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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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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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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29 日職公字第 0950024342 號函頒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職訓字第 09715017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職訓字第 098011142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7 日職訓字第 099011119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3 日職訓字第 102250021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9 日發訓字第 103256083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3 日發訓字第 104250049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發訓字第 1062501371 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貳、目的:

加強運用民間團體訓練資源,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 練,以提升原住民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就業,俾提升其經濟生活水 準。

參、訓練對象:

具就業意願但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或待業欲轉業之原住民,並 經甄選程序評估適訓者。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 負責人,不得為訓練對象。

肆、執行單位分工區域配置:

一、由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 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依各年 度預算及訓練需求辦理區域規劃、訓練計畫公告提案作業及訓 練計畫公告招標作業。

二、各分署服務轄區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

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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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方式:

一、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二、以補助方式辦理:依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陸、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規劃及作業事項:

一、各分署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未達 公告金額者,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綜合考量轄區原住民產業 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需求及轄區 訓練供給能量後,擇定職業訓練組合之規格,作為公告採購之 標的。

二、各分署依年度辦理規劃及公告事項:

(一)區域年度之配置、預算金額、訓練類別、辦理人數及班 次數額。

(二)有關訓練經費之撥付原則,參照「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 業原則」所訂規劃訓練經費撥付。

(三)各訓練班次之招標程序及應備文件、評選標準及作業程 序、作業時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核銷程序 及其他需要之規範,應依「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辦理。

(四)訓練經費項目、計價標準及各訓練班次之督導及考核作 業,由各分署依據「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辦理 區域規劃及公告。

三、訓練單位之條件: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

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 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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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 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六)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七)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負 責人須為原住民。

(八)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之原住民機構,且負責人須為 原住民。

四、申請方式:符合前項之民間單位,得依據各分署年度區域需求 公告招標之作業方式及時程,參加委託辦理職業訓練投標作業。

五、規劃評選作業之注意事項:

(一)各分署委託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訓練計畫,得依不同領域 之訓練類群,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審) 委員會辦理審查,各分署並應就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 書,擬具初審意見供評選(審)委員參考。

(二)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 定與可提供就業機會之各廠商、企業、團體、機構等單 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等具體做法。

(三)各分署應以具有甄選錄訓適訓學員及輔導學員就業能力 之訓練單位為優先委託對象。

(四)訓練場地各班次教室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 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訓練單位 投標時,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 件,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須再檢附訓練期間 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以做為各分署審查訓練 場地之參考。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 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得 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另訓練單位 所敘明無障礙設施之具備情形,分署得將其納入評選(審) 之加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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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 原則」第十點規定最低基本資格要求。但各分署仍得依 實際課程專業需要或轄區學習資源供給狀況等差異,再 予提高資格要求。

(六)依政府採購法規劃辦理之購買方式,採購價格應列入評 選(審)項目之一,佔權重百分之二十;另訓練單位以前 年度辦理訓練之履約績效(含就業率),應納為採購評選 (審)項目,並給予適當之配分或權重。訓練單位所辦班 別如屬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 百分之四十五,或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屬上年度 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者,各分署應提供此履約績效之資訊予評選(審)委員作 為採購評選(審)時之重要參考。

柒、以補助方式辦理之規劃及作業事項:

一、前點以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訓練,於原住民地區因訓練資源缺 乏,為補充並平衡該地區之訓練資源,爰另由各分署以補助方 式辦理,其分工區域配置如附表,所公告辦理地點以山地鄉優 先為原則。

二、各分署依年度辦理規劃及公告事項:

(一)區域年度之配置、預算金額、訓練類別、辦理人數及班 次數額。

(二)有關本計畫訓練經費之撥付原則,除參照「委託辦理職 前訓練作業原則」所訂規劃訓練經費撥付原則外,如訓 練期間逾一百二十小時者,各階段規劃之撥付比例如下:

1.第一期款於開訓後二週內,檢附學員名冊及課程表(含 授課人員),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開訓一個月後,檢附課程表(含師資簽到文 件),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結案報告,撥付 百分之四十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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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訓練班次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 序、作業時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其他需要之規範,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 署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四)訓練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各訓練班次之督導及考核作 業,由各分署依據「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辦理 區域規劃及公告。

三、訓練單位之條件:依政府規定完成立案能研提並執行以原住民 在地就業為目的職業訓練之原住民團體。

四、提案方式:前項之原住民團體,得依據各分署年度區域需求公 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向各分署提送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 辦理。

五、訓練計畫之提案規劃:

(一)各班次訓練人數至少以二十人辦理規劃,最低開班人數 在十人以上。

(二)各班次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三百小時為原則。若因 特殊需要,應由申請單位於訓練計畫書中,詳予說明規 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經審查核定後再予辦理。

(三)訓練經費補助比率:

1.各訓練班次訓練經費補助比率最多以申請總訓練經費 百分之八十計算,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 則,其餘未足額補助部分,由申請單位向參訓學員收 取,申請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最高不得超過 個人訓練費(個人成本單價扣除個人就業輔導費)百 分之二十,並應經分署審查核定同意後,始得向學員 收取。

2.申請單位所招收學員符合「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 則」第十六點所列具特定失業身分者,前目個人訓練 費(個人成本單價扣除個人就業輔導費)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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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由分署全額補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不得再向 學員收取。

3.申請單位向每位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 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 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 退還。

(四)補助各訓練班次之總訓練費用應將其轉換為「個人成本 單價」作為核給補助經費計價的基本單位。

六、規劃提案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

(一)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條件:(具備下列條件越多 者,優先給予補助)

1.已完成法人登記之原住民團體。

2.計畫性質非屬社區技藝型訓練者(註:社區技藝型訓練 現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儘量避免資源重疊)。

3.申請單位具備自有辦理各該訓練班次之軟、硬體條件。

4.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區域原住民失業者參與訓練人 員名單。

5.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6.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7.申請單位自籌訓練經費比率較高者。

8.其他(由各分署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開訓人數少於十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作業規定不 符者。

2.申請單位所提同一班次,於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計 畫項下已接受補助或委辦職業訓練計畫者。(例:申請 單位於當年度已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原住民族委 員會、地方縣(市)政府、分署補助或委託執行職業 訓練計畫者,不再重複補助)。

3.三年內曾接受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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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 錄者。

4.所送計畫內容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 俗、休憩益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應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課程與就 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辦 理。

5.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 或預期就業率偏低。

6.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 評估者。

7.訓練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 擅自變更核定計畫內容者。

8.訓練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 費用,凡經查屬實者。

9.其他(由各分署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 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各分署審查,予以核銷。經費結報時,

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 向學員收取之經費明細,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以支出分攤表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各分署就各該服務轄區應提供原住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研擬、

實施訓練計畫、繕掣提案書表文件及如何辦理提案參與審查作 業等相關輔導協助事項。

九、各分署每年度受理訓練計畫提案之公告資訊,應送勞動力發展 署及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辦公室。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分署於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勞動力發展署指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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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併同納入規劃執行。

二、為增加招訓彈性並充分運用訓練崗位所規劃之「原住民專班」

得以順利開班,各訓練班次應規範優先招訓適訓原住民參訓,

如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最多百分之三十名額給予一般失業民 眾參訓。

三、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期 間,如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 畫中止時),送分署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四、各分署應規範並輔導訓練單位配合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資 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玖、本作業規定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 推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及「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相 關規定辦理。

拾、經費編列:

推動所需之經費由各分署逕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有特殊需 求,不足之經費得另行報勞動力發展署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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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各分署分工區域配置

分署 服務轄區 (縣、市別)

分工區域配置

(原住民重點地區及偏遠部落服務轄區) 山地鄉 平地鄉(鎮、市)

北基宜花 金馬分署

新北市、臺北 市、基隆市、

宜蘭縣、連江 縣、花蓮縣、

金門縣

烏來區、大同鄉、南 澳鄉、秀林鄉、萬榮 鄉、卓溪鄉

花蓮市、鳳林鎮、玉 里鎮、新城鄉、吉安 鄉、壽豐鄉、光復 鄉、豐濱鄉、瑞穗 鄉、富里鄉

桃竹苗分 署

桃園市、新竹 縣、新竹市、

苗栗縣

復興區、尖石鄉、五 峰鄉、泰安鄉

關西鎮、南庄鄉、獅 潭鄉

中彰投分 署

臺中市、南投 縣、彰化縣

和平區、信義鄉、仁 愛鄉

魚池鄉

雲嘉南分 署

雲林縣、嘉義 縣、嘉義市、

臺南市

阿里山鄉

高屏澎東 分署

高雄市、屏東 縣、臺東縣、

澎湖縣

茂林區、桃源區、那 瑪夏區、三地門鄉、

霧臺鄉、瑪家鄉、泰 武鄉、來義鄉、春日 鄉、獅子鄉、牡丹 鄉、海瑞鄉、延平 鄉、金峰鄉、達仁 鄉、蘭嶼鄉

滿州鄉、臺東市、成 功鎮、關山鎮、卑南 鄉、鹿野鄉、池上 鄉、東河鄉、長濱 鄉、太麻里鄉、大武 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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