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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一九七○年代初期之保釣運動:中華民國政府之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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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探一九七○年代初期之保釣

運動:中華民國政府之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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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任博**

摘 要

關於始於一九七○年底的保釣運動,論者經常將焦點放置於留美學 人與學生,諸如民族主義、政治覺醒、釣運始末等議題,而欠缺從中華 民國政府角度出發的探討。本文擬以庋藏於中研院近史所的《外交部檔 案》為主要素材,回頭探查當時的政府與駐外人員如何因應處理釣運。 研究結果發現,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臺主權問題表現出的容忍與 讓步,不外為了爭取美國與日本的支持,促使其繼續反對承認中共,以 保 中 華 民 國 之 聯 合 國 席 次 , 因 此 對 學 人 、 學 生 的 請 求 採 取 冷 處 理 的 態 度。然而,駐外人員並不贊同此種作法。其並非不能知曉當局的外交處 境,但因身處第一線,乃能客觀盱衡釣運情勢,體會學人與學生感受, 故一再呼籲政府應採取具體保衛主權措施,惜未能受到當局的採納。 關鍵詞:中華民國政府、保釣運動、留美學生、留美學人 * 本文撰寫過程中,承蒙兩位匿名審查人、王秀惠老師、黃瀚嶠先生、林岱筠小姐惠賜寶 貴修改意見,在此一併致謝。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 史耘 第15 期 2011 年 6 月,頁 13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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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三十七年來日本牢牢的佔據了釣魚臺,保衛釣魚臺運動尚未 成功。臺灣巡邏艇突襲釣魚臺海域,讓老保釣振奮了一晚 上,但是情況不會有大改變。1 二○○八年六月,中華民國海巡署派遣九艘軍艦,為前往釣魚 臺海域宣示主權,同時抗議日本艦艇撞毀瑞芳籍「聯合號」漁船之 保釣人士,予以伴隨護航。2一位「老保釣」雖然為此相當振奮, 卻也勾起往昔的「保衛釣魚臺運動」,迄今依然未能阻止日本佔領 該島的沮喪之情。 三十七年前,依照引文的時間推算,當是一九七一年。是年發 韌於留美學界的保釣運動,正激起一股要求我國政府保土衛國之狂 潮。即使到了今天,還是為許多人所樂道,是以相關探討可謂豐 碩。這些成果大多從參與釣運的留美學生、3學人角度出發,力圖 還原運動的緣起、發展、立場與轉變,並分析其產生的影響與意 義。此外,也兼述其它議題,如當時國際局勢之詭譎、留學生政治 意識的醒覺,以及民族主義之勃發。4 1 〈巡防艦護保釣… 遲了37年〉,《聯合報》(臺北),2008年6月18日,A16版。 2 〈保釣若登島插旗 我艦隨護〉,《聯合報》(臺北),2008年6月16日,A3版。 3 中共政權成立後,所派遣的留學生絕大部分前往蘇聯為首的共產主義國家,直至一九七 九年與美國正式建交後,始有大批的學生赴美留學。因此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八年間, 美國所謂的「中國」留學生,幾乎是由臺灣或香港前往者。見麥禮謙,《從華僑到華 人—二十世紀美國華人社會發展史》(香港:三聯書局,1992),頁419;程希,《當代 中國留學生研究》(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頁32、37-39。 4 相關重要著作如:王曉波,《尚未完成的歷史:保釣二十五年》(臺北:海峽學術出版 社,1996)、林國炯等編,《春雷聲聲:保釣三十週年文獻選輯》(臺北:人間出版 社,2001);龔忠武等編,《春雷之後:保釣運動三十五週年文獻選輯》(臺北:人間 出版社,2006);謝小岑、劉容生、王智明主編,《啟蒙‧狂飆‧反思:保釣運動四十 年》(新竹:國立清華大學,2010);劭玉銘,《風雲的年代:保釣運動及留學生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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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論是縱向的追尋,抑或橫向的討論,若欲進一步建構 釣運的完整樣貌,當不能忽視中華民國政府的立場。作為學生與學 人囑託的對象,政府是否遂其所願,或者另有考量?又是怎樣因應 釣運?均令筆者感到興趣。 保釣運動的場域遠在美國,在鞭長莫及的情形下,政府自然亟 需仰賴駐外人員的協助。曾有學者研究指出,駐外人員由於身歷其 境,因此容易具有迴異決策者的感受與觀點。5因此,在處理釣運 的過程中,駐外人員所提出的看法與建議,值得深入考察。 本文資料來源,以庋藏於中研院近史所的《外交部檔案》為主 要素材。任孝琦藉其豐沛人脈,得以窺見尚未公開的國民黨海工會 檔案,以及對駐外人員所作之口述訪談,亦極具參考價值。6至於 研究範圍,擬從釣運開始至一九七一四月之遊行止。為何斷限於 此?這是因為釣運在此之後產生了質變,7政府當有不同的應對辦 法,故在此暫不予討論。此外,本文既以政府和駐外人員為聚焦對 象,因此並不準備詳細追述釣運的史實,然也會顧及兩者與留美學 人、學生的互動,並藉此檢視因應處理釣運之成效。 回憶》(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0);邱為君編著,《臺灣學生運動(1949-1979)》 (臺北:稻鄉出版社,2003),頁62-85;沈君山,《尋津集—從革新保臺到一國兩治》 (臺北:遠流出版社,1989);Chen Jinxing, “Radicalization of the Protect Diaoyutai Movement in1970s-American,” Journal of Chinese Overseas, 5:2 (2009.9), pp.310-335;王永 中,〈留美學界的保釣運動〉,《人與社會》,6:3(臺北,1978.8),頁24-35;丘垂 亮,〈幾個不同角度看留學生的保釣運動〉,《人與社會》,6:3(臺北,1978.8),頁 37-40。 5 張淑雅,〈藍欽大使與一九五○年代的美國對臺政策〉,《歐美研究》,27:1(臺北, 1998.3),頁193-262。 6 任孝琦,《有愛無悔:保釣風雲與愛盟故事》(臺北:風雲時代,1997)。 7 保釣運動在一九七一年的四月遊行過後,留美學生認為運動遲未收取顯效,外加當時中 共聲勢的抬昇,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面臨嚴峻挑戰,乃轉向探求中國政治問題,尋找中 國的前途。然這些探討探討中國政治問題的場域,親共學生經常利用其頌揚中共、抨擊 臺灣當局,並且形成一股風潮。面對此種情勢,中華民國政府究竟如何因應,限於篇幅 有限,故本文暫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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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釣運動開展與我國駐外人員的處置

(一)保釣運動的開展

一九六○年代中期以前,中華民國負笈至美的留學生,除了少 部分獲得獎學金補助與經濟無虞者外,多數人的生活皆相當拮据, 必須利用課餘的時間,努力打工償還當時出國的債款,或者接濟在 家鄉的親人。一般的學生多埋首於書堆,希冀儘速完成學業,投入 職場獲取高薪報酬,而對政治活動採取冷漠超然的態度。但這看似 平靜的氛圍中,已暗地激起了一絲絲漣漪。六○年代中期之後,美 國社會先後發生的黑人民權運動、學生運動與反越戰運動,使身歷 其境的留學生,對於美國校園敢於挑戰政府權威,以及美國政府處 理示威遊行活動所表現的容忍,留下深刻的印象。8有些積極份子 對於參加社會活動,已然躍躍欲試,他們只是靜待適當時機的降 臨。9 因此,日本在釣魚臺列嶼設置氣象臺,武裝驅逐我國漁民,以 及琉球巡警撕毀我方所豎國旗的消息,經過報章雜誌的披露,迅速 吸引部分留美學生目光的駐足。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胡卜 凱 、 張 先 民 、 徐 篤 、 王 正 熙 、 沈 平10與 勞 延 炳 , 在 普 林 斯 頓 (Princeton)的李德怡家中聚會,席間談及釣魚臺事,無不憤慨激 昂: 8 林小慧,〈留美學生和中華民國政治發展的互動—一個新聞從業員的觀察〉,收入李又 寧編,《華族留美史:150年的學習與成就》(紐約:天外出版社,1999),頁312。 9 麥禮謙,《從華僑到華人—二十世紀美國華人社會發展史》,頁482。 10 時傳聞沈平為我國駐澳洲大使沈錡之子。外交部因此致函沈錡,請其轉告沈平,協助探 明釣運發起人之立場背景,並與紐約總領事余國斌保持聯繫。不過沈錡事後回函表示, 其兒係受同名之累,參加釣運者為另一個沈平。見〈標題不詳〉,(日期不詳),〔釣 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 328;〈標題不詳〉,(1971年2月15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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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領土主權乃全民國民天責之所在,不容規避與退縮, 卜凱兄並重新提出「五四」運動之口號:「中國的領土可以 征服不可斷送,中國的人民可以殺戮不可以低頭」,數十年 前先輩們維護國權可歌可泣的情境又彷彿如昨浮現在腦海 裡…。11 這群時值雙十年華的海外學子,兒時傳承自原鄉長輩的抗日情結, 仍深植於其記憶之中。為了不讓日本侵畧的歷史再度重演,眾人毅 然一致決議發起「保衛釣魚臺運動」。會後大家開始分頭寫信給外 地的朋友,告知這個消息。李德怡、沈平與勞延炳另蒐集釣魚臺主 權相關資料,編寫成中英文對照的「釣魚臺事件須知」小冊,複印 分寄給它校的留學生。12 隨著美東各地討論會的進行,釣運悄然拉開序幕。十二月十三 日,李、沈、勞三人出席「華人刊物協進會」在紐約(New York) 的會議,建請在美出版的中文雜誌皆應支持此項運動,獲得了熱烈 迴響。十二月十九日,耶魯(Yale University)、康乃爾(Cornell University)、雪城(Syracuse University)等校派代表前往普城參加 座談會,決議在隔(一九七一)年元月二十九日(後改為三十日)13 組隊至紐約的日本領事館示威,抗議其侵畧行為。與此同時,哥倫 比 亞 大 學 (Columbia University) 的 學 生 透 過 刊 物 協 進 會 與 普 大 (Princeton University)取得聯繫,匆匆決定召開紐約地區各校大 會。二十二日晚上,大雪初降,寒風臘臘,然仍來了三十餘人。會 中成立了「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行動委員會紐約分會」,選出白紹 康、劉國昌、鄺治中、周樑勳、林玲、劉仁塘及陳立家等七人組成 11 李德怡,〈我參加保衛釣魚臺運動與感想〉,《大風》,3(美國,1971.3),國立清華 大學珍藏資料,頁83。 12 李德怡,〈我參加保衛釣魚臺運動與感想〉,頁83-84。 13 釣運開展後,仍有部分地區訂於二十九日遊行,如舊金山與洛杉磯兩地。見〈關於大陸 礁層與釣魚臺列嶼案之重要事件表〉,(1971年3月),〔大陸礁層與釣魚臺列嶼案(重 要事件表)〕,《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412.7/0004,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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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中心,下設宣傳、遊行、募款等組織。繼商議示威的主題與立 場,經過激烈的爭論後,通過「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宣言」:14 …最近,因海底石油的發現,日本佐藤政府竟無理地宣稱該 列嶼為日本領土。繼而指使琉球當局無理地用槍尖驅逐中國 漁民,並撕毀島上的國旗。事後,美國政府居然偏袒佐藤的 無理要求;而當事的中國政府,不但未能堅強起來據理力 爭,以維護領土與主權的完整,竟而在主權紛爭未決前,與 日本軍國主義政府簽訂所謂「中日韓」共同開發海底資源的 協議。 …我們主張: 1.堅決反對日本軍國主義的復活。 2.全力保衛中國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 3.反對美國偏袒佐藤政府的陰謀15 4.主權未決前拒絕任何國際共同開發行動。…16 學生要求日本和美國立刻停止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呼籲兩國人民為 維護正義,共同抗議其政府的無理舉動;同時正告我國政府應盡保 土衛國的基本責任,不容許有任何喪權辱國之行為。此種和緩的態 14 李德怡,〈我參加保衛釣魚臺運動與感想〉,頁84;〈美東保衛釣魚臺領土主權經 過〉,(日期不詳),〔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 檔案號:019.12/0012,頁150。 15 一九七○年九月十日,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認為釣魚臺之剩餘主權屬於日本。見〈科 學月刊 工作通報(三十九)〉,(1971年1月4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64 16 〈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宣言: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行動委員會紐約分會〉,(日期不 詳 ) , 〔 釣 魚 臺 列 嶼 國 內 外 各 界 反 應 〕 , 《 外 交 部 檔 案 》 , 近 史 所 藏 , 檔 案 號 : 019.12/0005,頁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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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後來為多數學校採納,成為保釣運動初期的基調。17 時就讀芝加哥大學(University of Chicago)、《科學月刊》 (簡稱《科月》)負責人林孝信,陸續接獲胡卜凱等人的電話,希 冀《科月》亦能儘速採取行動,來支持釣運。經以電話徵詢李德怡 的意見,並獲得內部核心人物同意後,林孝信決定連續三期的《科 月》「討論號」,皆報導釣魚臺問題。當時的《科學月刊》,於全 美大學校園至少擁有數十個聯絡據點,可謂傳達訊息的最佳媒介, 釣運因而獲得了迅速開展的契機。 隨著「討論號」的發行,關心釣魚臺列嶼主權的呼聲急遽升 高,各地「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行動委員會」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 立。18其中較活躍者,於美東有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 普林斯頓大學、哥倫比亞大學等;美中為芝加哥大學、威斯康辛大 學(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美西則以柏克萊加州大學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史 丹 佛 大 學 ( Stanford University)為代表。留美學生藉由請願、舉行討論會、發行刊物等 行動,希冀可以號召更多同學加入,並達督促政府積極保衛釣魚臺 列嶼主權之效。保釣刊物的內容,包含各種活動的訊息、討論釣魚 臺主權的文章、抗議美日私相授受釣魚臺的書信,以及指責或呼籲 政府務必採取堅定行動的來函。其中較為重要者,則在各大學間輾 轉刊印。19在電腦網路尚未發達的時代,這些行動為學生織構緊密 的聯絡網,使各校間得以相互串連,保持聲氣相通,深化了此運動 的影響力。 17 任孝琦,《有愛無悔:保釣風雲與愛盟故事》,頁34。 18 李德怡,〈我參加保衛釣魚臺運動與感想〉,頁84;任孝琦,《有愛無悔:保釣風雲與 愛盟故事》,頁28-29、35。《科學月刊》每星期出版一次「工作通報」,通常由芝加哥 大學的「聯絡中心」發行;但每月一次出刊的「討論號」,則輪流由各地的聯絡員主 編。見劉源俊,〈我所知道的留美學生保釣運動〉,收入劭玉銘主編,《風雲的年代: 保釣運動及留學生涯之回憶》,頁190。 19 例如「釣魚臺戰歌」、「姚舜疏導記」、「嘔血記」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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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駐外人員的處置

保釣運動的消息,很快地為我國駐美單位所知悉。一九七○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紐約地區各校大會的隔天,中央社旋即專電報導美 東各地的留學生,成立「保衛中國領土釣魚臺行動委員會」,要求 政府採取行動,保護釣魚臺列嶼的主權。20 而身處第一線的使領館駐外人員,亦隨時將相關情況彙報臺北 當局,並伺機提出處理意見。駐美大使周書楷拍發電報給外交部, 告知此運動已擴展至威斯康辛大學。大使館已運用紐約大學的某同 學,向發起運動的留學生勸說,其行為最好僅限於陳述意見,不要 付諸於實際。周並建議由於政府目前外交處境艱難,像這類可能會 損及對外關係的活動,最好設法消弭為宜。另外,對於留學生計畫 將於明年初在紐約日本駐聯合國代表團或日本領事館前遊行事,已 飭令駐美各館疏導。21一九七一年一月五日,紐約總領事余國斌電 稱,美東及美中留學生發動簽名要求政府確保釣魚臺列嶼主權,並 確定於三十日示威遊行。由於各地學生情緒激昂,雖然其已遵奉周 書楷的指示,勸阻有關同學,但恐怕難收到實效,希望臺北當局儘 速指示因應辦法。該館並檢呈學生印製之「釣魚臺運動須知」小冊 到部,以供參考。22 如何處理留美學生的保釣行動,著實讓臺北當局進退維谷。外 交部長魏道明指出,我國是否主張釣魚臺列嶼之主權,攸關國家之 外交權益、處境與對匪鬥爭工作。若政府欲主張對釣魚臺的主權, 應放任留美學生保釣運動自由發展,讓其成為政府對外交涉的後 盾,然而,此舉將使中日與中美關係增加困擾;倘政府不欲伸張主 20 〈外交部稿:箋不錄由〉,(1971年1月4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 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4 21 〈周書楷電部稿〉,(1970年12月28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 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1。 22 〈留美中國學生發起運動要求我政府保護釣魚臺列嶼事件概要〉,(1971年1月15日), 〔釣魚臺〕,《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412.7/0012,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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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則應設法疏導並打消保釣運動,但是如此一來,又會影響我國 爭取釣魚臺附近海域的資源,且由於中共近日一再聲明該島為其領 土,政府的不作為,會讓海外對匪鬥爭工作蒙受不利,取捨「實屬 兩難」。究竟如何因應,魏希冀中央亟宜早點作出決定。23 然而,臺北當局仍試圖找出魚與熊掌均可兼得的方案。外交部 在接獲駐美大使館及駐紐約總領事館呈報後,即函告行政院秘書長 蔣彥士、中央委員會第三組(以下簡稱中三組)主任馬樹禮、陸海 光辦公室24與國家安全局。一月六日,陸海光辦公室致電紐約總領 事館,提供了處理辦法: 1. 對彼等愛國之熱忱表示欽佩。 2. 告彼等我政府態度與彼等完全一致,對確保領土主權我必 堅持到底。 3. 對彼等之示威行動,不宜太過壓制,應婉予勸阻說服,萬 一勸阻不住,應引導彼等之行動為一支持政府之行動,不 容有反對政府之表示,且只能有一次行動,而不能成立任 何組織,更應該促彼等提高警惕,不可為任何野心份子所 滲透。25 一方面,對留學生的行動表示嘉許,強調政府對釣魚臺列嶼主權的 態度與其同樣堅定,讓留學生有其行動已被政府肯定之感,以收籠 絡人心之效;另一方面,在口頭上輔導勸說,先不予強硬壓制,並 設法疏導,確保留學生沒有反政府的踰舉作為。要之,將保釣運動 引導為支持政府之「愛國」運動,既可利用保釣運動的民氣輿論, 成為政府對外交涉後盾;又可避免任其「自由發展」,讓「野心份 23 〈外交部呈陸海光先生〉,(1970年1月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 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9。 24 「陸海光」係黨政高層任務小組的代號,常稱為「陸海光先生」。 25 〈外交部電駐紐約總領事館〉,(1970年1月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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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所利用,使我國與美國和日本外交關係添加不必要的困擾。同 時,如能讓保釣運動成為愛國行動,中共就無可趁之機,我國的海 外對匪鬥爭工作亦得以順利進行。 策略既定,周書楷續建議為安定人心計,外交部宜發表公開談 話,說明政府的立場,並將內容刊登在中央日報航空版上,以撫慰 留學生。26余國斌亦作相同意見。27一月十二日,外交部情報司長 兼發言人魏煜孫發表聲明,對留學生之愛國行動表示欣慰,並宣示 政府全力維護釣魚臺主權與權益之決心。該項聲明載於當日中央日 報航空版。28 為了確保釣運的「愛國性質」,駐美使領館常會藉由出席學生 的討論會,申明政府保衛釣魚臺列嶼主權之立場,並趁機安撫學 生 。 例 如 一 月 四 日 晚 , 史 丹 佛 大 學 舉 行 釣 魚 臺 座 談 會 , 舊 金 山 (San Francisco)領事館受邀後,由總領事周彤華與副領事等人親 自前往。站在講臺上的周彤華,強調留學生的此次運動,充分顯示 我民情之不可侮,可為我外交交涉之後盾。就維護主權角度而言, 政府與同學並無二異。學生如能在課餘之後,多作研究或彼此討論 解決釣魚臺問題之道,亦是算盡了愛國救國力量。29 駐外人員與會的目的,還有一項重要的任務,即解決留學生的 質疑,以加強其對政府的信心。而如何回答學生的問題,則根據臺 北當局或宣傳通報的指示。然指示內容在政府對外交涉部分,似乎 過於簡略,致使駐外人員對於相關疑問之答覆,顯得語焉不詳。當 26 〈周書楷電部稿〉,(1971年1月7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20。 27 〈駐紐約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1月7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8。 28 〈留美中國學生發起運動要求我政府保護釣魚臺列嶼事件概要〉,(1971年1月15日), 檔案號:412.7/0012,頁124。 29 〈關於史丹佛大學中國學生舉辦釣魚臺列嶼問題之座談會事〉,(1971年1月12日), 〔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 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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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臺下學生的主要質問有三:1.琉球扯下我國旗,日艦驅逐我漁 民,政府何以如此軟弱,連抗議都沒有?2.政府是否因為政治或經 濟因素,而對釣魚臺列嶼主權有所讓步?3.日本表示不談釣魚臺主 權問題,但可先談合作開發石油問題,政府一味附和,殊不知已中 日本緩兵之計。釣魚臺列嶼歸還日本後,日本難道還會與我方合 作?是以政府應該先保衛釣魚臺主權,合作開發為次。面對同學 「語多含刺」的提問,周彤華逐項依次回答:1.如有驅走漁民,扯 下國旗事情發生,政府本於職責,當已採取適當措施,惟未見報而 已。2.部長等已就主權何屬表明立場,決不會上當。3.合作開發有 其必要,亦為維護主權之一道。30細察周的回覆,似已解答學生的 問題,然卻未能直接給予明確的答案。周本人亦表示釣魚臺問題, 領事館對於交涉情況所知也相當有限。31由此看來,國內應甚少向 駐外人員透露處理釣魚臺主權問題之相關細節。在此種情況下,駐 外人員的蒞場釋疑,當無法完整發揮預期收攏學生向心之效。 更進一步地,使領館會事先邀集具有國民黨籍的留學生,研擬 因應保釣討論會之辦法,並安排他們在會場中伺機發言,以緩和或 制止過激的言論。芝加哥大學雖為美國最負聲譽學府之一,但校園 氛圍向來以親共出名,尤其是中國同學會的重要成員,歷年來亦多 以「左傾」或「中間偏左」的學生擔任。在接獲該校將舉行討論會 後,芝加哥代總領事鄧權昌擔心若讓具有相當聲望的芝大中國同學 與會,以其名義公開進行對政府不利之行動,將來對美中各校必產 生影響,有損政府的威信。32鄧權昌趕緊邀約駐芝加哥學生黨員與 安全局人員商擬應付辦法。依鄧的本意,能圖發動學生黨員勸解取 消討論會為上策;如不能阻止,則應設法控制會場。但當時正值考 30 〈關於史丹佛大學中國學生舉辦釣魚臺列嶼問題之座談會事〉,(1971年1月12日),檔 案號:019.12/0005,頁54-56。 31 〈關於史丹佛大學中國學生舉辦釣魚臺列嶼問題之座談會事〉,(1971年1月12日),檔 案號:019.12/0005,頁54。 32 〈駐芝加哥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1月25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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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期間,學生多功課繁忙,無法即時動員。鄧權昌再透過私人關 係,密洽芝大夏元生與陳林兩同學蒞場協助,經磋商與交換意見 後,鑑於人力的不足,決定採取破壞會議進行之下策。33 討論會當天,學生似是「有備而來」,主席宣布開會後,分別 由學生四人主講釣魚臺列嶼的法律地位、經濟價值與政府交涉與輿 論反應等問題,語多「煽惑激動」,並有指責或諷刺政府不重主 權、態度軟弱之詞。續由鄧權昌發言,其反覆說明政府對主權與權 益問題,向來採取全力維護之堅定立場,最後並促請同學務必「信 賴政府」。然此語甫畢,繼開放提問時,即有一位同學詰問政府是 否受制於人,而忽視釣魚臺主權。鄧權昌遂以逐一回答問題,恐會 造成爭辯局面為由,要求學生提出所有疑問後,再來作一總答覆。 主席不便拒絕。就在其它學生輪流發言的時候,夏元生、陳林取得 發言權,制止會場不利政府的言論,學生大譁,頓時會場混亂,會 議最後不終而散。鄧權昌事後指出,如果夏、陳事兩人未臨場協 助,則當日在會議中,政府必處於被動之地位。34顯示駐外人員無 法單憑己力,透過口頭勸阻說服,讓學生對政府確實懷抱信心,進 而掌控會場秩序,只好尋求學生黨員的支援。 遵奉臺北當局的指示,引領釣運步上支持政府之軌道,是駐外 人員當前要務。其雖多方設法,積極進行輔導勸說,然憑此欲解決 學生的諸多質疑,似有力有未逮之感。而事實上,留美學生所殷切 寄望的,亦非言語上的「再三保證」,而是政府付諸實際行動。例 如《聯合季刊》35表示: …國府雖重申維護釣魚臺列嶼的決心,卻不見對日、對美的 交涉與抗議,那麼長的一段話,似是對海外學生而發的。好 33 〈駐芝加哥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1月25日),檔案號:019.12/0005,頁228-230。 34 〈駐芝加哥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1月25日),檔案號:019.12/0005,頁231-235。 35 聯合季刊為釣運前即發刊的留美學生刊物,在釣運發生後亦積極報導釣運。見國立清華 大學圖書館「一九七○年代保釣運動文獻之編印與解讀」:http://archives.lib.nthu.edu.tw/ gallery/main.php?g2_itemId=312(查詢時間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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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目下國府已記錯對象,忘了想奪取我國釣魚臺列嶼的日本 佐藤政府,全力在應付我們似的。…36 針對此點,波士頓(Boston)總領事歐陽璜也指出,關於釣魚臺問 題,留學生普遍認為政府態度過於軟弱,若遇上中共此時有意操 弄,則學生將有可能不知不覺傾向中共。目前學生對該問題之討 論,已經在熱烈進行,當局如持續站於被動地位,則恐難有效控制 保釣運動的發展。37 有鑑於此,除了要求再申明捍衛主權的立場外,駐外人員開始 籲請當局,對於涉及釣魚臺列嶼主權爭端之事件,應該積極處理, 並即時公布交涉詳情,才是爭取學生信任之良策。一月二十九日與 一 月 三 十 日 , 留 美 學 生 分 別 在 舊 金 山 、 紐 約 、 芝 加 哥 、 洛 杉 磯 (Los Angeles)與西雅圖(Seattle)地遊行,並於我國或日本領事 館前示威抗議。38遊行結束後,大使館與部分使領館不約而同向臺 北當局提出警示:首先,學生認為政府對美日交涉及抗議情形,應 即時詳細公佈。其次,政府對釣魚臺「主權」與「開發」處理次序 問題,為各界關注焦點。我國如先談開發,暫時不談主權,則頗難 安撫學生情緒。39最後,雖然保釣運動至目前為止,其動機尚屬單 純,然而鑑於各校保釣的行動委員會可能發展成為永久性組織,且 一般學生間謠傳,如政府處理釣魚臺事件,不能符合其期望,日後 定當再有所行動,並將以政府為攻擊對象,成為反政府之運動。為 36 〈幾點感想〉,(1971年),〔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 所藏,檔案號:019.12/0012,頁154。 37 〈駐波士頓總領事館電駐美大使館〉,(1971年1月15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 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27-128。 38 〈旅美學生及國內青年學生保衛釣魚臺運動重要事件節要〉,(1971年6月18日),〔釣 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0,頁 34。 39 〈駐紐約總領事館本年二月二日代電呈報釣魚臺案遊行經過及該館觀察〉,(1971年2月 11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 019.12/0006,頁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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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發生此事,周書楷建議當局發表聲明:1.重申維護釣魚臺列嶼 主權。2.表示尊重民意,在此項主權未獲伸張前,不與任何國家商 談有關該島開採問題。40

三、臺北當局處理保釣運動之方策

(一)討論會議之召開

儘管駐外人員建請應具保衛釣魚臺主權作為,然臺北方面似乎 無動於衷。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留美學生在太平洋彼岸聲嘶 力竭、誓言捍衛釣魚臺之際,政府內部就即將來到的遊行示威舉行 會商。出席的官員有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張寶樹、第三組主任 馬樹禮、副主任曾廣順、第四組主任陳裕清、第五組主任梁永章、 陸海光辦公室秘書長張炎元、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姚舜、外交部 北美司司長錢復、情報司長兼發言人魏煜孫等人。會議決定,為了 防止遊行時有不利政府之情事,如襲擊日本駐美大使館、提出不當 口號與標語等,當通知周書楷安排學生黨員參加,並組織糾察隊, 以便掌握狀況。此外,可用讀者投書的方式,在國內外報紙發表文 章,提醒留學生預防陰謀份子的不軌行動。41檢視討論內容,不難 見出臺北當局思緒在於如何控領釣運,而非籌謀處理主權問題。 此般情形,還可用它次會議加以佐證。留學生遊行過後,臺北 再度召開因應保釣運動的會談。首由主席馬樹禮報告,中央業已決 40 〈駐金山總領事館本年二月五日呈報加州地區留美學生為釣魚臺主權遊行示威事代電摘 要〉,(1971年2月10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 藏,檔案號:019.12/0005,頁244;〈駐紐約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2月2日), 〔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6, 頁14;〈周書楷電部槁〉,(1971年2月1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 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42。 41 〈情報司簽呈〉,(1971年1月29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5,頁138-140。因資料受限,未能見出政府前項討 論會議內容為何,或者證實此次會議是否為首度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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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派遣曾廣順與姚舜赴美處理釣運。馬續謂該運動的成立背景, 「不無可疑之處」: 去(一九七○)年八、九月間發生釣魚臺事件時,海外留學 生沒有任何的反應。然一待匪「新華社」與及周匪恩來先後 於十二月上、中旬表示釣魚臺主權屬中國後,留美學生中即 有人展開活動。42 言下之意,即懷疑保釣運動可能為中共幕後所操控;「有人」當指 駐外人員函電中,參與釣運的親共份子。不過,魏煜孫表示鑑於保 釣運動目前係為一項愛國行動,應等到學生確有反政府之行為,始 宜如馬樹禮所稱此一運動已為中共利用,並予以正面駁斥。姚舜亦 認為應先安撫留美學生的愛國行動,同時將釣魚臺事件現狀向彼等 詳加剖析。會議繼作出四點決定:1.政府對留美學生之行動應加以 撫慰。2.外交部最好參照嚴副總統的談話內容,43申明政府對釣魚 臺問題之立場。3.闡明中、日、韓合作開發釣魚臺附近海底資源係 民間行為,與釣魚臺列嶼主權無涉。4.由外交部提供有關釣魚臺案 的資料,供曾、姚赴美向留學生解釋時之參考。44據此可清楚發 現,臺北當局對於公布對美日交涉詳情、停止與日韓合作開發,未 見積極處理之決策。而如何口頭勸慰留美學生、申明保衛主權立 場,以及防阻釣運為中共等陰謀份子所用,是其所關注之焦點。姚 舜與曾廣順的赴美之行,即肩負此三項任務。 42 〈北美司簽呈〉,(1971年2月3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檔案號:412.7/0012,頁183。 43 一九七○年九月廿五日,時任行政院長的嚴家淦,在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時,對釣魚臺 問題表示:「關於釣魚臺列嶼案,並聲明我對該海域之大陸礁層所作任何片面應屬無效 各節,我政府以就此事答覆日本政府,明白表示不能同意…。」見〈對釣魚臺列嶼權益 我國必以全力維護嚴院長重申政府立場〉,《中央日報》(臺北),1970年9月26日,1 版。 44 〈北美司簽呈〉,(1971年2月3日),檔案號:412.7/0012,頁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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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廣順、姚舜赴美視導

一九七一年二月中旬迄三月中旬,曾廣順與姚舜先後訪問駐美 地各領事館,與駐外人員磋商並指示今後因應保釣運動措施。首站 為舊金山,稍加安頓後,曾廣順參加了領事館成立釣魚臺專案小組 的會議。經過一番討論,在場人士認為保釣運動在表達其訴求後, 應適可而止。我方今後之作法,儘可能化學生之戾氣為祥和,惟在 情勢有惡化跡象時,則應引導釣運為反共鬥爭運動。45 曾、姚二人可謂馬不停蹄,甫自舊金山飛抵芝加哥,翌日(二 月十五日)即出席領事館召開之「胡子平」46工作小組會議。在鄧 權昌簡單致詞後,曾廣順有感而發的表示,此次路過舊金山時,曾 與多方接觸,發現國內對保釣運動發展狀況不夠清楚;而留學生更 不瞭解政府處理釣魚臺主權,以及中日韓共同開發的詳情,以致造 成很多「不必要的困擾」。事實上,政府於一九七○年八月與美國 石油公司簽署開採該島附近石油協定,同時立法院亦通過大陸礁層 公約,諸此均為保衛釣魚臺列嶼所作之安排。又如中日韓開發案, 係由三國民間發起,與主權實無關連。本案業已呈報至行政院,分 由外交部、國防部與內政部簽註意見,內容大致為應以不影響國防 與不涉主權為基本原則。曾廣順續說明去(一九七○)年九月中國 時報記者赴釣魚臺豎立之國旗,事後被琉球當局取下並交予美方, 確無外傳所說遭受撕毀。47鄧權昌趁機詢問政府對保釣運動究竟持 何態度,表示將據以答覆留美學生。曾、姚答以當局認為在不失卻 愛國行動的原則下,留美學生應信任政府定能解決釣魚臺主權問 45 〈陸海光金山小組「釣魚臺列島」示威遊行案會議記錄〉,(1971年2月11日),〔釣魚 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316-319。 46 「胡子平」應係我國駐美工作人員任務編組之代號。 47 〈胡子平工作小組會議〉,(1971年2月15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檔案 號:019.12/0011,頁366-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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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48 力導釣運為愛國行動,同時遏抑親共份子之妄圖,乃為臺北當 局既定方針,曾、姚向駐外人員作出同樣的指示,本不讓人意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甫至美國的曾廣順,即迅速察覺學生對政府 處理釣魚臺主權之詳情,普遍毫無所悉,而國內對釣運的發展,亦 是一知半解,可見此兩點已是不容忽視之問題。由此亦可管窺為何 自保釣運動發生以來,留學生一直認為當局維護主權不力,以及政 府迄今未能有效掌控該運動之癥結。 在舊金山與芝城停留期間,曾、姚陸續與國民黨駐美分部委 員、學生黨員、留美學人與學生見面與交換意見,並從芝大教授董 無極口中得知柏克萊加州大學陳省身、陳世驤、趙元任等十八名教 授將發起聯名信函致蔣總統,請政府在釣魚臺主權未解決前,拒絕 參加中日韓合作開發。49二月十七日晚,曾廣順修繕一封信函,將 多日來訪視之心得,拍發臺北外交部:1.請政府謹慎發言,不可因 極少數左派份子之參加,而傷害絕大多數同學之愛國心。2.外交部 應將釣魚臺列嶼有關資料送達各總領館,使駐外人員能作詳細之說 明,以免留學生誤會政府有不可告人之事。3.釣魚臺主權既為留美 學人、學生所注目,政府如果太粗心或軟弱,將失去此間民心,故 務必於適當時機以堅定口吻作出說明。留美學人將上書總統,似為 說明立場的好時機。50語意之中,透露希冀當局加緊改善釣運處理 工作。 此次訪美之行,姚舜還有更重要的任務,即為疏導留學生。姚 48 〈駐芝加哥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3月4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351-352。 49 〈駐芝加哥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2月2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354-362;〈駐金山總領事館電部 稿〉,(1971年2月1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 藏,檔案號:019.12/0011,頁237。 50 〈旅美學人維護釣魚臺運動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議程〉,(1971年3月9日),〔釣魚臺 事件〕,《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713.1/0037,頁碼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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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共參加了十幾場各大學我國留學生舉辦的討論會,就釣魚臺列 嶼主權問題,說明政府的立場與措施,並聽取學生的聲音。51雖然 中央先前曾指示外交部必須提供姚、曾關於釣魚臺案的資料,賦予 兩人作具體答覆的籌碼,然而姚舜在之後返國的報告中,卻抱怨外 交部未能提供半點協助。52由於沒有相關資料可資憑藉,姚舜在答覆 留學生的提問時,只能參考中央日報申明政府立場堅定的報導,53抑 或表示當係教育部或個人意見,不能代表政府當局的真正想法,頗 有外交部做錯,由彼以教育部代表身份向學生疏導之勢。54以無法 確切代表政府的言論向學生釋疑,當難收取「疏導」之效。魏煜孫 在聽取姚舜返國的報告後,指出姚似未發揮疏導作用,反而有被疏 導 之 印 象 。55姚 舜 在 座 談 會 的 言 行 舉 止 , 事 後 還 被 留 學 生 寫 成 〈前、後太極拳記〉、〈姚舜疏導記〉等,對其本人和政府極盡訕 笑嘲弄之能事。56 若外交部未能事先提供釣魚臺相關資料,曾廣順何能在芝加哥 時,對政府如何處理釣魚臺列嶼主權、中日韓三國共同開發案、國 51 〈姚舜風塵僕僕移樽就教〉,(1971年2月),〔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 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8,頁37。 52 〈呈報參加海安小組第四次會議經過情形〉,(1971年3月31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 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51。 53 〈姚舜疏導記(一)〉,(1971年),〔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93。 54 〈 呈 報 參 加 海 安 小 組 第 四 次 會 議 經 過 情 形 〉 , ( 1971 年 3 月 31 日 ) , 檔 案 號 : 019.12/0007,頁152。 55 〈 呈 報 參 加 海 安 小 組 第 四 次 會 議 經 過 情 形 〉 , ( 1971 年 3 月 31 日 ) , 檔 案 號 : 019.12/0007,頁152。 56 作者不詳,〈後太極拳記〉,(美國,1971.2),國立清華大學珍藏資料,頁1-4;〈姚 舜疏導記(一)(二)〉,(1971年),〔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93-196;〈姚舜疏導記(三)〉,(1971 年 ) , 〔 釣 魚 臺 列 嶼 國 內 外 各 界 反 應 〕 , 《 外 交 部 檔 案 》 , 近 史 所 藏 , 檔 案 號 : 019.12/0006,頁184。舉其例證,如:「在會談中,姚舜處長仍對許多問題不能答覆,許 多問題亦不清楚…」、「國民政府有沒有勇氣直起脊椎骨…摒棄一切自我陶醉為唯一目 的的低劣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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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有無被撕毀事侃侃而談?外交部又不可能只提供資料予曾而不予 姚。我們可以猜測,曾廣順或許是就個人所知,向駐外人員說明。 既然曾手上也無當局提供的資料,無怪乎其要呼籲外交部趕緊將釣 魚臺有關資料送達各領事館。此又再次凸顯國內甚少向駐外人員透 露釣魚臺主權問題相關細節。曾廣順於其返國報告中指出,各領事 館對本問題實情茫無所知,甚至有某一總領事詢問保釣運動是否係 在國內發動。57 事實上,曾廣順拍發電函的當天,外交部曾分發資料給駐美使 領館,「略釋」處理主權之立場與經過。58然而,這份資料似乎不 敷駐外人員使用。例如周書楷迭接學生和學人詰問的函電,聲言如 政府不予滿意答覆與採取適當措施,將於四月初再舉行示威。周將 各方意見整理後,呈報外交部:1.政府對釣魚臺聲明常含混不清, 予人印象只為油權,不爭主權,政府對釣魚臺態度到底如何。2.政 府曾否將主權屬我之證據照會美方,其反應如何。3.如美國認為此 事應由中日雙方直接交涉59,則對日交涉結果如何。4.漁民屢次被 逐,何不派艦保護。二月八日《新聞週刊》報導日本擬在釣魚臺列 嶼興建無人氣象臺,何以未見政府抗議。5.去(一九七○)年九月 十七日,日本報紙曾刊出撕毀我國旗照片,又《中華雜誌》八卷十 57 〈 呈 報 參 加 海 安 小 組 第 四 次 會 議 經 過 情 形 〉 , ( 1971 年 3 月 31 日 ) , 檔 案 號 : 019.12/0007,頁149。另外,留學生之間並流傳〈嘔血記〉一文。內容謂有六位學生,拜 訪時到西雅圖演講、駐美大使館主掌油礦開採事務的官員。然而,這位官員連中日韓合 作開採與釣魚臺主權之關連,都不甚清楚,且還語出驚人地表示,政府只要得到一點油 頭「就已足夠」。這群學生事後將訪談的記錄整理成稿,並於文末諷刺的寫道:「…國 父孫中山先生在其遺囑曾說,『余致力國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國之自由平 等,積四十年之經驗,深知達此目的,必須喚起民眾。…』孫中山所指的民眾,大概也 指官員罷。」見〈嘔血記〉,(1971年),〔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97-200。 58 〈 關 於 大 陸 礁 層 與 釣 魚 臺 列 嶼 案 之 重 要 事 件 表 〉 , ( 1971 年 3 月 ) , 檔 案 號 : 412.7/0004,頁12。 59 一九七○年九月十日,美國國務院的聲明指出,關於釣魚臺主權之不同主張,應由涉及 爭執國家自行解決。見〈科學月刊工作通報(三十九)〉,(1971年1月4日),檔案 號:019.12/0005,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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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亦載有國旗被毀的照片。此事迄今已五個月,政府必已查明此事 之虛實,何以未向美日琉球三方抗議,如已抗議結果如何。6.主權 未能解決何能與日韓合作開採。7.政府今後交涉對象為誰,政策如 何。8.留美學生維護釣魚臺主權遊行運動事,聞只在中央日報航空 版刊載,而國內報紙全不報導,如確有其事,是否有意蒙蔽國民, 請政府答覆澄清。周書楷在電末表示僅憑外交部提供的資料,實難 回答這些問題,請儘速示復答案,以便通函轉達學生與學人。60表 達出缺乏當局支持的情形下,駐外人員即使欲殫精處理釣運,不免 心餘力絀之感。 是故,曾廣順和姚舜抵達華府(Washington, D.C.),經與周 書楷就各地留美學生狀況進行商討後,三人乃共同疾呼: …(保釣)運動開始後駐外人員缺乏詳細背景資料可資說 明,政府所發聲明又嫌簡略,而對維護釣魚臺主權態度亦欠 明確,以致引起學生對政府之誤會…目前情況尚欠穩定,學 生情緒仍頗激動,深望我政府採取因應行動,俾更有助於群 情之疏導。61 上述可知:1.臺北當局未予以釣魚臺問題詳細資料,致使駐外人員 對實情所知甚少,在面對留學生的質問時,無法作出具體答覆;2. 政府雖宣示具有捍衛主權之決心,但未聞採取實際行動之消息,且 又甚少公布交涉該案之詳情。正是如此,學生對政府不滿之情緒才 會益發累積。而與臺北當局認為,只要指示駐外人員進行輔導勸 說,強調保護主權之立場,並多方防範為中共所用,就可控領釣運 為愛國行動之預期,大相逕挺。此即何以曾廣順表示「國內對保釣 運動狀況不夠清楚」之因。 60 〈周書楷電部稿〉,(1971年2月19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164-166。 61 〈周書楷電部稿〉,(1971年2月22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227-228。

(21)

會面結束後,本應指導駐外人員因應保釣運動措施的曾、姚, 卻反過頭來與周書楷聯名電請當局,對以下各點儘速辦理:1.對傳 聞日本擬在釣魚臺列嶼設置氣象臺一事,政府應有嚴正強硬之表 示,重申維護主權之立場,並採取其他具體措施。2.中日韓聯合開 發海底資源之商談雖屬民間性質,政府目前仍宜宣布中止。3.留學 生運動之新聞,不論國內外宜作適當報導,並避免刺激大多數純正 學生之愛國心。62舊金山總領事周彤華與紐約總領事余國斌對於保 釣運動,亦有同於曾、姚、周的觀察與見解。63由此看來,改變處 理釣運既有之策略,對臺北當局而言,已是當務之急。

(三)政府對曾、姚與駐外人員建議之回應

在駐外人員與曾廣順、姚舜不斷呼籲下,臺北方面再度聲明保 護釣魚臺列嶼決心,但言辭不符前者希冀謹慎之期望。外交部長魏 道明於立法院答復立委李文齋質詢,重申政府對釣魚臺主權問題的 堅決立場,即使寸土片石,必據理力爭。然談及部分留美學生醞釀 再度請願時,不意「刺激多數同學之愛國心」。其表示政府對此一 行動極為重視,已與教育部與主管海外事務有關單位協調,採取疏 導措施。現在教育部業經派負責人前往美國與駐美大使館協調處 理,以期愛國青年不為陰謀份子所煽惑。64當天(一九七一年二月 二十三日)深夜,周書楷、曾廣順與姚舜聯名急電表示,學生對於 「疏導措施」65與「免為陰謀份子所煽惑」等字句「頗為感冒」, 62 〈周書楷電部稿〉,(1971年2月22日),檔案號:019.12/0011,頁228-229。 63 〈駐金山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2月1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198-199;〈駐紐約總領事館電部 稿〉,(1971年2月17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 藏,檔案號:019.12/0011,頁208-209。 64 〈釣魚臺列嶼主權政府決據理力爭魏外長重申堅決立場〉,《中央日報》(臺北), 1971年2月24日,1版。 65 一篇釣運文章提到:「…我們未明瞭國府當局就此事派員向留美學生疏導,用意何在? 是向留美學生和學人說明國府如何維護國家主權,抑為說服或運動手段使留學生收斂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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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紛來詢。周請其他僑報將「疏導」改為「積極解釋政府立場」, 並將教育部派員一節略去;同時以電話與中四組主任陳裕清聯繫, 請其設法使國內各報亦作同樣之調整。66不過就隔(二十四)日出 版的國內報紙內容來看,67顯已不及趕上報社的截稿時間。 另一方面,由於不見政府有保衛主權之舉,學生籌謀再以行動 表達抗議。紐約保釣分會於哥倫比亞大學物理系討論室集會,決定 一九七一年四月三日在華府舉行第二次示威。68柏克萊加州大學保 釣分會亦訂舊金山於四月九日遊行,與美東作桴鼓之應。主要負責 人劉大任並宣讀一封留美學生致政府「最高當局」的公開信,其謂 此信係美東發起,已獲大多數學生的通過。69 鑑於留美學生將再度遊行示威,70駐美大使館於召開第七次全 美總領事會議時,建請當局速採取下列步驟:1.詳述中日韓三國開 發案擬議經過,並宣布立即停止進行。2.請政府收到旅美學人的書 種請願行動?如果國府當局自始至終沒有喪權辱國的行徑…則絕無擔心留學生為釣魚臺 發動向國府請願和向日本示威之必要。相反地,青年學生和民眾這樣做,正是政府的後 盾力量…。」可見學生對於政府「疏導」之不滿。見〈國府派員疏導留學生〉,(日期 不詳),〔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 019.12/0008,頁43。 66 〈周書楷等電部稿〉,(1971年2月23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230。 67 〈維護釣魚臺列嶼主權我立場絕不改變〉,《聯合報》(臺北),1971年2月24日,2 版;〈魏外長強調中日睦誼決繼續合作共維安全重申堅定維護釣魚臺主權〉,《中國時 報》(臺北),1971年2月24日,1版。在報禁解嚴之前,《聯合報》與《中國時報》, 是為臺灣前兩大報紙,對當時的輿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是以僅列出此二報。關於解 嚴前後臺灣報業的發展,可見賴光臨,〈檢驗七十年代報業的發展〉,收入《中華民國 新聞年鑑八十年版》編輯委員會,《中華民國新聞年鑑八十年版》(臺北:臺北市新聞 記者公會,1991),頁63-70。 68 〈 關 於 大 陸 礁 層 與 釣 魚 臺 列 嶼 案 之 重 要 事 件 表 〉 , ( 1971 年 3 月 ) , 檔 案 號 : 412.7/0004,頁12。 69 〈駐金山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3月16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37-38。 70 〈關於大陸礁層與釣魚臺列嶼案之重要事件表〉,(1971年3月),近史所藏,檔案號: 412.7/0004,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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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後,應以總統府秘書長張羣的名義逐一函覆,對彼等熱誠表示嘉 許,同時重申我國對主權的堅定立場,盼其轉告其它的學人與學 生,並將此函在國內報章發表。71此外,會中指出一般留學生認為 政府對釣魚臺列嶼的主權,雖曾迭有聲明,但對於我國國旗被撕 毀,以及政府向美日交涉經過等重大事項,均未見國內報章透露; 或雖有報導,而內容簡略,有欺矇讀者的嫌疑。並有學生以中央日 報曾撰文為日本軍國主義辯護,72質問是否為政府的立場。各總領 事續請政府主管新聞的機構,今後對應新聞處理審慎,避免招致留 學生的誤會。73三月三日、四日,周書楷再同曾、姚二人就旅美學 人上書與中日韓合作開發案,提出同樣的建議,74並表示:1.東部 改期四月十日遊行。2.政府發表之言論,請避免「為匪利用」等刺 激字眼。最後,對於先前所陳各點,「請迅予核辦」。75 71 〈外交部電中央委員會海安小組〉,(1971年4月2日),〔釣魚臺事件)〕,檔案號: 713.1/0037,頁碼101834。 72 中央日報二月五日社論刊出〈論日本的軍備〉一文,提醒留學生不要被中共的政治口號 所迷誤。該文指出,中共自一九六九年的冬季以來,大喊「反日本軍國主義」主義的口 號,但我方認為日本在現行憲法和民主政體之下,不可能發展為日本軍國主義。對於日 本的軍備現狀與前途,固然要保持高度的警覺,但我們若是採取客觀的判斷,就知道中 共的口號,並沒有事實的根據,且是以破壞我國與日韓的合作為其目的。然而,這篇文 章隻字未提日本欲佔領釣魚臺的事實,且又有暗指「凡是反對日本軍國主義者,就是中 了毛共匪幫的毒」的意味,因此引起留美學生相當大的反感,認為日本寧可為日本辯 護,而不顧自己的立場。見〈社論:論日本的軍備〉,《中央日報》(臺北),1971年2 月5日,2版;〈幾點感想〉,(日期不詳)〔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2,頁154;〈姚舜疏導記(二)〉,(1971 年 ) , 〔 釣 魚 臺 列 嶼 國 內 外 各 界 反 應 〕 , 《 外 交 部 檔 案 》 , 近 史 所 藏 , 檔 案 號 : 019.12/0007,頁196;為釣魚臺案一留美學生來函節錄〉,(日期不詳),〔釣魚臺列嶼 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60。 73 〈第七次駐美總領事會議綜合報告節錄〉,(1971年3月2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 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61-162。 74 〈周書楷等電部稿〉,(1971年3月3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323-324。 75 〈周書楷等電部稿〉,(1971年3月4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 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11,頁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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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回應,臺北方面乃針對中日韓合作開發公開發表說明。中 日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谷正綱向中央日報記者表示,去(一九七○)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東京舉行商討共同開發海洋資源問題的會議, 係由三國的民間組織中日合作策進會、日華協力會與日韓合作策進 會各派四名代表參加。我國代表團首先即鄭重聲明,贊同由中日韓 合作探勘開發大陸礁層油藏,但本會議不應涉及領土與石油開採主 權。此意見曾獲得日、韓代表團的共同認可。在整個會議中,只決 定今後由中日韓三國各推派代表五人組成海洋開發研究委員會,再 行集會商討。總之,此一會議,僅作原則性之討論,與釣魚臺列嶼 主權絕無關係。76翌日(三月六日)上午,姚舜自華府電話建議, 中日韓三國開發海洋資源事,仍應由外交部發表聲明停止進行,77 而外交部方面可能在與姚舜通話過後,在欲向周書楷說明此案之擬 稿上,添加文字表示,當局「對此案既未作任何的承諾,亦無參與 該項民間組織,自無停止可言」。78可見政府並無意中斷與日韓進 行開發之籌商。 76 〈中日韓商討開發海洋並未涉及釣魚臺問題谷正綱鄭重發表談話〉,《中央日報》(臺 北),1971年3月6日,2版。 77 〈旅美學人維護釣魚臺運動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議程〉,(1971年3月9日),檔案號: 713.1/0037,頁碼101715。姚舜在該通電話並謂留美學生不但知悉費驊將於五月間參加三 國開發第二次會議,並指責其非民間組織之人員。的確,中日合作策進會的「民間組 織」身份,正是學生欲追究之處。學生質疑如果只是民間組織,在東京開會時為何有 「中華民國代表團」的官銜?既是民間組織,卻可掛上「中日合作」的招牌,討論大陸 礁層石油開發如此重大的「國事」?開發所需龐大的資金,這個民間組織的財力,是否 能應付?學生進一步指出,釣魚臺主權與開採主權均屬我國,如果需與日本共同開發, 只能算是「主客」合作。而今谷正綱不談主權,而先談聯合開發,等於承認與其「平 等」合作,換句話說,即承認日本享有平等的開發權利。自釣魚臺主權發生爭執以來, 日本始終堅稱釣魚臺為其所有,但海洋開發問題卻可與我國商量,其算計正是「只許談 開發,不許談主權」;而谷氏竟洋洋得意「只談了開發,沒有談主權」。這樣的中日合 作,「雖汪精衛亦自嘆不如」。見〈「民間組織」!〉,(1971年3月31日),〔釣魚臺 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6,頁187。 78 〈外交部電駐美周大使〉,(1971年3月4日),〔釣魚臺列事件〕,《外交部檔案》, 近史所藏,檔案號:713.1/0037,頁101678。該擬稿於六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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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北當局未收到旅美學人的上書前,留學生致總統的公開 信,已然飄洋過海。學生發出了一封由六十個79保釣行動委員會連 署的信件,要求政府於中央日報海內外版答覆同學們的十大要求, 同時飭令駐外使領館派員出席四月十日的遊行大會或公聽會,當眾 予以回答。80學生亦寄送給國內的報社,希望能刊登此信:81 1. 在三月二十九日前,公告世界並正式照會有關政府,釣魚 臺為中國領土,不容侵犯。 2. 嚴正譴責日本政府之蠻橫侵略行為,強烈抗議美國國務院 之無理聲明,並公佈之。 3. 派兵進駐釣魚臺列嶼,派艦巡邏其附近海域,以確保我領 土主權之完整及維護漁民作業之安全。 4. 阻止日本在該列嶼私設氣象臺,並沒收其非法界碑。 5. 永遠停止參加所謂「中日韓」三國共同開發海底資源之會 議,並公佈第一次會議之記錄。 6. 公佈與四家美國石油公司所簽合約之全文。 7. 在海內外公佈一切有關釣魚臺外交交涉之經過及紀錄。 8. 追究責任,撤職查辦失職失言之官員。 9. 澄清外交及新聞官員所做之失職誤國言論。 10. 不得壓迫國內外愛國運動。開放國內言論,報導有關釣 魚臺一切發展。並於接獲此信後,在五天後公佈於中央 79 任孝琦,《有愛無悔:保釣風雲與愛盟故事》,頁69。 80 〈致中華民國政府公開信〉,(1971年3月12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 《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185。 81 〈標題不詳〉,(1971年3月12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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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報 海 內 外 版 、 香 港 時 報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機 關 報 紙。82 不過,政府並未披露這封公開信,也沒有作出任何的回應。而國內 報社在收到旅美各界人士的「事關涉外問題」的投書後,亦不敢 「率爾換文論列」,僅將原函送往外交部備參。83學生事後形容此 信如「泥牛入海,有去無回」,84認為政府仍繼續封鎖保釣新聞。85 一九七一年三月十六日,由陳省身、陳世驤、趙元任等發起的 旅美學人簽名致總統電,終於送達臺北。該函建請政府保持堅定立 場,在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未決之前,拒絕參加與日韓開採海底資 源之談判。86 與此同時,配合旅美學人聯名上書,停止中日韓合作開發協商 之議,又再次被駐外人員提出。舊金山總領事周彤華與陳省身、陳 世驤會面後,表示彼等之建議,「均屬持平之論」,如蒙當局核可 實施的話,「當可收導正此一運動方向之效」。87 外交部事先為張羣所擬回覆學人之文稿,經過多次斟酌修改,88 終於在海安小組會議上獲得一致通過。89張羣遂代表蔣介石逐一函 82 〈致中華民國政府公開信〉,(1971年3月12日),檔案號:019.12/0007,頁185-186。 83 〈標題不詳〉,(1971年3月),〔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案》,近 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7,頁271、274-275。 84 作者不詳,〈宣戰時代〉,收入林國炯等編,《春雷聲聲:保釣運動三十週年文獻選 輯》,頁77。 85 〈致中華民國政府信〉,(1971年4月),〔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019.12/0008,頁11。 86 〈我旅居美國教育科學界人士上書蔣總統強調釣魚臺群島為我國領土〉,《中央日報》 (臺北),1971年3月16日,2版。 87 〈駐金山總領事館電部稿〉,(1971年3月12日),〔釣魚臺列嶼國內外各界反應〕,檔 案號:019.12/0011,頁393。 88 〈標題不詳〉,(1971年3月),〔釣魚臺事件〕,《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 號:713.1/0036,頁碼101653-101671。 89 〈為呈報參加「海安小組」第二次會議情形由〉,(1971年3月16日),〔釣魚臺事 件〕,《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號:713.1/0038,頁碼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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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簽名上書的五百二十三位學人,然究竟其內容,幾乎等同把谷正 綱之聲明再次重述而已。回函指出,政府保護釣魚臺列嶼主權的立 場甚為堅定,至於中日韓共同開發海底資源事,係屬三國民間合作 性質。中日與日韓合作策進委員會於去(一九七○)年十一月十二 日在漢城(今首爾)舉行聯絡會議,研究三國經濟方面共同合作之 可能性,並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在東京舉行會議,就共同開發海洋資 源問題交換意見,未討論任何具體方案,且會議事項與釣魚臺主權 及該海域之大陸礁層開發實無關連。請各學人信任政府,並轉達我 留美同學。90言下之意,對於三國合作開發商談,臺北方面仍未決 意宣布中止。 由上可以見出,除卻再以口頭申明保衛主權,針對駐外人員與 曾、姚的諸多建議,臺北當局不能予以呼應,缺乏具體作為;即使 確以張羣名義,逐一答覆學人上書,但對停止中日韓合作開發,還 是沒有表達任何承諾。另一方面,眼看四月的遊行日益迫近,釣運 的情勢又未稍舒緩,政府內部出現了請求當局,妥善處理駐外人員 所提意見,以及解決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的呼聲。

(四)政府內部的呼籲

一九七一年三月上旬,國民黨召集陸海光辦公室、中央委員會 第三組、中央委員會第四組、中央委員會第六組、外交部、教育 部、國安局、僑委會、新聞局、救國團、中日合作策進會與中央日 報等單位開會,91由秘書長張寶樹主持,決議在總統府宣傳外交綜 合研究小組92之下,成立「旅美學生學人維護釣魚臺主權運動專案 90 〈旅美學生忠愛國家總統表示至深佩慰秘書長奉命說明釣魚臺案政府維護領土主權力場 堅定〉,《中央日報》(臺北),(1971年3月19日),1版。 91 〈海安小組第二次會議議程〉,(1971年3月16日),〔釣魚臺事件〕,《外交部檔 案》,近史所藏,檔案號:713.1/0038,頁碼101859。 92 總統府宣傳外交研究小組(1950-1975),簡稱宣外小組,係我國當時國際宣傳與外交工 作之決策機構,層級超於外交部之上。見劉達人口述、潘志焜記錄,〈「博愛賓館」歷 史訪談記〉,《外交部通訊》,24:3(2000.8),頁50。

(28)

小組」,代號為「海安」。中三組發言表示,自保釣運動發生以 來,駐美周大使、各總領事,以及派往美國進行疏導工作的姚舜、 曾廣順等,先後一再函電報告與提出具體建議,但國內對於本案之 觀點,顯然與實際工作人員頗有出入,致對其所提意見,每多不作 同情之考慮。日來迭接駐外人員電話,彼等認為國內外對於釣運的 認識差距太大,倘若任其發展,則將難以收拾。又據美國臺灣同鄉 會福利會總幹事陳鵬仁來信指出,此運動在留學生中所造成的影 響,實非一般人所能逆料,如果沒有獲得合理與適時的解決,將會 喪失留學生的向心。中三組續指出,當局應特加重視這些意見,同 時迅予核辦。93然就政府處理學生與學人致總統書信的情況來看, 中三組的建議恐怕也是未獲採納。 此外,部分官員亦籲請應儘早處置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以因 應釣運四月之遊行。外交部北美司司長錢復、副司長雷愛玲、一科 科長劉伯倫94共同向部、次長提案指出,保釣運動的發展,已使政 府對釣魚臺主權,至不得不作出決斷之時。三人認為,若不採取具 體措施,不足以確保釣魚臺之主權;而不力爭主權,則又無法保障 我國開發該海域礁層資源之權利。95如當局欲爭取領土,並藉此凝 聚旅美學人與學生的向心力,則有下列具體措施以供選擇:1.派兵 進駐釣魚臺,並派艦巡邏。2.同時將該列嶼劃入我國行政區(宜蘭 縣或臺北縣某鄉)。3.摧毀琉人所立石碑,另立界碑數處,同時籌 建燈塔等永久性建築物。4.在採取上述措施後,通知美國政府,我 國已恢復對釣魚臺列嶼之主權。5.鼓勵漁民前往作息,並考慮國人 前往定居。6.著手開發該列嶼之鳥糞層資源。7.宣布中日合作策進 93 〈旅美學人維護釣魚臺運動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議程〉,(1971年3月9日),檔案號: 713.1/0037,頁碼101719-101720。 94 關於雷、劉二人的職稱,係參考外交部人事處編,《外交部職員名錄》(臺北:外交部 人事處,1970年12月),頁15。 95 〈北美司簽呈〉,(1971年3月16日),〔釣魚臺〕,《外交部檔案》,近史所藏,檔案 號:412.7/0012,頁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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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代表政府,其任何開採海底資源之協議,均須政府批准。96而 就此七項措施而言,可有八種處理方案(參見表一)。無論政府最 後採擇何案,均須事先妥為研議,絕非臨事忽促可竟全功。復鑑於 留美學生四月之遊行即將到來,當局允宜及早作出決定。97 表一 錢復、雷愛玲、劉伯倫所呈處理釣魚臺主權方案表 方案編號 內容 效果 A 採取1~7 項措施。 將使中日、中美關係頓形緊張,但形 成各該國對華政策因素甚多,故政府 無論採取任何措施,對中日、中美長 遠關係不致有重大影響,充其量發生 短期困擾。目前美國對本案置身事 外,日本出師無名,倘政府以迅雷不 及掩耳方式佔領釣魚臺,美國或日本 絕不致為此與我國兵戎相見。政府並 可向美日雙方妥為解釋出兵一事,運 用今後數月時間,使其感情冷卻,俾 今秋仍得協力應付聯合國代表權問 題。 B 採取第 2、7 項措施,並於必 要時派機、艦或海關緝私艇 巡邏該海域。 此案在爭取海外國人上,大致可收 A 案效果。惟倘美、琉當局先運用軍隊 或警力佔領釣魚臺,我國將不便動用 武裝部隊,無法確保主權與開採資源 之權利。 C 採取第 2、3、4、5、6 項措 施。 可收爭取海外國人之效果,但在保護 領土及爭取資源上效果不及A 案,且 嗣後仍須繼續與美日交涉。就外交部 之立場言,在目前情況下,似可採引 本案。 D 參照現時辦法,一切以維持 中美、中日邦交為考慮,必 可使中日邦交之摩擦,維持為最低程 度,但在爭取旅美國人向心力方面, 96 〈北美司簽呈〉,(1971年3月16日),檔案號:412.7/0012,頁201-202。 97 〈北美司簽呈〉,(1971年3月16日),檔案號:412.7/0012,頁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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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內容 效果 要 時 再 向 美 日 作 強 硬 之 表 示。但應公開交涉情形,並 提供詳細資料,以增進旅美 國人對政府之瞭解。 效果不如 A、B、C 案,更不能確保 領土主權或開採礁層資源之權利。 E 完 全 照 以 往 辦 法 , 力 維 中 日、中美關係之和睦,迫不 得 已 時 向 美 、 日 作 若 干 表 示,同時又設法使其瞭解我 國此項作法,係因國內及海 外同胞之壓力。不透露交涉 之內容,不將有關細節告知 駐外使領館,以免增加外交 部之困擾。 可使中日關係不生摩擦,但其弊較 D 案猶過有之,尤其不易消除海外國人 對政府之誤會。 F 照 D 案或第 F 案之辦法,但 宣 布 停 止 參 加 合 作 開 採 計 畫。 在爭取旅美人士上可收較 D 案或 E 案為大之效果。但由於領土不保,對 我國將來開採礁層資源有極端不利之 影響。 G 採取目前作法,但加強與日 政府接觸,多方斡旋或迫使 日本政府正式與我國祕密協 議共同開發資源 此項方式成功可能性極小。惟政府如 擺出若日本不予同意,我方即採取具 體措施保衛領土主權之姿態,則未始 無達成協議之可能。 H 採取 C 案作法,並於適當時 機密洽日本政府,一方面酌 情解釋此項作法係為應付海 內外國人之壓力,另一方面 暗示倘日方不與我協議劃定 對我國有利之兩國大陸礁層 線,或共同開發,政府將被 迫採取其它具體措施。 此案對外可向旅美國人交代,使目前 彼等反政府之感情冷卻。至日本已實 際上佔有釣魚臺時,當較易為各界諒 解。而在實益上,我可藉著與日政府 之協議取得大部分資源。 資料來源:根據〈北美司簽呈〉,(1971 年 3 月 16 日),〔釣魚臺〕,《外交部檔案》, 近史所藏,檔案號:412.7/0012,頁 202-206 內文整理繪製。 由表一可知,臺北方面對保衛釣魚臺列嶼主權,以及涉及主權 之爭端事件,遲未採取實際行動之因,主要是顧慮與美、日兩國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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