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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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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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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報告人:

思齊法律事務所

林森敏律師/土木技師

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實務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工程業務承辦

人員施工查核專業增能研習

(2)

簡 歷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學士

2

證照:律師高考及格

土木技師高考及格

經歷: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

地樺營造公司營建工程師 中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現職:思齊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3)

案例一

一、案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工作瑕疵損害賠償事件

二、當事人:

原告:○○研究院

訴訟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乙股份有限公司

(4)

三、案例事實:

被告承攬○○院發包之「○○研究院計算中心第 二電腦機房設計建置與供應安裝統包工程」,全 部電腦機房工程及設備安裝於94年10月28日通過 驗收,保固5年,至99年10月28日止。

98年2月25日下午4時50分左右市電斷電,5時許

○○院物理所C區地下1樓電腦機房發生火災事故,

原告所受損害達新臺幣9,409,516元。

(5)

業主:

○○研究院

總承商:

甲科技公司(被告)

分包商:

乙公司(參加人)

不斷電系統分包予乙公司 施作

電腦機房設計建置與供應安裝 統包工程

(6)

四、主要爭點:

工作瑕疵(漏水、毀損、品質不良等)業主對廠商之 求償權時效?

工作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異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如何證明可歸責於廠商?

如何聲請鑑定?

(7)

案例二

一、案由: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97號

工程逾期暨給付工程款事件

二、當事人:

原告: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訴訟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8)

三、案例事實:

兩造於99年12月10日簽立「家區設施環境總體營 造工程」採購契約書,並於103年8月7日簽立變 更設計附約。

被告於103年9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原告文到 10日內竣工,否則終止系爭契約。原告收受上開 存證信函後,工程進度仍停滯,被告乃於103年 11月1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

並於10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

(9)

三、案例事實:

原 告 已 完 成 之 工 程 款 , 經 被 告 估 驗 金 額 為 694,356,753元,除保留款5%為34,717,837元外,

被告已支付之工程款為659,638,916元。系爭契約 終止後,被告曾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 工程之施工數量結算進行鑑定,鑑定原告已施作 之工程金額為668,243,248元。

(10)

三、案例事實:

被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經核發支付命令,

命原告應給付被告185,844,457元,該支付命令並 已確定。內含:「重新發包差額費用」、「逾期 違約金與罰款130,568,326元」、「工程有關費 用」、「行政費用」及「訴訟費用」,被告以此 扣抵原告未領款及5%工程保留款34,717,837元。

(11)

業主: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板橋榮譽 國民之家(被告)

總承商: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原告)

請求給付變更 追加設計工程 款及保留款等 主張逾期違約金及損害 賠償等,扣抵變更追加 設計工程款及保留款等

家區設施環境 總體營造工程

上海商業銀行

(參加人)

(12)

四、主要爭點:

廠商對業主請求工程款之時效?

業主如何對廠商終止契約?解除契約?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逾期違約金如何抵銷廠商之工程款、保留款?發 函重點?

支付命令之效果?

(13)

案例三

一、案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 102年仲聲和字第67號

變更設計給付工程款事件

二、當事人:

聲請人: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14)

三、案例事實:

聲請人於101年2月14日以6,024萬元之價格標得 相對人轄屬「環島鐵路整體系統安全提昇計畫大 甲、清水及后里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於101 年2月24日簽署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按系爭契約附 件「履約期限」之規定「自簽約翌日起7日曆天內 開工,210日曆天竣工。」開工日期為101年3月2 日,前、後經相對人核定展延工期53日曆天+免 計工期計31天,合計核定延長工期計84天,預定 竣工日期已修正為101年12月21日。

(15)

三、案例事實:

系爭工程中大甲站、清水站聲請人已分別於102年 4月30日申報竣工,后里站按相對人指示自102年 5月2日起停工。

兩造間定有系爭契約附件「詳細價目表」之內容,

據此作為系爭工程按實作工項單價、數量之計價 及結算依據。系爭契約係約定按實作數量結算。

(16)

業主: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 理局(相對人)

總承商: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人)

請求:

1.鋼結構結算數量另計螺栓及 10%損耗(依據為預算計算書)。

1.原契約鋼構單價已包含

「零星工料及損耗」。預 算計算書非合約範圍。

2.設計單位向台鍍公司訪 價,方訂出預算單價。

3.變更設計影響要徑者僅 十天。

環島鐵路整體 系統安全提昇 計畫大甲、清 水及后里站無 障礙電梯新建 工程

(17)

四、主要爭點:

仲裁協議?書面約定以仲裁程序解決特定爭議,

須約定仲裁地。

仲裁期間?原則六個月,必要得延長三個月。

廠商請求展延工期,應提出之必要文件?:要徑 網圖、日報表等。

廠商請求展延工期之管理費,應提出之必要文件?

比例法vs實支法。

業主給付工程款遲延利息之起算時點?

新增項目,雙方、仲裁單位或法院如何決定單價?

17

(18)

五、請求展延工期,務必儘早書面提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13條雖有上訴人應自展延事故消 失日起15個辦公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向被上訴人申 請展延工期之約定…惟兩造並無上訴人逾期即失 權之明文約定…被上訴人執此抗辯上訴人已失權 不得為本件請求云云,亦未足取…」

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18號民事判 決「原告主張屬於系爭契約第7條第(三)項第1款 第(2)目,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致影響工期之事

(19)

案例四

一、案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 100年仲聲忠字第32號

標單漏項事件

二、當事人:

聲請人: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20)

三、案例事實:

民國98年10月17日聲請人承攬相對人「台北市立 聯合醫院中興院區98年度醫療大樓七樓空中花園 防水整修工程」,依系爭契約所附九張工程設計 圖說備註第1點均記載有:「本空中花園防水工程 應先將既有土方挖掘、植栽移植並清運完畢後始 得進行後續原防水隔熱層打除及新防水隔熱層施 作」,惟系爭工程契約工程總表、工程詳細表並 無土方挖掘及廢土處理工項,亦未計價。

(21)

三、案例事實:

系爭工程契約書第9條規定:「(一)工程施工項 目與數量應以契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為依據,

其結算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辦理方式如下:

契約總價結算,契約工程施作之項目及數量以契 約圖說及工程施工規範之全部範圍,按契約總價 結算…。」

(22)

業主: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總承商:

甲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人)

請求:

1.「土方挖掘及廢土處理」工 項之費用1,196,946元。理由:

1.「土方挖掘及廢土處理」

工項之費用,已包含於原契 約總價中。

2.並非另增項目,非屬漏項。

3.投標前,聲請人已詳閱圖 說,明知施作範圍與標單內 容。

台北市立聯合 醫院中興院區 98年度醫療大 樓七樓空中花 園防水整修工

(23)

四、主要爭點:

政府採購法先調後仲之規定。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24)

一、案由: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196號

工程款債權讓與事件

二、當事人:

原告:○○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案例五

(25)

三、案例事實:

被告承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一期更新第二階段工程,

將其中污水處理廠一期更新第二階段之工程分包予 甲公司施作,甲公司分包予乙公司,乙公司向原告 訂購混凝土,迄今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貨款未清償。

(26)

業主:

竹科管理局

總承商:

榮工公司(被告)

分包商:

甲公司

次分包商:

乙公司

混凝土供應商:

○○公司(原告)

保留款債權456萬

200萬元之債權讓與

(27)

四、主要爭點:

1.債權讓與。

2.和解。

(28)

案例六

一、案由: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276號

重新發包損害賠償事件

二、當事人:

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林森敏律師

(29)

三、案例事實:

原告施作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工程,分包基 樁工程予被告,於92年11月6日簽訂工程契約。

工期為300天,開工日期為92年11月7日,預定完 工日期為93年9月1日。

惟自開工後,被告屢有進度落後、施工圖及施工 計畫未依約適時送原告審查等違約情事,迄至93 年7月30日止,被告僅完成總工程之2.2%。

(30)

三、案例事實:

原告於93年5月19日通知被告提出有效趕工方案 與預定進度表、於93年7月15日以信函請被告提 報趕工措施、於93年7月27日通知被告於次日召 開檢討會,均未改善。

原告於93年7月30日以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

93年8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結算。

(31)

三、案例事實:

工程契約第30條第5項約定:「依第2款終止或解 除契約者,甲方(即原告)得…洽其他廠商完成 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 約廠商負擔。」

工程契約第30條第2項第9款有規定:「如…經甲 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甲 方……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

(32)

業主:國工局

總承商:

榮工公司(原告)

前手分包商:

○○公司(被告)

進度嚴重落後,原告解約

另外發包,多花1400餘萬元

(33)

四、主要爭點:

1.重新發包之差價,可否要求前手負擔?

2.如何證明通知相對人?

3.何時主張解除契約?何時主張終止契約?

(34)

案例七

一、案由: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104年偵字第15614號

告訴刑事背信、詐欺等案件 二、當事人:

告訴人:陳○ ○等

被 告:甲○ ○、乙○ ○、丙○ ○

辯護人:林森敏律師

(35)

三、告訴意旨:

B公司於101年5月間與A機關簽定「契約變更簽認 書」繼受A機關「XYZ營造工程」,嗣B公司於 102 年 11 月 間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並 停 工 , 告 訴 人 陳

○○所經營之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及告訴人南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行號在內之原分包 廠齊為免血本無歸,於103年2月間成立自救會,

並由B公司依上開工程採購契約約定,向A機關申 請「監督付款」機制,由告訴(發)人陳○○等 原分包廠商繼續施作及直接向A機關請領工程款,

並各自與B公司簽訂「協議書」。

(36)

三、告訴意旨:

(一)被告甲○○等4人均明知自103年2、3月間即 第40期工程起之後續工程均係告訴人陳○○等分 包廠商獨立施作完成並請領工程款,竟意圖為A機 關之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以及圖利國庫,共同 基於圖利、詐欺及背信等犯意,向告訴人陳○○

等訛稱B公司尚有工程款可請領且無工程逾期扣款 情形云云,致告訴人陳○○等均陷於錯誤而同意 繼續施工。嗣被告等自第42期工程款計價起,竟 自每期工程計價款中逕扣百分之20之工程逾期違 約金,累扣800餘萬元之逾期違約金,而以此方式

(37)

三、告訴意旨:

(二)被告甲○○、乙○○、丙○○為公務員,利主 管及共同監督工程款項核發之職務上機會,明知B 公司於「監督付款」前之工程有未施作之情形,

竟為圖B公司之不法利益,共同基於圖利、行使登 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在未經詳實審查確認施 工數量及會勘估驗之情形下,於B公司提出之估驗 明細單上核章而同意撥付工程款項,致B公司溢領 工程款項有不法獲利,認被告等人均涉有刑法第 131條第1項之公務員圖利、第216條及第213條之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修正前第342條之背信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等罪嫌。

(38)

業主:

A機關

總承商:

B公司

刑事告訴(發):刑 法第131條第1項 之公務員圖利、

第216條及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第342 條之背信及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

XYZ營造工程

協力廠商之負責人

(告訴人)

被告:

A機關上級首長甲

○ ○

A機關首長乙○ ○ 副首長丙○ ○

(39)

四、主要爭點:

監督付款機制?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廠商 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 件,如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機關得 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 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刑事告訴人資格?

刑事不起訴處分後之再議?7日內。

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 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 請。

不服刑事判決之上訴期間?

39

(40)

案例八

一、案由: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205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二、當事人:

原告:子○○等

被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41)

三、案例事實:

榮工公司承攬「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 五股段第C804標觀音段及交流道工程」,將其中

「路工工程」分包予甲公司施作。原告等均受雇 於甲公司在上開工地工作。詎料甲公司未付95年5 月之薪資,原告訴請甲公司給付工資及資遣費,

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勝訴(一造辯論判決),20日 後確定。

(42)

三、案例事實:

原告等持上開確定判決對被告等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對被告發禁止命令,被告等均以甲公司對被 告現無任何債權存在而無從扣押為由,具狀聲明 異議。

(43)

三、案例事實:

原告主張:甲公司承攬榮工公司上開「路工工

程」,甲公司尚未領取工程款795,900元。被告得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甲公司訴請被告等給付 工程款。

(44)

業主:國工局

總承商:

榮工公司(被告)

前手分包商:

甲公司

後手分包商:

○ ○公司

人去樓空,通知終止契約

另外發包,支出190餘萬元

甲公司的勞工

(原告)

查封工程款+訴請確認甲 公司對榮工公司債權存在

(45)

四、主要爭點:

1.一造辯論判決。

2.不服民事判決,上訴期間?

3.不服民事裁定,抗告期間?

4.第三人強制執行。

5.第三人異議權?

6.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7.第三人可否聲請撤銷強制執行命令?

8.法定利率?

9.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46)

五、重要法律觀念:

民事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狀:

(47)
(4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思齊法律事務所林森敏律師/土木技師 電話:02-2325-8836ext.15

傳真:02-2325-8837

Email:popo@cich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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