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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WTO特殊條款暨其對中國出口影響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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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款暨

其對中國出口影響之研析

卓 慧 菀

(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摘 要

中國於 2001 年底加入 WTO,享有會員間不歧視的待遇。但《中國加入 議定書》若干條款卻允許 WTO 會員於特定過渡期間對中國產品區別待遇。 WTO 會員得以在反傾銷調查中以替代國價格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並 以較低的門檻採行防衛措施;更可以在中國紡織品與成衣的進口造成其市場 擾亂時對中國的進口成長率加以限制。作者不僅分析中國加入 WTO 殊條款 與 WTO 規範之差異,更進而檢視 WTO 會員援引該等條款進行救濟的情 形,俾深入探究三特殊條款對中國出口的實際影響。 關鍵詞:中國、WTO、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制、市場經濟地位 * * *

壹、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 1978 年底起改革開放,透過深圳、珠海等以吸引外資、進行製 造並出口的經濟特區,使其貿易與經濟逐漸成長。1992 年春天鄧小平南巡講話,中國 共產黨十四全會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路線後,中國融入全球經濟的方向更是確 定,並於 2001 年 11 月獲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而於 12 月 11 日正式成為第 143 個會員。WTO 是一個以市場自由化、會員間不歧視待遇等 規範為運作基礎的國際機制;加入 WTO 表示中國將為其產品打開更多的出口市場,並 在這些市場獲得與其他會員平等的待遇,對中國而言是一個莫大的貿易發展契機。 然而,以美國為首的 WTO 會員為因應中國若干非市場經濟的運作及中國憑藉其豐 沛且廉價的勞動力及土地所擁有的商品價格競爭力,在中國加入談判中要求中國同意 彼等可以在特定過渡期間以替代國價格對源自中國之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或以較 * 作者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的寶貴意見,彼等建議使本論文更臻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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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門檻採取提高關稅或限制數量的防衛措施。中國加入 WTO 儘管可以享有與其他會 員國相同的權利,但進口會員如援引中國特殊條款,針對其出口產品進行貿易救濟, 對中國的出口將造成許多不確定,是對中國的一大挑戰。 中國加入 WTO 迄今已 8 年,特殊條款之一「紡織品特殊防衛條款」並已於 2008 年底屆期,這些條款到底對中國出口產生多大的歧視?是否嚴重限制了中國加入 WTO 後所應享受的 WTO 會員權益?是否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出口?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 關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款的法律分析,中英文研究論文分別就部分論述,泝本文不僅 全面且更系統化地探討規範性(normative)差異,並進一步蒐集 WTO 會員援引該等 條款的實證(empirical)資料。在詳實地研析中國特殊條款與 WTO 一般規範的差異 後,本文將觀察 WTO 會員援引該等條款所採取的貿易救濟措施的數據與內容,加以分 析,並對照加入 WTO 後的中國出口發展,俾整體地評估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款對中 國出口之實際影響。 特殊條款寫入《中國加入工作小組報告》(以下簡稱《小組報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及《中國加入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美國等 WTO 會員與中國 多年談判的結果。中國廉價勞動力、土地與外來投資結合將引發之經濟、貿易效應, 將對其他會員造成的衝擊,以及中國非市場經濟之運作,甚至美國政府對美中貿易長 期逆差等考量都是美國要求中國承擔特殊義務的重要因素;而中國為融入世界貿易體 系,爭取各國市場,也不得不應允。沴囿於篇幅之限制,本文將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 註 泝 曾雅真,「各國執行中國大陸特別防衛措施之案例研究」,貿易調查專刊,第 18 期(2007 年 11 月),頁 267~307;曾雅真,「論中共入世之過渡時期紡品特別防衛承諾-以美中紡品限額談判的實 踐為例」,中國大陸研究,第 49 卷第 3 期(2006 年 9 月),頁 51~92;曾雅真,「論中國大陸入世之 過渡時期貨品特別防衛機制-兼論美國 421 市場擾亂特別防衛機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3 期 (2005 年 12 月),頁 173~221;熊志堅、高永富,「與中國紡織品有關的『特保措施』解讀與評 介」,國際商務研究(上海),第 3 期(2004 年 6 月),頁 45~51;楊仕輝、樊海雲,「特別保障措 施與保障措施的比較及其對應策略」,中共長春市委黨校學報(吉林),第 91 期(2005 年 4 月), 頁 23~26;張騫,「中國入世承諾中的特保條款新論」,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 142 期(2007 年 8 月),頁 42~45;趙洪珊,「淺析特殊保障措施與對策」,北京服裝學院學報 (北京),第 24 卷第 3 期(2004 年 9 月),頁 55~59;Patrick A. Messerlin, “China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tidumping and Safeguards,”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Vol. 18, No. 1(January 2004), pp. 105~130;Julia Ya Qin, “‘WTO-Plus’ Obligation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37, No. 3(June 2003), pp. 483~522; Kevin J. Cuddy, “Crouching Tariffs, Hidden Protectionism,” Foreign Policy, No. 134(January/February 2003), pp. 74~75;Fabio Spadi, “Discriminatory Safeguards in the Light of the Ad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5, No. 2(June 2002), pp. 421~443.

註 沴 關於中國加入 WTO 談判期間中、美之各自考量等討論請參閱 Guiguo Wang,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Quest of Law: The Chinese Experienc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 29, No. 2(April 1995), pp.5~28; Robert P. O’Quinn, “Beyond the MFN Debate: A Comprehensive Trade Strategy Toward China,” Asia Studies Center: Backgrounder, No. 148(May 16, 1997), pp. 16~17; Arona Butcher et al., Assessment of the Economic Effects on the United State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Executive Summary: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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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視為既定(given),將僅約略提出影響因素,而不深入探討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 款為何及如何產生的談判過程。

貳、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款與 WTO 規範之

比較

國際關係學界定義國際機制(international regime)為「在國際關係特定領域裏, 由行為者期待匯聚而成的一套套明示或默示的原則、規範、規則及決策程序」。沊WTO 及其前身《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以 貿 易 自 由 化 為 原 則 的 國 際 機 制 , 並 基 於 五 大 規 範 運 作 :( 1 ) 不 歧 視 ( non-discrimination)規範-貿易障礙的普世適用、(2)自由化(liberalization)規範-貿易 障 礙 的 減 少 、( 3 ) 相 互 性 ( reciprocity ) 規 範 - 貿 易 減 讓 的 交 換 、( 4 ) 透 明 化 (transparency)規範-關稅做為貿易保護的唯一手段及貿易法規的公開、以及(5)發 展(development)規範-對低度開發國家的貿易優惠待遇。沝除發展規範具有促進低

No. 332-403(Washington, DC: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1999), pp. 1~18, http://www.fas.org/ news/china/1999/ES3228.PD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A Candid Appraisal from U.S. Industry,” The National Bureau of Asian Research, September 1999, http://www.nbr.org/publications/element.aspx?id= 251; “Questions and Answers: U.S.-China WTO Negotiations,” Business Coalition for U.S.-China Trade, June 16, 1999, http://www.uschina.org/public/wto/qa.html; Charles Tiefer, “Sino 301: How Congress Can Effectively Review Relations with China After WTO Accession,”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34, No. 1(January 2001), pp. 55~93; Sylvia A. Rhodes and John H. Jackson, “United States Law and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ces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2, No. 3(September 1999), pp. 497~510; Nancy Bernkopf Tucker, “The Taiwan Factor in the Vote on PNTR for China and Its WTO Accession,” NBR Analysis, Vol. 11, No. 2(July 2000), pp. 5~18; Q. Kong, “China’s WTO Accession: Commitment and Implication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3, No. 4(December 2000), pp. 665~690; John H. Jackson and James V. Feinerma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Survey of Material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4, No. 2(June 2001), pp. 329~335; Hongyi Harry Lai, “Behind China’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with the USA,”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2, No. 2(April 2001), pp. 237~255; Guohua Yang and Cheng J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 4, No. 2(June 2001), pp. 297~328; Scott Andersen and Christian Lau, “Hedging Hopes with Fears in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 Transitional Special Product Safeguard for Chinese Exports,”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 5, No. 3(May 2002), pp. 405~476; J. M. Brannelly, “The United States’ Grant of Permanent Normal Trade Status to China: A Recipe for Tragedy or Transformation?” Suffolk Transnational Law Review, Vol. 25, No. 3(Summer 2001), pp. 565~585.

註 沊 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Stephen D.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 2.

註 沝 Jock Finlayson and Mark Zacher, “The GATT and the Regulation of Trade Barriers: Regime Dynamics and Func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35, No. 4(Autumn 1981), pp. 561~602; Jeffrey Gertler, “China’s WTO Accession: the Final Countdown,” in Deborah Z. Cass et al. eds., 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Entering the New Millenniu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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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開發國家經濟的特別目的,其它規範莫不在追求世界貿易的自由化。但會員若因善 盡義務開放其市場,而使進口大增,造成其國內產業嚴重損害,WTO 允許會員實施防 衛(safeguard)措施,暫停其減讓義務,俾能爭取時間,進行產業調整。此外,外國 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或外國政府提供補貼使其產品得以較低的價格出 口,都將使進口會員的國內生產者蒙受不利,WTO 也允許進口會員針對特定進口產品 課徵反傾銷(antidumping)稅及平衡(countervailing)稅,以為救濟。四大規範推動 貿易自由化,輔以三大進口救濟措施使各國得以安心地加入貿易自由化的行列,全球 貿易因此蓬勃發展。 中國幾乎在展開改革開放的同時與美國建交。中國出口成長,美國迅速成為其最 大市場,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中國雖非 GATT 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y),沀但美國仍給

予 GATT 最惠國(Most-Favored Nation, MFN)待遇。該待遇要求 GATT 締約方將進、 出口關稅、法規所給予的最優惠待遇,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源自任何締約方的同類產 品。美國「傑克森-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拒絕「限制移民的非 市場經濟國家」取得美國的 MFN,但總統有權給予年度豁免。1979 年中美建交以降, 中國每年均獲得美國的 MFN;但在 1989 年天安門事件後,美國國會議員年年提案要 求總統拒絕豁免。是否授與中國 MFN 成為美國國內激烈爭辯的議題,直到中國加入 WTO前不曾停止。表 1 顯示 2000 年時若干美國自中國大量進口的產品,其 MFN 稅率 與全額(非 MFN)稅率的巨大差距;Vladimir Pregelj 更計算出中國若未獲得美國 MFN 待遇,將使 167 項個別總值 1 億美元以上的中國產品在進入美國時額外增加 511.5 億美元的關稅負擔,可見獲得 MFN 待遇對中國出口美國的重要性。雖然中國在 加入 WTO 前仍年年獲得 MFN,但其不確定性長期存在;如中國能加入 WTO,取得 WTO會員的無條件 MFN 權利,此不確定性就可獲得根本解決。泞 表 2 所顯示是美中雙邊貿易蓬勃發展,但美國自中國進口的成長卻遠比美國對中 國出口的成長高,致使美國在美中雙邊貿易上產生貿易逆差,且逆差逐年擴大。為避 免中國加入 WTO 取得無條件 MFN 後,中國產品更大量地輸出美國,造成美國國內產 業的損害,美國在中國加入 WTO 的雙邊談判中提出條件:中國加入 WTO,美國將同 意授與中國永久正常貿易關係(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使中國輸美產品得 以享受 MFN 待遇;但中國必須同意在其加入 WTO 後特定過渡期內,讓美國得以針對 中國進口產品制定歧視性的貿易救濟措施。泀雙方達成協議,於 1999 年 11 月 5 日簽署

《美中 WTO 協定》(US-China WTO Agreement)。

註 沀 GATT 係協定,而非組織,因此參與者稱「締約方」;1995 年 WTO 成立,參與者才稱「會員」。請 見《馬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一條:本協定生效時之 GATT 締約方,…,應成為 WTO 之創始會員。

註 泞 Hongyi Harry Lai, op. cit., p. 248.

註 泀 “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06th Congress, 2nd Session(Washington, DC: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May 22, 2000), Cong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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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若干中國產品輸美最惠國待遇與全額稅率比較表(%) 進口產品 最惠國待遇稅率 全額稅率 玩具(各類) 免 70 塑膠或橡皮鞋製品 6 35 女性低筒鞋(橡皮鞋底/皮製鞋身) 10 20 男性高筒鞋(橡皮鞋底/皮製鞋身) 8.5 20 自動數據處理機(ADP)零件 免 35 皮革服飾 6 35 自動數據處理(ADP)印刷電路組裝 免 35 男士皮鞋 8.5 20 無線電話 免 35 自動數據處理(ADP)磁碟裝置 免 35 毛線衣(棉花、羊毛或人工質料製除外) 6 60 人造花飾 9 71.5 各種塑膠物品 5.3 60 女性絲質襯衫 7.1 65 聖誕樹燈飾組 8 50

資料來源:Vladimir N. Pregelj,“Most-Favored-Nation Statu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RS Reports for Congress, RL30225, October 13, 2000, table 2, http://www.au.af.mil/au/awc/awcgate/crs/rl30225.pdf.

表 2 美中貿易暨美國貿易平衡 1995-2001 (單位:10億美元)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美國出口 12 12 13 14 13 16 19 美國進口 46 52 63 71 82 100 102 總貿易額 57 64 75 86 95 116 122 美國貿易平衡 -34 -40 -50 -57 -69 -84 -83

資料來源:“US-China Trade Statistics,”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access on Janauary 10, 2009, http://www.uschina. org/statistics/tradetable.html. 中國對美的特殊承諾隨後載入《議定書》第十五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 比性」、第十六條「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制」,及《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二條 「紡織品特殊防衛條款」,洰成為中國對 WTO 會員一體適用的加入條款,以符合 WTO 會員的不歧視規範。 中 國 另 一 特 殊 條 款 為 《 議 定 書 》 第 十 八 條 所 規 定 的 「 過 渡 性 審 議 機 制 」 (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根據該條,中國入會後 8 年內,WTO 總理事會及 下屬各委員會應每年審議中國實施《WTO 協定》和《議定書》的情況。依 WTO《貿 易政策審議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規定,貿易量居全球前四名的會員 每 2 年應接受檢驗,第 5 至 16 名的會員每 4 年接受檢驗。中國在加入時為世界第六大 貿易體,應每 4 年接受檢驗,但因《議定書》第十八條之規定卻須於最初 8 年每年接 受審議,增加其他會員要求中國修改法令的機會。因此一條款與中國的貿易法規及市 註 洰 《中國加入工作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二條係透過《中國加入議定書》第一條第二項成為《中國加入 議定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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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開放等進口議題相關性較高,而與本文所探討的出口關連有限,因此不再贅述。 以下分述中國加入特殊條款與 WTO 規則之差異處。

一、「非市場經濟」條款-《議定書》第十五條

GATT 第六條規定「傾銷係指某一締約方之產品,以低於該產品正常價值之方 式,引進於另一締約方之商業中。締約方咸認,此種傾銷若造成締約方領域內已經建 立之產業的實質損害,或有造成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國內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則 應予非難。……為抵銷或防止傾銷,一締約方得對傾銷產品課徵不高於此項產品傾銷 差額之反傾銷稅」。由此條文可見反傾銷是否成立,或傾銷差額多少,關鍵都在「正常 價值」之認定。《反傾銷協定》第二條規定正常價值可透過三種情形加以確定泍:一為 出口國國內銷售價格,二為銷往第三國之價格,三為以成本及利潤加以估算之價格。 但《議定書》第十五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Price Comparability in Determining Subsidies and Dumping)a 項及 d 項規定:

(a)(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 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 WTO 進口會員在確定價 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 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 場經濟條件,則該 WTO 進口會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 格比較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 WTO 進口會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 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 WTO 進口會員的國內 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 之日後 15 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 WTO 進口會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 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 業或部門適用。 依據該條文,吾人可以判斷中國被推定為「非市場經濟」,除非(1)受調查的中 國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其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2)進 口會員根據其國內法證實某中國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3)進口會員根 據其國內法證實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體;且在中國加入之前,該 WTO 進口會員的國內 法已訂有市場經濟的標準。如無上述情況存在,進口會員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可以第三 國的國內價格、出口價格,或根據第三國要素成本估算的價格作為中國出口產品的正 常價值。 「非市場經濟」一詞最早出現於美國《1930 年關稅法》有關反傾銷調查程序的規 註 泍 《反傾銷協定》,即《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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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 WTO 會員國也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交易行為可能受到國家匯兌管制、政府 定價等影響,並非全由市場驅動,不屬於《反傾銷協定》中所稱「通常貿易過程」中 的 價 格 , 因 此 在 其 國 內 反 傾 銷 法 中 授 權 選 擇 適 當 的 市 場 經 濟 國 家 作 為 替 代 國 (surrogate country),以計算產品之正常價值。WTO 於《GATT 1994》附件一提到: 「應當承認,對來自全部貿易或實質上全部國內價格由國家控制或規定的國家的進口 產品,在…決定可比價格時,可能存在著特殊困難。在此情形下,進口締約方可能發 現,與這類國家的國內價格進行比較,不一定經常合適」,默認了會員國國內法的區 分。泇 此替代國作法本已普遍存在,加以中國的瓦斯價格由政府掌控,原油、汽油、柴 油、化學肥料及棉花等由國營事業進口,小麥、玉米、大豆、米、蔬菜油等也由政府 指導定價,且這些作法在中國加入 WTO 後持續存在,沰使中國能源及若干重要原料的 價格不完全由市場決定,因此《議定書》第十五條授權會員國於反傾銷調查中選用市 場經濟的替代國計算中國出口產品之正常價值。以替代國計算中國正常價值有其正當 性,但因調查國在替代國選擇上擁有完全的裁量權,有時流於武斷,使反傾銷容易成 立,反傾銷差額也提高。泹 然而中國加入 WTO 的談判首席代表龍永圖卻表示:過去各國自動把中國的生產者 當非市場經濟看待,中國出口產品遭到反傾銷調查時一律採取替代國價格計算正常價 值。加入 WTO 後,《議定書》第十五條卻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如果中國生產者能證 明自己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那麼就可以採用中國國內 的價格或成本來計算正常價值。泏顯然,從龍永圖的角度看,第十五條是把原來的「全 面否定」變成「否定推斷;但允許舉證,俾予肯定」,對中國出口而言是一種進步。 相對而言,的確進步了;但事實是:即使中國成為 WTO 會員,其他會員仍可背離 WTO的不歧視規範對中國區別待遇,且因此使中國出口產生不確定性。

二、「市場擾亂」條款-《議定書》第十六條

GATT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倘若由於未能預期之發展,且由於締約方在本協定 之下負擔義務(包括關稅減讓義務)之結果,致使某一產品進口至該締約方領域之增 加數量以及其增加之情況,造成該領域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者之嚴 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則該締約方就此產品,應有權在防止損害或救濟損害之 註 泇 《GATT 1994》附件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充條款。此一規定在 WTO《反傾銷協定》第二條第七款 再度獲得確認。

註 沰 T. B. Bhat, “Five Years of China in WTO-An Assessment,” ISID Working Paper, No.2007/06(April 2007), p. 9.

註 泹 Edwin Vermulst and Marius Bordalba, “Anti-Dumping and Safeguards in Foreign Markets: What to Do?” World Bank Paper, October 2001, p. 3.

註 泏 龔雯,「人民日報專訪龍永圖:給加入世貿 3 年打個高分」,人民日報(北京),2004 年 12 月 7 日,第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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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內,暫停全部或部分之義務,或撤回或修改其減讓」,此即 WTO 所允許的防衛措 施。GATT 此一條文亦稱逃脫(escape)條款,是指防衛措施為進口會員的產業爭取時 間,調整產業結構,以提高競爭力,可使產業逃脫因其他會員出口競爭強而遭淘汰的 困境。學者認為防衛措施有「為產業爭取調整時間,俾爭取各國支持 WTO 貿易自由化 政策」的效果。泩WTO並簽署《防衛協定》進一步規定防衛措施之實施細節。 防衛措施下,出口產品並未涉及任何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卻遭受進口國實施進口限 制,對出口國而言十分不公平,因此 GATT 不僅要求實施防衛措施的進口國對出口國 進行貿易補償,更提高實施的門檻。反傾銷及反補貼措施的實施要件為國內產業發生 實質損害,但防衛措施要國內產業損害達「嚴重」程度才可實施。泑又基於 WTO 不歧 視規範,採行提高關稅或限制數量的措施時,應不論進口來源國,一視同仁。炔 然 而 , 中 國 《 議 定 書 》 第 十 六 條 「 過 渡 時 期 特 定 產 品 防 衛 機 制 」(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 TPSSM)並未沿用 WTO 防衛措施的「嚴重損 害」高標準,而是採用「市場擾亂」的概念作為中國加入 WTO 後,過渡 12 年內對中 國出口啟動防衛機制的標準。

市場擾亂概念源於 1950 年代,美歐各國認為日本紡織品強大的出口競爭力對其市 場造成擾亂,炘紛紛採取「自動出口設限」(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VER)、「有秩序

行銷協定」(orderly market arrangements, OMA)等 GATT 架構外的「灰色地帶」措 施。炅 表 3 分列了 WTO《防衛協定》與《議定書》第十六條 TPSSM 的規定。由此對照 表可清楚瞭解(1)TPSSM 不僅降低實施防衛機制的門檻為實質損害,(2)且僅要求 進口增加為實質損害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不必是「主要」原因;(3)另因係針對中 國出口產品,違反了 WTO 不歧視規範;(4)不要求實施防衛措施的進口國對中國補 償,則違反了相互性規範;(5)《防衛協定》允許受影響的出口會員在防衛措施已實施 90 天卻未得到貿易補償時,得對實施措施之會員任意暫停實質均等之減讓或義務;中 國則在遭受防衛措施 2 年後才有報復權利。(6)更甚者,TPSSM 再度恢復 WTO 明文 禁止的灰色地帶措施;(7)且為受貿易轉移影響的第三國創造了,不必先證明其國內 產業遭受損害,即自動享有實施防衛措施權利的特例。這些特點顯示 TPSSM 嚴重違反 了 WTO「貿易救濟對貿易自由化之干擾應降至最低」的要求,且對中國產品的出口造 成極大的不利。

註 泩 John H. 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997), pp. 175~177. 註 泑 《WTO 防衛協定》第四條第一項 a 款:「嚴重損害係指一國內產業所受之重大全面性損害。」 註 炔 《WTO 防衛協定》第二條第二項:「實施防衛措施時,應不論其來源國。」

註 炘 羅昌發,國際貿易法(台北:元照,1999 年),頁 375~377。

註 炅 所謂「灰色」是因為 VER、OMA 等皆是數量限制,本為 GATT 所禁止,但因係由出口國對出口總量 自行設限,與 GATT 禁止進口國限制進口數量有所不同,而逍遙於 GATT 架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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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制-TPSSM」與 WTO「防衛措施」相關規定對 照表 WTO防衛措施 TPSSM 法源 《WTO防衛協定》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 實施對象 不論來源國之進口產品(2.2) 原產於中國之進口產品(16.1) 實施要件 產品進口之增加,無論在絕對或相對數量上, 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國內產業造成嚴 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且進口增加與嚴重 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2.1)。 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 產品的進口快速增加,無論是絕對或相對的, 是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 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 (16.4)。 實施方式 提高關稅、關稅配額、配額 提高關稅、關稅配額、配額 實施期間 不得超過4年(7.2) 包括臨時性措施、初始及延長期間,總計不得 超過8年(7.4)。 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16.6) 〔即:未規定最長期限〕。 灰色地帶 措施 會員不得尋求、採行或維持任何自動出口設限 、有秩序行銷協定或任何其他在出、進口方面 之類似措施(11.1.b)。 中國應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 (16.2)。 諮商與 貿易補償 實施防衛措施會員對受防衛措施影響之出口會 員的貿易造成不利影響,應諮商合意決定貿易 補償,俾維持雙方在GATT 1994下之減讓及其 他義務的實質均等水準(8.1)。 實施防衛措施會員無諮商義務,也無貿易補償 義務。 報復權利 防衛措施實施後90天內未得到合意貿易補償之 受影響出口會員對採行該防衛措施之會員,得 任意暫停實質均等之減讓或義務(8.2) 唯,因應進口量絕對增加而採行之防衛措施, 前3年不得行使暫停權利(8.3)。 因進口量絕對增加而採行之防衛措施期限超過 2年,中國有權暫停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 因進口絕對增加而採取之防衛措施期限超過3 年,中國才有權暫停減讓。(16.6) 貿易轉移至 第三國 進口國依據《防衛協定》,啟動防衛措施調查 。 如因中國或其他會員採取行動防止或抑制市場 擾亂,造成或威脅造成該產品進入其市場的重 大貿易轉移,該第三國會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 諮商。諮商通知後60天內未達成協議,該會員 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之進口 (16.8)。 落日期限 無 中國加入之日後12年終止(16.9)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WTO 防衛協定》及《中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相關條文。 然而,1960 至 1970 年代波蘭、羅馬尼亞、匈牙利等東歐共產國家加入 GATT 時 的議定書也都訂有類似的特別防衛機制。炓因為整個 GATT 規範架構的設計都基於市場 經濟的前提,炆允許非市場經濟國家成為 GATT 締約方必然產生市場經濟締約方在價格 上的不利,因此需要特別防衛機制條款來確保 GATT 締約方足以抵擋新加入的非市場

註 炓 Fabio Spadi, op. cit., p. 427.

註 炆 Michael J. Trebilcock and Robert Howse, The Regul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London: Routledge, 1995), pp. 4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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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締約方可能帶來的不利狀況。炄《議定書》第十六條的 TPSSM 機制是 WTO 會員 針對中國產品因涉及非市場因素可能擁有的價格競爭力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中國為了 加入 WTO,不得不同意。 GATT 歷史上,即使實施市場經濟的新締約方也曾因擁有極高的競爭力而被要求 在其議定書中加入特別防衛機制條款,日本的例子最為明顯。日本於 1955 年加入 GATT,但 33 個締約方中有 14 個畏於日本強大的競爭力而選擇排除與日本適用 GATT 法規。炑只有在日本與之簽訂雙邊協定,同意彼等擁有特殊防衛機制後,若干締約方才 終於與日本適用 GATT 規範。炖

三、「紡織品特殊防衛條款」-《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

二條

紡織品係 GATT 工業貨品貿易自由化的唯一例外。紡織品進出口的 GATT 締約方 基於上述避免市場擾亂的概念,先後於 1961 年簽訂《棉紡織國際貿易短期協定》、 1962 年簽訂《棉紡織國際貿易長期協定》,而後在 1974 年簽訂《紡織品國際貿易協 定》(通稱《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re Agreement, MFA);由訪織品進口國設定配 額,限制主要來自開發中國家的紡織品進口之年成長率。此種由限制年成長率所達到 的進口數量限制持續實施到烏拉圭回合簽訂《紡織品及成衣協定》(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ATC)才結束。ATC 要求會員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將 MFA 所實 施之進口配額分十年、四階段逐步消除(如表 4)。2005 年 1 月 1 日起全球紡織品及成 衣貿易全面回歸 WTO 自由化規範。 表 4 ATC 配額逐步消除機制 日期 紡織品及成衣貿易「不受配額限制」的累積比率 「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及成衣貿易,其配額增加比率 1995年1月1日 16% 16% 1998年1月1日 33% 25% 2002年1月1日 51% 27% 2005年1月1日 100% 完全融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中國加入 WTO 時,ATC 的配額取消進程即將進入第三階段,紡織品及成衣的出 口機會較 MFA 時代擴大許多。但《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二條卻重拾 MFA 的做法, 允許 WTO 會員國針對原產於中國的紡織品及成衣採取出口成長率的限制至 2008 年 12

註 炄 Harold K. Jacobson and Michel Oksenberg,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IMF, the World Bank and GATT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0), p. 90.

註 炑 GATT, Analytical Index: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Geneva: GATT, 1994), p. 957.

註 炖 “Negotiating Group on Safeguards: Work Already Undertaken in the GATT on Safeguards,” GATT, April 8, 1987, p. 2, http://www.worldtradelaw.net/history/ursafeguards/ursafeguard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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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可謂「紡織品特殊防衛條款」(Textiles-Specific Safeguard Clause, TSSC)。炂 該條款允許進口國在中國紡織品及成衣進口造成其市場擾亂時,要求與中國諮商,中 國應在收到諮商請求 15 天內對涉案產品的出口成長設限;如中國未採取行動,或諮商 未達成協議,進口國可逕執行同樣效果的進口限制。 表 5 「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TPSSM」與「紡織品特別防衛-TSSC」比較 TPSSM TSSC 法源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 《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二條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一條第二款 實施對象 原產於中國之進口產品(16.1) 《紡織品與成衣協定》所涵蓋的原產於中國 的紡織品和成衣產品 (242.a) 實施要件 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 產品的進口快速增加,無論是絕對或相對增 加,是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 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 重要原因(16.4) 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發 展- 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在該市場擾亂中 原產於中國產品所造成的作用(242.a) 實施方式 提高關稅、關稅配額、配額 配額 灰色地帶措施 中國應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 (16.2) 在收到磋商請求後,中國同意對提出磋商請 求會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製 成品的輸出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 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輸入該會員數 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準( 242.c) 期間 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16.6)〔未規定最長期限〕 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若至該年底不及3個月,可實施12個月(242.e) 諮商 實施防衛措施之會員無諮商義務 遭市場擾亂的會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 242.a);但中國在收到磋商請求後應即採取 行動(242.c),90天磋商期內未達成協議, 請求磋商會員可繼續實施限制(242.d) 貿易補償 無 無 報復權利 因進口量絕對增加而採行之防衛措施期限超 過2年,中國有權暫停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 因進口絕對增加而採取之防衛措施期限超過3 年,中國才有權暫停減讓(16.6) 中國無報復權利; 但特別防衛措施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 施,除非與中國另有議定(242.f);也不得根 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十六條的規定 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242.g) 落日期限 2014年12月10日 2008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中國加入議定書》第一條第二款、第十六條及《中國加入工作小組報告》第二百四十二 條。 表 5「TPSSM 與 TSSC 之對照」清晰顯示:TSSC 與 TPSSM 一樣針對中國出口產 品實施防衛措施,均違反 WTO 不歧視規範,只是 TSSC 針對紡織品和成衣產品,而

註 炂 “EU-China Textile Agreement June 10, 2005 Memo,” European Commission, June 12, 2005, http://trade.ec. europa.eu/doclib/docs/2005/june/tradoc_1237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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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SM 的實施對象則可以是任何中國出口產品;一樣不要求實施防衛措施的進口國給 予中國貿易補償,違反 WTO 相互性規範;一樣降低實施防衛措施之門檻,違反貿易救 濟應對貿易作最小干擾的原則。不同於 TPSSM 的是,TSSC 有諮商程序之規定;這看 似較 TPSSM 佳,但進口國諮商要求之提出只是給中國自行設限的機會,中國未採取行 動,進口國仍可執行進口限制,因此諮商形同通知。TSSC 甚至未賦予中國報復的權 力,因為實施 TSSC 防衛措施不得超過 1 年,且不得重新實施。

參、WTO 會員運用中國特殊條款的情形

上述三特殊條款分別授權 WTO 會員在中國加入後特定過渡時期內針對中國產品調 查或採行反傾銷及防衛措施時,運用「非市場經濟」、「市場干擾」等特別標準。對進 口國而言,三特殊條款是防衛中國產品假其強大競爭力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屏障;炚但 對中國出口生產者而言,三條款則造成極大的不確定性,幾乎使 WTO 所標舉「穩定且 可預期的國際貿易環境」對中國變得不可求。因此各國實際採行的情形及其對中國出 口究竟造成多大影響是吾人下一個關注焦點。以下依不同的進口救濟措施分段整理。

一、反傾銷調查-「非市場經濟」

《議定書》第十五條允許 WTO 會員以替代國的價格計算反傾銷調查案中國產品的 正常價格,且替代國不僅可以是印度、菲律賓、馬來西亞、巴西和阿根廷等市場經濟 開發中國家,炃甚至可以是新加坡等已開發國家。例如 1988 年歐盟選擇新加坡作為替 代國調查中國彩色電視機傾銷案,其反傾銷稅之高使中國彩電被阻於歐盟市場外達 15 年之久。牪

Chad P. Bown 運用 WTO 資料及世界銀行、美國 Brandeis University 共同建構的 「全球反傾銷資料庫」(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所提供的詳盡資料,針對中國產 品所遭受的反傾銷調查,整理出幾組極具分析價值的統計數據。狖統計資料所列 10 個

WTO 會員係啟動反傾銷調查和採行反傾銷措施(課徵反傾銷稅)最頻繁的,狋其中包

註 炚 Pitman B. Potter, “The Legal Implications of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hina Quarterly, Vol. 167 (September 2001), p. 596.

註 炃 李曉峰、冷莎,「1995-2006 年美國對中國反傾銷的實證分析」,財貿研究(安徽),第 6 期(2007 年 11 月),頁 73。

註 牪 杜曉郁,「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理性分析」,國際經貿探索(廣州),第 21 卷第 4 期(2005 年 4 月),頁 42。

註 狖 Chad P. Bown, “China’s WTO Entry: Antidumping, Safeguard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Robert Feenstra and Shang-jin Wei eds., China’s Growing Role in World Trade(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loth copy forthcoming February 2010), currently available at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Book on the Web, pp. 1~64, http://www.nber.org/books_in_progress/china07/bown12-6-08.pdf.

註 狋 此 10 國所啟動的反傾銷案件約佔 WTO 反傾銷案件的 80%。4 個已開發國家早在 1980 年代即頻繁採取 反傾銷措施;6 個開發中國家則始自 1980 年代末期或 1990 年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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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4 個已開發會員-美國、歐盟、澳洲和加拿大,及 6 個開發中會員-阿根廷、巴 西、印度、墨西哥、南非和土耳其。統計數據自 1995 年 WTO 成立開始,至 2004 年底 止。中國於 2001 年底加入 WTO,因此以 1995-2001 年為早期,2002-2004 年為晚期; 因為早期總計 7 年,晚期僅 3 年,兩期時間長度差距大,因此早晚期比較時比率的變 化比絕對數據的變化更具統計意義。 表 6 各國對中國反傾銷調查暨中國佔該國進口比率 早期(1995-2001) 晚期(2002-2004) 反傾銷調查國 反傾銷調查件數 (比率)/排名 進口比率 (排名) 反傾銷調查件數 (比率)/排名 進口比率 (排名) 美國 31(0.13)/1 0.08(5) 25(0.26)/1 0.13(3) 歐盟 36(0.14)/1 0.06(4) 16(0.28)/1 0.10(2) 澳洲 13(0.10)/3 0.07(4) 4(0.16)/3 0.11(4) 加拿大 10(0.11)/3 0.03(5) 7(0.26)/1 0.06(3) 阿根廷 32(0.21)/1 0.04(5) 6(0.22)/1 0.05(4) 巴西* 15(0.16)/1 0.02(7) 9(0.28)/1 0.05(4) 印度 41(0.18)/1 0.03(9) 25(0.20)/1 0.05(4) 墨西哥* 6(0.13)/2 0.02(6) 6(0.25)/1 0.06(3) 南非 15(0.11)/3 0.04(5) 5(0.28)/1 0.07(4) 土耳其 9(0.29)/1 0.02(8) 35(0.52)/1 0.04(5) 說明:*巴西與墨西哥晚期數據僅至 2003 年。 資料來源:Chad P. Bown, op. cit., tables 2-3.

表 6 比較中國遭反傾銷調查之比率(中國受調查案佔調查國總反傾銷調查案之比 率)及中國在這 10 個會員所佔的進口比率(自中國進口佔該國總進口的比率)。不論 早晚期,中國受反傾銷調查比率都比進口比率高;例如中國早期佔美國進口比率為 8%,但受反傾銷調查之比率卻為 13%;晚期進口比率升為 13%,但遭反傾銷比率亦升 為 26%。在已開發國家,中國受反傾銷調查比率約為進口比率的 2 倍,但在開發中國 家可高達 5 倍、8 倍、甚至 14 倍(土耳其)。 另一個明顯的特點是中國雖非這 10 會員的最大進口國,但在早期中國產品為其中 5 國反傾銷調查排名第一的對象;晚期,則除澳洲外,其餘 9 國皆然。可見即使加入 WTO 後,中國產品出口仍面對嚴峻的反傾銷挑戰,《議定書》第十五條所允許的比價 辦法顯為一主因。 因為各國產品在外國市場的競爭非常激烈,價格相差有限,而反傾銷調查係以進 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的產品為對象,所以進口國啟動反傾銷調查時,調查對象經常為 多國的多個生產者。當某國產品成為唯一受調查對象,表示該國產品被視為對進口國 同類產業特別具有威脅性。表 7 呈現的是反傾銷調查案中某國產品為唯一受調查對象 的件數與比率。除在南非外,中國在其餘 9 國,不論早、晚期被單挑的比率都高,且 比其他國家被單挑比率高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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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反傾銷調查案中該國產品為「唯一受調查對象」之件數與比率 早期(1995-2001) 晚期(2002-2004) 反傾銷調查國 中國 件數(比率) 件數(比率) 其他國家* 件數(比率) 中國 件數(比率) 其他國家* 美國 13(0.42) 34(0.16) 13(0.52) 16(0.23) 歐盟 16(0.44) 32(0.15) 10(0.63) 10(0.24) 澳洲 7(0.54) 32(0.28) 2(0.50) 7(0.33) 加拿大 5(0.50) 15(0.19) 3(0.43) 1(0.05) 阿根廷 22(0.69) 46(0.39) 6(1.00) 5(0.24) 巴西** 14(0.93) 19(0.24) 8(0.89) 7(0.30) 印度 24(0.59) 20(0.10) 12(0.48) 9(0.09) 墨西哥** 5(0.83) 27(0.68) 6(1.00) 11(0.61) 南非 2(0.13) 30(0.25) 1(0.20) 8(0.62) 土耳其 6(0.67) 2(0.09) 27(0.77) 2(0.06) 說明:1. *「其他國家」係指中國以外的所有受調查國。 2. ** 巴西與墨西哥晚期數據僅至 2003 年。

資料來源:中國數據來自 Chad P. Bown, op. cit., tables 2-3;其他國家數據則係由本文作者根據 Bown 表 2-3 的數 據計算所得到。 表 8 比較中國與其他遭反傾銷調查國家,其終裁確定,被課徵反傾銷稅,佔反傾 銷調查的比率。除早期在歐盟、澳洲、加拿大,中國案件終裁確定比率比他國案件稍 低外,早期在其他 7 國以及晚期在所有國家,中國案件終裁確定的比率都比其他受調 查國家高。即使許多調查國晚期的終裁確定率比早期低,但中國在美國及歐盟的終裁 確定率不降反升,是其他受調查國的 2 倍;在歐盟的比率更高達 94%。墨西哥的終裁 確定一直維持高比率,晚期中國案件的終裁確定率更達 100%。 表 8 各國採行反傾銷措施佔反傾銷調查案比率 早期(1995-2001) 晚期(2002-2004) 反傾銷措施國 中國 其他國家* 中國 其他國家* 美國 0.68 0.51 0.76 0.33 歐盟 0.53 0.62 0.94 0.48 澳洲 0.15 0.31 0.75 0.57 加拿大 0.60 0.61 0.71 0.55 阿根廷 0.88 0.66 0.83 0.80 巴西** 0.80 0.54 0.67 0.56 印度 0.93 0.83 0.88 0.65 墨西哥** 0.79 0.72 1.00 0.77 南非 0.87 0.66 0.20 0.31 土耳其 0.89 0.78 0.91 0.83 說明:1. *「其他國家」係指中國以外的所有受調查國。 2. **巴西與墨西哥晚期數據僅至 2003 年。

資料來源:Thomas J. Prusa, “Comment on [Chad P. Bown, “China’s WTO Entry: Antidumping, Safeguard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in Robert Feenstra and Shang-jin Wei eds., China’s Growing Role in World Trad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loth copy forthcoming February 2010), currently available at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Book on the Web, pp. 1~9, http://www.nber.org/books_in_progress/ china07/ prusa7-29-08com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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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統計美國、歐盟、加拿大反傾銷措施中傾銷差額(即反傾銷稅率)之平均 數。中國受課反傾銷稅率明顯比其他國家高許多;這情形在美國尤其嚴重,早期為其 他國家的 2 倍,晚期為其他國家的 4 倍多,達 148.38%。 表 9 平均傾銷差額比較(%) 早期(1995-2001) 晚期(2002-2004) 反傾銷措施執行國 中國 其他國家* 中國 其他國家* 美國 131.77 68.62 148.38 36.10 歐盟 59.52 40.80 61.99 23.59 加拿大 45.17 35.76 49.96 76.18 說明:*「其他國家」係指中國以外的所有被課徵反傾銷稅的國家。 資料來源:Chad P. Bown, op. cit., table 2.

本文進一步整理 Bown 未計算的美國 2005 至 2008 年反傾銷調查案數據。由表 10 可見中國產品在美國反傾銷調查案中的涉案比率自 2004 年以後一路升高。2005 年中 國產品涉案比率為 50%,比 2002-2004 平均值 26%高許多;2006 至 2008 年美國反傾銷 調查案每年更僅 1 案未涉及中國產品。除 2005 年外,中國產品遭單挑的情形也維持高 比率。 表 10 美國反傾銷調查案中中國產品涉案比率 2005-2008 年度 美國反傾銷調查 總數 中國產品涉案 件數(比率) 中國為唯一受調查對象 件數(比率) 2002-2004 96 25(0.26) 13(0.52) 2005 8 4(0.50) 1(0.25) 2006 4 3(0.75) 2(0.67) 2007 13 12(0.92) 5(0.42) 2008 11 10(0.91) 6(0.60)

資料來源:2002-2004 資料引自 Chad P. Bown, op. cit., table 2;2005-2008 整理自“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Initiated After January 1, 2000,” Import Administration,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ccess on September 28, 2009, http://ia.ita.doc.gov/stats/inv-initiations-2000-current.html.

由上述統計數據可以整理出各國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的幾個特性:(1)中國產品成 為各國反傾銷調查的主要目標。根據 WTO 反傾銷數據,1995 年以來連續 14 年,中國 都名列受調查第一名;且遙遙領先第二的南韓。狘而且中國產品遭反傾銷調查案件佔各 國總反傾銷調查案的比率是中國在各國所佔進口比率的數倍。(2)中國產品受反傾銷 調查,最終遭執行反傾銷措施的比例也偏高;(3)中國產品遭課的反傾銷稅率倍數於 其他國家;(4)不僅已開發國家對中國啟動反傾銷調查,開發中國家的調查案也甚 多,而且日益增加。這些現象固然與中國出口快速成長有關,與《議定書》第十五條

註 狘 “Anti-dumping Gateway,” WTO, access on November 17, 200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 adp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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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更 有密 切關係。因替 代國價格 未必 能反 映中國的比較優勢 (comparative advantage),使以替代國價格計算的中國產品正常價格偏高,終裁肯定 的比率自然偏高,而由傾銷差額決定的反傾銷稅率更較其他國家高出許多。 中國政府因此由商務部主導,積極與各國談判、遊說。自 2004 年 4 月 14 日紐西 蘭率先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狉截至 2008 年 2 月底,已有 77 個國家作此承認。 狜77國中包含上述反傾銷最頻繁 10 國中的澳洲(2005 年 4 月 18 日)、狒阿根廷(2004 年 11 月 17 日)、狔巴西(2004 年 11 月 12 日)、狚南非(2004 年 6 月 29 日),狌這 4 國 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案件可望減少。然而反傾銷最頻繁的美國、歐盟、印度仍未 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不僅美國及歐盟國內法對市場經濟地位各有甚高的評量標 準,且因中國以彼等為兩大出口市場,作者分析美歐政府在國內產業尋求進口救濟的 壓力下,於《議定書》第十五條效期截止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機率並不大。

二、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制-TPSSM

如前所述,防衛措施實施的對象並未涉及任何不公平的貿易行為,防衛措施之調 查及採行因此要極為慎重,其頻率也因而遠比反傾銷措施低。2002 年至 2008 年上半 年,全球反傾銷調查案分別有 214、220、152、132、137、107、54 起,狑而防衛措施 調查案則只有 34、15、14、7、13、8、5 起。玤 至於針對中國產品進口的 TPSSM,各國啟動的門檻固然降低了-只要進口快速增 加,並且是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損害的一個重要原因即可,但觀察表 11 所列 2002 至 2008年 WTO 會員對中國產品所進行的 21 起 TPSSM 防衛措施調查案(與全球防衛措 施-Global Safeguard 的統計完全區隔)暨其最終決定,可以發現(1)美國發動最多 調查案,計 7 起;2 起不成立,另 5 起成立但總統決定對其中 4 起不採行防衛措施; 加拿大的 1 件也是成立但不採行措施;(2)2005 年以後開發中國家變成啟動中國 註 狉 王中美,「對華反傾銷的歷史演變與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世界經濟研究(上海),第 9 期 (2008 年 10 月),頁 14;「外貿領域重大突破 新西蘭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WTO 法治論壇, 2004年 4 月 16 日,http://www.wtolaw.gov.cn/display/displayinfo.asp?iid=200404161522587614。 註 狜 張毅,「已有 77 個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新華網,2008 年 2 月 28 日,http://news.xinhuanet. com/newscenter/2008-02/28/content_7689532.htm。 註 狒 陳光,「澳大利亞決定正式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中國公關網,2007 年 3 月 23 日,http://www.chinapr. com.cn/News/netnews/6334.shtml。 註 狔 吳綺敏、范劍青,「阿根廷政府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人民日報(北京),2004 年 11 月 19 日, 第 1 版。 註 狚 「中巴兩國簽署備忘錄 巴西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中國新聞網,2004 年 11 月 21 日,http://www. jxnews.com.cn/oldnews/n1110/ca758673.htm。 註 狌 陳銘,「吳定保南非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國際金融報(北京),2004 年 6 月 30 日,第 2 版。 註 狑 “Anti-dumping Gateway,” op. cit.

註 玤 “Safeguard Measures,” WTO, access on November 17, 200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afeg_e/ safeg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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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SSM 調查的主體;(3)調查並且採行防衛措施的都是開發中國家;而且(4)哥倫 比亞及厄瓜多都對中國紡織品採行了 TPSSM(而非 TSSC)防衛措施;哥倫比亞尤其 頻繁。此當係因為 TPSSM 提供較長時間的救濟-針對中國紡織品進口的 TSSC 防衛條 款只能執行 1 年,且不得重新實施。 表 11 WTO 會員國對中國產品進行 TPSSM 防衛措施調查暨其措施 2002-2009 調查國 產品 年度 調查結果/最終決定 1 美國 軸架制動器 2002 案件成立,但不採取措施 2 美國 鋼絲衣架 2002 案件成立,但不採取措施 3 祕魯 紡織品和衣服 2003 採行防衛措施-提高關稅 4 美國 煞車鼓煞車盤 2003 案件不成立(進口未大量增加、未造成損害) 5 美國 可鍛性鑄鐵供水管件 2003 案件成立,但不採取措施 6 波蘭 鞋製品 2004 尚未裁定 7 美國 非封閉內置彈簧部件 2004 案件不成立(未構成市場擾亂) 8 加拿大 烤肉器具 2005 案件成立,但不採取措施 9 哥倫比亞 特定紡織品 2005 採行防衛措施-從價稅 10 哥倫比亞 長襪和絲襪 2005 採行防衛措施-從價稅 11 哥倫比亞 紡織品 2005 初裁防衛措施-從價稅(尚未終裁) 12 美國 環狀焊接非合金鋼管 2005 案件成立,但不採取措施 13 印度 工業用縫紉機針 2005 尚未裁定(2002年舊案重提) 14 哥倫比亞 紡織品 2006 暫時結案 15 厄瓜多 紡織品 2006 尚未裁定 16 厄瓜多 家用水龍頭、旋塞、閥門 2006 尚未裁定 17 土耳其 板狀玻璃 2006 採行防衛措施-數量限制 18 土耳其 聚氯乙烯(PVC) 2006 採行防衛措施-提高關稅 19 土耳其 磁磚 2006 採行防衛措施-提高關稅 20 台灣 毛巾 2006 暫時結案(另徵收反傾銷稅) 21 厄瓜多 瓷用品 2008 尚未裁定 22 印度 扁軋鋁製品和鋁箔 2009 採行防衛措施-提高關稅 23 印度 純堿 2009 尚未裁定 24 印度 尼龍簾子布 2009 尚未裁定 25 印度 汽車前軸、轉向節和曲軸 2009 採行防衛措施-提高關稅 26 印度 轎車輪胎 2009 尚未裁定 27 美國 轎車和輕小型卡客車輪胎 2009 採行防衛措施-從價稅 資料來源:同註玤。

加拿大案:“Market Disruption Safeguard Inquiry into Barbeque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cess on October 5, 2009, http://www.citt-tcce.gc.ca/doc/english/ safeguar/marinq/finalrep/cs2f001_e.pdf.

美國和加拿大在多起防衛措施案件成立後決定不採行措施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現 象。表 12 詳列了 4 起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及 1 起由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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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行防衛措施,但分別遭到美國總統和加拿大財政部長與國際貿易部長否決的理 由。 表 12 美國暨加拿大對中國 TPSSM 防衛措施調查成立但不採取措施案例 產品 展開日期 調查 初裁日期 USITC 美國總統最終決定 軸架 制動器 2002.08.21 2002.11.07 2003.1.7經全面考量各種因素,本案並不符合國家經 濟利益,特別是對美國經濟負面影響將超過其利益。 此外,以配額限制中國是類產品恐只會提升自他國之 進口量,且USITC亦證實限制將導致下游業者與消費 者的負擔,故否決此案。 鋼絲衣架 2002.12.02 2003.02.18 2003.4.25經全面考量各種因素,本案並不符合國家經 濟利益。美國產品市佔率仍達85%,課附加稅恐損及 美國洗衣業者,決定否決此案。 可鍛性鑄鐵 供水管件 2003.09.05 2003.12.24 2004.3.4若限制中國是類產品,印尼、巴西、南韓、 墨西哥等進口市佔率頗高的產品,將彌補中國產品缺 口。USITC預估採行後的第1年即會造成2300至3700 萬美元的國內福利損失,故否決此案。 環狀 焊接鋼管 2005.08.02 2005.10.03 2005.12.30經全面考量各種因素,本案並不符合國家 經濟利益。且依據USITC資料,美國進口鋼管來自50 個以上國家,且對其中8國之鋼管產品已課徵反傾銷 稅,單獨限制中國鋼管進口,效果有限。此外, USITC的配額與關稅配額建議將使消費者多付出4-5倍 的代價,遠高於生產業者所獲利益,決定否決此案。 產品 調查 展開日期 CITT 初裁日期 加拿大財政部長與國際貿易部長 最終決定 烤肉器具 2005.07.11 2005.10.11 2006.5.29兩部長共同宣布不執行國際貿易法庭(CITT) 建議之防衛措施。認定防衛措施不會為國內生產者提 供具競爭性的長期解決,並可能損害加國零售商和消 費者利益。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資 料 整 理 自 “US-China Trade: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Restricted Imports under the China Safeguard,”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September 2005, pp.1~26, http://www.gao.gov/new. items/d051056.pdf;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White House, April 13, 2009, http://www.whitehouse. gov。加拿大資料整理自“Market Disruption Safeguard Inquiry into Barbeque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p. cit.

執行防衛措施的美國國內法-421 法案規定美國總統對於是否採行防衛措施擁有 最終決定權,總統應考量防衛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玡加拿大亦賦予財政部

長與國際貿易部長同樣的權責。表 13 所列否決理由大要有四:(1)國內福利損失,不 符合國家經濟利益;(2)將增加下游業者和消費者的負擔;(3)單獨限制中國產品進

註 玡 421 法案之法源及原文如下:19 U.S.C.§2451(1). Section 421: “the President shall provide import relief…unless the President determines that provision of such relief is no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US-China Trade: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Restricted Imports under the China Safeguard,” op. cit., pp.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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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效果有限;(4)不能為國內生產者提供具競爭性的長期解決方案。 根據國際貿易理論,任何關稅或數量限制的實施本就會造成價格提高、國內總消 費減少的「消費面(包含下游業者)扭曲的損失」和效率不佳的國內生產取代較有效 率的國外進口的「生產面扭曲的損失」,導致國內整體福利降低的絕對損失。玭因此 (1)、(2)是防衛措施必然要付出的代價;防衛案遭否決,可見該等產業長期不具競 爭力,不值得整體為之付出代價。(3)則因 TPSSM 針對中國,單獨限制中國產品進 口,徒使其他外國供應者趁虛而入,無法發揮不歧視的全球防衛措施所能提供國內生 產者的暫時性保護作用。正因為防衛措施本就是暫時性措施,僅為國內生產者爭取喘 息的時間,防衛措施期間應積極進行產業調整,才能提高國內生產者的競爭力,成為 具競爭性的長期解決方案。因此以第(4)理由否決的案件,必然是因為該產業無法在 調整後長期保有競爭力。 分析顯示 TPSSM 對實施國而言成本確定,效益卻不可期,加上 TPSSM 措施的針 對性,更加敏感,因此美加對多數 TPSSM 案不採取措施。但對開發中國家而言,因其 產業結構與中國較為相近,且政治敏感度相對較低,因此 TPSSM 成為一個更便捷的進 口救濟措施。

三、紡織品特別防衛條款-TSSC

如前述,中國於 2001 年底加入 WTO 時,ATC 的配額取消進程即將進入第三階 段,MFA 51%的配額即將取消,仍受配額限制的 49%也提高了 27%的配額量,2005 年 初更將全面取消配額。 中國加入 WTO 後充分利用了此一良機。2005 年全球紡織品出口較 2004 年增加了 75.9億美元,中國出口成長即達 76.2 億美元,佔當年全球出口成長的 100.5%,遙遙領 先第 2 名巴基斯坦的 12.7%。全球 2005 年成衣出口較 2004 年增加了 165 億美元,中 國的出口增加 123 億美元,佔全球出口成長的 74.6%,也遙遙領先第 2 名印度的 10.1%,玦是 ATC 消除配額的最大受益者。 美國與歐盟是中國兩大出口市場。由表 13 及表 14 可見中國加入 WTO 後在美國的 紡織品及成衣市場佔有率年年提高。紡織品由 2001 年的 6.3%成長到 2005 年的 13.1%,成衣更由 2001 年的 11.9%成長到 2005 年的 25.7%,都是兩倍以上的成長。 註 玭 劉碧珍、陳添枝、翁永和,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台北:雙葉書廊,2005 年),頁 182~199。 註 玦 Michael F. Martin, “U.S. Clothing and Textile Trade with China and the World: Trends since the En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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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美國紡織品進口前五大供應國暨其市佔率 2001-2006(%) 年度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2001 加拿大 (17.0) 墨西哥 (8.8) 韓國 (8.6) 中國 (6.3) 義大利 (5.9) 2002 加拿大 (16.0) (8.9) 墨西哥 (8.6) 韓國 (7.8) 中國 (6.0) 印度 2003 加拿大 (15.9) (9.0) 中國 (8.3) 韓國 (8.2) 墨西哥 (6.5) 印度 2004 加拿大 (15.1) (9.7) 中國 (8.0) 墨西哥 (8.0) 韓國 (6.8) 印度 2005 加拿大 (14.4) 中國 (13.1) 墨西哥 (8.0) 韓國 (7.9) 印度 (7.1) 2006 中國 (14.9) 加拿大 (13.6) 印度 (8.0) 韓國 (7.6) 墨西哥 (7.4)

資料來源:Michael F. Martin, op. cit., pp. 17~18.

美 國 職 司 紡 織 品 進 口 的 跨 部 會 「 紡 織 品 協 定 執 行 委 員 會 ( Committe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xtile Agreements, CITA)」於 2003 年 5 月 21 日,基於 TSSC 頒布 「關於受理民眾對中國進口紡織品及成衣實施防衛措施申請之程序(Procedures for Considering Requests from the Public for Textile and Apparel Safeguard Actions on Imports from China)」。面對中國紡織品及成衣進口的快速增加,CITA 在 2003 年就向中國提出 3 次諮商要求,並隨即根據 TSSC 採行防衛措施;2004 年僅要求諮商 1 次,但啟動 12 案的調查;2005 年要求諮商 3 次,但調查高達 29 案。玢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則於 2005 年 MFA 配額完全取消後才於 4 月 6 日頒布 TSSC 使用綱領, 設立「啟動市場擾亂調查的警戒水準」,並隨即於 4 月 24 日啟動 9 項中國紡織品之調 查,而於 5 月 17 日針對其中 2 項,T 恤及亞麻紗,要求與中國諮商,且於 5 月 23 日 採行防衛措施。玠 美歐陸續啟動 TSSC 防衛措施,可預見中國紡織品及成衣之出口在 2008 年底 TSSC 失效前,將隨時面臨出口限制,充滿不確定性。中國乃積極與歐盟進行談判,並 旋即於 2005 年 6 月 10 日達成協議,雙方簽定《歐中紡織品協定》(EU-China Textile Agreement)。玬如表 15 所顯示,歐盟在此協定中得以對 TSSC 下已設限的 2 項產品持 續其配額限制(否則,TSSC 是禁止重新實施的),並增加對其他 8 項產品之設限;中 國則獲得了之後 3 年可預期的對歐盟出口機會,況且 10 項產品雖受限,但所獲許成長 率仍較 TSSC 額度高,可謂中國在 TSSC 不利的前提下,爭取與歐盟雙贏的做法。

註 玢 “China Textile Safeguard,” Offic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access on January 20, 2009, http://web.ita.doc. gov/tacgi/eamain.nsf/d511529a12d016de852573930057380b/5895f5d4f2548742852573940056c015?OpenDo cument.

註 玠 “EU-China Textile Agreement June 10, 2005 Memo,” op. cit., p. 4. 註 玬 Ibid.

(21)

表 14 美國成衣進口前五大供應國暨其市佔率 2001-2006(%) 年度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2001 墨西哥 (13.8) 中國 (11.9) 香港 (6.7) 多明尼加 (3.8) 宏都拉斯 (3.6) 2002 中國 (13.0) 墨西哥 (13.0) 香港 (6.2) 印度 (4.0) 宏都拉斯 (4.0) 2003 中國 (15.6) (11.2) 墨西哥 (5.4) 香港 (4.0) 印度 宏都拉斯 (3.7) 2004 中國 (18.1) (10.1) 墨西哥 (5.3) 香港 (4.2) 印度 宏都拉斯 (3.7) 2005 中國 (25.7) 墨西哥 (8.7) 印度 (5.1) 香港 (4.5) 印尼 (3.7) 2006 中國 (29.1) 墨西哥 (7.4) 印度 (5.3) 印尼 (4.4) 孟加拉 (3.5)

資料來源:Michael F. Martin, op. cit., p.15.

表 15 歐盟暨美國與中國簽訂之紡織品協定 《歐中紡織品協定》 《美中關於紡織品諒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2005.6.10 2005.11.8 有效期間 2005.6.11-2007.12.13 2006.1.1-2008.12.31 受限產品範圍 中國10項產品:棉布、T恤、套頭衫、褲子、 女式襯衫、床單、女連衣裙、胸罩、桌布、 亞麻紗 中國21項(計34個類別)產品:縫紉線/精 梳棉紗、針織布、特種布、襪子(含嬰兒襪) 、棉針織衫、男梭織衫、毛衣、棉褲、胸罩 、內衣、泳衣、毛巾、窗簾、毛質男套裝、 毛質男褲、聚酯長纖布、其他長纖布、玻璃 纖維布、人纖針織衫、人纖褲類及絲麻質褲 類 成長率及基數 3項成長率設在8%,4項10%,另3項12.5% (皆以配額取消後2至3個月的貿易水準為基 數);成長率8%的3項在2006年調整為10%。 2006年的成長率為10-15%,(基數是2005年 美國自中國的實際進口量);2007、2008年成 長率分別12.5-16%及15-17%(基數均為上一 年度全年的協議量)。 特別防衛措施 之使用 歐盟承諾對於上述10項之外的產品,以及在2008年,都將克制使用其在《小組報告》第 二百四十二條的權利。 美國將不會對2002年1月1日以前回歸GATT 機制的紡織品及成衣類別,以及上述21項產 品,要求與中國諮商。 美國將節制使用其在《小組報告》第二百四 十二條的權利。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歐中紡織品協定》及《美中關於紡織品諒解備忘錄》。 中國因此也向美國表達簽訂類似協議的意願。雙方於 2005 年 11 月 8 日簽定《美 中關於紡織品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rade in Textile and Apparel)。玝如表 15,設限產品 21 項,比歐盟多許多;但允許成長率則較歐盟

註 玝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rade in Textile and Apparel,” U.S. Representative Trade, November 8, 2005, http://www.ustr.gov/assets/World_Regions/North_Asia/China/asset_upload_file91_8344.pdf.

(22)

高。最重要的是,歐盟及美國都同意在雙邊協定執行下,節制對中國使用 TSSC 的權 利,因而大幅降低中國紡織品及成衣對歐美出口的不確定性。 表 16 所列中國紡織品及成衣出口在美國之配額使用情形顯示:2005 年中國在美 國 TSSC 措施限制下,產品輸美時幾乎都把配額用盡;但 2006 年依中美雙邊協議所獲 得的配額卻多未充分使用,21 項中只有 4 項使用了配額的 80%以上,甚至有 1 項的配 額使用率不及 4%。某些分析指稱 ATC 消除配額的作用在 2005 年就已充分發揮;瓝亦 即,美、歐與中國協議的配額,其限制作用是有限的。由先前的表 13 及 14 亦可見, 儘管有 2005 年底《美中關於紡織品諒解備忘錄》之成長率限制,2006 年中國在美國 的進口佔有率仍持續提升,在紡織品及成衣皆晉升為美國第一大進口國。 表 16 中國紡織品及成衣出口在美國之配額使用率,2005、2006 配額使用率 類別 2005 2006 縫紉線及精梳棉紗 72.0 38.6 針織布 55.1 特種布 31.0 襪類(含嬰兒襪)(332/432/632-T)* 100.0 81.1 襪類(含嬰兒襪)(332/432/632-B)* 82.4 棉針織衫 100.0 83.1 男梭織衫 100.0 66.0 棉褲 100.0 86.2 胸罩級束腹 71.5 75.0 內衣 100.0 71.6 泳衣 65.5 毛巾 63.5 毛質男套裝 70.2 毛質男褲 58.6 聚酯長纖布 29.6 其他長纖布 100.0 15.8 玻璃纖維布 41.0 人纖針織衫 100.0 80.8 毛衣 60.7 人纖褲類及絲麻質褲類 100.0 79.9 遮陽棚及百葉窗 3.8 混絲及植物纖維褲 72.8 說明:襪類(332/432/632)在 2005 年 TSSC 配額中並未區分 332/432/632-T 或 332/432/632-B。在《美中關於紡 織品諒解備忘錄》21 項配額亦僅算其中 1 項。

資料來源:Michael F. Martin, op. cit., pp. 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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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C 已於 2008 年底效期截止,中國紡織品及成衣不再面對歧視性的 TSSC 防衛 措施或進口成長率的限制,中國可望完全發揮其生產比較優勢。但依據上述哥倫比亞 對中國紡織品採行 TPSSM 防衛措施的例子,中國紡織品及成衣仍可能在 2013 年底前 遭遇較低實施門檻的 TPSSM 防衛措施;此類情形在開發中國家尤然。

肆、加入 WTO 後的中國出口表現及會員權利

行使

加入 WTO 後,中國整體的出口表現如何?對於其他會員援引中國加入特殊條款的 適法性有所疑義時,中國是否行使其會員權利,加以抗衡?吾人必須對此深究,方能 對中國加入 WTO 特殊條款的實際影響有全面性的理解。

一、加入 WTO 後的中國出口成長

加入 WTO 對中國最大的意義是中國貿易及貿易法規與世界的接軌。為符合 WTO 規範,中國在加入 WTO 前後修訂或廢止了數千法規,瓨使中國貿易體制逐漸法制化, 貿易環境變得較為透明。中國貿易法制的 WTO 化及中國生產要素的價格競爭力使各國 資金迅速湧入中國。如表 17 顯示,中國 2001 年獲得的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比前十年的年平均高了 55.7%,且 2002 年仍成長 12.5%;隨後各年 FDI 均持續成長,2004、2005 年成長率更高達 13.3%及 19.4%。2008 年全球遽遭金融 及經濟危機,世界 FDI 總額降低 14.2%,但流入中國的 FDI 卻成長 29.7%,甿這與中國 國內市場快速成長,成為 FDI 投資對象有重要關連;其中服務業更是 FDI 重要的新標 的,因為中國加入 WTO 承諾中金融、傳媒、旅遊、批發零售及倉儲運輸等服務業 3 至 註 瓨 「龍永圖再說市場經濟地位」,新華網,2004 年 11 月 30 日,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 xinhuanet.com/fortune/2004-11/30/content_2276114_1.htm。 註 甿 根據中國商務部「中國投資指南」網站 2009 年 1 月 22 日所公布的統計資料,2008 年中國實際使用 FDI 的比率雖仍呈現 21.6%的成長,但全年批准的 FDI 已發生 27.4%的負成長,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2001 至 2008 各年「1-12 月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情況表」,中國投資指南,2009 年 1 月 22 日,http://www.fdi.gov.cn/pub/FDI/wztj/wstztj/default.htm。此應與中國於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勞動合同法》有關,該法加強保障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工作時間、條件等;中 國 政 府 並 同 時 修 改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 出 口 退 稅 政 策 、 採 取 土 地 從 嚴 政 策 等 新 措 施 , 因而使外資在中國 經營的成本快速且大幅地增高,包括台商在內投資沿海省分勞力密集產業的 FDI 紛紛轉往成本相對低 的越南、印度等國,參見“Union of the State; China’s New Labour Law,” The Economist, Vol. 385, No. 8558(December 8, 2007), pp. 49~50;曹榮湘,「印度投資吸引力首次超過中國 新勞動合同法是重要 原因」,環球財經網,2008 年 1 月 31 日,http://business.sohu.com/20080131/n254995299.shtml;財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 台 商 經 營 與 活 動 」 , 兩 岸 經 貿 月 刊 , 第 201 期 ( 2008 年 9 月 ) , http://www.seftb.org/mhypage.exe?HYPAGE=/03/03_content_01.asp&weekid=115&idx=8。

(24)

5年的過渡時期分別屆滿,開始實施。畀 表 17 外國直接投資流向中國的情形 (單位:百萬美元,%) 1990-2000 年平均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世界總額 490196 817574 716128 632599 648146 973329 1461074 1978838 1697353 中國 30104 46878 52743 53505 60630 72406 72715 83521 108312 年成長率 55.7 12.5 1.4 13.3 19.4 0.4 14.9 29.7

資料來源:2001 年資料得自於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4,2002-2004 年資料得自於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1990-2000 及 2005-2008 年 資 料 得 自 於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9.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access on January 20, 2009, http://www.unctad.org/wir. 在中國內需市場及服務業快速成長以前,FDI 進入中國多以製造出口為導向,此 一投資方向更加擴大了中國的出口,表 18 顯示外資企業在中國整體出口及高新技術產 品出口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中國加入 WTO 時 FDI 對中國整體出口的貢獻已達 50%,加入 WTO 後此一比重持續升高,2005 至 2007 年達 58%至 59%。但隨著 FDI 對 中國國內市場及服務業的重視,FDI 在製造業出口上的比重自 2007 年起逐漸降低。此 外,FDI 對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貢獻更值得注意,此一比率在 2005 年時已高達 88%。 表 18 外資企業佔中國整體出口及高新技術產品出口比重(%)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整體出口 50.1 52.2 55.5 57.4 58.5 58.9 57.8 55.3 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82.2 81.8 87.3 88.0 88.1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1 至 2008 各年「1-12 月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情況表」,前引文。 由上述多項數據可見 FDI 不但帶動中國出口效應,更因增加高新技術產品之製造 及出口,提升了中國產業結構及出口結構,甾提高了中國出口產品在品質上的競爭力, 進而有助中國減緩與突破加入 WTO 特殊條款的負面衝擊。2008 年元月起實施的《勞 動合同法》等政策固然因提升工資及企業經營成本而使部分 FDI 轉往他國,但也加快 了中國產業升級的步伐。疌 註 畀 「外資併購將由製造業轉向服務業」,香港貿發局,2003 年 1 月 1 日,http://www.hktdc.com/info/mi/ a/bacn/tc;毛麗君,「金融危機下服務業投資青睞中國 外資欲在滬尋機遇」,東方網,2008 年 11 月 2日,http://sh.eastday.com/qtmt/20081102/u1a494549.html。 註 甾 劉紅梅、韓璞,「利用外資與中國出口產業升級的實證分析」,廣西大學商學院,2008 年 3 月 26 日,http://61.138.111.246/xxzx/pages/pagelist.jsp?id=13458。

註 疌 “Reflating the Dragon: Can the World’s Fastest-growing Economy Avoid a Sharp Downturn?” The Economist, Vol. 389, No. 8606(November 15, 2008), pp. 83~85;陶慶芳,「中國對外資吸引力將長期存在」,人 民網,2009 年 6 月 29 日,http://unn.people.com.cn/BIG5/158820/9557905.html。

數據

表 1  若干中國產品輸美最惠國待遇與全額稅率比較表(%)  進口產品  最惠國待遇稅率  全額稅率  玩具(各類)  免 70  塑膠或橡皮鞋製品 6  35  女性低筒鞋(橡皮鞋底/皮製鞋身) 10  20  男性高筒鞋(橡皮鞋底/皮製鞋身) 8.5  20  自動數據處理機(ADP)零件  免 35  皮革服飾 6  35  自動數據處理(ADP)印刷電路組裝  免 35  男士皮鞋 8.5  20  無線電話  免 35  自動數據處理(ADP)磁碟裝置  免 35  毛線衣(棉花、羊毛或人工質料製
表 3  「過渡時期特定產品防衛機制-TPSSM」與 WTO「防衛措施」相關規定對 照表   WTO 防衛措施 TPSSM  法源  《WTO防衛協定》  《中國加入議定書》第十六條  實施對象  不論來源國之進口產品(2.2)  原產於中國之進口產品(16.1)  實施要件  產品進口之增加,無論在絕對或相對數量上,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且進口增加與嚴重 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2.1)。  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  產品的進口快速增加,無論是絕對或相對的,是對生產
表 6 比較中國遭反傾銷調查之比率(中國受調查案佔調查國總反傾銷調查案之比 率)及中國在這 10 個會員所佔的進口比率(自中國進口佔該國總進口的比率)。不論 早晚期,中國受反傾銷調查比率都比進口比率高;例如中國早期佔美國進口比率為 8% ,但受反傾銷調查之比率卻為 13%;晚期進口比率升為 13%,但遭反傾銷比率亦升 為 26%。在已開發國家,中國受反傾銷調查比率約為進口比率的 2 倍,但在開發中國 家可高達 5 倍、8 倍、甚至 14 倍(土耳其)。  另一個明顯的特點是中國雖非這 10 會員的最大進口國
表 7  反傾銷調查案中該國產品為「唯一受調查對象」之件數與比率  早期(1995-2001)  晚期(2002-2004)  反傾銷調查國  中國  件數(比率)  件數(比率) 其他國家*  件數(比率) 中國  件數(比率) 其他國家*  美國 13(0.42) 34(0.16) 13(0.52) 16(0.23)  歐盟 16(0.44) 32(0.15) 10(0.63) 10(0.24)  澳洲    7 (0.54) 32(0.28)    2 (0.50)    7 (0.33)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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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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