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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自行評估折扣比率之定性標準如下:

 所估計之價格波動性資料(及持有期間)必須被運用於銀行每日之風險管 理流程中。

 銀行應具備嚴謹之制度,以確保遵循內部政策、控制及與風險衡量系統操 作有關之程序。

 風險衡量系統必須與內部風險限額結合使用。

 銀行內部稽核流程,應定期對風險衡量系統進行獨立覆核。對全面性風險 管理流程亦應定期評估(至少 1 年 1 次),其所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事項:

 是否已將風險衡量與日常之風險管理加以整合;

 驗證風險衡量流程之任何重大變化;

 部位資料之正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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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以附買回型交易之市場規格化合約完成交易;

 交易契約需明確規定,當交易對手未依約繳交現金、有價證券、保證金或 有其他違約情事時,則交易立即終止;

 交易對手違約時,不論該交易對手是否已無償債能力或破產,銀行均可立 即依法扣押及處分擔保品,以確保債權。

(ii) 市場主要參與者包括:

 主權國家、中央銀行;

 銀行、證券公司及票券公司;

 標準法下適用風險權數 20%之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

 受資本要求或槓桿限制(capital or leverage requirements)規範之共同基金;

 受規範之退休基金,如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退撫基金;

 被認可之結算機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臺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股)公司。

(d)訂有淨額結算合約之有價證券融資交易

i、若銀行與交易對手所簽訂之

淨額結算合約,

符合下列條件

,得

以交易對手 為基礎衡量其信用風險抵減效果:

 當發生交易對手無償債能力、破產等違約事件時,未違約之一方有權可以及 時終止與結束所有交易;

 交易終止與結束時,交易所產生之獲利及損失(包括擔保品之價值)可以淨 額結算,亦即提供交易雙方單一之結算淨額;

 違約發生時,可允許迅速清算或處分擔保品;

 除上述三項所衍生之權利外,當發生違約事件時,不論交易對手是否已無償 債能力或破產,淨額結算合約在司法管轄權內都具有法律強制力。

ii、同時跨銀行簿及交易簿部位之淨額結算合約交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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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交易必須逐日以市價評估43

b 交易使用之擔保品工具須為被認可之銀行簿合格金融擔保品。

iii、對使用法定折扣比率或自行評估折扣比率之銀行,均應使用以下公式計算 淨額結算合約之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E* = max {0, [(∑(E) - ∑(C)) + ∑ ( Es x Hs ) +∑ (Efx x Hfx)]}

其中:

E*=風險抵減後之暴險額 E=暴險之現值

C=擔保品之現值

Es=應收應付特定有價證券互抵後淨部位之絕對值 Hs=Es適用之折扣比率

Efx=與清算幣別不同之應收應付款項幣別淨部位之絕對值 Hfx=幣別不對稱適用之折扣比率

上述公式目的是藉由暴險與擔保品淨額結算以取得一個淨暴險額,並有一 附加值以反映涉及該交易之有價證券可能之價格波動及任何之外匯交換風險。

淨額結算合約中每筆有價證券之淨長或短部位均須乘以適當之折扣比率。

(e)使用 VaR 模型(Use of VaR models):

i、銀行除使用法定或自行評估折扣比率外,如經本會許可,亦得使用 VaR 模型,考量有價證券部位間之相關性效果,以反映附買回型交易下暴險及 擔保品之價格波動。此方法主要適用於對個別交易對手訂有雙邊淨額結算 合約之附買回型交易。經核可採內部模型法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之銀 行,得使用 VaR 模型法,若尚未經核准採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所需 資本,亦得個別提出申請以其內部 VaR 模型計算附買回型交易之潛在價格 波動。銀行必須利用 1 年之歷史資料對其模型結果作回溯測試,以證明其

43 如同其他附買回型交易一樣,折扣比率之持有期將取決於追繳保證金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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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之品質後,才可使用 VaR 模型。銀行承作之附買回型交易或類似交易 或淨額交易組合,若有符合附錄三(七)3、(2)及(3)有關須適用較高之保證 金風險期間之情形時,該等交易之預定持有期間等於保證金風險期間,並 併入同段(4)計算保證金風險期間。

ii、使用 VaR 模型法之定量與定性要求,原則上與市場風險之規範相同。但 就持有期間,附買回型交易最低爲 5 個營業日,而不是市場風險規定之 10 個營業日。如某市場工具之流動性欠佳,其持有期間應予調整提高。

iii、銀行使用 VaR 模型計算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E*之公式如下:

E* = max{0, [(∑E - ∑C) +內部市場風險模型產出之前一營業日 VaR 值]}

(E 為暴險部位之現值,C 為擔保品現值)

(三)資產負債表表內淨額結算 1.適用之規定:

當銀行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將表內資產與負債就其淨信用暴險額計算其資本需求:

(1)無論交易對手有無償債能力或破産,淨額結算或抵銷協定在各相關司法管轄區 內依法均有強制力;

(2)可確定同一交易對手適用於淨額結算合約之資產與負債內容;

(3)對於合約終止風險已有妥善之監視及控管措施;

(4)以淨額基礎監視及控管攸關暴險。

2.計算方法:

銀行採用淨暴險為基礎,即將資產視為暴險,負債視為擔保品,代入前述複雜法 之公式以計算風險抵減後之暴險額。

(1)當有逐日以市價評估時,可適用 10 個營業日之持有期間。折扣比率之規定及調 整,參考上述擔保品交易之規定;至於期間不對稱之處理,如後述之處理方法。

(2)風險性資產=風險抵減後之暴險額×交易對手之風險權數 (四)保證(包括保險)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1.合格保證人(相對保證人)/保障提供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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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有作業要求;

c.間接保證應有嚴謹保障效果,且無歷史證據顯示相對保證之保障效果次於主權 國家直接保證。

2.合格保證(包括保險)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最低作業要求 (1)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一般作業要求:

a.保證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信用保障效果應直接、明確、不可撤銷及無條件,

且銀行(包括信用保障承買人及信用保障提供人)在風險管理流程方面,亦符 合其最低作業要求。

b.所有被使用於保證及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文件,必須對所有關係人具有約束 力,且在各司法管轄區內具有法律強制性。銀行必須進行充分之法律審查,以 驗證並建立良好之法律基礎,同時應進行更多必要之審查,以確保持續之強制 力。

c.保證(相對保證【counter-guarantee】)或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是對保障 提供人之直接求償權,信用保障涵蓋範圍須明確定義且無可爭議,且可明確認 定受保障之特定暴險或一群暴險。

d.除信用保障買方未依約付款外,信用保障契約應不可撤銷,並不得有有條款可 允許信用保障提供人得以單方面取消信用保障,或因被避險暴險部位47信用品 質惡化,而增加實際保障費用。

e.合約應為無條件,亦即不應有任何條款,使保障提供人於發生原始交易對手到 期無法付款之情事時,得不適時履行其支付義務。

(2)保證之額外作業要求:

a.在確認交易對手違約或未付款之情況下,銀行即可憑交易文件內容向保證人追 償未收回之債權。

b.保證人可以就保證款項選擇整筆清償,或取代被保證人承擔未來債務之清償義

47 不可撤銷條款並非要求信用保障與暴險期限完全配合,但不允許保障提供人於事後縮短事前已同意之 期限。後文有關期間不對稱之規定,將說明有關贖回權(call option)之信用保障剩餘期限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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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c.銀行不需先對交易對手採取法律行動下,即可依約逕向保證人收取前述款項。

d.由保證人所承擔保證責任已明確文件化。

e.保證應涵蓋債務人依交易文件所應支付之各類款項,例如名目本金、額外應支 付款項等。

f. 當保證僅涵蓋本金時,根據部分保障規定,利息及其他未受保障之款項應被視 為是無擔保。

(3)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之額外作業要求 a.契約雙方明確規範之信用事件至少應包括:

(a)在標的債務仍有效存在情況下,未依標的債務條款於期限付款(契約如訂有 寬限期,該寬限期應與標的債務之寬限期一致);

(b)借款人破產、無能力還款、倒閉或以書面承認可能無能力支付到期債務,以 及其他類似事件;及

(c)當標的債務之債務重組涉及本金、利息、其他費用之寬減或延期,而造成信 用損失事件(例如壞帳沖銷、提列備抵呆帳或借記其他損失科目)。當標的 債務重組並非被定義為信用事件時,則依部分保障之相關規定處理。

b.當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所保障之債務未包括標的債務時,則依下列第 g 項規 定,決定其資產不對稱是否允許認列信用抵減效果。

c.依據期間不對稱之規定,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標的債務違約寬限期尚未屆滿 時,不得認定違約而終止(該寬限期係用以決定未依約付款是否構成債務違約 之條件)。

d.以現金結算之合格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就資本目的,要有嚴格之評價程序,

以可靠估計損失,且應明確規定標的債務發生信用事件後,於約定期間以內仍 可取得標的債務之評價資訊。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定義之現金結算目的之參考 債務與標的債務不同時,則依下列第 g 項規定決定其資產不對稱是否被允許認 列信用抵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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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當信用保障承買人(信用保障買方)必須移轉標的債務予信用保障提供人(信 用保障賣方),始得完成結算程序時,則標的債務之約定條款必須述及交易雙

e.當信用保障承買人(信用保障買方)必須移轉標的債務予信用保障提供人(信 用保障賣方),始得完成結算程序時,則標的債務之約定條款必須述及交易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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