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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總計畫暨子計畫三:水資源面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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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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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總計畫暨子計畫三:水資源面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

量及政策環評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I)

計畫類別: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621-Z-002-016-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暨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童慶斌

共同主持人: 廖述良,葉欣誠,陳慶和,林裕彬

計畫參與人員: 陳韻如、陳思瑋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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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永 續 發 展 之 含 意 為 在 不 導 致 生 態 環 境 退 化 下 持 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的 手 段,確 保 各 項 發 展 所 導 致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本 研 究 依 據 此 觀 念 建 立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架 構,以 提 供 管 理 者 一 個 管 理、審 查 與 監 測 的 機 制,並 分 別 探 討 建 立 水 質 與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分 析 方 法 與 基 準。研 究 中 以 單 位 面 積 負 荷 作 為 水 質 管 理 的 依 據 , 並 且 也 是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相 互 承 接 的 準 則。並 研 擬 落 實 單 位 面 積 負 荷 於 環 評 制 度 可 能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解 決 方 案 。 本 群 體 計 畫 為 三 年 度 計 畫,此 為 第 一 年 計 畫 成 果,主 要 是 說 明 水 質 與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分 析 與 基 準 之 研 擬 , 並 以 案 例 說 明 之 。 在 水 質 方 面, 則 是 依 據 頭 前 溪 流 域 特 性 建 立 一 假 設 流 域, 在 多 目 標 規 劃 下, 評 估 在 不 同 目 標 函 數 的 權 重, 其 總 量 分 配 之 結 果。 在 水 量 評 估 方 面, 建 立 水 資 源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評 估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並 選 擇 淡 水 河 流 域 為 評 估 案 例 , 推 估 其 系 統 最 大 供 水 能 力 ( 承 載 力 ), 並 評 估 在 不 同 氣 候 變 遷 下,其 對 供 水 系 統 永 續 性 之 影 響。以 提 供 管 理 者 因 應 在 氣 候 變 遷 下 , 對 水 資 源 分 配 與 管 制 可 提 早 進 行 規 劃 與 提 出 預 防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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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ans continuously supporting development without degrading ecosystems, which can use the total quantity control measure to insure that cumulative impacts from all projects will not exceed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Based on the concept, this study proposes a framework of sustainabl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discusses the principles of total quantity control for both water quantity and quality. This framework includes mechanism of management, investigation and examination of water environment. A manager can use the framework to analyze the total of water quality and quantity. The unit area pollutant load introduced in this study is the criterion of water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an be applied to link SEA and EIA. The possible difficulties and solutions to apply the unit area pollutant load in practice are also addressed.

This is a three year project, and this year is the first year. The analysis of water quantity and quality in the total quantity control method as well as their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have been discussed in this year. The TouChen River was taken for an example to explain the total quantity control method. The results indicate the different weights for a multi-objective problem will affect the allocation of carrying capacity. In the aspect of water quantity, a system dynamics model for evaluating cumulative impacts and carrying capacity for a water supply system is built. The TanHsui River is taken as an example. The model is applied to evaluate maximum potential water supply as carrying capacity, and the climate change impacts are also evaluated. The study of climate change impacts provides decision makers to prepare response strategies in ad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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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面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

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計畫

目 錄

頁次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前言

1.1 計畫緣起 ... 1-1 1.2 計畫目標與工作項目 ... 1-2 1.3 研究架構與章節說明 ... 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台灣水資源環境介紹 ... 2-1 2.2 水資源總量管制文獻回顧 ... 2-3 2.3 水污染管制方法之探討 ... 2-4 2.4 水質模式適用性探討 ... 2-9 2.5 水資源供水模式探討 ... 2-16

第三章 水資源環境管理架構

3.1 政策環評、計畫環評、與總量管制之相互關係 ... 3-1 3.2 管理、審查、與監測機制 ... 3-2 3.3 水資源環境管理決策支援系統說明 ... 3-5

第四章 水體水質總量管制分析與基準研擬

4.1 水質承載力與累積性衝擊之評估 ... 4-1 4.2 水質總量管制模式之建立 ... 4-2 4.3 污染排放總量分配之原則 ... 4-4 4.4 總量管制策略之建立 ... 4-9 4.5 案例分析 ...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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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落實水質總量管制可能遭遇之問題與解決方案

5.1 流域水質總量管制 ... 5-1 5.2 點源污染為主之管理模式 ... 5-2 5.3 非點源污染之特性 ... 5-3 5.4 總量管制考量非點源污染可能方式與遭遇之問題 ... 5-3 5.5 小結 ... 5-6

第六章 水資源總量管制分析與基準研擬

6.1 水資源系統之累積性影響與承載力 ... 6-1 6.2 水資源永續指標與評估模式... 6-3 6.3 永續性評估... 6-5 6.4 水量總量管制策略 ... 6-11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7-1

參考文獻

附錄一 ... 附錄 1-1

附錄二 ... 附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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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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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1

第三階段各年度之主要工作項目

...1-4

表 3.2.1 環境管理制度之說明 ...3-3

表 4.5.1 集污區各項土地利用面積表...4-11

表 4.5.2 各集污區之間的衝擊係數表...4-11

表 4.5.3 目標函數各項權重表 ...4-12

表 4.5.4 Case 1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3

表 4.5.5 Case 2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3

表 4.5.6 Case 3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4

表 4.5.7 Case 4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4

表 4.5.8 Case 5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4

表 4.5.9 Case 6 的結果(單位面積污染負荷量)...4-14

表 6.3.1 SRES 情境資料之 A2 情節分析結果...6-8

表 6.3.2 SRES 情境資料之 B2 情節分析結果...6-8

表 6.3.3 IS92a 情境資料之 GG_A1 情節分析結果 ...6-8

表 6.3.4 IS92a 情境資料之 GS_A1 情節分析結果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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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錄

頁次

圖 1.3.1 研究架構...1-6

圖 3.2.1 總量管制流程...3-4

圖 3.3.1 決策過程之各個原件 ...3-8

圖 3.3.2 決策支援系統...3-9

圖 4.1.1 河川水質承載力推估流程 ...4-2

圖 4.2.1 總量管制之評估架構 ...4-4

圖 4.4.1 總量管制落實之決策流程 ...4-10

圖 6.2.1 永續發展指標...6-5

圖 6.3.1 氣候變遷影響評估流程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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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計畫緣起、目標與工作項目說明

1.1 計畫緣起

地 球 只 有 一 個 , 在 人 類 不 斷 的 被 開 發 利 用 大 自 然 的 資 源 情 形 之 下 , 原 本 保 持 的 平 衡 狀 態 已 不 復 存 在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熱 帶 雨 林 的 面 積 逐 漸 減 少 、 臭 氧 層 破 洞 持 續 擴 大 、 北 極 冰 架 不 斷 融 化 等 等 現 象 的 發 生 , 要 回 覆 以 往 的 平 衡 已 不 可 能 。 人 類 與 大 自 然 實 為 生 命 之 共 同 體 , 因 人 類 不 當 的 使 用 資 源 , 造 成 愈 來 愈 嚴 重 的 生 存 發 展 的 環 境 破 壞 , 管 理 者 應 正 視 破 壞 所 發 生 的 各 種 災 害 及 問 題 , 瞭 解 大 自 然 之 供 需 平 衡 關 係 , 找 出 適 當 的 管 理 方 式 , 使 資 源 的 可 再 利 用 且 能 綿 延 不 絕 , 是 全 球 目 前 的 重 要 課 題 。 從 水 資 源 的 角 度 來 看 , 水 為 維 繫 地 球 上 所 有 生 態 體 系 運 作 所 必 備 之 物 質 , 人 類 的 各 項 發 展 與 水 息 息 相 關 , 台 灣 過 去 水 資 源 開 發 方 案 多 從 需 求 面 的 角 度 出 發 , 優 先 滿 足 需 水 之 要 求 , 忽 略 了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及 壓 力 , 再 加 上 經 濟 社 會 的 快 速 發 展 , 需 水 量 的 上 升 , 使 得 水 資 源 的 供 給 已 是 捉 襟 見 肘 , 許 多 發 展 也 因 此 受 限 於 水 資 源 供 給 而 遲 緩 。 另 外 , 在 水 體 水 質 方 面 , 因 過 度 的 運 用 有 限 的 自 然 資 源 與 大 量 污 染 排 放 , 導 致 台 灣 自 然 環 境 所 遭 受 的 破 壞 更 形 嚴 重 , 對 環 境 問 題 更 不 容 忽 視 。 在 1980 年 3 月 , 聯 合 國 大 會 向 全 球 發 出 呼 籲 :「 必 須 研 究 自 然 的 、 社 會 的 、 生 態 的 、 經 濟 的 以 及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體 系 中 的 基 本 關 係 , 確 保 全 球 的 永 續 發 展 」, 所 謂 的 永 續 發 展 , 聯 合 國 布 倫 特 蘭 委 員 會 (Brundtland Commissi on)於 19 87 年 提 出「 永 續 發 展 」基 本 意 義 為「 能 滿 足 當 代 的 需 要 , 而 同 時 不 損 及 後 代 子 孫 滿 足 其 本 身 需 要 的 發 展 」, 其 中 的 含 意 是 在 不 導 致 生 態 環 境 退 化 下 持 續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 利 用 總 量 管 制 的 手 段 來 確 保 各 項 發 展 所 導 致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環 境 破 壞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活 動 有 密 切 關 連 , 如 何 在 其 中 取 得 一 個 平 衡 點 ,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 是 目 前 最 重 要 之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與 環 境 管 理 課 題 。 維 持 可 持 續 發 展 則 必 須 限 制 發 展 所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不 可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由 高 階 決 策 過 程 中 ,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與 精 神 整 合 於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簡 稱 政 策 環 評 ) 中 ,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 有 效 進 行 環 境 管 理 , 以 合 理 分 配 與 使 用 環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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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載 力 。 為 能 達 到 以 系 統 性 的 管 理 方 式 , 建 立 一 個 上 下 策 略 與 制 度 能 相 互 承 接 的 管 理 環 境 理 系 統 , 較 高 之 位 階 的 政 策 環 評 ( SEA ) 階 段 , 建 立 總 量 分 析 與 管 制 基 準 ,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 再 依 據 政 策 環 評 之 結 果 作 為 管 理 之 基 準 。 本 研 究 群 體 於 過 去 在 永 續 會 第 一 階 段( 1998~2001 年 )之 研 究 成 果『 水 土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體 系 與 評 量 方 法 之 建 立 』 已 完 成 永 續 發 展 與 永 續 指 標 之 相 關 定 義 與 評 估 方 式 之 建 立 , 並 利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建 立 水 資 源 系 統 以 作 為 評 估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性。第 二 階 段 (2001~2004 年 )之 為 建 立『 環 境 承 載 力 、 總 量 管 制 與 政 策 環 評 理 論 與 實 務 發 展 之 研 究—環 境 永 續 性 評 估 、 管 理 程 序 與 方 法 之 建 立 』, 完 成 永 續 發 展 、 政 策 環 評 與 承 載 力 相 互 間 之 關 係 , 並 對 國 內 所 採 用 之 政 策 環 評 矩 陣 進 行 初 步 之 修 正 建 議 , 後 續 將 建 立 合 適 之 政 策 環 評 評 估 程 序 與 項 目 , 以 提 供 計 畫 環 評 審 查 之 依 據 。 本 群 體 目 前 正 在 執 行 第 三 階 段( 2005~2007 年 )之 研 究 計 畫 為「 環 境 永 續 性 評 價 與 管 理 — 環 境 承 載 力 及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量 與 政 策 環 評 、 總 量 管 制 之 相 關 性 研 究 」, 而 本 子 計 畫 根 據 分 工 將 注 重 於 水 資 源 面 向 之 研 究 , 其 中 包 含 水 質 與 水 量 之 評 估 。 於 此 第 一 年 計 畫 成 果 中 , 主 要 是 說 明 水 質 與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分 析 與 基 準 之 研 擬 , 並 以 案 例 說 明 之 。

1.2 計畫目標與工作項目

本 研 究 為 三 年 度 之 計 畫 , 整 體 計 畫 主 要 則 是 整 合 政 策 環 評 、 總 量 管 制 、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相 互 間 之 關 係 , 建 立 一 完 整 性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架 構 及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 以 提 供 未 來 管 理 者 進 行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之 參 考 , 研 究 中 並 分 析 案 例 說 明 落 實 在 環 境 管 理 之 可 能 性 , 於 最 後 一 年 將 分 析 的 尺 度 提 升 至 地 方 尺 度 與 國 家 尺 度 。 其 此 階 段 各 年 度 之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表 1.2. 1 所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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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1 第三階段各年度之主要工作項目 三年度之計畫目標( 93〜95 年) 第一年 Ø 政策環評、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與總量管制之相互關係與分析程序之建立 Ø 建立評估承載力與累積性評估方法與程式庫架構,並分析模式應用於台灣之可 行性 Ø 彙整承載力與累積性模式分析所需相關資料 Ø 探討與分析流達率之標準評估流程與方法 Ø 建立合理分配總量於點源與非點源之策略與最佳化模式 Ø 修正改善多目標規劃以同時考量公平性與效益性之總量管理策略 Ø 探討現有污染排放量大於總量區域之削減策略 第二年 Ø 建立政策環評之標準流程 Ø 以政策環評為依據建立計畫環評之水資源審查基準 Ø 根據累積性衝擊特性, 考量空間污染排放權轉換之問題 Ø 增加承載力與累積性評估模式可行性分析 Ø 水資源水量總量管制策略建立 Ø 水質、水量政策環評、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與總量管制等議題之整合 第三年 Ø 建立國家尺度之政策環評 Ø 建立地方尺度策略環評、累積性衝擊、與永續性指標 Ø 建立總量管制與累積性衝擊評估之資料與模式庫 Ø 藉由決策支援系統發展環境管理與監測之工具 本 年 度 主 要 計 畫 目 標 釐 清 政 策 環 評 、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總 量 管 制 之 相 互 關 係 , 並 建 立 水 質 與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評 估 方 式 , 分 析 相 關 模 式 應 用 於 台 灣 之 可 行 性 。 針 對 水 質 管 理 方 面 , 說 明 落 實 總 量 管 制 可 能 遭 受 之 問 題 , 以 及 提 供 相 關 的 管 理 與 污 染 消 減 策 略 。 今 年 度 詳 細 之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1. 蒐 集 與 分 析 國 內 外 總 量 管 制 相 關 文 獻 與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與 之 模 式 。 2. 探 討 相 關 水 質 模 式 應 用 於 台 灣 之 可 行 性 , 並 整 理 其 模 式 原 理 與 其 所 需 之 資 料 。 3. 建 構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架 構 與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 4. 建 立 政 策 環 評 、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總 量 管 制 之 相 互 關 係 。 5. 建 立 水 質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估 方 法 與 流 程 , 並 彙 整 模 式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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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應 用 單 位 面 積 負 荷 做 為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相 互 連 接 之 依 據 。 7. 建 立 總 量 分 配 之 策 略 與 模 式,點 源 污 染 與 非 點 源 污 染 合 理 分 配 之 探 討。 8. 探 討 與 分 析 點 源 污 染 流 達 率 之 影 響,以 作 為 未 來 總 量 分 配 修 正 之 參 考。 9. 落 實 總 量 管 制 於 目 前 水 污 染 環 境 可 能 遭 遇 之 問 題 探 討 。 10. 建 立 水 資 源 供 需 方 面 環 境 承 載 力 模 式 與 累 積 性 影 響 評 估 原 則 與 技 術 11. 水 資 源 系 統 總 量 管 制 之 建 立 與 案 例 分 析 說 明 。

1.3 研究架構與章節說明

本 研 究 主 要 之 架 構 是 建 立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 此 系 統 包 含 資 料 庫 蒐 集 、 評 估 方 法 與 策 略 庫 之 建 立 三 大 部 分 , 最 後 並 以 案 例 作 為 方 法 落 實 之 說 明 。 資 料 庫 中 包 含 相 關 的 觀 測 資 料 與 模 式 資 料 等 , 而 評 估 方 法 主 要 是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原 則 , 藉 由 水 質 模 式 與 水 資 源 系 統 模 式 , 評 估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 進 而 結 合 優 化 模 式 有 效 的 分 配 水 資 源 總 量 , 並 將 此 分 配 的 總 量 建 立 於 單 位 面 積 上 , 未 來 便 可 依 據 此 所 分 配 到 之 單 位 面 積 之 特 性 , 做 為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之 基 準 。 本 報 告 書 中 於 第 二 章 描 述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狀 況 , 以 及 回 顧 過 去 總 量 管 制 與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之 研 究 報 告 , 並 介 紹 相 關 的 水 質 與 水 資 源 評 估 模 式 ,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方 法 建 立 與 模 式 採 用 之 理 論 基 礎 。 而 於 第 三 章 則 是 說 明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架 構 , 包 含 其 管 理 、 審 查 與 監 測 的 機 制 , 以 及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之 說 明 , 以 做 為 後 續 建 構 水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之 參 考 。 第 四 章 是 建 立 水 體 水 質 總 量 管 制 評 估 程 序 , 以 及 總 量 分 配 原 則 , 並 以 頭 前 溪 流 域 特 性 作 為 評 估 案 例 , 說 明 其 總 量 分 配 結 果 。 對 於 未 來 總 量 管 制 可 能 遭 遇 之 相 關 問 題 , 則 是 於 第 五 章 說 明 之 。 第 六 章 則 是 描 述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建 立 模 式 與 評 估 方 法 , 並 應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建 立 與 分 析 現 況 水 資 源 評 估 系 統 , 以 做 為 評 估 案 例 說 明 之 。 最 後 則 是 將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描 述 於 第 七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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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1 研究架構

評估方法與程序

資料庫

l 環境背景資料 l 水質與水量觀測 資料 l 模式所需資料 l 流域特性資料 l 污染資料 l 需水與用水資 料‥…等等 以永續發展為目標 應用水質模式評估水 資源環境承載力與累 積性衝擊 以單位面積負荷做 為環境管理依據 結合優化模式進行總 量管制與分配

策略庫

l 污染削減策略 l 總量管制策略之建立 l 落實總量管制之方法 l 結合土地利用規劃 l 達到永續發展之相關 策略 l 審查與監測 建立水資源環境管理決策支援系統 案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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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此 章 節 將 說 明 台 灣 水 資 源 環 境 狀 況 , 以 瞭 解 目 前 水 資 源 的 問 題 , 必 須 有 效 的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 以 維 持 水 資 源 永 續 性 。 並 藉 由 蒐 集 與 分 析 過 去 的 相 關 管 制 方 式 , 作 為 本 研 究 分 析 的 基 礎 , 文 中 探 討 過 去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實 施 方 式 與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 以 及 分 析 水 質 模 式 應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進 行 污 染 管 制 之 適 應 性 , 於 最 後 一 小 節 則 是 介 紹 應 用 於 評 估 水 資 源 供 需 系 統 之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

2.1 台 灣 水 資 源 環 境 介 紹

台 灣 地 區 降 水 分 佈 不 均 勻 且 地 勢 陡 峭 , 年 平 均 雨 量 約 2,500 公 厘 , 山 區 降 雨 則 高 達 3,000~5,000 公 厘 。 在 每 年 颱 風 季 節 期 間 的 暴 雨 雨 量 , 一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量 達 300 公 厘 , 一 日 最 大 量 更 可 達 1,748 公 厘 , 因 雨 量 太 過 集 中 , 所 以 大 部 份 降 雨 都 流 入 海 洋 , 導 致 可 利 用 的 水 量 有 限 , 因 此 水 資 源 工 程 多 是 以 建 立 攔 水 蓄 水 工 程 以 控 制 地 表 逕 流 或 引 用 水 源 作 為 民 生 、 工 業 與 農 業 發 展 之 用 , 以 解 決 水 資 源 供 給 不 均 勻 之 問 題 。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已 建 水 庫 50 座 , 利 用 工 程 工 法 處 理 水 資 源 問 題 時 , 其 水 資 源 開 發 案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對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不 可 回 復 之 傷 害 , 且 水 資 源 的 開 發 工 程 面 臨 者 土 地 取 得 、 環 境 衝 擊 、 欠 缺 優 良 壩 址 及 開 發 益 本 比 不 高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 目 前 台 灣 地 區 之 年 總 降 雨 量 為 1,030 億 噸 , 扣 除 直 接 由 河 川 排 入 海 中 之 損 耗 , 加 上 地 下 水 之 入 滲 量 40 億 噸 , 所 能 供 給 之 水 量 共 約 為 157 億 噸 / 年,但 年 總 需 水 量 達 176.36 億 噸,在 此 狀 況 下 水 源 供 給 不 足 部 分 則 由 抽 取 地 下 水 來 支 應 , 沿 海 地 區 因 長 期 超 抽 地 下 水 源 , 導 致 地 層 下 陷 等 之 環 境 反 撲 現 象 , 使 社 會 擔 負 更 多 的 環 境 成 本 。 目 前 地 表 水 除 了 東 部 及 宜 蘭 地 區 河 川 流 量 尚 可 利 用 外 , 西 部 河 川 可 穩 定 且 容 易 引 用 之 流 量 幾 已 開 發 殆 盡 。 因 此 故 今 後 台 灣 水 資 源 開 發 策 略 , 除 仍 應 繼 續 開 發 地 表 水 外 , 當 更 注 重 地 下 水 之 永 續 經 營 與 管 理 , 以 其 具 有 調 豐 濟 枯 功 能 與 地 下 水 聯 合 運 用 , 提 高 整 體 水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 近 年 來 , 由 於 高 度 的 都 市 化 與 工 業 化 的 持 續 發 展 , 台 灣 地 區 之 需 水 量 、 用 水 結 構 均 隨 著 產 業 結 構 之 變 遷 產 生 變 化 , 所 以 造 成 許 多 水 源 缺 乏 的 問 題 , 在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中 所 有 環 境 限 制 因 子 中 , 水 資 源 是 為 最 重 要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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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子 。 臺 灣 水 資 源 之 開 發 相 當 不 易 , 而 隨 著 產 業 發 達 與 都 市 發 展 , 水 資 源 質 與 量 二 者 亦 須 隨 之 提 高 其 水 準。要 解 決 此 問 題,應 從 下 面 幾 個 方 向 努 力: 一 、 水 資 源 開 發 應 研 發 多 元 化 的 水 資 源 開 發 方 式 , 尋 求 不 同 的 替 代 方 案 , 而 不 應 只 考 慮 興 建 水 壩 , 特 別 在 台 灣 適 合 興 建 水 壩 之 地 區 已 相 當 稀 少 。 二 、 建 立 正 確 利 用 水 資 源 觀 念 水 源 為 有 限 資 源 觀 念 , 加 強 推 行 節 約 用 水 , 提 高 用 水 回 收 使 用 效 率 , 加 強 水 資 源 基 本 資 料 之 觀 測 、 蒐 集 與 分 析 , 以 期 水 資 源 有 效 控 制 、 分 配 及 永 續 利 用 。 三 、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配 合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 汰 除 高 耗 水 、 耗 能 產 業 ,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需 加 以 考 慮 , 臺 灣 缺 乏 水 資 源 的 環 境 限 制 。 四 、 檢 討 水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水 資 源 之 最 主 要 的 來 源 為 地 下 水 與 河 川 逕 流 , 河 川 的 水 來 自 集 水 區 , 因 此 集 水 區 為 涵 養 水 資 源 最 重 要 之 根 本 。 水 資 源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據 水 資 源 之 總 量 , 檢 討 水 資 源 之 分 配 以 及 集 水 區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政 策 , 嚴 格 取 締 濫 墾 、 濫 伐 有 效 管 制 土 地 不 當 使 用 。 本 研 究 將 藉 由 建 立 水 資 源 系 統 模 式 , 分 析 在 不 同 方 案 之 下 , 水 資 源 系 統 供 需 之 情 形 , 利 用 水 量 調 配 、 改 善 現 有 工 程 設 備 或 利 用 其 他 管 理 手 段 來 增 加 整 體 供 水 能 力 , 而 無 需 額 外 新 建 水 利 工 程 , 來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 不 失 為 一 適 當 水 資 源 規 劃 方 案 。 除 加 強 節 約 各 項 用 水 外 , 利 用 聯 合 營 運 區 域 性 水 資 源 , 調 配 不 同 水 源 提 高 用 水 率 , 作 為 現 階 段 努 力 的 方 向 , 以 達 到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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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文 獻 回 顧

總 量 管 制 目 前 在 水 污 染 方 面 運 用 ,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 水 體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省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該 水 水 體 之 涵 容 能 力 , 以 廢 (污 )水 排 放 之 總 量 管 制 方 式 管 制 之 : 一 、 因 事 業 密 集 , 以 放 流 水 標 準 管 制 , 仍 未 能 達 到 該 水 體 之 水 質 標 準 者 。 二 、 需 特 予 保 護 者 。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制 法 中 的 總 量 管 制 之 法 令 , 目 前 並 非 強 制 要 求 所 有 區 域 都 必 須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 但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觀 點 , 各 流 域 應 都 需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 且 考 量 世 代 公 平 性 之 原 則 , 以 維 持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性 。 總 量 管 制 便 是 藉 由 系 統 分 析 的 優 化 原 理 , 藉 由 目 標 函 數 與 限 制 式 訂 定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做 最 佳 之 分 配 , 在 水 質 方 面 便 是 在 水 質 標 準 之 限 制 下 , 考 量 公 平 性 與 效 率 等 因 素 , 將 涵 容 能 力 最 佳 分 配 。 國 內 外 對 於 總 量 管 制 過 去 有 部 分 相 關 之 研 究 , 國 內 部 分 包 含 謝 毓 玲 ( 2001) 發 展 一 個 模 式 來 分 析 工 業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與 河 川 水 質 的 關 係 , 利 用 「 灰 色 規 劃 」 求 得 在 河 川 涵 容 能 力 下 的 允 許 之 最 大 污 染 量 。 過 去 高 正 忠 教 授 ( 1992) 則 是 利 用 QUAL2E 模 式 進 行 水 質 模 擬 , 則 是 採 用 上 述 「 最 大 污 染 負 荷 法 」、「 等 去 除 率 法 」、「 分 區 等 去 除 率 法 」、「 分 類 分 區 等 去 除 率 法 」 與 「 分 區 等 濃 度 法 」 等 污 染 管 制 方 式 , 建 立 管 理 數 學 模 式 , 並 以 多 目 標 規 劃 模 式 , 在 考 量 水 質 、 成 本 、 公 平 性 與 BOD 曲 線 下 之 面 積 等 四 大 決 策 目 標 下 , 推 求 污 染 總 量 。 陳 奎 麟 ( 1996) 發 展 一 套 系 統 化 的 河 川 流 域 總 量 管 制 流 程 及 是 否 實 施 總 量 管 制 之 篩 選 與 排 序 準 則 , 並 根 據 所 規 劃 出 之 流 程 發 展 與 建 立 一 套 擴 充 性 佳 之 交 談 式 河 川 流 域 總 量 管 制 管 理 系 統 。

國 外 總 量 管 制 之 研 究 方 面 , 在 1972 年 美 國 在 就 已 在 Clean Water Act 規 定 TMDL, 但 各 州 與 區 域 都 未 實 行 , 從 1998 年 開 始 美 國 Department of En vi ronmental Quality ( DE Q) 機 構,才 開 始 規 劃 " Total Maximum Daily Loads ( 每 日 總 污 染 最 大 負 荷 )or TMDLs, 以 針 對 遭 受 污 染 的 水 體 進 行 污 染 削 減 與 維 持 水 體 水 質 的 工 作。TMDLs 是 指 在 滿 足 水 質 標 準 下,水 體 所 成 承 受 最 大 污 染 負 荷 量 , 並 分 配 給 各 項 污 染 源 。 TMDL 分 成 主 要 分 成 三 個 部 分 , 點 源 、 非 點 源 及 預 留 一 部 份 模 式 可 能 推 估 錯 誤 的 保 留 項 三 項 , 各 項 排 放 的 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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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 量 不 可 超 過 分 配 的 污 染 負 荷 量 , 其 超 過 的 部 分 則 需 消 減 。 TMDL 各 項 的 說 明 於 第 五 章 詳 述 之 。 國 內 過 去 在 評 估 總 量 管 制 方 面 之 研 究 , 多 數 是 以 現 有 污 染 推 估 量 進 行 消 減 以 符 合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之 限 制 , 以 削 減 過 後 的 污 染 量 視 為 可 允 許 排 放 之 污 染 分 配 量 。 而 過 國 外 之 TMDL, 將 污 染 量 分 配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以 預 留 之 方 式 , 以 提 供 未 來 使 用 者 污 染 排 放 之 權 力 。 但 這 些 方 法 會 遭 遇 兩 個 主 要 問 題 , 其 一 為 涵 容 量 推 估 將 受 污 染 量 推 估 之 影 響 , 污 染 量 推 估 又 具 有 相 當 之 不 確 定 性 ; 其 二 為 雖 可 使 現 有 的 污 染 量 經 過 處 理 與 消 減 過 後 符 合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 然 後 續 的 開 發 案 並 無 法 獲 得 與 現 有 污 染 有 相 同 的 污 染 排 放 權 利 , 對 於 後 續 開 發 者 其 公 平 性 考 量 欠 佳 , 有 學 者 建 議 保 留 一 定 比 例 給 後 代 子 孫 , 但 要 留 多 少 才 符 合 世 代 公 平 , 且 不 造 成 涵 容 能 力 閒 置 浪 費 ? 因 此 , 過 去 的 評 估 方 法 往 往 難 以 實 際 推 動 , 亦 或 造 成 該 區 域 發 展 的 限 制 。 污 染 分 配 世 代 平 性 考 量 , 將 於 本 研 究 的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改 善 之 。 在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方 面 , 根 據 「 台 灣 地 區 水 資 源 開 發 計 畫 綱 領 」, 其 考 量 各 項 用 水 的 需 求,包 含 農 業 工 業 民 生 等 用 水,若 再 考 慮 保 育 水 量 每 年 15 億 噸 , 則 未 來 台 灣 地 區 (不 含 澎 湖 、 金 門 及 馬 祖 )至 民 國 110 年 各 標 的 需 水 量 , 但 在 高 成 長 之 情 況 下 , 其 總 需 水 量 將 超 出 總 量 管 制 之 200 億 噸 , 若 是 須 在 節 約 高 成 長 之 情 況 下 , 總 需 水 量 則 會 略 低 於 總 量 管 制 之 目 標 , 將 可 達 成 總 量 管 制 之 目 標 , 因 此 未 來 管 理 水 資 源 必 須 積 極 落 實 各 標 的 之 節 約 用 水 , 節 約 用 水 將 是 未 來 為 達 成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

2.3 水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之 探 討

目 前 水 污 法 對 於 環 境 水 體 水 質 管 制 , 主 要 是 依 據 放 流 水 標 準 及 河 川 水 質 標 準 , 要 求 各 固 定 污 染 排 放 源 , 必 須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方 可 排 入 河 川 水 體 , 整 體 的 河 川 水 質 不 可 超 過 公 告 的 水 質 標 準 。 管 理 者 為 了 改 善 河 川 水 體 水 質 狀 態 , 將 排 放 標 準 加 嚴 , 如 此 雖 個 別 排 放 量 將 會 減 少 , 但 經 過 處 理 至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後 , 始 排 入 河 川 中 仍 會 使 河 川 水 質 逐 漸 惡 化 , 因 部 分 污 染 排 放 者 可 能 應 用 水 稀 釋 的 方 式 , 降 低 污 染 排 放 濃 度 , 但 排 入 河 川 的 污 染 總 量 並 未 減 少 , 且 對 於 污 染 源 集 中 地 區 的 水 質 仍 難 有 顯 著 改 善 。

在 水 污 染 防 制 管 理 與 排 放 分 配 (Waste Load Allocation)的 研 究 上 ,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之 一 是 如 何 在 各 項 水 質 與 社 會 限 制 條 件 下 , 創 造 最 大 社 會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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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過 去 的 水 質 污 染 管 制 的 優 化 研 究 中 , 最 低 削 減 成 本 一 直 都 是 此 類 研 究 最 常 被 採 用 的 目 標 函 數 。 從 早 期 的 Sobel 在 1965 年 以 水 質 提 升 最 小 成 本 為 目 標 函 數 , 另 外 在 Charles 等 在 1968 年 則 是 以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總 處 理 費 用 最 低 為 目 標 函 數。Glenn( 1972)、David (1973)、Bayer (1977) 、Lohani (1979) 則 是 利 用 在 滿 足 各 檢 查 點 的 BOD 下 , 以 BOD 去 除 率 最 小 成 本 作 為 目 標 函 數 。 張 乃 斌 與 蕭 代 基 於 1999 年 , 同 樣 以 污 染 防 制 成 本 最 小 為 目 標 函 數 評 估 最 佳 污 染 分 配 。 在 多 目 標 研 究 方 面 , Brill ( 1976 ) 提 出 以 每 污 染 排 放 單 位 污 染 削 減 率 差 異 最 小 為 目 標 函 數 , 並 提 出 三 種 公 平 性 定 量 的 方 法 。 Chadderon ( 1985 )提 出 22 種 不 同 的 考 慮 公 平 性 的 方 法。高 正 忠( 199 7) 以 公 平 性 為 目 標 函 數 , 應 用 7 種 的 排 放 分 配 模 式 , 推 求 最 佳 污 染 分 配 。 下 文 中 分 別 介 紹 幾 個 不 同 的 水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 分 別 為 目 前 台 灣 所 採 用 的 放 流 水 標 準 法 ( 濃 度 排 放 標 準 )、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 均 勻 的 污 染 處 理 技 術 法 、 均 勻 的 污 染 去 除 率 法 、 限 制 污 染 產 生 量 法 、 最 小 成 本 法 , 以 及 應 用 鼓 勵 性 規 劃 案 , 以 刺 激 排 放 者 削 減 污 染 量 , 其 方 法 包 含 排 放 權 交 易 與 補 償 津 貼 。 一 、 放 流 水 標 準 台 灣 的 水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 主 要 是 採 用 的 放 流 水 標 準 , 此 準 則 係 指 對 放 流 水 品 質 或 其 成 分 之 規 定 限 度 , 事 業 、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及 建 築 物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排 放 應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 期 間 歷 經 多 次 修 正 , 其 管 制 限 值 係 採 漸 進 式 且 愈 趨 嚴 格 , 同 時 依 製 程 不 同 , 規 定 有 不 同 之 管 制 限 值 。 放 流 水 標 準 屬 全 國 劃 一 之 排 放 標 準 , 環 保 機 關 依 據 此 標 準 認 定 工 廠 排 放 廢 水 是 否 違 反 水 污 法 , 並 據 以 核 發 排 放 許 可 證 。 藉 由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推 動 實 施 , 以 控 制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 達 到 污 染 防 治 之 目 的 , 改 善 河 川 污 染 。 以 放 流 水 標 準 作 為 管 制 依 據 , 是 希 望 各 工 廠 以 積 極 的 污 染 處 理 設 備 , 進 行 廠 內 改 善 或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以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 因 是 以 濃 度 作 為 管 制 依 據 , 雖 管 制 限 值 係 採 漸 進 式 且 愈 趨 嚴 格 , 但 卻 容 易 發 生 部 分 工 廠 以 清 水 稀 釋 的 方 式 , 降 低 污 染 濃 度 再 排 入 河 川 中 , 如 此 的 管 制 方 式 , 對 於 排 入 河 川 中 的 污 染 總 量 , 並 無 減 少 , 其 污 染 對 河 川 的 衝 擊 尚 存 在 , 並 非 積 極 的 改 善 污 染 問 題 , 因 此 污 染 管 制 應 以 總 量 管 制 的 方 式 , 限 制 排 入 之 總 量 , 方 可 有 效 的 控 制 污 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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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總 量 管 制 總 量 管 制 污 染 管 制 方 式 , 是 藉 由 系 統 分 析 的 優 化 原 理 與 水 質 模 式 , 由 目 標 函 數 與 限 制 式 訂 定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做 最 佳 之 分 配 , 推 估 河 川 各 河 段 之 最 大 允 許 污 染 流 入 量 。 總 量 管 制 之 優 點 為 , 可 考 量 世 代 公 平 性 之 原 則 , 以 維 持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性 , 將 涵 容 能 力 最 佳 分 配 , 控 制 排 入 河 川 的 總 量 , 避 免 河 川 污 染 的 累 積 性 衝 擊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 , 以 達 到 水 質 標 準 。 但 總 量 的 推 估 , 受 到 模 式 與 資 料 不 確 定 影 響 , 若 未 能 精 確 的 核 算 出 各 河 段 之 允 許 污 染 流 入 量 , 且 污 染 源 未 系 統 化 及 污 染 源 太 多 , 在 分 配 各 允 許 污 染 量 將 會 面 臨 困 難 。 但 其 推 估 的 總 量 可 作 為 環 境 管 理 依 據 , 對 於 環 境 污 染 提 前 進 行 規 劃 , 採 取 應 對 措 施 。 詳 細 的 總 量 管 制 推 估 方 式 與 落 實 , 可 參 閱 第 四 章 水 質 總 量 管 制 之 說 明 。 三 、 均 勻 的 排 放 技 術 均 勻 的 排 放 技 術 是 要 求 各 個 污 染 排 放 者 , 必 須 採 用 相 同 的 污 染 排 放 技 術 或 設 備 。 此 污 染 處 理 技 術 的 種 類 統 一 由 管 理 者 決 定 之 , 在 污 染 控 制 方 法 上 是 較 容 易 管 理 , 只 需 檢 查 各 個 污 染 排 放 者 , 是 否 安 裝 同 樣 的 處 理 設 備 即 可 。 不 過 管 理 者 必 須 定 期 檢 測 , 以 確 保 該 設 備 可 持 續 維 持 其 處 理 效 率 。 由 於 要 求 所 有 的 排 放 者 必 須 設 置 同 樣 的 處 理 設 備 , 是 較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且 此 管 理 方 法 亦 不 會 激 勵 或 促 使 排 放 者 , 尋 求 或 是 創 新 另 一 種 較 具 經 濟 性 的 污 染 處 理 方 式 , 以 減 少 污 染 的 產 生 量 。 因 要 求 相 同 的 污 染 處 理 設 備 , 便 是 符 合 相 互 間 的 公 平 性 , 但 無 法 確 保 周 圍 的 水 體 水 質 能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 可 藉 由 分 析 的 水 質 模 式 , 設 定 其 欲 達 到 的 水 質 目 標 , 以 決 定 合 適 的 處 理 技 術 。 此 方 法 主 要 針 對 管 理 現 有 污 染 排 放 者 , 但 若 是 經 濟 成 長 或 是 有 新 的 排 放 者 加 入 , 若 沒 有 要 求 現 有 的 污 染 排 放 者 提 升 其 污 染 處 理 技 術 , 其 水 體 水 質 將 會 降 低 , 故 此 管 理 方 法 必 須 定 期 的 依 據 環 境 狀 態 改 變 , 重 新 訂 定 管 理 規 則 。 四 、 排 放 濃 度 管 制 方 式 排 放 濃 度 的 管 制 法 , 是 由 管 理 者 決 定 最 大 污 染 排 放 濃 度 。 在 公 平 性 的 考 量 上 , 通 常 迫 使 管 理 者 , 要 求 排 放 者 或 是 同 一 類 型 的 污 染 排 放 者 ,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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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符 合 相 同 的 排 放 濃 度 標 準 。 此 方 法 與 前 述 的 均 勻 的 排 放 技 術 法 相 似 , 但 就 其 污 染 處 理 技 術 而 言 , 此 管 制 法 較 均 勻 的 排 放 技 術 法 具 有 彈 性 , 且 排 放 者 可 採 用 較 新 或 是 成 本 效 益 較 高 的 處 理 技 術 , 污 染 排 放 者 可 以 利 用 任 何 一 種 污 染 處 理 方 式 以 符 合 規 定 的 標 準 , 如 改 善 製 造 程 序 等 。 但 此 方 法 可 能 會 促 使 排 放 者 利 用 稀 釋 的 方 式 , 降 低 污 染 濃 度 , 而 不 是 以 去 除 污 染 量 的 方 式 , 以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 因 此 若 採 用 此 方 法 , 必 須 再 藉 由 立 法 規 定 , 限 制 排 放 者 不 可 利 用 大 量 清 水 稀 釋 污 染 濃 度 。 排 放 濃 度 的 管 制 法 必 須 設 定 監 測 排 放 濃 度 的 系 統 , 以 確 保 各 個 污 染 源 排 放 濃 度 符 合 規 定 。 對 於 經 濟 成 長 與 新 的 開 發 者 加 入 , 都 必 須 再 重 新 規 劃 評 估 , 以 避 免 環 境 的 惡 化 。 五 、 訂 定 污 染 去 除 率 準 則 訂 定 污 染 去 除 率 以 管 制 污 染 , 是 屬 於 傳 統 末 端 的 處 理 設 備 的 管 制 , 而 不 是 改 善 各 個 污 染 產 生 者 的 製 成 程 序 。 此 管 制 方 式 是 由 管 理 者 設 定 各 個 污 染 排 放 者 最 小 的 污 染 去 除 率 , 大 部 分 應 用 於 管 理 市 政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 為 符 合 公 平 性 的 考 量 , 通 常 是 要 求 各 個 污 染 排 放 者 或 同 一 污 染 類 型 的 排 放 者 , 需 符 合 相 同 的 污 染 去 除 率 。 相 對 的 , 此 管 制 法 的 處 理 技 術 上 , 較 均 勻 的 排 放 技 術 法 具 有 彈 性 , 排 放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處 理 設 備 , 污 染 的 去 除 率 能 符 合 規 定 的 標 準 即 可 。 由 於 污 染 去 除 率 法 , 是 在 污 染 處 理 過 程 中 , 以 一 定 比 例 方 式 去 除 污 染 量 , 主 要 是 在 限 制 排 放 到 環 境 的 污 染 總 量 , 因 此 不 會 促 使 排 放 者 利 用 稀 釋 的 方 式 , 以 達 到 管 制 的 水 質 標 準 。 但 管 理 者 必 須 同 時 監 測 流 入 的 污 染 濃 度 與 排 放 的 的 污 染 濃 度 , 因 此 其 所 需 花 費 的 管 理 費 可 能 較 高 。 六 、 訂 定 污 染 產 生 量 標 準 此 管 制 方 式 是 依 據 其 污 染 排 放 者 所 生 產 的 產 品 , 相 對 可 能 產 生 的 污 染 量 進 行 管 制。例 如 限 制 每 單 位 產 品 允 許 產 生 的 污 染 量( 產 生 的 污 染 量 /每 單 位 生 產 的 產 品 , kg/ton)或 是 限 制 每 單 位 燃 料 允 許 產 生 的 污 染 量( 產 生 的 污 染 量 / 每 單 位 消 耗 的 燃 料 , kg/ton )。 此 管 制 法 一 般 是 應 用 在 工 廠 的 污 染 管 理 , 對 於 主 要 的 製 造 成 品 或 是 需 消 耗 的 資 源 進 行 管 制 。 在 公 平 性 考 量 上 , 可 以 訂 定 相 同 的 污 染 產 生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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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管 制 方 法 的 優 點 是 不 會 促 使 排 放 者 利 用 大 量 清 水 稀 釋 污 染 量 的 問 題 , 且 在 製 造 的 程 序 中 不 會 增 加 污 染 量 的 產 生 。 此 管 理 法 刺 激 排 放 者 , 利 用 最 高 的 成 本 效 益 法 減 少 污 染 量 。 其 缺 點 是 當 經 濟 成 長 或 是 增 加 新 開 發 者 時 , 無 法 維 持 環 境 的 品 質 。 七 、 最 小 成 本 法 由 管 理 者 決 定 在 滿 足 訂 定 的 水 質 標 準 下 , 排 放 者 在 處 理 污 染 工 作 的 最 小 成 本 。 這 個 管 制 方 法 的 優 點 是 以 較 直 接 的 方 式 維 持 環 境 品 質 , 而 不 是 透 過 個 別 排 放 者 控 制 。 污 染 控 制 是 受 到 模 式 正 確 性 之 限 制 。 如 果 模 式 為 穩 態 模 式 , 對 於 預 測 真 實 環 境 短 期 的 影 響 , 將 可 能 會 發 生 誤 差 問 題 。 最 小 成 本 法 分 析 前 需 蒐 集 與 分 析 大 量 的 資 料 , 因 此 其 管 理 費 是 較 為 昂 貴 。 這 個 規 劃 案 是 很 少 被 實 際 應 用 在 污 染 控 制 策 略 上 , 其 分 析 結 果 主 要 是 作 為 一 個 基 準 , 多 是 應 用 於 與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的 成 本 比 較 之 。

八 、 排 放 權 交 易 ( Transfer Discharge Permit)

排 放 權 交 易 是 指 在 均 勻 的 排 放 濃 度 、 均 勻 的 污 染 移 除 率 或 單 位 成 品 所 產 生 的 污 染 的 基 本 標 準 等 處 理 方 法 下 , 給 予 排 放 者 排 放 污 染 的 權 力 。 當 排 放 者 處 理 污 染 物 的 成 本 , 較 其 所 分 配 到 的 排 放 許 高 時 , 排 放 者 便 會 向 較 有 效 率 的 排 放 者 購 買 剩 餘 的 排 放 權 。 在 一 個 自 由 交 易 的 市 場 上 , 排 放 權 是 有 價 值 之 物 , 因 此 排 放 交 易 在 排 放 者 之 間 轉 換 , 對 於 排 放 權 出 現 時 , 市 場 會 有 一 個 平 衡 的 價 格 。 這 個 交 易 是 自 發 性 的 發 生 在 排 放 者 之 間 , 任 何 一 個 排 放 者 在 此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都 會 或 得 財 政 上 的 利 益 , 才 會 促 使 此 項 交 易 進 行 。 此 交 易 的 價 格 大 約 是 等 於 污 染 者 處 理 污 染 物 的 邊 際 成 本 。 排 放 權 交 易 制 度 刺 激 較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污 水 處 理 排 放 者 , 且 有 較 高 的 污 染 去 除 率 , 將 持 有 較 少 的 排 放 權 , 當 允 許 那 些 較 少 經 濟 效 益 的 排 放 者 可 以 擁 有 相 對 高 的 排 放 許 可 。 Eheart(1980) 排 放 權 交 易 法 提 供 一 個 永 續 發 展 的 優 點 , 此 規 劃 建 構 總 允 許 排 放 許 可 維 持 固 定 , 且 當 經 濟 發 展 發 生 時 , 總 允 許 排 放 量 不 增 加 。 排 放 交 易 規 劃 的 管 理 費 是 比 收 稅 或 是 補 償 或 是 最 小 成 本 等 規 劃 , 所 需 花 費 的 管 理 成 本 低 。 在 面 對 經 濟 成 長 時 , 對 於 新 開 發 者 與 現 有 排 放 者 ,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是 存 在 排 放 交 易 規 劃 中 。 如 果 新 的 開 發 者 進 入 , 要 求 要 增 加 排 放 許 可 , 若 此 排 放 許 可 在 新 開 發 者 進 入 之 前 是 不 存 在 時 , 排 放 量 將 不 是 維 持 常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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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新 開 發 者 要 進 入 該 系 統 中 , 管 理 者 可 允 許 新 開 發 者 必 須 跟 現 有 排 放 者 購 買 排 放 許 可 權 , 現 有 排 放 者 不 需 負 擔 額 外 的 污 染 處 理 費 用 , 此 部 分 的 費 用 由 新 開 發 者 負 擔 。 此 規 劃 制 度 , 是 有 效 率 的 要 求 新 開 發 者 去 負 擔 更 新 現 有 排 放 者 的 處 理 , 且 負 擔 他 們 自 己 的 處 理 設 備 。 在 這 個 選 擇 下 , 對 新 開 者 而 言 , 所 需 負 擔 的 成 本 亦 相 當 高 , 因 此 新 開 者 可 能 會 採 用 替 代 方 案 , 選 擇 別 的 區 域 進 行 開 發 , 而 不 在 此 區 域 中 進 行 開 發 行 為 。 如 果 管 理 者 欲 提 供 新 開 發 者 免 費 的 排 放 權 , 則 必 須 從 現 有 使 用 者 中 取 得 相 同 的 排 放 數 量 。 若 要 維 持 總 污 染 量 為 常 數 , 將 必 須 要 求 現 有 使 用 者 或 是 新 開 發 者 採 用 較 高 的 污 染 去 除 率 。 此 管 理 方 法 中 , 總 允 許 排 放 的 污 染 量 是 由 管 理 者 決 定 的 , 確 保 環 境 品 質 維 持 在 一 定 的 程 度 , 且 在 這 系 統 中 環 境 品 質 將 不 會 受 到 經 濟 改 變 與 成 長 的 影 響 。 在 排 放 權 交 易 制 度 中 , 管 理 者 只 考 慮 總 量 或 是 控 制 總 量 , 但 對 於 其 排 放 的 位 置 並 無 控 制 , 因 此 , 污 染 排 放 可 能 會 被 集 中 在 熱 點 處 , 必 須 多 設 水 質 監 測 站 以 確 保 水 質 符 合 標 準 , 或 是 限 制 交 易 、 要 求 交 易 需 要 有 事 前 的 批 准 等 方 式 , 以 避 免 環 境 品 質 的 下 降 。 九 、 補 償 制 度 或 給 予 津 貼 此 污 染 管 制 方 法 是 政 府 支 付 部 分 污 染 削 減 成 本 給 予 排 放 者 , 若 排 放 者 採 取 污 染 管 制 的 措 施 , 則 此 污 染 削 減 所 需 花 費 的 成 本 由 政 府 支 付 。 補 償 制 度 可 視 為 另 一 種 減 輕 稅 的 規 劃 案 。 若 排 放 者 有 進 行 污 染 削 減 措 施 者 , 給 予 財 政 經 費 上 的 補 償 , 但 極 有 可 能 造 成 政 府 財 政 上 的 負 擔 , 因 給 予 的 補 助 必 須 高 於 其 污 染 處 理 的 邊 際 成 本 , 才 可 刺 激 污 染 排 放 者 有 效 的 改 善 污 染 問 題 。 此 管 理 方 法 必 須 監 測 污 染 排 放 量 或 是 污 染 控 制 的 設 備 。

2.4 水 質 模 式 適 用 性 探 討

由 於 國 內 外 之 相 關 水 質 模 式 相 當 多 , 各 個 模 式 有 一 定 之 使 用 限 制 條 件 與 範 圍 , 本 研 究 根 據 目 前 國 內 外 常 用 之 水 質 模 式 , 簡 單 介 紹 其 模 式 特 性 、 限 制 、 模 式 原 理 。 下 面 小 節 則 分 別 描 述 BASINS 、 HSPF 、 QUAL2E 、 QUAL2K 、 GWLF 與 SWAT 等 模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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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 BASINS 模 式

BASI N S 水 質 模 式 是 (Better Assessmen t Science Integratin g Poi nt and Non point Sources)目 前 美 國 環 境 保 護 署 結 合 GIS 軟 體 與 數 值 模 式 來 作 為 環 境 保 育 、 分 析 的 工 具 。 BASINS 能 提 供 總 量 管 制 (Total Maximum Daily Load, 簡 稱 T MDL) 的 發 展 。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T MDL) 需 要 有 一 整 合 集 水 區 內 點 源 及 非 點 源 的 方 式 , 而 BASINS 是 一 個 結 合 非 點 源 污 染 模 式 、 河 川 水 質 模 式,以 及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綜 合 型 模 式,此 綜 合 型 模 式 在 總 量 管 制 (TMDL) 之 分 析 及 分 配 計 算 上 , 提 供 了 甚 多 的 方 便 , 又 因 其 非 點 源 污 染 模 式 採 用 了 連 續 性 的 模 擬 方 式 , 故 對 於 研 擬 有 季 節 性 變 化 之 控 制 策 略 特 別 適 合 。 雖 美 國 環 保 署 列 舉 了 許 多 TMDL 分 析 的 工 具 , 但 因 為 BASINS 具 有 的 很 多 優 點 , 故 仍 為 目 前 使 用 最 多 模 式 。 BASINS 是 一 套 多 用 途 的 環 境 分 析 系 統 , 可 用 來 做 集 水 區 及 水 質 的 研 究 。 但 由 於 模 式 內 容 , 所 需 資 料 庫 相 當 多 , 且 格 式 複 雜 , 美 國 當 局 以 建 立 相 關 的 資 料 庫 , 已 提 供 使 用 者 模 擬 時 使 用 , 但 此 模 式 架 構 應 用 於 台 灣 時 , 將 會 面 臨 無 足 夠 資 料 可 進 行 模 擬 , 且 資 料 取 得 不 易 等 問 題 。 2.4. 2 H SPF 模 式 一 、 模 式 原 理

HSPF( Hydrol o gical Simulation Pro gram-f ortran )模 式 涵 蓋 的 地 表 及 地 表 下 污 染 物 的 傳 輸,可 應 用 於 較 複 雜 的 集 水 區 環 境。水 文 特 性、氧 化 作 用 、 光 解 作 用 、 生 化 衰 減 、 揮 發 與 吸 附 皆 可 由 本 模 式 描 述 與 模 擬 。 模 式 之 吸 附 項 是 以 一 階 的 動 態 過 程 描 述 。 水 質 模 擬 以 集 塊 式 進 行 模 擬 。 懸 浮 固 體 涵 蓋 砂 、 粉 土 與 黏 土 三 部 分 來 描 述 。 單 一 有 機 化 學 物 質 及 其 轉 換 的 物 質 皆 可 描 述 。 目 前 , 有 潛 力 的 因 子 多 應 用 先 前 地 區 , 後 來 多 著 重 於 非 點 源 污 染 最 佳 化 管 理 模 式 之 應 用 。 本 模 式 需 要 率 定 參 數 。 由 於 具 有 不 同 的 模 組 , 因 此 可 依 照 獲 得 資 料 的 不 同 進 行 變 化 。 模 式 中 包 含 集 水 區 水 文 評 估 、 地 表 水 水 質 評 估 ( 含 一 般 性 污 染 源 及 有 毒 及 有 機 污 染 物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 含 飽 和 層 與 未 飽 和 層 ) 中 污 染 物 皆 可 模 擬 、 懸 浮 質 與 推 移 質 的 化 學 反 應 、 污 染 物 的 衰 變 與 轉 換 。 需 輸 入 資 料 包 含 降 雨 、 時 蒸 發 、 時 溫 度 、 時 風 速 、 日 輻 射 、 時 葉 潛 能 蒸 發 散 、 時 露 點 溫 度 與 時 雲 覆 蓋 量 等 。 可 輸 出 的 資 料 則 有 連 續 性 流 量 資 料 、 氮 鹽 與 農 藥 濃 度 , 與 各 種 頻 率 與 延 時 的 分 析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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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模 式 適 用 條 件 與 應 用

l 適 合 在 複 雜 的 集 水 區 條 件 下 , 模 擬 污 染 負 荷 與 水 質 。

l 連 續 式 與 事 件 式 皆 可 模 擬 。

l 單 一 、 連 續 、 中 間 輸 入 、 複 合 或 非 點 源 污 染 物 皆 可 應 用 。

三 、 可 評 估 之 水 質 項 目 可 模 擬 七 種 污 染 物 , 包 含 河 川 載 的 沙 、 粉 土 與 黏 土 、 一 種 農 藥 及 使 用 者 指 定 之 有 毒 污 染 物 如 BOD、 硝 酸 鹽 、 磷 酸 鹽 。 四 、 模 式 限 制

本 模 式 技 術 應 用 Stanford Watershed Model(SWM)為 適 合 初 始 規 劃 的 地 區 , 且 限 制 使 用 於 十 分 複 雜 的 河 川 與 儲 水 設 施 。 需 要 額 外 的 水 質 觀 測 資 料 以 校 正 模 式 與 較 高 規 格 的 模 式 訓 練 。 2.4. 3 Q UAL2E 模 式 一 、 模 式 原 理 QUAL2E 水 質 模 式 係 由 美 國 環 保 署 所 發 展 完 成 之 多 功 能 河 川 水 質 模 式 。 它 係 針 對 樹 枝 狀 河 川 而 言 , QUAL2E 模 式 之 基 本 理 論 為 一 維 的 傳 統 延 散 質 量 傳 輸 方 程 式 。 它 可 描 述 河 川 水 質 隨 時 間 與 空 間 之 變 化 情 形 , QUAL2E 模 式 允 許 模 擬 相 當 多 的 污 染 因 子 , 其 河 川 演 算 採 用 數 值 內 差 分 法 , 污 染 傳 輸 部 分 則 採 用 一 維 的 有 限 差 分 。 河 川 系 統 可 細 分 為 不 同 支 流 的 組 合 , 各 支 流 的 長 度 可 不 同 , 但 各 支 流 需 以 相 同 的 網 格 進 行 細 分 , 每 一 個 網 格 皆 需 遵 守 質 量 守 恆 與 熱 守 恆 , 可 考 慮 各 網 格 的 傳 輸 過 程 及 點 源 與 點 滅 。 模 式 中 可 對 相 關 污 染 物 進 行 不 確 定 分 析 、 一 階 動 差 誤 差 分 析 , 及 蒙 地 卡 羅 模 擬 (Monte Carlo Simulation) 。 模 式 的 內 容 則 是 包 含 溫 度 、 鹽 類 、 BOD-DO、氮 循 環、磷 循 環、葉 綠 素 (作 為 浮 游 生 物 指 標,底 棲 植 物 不 考 慮 )、 保 守 性 物 質 、 非 保 守 性 物 質 等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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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可 評 估 之 水 質 項 目

有 DO(Dissolved Oxygen)、 BOD(Biochemical oxygen)、 溫 度 、 葉 綠 素 指 標 、 氨 態 氮 、 亞 硝 酸 氮 、 硝 酸 氮 、 有 機 氮 、 有 機 磷 、 溶 解 磷 、 其 他 非 保 守 性 物 質 及 三 種 保 守 性 物 質 。 三 、 模 式 限 制 模 式 只 考 慮 穩 態 流 況 , 由 於 受 到 氣 象 資 料 輸 入 項 的 限 制 , 較 小 時 間 變 化 不 易 描 述 。 適 用 於 Windows98 系 統 , 雖 美 國 EPA 作 了 部 分 修 正 可 於 WindowsNT 與 Windows200 0 下 可 執 行 , 但 在 執 行 上 尚 會 出 現 無 法 執 行 的 問 題 , 因 此 執 行 QUAL2E 還 是 以 Windows98 系 統 下 穩 定 性 較 佳 。 模 式 中 河 段 最 多 只 能 分 成 25 個 河 段 , 且 每 個 河 段 不 能 超 過 20 個 計 算 單 元 , 源 水 單 元 最 多 可 到 7 個 , 且 最 多 只 能 有 6 個 匯 流 點 及 25 個 流 出 或 流 入 單 元 。 2.4. 4 Q UAL2K 一 、 模 式 原 理 美 國 環 保 署 於 2003 年 12 月 發 展 水 質 模 式 QUAL2K 模 式 1.0 版,此 模 式 為 模 擬 河 川 水 質 之 模 式 , 其 安 裝 於 Windows me/2000 或 是 WindowsXP 系 統 上 , QUAL2K 可 視 為 QUAL2E 模 式 現 代 化 的 視 窗 版 本 , 程 式 是 利 用 Micosoft EXCEL 的 VBA 所 撰 寫 。

QUAL2K 與 QUAL2 E 同 為 是 一 維 穩 態 模 擬 的 模 式,在 河 道 中 是 假 設 垂 直 向 與 側 向 充 分 混 和 , 皆 是 利 用 氣 象 函 數 模 擬 每 日 之 熱 平 衡 。 所 有 水 質 模 擬 變 數 是 以 日 模 擬 尺 度 。 熱 能 與 質 量 輸 入 , 可 模 擬 點 源 與 非 點 源 負 荷 與 抽 離 。 模 式 的 河 段 劃 分 單 元 方 式 : QUAL2K 是 以 不 同 間 距 的 方 式 劃 分 各 河 段 單 元 , 如 此 可 加 入 多 種 污 染 負 荷 與 抽 離 於 任 何 河 段 中 。 QUAL2E 是 以 等 間 距 的 方 式 劃 分 各 河 段 單 元 。 二 、 使 用 限 制

QUAL2K model 架 構 於 E xcel 活 頁 簿 (w or kbook) 中,使 用 的 軟 體 與 介 面 為 Win98、 Win2000、 WinXP, 且 程 式 由 Excel 巨 集 語 言 (VBA)所 撰 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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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面 展 示 於 微 軟 之 Excel 作 為 展 示 介 面 , 故 僅 能 藉 由 Excel 活 頁 簿 執 行 QUAL2K 。 QUAL2K 為 模 擬 主 要 河 道 , 支 流 無 法 直 接 清 楚 以 其 支 流 型 式 模 擬 , 但 能 以 主 要 河 道 上 一 個 點 污 染 源 型 式 來 表 示 之 。 三 、 可 評 估 之 水 質 項 目 模 擬 污 染 物 類 型 如 下 :傳 統 性 污 染 物 (氮 、 磷 、 溶 氧 、 生 化 需 氧 量 、 底 泥 需 氧 量 、 藻 類 ) 、 PH、 固 著 性 生 物 (Periphyton)、 病 原 體 (Pathogens)。 QUAL2K 模 式 除 了 模 擬 評 估 水 質 項 目 視 為 QUA L2 E 模 式 現 代 化 的 視 窗 版 本 外 , 還 包 括 加 入 以 下 新 的 要 素 : CBOD 的 模 擬 、 缺 氧 的 模 擬 、 沈 澱 物 與 水 之 相 互 間 之 關 係 、 底 層 水 藻 、 光 線 的 消 減 、 pH 值 與 病 原 體 。 2.4. 5 G WLF 模 式 一 、 模 式 原 理

GWLF( General Watershed Loadin g Functions )是 由 康 乃 爾 大 學 所 發 展 的 。 主 要 是 用 來 評 估 來 自 於 大 尺 度 的 的 農 業 與 都 市 集 水 區 中 氮 與 磷 的 點 源 與 非 點 源 負 載 。 GWLF 模 式 包 含 了 降 雨 與 逕 流 、 土 壤 沖 蝕 與 沈 積 物 , 還 有 總 磷 與 總 氮 的 負 載 推 估 等 模 擬 。 本 模 式 可 評 估 河 川 流 量 、 營 養 鹽 、 土 壤 沖 蝕 與 河 川 載 的 移 動 等 , 對 於 較 複 雜 集 水 區 有 應 用 價 值。地 表 逕 流 是 使 用 SCS 曲 線 值 法, 土 壤 沖 蝕 係 採 用 USLE 公 式 進 行 推 估 , 都 市 營 養 鹽 是 採 用 指 數 累 積 及 wash-off 方 式 進 行 推 估 。 應 用 沈 澱 物 的 傳 輸 率 與 傳 輸 的 容 量 計 算 沖 蝕 量 , 進 而 推 估 每 個 區 域 的 沈 澱 物 產 生 量 。 化 糞 池 營 養 鹽 可 由 不 同 型 式 的 化 糞 池 及 人 口 數 進 行 推 估 進 行 推 估 。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流 量 可 以 集 塊 式 推 估 , 涵 蓋 一 個 飽 和 層 與 一 未 飽 和 層 , 日 為 水 平 衡 應 用 之 時 間 尺 度 。 本 模 式 無 需 使 用 水 質 觀 測 資 料 進 行 模 式 參 數 校 正 。 GWLF 模 式 是 以 日 為 單 位 作 為 時 間 模 擬 的 間 距 , 也 可 做 每 年 與 季 節 性 的 時 間 尺 度 分 析 。 此 模 式 用 利 用 簡 單 的 傳 輸 路 徑 進 行 模 擬 , 主 要 是 依 據 流 達 率 的 觀 念 。 GWLF 可 用 於 混 合 的 集 水 區 。 時 間 尺 度 是 屬 於 連 續 。 模 式 中 所 需 資 料 包 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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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日 降 雨 量 與 溫 度 及 土 地 利 用 資 料 ( 二 ) 污 染 傳 輸 參 數 ( 三 ) 化 學 參 數 ( 四 ) 點 源 污 染 ( 五 ) 在 化 糞 池 系 統 中 , 需 輸 入 每 一 人 所 排 放 出 的 營 養 鹽 與 因 植 物 的 攝 取 而 造 成 每 單 位 營 養 鹽 的 損 失 以 及 人 口 數 量 。 模 式 輸 出 的 資 料 則 是 月 時 間 尺 度 降 雨 量 、 蒸 發 散 量 、 河 川 流 量 、 地 下 水 流 量 、 集 水 區 沖 蝕 量 、 沈 澱 物 產 生 量 、 總 磷 與 總 氮 於 河 川 的 負 荷 。 不 同 土 地 利 用 的 年 沖 蝕 量 、 不 同 土 地 利 用 對 河 川 之 污 染 量 與 化 糞 池 的 年 負 荷 量 。 二 、 使 用 限 制 GWLF 模 式 的 優 點 是 以 集 水 區 之 物 理 特 性 建 構 之 模 式 , 因 此 並 沒 有 大 量 的 參 數 值 必 須 一 一 檢 定 之 。 目 前 的 版 本 尚 未 加 入 有 毒 物 質 與 金 屬 的 考 量。GWLF 是 一 個 結 合 semi-distributed/lumped 參 數 的 的 集 水 區 模 式,模 式 無 法 模 擬 空 間 分 散 性 區 域 的 污 染 源 , 但 可 簡 單 的 匯 集 每 個 區 域 進 入 至 集 水 區 總 量 的 負 載 。 三 、 可 評 估 之 水 質 項 目 總 營 養 鹽 、 溶 解 營 養 鹽 ( 含 氮 與 磷 ) 與 沈 澱 物 。 2.4. 6 SWAT 一 、 模 式 原 理

SWAT (So il and Water Assessment Tool) 模 式 由 美 國 USDA 的 ARS( A gricultural Research Service)所 發 展 , SWAT 發 展 為 一 可 預 測 土 地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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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 對 水 質 、 水 量 、 泥 沙 產 量 、 污 染 物 傳 遞 之 影 響 等 , 並 可 配 合 實 際 土 壤 、 土 地 利 用 及 管 理 方 式 的 污 染 模 擬 模 式 。 模 式 本 身 係 以 物 理 性 描 述 為 基 礎 , 僅 需 要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即 可 進 行 模 擬 並 驗 證 , 無 須 參 數 率 定 , 此 亦 為 本 模 式 特 點 之 一 , 與 一 般 以 輸 入 變 數 與 輸 出 變 數 建 立 迴 歸 關 係 作 為 模 擬 依 據 不 同 。 SWAT 在 模 擬 時 間 上 是 具 有 連 續 性 為 日 的 時 間 模 擬 尺 度 , 且 屬 於 長 時 期 模 擬 之 模 式 , 並 不 適 用 於 事 件 式 洪 水 的 模 擬 。 在 空 間 上 , 模 式 將 集 水 區 細 分 為 更 小 的 子 集 水 區 , 子 集 水 區 更 可 細 分 為 數 個 HRU(hydrologic Response Unit), 以 反 應 不 同 的 土 地 利 用 或 土 壤 條 件 , 並 可 指 定 HRU 水 流 的 流 向 。 模 擬 方 面 可 模 式 分 為 土 與 水 兩 部 分 , 分 別 探 討 水 、 泥 沙 、 污 染 物 及 殺 蟲 劑 的 傳 遞 。 在 土 地 方 面 , 以 HRU 為 模 擬 單 元 , 分 別 模 擬 水 量 在 互 相 傳 遞 , 在 氣 候 資 料 的 輸 入 上 包 括 日 降 雨 量 、 最 大 及 最 低 溫 度 、 輻 射 量 、 風 速 及 相 對 濕 度 , 輸 入 資 料 可 選 擇 以 實 際 資 料 輸 入 或 是 以 月 平 均 資 料 合 成 日 所 需 資 料 , 地 表 逕 流 量 則 SCS 曲 線 值 法 進 行 模 擬,土 壤 水 分 則 考 慮 蒸 發 散 及 土 壤 水 分 的 橫 向 移 動 , 本 模 式 仍 考 慮 植 物 在 氮 與 磷 循 環 中 的 吸 收 作 用 及 作 物 的 生 長 , 土 壤 沖 蝕 量 則 依 照 MUSLE(Modified Universal Soil Loss) (Williams, 1975)的 沖 蝕 公 式 。 本 模 式 亦 容 許 對 於 每 一 個 HR U 進 行 不 同 的 土 地 管 理 措 施 。 在 推 算 水 體 、 泥 沙 、 污 染 物 及 殺 蟲 劑 於 河 道 中 的 量 後 , 污 染 物 於 河 道 中 的 傳 遞 過 程 則 以 QUAL2E 進 行 修 正 來 模 擬 。 二 、 模 式 優 點 模 式 無 須 參 數 率 定 流 程 , 可 適 用 於 無 流 量 記 錄 地 區 , 乃 基 於 本 模 式 主 要 為 物 理 性 模 式 , 且 水 文 上 主 要 應 用 ARS 的 TR55 的 流 量 推 估 方 式 , 而 此 方 式 在 美 國 已 經 建 立 完 整 資 料 庫 ; 相 同 的 , 其 採 用 MUSLE 也 是 USDA 長 期 建 立 所 需 要 的 參 數 資 料 庫 , 因 此 可 廣 泛 應 用 。 再 者 , 對 於 輸 入 參 數 改 變 對 於 水 質 或 其 他 狀 態 變 數 的 影 響 容 易 掌 握 。 三 、 使 用 限 制 本 模 式 主 要 為 長 時 期 土 地 利 用 改 變 、 管 理 的 評 估 模 式 , 不 適 用 於 暴 雨 條 件 下 的 污 染 物 模 擬,且 模 擬 時 間 尺 度 限 制 為 日。由 於 本 模 式 是 ARS 結 合 該 單 位 長 期 所 發 展 的 各 種 模 式 , 所 以 對 該 單 位 而 言 , 使 用 時 極 為 方 便 , 因 各 項 參 數 幾 乎 已 經 完 成 建 立 , 正 如 TR55 或 MUSLE 模 式 中 參 數 一 樣 ;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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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的 , 台 灣 地 區 使 用 時 , 這 些 參 數 仍 須 重 新 建 立 或 是 尋 求 相 互 對 應 之 關 係 , 應 用 此 模 式 於 台 灣 與 其 他 模 式 HSPF 比 較 時 , 在 參 數 建 立 上 , 仍 須 花 費 相 當 多 的 人 力 與 物 力 。 四 、 可 評 估 的 水 質 項 目 硝 酸 氮 濃 度、有 機 氮、氨 態 氮、生 化 需 養 量 (BOD)、水 中 容 氧 量 (DO)、 有 機 磷 及 保 守 性 物 質 傳 輸 的 推 算 , 大 致 與 QUAL2E 相 同 。

2.5 水 資 源 供 水 模 式 探 討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水 資 源 的 問 題 是 隨 時 間 性 變 化 的 , 並 非 靜 態 系 統 , 因 此 在 分 析 上 其 系 統 是 非 常 龐 大 且 複 雜 的 , 系 統 動 力 學 便 是 解 決 此 類 動 態 問 題 最 佳 工 具 之 一 。 由 於 系 統 動 力 學 架 構 簡 易 又 具 有 效 率 , 不 需 很 多 複 雜 的 數 學 式 , 加 上 以 圖 形 來 建 構 整 個 系 統 , 可 一 目 了 然 整 個 系 統 的 各 個 原 件 。 因 此 近 幾 年 來 對 於 水 資 源 系 統 的 問 題 , 不 論 是 國 外 或 國 內 都 有 很 多 研 究 報 告 , 是 利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作 為 架 構 。 本 節 將 介 紹 過 去 以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應 用 於 分 析 水 資 源 之 相 關 研 究 , 並 說 明 其 模 式 之 原 理 及 應 用 在 水 資 源 永 續 管 理 之 評 估 方 式 。 2.5. 1 應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於 水 資 源 問 題 之 相 關 研 究 過 去 利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來 分 析 水 資 源 系 統 之 研 究 報 告 有 Palmer and Palmer et al. 之 河 川 流 域 管 理 計 畫 (Palmer 1994; Palmer et al. 1 993, 1995)、 Keye s and Palmer( 19 93)之 乾 旱 研 究 計 畫、Matthias and Frede rick(199 4) 探 討 沿 海 地 區 海 平 面 上 升 之 情 況 、 Fletcher(1998) 針 對 水 資 源 缺 乏 時 之 管 理 系 統 、Simonovic et al.(1997) and Simonovic and Fahmy(1999) 在 埃 及 針 對 Nile Rive r 作 長 時 間 水 資 源 之 規 劃 及 水 資 源 政 策 的 分 析、 陳 明 業 (200 2)「 淡 水 河 水 資 源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與 永 續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究 、 詹 麗 梅 (2001)「 區 域 供 水 系 統 系 統 動 力 模 型 建 立 與 策 略 評 估 -以 大 基 隆 供 水 區 為 例,都 採 用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來 建 構 水 資 源 系 統 , 可 見 系 統 動 力 學 近 年 來 受 到 重 視 之 程 度 。 另 外 針 對 水 資 源 系 統 供 水 潛 能 分 析 , 一 般 常 以 缺 水 指 數 (SI)等 於 1 作 為 供 水 標 準 ,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1998)委 託 中 興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作 之 「 台 灣 地 區 南 部 區 域 水 資 源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專 題 報 告 [ 四 ]地 表 水 資 源 運 用 現 況 及 其 供 水 潛 能 」即 採 用 ARSP(Acres Reservoir Simulation Package) 模 式 為 水 資 源 調 配 模 式 , 缺 水 指 數 (SI)等 於 1 作 為 其 供 水 規 劃 準 則 , 計 算 台 灣 南 部 地 區 水 資 源 系 統 可 供 水 量 。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局 ( 1999) 亦 委 託 巨 廷 工 程 進 行 台 灣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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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部 區 域 水 資 源 綜 合 發 展 之 研 究 , 期 能 配 合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 合 理 調 配 運 用 水 資 源 , 促 進 經 濟 產 業 繁 榮 發 展 , 並 兼 顧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生 態 、 提 升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 並 落 實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政 策 。 2.5. 2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介 紹 一 、 模 式 原 理 系 統 動 力 學 起 源 於 1961 年 美 國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Fo rreste r 與 他 同 僚 應 用 回 饋 控 制 理 論 (feedback control theor y) 分 析 工 業 系 統 。 之 後 於 1969 年 Fo rrester 最 有 名 之 系 統 動 力 學 應 用 為 Forrester 的 都 市 動 態 (Urban Dynamics)研 究 , 其 研 究 藉 由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分 析 整 個 都 市 的 發 展 情 形 , 主 要 考 慮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及 居 住 與 人 口 之 間 之 相 互 關 系 , 起 初 因 為 社 會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迅 速 , 人 口 成 長 迅 速 , 而 由 於 人 口 不 斷 的 成 長 , 此 區 域 的 有 限 資 源 耗 盡 , 使 得 整 個 都 市 發 展 開 始 老 化 , 人 口 逐 漸 衰 退 。 在 作 分 析 前 , 將 系 統 範 圍 作 一 清 晰 的 界 定 是 必 要 的 , 此 系 統 會 根 據 不 同 界 定 而 有 不 同 的 研 究 範 圍 , 所 謂 的 系 統 是 指 將 一 實 際 的 現 象 找 出 各 個 不 同 之 單 元 後 , 而 各 個 不 同 的 單 元 都 會 有 其 相 關 性 , 此 相 關 聯 之 單 元 便 集 合 成 一 系 統 , 而 過 程 便 稱 為 系 統 分 析 。 系 統 分 析 是 要 將 複 雜 的 物 理 及 環 境 現 象 加 以 分 析 , 找 出 其 組 成 單 元 集 各 單 元 彼 此 間 之 關 聯 , 以 作 為 解 決 問 題 之 工 具 。 因 此 , 不 僅 是 一 定 性 之 說 明 , 更 需 要 定 量 之 分 析 (童 慶 斌 , 1999)。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中 , 最 主 要 的 三 個 原 件 分 別 為 儲 存 (stock or level) 、 流 量 (flow or rate) 、 助 動 (converter or auxiliary)原 件 , 而 原 件 之 間 則 以 具 有 箭 頭 線 段 鍵 結 , 以 表 示 原 件 間 相 互 關 係 。 儲 存 是 描 述 系 統 中 的 資 源 量 , 也 就 是 描 述 在 特 定 的 時 間 內 量 的 變 化 情 形 , 在 此 研 究 中 便 以 水 庫 或 攔 河 堰 作 為 儲 存 。 由 流 量 可 獲 得 儲 存 變 化 的 情 形 , 故 儲 存 量 之 變 化 會 受 到 流 量 的 影 響 , 如 水 庫 的 入 流 量 、 蒸 發 量 與 標 的 供 水 量 , 便 是 流 量 的 一 種 , 流 量 可 能 是 增 加 儲 存 量 的 (水 庫 的 入 流 量 ),亦 可 能 是 出 流 量 以 減 少 儲 存 量 (蒸 發 量 ) 。 助 動 原 件 則 是 應 用 於 輔 助 描 述 儲 存 或 流 量 , 例 如 攔 河 堰 的 操 作 規 則 等 。 二 、 模 式 優 點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是 一 個 非 常 適 合 應 用 於 水 資 源 系 統 的 研 究 方 法 , 系 統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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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學 與 時 間 演 進 具 有 密 切 的 連 動 關 係 , 適 合 應 用 在 與 時 間 演 進 有 關 之 課 題 研 究 , 水 資 源 系 統 亦 與 時 間 有 密 切 之 關 係 , 且 系 統 動 力 學 之 軟 體 Vensim 在 操 作 上 亦 比 一 般 的 語 言 程 式 簡 單 , 其 優 勢 在 於 運 用 視 窗 化 的 圖 形 操 作 介 面 可 輕 易 的 建 立 起 所 需 的 系 統 模 式 架 構 圖 , 系 統 的 整 體 架 構 和 連 接 關 係 均 透 過 圖 形 清 楚 的 呈 現 , 同 時 每 一 原 件 亦 只 需 建 立 其 數 學 函 數 關 係 方 程 式 即 可 反 映 出 其 隨 時 間 之 變 化 特 性 , 所 以 操 作 起 來 方 便 且 容 易 上 手 。 水 資 源 系 統 架 構 是 非 常 複 雜 , 但 若 是 能 將 每 個 相 關 因 子 原 件 化 , 並 賦 於 適 當 之 數 學 式 , 再 將 這 些 原 件 組 合 起 來 成 一 個 系 統 , 便 可 建 立 一 水 資 源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系 統 , 並 透 過 此 水 資 源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 能 輕 易 地 針 對 各 項 策 略 , 作 一 水 資 源 供 需 情 形 的 評 估 。 三 、 使 用 限 制 本 模 式 無 法 針 對 水 庫 之 排 洪 量 進 行 模 擬 , 使 得 高 流 量 時 誤 差 較 大 , 但 本 計 畫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探 討 水 資 源 使 用 之 情 形 , 排 洪 的 水 量 對 於 下 游 用 水 區 使 用 水 資 源 的 情 形 並 無 太 大 影 響 。 四 、 可 評 估 的 水 資 源 項 目 透 過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 模 擬 水 資 源 系 統 真 實 情 況 , 藉 由 此 模 式 探 討 各 種 不 同 輸 入 下 , 現 實 生 活 中 水 資 源 系 統 會 產 生 何 種 結 果 。 將 模 式 建 立 起 來 後 , 先 以 計 畫 供 水 量 作 為 需 水 量 , 將 歷 史 流 量 代 入 水 資 源 系 統 動 力 模 式 中 , 計 算 其 缺 水 指 數 或 相 關 服 務 準 則 指 標 基 準 , 若 指 標 未 符 合 供 水 規 劃 準 則 , 便 將 計 畫 供 水 量 作 修 改 , 再 重 新 模 擬 , 一 直 到 其 指 標 能 符 合 預 定 之 供 水 規 劃 準 則 , 此 計 畫 供 水 量 之 值 即 為 整 個 水 資 源 系 統 可 供 水 量 , 也 就 是 該 水 資 源 系 統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 之 後 便 可 針 對 水 資 源 作 永 續 性 的 評 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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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架 構

本 章 節 將 說 明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的 架 構 , 以 永 續 發 展 為 主 要 目 標 , 由 上 至 下 , 將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加 予 結 合 , 應 用 於 水 資 源 總 量 管 制 。 並 說 明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中 之 管 理 、 審 查 與 監 測 機 制 , 以 及 未 來 可 以 作 為 決 策 者 參 考 之 水 資 源 環 境 管 理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架 構 。

3.1 政 策 環 評 、 計 畫 環 評 與 總 量 管 制 之 相 互 關 係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為 國 家 決 策 階 級 的 環 評 , 為 高 階 層 與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而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則 是 以 計 畫 導 向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EIA),這 類 環 評 多 半 為 計 畫 級 階 層,一 般 而 言 多 半 分 開 獨 立 執 行。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應 為 一 個 綜 合 的 架 構 , 上 下 相 互 連 結 之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 而 不 是 各 自 獨 立 的 管 理 系 統 , 由 此 架 構 協 助 永 續 性 策 略 及 區 域 計 畫,評 量 環 境 價 值 以 及 其 他 衝 擊,以 確 保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政 策 環 評 (SEA) 能 扮 演 將 環 境 考 量 融 入 政 策 、 計 畫 及 方 案 制 定 過 程 中 , 協 助 永 續 發 展 的 推 動 (Sadler and Verheem, 1996)。 SEA 對 於 開 發 行 為 具 有 補 充 、 互 補 , 並 促 使 導 向 永 續 發 展 的 作 用 (Therivel and Partidario, 1996) , 亦 可 協 助 研 提 累 積 性 及 非 直 接 影 響 的 減 輕 對 策 , 及 選 擇 與 界 定 各 種 替 代 方 案 。 SEA 評 估 流 程 第 一 步 驟 在 判 別 那 些 政 策 需 要 進 行 那 些 項 目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可 由 推 理 機 結 合 評 量 矩 陣 判 斷 ; 第 二 步 驟 是 提 出 可 能 之 後 續 計 畫 ; 第 三 步 驟 根 據 選 定 項 目 針 對 個 別 計 畫 進 行 預 測 性 評 估 ; 第 四 步 驟 為 建 議 替 代 方 案 與 建 立 個 別 EIA 之 限 制 條 件 。 建 立 政 策 環 評 之 標 準 流 程 , 是 為 了 提 供 計 畫 環 評 審 查 之 依 據 ,建 立 EIA 審 查 相 關 表 格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有 提 出 SEA 之 架 構 與 方 法 來 看 , 仍 有 許 多 國 家 並 無 標 準 方 法 , 採 用 之 方 法 中 除 了 美 國 與 紐 西 蘭 採 用 計 畫 EIA 方 法 外 , 大 部 分 利 用 專 家 建 立 Checklist or Check matrices。 然 Checklist or Check matrices 為 定 性 評 估 , 其 評 估 結 果 無 法 為 後 續 EIA 之 依 據。SEA 應 為 EIA 之 上 位 評 估 工 作,以 確 保 政 策 不 影 響 永 續 力 外 , 且 SEA 的 評 估 結 果 , 應 視 為 EIA 管 理 的 依 據 。

為 達 成 SEA 與 EIA 相 互 結 合 , 以 及 將 污 染 排 放 分 配 的 管 理 策 略 考 量 在 SEA 位 階 等 目 標,研 究 中 將 管 理 策 略 的 訂 定 與 總 量 的 推 估,視 為 高 位 階

數據

表  目  錄  頁次  表 1.2.1    第三階段各年度之主要工作項目 ........................................................1-4  表 3.2.1    環境管理制度之說明 .......................................................................3-3  表 4.5.1    集污區各項土地利用面積表....................................
表 1.2.1 第三階段各年度之主要工作項目  三年度之計畫目標(  93〜95  年)  第一年  Ø 政策環評、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與總量管制之相互關係與分析程序之建立  Ø 建立評估承載力與累積性評估方法與程式庫架構,並分析模式應用於台灣之可 行性  Ø 彙整承載力與累積性模式分析所需相關資料  Ø 探討與分析流達率之標準評估流程與方法  Ø 建立合理分配總量於點源與非點源之策略與最佳化模式  Ø 修正改善多目標規劃以同時考量公平性與效益性之總量管理策略  Ø 探討現有污染排放量大於總量區域之削減策略
圖 1.3.1 研究架構 評估方法與程序 資料庫 l 環境背景資料 l 水質與水量觀測資料 l 模式所需資料 l 流域特性資料 l 污染資料 l 需水與用水資料‥…等等 以永續發展為目標 應用水質模式評估水資源環境承載力與累積性衝擊 以單位面積負荷做為環境管理依據 結合優化模式進行總量管制與分配  策略庫  l 污染削減策略  l 總量管制策略之建立 l 落實總量管制之方法 l 結合土地利用規劃 l 達到永續發展之相關策略 l 審查與監測 建立水資源環境管理決策支援系統 案例評估
圖 3.3.1 決策過程之各個原件 政府的目標 環境模式  水質模式 政策最佳化 資料 資料 環境管理規則 污水處理設備的設計 排放者的目標 污水處理最佳化  資料 模式 環境與社會方面的回應 政策環評階段計畫環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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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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