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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公司法有關年報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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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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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

※ ※

(計畫名稱)

※※※※※※※※※※※※※※※※※※※※※※※※※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89-2414-H-002-043-

執行期間:89 年 08 月 0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曾宛如 助理教授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91 年 1 月 22 日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英國公司法有關年報之研究

The Regulation of Annual Repor ts under the Br itish Company Law

計畫編號:NSC89-2414-H-002-043

執行期限: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12 月 31 日

主持人:曾宛如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計畫參與人員: 許純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羅培方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一、中文摘要 英國公司法為因應歐體所通過之公司法第四 號及第七號指令做出多次修正。其中第四號指令 (Directive 78/660)[1]的目的之一在於協調各會員國 財務報表及業務報告應有之內容及展現之格式。為 此,英國於 1981 年修正其公司法。對英國而言, 強迫公司依一定格式製作報表及報告為其前所未 有之事,這在英國自然引起相當大的衝擊[2]。 然而,這也奠定了英國公司法在有關年報規定 部分十分扎實。反觀我國,有關公司年報規定之內 容散見於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又有多處矛盾,就 會計報表應展現之最高指導原則亦付之闕如。在經 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企業文化下,對於仰賴年報以 監督公司之股東十分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在此點 上有所改進。 另一方面,第四號指令准許法令對中小型公司 有豁免之規定,然我國並未區分公司規模,對於股 份有限公司一律採取相同年報之規定,無形中增加 中小企業之經營成本,此亦急待改進。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新修正之公司法仍未對公 司依規模大小予以區別,未來尚有努力空間。 關鍵詞:英國公司法、年報 (annual report,annual

accounts)、一個真實且公平之觀點 (a true and fair view)、會計參考日 (accounting reference date, ARD)、會計參考期間 (accounting reference period, ARP)、個別會計報表 (individual account)、侵權行 為

Abstr act

The British company law has amended for several times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ncerning the company law Directives. Among the Directives, the Fourth and Seventh Company Law Directive have great impact upon British company law legislation. For example, the Fourth Company Law Directive resulted in the Companies Act 1981. In that, for the first time, the UK has the idea of a standard presentation of the accounting statements. As the then Minister Mr. Cecil Parkinson said: “The technical account provisions… represent a much more detailed and

prescriptive statutory approach than we are familiar with in this country. The Government has, however been at pains to impose the directive… ”

However, such change has brought about a solid basis for the UK in respect of the accounting issues. Compared with Taiwan, our Company Law does not hav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rules regarding the preparation of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for compani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spread in Company Law、the Business Accounting Law, etc.; there needs harmoniza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urth Council Directive allows the Members to exempt medium and small size companies from preparing accounts and delivering only part of the accounts to the Registrar. All these deserve our attention. The Taiwan Company law does not distinguish small or medium size companies from big companies regarding the preparation and delivering of annual report and accounts, and this becomes very inefficient. In the future, these should be improved.

Keywor ds: the British Companies Act, annual report,

annual accounts, a true and fair view, accounting reference date (ARD), accounting reference period (ARP), individual account, torts

二、緣由與目的 有見於我國公司法對於年報規定不夠周延, 特借用英國經驗為鑑。以今日法規範之現狀觀察, 企業組織及金融市場相關法制無不以資訊公開為 主軸。蓋全球化及去規範化 (deregulation) 下,傳 統上之管制及保護措施,不僅不能發揮其所欲遂行 之目的,甚至於反而削減競爭力。因此在放寬傳統 限制之情形下,取而代之者為資訊揭露。 換言之,如何幫助投資人做出充分被告知之 決定 (informed decisions) 遠比經由限制所提供之 保護為佳。 又企業經營體主要以公司型態運作,因此公 司 監 控 成 為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一 (corporate governance),其中,身為出資者之股東,平時既然 無法參與公司決策,則唯有經由完整之年報以了解 公司經營狀況,以盡監督之責。

(3)

因此,我國法實有必要強化年報規定之完整 性。英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相當齊備,對於會計原則 亦賦予相當程度的法律地位。本報告希望藉由英國 法之充分分析,以達幫助我國修法之用[3]。 三、結果與討論 英國公司法 s. 226 課予公司董事應在每年準 備公司個別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義務。s. 227 要求公司如為母公司時,母公司董事應製作合併之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在此最基本而重要之原則 為:一個真實且公平的觀點(a true and fair view)。落實到 s. 226 之個別會計報表上,為對公 司會計年度終結時業務狀況之陳述,在 s. 227 之合 併會計報表中則為對為對會計年度終結時與公司 股東權益事項有關之集團整體(包括子事業)的業 務狀況。

所謂「一個真實且公平的觀點(a true and fair view)」,是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即公司會 計報表之製作是否遵循公司法規定之問題。此亦涉 及此等法律概念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關係[4]: (1) 首先,在法律層面上,「一個真實且 公平的觀點」是一個相當抽象的法律 概念,其與其他一般的法律概念(例 如: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 一樣,表面上看似容易理解,但具體 適用至個案時卻時常產生爭議;不過 英國法院實務上並未曾嘗試以其他的 用語來詮釋此概念。 (2) 在其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關係上, 涉 及 會 計 標 準 委 員 會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 (ASC)之功能及其 所 訂 出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 Statements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會計標準委員會(以 下稱 ASC)之功能在訂出其認為應為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則,因此,其 所訂出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下稱 SSAP)對法院而言,有兩個層面的價 值: 一為,SSAP 代表重要的專業意見,而 該專業意見是公司會計報表之閱讀人 會合理期待其為真實且公平之意見; 第二,因會計師有需遵循 SSAP 之專業 義務,而報表閱讀人對此亦會有所認 知,並對報表係符合標準一事亦會有合 理的期待。這也是為什麼當會計報表背 離一般標準但卻未見有足夠之正當理 由或解釋時,會被認為是不為真實且公 平之報表的原因。 (3) 此外,此法律概念於實際適用上,亦 涉及判斷程度的問題。申言之,應包 括在會計報表中之資訊必須具備「在 可接受的範圍內」之「精確度及廣泛 度」,所謂「可接受之範圍」,在合 理的商業人( reasonable business men) 及會計師間會有不同的看法,而採用 不同之方式呈現真實且公平之觀點, 所 產 生 出 來 的 結 果 亦 會有若干的落 差。是以,因真實且公平的觀點尚涉 及程度問題,因此在決定會計報表中 所應陳述之資料數量多寡時,也必須 將成本效益(cost -effectiveness) 的問題考量進去。 (4) 會計報表是否符合真實且公平之觀點 的要求,最後還是要由法官決定。但 法 院 通 常 也 會 參 考 專 業會計師之意 見。會計報表所提供之資訊必須在質 上及量上均夠充分而可符合閱讀報表 人之合理期待,才會被認為是真實且 公平的,而會計師正可以對會計報表 所應該呈現之資料表達充分的專業意 見。 (5) 雖然 SSAP 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而僅是一個會計師所應遵循的專業行 為規則,但其在法院對真實且公平的 法律概念之認定上有間接的影響力, 且如 SSAP 之內容與時俱進而有所變動 時,法律上對真實且公平的規定內容 亦會隨之產生變化。 因此,在 ASC 之功能— 訂定出其認為可

(4)

實質上呈現出真實且公平之觀點之規 則功能,與法院之功能— 決定會計報表 是否有遵循公司法之規定的功能間,並 無衝突。原則上法院當然不受 SSAP 之 拘束,但 SSAP 可以強化法院認為會計 報表之製作的確遵循一定之標準並可 提供真實且公平之觀點的心證。因此, 報表之製作如係遵循 SSAP 為之,會有 推 定 ( a prima facie presumption; a prima facie evidence)為真實且公平之法 律效力,反之,若未遵循,則有推定其 非真實且公平之效力。

1. 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附註事項之 格式依 Schedule 4 及 4A 之規定。 (Schedule 4:規定公司個別會計報表 (individual account),Schedule 4A: 規定合併會計報表) 2. 為符合指令的規定及便於與歐體之其 他會員國相比較,英國公司法就其會計 報表提供 2 種資產負債表格式及 4 種損 益表格式以供適用。 有關會計準則部分,公司可以選擇適用 歷 史 成 本 會 計 規 則 ( historical cost accounting rules)或選擇性之會計規則 (alternative accounting rules),以此 種可選擇性適用的規則來反映出通貨 膨脹的影響。 如遵守本法及 Schedule 的規定,在特別 情形下無法反映出真實且公平之觀點 時,董事有於必要範圍內作相當調整之 義務,並應在會計報表之附註事項中表 明其違反之項目、原因及影響。 3. s. 228、s. 229 之例外規定為 s. 227 準備 合併報告,s. 228 為公司如母公司毋庸 製作合併報告之情形,s. 229 為在某些 情形下無須將子公司包括在合併報告 中之例外規定。 4. 公司會計報表應經公司董事同意並經 其簽名。 有關公司會計事項,英國公司法有就公司規模 之大小為不同之設計規定,甚至有極小型公司及休 眠公司之規範類型。相較之下,我國公司法並未有 如英國公司法般針對公司規模大小不同為更進一 步之細緻的處理。蓋大小公司所涉事務之繁簡不 同,所應適用之法律亦應隨公司規模有層次上之設 計,以避免應適用規定對小公司而言過於繁瑣而對 大公司而言過於簡陋之必。是以我國公司法於未來 修正時似可考量等方式之規定為進一步之修正,就 公司規模大小不同為不同之義務規定。 依英國公司法 s. 232 之規定,公司年度會計報 表之附註事項中應包括 Schedule 6 所規定之事 項,該 Schedule 係有關公司與董事間之交易或公司 與董事之給付事項。反觀我國公司法,並未就董事 及公司間之往來事項應於年報報表附註中為交代 之規定,此極容易形成公司私下或另立諸多名目以 給予董事額外利益,及董事利用其職務之便與公司 為利益輸送行為之弊,嚴重者甚至有將公司資產掏 空之虞。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第 9 條規定中有有關公司給予董事酬勞 等事項揭露之規定: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六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之酬勞:

(一) 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

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

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分

揭露之。

(二) 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

利總額。

(三 ) 支 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

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

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

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

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但該等規定僅於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及募集有價 證券時之公開說明書上始有適用,並非規定在

(5)

年報中。 是以,我國公司法中就董事與公司間交易充分 揭露之規定相當貧乏,將來修正時應就此部分 為補充修正,而其詳細之內容或可參考英國公 司法之規定。 依我國之規定,我國對於公司年報僅規定應依 一般公認會計審則為製作、查核,而英國公司法則 強調應以「一個真實且公平的觀點(a true and fair view)」一以貫之,並且可以脫離一般原則。相較 之下,英國公司法之規定更能使會計報表真實呈現 公司財務狀況及相關資訊,此點於我國未來可以考 慮引入,並就公司法及其他相關配套規定一併修 正。 最後,有關報表製作者之責任,可能定性為 侵權行為較佳,且有明確規定其內涵之必要 [5]。 四、計畫成果自評 本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深入了解英國公司法有 關年報之規定,透過其對於會計與法律間整合之努 力,試圖為台灣公司法找到新的規範方向。研究成 果與計畫之目的一致,未來除可發表於期刊上,應 可做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五、參考文獻 [1] OJ 1978 L 222/11.

[2] Stephen Barc and Nicholas Bowen, Tolley’s Company Law, 1993, A1503.

[3] See 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1996, p. 512.

[4] See Geoffrey Morce, et al, (eds), Palmer’s Company Law, 1992, pp. F. 641-645.

[5]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 (一) 基本理論— 一般侵權 行為,1998 年 9 月,頁 202-2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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