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1 7 19 四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01 7 26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含報名繳費說明) 2.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
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級別、類科(組) 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表
2.應考資格表 3.考試日程表
4.申請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措施之醫院診 斷證明書
5.變更資料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7.業務主管機關之聯
絡地址及電話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調整照片 操作說明(無紙化 報名部分)
除二級 考試行 政類科 採網路 報名無 紙化外
,其餘 採網路 報名紙 本寄件
。
101 7 27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符合「無紙化報名」
要件之應考人,無須 寄送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 之 應 考 人 , 請 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
郵戳為憑),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之應考人請至網路 報名系統列印報名表 件並掛號郵寄至考選 部
以郵戳 為憑
101 9 24 一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9 月 28 日尚未 收到入場證,請電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二科。
101 10 6
| 7
六
| 日
考試開始 10/6~10/7
1.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一級考試日程表 2.二級考試日程表 101 10 8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1 10
8
| 12
一
| 五
受理試題疑義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1 11 9 五
1.第一試筆試預定榜 示日期:101 年 11 月 9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應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實際榜示 日期需視 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 定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考人如有需要請洽 高普考試司第二科 辦理。
101 11 9
| 15
五
| 四
一級考試第二試應考 人繳交著作或發明
請詳閱著作或發明審查 規則
101 11 10
| 19
六
| 一
受理第一試筆試複查
成績 複查成績說明 複查成績申請書(含
信封格式)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1 11 25 日 二級考試第二試(口
試)
實際口試日期依二級考 試第一試錄取通知函辦 理
101 11 28 三 二級考試第二試(口 試)榜示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1 12 12 三 一級考試第二試(著
作或發明審查)榜示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1 12 22 六 一級考試第三試(口
試)
實際口試日期依一級考 試第二試錄取通知函辦 理
101 12 26 三 一級考試第三試(口
試)榜示 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3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5
參、應考資格...5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6
伍 、 考 試 地 點 . . . .. . . . 6
陸、報名有關規定...6
柒、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12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12
玖、其他注意事項...13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17
拾壹、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18
拾貳、試題疑義...20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20
拾肆、訓練有關規定...21
拾伍、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22
拾陸、榜示及複查成績...23
拾柒、高考一級著作發明審查及一級、二級考試口試有關規定...24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28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28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28
貳拾壹、常見 Q&A...29
※附件 1、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各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33
※附件 2、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各類科(組)職缺所在機關一覽表...35
※附件 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類科(組)及應考資格表...39
※附件 4、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44
※附件 5、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45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0
※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54
※附件 8、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56
※附件 9、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72
※附件 10、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75
※附件 11、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77
※附件 12、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79
※附件 13、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應考人變更資料申請表...80
※附件 14、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81
※附件 15、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83
※附件 16、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85
特別注意事項
※本 2 項考試除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外,
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技術類科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系 統報名時間自 101 年 7 月 19 日開始至 7 月 26 日下午 5 時止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 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二級考試金融保險類科實施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詳見第 18 頁至第 19 頁。
壹、二級考試行政類科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並依據「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如附件 7)之規定辦理。二、二級考試行政類科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
資格證明文件,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本考試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 施檢核。
三、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完成報名登錄程序,請於 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300KB 以內),憑以報 名。另完成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四、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
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得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 下查詢。
五、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第 50 頁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1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 個人報名權益。
六、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應考人如有所填具之個人 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 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或申請特殊照護措 施或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等情形時,須改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 式辦理:
(一)網路報名無紙化: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
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協
助查驗應考人畢(結)業學歷資格(含應屆畢(結)業生)
。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
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惟如查驗結果有 疑義時,考選部將請應考人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
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 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 台進行檢核、應考人姓名申請造字、申請特殊照護措施或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等,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 本寄件」方式辦理。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2)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 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3)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免繳戶籍謄本)
1.後備軍人: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
2
.身心障
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有效期限內)。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低收入戶
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 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4)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 國內公證人驗證之中文譯本(如不便驗證,應考人得自 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七、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無紙化報 名」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 須附繳)。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
外,另須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八、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 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 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貳、一級考試及二級考試技術類科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網路報 名詳見本須知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報 名截止時間至 101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時,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完成網路登錄作業後,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繳費 後,請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 專函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 未依上揭規定報名並寄發報名表件,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共同注意事項
壹、重要日期摘要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
起至 7 月 26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無 紙化報名」要件之二級考試行政類 科應考人,無須寄送報名表件及相 關證明文件;如系統提示為「網路 報名紙本寄件」及一級考試、二級 考試技術類科應考人,務請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郵戳為憑),掛號郵 寄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網路報名 視為無效。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1 年 9 月 24 日(星 期一)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 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9 月 28 日後尚未收 到,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高普考試司第二科補寄,如 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 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
、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 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 組辦理補發。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3 考試
1.第一試(筆試):
101 年 10 月 6 日(星期六) 至 10 月 7 日(星期日)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
預定 101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日)
3.一級考試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1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六)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附件 5
,第 44-49 頁。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及一級考試 第三試口試,實際日期須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分 別於前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1 年 10 月 8 日(星期一)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1 年 10 月 8 日(星期一)
至 10 月 12 日(星期五),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拾 貳項:試題疑義
6 榜示
1.第一試(筆試):
預定 101 年 11 月 9 日
(星期五)
2.二級考試第二試(口試):
預定 101 年 11 月 28 日
(星期三)
3.一級考試第二試(著作或 發明審查):
預定 101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三)
4.一級考試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1 年 12 月 26 日
(星期三)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高普考試司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拾陸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一)高考一級:設 1 類科,需用名額 1 人。
(二)高考二級:設 36 類科(組),需用名額共 76 人。
各等級、各類科(組)暫定需用名額及職缺所在機關詳見附件 1及附件 2。
二、本 2 項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 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 2 項考試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 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 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 2 項考試各類科(組)錄取名額及標準,係由本 2 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 分發機關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 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第一試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3 年 10 月 5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類科(組) 及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3)所定應考資格者,得分別應本 2 項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 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肆、考試方式、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 查,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 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四、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設臺北、高雄等 2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 重考慮,報名後即不得更改。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
另 101 年 9 月 24 日後可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交通路線圖,請事先查明試場位置以免遲誤。
陸、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起至 7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除二級考試行政類科採網路報名無紙化外,一級考試及二級考 試技術類科採網路報名後下載報名表件掛號郵寄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程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無紙化試辦作業要點」(如附件 7)
及「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辦理(如附件 6)。網路報名 分為二種:
(一)「網路報名無紙化」:二級考試行政類科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之 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 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二級考試行政類科之應考人,如應考資格無 法檢核、姓名有罕見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
,經系統提示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及一級考試、二級考試 技術類科應考人,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 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01 年 7 月 27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如未依上揭規定寄送表件完成報名,
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報名費:
(ㄧ)收費標準:新臺幣 1,100 元。
(二)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柒、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服義務役者,
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減半優待】。
(三)繳費方式:
1.本 2 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費方式,請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收件截止日(101 年 7 月 27 日)前持繳 款單至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 ATM 轉帳繳 款或網路信用卡、WebATM 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必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在報名履 歷表背面,網路報名無紙化應考人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可。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附件 9。
(四)退費規定:詳見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如附件 11)。
四、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繳表件:
(ㄧ)報名履歷表 1 張:請確實填妥各欄,將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 面固貼於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 1 張,相片背面請書寫姓名、考試類科(組)。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一般應考人,須繳驗「學位證書」。凡適用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 格表附註之規定報考者(即非列舉系所畢業,以修某一類科(組)專業 科目 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 2 學分以上),須另附繳成績單。
2.應屆畢業生報考本 2 項考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
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1)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考人 至遲應於各該考試第一天(10 月 6 日)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 書或畢業證明書。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 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 算。
(2)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類科(組) 及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
(3)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不得申請退費。
3.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件 12),除依一般應考人 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
(1)軍校畢(結)業證書影本。
(2)退伍令或離營證明文件、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
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等勳章為限)
證書影本等。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報考者,除依 一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 附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民)、低 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需另 附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如附件 10)。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驗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 本(如不便認證,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 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就學期間 出入境護照如效期過期重新申辦者,請就近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服務站申辦入出境證明。
(3)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三)以上應繳驗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 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自行填寫。
(二)「考區」選填後不得要求更改;「類科(組)編號」、「應考類科(組 )」欄,請參照附件 4(高考一級)、附件 5(高考二級)「應試科目 及考試日程表」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亦不得要求更改。
(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 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之「姓名」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 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始得據 以報考。
(四)「聯絡電話」欄,請務必填明,以利聯絡及通知重要事項;「通訊地 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俾供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入場 證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如有不符,致使有關考試文件無法投遞或發 生延誤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送審著作或發明名稱」欄:報考高考一級考試之應考人務請填註符 合「著作發明審查規則」(參閱第 24 頁)規定之著作名稱備查(如為 外文著作,請譯成中文),俟第一試錄取後依限繳交,俾憑審查。
(六)「後備軍人申請優待」欄: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本欄填註申 請優待事項。
(七)「碩士或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欄,請應考人覈實填寫指導教授姓名(
含聯合指導教授)。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 行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 題、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 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 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3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 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 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件 10)。
第6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長 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7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用 桌椅。(三)輪椅。
第8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熟諳 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9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腦
。(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之 試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 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10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一)
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三
)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1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 20 分鐘。
第12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本部提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3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位 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 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工劃卡 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試卷上,
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14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人 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置於 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下列程 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答者,由 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行閱卷。2.
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試卷作答結 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閱卷委員依作答 結果進行閱卷。
第15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 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 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 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 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 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 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 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 試卷進行評閱。
第16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市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 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定 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二)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另於報名信封「申 請特別試場」欄之”□”框打ˇ;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 於報名履歷表「申請特別協助」欄註明。
七、請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網路報名程序詳見附件 6),完成報名及繳費 程序。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並應下載報名書表,報名表件下載後,
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依 1.報名履歷表→
2.暫准報名申請表(無須申請者免附)→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 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 B4 大型 標準信封內(請勿摺疊)掛號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為確保個 人權益,寄件前請再確實檢查報考類科(組)編號、應考類科(組)是否填寫
,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 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2 年 1 月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手機 號碼、E-Mail。
八、每一封袋僅限ㄧ人報名一項考試使用,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逾期
(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報名書表及應繳費件不全者,由試務單位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
應考人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齊,逾3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 並限定於5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逕予退件,應考人不得異議。請應考人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組):○○」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 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試務處傳真機(02-22364670)24 小時均有受 理,傳真後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確認是否完成傳送。
十、本 2 項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
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本 2 項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復應公務人員其 他考試筆試錄取,如訓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十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十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 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 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 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 自行負責。
柒、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 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並於計算總成績時始予 加分,至其所加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二、後備軍人應本 2 項考試不得以軍階軍職年資報考,惟其應繳規費之優待,
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附件 12),於報 名時,應附繳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後備軍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
,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要求享有前列各項優待。
四、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 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 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七、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 文件,亦未於報名履歷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
,報名後不得要求享有前列各項優待。
捌、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 2 項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方式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名、通訊地址或
姓名變更、證件補 驗、考試、複查成 績、著作審查等有 關事項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二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3903 傳真:(02)2236467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
異常問題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暨補發事宜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7
網址:http://www.mocs.gov.tw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任用等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2-2 號 10 樓 電話:(02)23979298 轉 552
網址:http: //www.cpa.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ncsi.gov.tw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本 2 項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組)及入場證編號等,以 書面(附件 13)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二科更正。口試後錄取人員如在 榜示後變更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第一試筆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1.除「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 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2.「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 之格式命題、閱卷。
3.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 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惟本考試金融保險類科因實施線 上閱卷,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 鋼筆,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五、高考二級考試部分類科兩岸組之應試科目,業訂定命題大綱,請逕至本部 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 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查詢。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 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六、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依規定作答。
七、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
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八、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 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 1 節 15 分鐘內
,其餘各節 3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九、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 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本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 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用,各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 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 場公布欄。
(二)至 101 年 7 月底止,經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計有下列 125 款,相關機型及販售通路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下之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 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 增列。
(三)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四)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如下: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14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LC-160LV CA-10
品牌:ATIMA(共 5 款)HC132 AU-08 LC-401LV CA-11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MW-5V CA-12
MA-80V AT-01 HC184 AU-03 MW-8V CA-02
SA-200L AT-02 HC191 AU-10 SL-100L CA-13
SA-787 AT-03 HC219 AU-11 SL-240LB CA-14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SL-300LV CA-15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SL-760LC CA-1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SX-100 CA-17
品牌:AURORA(共 15 款)LC-210HiII CN-02 SX-220 CA-18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SX-300P CA-03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SX-320P CA-04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17 款) 品牌:E-MORE(共 25 款)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DT810 AU-12 HL-100LB CA-05 DS-3E EM-05
DT810V AU-13 HL-815L CA-06 DS-3GT EM-15
DT3910 AU-16 HL-820LV CA-07 DS-120E EM-06
DT3915 AU-07 HL-820VA CA-08 DS-120GT EM-16
HC115A AU-02 HS-8LV CA-09 DS-200GTK EM-2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FUH BAO(共 13 款)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FB-200 FB-01 KEC-7711 ED-01
JS-20GT EM-17 FB-216 FB-02 KEC-7713 ED-02
JS-120E EM-08 FB-510 FB-08
廠商: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公 司JS-120GT EM-18 FB-520 FB-09
品牌:Paddy(共 4 款)JS-200GTK EM-27 FB-530 FB-10
型號 識別標識MS-8L EM-23 FB-550 FB-11 PD-H036 PA-01
MS-12E EM-09 FB-560 FB-12 PD-H101 PA-02
MS-20GT EM-20 FB-570 FB-13 PD-H208 PA-03
MS-80L EM-19 FB-580 FB-14 PD-H886 PA-04
MS-112L EM-02 FB-590 FB-15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MS-120E EM-10 FB-701 FB-05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NS-200GTK EM-28 FB-810 FB-03
型號 識別標識SL-20V EM-12 FBMS-80TV FB-04 PT212 CK-03
SL-103 EM-13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PH245 CK-02
SL-201 EM-14
品牌:H-T-T(共 3 款)PT256-G
SL-220GT EM-21
型號 識別標識PT256-B
SL-320GT EM-22 SCP-298 HL-01 PT383 CK-05
SL-709
EM–11 SCP-308 HL-05 PT899 CK-06
SL-712 EM–03 SCP-328 HL-02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SL-720 EM–04
品牌:SANYO(共 2 款)型號 識別標識
SCP-371 HL-03
SCP-913 HL-04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0 CK-12 UB-320 CK-20
品牌:UB(共 20 款)UB-225 CK-13 UB-330 CK-2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W UB-360 CK-22
UB-200-Y UB-226-B UB-370 CK-23
UB-200-W CK-07
UB-226-R
CK-14
UB-800-P
UB-206-Y UB-233 CK-15 UB-800-G
UB-206-W CK-08
UB-236M CK-16 UB-800-B
UB-210 CK-09 UB-238 CK-17 UB-800-R
CK-24
UB-211 CK-10 UB-239M CK-18 UB-820 CK-25
UB-212-B UB-266-P UB-850-P
UB-212-R
CK-11
UB-266-G UB-850-G
UB-266-B UB-850-B
UB-266-R
CK-19
UB-850-R
CK-26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 數、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1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2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fx-82SOLAR CA-19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品牌:E-MORE(共 3 款)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27 EM-01
UB-500P CK-01fx-183 EM-24
fx-330s EM-25 備註:
1.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例如:
Y 為黃色、W 為白色)。
2.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的光 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的內容可能 會遺失。
十、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規 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一、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試題,第一試測驗式試 題答案於 10 月 8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全球資訊網公布(所公布之 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二、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三、一級考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考選部將另 函通知繳交著作或發明審查費新台幣 6,000 元整),請先檢視現有著作或 發明是否符合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請參閱第 24 頁),
並及早備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十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 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 應考人權益,本 2 項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 二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02;傳真:02-22364670),俾便安排 相關措施。
拾、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 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 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 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 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壹、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 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類科、科目、入場 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 用鉛筆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再提 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 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換 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不 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範 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 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將 方格塗滿 ,可使用修正液 (帶) 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圖 1
○ 正確 同一作答 區僅供同 一題作答
,並於劃 記題號方 格中劃記 題號,書 寫題號欄 位中書寫 題號。
╳ 不正確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圖 2
○ 正確 同一題作 答區不足 時,得接 續下一作 答區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題 號欄劃記 同一題號
。
╳ 不正確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義,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對考試時所 提之試題疑問或對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應 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2 項考試全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起 5 日內(第一試於 10 月 12 日前,郵戳為憑)完成申請,同一 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
,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 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集)。
四、須上傳至少 1 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
(三)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相機拍攝;傳送前
,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是否清晰明確;考量網 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要者上傳。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101 年 10 月 12 日前,以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 處;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 須知仍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詳附件 14,測驗式試題詳附件 15
)。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 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或閱卷委員等 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八、口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 則」及「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一級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 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公共衛生學研究(包括食品衛生)」與「
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英文」占 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 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 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五)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 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六)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 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二十五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三倍者,按需用名額三 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七)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八)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 額錄取人數。
(九)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三、二級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 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 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三)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 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 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 類科(組)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
(六)第二試按各類科(組)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 列增額錄取人數。
(七)第一、二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拾肆、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 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 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暨二級考試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第三試、二級考試第二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 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 示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逾期 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二級考試規則之規定,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 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伍、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 職等任用資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前揭各等級及格者,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 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 等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如以低一等級任用,一級考試及格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二級考試及格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 本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 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 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 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二)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 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四、本 2 項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依前揭法規及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10000406581 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摘錄彙整 如下:
等 級 俸 額 專業加給 合 計 備 註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者
高考一級 32,430 元 25,770 元 58,200 元 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薪資 供參。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者 高考二級 27,435 元 21,710 元 49,145 元
高考二級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
(銓敘部)為例供參考,惟實際 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 之機關核算為準。
※ 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五、本 2 項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 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