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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重要性、功能與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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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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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重要性、功能與成就

■林碧炤 台灣綜合研究院戰略與國際研究所所長 ■楊永明 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半世紀以前,飽受第二世界大戰創傷的世界各國,懷抱著避免日後人

類再度發生戰爭的崇高理想,建立一個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及促進

國際合作為宗旨的普遍性國際組織—聯合國。五十五年來聯合國走過

冷戰與二十世紀後半,經歷了國際風雲變換的考驗,會員國已由創建

的五十一個增加到一百八十九個。聯合國為人類的和平與發展作出相

當的貢獻,其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和成就,是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所無

法取代的。

1945年 10月 24日 成 立 的 聯 合 國 ( United Nations ) , 經 歷 五 十 五 年 的 發 展 , 走 過 冷 戰與 二 十 世 紀後 半 , 從 原先51個 創 始會 員 國, 到 了 西 元2000年11月 時 已經 增 加至 189 個 會 員 國 , 1999 年 科 里 巴 斯 ( Kiribati) 、 納 魯 共 和 國 ( Nauru) 、 以 及 東 加 王 國 ( Tonga) 加 入 , 2000年 則 有 杜 瓦 魯 ( Tuvalu ) 與 南 斯 拉 夫 ( Yugoslavia) 成 為 新 會 員 國 。 因 為 根 據 聯 合國 憲 章 第 四條 規 定 , 聯合 國 是 採 取普 遍 性原 則 接 納 新會 員 國 , 只要 是 愛 好 和平 與 接受 聯 合 國 憲章 義 務 的 國家 , 由 聯 合國 大 會經 安 全 理 事會 之 推 薦 決議 接 受 申 請, 因 此到 目 前 為 止國 際 社 會 尚未 成 為 聯 合國 會 員國 的 國 家 與地 區 僅 餘 瑞士 、 梵 諦 岡、 巴 勒斯 坦 與 台 灣等 , 前 兩 者是 自 願 性 不加 入 聯合 國 , 後 兩者 則 是 因 為各 自 特 殊 情勢 尚未成為 聯 合國會員 國 。 聯合 國 的 六 大機 構 分 別 為: 大 會 、 安全 理 事會 、 經 濟 社會 理 事 會 、託 管 理 事 會、 國 際 法 院 、 秘 書 處 。 通 常 聯 合 國 ( United Nations ) 這 些 是 指 這 六 大 機 構 及 其 附 屬 機 構的 總 稱 , 但是 聯 合 國 組織 尚 有 與 聯合 國 有密 切 工 作 關係 但 卻 在 人事 、 財 政 與議 程 上 相 當 獨 立 的 「 專 門 機 構 」 ( specialized agencies ) , 例 如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世 界 衛 生組 織 與 國 際勞 工 組 織 等, 因 此又 將 所 有 與聯 合 國 有 關的 組 織 與 機構 總 稱 為 「 聯 合 國 組 織 」 ( 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s ) 。1本 文 為 方 便 起 見 , 將 聯 合國 與 聯 合 國組 織 交 替 使用 , 泛 指 與聯 合國有關 的 機構與組 織 。 依據 聯 合 國 憲章 規 定 , 聯合 國 成 立 的基 本目的與宗旨主要有三項:一、維持國際和 平與安全,二、促進國際經濟與社會合作, 三則是促進 對人權的尊 重與實踐。 這其 實 也 是聯 合 國 五 十五 年 歷 史 的主 要 工 作 ,至 於 成就 如 何 則 見仁 見 智 , 但是 聯 合 國 的確 在 這三 個 領 域 有著 重 要 貢 獻, 一 方 面 提供 國 家間 協 商 與 溝通 的 場 所 和論 壇 , 一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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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扮演積 極 主導議題 發 展的行為 者 角色。 但是 , 細 觀 聯合 國 憲 章 仍然 反 應 兩 項當 時 相互 對 立 概 念的 集 合 : 理想 主 義 與 現實 主 義 。 首 先 、 在 理 想 主 義 ( idealism) 方 面 ,國 家 正 式 地加 入 聯 合 國代 表 承 諾 願意 遵 守更 高 標 準 的國 際 行 為 ,國 家 並 且 承諾 善 意實 踐 國 際 責任 與 義 務 ,例 如 條 約 必須 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和 平解 決爭 端 (憲 章 第 二 條第 三 項 ) 、禁 止 使 用 武力 ( 憲章 第 二 條 第四 項 ) 等 。在 維 護 國 際安 全 與和 平 方 面 ,聯 合 國 也 賦予 安 理 會 有權 懲 罰危 害 國 際 和平 與 安 全 的國 家 , 透 過集 體安全體 系 維護國際 和 平與安全 。 聯合 國 的 成 立代 表 著 國 際社 會 再 一 次企 圖 在普 遍 性 的 國際 組 織 架 構內 , 共 同 處理 複 雜的 國 際 事 務。 只 是 在 國際 聯 盟 的 前車 之鑑下,聯合國企圖以更全面的架構,規畫 國際規範和 制度,以及 設立執行機 構等 ; 希望能夠讓仍然是以強權權力平衡為主軸的 國際關係 , 圍繞著國 際 法規範架 構 運作。

壹、聯合國的特色與憲章的哲

學基礎

國際 組 織 可 謂是 對 於 當 代國 家 體 系 日趨 複 雜 的 國 際 互 賴 的 一 種 功 能 性 應 變 與 主 張 。回 顧 國 際 關係 歷 史 發 展, 國 際 組 織已 經 成為 國 際 社 會的 一 個 面 向, 國 家 彼 此透 過 國際 組 織 處 理相 互 之 間 的共 同 且 獨 自無 法 解決 的 問 題 。國 際 組 織 既是 舞 台 也 是演 員 。 國 際 組 織 是 提 供 國 家 與 其 他 行 為 者 ( 如 NGO ) 相 互 辯 論 與 妥 協 處 理 國 際 議 題 的舞 台 , 可 能是 外 交 舞 台, 也 可 能 是國 際 政策 辯 論 的 舞台 。 另 一 方面 , 國 際 組織 本 身也 是 參 與 舞台 演 出 的 演員 之 一 , 有的 時候可能 還 是關鍵的 台 柱角色。2 其 次 , 在現 實 主 義 方面 ( realism) , 聯 合 國憲 章 依 然 承認 國 家 主 權平 等 與 不 干涉 原 則, 大 會 也 以一 國 一 票 方式 展 現 國 家法 律 平等 的 特 性 ;聯 合 國 在 維護 國 際 安 全方 面 是經 由 國 際 組織 而 非 世 界政 府 維 持 世界 和 平, 當 然 更 為明 顯 的 是 安全 理 事 會 常任 理 事國 由 戰 勝 強國 擔 任 也 反映 出 國 際 強權 的 利益 , 這 些 都明 顯 表 現 出聯 合 國 組 織必 須 建 立 在 國 際 現 實 與 權 力 政 治 基 礎 上 運 作 。此 外 , 在 維護 國 際 和 平與 安 全 方 面, 憲 章展 現 出 「 和平 高 於 正 義」 的 特 性 ,是 憲 章規 範 國 際 秩序 的 主 要 特質 , 亦 即 維持 國 際和 平 與 國 際「 現 存 秩 序」 的 重 要 性。 因 此聯 合 國 憲 章雖 然 同 樣 主張 和 推 動 其他 價 值 , 如 自 決 權 、 人 權 、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及 公 正 的 國際 秩 序 , 但是 這 些 價 值均 不能以戰 爭 或武力來 達 成。 聯 合 國 可 謂 是 現 今 國 際 組 織 的 主 要 母 艦 ,提 供 國 家 溝通 、 協 商 與決 策 的 主 要舞 台 ,也 擔 負 推 動執 行 重 要 國際 決 策 與 立法 的 推 手 。 聯 合 國 既 是 一 個 普 遍 性 國 際 組 織 ,也 是 一 個 綜合 性 國 際 組織 , 幾 乎 所有 的 國際 議 題 都 在聯 合 國 相 關機 構 與 會 議中 討 論, 而 聯 合 國憲 章 則 是 人類 歷 史 與 國際 關 係發 展 的 重 要文 件 , 它 不僅 是 二 次 大戰 後 戰勝 國 對 於 國際 秩 序 的 安排 , 不 僅 是建 立 一個 普 遍 性 國際 組 織 的 組織 憲 章 , 它更 代 表 著 國 際 社 會 對 於 國 際 安 全 、 國 際 經 濟 、國 際 發 展 與國 際 人 權 等議 題 的 共 同主 張與承諾 。3 因此 , 一 方 面聯 合 國 的 成立 代 表 著 國際 社 會追 求 和 平 、正 義 、 與 人權 , 另 一 方面 由 國家 組 成 的 聯合 國 也 是 具體 實 現 並 保障 國 家主 權 與 民 族區 別 的 場 所, 這 兩 者 之間 的 衝突 反 映 出 國際 組 織 發 展與 傳 統 國 家主 權 在本 質 上 的 對立 面 , 亦 即當 國 際 社 會透 過 國際 組 織 希 望解 決 人 類 共同 問 題 或 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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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個人 權 利 與 福利 的 時 候 ,國 家 政 府 的角 色 成為 關 鍵 性 角色 , 如 果 國家 政 府 願 意配 合 甚至 進 一 步 協助 , 國 家 政府 將 可 能 成為 重 要催 生 者 或 中介 者 , 但 是當 國 家 政 府表 現 出抗 拒 或 是 不配 合 政 策 與態 度 時 , 則國 際 組 織 推 動 的 國 際 政 策 將 可 能 受 阻 。 當 然 ,國 家 政 府 不配 合 的 理 由也 可 能 是 為了 保障其國 民 ,避免受 到 不合理待 遇 。4 另外 , 安 全 理事 會 反 映 出大 國 外 交 與權 力 政治 , 五 個 常任 理 事 國 席次 基 本 上 是反 映 出第 二 次 世 界大 戰 勝 利 國的 安 排 , 但也 反 映 出 強 權 政 治 或 權 力 政 治 ( power politics)的 特色,強 權 國家可以 否 決不符 合 其國 家 利 益 的國 際 政 策 與議 案 , 這 種否 決 權 ( veto) 制 度 的 設 計 使 得 國 際 安 全 與 和 平的 維 持 必 須在 強 權 國 家彼 此 妥 協 合作 下 進行 。 當 然 另一 方 面 , 否決 權 其 實 也使 得 強權 國 家 必 須擔 負 維 持 國際 和 平 與 安全 的責任與 義 務。

貳、聯合國在各主要領域的努

力與成就

一、國際 和 平與安全 聯合 國 無 法 以武 力 來 獲 致和 平 , 它 並不 是 一個 世 界 政 府, 沒 有 常 設的 軍 隊 及 軍事 資 源; 它 也 不 是國 際 警 察 ,聯 合 國 功 能的 有 效性 有 賴 於 各會 員 國 的 配合 程 度 , 並依 其 政治 考 量 來 決定 何 時 以 及用 何 種 方 式採 取 行動 以 弭 平 衝突 。 儘 管 如此 , 聯 合 國憲 章 規範 著 數 項 重要 的 國 際 法與 國 際 關 係原 則 與價 值 , 希 望以 權 力 政 治為 主 軸 的 國際 關 係, 能 夠 圍 繞著 基 本 國 際法 規 範 架 構運 作 。在 這 些 基 本原 則 之 中 ,規 定 武 力 使用 和 威脅 的 禁 止 的聯 合 國 憲 章第 二 條 第 四項 是 最為 重 要 的 規範 之 一 。 這項 規 定 建 立了 對於武力 使 用(use of force)的一 般性禁 止,更規 定 武力威脅 (threat of force)也 同 樣 是 屬 於 禁 止 範 圍 內 。5因 此 , 戰 爭 當 然 是非 法 的 , 更進 一 步 , 凡是 有 侵 害 其他 國 家之 「 領 土 完整 或 政 治 獨立 」 的 武 力使 用 或武 力 威 脅 都一 律 被 禁 止, 國 際 社 會現 有 秩序 和 政 策 的改 變 或 修 正, 均 不 得 以訴 諸戰爭或 武 力方式達 成 之。6 儘管 憲 章 明 文禁 止 國 與 國的 交 往 互 動中 不 得使 用 或 威 脅使 用 武 力 ,憲 章 起 草 人當 然 不會 天 真 的 認為 戰 爭 將 從此 消 失 , 因此 聯 合國 憲 章 同 時也 列 出 了 兩項 對 於 第 二條 第 四項 的 例 外 規定 , 亦 即 在這 些 例 外 情況 下 ,武 力 的 使 用或 威 脅 是 合法 允 許 的 。這 兩 項分 別 是 : 第五 十 一 條 的自 衛 條 款 、以 及 第 七 章 的 聯 合 國 集 體 安 全 制 度 。7第 五 十 一 條 保 留 自 衛 ( self-defense) 武 力 使 用 的 合法 性 早 已 取得 習 慣 國 際法 的 地 位 ,因 此 國家 受 到 他 國武 力 攻 擊 時, 在 安 全 理事 會 採取 必 要 辦 法以 前 , 國 家得 行 使 自 我防 衛的固有 權 力(inherent right)。8自衛權 是 針對 他 國 武 力攻 擊 的 消 極性 的 自 我 防衛 行 為與 權 力 , 如欲 達 成 第 二條 第 四 項 禁止 武 力使 用 的 規 定, 必 須 有 更為 有 效 與 可行 的 制度 和 機 制 。因 此 , 憲 章起 草 人 參 考並 修 正國 際 聯 盟 的相 關 規 定 ,賦 予 安 全 理事 會 處理 危 害 國 際和 平 與 秩 序的 權 力 , 亦即 建 立 由 安 理 會 主 導 運 作 的 「 集 體 安 全 體 系 」 (collective security system)制 度 , 亦 即 憲章 第 七 章 制度 , 該 章 名為 「 對 於 和平 之 威脅 、 和 平 之破 壞 及 侵 略行 為 之 應 付辦 法 」, 條 文 從 第三 十 九 條 到第 五 十 一 條, 其 中除 了 第 五 十一 條 是 前 述賦 予 國 家 自衛 權 外, 其 餘 均 是有 關 集 體 安全 條 文 , 亦即 賦 予安 理 會 維 持或 恢 復 國 際和 平 與 安 全的 規定。這些集體安全條文的制度性設計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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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架構可以分為:情勢認定、臨時辦法、非 軍 事行 動 、 軍 事行 動 、 聯 合國 編 制 部 隊、 軍事參謀 團 、以及會 員 國義務等 七 項。 但是 在 冷 戰 時期 , 聯 合 國集 體 安 全 體系 的 運作 大 體 上 是失 敗 的 。 原因 除 了 國 際政 治 的兩 極 對 峙 影響 之 外 , 制度 本 身 的 設計 也 存在 有 許 多 基本 問 題 , 這些 主 要 包 括安 理 會對 於 侵 略 事實 認 定 的 爭議 、 無 法 成立 聯 合國 編 制 部 隊、 以 及 常 任理 事 國 的 否決 權 問題 等 。 面 對這 些 問 題 聯合 國 也 發 展出 替 代方 案 或 機 制來 協 助 處 理國 家 間 的 衝突 事 件 , 例 如 聯 合 國 大 會 、 區 域 性 國 際 組 織 、聯 合 國 維 持和 平 行 動 、以 及 安 理 會授 權 性決 議 。 這 些都 是 聯 合 國希 望 緩 和 或解 決 國際 衝 突 的 嘗試 , 因 此 集體 安 全 雖 然受 到 兩極 對 抗 而 無法 積 極 運 作, 但 是 聯 合國 的 努力 應 該 受 到客 觀 的 肯 定的 。 至 於 冷戰 後 的發 展 情 勢 ,安 理 會 仍 然是 國 家 ( 尤其 是 常任 理 事 國 )合 作 以 維 持國 際 和 平 的場 合 ,第 七 章 仍 然是 安 理 會 用以 執 行 其 任務 的 法律 架 構 , 因此 , 冷 戰 後國 家 仍 然 願意 透 過安 理 會 運 用憲 章 所 賦 予它 十 分 廣 泛的 責 任與 權 力 , 實踐 集 體 安 全制 度 本 意 的維 持 國際 和 平 與 安全 , 這 是 一項 非 常 值 得繼 續觀察的 發 展。 聯合 國 進 行 維持 和 平 安 全的 措 施 上 最重 要 的手 段 是 憲 章上 沒 有 規 定的 所 謂 維 持和 平 行 動 ( PKO) 。 聯 合 國 希 望 至 少 能 夠 控 制 戰爭 或 武 力 衝突 的 影 響 範圍 , 然 後 以國 際 外交 方 式 或 由安 理 會 進 行處 理 協 調 國家 間 衝突 的 解 決 方案 , 因 此 維持 和 平 行 動有 時被稱為 「 憲章第六 章 半」(Chapter Six and a Half) 。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 世 界 各 地不 斷 地 發 生中 小 規 模 的地 域 紛 爭 、局 部 紛爭 。 對 於 這些 衝 突 , 雖然 有 冷 戰 的限 制 ,聯 合 國 一 直貢 獻 紛 爭 和平 解 決 、 防止 擴 大 。 冷 戰 結 束 之 後 , 動 用 PKO的 次 數 與 進 行 PKO活 動 上 的 危 險 性 都 提 高 了 。 維 和 行 動的 數 目 則 呈現 逐 年 穩 定增 加 的 趨 勢, 介 於十 四 至 十 七項 之 間 , 其中 包 括 數 項長 期 任 務 , 例 如 :塞 浦 路 斯 以 及 喀 什 米 爾 行 動 。例 如 在1998年, 聯 合 國 於中 非 共 和國 以 及獅 子 山 國 成立 新 的 維 和行 動 , 當 時約 有 七十 五 國 自 願提 供 人 員 參與 。 到 目 前為 止 ,共 有 一 百 一十 八 國 提 供軍 事 與 公 民警 察人員協 助 聯合國維 持 和平行動 的 執行。 聯 合 國 企 圖 解 決 確 保 PKO人 員 上 的 困難 以 及 將 來 展 開 PKO的 速 度 、 效 率 提 升 。 聯 合 國 秘 書 處 在 1994 年 設 置 PKO 待 機 制 度 ( Standby Arrangements) ,9亦 即 聯 合 國 在 平時 與 會 員 國商 討 並 簽 署備 忘 錄 , 由會 員 國指 定 該 國 部份 人 員 ( 包括 軍 事 與 文職 人 員) 與 設 施 ,在 聯 合 國 需要 成 立 維 持和 平 行動 時 , 能 夠在 較 短 的 時間 內 動 員 派遣 至 指定 地 區 , 而平 時 聯 合 國可 以 對 該 部份 人 員施 以 維 持 和平 訓 練 工 作, 目 前 約 五十 個 國家 同 意 將 來必 要 時 提 供軍 事 人 員 ,但 是 否真 的 提 供 人員 則 是 每 次由 各 國 自 行決 定,所以這個制度的效果被各界所懷疑。10 二、國際 經 濟與社會 發 展 聯合 國 在 經 濟與 社 會 發 展方 面 的 成 就可 能 是最 為 凸 顯 ,也 最 廣 為 國際 社 會 所 肯定 的 領 域 。 這 些 領 域 包 括 廣 泛 的 議 題 : 貿 易 、環 境 、 人 口、 社 會 發 展、 人 道 救 援、 永 續發 展 、 婦 女議 題 、 藥 物防 制 、 國 際犯 罪、區域 發 展與合作 等 。 一項 對 於 聯 合國 的 誤 解 就是 聯 合 國 主要 的 工作 是 在 維 持和 平 。 事 實上 , 低 於 百分 之 三十 的 聯 合 國行 動 是 有 關維 持 和 平 :聯 合 國大 部 份 工 作是 集 中 於 發展 和 人 道 援助 上 。聯 合 國 可 能是 唯 一 全 球性 促 進 發 展的 機 構, 聯 合 國 相關 組 織 藉 著實 際 發 展 的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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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 企圖 改 善 生 活在 低 度 開 發國 家 人 們 的生 活 。在 增 進 發 展的 紀 錄 上 ,聯 合 國 的 努力 有 目 共 睹 : 透 過 在 135國 家 的 計 畫 , 聯 合 國 相 關 組 織 每 年 提 供 超 過 25 億 美 元 的 援 助 , 還 有 接 近 5億 的 贈 與 及 超 過 20億 美 元 的 借貸 。 聯 合 國計 畫 包 括 援助 難 民 , 低收 入 者和 遊 民 , 以及 在 增 進 孩童 的 生 存 ,環 境 保護 , 犯 罪 和毒 品 管 制 ,人 權 , 婦 女平 等和民主 。 國際 社 會 透 過聯 合 國 組 織以 環 境 國 際保 護 , 包 括 聯 合 國 協 助 簽 訂 有 關 環 境 的 條 約,例如:近來來已經協助減少百分之六十 來自船舶的石油污染,抑制在北美和歐洲跨 國 界 的 污 染 , 和 停 止 在 工 業 國 家 生 產 會破 壞臭氧層的瓦斯。聯合國組織已經居間協調 簽訂超過170個環境條約和公約。自從1972 年第一次聯 合國環境會 議以來,環 保 問題 已經被聯 合 國列為最 重 要的國際 議 題。 在1992年 聯 合國 環 境 和 發展 會 議 ( 亦即 「 地 球 高 峰 會 」 ) , 成 立 “Agenda 21”, 作 為提 供 一 個 有關 環 保 發 展的 全 面 性 的藍 圖 , “Agenda 21”已 經 成 為 許 多 國 家 計 畫 和 地方 發 展 的 基礎 。1997的 檢 討認 為 需要 建 立更 強 的 行 動, 焦 點 優 先集 中 在 如 水, 雨 林, 全 球 暖 化和 技 術 的 轉換 上 。 聯 合國 關 於永 續 發 展 會議 鼓 勵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需 要的 社 會 和 經濟 的 轉 變 ,保 證 有 足 夠的 資 源讓 下 一 代 使用 。 會 議 檢討 如 何 讓 環境 協 議付 諸 實 行 以及 提 供 了 政策 的 指 引 讓從 事 於永 續 發 展 的政 府 和 主 要團 體 參 考 。為 了 幫助 各 國 收 集和 報 告 資 料去 測 量 進 度, 會 議確 立 了 一 套全 球 通 用 的永 續 發 展 的指 標 。 超 過 100個 政 府 已 經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的 會議或其 他 協商的組 織 。11 聯合 國 並 且 贊助 許 多 技 術團 體 監 視 環境 的 變 化 與 脈 動 。 UNEP的 全 球 環 境 監 視 系 統 注 意 重 要 的 環 境 指 標 , 如 海 洋 、 大 氣 層 、污 染 和 可 更新 的 資 源 等。 糧 食 與 農業 組 織 ( FAO) 監 控 著 全 球 魚 貨 量 , 警 告 各 國 過渡 魚 撈 的 危機 。 政 府 間關 於 氣 候 變遷 的 小 組 , 一 個 從 130個 國 家 中 2000位 領 導 的 科學 家 組 成 的全 球 網 路 ,監 控 著 世 界氣 候 和大 氣 層 的 暖化 現 象 , 聯合 國 已 經 成為 全 球暖 化 威 脅 的主 要 早 期 預警 的 機 制 。聯 合 國環 境 計 畫 由世 界 銀 行 和聯 合 國 發 展計 畫 共同 運 作 的 一個 基 金 提 供了 二 億 美 元設 備 的援 助 , 是 發展 中 國 家 進行 環 保 計 畫最 大的多國 借 貸來源。12 三、國際 人 權方面的 促 進 聯合 國 最 大 的成 就 之 一 就是 創 造 了 國際 人 權法 的 架 構 ,並 且 透 過 聯合 國 機 構 與會 議 推動 國 家 實 踐人 權 。 聯 合國 也 發 展 了部 分 機制 來 保 護 人權 , 雖 然 不一 定 普 遍 受到 國 家尊 重 , 但 卻引 導 國 際 社會 更 為 重 視人 權 ,並 影 響 國 際視 聽 與 國 際人 權 文 化 。正 進 行 改 革 的 聯 合 國 已 加 強 提 升 人 權 的 角 色 ,這 也 成 了 聯合 國 的 核 心活 動 之 一 ,且 脈 絡貫 穿 聯 合 國從 維 和 至 支持 人 道 主 義的 所有活動 。13 聯合 國 人 權 條款 的 哲 學 基礎 , 是 古 典自 由 主義 與 新 自 由主 義 的 融 合, 古 典 自 由主 義 的重 點 是 個 人的 價 值 與 尊嚴 , 新 自 由主 義 重點 是 透 過 團體 所 爭 取 擴大 的 自 由 與平 等 ,亦 即 透 過 聯合 國 與 國 際人 權 運 動 ,確 保 擴大 個 人 人 權。 聯 合 國 憲章 將 「 人 權以 及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 列 為 聯 合 國 目 的 之 後 ,國 際 人 權 運動 急 速 發 展。 原 來 屬 於國 內 問 題 的 人 權 問 題 變 成 國 際 上 的 關 心 議 題 ,國 際 組 織 的會 議 上 審 議人 權 問 題 或勸 告 某一 個 國 家 ,已 經 不 被 認為 違 反 憲 章第 二 條 第 七 項 的 國 內 管 轄 事 項 不 干 涉 的 原 則 。聯 合 國 在 人權 方 面 的 努力 與 成 就 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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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 四項 主 要 部 分: 第 一 、 聯合 國 憲 章 將人 權 議題 國 際 化 ,第 二 、 聯 合國 進 行 定 義且 條 文化 這 些 權 利, 第 三 、 釐清 國 家 應 該尊 重 與拓 展 的 人 權範 圍 與 義 務, 以 及 第 四、 成立許多 人 權執行與 推 動組織與 機 構。 聯合 國 在 國 際人 權 法 上 的作 為 包 括 :創 造 了 第 一 個 全 球 性 的 國 際 人 權 法 典 (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Bill) , 包 含 1948年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和 1966年 的 公 民 和 政 治 權利 公 約 , 以及 經 濟 、 社會 和 文 化 權利 公 約。 聯 合 國 主導 簽 訂 超 過80個 個 別 人權 公 約, 例 如 防 止及 懲 戒 種 族屠 殺 罪 刑 國際 公 約、 消 除 對 婦女 一 切 形 式歧 視 公 約 、兒 童 權利 公 約 等 ,其 中 主 要 的條 約 都 成 立確 保 條約 執 行 的 委員 會 , 委 員會 的 活 動 每年 都在聯合 國 大會或經 濟 社會理事 會 報告。 聯合 國 機 構 與組 織 在 許 多方 面 致 力 促進 人 權 的 保 障 , 包 括 :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The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是 唯一 一 個 對 全世 界 各 地 發生 人 權 侵 害事 件 會召 開 公 開 會議 的 政 府 間機 構 , 它 們檢 討 各國 在 人 權 上的 表 現 , 且接 受 對 侵 害事 件 的 控 訴 。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提 高 對 政 府 的 關 心 , 尋 求 預 防 侵 害 ,回 應 對 人 權的 濫 用 , 和對 特 定 國 家危 害 行為 的 調 查 。依 據 政 治 與公 民 權 利 公約 任 擇議 定 書 的 規定 , 個 人 在用 盡 所 有 國內 的 賠償 辦 法 後 ,可 以 向 聯 合國 人 權 事 務委 員 會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 對 國 家 提出 申 訴 。 個人 和 人 權 團體 向 聯 合 國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辦 公 室 提 出 傷 害 的 告 知 ( notice of abuse) , 其 會 將 此 資 訊 提 到 適 當的 聯 合 國 機關 和 機 制 ,高 級 專 員 辦公 室 並有 一 個 可 告發 侵 害 的 二十 四 小 時 傳真 熱 線 : (41 22)917 0092。此 外 , 兩 個 聯 合 國 國 際 法 院 (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特 別為 處 理 前 南斯 拉 夫 和 盧安 達 的 罪 行而 建立,依 法 處罰了戰 犯 。 現今 較 為 嚴 重的 人 權 與 區域 安 全 問 題可 能 是冷 戰 後 內 戰紛 爭 後 的 重建 復 興 支 援工 作 ,聯 合 國 在 此擔 任 開 發 援助 與 人 道 援助 的 連繫 與 支 援 工作 , 包 括 聯合 國 發 展 計畫 (UNDP)、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WHO ) 、 以 及 糧 食 與 農 業 組 織 ( FAO) 等 , 從 緊 急 援 助 到 復 興 開 發,均積 極 地介入紛 爭 國家的重 建 努力。 聯合 國 近 年 來對 於 弱 勢 族群 的 人 權 保障 也 有著 重 要 表 現, 例 如 聯 合國 的 主 要 人權 機 構 之 一 是 避 免 對 少 數 種 族 歧 視 委 員 會 (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y), 每 年 集 會 一 次 來 提 升 全 球 弱 勢 族 群 的 權 利 。 近 年 也 以 國 際 條 約 方 式 保 障 特 定 族 群 , 例 如 1989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 1989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和 1990 保 護 外 籍 勞 工 和 其 家 庭 的 權 利 公 約 (1990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their Families ) 就 是 在 聯 合 國 中 協 商 來 保 護 弱 勢 群體 的 。 聯 合國 也 舉 行 了國 際 的 活 動, 來 喚起 全 球 對 造成 弱 勢 團 體問 題 的 關 心。 聯 合國 在1993年 發 起了 世 界 原住 民 國 際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1993)和進行中的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 ( 1995-2004),且協商對他 們 權利的宣 示 。14 婦女 人 權 的 保障 方 面 , 雖然 在1946年建 立 聯 合 國 婦 女 地 位 委 員 會 ( The 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每 年召 開 會 議 討論 婦 女 權 利, 但 是 一 直到 1979年 才 通 過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歧 視 婦 女 公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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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甚 至 到 了1995年 在 北 京召 開 世 界 婦女 大 會 才 提出 「 婦 女 人 權 也 是 人 權 」 ( 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 , 聯 合 國 也 成 立 聯 合 國婦女發 展 基金會(The UN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UNIFEM) , 提 供 有 益 於 婦女 的 創 新 發展 活 動 , 特別 是 在 發 展中 國 家的 鄉 村 , 提昇 婦 女 的 國際 研 究 和 訓練 機 構, 提 供 婦 女訓 練 , 研 究和 資 訊 , 使婦 女全面參 與 經濟,社 會 和政治領 域 。 四 、 關 於 非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 NGOs) 參 與聯合國 非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可 以 參 與 聯 合 國 活 動 ,大 部 分 非 政府 間 國 際 組織 的 參 與 與表 現均十分積極,如國際特赦組織,國際反地 雷運動,以及亞太民主領袖論壇。非政府間 國際組織屬 於非營利性 ,自願性的 民間 團 體,並可於地方,國家或國際各層次運作。 目前 有1520個 活 躍於 經 濟 及社 會 發 展的 非 政府 間 國 際 組織 , 具 有 供經 濟 暨 社 會理 事 會 --經 濟 與 社 會 事 務 的 主 要 決 策 機 構 , 諮 詢 的 地 位 , 而 其 代 表 亦 可 應 邀 出 席 會 議 。除 此 之 外 ,有1550個 執行 聯 合 國 相關 資 訊之 計 劃 的 非政 府 間 國 際組 織 , 被 公認 為 聯合 國 的 公 共資 訊 部 門 。聯 合 國 總 部派 有 許多 非 政 府 間國 際 組 織 之官 方 代 表 ,並 與 世界 各 地 的 人們 建 立 起 有價 值 的 連 結。 非 政府 間 國 際 組織 代 表 廣 大的 國 際 或 國內 之 支持 者 , 並 在聯 合 國 活 動中 具 有 日 益重 要 的 影 響 力 。 NGOs在 聯 合 國 會 議 中 扮 演 卓 越的 角 色 , 其致 力 於 推 動的 議 題 遍 及婦 女 人權 與 糧 食 安全 。 對 於1997年 反 地 雷公 約 的採 用 以 及1998年 國 際 刑事 法 庭 ( 處理 種 族滅 絕 , 戰 爭罪 行 , 以 及違 反 人 道 罪) 的建立,NGOs均有顯著 的貢獻。

參、結論

聯合 國 五 十 五年 來 在 國 際安 全 、 國 際經 濟 、國 際 人 權 、國 際 發 展 與國 際 環 境 等議 題 的成 就 , 應 該獲 得 我 們 的肯 定 與 支 持, 只 是聯 合 國 的 成就 雖 然 在 許多 層 面 , 聯合 國 的重 要 性 也 雖然 與 日 俱 增, 但 是 聯 合國 仍 然是 以 主 權 國家 中 心 為 主軸 的 國 際 政治 的 一個 環 節 。 然而 , 聯 合 國的 活 動 也 日漸 進 入傳 統 國 家 管轄 範 圍 之 內, 這 是 由 於現 今 國際 社 會 本 質的 轉 變 之 故, 無 論 這 項變 化 是 肇 因 於 全 球 化 發 展 或 是 全 球 治 理 ( global governance) , 聯 合 國 都 將 繼 續 扮 演國 家 與 國 際社 會 的 重 要舞 台 、 論 壇與 參與者角 色 。 聯合國歷史上的里程碑暨大事記 1941年6月12日 同盟國宣言(Inter-Allied Declaration):宣言於倫敦簽署——「不分戰時或和 平,與其他自由的民族一起努力(to work together, with other free peoples, both in war and in peace)」,是建立聯合國的第一步。

1941年8月14日 大西洋憲章(Atlantic Charter):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邱吉爾提出一套維 護和平與安全的國際合作原則。該份文件是在行駛於「海上某處(somewhere at sea)」的皇家海軍艦艇威爾斯王子號(HMS Prince of Wales)上所簽署,即 為大家所知的大西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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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月1日 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與軸心國對抗的26個同盟國代表 於華盛頓集會,簽署了聯合國宣言,宣示對大西洋憲章的支持。宣言中第一次 官方使用了由羅斯福總統所提議的「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一詞。

1943年10月30日 莫斯科和德黑蘭會議(Moscow and Teheran Conferences):於莫斯科所簽訂的 一個宣言中,蘇聯、英國、美國和中國呼籲成立一個維護和平與安全的國際組 織。這一個目標在1943年12月1日由美國、蘇聯、英國領袖於德黑蘭所召開的會 議中再次獲得重申。

1944年9月21日至 10月7日

頓巴敦橡樹園會議(Dumbarton Oaks Conference):聯合國的第一份藍圖是在 華盛頓頓巴敦橡樹園會議所提出。兩階段會議中,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對 一個世界組織的目標、組織和運作有了一致的看法。

1945年2月11日 雅爾達會議(Yalta Conference):雅爾達會議後,羅斯福、邱吉爾和史達林宣 布要建立「一個維護和平與安全的普遍性國際組織」(a gener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maintain peace and security)。

1945年4月25日 舊金山會議(San Francisco Conference):五十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舉行聯合 國國際組織會議(普通稱之為「聯合國成立大會」)。代表們草擬了憲章的111 條條文,於1945年6月25日在舊金山歌劇院(San Francisco Opera House)獲得 全體一致通過。並於隔日在退伍軍人紀念堂赫伯斯特禮堂(Herbst Theatre Auditorium of the Veterans War Memorial Building)簽署憲章。

1945年10月24日 憲章獲得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多數簽署國批准後生效,聯合國成立。 1946年月1月10日 第一次大會在51個會員國的參與下,於倫敦西敏寺的中央大廳(Central Hall, Westminster, London)召開。 1946年1月17日 安理會於倫敦召開第一次會議,並通過其議事規則。 1946年1月24日 大會通過了第一號決議。其主要焦點為:原子能的和平使用以及原子能與其他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消除。 1946年2月1日 挪威的賴伊(Trygve Lie)成為首位秘書長。

1947年10月24日 大會定是日為「聯合國日(United Nations Day)」。

1948年6月 於巴勒斯坦成立第一個聯合國觀察團——「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the UN Tru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UNTSO)」。

1948年12月10日 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9年1月7日 聯合國特使Ralph Bunche促成了新建國的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之間的停火。 1950年6月27日 在蘇聯缺席的情況下,安理會訴請會員國協助南韓逐退北韓的入侵。1953年7月

23日聯合國軍隊司令部與中國——北韓司令部簽訂「韓國停戰協議(the Korea Armistice Agreement)」。

1954年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總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因為對歐洲難 民的工作首次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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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1月7日 大 會 針 對 蘇 伊 士 運 河 危 機 召 開 第 一 次 緊 急 特 別 會 議 ( 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且於11月5日決定成立第一個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緊急 部隊(the UN Emergency Force, UNEF)」。

1961年9月18日 秘書長哈瑪紹(Dag Hammarskjold)於前往剛果的任務中,墜機身亡。 1963年8月7日 安理會投票通過對南非實施自願性武器禁運。

1964年3月4日 安理會同意派遣維和部隊前往賽浦路斯。

1965年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the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獲得諾貝爾 和平獎。

1966年12月16日 安理會對羅德西亞(Rhodesia,即現在的辛巴威)實施強制性制裁。

1967年11月22日 1967年的六日戰爭之後,安理會經過長時間的協商,通過第242號決議,成為中 東實現和平的基礎。

1968年6月12日 大 會 通 過 禁 止 核 武 擴 散 條 約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1969年1月4日 消滅各種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生效。

1969年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獲諾貝爾和平獎。

1972年6月 聯合國第一次環境會議於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召開,也促成了聯合國環境計劃署 (UN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的成立,總部設於奈洛比(Nairobi)。 1974年11月13日 大會承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為巴勒斯坦人民

的唯一合法代表(the sole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alestine people)。 1975年6月7日 聯合國第一次婦女會議於墨西哥市召開,且定此年為國際婦女年。

1977年11月4日 安理會對南非採取強制武器禁運。 1978年5日6日 大會首次召開裁軍問題特別會議。

1979年12月18日 大會通過消除各種形式歧視婦女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包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 等方面的價值觀念。

1980月5月8日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在收到最後一個天花病例後三年, 正式宣佈天花已根除。

1981年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總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因援助亞洲難 民,第二次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1981年11月25日 大會通過消除各種形式對宗教與信仰不容忍或歧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

1982月12月10日 177個國家和兩個政治實體(two entities)簽署了新的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 (New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這是開放簽署第一天,獲簽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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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條約。

1984年12月 秘書長裴瑞茲(Javier Perez de Cuellar)設立聯合國非洲緊急行動(Emergency Operations)處,以協調飢荒救濟工作。

1984月12月10日 大 會 通 過 反 刑 求 與 其 他 殘 忍 、 不 人 道 或 不 正 當 的 待 遇 或 刑 罰 公 約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1987年9月 在 聯 合 國 環 境 計 劃 署 的 努 力 下 , 簽 訂 了 保 護 臭 氧 層 條 約 (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zone Layer)——即蒙特婁條款,為1985維也納臭氧層公約 (198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Ozone Layer)的後續行動。

1988年 聯合國的維和行動獲諾貝爾和平獎,同時間有七項維和行動或觀察團在運作。 1989年4月 聯合國協助移交組(UN Transition Assistance Group, UNTAG)部署於納米比

亞,以監視南非的撤兵及提供選舉的協助。選舉於1989月11月舉行,1990月3月 21日納米比亞獨立。

1990年9月2日 兒童權利公約生效(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1990年9月29日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 ( UNICEF ) 召 開 世 界 兒 童 高 峰 會 ( World Summit for Children),71個國家及政府的代表參與,並通過一項行動的計劃。

1991年5月31日 持續16年的安哥拉內戰完成停火談判,由聯合國安哥拉確認團(UN Angola Verification Mission, UNAVEM Ⅱ)監督執行。

1991年12月31日 在秘書長的斡旋下,薩爾瓦多(El Salvador) 和 國家自由陣線(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 FMLN),於聯合國總部簽署協定。

1992年1月31日 首次安理會高峰會議於紐約舉行,15個理事國的領袖出席,促成了秘書長的報 告——和平綱領。

1992年6日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即 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在里約熱內盧舉行,有一百多國的領袖出席, 是史上規模最大的政府間會議,會議結果產生一個促 進 持 續 發 展 的 行 動 計 畫——21世紀議程(Agenda 21)。

1992年6月17日 秘書長蓋里(Boutros Boutros Ghali)提出關於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 平和締造和平的“和平綱領”(An Agenda for Peace)。

1993年 厄立特里爾在聯合國的監督下,就獨立問題進行投票,登記的選民中98。5%參 加了投票。結果,厄立特里爾於1993年4月27日宣佈獨立。隨後並加入聯合國和 非洲團結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1993年 柬埔寨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選舉,產生了新政府並起草新憲法,結束了近15年 的戰亂。

1993年6日 在維也納舉行世界人權會議(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會中 慶祝了世界原住民國際年(International Year for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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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月5月6日 秘書長提出關於發展綱領(An Agenda for Development)的報告,勾畫了改進 人類生存條件的藍圖。

1994年月6月23日 在 聯 合 國 南 非 觀 察 團 ( United Nations Observer Mission in South Africa, UNOMSA)2527名部署在南非各地的工作人員監督下,南非於4月26日至29日 舉行選舉。5月25日,安全理事會撤銷了對南非的武器禁運和其他限制。6月23 日,在被終止大會席位24年後,南非重返聯合國大會。

1994年9月5日15 日

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在開羅舉行,179個國家的代表出席會議,249人在會議上發言。會議主題是: 人口,持久的經濟成長和發展。

1995年 聯合國五十週年,全球展開了一整年的慶祝活動。活動主題是:我聯合國人 民 , 團 結 一 致 , 建 設 一 個 更 美 好 的 世 界 。 ( 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United for a Better World。)

1995年3月 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議(The World Summit for Social Development)於哥本哈 根舉行,會議重申承諾致力於解決貧困、失業和社會排斥等問題。這是歷史上 各國領袖出席人數最多的一次世界會議。

1995年9月 第四屆婦女會議於北京召開,繼續致力於提升世界各國婦女地位。

1996年9月10日 大會通過全面禁止核子試驗條約(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Ban Treaty)。這 是核武裁軍和不擴散工作的一個歷史轉捩點。條約於9月24日開放供簽署。 資料來源 : 聯合國網 站 (www.un.org)與作者整 理。 【 註釋】 1. 國 際 組 織 學 者 稱 此 為 權 力 分 力 體 系 ( decentralization system ) , 是 肇 因 於 國 際 聯 盟 的 經 驗 , 聯 合 國 並 未 設 計 將 所 有 國 際 事 務 總 攬 於 一 身 , 相 反 地 , 聯 合 國 建 構 出 以 聯 合 國 為 中 心 , 但 是 權 力 分 散 到 許 多 專 門 機 構 , 個 別 處 理 相 關 特 殊 事 務 。 這 個 網 路 的 特 色 表 現 在 : 1.聯 合 國 秘 書 長 對 於 個 別 專 們 機 構 秘 書 處 的 運 作 幾 乎 沒 有 任 何 法 定 控 制 和 影 響 權 力 , 各 個 專 門 機 構 幾 乎 是 獨 立 運 作 的 。 2.因 此 , 各 個 專 門 機 構 雖 然 與 聯 合 國 關 係 密 切 , 但 嚴 格 而 言 卻 在 人 事 、 財 務 與 議 程 方 面 不 受 聯 合 國 控 制 。 這 項 制 度 的 主 要 優 點 就 是 如 果 單 一 機 構 無 法 使 得 國 家 獲 致 滿 意 的 結 果 , 則 國 家 可 以 訴 諸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進 行 和 平 解 決 。 See Robert E. Riggs and Jack C. Plano,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World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Belmont, Ca.: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4), pp. 17-42。

2.See Inis L. Claude, Jr., Swords into Plowshares: The Problems and Progres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ourth Edition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84), pp. 1-20。

3.See Leland M. Goodrich, Edvard Hambro and Anne Patricia,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entary and Documents, Third and Revised Ed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9)。 4.See Anthony Parsons, "The UN and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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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Interests of State," in United Nations, Divided World: The UN's Rol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dam Roberts and Benedict Kingsbury, ed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p. 104-124。 5.條 文 內 容 為 : 「 各 會 員 國 在 其 國 際 關 係

上 不 得 武 力 使 用 或 威 脅 , 或 以 與 聯 合 國 宗 旨 不 符 之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 侵 害 任 何 會 員 國 或 國 家 之 領 土 完 整 或 政 治 獨 立 。 」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6. 有 關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的 進 一 步 討 論 請 參 見 : 楊 永 明 , 「 國 際 法 與 禁 止 武 力 使 用 與 威 脅 」 , 美 歐 月 刊 , 第 11 卷 第 2期 , 民85年2月,頁92-108。 7.另 外 一 項 例 外 條 款 是 第 十 七 章 過 渡 安 全 辦 法 , 其 中 過 渡 安 全 辦 法 包 括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係 指 在 安 理 會 成 立 前 ( 1943 年 至 1945年 期 間 ) ,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為 維 持 國 際 和 平 所 採 取 的 聯 合 行 動 ; 另 外 ,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規 定 對 於 在 第 二 次 大 戰 中 的 「 敵 國 」 而 採 取 或 授 權 執 行 的 行 動 。 在 目 前 的 國 際 關 係 中 , 第 十 七 章 的 過 渡 安 全辦法因 為 時效因素 而 不具重要 性 。 8.See Rein Mullerson, “Self-Defense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David J. Scheffer, eds., Law and Force in the New International Order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1), pp. 13-25。

9.See "Standby Arrangement System," at http://www.un.org/Depts/dpko/rapid/sba.h tm, May 2001。

10.Ruth Wedgwood, “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28, 1995, pp. 631-643。

11.See Thomas G. Weiss, David P. Forsythe and Roger A. Coate, The United Nations and Changing World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 1997), pp. 201-284。

12.See Peter R. Baehr and Leon Gordenker,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 1990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2), pp. 131-151。

13.See Christopher C. Joyner, ed.,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31-154。

14.Ton J. Farer, "The UN and Human Rights: At the End of the Beginning," in United Nations, Divided World: The UN's Rol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dam Roberts and Benedict Kingsbury, ed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p. 240-296。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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