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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物理環境(空氣環境評估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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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物理環境(空氣環境評估因子)

一、 研訂說明

1.1 空氣環境需求之趨勢

在 21 世紀資源匱乏的時代,大規模的開發與大量的擷取資源,造成 地球溫室效應、自然生態破壞及環境污染惡化等問題。台灣高溫高濕的氣 候特性,讓建築面臨許多嚴峻的挑戰,根據研究顯示

Indoor Air Vol.13 NO.4,

2003/SCI

,台灣一般室內空間中「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

濃度,危害度高於一般人可接受健康風險值基準之 100~1000 倍,長期影 響室內空氣品質 IAQ 與居住者健康。

因此,如何透過「通風設計」 、 「綠建材設計」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方式,在「新建建築」的設計階段,有效管理建築物之「室內通風環境」 , 以維護居住者之健康舒適環境。

評估住宅室內空氣環境性能之優劣,必須以人體健康或舒適性為出發 點,在住宅室內空氣中隱藏許多污染物質,如 CO

2

、水蒸氣、灰塵、微生 物、多種化學物質等,這些物質如果不能移除或稀釋,將會影響居室人員 的健康。因此健康性與舒適性是住宅室內空氣環境性能評估之主要目的。

1.2 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主要是規範建築物設計及施工之規定,目的是確保 建築物皆能符合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的基本要 求,在建築技術規則分為:總則篇、建築設計施工篇、建築構造篇、建築 設備篇等,其中建築技術規則與室內空氣通風相關條文,重點摘要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

第 43 條:(通風)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

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左列規定:

(1)、 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 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2)、 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

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尺。廚房樓地板

(2)

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設排除油煙設備。

第 44 條: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1)、 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2)、 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 通戶外。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不 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

h Av Af

= 250

其中 Av: 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Af: 居室之樓地板面積。

h: 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 度。

(3)、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 面積。

(4)、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

並開向與空氣直流通之空間。

(5)、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 常開放。

(二)建築設備篇:

第 95 條: (風口)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回風口、

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1)、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棉絮、塵埃、煤煙及惡臭之處 所,不得裝設新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2)、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 宿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該走 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

(3)、送風口、排風口及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 於七‧五公分。

(4)、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二一○公分

(3)

時,該等風口應裝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櫚柵或金 屬網保護。

(5)、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裝設在不致吸入易燒物質及不易著 火之位置,並應裝有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不銹金 屬網罩。

(6)、風口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第 101 條: (通風系統)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採用左列系統:

(1)、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2)、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3)、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第 102 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 風量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表 1.1 機械通風設備最小通風量規定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 (立方公尺/小時)

房間用途

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 8 8

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 15 15

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 12

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灰塵

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15 15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 25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 75

營 業 用 60 60

廚房

非 營 業 用 35 35

營 業 用 25 25

配膳室

非 營 業 用 15 15

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5 平方 - 10

(4)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 (立方公尺/小時)

房間用途

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茶水間 - 15

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 - 20

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作業

工場 - 30

蓄電池間 - 35

汽車庫 - 25

1.3 目前法令問題

(1)自然通風量之不足:

建築技術規則住宅空間居室之自然通風量未做詳細規定,僅針對 開口面積規定,無法有效維持住宅基本之「自然通風換氣量」,目前 國外之室內通風發展趨勢,皆是將外部新鮮空氣引入室內,維持室內 基本通風換氣機能,例如,在 2003 年日本已公告建築基準法改正之 自然通風與建材逸散污染物限制,強制建築物之自然通風換氣率最少 為 0.3~0.7ACH(h

-1

),以有效移除室內污染物。一般而言,住宅居室空 間將對外之門窗開口全部開啟,室內至少會有 1.5 ACH 以上之換氣效 率,唯其通風路徑不宜過長,避免通風換氣效率的降低。

(2)新鮮外氣未引入室內: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之機械通風設備通風量規定,僅規定最少之機 械通風量大小,尚未考慮新鮮外氣最小引入量,無法對室內空氣進行 有效之換氣交換,目前國外之標準規範,大都是建議引入最低量之新 鮮空氣,例如美國 ASHRAE 之標準 62,2004,就根據不同室內使用用 途,規定最小之新鮮空氣通風量。

(3)機械通風之氣密不足:

使用機械通風設備時,其風管設計或風扇設計氣密不足,容易造 成一氧化碳、化學污染物、生物性傳染等問題,透過天花板或管道間,

傳遞空氣污染至其他居室空間或其他樓層。

(4)天花板內空間無氣密性:

(5)

室內空氣污染擴散與疾病傳染,藉由天花板內空間傳播,例如天 花板內之污水管洩漏,在天花板內各個空間之間空氣傳播,造成交互 感染的狀況。

1.4 住宅使用上之問題

住宅之居室空間、浴廁及廚房之室內通風路徑或機械通風量攸關空間 的通風性能。例如,在一般臥室空間,主要是使用「自然通風」,利用空 間相對位置之開窗或開門方式,讓「開窗」部位之室外新鮮空氣進入室內,

並從相對之開窗或開門部位排出,將室內污濁空氣排出室外,達到自然通 風與對流。

若浴廁為單一開門及天花板加裝抽風扇形式,則為機械通風型式,需 符合法令規定之最小通風量,並裝有獨立之管道排風,防止空氣污染擴散 或避免生物性傳染問題發生。

二、評估內容及基準

評估的對象可分為獨棟、雙併及各式集合住宅,而評估範圍為新建住 宅(含完工使用一年之內)之居室、浴廁、廚房。對於新建住宅,起造人可 於建築設計階段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藉由設計圖面的表達即可進行簡易評 估。其評估方式主要利用相關設計圖說與計算書進行核對,審查該棟住宅 是否符合評估標準。「空氣環境」評估項目主要分為「自然通風」與「機 械通風」,進行評估時兩者通風方式擇一評估,例如,浴室之通風型式,

若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皆有時,擇一較佳之通風型式計算,其空氣環境評 估架構如圖所示。

A.自然通風合格空間率 B.機械通風外氣引入率

依自然通風 評估項目

或機械通風 方式評估

評估重點 目的

邊窗或置中窗自然通風設計 引入新鮮外氣及排氣氣密設計

較佳通風路徑設計

最低新鮮外氣引入量

圖 2.1 空氣環境評估架構圖

(6)

表 2 . 2 空 氣 環 境 性 能 評 估 等 級 換 算 表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權值 %

自然通風 70

空氣環境 機械換氣 30

2.1 自然通風型(較佳自然通風空間)

自然通風型式,主要是以居室邊窗或置中窗之開口位置與通風路徑進 行合格判斷,在開口部份主要可將居室開窗分為「邊窗」及「置中窗」兩 種,其較佳通風路徑判定如下:

(1)「邊窗」通風路徑,空間開窗與圖 2.2 所示之「方框處開口」

成通風路徑時表示該空間具有「較佳通風路徑」。

(2) 「置中窗」通風路徑,空間開窗與圖 2.2 所示之「方框處開口」

成通風路徑時表示該空間具有「較佳通風路徑」。

圖 2.2 自然通風型式之合格通風路徑

其空氣環境性能等級判定是以合格居室數量與總居室數量之比 值來判定,其分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相關法令自然通風規定。

△等級二:住宅有大於等於 50%或小於 75%之較佳通風路徑比

(a) 開窗位置為「邊窗」 b開窗位置為「置中窗」

開窗

A1 A2 A3

A4 A5 A6 A9 A8 A7

A11 A10 B1

B2 B3 B4

B5 B6

開窗

B7 B8

X 1/2X≧D≧

方框處為較佳開口位置 方框處為較佳開口位置

(7)

(Y)(較佳通風路徑之居室數目÷總居室數目、浴廁及廚房數目) x 100 %。

△等級三:住宅有大於等於 75%或小於 100%之較佳通風路徑比 (Y)(較佳通風路徑之居室數目÷總居室數目、浴廁及廚房數目) x 100 %。

△等級四:住宅有全部 100%之較佳通風路徑比(Y)(較佳通風路徑 之居室數目÷總居室數目、浴廁及廚房數目) x 100 %。

2.2 外氣引入型(使用機械通風空間)

居室無自然通風時需設機械通風,具外氣引入風管系統者(需提 出外氣引入風管系統圖說) ,或機械風扇引入外氣 (如:開窗或百葉柵 門加風扇等非風管式引入外氣),必須以引入「新鮮外氣量」計算,並 以排氣通風設備之氣密性隔絕設計,來判定是否合格,最後將合格居 室數量與總居室數量之比值進行空氣環境等級判定。

機械通風基本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 102 條之機械通風量 規定,並加入室內空氣污染擴散與疾病傳染相關規定,最主要是考量 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是否為氣密性設計,並有效將污染氣體排放至戶 外,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若以垂直共同管道排風者,應以密閉排風管 連結至戶外,並於排氣管頂部設置輔助風扇,同時各浴廁空間應設置 防止排風逆流之裝置;排風管所在之共同管道間必須以防水且不燃材 料與上下樓層及鄰戶完全氣密隔絕。而在居室部分,天花板內空間應 與其他空間氣密隔絕,亦即居室之分間牆需延伸至天花板內,並以氣 密隔絕手法設計。其分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相關法令機械通風規定。

△等級二:符合等級一,並引入新鮮外氣。

(8)

△等級三:符合等級二,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設為獨立管道排 風。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若以垂直共同管道排風者,應以密閉 排風管連結至戶外,並於排氣管頂部設置輔助風扇,同時各浴 廁空間應設置防止排風逆流之裝置;排風管所在之共同管道間 必須以防水且不燃材料與上下樓層及鄰戶完全氣密隔絕。

△等級四:符合等級三,天花板內空間應與其他空間氣密隔絕。

表 2 . 3 空 氣 環 境 性 能 評 估 內 容 及 基 準

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容與

適用範圍 等級別 評估基準 判斷式 權值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50% Y≦ <75%

等級三 75% Y≦ <100%

自然 通風

獨棟住宅 或集合住 宅之自然

通風 等級四 Y=100%

較 佳 通 風 路 徑比:合計數 目÷ 全 部 居 室、浴廁及廚 房 合 計 數 目

×100﹪

70(%)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1.符合等級一。

2.引入新鮮外氣。

等級三

1.符合等級二。

2.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設為獨立管道排 風。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若以垂直共同 管道排風者,應以密閉排風管連結至戶 外,並於排氣管頂部設置輔助風扇,同 時各浴廁空間應設置防止排風逆流之 裝置;排風管所在之共同管道間必須以 防水且不燃材料與上下樓層及鄰戶完 全氣密隔絕。

空 氣 環 境 性 能 機械

換氣

獨棟住宅 或集合住 宅之機械 通風量

等級四 1.符合等級三。

2.天花板內空間應與其他空間氣密隔絕。

通 風 量 之 規 定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備編第102 條規定,並加 入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擴 散 與 疾病傳染,及 相 關 通 風 規 定

30(%)

(9)

三、自評表

表 3 . 1 空 氣 環 境 - 自 然 通 風 性 能 評 估 自 評 表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項目 評估

內容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文 件說明

性能 等級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自然通風」規定 □ □ □ □ 等級二 50%≦較佳通風路徑比 Y (較佳通風路徑居

室合計數目÷全部居室、浴廁及廚房合計數 目×100﹪)<75%

□ □ □ □ 等級三 75%≦較佳通風路徑比 Y (較佳通風路徑居

室合計數目÷全部居室、浴廁及廚房合計數 目×100﹪)<100%

□ □ □ □ 住宅

通風 換氣

獨棟 住宅 或集 合住 宅之 自然 通風

等級四 較佳通風路徑比 Y (較佳通風路徑居室合計 數目÷全部居室、浴廁及廚房合計數目×100

﹪)=100%

□ □ □ □

說明:1.較佳通風路徑規定:

居室、浴廁及廚房之自然通風性能,以空間中「開窗」型態,與其他「開口

」之通風路徑關係為判定,分為「置中窗」(窗中心線距離牆面值 D:

1/2 X D 1/3 X)≧ ≧ 及「邊窗」(非置中窗) 兩種開窗型態,空間較佳的通風路 徑以「相對側」通風路徑設計或「多側」通風路徑設計。

如圖(a)、(b)所示,空間開窗與「方框處開口」成通風路徑時表示該空間具有

「較佳通風路徑」。

2.居室無自然通風時,需設機械通風。

(a) 開窗位置為「邊窗」 b開窗位置為「置中窗」

開窗

A1 A2 A3

A4 A5 A6 A9 A8 A7

A11 A10 B1 B2 B3 B4

B5 B6

開窗

B7 B8

X 1/2X≧D≧

方框處為較佳開口位置 方框處為較佳開口位置

(10)

表 3 . 2 空 氣 環 境 - 機 械 通 風 性 能 評 估 自 評 表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項目 評估

內容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文 件說明

性能 等級 等級一 1.符合建築相關法令「機械通風」規定 □ □ □ □

1.符合等級一之規定 □ □ □

等級二

2.機械通風引入新鮮外部空氣(Fresh Air)。臥 室、起居室至少引入4m3/m2‧hr新鮮外部 空氣,廚房至少引入32m3/m2‧hr新鮮外 部空氣,浴室、廁所至少引入23m3/m2‧hr 新鮮外部空氣

□ □ □ □

1.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 □ □

等級三

2.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設為獨立管道排風。

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若以垂直共同管道排 風者,應以密閉排風管連結至戶外,並於 排氣管頂部設置輔助風扇,同時各浴廁空 間應設置防止排風逆流之裝置;排風管所 在之共同管道間必須以防水且不燃材料與 上下樓層及鄰戶完全氣密隔絕

□ □ □ □

1.符合等級三之規定 □ □ □

住宅 通風 換氣

獨棟 住宅 或 集合 住宅 之機 械通 風量

等級四

2.天花板內空間應與其他空間氣密隔絕 □ □ □ □ 說明:1.居室通風量換算:通風設施性能 CMH (m3/hr) / 居室面積(m2)

(11)

四、評估案例

R1 R2

R3 R4

R8 R7

R6

R5

圖 4.1 集合住宅單元平面說明圖

4.1 自然通風—較佳通風路徑比

(1)較佳通風路徑基準:

居室較佳通風路徑之評估基準,以對外開口部(開窗)為「邊窗」或「置中窗」評 估,若居室兩者開口位置皆有,以較佳之通風路徑者評估。

圖示評估結果

■開口位置

●開窗位置

A1 A2 A3

A4 A5 A6 A9 A8 A7 A11 A10

開口

B1 B2 B3

B4

B5 B6

a 開窗位置為 「邊窗」 b開窗位置為 「置中窗」

開口 網點處表示為較佳開口位置

B7 B8

點處表示為較佳開口位

(12)

(2)較佳通風路徑評估結果:

(3)較佳通風路徑比計算表:

房間編號 合格評比 合格率

R1(主臥室) 合格

R2+R3(客廳+餐廳) 合格

R4(臥室) 合格

R5(臥室) 合格

R6(浴廁) 合格

R7(廚房) 合格

R8(浴廁) 合格

合格者:7 間 不合格者:0 間 合格率: 100%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13)

4.2 機械通風—機械通風量

本案例若使用機械通風評估,僅浴廁空間使用機械通風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2 條規定,且有新鮮外氣引入(A),評定為 金質等級。若檢附管道間與天花板剖面設計圖且合乎下列規定者,則 可評定為更高等級。

(1)新鮮外氣引入。

(2)浴廁之機械通風系統設為獨立管道排風。浴廁之機械通風 系統若以垂直共同管道排風者,應以密閉排風管連結至戶 外,並於排氣管頂部設置輔助風扇,同時各浴廁空間應設置 防止排風逆流之裝置;排風管所在之共同管道間必須以防水 且不燃材料與上下樓層及鄰戶完全氣密隔絕。

(3)天花板內空間應與其他空間氣密隔絕。

4.3 空氣環境評估總表

評估項目 說明事項 各項評估

等級

評估 自然 等級

通風 較佳通風 路徑比

「合格空間數目 N/全部空間數目」

=7/7=1(100%) 等級四 鑽石級

(14)

壹、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物理環境(光環境評估因子)

一、研訂說明

1.1 光環境需求之趨勢

近年來生活條件的水準不斷提升,除了居住環境品質需達到量的維持 之外,人們也愈來愈注重居住環境品質的確保,而住宅室內採光性能之優 劣則與室內環境品質息息相關,除了需能使室內獲得足夠的自然採光外,

還需考慮是否有足夠的滿窗日照時數,以抑制室內微生物的滋長,以確保 室內環境與使用者的健康。

1.2 相關法令規定

參考各國既有相關的各種性能基準評估方式,大致上有採光面積比

(窗地面積比),採光係數、建築物立面可開窗面積比、各方位別開口比 率…等各種評估方式,而我國的建築法規則是以有效採光面積比來規範各 類型建築物的採光設計,然而本研究主要的目的乃是為探討評估住宅的之 自然採光性能,因此在分析、比較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關於光性能部分 的規範、國內外相關法規及相關研究後,建議評估對象應可分為獨棟住宅 與集合住宅兩類,並就不同階段住宅的採光面積比與各居室採光合格比加 以評估。

表 1.1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一)

種類 幼稚園及學校教室

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 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保健 館、托兒所、育幼院、育嬰室、養 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

採光 面積比

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

板面積 1/5 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 1/8

位於地板面以上 50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15)

表 1.2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二)

1.3 目前法令問題

(1) 採光面積之不足:在法令上缺乏住宅之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住宅 採光面積受到外牆型式、建築方位、節能效益等關係,影響建築 採光面積,造成室內自然採光之不足。

(2) 採光深度之不足:目前法令僅就開窗外之採光距離規定,尚未限 制室內之採光深度,住宅設計大都為縱深較長之設計,影響自然 採光之距離,必須依賴人工照明器具補足採光不良區域。

二、評估內容及基準

評估的對象可分為獨棟、雙併及各式集合住宅,評估範圍為新建住 宅。對於新建住宅(含完工使用一年之內),其評估方式主要是起造人可於 建築設計階段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藉由設計圖面的表達進行簡易評估。 「光 環境」評估項目主要分為「有效採光深度」與「有效採光面積」,主要以

「居室」空間為評估對象,評估其外牆開窗有效採光面積與可開窗面積之 比例,與室內有效採光深度,其光環境評估架構如圖所示。

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 頂端部份上垂直距離 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 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如天井)之水 平距離(D)之比

土地使用分區 H/D

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 4/1

商業區 5/1

(16)

1.有效採光深度定義:

自然光自然光

鼓勵有效之採光深度

鼓勵有效之採光深度 • 鼓勵有效之自然採光,一般居室空間 之採光深度不得大於窗上緣高之

2.5 倍

指標 評估項目 評估重點 目的

鼓勵有效之採光面積

鼓勵有效之採光面積 • 有效之自然採光面積,一般居室之採光 面積與可開窗面積比值介於1/6~1/2之間

圖 2.1 光環境指標評估架構圖

表 2.1 光環境性能評估等級換算表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權值 %

採光深度 45

光環境 採光面積 55

2.1 有效採光深度:

有效採光深度,主要是鼓勵自然採光進入室內之有效距離,以居室開 窗上緣距離樓地板之高度(H)為計算基準,其合格判定是以室內有效採光 深度(D)需小於 2.5 倍之開窗上緣距離樓地板高度(H),並以有效採光深度 之合格居室數量所佔全部居室數量之比例為合格比,而窗型冷氣開窗不計 入有效採光深度計算,其分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深度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大於等於 50%及小於 75%之 間。

△等級三: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深度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大於等於 75%及小於 100%之

(17)

間。

△等級四: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深度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等於 100%。

2.2 有效採光面積:

有效採光面積,主要是鼓勵自然採光進入室內之有效面積,以居室開 窗面積與外牆可開窗面積比例為計算基準,其合格判定是以居室有效採光 面積比值大於等於 1/6 及小於等於 1/2 之間為合格,但若有陽台或遮陽設 計,則該開窗面積與外牆面積比值不受小於 1/2 的限制,其開窗的比值可 以大於 1/2,而一般之窗型冷氣開口,不計入有效採光面積計算,其分級 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面積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大於等於 50%及小於 75%之 間。

△等級三: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面積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大於等於 75%及小於 100%之 間。

△等級四:居室空間符合有效採光面積規定,其合格數量佔全部

居室數量之百分比,合格比例需等於 100%。

(18)

表 2.2 光環境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

類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容與

適用範圍 等級別 評估基準 判斷式 權值

等級一 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75﹪>合格比 50≧ ﹪ 等級三 100﹪>合格比 75≧ ﹪ 採光

深度

獨棟住宅或 集合住宅之 居室採光深

度比 等級四 合格比=100﹪

H:窗上緣至地面 之高度

D:房間之深度 計算符合D/H<

2.5 之居室數目 佔所有居室之比 率作判斷基準

45%

等級一 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75﹪>合格比 50≧ ﹪ 等級三 100﹪>合格比 75≧ ﹪ 光

環 境 性 能

採光 面積

獨棟住宅或 集合住宅之 各居室採光

合格比 等級四 合格比=100﹪

X=居室採光面積/

居室面積

計算合於 1/6 X≦ 之 居 室 數 目 佔 所 有 居 室 之 比 率 作 判斷基準

55%

(19)

三、自評表

表 3 . 1 光 環 境 - 採 光 性 能 評 估 自 評 表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項目 評估

內容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文 件說明

性能 等級 等級一 居室採光深度比(D/H<2.5)之合格數量佔

全部數量50﹪以上。 □ □ □ □

等級二 75 ﹪>居室採光深度比(D/H<2.5)之合

格數量÷全部居室數量之百分比 50 ≧ ﹪。 □ □ □ □ 等級三 100 ﹪>居室採光深度比(D/H<2.5)之合

格數量÷全部居室數量之百分比 75 ≧ ﹪。 □ □ □ □ 獨棟

住宅 或 集合 住宅 之採 光深 度比

等級四 居室採光深度比(D/H<2.5)之合格數量÷

全部居室數量之百分比=100 ﹪ □ □ □ □ 等級一 計算合於 1/6 X 1/2≦ ≦ 之居室數目n 與全

部居室數目之比值(%)>50 ﹪ □ □ □ □ 等級二 75 ﹪>計算合於 1/6 X 1/2≦ ≦ 之居室數

目n 與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50 ﹪。 □ □ □ □ 等級三 100 ﹪>計算合於 1/6 X 1/2≦ ≦ 之居室數

目n 與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75 ﹪。 □ □ □ □ 住宅

採光 性能

獨棟 住宅 或集 合住 宅之 各居 室採 光合 格比

等級四 計算合於 1/6 X 1/2≦ ≦ 之居室數目n 與全

部居室數目之比值(%)=100 ﹪。 □ □ □ □

(20)

四、評估案例

4.1 居室採光深度比:

(1)評估基準:

採光用窗或開口之最深居室深度(D)/天花板高度(H)<2.5

i2

(2)合於採光用窗或開口之最深居室深度(D)/窗上緣高度(H)

<2.5 居室數目為 N,該住宅居室 R1、R4、R5 三間比值合格,

故 N=3

(3)[居室數目 N/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為 R(%),即為各居室採光合 格比。N=3,全部居室數目為 4,R=3/4=1(75%)

(4)以分級制評估,合格比 50 ≧ ﹪者屬等級二,合格比 ≧ 75 ﹪者屬 等級三,合格比=100﹪者屬等級四。此項評估項目 5 居室採光 深度比,4 間比值合格,合格比為 80%屬等級三。

房間編號 開窗面積 (㎡)

高度 ( m)

深度 ( m )

居室採光 深度比

基準值(%) 評比結果

主臥室R1 W1

W2 5.80 2.45 5.15 2.10 合格 客廳R2 DW1 15.3 2.45 5.25 2.14 合格 餐廳R3 DW1 15.3 2.45 7.85 3.20 不合格 臥室R4 W1

W2 5.05 2.45 5.15 2.10 合格 臥室R5 W2

W5 4.40 2.45 3.98 1.62

D/H=<2.5

合格

本案例剖面,窗上緣高度為(H)高度

H I

(21)

4.2 各居室採光合格比

(1)評估基準:

各居室開窗面積與該居室立面可開窗面積之比率 X,1/6 X 1/2 ≦ ≦

(2)周遭環境確實對通風及採光之效果有極大之影響,或對於面對 或鄰接公園等寬敞者,若可以提出圖面說明或其他證明, R2+R3 之 X 不受 1/2 限制。

(3)合於 1/6 X 1/2 ≦ ≦ 之居室數目為 N 該住宅居室 R1、R4、R5 的 X 值合於標準,故 N=3

(4)[居室數目 N/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為 R(﹪),即為各居室採光 合格比。N=3,全部居室數目為 4,R=3/4=0.75(75﹪)

(5)以分級制評估,合格比<50﹪者屬等級一,合格比 50 ≧ ﹪者屬 等級二,合格比 ≧ 75 ﹪者屬等級三,合格比=100﹪者屬等級 四。此項評估項目合格比為 75﹪,屬等級三。

4.3 光環境評估總表

房間編號 開窗面積

(㎡)

高度 (M)

居室立面可

開窗面積(㎡) 比率X 基準值(%) 評比結 果 主臥室R1 W1

W2 5.80 2.45 25.36 0.28 合格 客廳+餐廳

R2+R3 DW1 15.3 2.45 18.74 0.58 不合格 臥室R4 W1

W2 5.05 2.45 17.97 0.28 合格 臥室R5 W2

W5 4.40 2.45 15.25 0.28

1/6 X 1/2≦ ≦

合格

評估項目 說明事項 各項評

估等級

評估 等級 居室採光

深度比

「居室數目 N/全部居室數

目」=3/4=0.75(75%) 等級三 光環境

居室採光 合格比

「居室數目 N/全部居室數

目=3/4=0.75(75%) 等級三

白金級

(22)

壹、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物理環境(音環境評估因子)

一、研訂說明

1.1

音環境需求之趨勢

依據環保署 2002 年「噪音陳情案件處理統計」分析,由民國 87 年起,

每年噪音陳情案件超過 2 萬件以上,其噪音源有 85%以上為室外噪音之干 擾;若以居住者之噪音感受調查結果發現,有 50%左右之民眾認為目前一 般住宅之噪音問題「嚴重」或「很嚴重」,因此隔絕室外噪音之干擾,加 強住宅構造體之隔音性能為住宅室內環境品質評估之重點。

1.2 相關法令規定

第 46 條: (防音)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界牆、寄宿舍、旅館等 之臥室或客房或醫院病房相互間之分間牆及其與其他部 份之分間牆,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防音效果之隔牆:

(一)、分界牆或分間牆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防音之構造,並 應為直達樓地板或屋頂之牆壁,如天花板有防音性能 者,分間牆得建築至天花板。

(二)、前款防音構造,不得低於左列標準:

(1)鋼筋混凝土造,鋼骨混凝土造等,厚度在十 cm 以上者。

(2)重質水泥空心磚,無筋混凝土造,磚造或石造,

其本身厚度與粉刷厚度合併在十公分以上者。

(3)泡沫混凝土(厚 10cm 以上)兩面為厚度 1.5cm 以上之水泥砂漿,石膏或石灰等粉刷者。

(4)輕質水泥空心磚(其厚度為 14cm 以上者)兩面 為厚度在 1.5cm 以上之水泥砂漿,石膏或石灰等 粉刷者。

(5)鋼筋混凝土版(厚 4cm 以上,重量 110 kg/m

2

以上)兩面以木質板片(5 kg/m

2

)裝訂者。

(6)以牆筋架構為底,兩面以左列材料裝修,其總厚

度在 13cm 以上者。

(23)

(7) 牆筋架構為底,牆內填以厚度 2.5cm 以上比重 0.02 以上之玻璃棉,或比重在 0.04 以上之礦棉,

其總厚度在 10cm 以上者。

(8)牆筋架構為底之分界牆兩面以左列規定材料裝修 者:

(a)使用石膏板時厚度應在 1.2cm 以上,礦棉保 溫板時厚度應在 2.5cm 以上,或使用厚度 在 1.8cm 以上之木絲水泥板,但其表面應 另加釘厚度 0.09cm 以上之白鐵皮或厚度 0.4cm 以上之石棉板。

(b)雙層石棉板之每層厚度應在 0.6cm 以上或雙 層石膏板之每層厚度在 1.2cm 以上。

1.2 目前法令問題

(1) 室外噪音問題之惡化:

室外噪音之管制,目前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主要針對室外 噪音做查證工作,但室外之噪音會因都市化程度而更加複雜,室 外噪音惡化問題越來越引起國人注意。

(2) 室內噪音之重視:

人一生約有 90%生活在廣義的空間內,低頻、中高頻之室內噪 音,影響居住者之健康,如何有效控制噪音污染、隔音與吸音之 運用,維持良好的健康環境。

二、評估內容及基準

音環境之評估範圍,主要以隔音位置區分,包括住宅外牆門窗開口、

戶與戶間分戶牆及樓版等住宅構造體之隔音性能,其各項目之定義如下:

2.1 建築物分戶牆隔音性能

建築物分戶牆隔音性能之評估,可分為單層牆評估或雙層牆評估

或檢附強版隔音證明,在證明部分,目前依 CNS 8465 規定之 D

基準曲線或 ISO 717-1 標準規定之 RW 值評定其隔音等級,D 值

(24)

或 RW 值愈大表示隔音性能愈好,其等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2cm ≧ 或空 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 。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 ,內填玻璃 棉 厚 度 (dw) 5cm ≧ , 且 實 心 面 板 總 厚 度 (db) 2.4cm ≧ 。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45 ≧ 或 Rw 50dB ≧ 。

△等級三: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 或空 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厚度(dw) 20cm ≧ 。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 ,內填玻璃 棉 厚 度 (dw) 5cm ≧ , 且 實 心 面 板 總 厚 度 (db) 4.8cm ≧ 。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0 ≧ 或 Rw 55dB ≧ 。

△等級四: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5 ≧ 或 Rw 60dB ≧ 。

2.2 建築物外牆開口部隔音性能

建築物外牆開口部隔音性能,依建築物所處環境噪音差異而有不 同評估指標,主要是以氣密性等級、玻璃厚度及窗間距或依據 CNS 8465 或 ISO 717-1 標準規定之 RW 值評定其隔音等級,D 值 或 RW 值愈大表示隔音性能愈好,其等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5mm ≧ 。

(25)

(2).或符合氣密性 8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 ≧ 5mm

(3). 或 檢 附 窗 戶 及 門 扇 隔 音 證 明 D 30 ≧ 或 Rw 35dB ≧ 。

△等級三:(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8mm ≧ 。

(2).或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 ≧ 5mm 。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35 ≧ 或 Rw 40 ≧ dB。

△等級四: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40 ≧ 或 Rw 45 dB ≧ 。

2.3 建築物樓版隔音性能

住宅樓版隔音性能主要為輕量衝擊源,其隔音性能之評估主要是 以樓版構造形式、厚度及提出隔音證明,依 CNS 8465 規定之 L 基準曲線或 ISO 717-2 規定之 Ln,w 值評定樓版隔音等級,L 值及 Ln,w 值愈小表示樓版隔音性能愈好,其等級說明如下所示:

△等級一:住宅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1). 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5cm。

(2).RC、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2cm 或木構造樓 板需加設緩衝材(dc) Lw 10dB △ ≧ 或樓版空氣層厚 度(da) 30cm ≧ 。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70 ≦ 或 Ln,w 65dB ≦ 。

△ 等級三:(1).15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6)

(2).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5cm 或木 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dc) Lw 15dB △ ≧ 或樓版空 氣層厚度(da) 30cm ≧ 。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60 ≦ 或 Ln,w 55dB ≦ 。

△ 等級四:(1).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 。

(2).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8cm 或木 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dc) Lw 20dB △ ≧ 或樓版空 氣層厚度(da) 30cm ≧ 。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50 ≦ 或 Ln,w 45dB ≦ 。

圖 2.1 音環境指標評估架構圖

表 2.1 音環境性能評估等級換算表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權值 %

分戶牆隔音性能 30 外牆開口部隔音 35 音環境

樓板隔音性能 35

評分項目

1.外牆、分戶牆(戶與戶)

2.門、窗(外牆開口部)

3.樓版

評估重點 目的

增加牆板之隔音性能 減少空氣音之傳遞影響室內環境 增加門窗之氣密性及隔音性能

增加樓版之輕量衝擊音隔音性能

減少戶外噪音之干擾 降低固體傳音之振動干擾

(27)

表 2.2 音環境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一)

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容 與適用範

等級別 評估基準 判斷式 權值

等級一 符合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

等級二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2cm≧ 或空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 厚度(dw) 15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內 填玻璃棉厚度(dw) 5cm≧ ,且實 心面板總厚度(db) 2.4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45≧ 或Rw 50dB≧

等級三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或空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 厚度(dw) 20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內 填玻璃棉厚度(dw) 5cm≧ ,且實 心面板總厚度(db) 4.8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0≧ 或Rw 55dB≧ 分戶

牆隔 音性 能

獨棟住 宅或集 合住宅 之牆壁

等級四 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5≧ 或Rw 60dB≧

依構造形式、吸 音 材 或 檢 附 牆 版 隔 音 性 能 證 明文件判別

30%

等級一 符合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

等級二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5mm≧ 2.或符合氣密性 8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30≧ 或 Rw 35dB≧

等級三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8mm≧ 2.或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35≧ 或 Rw 40 dB≧

音 環 境 性 能

外牆 開口 部隔 音性 能

獨棟住 宅或集 合住宅 之窗戶 及門扇

等級四 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D 40≧ 或 Rw 45 dB≧

依 構 造 形 式 或 檢 附 窗 戶 隔 音 等 級 曲 線 證 明 文件判別

35%

(28)

表 2.3 音環境性能評估內容及基準(二)

類 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 容與適 用範圍

等級別 評估基準 判斷式 權值

等級一 符合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

等級二

1.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5cm

2.RC、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2cm 或木構 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dc) Lw 10dB△ ≧ 或 樓版空氣層厚度(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70≦ 或Ln,w 65dB≦

等級三

1.15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5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

(dc) Lw 15dB△ ≧ 或樓版空氣層厚度 (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60≦ 或Ln,w 55dB≦

音 環 境 性 能

樓版 隔音 性能

獨棟住 宅或集 合住宅 樓版之 輕量衝 擊音

等級四

1.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8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

(dc) Lw 20dB△ ≧ 或樓版空氣層厚度 (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50≦ 或Ln,w 45dB≦

依構造形式、樓 版 緩 衝 材 或 檢 附 樓 板 衝 擊 音 之 隔 音 等 級 證 明文件判別

35%

(29)

三、自評表

表 3.1 音環境性能自評表(一)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項目 評估

內容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文 件說明

性能 等級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 □ □ □ 等級二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2cm≧

或空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 厚度(dw) 15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內 填玻璃棉厚度(dw) 5cm≧ ,且實 心面板總厚度(db) 2.4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45≧ 或Rw 50dB≧

□ □ □ □

等級三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或空心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牆 厚度(dw) 20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da1) 10cm≧ ,內 填玻璃棉厚度(dw) 5cm≧ ,且實 心面板總厚度(db) 4.8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0≧ 或Rw 55dB≧

□ □ □ □ 住宅

分戶 牆隔 音性 能

獨棟 住宅 或集 合住 宅之 牆壁

等級四 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55≧ 或Rw 60dB≧ □ □ □ □

(30)

表 3.2 音環境性能自評表(二)

建築物名稱: 自評人員姓名:

自行評估 性能

項目 評估

內容 評估內容與等級說明 無此

符 合

不 符

圖說文 件說明

性能 等級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 □ □ □

等級二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5mm≧ 2.或符合氣密性 8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30≧ 或 Rw 35dB≧

□ □ □ □

等級三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8mm≧ 2.或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之雙層窗,窗間距

20cm

≧ 且玻璃厚度≧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35≧ 或 Rw 40 dB≧

□ □ □ □ 住宅

外牆 開口 部隔 音性 能

獨棟 住宅 或 集合 住宅 之窗 戶及 門扇

等級四 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 40≧ 或

Rw 45 dB≧ □ □ □ □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 □ □ □

等級二 1.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5cm

2.RC、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2cm 或木構 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dc) Lw 10dB△ ≧ 或 樓版空氣層厚度(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70≦ 或Ln,w 65dB≦

□ □ □ □

等級三 1.15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5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

(dc) Lw 15dB△ ≧ 或樓版空氣層厚度 (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60≦ 或Ln,w 55dB≦

□ □ □ □ 住宅

樓版 隔音 性能

獨棟 住宅 或 集合 住宅 樓版 之輕 量衝 擊音

等級四 1.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8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

(dc) Lw 20dB△ ≧ 或樓版空氣層厚度 (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 50≦ 或Ln,w 45dB≦

□ □ □ □

(31)

四、評估案例

4.1 分戶牆隔音性能

性能 指標

適用 對象

隔音性

能等級 評估基準值 評估空間 構造型式

評 估 結 果 等級一 符合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等級二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 (dw) 12cm≧ 或空心 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 牆厚度(dw) 15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

(da1) 10cm≧ ,內填玻 璃棉厚度(dw) 5cm≧ , 且實心面板總厚度 (db) 2.4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 45≧ 或 Rw 50dB≧

等級三

1.單層牆:RC、磚造單層牆厚度 (dw) 15cm≧ 或空心 磚、輕質混凝土造單層 牆厚度(dw) 20cm≧ 2.雙層牆:雙層牆板間距

(da1) 10cm≧ ,內填玻 璃棉厚度(dw) 5cm≧ , 且實心面板總厚度 (db) 4.8cm≧

3.或檢附牆版隔音證明 D≧50 或 Rw≧55dB

分戶 牆隔 音性 能

獨棟 住宅

及 集合 住宅

等級四 檢附牆版隔音證明D≧55 或 Rw≧60dB

主臥、客廳 餐廳、廚房 臥室、浴廁

RC 造單層 牆厚度 (dw) 15c≧

m

等級三

(1) 評估基準:以分戶牆之單層牆隔音性能判定。

(2) 各評估空間之分戶牆構造形式皆為 RC 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 。

(3) 評估結果為等級三。

(32)

4.2 外牆開口部隔音性能

性能 指標

適 用 對 象

隔音性

能等級 評估基準值 評估

空間 構造型式 評估 結果 等級一 符合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

等級二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5mm

2.或符合氣密性 8 等級之雙層窗,

窗間距≧20cm且玻璃厚度 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30 或 Rw≧35dB

等級三

1.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8mm

2.或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之雙層窗,

窗間距≧20cm且玻璃厚度 5mm

3.或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 D≧35 或 Rw≧40 dB 外牆

開口 部隔 音性 能

獨 棟 住 宅 及 集 合 住 宅

等級四 檢附窗戶及門扇隔音證明D≧40 或Rw≧45 dB

主臥 客廳 餐廳 廚房 臥室

符合氣密性2 等級且玻璃厚

度≧5mm

等級二

(1) 評估基準:以外牆開口部隔音之窗戶隔音性能判定之。

(2) 評估空間之外牆開口部構造形式為符合氣密性 2 等級且玻璃厚度 5mm

≧ 。

(3) 評估結果為等級二。

(33)

4.3 樓版隔音性能—輕量樓版衝擊音

性能指 標

適 用 對 象

隔音性能

等級 評估基準值 評估

空間 構造型式 評估結 果 等級一 符合現行建築法令之規定

等級二

1.12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 (df)) <15cm

2.RC、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12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衝材 (dc) Lw 10dB△ ≧ 或樓版空氣層厚 度(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70 或 Ln,w 65dB≦

等級三

1.15cm RC ≦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 (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 (df)<15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 衝材(dc) Lw 15dB△ ≧ 或樓版空氣 層厚度(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60 或 Ln,w 55dB≦

重量樓 版衝擊

獨 棟 住 宅 及 集 合 住 宅

等級四

1.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df) 18cm

2.12cm RC≦ 、鋼構複合樓版厚度 (df)<18cm 或木構造樓板需加設緩 衝材(dc) Lw 20dB△ ≧ 或樓版空氣 層厚度(da) 30cm≧

3.或檢附樓版衝擊音隔音等級證明 L≦50 或 Ln,w 45dB≦

主臥 客廳 餐廳 廚房 臥室

RC 樓版厚 度 (dw) 15c≦

m

等級三

(1) 評估基準:以樓版隔音性能判定之。

(2) 評估空間之樓版構造形式為 15cm 厚之 RC 樓版。

(3) 評估結果為等級三。

(34)

4.4 音環境評估總表

評估項目 說明事項 各項評

估等級

評估 等級 分戶牆隔音

性能 RC 造單層牆厚度(dw) 15cm ≧ 等級三 外牆開口部

隔音性能

符合氣密性 2 等級

且玻璃厚度 ≧ 5mm 等級二 音

樓版輕量衝

擊音 RC 樓版厚度(dw) 15cm ≦ 等級三

金質級

(35)

貳、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無障礙環境

一、研訂說明

1.1 無障礙環境設計性能研訂說明

隨著人口高齡化及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建構無障礙環境已蔚成世界 潮流,反觀國內推動公共建築無障礙雖已有多年,惟在住宅部份並未受到 重視。研究調查資料顯示,國內目前多數住宅無法適合行動不便者使用,

而且在住戶需要改善時,共用部分因涉及權屬無法依需求改善,自用部分 也往往因結構問題而受限

1

,以致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住宅環境無 法達到便利與安全之需求。

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1 年所作之調查,顯示有六成以上之受訪者 認為住宅考慮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為住宅前五項重要性能之一

2

,顯見國 人對該項性能之重視與需求。

尤其國內高齡人口急遽增加,至本(96)年 7 月,六十五歲以上之老年人口計 2,312,359 人,佔總人口 10.09﹪3,且依經建會推估至民國110 年,老年人口將占 總人口的15.9﹪,至民國 120 年將達 551 萬人,占總人口 22.6﹪,即每五人中有 一位為老年人4

依據調查顯示,目前約有九成五以上老人居住於一般住宅,且八成五 以上的人認為理想的老後生活為居住於原住宅

5

,所以「在宅老化」仍是 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方式。惟「在宅老化」,首先必須考慮居住環境是否 符合老年人之需求,由於人隨著年齡增長,身心機能逐漸退化,對居住空 間之需求也隨之變化,老年人之居住環境除須考慮其使用之便利性及安全 性外,亦須容許「生活輔具」之使用,尤其必須考慮助行器或輪椅等所需 之空間,及在必要時可方便照顧者進行照顧工作之住宅。所以,本住宅無 障礙環境性能,即以住宅是否具備足夠的條件,使居住者在需要時可繼續

註 1:詳「我國舊有住宅改善調查研究」第二章國內現況問題探討。

2:依本所九十一年針對全國 630 位(有效問卷 398 份)民眾之「住宅性能重視度調查」。資料來源: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3:依據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http://sowf.moi.gov.tw/04/07/07.htm。

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1-140 人口估計」資料。

5:依據 89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老人認為理想之居住方式,與子女同住者之比例為 69.2﹪,僅與配 偶同住者占 15.1﹪,獨居者占 4.0﹪,其他 6﹪,僅 7.5﹪願意居住於老人住所。

(36)

安全便利的居住與使用該住宅作為性能評估之基準。

1.2 相關法令規定

﹙一﹚法令規定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70 條規定,集合住宅為公 共建築物類別之一,其須設置之設施為「坡道及扶手」及「避難層出入口」

兩項,且內政部在民國 86 年函釋該「集合住宅」係指每幢建築物達五十 戶以上或六層以上者

6

;另針對前二項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依據研訂 中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

7

之設計規定,整理目前法 令規定如表 1.1。

表 1.1 我國目前有關住宅無障礙相關法令規定

ㄧ.適用範圍:每幢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或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二.設計規定:

﹙一﹚避難層出入口

1.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平台淨寬不得小於出入口寬度,且不得小於 150 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2. 出入口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蓋版開口在 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1.3 公分);若設門檻時,應為 3 公分以 下,且門檻高度在0.5 公分至 3 公分者,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二﹚坡道及扶手

詳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6 坡道。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6 :內政部解釋函。

7 :本「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目前已完成初步審查,將於近期內送建築技術審議委員 會審議後,再送內政部審議完畢後發布施行。

(3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6 坡道 206.1 適用範圍

在無障礙通路上,具有高差超過3 公分或長度超過 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連續斜坡,應設置為坡道。

206.2 坡道設計

206.2.1 位置及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 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引。

206.2.1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 則淨寬不得小於150 公分。

206.2.2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高低差小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206.2.3 地面:坡道地面應平整(不得設置導盲磚或其他妨礙輪椅行進之舖面)、

堅固、防滑。

206.3 平台

206.3.1 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且 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1/50﹙圖 206.3.1﹚。

206.3.2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 75 公分,應設置寬度與坡道最寬處相同,長度至 少150 公分之平台(圖 206.3.1),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圖 206.3.1

每高差75 公分設一平台

(38)

206.3.3 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該平台 之坡度不得大於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式亦不同(圖 206.3.3.1-圖 206.3.3.3)。

206.4 防護設施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 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不得 小於高度5 公分之防護緣(圖

206.4.1.1),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出 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圖206.4.1.2﹚;

圖 206.3.3.1 坡道 90゜轉彎 圖 206.3.3.2 坡道迴轉

圖 206.3.3.3 坡道轉彎角度大於 90

圖 206.4.1.1

(39)

206.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 100 公分之防護欄。如果高差在二層以下者,護欄高度不得小於 100 公分,

三層以上者不得小於110 公分,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 206.4.2)。

206.5 扶手

206.5.1 設置規定:坡道兩端平台間之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者,兩側皆應設置符 合本規範207 節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 至扶手上緣高度為75 公分;設雙道 扶手者,高度分別為85 公分、65 公 分。(圖 206.5.2)

圖 206.4.2

圖 206.4.1.3 圖 206.4.1.2

圖 206.5.2

最大 5 最大 5

最大5 最大5

(40)

﹙二﹚目前法令問題

1.範圍過狹:適用範圍僅以每幢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或六層以上之集合 住宅為限,對小型集合住宅及獨棟或連棟等住宅未作規範。

2.規範之項目不足: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集合住宅應設置至少一處之設施 僅有兩項「坡道及扶手」及「避難層出入口」 ,而此二項規定只能使 障礙者進入住宅之門廳,至於住宅入口、走廊、樓梯是否提供行動 不便順利進入住宅,則並未規定,所以無法達到適合行動不便者使 用之水準。

﹙三﹚住宅使用上之問題

1.目前一般獨棟或連棟住宅中以門檻、通道高低差、樓梯坡度過陡、浴 室與臥室距離過遠等為行動及生活不便者使用之最大之問題

8

。 2.集合住宅共用部分以垂直交通包括樓梯、無昇降機、走道高差等問題

為最大,而自用部分則以門檻、走道太窄、浴室過小及缺乏扶手等 問題為主。

3.另外一般性問題包括照明不足、地板太滑、設備如水龍頭、門把等無 法符合使用需求等問題。

二、評估內容及基準

﹙一﹚評估項目:分為集合住宅共用部分及住宅專用部分:

1.共用部分:集合住宅從道路或人行道,至住宅專用部分之入口,其中 可能包括私設通路、平台、門廳、室內外垂直及水平通路。

2.住戶專用部分:包括獨棟、連棟住宅建築基地以內、或集合住宅中之 住宅專用部分。

8 :詳「台灣地區高齡者在住宅中之居住行為調查研究」及「我國舊有住宅改善調查研究」

(41)

性能類別 性能項目 評估內容

無障礙環境

住宅共用部分

住宅專用部分

住宅之室外通路

住宅之室內共用通路

住宅之昇降機

住宅之專用部分入口 住宅專用部分之平面配置

住宅住戶專用部分之室內通行性 住宅住戶專用部分之空間使用性

圖 2.1 無障礙環境性能評估內容架構圖

﹙二﹚分級指標:對無障礙環境而言,安全與便利有兩大關鍵指標,因此 評估內容在共用部分強調無高差及較寬之走道,在專用部分則強調 日常生活空間,包括臥室、浴廁、客餐廳等與主要入口在同一樓層,

同時考慮其空間較為寬敞以便利使用。等級評估之標準設定如下:

表 2.1 等級標準設定一覽表

等級 住宅使用特性

銀質 六層樓以上住宅可便利進入一樓共用門廳。

金質 輪椅乘坐者可便利的進入及使用該住宅。

白金 輪椅乘坐者可舒適的進入及使用該住宅,且住宅具備基本的照顧空間。

鑽石 輪椅乘坐者可舒適的進入及使用該住宅,且照顧者可有足夠的空間進行 照顧行為。

﹙三﹚共用部分評估:分為室內、外通路、坡道及昇降機,評估方式為 1. 有一條通路符合即可,如高差處設置昇降機﹙或輪椅昇降台﹚則

不需設坡道,反之亦然;但高差超過 2 公尺者,則需設昇降機,

才符合等級二之標準。

2. 如無高差則不需考慮坡道或昇降機,亦毋須評估。

(42)

3. 由於無障礙通路需具備連續性,因此在共用部分,最後之評估結 果為所有共用部分之項目中最低之等級。

﹙四﹚專用部分

1. 分為入口、平面配置、室內通行性及空間使用性,其評估方式係 依各項目之評估結果,再依據權重比例計算得到專用部分之等級。

2. 有關室內照明、水龍頭、門把及廁所扶手等,雖為無障礙設計中 之要項,惟因這些設備可在使用者有需求時,無須做大規模之變 動,即可改善,所以不列入評估,但應考慮廁所牆壁需可承載扶 手之載重。

3. 本性能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及權重如下表。

表 2.2 無障礙環境性能等級之評估項目及權重表

性能項目 評 估 內 容

性能類別 項目名稱 權重 內 容 名 稱 權重 住宅從建築線至大門入口

住宅共用通路之坡道 住宅室內共用通路 住 宅 共 用

部分

60%

共用之昇降機

以最低等級 為共用部分 性能之等級

住宅專用部分之入口 35%

住宅之平面配置 30%

住宅之室內通行性 20%

無障礙環境

住 宅 專 用 部分

40%

住宅空間使用性 15%

(43)

三 、 自 評 表

3.1 無 障 礙 環 境 性 能 評 估 內 容 及 基 準

1/2﹚

類 別

性能 項目

評估內容與

適用範圍 等級別 評估基準

等級一 依現行法令設計。

等級二

1.符合等級一之規定。

2.若有高差,坡道須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

3.通路邊牆壁,從地面 60 至 200 公分應淨空無突出物,但突出 牆面在10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4.通路若設置階梯,其級高(R) 16≦ 公分、級深(T) 26≧ 公分,且55 公分 T+2R 65≦ ≦ 公分。

5.通路若無頂蓋,地面需考慮良好排水,如有水溝蓋,開孔為長 方形者,較窄邊寬度≦1.3公分;圓形者,直徑≦1.3公分。

6.通路淨寬 130 公分以上,大門淨寬 85 公分以上。

等級三 1.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通路淨寬 150 公分以上,大門淨寬 90 公分以上。

無 障 礙 環 境

集合 住宅 共用 部分

集合住宅之 室外通路

等級四 1 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通路淨寬 180 公分以上,大門淨寬 90 公分以上。

等級一 依現行法令規定。

等級二

1.符合等級一之規定。

2.地面順平、防滑地面鋪材,有高低差時應設置坡道。

3.通路淨寬 150 公分以上。

等級三 1.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通路淨寬 160 公分以上。

集合住宅 之室內共 用通路

等級四 1 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通路淨寬 170 公分以上。

等級一 依現行法令規定。

等級二

1.昇降機空間淨寬 125 公分×100 公分以上,門淨寬 80 公分以 上。

2.除出入口淨寬及機廂尺寸外,其餘皆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之「無障礙昇降機」規定。

等級三 1.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昇降機淨寬 130 公分×110 公分以上,門淨寬 85 公分以上。

無 障 礙 環 境

集合 住宅 共用 部分

集合住宅 之昇降機

等級四 1.符合等級二之規定。

2.昇降機淨寬 135 公分×115 公分以上,門淨寬 90 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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