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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彌勒性別平等觀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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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約翰彌勒性別平等觀之分析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414-H-004-027-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李酉潭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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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封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約翰彌勒性別平等觀之分析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 91-2414-H-004-027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 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計畫主持 人: 李酉潭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貳、中英文摘要及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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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勒於 1869 年所出版的《婦女的屈從》乙書,可以說是當時最激進且影響 深遠的著作。其目的是在說明:「一種規約既存兩性社會關係的原則──合法使 這性別從屬於另一性別──本身是錯誤的,也是人類進步的主要阻礙之一。它應 該被一種完全平等的原則所取代。」 本文藉由文本分析分別探討彌勒對於婦女選舉權的主張以及對於婚姻與家 庭生活的觀點;亦藉由脈絡分析考量這本書寫作與出版時的歷史、個人與政治的 脈絡,認為彌勒對於性別平等的觀點超越時代,而被讚譽為「公共道德主義者」。 因此,有學者提出評述道:「彌勒《婦女的屈從》一書所做的貢獻,以及這本書 對整個自由主義傳統的影響,並且更廣泛地說,對於政治思想的影響,其重要性 都是無論怎樣誇張也不過份的。」 關鍵詞:約翰•彌勒、性別平等、女性主義

John S. Mill’s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published in 1869, is one of the most radical and significant works of his time. The object of the essay is to point out that the principle which regulates the existing soci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sexes—the legal subordination of one sex to the other—is wrong in itself, and one of the chief hindrances to human improvement; and that it ought to be replaced by a principle of equality, admitting no power or privilege on the one side, nor disability on the other.

The essay focuses on Mill’s points on women’s suffrage,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through textual analysis. Meanwhile, the essay also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politics, and personal role in Mill’s time through contextual analysis. With his unprecedented and innovative views on sexual equality, he’s acknowledged as a public moralist. Thus, as one scholar has quoted “It’s hard to underestimate the importance of his contribution in The Subjection of Women and its unsettling consequences for the liberal democratic tradition as a whole.”

Keywords: John Stuart Mill 、Gender Equality、Feminism

參、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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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布萊克維爾政治思想百科全書》(The Blackwell En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Thought)中提到性別平等(Gender equality)時指出:政治哲學家經常只將基本 與分配的平等主張應用於佔人類半數的男性。雖然洛克(John Locke)認為全體 〝人類(mankind)〞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但他卻認為簽訂社會契約的雙方只 能是男性。盧梭(Rousseau)和亞里士多德(Aristotle)一樣,認為婦女天生就不 具備民主公民的身份。只有柏拉圖(Plato)和彌勒(John Stuart Mill)兩人是重要 的例外。柏拉圖引入了性別平等的概念,男人和女人同樣具有統治所必需的美 德。但在柏拉圖的哲學中,性別平等的代價和機會平等的代價一樣,是家庭的瓦 解。在彌勒的理論中,性別的平等是與組成家庭的自由相一致的。彌勒認為既然 婦女在養育後代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她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上也應該受到和 男人一樣的平等對待。(Miller ed., 1987:138)

彌勒於 1869 年所出版的《婦女的屈從》(The Subjection of Women)乙書,

可以說是當時最激進且影響深遠的著作。(Berger, 1984:196)其目的是在說明:

「一種規約既存兩性社會關係的原則──合法使這性別從屬於另一性別──本 身是錯誤的,也是人類進步的主要阻礙之一。它應該被一種完全平等的原則(a principle of perfect equality)所取代。」(CW, 21:261)彌勒試圖證明兩 件事:從消極面指出,婦女應該屈從的理由並不正當;進而從積極面說明,女性 處境的改變將有利於全社會。(Tulloch, 1989:5)因此,他一方面說明:沒有證 據證明男人有權利命令,女人有義務必須服從;或者男人適合治理,女人不適合。 而任何否認女人擁有和男人同等自由、權利的人,會令人懷疑他們反對自由和平 等。(CW, 21:262)另方面指出:未根據經驗,即率爾決定男性優勢的社會之下, 婦女完全受男人的統治,彼此的快樂與福祉皆能獲得安排,這種看法是不合理 的。(CW, 21:263) 「除了最必須的衣服和食物外,自由就是人類天性裏最優先與最強烈的需 要。當人類處於無法律狀態時,他們渴望的是無法律的自由。當他們懂得了責任 的意義和理性的價值時,他們在使用他們的自由時越來越受到責任和理性的引導 和制約。但是,他們並未因此而渴望少些自由,他們並未變得願意把別人的意志 當做那些指導原則的代表或解釋者。相反,理性得到最好培養的社團,社會責任 觀念最強的社團,都是最堅強地維護個人的行動自由的每個人用自己的責任感, 用他自己的良心能夠贊同的這類法律和社會制約,去自由地控制其行為。」(CW, 21:336)以上這些鏗鏘有力地論調並不是出自約翰彌勒的名著《論自由》,而是 《婦女的屈從》一書所提出的觀點。因此,有學者指出:《婦女的屈從》這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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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提供了彌勒在《政治經濟學原理》、《自由論》、《代議政府論》中所陳述的,有

關政治與道德立論的縮影。(Collini, 1984:xxxiii)1 可見彌勒性別平等觀在其完

整政治思想中的重要性,而值得一窺究竟。再就女權主義的角度來說,現代女權

主義的政治語言和目標源於法國革命和啟蒙運動,(Miller ed., 1987:151)其先驅

人物之一則為──瑪莉•烏絲東奎芙特(Mary Wollstonecraft),她於 1792 年所出

版的小冊子《婦女權利的辯護》(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中提出擴 大婦女參與的必需,以及清楚地表達擴張選舉權等民主理論的中心問題。但她當 時並沒有型塑清楚的民主政治模型,而彌勒則企圖地對於性別的關懷整合融入自 由主義民主政治的論題中。(Held, 1987:79-85)故彌勒普遍被現代女性主義研 究的學者列入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代表性人物。(林芳玫, 1996:12-3;林麗 姍,2001:130-1) 總之,彌勒一方面主張性別平等,呼籲應該給予婦女擁有投票權;另方面, 對於婚姻與家庭生活提出看法。以下吾人即分為這兩個部分來處理他的性別平等 觀。而當代正值女權主義意識高漲,女性主義研究方興未艾之際,我們可以在許 多女性主義研究的相關著作中發現彌勒的思想、觀點及其影響佔有相當重要的地 位。因此,若能從自由主義與女權主義的角度深入探討彌勒的性別平等觀,深信 必能提供給當代女性主義研究作為借鑑參考之用。2

二、約翰彌勒論婦女選舉權 約翰彌勒對於女性參政權之討論,乃植基於其關懷女性平等地位而來。,彌 勒在許多著作與演說中皆提到了婦女選舉權。他在《代議政府論》中首先指出: 「在為普遍(universal),但分等級(graduated)的選舉權作辯護時,我並不 考慮性別的差異。」(CW, 19:479)接著他說:「所有人類都對良好的政治具有 同樣的利益,大家的幸福同受影響,而且為了分享其利益,也有對政治取得發言 權的同等需要。如果有什麼差別的話,那就是女人比男人更需要發言權,因為在 體力上較柔弱,她們就更需要依賴法律和社會的保護。」(CW, 19:479)彌勒這 樣的主張,剛好與其父親的看法成為強烈的對比,因為詹姆士•彌勒(James Mill) 認為,只要婦女的利益獲得保護,就沒有理由參與政府。(Ryan, 1983:48)就主 張男女應有平等的選舉權而言,彌勒的精神著實令人欽佩。(張明貴,1987:58) 且看他進一步寫道:「對人類來說,縱使他們不想走路,解除他們的腳鐐總是一 件有益的事。單是在法律上不再宣稱婦女對人類有重大關係的事不能有自己的意 見,而讓她們有自行選擇的權利,在婦女的精神地位上就已是一種很大的改進。」 (CW, 19:480) 而在《婦女的屈從》中,彌勒關於婦女選舉權的主張相當重要,也絕不模稜 兩可。(Collini, 1984:xxxvi)他在該書中明確談到,選舉權做為一個「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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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無疑是與多數男性同樣身為被統治者的女性所應擁有的。並且,「無論 在任何情況之下,也無論在任何限制之內,男人被允許有選舉權;在相同的情況 之下,不允許婦女有選舉權,也就沒有證明成立的理由。在政治意見下,任何階 級大多數的女人不可能與同樣階級大多數的男人有所差異;除非問題涉及女人的 利益。而假如是如此,婦女正需要選舉權以確保公正與平等的考量。」(CW, 21: 301)因此,對於女性在政治制度與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呼籲,為追求人類自由平 等理想中亟需去除的「人類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CW, 21,261)」。1867 年,彌 勒不贊成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1820-1910)認為女人不需要投票權, 只要有開明政府就能帶來改進的看法。(Collini, 1984:xxxvi)他寫了一封信給她, 指出:「如何確保立法的公正?除非使得男人完美,或者給予女人平等的聲音。 而政治權力是唯一能對抗壓制,獲得安全者。要使女人獲得與擁有選舉權的男人 同樣的政治權利,在目前的英國是比獲得其他婦女地位的改革更加容易。」(CW, 16:1344-5) 事實上,對於婦女參政權與選舉權,彌勒不僅撰文闡揚,且極力促其實 現。他在競選國會議員時(1865 年),便主張「女人應該和男人一樣在國會 擁有代表權」。(CW, 1:274)而在擔任國會議員期間,則於 1867 年五月提 出一個著名的修正動議,要求讓女人擁有和男人一樣平等的選舉權。(CW, 28:151-62,1:285;cf. Kinzeretc., 1992:113-5;Tulloch, 1989:105-7) 雖然這個修正案當時以 73 票贊成,196 票反對而遭否決。(CW, 28:162; Tulloch, 1989:106)但從今天的角度看來,對於婦女選舉權運動來說,彌勒 的修正案最後卻獲得很大的勝利。(Schapiro, 1987:84) 而在卸任國會議員以後,彌勒還在 1869、1870 與 1871 年發表三次公 開的演說,均以「婦女的選舉權」(women's suffrage)作為標題,分別指出: (1)我終生所持的意見是,婦女有與男人相同的選舉權利。男人需要政治 選舉權以確保其他權利;基於同樣的理由,同樣的原則,女人亦需要。(CW, 29:374)(2)選舉權只是女性平等權利中的一部分而已,假使女性必須臣 屬於男人的權威之下,那麼她們應從選舉的權利中得到更多的保護。(CW, 29:386)(3)選舉權是自我保護之所需,這個規則對待婦女當然是沒有例 外。男人經常習慣視女人只是女人,而忘記視她們為人(human)。(CW, 29: 402-4)由此可見,彌勒提倡女權不遺餘力,而他主張婦女投票的貢獻也受

到了肯定。(Tatalovich, 1987:290)派克(John Packe)觀察指出:假使彌勒

多活幾年,他非常有可能促使婦女選舉權獲得通過。(Packe, 1954:501)而

羅西(Alice Rossi)則發現,彌勒的文章與當代婦女權利的討論許多地方具 有相關性。(Rossi ed., 19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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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並不代表彌勒僅僅訴求婦女參政權之獲得,而忽略了他對於性 別不平等的基本討論 3,他在該書第一章便指出:「法律以及政治體制總是從 承認兩性之間已存在的關係開始」(CW, 21:264),於法律及政治體制之中的 規範所顯現的性別不平等,經由歷史演變後「人們並未感到它同現代文明的 衝突」。(CW, 21:265)因此,對於女性在政治制度與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呼籲, 為追求人類自由平等理想中亟需去除的「人類進步的主要障礙之一」 (CW,21:261)。此一論述招致許多女性主義者之批評 4,認為自由主義難 以提昇女性地位,他們認為彌勒將去除法律上之不平等,視為帶給女性平等 地位,並促進人類進步的看法過於樂觀。這樣的批評明確地點出彌勒推論上 的若干缺失,然而,若以其所處之時代背景觀察,彌勒對於女性參政權之推 動的貢獻,仍瑕不掩瑜,更不應因此遭致抹煞。學者 Susan Mendus 為彌勒 辯解,認為部分學者批評彌勒將法律的改變,視為充分解決根深蒂固的社會 沈苛的方法的看法,乃是對於《婦女的屈從》一文中道德內容的忽視。(Mendus, 1998:315)在女性主義與時代演變的今日,學者開始回歸到彌勒《婦女的屈 從》原典,進行一場古典與現代女性主義的對話與交流,重新為彌勒對於該 時代性別不平等的社會關係的分析做一番正名。 若觀察彌勒對於婦女政治參與權與其政治地位的關注,可以發現,它是 落在他討論女性地位的主軸之內,特別彰顯出來的成就之一。也正是因為彌 勒本人的政治實踐傾向,使得該部分吸引後代學者最多的目光。他在《婦女 的屈從》首章首先點出女性受到壓制的實際狀況,他反覆地陳述女性落入不 平等地位並非出自天性,以說明改革之需要。並且,在接下來的章節中,以 類比法將女性與奴隸作一比較,他說明在奴隸已獲得充分解放的該時代,占 人口總數半數以上的女性,其地位反不若奴隸的對比論述,成功地提起了大 眾對於女性地位之解放的認同。他在該章節中零零總總地陳述了婦女在婚姻 生活、婦女財產權、工作權、家務分工等等面向上所遭遇的不平等。並且, 為了進一步論述女性具有獲得自由平等之權利,他也對於該時代對於女性的 諸多禁制與偏見一一澄清。 對於經歷三波反思的現代女性主義來說,彌勒對於兩性關係(性/別)的 處理,將男與女等同視之的求同立論顯然過於粗糙。然而以時代背景觀之, 將彌勒論述女性特質之討論,做為攻擊之主要目標,顯有欠缺公允之道。 Susan Mendus 便指出,彌勒對於女性天性特質的討論,使他的文章飽受質 疑。(Mendus, 1998: 312-323)彌勒《婦女的屈從》探討婦女應獲自由平等地位 時,提出女性毫不亞於男性的看法,即「男女之間的差異並非生理上的,不 過是他們在教育和環境上的差異的自然結果,並不表明天性上的根本差 異」,似乎成為他對於性別無差異的「求同說法」的最好證據。他進一步針 對大眾普遍對於女性強調實際、神經質的刻板印象加以說明,認為儘管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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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這些特質,仍不減其參與公眾生活的可能優異表現,這樣的推論看似與 前述有所衝突與矛盾,對於純粹以兩性之同/異做為焦點的女性主義而言,該 論點恰好引發他們對彌勒的不滿。 然而,這些指控並不代表彌勒對於兩性之間的同與異是性別盲(gender blind)的。例如,他明白地指出,如果具有神經質特質女性,如同神經質的 男性,因其敏感的特性促成某些成就時,大眾對於神經質的看法,反倒成為 女性應該參與公眾生活的最佳佐證(CW, 21:307-309)。由此看來,彌勒在 追求女性平等參政權的立論脈絡中,論述的方式,並非前後矛盾而不一致 的。儘管他以大眾對於女性特質的看法做為討論的基點,卻未偏離他對兩性 求同平等地位的假設看法。並且,該說法展現了彌勒在性別議題上的細膩處 理。他強調:「兩性之間的天然差別是什麼-一個在當前社會的狀況下不可 能對之獲得完全的、正確的知識的題目」(CW, 21:277)。他並未否定該些 特質存在於男性的可能性,其本人對於兩性之間的同與異,是存著保留態度 的。5 不幸地,彌勒處理兩性之間差異議題的說法,顯然不能滿足批評者對於 該議題的探討慾望。批評者認為他無法跳脫既有男與女的區別,並在該議題 上持有模稜兩可的態度,這樣的說法是真切而有價值的,但是彌勒對於追求 婦女選舉權之想望,絕非含混不清的。最終,他對於兩性差異的看法是:「現 在尚不能了解男人和女人之間的智力差別,究竟有多少成分是天生的,多少 成分是人為的。」(CW, 21:313),此說法與第三波女性主義解構性別,重 新探討性別建構論與自然論的觀點若符合節。今人若以其時代背景做為考 量,彌勒之《婦女的屈從》在當時不可不謂真知灼見。

近來學者 Eliazabeth Smith 採用文本(textual)與脈絡(contexual)的分

析方法,為彌勒的《婦女的屈從》著作作了重新的解讀,她認為:「基於這 樣的脈絡分析…將以強有力的證據認為在閱讀與了解此書時,做好將之是唯 一本實踐、政治論文,而不視為是哲學專著。」(Smith, 2001:183)並且, 對於彌勒的分析中的方法論矛盾採取以下的看法:「我將認為彌勒矛盾不一 致的原因在於他是為實踐與政治目的的。」(Eliazabeth, 2001:187)她肯定 彌勒將女性投票權之取得視為「女性贏得平等權利的第一步也是最先的一 步」的說法,雖然她並未明確地反駁 Julia Annas 與 Jennifer Ring(Annas, 1998:180-181, 183, 189;Ring, 1985:39, 78)對彌勒過渡樂觀地將選舉權視為 解除婦女不平等地位重要工具的批評,但她以彌勒對於當代之貢獻著眼,認 為:「彌勒在《婦女的屈從》更激進的主張,他引起男性國會議員與有興趣 的女性思考一些崇高的理念,諸如『正義』、『合理性』、『平等權』和『自由』, 他以對這些崇高理念所可能有的、與實用的含意為方法,以致於不會威脅到 這些男性與女性。」(Smith, 2001:201)她將該書的出版視為彌勒「要助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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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動機,與增加對投票權吸引力的一個策略性謀劃」,她提出彌勒在 1870 年寫給 Henry Keylock Rusden 的信件中的一段對話:「對婚姻法的修法或放 寬,要以此來帶走性別宰制的從屬關係…..在我的想法中,除非這個(投票 權)已被達成,不然是無法正確做出決定的。」(Smith, 2001:202)來做為 佐證。儘管 Eliazabeth Smith 並未一頭倒地擁護彌勒性別平等的論點,她對 於彌勒《婦女的屈從》的重新解讀與深入分析,善用當代女性主義理論所強 調的脈絡分析方法,可謂具有深度與廣度,足供當代研究彌勒之性別平等觀 念學者掃除枝節,重回性別議題之核心,予以檢視與思考。

三、約翰彌勒論婚姻與家庭生活

彌勒對於女性所受到的壓制,以及其表現在法律與政治制度上的不平 等,提出批評與呼籲。並且,彌勒也花費心力探討那些對於女性具有切身利 益的婚姻與家庭生活。對於彌勒來說,「只有當社會關係中最基本的關係(指 婚姻生活中的夫妻關係)置於平等的公正規則之下,只有當人類用平等的權 益和平等的教養開始培育他們最強烈的同情心時,人類道德的心聲才能真正 的開始。」他所觸及的婚姻生活議題,包括了家庭暴力、女性財產權、家務 分工與工作權各項與女性直接相關的社會關係。 婦女做為丈夫的財產,在法律上展現出「男人都有作為丈夫的一切合法 權力」(CW, 21:287)。並且,「最可惡的罪犯都有一些不幸的女人與之結合, 他對她除殺死外可施任何暴行….實行最厲害的習慣性肉體暴虐,她既不能 抵抗又不能逃避其暴行。」(CW, 21:287)也因此,彌勒認為「丈夫與妻子 之間的關係非常像貴族與家奴的關係,只是妻子比家奴更佳無限的順從」 (CW, 21:325)。從此觀點發展,他認為必須將女性從婚姻關係的暴虐中解 放:「除了最必須的衣服和食物外,自由就是人類天性頭等的和最強烈的需 要」(CW, 21:336)。他指出現行法律對於協助婦女解決在家庭中所遭受的 困境上,沒有任何的解決實益,而應予改革:「直到最近,法律對家庭壓迫 中即使是最極端的暴行實際上並未處罰,其間幾年只做了一些加以阻止的無 力嘗試。但嘗試無效,因為可設想當受害者仍處在行兇者的暴力之下,要能 真正制止暴行,視同理性和經驗相背。」(CW, 21:287) 正是因為彌勒對於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受暴虐的了解,他進一步論述 婚姻法律的改革的必要性。「夫妻在法律面前平等並不是使這種特定關係能 夠做到對雙方公正、有助於雙方幸福的唯一方式,但他是使人類的日常生活 在任何高級意義上成為道德修養的一所學校的唯一手段…..命令與服從只 不過是人類生活中不幸的需要,平等的社會才是它的正常狀態。」(CW,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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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彌勒所構築的理想的家庭,乃是活在愛之中,夫妻雙方基於靈魂, 而非一種主人與奴隸的結合,如同 Gail Tulloch 指出彌勒性別平等的目標乃 是:「志同道合的婚姻」。(Tulloch, 1989:22) 其次,女性的從屬地位也反映在女性缺乏財產權的不平等上。現代女性 主義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討論,建立在視女性為具有基本人權的「一般人」 的基本假設上。然而在彌勒所處的時代,女性尚未擁有獨立自主的政治與法 律地位,因此在他對於兩性平等觀的立論中,包含了婦女財產權的討論,是 別有時代洞見的。他提到:「就我個人而言,當財產擁有者的感情完全一致 時,我是共有財產最強烈的支持者之一。但我不喜歡基於我的就是你的,而 你的並不是我的這個信條的財產共有,我將拒絕同任何人達成這樣的契約, 儘管我可能是從中得益的。」(CW, 21:297)彌勒將政治哲學裡的公共領 域的契約概念擴充到婚姻的關係,以類比法陳述婚姻中的雙方,應如同商 業之合夥人,在簽訂契約上依據自由意志,在平等條約下訂定共同的生活 方式。對他來說,婦女的財產權的擁有,將「在婚姻關係中在物質上改善那 些婦女的地位,至少這些有財產的婦女沒有因簽字而失掉一種權力工具,並 且也防止了可恥的濫用婚姻制度。」(CW, 21:297) 整體來說,彌勒在《婦女的屈從》中對於婚姻暴力與財產權的討論,並 未招致學界太大的批評。然而在另一方面,他對於家務角色與婦女工作權的 論述,恰與當代女性主義所關切、並且爭論不休的家務議題有適切的相關 性,因而廣受批評與討論 6。學者認為彌勒提出該時代的家庭,仍應由男性 外出工作、女性留在家中的性別分工結論,乃是他所代表的自由主義女性主 義無法跳脫原有社會性別分工困境,僅僅重視政治與法律的要求,對於真實 社會關係改善無益的論據。然而,彌勒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從他討論 女性工作權的議題延伸而來的。 他在《婦女的屈從》第三章,即開宗明義的點出:「對待婦女公正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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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問題涉及另一點,即接納她們進入迄今為男人獨佔的一切職務與職業。」 (CW, 21:261)該說明可以顯示彌勒對於女性工作選擇權的支持態度。同 他在婦女參政權的論述一般,彌勒認為,婦女自由選擇職業將帶給人類社會 許多好處。其一,對於處於婦女可以擔任的任何工作的任何人而言,婦女職 業的禁制將使得他們「被剝奪了強烈競爭者所帶來的刺激效果,而分擔了不 公平。」(CW, 21:300)其二,婦女得以選擇職業將「為人類得到更好的服 務,具有雙倍的效力」(CW, 21:326),並且因為「拒絕使用世界擁有的整 個才能的半數,世界受到的損失是極其嚴重的。」(CW, 21:326)顯然彌勒 反覆地證成女性之才能足以擔任各種她們遭受質疑的職務,並且解放女性之 工作權可以促進人類進步之福祉。 既然彌勒提倡女性工作之自由選擇,他在論女性財產權中所提到「當一 個家庭並非靠財產而是靠賺得的錢維持生活時,通常的安排是男人賺錢、妻 子管理家庭開支。據我看來,一般地這是兩人之間最適合的分工。」(CW, 21: 297)批評者認為這樣的說法,便與前述說法產生不一致的矛盾現象。然而, 若以其推論之脈絡觀察,便可獲得較為合理的解釋。他在該言論之後,緊接 著說明:「我想,在一種不同公平狀態下,讓妻子用勞動所得增加家庭收入, 不是可取的習慣,這樣做可能使她在法律上的主人-男人眼中更有價值。但 是在另一方面,這使他更加濫用他的權力,強迫她去工作。」(CW, 21:298) 也就是說,彌勒認為在其他平等條件未配合之下,女性工作將導致雙重的壓 迫,女性留在家的選擇,才是最佳的選擇。從女性主義之理論來看,雙重壓 迫的說法與近代女性主義之說法相似,乃在家庭中主要勞務仍落於女性身上 之時,大部分的職業婦女扛著「雙重工作(double works)」的重擔而言,出 外工作並非是全然的解放。單就彌勒的推論而言,是似合理的。然此同時, 必須進一步的觀察,若以性別學者批評彌勒對女性選舉權的信仰採取過度樂 觀的看法來說,他在此處的「先見之明」便產生了方法論上的瑕疵。蓋因其 以女性選舉權之獲得視為「最後也最重要的一步」,而忽略了既有的社會關 係是否真能藉由女性選舉權的獲得,得到完美的改善,另一方面,卻以女性 所可能受到的壓迫,進一步推論女性仍然適合留在家中的說法,是具有雙重 標準的。關於這樣的不一致,學者 Gail Tulloch 嘗試做了以下的說明:「彌勒 的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認為追求自由的首要之務,是解決法律限制的缺乏,強 調已婚婦女擁有自己財產的權力,有權訂契約,以及投票與受教育的權力。 他強調允許受教育與投票為達成平等公民權的首要步驟。但這些權力的獲得 不能明顯地威脅到家庭結構。」(Tulloch, 1989:13) 最後,彌勒也曾討論婚姻選擇與婚姻關係結束的議題。學者曾經批評他 對女性在家庭中角色的關注,僅停留於女性身為一個妻子,而忽略了身為姊 妹、女兒等等不同身份的可能性 7。這樣的說法雖屬正確,卻未深入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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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議題的脈絡理解。彌勒在《論婚姻》一文中說到:「女人的社會地位完全 建立與維繫於他結婚與否之上。這當然是錯誤的。結婚的動機只有一個,就 是兩個相愛的人追求她們生命當中最大的幸福」(CW, 21:41),他反對社會 將女性價值與婚姻劃上等號,「事實上,問題不在於婚姻的意義,而是女人 的地位如何定位。」(CW, 21:42)換言之,彌勒認為一旦女人無須倚賴男 人而生活,婚姻之間的從屬問題將會獲得解決。而他進一步提出,女性邁向 獨立自主的第一步,「就是接受良好的教育,這樣他們的生計就不必依賴父 親或丈夫。」(CW, 21:43),一旦女人可以自主獨立之時,女性做為一個具 有選擇權的人,便與一般人無異,此時,「婚姻,應該是一種選擇,而不是 一個女人生活的必需品」。(CW, 21:45) 在女性獲得獨立自主的能力之後,婚姻的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是為提供 女性身為一個具有自由的人,保障其選擇權的規範,「最佳的婚姻法則應該 要讓女人處於社會上最適合他們的位置,不因沒有丈夫而改變。」(CW, 21: 45)在這樣的推論中,他也贊成婦女離婚的權利。在彌勒的時代,婦女做為 一個家庭中的奴隸,僅有丈夫有權遺棄妻子,「於是,總是弱者遺棄強者。」 (CW, 21:40),他駁斥他人的批評,認為「如果完全自由的離婚,如同人 生其他選擇一樣,仍會有關於道德責任感。」(CW, 21:48)因此,在提供 女性一個自主的獨立的評等地位的論點上,彌勒的看法是前後一致的。

四、結論

彌勒寫於 1861 年,1869 年才出版的《婦女的屈從》一書,在當時受到許多 人激烈的反對 8,而在近代則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 9(Tulloch, 1989:3- 4)。直到 1970 年代早期,彌勒性別平等觀才引起 Alice Rossi 與 Kate Millett 的注意。尤其 是 Millett 在其名著《性政治》一書中,非常讚賞彌勒 10,認為我們仍然可以從 該書中學習到許多性別平等的觀點。(Tulloch, 1989: xii)而在女性主義研究成為 顯學之後,彌勒則被評述為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代表性人物(Okin, 1979:197-230;林芳玫, 2000;12-13;林麗珊,2001: 130-133)。 若將彌勒當作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者來處理,那麼他的觀點是有侷限的。誠如 Susan Moller Okin 所指出的:彌勒允許男人擁有職業經濟獨立,以及家庭生活與 小孩,但卻強迫女人只能在兩者中擇其一。彌勒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侷限,在於

他沒有質問傳統家庭及其對於女性的要求。(Okin, 1979:230)然而,所謂自由主

義女性主義是當代學者對於彌勒的歸類,相信彌勒本人從來沒有想到會被歸類為 女性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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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若藉由 Smith 的脈絡分析(contextual analysis),我們應該考慮這 本書寫作與出版時的歷史、個人與政治的脈絡。在很多方面,批評者已經貶低或 忽略了彌勒於十九世紀時的政治情境,以及在當時環境侷限下對於行動有效性的 期望。(Smith, 2001:203)無論如何,彌勒對於性別平等的觀點,尤其是婦女選 舉權的堅定主張與努力,乃是超越時代的人士,而被讚譽為「公共道德主義者 (public moralist)」,《婦女的屈從》一書也被視為他的顛峰作品之一。(Collini, 1984:xxxiii)因此,若我們依據民主發展史的角度來觀察,彌勒特別之處就在於, 他脫離自由主義傳統中男性始終占主導地位的假設,把婦女當作「成熟的成年

人」,而具有「自由且平等」的個人權利。(Held, 1987:97)故撰寫《民主的模式》

一書的 David Held 將彌勒歸類為「發展型民主」(developental democracy)的模

式,並提出其評述道:「彌勒《婦女的屈從》一書所做的貢獻,以及這本書對整 個自由主義傳統的影響,並且更廣泛地說,對於政治思想的影響,其重要性都是 無論怎樣誇張也不過份的。」(Held, 1987:100)

注 釋

1[1] David Held 認為《婦女的屈從》一書是 Mill《論自由》和《代議制政府》著 作的理論延伸。(Held, 1987:98)

2 David Held 在其所撰寫的名著《民主的模式》(Models of Democracy)一書中, 討論《婦女的屈從》所佔的篇幅竟然比《自由論》還多,(Held, 1987:85- 87,97-100)正是引起筆者想一探彌勒性別平等觀的主要研究背景。 3 Susan Mendus 指出,19 世紀的學者將彌勒的文章詮釋為激進的道德文本,而二 十世紀的學者將他視作強調政治不平等缺陷的政治自由理論辯護者,但他們認 為其並未對養成與維持該向不平等持續存在的社會制度多加關注。(Mendus, 1998:312)

4 批判彌勒的女性主義者,主要包括:Zillah Elsenstein、Suan Moller Okin、Julia Annas、Marry Lyndon Shabley、Robert Skipper 及 Jean Bethke Elstain 等

5 例如 Gail Tulloch 認為 Mill 否認女人天生與男人不同。(Tulloch, 1989:xiv)

6 如 Okin 批評彌勒沒有將環境論發揮地淋漓盡致、Anna 認為他的處理事實際而 非理念問題。(Ring, 19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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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ail Tulloch 認為 17 世紀末政治上父權主義已被打敗,但屬於丈夫權力的父權

假設則尚未被碰觸。(Tulloch,1989:11)

8當時反對彌勒最激烈者乃是 James Fitzjames Stephen,他認為彌勒背叛了他父親

及 Bentham 的古典自由主義,這種古典自由主義視性別就像年齡一樣本質上就 存在著無法否認的不平等。(Tulloch, 1989:4;Stephen, 1967)

9研究彌勒著名的學者僅僅給予《婦女的屈從》略述性的論述,例如 Alan Ryan

只有五頁(Ryan, 1974:125)、H. J. McCloskey 是一頁半(McCloskey, 1971:)、 John Gray 則在論述的角落只用幾行帶過(Gray, 1983:78, 95,117)。

10 Kate Millett 指出,自啟蒙運動以來,西方社會經歷了數次巨變:工業的、經濟 和政治的革命。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每次革命似乎都與人類社會的半數人沒 有明顯的或直接的關係。18 世紀和 19 世紀選舉權的擴大和民主制度的發展帶 來了巨大變化,但在當時對於占人口多數的女性的生活,僅產生了間接和膚淺 的影響。英國婦女在彌勒的領導下於 19 世紀 60 年代開始行動起來。(Millett, 1977: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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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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