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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寡婦的他力與自擇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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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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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清代台灣寡婦的他力與自擇 Widows In Qing治 Dynasty:. 政. 大. 立Force and Rational Choice Exterior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戴寶村 博士 研 究 生:陳品妤 撰. 中 華 民 國. 104. July, 2015. 年. 7.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論文摘要. 台灣在尚未被併入清國領土範圍前,本地居民是以部落社會為主,尚且有平 埔族與高山族。目前我們熟諳的貞節牌坊、旌表與匾額,皆隸屬中國傳統儒家所 推崇的節操理念與漢人思維,然而,它們並不存在於原始的台灣。清代台灣婦女 因守節而受到表揚一事是根據旌表律令,為能理解此制度是如何生成於台灣,必 須追溯制度的起源、演變與對台灣婦女的影響。 本文欲從明清的律令,探討旌表辦法、規範及名稱之差異,與此制度如何演 變並施行於清代台灣,並以清代台灣志書中〈列女〉之名稱與紀錄作為佐證旌表. 政 治 大 與漢人價值觀的體系之中。此外有別於以往關注寡婦弱勢與同情憐愛的面向,本 立 一制在清代初期、中期、後期之演變,了解彼時台灣婦女是如何被納入儒家規範 文將以《淡新檔案》和《台灣私法物權編》中的民事訴訟與契約簽署等案例,分. ‧ 國. 學. 析婦女選擇守寡一途之因素,包括她們須面對現實經濟環境與家庭成員直接和間 接的影響, 「守寡」實為婦女幾經機會成本考量後之選擇。台灣女性權力是如何. ‧. 從優勢轉為劣勢,再經由身分的轉變展現其母權亦是本文觀察之課題。. er. io. sit. y. Nat. n. al 關鍵字:清代台灣、寡婦、旌表、契字、女性權力 iv Ch. n U engchi. i.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1 二、研究回顧..................................................... 3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7 四、論文架構..................................................... 9. 第二章. 清帝國與婦女守寡政策. 政 治 大 第二節 旌表規範之差異 ........................................... 17 立 第一節 旌表辦法之頒布 ........................................... 11. 第三節 旌表名稱之差異........................................... 25. ‧ 國. 學. 小結..................................................... 29.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國家與社會. ‧. 第三章. sit. y. Nat. 第一節 婚俗的改變 ............................................... 31. er. io. 第二節 民間教化 ................................................. 37. al. v i n Ch 小結..................................................... 51 engchi U n. 第三節 父權與夫權............................................... 43. 第四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家庭與經濟. 第一節 家庭經濟之考量 ........................................... 53 第二節 家庭財產之守護者......................................... 59 第三節 女性權力的轉變........................................... 65 小結..................................................... 75. 第五章. 結論............................................... ....76. 參考文獻 ........................................................ 80 iii.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四面環海,地理位置具有貿易經濟與戰略優勢,荷蘭人、明鄭軍民與 清代福建廣東沿海的漢人爭相來台,伴隨他們進入台灣是不同文化與生活習慣 的引進。身處在台灣的婦女們,也因此受到一波波的衝擊與影響。同樣身為女. 政 治 大. 性的我,對於婦女議題格外關心和重視。我的外祖母因為家庭貧困,小小年紀. 立. 即成為別人的童養媳;祖母娘家於日治時期從事製糖業,富裕一時。在聽聞她. ‧ 國. 學. 們的生命故事後,激盪出想瞭解台灣婦女在婚姻、財產和人身自主等諸多基本 人權之變異,尤其是清代時期台灣的寡婦。. ‧. 寡婦一詞生成於一夫多妻或是一夫一妻制的社會,施行群婚制和一妻多. y. Nat. sit. 夫制的社會,並無寡婦之存在。1法國著名社會學家 Charles Letourneaur 曾說. n. al. er. io. 明我們必須澄清,因風俗和法律而形成的「寡婦」並不存在於短暫婚姻或是雜. i n U. v. 婚的原始社會,並以澳洲的 Kamilaroi 族的部落生活為例證。然則在劫掠與買. Ch. engchi. 婚風氣展開後,這個現象有了改變,使得女性成為男性的資產。2寡婦即在這 樣的情境下成形。儒家曾倡議寡婦需守節,然而那僅是空泛的討論,也無 鄙視之意,孀婦再嫁的例子亦不少。守節觀影響女性最大的並非古代而是近 世,即便是宋代亦有差異:宋初婦女再嫁並不少,婦女「應當」守節之概念是 在中後期才緩慢地形成。3 1. 董家遵,〈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 ,《中國婦女史論文集》第二輯(台北市: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8),頁 39。 2 Charles Letourneaur, The Evolution of Marriage and of the Fmail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00. “We may affirm the widowhood, regarded as a special conditon recognized by customs and laws, does not exsist in very anarchic societies. Widowhood, therefore, does not exist in societies where promiscuity or temporary merriage prevails. ”P.249-250 “It became otherwise from the time that, either by capture, purchase, or any other means, woman became the particular property of the man.”P.250 1.

(8)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台灣先民—原住民最初即是原始部落,尚且分為母系社會與父系社會,母 系社會的原住民有平埔族之西拉雅族、高山族的阿美族與卑南族,這些族群的 婦女們有較多權力和自主性。清代初期,經濟誘因和相對位置之影響,中國沿 海男性冒險渡海來台。然而清廷明訂渡禁令致使男女比例失衡,性別人口的不 平均致使開墾初期的台灣,在傳統道德規範與禮俗上,相對於清代薄弱許多, 換言之是採取自由裁量,台灣婦女於清初較為活潑、開朗。4清代中期漢人移 墾增加,這些移民是來自閩南漳泉或粵之湖嘉,人口的遷移使傳統上對於漢人 婦女之規範也伴隨移民進入台灣社會,影響台灣婦女的言行舉止。此外,「漳. 政 治 大 前、婚後的婦女們受到諸多限制,寡婦尤甚。清代的「守節」觀念實屬傳統漢 立 泉地方自受宋朝朱文公之化,婦女最明禮法。5」 ,漢人傳統禮教和思維,使婚. 人禮教,並非台灣本土文化所持有,反之是受到清代中國社會之影響。. ‧ 國. 學. 本文欲探討「寡婦」一詞是如何生成於「清代台灣」,包括政府的態度與. ‧. 制度的施行、平埔族與漢人社會同化(assimilation)6的過程以及庶民現實生. y. Nat. 活面等因素,在這些因素交互作用下,對台灣本地婦女又是如何地影響?此外. er. io. sit. 亦探究清代台灣女性在丈夫逝世後,寡婦們「再嫁」與「守節」二者選擇之差 異,及影響其選擇背後之實際因子,是否政府的「旌表」會影響她們的選擇?. al. n. v i n 公婆、子女與夫家經濟是否會影響她們的「再嫁」與「守節」?清代台灣的寡 Ch engchi U 婦在丈夫逝世後,又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3. 董家遵,〈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 ,《中國婦女史論文集》第二輯(台北市: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8),頁 59。 4 陳文達,〈輿地風俗志〉 , 《台灣縣志》卷六(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50-60。 5 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台灣私法人事編》 (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189。 6 在文化方面, 「同化」一詞,源自拉丁字 assimulare(意思為促成相似) ,後來之人類學者與 社會學者即以「同化」指「族群相遇後,一族群逐漸變成與另一族群相似的過程和結果」 。 2.

(9) 第一章 緒論. 二、研究回顧. (一)明清中國婦女守寡的選擇. 在回顧前人研究中,筆者受到諸多啟發。在爬梳的過程中發現,前人在婦 女貞潔守寡之研究,地點大多設定在中國,上至元宋下至明清,如張彬村〈明 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的問題〉一文中指出在中國婦女在宋代之 前,寡婦通常會再嫁,守節不嫁僅是少數的特例。到了明清時期,寡婦盡可能. 政 治 大. 地選擇守節而非再嫁,再嫁會受到歧視,探究其轉變發現是元代的蒙古統治者. 立. 強制將遊牧民族的收繼婚制加諸於漢人社會上,於此制度中,漢人寡婦將失去. ‧ 國. 學. 財產、人身自主權,於是乎,婦女選擇守寡。此制度受到明清政府的沿襲,中 國婦女在經濟和社會壓力下更容易選擇守寡。然而本文之研究侷限於中國,縱. ‧. 然台灣曾受到清廷的管理,然而台灣歷史的特殊性和地理空間差異,台灣婦女. y. Nat. sit. 守寡呈現另一種不同的面貌。中研院出版之《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中,相關. n. al. er. io. 研究成果是以清代中國地區之婦女或皇室貴族為主,關於「台灣」婦女守寡的 探討相對較少。. Ch. engchi. i n U. v. (二)清代台灣婦女生活之探究. 台灣獨特的歷史和社會背景,使漢人庶民社會出現「童養媳」、「媳婦仔」 之習俗,學者在這一領域的研究甚多,如卓意雯《清代婦女的生活》旨在剖析 清代台灣婦女的婚姻關係,論及正式婚姻和變例婚姻,諸如招婿、招夫、招出 婚、童養媳、蓄妾等,探討婦女在家庭社會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她們在禮教規範 和法律上的地位。卓意雯認為台灣的禮教規範是承襲清代閩粵地區為主,但來 臺之後有些微的轉變,尤其是財產權的持有,與中國婦女相異之處在於清代台 3.

(10)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灣婦女可以擁有私有財產,然仍需其祖、父、夫、子之名義進行買賣、抵押、 繼承。卓意雯以為台灣貞節牌坊數量因申請過程繁瑣,官府稽查不力,胥吏的 剝削和人民困苦無力興建等因素,較清代中國稀少。7卓意雯詳盡地整理清代 台灣婦女的婚姻境況,然則並未對清代台灣婦女選擇守節或是殉身背後的動機 做明確地討論。 盧彥光《清代養女制度之研究》,針對養女制度提出定義性的論述,探討 養女制度形成的原因及養女制度的婚配習俗,包括「招出」 、 「招夫」 、 「未婚前 的別嫁和轉賣」、「離婚後的贖回」、「終止收養」等。8. 政 治 大 修改而成,主論清代台灣童養媳興起背景與盛行時期,並以南崁地區的幾位婦 立 曾秋美《媳婦仔的生活世界》,是根據其碩論《南崁媳婦仔習俗之研究》. 女的生命故事作為主要論述和佐證(口述採訪),旁論其婚前的生活境遇及其. ‧ 國. 學. 日後的婚姻狀況,雖未論述媳婦仔守寡未改嫁的情形,然可一窺 1860-1970 台. ‧. 灣庶民女性的日常生活。9. y. Nat. 廖婉汝〈清代臺灣婦女的形象建構〉 ,旨在分析清代地方志書、契約文書、. er. io. sit. 洋人書寫之日記、《府城教會報》和日本人日記等筆下的台灣婦女。由於撰寫 者立足於不同的書寫觀點,基於政治、文化及治理之考量,其描繪的台灣婦女. al. n. v i n 形象亦有所不同,藉由比較分析可了解彼此的差異性。 Ch engchi U. 10. (三)清代台灣婦女守寡之探究. 曾純純〈六堆地區客家婦女的守節與再嫁〉一文是探究屏東六堆地區客家 婦女守節、再嫁的動機。本文發現此區客家喪偶婦女其出醮改嫁人數竟比守寡 受表揚的婦女還多,此現象與客家族譜倡導節烈之舉大相逕庭,顯見現實之經 7 8 9 10. 卓意雯,《清代婦女的生活》(台北市:自立晚報,1993),頁 144-145。 盧彥光, 〈清代養女制度之研究〉 (台南市:國立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碩士論文,1991)。 曾秋美,〈媳婦仔的生活世界〉 (桃園市: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廖婉汝, 〈清代臺灣婦女的形象建構〉 (桃園市: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4.

(11) 第一章 緒論. 濟壓力迫其有不同的選擇。作者採用口述歷史的方法訪問當地的耆老,以印證 族譜記載之節烈與實際生活二者之間的差異。曾氏亦探討「出醮」再嫁婦女可 能會面臨的問題。11 謝國興〈失節事小,餓死事大:移民社會婦女守節問題〉一文是探究清代 台南地區的喪偶婦女守寡的風氣與現實之間的差異,謝國興將視角放於台南地 區的家譜、族譜,分別是《金門碧湖之分中洲陳氏族譜》 、 《霞陽衍派台南縣佳 里鎮番子寮楊氏族譜》 、 《金浦衍派台南縣小新營李氏族譜》 、 《台南縣學甲鎮中 洲邱氏族譜》、《鹽埕林氏族譜》。藉由家譜、族譜喪偶婦女守寡人數作統計分. 政 治 大 耿慧玲〈烈女與碑女-台灣碑誌中的婦女人權〉,此文是從何培夫《台灣 立. 析、觀察。謝氏認為地域性差異會影響婦女是否守寡。12. 地區現存碑碣圖誌》,她將關於婦女二十三篇的碑誌分類成受旌表的「貞烈碑. ‧ 國. 學. 誌」和「禁錮婢女碑誌」,從其中探就當時台灣婦女的生存權、平等權和自由. ‧. 權。13然則耿慧玲並未對婦女選擇守節或是殉身背後的動機做明確地討論,僅. y. Nat. 說明台灣在日治後,開始受到日本婦女觀的影響,貞烈婦女的旌表越發減少。. er. io. sit. 曾玉惠、邱淑珍〈試論貞節意識之形塑—以清代台灣貞孝節烈詩歌為例〉14, 其蒐羅《全臺師》 、 《台灣方志全集》和詩人文集中關於清代台灣婦女守節的詩. al. n. v i n 歌,包括貞女與烈女。文人藉由詩歌的創作傳達並強化台灣婦女的貞節意識。 Ch engchi U 劉佳〈角色扮演與塑造—清代台灣烈女群體的地域差異〉 。15分析清代台灣. 南部、中部、北部及澎湖四個地區其婦女旌表的獨特性,並將資料數據分析。 雖然已於文中說明以「列女」統稱所有清代台灣志書中的婦女,然而文章卻以 11. 12. 13. 14. 15. 曾純純, 〈六堆地區客家婦女的守節與再嫁〉 (屏東縣: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客家文化產業研究所, 第六屆客家學術研討會,2010)。 謝國興,〈失節事小,餓死事大:台灣移民社會婦女守節問題〉,第三屆近代中國與世界國際 學術研討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主辦) ,2010 年 5 月 22 日~2010 年 5 月 24 日。 耿慧玲,〈烈女與碑女-台灣碑誌中的婦女人權〉 (台中市: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人 權教育與當代社會學術研討會,2005) 曾玉惠、邱淑珍〈試論貞節意識之形塑—以清代台灣貞孝節烈詩歌為例〉, 《人文與社會》學 報第二卷第六期,2010,頁 95-130。 劉佳, 〈角色扮演與榜樣塑造–清代台灣烈女群體的地域差異〉 ,《新北大史學》,第七期(新 北市:國立台北大學,2009 年 10 月),頁 83-128。 5.

(12)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烈女群體」為題,難以說明此列與彼烈的相異點。劉佳以空間為分析切入點 卻忽略移墾時間和行政區規劃的先後順序對於風俗民情和婦女守節的影響。 綜觀上述前人之研究可知,卓意雯、盧彥光、曾秋美之研究旨在探討清代 台灣養女和媳婦仔的制度,雖然未詳細討論婦女守節之問題,但可從中一窺清 代婦女在人身權和經濟獨立自主權之缺乏。曾純純、謝國興則是以限定地區, 研究一九六零至一九七零年代屏東六堆客家婦女和清代台南婦女守寡、再嫁的 情況。耿慧玲藉由碑碣分析清代台灣婦女的生存權、平等權和自由權,然則未 討論影響婦女守寡背後的實際因素。.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3) 第一章 緒論.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本文研究是選用文獻分析法,文獻分析法係透過蒐集、研究、分析來選取所 需的資料,並且對文獻做客觀有系統描述之研究方法。首先,將清代推行之旌表 制度與變革做整理與分析,並關注此制度在台灣施行的起迄時間、成果,尤其是 清初與清代中期的變異情形;筆者欲從《明會典》 、 《清會典》 、 《清史稿》和《大 清世宗憲(雍正)皇帝實錄》中,分析清代旌表制度的各項規範與寡婦守節的關 係。接著,探究一個以部落生活為主的原始台灣社會,是如何生成漢人社會特有. 政 治 大 藉由各時期的縣志,諸如 立《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臺灣府志》、《諸羅縣志》、. 的「守節觀」。. ‧ 國. 學. 《彰化縣志》 《台灣縣志》 、 《台灣縣志》 、 《重修臺灣縣志》 、 《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 《重修鳳山縣志》和《彰化節孝冊》中,探究清代初期至中期,旌表名稱之轉變. ‧. 之於婦女守節觀的相關性。. sit. y. Nat. 《淡新檔案》與《臺灣私法物權編》亦是筆者選用之史料,前者收錄清代台. al. er. io. 灣人民之間的民事訴訟案件,後者則是記載清代台灣之各項經濟活動。寡婦選擇. v. n. 守節與否,在於經濟條件之於機會成本考量,因此欲藉由《淡新檔案》寡婦爭產. Ch. engchi. i n U. 之興訟與《臺灣私法物權編》中女性參與契約簽訂等事,剖析寡婦權力的限制與 轉變。. 7.

(14)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5) 第一章 緒論. 四、論文架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節針對本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研究回顧、研究方法與史料與論文架構等 進行說明與介紹。. 第二章 清帝國與婦女守寡政策 台灣歷經荷蘭、鄭氏王權的治理,在其土地開發的過程中,曾數度招攬漢人. 政 治 大 清帝國版圖之前,台灣並未有寡婦的習俗。1684 年被清帝國納入版圖之後,寡 立 婦與婦女旌表之提倡與推行在台灣漸漸地生成。為此,必須了解清代旌表制度的. 來台開墾,然而僅針對經濟面向,尚未觸及婦女道德規範之議題。在尚未被納入. ‧ 國. 學. 來龍去脈與其對台灣的影響。. ‧. 第一節 旌表辦法之頒布 第二節 旌表規範之差異. n. a. 第三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國家與社會 l.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第三節 旌表名稱之差異. i n U. v. 婦女守寡來自中國漢人儒家思維。漢人的遷入移居,將儒家守節觀引入台 灣。官員儒士藉由地方志書的書寫,匾額的賞賜等,大力鼓吹婦女守節之於國家 文明興盛的重要性。朝廷官員與士人學子的妻女兒媳,亦遭致儒家禮法的先制與 約束,相較於一般女性,更容易選擇守寡。 第一節 婚俗的改變 第二節 民間教化 第三節 父權與夫權. 9.

(16)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第四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家庭與經濟 分析清代台灣的婦女在守寡之後,她們在家庭所扮演的角色,有別於選擇再 醮,守節的婦女必須面臨諸多考驗,由於頓失一家之主,女性必須獨立開闢財源, 藉由女紅、務農或是從事商賈以自立。有時為捍衛自己與子女所屬的財產,會與 夫家親族對簿公堂,顯露寡婦其剛毅、堅持的一面。台灣女性從妻子變為寡母, 其社會地位與權利的展現,於契約文書中表露無遺。 第一節 家庭經濟之考量 第二節 家族財產之守護者 第三節 女性權力的轉變. 第五章 結論. 立. 政 治 大. 將於此篇章中歸納、總結各章節中的觀點與見解,並提出此課題日後的發展.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性。. Ch. engchi. 10. i n U. v.

(17)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第二章 清帝國與婦女守寡政策 台灣於 1684 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被納入清代領土之範圍,至此之前, 歷經荷蘭與鄭氏之治理,曾數度招攬漢人來台開墾,荷蘭與鄭氏王權較為重視 經濟層面的土地開發,針對婦女道德規範之觀點尚未萌芽,婦女無潛在的道德 壓力為逝世的丈夫守節。台灣婦女對於「旌表」的概念始於「清代」,為能了 解清廷對於守節寡婦之獎勵—旌表的起源與辦法,必須了解清廷對此規範之來 龍去脈。. 立. 政 治 大. 第一節 旌表辦法之頒布. ‧ 國. 學. 現今學界對於婦女守節的起迄時間皆一致認為是元朝,張彬村1和曼素恩. ‧. (Susan Mann)2皆在其發表之文章與著作中討論到中國婦女的旌表典範是元朝,. y. Nat. sit. 它是第一個為婦女設立貞節牌坊且對節婦烈女之家庭賞賜旌表的王朝,由政. al. n. 3. er. io. 府主導並提倡的婦女貞操運動在明太祖的統治下鄭重展開,並在清代極盛期. i n U. v. 開展至巔峰。 換言之,清代婦女貞節觀念是延續各朝之傳統,清代台灣婦女. Ch. engchi. 即是在此情況下受到「守節」觀念的影響。. 滿清於一六四四年入關後,朝內事務百廢待舉,為使短時間內將中央事務 政令傳達至地方,沿用或是仿照前朝的法令與規範實為便捷之舉,故諸多現行 的法令是仿照諸前朝的律令制度。首次將婦女旌表制度白紙黑字地書寫於詔書 上是後周,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 ,然而此後以婦女為主的旌表制 1. 2. 3. 張彬村,〈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的問題〉 ,《新史學》 (台北市:新史學雜誌,10 卷 2 期,1999),頁 29-76。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s :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The Mongoal Yuandynasty was the first to construct monumental arches honoring chaste women and the first to offer imperial inscriptions of merit to families of chaste wodows and femail martyrs. ” 曼素恩(Susan Mann)著,楊雅婷譯, 《蘭瑰寶錄:晚明至盛清的中國婦女》 (台北市:左岸 文化出版社,2005) ,頁 41-42。 11.

(18)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度並無詳盡規定。 〈元典章〉雖有設立「旌孝節」 ,但同樣無明確的事例。直至 明朝對於婦女守節之規定才轉趨為詳盡。4以婦女守節辦法為例,據《明會典》 載:「三年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亡夫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 門閭,除免本家差役。」5明確地指出民間三十歲前成為寡婦的女子,若能堅 持守節未改嫁直到五十歲,即可獲得政府的旌表,且可因此免除家裡的差役。 賦稅與傜役是家庭的負擔之一,若能因守節而免去此義務,對寡婦而言,選擇 守節可謂其「誘因」之一。 婦女因守節可獲得政府旌表的規定未因改朝換代而變更,依康熙二十三年. 治 政 京師暨各省、府、州、縣各建忠義孝悌祠,一祠內立石碑,節孝祠一, 大 立 旌表者題名其上,身後設位祠中。……各省應 旌 祠外建立大坊,應. 編纂《清會典》之規定,「凡孝義忠節者,察實以題而旌焉」:. ‧. ‧ 國. 學. 表者,由督府學政會題,取具冊結送部覈題,其在部呈請者,由部先行 覈准,年終彙題。具題後行知本籍或寄居地方,仍隨時行查督撫。…… 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甘肅、七月。……以文. n. al. er. io. sit. y. Nat. 到日,依限覈實以咨覆,比備存案。在各省呈請者,限四月,儒學州縣 詳府司,督撫學政彙題。…宗室應 旌表者,頒 敕諭一道褒獎;固倫 公主、親王福晉,坊銀一百兩,緞十六……各省應 旌表者,題准後, 令地方官給銀三十兩建坊。如奉有 御賜詩章匾額緞疋,由內閣交部, 發提塘6齏送督撫,行地方官給領。不論妻妾,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 十歲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果係孝義兼全阨堪憫者,具准 旌表。其循分首節合年例者,給予清標彤管四字匾額,於節孝祠另建一 碑,鐫刻姓氏不設位,不給坊銀。婦人因子受封,准予旌表;因夫受 封 守節者,不旌表。夫婦未成婚,流離失散,守志至老合卺者,准予 旌. Ch. engchi. i n U. v. 表。建坊用貞義之門字樣。孝女以父母未有子孫,終身俸親不嫁者,如 孝子例。未婚貞女合年限者,如節婦例。其有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 年例身故者,一體旌表。……打仗未歸,其妻守節合年例者,准其 旌 表。……烈婦夫亡無逼迫而遽殉節者,例不准旌。如有奏請 旌表者, 入祠建坊,候旨遵行。7 《清會典》中明確地列出婦女旌表的規範與符合旌表之標準,以守寡時間而言,. 4 5 6 7. 趙鳳喈,〈旌表〉 ,《中國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台北市:食貨出版社,1977) ,頁 118。 申時行等,《明會典》萬曆重修二百二十八卷本(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36 年) 。 提塘:清代職官名。設立於各省京城,負責遞送中央地方往來之公文。 崑岡等,《清會典》, (北京:中華書局,1991 年) ,頁 254。 12.

(19)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無論是《大明會典》或是《清會典》,皆規定三十歲前成為寡婦的女性必須守節 至五十歲才能獲得朝廷的旌表,由此可知政府對於婦女守節年限上之要求極為嚴 格,寡婦守節至少需長達二十年以上。8相較於明代,清廷在旌表的年限上做了 一些改變,例如三十歲前成為寡婦,於守節六年後逝世的女性亦可獲得政府的旌 表。 以旌表的對象而言也有相關之規定,例如寡婦在守節的生命歷程中因教子有 方,使其子嗣能獲致皇帝的肯定,即可獲得朝廷的旌表;然而婦女是由於丈夫受 封關係致使守節者,無法獲得旌表。未婚婦女因故與丈夫失散,若能守節至老年. 政 治 大 守節時間未符合年限,仍可獲得旌表。此外,丈夫因戰爭而身故,其妻子如能守 立 並與失散的丈夫相聚並成婚,即可獲得旌表。寡婦在夫家守節,不幸身亡,即使. 節至二十年以上,亦可獲得政府的旌表。唯一的例外是「烈婦」,清廷為避免婦. ‧ 國. 學. 女在丈夫逝世後,未經理性思考,僅為獲取褒揚之情景而盲目地殉節,故明文規. ‧. 定「烈婦夫亡無逼迫而遽殉節者,例不准旌」 。希望以此制止非理性殉節之風氣。. y. Nat. 旌表過程十分繁複,由各地的總督、巡撫和提督學政造冊送達禮部,每一個. er. io. sit. 地區都必須在指定時間統一彙報,當時的台灣隸屬福建,因此需於每年的七月(督 撫學政彙題)或四月(儒學州縣詳府司,督撫學政彙題)造冊完畢並送達禮部題. al. n. v i n 請覆准。寡婦守節考察之程序亦十分嚴密,依據守節的年限,部分寡婦僅能獲取 Ch engchi U. 「清標彤管」四字匾額與刻有姓氏的石碑,無法獲得興建牌坊的坊銀。即使寡婦. 能獲取政府的坊銀,然而因社會地位的不同,每位寡婦能領取的比例實為天壤之 別。依據《清會典》的規定,惟王公貴族方能領取較多的坊銀與緞疋,最多為坊 銀一百兩,緞疋十六;八旗官兵的妻女與庶民僅能獲取坊銀三十兩。 依照康熙頒布之《清會典》的規定,寡婦需於三十歲以前開始守節,且須歷 時二十年後,才能獲得申請旌表的權力,換言之婦女守節之「年限」非常的長。 8. 申時行等,《明會典》萬曆重修二百二十八卷本(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36 年) 。 「三年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亡夫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崑岡等《清會典》, (北京:中華書局,1991 年) ,頁 254。 「不論妻妾,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或年未五十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果係孝義兼全阨 堪憫者,具准 旌表。」 13.

(20)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到了雍正二年,旌表的辦法有些許的更動: 禮部遵旨議奏,八旗直隸各省,凡有孝行節義之人,例得請旌,給銀建坊, 恭遇皇上彰善大典,即鄉曲貧民,勿令湮沒。又以節婦年逾四十而身故者, 守節已歷十五載以上,亦應予旌。又酌設祠宇,入於祠典。誠激揚風化, 敦率人倫之善政也。請敕下八旗直隸各省督府、學臣,令所在有司,徧家 採訪。凡有節義之人,從前無力上達者,悉行查報。其婦人守節,十五載 以上,年逾四十而身故者, 亦詳查報明,一體予旌。直省該督撫、學臣 覈實,於歲終彙題。八旗該督統,於歲終咨送臣部,臣部於次年二月彙題, 請旨旌表,永為定例。其設立祠宇,應令順天府、奉天府、直隸各省府、 州、縣、衛,每處各建二祠:一為忠義孝悌之祠,建於學宮之內,祠門立 石碑一通,刊刻姓氏於其上,已故者,設牌位於祠中。一為節孝婦女之祠,. 政 治 大 之家,仍聽其自行建造。得旨,孝行節義,建立牌坊,年久毀壞,遂至湮 立. 另擇地營建。祠門外,建大坊一座,亦標題姓氏於其上,已故者,設牌位 於祠中。…每年春秋二次致祭…至於建坊銀兩,嗣後應行停給,如係有力. 沒。令欲設立祠宇,特為昭垂久遠之意,竝 非欲節省錢糧,部議建立祠 ㄅ ㄧ ˋ ㄥ. ‧ 國. 學. 宇,停給建坊銀兩不合,建坊銀兩仍著給與,餘如議行。9. ‧. 首先,符合清廷旌表的時間限制從康熙年間的「三十歲以前直至五十歲」與「三. sit. y. Nat. 十歲以前守節,六年後身故者」 ,更改為「四十歲後身故且已守節十五年」 ,意即. io. er. 清代婦女如於二十五歲後成為寡婦,守節十五年後逝世可獲致政府旌表,換言之 雍正時期的寡婦,為獲取旌表而守節的年限較為康熙時期短。興建牌坊的銀兩也. al. n. v i n Ch 明確地指出,如果寡婦的夫家或是母家,家境餘裕,朝廷只會「准許」建坊,不 engchi U 再賞賜坊銀。由於部分牌坊因年久失修、毀壞而導致埋沒,因此雍正希望能興建. 祠堂,替補貞節牌坊,以彌補其缺憾。 無論是康熙或是雍正,皆以守節「年限」作為寡婦能否旌表之標準,例如: 寡婦守節六年後身故,或守節長達十五至二十年,方能獲取旌表。直至乾隆時期, 旌表的辦法再次被修正,依照〈乾隆三十六年成例〉: 已故貞女不拘年限,一體旌表。婦女遭寇守節致死,雖事例年久,覈實准 其補行題請,給銀建坊。若無親屬,則官為建坊於墓前,節孝祠內設位。 婦女因強姦不從致死,及因調戲自盡,非曾再醮者,刑部禮部會題請旨建. 9. 《大清世宗憲(雍正)皇帝實錄》,第一冊,(台北市:華文書局,1969 年),頁 199。 14.

(21)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坊如例。猝遭強暴被汙見戕,及被汙後刻即捐軀者,坊銀減半;不於祠內 設位。本夫逼令賣奸,抗節自盡者,童養之女未成婚,拒夫調奸致死者, 建坊於父母之門。節婦被親屬逼嫁致死者,旌表如例。若系翁姑逼勒,坊 銀另擇家長支領,督理建坊。凡樸婦、婢女、女尼、女冠、拒奸致死者, 建坊於本婦墓前,不於祠內設位。孝子割股傷生,及烈婦夫亡,無逼而遽 殉節者,例不准旌。如有奏請旌表者,入祠建坊,候旨 遵行。 已經亡故的貞女「不論年限」,即可獲頒旌表。因遭逢盜匪抗暴或抗拒賣身而殉 節的婦女,經查證屬實,亦可溯及既往予以旌表並給予銀兩興建貞節牌坊。〈乾 隆三十六年成例〉與《清會典》相似之處在於烈婦旌表的條件,如未有實際遭受. 政 治 大 綁。由此可知,清廷重視生命之延續,是故為能有效地遏止此風氣,不僅明文規 立 逼迫而非理性殉節的婦女,依例不准旌表;唯一的相異點在於亡故貞女年限的鬆. ‧ 國. 學. 範之,更被歷任皇帝奉為圭臬。明代推崇地方風俗,使年輕寡婦以絕食、以自身 的腰帶上吊、投井、投河,或公開自戕等方式自我結束生命。10清代雖承襲婦女. ‧. 守節的習性,但是不贊同非理性自戕,雍正更公開地抨擊非理性的殉死行為,並. sit. y. Nat. 譏評信奉此規範的女性為弱者,無法勇敢地面對寡婦的嚴苛生活。11為此,清廷. io. er. 即多次強調「殉亡不如撫孤,人當勉為節婦,而從容以就義;慎勿爭為烈女,而. al. 慷慨以赴死也。12」鼓勵寡婦以守節的方式取代非理性的殉節。. n. v i n Ch 清代對婦女的旌表顯然是承襲前代的制度,唯一的變異是反對殉節。無論是 engchi U. 清代中國或是清代台灣,婦女的旌表皆須符合《清會典》的規定。清代歷任皇帝 對於寡婦守節的年限和年紀一再作修正,相較於清初,清代中後期的婦女能夠獲 致旌表的機會大幅增多。. 10. 11. 12.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s :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 P.3 “ Ming rules honored a local customs that was especailly visible in a few localities, a practice much like the practice of sati in colonial Bengal in which young widows“followed their husbands in death”by starving themselves, strangling on their own sashes, drowing in wells or rivers, or even hanging themselves publicly on a platform.”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s :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 P.15 “ By contrast, early Qing rules deplored widow suicide. The Yong Zheng emperor published attacks on the custom, deriding women who embraced it as cowards who could not face up the harsh demands of life as a widow.” 周璽, 《彰化縣志》(台北市:遠流出版社,2006)頁 267。 15.

(22)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n U. v.

(23)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第二節. 旌表規範之差異. 法國社會學兼人類學學者 Charles Letourneaur 已經提出寡婦生成的主因在於 風俗習慣的演變。13許多人會誤以為儒家和程朱理學是婦女守寡最主要的因素, 實則不然,孟子云:「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 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無告者。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意思是為政者必 須照顧鰥寡孤獨的人民,使他們有所依靠。管仲也曾說明:「凡國都皆有掌媒, 丈夫無妻曰鰥,婦人無夫曰寡,取鰥寡而和合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後事之,. 政 治 大 儒家雖曾倡議寡婦需守節,然而那僅是空泛的討論,也無鄙視之意,元朝以前的 立. 此之謂合獨。」寡婦不僅無須守節,政府尚且幫助她找到合適的伴侶,伴其一生。. ‧ 國. 學. 中國婦女,再嫁的例子亦不少。守節觀影響女性最大的並非古代而是近代,即便 是宋代亦有差異。14范仲淹在《范氏義莊規矩》第八條中提及:「嫁女支錢三十. ‧. 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錢公甫在〈義田記〉中義提到. sit. y. Nat. 范仲淹義田的事蹟: 「日食人一升,歲衣人一縑,嫁女者五十千,再嫁者三十千,. al. er. io. 娶婦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宋初婦女再嫁並不少,婦女「應當」守節之概. v. n. 念,是在宋朝中後期才緩慢地形成。15婦女必須守節的觀念是受到環境和風俗習. Ch. engchi. i n U. 慣之影響漸漸地發展而成。由政府主導,並積極提倡婦女須維護其貞操之社會運 動是從明朝才開始。16明朝婦女受旌表的婦女為二大類,其一是守節超過二十 年,其二是抗暴不願受辱者。17. 13. 14. 15. 16. 17. Charles Letourneaur, The Evolution of Marriage and of the Fmaily,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00. “We may affirm the widowhood, regarded as a special conditon recognized by customs and laws, does not exsist in very anarchic societies. Widowhood, therefore, does not exist in societies where promiscuity or temporary merriage prevails.”P.249-250 范仲淹的親生母親謝氏在其夫婿逝世後,因孤兒寡母而改嫁長山的朱文翰,范仲淹還一度改 名為朱說。或許是受到年幼生活的影響,在成立「范氏義莊」後,禮遇寡婦再嫁。 董家遵, 〈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 , 《中國婦女史論文集》第二輯(台北市: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8),頁 58-59。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s :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 “Government campaigns to promote femail chastity, which began in earnest in the Ming.” P.23 正德六年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女,已經撫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 先量支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仍於旌善亭,傍立貞烈碑,通將姓字年籍鐫石,以垂久遠。 17.

(24)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頒布詔書規範人民,也訂 誠如前一節所討論的,滿人於入關後(1644 年) 定相關的法令規範婦女的言行舉止與性別關係。18此規範截至此時僅限於清代中 國內部,台灣仍處於明鄭勢力範圍之下。康熙二十三年(1684 年)四月中旬, 台灣被納入清代的版圖,隸屬福建省,並設置一府三縣,南為鳳山縣,北為諸羅 縣,臺灣縣居中,為臺灣府之附郭。台灣雖於此時併入清國版圖,然而鑒於明鄭 勢力的崛起且懼怕反清勢力再度崛起,清帝國在治理台灣初期,態度消極且鬆 散,統治台灣的目的僅於鞏固海防與防止叛亂,換言之,中央政令之推行與實施 會隨著地區差異而有所不同。以婦女旌表規範之頒布而言,同一時期的清代中國. 政 治 大 治理並非十分重視,然而清代台灣地方志編輯之數量相較於當時清代中國的其他 立. 與台灣在婦女守節之觀點上,有些許的差異性。誠如上述討論,清廷對於台灣的. 省分為數更多。19故茲究志書探討清代台灣旌表規範之差異與演變。. ‧ 國. 學. 以台灣為主軸的地方志書為蔣毓英的《臺灣府志》,於康熙二十四年編纂完. ‧. 成,由於內容過於鬆散,高拱乾主編的《臺灣府志》於康熙三十五年成書。蔣志. y. Nat. 與高志的內容並無太大的不同,唯一的差異是,同一主題內容之敘寫,蔣志較為. er. io. sit. 精簡,高志較為詳盡。蔣志將婦女守節紀錄之篇目以〈列女〉為題,20高志則是 將蔣志不足之處做更細緻的撰寫與考證,並將篇目改為〈貞節〉。為了解清代台. al. n. v i n 灣旌表規範之差異,有必要先了解同一時期台灣與中國的差異,較蔣志早成書一 Ch engchi U 年的是《潮州府志》,完成於康熙二十三年,其〈列女〉的序文:. 孔子刪詩衛,錄栢舟載,鄭載雞鳴,凡以助德理內,非秉方不忒者,不可 幾也,若果案舉眉,齊車得躬,挽嘗羹湯於小姑,迪典交於腹子,可不謂 幸焉。獨至琴鼓斷聲,風波橫發,甘截臂,以昭節,或投繯,以同歸。烈 烈秋霜,比操矣。潮媛自郭真順,外昭四德,循六行高情,獨秀峻節,孤 18. Susan Mann, Precious records : 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 Stanford University, 1997.“The Manchus conquered China in 1644 and at once began to issue edicts setting standards for femail conduct and gender relations.” P.23 19 劉佳, 〈角色扮演與榜樣塑造–清代台灣烈女群體的地域差異〉 ,《新北大史學》,第七期(新 北市:國立台北大學,2009 年 10 月) ,頁 83-128。 20 張敬, 〈從漢到宋寡婦再嫁習俗考〉 ,《中國婦女史論文集》第一輯,頁 52。 據《列女傳》釋名:列女之「列」,應解作為「諸」,多數者為列,列女的意思是「諸女」、 「那些女子」。一般民間誤將「列」解做「烈」 。然列女傳中有善有惡,有賢明貞順,也有背節 棄義的,各種女子有史蹟可考的收入此傳,總列條目共七類。 18.

(25)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標者,濟濟未可以死不死判也。至於兩經鎮叛,屠城蕩鄉,珠沉玉碎,其 姓名湮滅者又不知其幾,巳志列女。21 從此段序文中可約略了解彼時能被納入其中的婦女,除了必須具備儒家婦女的守 節觀外,且須有符合守節之實際作為。 蔣毓英在《臺灣府志》〈土風〉一文中提及清代台灣的人口比例「民男多女 少,匹夫猝難得婦」,婚嫁風俗則是「夫死則再醮,或一而再而三,白首婺婦, 猶字老夫,柏舟之誓,蓋亦鮮矣。」22由於性別人口比例之懸殊,清初台灣婦女 於丈夫死後再嫁是習以為常的風俗,以夫死即再醮比例甚高的台灣,反映出當時 的台灣婦女並無漢儒思維的守節觀,何以蔣志與高志仍有〈列女〉與〈貞潔〉的. 政 治 大. 篇章。依據《大清會典》規定「殉家室之難者與拒姦致死者為烈婦、烈女」,因. 立. 此被列入〈列女〉與〈貞潔〉的婦女有六位,包括陳氏、黃氣娘、袁氏、秀姑、. ‧ 國. 學. 鄭氏、沈氏,她們是明鄭時期鄭克臧和文武官員的妻妾、女兒與媳婦,她們隨著. ‧. 夫婿、弟兄逝世而從容殉死。另二位名列於冊的鄭宜娘和阮氏則是來自漳郡(福 建漳州府) ,並非台灣本地的漢人婦女,其中鄭宜娘即於明鄭時期被旌表:. y. Nat. sit. 鄭宜娘,漳郡人,年十八,歸謝燦。燦貧,遠賈三載,歸病卒。宜娘誓死. al. er. io. 殉夫,鄰慰以: 「姑老矣,夫無兄弟,而家又貧,不可。」宜娘答云: 「是. v. n. 已至死,不能顧矣。」遂自縊死,年二十一。偽藩時建坊旌之,曰貞潔。. Ch. engchi. i n U. 明代尤推崇婦女殉節觀,因此婦女具有漢儒殉節的概念。清廷延續明代儒家與婦 女守節觀點,因此列入〈貞潔〉。 清初台灣被劃分為一府三縣(1684 年) ,首部以諸羅縣地區為主的志書於康 熙五十六年完成。周鍾瑄於《諸羅縣志》〈風俗志〉一文中認為清代台灣本地的 風俗與彼時中國無異: 天下車書一統,國不異政,家不殊俗;諸羅實具五民,毋亦惟是?閩粵, 各省之輻奏,飲食、居處、衣冠、歲時、伏臘與中土同。……乃若巾之流, 從容就義,白首完貞,亦往往而是,道德齊禮之明效大驗也。23 21 22 23. 張介祺,〈列女〉 ,《潮州府志》 (台北市:成文,1967) ,頁 438。 蔣毓英,〈土風〉 ,《臺灣府志》 (台北市:遠流,2004) ,頁 196。 周鍾瑄,〈風俗志〉, 《諸羅縣志》(台北市:遠流,2005),頁 216。 19.

(26)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蔣志與高志撰寫地區以府城為主,府城可謂清初全台灣中漢人較多的地方,即便 是如此,蔣仍謂「民男多於女」 、 「夫死即再醮」 。周的「國不異政,家不殊俗」、 「乃若巾幗之流,從容就義,白首完貞,亦往往而是」實為溢美之詞。一地風俗 的演變須歷經時間的推移與人文環境的浸潤,此外,彼時民間更廣泛流傳「一個 某(妻) ,恰贏三仙天公祖(佛祖)」 ,由此可知婦女的稀少與珍貴,在此情況下, 婦女何須從容就義,白首完貞?周志〈烈婦〉中僅一位婦女: 王氏,善化里歐預之妻。年二十適預,踰年而預卒,王哀毀悲號,治喪盡 禮。既卒哭,白內外諸親,沐浴更衣,自縊而死。葬本里北仔店牛庄前。 知縣周鍾瑄致祭,旌其門曰「節義凌霜」。24. 政 治 大. 《清會典》曾指出「烈婦亡夫無逼迫而遽殉節者,例不准旌。」何以王氏能出其. 立. 例?筆者認為清廷雖不認同殉節,然而對於外化之地的台灣—藉由旌表王氏的舉. ‧ 國. 學. 止,宣揚漢儒推崇的婦女守節觀。「志書」章節的編排與規劃是遵循國家的意志 與喜好,藉由編纂的過程中了解一地的風俗民情,亦可反映朝廷對於地區居民的. ‧. 接受程度或是宣揚部分理念。25. Nat. sit. y. 王禮於康熙五十九年完成《臺灣縣志》 ,台灣縣雖是開發最早,然而其志書之. n. al. er. io. 修纂卻是三縣中最晚。由於台灣縣為台灣府之附郭,因此志中〈貞潔〉的婦女芳. i n U. 名多與蔣志、高志重疊,除卻她們尚有三位婦女。. Ch. engchi. v. 趙氏者,鎮北坊人也。26于歸李宋。宋死,哀痛慘切,以同穴自矢。七七 既終,遂投環焉。知縣盧承德詳請旌表,格於例,給匾示獎。27 郭氏益娘者,年十八,嫁於曾國,未有所出。國駕船遇風,溺海身死。氏 日夜哀哭,誓不欲生。既卒哭,白於親族曰:「夫死,義不獨存,願從夫 地下。」勸之不從,整衣梳洗,自縊而死。其從容就義如此。鄰右聞於官, 時海防同知孫元衡攝縣篆,旌其閭,匾曰:「烈同荀采」。28. 24 25. 26 27 28. 周鍾瑄,〈烈婦〉 ,《諸羅縣志》(台北市:遠流,2005) ,頁 267。 廖婉汝, 〈清代臺灣婦女的形象建構〉 (桃園市: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頁 20。 「地方志的風俗書寫是給予人民習性的一個遵循標準,好的讚揚,不好的批評,提供人 民的一個標準。」 今台南市北區。 王禮, 〈貞潔〉 ,《臺灣縣志》(台北市:遠流,2005) ,頁 263。 王禮, 〈貞潔〉 ,《臺灣縣志》(台北市:遠流,2005) ,頁 263。 20.

(27)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紀氏險娘,紀惠之女也。許配吳使為妻。未嫁而夫病,氏寢食不安;夫 歿,自旌以殉,時年方十八。知縣張宏通詳旌表,督撫、兩院給「烈性天 成」、「女宗芳烈」二匾獎之。合葬於武定里洲仔尾。29 由趙氏、郭氏和紀氏的例子中可知,地方官員上奏她們的事蹟請求旌表,清廷不 僅認同其殉節,更賞賜匾額獎勵之。文末更論曰:「臺灣僻在荒城,風俗不無淳 漓之感。而節烈之教,留而不衰,蓋其至性所彰,非俗之所能移也。」這是筆者 覺得十分矛盾不解的地方,彼時台灣尚處在原始社會,儒家思想尚未普及於各部 落或是地方之中,何來節烈之教,留而不衰?筆者認為在政令、風俗尚未完全被 地方所接受時,清廷僅能以少數的殉節例子凸顯其重視婦女貞節。故清初康熙時. 政 治 大 從志書中可推測,截至康熙結束前,被旌表的台灣女性多以殉節為主,甚少 立. 期,台灣女性能被清廷旌表的多為殉節婦女。. ‧ 國. 學. 有「夫死而守節數年」獲致旌表的例子。然而這樣的情況到了雍正、乾隆之後開 始有了微妙得變化,劉良璧《重修福建台灣府志》成書於乾隆七年,在其〈人物〉. ‧. io 《臺灣府志》 《諸羅縣志》. 志書上之用字 (旌表名稱) 節烈 貞節 節孝 貞孝 賢婦. al. 蔣毓英. n. 《臺灣府志》. 成書時間. sit. 主編. 康熙 24 年. . C h康熙 35 年 engchi U 周鍾瑄 康熙 56 年  高拱乾. 《臺灣縣志》. 王. 禮. 康熙 59 年. . 《鳳山縣志》. 李丕煜. 康熙 59 年. . 《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劉良璧. 乾隆 5 年. er. Nat. 志書. y. 篇中,首次將列女區分為「節孝」和「貞節」。. v i n .  . . 《重修臺灣府志》. 范. 咸. 乾隆 12 年. . . . . . 《重修臺灣縣志》. 王必昌. 乾隆 17 年. . . . . . 《彰化縣志》. 周. 璽. 道光 16 年. . . 《淡水廳志》. 陳培桂. 同治 10 年. . . . . 節孝為「節婦」與「孝婦」的合稱,意指婦女在丈夫逝世後,不僅守節逾三十年, 29. 王禮, 〈貞潔〉 ,《臺灣縣志》(台北市:遠流,2005) ,頁 264。 21.

(28)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而且留待夫家孝順公婆,以下筆者自劉志舉二例討論之: 林氏,臺灣人;辜純湯妻、明經南金嫂。湯卒,林年二十二;無子,撫 其媵二子為己子。30事姑孝;姑病篤,刲骨和藥,籲天減篹以益姑壽。 並果痊,延五年乃卒。里閈稱「辜孝婦」,知縣李中素書「節孝」獎之。 雍正五年,詳請祀節孝祠。31 張氏,臺灣人;洪之廷妻。年十八歸洪,生一女。之廷歿,舅姑憐其年少, 使鄰嫗微諷之;氏曰: 「吾所以不死者,為舅姑也。」於是勤紡績以終養, 32. 冰操四十年如一日,臺人稱其節孝焉。雍正五年,詳請祀節孝祠。 此外更提及一位原住民婦女被列入「節孝」:. 番婦大南蠻,豬羅目加溜灣社番大治賦妻。生一男,大治賦死,婦年二. 政 治 大. 十。願變番俗,不更適人,自耕以撫其男。至五十六歲,知縣陸鶴為請. 立. 旌獎。33. 有別於以往,清代台灣的婦女首次因「朱一貴事件」和「大甲西社抗官事件」,. ‧ 國. 學. 成為「猝遭報難,死以避辱」而受旌表的婦女。. ‧. 蔣氏,北路參將羅萬倉妾。康熙六十年,朱匪之變,賊犯諸羅城,萬倉出 與戰,為賊所殪。氏見萬倉所乘馬逸歸署帶血,曰:「吾夫其死矣」遂自. sit. y. Nat. 縊以殉。事聞,奉旨旌表,祀節烈祠。34. al. er. io. 汪門雙節者,彰化縣民汪家姑婦也。姑劉氏、婦余氏,素相慈孝。雍正. n. 九年,大甲西番作亂,焚殺居民;姑劉氏即告婦曰:「義不可辱,當各為. Ch. i n U. v. 計。」語畢,遂自刎。婦方抱姑尸而泣,逆番猝至,遂觸垣死。乾隆三 年,勒碑縣東門以旌之。. 35. engchi. 雖然各時期的志書有些許的重複,亦隨著時間增補缺漏,然而筆者發現,清代台 灣婦女旌表「名目」的變化,旌表為烈女的名冊無顯著增加,旌表為「節孝」人 數明顯地上升,這些婦女在丈夫逝世後,並未壯烈殉節,取而代之是奉養公婆, 養育子女,像這樣的女性,在乾隆時期的台灣各志書中廣泛地出現。以下自王必. 30 31 32 33 34 35. 媵二子應為媵妾(妾室)的子女。 劉良璧,《諸羅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頁 619。 劉良璧,《諸羅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頁 620。 劉良璧,《諸羅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頁 623。 劉良璧,《諸羅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頁 627。 劉良璧,《諸羅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頁 627。 22.

(29)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昌《重修臺灣縣志》舉例說明之: 陳邦棟妻蔡氏惜娘,鎮北坊人。年十九,邦棟卒。,時一男甫週月,氏誓 不獨生,舅姑諭以撫孤立節,遂承命抑哀。勤紡績,孝養鞠育,訓子有成。 閭里稱其節孝。36 庠生李時燦七黃氏,東安坊人。年二十三燦歿。一子甫四歲,家貧如洗, 藉針黹以度食。常攜數歲兒之海濱拾蜃蛤奉姑,鄰里感嘆。姑久病不能坐 立,奉侍兩載,夜常不眠。乾隆十五年,奉旨旌表。37 與清初最大的差異在於這些婦女除了有盡孝公婆的義務外,尚有撫育年幼子女的 責任。這些寡婦須具備能同時做到維護自身節操,維持家計,奉養公婆,撫育子. 政 治 大 的推移而轉變,民間對於儒家守節的觀念越趨鮮明。以陳培桂《淡水廳志》〈列 立. 女之能力,才能獲得政府的旌表。換言之,清代台灣的風俗與環境逐漸地因時間. ‧ 國. 學. 女〉篇的序文中可知,清代官員亦察覺風俗的改變,因此寫下此段序文: 臺灣舊俗,寬於婦責,近日漸摩禮儀,風教聿新;官斯土者,尤宜表揚 曰:曰賢婦、曰貞孝、曰節孝、曰節烈。傳列女。38. Nat. y. ‧. 貞節,矜式里閭。今就淡水采訪所及,竅之而信者,畢著於篇。為目四. sit. 從最早的《臺灣府志》到《淡水廳志》,清代台灣婦女的規範從最初的少數「烈. n. al. er. io. 女」 , 「節婦」人數轉趨增加,到了清代中期,符合「賢婦」與「貞孝」規範的女 性亦首次出現於志書中。. 36 37 38. Ch. engchi. i n U. 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 ,頁 514。 王必昌,《重修臺灣縣志》 (台北市:遠流,2005) ,頁 514。 陳培桂,《淡水廳志》 (台北市:遠流,2006),頁 37。 23. v.

(30)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4. i n U. v.

(31)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第三節. 旌表名稱之差異. 清代職官大底延續明代,職官與職掌依序分為吏戶禮兵刑工。禮部掌管各項 禮節的規範與實施,包括吉禮、嘉禮、軍禮、賓禮與凶禮。四方忠孝貞義,訪懋 旌閭亦是禮部掌管,依照《清史稿》記載: 清制,禮部掌旌格孝婦、孝女、烈婦、烈女、守節、殉節、未婚守節,歲 會而上,都數千人。軍興,死寇難役輒十百萬,則別牘上請。捍暴而死, 爰書定,亦別牘上請,皆謹書於實錄。其徵之也廣,其襮之也顯,流風餘 韻,緜緜延延,風雨如晦,雞鳴不已。故知權所以能行,化所以能成,尤 必有當於人,人之心,固不可強而致也。列女入史,始後漢書,用其例, 擇尤炳著若干人,賢母、孝女、孝婦、賢婦、節婦、貞婦、貞女、烈婦, 義行邊徼諸婦,以類相從。其處變事相亞者,厭而比焉。纂昔懿,傃來淑,.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敬我彤管,宜有助於興觀。39. 清代中國的婦女能否獲致旌表是依據守節年限,旌表的名稱則是依據婦女在生. ‧. 前、生後之言行舉止與所作所為,將其德行區分為賢母、孝女、孝婦、賢婦、節. sit. y. Nat. 婦、貞婦、貞女和烈婦。《大清會典》〈門教風〉有更進一步地分類:「三十歲以. al. er. io. 前守寡至五十歲不改節者為節婦;殉家室之難者與拒姦致死者為烈婦、烈女;確. v. n. 有孝舅姑(公婆)之行者為孝婦;終身不嫁以侍奉婦父母者為孝女;未婚夫死,. Ch. engchi. i n U. 聽聞訃聞自盡者與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節者為貞女。」其中較為獨特的是「殉 家室之難者與拒姦致死者」,其中殉家室之難者是指因家中遭逢變故,毅然選擇 從夫殉死的女子。 《康熙福建通志台灣府》 〈列女〉中的幾位婦女被列入旌表的原 因,即是其丈夫為明鄭的君王或是群臣,待她們的夫婿被戕害或自戕後,便紛紛 自縊: 陳氏,鄭克臧妻,偽總制陳永華女也,少適克臧。克臧以偽藩事,幽繫於 別室,而偽藩弟溫有憾於克臧,即於是夜格殺之。氏旦暮泣,絕粒不食, 百日已週,懸帛柩側,沐浴整衣髻,自縊而逝。40. 39 40. 趙爾巽,《清史稿》, (中國: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頁 1612。 金鈜, 《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台北市:遠流,2004) ,頁 91。 25.

(32)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黃氣娘,黃堂女也,年十九,適偽賓客司傅為霖次子,為霖反間事洩,偽 藩磔之,氣娘以閨房不治,但誅為霖子,氣娘聞為霖父子受戮,哭辭其兄 曰:「鬼錄中有妹,人世間無妹矣。」遂自縊而死。41 袁氏,明寧靖王朱術桂之妾也。康熙二十二年,清師至澎湖,朱聞,具 冠服投環死,袁氏與蔡氏俱殉難焉。42 秀姑,明寧靖王朱術桂之媵也。朱投環死,秀姑與荷姐,俱從死焉。43 這些女子雖然不是清代的臣民,但是其剛烈、貞義的精神卻是難能可貴。此外, 從清代中國各地方志書〈列女〉的序文中,其分類亦是依據清廷的律令: 凡女子許聘而壻死,以身殉者為貞烈。其過門守節者為貞婦。已嫁,夫死,. 政 治 大. 以身殉者為節烈。猝遭報難,死以避辱者為義烈。志不二夫,以生死爭者 為義婦。家境艱難,盡孝全節者為苦節。夫亡,奉侍翁姑而節不渝者為節. 立. 孝。年三十以下守節至三十年以上或三十年以下守節至十年以上者為節 44. ‧ 國. 學. 婦。. 筆者在搜羅各史料後,將賢母、孝女、孝婦、賢婦、節婦、貞婦、貞女和烈婦的. ‧. 定義整理如下:已嫁婦女在丈夫逝世後,能母代父職教育子女,使其有成就並獲. y. Nat. 取功名者,稱為「賢母」;女子僅許聘,然而尚未出嫁至夫家而夫婿逝世,女子. er. io. sit. 至此於母家守節者為「孝女」 ;女子以出嫁至夫家,然夫婿逝世,家境雖然困苦, 但是能夠代替亡夫侍奉公婆且不改嫁者,稱為「孝婦」 ,亦稱「節孝」 ;年三十以. al. n. v i n 下,守節至三十年以上或三十以上守節至十年以上者為「節婦」 ;女子以出嫁至 Ch engchi U. 夫家,然夫婿逝世,女子至此於母家守節者為「貞女」;女子僅許聘尚未出嫁至 夫家而夫婿逝世,女子至此守節者為「貞婦」 ;女子已經出嫁,於丈夫死後以身 殉節者為「烈婦」 ,亦稱為「節烈」 ;女子為抵禦遇盜匪而殉節者,已嫁婦女稱為 「烈婦」,亦稱為「烈女」。 以清代台灣各時期之志書為例,最早出現與女子守節或殉節而被讚揚的 紀錄是《臺灣府志》,這些婦女是明鄭時期鄭克臧和文武官員的妻妾、女兒與媳. 41 42 43 44. 金鈜, 《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台北市:遠流,2004) ,頁 91。 金鈜, 《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台北市:遠流,2004) ,頁 92。 金鈜, 《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台北市:遠流,2004) ,頁 92。 黃占梅修,程大章纂,《桂平縣志》 (台北市:成文,1968) ,頁 1736。 26.

(33)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婦,她們隨著夫婿、弟兄逝世而從容殉節。45蔣志稱其為「列女」 ,高則稱「貞潔」 , 旨在讚頌出嫁婦女守節貞義的性格。在一個夫死即再醮的清初台灣,寡婦再嫁是 常態,婦女殉節實為稀有之事,周鍾瑄《諸羅縣志》中也僅一位婦女王氏殉節, 不僅登錄於史籍中,更旌表其「節義凌霜」。46由王禮《臺灣縣志》〈貞潔〉中可 知,地方官員將趙氏、郭氏和紀氏殉節的事蹟上奏中央,請求旌表,清廷不僅認 同其殉節,更賞賜匾額獎勵之。誠然清廷明文規定「烈婦亡夫無逼迫而遽殉節者 例不准旌」 ,《彰化縣志》〈列女〉亦曾說「今《邑志》所書,並及烈婦,則推恩 於格外,以加其烈也。47」 ,然則「旌表」的意義最初實為勉勵男子之守義與女子. 政 治 大 孝祠」或是「記於志書中」等方式,都易被視為官方鼓勵寡婦守節。 立. 之守節,並藉此使國家的人民競相仿效,48因此無論是以「牌坊」、「匾額」、「節. 學. ‧ 國. 筆者欲從志書中的用詞,探究守節觀點在台灣普及與否,筆者將各時期志書. 中的使用辭彙整理如下:. 《臺灣縣志》 《鳳山縣志》. 志書上之用字 (旌表名稱). al. 康熙 56 年. 周鍾瑄.  . C h康熙 59 年  e n 年c h i 李丕煜 康熙 59 g  王. 禮. 《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劉良璧. 乾隆 5 年. y. 康熙 35 年. . sit. 高拱乾. . er. 康熙 24 年. n. 《諸羅縣志》. 蔣毓英. io. 《臺灣府志》. 成書時間. 節烈 貞節 節孝 貞孝 賢婦. Nat. 《臺灣府志》. 主編. ‧. 志書. i n U. v.  . . 《重修臺灣府志》. 范. 咸. 乾隆 12 年. . . . . . 《重修臺灣縣志》. 王必昌. 乾隆 17 年. . . . . . 《彰化縣志》. 周. 璽. 道光 16 年. . . 《淡水廳志》. 陳培桂. 同治 10 年. . . . . ✽此表格為筆者自行整理 在《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尚未成書前,多用「節烈」 、 「貞節」做為分類依據,推 45 46 47 48. 請參閱表格一。 周鍾瑄,〈烈婦〉 ,《諸羅縣志》(台北:遠流,2005)頁 267。 周璽, 《彰化縣志》(台北:遠流,2006)頁 414。 趙鳳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變遷》(台北:食貨出版社,1977) ,頁 118。 27.

(34)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測當時守節觀並不活躍,殉節的女性大多為明朝遺臣之妻女,《重修福建臺灣府 志》成書後,開始出現「節孝」之用辭。自此,節孝之用辭被廣泛運用,婦女被 旌表為節孝的人數也大幅增加。筆者認為轉捩點在於隨著漢人儒家思維的普及化 與環境風俗之改變,縱使守節並非清代台灣婦女唯一或普遍選擇,然而可以理解 的是寡婦在丈夫逝世後,確立了「孝」之責任義務概念,例如「但凡節婦或養公 姑育子,使夫嗣不絕,故謂之孝。49」 ,意即寡婦除了必須教育子女、奉養公婆與 維持家計,夫婿過世前如未有子嗣,則有義務自先夫的兄弟之中過繼子嗣撫養以 維持家族的延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49. Ch. engchi. i n U. 吳德功,《彰化節孝冊》(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頁 5。 28. v.

(35) 第二章 清政府在台灣婦女守寡政策之推行. 小結. 清代是以少數民族管理以多數漢人為主的社會,為了能在短時間內有效地控 制政權,沿襲前朝制度―明代,是最迅速且便捷的方式。婦女旌表須符合依定的 程序,因此為了解清代台灣婦女的旌表規範的源起,必須同時了解「旌表」一事 的來龍去脈。元代雖是旌表婦女的創始朝代,然而將其制度化並改由中央實施的 卻是明代。明清對於婦女守節之旌表規範最講究「年限」,然而前後二者的差異 又在於是否認同婦女「殉節」的行為。. 政 治 大. 筆者自清代時期台灣各地方志書中,蒐羅並整理、分析其列女「旌表名稱」. 立. 的差異,從其成書時間的先後與旌表理由之書寫,可知清初台灣民風開放活潑,. ‧ 國. 學. 婦女稀少,即便志書中的烈女也僅是少數中的特例(與明鄭相關的妻妾兒女)。 康熙時期被旌表「節孝」的女子亦是少數自漳州渡台的女性,尚未有台灣本地婦. ‧. 女被旌表的紀錄。然而,隨著移民人數的增加、拓墾範圍增大,儒家守節的思維. y. Nat. n. al. Ch. engchi. 29. er. io. 婦」與「貞孝」亦開始出現於台灣各地方志書中。. sit. 亦隨之進入台灣,故至清中期,符合其他婦女規範的旌表名稱,如「節孝」 、 「賢. i n U. v.

(36)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30. i n U. v.

(37) 第三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國家與社會. 第三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國家與社會. 寡婦與婦女守節之概念是出自漢人儒家思維,並非台灣本地社會所特有,寡 婦必須守節的觀念初始於清代中期的台灣,是台灣先民平埔族與移民至台灣的漢 人,在婚姻制度、人文環境與家庭規範等文化融合和同化的結果,平埔族的噶瑪 蘭族和西拉雅族最初皆是母系社會,然則在族群的通婚中逐漸失去其優勢的女性 社會地位。. 政 治 大 在漢人尚未進入台灣之際,西部平原一帶多以平埔族聚落為主,其性別觀與 立. ‧ 國. 學. 婚姻模式有別於閩粵漢人族群,是以母系社會1為主,就連周鍾瑄向上呈報滿總 志書時,亦忍不住稱其「番俗純樸,太古之遺。」2太古是指上古時代, 《呂氏春. ‧. 秋》 〈恃君〉曾載: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由於繼嗣. sit. y. Nat. 權之傳女不傳男的緣故,平埔族於生育性別觀上是「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 er. io. 則出贅於人,女則納婿於家。3」,周鍾瑄於《諸羅縣志》〈番俗〉中曾提及:. al. v i n Ch 謂之「無賺」 。無伯叔、甥舅,以姨為同胞之親,叔姪、兄弟各出贅離居、 U i e h n c g 姊娣多同居共爨故也。近縣各社,有夜宿婦家,日歸其父合作者;父母既 n. 重生女,贅婿於家,不附其父;故生女謂之「有賺」,則喜。生男出贅,. 卒,乃就婦家。4 平埔族重視生養女兒,不依附父親,家庭中並無叔伯與甥舅關係,男性各自出贅 離開本家,反之姊妹阿姨則是居住在一塊;社與社之間的距離相距不遠,日落時 夜宿於妻家,日出則與父親、兄弟從事勞動。在《Formosa under the Dutch》一 書中亦有類似的文獻紀錄:「女人有自己的田,也有女眷為其後代。他們教育自. 1. 2 3 4. 陳雨嵐,《台灣的原住民》 (新北市:遠足文化,2004),頁 46。 母系社會意即婦女掌握財產所有、繼承母性等權利,婚姻採招贅婚。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頁 112。 王瑛曾,〈風俗志.番俗〉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頁 78。 周鍾瑄,〈風俗志.番俗.雜俗〉(台北:遠流,2006) ,頁 250。 31.

(38) 他力(律)與自擇:清代台灣寡婦的研究分析. 己的女兒,她們永遠住在一起,在同一屋子裡一起吃喝。丈夫也有同樣的規則, 他和他的兒子們也有田地,他和他的男性後代住在一起。妻子不為丈夫儲蓄,丈 夫也不為妻子儲蓄。5」母系社會的平埔族,女性為主要繼承者,如陳第《東番 記》 : 「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男不足著代故也。」由於男孩無法傳宗接代, 因此生女兒的喜悅遠超過生男孩。王瑛曾〈番俗〉 : 「按番俗,以女成家。故家務 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隨焉。6」依照番人習俗,女性才是建立家業的主人翁, 家務一切聽從女性,男性聽從其囑咐。 《臺海使槎錄》 〈風俗六考〉亦有相似的敘 述: 「一女招男生子,則家業悉歸之。7」家中物產的掌控亦是以女性為主,如《諸. 政 治 大 故貿易重布。錢穀出入,悉以婦為主 。」平埔族婦女除了因習俗之限制無法參 立. 羅縣志》 : 「番婦耕穫、砍柴,功多於男,惟捕鹿不與焉。能織者少,且不暇及, 8. 與獵鹿外,擅於耕作和砍柴,由於前二者已經十分忙碌,因此以交易的方式換取. ‧ 國. 學. 布疋;婦女專管賦稅錢糧等事,女性具有極高的社會地位(繼嗣權力)和財務控. ‧. 制權。綜上論述可知平埔族有別於漢人父系社會,女性擁有繼嗣權,體現人類學. sit. y. Nat. 「從妻居」(Uxorilocal marriage)的社會制度。. al. er. io. 平埔族婚俗被漢人稱為「贅婿」,意即男子就婚於女家,他必須跟從女方家. v. n. 庭的姓氏,所生子女亦從母姓。平埔族婚俗與漢人婚俗更是南轅北轍,漢俗是先. Ch. engchi. i n U. 嫁娶而後有夫妻之實,平埔族則反之,夫妻之實先於夫婦關係:「婚嫁之初,男 吹嘴琴,女出與合;當意者,告於父母,具酒食邀飲同社之人。既成配偶,名曰 牽手。9」女性不僅可自行選擇婚姻對象,更不受「貞女」思維之限制。此外, 漢俗中雖有離婚一事,然多數是由男性「出妻」,女性只能被動地承受。反觀平 5. Campbell William,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 Described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of the island. Taipei, SMC Publishing INC, 1987. “The women possess their own fields with the women-folk of their own generation. These they cultivate for their own support. They always live together, and eat and drink in the same house. The husband follows same rules; he and his folk possessing their own fields, and he remaining in his own house with his own kindred. The wife does not garner for the husband, nor the the husband for the wife : each house provides for otself.”P.19 6 王瑛曾,〈風俗志番俗〉, 《重修鳳山縣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頁 79。 7 黃叔璥,〈番俗六考〉卷五,《臺海使槎錄》(台中市:文听閣,2006) ,頁 277。 8 周鍾瑄,〈風俗志番俗雜俗〉 ,《諸羅縣志》 (台北:遠流,2005),頁 245。 9 王瑛曾,〈風俗志番俗〉, 《重修鳳山縣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頁 78。 32.

(39) 第三章 守寡的他力與自擇—國家與社會. 埔族,女性則可「出夫」並另尋中意之人:「偶有不合,不論有無生育,輒出其 夫,所有家私則平分焉;番婦復牽手於他番。」顯現其婚俗的活潑、自主與開放。 在平埔族的婚姻結構中,女性扮演主導的地位,例如新婚的平埔族夫妻無法 即時居住在一起,陳第《東番記》曾記載: 「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 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夫婿於夜幕低垂時與妻 子相聚,次日天未亮之前,夫婿須先行離開,這樣的行為模式會持續到夫妻二人 孕育子女之後,才由妻子迎娶夫婿回家,讓夫婿拜見妻子的父母。何以需要等到 有子嗣才能夠正式居住在一起?依據平埔族的習俗,婦女未達三十五歲之前,不. 政 治 大 年齡前懷孕被認為是可恥、有罪的。 立. 能生育小孩,如果懷孕,必須請尪姨以推移、擠壓的方式使其流產,如果在許可 10. 流傳於清初的俗諺如「有唐山公,無唐山媽」 、 「有羅漢腳查埔,無羅漢腳查. ‧ 國. 學. 某」11反映出清代初期的台灣,由於清廷渡台禁令之限制,或申請或偷渡來台者. ‧. 多為單身男子,漢人移民中,漢人女子人數是相當稀少的,金鋐亦云:「民男多. y. Nat. 女少,匹夫卒難得婦。」12來台的單身男子為了成家立業,不惜冒險違背「渡台. er. io. sit. 者一律不准攜家帶眷,既渡台者,也不准招致家眷」之禁令。. 筆者推論,台灣婚俗改變的原因在於漢人男性的遷入移居與婚配有相關性。. al. n. v i n 渡台禁令使漢人女子成為稀世珍寶,若要迎娶,所費不眥,普通漢人男性無法負 Ch engchi U 擔:. 臺之婚姻,先議聘儀,大率以上、中、下禮為準:其上者無論,即下者,. 10. Campbell William, Formosa under the Dutch : Described from contemporary record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of the island. Taipei, SMC Publishing INC, 1987. “In the first years of marriage the wife has no children; for, according o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this people, a woman is not allowed to bear children till she is thirsty-five, thirty-six, thirty-seven, years of age; for, when she is with child the fruit of her womb is destroyed. This is brought about in the following way : They call one of the their priestesses (尪姨), and, on her arrival, the woman lies down on a couch or on the floor, and is then pushed, pinched, and roughly handled till abortion follows, which occasions more pain than if the child had been brought living into the world. It is not for lack of maternal love among these women that this system is followed, but because their priestesses teach them so to act. It would be considered a great shame, a great sin, if women bore any children before the age mentioned above, and thus the fruit of their wombs is generally destroyed.”P.19-20 11 陳主顯,《台灣俗諺語典》卷七(台北:前衛出版社,1997),頁 15。 12 金鋐, 〈土風〉 ,《康熙福建通志臺灣府》(台北:遠流,2004) ,頁 93。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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