註:手續費及郵資:包括收費手續費 15 元、退費手續費 20 元及退費掛號郵資 25 元,
合計 60 元。
申請日期 101 年 月 日 考試等級 □一級 □二級
申請退費事由 應扣除費用 申請退費金額
□重複繳費,金額 元。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
費及郵資 60 元。 元
□溢繳費用,金額 元。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符合報名費減半優待者誤繳全額費用。 扣除退費手續費及郵資 45
元。 元
□因天然災害或傷病住院,無法參加考試
。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
費及郵資 60 元。 元
□因 ,無法參加考試。 扣除收費手續費、退費手續
費及郵資 60 元。 元
□因考試延期一週以上,無法參加考試。 一律退還報名費 1/2。 元 檢附資料 □繳費證明 □考試入場證 □天然災害里長證明 □傷病住院證明
申請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 審核欄 】
審核日期 101 年 月 日
檢附資料 □核對無誤。 □資料不齊,需補件:
審核結果 □符合退費規定。 □不符合退費規定。
退費金額 □同申請金額。 □可退費金額 元。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科長 單位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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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壹、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左:
一、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二、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三、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第四條 前條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予左列優待:
一、應考資格,除「特殊類科(組)」外,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 性質相近之考試。
二、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十分為限。
三、應考年齡,得酌予放寬。
四、體格檢驗,得寬定標準。
五、應繳規費,得予減少。
貳、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依法退伍及依法離營者,指依兵役法、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志願士兵服役條例辦理退伍、停役、解除召集、離 營,並持有證明文件,及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於各該考試前所出具之列管 證明書;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其認定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以不超過總成績 十分為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兩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或具 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應公務人員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五分 至七分。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身分,並得有勳章乙座以上,應公務人員 考試者,得加總成績七分至十分。
前項公務人員考試,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為限。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
、雲麾、大同勳章為限。其加分之決定,由各該考試之典試委員會為之
。
應考之後備軍人,於報名時應填繳加分優待申請書,依第一項第一 款報名之應考人並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 證明文件及傷殘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依第一項第二款報 名之應考人並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殘通報 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
第七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所稱應繳規費,得予減少,指應考之後備軍人 應繳之報名費及證書費等,得按原定數額減半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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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
應 考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等 級 □一級 □二級 入 場 證 編 號
(尚不知入場證編號者免填)
考 試 類 科
( 組 )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原姓名 變更後姓名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正面黏貼處 變更後國民身分證背面黏貼處
注意事項:
一、本表請以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更名後之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以便辦理。
二、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之日期前 10 日傳真或掛號函知更正,如有不符 或逾期提出申請,致考試有關文件無法投遞或發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傳真電話:(02)2236-4670,傳真後請電洽(02)2236-9188 轉 3902 確認。
四、寄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變更地址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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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正面)
應考人姓名: (親自簽名)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