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選擇簡單法或複雜法來計算擔保品之風險抵減效果,分述如下:
(1)簡單法:指銀行可利用合格擔保品之風險權數
39,替代該擔保暴險額交易對手之 風險權數,計算風險抵減後暴險額。a.簡單法下認定之合格擔保品:
(a)在貸款銀行之現金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或其他由貸款銀行發行之類似工具。
(b)黃金。
(c)我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d)下列經認可之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債務工具:
主權國家及非營利國營事業所發行評等在 BB-等級(含)以上之債務工具;
其他機構40所發行評等在 BBB-等級(含)以上之債務工具;
39 該風險權數為對應至標準法下資產之風險權數。
40 包括銀行和證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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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等在 A-3/P-3 等級(含)以上之短期債務工具;
(e)經信用評等 BBB-等級(含)以上本國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所保證之未評等短 期債務工具。
(f)滿足以下所有條件者,但未經認可之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務工具:
由銀行發行
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那斯達克(Nasdaq)、倫敦證券交易所(LSE)、 德國證券交易所(GSE)、歐洲交易所(Euronext)、東京證券交易所(TSE)、 香港交易所(HKEx)、新加坡交易所(SGX)、台灣證券交易所(TSE)、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TPEX)等認可之交易所掛牌
具優先受償順位
發行銀行以往所發行之同一受償順位債券,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皆為 BBB- 或 A-3/P-3 等級(含)以上
尚無任何訊息顯示該債券評等會低於 BBB-或 A-3/P-3 等級(視長短期評等 而定)
具市場流動性
(g)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道瓊工業平均指數(DJ-INDUS)、紐約綜合股價指數(NYSE COMP)、
紐約標準普爾 500 指數(S&P500)、那斯達克綜合股價指數(NASDAQ COMP)、倫敦金融時報指數(FTSE-100)、法蘭克福商銀指數(DAX PRICE)、 東京日經 225 指數(NK-225)、東京東證股指數(TOPIX)、香港恒生指數
(HSI)及新加坡海峽時報指數(STI)等主要市場指數之權益證券(含可轉 換公司債,但不含變更交易方法者,如全額交割之股票)。
(h) 持有符合以下條件之特定集合投資信託基金(UCITS)和共同基金:
每日公開報價
其投資範圍僅限於前述已列入簡單法合格擔保品之投資工具。
(i) 無論銀行係採用簡單法或複雜法(法定折扣比率、自行估計折扣比率、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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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或內部模型計算法),在證券化架構下所定義之再證券化商品,無論其 信用評等為何,均為非合格擔保品。
b.採用簡單法之基本要求:
(a) 擔保品之抵押權或質權之有效期間必須完整覆蓋暴險期間(不得有擔保品期 間不對稱情形)。
(b) 至少須每 6 個月重新評價。
(c) 已受合格擔保品市場價值擔保之部位,風險權數爲擔保品之風險權數。除符 合下列 c 項所敘述之例外情形外,該部分風險權數之底限訂爲 20%,剩餘 部位之風險權數則爲交易對手之風險權數。
c.採用簡單法時適用最低風險權數(20%)之例外情形:
(a)符合下列條件且交易對手為市場主要參與者,則風險權數爲 0%。如交易對 手非市場主要參與者,該交易之風險權數爲 10%。
暴險部位與擔保品皆為現金,或依標準法得適用 0%風險權數之主權國家 債權。
暴險與擔保品之幣別相同。
屬隔夜交易,或暴險及擔保品均逐日以市價評估並逐日維持擔保比率。
當交易對手未能依規定補繳保證金時,從最近一次依市價評估日到得處分 擔保品之期間,不得超過 4 個交易日。
交易係透過健全之清算交割系統完成。
係以附買回型交易之市場規格化合約完成交易。
交易契約須明確規定,當交易對手未依約繳交現金、有價證券、保證金或 有其他違約情事時,則交易立即終止。
交易對手違約時,不論該交易對手是否已無償債能力或破產,銀行均可立 即依法扣押及處分擔保品,以確保債權。
前述市場主要參與者如下:
主權國家、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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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證券公司及票券公司;
標準法下適用風險權數 20%之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
受資本要求或槓桿限制(capital or leverage requirements)規範之共同基金;
受規範之退休基金,如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退撫基金;
被認可之結算機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公司。
(b)屬店頭市場(OTC)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工具,其交易如符合逐日依市價評估,
且以現金為足額擔保及無幣別不對稱者,其風險權數爲 0%;如以主權國家 發行之證券為足額擔保,且該證券符合標準法 0%風險權數之條件,該項擔 保交易之風險權數爲 10%。但採 SA-CCR 計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者不適用之。
(c)如暴險與擔保品係屬同一貨幣,且擔保品係現金或本行存款,其風險權數爲 0%。
(d)如暴險與擔保品屬同一貨幣,且擔保品為符合 0%風險權數之主權國家和多 邊開發銀行所發行之證券,並以擔保品市場價值八成計算保障範圍,則其擔 保品保障債權之風險權數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