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頁 以下是一通民國時期的民間契約,原標題為 《 饒 傅 二 姓 合 約 》 ( 下 簡 稱 《 合 約 》 ) , 見 載 於民國九年(1920)編成的湖北赤壁市(原蒲圻 縣)羊樓洞鎮雙峰堂七修饒姓族譜: 立分關字人:上門傅祖發、海潮, 中 半 門 傅 樹 松 、 同 侄 儒 林 、 儒 鼎 、 儒 壽、儒海,老棚中半門昌文,下門饒金 玉、金貴: 今因先祖顯公在明永樂時代充當運 糧 軍 丁 , 領 有 屯 田 四 石 零 五 升 , 明 末 遭 兵 燹 之 亂 , 子 孫 四 散 , 田 幾 無 主 , 及 清 乾 隆 五 年 , 其 田 冊 又 被 惡 佃 程 、 王、李三姓藏去,墳山與田幾被佔盡, 先人得武往查田畝,被程、王、李三姓 打死。上門工木、遠水,中門榮盛、自 遠,下門得榮、得勝,各出銀若干,與 程 、 王 、 李 三 姓 構 訟 , 知 縣 胡 令 已 將 程、王、李三姓兇手如情抵罪,並將原 田如數斷還,遂於乾隆八年完案。民國 四年,清丈田畝,除水沖、沙壅、售賣 外,僅存二石八斗有零,每年收谷三十 石,嗣因人心不齊,每有爭論,三門會 議,除田宅不准變賣外,均願錢穀三門 分 收 , 糧 餉 三 門 分 完 , 訂 定 上 門 花 名 木 、 遠 , 中 門 花 名 榮 、 自 , 下 門 花 名 榮、勝,以出銀訴得武之冤者,係此六 人之故也。自分之後,各收各穀,各完 各糧,毋得再行爭競,致傷兩姓一本之 誼。至得武因查田畝,三門向議紀念田 一斗五升,每年給谷一石五斗,前人所 議,後人亦不得有違。恐口無憑,立此 分關,三門各執一紙為據。1
《饒傅二姓合約》解析
✽李靈玢
湖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中國思想文化史研究所
雙 峰 堂 饒 氏 族 譜 , 據 譜 載 初 修 於 明 永 樂 二十一年(1423),其後於崇禎八年(1635)、 清 順 治 ( 1 6 4 4 - 1 6 6 1 ) 初 年 、 乾 隆 十 六 年 (1 7 5 1)、道光十五年(1 8 3 5)、光緒十三年 (1887)續修,至民國九年為第七次續修。該譜 所收的這一通契約,雖然訂立時間為民國時期, 但所述事情卻主要發生在清乾隆年間,更可上溯 至 明 末 乃 至 明 初 永 樂 年 代 。 其 大 體 事 情 過 程 , 為 饒 姓 所 屬 稻 田 四 石 零 五 升 , 在 明 末 戰 亂 時 被 程 、 王 、 李 三 姓 佃 戶 佔 為 己 有 , 至 清 乾 隆 五 年 (1 7 4 0),饒姓田主饒得武前去查收舊業,被 程 、 王 、 李 三 姓 佃 戶 打 死 。 於 是 田 主 親 屬 傅 工 木、傅遠水、傅榮盛、傅自遠、饒得榮、饒得勝 六人共出訴銀,與程、王、李三姓打起官司,時 任 胡 姓 知 縣 經 三 年 審 理 , 判 程 、 王 、 李 三 姓 敗 訴,並將打人兇手拘捕抵罪,將原屬饒姓稻田判 還,並於乾隆八年(1743)結案。到百餘年後的 民國時期,得到田地的饒傅二姓卻因田地收入分 配及稅賦產生爭議,於是共同開會,議定田畝現 存面積,收入分配辦法及田稅繳納辦法,最後訂 立契約,以為憑據。事情經過有些曲折,從中折 射出一些明清制度、湖廣地情,值得條分縷析。 一、運糧軍丁與屯田 饒 氏 先 祖 顯 公 在 明 永 樂 時 代 充 當 「 運 糧 軍 丁」,領有「屯田」,是怎麼一回事?涉及一種 什麼制度? 瞭解此事,須從明清漕運制度說起。明清兩 朝 湖 廣 地 區 是 全 國 最 重 要 的 糧 食 生 產 和 輸 出 基 地。湖廣輸出的漕糧供應東南西北十多個省份, 其中北運京師固然是重頭,而平常年份,每年僅 輸往江浙一帶的糧食,就有數千萬石之多。2 故時 有「湖廣熟,天下足」的俗諺。漕運的工具為漕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2頁 船,駕船實施運輸者則為漕運弁丁。他們運輸的 漕糧多由地方交納,但運輸路途上的消耗,以及 打造漕船的開銷,除了每條船有政府一、二十兩 銀子的幫貼之外,全都需要漕運弁丁自己備辦。 朝廷分配弁丁有屯田,屯田除向國家交納田稅之 外,主要為軍戶備辦漕運路途口糧和開銷。按羊 樓洞《饒氏宗譜》記載:「康熙間,漕運累重, 合族奔命不給。公慨捐多金敷運,而族以安。」3 漕運為什麼會導致饒氏全族人顛沛奔命而不能滿 足,而且需要人花很多錢才行呢?這是因為「漕 務 舊 弊 , 任 事 者 力 不 給 , 則 勒 派 各 軍 戶 , 害 甚 劇。」4 可見羊樓洞從明代起其地即已居有漕運弁 丁,並分配有屯田,軍戶屯墾按田畝納糧且攤丁 漕運,到清代,這些弁丁身份及義務仍舊,只是 正式稱謂由「漕運弁丁」轉稱「漕運旗丁」,而 民間通常稱之為「軍戶」。饒氏因其祖顯公入贅 於軍戶傅氏,後雖歸宗饒姓,卻仍然作為軍戶有 義務繳納糧稅,且按規定抽派男丁上漕船參與運 送漕糧。按照當時制度,如若被攤到的軍戶沒有 適當年齡可上漕船運糧的壯丁,則可以出錢讓主 事者代請別人。饒氏祖上,就是因為顯公入贅軍 戶傅姓,而身為領有屯田且有義務納糧派丁的軍 戶,隸屬於武昌正衛運糧軍。其後雖歸宗饒姓, 卻仍然負有軍戶義務,所以漕運一動,「合族奔 命不給」。這一說,有《饒氏宗譜》所載一紙訴 狀為證: 道光十六年正月二十日蒲圻饒盛陽 日旭稟: 為逃丁抗漕懇緝濟公事。丁祖饒添 受 承 辦 武 昌 正 衛 運 糧 軍 一 名 。 遵 辦 差 事,子孫勿替,每逢修造糧舟之際,無 論 遠 籍 外 省 , 幫 造 無 異 。 去 歲 又 值 大 造,丁(筆者按:為主訴饒盛陽自指) 清丁幫修,有饒盛祖父子遷至治屬南陽 河 躲 差 , 陷 漕 務 無 著 不 辦 。 丁 ( 肇 者 按 : 指 饒 盛 陽 ) 自 去 歲 十 二 月 內 至 伊 (筆者按:指饒盛祖)家催造糧船,伊 膽抗不開,致陷務無着。丁與理說,反 縱子毆伯。丁思漕務乃朝廷大差,祖傳 若有一丁不辦,干咎不少。丁現有衛主 牌標在身,倘任伊陷漕務不辦,難免誤 漕之罪,情迫湯火,奔叩。5 從以上提告中,可以看出饒氏所屬,為「武 昌 正 衛 運 糧 軍 」 , 且 這 些 屯 田 軍 丁 是 世 襲 勿 替 的,除納糧運漕之外,修造糧船也是他們的一項 重要任務,這項任務一旦下達,那怕已經遷居外 省,也要出力出資幫造。而實際上,據光緒十三 年(1 8 8 7)羊樓洞雙峰堂六修《饒氏族譜》記 載,饒盛陽、饒盛祖是堂兄弟,同為饒氏自江西 遷鄂開基之後第十八世孫。作為清代運糧弁丁, 按照政府規定,也是有出錢打造漕船的義務。漕 船由規定船廠打造,以載5 0 0石漕糧為準,使用 期十年,期滿後可在京師折售。但最初打造的經 費 , 對 於 當 時 弁 丁 軍 戶 來 說 一 定 是 個 不 小 的 數 目,而且堂弟饒盛祖外遷之前,或許對所承擔的 屯 田 已 經 有 過 一 個 交 待 , 從 此 不 再 享 受 屯 田 利 益,而完糧漕運也不再與自己相干。而這次堂兄 饒盛陽找的卻是另一個幫造糧舟的題目,雖然堂 弟饒盛祖不享受屯田的福利,完糧漕運也可不參 加,但按照規定:「每逢修造糧舟之際,無論遠 籍外省,幫造無異」,所以修造漕船這種大開銷 大動員饒盛祖卻不能脫身;而從已經外遷的弟弟 饒盛祖角度看,這顯然就是哥哥饒盛陽「任事者 不力,則勒派各軍戶」6,以至於遷在外地的弟弟 都不能倖免,於是盛怒之下,竟然縱容兒子打了 上門討要幫造錢的主事大伯。被打的主事軍丁饒 盛陽則認為自己擁有「衛主牌標」,是涉及官家 規定的事,而若任務不能完成,「干咎不少」, 而如若提告,官府必然會站在自己一邊。以下是 南陽河所屬宜昌府興山縣縣令對以上提告斷案後 有關執行的批示: 批准喚訊移解。 具 稟 人 武 昌 衛 饒 盛 陽 , 為 稟 明 事 情,丁於正月內以逃丁抗漕等事,具控 饒 盛 祖 父 子 等 於 案 下 。 已 於 本 月 十 六 日 蒙 恩 訊 明 , 斷 伊 幫 錢 三 千 文 , 以 作 丁開丁敘譜之費,限二十一日繳領。今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3頁 已逾限,伊尚杳無信音,顯有違斷抗繳 情弊,丁欲俟伊繳,無奈修船在急,難 以刻緩,欲不俟伊繳,又不敢至伊家索 取。情迫,只得稟明大老爺台前,賞准 追給,頂恩不朽矣。7 縣官大老爺斷了被告應付3,000文銅錢,而被 告逾期不交。主事軍丁饒盛陽曾經被打,故不敢 再次上門討要,於是再次提告,而縣令「批准喚 訊移解」,也就是要傳喚抓捕被告並強制執行。 說明在這種官司中,官方以國家制度為准,必定 站在原告方的一邊。而從饒盛陽、饒盛祖兄弟拳 腳相向且告上衙門看來,漕運制度給軍丁確實帶 來沉重負擔。 二、田地領有與律法 然而從《合約》看,饒氏作為運糧軍戶又似 乎具有田主身份,比他們地位更低的,還有租種 屯田的佃戶。這是普遍的情況還是個別的情況? 從羊樓洞民間文獻資料看,這種情況似乎並 非個別。例如,除饒姓外,羊樓洞還居住着同樣 具有軍戶身份的黃姓一族,黃氏族譜中的《黃俊 元傳》,就有反映雇傭佃戶租種屯田的記載: 黃俊元公,予(筆者按:指譜傳作 者湯懋昭)父執也。公族中軍務極繁, 公 遇 事 料 理 極 當 。 舊 有 屯 田 , 在 予 近 地,每年秋收,公必同族眾親往,至必 投予家,與予父談論輒竟日,至夜分不 懈。興豪時,同予父為葉子戲,信宿遲 留。8 傳 主 黃 俊 元 到 作 傳 者 父 親 家 附 近 的 屯 田 秋 收,卻打牌聊天,頗優遊自在,這就是因為屯田 租 與 佃 戶 耕 種 , 黃 俊 元 乃 作 為 田 主 前 往 督 促 收 穀,「親往」並非親為,收割打穀的事,自有佃 戶去做的緣故。 至於《合約》所述官司所涉,主要為原告方 田主即饒姓(和傅姓)軍戶,及被告方程王李三 姓佃戶關於田地的所有權引發的命案。這其中有 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一是所有權發生混亂的 原 因 , 是 「 明 末 遭 兵 燹 」 , 這 個 兵 燹 主 要 是 什 麼,才會導致饒氏「子孫四散,田幾無主」?其 二 是 饒 得 武 前 往 查 田 並 被 打 死 的 時 間 , 是 在 清 乾隆五年(1 7 4 0),這時已距清軍進入北京, 明崇禎皇帝吊死煤山(1 6 4 4)之後差不多有了 一百年,是什麼原因,導致饒家在近百年間對田 地產權保持沉默,而在百年之後又主動挑起與三 姓佃戶的產權爭議?而該案案發時間在乾隆五年 (1740),而結案的時間為乾隆八年(1743), 審理時間達三年之久,為什麼一樁看似簡單的命 案需要三年這麼長的審案時間? 對於第一個問題,「明末遭兵燹」的兵燹主 要 是 什 麼 ? 答 案 似 乎 應 該 是 明 末 農 民 起 義 , 具 體說應該是李自成的革命。明末社會,土地高度 集 中 , 賦 稅 繁 重 , 「 利 入 戚 紳 , 閭 左 之 脂 膏 盡 竭」,「征斂重重,民有偕亡之恨」。9 李自成 針 對 這 種 民 不 聊 生 的 狀 況 , 提 出 「 均 田 免 糧 」 的口號,受到下層農民的擁護,其時農民中廣泛 傳唱「吃他娘,著他娘,吃著不盡有闖王,不當 差,不納糧。」1 0 起義軍所到之處,「伍佰侵淩 於 閥 閱 , 奴 隸 玩 弄 於 主 翁 , 綱 紀 常 法 , 掃 地 無 餘。」11 李自成在羊樓洞所在的鄂南地區有較深影 響,最後他自己也是在鄂南通山縣九宮山遭仇恨 大順政權的地主武裝偷襲而蒙難。而程王李三姓 「惡佃」,想必當時也曾經擁護李自成「均田免 糧」的政策,享受均田的成果;而饒姓作為原先 的田主,則是大順政權和均田政策的打擊對象, 由 於 「 奴 隸 玩 弄 於 主 翁 」 , 所 以 必 然 「 子 孫 四 散」,顛沛流離。作為證明的,是在此後的百年 之間,饒氏雖然子孫復聚,卻不能再染指田產; 而顯然並未「子孫四散」流離的程王李三姓「惡 佃」,卻牢牢「佔盡」饒氏的「墳山與田」,成 為田產的主人。可見《合約》所謂「田幾無主」 的說法,只是站在饒氏立場的飾語,僅僅反映饒 氏對田產已經易主不予承認的態度。而事實上, 如果站在三姓佃戶的立場,則當時田產決非「無 主」,根據大順朝的政策(或許還包括清朝早期 的政策),三姓佃戶已經成為田產的合法主人。 只有這樣,三姓佃戶對原田主的繼承者饒得武動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4頁 粗至死才能夠有合理的解釋:只有三姓確認自己 就是該田產的現有主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爭執, 因為捍衛既得利益而打死既拿不出合法憑據、又 企圖奪回田產的原田主繼承者饒得武,事情才合 情理。 第二個問題,為什麼饒氏拖了近百年時間才 打 破 沉 默 , 主 動 挑 起 與 三 姓 「 惡 佃 」 的 產 權 之 爭?而一樁看似簡單的命案,為何一拖三年,直 至乾隆八年方才審結?對於前一個問題,從《合 約》字面推測,原因似乎僅為饒氏產權證明「田 冊」被「惡佃程、王、李三姓藏去」,因此饒氏 的產權主張,缺乏關鍵的實證支持;而從今天看 來,《合約》雖未明說,但實際上更為重要的, 可能是清廷政策的變化。 清朝在開國之初,面臨着國家稅源枯竭的重 要 難 題 , 由 於 戰 亂 衝 突 , 地 方 百 姓 流 亡 、 田 地 久荒,國家無丁可清、無稅可收,正如順治元年 (1644)十二月庚申日,真定巡按衛周允上疏所 言:「巡行各處,極目荒涼,舊額錢糧,尚難敷 數。況地畝荒蕪,百姓流亡十居六七。」1 2 作為 一 個 新 生 王 朝 , 清 初 的 中 央 政 府 為 了 穩 定 稅 收 來源,對安定流民、開墾土地一事極為重視。順 治五年(1648)十一月,皇帝大赦天下,詔令各 地方勘查核實無主荒地,「果無虛捏,即與題免 錢糧,其地仍招民開墾。」1 3 順治六年(1649) 四月,又諭內三院,令州縣官「察無主荒田,給 以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准為業。」1 4 這是清 朝政府針對民間「無主荒地」拿出的處理辦法。 順治十四年(1657)四月,戶科給事中粘本盛疏 奏中又進一步提出如何在督墾荒地中處理「有主 荒地」的問題:「……其貢監生民人有主荒地, 仍聽本主開墾,如本主不能開墾者,該地方官招 民給予印照開墾,永為己業。」1 5 奏摺中的「印 照 」 或 「 印 信 執 照 」 ( 又 稱 作 「 執 照 」 、 「 印 單」、「丈單」、「執業田單」),即是官員授 權業主開墾之際給付的地券,是經由官方明確認 可的獲得土地所有權的憑據。然而如果某塊土地 的所有權並不明晰,即如饒氏這般「子孫四散, 田幾無主」,地方官吏又將如何進行處置呢?雍 正十一年(1672),作為得到皇帝批准的戶部則 例規定,為了確定某塊田地究竟是「有主」還是 「無主」,國家設定五個月的公示期,如果到期 沒有出現權利主張者,該土地即推定為「無主土 地」。16 新開墾者通過向政府承買「無主土地」而 獲得土地所有權。 饒氏當然知道這項全國性的土地政策,但他 們在清初至乾隆五年(1740)期間,對爭議田地 的所有權一直保持着沉默,既沒有現身,也沒有 追討,沒有就土地的所有權提出任何異議。這有 兩種可能:其一,他們沒有能夠在期限內回去, 所以根據上述清政府的土地政策,他們只能面對 土地的所有權被他人篡奪的事實;其二,他們認 爲根據當時清政府實行的土地政策,討回田產希 望十分渺茫。然而,清朝在達成最初確保財政收 入 的 目 標 之 後 , 為 保 證 社 會 秩 序 不 發 生 混 亂 , 很快將保護土地所有者的本權佔有作為更基本的 原則, 並提到了治理的第一位。1 7 到乾隆初年, 清政府對《大清律例》進行了修訂,這種對土地 所有權本權佔有保護的態度在修訂後的《大清律 例》中得到較為完整及清晰的體現。例如,「盜 賣田宅」律第九十三條規定:「凡盜賣、換易、 冒認、虛寫價錢實立文契典賣,或侵佔他人田宅 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 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徙二年。」1 8 對 此,黃宗智認為:「律例的編撰人當初並未覺得 有必要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這裡並未抽象的討 論 『 物 權 』 或 『 所 有 權 』 或 『 動 產 』 與 『 不 動 產』;亦未如歐洲大陸傳統(相對於英美習慣法 傳統)中的近代民法那樣,試圖針對各種各樣的 所有權和情況做出規定。即便如此,州縣衙門都 清楚知道這條法律的意圖,循守其原則,以此維 持和保護合法的田宅所有權。」1 9 日本學者森田 成滿也認為,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清朝土地 法承認土地所有權的不可侵犯,並以此為核心準 則:「所有權與是否佔有無關,所有權人無論對 誰都可以主張權利,所有權具備不可侵犯性、排 他性。對所有權的侵害,無論是基於法律行為, 還是基於事實行為,受侵害的秩序都應恢復到原 來的狀況,如果失去對土地的實際支配地位,必 須恢復原狀。即使輾轉交易多次,所有人對土地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5頁 都有追及權。」20 政策的變化也在一些具體判案上得到反映。 例如,康熙初年,浙江巡撫范成謨的告示,雖記 述不是特別清楚,但從中可以看出,該官員對墾 荒者得到地券開墾土地之後,原所有人出面主張 權 利 的 行 為 採 取 駁 斥 的 態 度 : 「 如 有 逃 避 他 鄉 者,速歸墾種。其逃而不歸與絕戶無主者,無論 本地外方人民,許將領墾某戶荒田。開明坐落地 方、畝數,具呈縣官。該縣查明,每月朔望日出 示曉諭。某田地某人承墾,一月之內,無本人親 屬理論者,該縣即給印照一紙,付與本人,永為 己業。田照五年以後起科,一切差役,不許於五 年內派擾。如有原主拜其族戚,於給貼開墾之後 敢來爭奪,……許本人指明首者,官即查收,差 役即行鎖拿究法,決不輕恕。」21 對此,森田成滿認為:「雖然確定了一定的 期間,但無論多長時間,都是排除原所有者的權 利主張。採取這樣的方法,是考慮到了新所有者 在土地上投下的資本和時間,是追求法律穩定性 的結果。」22 而根據雍正三年(1725)皇帝批准的 奏文,直隸省允許原所有者在補償開墾費用後收 回土地。23 再到乾隆七年(1742),被批准的「陝 西甘肅開墾事宜」奏文更被編入戶部則例,該奏 文指出,如原所有者離開土地,在三十年之內, 根據歸還前的年數補繳稅賦後應返還全部或部分 土地。24 《大清律例》在順治律和雍正律的基礎上 修訂完成並於乾隆五年頒行,饒得武在失去《合 約》所稱田產產權近百年後,也於乾隆五年向三 姓佃戶發起查田討產的行動,這裡面可能有時間 上的巧合,但也許根本就不是巧合 明顯強調業 主固有產權的新頒法律,使饒得武有了討要田產 的底氣。 如果只是單純的人命官司,斷案絕對不需要 三年時間。只是由於其中纏夾着田產官司,而清 朝初年的土地政策幾經演變,使這種土地權屬的 判案有了相當的難度。饒氏提告三姓佃戶,自清 乾隆五年立案,官司一打三年,到乾隆八年方才 結案,反覆權衡斟酌,可能才是該案久拖難決的 主要原因。 三、入贅和族譜建構 《合約》中「兩姓一本之誼」又是怎麼一回 事 ? 答 案 應 該 是 明 代 饒 氏 先 祖 顯 公 在 永 樂 年 間 入贅傅姓,承擔起主要的漕運弁丁的漕運職責, 數代之後,子孫繁盛,於是由傅姓重新歸宗於饒 姓,是為「兩姓一本」。這推論,有羊樓洞《饒 氏宗譜》所載〈得武公紀念公產記〉所述為證: 憶先祖入贅傅姓之時,人丁稀少, 其時運糧公事之責,全在吾祖一身。差 幸 子 孫 發 達 , 稍 慰 吾 祖 之 憂 思 。 越 數 代,吾祖契眷歸宗,而軍務分為三門掌 管。明季兵燹,子孫離散,田幾無主。25 這 是 饒 氏 後 人 根 據 祖 述 所 作 的 追 記 , 可 與 《 合 約 》 互 參 。 可 見 饒 氏 祖 先 是 在 明 朝 ( 《 合 約》記載,其時當為明「永樂時代」)入贅於有 屯田漕運軍職的傅姓,在契眷歸宗、還姓饒姓之 後,該運軍軍務(及屯田)轉劃歸三門掌管,此 三門即《合約》所載上、中、下三門,上中兩門 均為傅姓,下門為饒姓。而由於原來傅姓為屯田 運糧軍戶,饒氏先祖在入贅之後,分得了傅家部 分屯田,也承繼了原傅家交運漕糧的職責,所以 即使饒氏祖上歸宗之後,子子孫孫仍然承擔着供 應及運輸漕糧的任務。這其中反映為漕運所迫而 又苦無勞力的軍戶以招納贅婿作為解決問題的方 式之一,而軍戶的財產及義務繼承,與普通民戶 家產與義務繼承無別,即使其後贅婿返姓歸宗, 其權屬亦無變更。 有意思的是,饒氏最早編纂族譜亦是在明永 樂 時 期 。 據 雙 峰 堂 《 饒 氏 宗 譜 》 記 載 , 最 初 修 纂族譜的,是一位叫做饒伯玉的先祖,他曾經親 手編列饒氏遷鄂後最初七世世系圖,而據該圖所 列,饒氏原籍為江西婺州,在南宋甯宗年間,一 位名叔禎(或稱「止翁」)的先祖曾率其三個兒 子 自 江 西 到 湖 北 , 並 相 誓 「 逢 沙 即 止 , 遇 沙 即 住」。2 6 於是,其長子定居崇陽烏沙,次子千二 定居蒲圻黃沙,之後,叔禎又帶領第三子返回江 西。2 7 故在羊樓洞《饒氏宗譜》中,次子千二被 尊為居蒲開基之祖。千二生萬一,萬一生饒佐,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6頁 饒佐生四子,其中一子名思皋,思皋生興禮,興 禮生庭春,庭春生饒璄,其間登科上榜,為官為 宦,羊樓洞饒氏都是他們的後代。這樣建構的結 果 , 恰 如 族 譜 卷 首 所 稱 : 「 婺 州 發 祥 , 止 翁 衍 慶,一門金紫,滿床牙笏」28,極其發達。該譜圖 於明萬曆間增補,續至十世,但卻偏偏沒有記載 《合約》所記這位於明永樂時期入贅傅姓的「顯 公」,這大約是因為偶然的疏忽,或者贅婿並非 本姓,且身份並不值得炫耀吧。但是從羊樓洞所 有 饒 氏 均 為 軍 戶 且 皆 有 漕 運 之 責 來 看 , 該 「 顯 公」或當為羊樓洞所有饒氏後人之真正的共祖。 《合約》中所謂「兩姓一本之誼」應當還隱 含 了 一 宗 關 於 打 官 司 的 交 易 , 內 容 為 上 、 中 二 門傅姓須出錢出面為饒氏被三姓佃戶佔據的田業 打官司,這應該是出於饒姓的請求,因為饒姓原 田 業 憑 據 已 被 三 姓 佃 戶 隱 藏 , 饒 家 拿 不 出 能 夠 證 明 管 業 的 「 來 歷 」 , 而 由 於 饒 氏 為 早 年 入 贅 傅姓之後歸宗,傅姓處應該仍留有有關「田冊」 的旁證,例如傅姓自己所有屯田的田冊,且傅姓 出面本身即提供了田業所有權的人證,這是打贏 官司所必需的。作為交換條件,是官司如果打贏 之後,原饒姓從傅姓處繼承且在饒得武名下的這 四石零五升田地,所得利益除留少量作為公產紀 念饒得武之外,餘下的部分由三門共享。理由從 親緣來說,是饒姓原本入贅傅姓,是傅姓的「兒 子」,而歸宗饒姓之後,仍然屬傅姓的女婿,是 所謂「兩姓一本之誼」的親情。但從更為本質的 利 益 上 說 , 「 上 門 花 名 木 、 遠 , 中 門 花 名 榮 、 自,下門花名榮、勝,以出銀訴得武之冤者,係 此六人之故也」,利益共享是其回報,是對官司 勝訴的有功犒賞,亦是饒氏兌現傅氏出面為其田 產產權爭訟而預先達成的交易。 最後留下的一個問題是,饒氏為何要把這樁 土地糾紛寫進族譜? 答案當然是為預防今後為此事再起糾紛。我 們知道,在清民時期田產案審理的過程中,宗譜 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雖然效力遠遠弱於田契,特 別是經官府印鑒後的紅契,但當訴訟發生時,畢 竟仍具有一定證據效力。如某宗譜歷史悠久,那 麼其對於有關事實的證明力就比較強,相反,如 果是糾紛發生後編寫的宗譜,可能就不會有很強 的證明力。再則,對於為維護現狀而欲駁斥對方 侵佔的人而言,提交族譜的記載作為支援其主張 的 依 據 能 夠 得 到 承 認 ; 相 反 , 想 要 改 變 現 狀 的 人,如果援用碑譜來作為依據則不被認可。2 9 所 以 , 饒 氏 將 《 合 約 》 載 入 宗 譜 , 顯 然 有 維 持 現 狀,預防紛爭之意。 至此,我們由討論漕運的運作,探索明季兵 燹的歷史背景,分析清初土地政策的演變、舊時 入贅和財產酌分繼承制度,或許對《合約》所述 內容加深了一些理解,對當時社會、歷史和制度 加深了一點認識。 註釋 ✽ 本文為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基金資助專案 「鄂南羊樓洞近代茶商與茶葉社會研究」(專案 編號:14Q002)的課題成果之一。 1 鄧熙明代筆,《饒傅二姓合約》,載湖北蒲圻縣 (今赤壁市)羊樓洞鎮民國雙峰堂七修《饒氏宗 譜》。 2 馮桂芬,《顯志堂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 0 0 2年據南京圖書館藏清光緒二年馮氏校 邠盧刻本影印),卷1 0,〈通道大江運米運鹽 議〉:「往歲以楚接濟江浙,實數不過三、四千 萬石。」 3 錢紹先撰,〈千子公傳〉,清光緒十三年雙峰堂 六修《饒氏宗譜》。 4 錢紹先撰,〈殿元公傳〉,清光緒十三年雙峰堂 六修《饒氏宗譜》。 5〈盛陽日旭宜昌府興山縣南陽河清族呈稿〉,清 光緒十三年雙峰堂六修《饒氏宗譜》。 6 錢紹先撰,〈殿元公傳〉,清光緒十三年雙峰堂 六修《饒氏宗譜》。 7〈大老爺台前賞電施行〉,清光緒十三年雙峰堂 六修《饒氏宗譜》。 8 湯懋昭撰,〈黃公俊元先生傳〉,載湖北蒲圻 縣(今赤壁市)羊樓洞鎮民國仁孝堂《黃氏宗 譜》。 9 戴笠,《懷陵流寇始終錄》(上海:上海古籍出 版社,2002年據南京圖書館藏清初錢氏述古堂抄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7頁 本影印),卷17。 10 談遷,《國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據北京圖書館藏清抄本影印),卷100。 11 乾隆《長治縣誌》,卷8,〈風俗〉。 12 陳振漢、熊正義、李諶等編,《清實錄經濟史資 料:順治至嘉慶朝,農業編第二分冊》(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頁24:「真定巡按衛 周允疏言:巡行各處,極目荒涼,舊額錢糧,尚 難敷數。況地畝荒蕪,百姓流亡十居六七,若照 額責徵,是令見在之丁,代逃亡者重出,墾熟之 田,為荒蕪者包賠也。臣以爲欲清荒田,法在丈 量,欲清逃丁,法在編審。果能徹底清楚,則錢 糧自有實數,官吏無巧矇之弊,百姓免代賠之累 矣。疏入。下所司議。」 13 陳振漢、熊正義、李諶等編,《清實錄經濟史資 料:順治至嘉慶朝,農業編第二分冊》,頁25: 「以奉太祖武皇帝配天及追尊四祖考妣帝后尊號 禮成,諸王羣臣上表稱賀。是日,大赦天下。 詔曰:……應行事宜,開列於後:……一、各 處無主荒地,該地方官察明呈報,撫按再加查 勘,果無虛捏,即與題免錢糧;其地仍招民開 墾。……」 14 陳振漢、熊正義、李諶等編,《清實錄經濟史資 料:順治至嘉慶朝,農業編第二分冊》,頁25-26。「諭内三院:自兵興以來,地多荒蕪,民多 逃亡,流離無告,深可憫惻。着戶部都察院傳諭 各撫按,轉行道州府縣有司,凡各處逃亡民人, 不論原籍別籍,必廣加招徠,編入保甲,俾之安 居樂業。察本地方無主荒田,州縣官給以印信執 照,開墾耕種,永准為業。俟耕至六年之後,有 司官親察成熟畝數,撫按堪實,奏請奉旨,方議 徵收錢糧。其六年以前,不許開徵,不許分毫僉 派差徭。如縱容衙官、衙役、鄉約、甲長借端科 害,州縣印官無所辭罪。務使逃民復業,田地墾 闢漸多。各州縣以招民勸耕之多寡為優劣;道府 以責成催督之勤惰為殿最,每嵗終撫按分別具 奏,載入考成。該部院速頒示遵行。」 15 陳振漢、熊正義、李諶等編,《清實錄經濟史資 料:順治至嘉慶朝,農業編第二分冊》,頁27: 「戶部議准:戶科給事中粘本盛疏奏,督墾荒 地,應定勸懲則例:……其貢監生民人有主荒 地,仍聼本主開墾,如本主不能開墾者,該地方 官招民給予印照開墾,永為己業。若開墾不實, 及開過復荒,新舊官員俱分別治罪。從之。」 16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頁32。 1 7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169。 1 8《大清律例》,卷9,〈戶律田宅〉,「盜賣田 宅條」。 19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 達與實踐〉,《清代以來民事法律的表達與實 踐:歷史、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頁67。 2 0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28。 2 1 魏際瑞,《四此堂稿》(康熙十四年序),卷 2,告示,頁10a,「招墾荒棄田地」。 2 2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34。 2 3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33。 2 4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33。 2 5 宣統元年董事饒金貴書,〈得武公紀念公產 記〉,民國雙峰堂七修《饒氏宗譜》。 26 饒慎笏撰,〈饒氏族譜舊敘〉,民國雙峰堂七修 《饒氏宗譜》,卷1。 27〈蒲圻饒氏八修譜凡例〉:「豫章舊譜載:『叔 禎公遠蒲,生子三,千一公住崇陽烏沙;我祖 千 二 公 住 蒲 圻 黃 沙 , 即 今 港 口 鋪 黃 土 堪 雙 塘 許大龍官木沖是也;公同幼子千三為此復歸江 右。」 民國雙峰堂八修《饒氏宗譜》,卷1。 28 〈世祀〉,民國雙峰堂八修《饒氏宗譜》,卷1。 2 9 森田成滿著,牛杰譯,《清代中國土地法研 究》,頁108、120。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8頁
《湘鄉羅氏設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稟稿》介紹
黃永豪
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自從義和團事件(1900)後,清廷推行一連 串的改革,當中尤以教育改革最為翻天覆地,癈 科舉、興學堂和派遣留學生為教育改革的主要項 目,對社會各方面皆帶來重大的影響。湖南省圖 書館所收藏的《湘鄉羅氏設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 館稟稿》,可以讓我們探討新式圖書館被引進於 地方社會所出現的問題及其成效。全書共一冊, 木刻本,出版資料不詳,封面題為「湘鄉羅氏設 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稟稿」,該圖書館就以此 作為該書書名。雖然仍有很多存疑的地方,但可 討論之處也不少,該資料展示新式的圖書館和學 校被引進到地方社會,本意是要改變地方社會的 風氣,建立新的社會制度,但結果是廢除科舉制 度和設立新式學校後,圖書館和學校這些新制度 仍無法擺脫傳統家族族產制度的影響,仍然具有 控制族產和祭祀祖先的功能。可見宗族文化在當 代社會仍是根深柢固。 該書是記載羅春騋及羅增益兄弟稟准湘鄉縣 府,立案成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羅氏兄弟的 祖父為羅信南(1812-1871),為湘鄉縣毛田鄉 下竹園人,兄長分別為羅信東和羅信西,弟弟則 為羅信北。咸豐二年(1852)羅信南和其兄羅信 東 跟 隨 羅 澤 南 轉 戰 江 西 攻 打 太 平 軍 。 翌 年 其 兄 羅信東在南昌陣亡,羅信南告退回鄉奉母,晚年 自號「陶龕居士」。羅信南有二子,長子羅長褘 (1858-1892),二子羅長裿(1865-1911)。羅 長褘,字鍚疇,號甫生。曾任安徽省和州直隸州 知州。1 羅長裿,字退齋,號申田,曾任西陽蔣氏 長春族館塾師;光緒二十二年(1896)中進士; 光緒二十七年至三十一年間(1901-1905),在江 蘇主持江蘇仕政館和江蘇法政學堂等各項新式學 堂;光緒三十二年(1906)任四川陸軍小學堂總 辦;翌年統領川邊新軍;宣統元年(1909)任西 藏督練公署兵備處總辦;宣統三年(1911)在西 藏拉薩任內被殺。2 光緒二十七年(1901)羅長裿 在家鄉創設陶龕義學。光緒三十二年(1906)由 於朝廷廢除科舉制度,羅長裿把陶龕義學改為陶 龕兩等小學堂。3 至於羅春騋及羅增益則是羅長褘 之子。筆者現時找不到羅春騋(1879-1934,號仲 淵) 4及羅增益(號季則)5 的詳細生平資料。 根據這份稟稿,羅春騋及羅增益兄弟在光緒 三十三年(1907)稟准湘鄉縣府,立案成立財團 法人和州圖書館。據稟稿所述,羅長裿開辦陶龕 兩等小學堂,以教育族中子弟,但圖書館尚付闕 如,於是羅氏兄弟設立和州圖書館,與陶龕兩等 小學堂相輔而行。和州圖書館暫設於三十八都白 鷺灣奬循堂屋宇。俟經費充裕,再行在十九都匡 山衝建築藏書樓。「都」是湘鄉縣的地方行政單 位,全縣分為44都(可參閱附圖一)。根據1943 年的湘鄉縣地圖,白鷺灣位於湘鄉縣的中西部, 三十八都與十九都交界的地方,其北部為三十八 都,南部為十九都。白鷺灣南部即毛田,毛田的 右鄰即為竹園。據稟稿所述羅長褘遺命把生前俸 祿分為兩股,一股贈給羅長裿,一股贈給兒子羅 春騋和羅益增。光緒二十三年(1897) 羅春騋 和羅益增將所分得的十九都匡山衝全業,及四十 都 銅 錢 坳 守 塋 田 , 作 為 祀 田 , 兼 奉 生 母 聶 氏 膳 養。聶氏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逝世,遂改膳 為祀,每歲除祭掃開支外,所餘公租頗多。於是 羅春騋和羅益增面商從伯父羅鎮嵩,函達叔父羅 長裿,創辦和州圖書館,以與陶龕兩等小學堂相 輔而行。即以匡山衝、銅錢坳田業公租,作為館 內常年經費,並與羅長褘光緒八年(1882)所置 十九都上竹園的羅信南祭產合併辦理。每歲除糧 餉、祭掃及修理田莊外,全部購辦緊要圖書,以 供眾覽。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9頁 讀 者 會 發 現 該 稟 稿 中 有 兩 處 值 得 細 味 , 第 一 , 為 何 要 說 明 羅 長 褘 遺 命 把 生 前 俸 祿 分 為 兩 股,其中一股贈給羅長裿,為甚麼不直接說兩兄 弟把父親遺贈的田產作為圖書館的常年經費?第 二,為甚麼要經從伯父羅鎮嵩函達叔父羅長裿, 而不直接函達叔父羅長裿? 這須要先說明羅長裿的生平及陶龕兩等小學 堂設立的經過。羅長裿6歲喪父,10歲喪母,由 羅長褘教養成人。6 羅長褘於光緒十八年(1892) 逝世,把一半的遺產贈予羅長裿。兩人的感情應 該是十分好。羅長裿十分懷念羅長褘,著有《思 兄 樓 文 稿 》 。 這 時 羅 長 裿 應 該 資 產 不 多 , 否 則 羅 長 褘 不 用 把 俸 祿 平 均 分 贈 給 羅 長 裿 和 兩 個 兒 子。羅長裿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中進士;光 緒二十四年(1898)捐升道員,任江南候補道, 常為兩江總劉坤一謀劃。看來捐納的資金亦是來 自羅長褘的贈產。而候補道亦只是一個小差事, 油水不多。自光緒二十七年(1901)開始,羅長 裿先後擔任江蘇仕政館和江蘇法政學堂等職。所 以,羅長裿的仕途是在光緒二十七年(1901)開 始。就在該年,羅長裿在家鄉置田租500石,創辦 了三種義舉,即義租、義渡和義學,其中義學田 租240石,這所義學就是陶龕義學。7 這有兩項意 義,首先,這時羅長裿前往江蘇主理西式學堂, 若他自己並沒有出任任何書塾或學堂的經驗,似 乎說不過去。其次,羅長裿仕途出現坦途,故在 離開家鄉之前,設立陶龕義學,代為掌管自己的 田 產 , 所 以 , 其 校 址 位 於 自 己 家 中 。 值 得 注 意 的,是羅長裿這時在家鄉置田租的數目,與羅春 騋 及 羅 增 益 所 分 得 的 十 九 都 匡 山 衝 田 產 數 目 相 同,都是500石。筆者推斷羅長裿在家鄉所置田租 500石均是來自羅長褘所贈予的田產。這樣我們才 能明白為甚麼該稟稿要說明羅長褘遺命把生前俸 祿分為兩股,一股贈給羅長裿,一股贈給兒子羅 春騋和羅益增,目的是要讓人們知道陶龕兩等小 學堂的資產其實是來自羅長褘的遺產。 羅春騋和羅益增設立和州圖書館的目的,包 括代為掌管田產和負責祭祀父母的事務。和州圖 書館的資產包括匡山衝田穀500石;銅錢坳守塋 田穀90石,以及上竹園田穀70石。本文沒有匡山 衝所在位置的資料,但其與上竹園皆位於十九都 內,推論應在上竹園附近。至於銅錢坳則位於湘 鄉縣的西南邊陲,接近與邵陽縣接壤的地方(見 附圖一)。和州圖書館規條訂定銅錢坳守塋田歲 入 全 數 , 專 供 羅 長 褘 夫 婦 的 春 秋 祭 祀 、 塋 戶 賞 犒,暨修治塋墓之用。而羅信南的春秋祭祀,由 和州圖書館備銅錢捌串,交祀主承辦一切。此外 因公開支之事,和州圖書館概不承認,餘存錢穀 悉歸該館動用。換言之,匡山衝田和上竹園田的 租穀共570石的收入全數歸和州圖書館所有。陶龕 兩等小學並不能得到匡山衝田、銅錢坳守塋田, 以及上竹園田各田產的任何收益。此外,和州圖 書館規條也規定羅長褘夫婦兩處墓域,上下左右 五丈之內,若他人在域內建築、開礦、造路、強 葬者,該圖書館應盡保障墓域之義務。和州圖書 館暫設於三十八都白鷺灣奬循堂屋宇,俟經費充 裕,再行在十九都匡山衝建築藏書樓。匡山衝即 其田產的所在,日後在此建立圖書館,當然是為 了就近管理。所以,建立和州圖書館的目的,是 為了管理田產和負責祭祀的事務。 設立和州圖書館後,羅春騋成功接手管理陶 龕兩等小學堂。陶龕兩等小學堂和和州圖書館是 兩所互不統屬的組織,為何羅春騋可以接手管理 陶龕兩等小學堂?這是較難回答的問題。陶龕義 學以羅長裿的家作為校舍,以教導族中子弟。而 羅長裿自從創立了陶龕義學後,先後在江蘇、四 川和西藏任官,可見,他並沒有主理該所學堂。 現時知道羅芳青、羅春騋和羅鎮嵩在光緒三十三 年( 1907)、光緒三十四年至宣統二年(1908-1910)和宣統二年(1910)至1912年先後主理陶 龕兩等小學堂。8 筆者認為由於陶龕義學改為陶 龕兩等小學堂後,須要向官府申報,所以在光緒 三十三年(1907)開始才有主理校政者的名字。 這年,羅長裿離開江蘇前往四川,出任四川陸軍 小學堂總辦,而其兒子羅輈重(1889-1950,字 春 馭 ) 則 離 開 父 親 返 回 湘 鄉 。 羅 輈 重 此 時 年 約 十七、十八歲,理應可以擔任陶龕兩等小學堂校 長一職,但是,管理權卻落在羅春騋手中。表面 看來,羅春騋管理陶龕兩等小學堂是得到羅長裿 的同意。首先,羅春騋兩兄弟曾請託羅鎮嵩9 代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0頁 與羅長裿商討設立和州圖書館之事。其次,對羅 長裿來說,羅春騋的父親有養育之恩,加上其所 贈的田產幫助了自己仕途的發展,如今羅春騋把 從父親繼承的遺產成立和州圖書館,支持陶龕兩 等小學堂的發展,因此,讓羅春騋管理陶龕兩等 小學堂亦有其道理。但是,吳慶坻所撰的〈羅參 贊傳〉則似乎訴說另一個故事。吳慶坻言,「君 (筆者按:指羅長裿)性卞急,不諧於族人,以 辦學堂,故橫敚君私財。君以書抵余,語激切。 余下湘鄉,令為亭平之。不數年而君死萬里之外 矣。」10 文中所指掠奪書院田產的是否羅春騋兩兄 弟,筆者無從考究。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 羅春騋在向官府呈請設立和州圖書館後,便出任 陶龕兩等小學堂校長達三年之久。到了宣統二年 (1910) 陶龕兩等小學堂改由羅信西之子羅鎮嵩 代理。11 羅長裿死於西藏後,羅輈重才接掌陶龕兩 等小學堂,把陶龕兩等小學堂更名為陶龕學校。 但是,到了1915年,當羅春騋和羅益增從日本回 到家鄉,羅輈重立即赴美留學,在哥倫比亞大學 攻讀教育學。1914年至1917年陶龕學校由羅益增 出任校長。1920年羅輈重學成歸國,加捐田租100 石,作為學校資產,再次接掌校政,直至1950 年。 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圖書館是一項很 新 穎 的 東 西 。 清 代 湘 鄉 縣 有 很 多 私 人 藏 書 的 地 方,例如曾國藩的「曾富厚堂」、蔣德鈞的「雙 魚堂」和王禮培的「復壁齋」等,12 但皆沒有圖書 館一詞,而且並不是對外開放的。湖南最早有圖 書館一詞的藏書地方,就是該稟稿中談到的定王 台圖書館。據張朋園研究,湖南第一所圖書館創 於光緒二十八年(1902),初期有名無實。至光 緒三十一年(1905)湖南巡撫端方始撥銀62萬兩 興建館舍,添置圖書。13 龐鴻書接任巡撫一職後, 添撥圖書館開辦經費白銀5,000兩,大興土木,於 定王台正殿後另建館舍。端方和龐鴻書先後皆動 用公款擴建定王台圖書館,除了是與地方士紳保 持良好關係外,更重要的是推廣圖書館成為朝廷 的重要教育政策。14 戊戌維新(1898)後學會與學 堂興起,提倡學習西方和普及知識,主張興辦圖 書館為喚起民眾、啟迪民眾的重要設施。學會、 學堂幾乎均設有藏書樓。清末推行新政,更加重 視圖書館建設。清廷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成 立學部。翌年,清廷改設提學使司,統轄全省學 務。提學使司的辦公機構稱學務公所,置議長一 人、議紳四人,協助提學使參贊學務,其下設總 務、專門、普通、實業、圖書、會計六課,將興 辦和管理圖書館列入其職責範圍,自此各省陸續 建立圖書館。同年,學部奏定,在各廳、州、縣 建立勸學所,管轄本地學務。設視學一人,由省 提學使委派曾出洋留學或曾習師範者擔任,採取 劃分學區的方式,視學兼任學區總董,每區設勸 學員一人,由地方官委派品行端正、留心學務者 擔任。各村推舉學董,負責就地籌集款項,按學 部規定的程式辦學。通過這些辦法,地方政府可 以加強與地方士紳的連繫,把曾出洋留學或曾習 師範者拉回地方教育體制之中,這個體制亦包含 了向地方籌款的功能,亦可以吸納地方士紳於官 府體制之內。 羅春騋和羅益增的履歷是符合上述視學一職 的要求。他們兩人自稱為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外 生和日本弘文學院生。光緒二十八年(1902), 湖南省首次派遣官費學子到日本留學。翌年,再 派遣另一批官費學生前往日本。自此,很多湖南 人 自 費 到 日 本 留 學 。 據 統 計 , 到 了 光 緒 三 十 年 (1904),共有八百多名湖南人以官費或自費到 日本留學,約佔全國留日學生總數的四分之一。15 光緒三十一年和三十二年(1905-1906),為留日 學生人數的最高峰期,羅氏兄弟是其中一份子。16 羅氏兄弟在稟稿中自稱是從日本接觸到圖書館, 認 為 值 得 加 以 推 廣 。 該 稟 稿 中 宣 稱 和 州 圖 書 館 的借書規則是參照日本各私立圖書館及湖南省定 王台圖書館章程,足見其受到日本圖書館制度和 定王台圖書館的影響。但值得注意的,是和州圖 書館第十項規條指:「學部新章,提學使總理全 省學務,設立六課,圖書其一也,內載並管圖書 館。」說明羅氏兄弟在創辦圖書館之時便已留意 到學部的政策。顯然,他們受到官方的政策影響 甚深,馬上呈請設立和州圖書館。羅春騋和羅益 增留學日本,如今設立和州圖書館,並且接手主 理陶龕兩等小學堂,當然是十分符合新學制中視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1頁 學的條件。若能擔任視學一職,便可以兼任學區 總董,總董的職責是籌集興學款項、定期檢查勸 學情況和選擇勸學員,所以,對其下的勸學員和 學董有很大的影響力。17 羅春騋和羅益增有可能是 希望取得視學的職位。 究竟和州圖書館是否真的成立和收藏書籍? 筆者是存懷疑的態度。1929年陶龕圖書館設立於 陶龕學校的前門樓上,並舉行開館禮。18 如果和州 圖書館曾經設立和藏書,在設立陶龕圖書館之時 理應有所談及。現時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和州圖 書館有所運作。退一步說,即使和州圖書館有所 運作,仍然具有很強的家族組織的色彩。該稟稿 中對管理田產和春秋祭祀的規條寫得十分詳細, 但對於購買圖書和閱書等規條則十分簡略。稟稿 中所列的其中一項規條就是:「其以私家著述、 刻板庋貯本館者,本館當代為保護,但收入取出 時,須由收取者立字據備考。」顯然在設立之初 和州圖書館便十分注重收藏書籍的刻板。有跡象 顯示羅鎮嵩所編撰的《下學寮彙稿》是與和州圖 書館的設立有很大關係。光緒三十三年(1907) 四月,即和州圖書館訂立各規條之時,羅鎮嵩把 其 父 羅 信 西 的 奏 稿 和 書 信 等 編 撰 成 《 下 學 寮 彙 稿》刻板流通。羅信西(1819-1871)在光緒八年 獲追贈中憲大夫。19 翌年,羅鎮嵩授秦州直隸州知 州,光緒十六年(1890)卸任回鄉。為甚麼要到 光緒三十三年(1907)才刻板印刷?其自序言: 「浩然去官歸耕,湘上子弟為檢行篋,見所為公 私文草,請鏤版藏諸家塾」20 可見所謂「藏諸家 塾」其實是藏在和州圖書館。可見,和州圖書館 實質仍是一個家族的組織。 其實不單和州圖書館為一個家族的組織,即 使 是 陶 龕 學 校 也 是 充 滿 傳 統 家 族 組 織 的 味 道 。 1950年,陶龕學校移交給當地政府時,校舍佔地 四畝,校產田租340石和藏書20,000冊。21 陶龕學 校先後以羅長裿的名為「畫竹園」的住宅、羅鎮 嵩住宅的中堂和羅益增名為「撫余山莊」的住宅 作為校舍。22 而340石的田產即是光緒二十七年 (1901) 羅長裿所設置的240石田產和1920年羅輈 重所加捐的田租100石。而藏書20,000冊中有萬餘 冊是羅春騋於1931年把家中所藏舊書搬到陶龕學 校圖書館的。23 此外,羅家子女就有不下20人曾任 陶龕學校的教職員。24 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陶龕 學校每年清明節皆停課一天,集合師生數百人, 登山拜祭羅長裿,然後留山活動數小時才整隊歸 校。25 筆者不禁想起自己的經歷,每年重陽節,筆 者所就讀的鄉村小學,組織全校師生一同前往拜 祭這所小學所屬的宗族祖先。26 兩者是如出一轍。 看來宗族觀念對於現代學校制度的影響是漫長和 廣泛的。 和州圖書館亦涉及了財團法人的問題。財團 法人(Corporation)是一個新的觀念。法人是一 項法律的名義,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歐洲。所謂 法人,根據《辭海》的解釋,法人應該具下列四 項條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 能獨立承 擔 民 事 責 任 。 究 竟 羅 春 騋 和 羅 益 增 兄 弟 如 何 得 到「法人」或「財團法人」一詞?他們曾留學日 本,這個法律是否他們留學期間所學懂的?有待 進一步研究。 雖然稟稿中提出建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 該 稟 稿 清 楚 使 用 了 「 法 人 」 一 詞 。 清 廷 在 光 緒 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奏准頒行《欽定大 清商律》,自此清廷的法制中才明確出現商業法 律,並且引進西方現代的法律觀念。筆者遍查上 述的商律,亦找不到「財團法人」或「法人」一 詞。單從一份資料筆者無法判斷羅氏兄弟,以至 湘鄉地方官員是否具備了清楚的「法人」概念。 首先,對於依法成立方面,稟稿記述:「賞准批 示立案,以規久遠」;而湘鄉縣府批覆:「立圖 書館最為美舉,深堪嘉許,准即立案,抄粘規則 存」。當然可以證之為依法成立。第二,這圖書 館是有其獨立的資產,具有朝廷所承認的法律地 位。和州圖書館規條的第一條即言,羅氏兄弟以 上述的十九都匡山衝田、十九都上竹園田和四十 都銅錢坳田業,「稟縣立案,交付本館,本館得 以成立」。該規條更明言:「匡山衝糧餉係十九 都二區,冊名羅穗正,餉肆兩叁錢零肆釐;上竹 園糧餉係三十八都十區,冊名羅倬正,餉貳錢貳 分,永歸本館擔任完納」。和州圖書館成為一個 以資產所成立而具有可以承擔賦稅的法律個體。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2頁 第三,和州圖書館是有其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的。和州圖書館暫假三十八都白鷺灣奬循堂房屋 開辦,設立館長一員,書記兼會計一員,勞働二 人,年終之時會分別就藏書、支出和薪金等各方 面造冊存館。但是,問題在於和州圖書館是否能 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面對訴訟之時,和州圖 書館的館長是否可以承擔所有的責任、賠償或債 項,這涉及了該館長的職責、如何任命和權限, 這方面在稟稿中並沒有任何說明。和州圖書館是 否已具備現代財團法的條件,仍有待進一步的研 究。 這個案讓我們看到羅家數代皆與政府保持良 好的關係,無論是留學、興建學校和圖書館等各 項教育政策,羅家皆一一立即採納,所以,清末 的學制改革是得到地方士紳的支持。而通過新學 制,清廷能夠把士紳留在地方社會。雖然羅氏緊 貼著朝廷的政策,但是並非只是朝廷政策的追隨 者,也並不只是朝廷政策的被塑造者,他們把朝 廷所推動的事物迅速改構成為配合地方社會的獨 特體制,甚至把一些朝廷政策以外的觀念,也帶 進這些獨特的體制中。雖然圖書館是很新穎的事 物,但是,羅氏兄弟把這種新的事物與傳統的管 理 祀 產 機 構 結 合 起 來 。 和 州 圖 書 館 的 例 子 顯 示 西方現代制度移進中國,並不能完全擺脫舊制度 的局限。圖書館和財團人皆是現代的西方觀念和 制度,但是,在引入中國後,卻無法擺脫一些舊 觀念和制度的影響。和州圖書館只是在名義上和 形式上是一所新式的文化機構,其實質仍是一所 管理家族族產的組織,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祭祀祖 先。 清 末 的 教 育 改 革 , 改 變 了 國 家 的 體 制 和 觀 念,國家希望可以建立一個現代化的政治、文化 和社會體制,但是,地方士紳雖然是樂意跟隨, 但是,卻受到舊觀念的影響,仍把舊的文化引進 現代的體制當中,或者正如科大衛所主張,國家 已變,但宗族不變。27 註釋 1 羅春騋編,《先考羅公紀年錄》,清光緒年間刻 本,載北京圖書館編,《北京圖書館藏珍本年譜 叢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第 177冊。 2 湘鄉縣志編纂委員會,《湘鄉縣志》(長沙:湖 南出版社,1993),第五章,頁984-985。 3 據《湘鄉縣志》的資料記載,羅長裿在光緒年 間曾捐穀140石給此校,顯然有誤。見《湘鄉縣 志》,頁1001。 4 根據光緒二年敦本堂木活字本的湖南邵陽阳《羅 氏四修族譜》,卷6,頁73,我們知道羅春騋出 生於1879年,號仲淵。 4 根據佘國綱所繪的羅輈重世系表,羅信南之長子 甫生公(即羅長褘)只有兩子,一為仲淵,一為 季則,所以仲淵即是羅春騋,季則即是羅增益。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香港:新風出版 社,2000),頁257。 6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4。 7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7。 8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16。 9 羅鎮嵩又名長禥,字穆倩,為羅信西(1819-1871)之子,曾任秦州直隸州知州。 10 吳慶坻撰,〈羅參贊傳〉,錢儀吉、繆荃孫、閔 爾昌撰,《碑傳集補》(臺北:文海出版社, 1973-1974),卷34,29-30。 11 王學伊纂修,《固原州志》(臺北:臺灣學生書 局,1967,影印宣統元年鉛印本),卷3,頁4: 「羅鎮嵩,字穆倩,湖南湘鄉附生,光緒九年授 任,十六年卸篆。在官數載,訟理政成,撫馭漢 回亦寬嚴有法。」亦可參考羅鎮嵩撰,《下學寮 彙稿》的介紹,載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編,《清 代詩文集彙編》(上海: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第766冊。 12 《湘鄉縣志》,第五章,頁808-809。 13 張朋園,《中國現代化的區域硏究:湖南省, 1860-1916》(臺北:中央硏究院近代史硏究 所,1983),頁194。另有一項說法指定王台圖 書館創辦於1904年,是由梁煥奎、龍璋和譚延闓 等發起捐助,設在長沙城東定王台,全名為湖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3頁 附圖一、民國湘鄉縣地圖(取材自湘鄉縣志編纂委員會 編,《湘鄉縣志》。 南圖書館兼教育博物館。1905年,湖南巡撫端 方和龐鴻書先後撥給經費以充實藏書和工作人 員,擴建館舍,正式命名為湖南圖書館。見楊寶 華、韓德昌編,《中國省市圖書館概況( 1919-1949)》(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5),頁 330。但根據湖南巡撫龐鴻書所稱,定王台圖書 館是由湖南巡撫趙爾巽准令紳士魏肇文等創辦。 見〈湘撫龐鴻書奏設圖書館摺〉,光緒三十二 年十一月初一日,轉引自李希泌、張淑華編, 《中國古代藏書與近代圖書館史料(春秋至五四 前後)》(北京:中華書局, 1982),頁151-152。趙爾巽在1902年年初至1904年年中出任湖 南巡撫,文稿中並沒有提及龍璋及譚延闓等名 字,故筆者採納張朋園的說法。 14 吳慶坻撰,〈端總督傳〉,錢儀吉、繆荃孫、閔 爾昌撰,《碑傳集補》,卷34,頁25:「移撫湖 南,銳意新政,所至以興學為急,在湘遣出洋游 學生尤眾。賓禮耆碩,調和新舊湘人,士多頌 之。 」 15 《湖南近百年大事記述》(長沙:湖南人民出版 社,1980),頁217。 16 筆者現時仍無法理解為何在佚名編,《清末各省 官自費留日學生姓名表》(臺北:文海出版社, 1978,複印本)中,找不到羅氏兩兄弟的資料。 17 尚小明,《留日學生與清末新政》(南昌:江西 教育出版社,2002),頁56。 18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0。 29 羅鎮嵩撰,《下學寮彙稿》,〈誥贈中憲大夫羅 府君墓表〉,卷4,頁30-31。 20 羅鎮嵩撰,《下學寮彙稿》,〈下學寮好稿自 序〉。 21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15。 22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16。 23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16。 24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117。 25 佘國綱,《教育之神羅輈重》,頁219。 26 參閱拙著,〈我家在香港的小歷史〉,《田野與 文獻:華南研究資料中心通訊》,第68期,頁 15-22。
27 David Faure, Emperor and Ancestor: State and
Lineage in South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4頁 附錄:湘鄉羅氏設立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稟稿(標點為筆者所加) 具稟留學日本法政大學生,改 早稻田大學外生羅春騋;留學日本弘文學院生羅益增,為設立圖書館 事。 生故父奉 旨嘉奬循良,實任安徽和州直隸州知州,加四級羅錫疇,居官行政素為和州士民所愛載。 薄俸所入,遺命分為兩股,以一股俾與生胞叔羅長裿,而生兄弟所得亦如其數。生兄弟愴念吾父積勞致 疾,不獲優遊林下,曾卜光緒二十三年,將所分十九都匡山衝全業,及四十都銅錢坳守塋田,作為祀田, 兼奉生母誥封恭人氏聶膳養。議定子孫不得變賣分佔。生母旋於光緒二十七年二月遽爾棄養,遂改膳為 祀,每歲除祭掃開支外,所餘公租頗多。生邇年遊學日本,目擊彼邦之強,由於公私學校及圖書館之林 立,故人人具普通知識而能摯愛其國家。生胞叔父長裿開辦陶龕兩等小學,以教育族中子弟。業經生從伯 父羅鎮嵩呈請轉詳立案。惟圖書館尚付闕如。生現面商從伯父羅鎮嵩,函達生叔父羅長裿,創辦設館,蒐 集圖書,即名為和州圖書館,以與陶龕兩等小學相輔而行。即以匡山衝、銅錢坳田業公租,作為館內常年 經費,並將生父光緒八年所置十九都上竹園先祖考 贈資政公祭產,全業合併辦理。每歲除糧餉、祭掃及修 理田莊外,恙購辦緊要圖書,以供眾覽。至館中規則,應參照日本各私立圖書館及湖南省定王台圖書館章 程,隨時酌訂。該館暫假三十八都白鷺灣奬循堂屋宇開辦,一俟經費充裕,再行建築藏書樓,俾先人名譽 得以長垂不朽。為此稟懇老公祖案前,賞准批示立案,以規久遠,為公便,上稟。 縣尊周批,立圖書館最為美舉,深堪嘉許,准即立案,抄粘規則存。 附規則十條 第一條 本館經發起人羅春騋兄弟,以和州公祀產匡山衝田,穀伍伯石伍石一畝,銅錢坳守塋田,穀 玖拾石,及和州公生前所置資政公祭產,上竹園田,穀柒拾石,稟縣立案,交付本館,本館 得以成立,故定名稱為和州圖書館。 第二條 本館暫假本縣三十八都白鷺灣奬循堂房屋開辦,俟經費充裕後,再建藏書樓於匡山衝。 第三條 本館應設館長一員,書記兼會計一員,勞働二人,餘俟擴充時添設。 第四條 本館認定銅錢坳守塋田歲入全數,專供和州公、聶恭人春秋祭祀、塋戶賞犒,暨修治塋墓之 用。資政公春秋祭祀,由本館備銅錢捌串,交祀主承辦一切,此外因公開支之事,本館概不 承認,餘存錢穀悉歸本館動用。 第五條 匡山衝糧餉係十九都二區,冊名羅穗正,餉肆兩叁錢零肆釐;上竹園糧餉係三十八都十區, 冊名羅倬正,餉貳錢貳分,永歸本館擔任完納。 第六條 和州公、聶恭人兩處墓域,上下左右五丈之內,若他人在域內建築、開礦、造路、強葬者, 本館應盡保障之義務,屆時開會決議抵制。 第七條 本館擇買圖書,添置器皿,薪水,辛工,一切雜用,年終由館長督率各員,分別造冊存館。 第八條 如有寄贈本館圖書者,當由書記員將其書目本數及贈者姓氏,列入本館冊籍,以誌銘感。其 以私家著述、刻板庋貯本館者,本館當代為保護,但收入取出時,須由收取者立字據備考。 第九條 本館每日閉館。閉館時限、閱書、賃書各項規則,屆時榜示館門。 第十條 查學部新章,提學使總理全省學務,設立六課,圖書其一也,內載並管圖書館,若學憲有章 程頒發時,本館自當添入此項規則中。 光緒三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財團法人和州圖書館訂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5頁
追思王業鍵教授(
1930-2014)
科大衛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學系
幾年前,何漢威兄帶着我去拜訪王業鍵教授。王教授已經抱病多年,又因為眼力退化,閱讀甚為困 難。他與夫人住在一處不算名貴的房子裡,傢俱非常簡樸。我們愉快地聊了一會,起身告辭的時候,他到 房間裡,拿出一套三大冊的《清代經濟史論文集》,雙手遞給我,說:這是我一生的學問了。我聽了,深 感難過,也非常感動。 王教授肆業於臺灣大學經濟系,得全漢升教授指導,從事中國經濟史研究。1962年赴美國哈佛大學, 在柏金斯(Dwight H Perkins)指導下,撰寫博士論文,同時也任柏氏中國農業史研究助理。王教授1969年 獲得博士學位,任教於美國肯特州立大學(Kent State University),1994年以教授身份榮休,當年入選中央 研究院院士,任職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2000年退休。 王教授的博士論文,探討清代田賦在國家財政收入上的重要性,以稅收統計作為主導資料,不僅說明 田賦在總稅收的比重,更展示乾隆後期到光緒末期稅收的變化。其後轉攻清代貨幣與物價史,以應用清代 檔案所藏的糧價單為史料核算清代米價見稱。1970年代的研究,以臺北的國立故宮博物院收藏為主。1979 年,王教授隨美國明清史學者代表團,訪問中國大陸;1980年,更參與中美歷史學者在北京召開的「從宋 代到1900年中美中國社會經濟史研討會」。之後,他把北京的第一歷史檔案館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 所收藏的糧價單,也納入了研究範圍。近年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在王教授的研究基礎上,向學 界提供「清代糧價資料庫」,可謂傳承了王教授畢生的學術追求。不論關於清代稅收或是關於糧價的研 究,王業鍵教授都有獨特的學術貢獻。他對於學術執著專一的精神,值得年青學者學習。王業鍵教授就是 一位學者。對一位學者一生的評價,毋庸多言,以他的出版記錄,足矣。中央研究院訊息
王業鍵院士與世長辭
發稿時間:中華民國103年08月15日
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組王業鍵院士於2014年8月14日逝世於臺北,享壽85歲。 王院士於1930年出生,1955年畢業於臺灣大學獲經濟系學士學位,1958年獲碩士學位,並於1969 年取得美國哈佛大學博士學位,專長為中國經濟史。 王院士曾任教於美國肯特州立大學多年,於1994年返臺服務於國立中正大學,1995年至2000年任 職於本院經濟研究所。1994年當選本院第20屆院士,並曾獲頒多次Fellowship of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 Fellowship of National Program for Advanced Research in China,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等 多項學術榮譽。發稿單位:秘書組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6頁
附:王業鍵教授出版目錄(科大衛編)
專書 1. 《清代經濟史論文集》,3冊,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 2. 《中國近代貨幣與銀行的演進,1644-1937》,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1。 3. 《中國經濟發展史論文集》,與于宗先等合編,2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社,1980。4. An Estimate of the Land Tax Collection in China, 1753 and 1908, Cambridge, Mass: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1973.
5. 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 1750-1911,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論文
1. “China's Grain Trade Network in the Interwar Years, 1918-1936,” 與陳計堯合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集刊》,第39期(2003),頁153-223。
2. “Grain Market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與陳仁義合著,《中央研究院第三屆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歷 史組:經濟史、都市文化與物質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2),頁119-139。 3. 〈十八世紀東南沿海米價市場的整合性分析〉,與陳仁義、周昭宏合著,《經濟論文叢刊》,第30
輯,第2期(2002),頁151-173
4. “Economic Development, 1644-1800,” co-author Ramon H. Myers, in Willard J. Peterson,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9, Part one: the Ch’ing Empire to 18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563-645. 5. 〈十八世紀蘇州米價的時間數列分析〉,與陳仁義、胡翠華合著,《經濟論文》,第27卷,第3期 (1999年),頁311-332。 6. 〈清代中國氣候變化、自然災害與糧價的初步考察〉,與黃瑩玨合著,《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 第1期,頁3-18。 7. 〈清中葉東南沿海的糧食作物分佈、糧食供需及糧價分析〉,與黃瑩玨合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 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2分(1999),頁363-397。 8. 〈世界各國工業化類型與中國近代工業化的資本問題〉,張偉保、黎華標主編,《近代中國經濟史研討 會1999論文集》(香港:新亞研究所,1999),頁1-14。 9. 〈十八世紀中國糧食作物的分佈〉,與黃翔瑜、謝美娥合著,郝延平、魏秀梅主編,《中國近世之傳統 與蛻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上冊,頁283-308。 10. 〈十八世紀中國的輪作制度〉,與謝美娥、黃翔瑜合著,《中國史學》(日本東京),第八卷 (1998),頁65-88。 11. 〈十九世紀前期物價下落與太平天國革命〉,《世變、群體與個人:第一屆全國歷史學學術討論會論 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1996),頁259-284。
12. “Secular Trends of Rice Prices in the Yangzi Delta, 1638-1935,” Thomas G. Rawski and Lillian M. Li, ed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pp. 35-68.
13. “Food Supply and Grain Prices in the Yangtze Delta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Yung-san Lee and Ts’ui-jung Liu eds., China’s Market Economy in Transition, Taipei: Institute of Economcis, Academia Sinica, 1990, pp. 167-203.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7頁
14. 〈十八世紀中國糧食供需的考察〉,與黃國樞合著,中央研究院近代詩研究所編,《近代中國農村經 濟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頁271-289。
15. “Food supply in eighteenth-century Fukien,”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7, No. 2, 1986, 頁 80-117;中譯
本:〈十八世紀福建的糧食供需與糧價分析〉(陳春聲譯),《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 2期,頁69-85。 16. 〈全漢升在中國經濟史研究上的重要貢獻〉,《食貨月刊》,復刊第14卷,第11-12期(1985),頁 1-14。 17. 〈清代糧價的長期變動(1763-1910)〉,與黃國樞合著,《經濟論文》,第9卷,第1期(1981), 頁1-27。 18. 〈明清經濟發展並論資本主義萌芽問題〉,《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3年,第3期,頁30-39,頁 54。 19. 〈近代銀行業的發展與舊中國工業化的資本問題〉,《山西財經學院學報》,第6期(1983),頁 1-6。
20. “The Sprouts of Capitalism in China,” Frederic Wakeman, Jr. ed., Ming and Qing Historical Studi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rkeley: 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80, pp.
96-103.
21. “Notes on the Sprouts of Capitalism,” Albert Feuerwerker ed.,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from the
Song to 1900. Report of the American Delegation to a Sino-American Symposium, Beijing 26 October - 1
November, 1980. Ann Arbor,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82, pp. 51-57.
22. “The growth and decline of native banks in Shanghai,”《經濟論文》,第6卷,第1期(1978),頁111-142。 23. 〈美國學術界對於近代中國經濟史上二大問題重估〉,《中國論壇》,第5卷,第10期(1978),頁 35-37。 24. 〈清代的糧價陳報制度〉,《故宮季刊》,第13卷,第1期(1978),頁53-66。 25. 〈近代中國農業的成長及其危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期(1978),頁355-370。 26. 〈傳統與近代中國經濟發展〉,《思與言》,第15卷,第5期(1978),頁1-7。
27. “Economic Depression and China’s Monetary Reform in 1935,” 《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 第9卷,第2期(1978),頁339-363.
28.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Monetary System, 1644-1850,” Chi-Ming Hou and Tzong-Shian Yu, eds,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Taipei: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cademia Sinica, 1977, pp. 425-452.
28. 〈清代經濟芻論〉,《食貨月刊》,復刊第2卷,第11期(1973),頁1-10。
29. “The Secular Trend of Prices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1644-1911,”《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 報》,第5卷,第2期(1972),頁347-371;中譯本:清代(1644-1911)物價的長期趨勢(李必樟 譯,張仲禮校),《上海經濟研究》,1983年,第2期,頁42-50。
30. “The Fiscal Importance of the Land Tax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Vol. 30, No. 4, 1971, pp. 829-842.
31. “State Control or ''Laissez Faire'': A Dichotomy in Confucian Tradition,” 《思與言》,第6卷,第1期 (1968),頁58-66。
田野與文獻 第七十七期 2014.10.15 第18頁
Cambridge, Mass.: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Harvard University, 1965, pp. 120-158.
33. 〈近代四川合江縣物價與工資的變動趨勢〉,與全漢升合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第34本,上冊(1962),頁265-274。 34. 〈清代的人口變動〉,與全漢升合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頁 139-180。 35. 〈清雍正時期(1723-35)的財政改革〉,《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 頁47-75。 36. 〈英國工業革命時期的工人生活〉,《財政經濟月刊》,第10卷,第5期(1960),頁18-23。 37. 〈清中葉以前江浙的米價變動趨勢〉,與全漢升合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外編第 四種(1960),頁351-357。 38. 〈甲午戰爭以前的中國鐵路事業〉,《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1本(1960),頁167-189。 39. 〈清雍正年間(1723-35)的米價〉,與全漢升合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0本 (1959),頁157-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