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3),頁 129-131
自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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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下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爭議問題
曾秋芳
臺中市內新國小教師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一、前言
教育部自民國 100 年公布《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後,幼托整合開始實
施,統一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自此國
小附設幼兒園的人員編制也出現了變
化。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之規定:「…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
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
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
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
兒園應置廚工。」因此,在國小附設
幼兒園的部分,除了原先的幼教教師
外,每園又增加教保員和廚工的編制。
而其進用是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
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
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
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因此,可以知道教保員及廚工皆是契
約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與幼教師
適用的教師法不同,自此也造成幼教
現場上的諸多紛擾。
二、考核爭議
現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中之考核規
定, 在 幼教現場 存在 著許多爭議問
題,分述如下:
(一) 工作性質不同卻一同考核
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契約進用人
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又分為平時考
核、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三種。但是,
教保員與廚工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
皆不相同,卻要將兩者放在一起做考
核評比是非常弔詭的事。
(二) 考核等第與考核人數的怪象
依第十三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
理;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規
定是年終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
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依第十五
條規定,甲等為八十分以上,其次學
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乙等為未滿八十
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因此,
教保員與廚工的考核只分為甲、乙兩
個等第,八十分以下為乙等,所以不
管考核分數是 79 分還是 59 分通通列
為乙等,評分等第過於簡單。另外,
因為考核只有兩個等第並無丙等的選
項,換句話說不管表現如何通通都有
年終工作獎金,對於表現不佳之人員
未能發揮懲劣之效。
又依第十五條考核人數之規定,
考核為甲者,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
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為一人
者,不在此限。教保員考核若為甲等,
薪資可提高一級,而廚工即使考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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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薪資既不能提高也沒有考績獎金
的激勵。所以,如果園所規模較小,
考核人員就只有教保員和廚工,若兩
人都表現很好,因教保員有薪資提敘
問題,園所往往會給予教保員甲等而
給廚工乙等的成績。此種考核方式不
但有違考核精神,也無法增進工作效
能。
三、同工不同酬的紛爭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
條 規 定, 教保 服務 人 員又 可分 為 園
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四種
身份;在第 20、21、22 條中則依據其
修業方式定其身份類別,其中教師是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
師資格者,教保員是專科以上學校修
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
程者,助理教保員則是高級中等學校
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在國小附幼中,依據人員進用辦
法的不同,待遇也有所差別。經過教
師甄選進來的,屬於編制內有給職之
正式教師,待遇比照國小教師;經過
各縣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
選進來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的進用教保人
員,而這些教保員中其實很多都是具
有教師資格證的。由於教保員的工作
並沒有很明確的界定,他們既可協助
教學也可協助園務行政,因此教保員
和教師所做的工作相似度很高,而正
式 老 師的 薪水卻 高於 契約進用教保
員,在幼教現場上造成同工不同酬的
紛擾。
四、廚工的相關問題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
規定,幼兒園應置廚工,其立法用意
是基於考量幼兒身體發展,且幼兒園
有供應午餐與點心之需求,但在實際
執行上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一) 廚工資格無硬性規定
依據現行法規並無硬性規定幼兒
園廚工需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
但是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
局(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1 年 12 月 7 日 FDA 食 字 第
1018000346 號函函釋(引自教育部,
無日期),各縣市政府得自行訂定規定
要求所轄幼兒園廚工之資格。雖說法
規若明訂證照條件,會讓許多偏鄉學
校更難招到人,但如何讓法規的制訂
能更保障幼兒飲食安全是值得思考的
方向。
(二) 部分工時與專任
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
制標準》第 6 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
幼兒園廚工,園所招收人數在九十人
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
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
之。因此,各縣市政府會依據幼兒園
的規模將廚工分為部分工時以及專任
兩種,一般招收人數若不足三十一人
的園所,廚工為部分工時,其餘則為
專任。部分工時的廚工,一天工時不
能超過 6 小時;而專任的廚工,一天
工時為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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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 工 時 的 廚 工 因 工 作 時 間 限
制,大多只能協助上、下午點心的烹
調工作,而中餐的部分則配合國小團
膳供餐。專任的廚工雖可協助午餐及
上、下午點心的供應,但因人力的限
制,中餐的供應至多只能三菜一湯,
與團膳的四菜一湯來比,豐富度遜色
許多。再者,因現在附設幼兒園皆為
全日制,無論園所規模大小為何,皆
有供應點心與午餐之需求,廚工若是
部分工時者,則無法符合幼兒園的供
餐需求。另外,因幼兒園的幼兒其身
體發展、作息時間與用餐需求皆異於
其他教育階段別的兒童,因此幼兒園
的點心及中餐烹調方式,以及食物的
提供上也應有所區別,若是配合國小
團膳在肉類與鹽分的攝取上,皆會超
過幼童所需。
五、結語
在幼托整合的議題上仍有許多問
題亟待解決,而本文僅就國小附設幼
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現場問題提出建
議,以供相關單位參考:(一)契約進用
人 的 考核 ,應依其工 作性質而做分
類、分別考核。(二)在幼兒園的教育現
場中,教保員與幼教師的工作內容實
在難以明確區分,隨著「教育」與「保
育」觀念的整合,幼教與幼保的培育
制度也應該合流,並健全後續配套措
施,諸如幼教工作環境、幼教工作人
員的待遇改善等等。(三)廚工無論園所
規模大小,建議應統一為專任以符合
幼兒園供餐需求,而廚工資格應有最
基本證照規定,以保障其供餐品質。
參考文獻
教育部(2015)。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542
教育部(2017)。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取
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639
教育部公私立幼兒園人才庫平臺
(無日期)。幼兒園廚工資格。取自
http://ecehr.k12ea.gov.tw/FAQ/Default.a
spx
教育部(2012)。幼兒園行政組織
及員額編制標準。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