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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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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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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合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7.01條 目的

1. 本章目的在於建立一指導綱領,使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強化其與宏 都拉斯共和國政府及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間之合作關係,並重申合作對於 經濟、金融和技術領域之重要性,以作為促成本協定規範目標與原則之方 法。

2. 依本協定所採之每一合作措施,締約國應考量保護、保存及改善環境 及自然資源之需求。

第17.02條 具體目標 本章之具體目標:

(a) 強化締約國間之合作活動並使之多樣化;

(b) 強化合作以發展、改善、促進商業關係並使之多樣化;

(c) 強化融資類型並使之多樣化,以利發展;

(d) 打造適合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及發展出口業之有利環境;

(e) 改善公共或私人部門的能力,以自本協定所提供之機會中獲 益;及

(f) 幫助締約國間之貿易、金融和技術交流及投資之開發。

第17.03條 爭端解決

本章所有條文均不適用第十五章(爭端解決)所規定之爭端解決機制。

第二節 合作

第17.04條 合作活動

1. 締約國得開始或實施不同類型之合作活動以促進達成本協定之目標並 履行義務,包括適當之專家學者、國家和國際機構之參與。

2. 本章之規定不應排除締約國建立雙邊合作關係或於其他區域內之合作 關係。

(2)

3. 合作活動之實施應考量下列因素:

(a) 締約國間之經濟、金融、環境、地理、社會、技術、文化和法 律上差異;

(b) 締約國間所同意之國家施政優先目標;

(c) 避免現行合作活動重疊之考量;及

(d) 締約國透過不同方式發展及實施合作活動之意願。

第17.05條 商業及產業合作

1. 在認知締約國間共同利益情況下,締約國應採支持及鼓勵方式,以發 展並強化著眼於建置靈活整合之商業及產業合作管理活動,進而創造經濟 發展之有利條件。

2. 此類合作主要著重於下列事項:

(a) 促進締約國間之公司之貿易交流及投資;

(b) 促進於市場資訊及市場研究、技術資訊、技術開發、及技術和 品質領域之競爭力資料庫;出口公司及有出口潛力公司之產 量、管理及商業化;及促進技術移轉之合作方案;

(c) 支持國際貿易、品管、生產力、革新和技術發展及自由貿易區 管理等領域之教育和人力資源訓練;及

(d) 強化締約國之經濟代理人間之聯絡及尋求增加貿易、投資、產 業合作和技術移轉之標的及改善品質及生產力之共同商業利 益,以發現商業及技術契機。

第17.06條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合作

1. 締約國應推展有利發展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之環境。

2. 此合作應著重於下列事項:

(a) 促進商業合作及資訊電腦網路開發以發展微型、小型及中型企 業;

(b) 為增進商業貿易之目的,支持蒐集及研究擴展、促進及協助發展 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競爭力之方案或計畫之融資及運作。

(c) 支持改善商業環境,特別是有關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之競爭發 展之政策和規範;

(d) 促進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採用新技術以更新其公司管理、市場 擴展,並協助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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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7條 出口產業事項之合作

1. 締約國應創造一合作方案,著重於進行出口業及滯銷產品能力之研 究,並確定潛能投資區域、共同投資及重要策略聯盟,促使並多樣化締約 國間之貿易交流且有助於其他市場。

2. 準此,締約國亦應就出口業及具出口潛力創造一合作方案,並將下列 項目列入考量:

(a) 支持多樣化、再轉換並強化生產部門 、出口商和具出口潛力部 門之技術移轉;

(b) 支持強化革新、競爭力及發展生產部門、出口商及具出口潛力部 門之計畫及/或方案;及

(c) 藉由技術訓練、諮詢服務及技術移轉,以達增進、多樣化、改善 產品品質及無損於產品之策略、方案及計畫。

第17.08條 觀光旅遊業之合作

1. 締約國間之觀光旅遊合作目標旨在於改善資訊交換,俾調整本議題之 實施,以達平衡及可持續之觀光旅遊業發展。

2. 基於本條之目的,締約國應著重於下列合作:

(a) 尊重當地社區之完整及利益;

(b) 促進投資及共同投資以利擴展觀光旅遊業;

(c) 針對觀光旅遊業之發展交換資訊;

(d) 支持專業統計、技術資訊,及商業資料庫之建立;

(e) 教育及訓練;

(f) 活動之籌組及觀光旅遊展會之參與;

(g) 可行性研究之合作;及

(h) 對締約國就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從事觀光旅遊業商業發展協議 事項之支持。

第17.09條 能源事務之合作

1. 締約國合作之目的係為締約國間相關能源部門之發展,合作重點為促 進技術移轉及部門規範。

2. 該方面之合作將主要以資訊交換、人力資源之訓練、技術移轉、經締 約國同意之技術發展及基礎建設之共同計畫、設計能源生產之更有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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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能源之合理運用、支持保護環境之替代能源及再生能源,及促進能源 運用之回收計畫及廢棄處理等方式完成之。

3. 授權由主管能源議題及制訂能源政策之機關合作。

第17.10條 運輸、物流及配送事務之合作 1. 締約國間有關運輸方面之合作將尋求:

(a) 依締約國之能力支持有關運輸、物流及配送系統之改善與更新;

(b) 促進管理規範;及 (c) 促進運作規範。

2. 為本條之目的,締約國將優先:

(a) 交換專家間有關運輸、物流及配送政策及其他共同利益之議題之 資訊;

(b) 支持任何型態運輸系統之改善與更新之合作;及 (c) 以技術移轉實質支持運輸系統之更新及改善。

3. 締約國將研究有關海上運輸、物流及配送之不同型態及有關登記之所 有資訊交換,以避免成為相互間貿易擴展之障礙。

第17.11條 農業、林業、水產業及漁業事務之合作

1. 合作之目的係為支持及促進有關農業、林業、水產業、漁業及動植物 防疫檢疫之策略、行動及政策措施,以期締約國大規模農業發展努力之整 合。

2. 締約國各方得以共同合意之方式,藉由提供諮商、資訊及技術合作,

協助締約國他方加強有關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之運作、管理、

規範及相關程序及體制之交流。

3. 為本條之目的,締約國將致力於以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a) 農業、水產業、林業及漁業各分部門競爭力之多樣化、調整及改 善;

(b) 相互交換資訊,包括農業、林業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發展之參 考;

(5)

(c) 合作以支持技術創新過程、分部門競爭力、生產力及交換農業替 代技術;

(d) 技術性及科學性實驗;

(e) 增進農耕及農業產品品質及支持貿易推廣之措施;

(f) 合作加強與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章節有關之運作、管 理及標準之規範;及

(g) 支持機關內人力及技術資源發展活動之合作。

第 17.12 條 品質、生產力、創新及技術發展事務之合作

締約國各方應考量以下議題(包括但不限於)並促進合作以改善機關能力 及該領域微型、小型及中型企業之品質、生產力、創新及技術發展:

(a) 加強測試實驗室及工業度量衡之技術;

(b) 協助提昇專門技術之學術課程(中等教育、專門教育及高等教 育);

(c) 支持私營企業、學術及公營企業員工有關該領域之品質、生產 力、技術創新及發展之實習;及

(d) 強化公營企業有關品質、生產力、創新及技術發展方面之人力資 源能力。

第17.13條 經濟及商業合作部長級委員會

1. 締約國茲此成立經濟及商業合作部長級委員會(「委員會」),由中 華民國(臺灣)外交部長及經濟部長或其指定之人,與薩爾瓦多共和國經 濟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長或其指定之人組成之。

2. 委員會功能如下:

(a) 推廣促進合作之活動;

(b) 以即時迅速之方式審核締約國決定考量與共同利益相關之任何 問題;

(c) 貫徹本章之合作計畫;

(d) 為履行及解決執行過程中所產生之問題,除依本章成立者外,另 創設機構與技術機制。

3. 締約國同意,經締約國事前討論及合意,締約國相關私營企業代表得 參與委員會會議。

4. 委員會將於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集會,且除另有規定外,為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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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章之執行及其過程,並為考慮依本章所發展之合作活動之情況,將每 年於中華民國(臺灣)、薩爾瓦多共和國或宏都拉斯共和國擇一地點集會。

經任一締約國之要求,得召開委員會特別會議。

5. 委員會主席之職位應由締約國每年輪流擔任,且所有決定將採共識決。

第17.14條 聯絡點

1. 為委員會之決定及貫徹委員會為完成本章之目的所同意之合作計畫,

締約國應指定聯絡點。聯絡點得公佈依本章所實行之合作活動。

2. 締約國應於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指定之聯絡點通知其他締約 國。

第17.15條 工作計畫

締約國應發展一工作計畫,以反應經委員會同意之國家施政優先目標之合 作活動。工作計畫得包括短程、中程及長程活動。且委員會亦應負責監督 該工作計畫之有效執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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