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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o Agricultural Chemical Corp 62 .一案 63 中引用之代理責任法理 64

記名義而該當所有人地位,與第二,因執行受託財產之經營管理行 為,進而成為污染土地之管理人或使用人。

關於“owner”責任主體之認定上,受託人是否因為其享有所有 權之證明,應該當所有人之地位,各法院見解分歧。部分法院認為 受託人為形式上之所有人,不應負場址所有人責任。

例如於Premium Plastics v. Lasalle National Bank58一案中,法 院認定受託人不應負擔污染行為人之法律責任59。本案法院認為,

被告LaSalle只是個名義上之所有人(“title holder”)且在該場址進 行營運或使用上並未扮演積極(active)之角色,因此並非該場地 實質之所有人或經營者60。該法院乃著眼於污染行為人之歸責性,

認為受託人除具有名義上之頭銜而成為CERCLA責任主體外,受託 人於CERCLA污染結果上不具重要性61。法院以

United States v.

Aceto Agricultural Chemical Corp

62

.一案

63中引用之代理責任法理64

57 CERCLA s 101(21), 42 U.S.C s 9601 (21).

58 No. 92-C- 413, 1992 U.S. Dist. LEXIS 16119 (N.D.Ⅰll. Oct. 22, 1992).

59 本文略就此案事實加以摘要於下,原告主張Lasalle National Bank(“LaSalle”)

污染場 址之 受 託人, 所以 應 就該場 址有 害 廢棄物 之棄 置 負責。 原告 支 付美金

$100,000元以清除廢棄物並整治場址,因此其後向被告請求分攤整治費用,進 行求償訴訟。原告主張其整治費用超過其應負擔之責任比例。法院駁回此求償 訴訟,認為LaSalle只是名義上之所有人所以不認為CERCLA之所有人或經營者 之地位。

60 Id. at 10-1.

61 Premium Plastics, No. 92-C- 413, 1992 U.S. Dist. LEXIS 16119, at 10.(謂受託人 法律責任與所有權乃出於受益人利益。)

62 872 F.2d at 1373.

63 認為農藥製造商洩溢污染物質於場址中為污染行為人,而農藥加工廠為污染關

係人,後者之責任以污染行為人責任成立為前提。

64 代理責任之法理詳於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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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認為污染關係人為代理責任,需於原始責任(實際污染者)

成立時,方得成立其責任。因此,法院認為CERCLA之責任不應及 於LaSalle。

此外,法院就所有人之定義亦提出較為細緻之判斷。該案法院 細察信託契約內容發現,受益人保留該場址之控制權,因此認定受 益人應被視為實際上之所有人65。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對土地有實 質控制權者為所有人,僅擁有書面登記之所有權人非CERCLA定義 之所有人。然而此案判決一出亦受到諸多批判,首先信託土地之受 益人由於不具所有權無法符合文義解釋,是否因此得隱身於受託人 之所有權後而躲避可能的CERCLA整治責任,不無疑問。其次傳統 之信託形態(不像土地信託),通常會賦予受託人管理受託資產之 權限。因此就受託人之所有權及其行使狀態而言,受託人有權管控 土地,因而應負土地所有人責任。受託人在享有所有權及伴隨所有 權而來之權利或利益之前提下,應負污染土地之整治責任,此為 CERCAL基本之立法目的。又如United States v. Carolawn Co.66一案 中,法院判決免除受託人土污責任之論理基礎在於,所有權登記之 名義取得與否並非證明實質所有權存在之唯一證據,因為所有權之 證明文件只是所有權之公示作用(a certificate of title is an indicia of ownership),而非所有權之終極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 of own-ership)67

又於In re Bergsoe Metal Corp.一案中68,美國法院從CERCLA 立法目的分析受託人責任。於該案判決書中,法院首先闡明所有權

65 Premium Plastics, No. 92-C- 413, 1992 U.S. Dist. LEXIS 16119, at 11.

66 14 Envtl. L. Rep. (Envtl. L. Inst.) 20,698 (D.S.C. June 15, 1984).

67 14 Envtl. L. Rep. (Envtl. L. Inst.) 20,698 (D.S.C. June 15, 1984).

68 910 F.2d. at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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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取得由公示方式來決定,土地所有權狀上之所有人無庸置疑地享 有所有權69。其次法院從CERCLA修正草案之擔保利益免責條款之 立法目的討論70,認為就當事人是否該當場所所有人(“the owner of the facility”71)責任之問題,無法單純依據其所持有之Bergsoe回 收廠所有權登記文件而判斷,法院必須判斷持有所有權狀72之原因 事實為何,並以此建立其責任。亦即依據擔保債權人之免責條款73 之立法基礎可知,倘若土地所有人或場所經營者並未真正參與場所 之經營活動,而僅為保護其於該土地上相關債權之擔保利益取得所 有權,應予免責。

此案判決之意義在於,依法應定位所有權登記名義者,為土地 所有權人,符合土地關係人之定義,但是否應負土地關係人責任,

應視其所有土地目的為何,若非為實質參與場所之經營活動,而得 證明其為確保擔保利益而取得所有權時,應免除土污責任。此論點 於United States v. Petersen Sand and Gravel74法院判決中再次獲得確 認,該案法院更進一步點明問題之核心在於,從CERCLA歸責基礎 判斷,對污染土地有實質控制權者,較諸擁有登記名義而無實權之 所有權人,有較高之可歸責性。

當然此案判決受到與Premium Plastics v. Lasalle National Bank 判決類似之批評,認為法院另開一求償漏洞,除免受託人責任外,

69 Id. at 671-72.

70 CERCLA “security interest exemption”,暫譯為「擔保利益免責條款」,其免責 要件詳於後述。

71 42 U.S.C. § 9601(20) (A) (1988).

72 Bergsoe Metal, 910 F.2d, 同註68, at 671.

73 對於享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之債權人,較一般債權人優先取得免責權之規定,

稱之為「Secured Creditor Exemption」。

74 806 F. Supp. 1346 (N.D.I. ll.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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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真正應負責之人(該信託財產之受益人)隱身於受託人之所有權 後免負責任。原因在於被告為系爭污染土地之前手,即信託財產之 受託人,屬潛在之責任主體。污染土地之現在所有人就污染土地進 行整治,同時依據內部求償權75向前手,即被告,該土地信託之受 託銀行,請求分擔整治費用。法院判決認定,雖然土地信託之受託 人為登記名義上之所有人,而該當CERCLA「所有人」之地位,然 而真正享有經營、管理及使用、控制該土地之所有權利益者是受益 人76並非受託人,且受益人非所有人不該當所有人責任,因此兩者 俱不負整治責任。

同 樣 依 據CERCLA 立 法 目 的 判 決 者 , 還 有 United States v.

Burns

77一案判決。該案乃出於,政府針對不動產信託場址上發現

有害物質,政府訴請回復應變費用78,法院判決79討論兩個問題:

受託人是否應被認定為場地所有人或經營者?若受託人該當場

75 CERCLA規定由EPA進行污染場址整治後,得向其中之一PRP求償,即行使連

帶責任之追索,而支付EPA整治費用之PRP得向其他PRP行使內部求償權,要 求比例分擔整治費用。

76 Id. at 1358.

77 No. C -88 94 9L, 1988 U.S. Dist 17340 (D.N.H. Sept. 12, 1988).

78 Id.

79 美國環保署整治New Hampshire Gonic兩處場址後,向被告Raymond Crowley進 行求償。Crowley為Gonic Realty Trust之唯一受託人及受益人,並於1977至1986 年間持有Polythane Company(P.C.)工廠用地之土地所有權。而P.C.於此期間 棄置有害物質。被告抗辯因其個人從未參與CERCLA所禁止之污染行為,因此 主張不應支付整治費用。法院認定Crowley是Gonic Realty Trust之唯一受託人與 受益人,自1977年9月至1986年2月持有Polythane Company(P.C.)場址土地之 所有權。因此被告應屬P.C.場址之過去所有人或經營者。法院認為,Crowley之 所有權與有害物質棄置行為間不需存在因果關係,因為CERCLA之PRPs認定並 不單以直接就有害物質洩溢有關之行為為判斷,單以「所有人」地位即得成為 PR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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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地位,是否應以受託人實際參與棄置行為為前 提,方就整治費用負責?

法院從CERCLA立法目的及歷史出發,討論上述問題,認為 CERCLA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及維護公共健康及環境,應從其立法 意旨來解釋條文80」;此外從CERCLA精神來看「所有者」的定義 應 指 享 有 所 有 權 證 明 之 主 體 (“equivalent evidence of owner-ship”81)。因此就第一個問題,受託人基於所有權之登記證明,應 可視為場址所有人。就第二個問題而言,受託人不以實際參與棄置 有害物質之行為為責任成立之前提82。因為CERCLA責任規範未明 示所有權與棄置行為應具因果關係之要件,方能認定為責任主體。

此外United States v. Burns83一案判決中揭示,所有人歸責法理基礎 並不在於其參與棄置之行為,相反地,CERCLA乃因所有人本身之 地位,賦予防止義務與整治責任84。就判決書之內容與文字可知,

法院之所以駁回被告免責請求,乃因其認定「美國國會無意任憑 PRPs透過信託手段或其他形式之所有權移轉,來迴避CERCLA責 任之歸屬。85

綜上可知,美國法院針對受託人是否該當所有人責任主體之地

80 Id. (引述Dedham Water Co. v. Cumberland Farms Dairy Inc., 805 F.2d 1074, 1081 (1st Cir. 1986)(obliging the court to construe CERCLA’s provisions liberally to avoid frustr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81 Burns, No. C 88 94 L, 1988 U.S Dist LEXIS 17340, at *3 (引述 H.R Rep. No. 96 -172, 96th Cong., 2d Sees., 36 (1980), reprinted in 1980 U.S.C.C.A.N 6160,6181).

82 Id. (引述 Shore Realty, 759 F.2d at 1052; United States v. Stringfellow, 661 F.

Supp. 1053, 1063 (D.C.Cal. 1987)).

83 同註77。

84 Id. (引述United States. v. Argent, 21Envt Rep. Cas. (BNA) 1354, 1356 (D.N.M 1984)).

85 No. 88-94-L, 1988 U.S. Dist. LEXIS 20837, at *4 (D.N.H. Sept. 12,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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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要基於CERCLA立法目的與歸責基礎,判斷當事人是否實際 控制該土地或僅享有形式上之登記名義,以決定是否負所有人之責 任。

歸責要件之判斷

關於歸責要件之認定,如前段所述,美國多數法院採無過失責 任原則。以Edward Hines Lumber Co. v. Vulcan Materials Co.86一案 為例,法院解釋歸責要件,認為「一般通說,國會意圖將經營者責 任,賦予那些實際運作或行使設施控制權之主體,同時,若責任主 體符合該項定義則應負嚴格責任87。」又如於City of Phoenix v.

Garbage Services Company

88一案中,Arizona法院作成兩個判決89。 在第一個判決書中(以下簡稱Phoenix I),法院認定受託人為 CERCLA定義中之土地所有人(the “owner”)。第二個判決意見中

(Phoenix Ⅱ),法院認為受託人作為土地所有人,應就整治費用 負個人責任,而不論信託財產是否足以補償受託人支出之費用。此 案90判決法院認為,因為受託人雖持續支付該場址之土地稅及保險

86 685 F. Supp. 651 (N.D.I. ll. 1988).

87 Id. at 657.

88 816 F. Supp. 564 (D. Ariz. 1993).

89 City of Phoenix v. Garbage Servs. Co., 33 Env’t Rep. Cas. (BNA) 1655 (D.Ariz.1991), and see Kevin C. Murphy & Elizabeth C. Yen, Court limits the Po-tential of Trustee Liability for the Cost of Site Environmental Cleanup, 111 B ANK-ING L.J. 89, 90 (1994).

90 簡述該案事實摘要於後。委託人Wilbur Calvin Estes(“Estes”)為原掩埋場址之 所有人,於1965年出賣該場址土地,但約定保留就該場址之買回權。Estes於當 年 年 底 過 世 , 並 於 其 遺 囑 指 任Valley National Bank(“VNB”)為遺囑執行人

(executor),其後VNB同意任遺囑執行人。該遺囑指定掩埋場址土地為信託 財產,並指派VNB為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VNB於1966年行使買回權,取回 該場址不動產所有權,並交由Garbage Services Company(GSC)經營管理。

(executor),其後VNB同意任遺囑執行人。該遺囑指定掩埋場址土地為信託 財產,並指派VNB為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VNB於1966年行使買回權,取回 該場址不動產所有權,並交由Garbage Services Company(GSC)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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