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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基於FSMA 2000之授權(s. 2(4)),定有the FSA Hand-book。Handbook中有一部分係處理specialist sourcebook。與本論文 有關者為其中之“Professional Firms”,簡稱為PROF。

如上文所指,FSA必須瞭解專業團體如何監督與管理專技人 員,而專業團體也有義務提供資訊並與FSA合作。在PROF中,

FSA要求專業團體提供下列資訊:

申訴與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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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之數量及其分析;

懲戒行動;

監督行為;

受豁免之專技人員從事經豁免之受規範行為時,可能產生之 風險及專技人員如何減輕風險,例如相關之監視、訓練與能力培養 之機制;

從事保險中介行為之經豁免專技人員的姓名及地址,包括單 一護照之相關資訊(passporting information)59

另一方面,FSA要求專技人員為一定資訊之揭露及避免為錯誤 之陳述以保護客戶之利益。首先,專技人員應避免對客戶宣稱其為 依FSMA 2000所稱之經授權之人;也不應使客戶誤以為其可享有在 FSMA 2000下接受經授權之人所提供之服務時的法律保障。其次,

專技人員應以書面向客戶明確清楚的陳述其非經授權之人60。FSA 也要求專業團體須制定規則,以規範其下之專技人員提供一定之資 訊61,藉此,客戶可以清楚的理解,這些專技人員與FSMA 2000下 之經授權之人不同,其所得從事之經豁免的受規範行為,其本質與 範圍皆受相當之限制,而每一專技人員皆有其所屬之專業團體。客 戶若有申訴或受有損害,應使其理解相關之救濟機制62

RAO與FSMA 2000(Part XX)之關係

頒布RAO之目的在於清楚勾勒出何謂受規範之行為及指定之 投資。RAO於列舉受規範行為之際,同時設有許多排除規定,上

59 See the PROF, 3.1.2 (G).

60 See the PROF, 4.1.2-4.1.3 (R).

61 See EVA LOMNICKA,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AN ANNOTATED

GUIDE 511 (2002).

62 See the PROF, 4.1.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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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討論的art. 67即是RAO針對專技人員就受規範行為所為之一般 性排除規定,律師也因此可以於執業之時,基於必要性而從事本應 取得許可後方得進行之受規範行為。

另一方面,FSMA 2000(Part XX)以專業團體為基礎建構出 專技人員免於成為經授權之人,卻可從事受規範行為之體系。其與 RAO 所 豁 免 之 行 為 , 範 圍 上 稍 有 出 入 。 從 共 同 點 切 入 , 上 述 PNEAO中所稱九種絕對不予豁免之行為,除收受存款外,在RAO 中亦未排除;因此,律師若欲從事這九類受規範行為,惟一途徑即 為申請許可,成為經授權之人,此際,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無 異。

從相異點著手,RAO所排除之五種類型之受規範行為,除了

「 協 助 管 理 及 履 行 保 險 契 約 」 及 「 保 管 與 管 理 投 資 」 完 全 與 PNEAO一致外,其餘三種,在PNEAO中,都受到額外之限制。此 外,PNEAO中,就RAO未排除之部分,如「管理投資」、「部分 與勞埃茲有關之受規範行為」、「受規範抵押貸款契約」及「同意 從事特定行為等」則為部分豁免之允許。

因此,RAO與PNEAO各有其存在之價值。然而,對律師而 言,究竟應選擇何種管道,使自己免於成為經授權之人卻可從事受 規範之行為,則有不同考量。由於RAO要求,該受規範行為須構 成執行業務過程中「必要」之一部分(may reasonably be regarded as a necessary part)方有排除之適用;然而何謂必要卻無明確之標 準。再者,RAO中並無任何規定特別將律師所提供之管理性的,

且 與 交 易 相 關 之 服 務 排 除 。 因 此 , 從 律 師 之 角 度 而 言 , 選 擇 PNEAO無疑是較為安全之抉擇。

從歷史發展之過程來看,絕大多數之律師也會採行PNEAO此 一管道。原因在於,舊法下(FSA Act)律師因加入專業團體,本 屬經授權之人。在法規變動之發展中,英國提供過渡性之措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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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舊法下為經授權之人在新法實施後,可加入自動授權而成為經授 權之人(opt-in to automatic authorization under the FSMA pursuant to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63。是以在舊法下已執業之律師,並無 困擾,而在新法生效後加入市場者,會以PNEAO為優先選項,除 非其可能涉及之受規範行為甚少,且有把握屬於執行業務之必要部 分。然而,對外國律師而言,恐怕相對不利。蓋其若非英國專業團 體之會員,則PNEAO之體系對其並無實益。此際,惟有RAO可 採,但其風險一如上述,故外國律師必須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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