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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代 留底 托运人 Shipper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编号 No. TW0522 船名 S/S PUDONG V.503 Quantity

货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净重 Net

毛重 Gross T.C

TXT264 OSAKA C/NO.1-66

TOTAL

20CTNS 22CTNS 24CTNS

66CTNS

CHINESE GREEN TEA ART NO.555

ART NO.666 ART NO.777

100KGS 110KGS 120KGS

330KGS

140KGS 132KGS 144KGS

416KGS

共计件数(大写)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in Writing SAY SIXTY SIX CARTONS ONLY

运费付费方式

FREIGHT PREPAID 运费

计算

尺码 Measurement

13.2CBMS

表 4-8 装货单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装货单 上海外代 托运人 Shipper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

编号 No. HJSHBI142939 船名 S/S PUDONG V.503 目的港 For OSAKA, JAPAN

兹将下列完好状况之货物装船后希签署收货单

Receive on board the under mentioned goods apparent 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and sign the accompanying receipt for the same.

重量(kg) Weight 标记及号码

Marks & No.

件数 Quantity

货名

Description of Goods 净重 Net

毛重 Gross T.C

TXT264 OSAKA C/NO.1-66

TOTAL

20CTNS 22CTNS 24CTNS

66CTNS

CHINESE GREEN TEA ART NO.555

ART NO.666 ART NO.777

100KGS 110KGS 120KGS

330KGS

140KGS 132KGS 144KGS

416KGS 共计件数(大写)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 in Writing SAY SIXTY SIX CARTONS ONLY

日期 Dat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Ti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入何舱 Stow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收 Receiv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货员签名 经办员签名

Tallied B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pproved B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装货单中日期、时间、装入何舱、实收等内容,是在装船完毕后由理货员如实填写。

(一)从货物形态的角度分类 1.包装货物

为了保证有些货物在装卸运输中的安全和便利,必须使用一些材料对它们进行适当的包 装,这种货物就叫包装货物。按照货物包装的形式和材料,通常可分为箱装货物、桶装货物、

袋装货物、捆装货物,以及如卷筒状、编筐状、坛罐瓶状等多种形状的包装货物。

2.裸装货物

它又称无包装货物。不加包装而成件的货物称为裸装货物。裸装货物通常是不便于包装,

且不包装也不影响货运质量。常见的有各种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及车辆和一些设备等。有 些裸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防止水湿锈损的安全措施。

3.散装货物

它又称散装。在运输中,没有包装、一般无法清点件数的粉状、颗粒状或块状货物。这 种大批量的低值货物,不加任何包装,采取散装方式,以利于使用机械装卸作业进行大规模 运输,把运费降到最低的限度。这种散装货物包括干质散装货物和液体散装货物,如煤炭、

铁矿、磷酸盐、木材、粮谷、工业用盐、硫磺、化肥和石油等。

(二)从货物性质的角度分类 1.普通货物

(1)清洁货物。指清洁、干燥货物,这种货物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能混入杂质,也不 能被玷污,如茶叶、棉纺织品、粮食、陶瓷器、各种日用工业品等。

(2)液体货物。指盛装于桶、瓶、坛内的流质或半流质货物,如油类、酒类、药品、普 通饮料等。

(3)粗劣货物。指具有油污、水湿、扬尘和散发异味等特性的货物,如包装外表有油腻 的桶装油类、生皮、盐渍货物、水泥、烟叶、化肥、矿粉、颜料等,这种货物由于易造成其 他货物污损,所以又称之为污染性货物。

2.特殊货物

(1)危险货物。指具有易燃、爆炸、毒害、腐蚀和放射性性质的货物据危险货物运输规 则,它又分若干大类与小类。

(2)易腐、冷藏货物。指常温条件下易腐变质或指定以某种低温条件运输的货物,如果 菜、鱼类、肉类等。

(3)贵重货物。指价值高昂的货物,如金、银、贵重金属、货币、高价商品、精密器械、

名画、古玩等。

(4)鲜活动、植物。指具有正常生命活动,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顾的动、植物。

(三)从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角度分类

按照货物的重量和体积比例的大小来划分,可分为重量货物和体积货物两种。根据国际 上统一的划分标准,凡 1t 重量的货物,体积如小于 40 立方英尺或 1m3,这种货物就是重量货 物;凡 1t 重量的货物,体积如大于 40 立方英尺或 1m3,这种货物就是体积货物,也称为轻泡 货物。货物的这种划分,对于安排货载和计算运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从货物运量大小的角度分类 1.大宗货物

同批(票)货物的运量很大者,称为大宗货物。如化肥、粮谷、煤炭等。大宗货物占世

界海运总量的 75%~80%,由于大宗货物批量大,在运量构成中,所占百分比也较大。

2.件杂货物

大宗货物之外的货物称为件杂货物。它一般具有包装,可分件点数,约占世界海运总量 的 25%,但其货价要占到 75%。

3.长大笨重货物

在运输中,凡单件重量超过限定数量的货物称为重件货物或超重货物;凡单件某一体积

(尺码)超过限定数量的货物称为长大货物或超长货物。一般情况下,超长的货物往往又是 超重的,超重的货物中也有一些是属超长的。所以,这类货物统称为长大笨重货物。

此外,还有从货物价值的角度来分类,将货物分为高值货、低值货和贵重货物。还有从 货物运输工具与承载量的关系来分类,将货物分为整箱货物、拼箱货物和零担货物。

二、海运事故的索赔与理赔

在海上货物运输工作中,常会出现货损、货差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索赔 的工作。索赔是一个严格、复杂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国家信誉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具 有重要的意义。

处理索赔的主要依据是租船合同和提单。班轮运输中,船公司一般均参照国际上通用的

《海牙规则》拟定。租船运输中,原则上是按租船合同条款处理索赔,但一般仍不脱离《海 牙规则》的基本精神。

(一)索赔单证

索赔人在提出索赔时,应首先承担证明其收到的货物并不是在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状态 下接受的举证责任。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人要出具货运单证、检验证书、商业票据和有关 记录等,以便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损失规模及程度,以及货损的责任。海运货损索赔中 使用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提单正本

提单作为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既是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时的凭证,也是确定承运人与 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 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观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与原货物收据的外观数量不符的就可认为存在 货差。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和免责项目,是处理承运人和货主之 间争议的主要依据。

2.卸货港理货单

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 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上批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 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复查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 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 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是否有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

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 物残损检验证书”。

5.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贸易中由卖方开出的一种商业票据。它是计算索赔金额的主要依据。

6.装箱单

装箱单也是一种商业票据,列明了每一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件数、规格等。用以确定 损失程度。

7.修理单

修理单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有关的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9.权益转让证书

除了以上所述单证外,其他能够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 的单证都应提供。如有其他能够进一步说明责任人责任的证明,如船长或大副出具的货损报 告,或其他书面资料也应提交。索赔案件的性质、内容不同,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也就 不同。对于提供何种索赔单证并没有统一规定。总之,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一致,

不能自相矛盾。

(二)索赔程序 1.发出索赔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各承运人的提单条款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 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除责任。

关于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81 条第 1 款规定:“承运 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 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该条的第 2 款又规 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7 日内,集装箱货物 交付的次日起 15 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海牙规则》则规定:“根据运输契约有权收货的人,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灭失和损害 的一般情况,于货物被移交他监督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 3 天之内),

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这种移交便应作为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 证据。”

不过,根据规则、法律、国际公约、提单条款及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 出货损书面通知看作是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 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货损书面通知,以后,在许可的期限内仍可根据货运单证(过驳

不过,根据规则、法律、国际公约、提单条款及航运习惯,一般都把交付货物时是否提 出货损书面通知看作是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即使收 货人在接受货物时未提出货损书面通知,以后,在许可的期限内仍可根据货运单证(过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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