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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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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意義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5-2410-H-004-065-執 行 期 間 : 105年08月01日至106年07月31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廖敏淑 計畫參與人員: 此計畫無其他參與人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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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通過清朝中國同外國(與國、屬國)之間簽訂的條約與章程的交涉背 景、實際作用等側面,來探討條約與章程在清朝中國涉外事務上的 意義與次序關係,以明白清朝中國的固有外政次序及條約觀。在與 國方面,主要以清初以來即與中國簽訂條約的俄國,以及在19世紀 中葉和清朝簽訂條約、在中國的締約與國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英 國為例;在屬國方面,主要以清初即為中國重要屬國的朝鮮為例 ,來著手探討,藉由與國及屬國分屬不同國家名分的特點,分析清 朝對於兩者態度的異同之處,以觀察清朝中國的涉外次序。 中 文 關 鍵 詞 : 清朝、條約、章程、與國、屬國、外政次序

英 文 摘 要 : Through the Qing Dynasty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with allied countries and vassal countries) signed between the treaties and constitutions of the negotiations background, the actual role of the side, to explore the treaties and constitutions in the Qing Dynasty China's foreign affairs on the meaning and order relationship to understand the inherent Foreign affairs order and the view of treaty. In the allied countries, as examples,Russia and United

Kingdom.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China signed a treaty with Russia. And the Qing Dynasty signed treaties with United Kingdom in the mid-19th century. In the vassal countries, as an example, Korea. That is the important country of the Qing Dynasty. To proceed with the

discussion, by virtue of the allied countries and the vassal countries are divided into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o analyze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of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two types countries, to observe the Qing Dynasty China's foreign order.

英 文 關 鍵 詞 : the Qing Dynasty, Treaties, General Regulations, allied countries, vassal countries, foreign affairs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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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意義

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廖敏淑 摘要 通過清朝中國同外國(與國、屬國)之間簽訂的條約與章程的交涉背景、實際作用等側面,來探討 條約與章程在清朝中國涉外事務上的意義與次序關係,以明白清朝中國的固有外政次序及條約觀。 在與國方面,主要以清初以來即與中國簽訂條約的俄國,以及在 19 世紀中葉和清朝簽訂條約、 在中國的締約與國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英國為例;在屬國方面,主要以清初即為中國重要屬國 的朝鮮為例,來著手探討,藉由與國及屬國分屬不同國家名分的特點,分析清朝對於兩者態度的 異同之處,以觀察清朝中國的涉外次序。 關鍵字 清朝、條約、章程、與國、屬國、外政次序 一、前言 「章程」作為組織規則、辦法、制度、法規或執行程序的意義,廣泛存在於 過去乃至今日的中文世界,如清朝時的吏部等政府行政機構的法規章程、1國家 專賣的鹽務行銷辦法章程、2為了賑荒的賑務執行程序之章程、3學堂組織及升遷 制度章程4、以及清末為推行憲政而籌辦的資議院選舉辦法之章程,5乃至今日私 1 如乾隆十一年(1746),「御史戴章甫奏請續修吏部現行則例,以備章程,俾法制周詳,按冊可考。」 對此,乾隆皇帝認為:「朕思為政之要,貴於端本,本既立,則總持大綱,使萬目無不條貫,自 免叢脞之患,此臨下以簡,正諸務之所由就理,非屏棄一切之謂也。夫經理庶政,整飭官常,自 不得不立定章程,定章程,乃所以昭法守。」(《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 年影印本), 高宗卷 271,乾隆十一年七月下,辛酉條,頁 539)。可見有清一代,吏部等六部中央行政機構必 須依照行政需要而不時增修則例,以作為行政的執行守則與程序(章程)。 2 如嘉慶十一年(1806)時,「戶部議准山西巡撫成寧奏河東鹽務章程:一、陝西鳳翔府八屬,向食 花馬池鹽,今應改銷潞鹽,邠州并所屬二縣,向行潞鹽,但其地距花馬池較近,應令食花馬池 鹽。……」(《清實錄》,仁宗卷 172,嘉慶十一年十二月,辛卯條,頁 249)。 3 如嘉慶六年(1801)時,「署直隸總督陳大文奏請撥辦賑銀一百五十萬兩,並籌辦大賑章程:一、 大賑日期,提至十月;一、應給賑糧,銀米兼放;一、嚴查冒濫之獘,以杜侵蝕,……」(《清 實錄》,仁宗卷 86,嘉慶六年八月,庚戌條,頁 131)。 4 如光緒二十二年(1896),四川總督奏請創設西學堂,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奉敕諭議定「章程」 如下:「查川督原奏西學堂生徒,如學有成就,或准作監生入場鄉試,或給予從九銜,其教習及 監堂各員,若辦有成效,酌量保獎等語,覈與廣東同文館、新疆俄文館章程,尚屬相符,擬請准 如所奏辦理,其學業出眾各生,並准照案保府經歷縣丞官階,以示優異。至派令學生出洋一節, 應由出使大臣酌量奏調。其餘一切章程,均以廣東、新疆為式。」(《清實錄》,德宗卷 392,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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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公司的組織章程等等,是人所周知的詞彙。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一些研究近代中國外交史的學者,為了後學研究者 的學習方便,以《籌辦夷務始末》為主的清朝史料作為例文,合編了《中国外交 文書辞典(清末篇)》,其中對於「章程」的解釋如下:「①規則。規定。[酌擬章 程六條,恭呈御覽。]②條約。協定。[英夷原定章程,名為萬年和約。]」6亦即 《中国外交文書辞典(清末篇)》對於「章程」的解釋有二,其一,即是上述在 內政範圍中各種公私機構隨處可見的章程(=規則、規定)之意義;其二,是指清 朝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或協定。本文所試圖探討的「章程」之意義,屬於第二 種,亦即涉外章程。 《中国外交文書辞典(清末篇)》在第二種解釋中所引的例文,出自《籌辦 夷務始末》(咸豐朝)咸豐四年八月:「 夷原定章程,名為萬年和約,本無十二 年變通之文,即當永遠遵行。……」7 這是英國等國趁中國發生太平天國之亂時, 第一次向中國提出修改條約交涉,當時曾接見英美使臣的江蘇巡撫吉爾杭阿(? -1856)在奏摺中寫到的語句。故此處「 夷原定章程,名為萬年和約」中的章程, 指的是江甯條約(南京條約),亦即章程=條約。若根據今日學者在研究清朝與外 國所簽訂的條約等文書時,經常利用的王鐵崖所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其書 中的編輯說明提到:「本彙編的範圍不限於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還包括與 外國企業、公司等訂立的各種章程、合同等在內。……因而稱為中外“舊約章”。」 8 ,該書編者認為除了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之外,還有中國與外國企業、公司等 訂立的章程,亦即章程不等同條約。由此可見,中日兩國學者對於清朝涉外章程 的涵義,有不同的認識。 但均編成於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中国外交文書辞典(清末篇)》和《中外 舊約章彙編》,對章程的解釋都太過簡略,遠遠不能概括清朝涉外章程的涵義, 或許因此造成兩者的解釋有所扞格。就筆者在清朝史料、檔案中所看到的涉外章 程之涵義,至少有作為等同於對等國家之間的條約、或是作為條約中某項規定的 具體實施細則辦法、乃至是中國與屬國簽訂的約章等涵義。 自康熙二十八年(1689),中國與俄國簽訂條約,俄國成為清朝的「與國」,9兩 國之間具有對等的國交關係,兩國訂約以來,「章程」即伴隨著條約,以附約形 式、或作為條約中某項規定的具體細則,而成為清朝中國與外國之間的協議或條 例的名稱,如乾隆皇帝在俄羅斯違反恰克圖貿易規定時,說到:「俄羅斯數年來, 緒二十二年六月,丙戌條,頁 114-115)。 5「資政院奏,遵擬資政院議員選舉章程,謹將編纂大意陳明:查資政議員選任之法,大別有二, 一為欽選,一為互選。……」(《清實錄》,宣統政紀卷 21,宣統元年九月上,己未條,頁 392)。 6 植田捷雄、魚返善雄、坂野正高、衛藤瀋吉、曾村保信共編,《中国外交文書辞典(清末篇)》 (東京:學術文獻普及會,1954 年),頁 57。 7 [清]賈楨等編,《籌辦夷務始末》(咸豐朝)(北京:中華書局,1979 年),卷 9,咸豐四年八月 庚申條,頁 2。 8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北京:三聯書店,1982 年),編輯說明,頁Ⅰ。 9 清朝基本上把締結了條約的國家視為國交對等的與國。關於清朝與國的說法,參見廖敏淑,《清 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臺北:政大出版社,2013 年),頁 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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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屢違原定章程,勒增商稅」10;又如中英雙方在簽訂江甯條約後,英國成為清朝 的新與國,兩國為了履行條約規定的五港通商,於 1843 年簽訂了關於具體通商、 往來細則辦法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此時還出現了雙方在尚無條約的 情況下,清朝只與對方簽訂了章程的事例,如在 1844 年與美國締結的「五口貿 易章程:海關稅則」(望廈條約)、在 1844 年與法國締結的「五口貿易章程:海 關稅則」(黃埔條約)、在 1847 年與瑞典挪威締結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等等,而這幾個國家在五口通商以及外交方面的待遇,因為「一體均霑」的緣故, 基本上皆與英國同等,可說都是清朝中國的與國。由此可知,在對外關係的次序 上,「章程」有時也具備了等同於條約的地位。因此,當光緒初年以徐宗亮 (1828-1904 年)等人為代表的從事涉外事務的一批中國官員、僚吏開始整理從十 九世紀四十年代以來數量突然暴增的與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並編纂成《通商 約章類纂》一書時,他們在該書中也提到:「各國通商以來,條約與章程並重, 每案定議之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通咨各省刊布遵行,有司據為信守」11,說明 了當時官吏認為「條約與章程並重」的觀念。 1882 年清朝中國與屬國朝鮮也在無條約的情況下,簽訂了「中朝商民水陸 貿易章程」,但如同後文所詳述的,從當時中方負責與朝方交涉官員的談話可知, 清朝和朝鮮簽定「章程」,是因為朝鮮為中國屬國,12其國家層級低於中國,故 在外政次序上只該簽定「章程」而非條約。對此章程,《通商約章類纂》雖也收 入,但其說法是:「至中國朝鮮貿易章程,亦通商各國共知,則附錄於後」,13可 知這些從事涉外事務的中國官吏不認為「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與中國同其他 對等國家之間的章程有相同地位,故放在了附錄之中。因此在 19 世紀末期的中 國官吏眼中,章程和條約之間,又存在著外政次序的名分高下之涵義。 因此,若能探討清朝同外國所簽定條約與章程之作用和意義,應該能對清朝 中國的固有外政次序及條約觀有進一步的認識,不僅有助於清朝對外關係的研究, 也有助於理解清朝在應對近代西洋國際秩序時的所作出的判斷與決策之依據,在 重新建構清朝對外關係的歷史實像,以及對具有中國特色的涉外事務的掌握上, 10 《清實錄》,高宗卷 776,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上,乙亥條,頁 522。 11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天津:官書局,光緒十二(1886)年),卷首,凡例,頁 1。徐宗亮等編的《通商約章類纂》似乎是清朝官吏首次較為系統地編輯涉外條約和章程的嘗試, 其後官方或民間編纂類似的書籍時,也大多在書名中採用「約章」或「條約章程」字眼,如勞乃 宣輯,《各國約章纂要》(上海:圖書集成印書局,光緒十八年(1892));李有棻撰,《續通商條 約章程成案彙編》(西安:秦中書局,光緒二十五年(1899));蔡乃煌總纂,《約章分類輯要》(長 沙:湖南商務局,光緒庚子(1900));時中書局輯,《中外約章纂新》(上海:時中書局,光緒甲 辰(1904));陸鳳石編,《新纂約章大全》(上海:南洋官書局,宣統元年(1909));商務印書館編 譯所編,《國際約章大全》(上海:商務印書館,1914 年) ;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司編,《中國 約章彙編》(北京:外交部條約司,1927 年);奉天交涉署編,《約章彙要》(奉天:關東印書館, 1927 年)等等。 12 朝鮮在崇德二年(1637)即成為清朝屬國:「有清龍興長白,撫有蒙古,列為藩封。當時用兵中 原,而朝鮮服屬有明,近在肘腋,屢抗王師。崇德二年,再入其都,國王面縛納質,永為臣僕。」 (《清史稿》,卷 526,屬國傳 1,朝鮮)。 13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首,凡例,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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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也均能作出貢獻。就筆者所見,除了幾篇提到「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特殊意 義的研究,如취안허슈(權赫秀),〈조공관계체제 속의 근대적 통상관계(近代內 部關係的朝貢體系)-『中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연구-(研究)〉14一文,雖 然提到此章程在宗屬關係上的意義等等,但並未對條約和章程本身的定義及其分 別在清朝外政次序上的意義作出詳細討論,此外,迄今為止,國內外學界似乎仍 未有對於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意義作出詳細探討的研 究。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清朝史料、檔案中出現的章程及其作用,以釐清在清代 中國對外關係中的章程之涵義。 本文試圖通過清朝中國同外國(與國、屬國)之間簽訂的條約與章程的交涉背 景、實際作用等側面,來探討條約與章程在清朝中國涉外事務上的意義與次序關 係,以明白清朝中國的固有外政次序及條約觀。在與國方面,主要以清初以來即 與中國簽訂條約的俄國,以及在 19 世紀中葉和清朝簽訂條約、在中國的締約與 國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英國為例;在屬國方面,主要以清初即為中國重要屬國 的朝鮮為例,來著手探討,藉由與國及屬國分屬不同國家名分的特點,分析清朝 對於兩者態度的異同之處,以觀察清朝中國的涉外次序。 二、清朝中國同與國俄羅斯、英國等簽訂的條約、章程及其涉外次序意義 (一) 清朝中國同與國俄羅斯簽訂的條約、章程 康熙二十八年中國與俄國簽訂尼布楚條約後,俄國成為清朝的「與國」,兩 國國交對等,而有清一代,中俄之間除了陸續簽訂了尼布楚條約、恰克圖條約、 中俄天津條約等條約之外,也分別在咸豐元年(1851)、同治元年(1862)簽訂了「伊 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陸路通商章程」等章程,由於簽訂章程的中俄為與國 關係,因此中俄兩國所簽訂的章程不存在宗屬關係中國家地位上下有別的次序涵 義,也就是說把「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陸路通商章程」稱作條約,也不 違背中俄國交地位的名分次序。那麼清朝為何把「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和 「陸路通商章程」稱為章程而非條約?筆者目前雖然尚未能找到清朝明示為何使 用章程字眼的史料,但或許通過檢討這兩個章程的締結目的與過程,能夠窺得其 中涵義。 (1)咸豐元年「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 「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於咸豐元年八月二十一日由伊犁將軍奕山 (1790-1878 年,1850-1854 年在任)、參贊大臣布彥泰(1791-1880 年,1850-1854 年在任)「奏定」。15 14 취안허슈(權赫秀),〈조공관계체제 속의 근대적 통상관계(近代內部關係的朝貢體系)-『中 國朝鮮商民水陸貿易章程』연구-(研究)〉,《동북아역사논총(東北亞歷史雜誌)》28 호(期),2010 年 6 月,頁 253-289。 15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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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朝統一新疆後,俄國也開始有機會透過往來新疆伊犁等地貿易的中亞商人 如中國屬國哈薩克、安集延、布魯特商人等與新疆地區通商,特別是在乾隆中後 期以後,俄國隊商不到北京,中俄貿易集中於恰克圖,但卻經常發生俄商違反恰 克圖通商規定,或是俄國未即時依照恰克圖通商約定處理積累的通商問題,因而 導致中國不滿,中國遂數度關閉恰克圖市場以迫使俄國遵守規定,而當恰克圖市 場關閉時,俄國為了交換中國商品,通過中亞商人從新疆交換,如乾隆五十四年 (1789)到五十七年(1792)恰克圖市場關閉,即是因為:「俄羅斯等不守定約,將為 匪賊犯,不遵共定章程辦理,是以停止恰克圖貿易,並嚴禁私販大黃出關」16。 亦即乾隆皇帝認為俄羅斯不遵守兩國所訂條約以及恰克圖通商章程,遂停止恰克 圖貿易,並以為俄羅斯人視大黃為必不可缺之物,為迫使俄羅斯妥善處理此次糾 紛,而嚴禁私販大黃出關。此次市場關閉期間,乾隆皇帝下令在新疆互市市場上, 「俄羅斯所產物件禁止不准入卡,大黃等物,不准出境」17「稽查由伊犁路徑回 歸阿克蘇之安集延回子等,有無私攜俄羅斯物件」18,可見乾隆晚期俄國已經可 以通過新疆交換商品,甚至逐步發展到俄商混同哈薩克等商人進入新疆互市市場 的情形。俄商此舉雖然違反中俄兩國恰克圖條約中不得在約定市場以外貿易的規 定,不過至少到了道光時期,這種現象早已行之有年,以至於俄國正式向中國提 出在新疆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三處增開陸路邊界互市市場的要求,中 國先是拒絕了此項要求,19但在俄國數度提請之後,終於同意命令伊犁將軍薩迎 阿(?-1857 年,1845-1850 年在任)查明俄羅斯於伊犁、塔爾巴哈台、喀什噶爾三 處貿易的可行性。結果中國由理藩院咨覆俄薩納忒衙門,認為「喀什噶爾一處, 實係距內地遙遠,商販稀少,恐貨物不敷易換」,因此只同意「於伊犁、塔爾巴 哈台二處添設貿易章程」,希望此通商章程能「彼此兩便,庶商民均霑利益,而 我大清國與貴國二百年和好之誼,亦可永久不渝矣。」20最後,再由中國伊犁將 軍、參贊大臣等人仿照哈薩克貿易章程,21與俄國使臣於咸豐元年簽訂「伊犁塔 爾巴哈台通商章程」,准許俄國商人至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貿易。 由上述介紹可知,中俄通過從康熙四十年代以來建立的兩國中央窗口,由理 藩院與薩那忒衙門聯繫22派員議定通商章程等事宜,再由中國地方涉外封疆大吏 與俄國派來新疆的使臣直接交涉締結。而「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是仿照哈 薩克貿易章程,並上奏皇帝而制定成的。哈薩克是中國屬國,與中國之間的通商 互市辦法或規則,都只能稱作章程,而且伊、塔兩地位於中國境內,其通商互市 秩序由中國自訂,因此通商互市辦法或規則稱作章程,亦屬自然。清朝中國地方 16 《清實錄》,高宗卷 1325,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下,壬午條,頁 943。 17 《清實錄》,高宗卷 1361,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下,壬寅條,頁 257。 18 《清實錄》,高宗卷 1361,乾隆五十五年八月下,丁丑條,頁 324。 19 《清實錄》,宣宗卷 443,道光二十七年六月,戊午條,頁 552。 20 理藩院咨覆俄薩納忒衙門「訂定通商章程由伊犂將軍等辦理」,道光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850 年 12 月 29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四國新 檔,01-02-010-01-019。 21 《清實錄》,文宗卷 7,道光三十年四月上,乙丑條,頁 132。 22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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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涉外封疆大吏與周邊國家訂定的文件,由封疆大吏協定文件內容後,交由中央軍 機處等相關官員審議,最後再由封疆大吏或中央相關官員上奏決議文件,取得皇 帝同意,這樣的文件一般也都稱為章程。這些或許是「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 稱作章程的理由。但此章程是對等國家之間的協議,相當於條約地位,因此其英 文版本名稱直接被稱為“Treaty of Kuldja,1851”。23 (2)同治元年「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由於璦琿條約變更了中俄在中國東北的國境,加上中俄兩國在恰克圖條約後 一百多年未更新兩國條約,而接受了西方外交如領事官與使節常駐等制度的俄國 也隨著西方國家的腳步,迫使中國接受了這些變化,因此中俄在咸豐十年(1860) 兩國「詳細檢閱早年所立和約,議定數條以固兩國和好、貿易、相助及預防疑忌 爭端」24而議定了北京條約。同治元年在北京,由「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王大 臣;大俄欽差全權二等御前大臣把」25議定的「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26在前 言中提到:「前因議定北京和約而通商章程及稅務條款並未核定,茲擬行會議, 彼此酌定所有陸路通商章程條款」27由此可知,此「陸路通商章程」正是作為規 定中俄北京條約中陸路通商的具體細則而議定的,此「陸路通商章程」的英文版 本名稱為“ Convention of Peking for the Land Trade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1862”。28“ Convention”一詞在英文中指涉及特定事項的國家之間的協議, 一般情況下其正式性略小於“Treaty”(條約)。

此後,中俄兩國隨著疆界及通商事務的變化,還曾幾度更新了「陸路通商章 程」,如同治八年「改訂俄國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款」29(“ Revised Convention of

Peking for the Land Trade between Russia and China,1869” )30、光緒七年「改訂陸路 通商章程十七條後附卡倫單」31(“ Regulations for the Land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1881”32)。

除了上述章程之外,還有光緒三十四年(1908)由中國吉林會議專員候補道杜 學瀛會同俄國東省鐵路公司總辦提督霍爾窪特、東省鐵路公司總辦之全權代辦達

23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Shanghai: the Statistical Dep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17) , p.70.

24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01.

25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27.

26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2。

27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27.

28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27.

29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3。

30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52.

31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3。

32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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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聶爾於哈爾濱商定鐵路公司在吉林指明地段內砍備應用木植材料「章程」33,此 文件並無正式題名,但在最後的第十四條寫道:「本合同應用華俄文繕寫兩份, 並附指明砍木地圖,彼此蓋印、畫押後,一分存吉林巡撫衙門,一分存東省鐵路 公司,遇有辯論,以華文為準。」34由此可見,由中國地方官員與外國公司簽訂 的「章程」=合同,正是王鐵崖所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其書中提到的「章程」 定義:「與外國企業、公司等訂立的各種章程、合同等」。這樣涉及西洋近代工業 革命下的產物之洋務事業或中外合辦事業的合同,大量出現在清末時期。 (二) 清朝中國同與國英國等歐美國家簽訂的條約、章程 由於鴉片戰爭後英國一直在清朝中國的締約與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中英之間的各種約章往往是其他締約國的濫觴,故本小節主要以英國與清朝簽訂 的約章為對象,但在有考察必要時,也旁及其他相關國家的約章。 (1)第一次鴉片戰爭後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中國與英國簽訂了 1842 年的江甯條約(“Treaty of Nanking, 1842” 35)、1843 年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等條約和章程,這些 條約和章程規範了中英兩國的國交和通商等關係,使得原來與中國沒有國交關係、 只來中國通商互市的「互市國」36英國,成為了中國的有約與國。其後英國不滿 意在華外交和通商狀況,又趁中國發生太平天國之亂時,與法國發動了第二次鴉 片戰爭,迫使中國於咸豐八年(1858)與俄美英法等國簽訂了天津條約。 與俄國的事例一樣,江甯條約之後作為清朝與國的英國同中國所簽訂的章程 也不存在宗屬關係中國家地位上下有別的次序涵義,因此把對等的中英兩國所簽 訂的章程稱作條約,也符合中英國交地位的名分次序。1842 年的江甯條約為戰 後和約,主要規範了中英兩國的政治外交關係以及英國的戰爭利益,如取得五口 通商及香港等等,並未包含具體的通商細則辦法,因此為了實施五口通商,兩國 又簽訂了王鐵崖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中題名為「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37 的協議文件,此文件在中國海關稅務司署編的中外約章中的中文題名為約本的 原名:「議定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英文題名為“General Regulations, under which the British Trade is to be Conducted at the Five Ports of Canton, Amoy, Fuchow, Ningpo, and Shanghai.”38

33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251-259.

34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 259.

35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351.

36 「凡四裔朝貢之國,曰朝鮮,曰琉球,曰越南,曰南掌,曰暹羅,曰蘇祿,曰緬甸,余國則

通互市焉」(《大清會典事例》,卷 39,禮部,主客清吏司)。

37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英國),頁 40-51。

38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Treaty of Tientsin(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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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事實上成為其後一年或數年中國陸續與美 國、法國、瑞典挪威等國締約的基礎約本,如中美約章的中文文本並未有正式的 題名,王鐵崖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標示的題名為「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而其英文文本則稱為“ Treaty of Wang-Hea, 1844” 39 (望廈條約)。此約章在條款 之前的前言中簡單提到了中美兩國締約的目的:「茲中華大清國、亞美理駕洲大 合眾國欲堅定兩國誠實永遠友誼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以為兩國 日後遵守成規,是以……」40前言之後的條款內容基本上是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海關稅則」的翻版,將此約章的前言定義與作為主體內容的通商章程條款視為一 體,則望廈條約無疑是個以通商章程為主體的友好通商條約。 與望廈條約同樣,中法 1844 年約章的中文文本也未有正式的題名,王鐵崖 編的《中外舊約章彙編》標示的題名也為「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英文文 本稱為“ Treaty of Whampoa, 1844” 41 (黃埔條約),此約章前言提到了兩國訂約目 的:「今大清國與大佛蘭西國以所歷久貿易、船隻情事等之往來,大清國大皇帝、 大佛蘭西國大皇帝興念及妥為處置,保護懋生,至於永久,因此兩國大皇帝酌定 議立和好、貿易、船隻情事章程,彼此獲益,根深柢固,是以兩國特派本國全權 大臣辦理……」42,此後的條款內容也都是通商章程,同樣將此約章的前言定義 與作為主體內容的通商章程條款視為一體,則黃埔條約也是友好通商條約。1847 年與瑞典挪威締結的「中瑞挪和約」(「中瑞挪廣州條約」)43前言寫道:「茲中 華大清國與大瑞典國挪威國等,欲堅定三國誠實永遠友睦之條約,及太平、和好、 貿易之章程,以為三國日後遵守成規,是以……」44與同美國簽訂的望廈條約幾 乎相同,可知也是友好通商條約。 在中國的約章文義中,美國、法國、瑞典挪威各自與中國之間的簽訂的約章 實質上是通商章程,徐宗亮等人編的《通商約章類纂》主要蒐集清朝同與國之間 的條約和章程,但這些從事洋務的清朝僚吏似乎尚未釐清此三個通商章程是否具 有「條約」性質,因此在編排與美國、法國立約(初次締約)年月時,並未提到 1844 年的望廈條約、黃埔條約,而是分別列了 1858 年的「美國和約三十款」(中美天 津條約)、「法國和約四十二款•和約章程補遺六款」(中法天津條約);45但卻把 1847 年與瑞典挪威締結的約章稱作「瑞典挪威國和約三十三條」,且編排入了

39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677.

40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677.

41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 771.

42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771.

43 沈呂巡、馮明珠主編,《百年傳承走出活路: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2011 年),頁 264。 44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2,總類下,訂約,頁 12。 45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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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與瑞典挪威的立約年月。46 無論如何,如前所述,這幾個國家在五口通商以及外交方面的待遇,因為「一 體均霑」的緣故,基本上皆與英國同等,都是清朝中國的與國。第二次鴉片戰爭 爆發的咸豐八年(1858),美國使臣試圖進京謁見皇帝,咸豐皇帝為了不與美國使 臣見面,說道:「咪唎堅既是與國,款待之禮,例所不載」47,可知在中美簽訂 天津條約以前,咸豐皇帝已視美國為清朝與國,也就是認為中美 1844 年的通商 章程具有條約的地位,因此美國已經是中國與國。故,筆者以為,十九世紀四十 年代中國同美國、法國、瑞典挪威等國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及海關稅則」,作 為友好通商條約,具備了條約的地位。 (2)第二次鴉片戰爭後 因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兩國於 1858 年簽訂了天津條約,第一款規定:「江 甯所定和約仍留照行,廣東所定善後舊約並通商章程現在更章,既經併入新約, 所有舊約作為廢紙。」(The Treaty of Peace and Amity between the two Nations, signed at Nanking on the twenty-ninth day of August, in the year eighteen hundred and forty-two, is hereby renewed and confirmed. The Supplementary Treaty and General Regulations of Trade having been amended and improved, and the substance of their Provisions having been incorporated in this Treaty, the said Supplementary Treaty and General Regulations of Trade are hereby abrogated.)48由此可知,中英天 津條約實際上是更新了中英 1843 年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中英天津 條約此處英文版本對於「章程」的稱法與 1843 年的「章程」相同,都是“General Regulations”。

中英在天津簽約之後,雙方代表又在上海簽訂了關於通商與關稅的具體細則: 「通商章程善後條約」(“Agreement Containing Rules of Trade, made in Pursuance of Article XXVI of the Treaty of 26th June 1858”)49

,此處英文版本的題名則反映了 「章程」在中文中具有的「規則」、「規定」的涵義。 此外,中英之間尚有圍繞特定事項所簽訂的章程,如為了配合五口通商,英 國商人需要居住於上海等開放通商的港口,於是 1845 年由中國蘇松太道宮慕久 (1788-1848 年)和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George Balfour,1809-1894 年)達成協議, 簽訂了「上海租地章程」。50 此後與中國締約的國家,如需居住於租界時,亦大 多由租界所在地的中國地方官員與外國領事等簽訂章程。又如英法兩國曾為招攬 華工,於同治五年(1866)與中國簽訂「續定招工章程條約」(“ Convention to Regulate the Engagement of Chinese Emigrants by British and French Subjects”)51

46 [清]徐宗亮等編,《通商約章類纂》,卷 1,總類上,各國立約年月,頁 4。

47

《清實錄》,文宗卷 250,咸豐八年夏四月上,癸丑條,頁 873。

48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 “Treaty of Tientsin(1858)”,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405.

49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China(中國海關稅務司署)ed.,“Treaty of Tientsin(1858)”,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p.422 -428.

50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上海租地章程(英國),頁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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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等,也是圍繞特定事項所簽訂的章程。 和前述吉林省與俄國東省鐵路公司簽訂的砍木章程同樣,清末在涉及西洋近 代工業革命下的產物之洋務事業、中外合辦事業乃至於中國涉外借款等等事項的 合同,也存在於中國與英國之間,如光緒二十二年(1896)「英德兩國借款草合同」 前言寫道:「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代中國國家向匯豐銀行暨德華銀行代英德銀 行總會訂立借款草合同章程。」52、隨後簽訂的「英德借款詳細章程」前言寫道: 「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代中國國家,向匯豐銀行暨德華銀行代英德銀行總會, 訂立借款合同。」53這是由總理衙門出面與英德銀行集團交涉借款的合同,無論 最後文件的題名是否為「章程」,因為其中一方為公司,故其實際性質都是合同。 又如光緒二十五年(1899)「四川礦務華洋合辦章程」54,其第一款寫道:「四川礦 務局設立華益公司招商會同公司,扣立合同,……所有合同內事理及總局奏定章 程,兩公司均宜遵守。」55簽訂的雙方都是公司,所以這個「章程」實際上也是 合同。 三、清朝中國同屬國朝鮮簽訂的章程及其涉外次序意義 崇德二年(1637),朝鮮向清朝稱臣,兩國建立了宗屬關係,分屬君臣,因此 理論上朝鮮與中國的一切關係均由中國制訂。兩國既然分屬君臣,則中國對內政 機構制訂的各種規定、辦法通稱為「章程」的文書用法,也適用於中國與朝鮮往 來的各種規定上,如兩國在柵門、義州的邊民互市,嘉慶年間,朝鮮官員曾上啟 國王:「邊門交易,仍舊章程辦理事,盛京禮部咨文出來矣。」56由此可知,一 直按照與中國的邊民互市章程辦理。 和前述提到的「哈薩克貿易章程」一樣,哈薩克是中國屬國,與中國之間的 通商互市辦法或規則,都只能稱作章程。這種情形普遍存在於清朝與眾屬國之間, 如中國與安南之間的互市市場,自清初兩國建立宗屬關係後存在互市章程,但中 越間的互市,曾幾度因安南內亂等因素而中斷,每當中斷後再開市場,兩國都得 重新商議互市章程。57如因黎、阮戰爭和送星廠發生華僑礦工械鬥事件,而在乾 隆四十年到(1775)乾隆五十六年(1791)間關閉過互市市場,在黎、阮戰爭中勝利 的阮光平,於接受清朝冊封之後,向清朝要求再次開放互市,乾隆五十六年,由 兩廣總督福康安(1753-1796 年,1789-1793 年在任)等人負責與安南會商互市章程, 「於復舊之中參以新議,於招徠之內嚴立章程,計共一十六條」後上奏皇帝,「伏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2nd edition, Vol. 1, pp.467 -477.

52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英德兩國借款草合同(英德),頁 638。 53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英德借款詳細章程(英德),頁 641。 54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四川礦務華洋合辦章程(英國),頁 879-883。 55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四川礦務華洋合辦章程(英國),頁 879-880。 56 [朝鮮]《承政院日記》,冊 105,純祖十二年(嘉慶十七年,1812)二月二十六日條。 57 參考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25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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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乞皇上睿鑒,敕部議覆施行」,58以兩廣總督等人上奏、中央相關部門覆議後再 回奏皇帝,取得皇帝允准後施行的形式,制定了中國與安南的通商章程。又如咸 豐三年(1853),駐藏大臣穆騰額等上奏「廓爾喀與唐古忒分界章程」,以漳木鐵 索橋為界,將記爾巴及甲玉兩處,歸廓爾喀管理,以息爭端。此章程經軍機處大 臣會同理藩院覆議後,認為查辦尚為周密,應如所奏辦理,皇帝也許可了此章程。 59 可見廓爾喀(今尼泊爾)作為中國屬國,其與中國西藏(唐古忒)之間的疆界糾紛, 係由中國封疆大吏的駐藏大臣具體調查後,草擬分界章程,再由中央相關大臣或 機構覆議章程後,回奏皇帝,取得皇帝允准,最終制定了奏定分界章程。 十九世紀後半葉,隨著西力東漸,朝鮮面臨西方國家要求開國通商的壓力也 日漸加大,光緒五年(1879),日本併吞琉球,清朝對於日本的疑懼達到高峰,為 了避免朝鮮重蹈琉球覆轍,並在西力東漸與日本虎視眈眈的險惡環境下保護屬國 朝鮮,同年七月,總理衙門試圖通過北洋大臣李鴻章(1823-1901 年)密勸朝鮮與 西方諸國締約通商,試圖利用國際均勢的對策,限制日本的野心,以求化險為夷。 歷經多方勸導、幾度努力後,朝鮮終於轉變方針,願意接受清朝勸告,與美國展 開締約交涉,隨後在中國北洋大臣李鴻章及其僚屬的協助下,朝鮮陸續與美英德 等國締約,開啟了朝鮮的開國、開港通商之路。60 朝鮮開國、開港後,列國得與朝鮮進行海路通商,清朝與朝鮮之間的通商關 係,也必須重新訂定新的章程。光緒七年(1881),朝鮮仿中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 衙門成立了統理機務衙門。翌年,統理機務衙門通商司主事魚允中(1848-1896 年) 與李祖潛前往中國,打算變通與中國之間的事大關係,其具體內容是變更使節往 來及咸鏡北道互市時的供應繁費,以及在彼此已開放各港互相貿易。61其後,在 中國北洋大臣李鴻章的指導下,由津海關道周馥(1837-1921 年)以及候選道馬建 忠(1845-1900 年)與魚允中等人接洽商議,而關於朝貢禮儀等事,則由禮部審議。 李鴻章命令周馥、馬建忠等人草擬通商章程,他們「參稽會典掌故,詳考萬國公 法,凡屬邦往來、貿易之限,有非各與國所可比擬者,因酌定水陸貿易章程八條, 內有變通舊制、斟酌時宜之處,務期彼此兩有利益,而仍不悖屬國交涉之體統」, 62 最終於光緒八年八月三十日「奏進」,九月十二日總理衙門覆核奏准,魚允中 將此章程持歸朝鮮。63 當交涉此水陸貿易章程時,魚允中因章程內容與朝鮮同歐美國家所締結之條 約不同,擔心他國援以為例,對此,周馥、馬建忠回覆: 58 《明清史料》,庚編,第二本,《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 59 《清實錄》,文宗卷 116,咸豐三年十二月下,丁酉條,頁 838-839。 60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227-229。 61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清代中韓關係論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 頁 150。 62 署北洋大臣李鴻章函總署「與朝鮮魚允中議妥中朝通商章程入奏」,光緒八年八月三十日(1882 年 10 月 11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朝鮮檔, 01-25-010-02-010。 63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頁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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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寄來節略內有云:貿易章程與各國有不同處,雖曰體制不得不然,此與事 大典禮自是殊觀,竊慮各國援以為例等語。愚意不然,夫既曰事大,必有 小大相維之,非僅恃空虛之典禮,要恃有寔在之名分,故公法內,凡攸關 藩屬朝貢之國,所定貿易往來之限,有非與國所可比擬者,執事慮貿易章 程不同之處,他國或援以為例,是未知夫名實之所在。他國所定者,條約, 必俟兩國之批准而後行,茲所定者,章程,乃朝廷所特允,一為彼此互訂 之約章,一為上下所訂之條規,其名異,而其實故不同也。……64 根據周馥以及馬建忠的看法,此項章程是中國特別與屬國朝鮮簽訂的,既是中國 朝廷特允的,和與國所訂的條約在名實上均不同,而此章程的訂立也符合當時的 國際公法。周馥、馬建忠的看法符合清朝對於同屬國間的「章程」之理解與運用 程序,亦即分屬君臣的宗屬兩國所簽訂的約章文件,僅需由涉及該屬國的封疆大 吏負責與該國陪臣會商,其後擬定章程上奏,再由與此章程相關的中央機構(此 例為總理衙門與禮部)覆核並再度奏准,最後頒下屬國遵行。這樣體現宗屬上下 名分次序的奏定章程,也和前述提到的中國與哈薩克、安南、廓爾喀等屬國的議 定程序相符。可見清朝中國對於與屬國往來的體制嚴明,且從清朝前期以迄清末 一脈相承。 光緒八年奏進的「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由魚允中將此章程持歸朝鮮後,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朝鮮國王現遵奏定章程,派員駐紮天津,照料朝鮮商民。」 65 又,「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第五條協議改革向來的互市,定於鴨綠江對 岸柵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琿春與會寧二處,聽邊民隨時往來交易,「其 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稟請奏定。」66 因此隨後中、朝兩國依據此條規定重新制定了兩國邊境市場的章程,亦即「奉天 與朝鮮邊民交易章程」、「吉林朝鮮商民貿易章程」。邊民互市章程事屬地方交 涉,因此必須由地方官員參與章程內容協定,如「奉天與朝鮮邊民交易章程」事 涉「根本重地,法制禁令有萬難變易之處,實非他省所得深知。……嗣後有關奉 省事宜,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如何會商,應咨照盛京將軍、奉天府府尹,公同斟 酌,再行定議具奏。」67最後此章程由中國二品銜奉天全營翼長東邊兵備道陳本 植與朝鮮國西北經略使魚允中簽訂。68 64 署北洋大臣李鴻章函總署「與朝鮮魚允中議妥中朝通商章程入奏」,附錄「照錄津海關周道、 候選馬道覆魚允中節略」,光緒八年八月三十日(1882 年 10 月 11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檔案館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朝鮮檔,01-25-010-02-010。 65 《清實錄》,德宗卷 183,光緒十年五月上,乙亥朔條,頁 554。 66 [朝鮮]《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卷 19,高宗十九年(光緒八年,1882)十月庚午(十七日) 條。 67 盛京將軍崇綺等片「會商中韓邊民貿易章程應咨照奉省疆吏公同斟酌」,光緒八年十一月十四 日(1882 年 12 月 23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 朝鮮檔,01-25-011-01-022。 68 [朝鮮]《朝鮮王朝實錄》,高宗卷 20,高宗二十年(光緒九年,1883)十二月己酉(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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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朝鮮開國之後,許多涉外事務及西洋近代工業革命產物下的新興事業均仰賴 中國幫助,例如建設電報線,即由中國電報局代為建設,兩國並為此於光緒十二 年(1886)簽訂了「七條章程」69的合同,由中國代建漢義電報線,次年朝鮮又想 添設南路的釜山電報線,「查照上年原定合同第三條,二十五年之內朝鮮政府有 欲廓充添設之處,必須仍由華局承辦,以免紛歧」,於是由中國「駐紮朝鮮總理 交涉通商事宜三品銜升用道袁世凱」等人與朝鮮「督辦交涉通商金允植」簽立了 「華電局與朝鮮外署續立釜山設立電線合同」。70 順帶一提,關於中國代建朝鮮電報線的合同,在王鐵崖所編的《中外舊約章 彙編》中刊載的題名為「釜山電線條約」,此約章及其後與之類似的「元山電線 條約」之附註寫道,並未找到漢文原本,而是譯自日本《東亞關係特種條約彙纂》, 71 顯然是因一時找不到中文原本合同,只好隨著《東亞關係特種條約彙纂》72的 誤用,把「合同」視為「條約」而導致的錯誤。這樣在中國的外政秩序下,由中 國電報局與朝鮮涉外事務機構所簽訂涉及洋務事業的「合同」,其內容也符合《中 外舊約章彙編》所謂中國(國家或官方)「與外國企業、公司等訂立的各種章程、 合同等」73的概念,只是在此處成了朝鮮官方與中國企業的合同。或許《東亞關 係特種條約彙纂》的日本人編者不懂清朝中國對於「條約」在對外關係次序上的 意義,但應該意識到涉外或洋務事業的合同並非條約,所以才把書名取作「特種 條約」。 甲午戰後,日本以戰勝國的姿態,在馬關條約第一款規定:「中國認朝鮮為 獨立自主國。廢除貢獻典禮」74,斷絕了中國與朝鮮的宗屬關係。此後直至再締 結國交之前,中國與朝鮮不存在國交關係。朝鮮打算和清朝中國重新訂立對等的 條約,但因敗戰而被迫放棄宗主權的清朝卻尚無法忘懷過去的宗屬關係,不願與 朝鮮締結條約,只打算簽定通商章程,遂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豫籌朝鮮通商辦 法,擬訂通商章程,准設領事,不立條約,不遣使臣,不遞國書,中國派總領事 一員駐紮朝鮮都城,代辦使事,以存屬國之體。」75當時駐劄韓國的委辦朝鮮商 務總董唐紹儀(1896 年年底以後為駐紮朝鮮總領事),負責執行此項任務,他以當 時朝鮮高宗移居俄國公使館(即「俄館播遷」,1896 年 2 月至 1897 年 2 月)為由, 否認朝鮮的獨立國地位,認為在俄館播遷的情況下,朝鮮沒有對等締約的資格。 條。 69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總署「咨報朝鮮義釜兩線現議均由華局主持聯絡各情形由」,光緒十三年 四月九日(1887 年 5 月 1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 案,朝鮮檔,01-09-010-08-003。 70 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報總署「咨報朝鮮議設南路電線續立合同抄摺呈閱由」,光緒十三年四月九 日(1887 年 5 月 1 日),(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檔案,朝 鮮檔,01-09-010-08-004。 71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釜山電線條約(朝鮮),頁 504-505;元山電線條約, 頁 558-559。 72 東亞同文會編纂,《東亞關係特種條約彙纂》,東京:丸善書店,1904 年。 73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編輯說明,頁Ⅰ。 74 《清實錄》,德宗卷 364,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下,甲午條,頁 759。 75 《清實錄》,德宗卷 396,光緒二十二年冬十月,丁丑條,頁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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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馬關條約後的兩三年,由於中國與朝鮮對於締約的立場差距太大,使得兩國之間 的締約交涉遲遲無法進展。76 直到光緒二十四年(1898)六月,光緒皇帝諭令接受該國的請求,簡派徐壽朋 (?-1901 年)為駐劄該國欽差大臣,77兩國之間的締約交涉才有了進展。翌年(1899) 年初,徐壽朋前往韓國赴任,向高宗呈遞國書,國書內容提到:「比年環球各國, 均以自主、自保為公義。是以光緒二十一年中日馬關條約第一款,中國議明朝鮮 國獨立自主」。78這是由總理衙門大臣張蔭桓(1837-1900 年)與馬建忠合作起草的 國書,象徵清朝正式承認韓國的獨立地位。79同年 9 月締結了「清韓通商條約」。 由條約內容可知,此通商條約完全對等,條款基本上也符合當時清朝與其他與國 之間現行的往來關係。由於清韓關係由宗屬轉變為對等的與國,從此約中可以看 到兩國之間的固有通商、外政關係之改變,例如,原本宗屬之間的海難救助,均 由海難發生地國免費義務進行救助,在此約中的規定也與清朝同其他與國所訂立 的條約一樣,改由船主或(遭難船)本國負擔救助費用(第十款);又,先前兩國締 結的宗屬之間的陸路通商章程已不適用,必須重新訂立章程(第十二款)等等。80而 第十二款所謂的新章程,自然屬於對等國家之間的章程。「清韓通商條約」的締 結,宣告了中國從前的屬國朝鮮得以成為與國韓國。 四、結語 通過對比清朝中國同「與國」俄羅斯、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的條約、章 程的締結背景及其作用,可以確認清朝中國同與國之間締結的「章程」大致有幾 層涵義:第一,作為等同於條約地位的「友好通商條約」,如十九世紀四十年代 中國同美國、法國等國簽訂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第二,作為條約規 定的具體施行細則、辦法,如為了執行中英江甯條約的五口通商規定,兩國簽訂 了「議定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又如中俄咸豐十年議定了北京 條約後,於同治元年又議定的「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也是作為規定中俄北京 條約中陸路通商的具體細則而議定的。第三,作為兩國之間圍繞特定事項所簽訂 的章程,如中英兩國在 1845 年簽訂的「上海租地章程」、中國與英法兩國於同治 五年(1866)與中國簽訂的「續定招工章程條約」等等。第四,清末在涉及西洋近 代工業革命下的產物之洋務事業、中外合辦事業乃至於中國涉外借款等等事項, 由中國官員或公司與外國公司之間簽訂的實際上為「合同」性質的章程。 以上這些章程的涵義,無論是否等同於(通商)條約,或作為執行條約規定的 76 關於締結清韓通商條約前後的詳細過程,可參考岡本隆司,〈韓国の独立と清朝の外交:独立 と自主のあいだ〉(《中国近代外交の胎動》,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2009 年),頁 161-180 。 77《清實錄》,德宗卷 422,光緒二十四年六月下,戊申條,頁 535。 78 茅海建,《戊戌變法史事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 年),頁 457-458。 79 岡本隆司,〈韓国の独立と清朝の外交:独立と自主のあいだ〉,頁 173。 80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頁 241。

(17)

15 具體施行細則、辦法,或只是圍繞特定事項的協議,乃至於涉及洋務事業的公司 合同,也無論簽訂雙方是否均為國家派出全權大臣,或地方官員與領事,或一方 為官員、一方為公司,或雙方均為公司等等,其章程在中國的涉外次序上都是對 等的。 以上幾個「章程」涵義,在中國海關稅務司署編輯、翻譯的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一書中,通常相應被翻譯成英

文的“ Treaty”,或“Convention”“(General) Regulation(s)”、“Agreement”等字眼。 此外,通過考察清朝中國同屬國朝鮮等國的章程之締結背景與作用,可知章 程還有一個涵義,即作為中國與屬國之間的章程。中國與屬國之間的章程,無論 是通商章程,或作為執行通商章程規定的具體施行細則、辦法,乃至於涉及洋務 事業的合同,在中國的涉外次序上都是上下有別的、不能對等的。這些章程,最 終均由宗主國官員上奏皇帝後,再將奏定或欽定的章程頒發給屬國,屬國則須遵 旨執行。 由章程的締結目的、作用以及簽訂雙方的層級等等,可以看到清朝中國在對 外關係上的多樣性,並且在多元的對外關係中,呈現出清朝作為中華帝國層次嚴 明的涉外次序,從清初直至清末,未曾混淆。

(18)

105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廖敏淑 計畫編號: 105-2410-H-004-065-計畫名稱: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意義 成果項目 量化 單位 質化 (說明:各成果項目請附佐證資料或細 項說明,如期刊名稱、年份、卷期、起 訖頁數、證號...等)         國 內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0 篇 研討會論文 1 第六屆近代中外關係史國際學術研討會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1 章 〈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 次序上的意義〉,《近代中外關係史研 究》第7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7年9月,頁57-74)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智慧財產權 及成果 專利權 發明專利 申請中 0 件 已獲得 0 新型/設計專利 0 商標權 0 營業秘密 0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0 著作權 0 品種權 0 其他 0 技術移轉 件數 0 件 收入 0 千元 國 外 學術性論文 期刊論文 0 篇 研討會論文 0 專書 0 本 專書論文 0 章 技術報告 0 篇 其他 0 篇 智慧財產權 及成果 專利權 發明專利 申請中 0 件 已獲得 0 新型/設計專利 0 商標權 0 營業秘密 0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0

(19)

著作權 0 品種權 0 其他 0 技術移轉 件數 0 件 收入 0 千元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本國籍 大專生 0 人次 碩士生 0 博士生 0 博士後研究員 0 專任助理 0 非本國籍 大專生 0 碩士生 0 博士生 0 博士後研究員 0 專任助理 0 其他成果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果如辦理學術活動 、獲得獎項、重要國際合作、研究成果國 際影響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術發展之具體 效益事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列。)  

(20)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簡要敘述成果是否具有政策應用參考

價值及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100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請於其他欄註明專利及技轉之證

號、合約、申請及洽談等詳細資訊)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200字為限)

本研究已經於2016年8月在北京舉行的第六屆近代中外關係史國際學術研討會

上發表,並獲得審查通過,以〈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的

意義〉為題,刊登於《近代中外關係史研究》第7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

社,2017年9月,頁57-74)。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值

(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500字

為限)

迄今為止,國內外學界仍未有對於清朝同外國簽訂的條約與章程在外政次序上

的意義作出詳細探討的研究,對於清朝固有的外政秩序與條約觀的認識仍舊模

糊不清,也不明瞭「條約」和「章程」的定義及其分別在清朝固有的外政秩序

與條約觀中的次序等作用。本研究通過清朝中國同外國(與國、屬國)之間簽訂

的條約與章程的交涉背景、實際作用等側面,來探討條約與章程在清朝中國涉

外事務上的意義與次序關係,可以明白清朝中國的固有外政次序及條約觀,並

理解「條約」和「章程」的定義及其次序作用。由章程的締結目的、作用以及

簽訂雙方的層級等等,可以看到清朝中國在對外關係上的多樣性,並且在多元

的對外關係中,呈現出清朝作為中華帝國層次嚴明的涉外次序,從清初直至清

末,未曾混淆。本研究能夠增進學界對於清朝固有的外政秩序與條約觀的認識

,有助於理解清朝中國做為區域大國在處理外政次序的特徵,以及理解清朝在

應對近代西洋國際秩序時的所作出的判斷與決策之依據,是重要的研究貢獻。

(21)

4. 主要發現

本研究具有政策應用參考價值:□否 ■是,建議提供機關外交部,文化部,教

育部,

(勾選「是」者,請列舉建議可提供施政參考之業務主管機關)

本研究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否 □是 

說明:(以150字為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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