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繙譯考試與清朝旗人的入仕選擇
葉高樹
∗
摘要
清 朝 日 常 公 文 行 政 呈 現 多 元 文 字 並 行 的 特 色 , 文 書 繙 譯 工 作 的 順 利 進
行 , 是 確 保 國 政 正 常 運 作 的 重 要 環 節 , 其 中 又 以 清 、 漢 文 和 清 、 蒙 文 的 繙
譯 最 為 重 要 。 這 類 工 作 專 任 旗 人 , 國 家 為 甄 選 繙 譯 人 才 , 設 有 部 院 衙 門 的
晉 用 考 試 , 以 及 授 予 功 名 的 繙 譯 科 考 , 可 統 稱 為 繙 譯 考 試 。 旗 人 投 身 繙 譯
考 試 , 須 先 驗 看 馬 、 步 射 , 通 過 後 方 准 入 場 , 因 此 不 僅 要 擁 有 兼 通 兩 種 語
文 的 能 力 , 還 須 具 備 良 好 的 騎 射 技 能 , 始 能 脫 穎 而 出 。 在 國 家 政 策 保 護
下 , 旗 人 享 有 種 種 特 權 , 隨 著 時 空 環 境 的 變 遷 , 的 確 有 部 分 旗 人 昧 於 現
實 , 依 舊 沉 溺 在 昔 日 榮 景 , 但 是 有 更 多 的 旗 人 面 對 家 庭 生 計 陷 入 困 難 , 並
積 極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 繙 譯 考 試 便 成 為 旗 人 社 會 向 上 流 動 的 重 要 選 擇 。 一 般
認 為 , 清 中 期 以 後 , 旗 人 清 語 、 騎 射 的 能 力 每 況 愈 下 , 不 免 令 人 質 疑 以 繙
譯 取 士 、 用 人 辦 法 的 施 行 , 不 過 是 徒 具 形 式 而 已 。 然 而 , 官 僚 系 統 始 終 編
制 有 專 責 繙 譯 的 職 缺 , 文 書 繙 譯 的 工 作 也 持 續 進 行 , 所 以 問 題 的 關 鍵 當 在
制 度 的 設 計 是 否 能 對 旗 人 產 生 誘 因 , 以 及 旗 人 任 職 的 動 機 和 意 願 。 因 此 ,
本 文 擬 以 繙 譯 考 試 為 例 , 從 國 家 、 家 庭 、 個 人 三 方 面 , 探 討 清 語 、 騎 射 能
力的 保 持與 旗人 出 路的 關係 。
關鍵詞:
繙 譯 考 試 、 滿 文 、 旗 人 、 筆 帖 式 、 八 旗 學 校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2 期
2014 年 12 月,頁 95-132
DOI: 10.6243/BHR.2014.052.095
(2)一、前言
清 朝 以 八 旗 為 立 國 「 根 本 」,
1
「 八 旗 以 騎 射 為 本 , 右 武 左
文」,披甲當差、效力疆場乃旗人的天職;然「八旗子弟多英才,
可備 循良 之選 」,
2
以 考試 入仕 、文 職起 家者 ,亦 大有 人在 。就 文
官 的 出 身 而 言 , 可 分 為 : 進 士 、 舉 人 、 貢 生 、 廕 生 、 監 生 、 生
員、官學生、吏;無出身者,滿洲、蒙古、漢軍曰閒散,漢曰俊
秀,而以科甲及恩、拔、副、歲、優貢生,恩、優監生和廕生為
「正途」,「其餘經保舉者,亦同正途出身。旗人並免保舉,皆得
同正途出身」,
3
是以國家對旗人的任官資格限制甚為寬鬆。
雖然旗、民的入仕途徑大致相同,但是旗人享有制度上的優
勢。《清史稿.選舉志》曰:「滿人入官,或以科目,或以任子,或
以捐納、議敘,亦同漢人。其獨異者,惟筆帖式(bithesi)。……
其出 身有 任子 、捐 納、 議敘 、考 試」。
4
在「 同」 的方 面, 任子 、
捐納、議敘的規定滿(旗)、漢固然一致,惟科目一項,國家非但
准 許 旗 人 參 加 文 科 舉 , 與 漢 人 同 場 競 爭 , 自 雍 正 元 年 ( 1723)
起,更仿文科舉之制,為旗人增設繙譯科考,
5
以廣其進身之階。
在「異」的方面,內、外官缺有宗室缺、滿洲缺、蒙古缺、漢軍
缺、內務府包衣缺、漢缺之分,確定「滿洲、蒙古無微員,宗室
無 外 任 」 的 原 則 ,
6
保 障 旗 人 的 任 職 機 會 。 部 院 衙 門 七 品 以 下 各
官 , 筆 帖 式 專 任 旗 人 , 不 僅 任 子 、 捐 納 、 議 敘 等 項 漢 人 無 由 與
1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一)》(北京:中華書局,1985),
卷41,頁614 下,雍正四年二月辛卯條。
2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98 ),卷 108,〈選舉志三.文科〉,
頁3147。
3
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續修四庫全書》第 794 冊,上海: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997 ), 卷 7 ,〈 吏 部 . 文 選 清 吏 司 〉, 頁 80 下 。 其 中 , 進 士 、 舉
人 、 生 員 分 文 進 士 、 舉 人 、 生 員 和 滿 洲 、 蒙 古 繙 譯 進 士 、 舉 人 、 生 員 , 以 及 漢 軍
武生;官學生則指八旗官學生、義學生、覺羅學生、算學生。
4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10,〈選舉志五.推選〉,頁3213。
5
關於繙譯科考的創設及其發展,參見葉高樹,〈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臺灣師大
歷史學報》,49(臺北,2013.6),頁48-105。
6
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卷 7,〈吏部.文選清吏司〉,頁 81
上-81下。
(3)選 , 即 便 考 試 , 則 以 繙 譯 清 文 作 為 甄 錄 標 準 , 更 非 漢 人 所 能 應
付,而中書、庫使、外郎、教習、繙譯、謄錄等官,也有類似的
規定。
7
無論是授予生員、舉人、進士功名的繙譯科考,或是部院衙
門晉用旗人員缺的考試,都以清、漢文繙譯為主,另八旗蒙古得
選考清、蒙文繙譯,
8
可統稱為繙譯考試。國家選才試以繙譯,其
難 易 如 何 , 據 乾 隆 朝 ( 1736-1795 ) 漢 族 大 學 士 張 廷 玉 (
1672-1755)的看法,「繙譯較之時藝,似屬稍易」,
9
然八旗官員的觀點
卻大為不同。例如:乾隆朝協理河南道監察御史赫慶認為:「繙譯
一道,理法兼備,似粗而實精,似易而實難,非研究有素,心領
神會者,不能勝甄拔之任」;
10
道光朝(1821-1850)陝西道監察御
史高枚則曰:「繙譯之學,別同異於抄(超)忽之間,屬神理於文
字之內,覺漢文尚堪傳會,而繙譯斷難支飾」,
11
若非潛心學習,
不易有成。另一方面,「滿洲以騎射為本,學習騎射,原不妨礙讀
書」,
12
康熙皇帝(1654-1722,1662-1722 在位)在開放旗人應文
7
清 . 托 津 等 奉 敕 撰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 嘉 慶 朝 )》(《 近 代 中 國 史 料 叢 刊 . 三 編 》 第
64輯,第639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91),卷68,〈八旗都統〉,頁3058-3060。
8
繙 譯 科 考 的 生 員 考 試 以 《 四 書 》 為 範 圍 , 限 漢 字 三 百 字 為 題 , 令 繙 清 字 一 篇 ; 繙
譯 鄉 、 會 試 的 繙 譯 題 , 自 《 性 理 精 義 》、《 古 文 淵 鑑 》 諸 書 內 出 題 一 道 , 亦 以 漢 字
三 百 字 為 限 , 另 加 考 清 字 文 、 論 各 一 , 則 自 經 書 中 擷 取 章 句 , 用 清 字 出 題 。 選 考
蒙 古 繙 譯 科 者 , 其 命 題 用 清 字 , 令 繙 寫 蒙 古 文 。 部 院 衙 門 筆 帖 式 等 職 缺 的 考 試 ,
只考清字繙譯一篇,題目字數和命題範圍則無明確的規定。參見葉高樹,〈清朝的
繙譯科考制度〉,頁106-126。。
9
清.鐵保等奉 敕撰,《欽定八旗通志》(《景印文淵閣四 庫全書》第 665 冊,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103,〈選舉志.八旗科第二.八旗繙譯武科緣起〉,頁
5。張廷玉係康熙三十九年(1700)庚辰科進士,被指派為滿書庶吉士;四十二年
(1703),考試滿文及格,照甲第授為編修檢討。見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
聖祖仁皇帝實錄(三)》(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 212,頁 149下,康熙四十二
年四月乙未條。
10
《 內 閣 大 庫 檔 案 資 料 庫 》(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藏 ), 登 錄 號 :
024512-001,〈 協 理 河 南 道 事 監 察 御 史 赫 慶 . 奏 請 嚴 繙 譯 同 考 之 選 〉, 乾 隆 三 年 三
月二十八日。
11
《 內 閣 大 庫 檔 案 資 料 庫 》, 登 錄 號 : 129268-001 ,〈禮 部 . 移 會 稽 察 房 掌 陝 西 道 監
察御史高枚奏繙譯考試人數過少請添設繙譯教習一摺奉上諭一道著該部議奏〉,道
光十八年九月日。
12
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 140,頁 533 下,康熙二
十八年三月丁亥條。
(4)科舉的同時,又規定應試者須先驗看馬、步射,能者方准入場。
13
此一辦法於雍正元年議定繙譯科考之時,即援例辦理;
14
自雍正十
二年(1734)起,部院衙門考試亦較其馬、步射藝。
15
因此,欲投
身繙譯考試的旗人,不僅要擁有清、漢(蒙)兼優的語文能力,
還須具備良好的騎射技能,始能脫穎而出。
繙 譯 考 試 的 制 度 化 奠 基 於 雍 正 朝 ( 1723-1735), 並 沿 用 至 清
末,
16
是國家甄選繙譯人才的主要管道,同時也是維繫清語、騎射
民族特質的重要手段。惟論者大多認為,旗人出現清語荒疏、騎
射懈弛的情形約始於雍、乾時期,且漸至不堪聞問的境地。
17
如此
一來,不免令人質疑以繙譯取士、用人辦法的施行,存在著成效
不彰或徒具形式的缺憾。然而,清朝官僚系統始終編制有若干專
責繙譯的職缺,文書繙譯工作也能持續進行,是以問題的關鍵未
必是人才短絀或濫竽充數,而在於制度的設計是否能對旗人產生
誘 因 , 以 及 旗 人 任 職 的 動 機 和 意 願 。 故 而 本 文 擬 以 繙 譯 考 試 為
例,從國家、家庭、個人三方面,略論清語、騎射能力的保持與
旗人出路選擇之間的關係。
13
清 入 關 後 , 朝 廷 對 於 旗 人 應 文 科 舉 的 政 策 幾 經 調 整 , 時 舉 時 停 , 直 到 康 熙 二 十 六
年 ( 1687 ) 才 全 面 開 放 。 至 於 應 試 旗 人 須 驗 看 射 箭 的 規 定 , 則 始 於 康 熙 二 十 八 年
( 1689 ), 此 係 採 納 兵 科 給 事 中 能 泰 之 議 。 分 見 清 . 允 祿 等 監 修 ,《大 清 會 典 ( 雍
正 朝 )》(《 近 代 中 國 史 料 叢 刊 . 三 編 》 第 78 輯 , 第 772 冊 , 臺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 ,
1995),卷 73,〈禮部.貢舉二.鄉試通例〉,頁 4543;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
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140,頁533下,康熙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條。
14
清 . 允 祿 等 奉 敕 編 ,《 世 宗 憲 皇 帝 上 諭 旗 務 議 覆 》(《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 第 413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1,頁 4-6,奏入於雍正元年四月初十日,
奉旨,依議。
15
清 . 允 祹 等 奉 敕 撰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則 例 ( 乾 隆 朝 )》(《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 第
620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4,〈吏部.文選清吏司.月選一.考
試繙譯筆帖式〉,頁37。
16
部 院 衙 門 為 旗 人 舉 辦 的 繙 譯 考 試 , 其 規 定 大 體 未 變 , 繙 譯 科 考 則 頗 有 更 易 , 並 隨
著 光 緒 三 十 一 年 ( 1905 ) 朝 廷 宣 布 停 止 所 有 歲 科 考 試 、 鄉 試 、 會 試 而 告 終 止 。 參
見葉高樹,〈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頁54-105。
17
參見滕紹箴,《清代八旗子弟》(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1989),頁187-203、225-232。
(5)二、國家對繙譯人力的需求
清朝以滿洲語文為「國語」,在其多民族帝國體系中,又以蒙
古族、漢族、藏族、維吾爾族的語文為官方語文,國家日常公文
行政呈現多元文字並行的特色,是以文書繙譯工作的順利進行,
係維持國政正常運作的重要環節。對皇帝的統治而言,確保帝國
轄下為數眾多的漢族和戰力強大的蒙古族的順服,是施政的首要
之務,身為「國家根本」的八旗群體,正可提供兼通清、漢文或
蒙古文的人力,有助政務的推展。
在雍正七年(1729)軍機處成立之前,
18
內閣是政府的中樞,
設大學士以「贊理機務」,其下有學士、侍讀學士、侍讀各職,綜
理文書業務。
19
侍讀以下辦理本章的僚屬,
20
在雍、乾之際定為中
書滿洲七十人、蒙古十六人、漢軍八人、漢人三十人,貼寫中書
滿洲四十人、蒙古六人,並分為滿本房、漢本房、蒙古本房、滿
票籤處、漢票籤處等五所。
21
在一百七十個中書、貼寫中書的職缺
中,必須具備兼通清、漢文或蒙古文者,即多達一百四十人。軍
機處設置後,「絲綸出納,職居密勿」,其職權也從「秉廟謨、商
戎略」,擴大而為「軍國大計,罔不總攬」的機構,是以「威命所
寄,不於內閣而於軍機處」,
22
但內閣之下經辦文書各單位的規模
仍繼續維持。
關於貼寫中書的遴選,乾隆五年(1740)議准,滿本房二十
18
軍 機 處 設 立 的 時 間 , 有 雍 正 四 年 ( 1726 )、 七 年 ( 1729 )、 八 年 ( 1730 )、 十 年
(1732)等不同的說法,從檔案的記載來看,當為雍正七年。參見莊吉發,〈清世
宗與辦理軍機處的設立〉,《食貨月刊》,6:12(臺北,1977.3),頁666-671。
19
清 . 允 祹 等 奉 敕 撰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 乾 隆 朝 )》(《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 第619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2,〈內閣〉,頁2。。
20
最 初 設 滿 中 書 舍 人 七 十 五 員 、 蒙 古 中 書 舍 人 十 九 員 、 漢 軍 中 書 舍 人 十 三 員 、 漢 中
書 舍 人 三 十 六 員 ; 康 熙 三 十 八 年 ( 1699 ), 人 員 縮 減 為 滿 洲 三 十 六 員 、 蒙 古 十 六
員 、 漢 軍 八 員 、 漢 人 三 十 二 員 。 參 見 清 . 伊 桑 阿 等 纂 修 ,《 大 清 會 典 ( 康 熙 朝 )》
(《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72輯,第 711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93),卷
3 ,〈 吏 部 . 官 制 〉, 頁 61-62 ; 清 . 允 祿 等 監 修 ,《大 清 會 典 ( 雍 正 朝 )》(《近 代 中
國史料叢刊.三編》,第77輯,第761冊),卷3,〈吏部.官制〉,頁88。
21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2,〈內閣〉,頁3-4。
22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76,〈軍機大臣年表.序〉,頁6229。
(6)四人,每旗定為三人,漢本房十六人,每旗定為二人,遇缺即自
各 部 院 繕 本 筆 帖 式 及 文 舉 人 、 繙 譯 舉 人 、 貢 、 監 、 生 員 、 官 學
生、義學生等,由吏部、內閣會同考試選取補授。
23
滿洲貼寫中書
考試繙譯,皇帝欽命繙譯題一道;「其專習清文人員,試題閱卷大
臣量出,擇其麤曉繙譯,能書大、小清字者」。
24
由於應考滿洲貼
寫中書的人數眾多,自乾隆八年(1743)起,將取中員額定為每
旗 取 清 字 六 名 、 繙 譯 四 名 ; 迨 道 光 二 十 一 年 ( 1841 ), 覆 准 「 按
旗酌量錄取,於補足懸缺之外,清字中書,每旗以八名為率;繙
譯中書,每旗以六名為率」。
25
蒙古貼寫中書有六缺,則從「能以
竹筆書蒙古字,曾在書館效力之各部院額外筆帖式內考選。如無
此項人員,照滿洲貼寫中書例選補」,
26
「取中十餘名註冊,遇有
缺 出 , 不 論 旗 分 , 按 名 次 頂 補 」。
27
又 乾 隆 三 十 四 年 ( 1769 ), 內
閣調整補授資格,除通過考試移送學習者之外,增列議敘一項,
效 力 議 敘 與 學 習 行 走 人 員 相 間 輪 用 , 漸 成 定 例 。
28
至 於 中 書 的 選
23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4,〈吏部.文選清吏司.
月選.遴選貼寫中書〉,頁63。
24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2,〈內閣.滿貼寫中書員
闕、蒙古貼寫中書員闕〉,頁40。
25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第798 冊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997 ), 卷 42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遴 選 貼 寫 中 書 〉, 頁636
上、頁637下。
26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2,〈內閣.滿貼寫中書員
闕、蒙古貼寫中書員闕〉,頁 40。考選蒙古貼寫中書,不按旗分取中,亦不分竹筆
字 、 繙 譯 兩 項 , 應 考 人 數 約 為 百 餘 人 , 例 如 : 嘉 慶 十 一 年 ( 1806 ) 有 一 百 九 十 三
人應考,嘉慶十四年(1809)則有一百六十四人應考。分見《內閣大庫檔案》,登
錄 號 : 226307-001 ,〈 吏部 . 吏 部 為 考 試 蒙 古 繙 譯 竹 筆 字 中 書 事 〉, 嘉 慶 十 二 年 六
月日;《內閣大庫檔案》,登錄號:213120-001,〈蒙古堂.蒙古堂為考試蒙古中書
由 〉, 嘉 慶 十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 關 於 蒙 古 字 以 竹 筆 書 寫 的 緣 由 , 據 乾 隆 十 九 年
( 1754 )皇 帝東 巡 , 記 塞 外 土 風 , 曰 :「蒙 古 產 毫 穎 , 而 未 得 縛 筆 之 法 , 削 竹 木 漬
墨作書」。見清.清高宗御製,《清高宗(乾隆)御製詩文全集.御製詩二集》(北
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卷 51,〈蒙古土風雜詠十二首.竹筆.序〉,頁
24。
27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42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遴 選
貼寫中書〉,頁636上。
28
參 見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42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遴選貼寫中書〉,頁636下-637下。蒙古貼寫中書兩者間用的規定,則始於嘉慶十二
年(1807)。
(7)補,滿洲中書以本旗貼寫中書補用五人外,由各部院筆帖式及文
舉人、繙譯舉人出身筆帖式,與本旗貼寫中書一同考試補用;蒙
古 中 書 以 現 任 蒙 古 筆 帖 式 , 並 蒙 古 文 舉 人 、 繙 譯 舉 人 出 身 筆 帖
式,及閒散文舉人、繙譯舉人內考試補用,其中四名員缺另歸唐
古特學出身筆帖式選補;漢軍中書則以各部院筆帖式、繙譯舉人
出身筆帖式、閒散繙譯舉人一同考試補用。
29
其次,中央部院衙門、內務府、盛京、八旗都統等機關,分
別編有七、八、九品不等的筆帖式職缺,辦理文書、繙譯業務,
名額照旗平均分配,依工作性質,有繙譯筆帖式、繕本筆帖式、
貼寫筆帖式;按品級分,則有有品筆帖式、無品筆帖式,無品筆
帖式另有效力、無品、無頂帶等名稱。
30
據歷朝《會典》記載,筆
帖式的額員約在一千七百六十七人至二千零一十五人之間,滿洲
缺佔極高的比例。(參見「附表一 歷朝《會典》所載筆帖式員額
表」)筆帖式為「八旗出身之路」,
31
雖然有任子、捐納、議敘等管
道,仍以考試為主。在繙譯科考創制之前,部院衙門七品以下處
理文書的職缺,最初例由八旗廕生、監生、筆帖式、庫使、撥什
庫(bošokū,領催)、官學生補用。
32
雍正元年,議准:滿洲、蒙
古、漢軍文舉人、繙譯舉人、貢生、監生、文生員、繙譯生員、
官學生、義學生等,均屬應用筆帖式之人,每遇考試之期,由吏
部行文各旗查送造冊,入場考試。
33
關於筆帖式的考試方式,原則上「凡識滿、漢字者,由繙譯
29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2,〈內閣.滿中書員闕、
蒙古中書員闕、漢軍中書員闕〉,頁38-39。
30
參 見 陳 文 石 ,〈 清 代 的 筆 帖 式 〉,《 明 清 政 治 社 會 史 論 》( 臺 北 : 臺 灣 學 生 書 局 ,
1991),冊下,頁605-607。
31
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獻通考》(《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33冊,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55,〈選舉考九.舉官〉,頁58。
32
清 . 伊 桑 阿 等 纂 修 ,《 大 清 會 典 ( 康 熙 朝 )》, 卷 7 ,〈 吏 部 . 滿 缺 陞 補 除 授 〉, 頁
230。八旗蒙古選授之例,與滿洲略同;漢軍稍有不同,其識滿字者,考試繙譯,
文義優通,以八品筆帖式用,如只識漢字者,與漢人一體擬用。分見同書,卷 7,
〈 吏 部 . 蒙 古 缺 陞 補 除 授 〉, 頁253 ; 同 書 , 卷 7 ,〈 吏 部 . 漢 軍 缺 陞 補 除 授 〉, 頁
267。
33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4,〈吏部.文選清吏司.
月選.考試繙譯筆帖式〉,頁36。
(8)考 試 ; 止 識 滿 字 者 , 由 繕 寫 考 試 」。
34
一 般 所 謂 的 筆 帖 式 及 其 考
試,是指繙譯筆帖式而言,繙譯筆帖試考試繙譯,其命題形式,
乾 隆 元 年 ( 1736 ) 議 准 :「 將 新 到 通 本 ( 題 本 ) 內 , 酌 定 一 道 考
試 」,
35
惟 日 後 似 經 調 整 。《 翻 譯 考 試 題 》 收 錄 〈 翻 譯 考 試 筆 帖 式
題 〉 七 種 , 都 是 以 《 四 書 》 為 範 圍 , 將 不 同 篇 章 的 經 義 重 新 組
合,題型實與繙譯生員考試相同。
36
又乾隆四年(1739),進一步
區分繙譯筆帖式與繕本筆帖式、候補筆帖式的選用資格,規定:
「八旗官學肄業期滿拔貢,及考試清字取中,未經考試繙譯,並
咸安宮官學生世家子弟,奉旨以筆帖式補用者,如不能繙譯,准
其考試清字」,取中者以繕本筆帖式或貼寫筆帖式補用;
37
候補筆
帖式則指「凡考試清字取中,未經考試繙譯,及咸安宮學生世家
子 弟 , 奉 旨 以 筆 帖 式 補 用 等 項 人 員 , 均 令 其 考 試 繙 譯 , 註 冊 補
用」,
38
亦即具備繕本筆帖式、貼寫筆帖式資格而加考繙譯者,得
以候補的名義挨次輪補繙譯筆帖式。至於繕本筆帖式、貼寫筆帖
式,則須任職三年期滿,始得補用各衙門筆帖式。
39
由此可知,繙
34
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獻通考》,卷55,〈選舉考九.舉官〉,頁58。
35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4,〈吏部.文選清吏司.
月選.考試繙譯筆帖式〉,頁 37。八旗蒙古除考試滿、漢繙譯取中者,以各部院衙
門 蒙 古 筆 帖 式 補 用 外 , 其 能 繙 譯 滿 洲 、 蒙 古 字 語 者 , 由 吏 部 會 同 理 藩 院 考 試 。 見
同書,卷4,〈吏部.文選清吏司.月選.考試滿洲蒙古繙譯〉,頁38。
36
參見《翻譯考試題》,清刻本(東京:東洋文庫藏),〈翻譯考試筆帖式題〉,頁
1上-7下;《
ubaliyambume simnehe timu bithe
》,〈
ubaliyambure bithesi be simnehe timu
〉,
頁 1上-14下。此書一函三冊,未註明編印者、刊刻時間,亦無目次,一冊為漢文,
封 面 無 標 題 ; 二 冊 為 滿 文 , 第 一 本 封 面 題 有 滿 文 , 轉 寫 為 羅 馬 拼 音 作 :
「
ubaliyambume simnehe timu bithe
(繙譯考試題目書)」,滿、漢文相互對應。書中
「 繙 譯 」 一 詞 漢 文 皆 寫 作 「『 翻 』 譯 」, 而 非 官 方 習 用 的 「 繙 」 字 , 可 以 推 知 此 書
的 性 質 大 約 是 晚 清 坊 間 販 售 的 「 繙 譯 考 試 考 古 題 大 全 」 之 類 的 應 考 用 書 。 關 於 繙
譯 考 試 題 型 的 比 較 , 參 見 葉 高 樹 ,〈 清 朝 的 繙 譯 科 考 制 度 〉, 頁108-112 、
121-122。
37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39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考 試
繕本筆帖式並八旗司貼寫筆帖式〉,頁 602 下-603 上。官書只載繕本筆帖式和貼寫
筆帖式的應考資格相同,並未特別說明貼寫筆帖式的考試形式。
38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39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考 試
候補筆帖式〉,頁603上-603下。
39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40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補 用
筆帖式〉,頁610下。又嘉慶十九年(1814),定:「各衙門繕本筆帖式、戶部八旗司
貼寫筆帖式、各部寺庫使,如辦事勤慎,繙譯通順,行走在半年以後,經該堂官奏
(9)譯筆帖式在制度上的位階較高,對國家文書業務的運作而言,繕
寫本章、抄錄文書也不及繙譯重要。
再次,部院衙門的庫使、八旗都統下的外郎,即便皆是從九
品的微員,仍須通過繙譯考試,始得任職。庫使官書亦寫作「烏
林人(
ulin niyalma
,
ulin
,財 帛;
niyalma
,人)」,意即「 掌理財
帛之人」,戶部、刑部、工部、理藩院、太常寺、內務府等機構均
設 是 職 , 總 數 約 為 一 百 六 十 人 左 右 ,( 參 見 「 附 表 二 歷 朝 《 會
典》所載庫使員額表」)然因歷朝《會典》對庫使員缺的記載頗為
簡略,無法確知實際編制。
40
庫使自覺羅官學生、咸安宮官學生、
八旗官學生中考選,
41
試以繙譯題一道,就現存的試題來看,其內
容 、 難 度 略 與 繙 譯 生 員 考 試 相 當 ;
42
惟 自 道 光 十 八 年 ( 1838 )
起,內務府庫使只考試清、漢字,而無繙譯。
43
外郎之設,係隨八
旗 印 房 官 的 成 立 而 來 , 乾 隆 六 年 ( 1741 ), 奏 准 置 八 旗 印 房 參
領、協理事務官、印房筆帖式、印房外郎等職,其中外郎,滿洲
每旗一人、蒙古每旗二人、漢軍每旗一人,共三十二人,各旗於
年久漢軍官學生內揀選,考試繙譯補用,
44
為漢軍專缺;嘉慶七年
( 1802 ), 奏 准 : 八 旗 外 郎 缺 出 , 停 止 揀 選 , 令 各 該 旗 漢 軍 生
員、監生、官學生等,一體考試錄用。
45
盛京五部亦各設外郎缺,
留 者 , 仍 俟 扣 限 三 年 期 滿 , 始 准 以 本 衙 門 筆 帖 式 補 用 」, 見 同 書 , 卷 40 ,〈吏 部 .
滿洲銓選.補用筆帖式〉,頁613上。
40
嘉 慶 朝 、 光 緒 朝 《 會 典 》 有 關 盛 京 五 部 和 盛 京 內 務 府 庫 使 的 記 載 甚 為 簡 略 , 另 據
《清史稿》,盛京五部庫使編制有戶部八人、禮部八人、刑部二人、工部八人,共
計 二 十 六 人 , 盛 京 內 務 府 庫 使 則 有 十 六 人 。 見 趙 爾 巽 等 撰 ,《 清 史 稿 》, 卷 114 ,
〈 職 官 志 一 . 盛 京 五 部 〉, 頁 3295-3296 ; 同 書 , 卷 118 ,〈 職 官 志 五 . 盛 京 內 務
府〉,頁3438。
41
清.托津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68,〈八旗都統〉,頁3059。
42
參見葉高樹,〈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頁 124-126。試題及其滿文譯文,見《繙譯
考 試 題 》,〈 考 錢 糧 〉, 頁 26 上 -26 下 ;《
ubaliyambume simnehe timu bithe
》,
〈
ciyanliyang ni jalin simnehe timu
〉,頁50上-51下。
43 清 . 崑 岡 等 修,《 欽 定 大清會 典 事 例 ( 光緒 朝 )》, 卷 39 ,〈 吏 部.滿 洲 銓 選 . 考試
內務府各項候補筆帖式庫使〉,頁606上。
44 清 . 崑 岡 等修,《 欽 定大 清會 典 事 例 (光緒 朝 )》(《 續修 四 庫 全 書》第 813 冊 ),卷
1133,〈八旗都統.授官.補授隨印協理事務等官〉,頁605 上。
45 清.曹振鏞等奉敕撰,《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二)》(北京:中華書局,1986),
卷104,頁401下,嘉慶七年十月乙丑條。
(10)包 括 : 戶 部 九 人 ( 漢 軍 六 缺 )、 禮 部 二 人 、 兵 部 四 人 ( 漢 軍 二
缺)、刑部二人、工部九人(漢軍四缺),
46
共二十六人(漢軍十二
缺),其選補方式不詳。若按嘉慶朝(1795-1829)《會典》所記,
外郎為八旗考選之官,「各試以繙譯而甄錄焉」,
47
並未區分八旗印
房或盛京五部。
又自順治朝(1644-1661)以降,國家為培養「兼通滿、漢,
足 充 任 用 」 的 人 才 ,
48
陸 續 興 辦 各 種 八 旗 學 校 , 舉 凡 「 國 學 , 順
天、奉天二府學,分派八旗生、監外,又有八旗兩翼咸安宮、景
山 諸 官 學 , 宗 人 府 宗 學 、 覺 羅 學 , 並 盛 京 、 黑 龍 江 兩 翼 義 學 」
等 , 令 八 旗 子 弟 入 學 學 習 滿 文 、 蒙 文 或 漢 文 、 繙 譯 、 騎 射 等 科
目 , 歷 經 康 、 雍 、 乾 三 朝 的 發 展 , 從 北 京 到 盛 京 、 自 京 營 至 駐
防,「規模次第加詳」。
49
八旗學校名目繁多,各學有教習若干,其
員缺、資格各自不同,且幾經調整,茲以設學最早(順治元年,
1644)、規模最備的國子監八旗官學為例:教職分掌理學務的助教
和擔任教學的教習,
50
每學(旗)額設滿洲助教二員、滿洲教習一
人,漢教習四人,掌教滿洲、漢軍學生;蒙古助教一員、蒙古教
習一人,掌教蒙古學生;弓箭教習一人,掌教合學學生騎射。
51
在
選任資格方面,蒙古助教、教習自八旗蒙古中挑取「通曉經籍,
明白繙譯,熟練國語、蒙古語者」,由國子監會同理藩院辦理。滿
洲助教和滿、漢教習則自八旗舉人及恩、拔、副、歲、貢生等,
以及具有上述出身的現任筆帖式中考試,八旗文進士、繙譯進士
46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14,〈職官志一.盛京五部〉,頁3295-3296。
47
清.托津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嘉慶朝)》,卷68,〈八旗都統〉,頁3059。
48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
90,頁707下,順治十二年三月丙申條。
49
清 . 鄂 爾 泰 等 修 《 八 旗 通 志 . 初 集 》( 長 春 : 東 北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 , 1986 ), 卷
46,〈學校志.序〉,頁 895。關於各種八旗學校的設置經過及其學生來源,參見葉
高 樹 ,〈 清 朝 的 旗 學 與 旗 人 的 繙 譯 教 育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 48 ( 臺 北 ,
2012.12),頁74-103。
50
參見郗鵬,〈清代八旗官學教師述評〉,《東北史地》,2006:5(長春,2006.10),
頁59-63。
51
清.鐵保等奉敕撰,《欽定八旗通志》,卷 96,〈學校志.八旗官學下.附國子監現
行則例〉,頁12。
(11)得與考取教習之人分缺間補,惟捐納者不准考充八旗教習。
52
至於
考 試 , 滿 洲 助 教 考 繙 譯 題 一 道 、 漢 文 論 題 一 道 ,「 如 果 清 、 漢 兼
優,方准錄取」,滿洲教習則考繙譯題一道;
53
其繙譯題的形式,
與繙譯科考相同。
54
此外,官方開館修書的活動極為頻繁,常投入大量的人力,
編纂諸書遇有兼用滿、漢文,乃至蒙文者,必須進用若干滿、蒙
文的繙譯、謄錄人員。繙譯官、謄錄官最初係由各館自行挑補,
55
自 乾 隆 元 年 起 , 在 八 旗 舉 人 、 副 榜 、 貢 生 、 生 員 、 監 生 、 官 學
生、義學生內,「照考試筆帖式之例,考試繙譯清字好者,多取數
十人註冊,遇有員闕,知照到(吏)部,按考定名次咨送補用」;
乾 隆 十 四 年 ( 1749 ), 又 將 應 考 資 格 擴 大 為 前 鋒 、 護 軍 、 領 催 、
驍騎,並規定凡經取中補用,其原職即行開缺,
56
有利於加速披甲
當差職缺的流動。值得注意的,是修書各館屬任務編組,人員多
自部院衙門現職官員調集,書籍告蕆當即歸建,
57
考試繙譯取中的
繙譯官、謄錄官則須改赴他館任職,甚至有工作無著的可能。惟
乾隆三十年(1765)重開國史館,並成為常設之後,館內繙譯、
謄錄有期滿五年得奏請議敘,以及「如遇別項應試之處,按照原
52
八 旗 助 教 、 教 習 選 任 資 格 的 規 定 , 自 設 學 以 來 頗 有 更 易 , 至 乾 隆 年 間 始 成 定 制 。
參 見 清 . 鐵 保 等 奉 敕 撰 ,《 欽 定 八 旗 通 志 》, 卷 96 ,〈學 校 志 . 八 旗 官 學 下 〉, 頁
1-12。
53
清 . 鐵 保 等 奉敕 撰 ,《 欽定八 旗 通 志 》,卷 96 ,〈 學校志 . 八 旗 官 學下 〉, 頁 10、頁
12。
54
據 《 繙 譯 考 試 題 》 收 錄 的 考 題 , 其 中 〈 繙 譯 考 試 助 教 題 〉 三 種 , 依 序 分 別 選 自
元 . 許 衡( 1209-1281 )〈 小學 大 義 〉、《 四書 》 章 句 、 宋. 朱 熹( 1130-1200 )〈靜 江
府 學 記 〉;〈 繙 譯 考 試 教 習 題 〉 七 種 , 前 六 種 為 《 四 書 》 章 句 , 第 七 種 為 晉 . 虞 溥
〈 獎 訓 諸 生 誥 〉。《 四 書 》 章 句 的 題 型 , 與 繙 譯 生 員 考 試 同 ; 選 自 古 文 的 題 型 , 則
與繙譯鄉、會試同。參見葉高樹,〈清朝的繙譯科考制度〉,頁121。
55
清.慶桂等奉敕修,《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四)》(北京:中華書局,1985),
卷 195 , 頁 509 上 , 乾 隆 八 年 六 月 戊 寅 條 。 各 館 蒙 古 謄 錄 官 一 如 內 閣 蒙 古 貼 寫 中
書,須具備以竹筆寫蒙古字的能力,故稱為「蒙古文竹筆謄錄官」。見《內閣大庫
檔案》,登錄號:03514-001,〈吏部.咨實錄館查明蒙古文竹筆謄錄官於何項人員
內考試〉,乾隆二年七月四日。
56
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4,〈吏部.文選清吏司.
月選.考取各館繙譯謄錄〉,頁45。
57
參見喬治忠,《清朝官方史學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頁3-5。
(12)資,准其考試」之例,是以乾隆三十七年(1772)奏准:各館修
書繙譯、謄錄人員行走滿五年者,「令該館分別等第,奏請議敘一
次」;嘉慶五年(1800)另奏准:「遇考試筆帖式時,其未邀議敘
以前者,查照原資,一體與考」。
58
如此一來,繙譯、謄錄的職缺
性質,便由臨時轉為固定,同時也有晉升的途徑。
有清一代,在部院衙門從事文書繙譯工作,且專任旗人的中
書、筆帖式、庫使、外郎等職缺,大約在二千一百至二千四百個
之間,若連同必須具備繙譯能力的各種八旗學校的助教、教習,
以及修書各館的繙譯、謄錄,為數更加可觀。旗人欲獲得上述職
位,必須清、漢文或蒙文兼優,並能通過騎射的考驗,至於是否
擁有文科舉或繙譯科考功名,卻非必要條件。但是各個職缺開列
的應試資格,常包括文舉人、文生員和繙譯舉人、繙譯生員,則
說明清語、騎射是讀書旗人應擁有的基本能力。
三、旗人家庭對子弟的期待
八旗制度創設之初,具有政治、軍事、社會、經濟等多方面
的功能,以及身分世襲、兵民合一等特徵。滿洲入關後,雖然統
治 者 允 許 八 旗 各 自 圈 地 、 占 房 , 使 旗 人 保 持 關 外 時 期 的 生 活 型
態,但是為緩和旗、民間的族群對立,迨政權穩定便陸續將圈占
的 地 畝 歸 還 , 八 旗 兵 丁 遂 對 國 家 發 放 的 俸 餉 依 賴 日 深 。
59
另 一 方
面 , 自 順 治 八 年 ( 1651 ) 禮 部 研 議 「 八 旗 科 舉 例 」 以 來 ,
60
旗 人
58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39 ,〈 吏 部 . 滿 洲 銓 選 . 考 取
各館繙譯謄錄〉,頁 608 上-608 下。國史館初設於康熙二十九年(1690),其後一度
停開,至乾隆三十年(1765)始為常設,該館繙譯、謄錄人員奏准應別項考試事,
時在乾隆四十年(1775)。
59
參見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瀋陽:遼寧民族出版社,2003),頁193-199。
60
其 規 定 如 下 : 內 院 同 禮 部 考 取 滿 洲 生 員 一 百 二 十 名 , 蒙 古 生 員 六 十 名 , 順 天 府 學
政 考 取 漢 軍 生 員 一 百 二 十 名 ; 鄉 試 取 中 滿 洲 五 十 名 、 蒙 古 二 十 名 、 漢 軍 五 十 名 ;
會 試 取 中 滿 洲 二 十 五 名 、 蒙 古 十 名 、 漢 軍 二 十 五 名 。 另 定 鄉 試 滿 洲 、 蒙 古 識 漢 字
者 , 繙 漢 字 文 一 篇 , 不 識 漢 字 者 , 作 清 字 文 一 篇 , 漢 軍 文 章 篇 數 如 漢 人 例 ; 會 試
滿 洲 、 蒙 古 識 漢 字 者 , 繙 漢 字 文 一 篇 、 作 文 一 篇 , 不 識 漢 字 者 , 作 青 字 文 二 篇 ,
漢 軍 篇 數 如 漢 人 例 。 見 清 . 鄂 爾 泰 等 奉 敕 修 ,《 清 實 錄 . 世 祖 章 皇 帝 實 錄 》, 卷
57,頁457下,順治八年六月壬申條。
(13)凡「考取生童,鄉、會兩試,即得陞用」,各部院衙門考取他赤哈
哈番(taciha hafan,博士官)、筆帖式哈番(bithesi hafan,筆帖
式官),即「由白身優擢六、七品官,得邀俸祿」,升遷既速,且
「得免從軍之役」。
61
是以旗人家庭「專尚讀書,有子弟幾人,俱
令讀書,不肯習武」,甚至視披甲為畏途,故而朝廷於順治十三年
(1656)宣布:「額外私自讀書者,部院不准選用考試」;
62
次年,
又 下 令 停 止 旗 人 應 文 科 舉 , 初 任 筆 帖 試 者 ,「 停 其 俸 祿 , 照 披 甲
例 , 給 以 錢 糧 」, 任 滿 三 年 通 過 考 核 , 始 給 予 官 品 、 俸 祿 。
63
因
此,讀書、考試既無優待,限制又多,披甲食糧便成為旗人的主
要出路。惟不論挑補步兵、馬甲,國家都有既定的編制,
64
當旗人
戶口滋盛,其世襲的當差職位無法隨之增加,勢必產生大量閒散
餘丁。
雍正元年,和碩怡親王允祥(1686-1730)奉旨調查自盛京入
北京以來八旗男丁人數,查得順治五年(1648)八旗丁冊載,滿
洲、蒙古、漢軍、臺尼堪(tai nikan,tai,台;nikan,漢人,即
漢 人 臺 丁 )、 滿 洲 蒙 古 包 衣 ( booi, 家 人 ) 阿 哈 ( aha, 奴 僕 ) 尼
堪共三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一,至康熙六十年(1721),則有六十
九萬六千六百八十一,共增三十四萬九千七百五十,七十餘年之
間丁數成長一倍,其中以漢軍、臺尼堪增加一十九萬又六百六十
一為最多。
65
在此期間,八旗兵額總數則僅從原本不足十萬人,增
61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06,頁 831 下,順治十四
年正月甲子條。
62
清.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47,〈學校志.國子監八旗官學〉,頁914。
63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106,頁 832 上,順治十四
年正月甲子條。
64
關 外 時 期 規 定 : 滿 洲 、 蒙 古 壯 丁 每 二 名 披 甲 一 副 , 漢 軍 壯 丁 每 五 名 披 甲 一 副 ; 順
治 年 間 題 准 : 滿 洲 、 蒙 古 每 佐 領 下 披 甲 三 十 四 副 , 漢 軍 壯 丁 每 四 名 披 甲 一 副 ; 康
熙 十 年 ( 1671) 議 定 , 漢 軍 佐 領 下 壯 丁 多 者 , 仍 令 五 名 披 甲 一 副 , 少 者 照 現 在 數
披 甲 , 每 佐 領 下 不 得 過 四 十 副 ; 至 康 熙 二 十 一 年 ( 1682) 復 題 准 , 漢 軍 每 佐 領
下 , 仍 四 名 披 甲 一 副 , 滿 洲 、 蒙 古 每 佐 領 , 亦 不 得 過 四 十 副 , 約 為 定 制 。 見 清 .
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26,〈兵制志.八旗甲兵一〉,頁491-492。
65
根 據 調 查 , 滿 洲 由 五 萬 五 千 三 百 三 十 增 為 十 五 萬 四 千 一 百 一 十 七 , 蒙 古 由 二 萬 八
千 七 百 八 十 五 增 為 六 萬 一 千 五 百 六 十 , 漢 軍 、 台 尼 堪 由 四 萬 五 千 八 百 四 十 九 增 為
二 十 三 萬 九 千 五 百 一 十 , 包 衣 人 等 由 二 十 一 萬 六 千 九 百 六 十 七 增 為 二 十 四 萬 一 千
(14)至二十餘 萬人。
66
是以工部侍 郎尹泰(?-1738)奏 稱,「因披 甲缺
少,丁多,雖壯丁亦不能得食錢糧。迫於生計,四處耕作,以為
糊口」,「既不會弓馬騎射,亦不知道德體統」;
67
內閣侍讀學士布
展亦指出,「閒散幼丁至二、三十歲,而未得披甲」。
68
為此,雍正
皇帝(1678-1735,1723-1735在位)於雍正二年(1724)提出設置
養育兵的對策,每年由國家增撥八旗錢糧十七萬二千八百兩,挑
取「實係貧乏,射箭好,可以學習之另戶餘丁」為養育兵,共五
千一百二十名,
69
用以緩解京旗的餘丁問題。
事實上,駐防八旗的人口壓力更為嚴重,尤其漢軍家庭一戶
少者三、四口至七、八口,多者達一、二十口,常賴一份錢糧養
贍,以致陷入生計困難的窘境。
70
即便國家嘗試在駐防額設兵丁之
外添加若干,究屬杯水車薪,亦有其難行之處,
71
遂有乾隆朝「出
四百九十四。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編審八旗男丁滿文檔案選譯〉,《歷史
檔案》,1988:4(北京,1988.11),頁 11,「總理戶部事務允祥等為報順康年間編
審 八 旗 男 丁 事 奏 本 . 雍 正 元 年 五 月 初 四 日 」。 又 雍 正 二 年 ( 1724 ), 允 祥 另 就 各 旗
人數增減現況,提出更詳細的報告,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清初編審八旗男
丁滿文檔案選譯〉,頁 11-13,「總理戶部事務允祥等為編審八旗男丁數目事奏本.
雍正二年十一月初七日」。
66
參見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頁722。
6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編,《雍正朝滿文硃批奏摺全譯》(合肥:黃山書社,1998),
頁290,〈工部侍郎尹泰奏請增加披甲數額以使幼丁得生路摺〉,雍正元年八月十五日。
68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譯 編 ,《 雍 正 朝 滿 文 硃 批 奏 摺 全 譯 》, 頁 346 ,〈內 閣 侍 讀 學 士
布展奏陳八旗閒散幼丁生計艱難摺〉,雍正元年九月十六日。
69
雍 正 皇 帝 指 示 , 八 旗 共 挑 四 千 八 百 人 為 教 養 兵 , 每 人 每 月 給 錢 糧 三 兩 , 每 旗 分 配
六 百 名 , 包 括 : 滿 洲 四 百 六 十 名 、 蒙 古 六 十 名 、 漢 軍 八 十 名 ; 其 中 漢 軍 令 為 步
兵 , 食 二 兩 錢 糧 , 可 多 得 四 十 名 兵 丁 , 著 挑 取 一 百 二 十 名 , 故 每 旗 實 得 六 百 四 十
名 , 八 旗 共 計 五 千 一 百 二 十 名 。 見 允 祿 等 奉 敕 編 ,《 世 宗 憲 皇 帝 上 諭 旗 務 議 覆 》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413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2,頁1,
上諭 。關於挑取資 格、操練方式 、選補實缺等 規定,見同書 , 卷 1,頁 3-5, 八旗
都 統 、 護 軍 都 統 、 副 都 統 等 議 覆 , 奏 入 於 雍 正 二 年 二 月 初 九 日 , 奉 旨 依 議 。 另 參
見 安 雙 成 ,〈 清 代 養 育 兵 的 初 建 〉,《 歷 史 檔 案 》, 1991 : 4 ( 北 京 , 1991.11 ), 頁
87-89。
70
關於各駐防八旗餘丁過剩問題,參見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頁223-227。
71
例 如 : 西 安 駐 防 原 額 設 兵 丁 八 千 名 , 雍 正 九 年( 1731 )時 , 因 戶 口 繁 滋 , 將 及 四
萬 , 經 西 安 將 軍 秦 布 奏 請 , 朝 廷 乃 准 其 在 滿 洲 餘 丁 內 挑 選 一 千 名 , 每 月 給 餉 銀 一
兩 、 米 三 斗 , 令 其 當 差 , 但 言 明 此 係 暫 時 措 施 , 日 後 將 陸 續 裁 汰 。 見 清 . 鄂 爾 泰
等奉敕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卷 108,頁 424 上-424 下,雍正九年七月
癸 亥 條 。 又 雍 正 皇 帝 亦 曾 下 令 研 議 增 設 兵 丁 員 額 , 以 解 決 各 省 駐 防 餘 丁 問 題 , 但
(15)旗為民」之舉。
72
嘉慶十七年(1812),戶部八旗丁數調查顯示,
在京並各省駐防丁口計五十二萬三千零五十二,
73
總數為康熙六十
年的四分之三,可見「出旗」政策頗具成效,但兵額與丁口之間
仍無法達到平衡。迨清末,居住北京一帶的旗人約有六十萬,
74
而
八 旗 官 兵 整 體 職 卻 缺 大 幅 縮 減 ,「 實 存 名 數 , 職 官 約 六 千 六 百 有
奇,兵丁十二萬三百有奇」。
75
因此,自康熙朝(1662-1722)中期
以降,八旗兵丁家庭冀望子弟能多爭取到一份披甲當差的工作,
通常是不切實際的想法,督促子弟讀書再度成為選項。
關 於 讀 書 , 雍 正 皇 帝 曾 指 示 : 外 任 旗 員 子 弟 年 滿 十 八 歲 以
上,「悉令歸旗,或讀書肄業,或披甲食糧,使之各有成就」;
76
駐
防弁兵「原令其持戈荷戟,備干城之選,非令其攻習文墨,與文
人 、 學 士 爭 名 於 場 屋 也 」, 其 子 弟 若 有 「 能 讀 書 向 學 、 通 曉 文 義
者」,則「聽其來京應試,以廣伊等進取之途」。
77
可知此時皇帝也
同意讀書、應試為旗人的出路之一,惟官員與兵丁、京旗與駐防
未見有具體辦法。見同書,卷108,頁437上,雍正九年七月癸未條。
72
參見定宜庄,《清代八旗駐防研究》,頁 229-238。值得注意的,是在實施「出旗」
政 策 的 同 時 , 滿 、 蒙 養 育 兵 增 至 二 萬 三 百 餘 人 , 見 趙 爾 巽 等 撰 ,《 清 史 稿 》, 卷
130,〈兵志一.八旗.兵衛〉,頁3862。
73
此 時 距 乾 隆 十 九 年 ( 1754 ) 首 次 推 行 大 規 模 「 出 旗 」 政 策 約 六 十 年 , 其 中 滿 洲 二
十 二 萬 二 千 九 百 六 十 八 , 蒙 古 七 萬 四 千 七 百 零 九 , 漢 軍 十 四 萬 三 千 五 百 五 十 四 ,
而 滿 洲 、 蒙 古 內 不 含 包 衣 人 等 ; 由 於 「 出 旗 」 政 策 施 行 對 象 以 漢 軍 為 主 , 故 漢 軍
人數非但未見增加,反而明顯減少。見清.托津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嘉慶
朝)》(《近代中國史料叢刊三編》,第 64 輯,第 632 冊),卷 12,〈戶部.南檔房〉,
頁 643-644。另據光緒十三年(1887)的調查,在京、駐防八旗丁口總數為五十萬
零 九 千 三 百 四 十 八 , 其 中 滿 洲 二 十 二 萬 九 千 零 十 一 , 蒙 古 七 萬 五 千 二 百 四 十 九 ,
漢 軍 十 四 萬 三 千 三 百 二 十 二 , 而 滿 洲 、 蒙 古 內 不 含 包 衣 人 等 , 整 體 略 微 下 降 。 見
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卷19,〈戶部.南檔房〉,頁186。
74
參見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頁722。
75
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卷130,〈兵志一.八旗.八旗官兵額數〉,頁3879。
76
清 .允 祿等 奉敕 編,《世宗憲 皇帝 上諭 八旗 》(《景印 文淵 閣四 庫全 書》 第 413 冊 ,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10,頁38,雍正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管理正
紅 旗 漢 軍 都 統 事 務 和 碩 莊 親 王 允 祿 將 該 旗 太 原 府 知 府 劉 崇 元 涇 陽 縣 縣 丞 羅 思 哈 不
送 子 姪 來 京私留 任 所 之 處參奏 , 奉 上 諭。此 一 規 定 始於雍 正 六 年( 1728 ),見 清 .
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 6,頁 8-12,管理旗務王大臣等會
同會同兵部議覆,奏入於雍正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
77
清.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八旗》,卷10,頁19,雍正十年七月初一日,
奉上諭。
(16)的家庭各自享有的教育資源頗有差別。
漢人社會常透過家族或宗族的力量,支持子弟讀書應舉,旗
人除部分家庭有能力延師教導子弟之外,大多進入官辦的學校讀
書。達官顯宦之家子弟就學的最大優勢,在於可以「先送國子監
讀書,後授官職」;
78
而最早專為旗人設立的國子監八旗官學,亦
以官員子弟為對象。
79
國子監官學生依例得支領錢糧,滿洲、蒙古
官學生每名月給銀一兩五錢,漢軍官學生每名月給銀一兩,
80
約與
京旗步軍相當。
81
高官子弟在學期間,生活獲得基本保障;學成之
後,出路交由國家安排,縱使不能飛黃騰達,在官場中安身立命
並 非 難 事 。 尤 其 讀 書 相 較 於 披 甲 , 既 無 操 練 之 勞 , 亦 無 征 戰 之
危,官員家庭期待子弟讀書入仕遠勝於披甲食糧,當是顯而易見
的。
國家另為在京旗人子弟開辦各種「官學」,例如:教養內務府
子弟的景山官學(康熙二十五年設,1686)、咸安宮官學(雍正七
年 設 , 1729)、 圓 明 園 學 ( 雍 正 十 年 設 , 1732)、 東 陵 八 旗 官 學
78
順治十八年(1661),恩詔:「滿、漢官員,文官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武
官 在 京 、 在 外 二 品 以 上 , 各 送 一 子 入 監 。 護 軍 統 領 、 副 都 統 、 阿 思 哈 尼 哈 番
( ashan i hafan, 男 爵 )、 侍 郎 、 學 士 以 上 之 子 , 俱 為 廕 生 。 其 餘 各 官 之 子 , 俱 為
監 生 」; 自 康 熙 四 年( 1665 )起 , 入 國 子監 讀 書 後 便 得 授 官 ; 其 後 , 又 將 入 監 資格
擴 及 至 包 衣 、 宗 室 子 弟 。 見 清 . 鄂 爾 泰 等 修 ,《 八 旗 通 志 . 初 集 》, 卷 46 ,〈 學 校
志.國子監八旗監生.八旗子弟入監緣由〉,頁895-896。
79
清.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集》,卷 47,〈學校志.國子監八旗官學.八旗子
弟取入官學緣由〉,頁913-914-896。
80
清 . 國 子 監 纂 輯 ,《 欽 定 國 子 監 則 例 》(《 近 代 中 國 史 料 叢 刊 . 三 編 》 第 49 輯 , 第
490 冊 , 臺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 , 1989 ), 卷 36 ,〈 八 旗 官 學 . 學 務 . 支 領 錢 糧 〉, 頁
387 。 附 帶 一 提 , 皇 族 成 員 宗 室 、 覺 羅 ( 遠 支 宗 室 ) 讀 書 的 待 遇 更 為 優 渥 , 宗 學
( 順 治 九年 設, 康 熙 二十 四年 〔 1685 〕停 開 , 雍正 二年 〔 1724 〕復 開 ) 學生 月給
銀三兩、米三斗,並按月給紙、筆、墨,另有冬炭、夏冰等項;覺羅學( 雍 正七年
設)學生月給銀二兩,其餘各項俱照宗學之例。見清.鄂爾泰等修《八旗通志.初
集 》, 卷 94 ,〈 學 校 志 . 宗 學 〉, 頁 946 ; 同 書 , 卷 94 ,〈 學 校 志 . 覺 羅 學 〉, 頁
948。
81
乾 隆 年 間 八 旗 兵 丁 支 領 餉 銀 略 為 : 京 師 八 旗 前 鋒 、 親 軍 、 護 軍 、 領 催 、 弓 匠 長 月
支 餉 銀 四 兩 , 驍 旗 、 弓 匠 、 銅 匠 三 兩 , 步 軍 領 催 二 兩 , 步 軍 一 兩 五 錢 , 鐵 匠 一 兩
至 四 兩 , 教 養 兵 一 兩 五 錢 ; 直 省 駐 防 八 旗 兵 餉 , 月 支 銀 二 兩 , 礮 手 月 餉 二 兩 , 弓
匠、鐵匠一兩,水手、修船匠一兩至二兩。見清.允祹等奉敕撰,《欽定大清會典
(乾隆朝)》,卷18,〈戶部.俸餉.兵餉〉,頁5。
(17)( 乾 隆 年 間 ); 招 收 軍 營 子 弟 的 八 旗 教 場 官 學 ( 雍 正 元 年 設 ,
1723)、健銳營學(乾隆四十年設,1775)、外火器營學(嘉慶二
十一年設,1816)等。未能進入「官學」者,有義學(康熙三十
年 設 , 1691) 可 供 選 擇 ;
82
家 貧 而 欲 投 身 舉 業 者 , 則 有 禮 部 義 學
(雍正二年設,1724);
83
自雍正七年起,又開八旗清文學,凡佐
領下十二歲以上未曾讀書的餘丁俱令入學。
84
各學的教學內容,一
如八旗國子監官學,以清書、漢書、騎射為主,並兼習繙譯,
85
但
是只提供就學機會,不給予津貼,子弟必須通過各種考試,才能
取 得 任 官 的 資 格 。 對 於 政 、 經 地 位 居 於 劣 勢 的 在 京 八 旗 兵 丁 而
言,只能期待子弟讀書有成,或獵取功名,或進入部院衙門,以
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進而尋求家庭地位上升。
駐 防 旗 人 家 庭 食 指 浩 繁 , 培 養 子 弟 讀 書 , 是 極 為 沉 重 的 負
擔。八旗駐防體系自入關以來不斷在變動、調整之中,大體上到
乾 隆 四 ○ 年 代 ( 1776-1785 ) 始 趨 於 穩 定 。
86
所 謂 「 弁 兵 駐 防 之
82
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錄(二)》,卷 150,頁 667下,康熙三
十年三月乙未條,曰:「十歲以上者,各佐領於本佐領內,選優長者一人,滿洲旗
分 幼 童 , 教 習 滿 、 滿 語 ; 蒙 古 旗 分 幼 童 , 教 習 滿 洲 、 蒙 古 書 , 滿 洲 、 蒙 古 語 ; 漢
軍幼童,教習滿書、滿語,並教習馬步箭」。
83
清.允祿等監修,《大清會典(雍正朝)》,卷 76 ,〈禮部.學校.官學〉,頁 4797;
清 . 崑 岡 等 修 ,《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 光 緒 朝 )》, 卷 394 ,〈 禮 部 . 學 校 . 禮 部 義
學〉,頁296下。
84
參 見清 .鄂爾泰 等修 ,《八旗 通志 .初集》, 卷 49,〈學 校志 .八旗義 學 〉, 頁
955-958。京營八旗清文學成立後,盛京也比照辦理,但僅招收漢軍子弟,稱為清文義學,
見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續修四庫全書》第 813 冊 ), 卷
1135,〈八旗都統.教養.盛京義學〉,頁 633 下。又清朝官書對義學、禮部義學、
八 旗 清 文 學 三 者 的 關 係 並 未 清 楚 說 明 , 大 體 上 義 學 和 禮 部 義 學 同 時 存 在 一 段 時
間,到雍正六年(1728),義學為禮部義學所取代;當八旗清文學成立後,禮部義
學 仍繼續運 作, 至乾隆二 十三 年( 1758), 以禮部義 學功 能不彰, 下令 停止 辦理,
八旗清文學則仍行存留。參見葉高樹,〈清朝的旗學與旗人的繙譯教育〉,頁94-97。
85
參見清.崑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續修四庫全書》第 804 冊),卷
393,〈禮部.學校.咸安宮官學、景山學〉,頁 280 上-283下;同書,卷 394,〈禮
部.學校.八旗官學、東陵官學、健銳營學、外火器營學、圓明園學〉,頁
284上-295 下。各學教學重點略有不同,隨著時間也有調整,舉其要者,例如:國子監八
旗 官 學 的 蒙 古 學 生 習 蒙 文 、 滿 蒙 文 繙 譯 ; 世 職 官 學 、 教 場 官 學 只 讀 清 書 ; 圓 明 園
學設立之初專讀漢書,乾隆二十一年(1756)奉旨改讀清書。
86
參 見 定 宜 庄 ,《 清 代 八 旗 駐防 研 究 》, 頁 102-109 、 114-115 。 書 中以 乾 隆 四 十 一年
(1776)設成都將軍、四十五年(1780)置密雲副都統,作為體系穩定的指標。
(18)地,不過出差之所,京師乃其鄉土」,
87
兵丁及其家屬終究要回到
北京,是以在乾隆朝以前,駐防地鮮少設學,
88
絕大多數駐防兵丁
子弟欠缺就學管道,而不論是驅策子弟回京讀書,或在當地集資
延 聘 塾 師 , 都 將 成 為 家 庭 的 額 外 開 支 。 迨 「 出 旗 」 政 策 實 施 之
後,駐防官兵獲准在外置產、立塋,
89
國家為使駐防八旗能繼續保
持清語、騎射的民族技能,其相應措施便是在各駐防地成立八旗
學校,
90
駐防子弟的讀書機會始與京旗接近。
駐 防 旗 人 家 庭 尚 須 面 對 另 一 個 難 題 , 即 支 應 子 弟 赴 考 的 開
銷。先是,順治八年,吏部議准:「滿洲、蒙古、漢軍各旗子弟,
有通文義者,提學御史考試,取入順天府學」,
91
嗣後除盛京旗下
子弟得與當地民童一體考試生員外,無論在京、駐防旗人應文生
員、文舉人,皆歸順天府管轄;
92
繙譯科考創制後,繙譯生員、繙
譯舉人考試亦交由順天府辦理,
93
京旗士子不覺如何,駐防子弟則
87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宗憲皇帝實錄(二)》,卷 121,頁 593上,雍正
十年七月乙酉條。
88
自 康 熙 三 十 年 ( 1691 ) 起 , 京 畿 之 外 始 陸 續 設 有 八 旗 學 校 , 其 地 區 有 二 : 一 、 盛
京,因「係發祥重地,教育人材,宜與京師一體」,故有盛京八旗官學之設,其後
又 有 清文 義學( 雍 正七 年設, 1729)、宗學 覺 羅學 (乾隆 二 年設 ,1737)。二 、吉
林、黑龍江,為招撫當地「新滿洲(
ice manju
)」,使其接受官方的軍事訓練,並改
變其生產方式和生活習俗。以上分見清.馬齊等奉敕修,《清實錄.聖祖仁皇帝實
錄(二)》,卷 150,頁 667下,康熙三十年三月乙未條;劉小萌,〈關於清代「新滿
洲」的幾個問題〉,《滿族研究》,1987:3(瀋陽,1987.7),頁 30-31;張杰,〈清
初招撫新滿洲述略〉,《清史研究》,1994:1(北京,1994.2),頁23-29。
89
乾 隆 十 九 年 ( 1754) 議 定 「 出 旗 」 政 策 之 後 , 二 十 一 年( 1756 )即 宣布 :「 嗣 後 駐
防 兵 丁 , 著 加 恩 准 其 在 外 置 立 產 業 , 病 故 後 , 即 著 在 各 該 處 所 埋 葬 」;「 各 省 由 駐
防 兵 陞 用 官 員 , 亦 照 駐 防 兵 , 准 在 彼 置 產 安 葬 , 妻 子 家 口 , 不 必 回 京 。 若 由 京 補
放 之 員 , 在 任 告 休 、 革 退 並 物 故 , 其 骨 殖 家 口 , 願 在 外 置 產 立 塋 者 聽 , 願 歸 旗 者
仍 來 京 」。 以 上 分 見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乾 隆 朝 上 諭 檔 》( 北 京 : 檔 案 出 版
社,1991),第2冊,頁827 下,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四,內閣奉上諭;清.慶桂
等奉敕修,《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七)》,卷 511,頁 465上,乾隆二十一年四
月丁卯條。
90
參見葉高樹,〈清朝的旗學與旗人的繙譯教育〉,頁98-103。
91
清.鄂爾泰等奉敕修,《清實錄.世祖章皇帝實錄》,卷 55,頁 441上-441下,順治
八年三月丙午條。
92
清 . 鄂 爾 泰 等 修 《 八 旗 通 志 . 初 集 》, 卷 48 ,〈 學 校 志 . 奉 天 府 學 八 旗 生 員 〉, 頁
939。盛京八旗生員參加鄉試、會試,仍編入在京滿洲、蒙古、漢軍數內,一併考
試。
93
清.允祿等奉敕編,《世宗憲皇帝上諭旗務議覆》,卷1,頁4-6,奏入於雍正元年四
(19)面臨體力、時間以及經濟上的考驗。雍正朝在內閣學士列行走徐
元 夢 ( 1655-1741) 即 具 摺 指 出 其 中 艱 苦 , 曰 :「 有 應 試 童 子 , 皆
來京師,往來跋涉,為途頗長;自報名考箭,以至學院之試,歷
時頗久。其人率多兵丁子弟,資斧豈能無艱?京中倘無親戚、戶
族 , 旅 食 更 多 不 易 。 」
94
其 次 , 根 據 乾 隆 二 年 至 十 二 年 (
1737-1747)八旗歷科考試的人數調查,應繙譯生員考試少者八、九百
人,多者一千二、三百人,應文生員率為八、九百人;應繙譯舉
人、文舉人,則各有五、六百人,
95
而文闈和繙譯科考同時舉行,
每屆考期將有大量民人舉子湧入京師,勢必造成百物騰貴。
96
是以
駐 防 旗 人 應 舉 必 須 付 出 更 多 的 代 價 , 直 到 嘉 ( 1796-1820 )、 道
(1821-1850)年間 ,國家漸 次開放旗 人就近應 童試、鄉 試 ,
97
才
月初十日,奉旨,依議。
94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0),第 26
輯 , 頁 826 ,〈 在 內 閣 學 士 列 行 走 徐 元 夢 . 奏 陳 請 定 就 近 考 試 之 例 以 鼓 舞 旗 下 之 人
才摺〉,無年月日。
95
參 見 清 . 鐵 保 等 奉 敕 撰 ,《欽 定 八 旗 通 志 》, 卷 103 ,〈選 舉 志 . 八 旗 科 第 二 . 八 旗
繙譯科武科緣起〉,頁16-18。
96
世 居 北 京 的 旗 人 震 鈞 ( 1857-1920 ) 記 晚 清 京 師 逢 科 考 之 年 的 物 價 變 動 , 曰 :「每
春 、 秋 二 試 之 年 , … … 家 家 出 賃 考 寓 , 謂 之 狀 元 吉 寓 , 每 房 三 、 五 金 或 十
金 , … … 。 東 單 牌 樓 左 近 , 百 貨 麕 集 , 其 直 ( 值 ) 則 昂 於 平 日 十 之 三 , 負 戴
( 載 ) 往 來 者 , 至 夜 不 息 。 當 此 時 , 人 數 驟 增 至 數 萬 , 市 儈 行 商 欣 欣 喜 色 , 或 有
終年冷落,藉此數日補苴者」。見清.震鈞,《天咫偶聞》(《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
22 輯,第 219 冊,臺北:文海出版社,1968),卷 3,頁 163-164。雖然震鈞是指會
試 的 情 形 , 且 晚 清 應 考 的 人 數 較 前 期 更 多 , 但 是 每 屆 童 試 、 鄉 試 考 期 , 考 生 連 同
隨 行 照 料 生 活 之 人 , 在 各 縣 、 各 省 之 內 常 造 成 千 餘 人 乃 至 近 萬 人 的 流 動 , 仍 會 影
響 物 價 , 故 可 作 為 參 考 。 關 於 應 試 與 人 口 的 水 平 流 動 , 參 見 張 杰 ,《 清 代 科 舉 家
族》(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頁219-221。
97
先是,嘉慶四年(1799),經湖南布政使通恩(1738-?)呈請,禮部議准八旗文童
得 在 駐 防 地 應 歲 、 科 兩 試 ; 嘉 慶 十 八 年 ( 1813 ), 為 因 應 辦 理 八 旗 滿 洲 、 蒙 古 武
科 , 宣 布 駐 防 子 弟 在 各 該 省 一 體 應 文 、 武 鄉 試 , 惟 繙 譯 生 員 、 舉 人 考 試 仍 須 赴 順
天府應考。道光二十三年(1843),皇帝以駐防子弟轉應文科舉者眾,下令嗣後各
處 駐 防 俱 改 應 繙 譯 考 試 ; 直 到 咸 豐 十 一 年 ( 1861 ), 依 致 仕 大 學 士 祁 寯 藻 (
1793-1866) 之 議 , 於 駐 防 繙 譯 科 甲 之 外 , 仍 復 駐 防 考 取 文 舉 人 、 文 生 員 之 例 。 以 上 分
見清.曹振鏞等奉敕撰,《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一)》,卷 49,頁 608 下,嘉
慶 四 年 七 月 己 卯 條 ; 中 國 第 一 歷 史 檔 案 館 編 ,《 嘉 慶 道 光 兩 朝 上 諭 檔 》( 桂 林 : 廣
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第 18 冊,頁 208 下,嘉慶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內閣
奉上諭;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兩朝上諭檔》,第 48冊,頁 391下,道
光二十三年閏七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咸豐同治兩朝
上諭檔》(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第11 冊,頁530下,咸豐十一年十
(20)獲得和在京旗人相當的待遇。
鼓 勵 子 弟 讀 書 、 應 試 , 是 康 、 雍 以 後 旗 人 家 庭 因 應 餘 丁 過
剩、解決生計困難的途徑之一,雖然官員家庭佔有絕對的優勢,
在京旗人享有較多的資源,駐防旗人在處境相對艱困之下,仍視
之為家庭脫離貧窮的契機。其後,由於「出旗」政策的施行,駐
防旗人就學、應試的條件也逐步改善,家庭為子弟教育的支出亦
隨之降低。不過,駐防旗人欲報考部院衙門的繙譯職缺,仍須前
往北京。
四、旗人對個人前途的考量
道光年間,宗室奕賡以「鶴侶」之名,就個人在道光十一年
至十六年(1831-1836)擔任侍衛的經歷和感受,寫成幾篇「子弟
書」,將旗人矯飾浮誇、奢靡放蕩的生活習性,以及自怨自艾、自
暴 自 棄 的 心 理 狀 態 描 寫 得 淋 漓 盡 致 。
98
身 為 旗 人 , 理 應 文 、 武 兼
優,充滿著自信與驕傲,正所謂「自是旗人自不同,天生儀表有
威 風 。 學 問 深 淵 通 繙 譯 , 膂 力 能 開 六 力 弓 」。
99
能 進 入 侍 衛 之 列
者,率皆「靠祖父的餘德蔭及自身」,「雖然難比翰林爵位,要知
道比上步軍是人上人」,
100
無奈物換星移、人浮於事,遂至日漸沉
淪。享有父祖餘蔭的官員子弟未及挑補侍衛者,可以選擇入學讀
書,惟乾隆皇帝曾斥責他們,曰:「八旗讀書人,假藉詞林授。然
以 染 漢 習 , 率 多 忘 世 舊 。 問 以 弓 馬 事 , 曰 我 讀 書 秀 。 及 至 問 文
章,曰我旗人冑。兩岐失進退,故鮮大成就」,
101
反映出旗人社會
瀰漫著自欺欺人、苟且逃避的一面。即便如此,官高貲雄家庭的
子弟,仍可不經由考試,而透過任子、捐納的方式,取得筆帖式
一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
98
參 見 故 宮 博 物院 編 ,《 子 弟書 》(《故 宮 珍本 叢 刊 》 第 699 冊 , 海 口: 海 南 出 版 社,
2001),頁 237-240,〈鶴侶.老侍衛嘆〉;同書,頁241-244,〈鶴侶.少侍衛嘆〉;
同書,頁244-247,〈鶴侶.女侍衛嘆〉;同書,頁247-250,〈鶴侶.侍衛論〉。
99
故宮博物院編,《子弟書》,頁241,〈鶴侶.少侍衛嘆〉。
100
故宮博物院編,《子弟書》,頁248,〈鶴侶.侍衛論〉。
101
清.清高宗御製,《清高宗(乾隆)御製詩文全集.御製詩四集》,卷 59,〈五督臣
五首.故大學士前兩江總督尹繼善〉,頁15。
(21)的職位。
然而,一般旗人家庭的子弟則多在為謀取差事而努力。以福
祝隆阿(1756-1800)的生命簡史為例:
102
福祝隆阿生於乾隆二十
一 年 , 家 中 除 父 ( 保 存 , ?-1781 )、 母 之 外 , 尚 有 祖 父 ( 色 爾
福,?-1787)、祖母(羅特氏,?-1762)和曾祖母(?-1771)。乾隆
四十一年(1776),二十一歲,娶同齡的納喇氏(1756-?)為妻,
是時兩人都已過適婚年齡,可能與家庭經濟拮据有關。
103
乾隆四
十三年(1778),二十三歲,考中繙譯生員,子穆精額(1778-?)
亦於是年出生。福祝隆阿考取生員的年紀,大約是普遍的情形,
104
至於是否曾參加繙譯舉人考試,則不得而知;其後,在某八旗學
校擔任教習,每月約可支領二兩錢糧,相當於步軍領催或駐防八
旗兵的待遇。
105
嘉慶二年(1797),考中繙譯官,旋補實錄館,於
102
參見清.穆精額輯,《翻譯生員翻譯官教習福祝隆阿年譜》(《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
譜叢刊》第120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9),頁187-188。
103
清 朝 漢 人 社 會 的 婚 齡 是 女 十 四 歲 , 男 十 六 歲 , 而 實 際 婚 齡 常 略 大 一 些 。 另 據 定 宜
庄 的 研 究 , 皇 室 選 秀 女 , 凡 年 屆 十 三 至 十 九 歲 者 , 皆 在 與 選 之 列 ; 宗 室 之 女 十 五
歲 已 達 出 嫁 年 齡 , 十 六 到 十 八 歲 尚 未 許 人 者 , 則 已 過 出 嫁 的 最 佳 年 齡 , 而 衍 期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經 濟 拮 据 。 參 見 馮 爾 康 、 常 建 華 ,《 清 人 社 會 生 活 》( 天 津 : 天 津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0 ), 頁 222-223 ; 定 宜 庄 ,《 滿 族 的 婦 女 生 活 與 婚 姻 制 度 研 究 》( 北
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頁225-231、250-255。由於缺乏正身旗人的婚齡資
料 , 雖 然 福 祝 隆 阿 夫 妻 並 非 皇 族 , 但 是 就 當 時 的 婚 俗 來 看 , 約 可 認 定 已 過 適 婚 年
齡。
104
目 前 未 見 有 取 中 繙 譯 生 員 的 名 錄 , 暫 就 已 公 布 而 取 中 人 數 較 多 《 繙 譯 鄉 試 錄 》 作
為 參 考 。 嘉 慶 二 十 一 年 ( 1816 ) 丙 子 科 , 取 中 繙 譯 舉 人 三 十 八 名 , 其 中 二 十 歲 以
下 五 人 , 二 十 一 至 二 十 五 歲 八 人 , 二 十 六 至 三 十 歲 九 人 , 三 十 一 至 三 十 五 歲 七
人 , 三 十 六 至 四 十 歲 六 人 , 四 十 一 歲 以 上 三 人 , 平 均 年 齡 約 二 十 九 歲 , 年 紀 最 小
的 鑲 黃 旗 蒙 古 三 陽 泰 十 五 歲 , 最 長 的 正 黃 旗 包 衣 漢 軍 和 倫 五 十 六 歲 。 嘉 慶 二 十 三
年( 1818)戊寅恩科,取中繙譯舉人三十二名,其中二十歲以下三人,二十一至二
十 五 歲 十 人 , 二 十 六 至 三 十 歲 十 一 人 , 三 十 一 至 三 十 五 歲 三 人 , 四 十 一 歲 以 上 三
人 , 平 均 年 齡 約 二 十 七 歲 , 年 紀 最 小 的 鑲 白 旗 宗 室 文 彩 十 七 歲 , 最 長 的 正 黃 旗 漢
軍張紹昌五十八歲。參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攝製,《清代譜牒檔案(B字號).縮
影資料.內閣繙譯鄉試題名錄》(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技術部,1983),《嘉
慶二十一年丙子科繙譯鄉試錄》、《嘉慶二十三年戊寅恩科繙譯鄉試錄》第30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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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祝 隆 阿 的 《 年 譜 》 未 載 明 在 何 種 八 旗 學 校 擔 任 教 習 , 一 般 八 旗 學 校 教 習 的 待 遇
為 月 支 銀 二 兩 , 國 子 監 八 旗 官 學 教 習 和 宗 學 教 習 則 月 支 銀 三 兩 , 另 可 按 月 領 米 若
干。參見清.鐵保等奉敕撰,《欽定八旗通志》,卷 95-98,〈學校志〉。關於八旗兵
丁月支餉銀額數,參見「註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