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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當代冥婚及其人鬼關係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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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當代冥婚及其人鬼關係探論

林和君

國立嘉義大學 中國文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摘要

中國古代即有各種冥婚的相關紀錄,有生者與死者的人鬼聯姻,或是雙方皆為死者的 婚締嫁娶。在臺灣的冥婚儀俗則稍有不同,從清領時期以來,冥婚的紀錄和討論不斷,至今 仍然持續存在、也備受社會關注;進入當代二十一世紀後,冥婚在報章傳媒上的公開紀錄更 是大為增加,也與以往冥婚的意涵和敘述脈絡產生了變化。本文首先回顧臺灣冥婚的淵源、 以及清領時期以來至二十世紀止的近代相關紀錄,並引述當代二十一世紀以來冥婚的公開報 載,藉其敘事紀錄析論冥婚涉及的人鬼關係,反映臺灣社會大眾當代對於冥婚的心理觀感和 價值:彌補未婚早夭的女性在傳統宗族體系中的缺憾,或是延續男女雙方的情緣締結,讓原 生家庭得以延續藉由姻親關係建立的社會網絡等;並提出冥婚在現代社會環境與觀感改變之 下衍生的問題,以此呈現冥婚此一傳統民俗在臺灣當代社會中呈現的敘述脈絡轉變暨其涵義 變遷。 關鍵詞:孤娘、姻親、冥婚、娶神主、當代 通訊作者:林和君,Email: brings66@gmail.com 收稿日期:2019/12/31;修正日期:2020/02/26;接受日期:2020/03/30 doi: 10.6210/JNTNU.202003_65(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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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冥婚習俗在中國古代流傳已久,周代以下各朝代均有紀錄與討論,進入二十一世紀的現 代社會以後仍然時有所聞,也一直存在於臺灣的文化習俗與社會記憶之中;從清領時期的相 關紀錄、日治時代的娶神主評論,一直到2019年止,相關傳聞與紀錄仍然時有所聞,未曾中 絕。 冥婚在臺灣民間家喻戶曉,幾乎人人都知道「路邊的紅包不能撿」,也數度成為電影劇 作的主題,1使得冥婚廣為人知,深植在臺灣民間大眾的記憶裡。然而,在看似驚世駭俗的冥 婚儀俗背後,實有深層的文化涵義:讓未婚而亡的「孤娘」有所歸屬、重歸宗族體系接受香 火祀奉,或是撫慰在世親友對於亡者的思念,讓生者完成彌補死者的心願。學界對於臺灣本 地冥婚的關注,除了從人類學與社會學的角度進行田野調查、儀俗與文化意涵的詮釋之外,2 更有剖析冥婚的民間信仰脈絡、儀式行為蘊意、文化深層結構、社會身分建構等面向,且陸 續發掘新見的田野調查成果。3 然而,儘管冥婚在整體的文化現象與結構中代表的意義不斷地被提出討論,也有新見田 野調查成果作為印證,但是文化習俗並非累世不易,生氣蓬勃的民俗必然會呼應時代的變遷 而改變;從傳統農業、現代工業進入當代資訊社會以來,冥婚在臺灣當代社會裡代表什麼樣 的涵義,而現今社會大眾對於冥婚的理解、認知與觀感,是否產生了變化?這其中最需要被 1臺灣電影最早取用冥婚為題材拍攝者,始於1976年姚鳳磐(1932∼2004)執導拍攝上映的《鬼嫁》, 該片亦為臺灣第一部時裝鬼片;爾後又有1990年張志超執導上映的《鬼出嫁》等;近年如2015年謝庭菡執導 上映的《屍憶》,以及2020年郭修篆、何宇恆共同執導播映的影集《彼岸之嫁》,皆以冥婚為劇情中的重要 張力;2017年楊雅喆執導上映的《血觀音》,亦可見到冥婚在影片中的呈現。 2例如,李亦園,〈從若干行為看中國國民性〉,述及冥婚反映於傳統社會對於男女宗嗣傳承的看法, 見李亦園、楊國樞(主編),《中國人的性格》(臺北市: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1),頁181-206; 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期(1972),15-38,則從人類學與社會學的角度詳述冥婚的文化意義;謝聰輝,〈女有所歸—台灣冥婚儀式的文化 意義〉,《台灣人文》,2期(1998),頁131-150,以剖析冥婚的文化心理結構模式為論點;焦大衛(David K. Jordan)《神.鬼.祖先:一個台灣鄉村的民間信仰》,丁仁傑譯,(臺北市:聯經出版社,2012)一 書,則從臺灣南部某村莊的田野調查實例析論冥婚在社會生活中的反映現像等。 3例如,楊淑敏,《「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從冥婚習俗之變遷探討女性角色的「完整性」》(碩 士論文,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社會學系,2005)則分析女鬼在傳統社會的宗親觀念中的問題,及其在冥婚遺儀 俗中的意義;陳鴻章、李佩倫均考察宜蘭地區冥婚習俗的地域特殊性及其意涵,並有相當的田野調查成果, 分別參見陳鴻章,《臺灣宜蘭冥婚習俗調查研究》(碩士論文,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2010),以及 李佩倫,〈蘭陽地區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頁242-310。其他尚有 蔡佩如,《穿梭天人之際的女人:女童乩的性別特質與身體意涵》(臺北市:唐山出版社,2001)、黃萍 瑛,《臺灣民間信仰「孤娘」的奉祀—一個社會史的考察》(臺北市:國立編譯館,2008)、陳秀華, 《臺灣女鬼:民俗學裡的女鬼意象》(臺北市:臺灣東販,2018),以及張珣,〈人類學視野下的台灣宗教 與性別研究〉,《世界宗教文化》,2期(2013),頁27-48等論著,均有部分章節論及臺灣冥婚現象、意涵 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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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的人、鬼關係,在當代社會中又具備哪些面向與涵義?這也反映一個關鍵的核心意識: 冥婚在當代社會如何被敘述與定義。 本文首先概述冥婚的源流,並從近代、當代臺灣的報章紀錄與相關記載反映冥婚習俗 在社會上的紀錄樣貌與大眾認知,其中近代為清領時期以來至二十世紀為止,當代為進入 二十一世紀以來迄2019年12月止,從中比較冥婚儀俗概況與民間傳述的異同,進一步探究臺 灣當代冥婚的人鬼關係,析論冥婚在臺灣當代社會的敘述脈絡轉變及其涵義變遷。

貳、臺灣冥婚習俗淵源與涵義變遷

一、中國古史中的冥婚原貌

一般咸信,臺灣的冥婚應源於中國大陸的閩南、客家習俗,4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地區 性的差異,臺灣的冥婚儀俗與中國歷史上的記載仍有所相異。中國古禮的冥婚儀式,指的是 死者與死者的成婚,現今中國查知最早可定義為冥婚的紀錄源於商朝,商代甲骨文記載武丁 之妻婦好在死後仍然成為已過世的大甲、成湯、祖乙等先君的「冥婦」;5而正式禮法紀錄則 見《周禮•地官•媒氏》載: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鄭玄注: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 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也亂人倫者也。鄭司農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也,今 時娶會是也。」6 《周禮》的原義是「禁止遷移下葬地點,為兩個在世未成婚的男女舉行婚嫁並合葬」,顯示 至少在周朝即有死去男女成婚之事,而被明令禁止;鄭玄注釋其義時,以維護倫理的角度說 明這是不合生前禮儀的亂倫行為。 漢魏六朝時期的冥婚,以曹操之子曹沖最為著名:曹沖於13歲時早夭,曹操為其揀選冥 4馬之驌認為臺灣冥婚一大來源來自廣東東莞客家族系,見馬之驌,〈我國古今冥婚習俗〉,《食貨月 刊》,6卷6期(1976),頁246。而姚漢秋則謂臺灣冥婚緣自閩南,見姚漢秋,《台灣婚俗古今談》(臺北 市:臺原出版社,1991),頁77。 5郭沫若(主編)、胡厚宣(總編輯),《甲骨文合集》(北京市: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1983)引 用甲骨卜辭2636正面先王取冥婦的紀錄:「貞隹唐取婦好。貞隹大甲取婦。貞隹祖乙取婦。貞婦好有取上。 貞婦好有取不。」記述武丁之妃婦好在死後又成為上帝或成湯、大甲、祖乙、小乙等先王的冥婦,詳見宋鎮 豪,《夏商社會生活史》(增訂本)(北京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2005年)冊上,頁249-250。 6漢.鄭玄注,唐.賈公疏,清.阮元校定,《周禮注疏》,收入《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本附校勘 記》,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55),頁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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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對象,而向邴原提親,但邴原以其「非禮」而拒絕,曹操另覓一位甄氏亡女,了遂心願。7 而《搜神記》中則述及〈紫玉〉、〈駙馬都尉〉、〈漢談生〉、〈崔少府墓〉等冥婚情事。8 唐代歷史上知名的冥婚紀錄,見於唐中宗之妻韋氏一族,《舊唐書•蕭至忠傳》載: 韋庶人又為亡弟贈汝南王詢與至忠亡女為冥昏合葬,及韋氏敗,至忠發墓,持其女柩 歸。9 經歷武則天政變的壓迫後,唐中宗重新即位,其妻韋氏為其未婚而亡的弟妹、被武則天賜死 的長子李重潤舉行冥婚,成婚對象俱是朝廷官員子弟、或是名門五姓中同樣未婚而亡之人。 後來的唐代宗也為自己早亡的弟弟舉行冥婚,與興信公主之亡女張氏成婚,並追封為承天皇 帝。 而在敦煌文書中記載的唐代冥婚儀式,見於S.1725號記錄: 問曰:何名婚嬒者?男女早逝,未有躬娶,男則單栖地室,女則獨寢泉宮。生人為立 良媒,遣通兩姓,兩家和許,以骨同棺,共就墳陵,是在婚嬒也,一名冥婚也。 在此明確指出「冥婚」之名,也簡要說明冥婚的意涵,而在唐代民俗社會中亦存在雙方家長 為死去的男女雙方成婚、祭文與往來書儀等儀俗。10 宋代則出現近於今日所知冥婚形式的紀錄,康與之《昨夢錄》談及: 北俗,男女年當嫁娶,未婚而死者,兩家命媒互求之,謂之鬼媒人。通家狀細帖,各 以父母命,禱而卜之,得卜即製衣,男冠帶,女裙帔等畢備,媒者就男墓,備酒果, 7晉.陳壽,〈鄧哀王沖傳〉謂其:「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親為請命。及亡,哀甚。文帝寬 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則流涕。為聘甄氏亡女與合葬,贈騎都尉印綬,命 宛侯據子琮奉沖後。 」見《三國志.魏書.國志》卷20,收入王雲五(主編),《二十四史》(《四部叢 刊》本),第8冊(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頁4489。同本註,〈魏志十一.邴原傳〉謂:「原 女早亡,時太祖倉舒(按:曹沖字)亦沒,太祖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 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為哉?』太祖乃止。」(頁 4373) 8謝明勳認為《搜神記》雖然帶有相當程度的「奇」、「異」色彩,但作者乃是以「記實」態度進行志 怪採錄與編纂的「亦文亦史」之作,仍具備從民俗、社會、歷史、文化等角度切入探討的意義,見謝明勳, 〈六朝志怪「冥婚」故事研究—以《搜神記》為中心考察〉,《東華漢學》,5期(2007),頁39-62。 9後晉.劉昫,〈蕭至忠傳〉,《舊唐書》(卷92),收入《文津閣四庫全書》,第266冊(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2006,影印武英殿本)頁394。 10S.1725號《大唐吉凶書儀》,詳見劉惠萍,〈唐代冥婚習俗初探—從敦煌書儀談起〉,《敦煌學》 26輯(2005),頁15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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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以合婚。11 此段描述未婚而死的婚禮儀俗看似與普通婚禮無異,但是卻在墓地舉行,且「祭以合婚」, 強調以祭拜的方式達成死者雙方的婚締。 清代趙翼《陔餘叢考》則記載了中國《周禮》以下至明代為止的冥婚相關紀錄,12而梁 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則記錄清代的冥婚習俗:「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 成親,男或迎柩歸葬,此雖俗情,亦有禮意。」13從以上可知,中國歷代各朝幾乎都能見到 冥婚的儀俗。

二、臺灣近代社會中的冥婚

(一)臺灣近代社會的冥婚紀錄

臺灣記載最早的冥婚,是在清領時期丘逢甲家族的二則冥婚事例:丘逢甲的祖父丘學 祥,曾娶龍氏、古氏二神主;14而丘逢甲13歲時曾與霧峰林家的林卓英—林朝棟么女、林 獻堂的堂姐議婚,卻因林卓英早殤作罷,20歲另娶廖氏後,因為生育一男一女皆早夭、仕途 亦不順遂,便有林卓英陰魂跟隨之說,丘逢甲始娶林卓英神主。15 日治時期對於臺灣冥婚有較為詳盡而公開的紀錄內容,報刊如《漢文臺灣日日新報》中 1907年(明治40年)8月11日的〈臺灣婚姻談〉連載文章中,提及「娶神主」一事,被視為一 種貪圖利益之惡習。16專書如1934年出版的《臺灣舊慣習俗信仰》,詳細述及「娶神主」的 人鬼聯姻習俗,並分為未婚女方死亡、訂婚時女方死亡未結婚及訂婚時男女同時死亡三種狀 11宋.康與之,《昨夢錄》(臺北市:藝文印書館,1966年),頁11-12。 12清.趙翼著、曹光甫校點,《陔餘叢考》,收入《趙翼全集》,第3冊(南京市:鳳凰出版社, 2009),頁568-569。 13清.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清道光十七年汪氏振綺堂刻本,第 1263冊(上海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8,頁273。 14丘復(原名丘馥),〈潛齋先生墓誌銘〉,載於《民國丘倉海逢甲年譜》,鄭喜夫(臺北市:臺灣商 務印書館,1981),頁244。 15鄭喜夫於丘逢甲世系表中,在其正室林氏旁注明「靈位」,見鄭喜夫,〈邱仕俊公派下世系圖〉, 《民國丘倉海逢甲年譜》(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1981),頁12。據丘系後裔丘秀芷稱述,丘逢甲冥婚 一事記載於族譜中,丘逢甲十四歲時霧峰林家來說親,意欲將林卓英許配給他,但以年幼未得功名辭婚,不 久後因林卓英早殤而取消;光緒11年(1885)丘逢甲與林獻堂的父親林文欽赴福州鄉試均未考取,返台途中 在海上遇大風浪,此時船上似乎見到女子形象,林文欽便稱是丘逢甲未娶其靈牌位而致落榜,次年丘逢甲即 往霧峰迎娶林卓英靈位,見逢甲大學人文社會研究中心(編輯),〈附錄〉,《丘逢甲與台灣歷史文化學術 研討會論文集補編》(臺中市:逢甲大學人文社會研究中心,1997年),頁91。 16南樵,〈臺灣婚姻談〉,「娶神主」條曰:「臺俗有此習尚。女子未嫁而死,謂其無所歸,仍照生人 一樣之嫁娶。而貪利之圖,喜娶鬼婦(娶其木主)貪得死者之粧奩,富者且媵一妾,不知娶婦禮也,娶鬼非 禮也,婚姻必依禮而行,試問娶此木主,於禮安在?此等惡習,富紳多有行之者,而鄙夫俗子又何論。」見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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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敘述。17期刊方面如1943年發行的《民俗臺灣》期刊第23號中,陳期裕撰寫的〈娶神主〉 一文詳述娶神主的成因與習俗,更引述一則實例:據當時來自鹿港的一位婦人轉述,該地有 一婚娶後再娶神主的男子,因為對神主牌位不敬,導致全家被神主鬧得雞犬不寧。18 戰後臺灣社會關於冥婚的紀錄,以四大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 及《蘋果日報》)報載所見,最早為1955年12月3日的《中國時報》新聞,描述投身日月潭 自殺的何紅玉、陳振聲,家人為其主持冥婚;19而最早以冥婚作為報載題名者,則見於1956 年2月7日的《中國時報》,說明當時臺灣民間社會常見的冥婚儀俗大要。20而直至2000年 止,四大報刊載提及臺灣本地冥婚相關的新聞紀錄總計有53件。21但是從學界積累的田野調 查結果可知,臺灣社會實際存在的冥婚紀錄絕不僅此數目。

(二)臺灣冥婚的成因與涵義

以往臺灣舉行冥婚的主要原因有二,一則來自於女方:若有未婚早夭的女子,家人為免 其死後無祀,有時會將其牌位送往菜堂、佛寺或姑娘廟安置,與其他同樣未婚早逝的女性一 同奉祀;或是為其尋找對象締結姻親,藉此歸入對方的宗族體系接受供奉,而前述送往姑娘 廟等地安置的女性,也可能會托夢給家人表示想要尋找夫婿「嫁尪」,亦即冥婚。 二則是來自於男方:如果男子透過算命師占定此生具有雙妻之命,在禁止重婚的現代社 會律定下,為了順應命數以迴避禍端,解套的方式便是在正式婚娶之外另娶死去的女子。22 其他因素則可能是神明指示,或是家中小孩難養育,須有一位大娘來照顧;23或是男方為經 濟因素所需,而主動尋求冥婚以求取鬼妻的庇蔭或嫁妝資助。24 冥婚雖屬民間的變相婚、不為古禮所認可,但婚儀形式與一般婚儀相同,既有送定、迎 17鈴木清一郎,《臺灣舊慣習俗信仰》,高賢治、馮作民編譯(臺北市:眾文圖書公司,1978),頁 211。 18陳期裕,〈娶神主〉,載於《民俗臺灣》,金關丈夫(編)(臺北市:南天書局,2018),期23,頁 32-33,原載於1943年(昭和18年)5月。 19臺中訊,〈同命鴛鴦,生前好夢難圓,死後終結連理,陳振聲、何紅玉雙方家屬曾在日月潭邊主持冥 婚〉,《中國時報》,1955年12月3日,第3版。 20靈姬,〈冥婚〉,《中國時報》,1956年2月7日,第6版。 21依據《新聞知識庫》以「冥婚」為檢索內容所得,並刪除同報紙同一事件重複被收錄的報導,以及非 臺灣本地事件之報導。 22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期1972),頁19;李佩倫,〈蘭陽平原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田 野調查例十四「算命師指示命中帶雙妻而行冥婚」,頁284-286。 23李佩倫,〈蘭陽平原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田野調查例C 「小孩難養育,藉由『香煙』來改善」,頁287。 24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 期(1972),頁17曰:「由於男士貧窮無錢娶妻,則先娶一房鬼妻,得一筆錢財,然後再娶活妻,如此以 娶鬼妻作為娶活妻資本的。」李佩倫,〈蘭陽平原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頁287,田野調查例B「『香煙』原生家庭『添粧』給活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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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亦有歸寧等,25但儀式內容、妝奩聘禮較為單純,迎娶時辰亦非白日,多選在凌晨三、 四時,或是黃昏六、七時;26但實際的時間因地而異,有的地方則不計時辰,而以選定吉日 為主。27而原先中國古史上的冥婚,多為死者與死者締婚或男鬼與女人成親,但在以往臺灣 的冥婚紀錄中,則以女鬼與男人結縭為常見。

三、臺灣當代社會中的冥婚

(一)當代社會傳聞愈盛的冥婚

冥婚在以往鄉間是極為常見的習俗,28從既有的田野調查成果亦可印證:在上世紀戰後 的五十餘年間,即便資訊不如現今開放,臺灣民間的冥婚並非如報載一般地相對少見,反而 有許多未經報導曝光的實例。29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當代社會以後,臺灣地區從2001年至2017年9月7日止,四大報共有 279件以冥婚為題的報載紀錄,30而從整體報載紀錄的數據來看,與二十世紀從戰後至2000年 止的五十餘年間相比,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不到二十年內即遽增226筆,可見臺灣民間並未 隨著時代變遷而減少冥婚的舉行,亦未因忌諱而減緩相關討論;反而因為資訊的發達與社會 25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 期(1972),頁19謂:「冥婚只是流行於民間的一種變相婚,並非正式之婚姻制度,……其儀禮較正式婚姻 為簡單,只分送定與迎娶兩項。」送定時即包含議婚,迎娶則包括合爐與過房;而在李佩倫採錄的1970年代2010年間蘭陽地區冥婚實例中,尚有死者與活妻準備掛頸錢等禮物回娘家作客的歸寧儀俗,參見李佩倫, 《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蘭陽地區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頁244-289。 26姚漢秋,《台灣婚俗古今談》,頁77-79。 27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 期(1972),頁20曰:「『迎娶』就是娶親所行之禮,在正式婚禮來說是最複雜之禮節,不過在冥婚之迎娶 較簡單,迎娶又以各地風俗習慣而有差異,其主要差別是時間問題,有的舉行冥婚是選定午夜,有的則選在 天剛亮時,有的則在黃昏時分,有些地方則不計何時,而以選吉日為準。」而李佩倫採輯實例中,有下午三 時至五時舉行,或是清晨、中午者皆有之,見李佩倫,〈蘭陽地區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 刊》,63卷4期(2012),頁244-289。 28阮昌銳述及臺灣以神主牌出嫁的冥婚,直至1972年止的俗民社會(folk society)尚相當流行,亦有其 價值和原因,見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 刊》,33期(1972),頁17。又如阿盛:〈沽之齋誌異〉,【陰陽配】一節謂:「娶神主之習俗,以前很普 遍,尤其是在鄉間,沒有人當成稀奇事,比一般婚禮少了熱鬧喜氣,而且戶口名簿上亦未登記而已。」見 《聯合報》,2013年5月31日,D03版。 29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一文中即呈現1967∼1969年間冥婚七例,1972年止已收集冥婚、過房的實例共一百餘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期(1972),見頁 16。 30依據《新聞知識庫》以「冥婚」為檢索內容所得,並增補下列兩則:蔡宗薰,〈冥媒正娶╱1夫1 妻4 鬼妾,陰陽6人行〉,《自由時報》,2012年9月16日,第B01版;徐彩媚,〈憂撿紅包被逼娶鬼新娘,阿伯 報警〉,《蘋果日報》,2017年4月4日,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0404/1090812/%E6% 86%82%E6%92%BF%E7%B4%85%E5%8C%85%E8%A2%AB%E9%80%BC%E5%A8%B6%E9%AC%BC%E6 %96%B0%E5%A8%98,2019年10月1日瀏覽。並增補《新聞知識庫》未收的2017年9月7日以後的四大報新聞 共58件冥婚紀錄,其中《聯合報》11件、《中國時報》11件、《自由時報》12件、《蘋果日報》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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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的開放,使冥婚的見報率大為提升。

(二)臺灣當代社會冥婚的成因

在上個世紀臺灣近代社會的認知裡,冥婚的主要成因有女鬼尋求祀奉、男子因應命中定 數兩項,或是經濟利益需求、祈求庇蔭等其他因素。如今隨著資訊與觀念愈趨開放,在報章 媒體上的公開討論也愈趨熱烈。茲此依據四大報近20年來的相關報導,整理臺灣當代社會冥 婚的成因。

1. 陌生亡女託付

未婚而亡的女子,家人為其託付後世的祭祀歸屬、或是向家人託夢尋找婚配,可說是臺 灣冥婚儀俗的初衷;但在亡女託付、女鬼與男人冥婚的情況下,有時男女雙方生前是互不相 識的。例如2003年臺北縣〈里長為女辦冥婚,男子拒絕竟病倒〉一文:樹林市某里長因妻子 身體不適,經詢問法師後認為是距當時40年前夭折的四歲小女兒作祟,遂希望透過冥婚讓女 兒有所歸宿;但是在公園裡撿到紅包的二十餘歲廖姓男子拒絕成婚,而告病倒。31從時間點 來看,當事男女雙方不可能在生前認識,是一樁陌生對象的冥婚求親。 又如2005年〈夢中相戀9年,冥婚求婚成功〉一文,當事男性長年來夢見女方,女方自 述遭人陷害墜樓而亡,並表示兩人有緣,希望能與當事男方成親,32而生前互不相識的男女 雙方在隔年4月完成冥婚。33此類雙方原不相識的冥婚事件較為少見,在四大報2001∼2017年 的報載紀錄中,扣除重複刊登後僅有15起。34

2. 延續生前情緣

冥婚的男女有時兩人生前早已相識結緣,但女子未婚而亡,因此舉辦冥婚以彌補缺憾、 31陳俊雄,〈里長為女辦冥婚,男子拒絕竟病倒〉《中國時報》,2003年12月5日,第A11版。 32施鴻基、林文義,〈夢中相意9年,冥婚求婚成功〉,《聯合報》,2005年11月7日,第A09版。 33游文寶,〈人鬼戀10年,冥婚3月「回家有人等門」〉,《聯合報》,2006年7月10日,桃竹苗地方 C02版。 34見於《自由時報》者,有黃明堂,〈爺爺冥婚,奶奶拜鬼小三數十年〉,2015年6月19日,第A14 版;胡健森,〈冥婚結親家,翁婿感覺更親近〉,2013年2月12日,第A06版;王瑞德,〈玩筆仙結緣,夢中 談冥婚〉,2005年11月23日,第B01版;蔡智銘,〈地下有知?冥婚玄奇!〉,2004年8月25日,第22版。見 於《聯合報》者,有游振昇,〈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悔婚拒還百萬聘金 2審敗訴〉,2013年9月6日, 臺中地方B02版;游文寶,〈人鬼戀10年,冥婚3月「回家有人等門」〉,2006年7月10日,桃竹苗地方C02 版;韋韋,〈失信的大堂哥〉,2006年4月8日,第E05版;凌珮君,〈父冥婚他傳宗,冥媽一路保佑〉, 2008年9月1日,高屏澎東地方C02版;鄭惠仁,〈無財怪冥婚,陰陽姊妹休夫〉,2006年11月16日,雲嘉南 地方C04版;鄭光隆、謝進盛,〈消防員搶網咖,傳遭夭折小姨子纏身〉,2006年10月14日,晚報第09版。 見於《中國時報》者,則有陳俊雄,〈里長為女辦冥婚,男子拒絕竟病倒〉,2003年12月5日,第A11版。見 於《蘋果日報》者,有吳禮強,〈46年前神岡空難被託夢,冥婚事件炒熱〉,2010年1月23日,第C05版;許 家峻,〈人間異語:冥婚已2次,現實因緣卻難尋〉,2009年10月24日,第A28版,李宗祐,〈三度冥婚,男 擁四妻忙翻〉,2008年8月11日,第A08版;劉曉君,〈吳父冥婚娶小姨子,信不信由你,吳宗憲鬼媽保佑星 途發〉,2005年10月18日,第C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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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擁有身後的香火祭祀,例如〈留英準博士冥婚,迎娶女友姐妹〉一文,當事男女雙方原 本已有結婚規劃,但是在男方前往英國攻讀學位期間,女方猝死早逝,男方返臺後決定與女 方冥婚,同時也迎娶女方家中十年前因病早逝的妹妹,令姐妹兩人身後俱有所歸。35 又如〈骨灰甕穿婚紗,男冥婚迎娶女友〉一文,臺中一賴姓男子為紀念剛過世的蔡姓女 友,以盛大的迎娶車隊、傳統十二禮與聘金舉辦冥婚,以此象徵和恩愛的女友走一輩子。36 此種延續生前情緣、男女早已認識甚至已締結婚約的冥婚案例,在2001年以後四大報的報載 紀錄共有58筆,遠高於前項的陌生亡女託付。

3. 尋求生活庇蔭

自臺灣近代民間盛行冥婚以來,便傳說男子可藉此得到庇蔭,因此也有不肖之徒藉其 投機謀利,早在日治時期即有抨擊此現象。在當代的公開報載實例中,仍不乏冥婚可改善生 活、或是令境遇順遂的傳聞,例如〈娶個鬼新娘一生有保庇?〉特稿,即指出不論是冥婚續 緣、或是孤魂找歸宿,都可庇佑家庭的傳說。37或如〈為改善生活,林正義父娶4冥妻〉一 文,即描述當事男性年輕時為了改善生活,曾經答應過四段冥婚。38 某些公開報載嘗試驗證此一傳聞,例如前引〈冥媒正娶╱1夫1妻4鬼妾,陰陽6人行〉 一文,稱述當事男性經過冥婚後,工作逐漸平順,債務也順利清償,似乎是冥冥之中幾位冥 妻保佑一家;又如前引2005年〈吳父冥婚娶小姨子,信不信由你,吳宗憲鬼媽保佑星途發〉 一文,述說知名藝人的父親曾有過一次冥婚,全家謹慎用心供奉而保佑該藝人事業順遂;而 2003年〈一個爸爸三個娘〉的報載文章中,作者也相信是因為父親曾有過兩樁冥婚,使得亡 故的大娘、二娘庇佑家中的孩子順利成長茁壯。39

4. 因應命運劫數

在命理運數的角度來說,冥婚是為了因應命中雙妻之運,並迴避現代社會重婚罪的解決 之道。前述〈為改善生活,林正義父娶四冥妻〉文的冥婚緣由之一,在於算命師也曾指出當 事人命中有雙妻之數,但是當事人卻娶了4位冥妻,反而造成當事人福運殆盡而早亡。 另一則藉冥婚化解雙妻命數之例,可見前引胡健森〈冥婚結親家,翁婿感覺更親近〉一 文,當事男性在2005年被算出有「雙妻命」,必須娶「香緣仔」,遂尋得一早夭女子的家人 並託媒人提親而促成婚事。 有時為了化解不知名的逆運劫數,也會尋求冥婚的庇蔭消解。例如,2008年〈被指鬼上 身,坎坷過一生;「癲癇仙」解怪病,三輪車凸全台〉一文,當事人罹患癲癇,卻被誤指為 35徐伯棻,〈留英準博士冥婚,迎娶女友姊妹〉,《聯合報》,2006年1月1日,第A06版。 36宋柏誼,〈骨灰甕穿婚紗,男冥婚迎娶女友〉,《聯合報》,2015年11月7日,臺中地方B02版。 37謝東明,〈取個鬼新娘一生有保庇?〉,《自由時報》,2004年2月24日,第19版。 38姚岳宏,〈為改善生活,林正義父娶4冥妻〉,《自由時報》,2008年7月28日,第B01版。 39慧美,〈一個爸爸三個娘〉,《中國時報》,2003年2月27日,第3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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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上身,被乩童指示藉兩次冥婚擺脫鬼魅糾纏。40此類的冥婚緣由,帶有目的性甚至是強烈 的迷信意味。

參、臺灣冥婚人鬼關係涵義的轉變

以往臺灣民間冥婚因畏懼女鬼作祟而以祭祀作為人鬼關係的連結核心,但進入二十一 世紀以來的當代社會之後,透過報載紀錄的陳述,可以發現冥婚締結的人鬼關係已然逐漸轉 變,產生了懼鬼、祭祀以外的連結意義;同時,藉由冥婚衍生的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如 男女雙方的家庭、男性與其元配、甚至是法律糾紛等,也隨著時代變遷使得冥婚在當代社會 產生不同以往的問題,而有必要重新審視冥婚在當代社會的意義。 冥婚在臺灣當代社會中具備的意義為何,在於如何看待人鬼之間的關係,以及因此衍生 在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之中的影響,這也是在現代社會的環境氛圍中,大眾最為關切、並如 何定義冥婚的核心問題。茲此透過當代報載的冥婚實例,析論臺灣冥婚由從近代轉進至當代 的過程中,在人鬼關係、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產生的涵義轉變與影響。

一、近代冥婚的人鬼關係涵義:祭祀歸屬

以往冥婚雖然常見於民間、尤其是鄉間地區,卻因為涉及對鬼的驚懼、或是女鬼對於 父系文化結構的影響心理,而少有公開報載與討論,冥婚也因此常被冠以神秘靈異的恐怖色 彩;然而,王宏文嘗分析一則焦大衛(David K. Jodan)引述的冥婚實例,提出冥婚在文化結 構上的涵義:在中國文化中,女鬼代表的是被父系社會觀念排除在外的存在,「現實世界中 只能強調其中的一面,而將被忽略的另一面歸入鬼的範疇,來彌補此分裂的情形。不過,承 認人鬼皆能在現世中作用,則又是一個將人鬼之分融合在一起的巧妙方法。」41冥婚在形式 上看似是與正常婚儀對立相反的變相婚,但其實質意義則是透過納入人鬼關係以建立個人的 宗族歸屬、原生家族的社會姻親連結,而且又因男鬼、女鬼而有所不同。 女鬼之於活人而言,女鬼主動尋求婚配而託夢喻示的意義,在於擺脫孤魂野鬼的處境、 或是入祀姑娘廟等地卻必須孤獨終世的困頓,如果冥婚成立卻對神主不敬,則有遭遇神主作 祟、糾纏進而影響運途之虞;此時即便男方已有元配,元配必須讓位予冥妻成為名義上的正 室,但在禮俗的實質意義上,並不影響元配在現實中的婚姻效力、宗親身分與其權力,男方 40陳權欣,〈被指鬼上身,坎坷過一生;「癲癎仙」解怪病,三輪車凸全臺〉,《中國時報》,2008年 5月30日,第A14版。 41王宏文,〈家鬼的形成與華人文化的特性—從一個冥婚的例子論起〉,《人類與文化》,28期1993),頁49。引述冥婚實例出於焦大衛(David K. Jodan),丁仁傑譯,《重訪保安村:漢人民間信仰的 社會學研究》(臺北市:聯經出版社,2013),頁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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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在冥婚後再娶活妻,如黃萍瑛謂:「冥婚的婚姻關係,可說是祭祀的義務與責任。因 此,就鬼新娘來說,實質的婚姻關係對她沒有意義,所以她不在乎對象的條件,更不在乎與 人共侍一夫。」42意即冥婚建立的關係,並非真實中的血親結合、情感責任,而是宗族觀念 考量下的祭祀責任。 在此考量下,男性與女性舉辦冥婚的涵義差異在於:未婚的男性死後仍被視為家族的一 份子,可歸入宗族祭祀、納入家族的神主牌,也可為其過房收養宗族內的子嗣以繼承香火, 因此並不存在女鬼的斷絕祀奉問題;而女性繼嗣的傳承只能歸入未來夫家的宗族,若是未婚 而亡,既無夫家可依,也無法納入原生家庭的宗族之中,將淪為無主孤魂,所以冥婚可說是 未婚而亡的女鬼唯一令其獲得歸屬身分的管道。43 但對於未婚而亡的男鬼來說,因為在宗族 觀念中沒有斷絕祭祀的問題,更重視的可能是彌補男鬼終身未娶的遺憾。 也因為在父系結構為主的臺灣傳統宗族觀念裡,並無二夫先後同事一妻,女子僅可共事 一夫,不似男子可納妾或是另立側室,所以冥婚雖然實質上以祭祀責任為重,但是仍然呼應 傳統禮俗的男女地位結構,冥妻與陽間之妻可共事一夫而並存,卻不存在冥夫與陽間之夫共 娶一妻的現象。所以冥婚儘管看似駭人而反常,但是鬼之於人的關係除了祭祀的責任之外, 實際上仍然遵循傳統禮法的規範。

二、當代冥婚的人鬼關係涵義:彌補遺憾

以往討論冥婚的意涵時,多以女鬼納入宗親歸屬為基礎,進而析論女鬼╱女性在父系文 化結構中的意義及其信仰建構;或是女鬼透過冥婚獲得歸屬以後,將予以男性家庭保佑的觀 念,而成為男性願意接納冥婚的成因之一。此類紀錄雖在當代報載中仍有所聞,但是與此相 依附的女鬼主動求婚的公開實例卻已漸趨少見,反而是生前已締結情緣、亡故後以冥婚彌補 缺憾的紀錄逐漸增長;而因為畏懼女鬼作祟、為其納入祀奉而和男性完成冥婚的紀錄,也漸 漸少於男鬼與女性、男鬼與女鬼延續生前情緣的實例,使得當代冥婚的陳述內容漸漸轉變為 強調彌補遺憾,也成為當代冥婚強調的人鬼關係。 此一涵義立基於民間對於冥婚的接受度漸漸提高—除了素不相識的女鬼尋找歸宿的冥 婚之外,在生前就認識、甚至已是情侶的男女雙方在亡故後,家屬為其舉行冥婚、藉此彌補 雙方缺憾的意願提高,在當代社會公開報載的冥婚紀錄中,便以此種紀錄居多。而像是路邊 撿拾紅包、陌生亡女尋求託付的例子在當代報載中則相對減少,或是止於冥婚儀俗本身的討 論,雖然這不代表陌生亡女尋求託付的冥婚在當代就銷聲匿跡,而可能只是未被公開報載; 但是以往少見的男鬼與女性、男鬼與女鬼的冥婚紀錄卻在當代大量增加,也多以彌補生前遺 42黃萍瑛,《臺灣民間信仰「孤娘」的奉祀—一個社會史的考察》,頁49。 43焦大衛(David K. Jodan)著,丁仁傑譯,《重訪保安村:漢人民間信仰的社會學研究》,頁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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憾的內容被報導轉述,反映臺灣當代社會對於冥婚的認知、理解與涵義已不同以往。 轉變家鬼為祖先的冥婚形式,也使人相信冥婚可獲得冥妻庇蔭、改善境遇,甚至是主 動尋求冥婚以獲取聘禮謀利,日治時期即對此投機心態提出批評,即便在當代臺灣社會裡仍 可見到此種實例。44但是在生活觀念變遷後的臺灣當代社會裡,主動提出冥婚也是一種彌補 缺憾、安慰在世家屬並令其有所補償的儀俗意義,而多以生前即締結情緣的情侶為主。例如 2005年〈靜宜女大學生遭撕票案偵結,表哥主嫌求處死刑〉一文,當事女性遭表哥綁架撕 票,家屬除了向法官要求加重嫌犯的刑責以外,也向當事女性的男友家屬取得共識,為兩人 舉辦冥婚;45又如2010年〈陰陽分隔情意堅 孕婦燒炭盼冥婚〉一文,描述已懷有身孕的當事 女性因過度思念病逝的男友,在租屋處燒炭自殺,留下遺書囑咐希望與男友舉行冥婚。46 在此緣由下透過冥婚建立的人鬼關係,雖然仍具備懼鬼、祭祀而來的敬畏關係,但也具 有讓原生家庭的親人為其彌補生前缺憾的作用,達成延續男女雙方生前情緣的用意,使得冥 婚在當代社會擁有伴隨感情基礎的人鬼關係。

三、當代冥婚衍生的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

前述冥婚可能對於正統婚姻體制與社會秩序的挑戰與威脅,如果從冥婚涉及的人際關 係來評估其影響—尤其是男女雙方本就相識的延續生前情緣實例中,多由家屬提出冥婚要 求,處理的不只是亡者與亡者、或是亡者與生者的問題,而是生者與生者之間的關係—而 在價值觀念改變、資訊愈趨龐雜的當代社會,冥婚建立的人鬼關係在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中 衍生的影響,茲此分項列述。

(一)影響原生家庭的姻親網絡

謝明勳分析中國六朝時代的冥婚志怪故事時,嘗試從一現實人生的角度提出見解: 對於「冥婚」故事的理解,除可從為亡逝子女彌補生前缺憾的觀點進行詮釋之外,亦 無妨從生人的角度來進行思考。通過為已經亡逝者的締結婚姻,不僅可以拉近現實世 界兩個家族之間的距離,更可為雙方的政治結盟取得一個合理、合法的切入要點;此 44例如劉志原、王述宏、王瑞德,〈「我想冥婚」,男上網找鬼妻〉,該報導提及數則男子透過網路留 言徵求冥婚的現象,一男子曾撿拾亡女託付冥婚的紅包,後來不予理會,卻因退伍後工作順遂、車禍中僅受 輕傷而相信受到亡女的保護,因此上網留言徵尋;後續跟進徵求冥婚者多是缺錢、希望改進衰運等。見《自 由時報》,2008年7月28日,B01版。 45馬瑞君,〈靜宜女大學生遭撕票案偵結,表哥主嫌求處死刑〉,《中國時報》,2005年3月31日,第 A10版。 46鮮明,〈陰陽分隔情意堅 孕婦燒炭盼冥婚〉,《中國時報》,2010年9月18日,第A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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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實上的真正意義,或許遠比前者要來得更為重要。47 思考冥婚在現實人生中帶來的影響和意義,可能比起陳述冥婚的宗教信仰涵義意較為現代大 眾所注重。又如李佩倫提出冥婚對現實中家族的人事意義,在於:「透過冥婚也可以使『香 煙』的娘家擴大其人際網絡,不會因為未嫁女兒過世,而受到影響。」48在其田野調查實例 中述及當事人為冥婚的岳父披麻帶孝,雖然女兒已經亡故,卻仍可獲得女婿的姻親關係。49 因此可知,冥婚在現實意義中不只是處理當事男女雙方的宗族歸屬與彌補遺憾,更可為死者 的原生家庭建立姻親的完整社會網絡。 又如前引〈冥婚結親家,翁婿感覺更親近〉一文中,透過冥婚化解「雙妻命」的當事男 性,與冥妻的家人相處極為融洽,而其岳父也表示因此憑添三位沒有血緣關係的外孫女,但 是疼愛程度與其他孫兒輩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當事男性亦表示冥婚後生意順遂不少,總 感覺冥冥之中有一股力量庇蔭。 又如前引2008年〈三度冥婚,男擁四妻忙翻〉一文,提及當事男姓在30年間撿拾到三次 陌生亡女託付的冥婚紅包,加上自己與元配的原生家庭,以及第三任冥妻生前即有義父母, 因此總共有六個親家;而元配嘲解由於丈夫冥婚的姻親親友太多,逢年過節有時還真忙不過 來。 上述兩例都可以反映:原本因為女兒未婚而亡的家庭,透過冥婚建立了女婿與親家這層 姻親的家族關係,也擴大了社會上的人際網絡。在這層意義裡,冥婚彌補的不只是女鬼身後 的香火歸屬,更讓原生家庭在現實中也能擁有相對健全的社會關係。 但是,有時提出冥婚反而影響原生家庭建立姻親網絡,成為兩個家庭之間的糾紛,例 如2004年〈女友車禍亡,男冥婚和解〉一文,當事男性載女友出遊發生車禍導致女友身亡, 無力償付女方家屬提出的一百萬求償金額,經過調解後雙方同意以冥婚和解,讓女友獲得身 後的歸宿。50本例呈現的是,由於其中一方的疏失導致伴侶的死亡,雖然冥婚不具備法律效 力,但是透過冥婚的儀俗讓伴侶得到形式上的彌補、實質上的歸屬,也成為雙方家庭化解仇 隙、進而建立姻親關係。但若處理得不好,有時提出冥婚反而會加深雙方家庭之間的嫌隙。 又如2008年〈約殉情他沒死,求冥婚被斥搏同情〉,當事男性和女友相約跳樓殉情, 女友身亡而當事男性僅受輕傷,女友家屬質疑此為預謀殺人,當事男性提議想和女友冥婚, 但被家屬認為僅是為求同情以減輕刑責而拒絕。51又如2016年〈男模提冥婚,家屬轟二次傷 47謝明勳,〈六朝志怪冥婚故事研究—以《搜神記》為中心考察〉,《東華漢學》,5期(2007),59-60。 48李佩倫,〈蘭陽地區冥婚習俗之調查研究〉,《臺灣文獻季刊》,63卷4期(2012),頁294。 49同上註,頁274。 50蔡智銘,〈女友車禍亡,男冥婚和解〉,《自由時報》,2004年8月25日,第22版。 51張瑞楨,〈約殉情他沒死,求冥婚被斥搏同情〉,《自由時報》,2008年7月30日,第B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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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一文,當事女性疑因情感糾紛而身著紅衣自殺身亡,男方被控訴對當事女性始亂終棄, 雖然提出冥婚意欲補償,卻不被當事女性家屬接受、甚至抨擊。52因此,在相同的情境、事 由之下,但在不同的人事因素影響下,提出冥婚卻不見得有相同的結果,未必能接納藉此建 立的人鬼關係與社會網絡,反映了當代社會不同以往的環境條件。

(二)影響現實婚姻的和諧關係

黃萍瑛嘗言:「至於冥婚是否會影響正常的婚姻,就一般人懼鬼的文化心理因素來看, 多少是有可能的。……就此而言,冥婚(或女鬼)對父系社會所謂的正統婚姻體制與社會秩 序,其實也隱含某種程度的挑戰與威脅,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53在當代社會中冥婚建立 的人鬼關係,仍不免存在著懼鬼的心理;冥婚雖然在儀俗規範中並不影響真實法理上的婚姻 關係,但是也極有可能影響現實中的婚姻關係與社會秩序。 例如,前引〈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悔婚敗訴〉一文,描述當事女性雖已知未婚夫曾有 過冥婚,但是感覺像是當「二房」,在訂婚收聘後欲解除婚約。又如前引〈爺爺冥婚,奶奶 拜鬼小三數十年〉一文,轉述住在嘉義東石鄉的當事男性因為在魚塭旁撿了冥婚紅包,於時 其元配認為不娶冥妻會有不測,而同意該件婚事,此後事鬼如親,每逢冥妻忌日,必定盛桌 祭祀。從此二例即可反映同意冥婚的理由有時是畏懼鬼魂的作祟,針對此一懼鬼心理的脈絡 源起,游淑珺解釋: 而由對鬼靈的恐懼心理分析,人對於死後的世界一無所知,為了安撫活者、解除存在 的不安焦慮,依循現世父權體系的模式而建構了他界—冥界陰間,同樣複製了父系 傳承的模式,透過「鬼有所歸,乃不為厲」的規範,解除死後靈魂的不安狀態,使有 歸之鬼成為祖先,而無歸之鬼則需設法使之有歸,陽間與陰間的秩序才能得到穩定, 而鬼靈恐懼心理也自然的獲得解除。54 解除對未婚而亡的女鬼的恐懼、令其有歸,除了收養子嗣、過房以繼承宗祧外,即是舉行冥 婚,透過超常的、變相的婚儀在宗族體系中建構一道「有所歸」的關係,使鬼魂安定並轉變 為祖先。因此當代冥婚除了強調彌補伴侶生前遺憾的婚姻關係以外,從實例中可知,這層人 鬼關係仍可能造成當事人及其相關人的懼鬼心理,進而影響當事人在現實中的婚姻關係。 例如前引2013年臺中〈不願和女鬼共事一夫,悔婚敗訴〉一文,便因為冥婚而造成雙方 52鄭淑婷,〈男模提冥婚,家屬轟二次傷害〉,《自由時報》,2016年10月2日,第B02版。 53黃萍瑛,《臺灣民間信仰「孤娘」的奉祀—一個社會史的考察》,頁50-51。 54游淑珺,〈冥界的「無」歸女性發展—以台灣閩南俗話反映的民俗現象觀察〉,《民間文學年 刊》,2期(2008),頁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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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官司問題,更影響現實中的婚約;又如2007年〈咒前夫結冥婚,下堂妻吃官司〉一文,當 事女性和前夫離婚後,不滿前夫將另締新婚,而以冥婚之名恐嚇其續弦之妻。55雖然後者並 無冥婚之實,卻也利用大眾對於冥婚的驚懼印象達成恐嚇目的,而成為夫妻之間的糾紛。在 上述第一、第二項現象中冥婚影響了夫妻與家庭間的人際關係、而不是前文引述的透過姻親 建立家庭之間的聯繫,同樣是提出冥婚,但是在個人與家庭差異、緣由脈絡相異的情形下, 卻造成完全相反的作用結果,即便是沒有冥婚之實卻也造成夫妻之間的官司訴訟,甚至還可 能引發社會大眾對當事人的道德批判。

(三)牴觸現代法制的規範效力

以往的冥婚被視為傳統禮法的習俗之一,尚具強烈的約束規範;但是當代社會在大眾的 價值觀感、法制觀念等方面,皆已不同以往,冥婚也可能發生與現代法制牴觸的現象。例如 2008年〈冥婚登記,全台僅一件〉的新聞中,出現了唯一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通過男人與女鬼 進行冥婚後登記為夫妻的事件,但是維持一年後即遭最高法院判決無效。56此例反映冥婚是 否可被承認為合法婚姻的議題,由於冥婚並非在雙方生前具有「婚姻事實」,即便一度於戶 籍通過登記,仍然不被現代法律承認為婚姻關係。 也因為冥婚不被認可為法定的婚姻關係,藉此建立的宗族歸屬關係也有和當代法律牴觸 而被限縮的情形,例如〈冥婚無效力,認祖歸宗有困難〉一文,其謂當事女性希望為殉職的 未婚夫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生育子女,但是法界人士提出冥婚在法律上並無效力,生育的子女 將因未婚夫的逝去,而不存在認養人與撫養事實,在法律上無法從夫姓、亦無法正式入籍夫 家而認祖歸宗。57過往的冥婚具有替女鬼找尋身後供奉的歸屬,亦可達成收繼子嗣以傳宗接 代、如同過房的目的;但是冥婚與當代婚姻法律的規定牴觸而不被承認,因此也無法讓透過 冥婚的人鬼關係建立的子嗣關係合法,使得冥婚在傳統儀俗中的功用和目的受到限縮。 又如2011年〈洩露個資助友,警被調局約談〉一文中,述及某警察局長洩露民眾個資, 是為協助友人查詢其亡故女友資訊以順利完成冥婚心願。58雖然當事人自稱是助人心切,但 是從社會與檢方的角度來看,卻因未依法行政而流出民眾個資,於時仍可能遭到懲處或法 辦。在現代社會以法規保護個人資料和隱私權的前提下,冥婚並不被視為可超脫法律規限的 行為。 以往冥婚在民間具有其約束效力,使得這份人鬼關係得以納入宗族體系而遵循其祭祀規 55陳俊雄,〈咒前夫結冥婚,下堂妻吃官司〉,《中國時報》,2007年4月24日,第C04版。 56劉志原,〈冥婚登記,全台僅一件〉,《自由時報》,2008年7月28日,第B01版。主因是當事女性 亡故於2000年12月3日,冥婚過後,當事男性將結婚證書上的日期登記為當事女性死亡以前的同年10月25 日,而遭法官認定雙方並無結婚事實,並且牽涉遺產繼承的糾紛。 57 盧金足,〈冥婚無效力,認祖歸宗有困難〉,《中國時報》,2005年9月11日,第A6版。 58高堂堯,〈洩露個資助友,警被調局約談〉,《聯合報》,2011年3月12日,臺中地方B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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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但是從前述報導可知:法制觀念的律定效力仍舊高於冥婚儀俗的約束規範,既約束人鬼 關係的形式與涵義、不能被認可為現實的婚姻關係,也限縮了因冥婚而衍生的相關規範。當 代冥婚在形式的涵管上雖是具有情感基礎、祭祀責任的人鬼關係,但是不能逾越現代法制成 為真實中人與人的婚姻關係,限縮了人鬼關係的範疇和效力,並且避免因為冥婚而影響社會 的相關法規秩序。 從前述討論可知,冥婚在臺灣當代社會中已經產生不同以往的敘述脈絡和衍生影響之 下,除了令亡女有所歸的宗親體制脈絡、使男女雙方彌補遺憾的實質意義之外,在不同的人 事、環境場合下,冥婚在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社會網絡與法律規範等層面衍生了各種變化 和社會現象,也進一步影響了現實中的人事意義。這或許才是冥婚在當代社會中最應被擴大 討論與陳述的問題,也必須在現代法律的規限下,重新定義當代冥婚儀俗與文化的涵義。

肆、結論

阮昌銳嘗精準地提出冥婚中人與靈之間的關係: 冥婚雖然是一種社會習俗,但它是建立在人們對靈魂崇拜的思想上,在人的方面來 說,積極的就是不要其作祟,消極的是自己得到護佑,在靈的方面,須要固定,是需 要人的永遠祭祀,在這種相互依賴的原則下,這種社會習俗就能傳流至今而不衰。59 懼鬼與祭祀可說是以往對臺灣冥婚最主要的認知;而在臺灣多為男人與女鬼的冥婚儀俗裡, 與其說是了遂亡者的心願,毋寧說是一償在世親人對亡者的思念和彌補,並完成亡者的「死 有所歸」,產生人鬼關係的聯結,此涵義幾是陌生亡女尋求託付的冥婚核心價值。然而,除 了從傳統宗族觀念中的禮法意義和作用來看待人鬼關係之外,在臺灣當代男鬼與女鬼、男鬼 與女人的冥婚紀錄逐漸浮現以後,相對於完成亡者死有所歸的意義,反而更強調延續生前情 緣的動機,並且建立當事人家庭的姻親關係,令其社會網絡關係更為健全,也包含了與亡者 相關的生者在內的人際聯結。 過往冥婚在彌補女性宗族地位的禮法意涵上更勝於真實婚姻關係的成立,但在當代社會 的陳述紀錄中則衍生了更多人際關係與社會現象的影響。例如,冥婚可能化解兩家之間的關 係互動、建立原生家庭的姻親關係等,在當代社會具有部分的積極意義;但是在網路資訊發 達、環境條件愈趨複雜的當代社會裡,冥婚有時卻必須面對道德價值的批判、法律令制的規 59阮昌銳,〈臺灣的冥婚與過房之原始意義及其社會功能〉,《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3期1972),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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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等環節。從當代臺灣四大報的各種報導紀錄與陳述當中,可以發現冥婚建立的人鬼關係所 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只是讓亡者身後有所歸、彌補男女雙方的情緣遺憾,而在於如何包納更 為廣大的社會姻親、愈趨複雜的人際關係與法律規限,成為傳統民俗在現代社會脈絡下的一 種敘述轉變,更需要藉此思考:冥婚的人鬼關係在當代社會中多元、複雜的人際關係和社會 網絡中的意義為何,以及冥婚在現代社會中應被保存、又如何保存的文化涵義。 傳統民俗在發展並保留至今的過程中,必然經過適應與變遷,以因應現當代社會的價值 觀念與生活條件,並非一成不變;同時,在不同的動機緣由、敘事脈絡下也時常面對各種衍 生的影響。瞭解冥婚儀俗的涵義為何,在民間流傳不輟的價值何在,並進一步思考現當代社 會不同以往的可能變化,才能合情合理的評估冥婚在現今生活文化中的面貌與價值,而予以 正確的理解、定義與敘述。

誌謝

本文初稿曾於「2019年第六屆敘事文學與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原定題名為 〈臺灣當代冥婚與人鬼關係探論〉,感謝與會學者來賓對於初稿的寶貴建議;經修改投稿後 承蒙兩位匿名審查人惠賜指教,令本文呈現更為精準的敘述脈絡與問題意識,特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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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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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ing Posthumous Marriage and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Living and Dead in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Taiwan

Ho-Chun Lin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Project Assistant Professor

Abstract

Various records exist of posthumous marriages in ancient China; some are of marriages between the living and the dead and others are of those between two deceased people. The practice of posthumous marriage has existed in Taiwan since the Qing period, and it continues to be practiced and documented by people today. However, the manner in which it is practiced and how it is perceived by people in contemporary Taiwan have changed. This paper begins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origin of posthumous marriage and records of it throughout the course of history, from the Qian Dynasty to 20th century Taiwan. Then, documents of posthumous marriage in 21st century Taiwan are investigated to exa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iving and the dead in these narratives and to discuss how the public perceives this so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reveals that the purpose of posthumous marriage is either to compensate for the untimely death of a woman in the traditional family system or to establish a larger social network by building a mari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families. Finally, this paper addresses how people have revalued the significance of posthumous marriage in contemporary Taiwan and discuss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values regarding posthumous marriage today.

Keywords: Go-Nuy, relative-in-law, posthumous marriage, marriage with a spirit tablet,

contemporary Taiwan

Corresponding Author: Ho-Chun Lin, E-mail: brings66@gmail.com

Manuscript received: Dec. 31, 2019; Revised: Feb. 26, 2020; Accepted: Mar. 30, 2020 doi: 10.6210/JNTNU.202003_65(1).00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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