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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整合下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爭議問題/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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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3),頁 129-131

自由評論 第 129 頁

幼托整合下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爭議問題

曾秋芳 臺中市內新國小教師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一、前言

教育部自民國 100 年公布《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後,幼托整合開始實 施,統一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自此國 小附設幼兒園的人員編制也出現了變 化。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之規定:「…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 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 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 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 兒園應置廚工。」因此,在國小附設 幼兒園的部分,除了原先的幼教教師 外,每園又增加教保員和廚工的編制。 而其進用是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 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 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 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因此,可以知道教保員及廚工皆是契 約進用人員,適用勞基法,與幼教師 適用的教師法不同,自此也造成幼教 現場上的諸多紛擾。

二、考核爭議

現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 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中之考核規 定, 在 幼教現場 存在 著許多爭議問 題,分述如下: (一) 工作性質不同卻一同考核 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契約進用人 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又分為平時考 核、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三種。但是, 教保員與廚工的工作內容與工作性質 皆不相同,卻要將兩者放在一起做考 核評比是非常弔詭的事。 (二) 考核等第與考核人數的怪象 依第十三條規定,契約進用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辦 理;而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規 定是年終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 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依第十五 條規定,甲等為八十分以上,其次學 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乙等為未滿八十 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因此, 教保員與廚工的考核只分為甲、乙兩 個等第,八十分以下為乙等,所以不 管考核分數是 79 分還是 59 分通通列 為乙等,評分等第過於簡單。另外, 因為考核只有兩個等第並無丙等的選 項,換句話說不管表現如何通通都有 年終工作獎金,對於表現不佳之人員 未能發揮懲劣之效。 又依第十五條考核人數之規定, 考核為甲者,不得逾受考核總人數之 百分之七十五,但受考核人數為一人 者,不在此限。教保員考核若為甲等, 薪資可提高一級,而廚工即使考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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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130 頁 等,薪資既不能提高也沒有考績獎金 的激勵。所以,如果園所規模較小, 考核人員就只有教保員和廚工,若兩 人都表現很好,因教保員有薪資提敘 問題,園所往往會給予教保員甲等而 給廚工乙等的成績。此種考核方式不 但有違考核精神,也無法增進工作效 能。

三、同工不同酬的紛爭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 條 規 定, 教保 服務 人 員又 可分 為 園 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四種 身份;在第 20、21、22 條中則依據其 修業方式定其身份類別,其中教師是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 師資格者,教保員是專科以上學校修 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 程者,助理教保員則是高級中等學校 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者。 在國小附幼中,依據人員進用辦 法的不同,待遇也有所差別。經過教 師甄選進來的,屬於編制內有給職之 正式教師,待遇比照國小教師;經過 各縣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甄 選進來的,是依《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的進用教保人 員,而這些教保員中其實很多都是具 有教師資格證的。由於教保員的工作 並沒有很明確的界定,他們既可協助 教學也可協助園務行政,因此教保員 和教師所做的工作相似度很高,而正 式 老 師的 薪水卻 高於 契約進用教保 員,在幼教現場上造成同工不同酬的 紛擾。

四、廚工的相關問題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 規定,幼兒園應置廚工,其立法用意 是基於考量幼兒身體發展,且幼兒園 有供應午餐與點心之需求,但在實際 執行上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一) 廚工資格無硬性規定 依據現行法規並無硬性規定幼兒 園廚工需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證照, 但是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 局(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1 年 12 月 7 日 FDA 食 字 第 1018000346 號函函釋(引自教育部, 無日期),各縣市政府得自行訂定規定 要求所轄幼兒園廚工之資格。雖說法 規若明訂證照條件,會讓許多偏鄉學 校更難招到人,但如何讓法規的制訂 能更保障幼兒飲食安全是值得思考的 方向。 (二) 部分工時與專任 依據《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 制標準》第 6 條規定,公立學校附設 幼兒園廚工,園所招收人數在九十人 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 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 之。因此,各縣市政府會依據幼兒園 的規模將廚工分為部分工時以及專任 兩種,一般招收人數若不足三十一人 的園所,廚工為部分工時,其餘則為 專任。部分工時的廚工,一天工時不 能超過 6 小時;而專任的廚工,一天 工時為 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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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 第 131 頁 部 分 工 時 的 廚 工 因 工 作 時 間 限 制,大多只能協助上、下午點心的烹 調工作,而中餐的部分則配合國小團 膳供餐。專任的廚工雖可協助午餐及 上、下午點心的供應,但因人力的限 制,中餐的供應至多只能三菜一湯, 與團膳的四菜一湯來比,豐富度遜色 許多。再者,因現在附設幼兒園皆為 全日制,無論園所規模大小為何,皆 有供應點心與午餐之需求,廚工若是 部分工時者,則無法符合幼兒園的供 餐需求。另外,因幼兒園的幼兒其身 體發展、作息時間與用餐需求皆異於 其他教育階段別的兒童,因此幼兒園 的點心及中餐烹調方式,以及食物的 提供上也應有所區別,若是配合國小 團膳在肉類與鹽分的攝取上,皆會超 過幼童所需。

五、結語

在幼托整合的議題上仍有許多問 題亟待解決,而本文僅就國小附設幼 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現場問題提出建 議,以供相關單位參考:(一)契約進用 人 的 考核 ,應依其工 作性質而做分 類、分別考核。(二)在幼兒園的教育現 場中,教保員與幼教師的工作內容實 在難以明確區分,隨著「教育」與「保 育」觀念的整合,幼教與幼保的培育 制度也應該合流,並健全後續配套措 施,諸如幼教工作環境、幼教工作人 員的待遇改善等等。(三)廚工無論園所 規模大小,建議應統一為專任以符合 幼兒園供餐需求,而廚工資格應有最 基本證照規定,以保障其供餐品質。 參考文獻  教育部(2015)。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542  教育部(2017)。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取 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639  教育部公私立幼兒園人才庫平臺 (無日期)。幼兒園廚工資格。取自 http://ecehr.k12ea.gov.tw/FAQ/Default.a spx  教育部(2012)。幼兒園行政組織 及員額編制標準。取自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 spx?id=GL0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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