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間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間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Copied!
3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周是、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05

教育研究集刊 第五十八輯第三期 2012 年 9 月 頁 105-138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間

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周愚文

摘要

本文係探討末代當科舉考生數日增,但錄取人數無法大幅提昇'出現「少取

點落多,多取 i監冗多」兩難,所採因應對策。經分析宋解額、報考與錄取數變

化,可知宋解額是由比例制改為定額制。新制當報考數增,必造成落榜數及比例 大增。因官學生續增致潛在考生日增,雖增解額但幅度有限,以致錄取率下降, 失衡問題延至省試,道採固定及管控名額,以致通過之舉人比例大降,讓解試成 為主要瓶頸。 對此宋採取明訂解試解額、小幅增加解、省試額、拉長開考週期、增加殿 試、及提供解、省試落第者疏散管道等策略。但其只治標且有副作用。因迫於形 勢,只能既容忍大量考生報考以籠絡之,又借延長開考週期,增加考試層級等逐 批淘汰差者,以舒緩落榜者的失望與不滿。失衡問題延續到明清,其所採因應策 略仍與宋相近。

關鍵詞:解試、省試、解額、特奏名、宋代科舉

周恩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電子郵件: t0

4035@ntnu.edu.tw

投稿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修改日期: 2012 年 5 月 14 日;採用日期: 2012 年 8 月 24 日

(2)

On the Numerical Imbalance between

Participants and the Successful Test-takers

of the Sung Chin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and the Strategies for Fixing the Imbalance

Strategies

Yu- Wen Chou

Abstract

When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gradually increased along

with the population in the Sung Dynasty

,

and the numbers of those who passed were

thus intentionally increased by the Sung emperors

,

the numerical imbalance between

the participants and those who passed intensified. If the government allowed more

participants to pass

,

then the officials would be in surplus; if it allowed fewer to pass

,

then too many would fai

l.

The ways in which the Sung government coped with this

dilemma are the focus of this pape

r.

The Sung tried to fix and regulate the number of successful test-takers in the

prefecture and metropolitan examinations

,

but these regulations did not work. So

,

while the Sung government still accepted participants

,

they adopted certain strategies

,

Yu-Wen Chou

,

Professor

,

Department ofEducation

,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Email:

t0

4035@ntnu.edu.tw

(3)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07

such as limiting the placement of successful test-takers

,

extending the period between

examinations

,

increasing the palace examination

,

and providing alternative channels of

work for those who failed. However

,

there was no one permanent solution; the validity

of any solution was temporary. The examination system continued

,

and the imbalance

continued to exist along with i

t.

Strategies similar to those taken by the Sung were later

adopted by the Ming and Ch'ing.

Keywords: prefecture examination

,

metropolitan examination

,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

quota system,

Sung Dynasty

(4)

一一書~ -且Lo. ~~

室、目。首

自陪唐開科取士以來,起初第一關解試報考人數有限,且解額是照稅籍分配 給州郡,而第二關省試錄取總人數甚少,之後還須通過更艱難的吏部試才能任 官,故尚未出現報考人數與鋒取人數差距大的現象。 但到末初,在「重文輕武」政策下,朝廷取消吏部試及大幅增加錄取名額以 籠絡士于後(徐宗林、周愚文,

1997 : 83)

,報考人數較唐大幅增加,雖每科錄 取人數已較唐增加數倍,但兩者間落差日益加大的現象已漸漸浮現,甚至產生日 後「冗官增減與落榜多寡」的兩難問題。冗官問題是北宋財用陷入困境的主因之 一,而其成因,方豪 (1979

:

32-35) 曾指出,唐末官制已亂,宋沿唐制,為集 權中央,防專擅之弊,因此顛倒錯亂,乖造送出。百官既無定員,三省、九寺、 五監亦無專官,是以,他官掌之。此種紊亂現象,真宗、仁宗時即為人所詬病, 而有正名之議。神宗即位,始實行改革,新定官制。徽宗時,蔡京當國,又妄加 更易,員既濫冗'名尤紊雜。他認為宋代之所以獨多冗宮,主因「為貢舉無定 額,生員日增,仕途實為若輩唯一出路;二為恩蔭太濫;三為祠祿太剩盛」。 官員總數不斷膨脹,北末景德以前'1.3萬餘人;仁宗慶曆及皇祐中,共2萬餘; 英宗治平中,共 2 .4萬餘;徽宗宣和中,四選1. 6 萬餘;南宋孝宗乾道中,四選 刃,016人;寧宗慶元2年,四選4.2萬餘。錢穆 (1978

:

401-403) 亦說,宋代財用 之蠹者,第一是冗兵,第二是冗吏。而造成冗吏的原因與科舉有關者,諸如進士 登第即釋褐、登科名額較唐多、御試不飄落等。宋原本禮遇文人、拓寬仕途、提 高文官待遇,是為了矯正唐五代以來武人干政的弊端,但卻未注意到參與科舉人 數不斷增加可能帶來的問題。惟何忠禮 (2006 )討論北宋擴大科舉取士與冗官冗 吏關係時,並不認為擴大取士是弊政,反倒認為特奏名影響有限,恩蔭制度才是 時弊所在。對於此點,因冗官主要成因非本文關心所在,故不擬深論,本文討論 將緊焦於科舉應考人數與錄取人數日漸失衡的現象。 起初,宋代解試錄取方式,是根據報名人數多寡,採 100取 20之比例錄取; 但到真京時,因報名人數增多,若繼續維持原比例,將出現錄取人數過多,並進 一步擴大已存官冗的問題,故改採固定名額方式,以前幾次考試最高額的 50%為

(5)

周恩.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09

額(後詳)。然而,採固定名額方式,卻未能徹底解決此問題。一旦報考人數增 加但錄取名額固定,勢必將造成落榜人數增加及比例大幅提高,連帶產生的社會 問題、甚至政治問題之後果將十分嚴重。本文即將針對宋代開始出現科舉人數報 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差距日大、以致供需失衡的問題,探討其現象及因應策略。全

文分成四部分,首先說明科舉名額、報考及錄取人數的變化情況,其次說明所採

取之各種因應對策,之後再加以綜合分析,最後提出結論。至於冗官現象及其成 因與因應措施,限於篇幅,本文將不深論。

貳、科舉名額、報考及錄取的變化情況

此部分針對解試階段作分析。 從陪唐起,士子應科舉的第一關就是解試(或稱鄉試) .而由解試報考人數 及錄取人數,就能反映出兩者是否失衡的問題。本節將先分析解試名額、報考人 數及錄取比例。 一、唐代

唐代鄉貢額數.

~通典〉卷 15 云,上郡歲貢 3 人,中郡 2人,下郡 1 人,有才

能者無常數(杜佑.

1988 : 353)

0 ~唐撫言》卷 1 <貢舉釐革并行鄉飲酒〉云,

玄宗開元 25 年(7 3 7) .命應諸州貢士,上州歲貢 3 人,中州、[2 人,下州 1 人;必

有才行,不限其數(王定保.

2002 :

3) 。這顯示分配名額的原則與額數沒變,

仍按行政區劃之大小分配名額,如區域大、人口多,自然名額多。換言之,唐代

是採固定名額方式。傅璇琮(

1986 :

48) 據《通典》、《唐撫言》所記各州郡貢

士的規定估算,每年全國的舉子至多不超過千人,或只有六、七百人。惟叉依

《唐撫言〉卷 1 <會昌五年舉格節文〉所載,晚唐武宗會昌 5 年 (845 )鄉試進士 與明經總額,估算不超過 2 ,053 人(傅璇琮﹒ 1986

:

50) 。至於實際狀況. ~唐 撫言》卷 1 <鄉貢〉曾載,中唐睿宗景雲之前,鄉試歲二、三千人(王定保,

2002 :

1 7)。故大致可知,唐代全國參加鄉試人數應在2,000人左右。

(6)

二、宋代

末初因皇帝亟欲用人及龍絡士子,故並未如唐制規定諸州解試通過名額。 (燕翼詰謀錄》卷2 曰: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 3 年 (992 )正月丙午,太宗 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 桂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王掠,

1982: 16)

正因王朝初立,末考慮長遠,以致不久便出現「取人太寬,濫進者眾」現 象。太宗、真宗兩朝每科進士加諸科人數都逾萬人,數倍於唐。如之前太平興國

3 年(

978)

12 月進士諸科8 , 000餘人,省試淘汰490餘人,殿試再淘汰680餘人。

因似乎太過寬鬆'翰林學士知貢舉末白等遂奏請重加考試或精竅(徐松,

1976 :

選舉 14-15 )。直到至道3年 (99 7) 5 月,翰林院承旨末白等奏陳:每歲舉人動以 萬數,將懲濫進,理在精求,遂請規定兩京、國學及諸道州府解試進士與九經 以下諸科錄取名額,以應考生總額為基準,每類都是以 100人取20人參加省試, 不及 100人處,則取20% (徐松,

1976

:選舉 14-16) 0 這是首次具體規定解額, 惟計算方式是以報考人數的比例為基準,即「比例制」而非固定總數。真宗咸 平元年 (998) ,兩京及諸道州府解送舉人,將近2萬人(徐松,

1976

:選舉 14­ 1 7)。景德2年(

1005)

7 月,龍圖閣待制戚綸與禮部貢院奏陳,諸道取解進士 僅 3 ,000人、諸科萬餘人,但文理社謬、經義不通者甚多,建議自當年起調整比

例,開封府、國于監、諸路州府按報考舉人的十分之四錄取。但真宗以為「所定

分數至少,約束過嚴,忘阻仕進之路J '因此要求兩制及知貢舉官一同詳定再奏 (徐松,

1976

:選舉 14-19) 0 3 年(

1006)

,詔「自今開封府、國于監、諸路州 府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學優長或荒謬至甚,則不拘多少」。此時反映的 問題,除數量多外,素質差也是。4年( 1007)時,真宗問輔臣天下貢舉人數, 王旦日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日,若此,則當點者不曹萬人。典 領之官,必須審擇(馬端臨,

1987 :

287) 。直到大中祥符2年(

1009)

5 月:

(7)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11

初禮部言,準詔議定圈子監、兩京及諸道州府軍監於五次解發舉人內取一 年最多者為數,今後解十之三,永為定式。帝意欲廣捕材之路,故有是命。 (徐松.

1976

:選舉 14-20

)

結果詔命「禮部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及五分(徐松,

1976

:選舉

14-20)

J 。換言之,最後決定比例是10人取5人,但問題似乎沒解決。大中祥符

4年

(1011)5月,翰林學士晃迴等奏陳,今歲諸處解到及免解進士僅

3 ,000人、諸科

萬餘人,但貢院試多不合格,遂希望令國子監、兩京及諸路改採固定解額,取咸

平3 年( 1000) 至景德4年間 (1007) ,五次發解人數最多一次的十分之五為解

額,或臨時體量與定人數自聞(徐松,

1976

:選舉 14-21 )。於是,錄取名額的

計算方式有了重大的轉變,由原先的「比例制」轉向「定額制」。採比例制,錄

取人數會隨報考人數增加而提高,但採定額制後,如報考人數增加,反而會降低

錄取率。

前權奉寧軍節度推官鄭苟曾主張鄉試錄取名額改為比例法·10取 1 .但是朝

臣劉敞(

1986 :

15) 在〈禮部貢院定奪鄭苟起請科場未便事宜〉中反對,因若如

此,則錄取的考生絕大部分將來自福建、江南、四川及廣東等地。蓋原固定解額

法對於上述經濟與文風均佳的地方不利,一旦改採比例制,擇優錄取,變成有利

於福建等地,反而讓經濟與文風不利之地失去配額保障,結果仍維持定額制(周

愚文,

2001 :

140) 。天聖 7 年 (1029) .京府秋試,進士不下一、二千人(徐

松.

1988 :

468) 。仁宗慶曆5 年(

1045)

3 月,詔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以景祐

4年( 1037)及慶曆元年(

1041

)科場取解進士人數內擇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

為率。就試人數雖多,所添人數各不過原額之半。因就試者多、解額少,還增加

諸州軍解額共 359人,永為定額(徐松.

1976

:選舉 15-13 )。近藤一成(

2011 :

4) 推算增添後的解額總數為2 , 154 人。嘉祐3 年(

1058

)時,因將之前約四年一

開科場週期改為間歲一開,故遂將解額對半壓縮(祝尚書.

2006 : 21

)。而禮 部貢院奉詔詳定科場條制,應、天下進士、諸科解額各減半。明經別試繫諸科解

名,無諸科處許解 l 名。開封府進士 210 人、諸科 160人;國子監進士 100人、諸科

15 人,明經各 10人,並為定額。禮部奏名進士 200 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徐松,

1976

:選舉 3-36

' 37

)。於是,進士解額總數約為 1 ,000人,而殿試錄取

(8)

比例,約 10人取2 人。

有關改定額制後數科實際各路參與省試人數、錄取人數及比例,司馬光

( 1987 :

8-9) 於〈治平元年貢院乞逐路取人狀〉中曾有詳細紀錄,例如仁宗嘉 祐3 年、 5 年( 1060) 、 7年(1 062 )三科國子監、開封府及諸路得解及免解進士

錄取人數分別是 1 ,080人、 960人及 1 ,000人,與新制規定相近,而及第進士人數分

為 116人、 108人、 101 人1 ,比例介於 10取 l 及 11 取 l 之間,如表卜

表 1

仁宗朝一科省試人數

地區 嘉祐 3 年 嘉祐 5 年 嘉祐 7 年 應考數及第數 比例 應考數及算數 比例 應考數及算數 比例 國于監

118

22

115

108

28

114

III

30

1/4

開封府

278

44

116

266

69

1/4

307

66

115

河北路

152

5

1130

154

1/154

東京路

157

5

1131

150

5

1130

梓4小|路

63

2

1131

*

廣南東路

97

3

1132

84

2

1/42

77

荊湖南路

69

2

1134

69

2

1134

68

2

1/34

荊湖北路

24

O

23

1123

廣南西路

38

1/38

63

O

63

O

利州路

36

1136

28

要州、|路

28

1128

32

河東路

44

41

1141

45

1145

快西路

123

1

/1

23

124

2

1/62

合計

1

,

080

116

1

/1

1

960

108

1

/1

1

1 ,00υ

o

101

1

/1

0

註:1.應考數包括得解及免解者。

2.

*明楊士奇與黃准〈歷代名臣奏議〉卷 165 '所收文字記為三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司馬光(

1987 : 8-9)

;祝尚書 (2006

: 57-58)

英宗治平元年(1064) 參知政事歐陽修 (1975

: 265

)奏陳〈論逐路取人前 1 卷 5 所載並非全部資料,三科都有缺漏,故總數應多於此。

(9)

周遇、文 子〉云: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13

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西北 州軍進士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取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 可知東南競爭明顯較西北激烈。 英宗朝因科舉週期由問歲一舉改為三年一舉,故解額制度又出現重大變化。 治平 3年( 1066) 年 10 月,詔: 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應天下所解進士、諸科,並以本處舊額四分三分 內,開封府、國子監以皇桔四年所解進士、諸科數,各四分中以三分為額。 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徐松,

1976

:選舉 3-38

)

治平4年( 1067) 正月,禮部貢院奏陳: 看詳欲將貢舉條制內解額自後不得增添者,即用為舊額,依今敕施行;若 曾經增添者,將新添人數併在貢舉條制元額內通計為數,然後於四分中解 三分,永為定額。(徐松,

1976

:選舉手的,

41 )

這是再次調整解額,作法即是以皇祐4年( 1052) 人數為基準,解送四分之三。 神宗後的狀況,汪藻 (1986: 1) 於〈朝散大夫直龍圖閣張公行狀〉中曾 載,熙寧時江南東路「饒士成東南,應書常數千人,所取裁百一」。另,日僧侶 成尋曾記錄熙寧5 年 (1072) 兩漸路三州的狀況,其中明州、溫州、台州秀才約 500人以上應解試,只取 17人。來春御前就試, 500人秀才只取3 人做官。叉,天 下州軍鎮秀才 20餘萬人,春御前就試只取 300人做官,約干中取一(近藤一成,

2011 :

9) 。元豐8年(l 085) ,陸個(

1986 : 1

)上〈乞添川斯福建江南等路進 士解名詞子> '提及:

(10)

諸路州軍解額多寡極有不均,如京東西、吹西、河東、河北五路,多士 五六人取一人,而川新福建江南,往往至五六十人取一人 o 徽宗崇寧5 年(

1106)

9 月,禮部尚書朱諾奏陳,國于監及諸州解額為2 , 334 人,當時錄取比例為34人取 l 名(徐松,

1976

:選舉 15-29 )。賈志揚推算當時應 試者約7.9萬人(近藤一成,

2011 :

7)。但近藤一成 (2011

:

9) 考慮解額有 30% 被保留,故總數為 113 ,366人。至於實際報考人數,則無法得知。如用 10取 l 最低 錄取比例反推算,每次參加鄉試考生人數可能由 l 萬人增至2'"""-'3 萬人以上。 南末的解額,南渡初期高宗建炎4年(

1

日 0) 詔依禮部所陳: 諸路解額,除不經殘破去處乞依靖康元年額、發解外,內經殘破州軍,就試 人數稀少,乞以終場人數權取前舉例分數解發。有零分者聽更解一名。(徐 松,

1976

:選舉 16-2

)

而靖康元年(

1126

)則是以宣和5 年(

1123

)解額為準。另外,紹興元年

(1131)

8 月,詔五路舉人,依舊制別項考枝,每14人取 l 人,如有零分,更取l 名(徐松,

1976

:選舉4-24

)

除正常州郡解試外,南宋時還有流寓試、蝶試、附試等類,這些新增考試 的解額都是採比例制。例如「流寓試 J '建炎4 年京輯、京東、京西、河北、 快西、准南路士人許赴所流寓州軍應試,以終場每 20 人解 l 名,餘分或不及 20 人處,亦解 l 名;不及 5 人,附鄰州試(徐松,

1976

:選舉 16-2 )。紹興6 年

( 1136

)改為每 15 人解 l 名,不及5 人處,至本路轉運司附試(徐松,

1976

:選 舉 16-5 )。所謂「蝶試 J ' <宋史﹒選舉志》解釋,主要是針對隨侍現任官員 于弟離本貫二千里、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及門客所辦考試(脫脫,

1975 :

3628)

;北宋稱為「別頭試J '或轉運司試、潛試,南宋時稱為轉運司試。南宋 建炎元年依舊制,以終場人數為率,7人取 l 名,餘分亦聽取1 名(徐松,

1976 :

選舉 16-2) 0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甲集)卷 13 載,紹興後,應蝶試者眾多, 如建炎 23 年(

1153

)只成都一路就試者即3 , 500人,發解者500人,議者以為濫

(李心傳,

2000 :

266) 。之後,改為每 10人解 l 人 o 孝宗乾道3 年( 1167)以40

(11)

周思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15

人解 1 人,乾道 6年時因太狹,遂依 2 年之制,改為 20人解 1 人(徐松,

1976

:選舉 16司的, 18) 。相較之下,蝶試名額較小|、|郡解試寬,遂出現冒濫及舞弊問題。乾 道4年(

1168)

,詔臣寮集議蝶試冒濫等弊,將舊法刪立為成法,大幅限制應試 者資格,請解者每40人取 l 人,零分或不及40人者亦解1 人(徐松,

1976

:選舉

16-14 '

15) 。至理宗嘉熙元年(

1237)

,因罷諸蝶試,不便歸鄉應試者,併入 流寓試(脫脫,

1975 :

3640) 。至於這些新增考試對於科舉公正性的破壞,請另 見賈志揚(

1995)

<宋代科舉》第五章,此不贅。 依日本京都東福寺棘栗膺木刻《輿地圖》所載之南宋諸路小|、|府解額,約 2, 099名,但卻部分州郡欠完整(何忠禮,

2009 : 340-343)

,時間約在咸淳1'"'-'7 年間(張希清,

2011 :

1) 。而賈志揚(

1995 : 53

)以此推算南宋晚期舉人數為 2 , 026人。至於各州郡的狀況,洪通〈復解額申省狀〉曾詳載高宗朝荊湖北路發 解狀況,如表2 。 表 2 高宗朝荊湖北路諸州發解狀況 地點 靖康元年取解數 時間 終場人數 發解人數 紹興 7 年(

1137 )

52

3

江陵府

17 : 1

紹興 21 年(

1151 )

166

11

紹興 7 年

20

3

峽州

8 : 1

紹興 14 年(

1144)

73

5

紹興 4 年(

1134)

20

3

歸州

7.5 : 1

紹興 10 年(

1140)

29

4

紹興 4 年

5

復州

12 : 1

紹興 26 年(

1156)

30

3

准南兩路 比照泰州 13

: 1

湖北諸郡的:

1

(荊門軍 40:

1)

資料來源:洪這(1986 汀 -6

)

〈宋史﹒選舉志〉載光宗紹熙時, I 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 (脫脫,

1975 : 3639)

,可見中舉之難、競爭之激烈。《朱子語類》卷109亦載 日,當時「諸州或五六百人解送一人J '而太學解試是7 人解 l 人,明顯州較寬

(12)

(黎靖德, 1980:4-11) 。又劉宰(

1986 : 13-14)

{漫塘集〉卷 13 <上錢丞相

論罷潛試太學補試割子〉載,因解額不均引發問題,故以寧宗開禧3 年(

120

7)

解試諸州所申終場人數為士算準'每

300人取 l 人 o 當時天下士子多而解額窄者,

莫甚於福、溫二州,福州終場1.8萬人,解送舊額54名;溫州終場8,000人,解送

舊額 17名,劉宰遂建議增額福州增加36,...,90名,溫州增加23 ,...,40名,其他人多額

窄之州亦可增加,至多不過3數人,如此一來,解試錄取比例可提高至

200取 1

0

至於實際報考,南宋寧宗嘉定3 年( 1209) 時,諸路科舉大郡至萬餘人,小郡亦

不下數千人(徐松,

1976

:選舉 16-31)

0

{景定嚴州續志〉卷3 載,漸江嚴州

理宗景定年間解額為 18人,就試者超過7,000人(方仁榮、鄭瑤,

1986 : 8)

,約

389人解 l 人。

何忠禮 (2009

: 285

)推算,以 200 人解送 l 人計,解額 3 ,000人,全國應舉之

人即達 60萬人,如加上準備應舉者則可能近百萬人。而伊佩霞(趙世瑜、趙世

玲、張宏豔譯,

200

I :

106) 曾指出,十一世紀初,每年只有不足3 萬的舉子報

考,但至十一世紀末,此數字上升至近8萬人,宋朝末年可能達40萬人。因錄取

人數未增加,考中的機率大大下降,有些州平均333 人只有 l 人能考中。

度宗時,當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員額少,遂自咸淳9年(

1273

)起,

依終場人數多寡,每 200人取放 l 人(脫脫,

1975: 3644)

0 於是,廢除原有各州

郡固定解額,解額分配方式從「定額制」又改回「比例制J '這應是迫於考生人

數日增的壓力。不過,此時離末亡已不遠。 綜觀宋朝各州郡鄉試解額的變化,最先未如唐制規定固定名額,以致濫取舉

人數逾萬人。太宗朝改依考生人數訂定錄取比例,即比例制採100取20 '仍無法

改善。真宗朝後,大中祥符時比例改為10取 5 '並改為定額制,自此,國子監、

開封府及各州郡都有一定解額,北宋英宗以後總數約1 , 000名,南宋時約2 , 000

名,但報考解試人數未減反增。從北宋時全國逾萬人,到末期8,..., 11 萬人,南宋

時則可能由 11 萬增到40萬人,而部分州郡解試每科應試者也是動輒逾萬人;至於

解試錄取比例,北宋時採固定解額後也出現地區性差異,東南地方或30 ,..., 34人取

1 人, 50,...,60人取 l 人,甚至 100人取 1 人,西北地區則4,...,6人取 1 人或 10人取 l 人;

南宋時錄取比例降低到300人取 l 人,雖度宗朝由定額制改回比例制且提高至200

人取 1 人,中舉難度降低,但仍較北宋時大幅提高。然此時已距宋亡不遠。

(13)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17

參、因應策略

當面對報考人數日增、原有錄取名額不待所需時,朝廷應該要意識到出現供 需失衡的現象及可能帶來的問題,然後採取因應之道。以下將依序檢視宋在解 試、省試及殿試階段所採取的策略與措施。

一、解試階段

綜觀宋代解試階段陸續採取的策略有以下四種: (一)明訂解試禪額 對於應科舉人數的增加,宋朝首先所採之因應策略是訂定解額。宋初因重文 輕武、刻意籠絡士子,故解試時末訂定錄取名額。如前貳所述,當太宗時發現人

數過多,才開始規定人數,採以終場人數為基準的「比例制

J 'n 定 100 人取 20

人的錄取比例(徐松,

1976

:選舉 14-16) ,藉以管控錄取人數。之後比例或高

或低,但原則未變。然當人口數及報考人數不斷增加時,如比例固定,則意味錄 取總人數也會水漲船高,連帶增加,而失去管控作用。這種現象出現在其宗朝, 當時還迫使朝廷放棄「比例制 J '而改採新的「定額制 J '亦即將先前錄取最高 的額數打散,分配到各州郡。此種方式,一直實施南宋末度宗朝才改回「比例 制 J '但大勢已去。雖改採「定額制」後可管制錄取總數,但面對潛在考生(學

校生員)數及實際應考生的增加,各州郡解額不均及錄取比例差異大、難易有別

等問題,則迫使朝廷必須再採其他措施,除全國性調增解額以縮小報考數與錄取 數整體差距外,另依報考人數多寡,局部小幅增加部分州郡解額。

又因南末實施流寓試、蝶試等同級考試,而其名額是採「比例制」錄取方

式,如此一來,讓解額的管制出現漏洞,而抵銷原本功能,造成中舉人數增加, 壓力湧向省試一關,迫使省試階段也必須加以因應,此點後詳。 (二)局鄧小幅增加解試名額 宋代如前述自其宗改採定額制後,除數次全面增額外,也曾因部分地區考 生人數增加而局部小幅增額。例如:真宗大中祥符7年(

1014)

7 月,詔「益州

舉人自今薦送定名外,別解三人,以其選方多學者故也

J (徐松,

1976

:選舉

(14)

14-24

,

25

)。仁宗天聖3 年(

1025)

11 月,因應天府建都後學徒增加,遂同意增 加解額3 人(徐松.

1976

:選舉 15-5 )。天聖7年,另增四川額。嘉祐5 年,依禮 部貢院所請,增加南方及四川諸路州軍進士解額絕少處解額ct余松.

1976

:選舉 1 日 5) .總計 139人,每州約2 ,..., 4人,但福建諸州則5 ,..., 6人(近藤一成 ·2011

:

4) 。神宗熙寧也增。南宋高宗紹興26年 (1156) .禮部參酌均定諸州解額,共 增東南地區額 35 人,且宣論「解額窄處自當量與增添,寬處卻不可減」的原則 (徐松,

1976

:選舉 16-10 )。紹興28年 (1158)8月,詔增四川地區解額共37 人(徐松,

1976

:選舉 16- 帥.

11

)。理宗端平元年(

1234)

,罷諸蝶試,將名 額撥給各路州軍解額窄者,於是,東南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170名(脫脫,

1975 :

3639) 。姚勉(

1986 : 5

)於〈與蔡中岳書〉中則抱怨瑞州並末在增額之 列,其終場 3 , 000人,但解額只有 8 人 ·90里外的臨江府卻有 32名。理宗景定2年

( 1261 )

9 月,增潭州解額3 名,以終場及萬餘人(不著撰人,

1986 :

3 7)。有關 局部增解額情形見表3 。 表 3 宋代局部增解額情形 時間 地點 仁宗天聖益州 7 年 6 月五;而 餘不及 3 人州 嘉祐 5 年蘇州、明州、常州、衛州、睦州 敵手|、|、饒州 洪州、建昌軍 福州、建州、泉州、卜南劍、潭州、|、汀州、邵 武軍、興化軍 廣州、韶州、卜新州、端手|、|、康州 桂州、賓州 益、眉、陵、綿、漢、嘉、 r~等州、|、永康軍 遂州、資州、|、果州、普州、和外|、昌州 廣安軍,渝州、雲安軍 增加名額

4 人

3 人

3 人

共 11 人

共 4 人

共 8 人

共的人

共 8 人

共 8 人

共 32 人

共 20 人

共 3 人

出處 徐松(

1988 :

46

7)

徐松(

1976

:選 舉 15-15

)

(15)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19

表 3 (續) 時間 地點 增加名額 出處 神宗熙寧熙州

2 人

徐松(

1988 :

9 年正月 河州、|

1 人

475 )

高宗紹興溫州

5 人

徐松(

1976

:選 26 年 台州、要外|

各 3 人

舉 16-10

)

融州、|、福州、靜江府、明州、衛州、湖州、|、

各 2 人

嚴州、賓州、徽州、秀州、敘州、汀州、| 紹興 28 年溫州

3 人

徐松(

1976

:選 8 月 還寧府、西和、眉、漢、嘉、 r~ 、簡、雅、忠、 舉 16-10'

11)

泊、資、敘、昌等小|、|、石泉、永康、長寧等軍、

各 2 人

仙井監 理宗端平臨安、紹興、溫、台、福、要、唐元、虛、池、 脫脫(

1975 :

元年

袁、潮、興化等府州、l及四川!諸州府

其增 170 名

3639 )

景定 2 年潭外| 3 名 不著撰人 (1986

:

9 月

3

7)

(三)拉長周科考試週期 對於開科考試週期,原本隔唐、五代大體是每年舉辦科舉,宋初亦然。但隨 著應考人數及錄取人數不斷增多,同樣遇到考試組織工作疲於應付及人員多而職 位少的問題。面對此種情況,朝廷往往採取隔一年或幾年舉行一屆考試的辦法以 緩解壓壓力(王炳照、徐勇主編.

2002 :

186) 。例如太宗太平興國3年冬,因帝 將親征北漢,遂罷開科。自是每隔一年或兩年乃貢舉(脫脫.

1975 :

3607)。但 因取人太多太寬,仁宗朝依王沫建議,開始改為二年一貢舉,進士、諸科的解額 均為舊制之半(脫脫.

1975:

3615) 。後再改四年一舉,嘉祐3年3 月再改為二年 一舉,解額減半(徐松.1976 :選舉3-36·37) 。不過,議者以為該法不便,英 宗即位,改為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末行間歲之前四分之三為率,明經、諸科 人數不超過進士人數(脫脫.

1975:

3615-3616) 。此後還為定制。然若報考人 數日增,此舉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只是累積更多落第重考生而已。 (回)提供進入太學做為疏散解試落榜者的管道 對於解試末中舉者的疏散方式,南宋時出現太學混補與〈待補法》。李心傳

(16)

(2000 : 280)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甲集)巷的載,太學「每三年科舉後, 朝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7早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換言之, 為收容落第舉人。孝宗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加以限制,遂立待補之法。 諸路潛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每百人取一人,許赴補試。又'賈志揚

(1995 :

15 7)分析,淳熙4年(1 177) ,太學實施《待補法> '舉人及鄉試剛落 第的最前3%名的考生可應試。淳熙 10年(

1183

)增至 6% 。因補試時間問題,以 致遠方士人多不能來,則被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寧宗慶元中,遂罷 之。嘉泰 2年(

1202

)復行混補,就試者至37 ,000餘人(李心傅,

2000 : 280)

不過, {宋會要輯稿〉載太學混補人數,慶元2年( 1196) 詣,000餘人,嘉泰2年 39,000餘人(徐松,

1976

:選舉 5-26 )。又, {朱子語類〉卷 109 曾載: 太學補試,動一二萬人之冗。曰 I 要得不冗,將太學解額成損,分布於 諸州軍解額少處。如此則人皆只就本州軍試,又何苦就補試也 J (黎靖德,

1980 :

7)

理宗嘉熙2年(1 238 )規定省試落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漸轉 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脫脫,

1975 : 3641

)。換言之,此舉就是收納省試落榜考 生,一旦入太學就讀,就可以享受學生的膏火、免役及丁稅等待遇(周愚文,

2001 : 28-31)

,以免點落人太多,引發民怨。

二、省試階段

省試階段陸續採取以下兩種策略: (一)閉始規定苟言式錄取名額 陪唐科舉考試第二關為省試,宋初並未對省試名額做規定,禮部奏名進士、 諸科人數,仍唐之舊,其額數甚少(祝尚書,

2006 : 53)

0 {燕翼言台謀錄〉卷 1 載: 國初,進士仍尚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 以郡縣闕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王掠,

1982 : 4)

1jit 噶爾到

(17)

周遇、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21

(宋)仁宋皇祐時,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各以 400 名為限。例如《續資治通 鑑長編》卷 181 載,仁宗至和 2年(

1055)

10 月知制詰王哇曾說明其原委: 唐自負觀花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成亨、上元 中嘗增其數,然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襲唐制,逮興國中,增闢貢 舉之路,其後是以益廣,無有定數。比年以來官吏狼溢於常員,故近詔FR. 四百,茲誡所以懲仕進之弊也。(李熹,

1983 : 10)

亦即採取「定額制」。景祐初,帝憐憫「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 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J '還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 10人取其2 人(脫脫,

1975:

3612) 。又'慶曆4年( 1044) 歐陽修 (1975

:

197)在〈論更改貢舉事件 前于〉曾曰 I 凡貢舉舊法,若三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每年到省 就試及取之數,大約不過此) J 。換言之,約 5 人取 1 人。《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 181 載,皇祐5 年 (1053 , 4年一說恐誤) ,詔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各以400 人為限(李熹, 1983:10) 。嘉祐2年有上書者言, I 四年一貢舉,四方士于客 京師以待試者,但六七千人 J (馬端臨,

1987 : 290)

0 3 年時,如前述除改三 年一舉外,且將進士及諸科解額減半,而禮部奏名進士人數定為 200名(徐松,

1976

:選舉 3- 刃,

36)

,如此一來,錄取比例變為10 人取2 人。英宗治平元年

( 1064)

,司馬光〈貢院乞逐路取人狀〉記曰: 天下發解進士到省,常不下二千餘人,南省取者境及二百。而開封、國學、 鎖廳預奏名者,殆將大半,其諸路州軍所得者,僅百餘人爾。(楊士奇、 黃堆,

1986

:卷 165

' 36)

由此可知,錄取比例約10人取 1 人,但卻出現各地通過鄉試的舉人,省試時 錄取比例不一的情形,如前述表l中嘉祐3年、 5年、 7年三科,高者如國于監、開 封府的舉人約為4~6人取 l 人;低者如陳西路62人取 1 人,廣南東路42人取 1 人, 其他一般約30~34人取 l 人,平IJ州路及要州路則無人上榜。他還奏請改採「逐路

取人 J

'

I 每十人中取一人。奏名不滿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取一人,五人以下更

(18)

不取人」。稍後,歐陽修 (1975:265) 遂陳〈論逐路取人前于〉云,對於將南 省考試舉人,改以各路分糊名,於逐路每 10人解 1 人之法表示反對,因為此新制 將有利於西北舉子而不利東南舉子,還主張「憑才取人」。最後,維持「憑才取

人」。

當解試開始限制與固定名額後,瓶頸問題也會向上延伸至省試階段。英宗治 平 3 年 10 月,詔三年一開科場,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 300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 過進士之數(徐松,

1976

:選舉3-38 )。治平中,更增50名,共650名(孫覺,

1969 :

2787) 。哲宗元祐3 年(

1088)

,正月省試,因院貢院火毀,假太學試禮 部進士4,732人,錄取進士500人,宗室2 人, 9.5人取 l 人(洪邁,

1979 : 73

;黃庭 堅,

1986 :

?)。而祝尚書(2 006

:

56) 指出,自神宗熙寧6年(

1073

)以後,正 奏名進士實際錄取人數就開始超過 300 人。而徽宗宣和 6年禮部試進士1. 5 萬人, 詔特增 100人額,正奏名賜第高達 806人(脫脫,

1975 : 3623)

南宋時,省試錄取方式由定額制改採比例制,以參加省試人數為基準,按一 定比例錄取 o 高宗建炎元年12月詔: 可將省試合取分數下諸路,令提刑司差官轉運使所在州類試。三省措置省 試合放人額,紐計正解、免解、轉運司正解,並衰發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 人;餘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終場者不計。(徐松,1976: 選舉 4-17

)

此詔規定省試錄取比例為 14人取 l 人。紹興 21 年省試,奏明禮部 2 , 750餘人 (李心傳,

1967 : 21

)。而〈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 11 也說,建炎初是南宋「類 省試」開端(李心傅,

1967 : 5078)

,這是當時兵馬(空總下的權宜措施。紹興 2年 (1132) ,首開川快類省試(熊克,

1986 : 345-346

)。紹興3 年 (1133)

10

月,因為置類省試,才舉行二舉,議者以為奸弊百端,詔罷諸路類省試(不著撰 人,

1967 : 999-1000

;脫脫,

1975 :

50?) 。不過,因禮部侍郎陳與義奏川、陳 道遠,恐舉人不能如期,還於4年6 月,復命川、快類試(不著撰人,

1967 :

999-1038

;脫脫,

1975 :

510) 。此措施一直持續到南宋末四川陷元。孝宗隆興元年

( 1163)

,因禮部免解人數眾多,增省額100人,遂以17人取 l 人。而四川類省 試,則以16人取 l 人(馬端臨,

1987 :

300) 。至淳熙 10年(

1183)

,詔四川類

(19)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23

試自今以 16人取 1 人(脫脫,

1975 : 679)

,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乙集)卷 15 則記, I 後不復改 J '雖淳熙 15 年( 1188) 有朝臣建議改為 15 人取 1 人,但未 變(李心傳,

2000 :

775-776) 。四川類省試的重要性,魏了翁(

1986 :

5-6) 於 《鶴山集》卷 23 <論四川改富人積滯割子(上四川制置) )中提到 I 科舉取 士,南宮約三百人,四川類試約百人,是四川亦當四分之一 J '由此可知影響不 算小。男,張希清統計高宗朝所取4, 000餘名進士中,四川類省試士有 1 , 378 人, 占總數三分之一(何忠禮,叩開:

98)

總之,在省試部分,從國初不限錄取名額,太宗時開始固定名額,之後由

400人、 200人到300人,錄取比例也由4人取 l 人降為10人取2 人、 10人取 l 人。南

宋起,改採比例制,由14人取 l 人降為 17取 l 人。儘管訂定了省試錄取名額,但是 實際運作時,錄取人數遺超過規定名額,這反而凸顯出考生人數增加後供需失調 的壓力。最後,及第比例持續降低,意昧著落榜者人數的增加。因此,宋朝不得 不開始面對落第士子日眾的壓力,提出善後方法。 (二)提供省試落第貴士的安撫措施 陪唐五代對於省試落第者,並無任何安撫措施。宋代則先後出現免解、特奏 名及臨時增額等作法,其目的應是籽解鄉試壓力及籠絡屢次落榜者。 I.免解 首先,就免解言,士子除依規定參加解試合格後由本貫解送禮部外,亦有 特殊情形,可不經解試逕赴省試,謂之兜解(李正富,

1963 : 140-141

)。換言 之,省去第一關考試。此法中唐已有,叫「撥解J 0 <唐國史補〉卷下曰 I 外 府不試而貢者,謂之撥解」。至於宋科舉免解起於何時,祝尚書 (2006

:

9) 主 張起於真宗咸平初。咸平2年 (999)

,

I 詔天下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解」 (李熹,

1983 : 13)

0 <燕翼言台謀錄》卷 l 載此事: 進士舊無兔解之條,成平二年六月丙戌'詔貢舉應三舉人,並免取解。若 三舉連中是九年,三舉不連中則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為均平 也。若四舉連中則亦罕有,不為濫矣。(王抹,

1982 : 9)

但查其他史料,有更早之例,例如太祖開寶6年(

973)

,

I 詔貢士下第者,

(20)

特免將來請解,許直詣貢部 J (徐松,

1976

:選舉7-1 )。之後,太宗太平興國 8年 (983 )底, r 詔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不得準近例,常赴貢部」 (李熹,

1983 : 21

)。所以落第舉子免解,應始於太祖朝。 據李正富(

1963 :

36-3 7)研究,兩宋免解的情況有 11 種:省試下第舉人、 兵禍區泛免、王公之後礙格特准、覆試落鮮人、舉多年者、府州升格或新置路、 駐暉恩例、子孫授官、軍恩、住學年久、宗子遇赦等。其中,省試下第舉人、覆 試落鮮人、舉多年者及住學年久四種與因應人數失衡有關。而祝尚書 (2006

:

10) 則分為推恩、照顧及獎賞三種,其中,推恩是指朝廷遇大典禮之類,例如朝 陵、奉安、諒闇(按守喪)之後,祭耙(如登封泰山、而E扮陰、南郊祭)及新皇 登基、改元等,一般都要頒赦書,赦書中例有免解一項,照顧如遭戰爭破壞之類 士子。 真宗大中祥符7年 (1014) ,詔諸州解送舉人內點落多處,令轉運司選差官 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諸科曾至御試內,河北俠西曾至南省終場,并別 路州軍兩曾南省終場下第者,也與免解(徐松,

1976

:選舉 14-26 )。之後南宋 時,孝宗乾道8年 (1172) 正月,詔應國學進士不曾舉舉,該車恩免解之人,後 如實得解;曾陸補內舍生,或住學己及十五年,曾經公、私試中選人,並放行今 來省試(徐松.

1976

:選舉4-42 )。寧宗嘉泰2 年詔,太學生及住學達15 年、曾 經公私試中選人,並權特令赴今來省試一次(徐松,

1976

:選舉 5-25 )。由以上 四種情況可知,免解非常例,且只是免一次解試,而非永久免解。儘管如此,實 質上,應可舒緩解試錄取率漸低的問題。實施狀況,南宋孝宗隆興元年(

1163)

禮部貢院言,去年草恩免解進士,除鼎、劍二州不曾申數外,國學1 ,304人、建 寧府 1 ,089人、洪4、1'1238人、宣州、[207人,合計2 , 838人(徐松,

1976

:選舉4-衍,

36 )

而免解的目的,除了要籠絡士子外,也有化解落第舉子日眾的問題。但是實 施後,經常出現冒濫的問題。且免解進士一多,自然侵害正解舉子的利益(祝 尚書,

2006 :

29) 。例如高宗紹興 32年(

1162)

6 月,殿中侍御史張震奏陳,太 學免解,當免者1 ,200餘人;至於其他轉相攀引,則令當免解者近2萬人。此使他 顧慮來春取人,數倍常舉,詔命禮部研究(徐松,

1976

:選舉 16-11 )。祝尚書

(2006 :

29) 以為,用免解以「振滯 J '固能調節部分社會矛盾,但皇權的濫

(21)

周患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25

用,又必然損害制度的本身。而何忠禮 (2009

:

78) 亦指出,南宋免解舉人數已 超過正解舉人數,雖可收買士心,但後果十分嚴重,不僅造成場屋人滿為患,弊 端百出,且使不該得官者僥倖得官,或若干年後以特奏名出官,增大了官吏冗濫 的程度。 2. 特奏名

其次,就特奏名言,特奏名之法起於北末, <宋史﹒選舉志》載,真宗咸平

3年(

1000)

,帝親試840人,特奏名者900餘人。所謂「特奏名J '是指「凡士

貢于鄉而屢點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 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J (脫脫,

1975:

3609) 。因是皇帝特別推恩, 故又稱「特科」、「恩科」、恩榜或老榜(何忠、禮,

2009 : 49

;祝尚書,

2006 :

106

)。但李心傳 (2000

: 277)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甲集)卷13記事始於仁

宗朝。按《末史﹒選舉志〉載,仁宗景祐初,除規定省試錄取比率為

10人取2人

外,另規定:

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

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點,皆以名聞。(脫脫,

1975 : 3612)

事實上,太祖開寶3 年 (970) 3 月,詔禮部閱貢士及15 舉嘗終場者,得 106人,賜本科出身。同書即云 I 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J (脫脫.

1975 :

3606

)。不過,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 則記 I 仍詔自今勿得為例 J (李票,

1983:

3) 。由此可知,太祖本意應為特例。而〈燕翼話謀錄〉卷l 則提供更清楚 的解釋,太祖開寶3年. I 此特奏所由『始』也;景德2年. I 此特奏之『名』所

由『立』也 J '景祐元年. I 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而其理由,是鑑於唐宋

進士不第,有王仙芝等作亂,故廣開科舉之門.I 俾人人皆有觀視之心,不忍 自棄於盜賊奸亢」。然卻使得「英雄豪傑皆泊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故亂不起

於中國,而起於夷狄,豈非得御天下之要術蠍

J (王林,

1982:

1-2) 。由此可

知,其目的在籠絡士子不要其造反,而非解決屢次落第者日眾的問題。何忠禮

(2009 :

49) 解釋,其宗朝共開科 12次,設特奏名者只有4楞,尚未形成常規。 至仁宗景祐元年正月,終於形成定制。

(22)

特奏名的程序與正奏名不同,下第舉人只要申請經審查獲准,便可直接參加 殿試,而不必再應解試與省試(何忠禮,

2009 : 149)

有關特奏名的條件,李心傳(2000

:

277-278) 於《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甲集)卷 13 記,仁宗後覆寬, I 凡監學生二舉皆免。舉人八舉,年四十,五舉 年五十以上者,皆赴殿試,取其半授宮。年六十以上、試入四等者,與嶽廟」之 職。神宗亢豐2年(

1079)

2 月,詔禮部: 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 年四十以土;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 經禮部試,年五十以土者,聽就殿試o 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 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 六十以土者,特推恩。(李;是,

1983 : 11-12)

哲宗元祐初,鑑於特奏名人數日多,但程度不佳, I 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 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辦,是後著 為令 J (脫脫,

1975 :

3620) 。徽宗宜和5 年(1 123) ,詔: 今來尚書禮部貢院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 五十以土;進士四舉曾經御試下、五舉曾經省試下,并年六十土;內河北 河東吹西舉人,於逐項舉數內特與各地一舉;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 省,前後實得兩解,更不限年;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省並免解,共及 兩解更不限年,令尚書禮部貢院勘會,並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o (徐松,

1976

:選舉 4-12

' 13)

由此可知,它是針對應舉落第多次且達一定年齡以上者的優待措施。範圍包 括禮部試及殿試落榜者。到了南宋初,高宗建炎元年(

1127

)將條件放寬到三舉 以上之下第進士,皆可獲得推恩 o 此舉是因政權初建,為籠絡人心的作法。建炎 2年(1 128) 4月另頒新條件:

(23)

周患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27

今未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並年四十以上;進士 四舉曾經御試,五舉曾經省試,並年五十以上。內河北、河東、快西舉 人,特與各減一舉。曾經元符三年以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并免解共及兩 舉人,更不 FIt年。(徐松,

1976

:選舉 4-20

)

與元豐2年條件相比,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皆減少了一舉,恩例更為優

握。孝宗乾道2年(

1166

)又訂新制:

諸路進士八舉、年四十以上,五舉、年五十以上,并初舉甲子紹興十四年

得解,十五年到省試下之人,即不曾經展過省、殿試年,自合依舊制。自 解到省試下,實及三十年,並許赴特奏名殿試。(徐松,

1976

:選舉 13­

5)

朝廷因其冗濫,患之(李心傳,

2000 :

278) 。乾道6年( 1170) 詔特奏名自

今3 人取 l 人。乾道8年 (1172)3 月再修正規定. I 為合於十舉29年之數,改自得

解到省試下,實及十舉30年可參加特奏名,改為十舉29年 J (徐松,

1976

:選舉

13-6 '

7)

據李正富(

1963 : 140-141

)依〈宋會要》統計,兩宋共錄取的, 719人,其中

正奏名進士 32,467 人、諸科 13 ,215 人、特奏名 22 ,028 人,其中,北宋 11 ,382 人(含

真宗、仁宗、神宗、哲宗四朝)、南宋 10,646 人(含高宗、孝宗、寧宗三朝)

,

而真宗、神宗及寧宗三朝特奏名人總數超過正奏名。 何忠禮 (2009

:

150-153) 主張,特奏名沒有點落法,經殿試後人人皆能錄

取,只是分等和授官情況不同。北宋隨著參加舉考試人數的增加,符合特奏名條

件的舉人愈來愈多,每榜錄取動輒五、六百人,但朝廷對其授官很嚴。依哲宗紹

聖4年( 1097)的規定,特奏名進士只有考取第一等第一名之人,才能真正做為

科舉出身、列入正奏名第五甲。至於之下其他等第,多授以小官。南宋時,考入

一至四等的特奏名,人數既少,入官難度較北宋更大,至於第五等者,所授官可

謂有名無實。由此可知,特奏名的作用,除籠絡士子外,也是為了疏散可能日漸

增多的落榜生,讓多次落第且年齡漸大的舉子不要再應考。

(24)

因該制被批評冗濫,孝宗淳熙 6 年(

1179)

2 月,裁特奏名試法(脫脫,

1975 :

670) 。李心傳(

2000 :

77

7)

<特奏名冗濫〉指出: r 特奏名進士,舊例 二人取一人。孝宗淳熙初,議者以為冗濫尤甚,請節裁之。帝詔吏部同給舍詳 議 J 0 同年3 月, 于是尚書程泰之、給事中王仲行、舍人陳叔晉等,奏乞改為三人取一人。 其不入四等人,舊許納敕再試,今止許一試。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 為一舉,今不理舊。 此後未變至南宋終。同年 6 月,更下詔規定特奏名,勿授知縣、縣令(脫 脫 ·1975:

670)

3. 臨時增額

為了應付省試人數的增多,臨時增加某科省試名額也是作法之一。徽宗大觀

3年( 1109) 正月,因應貢院試達7 ,000人,有司較藝額只百數,故詔貢院取士可 於額外增100人 o余松.

1976

:選舉4-6 )。政和2年(

1112 )

御筆契勘今以科舉赴省試人數頗多,取數甚少,深慮遺逸人材,如增解額, 即於學校非 f吏,若依崇寧大觀年例,增添省額,自與貢士,兩不相妨,今 次可特添省額一百人。(徐松.

1976

:選舉 4-7

)

宣和 6年(

1124)

.因應禮部試逾1.5 萬人,特添省額100人(徐松.

1976 :

選舉4-14 )。臨時增加省額的作法,反映原訂省額的作法不合實際,一旦考生人 數大增時,就凸顯問題。

三、增加殿試

最後,唐五代科舉只有解試與省試兩闕. ~宋史﹒選舉志》載,宋初太 祖開寶 6年,因有考生訴省試不公,帝親試之,殿試遂為常例(脫脫.

1975 :

3603)

0 ~燕翼言台謀錄》卷 l 則解釋,唐代考試「進士皆為知舉官員門生,恩出 私鬥,不復知有人主」。太而且「以初御試,特優與取放,以示異恩。而御試進士

(25)

周愚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29

不許稱門生於私門,一洗故習 J (王椒.

1982 :

2) 。不過,因殿試既非古制且 有三短,太宗及仁宗時皆有朝臣主張罷殿試(祝尚書.

2006

:“

-87)

.但終成 定制。由此可知,增加殿試一關本意係為解決省試階段弊端,提升公平性,以及 提升帝王權威,而非處理科舉人數失衡問題,但是,增加一關作法卻起了間接舒 緩壓力之作用。 殿試最初有淘汰,仁宗以後才改變。《燕翼言台謀錄》卷5 載: r 舊制,殿 試皆有點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 試取中,屢楞棄於殿試者J (王掠 ·1982

:

52) 。不過,到了宋仁宗嘉祐2 年

(1057)

3 月,詔凡參加殿試者,皆兔點落(脫脫.

1975 :

3614) 。自此開殿試 皆不點落之例。原因據《燕翼話謀錄》卷 l 說法,是因有舉子張元積忿降西夏 趙元臭,大為中國之患,故群臣們歸咎於殿試點落,遂有是詔(王掠.

1982 :

2) 。不過,除此種說法外,祝尚書 (2006

:

93-95) 還列出其他兩種,一是當年 因知貢舉歐陽修點「太學體 J .落第舉子群辱他的事件;二是仁宗對於貧不能歸 的遠方寒士恩典。何忠禮及張希清則認為關鍵原因是「省額」減省,如前述,皇 祐5年進士與諸科奏名名額已各減為400人,低於之前殿試各榜取士之數,故可實 施兔飄落。但祝尚書有限度贊同,指出限額唯一目的是減少入官人數,而不是考 慮與將來殿試「歸於合一」。他認為因舉子鬧事,群臣建議,讓皇帝避開矛盾, 化解怨妄,才是不點落的真正關鍵。但實際上,之後殿試是不取「雜犯 J .因此 應該說是「殿試非雜犯不點落 J (祝尚書.

2006 :

92-93) 。所謂「雜犯 J .是 指殿試答卷中出現犯先帝、時皇廟諱嫌名的文字,或有落韻、文理社謬等情況 (龔延明.

2006 : 370-371

)。不過,據龔延明 (2006:

373-373)

<宋代殿試不 點落考〉指出,哲宗元祐8年( 1193) 以前. r 雜犯」要被淘汰,之後則改為不 點落,但要受到降位次的懲處,往往附於末甲授予不理選限的學究出身或州文學 等 o 南宋高宗朝時,沿用此法。如此一來,殿試漸漸失去篩選作用,決定去留及 調節人數失衡的壓力,又回到解試及省試階段。 綜上所述可知,面對人數日漸失衡的現象,宋朝並末全面掌握,因而無完整 因應之道,只見針對所遇問題做個別的因應,而有些作法也非為此而發。 此外,附帶一提的是,仁宗朝於慶曆年間興學,曾經規定士子應考前必須達 到在學就讀日數規定,始得應考,以結合學校與科舉,但最後失敗。在唐朝入

(26)

仕之途,可分由學校或鄉貢二途,參加科舉者不必一定要先入學校就讀。如此 一來,自武后起,造成士于重科舉、輕學校的現象。唐玄宗時,雖曾想廢科舉 而代之以學校教育,但是無功而返(周愚文, 2001: 158) 。宋仁宗慶曆改革科 舉時,慶曆2 年(

1042)

3 月,天章閣侍講王沫建議增加在學聽讀日限的規定, 國于生須在學滿500 日,曾通過鄉試者需滿百日,方許錄取,每10人中錄取3 人 (徐松,

1976

:崇儒 1-29 )。慶曆4年(1 044) 3 月,宋祁等奏請州縣學生初應舉 者,在報名前須聽讀滿300 日以上,曾應舉者須滿100 日以上(徐松,

1976

:選舉

3-24)

,其目的是為了將學校與科舉制度結合,而不是為了舒緩考生人數日增的 壓力。一旦規定考生必須先入學校讀書數百日不等,無形中又多設一道報考資格 障礙,並拉長應考的間距。惟此規定因不利寒士,判國于監余靖反對,當年11 月 便被廢止(李景,

1983 : 1

)。其後一直末恢復。「科舉必由學校 J (張廷玉,

1975 : 1675)

,則是明朝以後的事。

肆、綜合分析

首先,綜合前面科舉各關錄取人數及比例可發現,呈現金字塔形,最底層 北宋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的天下生徒數(含太學及州縣學)約16.7'"'-'21萬人;次 層每科實際報考州郡解試的人數,從北宋初近2萬人增加到8'"'-' 11 萬人,南宋末 可能到 11 '"'-'40萬人;至於可通過的解額總數,北宋英宗三年一開科後,總解額 約 1 ,000人左右,而各州郡錄取比例由10人取2人, 10人取5 人,逐漸降低10人取

l 人;且地區難易差距頗大,東南地區約

30人取 1 人, 50'"'-'60人取 l 人到 100人取1

人,但西北地區則4'"'-'6人取 l 人到 10人取 l 人。至南宋時總解額增為約2,000人,

一般錄取比例降低300人取 l 人,最後欲提高至200人取 1 人,但已近宋亡。再上一

層通過解試的舉人參加省試,省試名額變化從宋初不限額,太宗起採定額制,名 額由進士諸科各400人、 200人、 300人到共650人,但實際每科禮部奏名得解及免 解進士人數約2 , 000人,而通過省試及殿試者遠超過規定省額,實際平均每科約 錄取人數介於249'"'-'846人之間;南宋起改探比例制,比例由14人取 l 人到 17人取 l 人,如表4 。

(27)

周遇、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31

不限→ 2110 → 5110 →

11300

11200

2 萬→ 8 萬→ 11 萬→ 40 萬 16.7 萬,.... 21 萬 生徒數 解試 表 4 宋代各級考試報考數、錄取名額與實際變化 層組/人數 報考人數 應錄取名額 錄取人數 錄取比例 省試 1 萬→ 2 萬 不限→各 400 →各 249 ,....

846 2011 00

11100

1114

200 →各 300 →共→ 1117

650

1.000

2.000

資料來源:周恩文 (2001 :峙.

147)

其次,綜上述可知,宋代在科舉三關分別採取一些因應對策(如表5 )。但 這些並不是同時出現,而是漸次出現,且未必是有意針對解決人數失衡問題而 發,這也凸顯出原有的方法已無法解決供需失調的問題,只有一再提出新策略與 措施來因應應試人數與錄取人數供需失衡的問題。 表 5 宋代因應對策簡表 解試 I.明訂解試解額 2. 局部小幅增加解額 3. 拉長開科考試週期 4. 提供落榜生入太學就學管道 省試 I.規定省試錄取名額 2. 提供落第貢士安撫措施 (兔解、特奏名、臨時增額) 殿試 增殿試、兔揮出落 宋代將解試與省試二級,增入殿試為三級,原目的是為籠絡士子而非解決供 需失調,但卻有拉長縱深之效。加上殿試非雜犯不喜出落,更可有吸引力。此種 措施的好處是,不會在第一關就淘汰大多數人,因此舉將會造成落榜人太多、比 例太高,很容易激發民怨。而增加考試圖級的措施,實為益底抽薪之策,因是逐 次淘汰考生,讓獲留下的人,還有一絲希望而能夠暫時心安。雖最後仍有許多人 會落榜,但不滿情緒已部分化解。起碼,政府已讓他們有機會去爭取中舉,而不 是一次定去留。加上南宋時解試落榜比例雖高,舉子仍有機會補試入太學,而能 繼續享有膏火、兔役、兔丁稅等學生待遇,且日後參加國子監解試時解額較州郡 寬,如此又可舒緩一部分不滿的情緒。由此可知,當考生人數增多,但科舉錄取

(28)

名額又被限定而無法相應增加時,逐批淘汰,應是可行的策略之一。 復次,解試階段的錄取名額,唐代是按地區稅籍分配定額給各州郡。宋初 不限額,之後按終場考生數採比例錄取。其宗以後,從「比例制」改為「定額 制」。但是無法滿足實際需求,不得不數度小幅地全面增額及局部地區增額。 宋代之所以會陷入此困境,與其人口數不斷增加有關。其人數由北宋太而且 3 ,200 餘萬人,至徽宗時達1. 21 億人(趙岡、陳鍾毅,

1982 :

420) 。但是問題未能 解決,葉適 (1974:

799)

<科舉〉指出,宋代解額的缺失是「解額一定為一 害 J '因為「百人解一J '是承平之時酌中之法。當時間湖之士年少以應書,而 為解之額狹。但今江准之間,或至以僅能識字成文者充數;而閩湖之士,其茂異 穎發者,因困於額少而不以與選,奔走四方,或求門客,或冒親戚,或趁米納。 換言之,葉適認為因採固定解額,各地通過難易程度不同造成不均,而起奔競冒 濫之風。 叉,自英宗起將開科考試週期由二年一考延長為三年一考,雖有緩解供需失 衡的作用,但效果應有限。直到南宋時,讓落第舉子補試入太學,算是直接面對 問題,但也連帶出現太學補試浮濫問題。除人為疏失外,結構性供需失衡才是根 本。因三年一次報考解試人數達10萬以上, {且能通過者不過2 ,000人,註定有9.8 萬人要落楞,考生母數太大,太學根本無法吸納,再擴增名額也無法完全消化。 最後,供需失調問題也延伸到省試階段,最初朝廷不限額,太宗朝被迫採 「定額制 J '南宋初改為「比例制J '但仍無法解決。於是,先後出現免解、特 奏名及臨時增額等因應措施。然而,這些作法有副作用,例如免解雖可讓多次落 榜者有機會直接應省試,進而舒緩解試報考人數過多、錄取率低的壓力,但卻把 問題延後到省試,造成禮部奏名免解與得解進士總人數大增,實質上破壞解額的 管制作用 o 而當限制省試與殿試錄取名額,則瓶頸由解試後移到此兩闕,反倒出 現落榜比例提高的問題,以致北宋末以後出現實際及第人數遠超過原訂名額數倍 的怪現象。臨時增額作法,表面上好像減低該次落榜人數過多問題,但是卻讓仁 宗以降冗官問題更惡化。因免解提供士于一方便巧門,故自始便出現籍貫冒濫問 題。至於特奏名措施,是要提供多次應舉未及第而年紀漸長舉于一條疏散的管 道,但效果似乎有限,一來是考生人數日增且過於龐大,以致無法完全消化累積 的落第舉于;二來是往往出現特奏名人數不是超過正奏名、就是與其相當的異常

(29)

周恩、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33

現象。儘管有落第次數及年齡的限制,以及其正授官人數不多且等級並不高,但 都有副作用,故知宋代並無法真正解決科舉產生的人數失衡問題。

伍、結論

由前述宋代解試、省試名額與錄取比例的變化可知,在總人口日增及連帶影

響考生人數日增的大趨勢下,士子中舉機會日益艱難。雖解試錄取總人數增加,

但錄取名額的分配,由真宗起從比例制改為定額制,每次解試總解額由北宋的約

1 ,000人增至南末的約 2,000人,而應考生總數則從 1 萬餘人增至近 40萬人,導致錄

取比例大幅降低,但後來改採定額制。如此低的錄取率,足以反映僧多粥少、供 需失調的問題。 面對「少取,則需出落多;多取,則浮濫、冗官多」之兩難,以及落榜者日增 的事實,宋朝雖採取小幅增加解試與省試名額、拉長舉辦考試週期(三年一科

舉)、增加考試層級(殿試)

,以及提供解試、省試落第士子及舉人安撫措施,

以為因應,但這些都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治本之道,應是依實際需要官員缺 額取人,才不至於官冗,但宋末能如此做,除官制紊亂根本不確定應有多少員額 外,實怕因此舉而造成落榜人數與比例太高,進而引發社會與政治問題。故宋朝 廷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折衷妥協:一方面容忍大量考生報考,給其機會與希 望,以收籠絡士子之效;另方面卻借用延長舉辦考試週期、增加考試層級,以及 其他安撫措施,逐批淘汰不合格者,以舒緩落榜者失望與不滿的情緒。 因宋只採取治標方式,故人數失衡問題無法根本解決,而且還出現一些副作 用。當明清續採科舉時,依然面對科舉人數供需失調的問題,其所提出的因應策 略,據筆者(周愚文,

2011 :

8-19) 探索性研究發現,大體與宋相近,主要包括 小幅增加鄉試名額、拉長考試時間間臣、增加考試層級與次數,以及提供鄉、會

試落第舉人疏散管道等。科舉人數失衡的問題,只有繼續拖下去而無法根治,直

到晚清廢科舉,失衡的問題才因科舉的消失而終結。

人才養成與人才選拔本為一體,王安石在推動教育改革前,即表示對於培育

人才的正確方向,是將「教士」、「養士」、「取士」、「任勢」四者做整體性

的規劃(周愚文,

1985 :

47)。從宋朝歷史中可知,不僅「教士」與「取士」末

(30)

能連在一起,而「取士」與「任士」也脫節;只圖擴張學校教育人數,再由科舉 選才入仕﹒未預見入仕管道有限,導致供過於求,對於結構性失衡問題,宋朝缺 乏根本解決政策。 目前我國大學增加數量過多,出現畢業生失業率日高的現象,正是人數供需 結構性失衡的表徵。對於此種失衡現象,未來規劃教育發展時,當引史為鑑,不 能再只考慮、人數供給面,也要考慮就業需求面,以免類似問題再出現。

DO I: 10.3966/10288708201209004

參考文獻

王定保 (2002 )。唐蹄言。上海市:上海社科院。

[Wang

,

T.

-B. (2002). Tang chih-yen. Shanghai

,

China: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王掠(

1982

)。燕翼詣謀錯。臺北市:木鐸。

[Wang. Y.

(1

982). Yen-i i-mou lu. Taipei

,

Taiwan: Mu-to.]

王炳照、徐勇(主編) (2002) 。中國科舉制度研究。石家莊:河北人民。

[Wang

,

P.-C.

,

& Hsu

,

Y.

(Eds.). (2002). A

stu吵 o/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China.

Shih-Chia-chung

,

China: Hopei People.]

不著撰人(

1967

)。皇束中興兩朝聖要。臺北市:文海。

[Anonymity (1967). Huang Sung chung-hsing liang-chao sheng-yao. Taipei

,

Taiwan: Wen-hai.]

不著撰人(1 986 )。宋史全文(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市:臺灣商務。

[Anonymity (1986). Sung history chuan-wen (In WYKSKCS). Taipei

,

Taiwan: Taiwan

Shang-wu.]

方仁榮、鄭瑤( 1986) 。景定嚴州續志(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市:臺灣商務。

[Fang

,

J.-R.

,

& Cheng

,

Y.

(1986). Ching-ting yen-chou hsu-chi

(I

n WYKSKCS).

Taip訓,

Taiwan:

Taiwan Shang-wu.]

方豪( 1979) 。宋史。臺北市:中國文化學院出版部。

[Fang

,

H. (1979). Sung history.

Taip剖,

Taiwan: Chinese Culture College Press.]

司馬光( 198 7)。司馬文正集。臺北市:世界。

[Sze-Ma

,

K.

(1

987). Sze-ma wen-chen chi. Taipei

,

Taiwan: World.]

(31)

周遇、文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135

有關科舉的記載。載於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主辦之「第七屆科舉制與科舉學國

際學術研討會:東亞的書院與科舉會議」論文集(頁 1-15) ,新竹市。

[Kondo

,

K. (20 II

,

May).

The k o-chu records in

Sung-如何ao chi-kao/hsuan-chz 你-chieh

and

Ch eng-hsin ts an tien-tai wu-tai shan chi. Paper presented at Proceedings of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Ko-Chu: Academies and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in East

Asia. Hsin-chu

,

Taiwan: Tsing-Hua University Institute ofHistory.]

何忠禮 (2006 )。北宋擴大科舉取士的原因與冗官冗吏的關係。載於何忠禮(主編) 科舉與宋代社會(頁 115-135 )。北京市:商務。

[Ho

,

C.-

L.

(2006). The causes of expanding the recruitment of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oversupply of

0伍 cials

in northern Sung. In C.-

L.

Ho (Ed.)

,

Civil

sen化E

examination and Sung s society (pp. 115-135). Beijing

,

China: Shang-wu.]

何忠禮 (2009 )。南宋科舉制度史。北京市:人民。

[Ho

,

C.-

L.

(2009).

History of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southern Sun

g.

Beijing

,

China:

People.]

杜佑(

1988

)。通典。北京市:中華。

[Tu

,

Y.

(1

988).

Tung-tien. Beijing

,

China: Chung-hua.]

李心傳( 1967)。建炎以來繫年要蝕。臺北市:文海。

[Li

,

S.-

T.

(1

967).

Chien-yen i-lai

hsi叫ien

yao-lu. Taipei

,

Taiwan: Wen-hai.]

李心傳 (2000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含甲乙集)。北京市:中華。

[Li

,

S.-

T.

(2000).

Chien-yen i-lai chao-yeh tsa-chi

.

Beijing

,

China: Chung-hua.]

李正富( 1963) 。宋代科舉制度之研究。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

[Li

,

C.-F.

(1

963).

A study of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in Sung China. Taipei

,

Taiwan:

Chengchi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Education.]

李東( 1983) 。續費治通鑑長編。臺北市:世界。

[Li

,T.

(1983).

Hsu tsu-chih tung-chien Chang pien.

Taip缸,

Taiwan: World.]

汪藻( 1986) 。浮漢集(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市:臺灣商務。

[Wong

,T.

(1

983).

Fu-hsi chi. In WYKSKCS.

Taip剖,

Taiwan: Taiwan Shang-wu.]

問愚文(

1985

)。北宋的三次教育改革。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臺北市。

[Chou

,

Y.-W.

(1985).

Three educational

r,φrms

during the northern Sung perio

d.

Unpublished

master's thesis

,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

Tai阱,

Taiwan.]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Mathematics Education in Different Cultural Traditions - - A A Comparative Study of East Asia and the West.. Comparative Study of East Asia and

Lange, “An Object-Oriented Design Method for Hypermedia Information Systems”, Proceedings of the Twenty-seventh annual Hawai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 1994,

Shih and W.-C.Wang “A 3D Model Retrieval Approach based on The Principal Plane Descriptor” , Proceedings of The 10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novative

Harma,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of bird species based on sinusoidal modeling of syllables,” in Proceedings of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coustics, Speech,

Li, The application of Bayesian optimization and classifier systems in nurse scheduling, in: Proceedings of the 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arallel Problem Solving

Finally the objects of suitable process be established and workable, this research wish to be helpful for the Hsin-Chu county government to get a new vision, attitude, and

Sun, “The Application of Role-Based Access Control in Workflow Management Systems”, Proceedings of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Man and Cybemetics, vol.6, pp.

Paper presented at Conference on investig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mathematics teaching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urriculum,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Advan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