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夫婦合葬墓誌銘義例探研
∗
衣若蘭
∗∗摘要
隨 著 明 代 印 刷 出 版 與 文 集 流 傳 之 盛 行 , 明 代 墓 誌 銘 基 本 上 已 經 類 似 公 開 化 的 生 命 傳 記 , 惜 與 這 種 發 展 相 關 的 性 別 面 向 , 似 較 為 學 界 所 忽 略 。 十 四 到 十 八 世 紀 文 人 學 士 對 墓 誌 銘 例 義 的 討 論 , 不 僅 驗 證 了 當 時 撰 著 墓 誌 銘 之 興 盛 , 也 可 作 為 我 們 考 察 時 人 撰 寫 女 性 生 命 史 所 斟 酌 的 史 學 、 性 別 、 禮 學 與 情 感 之 參 考 。 本 文 探 究 明 清 人 們 對 於 女 性 墓 志 寫 作 之 論 述 , 特 別 針 對 夫 婦 合 葬 墓 誌 銘 的 義 例 , 從 中 發 現 , 清 初 學 者 對 於 合 葬 墓 誌 標 題 揭 示 「 暨 配 某 氏 」 的 批 判 , 正 可 返 照 明 代 中 晚 期 文 人 著 重 「 夫 妻 之 情 」 的 描 寫 與 其 對 合 葬 墓 誌 銘 「 名 實 相 符 」 的 遵 循 , 此 與 清 人 執 於 「 古 法 」 和 「 古 禮 」 不 書婦 女 的堅 持, 大 異其 趣。 關鍵詞:夫 婦 合 葬 、 墓 誌 銘 、 性 別 、 生 命 史 ∗ 本 文 係 科 技 部 計 畫 「 明 清 女 性 姓 氏 稱 謂 與 家 族 社 會 」 的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 初 稿 曾 宣 讀 於 「 第 十 七 屆 明 史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紀 念 定 陵 發 掘 六 十 周 年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 ( 2016.8.21-22 北 京 )、 奈 良 女 子 大 學 與 日 本 ア ジ ア 言 語 文 化 學 會 合 辦 特 別 講 演 會 (2017.10.21)、2017 中央 研究院明清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2017.12.18-20),筆 者 特 別 感 謝 野 村 鮎 子 、 吳 振 漢 教 授 和 與 會 學 者 的 寶 貴 意 見 , 以 及 本 刊 匿 名 審 查 教 授 的細心指正。 ∗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8 期 2017 年 12 月,頁 51-90 DOI:10.6243/BHR.201712_(58).0002一、前言
墓 誌 銘 原 來 的 作 用 是 紀 念 亡 者 , 讀 者 的 範 圍 主 要 是 親 戚 友 朋。「墓誌」與「墓銘」有何不同?清人有視「誌」為記錄墓主的 生平家世與事蹟,「銘」則根據誌之內容而對墓主的行誼表達感嘆 之韻文;然史家章學誠卻以為兩者無此區別,「文多文少,亦無定 格 , 誌 亦 銘 也 , 銘 亦 誌 也 」。1原 則 上 , 墓 誌 碑 銘 乃 因 使 用 的 場 合 、 墓 主 身 分 之 不 同 而 異 名 文 體 , 其 內 容 不 外 乎 記 錄 墓 主 的 世 系、名字、爵里、行治、壽年、卒葬年月與子孫之大略。 據學者研究,我們目前雖無法完全釐清墓誌銘的真正起源時 間,但是墓誌銘義例的形成,基本上約在三世紀中葉到五世紀初 期,是一經由亡者子孫、作者和刻工共同製造出滿足各種宗教與 社會需求的文化形式(cultural form
)。2中古時期墓誌銘的流傳以 家內親友為主,其讀者包括:在世子孫、後代、友朋、地下世界 的靈魂,以及後世文人對哀悼文學的品賞。3 宋代以後,人們多請社會名士代筆,並將之收入私人文集之 內,墓誌銘從原本埋藏在地下,轉變為不再侷限於家內親友圈。4 宋代墓誌銘顯現的,不只是死者的一生經歷與書寫者的理念,也 包含各種社會關係的交錯疊置,以及各種秩序理念的妥協。5女性 墓誌向來強調身分歸屬,是人倫關係的展現,讀者藉由誌明瞭主 角在人際關係的相對位置,且文中也透露了社會、倫常秩序的現 實、理想與折衝。 1 參見清.章學誠,《文史通義》(臺北:鼎文書局,1977),外篇,卷2,〈墓銘 辨例〉,頁273-276。2 Timothy M. Davis, Entombed Epigraphy and Commemorative Culture in Early Medieval
China: A Brief History of Early Muzhiming (Leiden: Brill, 2015), pp. 5-7.
3 Davis, Entombed Epigraphy and Commemorative Culture in Early Medieval China, p. 29.另 有 關 中古 時 期 墓 誌 銘的 整 理 與 研 究, 可 參 見 羅 新、 葉 煒 , 《 新出 魏 晉 南 北 朝 墓誌疏證》(北京:中華書局,2005)。 4 參 見 盧 建 榮 , 〈 從 在 室 女 墓 誌 看 唐 宋 性 別 意 識 的 演 變 〉 ,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學報》,25(臺北,1997.6),頁15-42(見頁15-16)。 5 劉 靜 貞 , 〈 北 宋 前 期 墓 誌 書 寫 活 動 初 探 〉 , 《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 ,11( 臺 北 ,2004. 6),頁59-82。
有關墓誌銘所顯現的女性形象,及其呈現的理想的女性生命 歷程,學者在有關唐宋時期女性墓誌銘之研究均已展現。6柏文莉 (Beverly Bossler)比較唐宋時代墓誌銘之異同,認為兩者在寫作 態度、價值觀與寫作重點上,均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唐代墓誌銘 作者偏好引經據典,夫妻被比喻為「鳳凰于飛」;宋代墓誌銘的內 容 則 比 唐 代 更 重 視 細 節 , 不 引 經 據 典 , 而 是 側 重 個 人 軼 事 的 描 寫,撰者常提供本人或與墓主關係的訊息,但對夫妻關係不太感 興趣,他們比較關心婦女與婆家成員的和諧關係,特別是撫孤, 且對節婦的重視更超越以往。7 研究顯示,明代墓誌銘與唐代墓誌銘仍有有所關聯,而且更 加地常規化與標準化。明中葉女性墓誌銘產生標準化的話語,例 如:辛勤、文靜、節儉、深居簡出、無私等,隨著印刷出版與文 集之書寫與流傳,明代墓誌銘更走向公開化,而這些委託撰誌的 族人實際上應知這類文體的某種公眾因素,因此墓誌銘所載之要 事與逸聞,也讓我們看到這些家族意圖在哪些方面外聞於人。8明 6 姚 平 , 〈 唐 代 女 性 墓 誌 綜 覽 〉 , 收 入 游 鑑 明 、 胡 纓 、 季 家 珍 主 編 , 《 重 讀 中 國 女 性 生 命 故 事 》 (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2011) , 頁181-206、 姚 平 , 《 唐 代 婦 女的生命歷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劉靜貞,〈女無外事?—墓 誌 碑 銘 中 所 見 之 北 宋 士 大 夫 社 會 秩 序 理 念 〉 , 《 婦 女 與 兩 性 學 刊 》 ,4( 臺 北 , 1993.3) , 頁21-46。 另 , 野 村 鮎 子 特 別 集 中 討 論 唐 代 丈 夫 為 亡 妻 所 寫 的 墓 誌 銘 , 認為此有別於外人所寫的女性墓誌銘,應分別論之,參見野村鮎子,〈唐代亡妻墓 誌銘考〉,《學林》,28、29(京都,1998.3),頁250-273。宋代的亡妻墓誌銘研 究 亦 可 參 中 原 健 二 , 〈 夫 と 妻 の あ い だ — 宋 代 文 人 の 場 合 — 〉 , 收 入 荒 井 健 編,《中華文 人の生活》( 東京:平凡社 ,1994) , 頁242-270, 筆 者 感 謝 野 村 教 授提供此文章。 7 柏文莉(Beverly Bossler) 著,劉雲軍譯,《權力關係:宋代中國的家族、地位與
國家》(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5),頁13-14、21-22;Beverly Bossler, “Faithful
Wives and Heroic Maidens: Politics, Virtue, and Gender in Song China,” 收入鄧小南 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頁751-784。
8 參 見Katherine Carlitz, “Mourning, Personality, Display: Ming Literati Commemorate Their Mothers, Sisters, and Daughters,” Nan Nü 15, no. 1 (June, 2013), pp.30-68. 柯麗
德(Katherine Carlitz),〈情婦、長舌婦、妖婦與良婦:明中期墓誌銘及小說中爭競 的 女 性 形 象 〉 , 收 入 游 鑑 明 、 胡 纓 、 季 家 珍 主 編 , 《 重 讀 中 國 女 性 生 命 故 事 》 (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1),頁237-255(見頁235、頁239)。巫鴻也提及 墓誌實為死者建構「公共形象」,認為唐代以後墓誌銘已經變得越來越程式化與規 範化了,參 見 巫 鴻著,施杰譯,《黃泉下的美術:宏觀中國古代墓葬》(北京:三 聯書店,2010),頁161。
代女性墓誌銘中,關於墓主一生為人妻母的家務細節較多,但不 像 中 古 時 期 提 及 士 族 婦 女 的 文 化 素 養 , 也 不 若 宋 代 筆 下 強 調 的 「女 無外 事」,9內外 界線 顯得 相較 模糊 。學 者曾 利用 女性 墓誌 研 究明代命婦的生活,發現婦女為鄉黨服務、投入慈善工作的紀錄 並不少見;10還有整理明代女性墓志的三種重要類型:烈女、商人 婦與知識女性,這些生動的女性史料有助於我們了解當時女性的 多樣面貌。11而面對這樣多重的面貌,柯麗德(Katherine Carlitz) 將之與明中葉小說作一對照,發現其中不同女性形象之間的競爭 與互補,展示了明代社會文化的複雜性。12 學者曾指出,墓誌銘雖然相當格式化,但其制式表現,正是 考索社會關懷與價值觀的最佳材料。13墓誌書寫並非只是撰述者、 親友等的個別活動,而是與當世社會的整體思想文化機制密切相 關,可視為一項社會活動。14本文重點不在討論墓誌銘這類史料顯 現明清何種兩性形象,也就是將墓誌銘作為史料來補史證史,而 是側重這種文類的書寫流變及其所呈現之性別意涵,亦即史學史 的考索。過去我已提示墓誌銘是明代女性行誼的主要載體之一, 其為女性歷史保留了有別於正統史傳的記錄。15本文則利用文集、 出土墓誌史料以及碑誌學的相關討論,試圖進一步琢磨文人學士 對此種女性生命史寫作的重要體裁之討論,及其所蘊含的意義, 特別著重在夫婦合葬墓誌銘這類型言之。 9 參 見 鄭 雅 如 , 〈 唐 代 士 族 女 兒 與 家 族 光 榮 — 從 天 寶 四 年 〈 陳 照 墓 誌 〉 談 起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7:1(臺北,2016.3),頁1-65;劉靜貞, 〈女無外事?—墓誌碑銘中所見之北宋士大夫社會秩序理念〉,頁21-46。 10 參 見 李 媛 珍 , 〈 明 代 的 命 婦 生 活 〉 ( 嘉 義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1997) ; 陳 超 , 《 明 代 女 性 碑 傳 文 與 品 官 命 婦 研 究 : 以 《 四 庫 》 明 人 文 集 為 中 心 的考察》(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3)。 11 黃 曼 , 〈 晚 明 女 性 墓 碑 文 與 晚 明 女 性 生 活 〉 ( 武 漢 : 華 中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 2010)。 12 柯麗德,〈情婦、長舌婦、妖婦與良婦〉,頁237-255。 13 柏 文 莉 ( Beverly Bossler) , 〈 宋 元 墓 誌 中 的 「 妾 」 在 家 庭 中 的 意 義 及 其 歷 史 變 化〉,《東吳歷史學報》,12(臺北,2004.12),頁97。 14 劉靜貞,〈北宋前期墓誌書寫活動初探〉,頁77。 15 衣若蘭,《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太原:山西教 育出版社,2011),頁155-160、頁302。
中國史上夫婦合葬的習俗並非始於明代,至少在戰國以後就 開始流行,西漢中後期同穴合葬漸成主流,夫妻合葬在唐代也是 普遍的葬法,且頗具「正統性」。16夫婦合葬墓誌銘的書寫方式在 唐 代 已 不 少 見 , 題 名 如 「 某 某 合 葬 」 墓 志 銘 、「 某 某 合 祔 」 或 者 「某暨某氏」墓誌銘即是。17宋代亦有夫婦合葬墓,至於題名該如 何 標 示 , 陳 淳( 1159-1223 )曾 就 此 請 教 朱 熹( 1130-1200 ), 朱 熹 答 曰,可稱:「宋故進士(或云處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18也就是 將夫妻名連用於題名。元人合葬墓志銘之題記則多半僅標示男性 或 者 女 性 墓 主 , 少 數 連 用 夫 婦 之 名 或 在 兩 者 之 間 加 上 「 并 」 字 (如〈鄭國公并夫人合葬墓志銘〉),19更罕見「某暨配某氏」之標 題。 明代夫婦合葬墓誌銘相當普遍,上至宗藩,下至武官、士大 夫墓主均可見,例如天順年間〈明故南寧伯追封南寧侯謚莊毅毛 公夫人白氏合葬墓誌銘〉,20嘉靖年間的〈明周藩內鄉王府鎮國將 軍夫人侯氏合葬墓志銘〉、〈明昭毅將軍紅山楊公合葬墓志〉、〈明 故資德大夫正治上卿太子少保刑部尚書贈太子太保弘軒張公暨配 贈夫人蔚氏合葬墓志銘〉等,21標題均直指婦女姓氏。而且此習俗 16 參見陳弱水,〈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與夫妻關係—以景雲二年〈楊府君夫人韋氏 墓 誌 銘 〉 談 起 〉 , 收 入 陳 弱 水 , 《 唐 代 的 婦 女 文 化 與 家 庭 生 活 》 ( 臺 北 : 允 晨 文 化公司,2007),頁273-304(見頁283-285)。 17 例如〈唐故朝議郎行楚州安宜縣令太原王君夫人劉氏等合葬誌銘並序〉,收入周紹 良主編,《唐代墓志匯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開元268,頁1341- 1342; 〈 唐 故 東 都 留 守 左 衙 飛 騎 尉 上 輕 車 都 尉 兼 守 上 柱 國 譙 郡 曹 慶 故 上 黨 樊 氏 夫 人合祔墓誌〉,收入周紹良主編,《唐代墓志匯編》,大中 007,頁2257-2258。唐 代 女 性 墓 誌 的 特 色 , 可 參 見 姚 平 , 〈 唐 代 女 性 墓 誌 綜 覽 〉 , 頁181-206。 又 關 於 唐 代夫妻合葬墓誌銘,參見萬軍傑,《唐代女性的生前與卒後—圍繞墓誌資料展開 的若干探討》(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頁137-164,特別是其中合葬墓誌 銘一覽表。 18 陳俊民校編,《朱子文集》(臺北:德富文教基金會,2000),卷57,〈答陳安卿 五〉,頁2785。 19 元 . 陳 基 , 《 夷 白 齋 稿 》 ( 收 入 《 四 部 叢 刊 三 編 》 , 據 上 海 涵 芬 樓 借 常 熟 瞿 氏 鐵 琴銅劎樓藏明鈔本景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6),〈夷白齋稿補遺〉,頁 35b-37a。 20 收 入 中 國 文 物 研 究 所 、 河 北 省 文 物 研 究 所 編 , 《 新 中 國 出 土 墓 誌 . 河 北 》 ( 北 京:文物出版社,2004),第 1 冊,頁292-293、頁304-305。 21 邯 鄲 市 文 物 保 管 所 , 〈 河 北 邯 鄲 出 土 明 刑 部 尚 書 張 國 彥 夫 婦 合 葬 墓 志 〉 , 《 文
似未集中於特定區域,目前查閱相關墓誌銘解析與發掘報告的區 域範圍包括:山西大同、江蘇常熟、北京、南京、四川銅梁、廣 東東莞、河南睢州、河北邯鄲、河北天津、江西南昌、江蘇泰州 等。明代亦有不少丈夫與不只一位妻妾合葬的墓誌,例如:萬曆 年間的〈明誥授榮祿大夫特進光祿大夫平羌將軍鎮守甘肅固原總 兵官左軍都督同知柏川孫公暨一品太夫人原氏朱氏合葬墓志銘〉, 為陸樹聲( 1509-1605)所撰,墓主孫柏川的元配原氏早卒,孫與續 弦妻朱氏卒於萬曆初年;22多位妻妾合葬者,如〈明故壽官西泉李 公暨孺人王氏仲氏副室韓氏宮氏合葬墓誌銘〉與〈明賜進士大中 大 夫 陝 西 苑 馬 寺 卿 兩 泉 岳 君 配 宜 人 張 氏 暨 配 劉 氏 杜 氏 李 氏 墓 誌 銘〉。23 實際上明代夫婦合葬的數量,應該比我們想像的更多。許多 後世子孫將墓主遷葬合祔,新墓誌題名並未標明合葬,只顯示單 一墓主姓名;或者其後在合葬時新修的墓誌銘未同時標示夫婦的 姓名,例如〈孫贈公合葬墓誌銘〉,實為孫養素夫婦合葬墓誌銘;24 而明人馬芳( 1517-1561)的墓誌銘稱〈明故特進榮祿大夫前軍都督 府左都督蘭溪馬公墓誌銘〉,馬死後 38年,師氏(1525-1599)與之合 葬,然墓誌銘卻云:「明誥封夫人師氏合葬墓誌銘」,並無馬芳之 名。25另有合葬墓但夫婦墓誌銘分別撰述的情形,如南京明代沐昂 夫婦合葬墓、沐斌(1397-1450)夫婦合葬墓均如此。26 由於不少夫妻是異穴合葬,因此可能多已有單葬的墓誌銘, 後才 有 合 墓之 墓 誌 銘, 例 如 四川 銅 梁 張文 錦( ?-1524)葬 於 嘉靖 三 物》,1986:9(北京,1986.9),頁48-52。 22 李 白 軍 、 高 松 、 古 順 芳 , 〈 大 同 明 代 甘 固 總 兵 夫 婦 合 葬 墓 〉 , 《 文 物 世 界 》, 2002:4(太原,2002.7),頁3-6。 23 明 代 夫 妾 合 葬 的 相 關 研 究 , 參 見 金 蕙 涵 , 〈 情 與 德 : 論 明 代 江 南 地 區 的 側 室 合 葬 墓〉,《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37(臺北,2012.5),頁1-41。 24 黃林納,〈王鐸撰《孫養素夫婦合葬墓志銘》探析〉,《中原文物》,2015:5( 鄭 州,2015.10),頁105-109。 25 韓立基,〈明馬芳及夫人師氏墓志考〉,《文物春秋》,1993:2(石家莊,1993. 6),頁71-75。 26 南 京 市 博 物 館 、 江 寧 區 博 物 館 , 〈 南 京 將 軍 山 明 代 沐 昂 夫 婦 合 葬 墓 及 M6 發 掘 簡 報〉,《東南文化》,2013:2(南京,2013.4),頁46-63、頁70-83。
十七年(1558),妻子沈氏葬於萬曆五年(1577),後來合葬墓題名為 〈明誥贈中憲大夫都察院右金都御史南深張公暨配封太恭人沈氏 合 葬 墓 志 銘 〉, 由 陳 以 勤( 1511-1586)撰 文 、 王 世 貞( 1526-1590)書 丹。27然這些合葬墓誌銘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約於明中葉開始, 其題名出現許多直書某人「暨配某氏」者,並在清代引起熱烈討 論,我們該如何從墓誌書寫義例的發展來觀察這個轉折以及時人 之議論?本文發現這些對墓誌銘書法的關心,有其學術發展的軌 跡,因此以下文章第一部份將先分疏十四到十七世紀文人墓誌銘 義例之論,探究女性生命史書寫的史學背景,繼而再從文人學士 對於夫婦合葬墓誌的看法以及撰寫實例,推敲其中的史學與性別 意義。
二、墓誌銘義例之論
宋人已有曰:「誌銘之著於世,義近於史,而亦有與史異者。 蓋史之於善惡無所不書;而銘者,蓋古之人有功德、材行、志義 之美者,懼後世之不知,則必銘而見之。」28由此透露了宋人認為 墓誌銘與史之義例接近,但相對於史,墓誌銘更傾向描寫善美的 一面。又顧炎武(1613-1682)曾云: 誌 狀 在 文 章 家 為 史 之 流 , 上 之 史 官 , 傳 之 後 人 , 為 史 之 本 。 史 以 記 事 , 亦 以 載 言 , 故 不 讀 其 人 一 生 所 著 之 文 不 可 以 作 ; 其 人 生 而 在 公 卿 大 臣 之 位 者 , 不 悉 一 朝 之 大 事 不 可 以 作 ; 其 人 生 而 在 曹 署 之 位 者 , 不 悉 一 朝 之 掌 故 不 可 以 作 ; 其 人 生 而 在 監 司 守 令 之 位 者 , 不 悉 一 方 之 地 形 土 俗 因 革 利 病 不 可 以 作 。 今 之 人 未 通 乎 此 , 而 妄 為 人 作 誌 , 史 家 又 不 考 而 承 用 之 , 是 以 牴 牾 不 合 。 子 曰 :「 有 不 知 而 作 之 27 銅 梁 文 管 所 , 〈 四 川 銅 梁 明 張 文 錦 夫 婦 合 葬 墓 清 理 簡 報 〉 , 《 文 物 》 , 1986:9 (北京,1986.9),頁16-26(見頁23)。 28 宋.曾鞏,《元豐類稿》(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98冊,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16,〈寄歐陽舍人書〉,頁5a。者」,其謂是與?29 顧氏對墓誌銘此文體的定義是「史之流」、「史之本」,以為誌狀本 是上於史官以待作傳者參考的基本資料,認為非對傳主或所處時 代環境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不應輕易操筆為之作誌狀,他批評十 七世紀人們為人寫誌狀不甚謹慎。 元明時人對於墓誌銘之義例,頗有見解。例如《墓銘舉例》 一 書 四 卷 , 共 收 入 十 五 位 唐 宋 作 家 的 二 百 多 件 作 品 , 作 者 王 行 (1331-1395)特別提到:「凡墓誌銘書法有例,其大要十有三事焉。 曰諱、曰字、曰姓氏、曰鄉邑、曰族出、曰行治、曰履歴、曰卒 日、曰夀年、曰妻、曰子、曰葬日、曰葬地,其序如此。」30王行 在此提示撰寫墓誌銘應注意的十三條項目,書中的內容順序也大 抵據此展開討論。由跋中我們可以見到,其編撰目的乃為補元代 潘昻霄《金石例》之遺,且作者顯然僅從男性墓誌銘的角度出發 論之。31 《金石例》十卷,至正五年( 13 4 5 )所刊,是一本關於碑誌義 例的書籍,被視為是碑志義例學的奠基之作。32書中內容包括: 一 卷 至 五 卷 述 銘 志 之 始 , 凡 品 級 、 塋 墓 、 羊 虎 、 徳 政 、 神 道 、 家 廟 、 賜 碑 之 制 , 一 一 詳 考 。 六 卷 至 八 卷 述 唐 韓 愈 所 撰 碑 誌 以 為 括 例 , 於 家 世 、 宗 族 、 職 名 、 妻 子 、 卒 塟 日 月 之 類 , 咸 條 列 其 文 , 標 為 程 式 。 九 卷 則 雜 論 文 體 , 十 卷 則 史院凡例也。33 簡言之,是書針對不同種類的墓誌銘,以韓愈( 768-824)為主要文 29 清 . 顧 炎 武 , 〈 誌 狀 之 濫 〉 , 收 入 清 . 賀 長 齡 編 , 《 清 經 世 文 編 》 ( 北 京 : 中 華 書局,1992),卷68,〈禮政15.正俗上〉,頁17a-18a。 30 明.王行,《墓銘舉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82冊,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1,頁1a。 31 明.王行,《墓銘舉例》,〈墓銘舉例後跋〉,頁1b。 32 參見李雪梅,〈元潘昻霄《金石例》對碑誌義例學之影響〉,《中國史研究》,94 (大邱,2015.2),頁127-143。 33 清.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196,頁 3a-b。
章範例,條列墓誌銘之寫作模式與標準。34而其中卷六至八韓愈之 碑誌括例,乃採自徐秋山的《韓文刮例》,並非潘氏所創。35至明 中葉,徐師曾(1517-1580)也曾論及墓誌銘之寫作原則,曰: 按 誌 者 , 記 也 ; 銘 者 , 名 也 。 古 之 人 有 德 善 功 烈 , 可 名 於 世 , 歿 則 後 人 為 之 鑄 器 以 銘 , 而 俾 傳 於 無 窮 , 若 蔡 中 郎 集 所 載 朱 公 叔 鼎 銘 是 已 。 至 漢 杜 子 夏 始 勒 文 埋 於 墓 側 , 遂 有 墓 誌 , 後 人 因 之 。 蓋 於 葬 時 述 其 世 系 、 名 字 、 爵 里 、 行 治 、 壽 年 、 卒 葬 年 月 與 子 孫 之 大 略 , 勒 時 加 蓋 , 埋 于 壙 前 三尺之地,以為異時陵谷變遷之防,而謂之誌銘。36 他提及墓誌銘的起源,認為其立意是刻石為文,以期傳之久遠, 或唯恐日後陵谷變遷,後人見此據以辨識墓主。 明 末 清 初 , 黃 宗 羲( 1610-1695)《 金 石 要 例 》 一 卷 , 囊 括 了 古 人金石之例共四十五則,其著作宗旨: 潘蒼崖有《金石例》,大段以昌黎為例,顧未嘗著為例之義 與 壞 例 之 始 , 亦 有 不 必 例 而 例 之 者 , 如 上 代 兄 弟 宗 族 姻 黨 , 有 書 有 不 書 , 不 過 以 著 名 不 著 名 , 初 無 定 例 , 乃 一 一 以例言之。余故摘其要領,稍為辯正,所以補蒼崖之缺。37 他表明對於潘昻霄《金石例》例義的不滿,認為潘氏所列者,有 些 並 無 必 要 , 因 此 決 定 摘 選 一 些 要 領 補 充 之 。 而 《 金 石 例 》 與 《 金 石 要 例 》 兩 部 書 對 碑 誌 發 展 相 當 重 要 , 清 人 鮑 振 方 曾 云 : 34 但 四 庫 館 臣 對 其 文 中 不 只 談 碑 誌 , 還 雜 以 其 他 文 體 , 有 些 微 詞 。 他 們 以 為 : 「 昻 霄 是 書 既 以 金 石 例 為 名 , 所 述 宜 止 於 碑 誌 , 而 泛 及 雜 文 之 格 與 起 居 注 之 式 , 似 乎 不倫。」參見清.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196,頁3b。 35 元.潘昻霄,《金石例》(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82冊,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 7,〈韓文公銘志括例〉。參見李雪梅,〈元潘昻霄《金 石例》對碑誌義例學之影響〉,頁127-143。 36 明.徐師曾,《文體明辨》(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 312 冊,據北京 大 學 圖 書 館 藏 明 萬 曆 建 陽 游 榕 銅 活 字 印 本 影 印 , 臺 南 : 莊 嚴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 1997),卷52,〈墓誌銘〉,頁 28b-29a。 37 清.黃宗羲,《金石要例》(收入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第 2 冊,杭州: 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頁255。
「蓋非蒼崖無以識例之備,非梨洲無以知例之嚴」,38即點出潘昻 霄對於金石義例的奠基,以及黃宗羲對義例標準的強調。在《金 石要例》中,黃宗羲尚提及「書祖父例」、「子女不分書所出例」、 「書孫曾例」、「書外甥例」與「書生卒年月日例」等,至於與婦 女相關者則有:「不書子婦例」、「婦人志書子女例」、「妾不書例」 等。本書後由盧見曾( 1690-1768)於乾隆二十年( 1755)將之與《金 石例》、《墓銘舉例》彙為一書,稱為《金石三例》。至光緒十八年 ( 1892),朱記榮又輯成《金石全例》,內容除上述三書,尚包含: 《 續 刻 金 石 三 例 》、 梁 玉 繩( 1716-1792 )《 誌 銘 廣 例 》 二 卷 、 郭 麐 ( 1767-1831)《金石例補》、劉寶楠( 1791-1855)《漢石例》六卷,《金 石 三 例 再 續 編 》、 李 富 孫( 1764-1843)《 漢 魏 六 朝 墓 銘 纂 例 》、 馮 登 府(?-1840)《金石綜例》四卷、馮登府《金石閣金石跋文》一卷、 梁 廷 枏( 1796-1861)《 金 石 稱 例 》 四 卷 與 王 芑 孫( 1755-1817)的 《 碑 版文廣例》十卷。 從上述諸例可知,墓誌銘不僅是明清時代普遍紀錄人物行誼 之文體,而且對此種文體之源流、寫作應具備的要素(例如生卒 年等)、寫作的標準與範式,都是當時文人學士所關心的。傳統金 石 學 中 「 義 例 總 括 」 的 特 色 , 可 說 在 元 明 初 興 , 至 清 代 達 於 繁 盛。39黃宗羲即是金石學中強調「文史義例」的代表,40學者認為 此學派的發展又可以乾隆為分水嶺,乾隆以前為創制期,著重唐 宋碑誌之研究;乾隆、嘉慶開始則是以總結歷代碑誌例為目標的 義例學全盛期。41 然《金石例》、《墓銘舉例》、《金石要例》三書所稱之「金石 例」或「墓銘例」之「例」究竟指何意?至正五年傅貴全為潘昂 38 清.鮑振方,《金石訂例》,卷 1,(收入清.朱記榮輯,《金石全例(外一種)》, 下冊,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卷1,頁685。 39 李雪梅,〈元潘昻霄《金石例》對碑誌義例學之影響〉,頁127-128。 40 梁啟超將石學分為顧炎武與錢大昕的考據經史、黃宗羲著重文史義例、翁方綱與黃易 專講鑑別、包世臣之書勢派與葉昌熾的綜合諸派。參見梁啟超,《清代學術概論》, 收入梁啟超,《中國歷史研究法五種》(臺北:里仁書局,1982),頁599。 41 李雪 梅,〈金石義 例學中的公文 碑例和私約碑 例〉,《社會 科學論壇》, 2015:3 (石家莊,2015.3),頁4-16。
霄《金石例》作序時稱:「聖人春秋褒貶著於筆削者,謂之例;國 家 政 刑 賞 罰 見 於 制 度 者 , 謂 之 例 , 是 皆 以 其 可 為 法 於 天 下 後 世 也 。 」42認 為 筆 削 與 制 度 刑 罰 都 是 「 例 」, 都 是 取 法 於 天 下 的 準 則。元人楊本更具體指出:「凡碑碣之制,始作之本,銘志之式, 辭義之要,莫不放古以為準。以其可法於天下後世,故曰例。而 其所以為例者,由先秦二漢暨唐宋諸大儒皆因文之類以為例。」43 也就是對楊本來說,古代大儒之文可法於天下,即是「例」,在此 意指範例或文例。關於義例在金石碑誌的重要性,元末王思明認 為:「後世之文莫重於金石,蓋所以發潛德、誅姦諛、著當今、示 方來者也。如是而不知義例,其不貽鳴吠之誚也幾希。」44也就是 強調碑誌在褒善貶惡、以示來者的作用。清人馮登府也言:「金石 之有例,所以寓褒貶於筆削,辨體制於文章,為法天下後世而傳 之永遠者也。」45意即金石學所以強調「例」,是為褒貶筆削與辨 別文章義例,以為天下之傳世法則。 明王行《墓銘舉例》一書名曰「舉例」,文中實未闡釋「例」 之意涵,只於個例中提及,如〈監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韋氏夫人墓 誌銘〉條曰:「書夫之履歷誌,是婦人(墓誌銘)之通例也。」46 而〈息國夫人墓誌銘〉條,則云:「右誌不書諱,婦人重在姓,故 或略知也,又一例也。」47這些法則,在其說明中屢屢展現,「伯 祖妣趙郡李夫人墓誌銘」條,曰:「右誌不書諱,同韓文息國夫人 誌 例 也 , … … 婦 人 以 從 人 為 貴 , 內 夫 家 , 故 敘 夫 姓 尤 備 , 一 例 也。」48〈叔妣吳郡陸氏夫人誌文〉條,則云:「右誌書諱,又書 字,正例之備者也。不疏其夫之諱,蓋已表其墓而書之矣。…… 42 元.潘昻霄,《金石例》,〈金石例原序〉,〈傅貴全序〉,頁2a。 43 元.潘昻霄,《金石例》,〈金石例原序〉,〈楊序〉,頁1a。 44 元.潘昻霄,《金石例》,〈金石例原序〉,〈王思明序〉,頁4b。 45 清 . 馮 登 府 , 《 金 石 綜 例 》 ( 收 入 《 叢 書 集 成 續 編 》 , 據 槐 廬 叢 書 本 光 緒 丁 亥 〔1887〕校刊行素艸堂蔵板影印,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9),〈自序〉,頁 1a(總頁89)。 46 明.王行,《墓銘舉例》,卷1,頁10b。 47 明.王行,《墓銘舉例》,卷1,頁11a。 48 明.王行,《墓銘舉例》,卷1,頁22a。
然韓文誌婦人亦不皆書其夫之諱,則又其通例也。」49由他所提及 「正例」、「通例」,可知「例」在此是例子、文例、準則之意。可 見作者認為,婦人墓誌銘書墓主須諱名。王行專注於墓誌研究, 將金石學中的「金」捨去,學者認為,元明清時代將金石義例之 學稱之為碑志例學,且於金石義例中「釋例舍義」,乃時人共有的 特徵。50 我們若比較明清兩代關於墓誌銘義例的討論,會發現清人對 之重視勝於明人,他們對明人忽視義例之不屑,從清初《四庫全 書 總 目 提 要 》 可 見 一 隅 , 論 曰 :「 明 以 來 金 石 之 文 , 往 往 不 考 古 法 , 漫 無 矩 度 , 得 是 書 (《 金 石 例 》) 以 為 依 據 , 亦 可 謂 尚 有 典 型,愈於率意妄撰者多矣。」51所謂的「不考古法」,指的即是不 循唐宋之文例;而由上述黃宗羲所謂「為例之義與壞例之始,亦 有不必例而例之者」與定例中的「例」,看來是包括範例與法則之 意。清人盧見曾也曾曰「金石之文,不異史家,發凡言例,亦春 秋之支與流裔,觸類而長之。」52即是認為金石與史學類似,也頗 重 視 微 言 大 義 。 但 光 緒 年 間 陳 其 榮 則 論 金 石 之 文 與 列 傳 之 異 , 曰: 金 石 文 字 之 有 例 , 蓋 近 於 史 , 而 與 史 家 列 傳 之 體 , 則 又 不 同 。 史 傳 之 體 或 直 筆 而 書 其 事 , 或 迥 護 而 隱 其 詞 。 若 墓 銘 之 例 , 則 本 孝 子 孝 孫 之 心 , 以 存 稱 美 不 稱 惡 之 義 , 古 人 諛 墓之譏,其以此夫?或謂文章以義為主而本無定例,正不得 以 義 例 並 論 春 秋 之 有 五 十 。 凡 無 非 有 義 存 乎 其 間 , 而 例 因 以 起 焉 。 至 刻 諸 金 石 者 , 亦 祇 本 古 人 自 銘 之 義 , 稱 先 著 後,不必其有大義之存而合乎史傳之體也。53 49 明.王行,《墓銘舉例》,卷1,頁22a-b。 50 李雪梅,〈金石義例學中的公文碑例和私約碑例〉,頁4-16。 51 清.紀昀,《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196,頁4a。 52 清.盧見曾,〈金石三例序〉,(收入清.朱記榮輯,《金石全例(外一種)》, 上冊),頁8。 53 清 . 陳 其 榮 , 〈 金 石 三 例 續 編 序 〉 , ( 收 入 清 . 朱 記 榮 輯 , 《 金 石 全 例 ( 外 一 種)》,上冊),頁451-452。
其認為墓誌與史傳褒貶之不同,不需強求符合史傳之義例。朱記 榮更仔細考證「例」的意涵,發現許慎《說文解字》曰:「例,比 也。」而《玉篇》云:「例,類例也。」因此得出「凡事物之可為 比 類 者 , 均 得 以 例 稱 之 」, 也 就 是 強 調 事 例 ; 又 考 《 禮 記 . 王 制 篇》、《後漢書.陳忠傳》推出「例」可指「比例」。其後言:「春 秋之有例,人且目為聖人之刑書。然以義例論之,而非若史家之 有義例也。至於金石文字之有例,其亦以義例言之,而不必以義 例限之乎。」54意即人們將春秋褒貶視與刑罰一般的高度,認為金 石之例乃是指義例,而不必專指「義例」而言。 綜上可知,清人對金石之例,有認為應指微言大義,有認為 是義例。然無論是何種論點,其論述皆顯現了時人對人死後生命 史書寫的義例斟酌。以上為明清墓誌銘義例論述之背景,而關於 女性墓誌銘的書寫方式,他們又有何看法呢?
三、夫婦合葬墓志之書法
(一)有合葬志無合葬題名 在這些墓誌銘書寫義例的分疏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關於 女 性 墓 誌 銘 以 及 夫 婦 合 葬 墓 志 銘 的 書 寫 方 式 與 議 論 。 黃 宗 羲 記 道: 凡 婦 人 附 夫 之 誌 篆 , 只 書 其 夫 之 姓 氏 , 婦 不 別 出 。 其 後 有 書 某 某 同 妻 某 氏 合 葬 者 , 非 古 法 也 。 即 特 誌 婦 人 , 書 其 婦 德 , 亦 不 過 數 言 , 其 後 件 繫 其 不 踰 閫 之 碎 事 , 亦 非 古 法 也。55 他以為合葬墓誌銘以及以及專書婦人墓誌是「不合古法」。所謂的 古法,元人潘昻霄在《金石例》中提到〈書夫祔妻墓例〉、〈書妻 54 清 . 朱 記 榮 , 〈 金 石 三 例 續 編 序 〉 , ( 收 入 清 . 朱 記 榮 輯 , 《 金 石 全 例 ( 外 一 種)》,上冊),頁455。 55 清 . 黃 宗 羲 , 《 南 雷 文 案 》 ( 收 入 《 四 部 叢 刊 初 編 》 , 據 上 海 商 務 印 書 館 縮 印 無 錫 孫 氏 藏 初 刻 印 本 影 印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1965) , 卷 10, 〈 庭 誥 〉 , 頁 21a。祔夫墓例〉與〈書合葬例〉,其中所舉為唐代之例,特別是韓愈之 文 。 作 者 雖 然 沒 有 針 對 夫 婦 合 葬 之 例 多 作 討 論 , 但 文 中 所 引 如 〈貝州司法參軍李君誌〉即是合葬之例,其曰: 貞 元 十 七 年 九 月 丁 夘 , 隴 西 李 翺 合 葬 其 皇 祖 考 貝 州 司 法 參 軍 楚 金 、 皇 祖 妣 清 河 崔 氏 夫 人 于 汴 州 開 封 縣 某 里 。 昌 黎 韓 愈紀其世,著其德行,以識其葬。其世曰:「由涼武昭王六 世 至 司 空 , 司 空 之 後 二 世 為 刺 史 清 淵 侯 , 由 侯 至 于 貝 州 凡 五世。」其德行曰:「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 其 夫 人 事 其 姒 如 事 其 姑 , 其 于 家 不 敢 有 專 焉 。 」 其 葬 曰 : 「 翺 既 遷 貝 州 , 君 之 喪 于 貝 州 , 殯 于 開 封 , 遂 遷 夫 人 之 喪 于 楚 州 。 八 月 辛 亥 至 于 開 封 , 壙 于 丁 巳 , 墳 于 九 月 辛 酉 , 窆于丁卯。」56 即是該文為貝州司法參軍李氏合葬墓誌,但題名未出現妻子之姓 名。而黃宗羲於《金石要例》中檢討合葬墓誌銘的寫法,他說: 「婦人從夫,故志合葬者,其題只書某官某公墓誌銘或墓表,未 有 書 暨 配 某 氏 也 。 」 他 舉 張 說 《 蕭 灌 神 道 碑 》 云 :「 南 城 侯 之 夫 人」,同刻碑銘,其題「贈吏部尚書蕭公神道碑」,其妻韋氏書事 實 於 內 , 題 則 不 列 。 楊 烱( 650-693)為 《 王 義 童 神 道 碑 》「 其 子 師 本 陪 葬 」, 亦 不 別 為 標 題 。 他 並 認 為 「 自 唐 至 元 , 皆 無 夫 婦 同 列 者」。從中可見他所謂的古法與婦人從夫的概念。其又曰: 婦 女 之 誌 , 以 夫 爵 冠 之 , 如 某 官 夫 人 某 氏 或 某 官 某 人 妻 某 氏 , 庾 信 、 陳 子 昂 、 張 說 、 獨 孤 及 皆 然 。 若 子 著 名 , 則 以 子 爵 冠 之 , 如 柳 子 厚 為 王 叔 文 母 誌 , 書 〈 戶 部 侍 郎 王 公 先 太夫人河間劉氏〉。婦人後夫而死者,其葬書祔葬,權徳輿 集 中 宏 農 楊 氏 、 河 東 縣 君 柳 氏 、 博 陵 縣 君 崔 氏 , 皆 如 此 例。57 56 元.潘昻霄,《金石例》,〈貝州司法參軍李君誌〉,頁9a-10a。 57 清.黃宗羲,《金石要例》,〈婦女誌例〉,頁256。
他 認 為 婦 人 的 墓 誌 銘 附 在 其 夫 之 下 即 可 , 而 且 題 名 只 書 丈 夫 姓 氏,不必列出婦名。題名應以丈夫的官爵或者姓名冠在婦女姓氏 之前。 總 之 , 明 清 文 人 學 士 認 為 , 墓 誌 銘 自 古 不 書 婦 女 姓 氏 於 標 題,婦人的事蹟應附於丈夫墓誌銘中。 至於合葬題名是否書「合葬」二字?明初《墓銘舉例》一書 中提及「〈考功員外盧君誌〉,……此合葬誌也,誌載夫人內德并 及其父祖,而題不書合葬,此正例也。」58作者王行認為,墓誌銘 標題不書「合葬」二字,是「正例」,而不是「變例」。目前所見 他所留下的墓誌銘例中,〈陸均序墓誌銘〉、〈許能翁墓誌銘〉為夫 婦合葬,但標題只註明丈夫之名。59意即對元末明初作者來說,夫 妻 墓 誌 銘 的 標 題 不 應 該 出 現 合 葬 二 字 , 遑 論 標 示 合 葬 婦 人 之 姓 氏。紀昀(1724-1805)曾指出:「碑誌之文,古男女皆有之。然為婦 作則不題夫,為夫作則不題婦,金石例也。宋以來間有題某公合 葬 碑 誌 者 , 然 亦 不 著 婦 姓 氏 , 其 夫 婦 並 題 , 則 明 以 來 之 濫 觴 也。」60他認為過往金石之例不題夫婦合葬墓,直到明代才將之並 題。 明人如何書寫合葬墓誌銘?明中葉凌相在母親過世後,欲將 其母附葬於祖墓,待父親百歲之後將之合葬,為此,他請教王陽 明(1472-1528)曰:「合葬非古也,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先孺人 附于祖塋之左,昭也,家君百歲後將合焉。葬左則疑於陽,虛右 則疑於陰,若之何則可?」王陽明答曰:「附也,則祖為之尊,左 陽右陰也。陽兼陰而主變者也,陰從陽而主常者也。陽在左則居 左,而在右則居右;陰在左則從左,而在右則從右。其虛右而從 左乎?」61在此其論合葬之昭穆問題,惜未論及合葬墓誌銘題名之 58 明.王行,《墓銘舉例》,卷1,頁6b。 59 明 . 王 行 , 《半 軒 集 》 ( 收入 《 景 印 文 淵閣 四 庫 全 書 》, 第 1231 冊, 臺 北 : 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9,頁1a-2a、頁3b-5a。 60 清.紀昀,《紀文達公遺集》(收入《續修四庫全書》,據清嘉慶17年〔1812〕紀 樹 馨 刻 本 影 印 , 集 部 , 第 1435 冊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995) , 文 集 , 卷 14,〈中議大夫賜三品服肯園鮑公暨配汪淑人墓表〉,頁10a-12b。 61 明 . 王 陽 明 , 〈 凌 孺 人 楊 氏 墓 誌 銘 〉 , ( 收 入 吳 光 、 錢 明 、 董 平 、 姚 延 福 編 校 ,
書法。 然明人亦有明知合葬墓誌題名標示婦人姓氏並非古法,卻囿 於人情等因素而撰著。例如:李開先( 1502-1568)說道自己原來嘲 笑那些寫合葬墓誌銘的人:「稱謂無别,古今不分,撰者多用姻眷 生 等 字 。 」 他 並 引 用 李 夢 陽( 1472-1529 )答 何 景 明( 1483-1521 )書 曰:「題首不及妻,統於夫也,從古皆然。人有並稱者,不知也。 撰者止稱某官某人,更無姻眷等字。古官名、古地名止可作序文 用耳,勒金石之文,一切忌之,觀之文中所列《金石例》、《金石 録》、《琬琰集》及《金薤琳琅》可知。」也就是說,他認為墓誌 銘只要寫「某官某人」,題名不必及妻。然這篇〈誥贈中議大夫王 公合葬墓志銘〉之作,乃為「仲子請合塟志銘,特以發之。」62基 於人情,仍撰述之。晚明的婁堅( 1567-1631)亦曾請教友人,時人 用「合葬」為墓誌銘之題名,是否得當?他說:「唐宋大家有合葬 誌而無合葬題,以婦當從夫,似可略也。獨近代不然,然歸太僕 亦只從古立題,故此題仍之,未知亦宜俗否?」63其中特別提到歸 有光(1506-1571)遵從古法而未寫合葬墓誌銘題名一事。 若 如 黃 宗 羲 所 言 , 婦 人 墓 誌 銘 附 在 夫 之 後 , 且 題 名 不 列 婦 名,那在明代中葉以來的史料看到大量的合葬墓誌銘中,不少題 有「合葬」或「某暨配某氏」之名,又從何而來? 《 王 陽 明 全 集 》 ,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 1992) , 卷 25, 外 集 七 , 頁 933-934 (見頁934)。 62 明 . 李 開 先 , 《 李 中 麓 閒 居 集 》 ( 收 入 《 四 庫 全 書 存 目 叢 書 》 , 據 南 京 圖 書 館 藏 明 嘉 靖 至 隆 慶刻 本 影 印 , 集部 , 第 93 冊 , 臺 南 : 莊 嚴文 化 事 業 公 司, 1997) ,文 卷 8,〈誥贈中議大夫王公合葬墓志銘〉,頁22a-28b。文中所列《金石錄》三十卷 為 宋 代 趙 明 誠 與 李 清 照 所 編 纂 , 著 錄 金 石 文 字 ; 《 名 臣 碑 傳 琬 琰 集 》 是 宋 人 杜 大 珪編著,收有 254 篇碑傳文;《金薤琳琅》二十卷則是明人都穆所撰,亦錄有金石 文 字 。 又 何 景 明 曾 請 李 夢 陽 為 其 父 母 撰 合 葬 墓 志 銘 , 參 見 明 . 李 夢 陽 , 《 空 同 集 》 ( 收 入 《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 , 第 1249 冊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1983),卷 46,〈封徴仕郎中書舎人何公合葬墓志〉,頁15b-18b。 63 明 . 婁 堅 , 〈 致 朱 憲 副 墓 誌 小 柬 〉 , 收 入 清 . 黃 宗 羲 編 , 《 明 文 海 》 ( 據 涵 芬 樓 藏 鈔 本 影 印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1987) , 卷 159, 書 十 三 , 頁 19a-20b( 引 文 見 頁 19b)。
(二)合葬墓誌題名「暨配某氏」 查 閱 明 人 碑 傳 資 料 中 , 時 可 見 書 「 暨 配 某 氏 」 合 葬 墓 誌 之 例,如王世貞、程敏政( 1445-1499)、李東陽、焦竑( 1540-1620)、汪 道 昆( 1525-1593)、 馮 臯 謨 等 人 的 著 作 皆 如 是 , 可 知 合 葬 墓 誌 題 名 同書夫婦,並非罕見。64近來的研究更指出「某曁配某合葬」是晚 明 合 葬 墓 碑 文 中 一 種 流 行 的 標 題 形 式 。65然 這 種 形 式 究 竟 是 如 何 「流行」的? 閻若璩( 1636-1704)在為黃宗羲寫《金石要例》跋文時提到: 「徐巨源曰:『古人合葬題不書婦,今日暨配某者,空同以後不典 之 辭 也 。 』」66徐 巨 源 即 徐 世 溥( 1608-1658), 字 巨 源 , 號 榆 溪 , 江 西南昌府新建縣人,撰有《榆墩集》與《榆溪逸稿》等,錢謙益 ( 1582-1664)對其文采頗為稱譽,但在目前所見的徐世溥文集中, 並未見其上述說法。而徐乾學( 1631-1694)的《讀禮通考》則稱李 長蘅的〈答徐巨源書〉云:「古人合葬題不書婦,今曰暨配某者, 空同以後不典之辭也。」67然查閱李長蘅即李流芳( 1575-1629)《檀 園集》中亦未見〈答徐巨源書〉一文。究竟是誰寫信給徐世溥論 及夫婦合葬墓銘書法? 本文考證發現,〈答徐巨源書〉實出於錢謙益之手,該信札主 旨在與徐世溥談「文事」之弊。在此節錄其文: 《 江 變 紀 略 》, 假 太 子 者 , 一 妄 男 子 , 謂 是 王 駙 馬 , 亦 非 也 。 舊 輔 , 腐 儒 也 , 當 少 為 贊 予 , 以 旌 愚 忠 。 其 中 書 法 , 64 僅檢索「中國基本古籍庫」,即得 741 筆「暨配」這類題名的明代墓誌銘,其中還 不 含 大 量 合 葬 墓 誌 銘 將 夫 婦 之 名 連 書 , 但 未 寫 暨 配 者 。 例 如 : 李 維 楨 ( 1547-1626 ) 《 大 泌 山 房 集 》 中 , 即 不 少 類 似 〈 贈 文 林 郎 周 公 李 太 儒 人 墓 誌 銘 〉 ( 卷 94),〈贈山西左布政使樊公權夫人墓誌銘〉(卷95)的寫法。 65 黃 曼 , 〈 「 某 暨 配 某 合 葬 墓 志 銘 」 : 晚 明 合 葬 墓 碑 文 中 一 種 流 行 的 標 題 形 式 〉 , 《 古 籍 研 究 》 , 總 60( 合 肥 , 2014.7) , 頁 269-273。 可 惜 該 文 未 細 讀 比 對 史 料 原 文,以致未能釐清清人對晚明合葬墓志批判的一些問題,文後將論之。 66 清.閻若璩,《潛邱劄記》(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 859 冊,臺北:臺 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5,〈跋金石要例〉,頁27b。 67 清 . 徐 乾 學 , 《 讀 禮 通 考 》 ( 收 入 《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 , 第 112-114 冊 , 臺 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 99,頁 7a-b。後人大多徵引徐言,認為是李流芳 寫〈答徐巨源書〉,實誤。
當 隱 寄 內 外 之 義 , 以 徵 信 史 。 古 人 合 葬 , 題 不 書 婦 。 今 日 暨 配 某 者 ,〔 空 門 ( 崆 峒 )〕 以 後 , 不 典 之 辭 也 。 佛 門 文 字 , 非 貫 穿 內 典 , 不 可 聊 且 命 筆 。 南 北 二 宗 , 是 宗 門 事 , 與 教 下 無 預 。 性 相 二 宗 , 是 教 門 事 , 與 宗 下 無 與 。 惟 清 涼 五 教 , 用 頓 教 攝 宗 門 , 此 別 自 有 說 。 今 以 性 相 判 南 北 宗 , 非 也 。 凡 此 皆 無 預 於 文 體 , 亦 不 得 不 一 檢 點 , 以 為 反 經 之 小助耳。68 其 中 「 今 日 暨 配 某 者 ,〔 空 門 ( 崆 峒 )〕 以 後 , 不 典 之 辭 也 」 一 語,在康熙乙丑(廿四)年( 1685)金匱山房之定本《有學集》中 作 「 崆 峒 」, 但 早 些 的 版 本 , 如 《 四 部 叢 刊 》 根 據 的 康 熙 三 年 ( 1664)本,卻作「空門」;而《明文海》補遺更作「聖門」。上海 古 籍 出 版 社 現 代 標 點 本 《 錢 牧 齋 全 集 》, 根 據 宣 統 二 年( 1910)的 邃漢齋排印本,則將此二字刪去,編者認為,康熙三年的版本十 分可疑,該書出版距離錢謙益過世才五個月,時間太短,應無法 刻成此巨帙。69而按照前後文脈絡,在此稱「空門」似乎也不無可 能。 無論如何,後世論及夫婦合葬墓志義例之興,多指向李空同 (夢陽)。例如:趙翼( 1727-1814)即云:「夫婦合葬墓志,近代如 王遵巖、王弇州集中,皆書曰〈某君暨配某氏合葬墓志〉,識者非 之,以為古人合葬,題不書婦,今曰「暨配某者」,空同以後不典 之詞也。」70清人大都認為「某君暨配某氏合葬墓志」這種標題, 是從李夢陽不尊重古典,才開始使用。不過考據學家閻若璩查閱 卻發現:「余徴之空同文集,凡八篇題有合葬字,無暨配字,故曰 以後,其即指王道思輩哉。」71實則《空同集》中僅有八篇合葬墓 68 清 . 錢 謙 益 , 《 牧 齋 有 學 集 》 ( 收 入 清 . 錢 謙 益 著 , 清 . 錢 曾 箋 注 , 錢 仲 聯 標 校,《錢牧齋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卷38,〈答徐巨源書〉, 頁1315。 69 清.錢謙益著,清.錢曾箋注,錢仲聯標校,《錢牧齋全集》,〈出版說明〉,頁 5。 70 清 . 趙 翼 , 《 陔 餘 叢 考 》 ( 據 清 乾 隆 湛 貽 堂 藏 板 上 海 鴻 章 書 局 石 印 本 影 印 , 臺 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5),卷32,〈碑表、志銘之別〉,頁11b-14a。 71 清.閻若璩,《潛邱劄記》,卷5,〈跋金石要例〉,頁27b。
誌銘,而其中並無標示「某暨配某」者。所謂的「空同以後」,指 的是從空同開始,還是其後之人?閻若璩認為應是指其後的王慎 中(1509-1559)等人。黃宗羲談到合葬例曰:「此當起於近世,王慎 中集中,如〈處士陳東莊公暨配黎氏墓表〉」。72趙翼也提及在王慎 中 與 王 世 貞 的 文 集 中 , 存 有 不 少 這 樣 的 例 子 。 因 此 ,「 某 暨 配 某 氏」這種夫婦合葬墓志題名,實應非始於李夢陽。73 (三)俗合於禮而無定例 明人所撰寫的夫婦合葬墓誌銘,實際上義例不一,有的根據 古法、有的標示婦女姓氏,有的則混用。74即使閻若璩發現夫婦合 葬 墓 志 「 暨 配 某 」 之 題 名 並 非 始 於 李 夢 陽 , 他 還 是 引 用 汪 琬 (1624-1691)的意見,勸人勿用「暨配」題名,他說: 刻 石 時 篆 蓋 及 誌 文 首 行 宜 , 但 云 某 銜 某 府 君 , 幸 勿 加 暨 配 字 面 , 有 碑 刻 文 集 可 考 , 古 人 非 畧 之 也 , 於 此 固 有 深 義 。 蓋 女 子 從 夫 , 故 祭 曰 祔 食 , 葬 曰 祔 葬 ; 凡 祔 食 者 , 惟 立 男 尸而無女尸,故曰同几則一尸,亦此義旨哉言也。75 他認為古人不寫「暨配」字樣,並非為省略,而是另有「女子從 夫」之深義。趙翼考唐宋書法,更云:「并無合葬字,但云「某君 墓志」而已。其妻之祔,則於誌中見之。此書法之宜審者也。」76 但徐乾學則據其舅氏顧炎武所撰之金石文字記,指出唐代即有合 葬墓誌銘且書婦姓氏者,他說: 72 清.黃宗羲,《金石要例》,〈書合葬例〉,頁255。 73 李 夢 陽 在 明 末 清 初 的 評 價 , 或 與 宋 代 以 來 南 北 競 爭 與 學 術 分 類 有 關 , 參 見Chang Woei Ong, Li Mengyang, the North-South Divide, and Literati Learning in Ming China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6). 其中錢謙益對李夢陽的批
評 , 可 能 是 基 於 維 護 吳 中 文 人 文 化 之 立 場 , 參 見 羅 宗 強 , 《 明 代 文 學 思 想 史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2013) ; 簡 錦 松 , 〈 錢 謙 益 文 學 批 評 之 基 本 立 場 新 論 〉 , 收 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編 , 《 第 七 屆 清 代 學 術 會 議 論 文 集 》 ( 高 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 2002),頁847-868。 74 陳 寶 良 在 書 中 曾 舉 數 例 , 參 見 陳 寶 良 , 《 中 國 婦 女 通 史 . 明 代 卷 》 ( 杭 州 : 杭 州 出版社,2010),頁383-384。 75 清.閻若璩,《潛邱劄記》,卷5,〈跋金石要例〉,頁27b-28a。 76 清.趙翼,《陔餘叢考》,卷32,〈碑表、志銘之別〉,頁14a。
及 見 金 石 文 字 記 有 澤 王 府 主 簿 梁 府 君 并 夫 人 唐 氏 墓 誌 銘 , 四 品 孫 義 陽 朱 賓 撰 , 唐 武 后 垂 拱 四 年 十 一 月 。 又 滎 陽 鄭 府 君 夫 人 博 陵 崔 氏 合 祔 墓 誌 銘 , 秦 貫 撰 , 宣 宗 大 中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 據 此 , 則 古 人 亦 有 書 婦 者 矣 。 鄭 府 君 志 係 拓 本 , 予 曾 見 之 ; 梁 府 君 志 近 出 終 南 山 楩 梓 谷 土 中 , 蓋 當 時 未 及 見 耳。77 而他自己亦著有暨配墓誌銘,例如〈翁元直曁配席孺人合葬墓誌 銘〉。78 杭世駿( 1696-1773)於〈復梁少師書〉中引牧齋之語提到夫婦 合葬墓志銘題名的寫法,他說:「閣下太夫入先歿歷二十年,朝廷 復 有 贈 典 , 照 耀 遠 近 , 固 當 鄭 重 特 書 , 況 梁 府 君 又 君 家 之 前 事 乎。」由於他預備為梁薌林( 1697-1763)之父母撰寫合葬墓誌銘, 因此對這類標題用法,並不反對。他以為錢謙益與黃宗羲兩位並 未見到唐代碑文,輕易詆駁古代沒有合葬、不書暨配之習,然明 代名人所寫的暨配合葬墓誌銘都入文集之中,錢、黃二位應可見 之。例如:王慎中的〈處士陳東莊公暨配黎氏墓表〉、魏禧( 1624-1680 或 1681)所寫的〈袁君泰徵同配吳節母合葬墓誌銘〉等。杭氏 結論認為,「夫自立碑,或書配某、或不書,則因乎其人、因乎其 時,於禮無礙,原無一定之製,亦無一定之例也」。79特別強調夫 婦合葬墓誌銘應該是因人因時而異,「於禮無礙」,並無定例,實 金石義例,不必執著於一例。 章學誠(1738-1801)對此則有一「俗合於理」的看法,他說: 金 石 文 字 義 例 , 論 說 甚 多 , 其 言 古 法 , 自 不 可 廢 , 但 有 礙 於 理 , 自 不 可 從 。 俗 無 礙 於 理 , 則 古 猶 今 也 。 墓 誌 題 目 , 77 清.徐乾學,《讀禮通考》,卷99,頁7b。 78 清 . 徐 乾 學 , 《 憺 園 文 集 》 ( 收 入 《 四 庫 全 書 存 目 叢 書 》 , 據 清 康 熙 刻 冠 山 堂 印 本影印,集部,第 243 冊,臺南:莊嚴文化事業公司,1997),卷 29,〈翁元直曁 配席孺人合葬墓誌銘〉,頁28b-30a。 79 清 . 杭 世 駿 , 《 道 古 堂 文 集 》 ( 收 入 《 清 代 詩 文 集 彙 編 》 , 據 清 乾 隆 41 年 〔1776〕刻光緒 14 年〔1888〕汪曾唯增修本影印,第 282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2010),文集卷21,〈復梁少師書〉,頁223。
夫 婦 合 葬 止 題 夫 名 , 以 謂 妻 統 於 夫 是 矣 。 今 人 往 往 書 其 配 氏 , 於 理 亦 自 無 妨 害 也 。 原 配 、 繼 室 與 庶 出 子 女 多 不 甚 分 別 , 以 謂 子 統 於 父 是 也 。 南 宋 、 元 、 明 人 文 集 , 則 往 往 分 析 載 之 。 非 惟 於 理 無 妨 , 且 較 古 人 更 為 詳 密 。 何 必 拘 拘 繩 之以古法乎。80 他從古法與文理的相關性來論之,認為雖有人秉持「妻統於夫」、 「子統於父」的原則,然分開載之,不僅合於理也更為詳盡。也 就是以為今俗若無礙於理,實無妨,何必拘泥於古法。 (四)遵循古法 這 些 文 人 學 士 多 閱 讀 自 他 人 的 作 品 有 感 , 而 闡 發 己 見 。 例 如:閻若璩讀汪琬與友人之書,即提醒曰:「儻卽刻石篆蓋及誌文 首行宜,但云某銜某府君,慎勿加暨元配某孺人六字,此近世無 識者所為,凡唐宋元諸大家文悉無之。前明成弘以上亦然,即錢 牧翁文亦然也,有碑刻文集可考。」81汪琬則認為明中葉以前,未 有人直書婦女姓氏於合葬墓誌題名,但曰錢謙益從未寫過「暨配 合葬墓誌銘」則誤。在錢氏著作中,其實可見如〈明故文學鳳林 戴公暨配平孺人墓誌銘〉、〈金象之暨配何孺人墓誌銘〉、〈明故如 岡單公暨配吳孺人合葬墓誌銘〉等合葬墓誌。82 汪琬從「載史」與「男女之別」兩點進一步論之曰: 古 人 之 有 行 狀 , 非 特 備 誌 銘 之 采 擇 而 已 , 將 上 諸 太 史 與 太 常 者 也 。 上 諸 史 官 所 以 請 立 傳 也 , 上 諸 太 常 所 以 請 立 諡 也 。 今 雖 不 復 行 , 猶 當 存 古 人 遺 意 。 彼 女 子 無 傳 、 無 諡 亦 奚 用 行 狀 為 哉 ? 其 有 不 同 穴 者 , 與 節 烈 卓 卓 可 稱 者 , 與 先 80 清 . 章 學 誠 著 , 馮 惠 民 點 校 , 《 乙 卯 劄 記 ( 外 二 種 )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 2006),頁178。 81 清 . 汪 琬 , 《 堯 峯 文 鈔 》 ( 收 入 《 四 部 叢 刊 初 編 》 , 據 上 海 商 務 印 書 館 縮 印 武 進 董 氏 新 刊 本 影 印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 1965) , 卷 33, 〈 與 人 論 墓 誌 銘 篆 蓋 書),頁276。 82 見清.錢謙益,《牧齋外集》(收入《清代詩文集彙編》,據清抄本影印,第 4冊,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卷15,頁757-758、頁761-765。
葬 而 夫 猶 存 者 , 或 夫 殁 且 葬 已 久 , 其 事 行 不 及 附 見 於 夫 誌 者 , 别 為 之 誌 銘 可 也 。 誌 銘 之 不 及 , 雖 表 之 可 也 。 顧 欲 益 之 以 行 狀 , 至 於 事 行 始 末 已 附 於 夫 之 碑 誌 中 矣 , 一 覽 便 可 得 也 。 而 篆 蓋 篆 額 又 欲 益 之 以 暨 元 配 云 云 , 必 使 與 男 子 無 别 , 此 皆 贅 也 , 皆 古 人 所 不 許 也 。 故 愚 於 女 子 行 狀 悉 拒 不 作,而於蓋額又欲稍存古法,殆可為識者道爾。83 文中論及婦人無傳、無諡,不用行狀,而墓蓋標示暨配某氏,實 與男子無別。他強調自己遵照古法,不任意作女性行狀,並且在 合葬墓誌銘標題上不書婦人姓氏。紀昀讀了汪琬的論點,但考證 發現「唐劉伸誌張君平墓首行題淸河郡張府君夫人安定郡胡氏合 祔墓誌銘,則此例不始於明季。然單文孤證不足為憑,究以汪氏 為定論。」即認為合葬墓誌銘並非始於明代,然孤證難以定論, 因此仍採用汪琬的見解。不過,他強調「余作誌文皆從其例,今 誌亡姪理含墓乃竟夫婦並列者」。84對於沒有遵循古法而寫夫婦合 葬墓誌銘,特別加以解釋。 到了十九世紀,平步青( 1832-1896)對夫婦合葬墓志標題仍有 意 見 , 他 梳 理 了 杭 世 駿 、 徐 乾 學 、 汪 琬 、 袁 枚( 1716-1797)、 紀 昀 等各家說法,曰: 碑 版 文 字 宜 法 古 , 標 題 亦 不 可 苟 , 自 當 以 虞 山 、 棃 洲 、 堯 峰 三 先 生 之 言 為 不 易 。 堇 浦 為 文 莊 當 國 有 為 言 之 , 非 文 字 通 例 。 牧 齋 、 黎 洲 未 見 梁 、 鄭 二 碑 , 然 品 外 錄 、 容 臺 集 、 已 吾 集 三 書 , 不 容 不 見 , 所 以 不 援 引 者 , 正 以 秦 貫 碑 尚 在 , 疑 似 削 之 , 朱 賓 、 劉 伸 亦 它 無 表 見 , 文 達 所 謂 單 文 孤 證 , 不 足 為 憑 , 最 為 有 識 。 否 則 秦 朱 正 可 為 張 作 證 , 何 以 不 一 及 也 。 隨 園 所 引 韓 王 文 , 則 其 夫 雖 在 , 若 不 繫 以 夫 之 官 , 則 無 所 繫 , 所 謂 辭 窮 也 , 何 可 以 證 書 暨 配 之 可 通 融 。 83 清.汪琬,《堯峯文鈔》,卷33,〈與人論墓誌銘篆蓋書〉,頁276。 84 清 . 紀 昀 , 《 紀 文 達 公 遺 集 》 , 文 集 , 卷 16 , 〈 一 姪 理 含 暨 配 張 氏 墓 誌 銘 〉 ,頁 63a。
《隨園尺牘》卷六與翁東如亦以鈍翁之言為是,《隨筆》似 亦有意作模棱語,不可為典要也。85 他秉持古法標題不可苟的想法,尊重黃宗羲、汪琬等人的看法, 其中最認可紀昀小心翼翼不以孤證為憑的做法,而對於袁枚的模 稜兩可之說,頗不以為然。以上表示碑傳標題的寫法,至清代中 晚期仍受學者的注意。
四、明清比較
前文汪琬曾云,合葬不書暨配,「明成弘以上亦然」,點出了 夫妻合葬墓誌銘寫作在明中葉的轉折。明初與明中葉的女性墓誌 銘寫作,確實風格不同。宋濂( 1310-1381)所寫的女性墓誌銘裡, 常 以 人 倫 綱 紀 之 教 誨 與 強 化 作 為 墓 誌 內 容 的 一 部 分 , 例 如 : 在 〈徐夫人墓銘〉中,他以「婦德以柔順為美,然以之處常可也。 苟無堅凝之質事,變臨之其能自立者鮮矣。故持之以堅貞,行之 以柔順,斯足以為賢婦,偏一則有虐妄縱佚之失焉」。86為誌銘之 首,強調徐夫人之貞節與孝事翁姑。在另一篇墓銘之序,他也以 「三綱」來鞏固倫常教化,其曰: 天 地 之 間 , 為 人 倫 之 綱 者 有 三 , 曰 : 君 也 , 父 也 , 夫 也 。 君 統 臣 , 父 統 子 為 綱 , 固 宜 妻 與 夫 齋 亦 以 繫 之 者 何 ? 蓋 夫 者 , 婦 之 天 , 婦 能 尊 夫 , 夫 能 統 妻 , 則 倫 紀 修 明 而 家 政 嚴 飭 , 不 然 則 反 目 之 禍 作 而 斁 諸 之 事 起 矣 。 其 有 生 能 敬 夫 如 賓,歿而服喪若父者,孰不謂之賢哉?87 在宋濂的心目中,柔順堅貞、以夫為天的婦人才是「賢婦」。由他 墓誌銘歌頌的要點,可以嗅到濃厚的教化意味。 85 清 . 平 步 青 , 《 霞 外 攟 屑 》 ( 收 入 《 續 修 四 庫 全 書 》 , 據 上 海 圖 書 館 藏 民 國 6 年 〔1918〕刻香雪崦叢書本影印,第 1163 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卷 7 下,縹錦廛文築下,頁8b-9a。 86 明.宋濂,《文憲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23冊,臺北:臺灣商 務印書館,1983),卷20,〈徐夫人墓銘〉,頁45。 87 明.宋濂,《文憲集》,卷20,〈故寧海郭君妻黃氏墓銘〉,頁52。文人往往因親友或門人的請託,認為傳主事蹟足以傳世,或 被委託者的深情所感,所以撰著這些女性傳記。例如:明人桑悅 ( 1447-?)就提 到 自 己因 「 門 人陳 既 魁 喪母 , 泣 盡血 繼 縗 ,經 過 予 乾坤一寄樓,再拜求銘墓之文,且以長書見謁,讀之并予嗚咽升 鼻,怫鬱不成聲而止」。88所以他決定為陳母寫墓誌銘。而明清人 們為顯親揚名,多希望藉貴人之言使傳於後世,雖然部分文人已 提出子孫應以己身揚親,重於賴寵貴之人作傳,89但是向名士請誌 求銘者,依然眾多。 明中葉以後,文壇出現相當多敢於表達自己真實生活與情感 的傳記作品。90如歸有光為婦女所寫的墓志碑銘情感豐富,連對婦 女墓誌銘寫作頗有見解的黃宗羲都十分欣賞,他說: 從 來 碑 誌 之 法 , 類 取 一 二 大 事 書 之 , 其 瑣 細 尋 常 皆 畧 而 不 論 , 而 女 婦 之 事 , 未 有 不 瑣 細 者 , 然 則 竟 無 可 書 者 矣 。 就 如 節 婦 , 只 加 節 之 一 字 而 足 , 其 餘 亦 皆 瑣 細 也 , 如 是 而 何 以 為 文 乎 ? 予 讀 震 川 文 之 為 女 婦 者 , 一 往 深 情 , 每 以 一 二 細 事 見 之 , 使 人 欲 涕 , 蓋 古 今 來 事 無 鉅 細 , 唯 此 可 歌 可 涕 之精神,長留天壤。91 婦女的事蹟往往被視為瑣細,但不加以紀載則無事可書,他認為 唯有像歸有光這樣寫作「一往情深」、可歌可泣,才能長留於天地 之間。92 88 明 . 桑 悅 , 《 思 玄 集 》 ( 收 入 《 四 庫 全 書 存 目 叢 書 》 , 據 北 京 圖 書 館 藏 明 萬 曆2年 〔1574〕 桑 大 協 活 字 印 本 影 印 , 集 部 , 第 39冊 , 臺 南 : 莊 嚴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 1997),卷7,〈陳母蕭孺人墓誌銘〉,頁18a。 89 見 明 . 夏 鍭 , 《 夏 赤 城 先 生 文 集 》 ( 收 入 《 四 庫 全 書 存 目 叢 書 》 , 據 天 津 圖 書 館 藏清乾隆37年〔1772〕映南軒活印本影印,集部,第45冊,臺南:莊嚴文化事業 公司,1997),卷21,〈書鮑良用母夫人傳後〉,頁7。 90 陳蘭村,《中國古典傳記論稿》(西安: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頁51。 91 清.黃宗羲,《南雷文案》,卷8,〈張節母葉孺人墓誌銘〉,頁100。 92 有趣的是,黃宗羲編選、品評文章時,重視的是「情」,但對於金石之文,則堅持 「 義 例 」 。 根 據Lynn Struve的 研 究 認 為 , 黃 宗 羲 的 思 路 基 本 上 承 繼 晚 明 , 參 見
Lynn Struve, “The Early Ch’ing Legacy of Huang Tsung-hsi: A Reexamination,” Asia Major third series 1, no. 1 (1988), pp.83-122.但本文探究其墓誌銘義例,卻發現他的 立場更接近清人。筆者特別感謝審查人對此之提點。
明代夫妻合葬墓誌銘中,妻子的事蹟並非在文末附帶一筆, 許多婦女的行誼在銘文中已有較多「瑣細尋常」之細節,且有夫 妻行誼相對照的情況。例如:王慎中的〈筍江潘翁暨配方氏墓誌 銘〉即是其中的顯例,曰: 予 觀 世 之 有 家 而 興 者 , 莫 不 有 賢 夫 婦 焉 , 盖 鮮 有 偏 舉 而 能 獨 成 者 也 。 若 潘 翁 與 其 妻 方 氏 , 亦 其 人 已 。 翁 性 坦 夷 喜 施 , 而 方 氏 警 慧 度 事 出 費 ; 翁 善 為 不 疑 , 方 氏 巧 於 前 億 , 其 于 一 家 之 治 , 相 勞 於 初 而 偕 享 于 末 , 兩 勩 以 積 而 並 食 其 報 , 如 藨 蓘 之 必 獲 崇 比 先 , 俟 而 後 收 , 不 爽 厥 謀 , 良 亦 賢 哉 。 且 非 獨 兼 舉 , 又 有 相 濟 之 功 焉 。 夫 嗇 而 無 散 , 則 人 莫 之 附 , 然 多 與 而 不 節 , 將 有 難 繼 之 憂 。 好 猜 而 不 情 , 則 人 莫 之 任 , 然 過 信 而 無 權 將 有 易 欺 之 患 。 而 潘 氏 夫 婦 各 致 其 長 , 以 力 於 生 , 宜 其 少 敗 而 終 成 也 , 是 二 人 凡 民 也 , 其 用 之一家小道也。以予論之如此,豈不有可觀者哉。93 此篇以暨配為標題的合葬墓誌銘,對於潘氏夫婦之間的性格、互 補、相偕、對比,在銘中清楚展現。 再者,王世貞所寫的合葬墓誌銘,幾乎都是以「某暨配某」 的形式為題名,共約五十篇,其中妻子的墓志內容在合葬墓志中 比 例 不 小 。 例 如 : 為 王 穉 登( 1535-1612 )父 母 所 撰 的 合 葬 墓 誌 銘 中,王世貞大篇幅描寫其母蒯氏如何持家的諸多細節;94〈徴仕郎 都司都事平湖陳君暨配韓孺人合葬誌銘〉也寫到:「孺人雖自力操 家 秉 而 肅 然 無 厲 聲 , 其 既 饒 而 居 妯 娌 家 無 盈 色 , 人 謂 君 固 工 治 生,然亦有内助焉。」95而夫妻之間的互動在其合葬墓誌銘中亦可 見,例如:〈登仕佐郎鴻臚序班小東顧公暨配劉孺人合葬誌銘〉載 93 明.王慎中,《遵巖集》(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74冊,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83),卷12,〈筍江潘翁暨配方氏墓誌銘〉,頁24a-25a。 94 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81冊,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卷92,〈明處士王守愚暨配蒯孺人合塟誌銘〉,頁3a-7b。 95 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續稿,卷 101,〈徴仕郎都司都事平湖陳君暨配韓 孺人合葬誌銘〉,頁8a。
曰: 劉 孺 人 者 少 長 京 師 , 母 曰 王 宜 人 。 及 笄 歸 君 , 嘗 讀 書 、 略 通 大 誼 , 精 女 工 , 旁 及 家 人 産 靜 , 共 儉 勤 。 太 卿 公 與 繼 配 謝 恭 人 良 宜 之 , 而 病 無 子 , 君 稍 寘 媵 亦 竟 孺 人 無 子 , 夫 君 不以無子故廢孺人禮,孺人不以媵故廢君禮,交相莊也。96 又〈金逸齋處士暨配潘孺人合葬誌銘〉,銘曰:「夫婦競為徳而髙 其 門 , 安 汝 魄 者 汝 孫 , 以 汝 有 聞 者 , 吾 之 言 。 」97歌 頌 夫 妻 之 德 配。 紀 昀 曾 為 鮑 勲 茂( 1766-?)夫 婦 寫 合 葬 墓 志 , 基 本 上 將 兩 位 死 者並行書寫。他並特別解釋將夫婦並題的理由,並非是委曲以徇 俗,而是文無定法,可見其應是囿於清初不少關於合葬墓誌銘將 夫妻姓名並題之書法的批評,而不得不加以說明。其云: 歙 鮑 御 史 勲 茂 , 將 合 葬 考 妣 , 先 期 以 狀 來 乞 余 表 墓 , 余 乃 竟 用 明 人 例 , 夫 婦 並 題 , 非 曰 委 曲 以 徇 俗 也 。 文 無 定 格 , 衷 於 理 而 已 矣 ; 理 亦 無 定 法 , 歸 於 是 而 已 矣 。 禮 以 義 起 , 非 古 之 明 訓 歟 。 蓋 述 夫 之 美 兼 及 婦 徳 , 如 史 之 附 傳 , 其 徳 相均足以相配,則合傳之例,馬遷亦有焉。98 他認為撰述丈夫的美行兼及論婦德,如同史書中的附傳一般,若 其行誼事蹟足以相配如合傳,實乃《史記》以來的傳統。 暨配合葬墓誌銘在明中葉後的興起,或與時人文中不介意顯 露夫妻之情有關。特別是視夫婦兼益友的觀點,在明人著作中屢 屢可見。例如:唐順之所說「吾得吾妻也,如得召友也」,在明以 前較少見此論述。99高彥頤的研究中,也提出明清之際夥伴式婚姻 96 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89,〈登仕佐郎鴻臚序班小東顧公暨配劉孺人合 葬誌銘〉,頁20b-21a。 97 明 . 王 世 貞 , 《 弇 州 四 部 稿 》 , 續 稿 , 卷 92, 〈 金 逸 齋 處 士 暨 配 潘 孺 人 合 葬 誌 銘〉,頁13a。 98 清.紀昀,《紀文達公遺集》,文集,卷14,〈中議大夫賜三品服肯園鮑公暨配汪 淑人墓表〉,頁 10a-b。 99 見 孫 小 力 , 〈 錢 謙 益 女 性 墓 志 銘 的 特 點 及 其 文 化 意 義 〉 , 《 南 京 師 範 大 學 文 學 院
的概念。100而且明中葉以來的人對於夫妻之情的不隱諱,也是過 去不常見的,李夢陽的〈封宜人亡妻左氏墓誌銘〉就是其中之顯 例 , 銘 中 先 述 其 妻 左 氏 之 身 分 背 景 ( 其 母 為 郡 君 ) 與 出 生 年 月 日,次而寫其不畏貧苦下嫁李夢陽之事,後運用作者與他人的對 話來傳達伉儷情深,道: 李 子 哭 語 人 曰 :「 妻 亡 而 予 然 後 知 吾 妻 也 。 」 人 曰 :「 何 也?」李子曰:「往予學若官不問家事,今事不問不舉矣。 留 賓 酒 食 稱 , 賓 至 今 不 至 矣 , 即 至 弗 稱 矣 。 往 予 不 見 器 處 用 之 具 , 今 器 棄 擲 弗 收 矣 , 然 又 善 碎 損 。 往 醯 醬 鹽 豉 弗 乏 也 , 今 不 繼 舊 矣 。 雞 鴨 羊 豕 時 食 , 今 食 弗 時 , 瘦 矣 。 妻 在 內 無 嘻 嘻 , 門 予 出 即 夜 弗 扃 也 。 門 今 扃 , 內 嘻 嘻 矣 。 予 往 不 識 衣 垢 , 今 不 命 之 浣 , 不 浣 矣 。 縫 剪 描 刺 , 妻 不 假 手 不 襲 巧 , 咸 足 師 。 今 無 足 師 者 矣 , 然 又 假 手 人 。 往 予 有 古 今 之愾,難友言而言之妻,今入而無與言者。」故曰:「妻亡 而予然後知吾妻也。」101 這樣生動地記錄女性內助之賢的墓誌銘,於明中葉以來,為數增 多 , 王 世 貞 也 曾 云 :「 君 ( 從 兄 ) 嘗 歎 咤 語 余 , 妻 亡 而 後 知 有 妻 也。」102 學 者 認 為 , 到 了 十 七 世 紀 , 在 墓 誌 中 傾 吐 真 情 已 逐 漸 為 主 流。103錢謙益所寫的女性墓誌銘中描寫真實與自我抒情,即值得 學 報 》 ,2007:3( 南 京 ,2007.9) , 頁59-67( 見 頁63) 。 作 者 認 為 以 「 天 作 之 配」來形容夫妻關係也是明代以後才出現的,見頁65。 100 參 見 高 彥 頤 著 , 李 志 生 譯 , 《 閨 塾 師 : 明 末 清 初 江 南 的 才 女 文 化 》 ( 南 京 : 江 蘇 人民出版社,2005),頁199-202。Allan H. Barr則挑戰這種說法,認為高彥頤所舉 的例子大多是江南地區的情況,他研究其他區域發現並非如此,參見Allan H. Barr,
“Marriage and Mourning in Early-Qing Tributes to Wives,” Nan Nü 15, no. 1 (June,
2013) pp. 137-178.
101 明.李夢陽,《空同集》,卷45,〈封宜人亡妻左氏墓誌銘〉,頁9b-10a。 102 明.王世貞,《弇州四部稿》,續稿,卷103,〈從兄詹事府主簿振菴府君暨配虞
孺人合葬誌銘〉,頁23b。
103 柯 麗 德 利 用 五 位 來 自 不 同 地區 的16世 紀 文 人 墓 誌 銘 , 發 現 他 們 哀 悼 家 中 女 性 成 員
時 , 有 幾 近 一 致 的 修 辭 。Katherine Carlitz, “Mourning, Personality, Display: 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