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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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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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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 教育 大學幼兒 教育 學系碩士 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謝 瑩慧博士

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研究生: 饒欣 秀撰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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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幼兒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影響研究

饒 欣 秀

摘 要

摘 要

摘 要

摘 要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究 幼 教 政 策 的 發 展 和 影 響 ,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一 、 瞭 解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與 現 況 ; 二 、 分 析 幼 教 政 策 對 幼 教 環 境 與 相 關 人 員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三 、 探 討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方 向 。 本 研 究 為 質 性 研 究 , 採 文 獻 分 析 、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及 深 度 訪 談 等 研 究 方 法 。 首 先 探 討 近 年 幼 教 環 境 之 現 況 以 及 我 國 現 行 重 大 幼 教 政 策 實 施 情 形 , 歸 結 過 去 我 國 與 世 界 各 國 幼 教 經 驗 , 並 考 量 現 今 社 會 風 潮 與 世 界 趨 勢 , 從 而 探 索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理 想 發 展 方 向 。 依 據 前 述 研 究 說 明 , 歸 納 「 扶 持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之 執 行 現 況 與 成 效 如 下:弱 勢 幼 兒 獲 得 平 等 學 習、各 公 私 立 教 保 機 構 的 招 生 互 有 消 長、 公 幼 承 擔 扶 助 弱 勢 的 任 務 、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負 擔 。 幼 托 整 合 對 幼 教 環 境 與 相 關 人 員 帶 來 的 影 響 包 括 : 行 政 資 源 整 合 , 有 助 於 法 令 政 策 的 執 行 、 對 於 各 公 私 立 教 保 機 構 之 經 營 產 生 不 同 的 效 應 、 教 保 人 員 權 益 將 有 所 調 整 。 從 扶 幼 計 畫 的 實 施 , 逐 步 擴 及 五 歲 幼 兒 免 費 入 學 , 幼 兒 教 育 納 入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 將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 是 未 來 幼 教 政 策 可 能 發 展 的 方 向 。 關 鍵 詞 : 幼 教 政 策 、 扶 幼 計 畫 、 幼 托 整 合 、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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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Impacts of Current Early

Childhood Policies in Taiwan

Hsin-Hsiu Jao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to examine the development and impacts of current earl y childhood policies in Taiwan.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include: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of earl y childhood policies; anal yzing the impacts of these policies on the field of earl 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earl y childhood teachers and staff; and discussing the developmental trend of earl y childhood policies.

The study employs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Documentary anal ysis, focus group interview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are used to collect data. This study shows that the effects of Project of Helping Young Children Get an Earl y Start are as follows: (1)young children from the underprivileged families are able to attain equal opportunity in learning; (2) enrollment in public and private earl y childhood programs will wax and wane;and(3) public programs take the responsibilit y to care for the underprivileged to lift parents’ burden. The influence of Integration of Earl y Childhood Institutions are integrating administrative resources to help facilitate the execution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bringing about various effects on the management of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programs and adjusting earl y

childhood teachers and staff ’s rights and benefits. The developmental trend of earl y childhood policies is toward providing free enrollment for five-year-olds and downward extending compulsory education for one year.

Key words: Earl y Childhood Policies, Project of Helping Young Children Get an Earl y Start, Integrating Kindergartens and Preschools, Downward Extension of Nation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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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中 文 摘 要 i 英 文 摘 要 ii 目 次 iii 表 目 次 v 圖 目 次 v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5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6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7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發 展 歷 程 9 第 二 節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17 第 三 節 各 國 幼 教 政 策 之 比 較 40 第 四 節 國 內 幼 教 政 策 相 關 研 究 52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及 設 計 第 一 節 選 擇 質 性 研 究 的 原 因 67 第 二 節 研 究 者 的 角 色 70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72 第 四 節 研 究 的 信 實 度 81 第 五 節 研 究 倫 理 8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扶 幼 計 畫 實 施 現 況 與 成 效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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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幼 教 相 關 人 員 對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之 感 受 及 回 應 100 第 三 節 未 來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119 第 四 節 綜 合 分 析 與 討 論 13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139 第 二 節 建 議 142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部 份 145 英 文 部 份 153 附 錄 附 錄 一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154 附 錄 二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158 附 錄 三 兒 童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草 案 178 附 錄 四 訪 談 大 綱 204 附 錄 五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邀 請 函 205 附 錄 六 個 別 訪 談 邀 請 函 206 附 錄 七 私 立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207 附 錄 八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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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表 2-2-1 93 學 年 度 至 95 學 年 度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22 表 2-2-2 96 學 年 度 至 100 學 年 度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23 表 2-2-3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步 驟 27 表 2-2-4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規 劃 之 重 要 期 程 與 進 展 33 表 2-4-1 近 年 我 國 幼 教 券 與 教 育 選 擇 權 相 關 研 究 52 表 2-4-2 近 年 我 國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相 關 研 究 57 表 2-4-3 其 他 幼 教 政 策 相 關 研 究 61 表 3-3-1 第 一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參 與 者 資 料 76 表 3-3-2 第 二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參 與 者 資 料 77 表 3-3-3 深 度 訪 談 參 與 者 資 料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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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目 次

圖 2-1-1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階 段 之 研 究 比 較 14 圖 3-3-1 第 一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座 位 示 意 圖 77 圖 3-3-2 第 二 次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座 位 示 意 圖 78 圖 3-3-3 本 研 究 流 程 圖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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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緒論

緒 論

緒 論

緒 論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究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的 現 況 與 其 對 幼 教 環 境 及 相 關 人 員 之 影 響 , 並 探 討 未 來 政 策 發 展 之 方 向 。 第 一 章 緒 論 共 分 為 五 節 , 第 一 節 敘 明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第 二 節 提 出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 第 三 節 說 明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 第 四 節 則 是 本 研 究 相 關 名 詞 釋 義 ; 各 節 內 容 分 述 如 后 :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研 究

研 究

研 究

研 究 背 景

背 景

背 景

背 景 與

與 動 機

動 機

動 機

動 機

壹 、

、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背 景

幼 兒 教 育 是 一 切 教 育 發 展 的 根 基 , 幼 兒 的 未 來 就 是 國 家 的 希 望 。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2005)提 出 六 項 2000 年 至 2015 年 的 教 育 目 標 , 其 中 以 「 加 強 對 幼 兒 階 段 的 關 注 和 教 育 」 做 為 首 要 目 標 , 由 此 可 知 幼 兒 教 育 已 成 為 未 來 教 育 的 重 點 工 作 , 亦 是 世 界 各 國 落 實 理 想 教 育 目 標 的 根 本 之 道 。 我 國 的 幼 兒 教 育 長 期 被 政 府 漠 視 ,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也 早 已 不 合 時 宜 , 尤 其 是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兩 套 系 統 未 能 有 效 整 合 , 造 成 社 會 資 源 的 浪 費 與 幼 教 體 制 的 不 健 全 ; 然 而 在 現 今 社 會 快 速 變 動 的 過 程 中 , 面 對 世 界 地 球 村 時 代 的 來 臨 、 工 商 經 濟 型 態 的 變 遷 、 少 子 化 衝 擊 、 家 庭 結 構 的 日 趨 多 元 及 資 訊 傳 播 媒 體 的 發 達 ,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制 度 的 相 關 議 題 也 逐 漸 地 受 到 政 府 機 構 的 重 視 。 民 國 88 年 度 ,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 即 將 「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 列 為 重 點 項 目;89 學 年 度 施 行 全 面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的 措 施,93 學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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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施 「 扶 持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延 伸 至 96 學 年 度 並 擴 大 補 助 範 圍 的「 扶 幼 計 畫 」,加 上 規 劃 研 擬 中 的 幼 托 整 合 政 策,及 其 他 弱 勢 補 助 方 案 , 從 上 述 相 關 議 題 與 措 施 , 可 窺 知 政 府 對 於 幼 兒 政 策 的 日 漸 重 視 的 態 度 與 做 為 。 然 而 台 灣 幼 教 長 期 放 任 式 的 發 展 、 市 場 化 的 導 向 、 教 保人 員 的 素 質 不 一 等 沉 痾 綿 惙 、 盤 根 錯 結 , 似 非 短 期 能 有 所 改 善 , 如 何 建 立一 套 優 質 完 善 的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 以 符 合 現 今 社 會 潮 流 及 國 民 需 求, 創 造 兒 童 最 大 幸 福 權 益 , 遂 成 現 今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的 重 要 議 題 。

貳 、

、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動 機

回顧 台 灣 光 復 以 來 , 因 私 人 辦 學 誘 因 不 足 , 幼 稚 園 大 多 以 公 立 為 主, 幾 乎 佔 有 總 數 之 八 成( 洪 福 財 , 2000)。 隨 著 社 會 、 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 婦 女 就 業 率 的 逐 漸 提 升 , 家 庭 托 育 需 求 增 加 , 為 提 供 更 多 的 教 育 機 會 及 良 好 的 環 境,私 立 幼 稚 園 逐 漸 興 起,從 民 國 50 年 代,私 立 幼 稚 園 數 量 已 有 超 越 公 立 幼 稚 園 之 態 勢。自 1981 年 幼 稚 教 育 法 頒 布,私 立 幼 稚 園 的 數 量 更 是 到 達 巔 峰 , 成 為 幼 教 機 構 型 態 之 主 體 。 雖 然 幼 稚 園 因 應社 會 需 要 蓬 勃 發 展 , 然 而 , 幼 兒 教 育 並 未 納 入 義 務 教 育 , 在 我 國 教 育 體 制 中 也 未 受 到 重 視 , 政 府 對 於 民 間 辦 學 風 氣 的 興 盛 採 取 放 任 式 的 自 由 化 競 爭 , 並 無 有 效 監 督 管 理 的 機 制 , 導 致 私 人 營 利 性 質 、 未 立 案 的 幼 教 機 構 充 斥 , 教 保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 幼 兒 教 育 日 漸 市 場 化 、 商 品 化 的 亂 象 於 焉 產 生 。 自 2000 年 起 ,隨 著 政 府 對 幼 兒 福 利 的 重 視 , 加 上 出 生 率 的 下 降 、 經 濟 弱 勢 及 高 風 險 家 庭 數 量 的 增 多 , 許 多 重 大 的 幼 教 議 題 持 續 出 現 , 像是 幼 兒 教 育 券 教 育 津 貼 政 策 、 國 幼 班 的 設 立 、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 扶 幼 計 畫 的 實 施 、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實 驗 計 畫 等 已 實 施 的 或 正 在 研 議 的 具 體 策 略, 政 府 期 待 這 些 重 要 的 政 策 措 施 能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的 普 及 , 並 達 到 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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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教 育 品 質 全 面 提 升 的 目 的 。 檢 視 以 上 相 關 幼 教 政 策 , 除 了 實 施 已 久 的 幼 教 券 政 策 外,以 96 學 年 度 起 擴 大 補 助 5 歲 幼 兒 教 育 的「 扶 幼 計 畫 」 受 惠 對 象 最 多 , 政 府 以 實 質 的 經 費 補 助 , 直 接 與 家 長 共 同 分 擔 育 兒 責 任, 然 而 其 實 施 的 狀 況 如 何 ? 政 策 之 設 計 與 規 劃 是 否 完 善 ? 能 否 達 成 其 預 期 效 益 ? 另 外 「 幼 托 整 合 」 規 劃 之 耗 時 最 長 , 對 幼 教 生 態 影 響 最 鉅, 隨 著 整 合 預 期 的 時 程 接 近 , 整 併 的 前 置 工 作 也 陸 續 進 行 , 其 政 策 的 評 估 與 整 合 的 過 程 將 會 遭 遇 哪 些 困 難 ? 而 幼 托 整 合 之 執 行 , 是 否 能 將 我 國 幼 教 市 場 長 期 以 來 的 亂 象 等 導 正 , 並 建 構 出 未 來 理 想 的 幼 教 生 態 環 境 , 實 質 改 善 幼 教 品 質 ; 身 處 幼 教 第 一 現 場 , 研 究 者 關 心 「 扶 幼 計 畫 」、「 幼 托 整 合 」 等 攸 關 幼 教 發 展 、 兒 童 權 益 的 重 大 幼 教 議 題 , 深 入 了 解政 策 之 實 施 的 現 況 與 成 效 , 對 於 政 策 執 行 的 現 場 狀 況 提 出 針 砭 與 建 言 , 是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 台 灣的 幼 兒 教 育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以 私 人 經 營 與 家 長 自 行 負 擔 教 育 經 費 的 型 態 為 主 , 近 幾 年 受 到 少 子 化 的 衝 擊 、 同 業 激 烈 競 爭 與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影 響 , 幼 教 機 構 的 經 營 日 漸 困 難 ; 值 此 時 , 政 府 也 正 視 到 學 前 教 育 與 照 顧 政 策 的 重 要 , 而 陸 續 推 出 相 關 幼 兒 政 策 議 題 , 這 些 議 題 攸 關 著 幼 教 實 務 的 運 作 、 教 保 機 構 之 經 營 、 幼 教 從 業 人 員 之 福 利 、 家 長 及 幼 兒 的 權 益 及 相 關 政 策 的 擬 定 。 完 善 的 幼 教 政 策 , 對 於 鼓 勵 國 民 婚 育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都 有 其 正 向 的 助 益 , 深 入 了 解 政 策 與 社 會 現 象 、 經 濟 結 構 發 展 之 脈 絡 , 探 究 其 背 後 之 意 涵 與 目 的 , 分 析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對 於 幼 教 環 境 與 相 關 人 員 的 影 響 ,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如 上 所 述 ,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正 面 臨 重 大 的 考 驗 與 轉 型 , 許 多 的 重 要 措 施 與 計 劃 影 響 著 未 來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的 方 向 , 然 而 這 些 措 施 是 否 真 讓 公 私 立教 保 機 構 達 到 公 平 競 爭 的 起 跑 點 ? 亦 或 是 表 面 齊 頭 式 的 平 等 ? 面 對 未 來 的 政 策 發 展 , 教 保 機 構 與 相 關 人 員 將 如 何 準 備 與 回 應 ? 幼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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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合 、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 五 歲 教 育 免 費 不 強 迫 制 , 任 何 一 項 重 大 的 政 策 決 定, 都 可 能 改 變 教 保 機 構 經 營 的 現 況 與 發 展 , 到 底 未 來 的 政 策 趨 勢 為 何 ? 如 何 建 構 健 全 的 幼 兒 教 保 制 度 , 將 幼 兒 教 育 普 及 化 , 相 信 是 每 一 位 幼 教 相 關 人 員 的 理 想 與 目 標 , 探 討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方 向 , 傳 遞 現 場 相 關 人 員 的 意 見 與 聲 音 , 提 供 政 策 決 策 人 員 日 後 規 劃 參 考,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

(13)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與 目 的

與 目 的

與 目 的

與 目 的

壹 、

、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研 究 問 題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之 待 答 問 題 如 下 : 一 、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與 現 況 為 何 ? 二 、 幼 教 政 策 對 幼 教 環 境 和 相 關 人 員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為 何 ? 三 、 我 國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趨 勢 為 何 ?

貳 、

、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究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的 現 況 與 其 對 幼 教 環 境 及 相 關 人 員 之 影 響 , 據 以 達 成 下 列 目 的 : 一 、 瞭 解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與 現 況 。 二 、 分 析 幼 教 政 策 對 幼 教 環 境 與 相 關 人 員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三 、 探 討 幼 兒 教 育 政 策 未 來 可 能 的 發 展 方 向 。 希 望 藉 由 本 研 究 分 析 我 國 現 行 重 要 幼 教 政 策 之 推 展 與 實 施 情 況 , 分 析 各 項 政 策 對 幼 教 環 境 之 影 響 , 並 能 提 出 建 議 , 俾 供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制 訂 幼 教 政 策 參 考 , 以 促 進 幼 教 政 策 之 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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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壹 、

、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本 研 究 內 容 從 論 述 我 國 幼 稚 園 歷 史 發 展 脈 絡 、 現 行 幼 兒 教 育 學 制 、 相 關 法 規 之 實 務 了 解 與 參 考 各 國 幼 教 經 驗 , 對 現 行 重 要 幼 教 政 策 現 況 說 明 ; 探 究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實 施 與 發 展 方 向 、 幼 托 整 合 歷 程 、 相 關 法 案 之 擬 定 , 希 望 能 了 解 因 應 少 子 化 趨 勢 與 社 會 變 遷 之 需 求 , 對 幼 教 環 境 是 否 產 生 相 關 效 應 ? 而 幼 兒 教 育 是 否 將 納 入 義 務 教 育 範 疇 ,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 抑 或 是 以 免 費 不 強 迫 之 方 式 , 消 弭 公 私 幼 經 費 之 懸 殊 差 距 ? 依 本 研 究 結 果 對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提 出 建 議 , 以 利 我 國 未 來 擬 定 、 評 估 、 執 行 政 策 時 , 能 有 所 參 考 依 據 。

貳 、

、 研 究 限

研 究 限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限

一 、 本 研 究 主 要 討 論 之 幼 教 政 策 為 扶 幼 計 畫 實 施 現 況 , 與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研 擬 歷 程 及 其 執 行 情 形 , 由 於 前 述 兩 項 計 畫 尚 在 進 行 或 研 擬 階 段 ,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就 研 究 期 間 已 規 劃 的 幼 教 政 策 及 相 關 決 定 做 探 究 與 討 論 。 二 、 由 於 本 研 究 著 重 政 策 發 展 之 於 幼 教 環 境 的 影 響 , 與 相 關 人 員 回 應之 探 討 , 故 在 政 策 上 的 研 究 多 著 力 於 政 策 之 目 的 性 與 適 切 性 , 而 不 涉 及 政 府 的 幼 教 政 策 相 關 預 算 編 列 及 師 資 培 育 問 題 。 三 、 由 於 幼 教 政 策 決 定 之 分 析 觀 點 相 當 多 , 本 研 究 僅 著 重 在 政 策 決 定的 目 的 性 與 適 切 性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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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第 四 節

第 四 節

第 四 節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名 詞 釋 義

一 、 幼 教 政 策 教 育 政 策 為 公 共 政 策 的 一 環 , 是 政 府 為 解 決 教 育 問 題 , 經 過 一 定 的 合 法 化 程 序 , 所 提 出 的 一 系 列 行 動 綱 領 , 其 最 終 目 的 在 解 決 教 育 問 題 、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及 實 踐 教 育 理 念 。 近 年 來 政 府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逐 漸 重 視 , 陸 續 推 出 多 項 重 要 的 幼 兒 教 育 相 關 計 畫 與 議 題 , 如 幼 兒 教 育 券 的 實 施 、 各 類 補 助 學 前 教 育 優 惠 措 施 、 扶 幼 計 畫 與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等 。 二 、 扶 幼 計 畫 自 96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之 「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 計 畫 期 程 自 96 學 年 度 起 至 101 學 年 度 止 , 依 就 學 幼 兒 之 家 戶 所 得 與 家 中 子 女 數 目 , 分 階 段 逐 年 擴 大 補 助 對 象 , 給 予 5 歲 幼 兒 之 托 教 經 費 補 助 , 其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一 ) 規 劃 弱 勢 幼 兒 輔 助 措 施 及 長 效 追 蹤 ;( 二 ) 均 衡並 調 節 幼 兒 就 近 入 園 機 會 ;( 三 ) 鼓 勵 5 歲 幼 兒 入 學 ;( 四 ) 建 構 優 質 硬體 環 境 與 設 備 ;( 五 ) 提 升 師 資 及 教 學 水 平 ;( 六 ) 評 鑑 與 成 效 評 估;( 七 ) 溝 通 與 宣 導 ( 教 育 部 , 2008)。 本 研 究 中 所 談 及 之 扶 幼 計 畫 執行 狀 況 , 主 要 是 針 對 第 三 項 「 鼓 勵 5 歲 幼 兒 入 學 」 之 就 學 經 費 補 助 措 施 進 行 討 論 。 三 、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我 國 現 行 的 幼 兒 政 策 體 制 , 幼 稚 園 係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 托 兒 所 則 為 兒 童 福 利 機 構,兩 者 主 管 單 位 不 同、收 托 年 齡 重 疊,其 相 關 規 範 法 規 、 立案 規 格 、 教 保 內 涵 、 教 師 資 格 與 設 備 標 準 等 不 同 性 質 與 型 態 , 對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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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功能 、 資 源 分 配 與 執 行 效 益 皆 有 不 利 影 響 ; 因 此 , 幼 兒 托 育 與 教 育 整 合 遂 成 為 台 灣 當 前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議 題 。 簡 言 之 , 是 在 研 議 或 規 劃 處 理 現 行 「 幼 兒 教 育 」 與 「 托 育 服 務 」 體 制 中 , 六 歲 以 下 幼 兒 教 育 與 托 育 功 能 重 疊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教 育 部 ,2006)。目 前 幼 托 整 合 規 劃 中 的 托 教 架 構 為 零 至 二 歲 收 托 於 托 嬰 中 心 , 由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主 管;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融 合 後 為「 幼 兒 園 」, 收 托 二 至 六 歲 幼 兒 , 由 教 育 部 主 管 ; 國 小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等 三 種 機 構 ; 本 研 究 中 所 討 論 幼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後 的 教 保 機 構 係 單 指 二 至 六 歲 之 幼 兒 園 。 四 、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Downward Extension of National Education)緣 自教 育 部( 2003)「 十 二 年 國 教 暨 國 教 向 下 延 伸 K 教 育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 之 內 容 , 以 國 民 教 育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為 規 劃 , 將 五 歲 幼 兒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體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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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將 分 別 探 討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及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發 展 歷 程,其 次 對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進 行 論 述;復 次,瞭 解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之 幼 教 政 策, 以 茲 借 鏡 參 考 ; 最 後 整 理 近 年 來 幼 教 政 策 相 關 研 究 , 彙 整 分 析 社 會 學 者 、 教 育 專 家 對 於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的 探 究 與 建 言 。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第 一 節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之 發 展 歷 程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之 發 展 歷 程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之 發 展 歷 程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之 發 展 歷 程

本 節 旨 在 探 討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程,分 就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發 展 歷 程 之 各 階 段,及 各 期 程 中 重 大 法 規 如:幼 稚 園 設 置 辦 法、幼 稚 教 育 法 、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等 之 制 定 、 頒 布 與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之 源 起 與 發 展 等 議 題 進 行 論 述 。

壹 、

、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史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史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史

台 灣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史

回 顧 台 灣 地 區 幼 兒 教 育 的 發 展 歷 程 , 萌 芽 於 日 據 時 期 ( 翁 麗 芳 , 1998),沿 襲 清 末 學 制 的 變 革,至 二 次 大 戰 為 分 水 嶺,在 國 民 政 府 的 統 治 下 , 受 到 外 來 思 潮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 隨 著 社 會 形 態 及 家 庭 結 構 的 改 變 等 , 幼 教 發 展 日 盛 , 漸 趨 普 及 。 朱 敬 先 ( 2004) 將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過 程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分 別 為 : 清 末 仿 日 的 「 萌 芽 期 」、 民 初 仿 美 的 「 轉 變 期 」、 民 國 十 一 年 後 的 「 建 制 期 」、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政 府 遷 台 後 的 「 發 展 期 」。 茲 將 各 階 段 重 大 事 件 分 述 如 下 : 一 、 清 末 仿 日 「 萌 芽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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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緒 29 年 ( 1904) 清 廷 頒 行 的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在 學 制 中 納 入 「 蒙 養 院 」,將 幼 教 納 進 正 式 學 制 系 統;專 為 保 育 三 至 七 歲 兒 童,每 日 授 課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 師 資 以 女 子 師 範 生 擔 任 , 此 為 我 國 專 設 幼 兒 學 校 之 濫 觴 。 二 、 民 初 仿 美 「 轉 變 期 」: 1912 年 , 國 民 政 府 成 立 , 教 育 部 將 「 蒙 養 院 」 改 為 「 蒙 養 園 」, 列 屬 學 校 系 統 , 為 當 時 幼 教 機 構 名 稱 。 1919 年 五 四 運 動 後 , 歐 美 思 潮 東 進,加 以 杜 威( John Dewey)、羅 素( B. Russell)等 教 育 家 來 華 講 學 、 外 國 傳 教 士 亦 來 台 興 學 , 幼 教 型 態 由 日 系 色 彩 轉 向 歐 美 學 習 , 為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歷 史 之 轉 變 期 。 三 、 民 國 十 一 年 後 「 建 制 期 」: 1922 年 , 教 育 部 通 過 「 學 制 改 革 系 統 案 」, 將 「 幼 稚 園 」 列 於 小 學 之 下 , 並 於 同 年 頒 布 的 「 教 育 法 令 」 中 規 定 「 幼 稚 園 收 受 六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 此 為「 幼 稚 園 」在 我 國 學 制 系 統 中 定 名 之 初 始 。 隨 後 , 亦 有 許 多 促進 幼 教 發 展 的 條 例 與 措 施 逐 漸 制 定 實 施 : 1928 年 全 國 第 一 次 教 育 會 議 決 議 全 國 各 省 市 凡 實 驗 小 學 及 附 屬 小 學 應設 立 幼 稚 園 一 所 。 1930 年 第 二 次 教 育 會 議 , 幼 稚 園 可 與 小 學 並 立 並 可 獨 立 設 置 。 1932 年 教 育 部 公 佈 「 幼 稚 園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 師 範 教 育 法 」。 1939 年 教 育 部 正 式 公 佈 「 幼 稚 園 規 程 」 明 確 規 範 幼 稚 園 收 托 年 齡 、 教 育 目 標 、 課 程 範 圍 等 。 1943 年 教 育 部 頒 布 「 幼 稚 園 設 置 辦 法 」, 規 定 幼 稚 園 除 附 設 於 國 民 學 校 , 亦 得 單 獨 設 立 。 以 上 幾 項 重 要 的 法 案 措 施 或 因 應 當 時 社 會 條 件 之 需 求 , 或 受 美 國 制 度 之 影 響 ; 總 括 來 說 , 對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之 推 進 可 說 功 不 可 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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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民 國 三 十 八 年 政 府 遷 台 後 「 發 展 期 」: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之 後 , 社 會 氛 圍 從 動 盪 轉 為 安 定 , 值 此 時 期 , 婦 女 就 業 率 提 升,人 口 增 加、工 商 業 興 起 及 都 會 地 段 的 開 發,促 使 幼 稚 園 、 托兒 所 的 普 遍 設 立。1956 年 教 育 部 將 各 地 公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名 稱 一 律 改 為 「 幼 稚 園 」。 1961 年 教 育 部 頒 行 「 幼 稚 園 暫 行 設 備 標 準 」, 1969 年 修 正 「 幼 稚 園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其 後 幾 年 隨 著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快 速 發 展 與 適 應 社 會 需 要 , 這 二 項 法 案 又 經 歷 幾 次 修 正 , 招 生 年 齡 維 持 四 至 六 歲 , 對 於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名 稱 、 體 制 及 設 置 皆 有 所 規 定 , 顯 見 政 府 重 視 私 立 幼 稚 園 數 量 日 增 的 趨 勢 ( 洪 福 財 , 2000)。 民 國 七 十 年( 1981)施 行「 幼 稚 教 育 法 」, 使 我 國 幼 教 逐 漸 步 上 正 軌, 民 國 七 十 二 ( 1983) 年 訂 定 「 幼 稚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 幼 稚 園 園 長、敎 師 登 記 檢 定 及 遴 用 辦 法 」、「 私 立 幼 稚 園 獎 勵 辦 法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 1987) 修 訂 「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 民 國 七 十 八 ( 1989) 年 修 訂 「 幼 稚 園 設 備 標 準 」,這 些 相 關 法 規 直 至 現 今 依 然 沿 用,是 近 代 幼 稚 園 發 展 的 重 要 依 據 。 學 者 翁 麗 芳 則 是 將 1945 年 台 灣 光 復 以 後 至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之 實 施及 1981 年 幼 稚 教 育 法 公 布 的 這 段 期 間 區 分 為 過 渡 期、自 力 期、發 展 期 三 個 階 段 ( 翁 麗 芳 , 1998)。 各 階 段 重 要 記 事 如 下 : 一 、 1945 年 ~1949 年 - 過 渡 期 : 隨 著 台 灣 政 經 局 勢 底 定 ,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各 項 幼 教 制 度 並 開 始 實 施, 而 公 立 學 校 在 教 材 教 法 上 也 逐 漸 脫 離 日 式 色 彩 而 仰 賴 大 陸 學 者 的 指 導, 1948 年 , 張 雪 門 教 授 指 導 省 立 台 北 育 幼 院 幼 稚 部 進 行 「 行 為 課 程 」;熊 慧 英 則 指 導 省 立 台 北 女 子 師 範 學 院 附 設 幼 稚 園 進 行 陳 鶴 琴 教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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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提 倡的 「 五 指 活 動 」 課 程 。 二 、 1950 年 ~1967 年 - 自 立 期 : 此 時 期 政 府 雖 然 積 極 建 設 台 灣 , 但 在 教 育 層 面 上 , 國 民 教 育 實 為 政 策 制 定 及 推 行 的 重 心 , 從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到 地 方 政 府 並 無 專 設 掌 理 幼 教 業 務 之 單 位 與 人 員 編 制 ,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執 行 無 法 落 實 , 導 致 未 立 案 幼 稚 園 與 不 合 格 教 師 充 斥。私 立 幼 稚 園 數 量 驟 增,超 過 了 公 立 幼 稚 園。 三 、 1968 年 ~1981 年 - 發 展 期 : 此 時 期 台 灣 的 各 項 建 設 成 果 逐 漸 展 現 ,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的 實 施 已 有 成 效 , 政 府 當 局 開 始 關 注 幼 兒 教 育 之 亂 象 , 於 1970 年 、 1973 年 、 1977 年 三 次 修 訂「 幼 稚 園 設 置 辦 法 」,1973 年 再 度 修 訂「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 此 二 法 規 成 為 本 期 幼 兒 教 育 發 展 之 重 要 制 度 依 據 。 洪 福 財 ( 2002) 的 幼 教 發 展 階 段 分 期 時 程 與 翁 麗 芳 大 致 相 同 , 但 另將 民 國 71 年 ( 1982) 幼 稚 教 育 法 實 施 後 至 今 列 為 「 繁 盛 期 」: 他 認 為 幼 稚 教 育 法 實 施 後 , 幼 稚 園 設 置 之 法 律 地 位 確 立 , 台 灣 幼 教 發 展 邁 向 另 一 個 新 里 程 碑 ( 劉 寧 顏 總 纂 , 1993)。 1986 年 公 佈 的 「 台 灣 省 公 私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 1987 年 修 訂 「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 並 公 佈 實 施, 1990 年 又 再 公 佈 「 台 灣 省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暨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 為 台 灣 幼 稚 園 之 正 常 發 展 , 引 導 幼 稚 園 教 學 正 常 化 ,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奠 下 基 石 。 同 時 , 為 擴 大 五 歲 以 上 幼 兒 接 受 學 前 教 育 , 政 府 利 用 國 小 閒 置 校 舍 附設 幼 稚 園 , 將 過 去 自 立 幼 稚 園 時 期 之 敎 師 員 額 正 式 納 入 編 制 。 此 時 期 ,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私 立 幼 稚 園 在 園 所 數 量 與 招 收 幼 生 數 量 呈 現 逐 年 增 長之 趨 勢 。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82 年 ( 1993)、 88 年 ( 1999) 分 別 研 擬 二 階 段 「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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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與 改 進 幼 兒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 對 於 增 加 幼 兒 入 園 機 會 有 許 多 具 體 的 措 施。 隨 著 整 體 經 濟 與 教 育 需 求 的 提 升 , 幼 稚 園 之 發 展 除 了 量 的 增 加 , 在 質 方 面 亦 有 日 益 精 進 的 驅 動 力 。 在 師 資 提 升 方 面 , 民 國 84 年( 1995)十 一 月 頒 布「 高 級 中 學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由 以 往 的 登 記 制 改 為 檢 定 制 。 1998 年 北 高 兩 市 開 始 發 放 幼 教 券,以 票 券 方 式 補 助 減 輕 家 庭 幼 兒 教 育 負 擔 。 1999 年 , 幼 兒 教 育 券 政 策 全 面 實 施 , 凡 就 讀 公 私 立 立 案 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之 5 歲 幼 兒 , 每 人 每 一 學 年 度 補 助 一 萬 元 。 希 望 藉 以 合理 分 配 幼 教 資 源 , 提 高 幼 兒 就 學 機 會 。 自 邁 入「 繁 盛 期 」開 始 ,私 立 幼 稚 園 佔 有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招 生 人 數 則 維 持 穩 定 , 增 減 幅 度 不 大( 林 佩 容 、 陳 淑 琦 , 2003)。 私 立 幼 稚 園 面 臨 競 爭 激 烈 、 蓬 勃 發 展 的 幼 教 市 場 , 在 課 程 教 材 方 面 , 引 進 各 家 學 者 提 倡的 蒙 特 梭 利 教 育 、 華 德 福 教 育 、 河 濱 街 ( Bank Street) 取 向 、 高 瞻( High/Scope)取 向、方 案 課 程( Proje ct Approach)等 各 種 課 程 模 式 , 十 分 多 元 多 樣 化 , 希 望 能 獨 創 特 色 , 實 現 理 想 。 但 另 一 方 面 , 以 才 藝 課 程 分 科 實 施 、 強 調 讀 寫 算 認 知 能 力 , 甚 至 以 「 全 美 語 」、「 半 日 美 」 為 號 召 之 私 立 幼 稚 園 充 斥 市 場 , 藉 以 吸 引 一 般 存 在 著 害 怕 孩 子 輸 在 起 跑 點 心 態 的 家 長 認 同 , 作 為 園 所 招 生 行 銷 之 利 器 , 幼 教 亂 象 也 於 焉 展 開。 綜 觀 我 國 幼 教 之 發 展 歷 程 , 檢 視 各 家 學 者 定 義 之 分 期 階 段 , 我 國 幼 教 早 期 努 力 於 量 的 擴 增 , 缺 乏 幼 教 品 質 的 精 進 與 提 昇 , 設 立 性 質 以 政 府 公 辦 為 主 ; 至 朱 敬 先 所 界 定 的 「 轉 變 期 」 階 段 受 到 外 國 思 潮 之 引 介 及 本 國 學 者 之 耕 耘 , 成 為 支 持 幼 教 發 展 之 重 要 條 件 。 民 國 初 年 , 在 相 關 政 令 與 法 規 的 支 持 下 , 幼 教 機 構 因 經 濟 與 家 庭 結 構 之 轉 變 , 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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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益 增 加 而 逐 步 成 長 , 直 至 翁 麗 芳 、 洪 福 財 二 位 學 者 所 定 位 的 「 發 展 期 」階 段,私 立 幼 稚 園 數 量 大 幅 超 越 公 幼,成 為 幼 教 機 構 型 態 之 主 體 。 而 洪 福 財界 定 之「 繁 盛 期 」,則 因 幼 稚 教 育 法 的 實 施,不 僅 私 立 幼 教 機 構 之 數 量 充 足 ; 為 提 升 幼 兒 就 學 機 會 ,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更 成 為 公 幼 主 要 之 型 態 , 在 政 策 法 令 與 社 會 變 遷 需 求 的 雙 重 條 件 支 持 下 , 開 創 了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快 速 成 長 的 局 面 。

貳 、

、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發 展 與 源 起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發 展 與 源 起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發 展 與 源 起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發 展 與 源 起

台 灣 曾 為 日 本 政 府 之 殖 民 地 ,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前 , 台 灣 的 幼 教 思 潮 與 發 展 深 具 日 式 色 彩 ( 張 鐸 嚴 , 2005)。 1897 年 「 台 南 教 育 會 」 幹 事 蔡 孟 熊 於 參 訪 日 本 的 幼 稚 園 後 , 深 感 幼 兒 保 育 之 重 要 性 , 乃 邀 集 五 位 委 員 , 籌 創 台 灣 第 一 所 的 幼 稚 園 - 「 關 帝 廟 幼 稚 園 」。 1905 年 總 1953 朱 敬 先 萌 芽 期 轉 變 期 建 制 期 發 展 期 年 代 1982 1964 1945 1967 翁 麗 芳 過 渡 期 自 立 期 發 展 期 圖 2-1-1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階 段 之 研 究 比 較 ( 研 究 者 整 理 ) 洪 福 財 延 續 重 組 期 自 立 期 發 展 期 繁 盛 期 1911 1902 1922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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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府 令 頒「 幼 稚 園 規 程 」,為 臺 灣 最 早 頒 布 的 幼 稚 教 育 法 令,作 為 辦 理 三 歲 至 六 歲 幼 兒 教 育 之 依 據 ; 1921 年 總 督 府 廢 止 「 幼 稚 園 規 程 」, 令 頒 「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規 則 」 十 八 條 , 為 最 早 規 範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設 置 的 規 定 , 明 定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設 立 主 體 為 市 街 庄 等 地 方 機 關 , 招 收 幼 兒 以 一 百 二 十 名 至 二 百 名 為 原 則 , 主 要 招 收 在 台 日 籍 幼 兒 ; 每 一 保 姆 負 責 保 育 幼 兒 三 十 名 , 必 要 時 得 增 至 五 十 名 ; 課 程 包 含 遊 戲 、 唱 歌 、 談 話 、 手 工 等 ; 按 月 徵 收 保 育 費 ; 並 對 幼 稚 園 之 申 請 、 廢 止 , 園 長 、 保 姆 資 格 以 及 基 地 建 築 物 等 進 行 規 定 ( 林 天 祐 等 , 2000)。 1921 年 五 月 第 一 次 修 訂 「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規 則 」, 規 定 園 長 和 保 姆 的 任 用 資 格 , 須 具 有 小 學 校 、 公 學 校 教 員 或 持 有 幼 稚 園 保 姆 之 許 可 狀 。 1923 年 三 月 頒 布 「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官 制 」, 規 定 幼 稚 園 之 保 姆 為 判 任 官 , 保 姆 的 社 會 地 位 因 而 大 大 地 提 昇 ; 職 員 工 的 津 貼 薪 俸 由 州 廳 地 方 費 支 給 。 同 時 間,「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明 定 幼 稚 園 可 併 至 於 小 學 校 或 公 學 校 之 內 , 收 托 年 齡 放 寬 為 三 至 七 歲 ; 保 育 對 象 由 過 去 的 兩 類 : 內 地 人 ( 日 籍 )、 本 島 人 ( 台 籍 ), 改 變 為 「 常 用 國 語 」、「 不 常 用國 語 」 的 兩 類 幼 兒 ( 翁 麗 芳 , 1996)。 「 台 灣 公 立 幼 稚 園 規 則 」第 三 次 修 訂 在 1941 年,為 配 合 小 學 校 與 公 學 校 合 併 為「 國 民 學 校 」,幼 稚 園 與 保 姆 資 格 也 改 為 應 具 有 國 民 學 校 訓 導 及 養 護 訓 導 之 許 可 狀 , 或 是 幼 稚 園 保 姆 許 可 狀 。 台 灣 光 復 以 後,中 國 幼 教 課 程 模 式 開 始 領 導 台 灣 幼 稚 園( 張 鐸 嚴, 2005),全 省 各 師 範 學 校 附 設 幼 稚 園 及 各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紛 紛 成 立,並 進 行 各 種 教 學 課 程 實 驗 計 劃 。 由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師 資 多 為 大 陸 幼 稚 師 範 學 校 出 身 , 重 視 國 語 教 學 , 採 用 張 雪 門 、 陳 鶴 琴 二 位 學 者 所 提 倡 之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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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課 程 」、「 五 指 活 動 」 或 「 大 單 元 教 學 」 等 課 程 模 式 ; 但 私 立 幼 稚 園 師 資 多 為 未 具 教 師 資 格 之 台 籍 本 地 人 , 課 程 採 日 本 教 材 並 多 使 用 閩 南 語 , 造 成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強 烈 對 比 , 國 校 附 設 之 幼 稚 園 遂 成 為 當 時 公 立 幼 教 型 態 之 主 流 ; 台 灣 之 幼 教 發 展 也 由 早 期 受 日 本 影 響 而 逐 漸 融 入 了中 國 的 幼 教 模 式 。 1973 年 因 幼 教 迫 切 需 求 , 教 育 部 頒 訂「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自 立 幼 稚 園 ( 班 )試 行 要 點 」,要 點 中 規 範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自 立 幼 稚 園 雖 名 為 公 立 , 但 人事 、 設 備 等 經 費 收 支 採 以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辦 理 , 成 為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歷 程 上 獨 特 的 幼 稚 園 型 態 。 自 1985 年 起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開 始 逐 年 在 各 國 民 小 學 內 附 設 幼 稚 園 , 國 小 附 幼 數 量 因 此 逐 漸 增 加 , 此 一 政 策 之 推 行 , 擴 大 了 五 歲 以 上幼 兒 接 受 學 前 教 育 之 普 及 ; 1989 年 , 原 本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自 立 幼 稚 園 與 其 教 師 員 額 亦 正 式 納 入 了 公 立 學 校 編 制;此 時,省 市 教 育 廳 訂 定「 幼 稚 園 評 鑑 實 施 要 點 」,冀 期 改 進 幼 教 缺 失,引 導 幼 教 之 正 常 發 展。雖 然 公 立 幼 稚 園 的 數 量 逐 年 增 加 , 但 仍 只 佔 有 四 成 的 比 率 , 而 招 收 幼 生 人 數 約 只 佔 三 成 左 右 (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 2008)。 衡 諸 台 灣 幼 稚 園 自 民 初 以 來 公 私 並 立 , 直 至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前 , 公 立 幼 稚 園 總 數 約 佔 七 成 左 右( 洪 福 財 , 2000),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 公 、 私 立 幼 稚 園 數 量 達 到 相 等 。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 幼 稚 教 育 法 實 施 , 幼 稚 園 數 量 快 速 增加 , 私 立 幼 稚 園 的 園 所 數 佔 有 率 約 為 七 成 。 這 樣 以 私 立 幼 稚 園 為 主 流 的 幼 教 生 態 是 否 會 造 成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 幼 兒 入 園 率 不 易 提 昇、 幼 教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之 爭 議 ? 本 研 究 試 圖 由 過 去 幼 教 的 發 展 歷 程 , 檢 視 我 國 當 前 之 重 大 幼 教 政 策 議 題 , 並 取 法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之 幼 教 經 驗, 探 究 其 對 台 灣 地 區 未 來 幼 教 發 展 的 啟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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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第 二 節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我 國 幼 教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長 期 以 來 , 我 國 幼 教 發 展 多 藉 助 民 間 興 學 , 相 較 於 其 他 教 育 階 段 , 無 論 是 機 構 的 設 立 、 預 算 經 費 的 比 例 、 相 關 政 策 法 令 之 修 訂 , 政 府 明 顯 較 無 著 力,甚 至 是 學 術 領 域 的 研 究 也 稍 嫌 匱 乏。二 十 世 紀 末 期, 世 界 各 國 興 起 教 育 改 革 的 風 潮 , 政 府 有 感 於 教 育 改 革 之 迫 切 性 , 於 1994 年 成 立 「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方 向 。 為 全 面 落 實 推動 教 育 改 革,並 整 合 各 相 關 部 會 之 共 識,行 政 院 於 1998 年 推 出「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方 案 」為 教 改 之 實 施 依 據( 教 育 部 , 1998), 而「 普 及 幼 稚 教 育 」 即 為 現 階 段 幼 教 改 革 之 主 要 目 標 , 相 關 幼 教 議 題 與 政 策 於 是 展 開 。 近 幾 年 來 , 教 育 部 陸 續 推 動 的 補 助 學 前 教 育 各 類 優 惠 措 施 有: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托 嬰 托 教 服 務 補 助 基 準 、 公 立 幼 稚 園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 公 立 幼 稚 園 優 先 入 園 措 施 、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實 驗 計 畫 , 希 望 藉 由 以 上 措 施 , 能 減 輕家 長 教 育 負 擔 , 提 升 幼 兒 入 園 機 會 , 達 到 普 及 幼 兒 教 育 之 成 效 ; 尚 待 研 議 的 政 策 方 針 有 : 公 辦 民 營 研 究 、 義 務 化 政 策 及 幼 托 整 合 之 實 施。 本 節 茲 就 較 為 全 面 性 、 普 及 性 之 政 策 措 施 , 諸 如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 幼 托 整 合 等 重 要 議 題 分 別 進 行 探 討 與 論 述 。

壹 、

、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一 、 政 策 緣 起 有 鑑於 公 、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學 費 差 距 甚 大 , 造 成 子 女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家 長 極 大 經 濟 負 擔 , 1994 年 第 七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決 議 : 為 調 整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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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資 源 分 配 結 構 , 促 進 均 衡 發 展 , 縮 短 公 、 私 立 學 校 差 距 , 政 府 應 適 度 增加 對 私 立 學 校 之 補 助 , 並 研 議 以 教 育 券 直 接 補 助 之 可 行 性 。 1998 年 北 、 高 兩 市 率 先 實 施 幼 兒 教 育 券 之 補 助 方 案 , 使 得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之 幼 教 從 業 人 員 紛 紛 向 中 央 爭 取 平 等 之 待 遇,並 訴 諸 於 1999 年 由 私 立 幼 稚 園 與 家 長 團 體 聯 合 舉 行 的 「 1018 為 幼 兒 教 育 而 走 」 大 遊 行 , 行 政 院 遂 於 2000 年 9 月 實 施「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方 案 」( 詳 如 附 錄 一 ),針 對 年 滿 五 歲 且 就 讀 於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之 幼 童 , 每 人 每 一 學 年 補 助 新 台 幣 一 萬 元 , 分 兩 學 期 發 放 。 其 實 施 目 標 在 於 整 合 運 用 國 家 整 體 教 育 資 源 , 促 進 資 源 合 理 分 配、改 善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生 態 與 環 境、減 輕 家 長 教 養 子 女 之 經 濟 負 擔。 政 府 希 望 藉 由 幼 教 券 的 實 施 達 成 以 下 之 預 期 效 益 : ( 一 ) 促 進 未 立 案 之 幼 托 園 所 完 成 立 案 , 提 供 幼 兒 安 全 舒 適 之 生 態 環 境 。 ( 二 ) 透 過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的 實 施 , 提 昇 幼 教 品 質 水 準 。 ( 三 ) 縮 短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學 費 差 距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 提 高 幼 兒 入 園 率 。 ( 行 政 院 , 2003) 二 、 教 育 券 理 論 教 育 券 ( educational vouchers) 制 度 起 源 於 美 國 , 係 指 政 府 直 接 提 供 學 生 或 其 家 庭 一 種 與 金 錢 等 值 的 有 價 兌 換 券 , 以 抵 免 部 分 學 校 教 育 經 費 , 學 校 再 持 蒐 集 到 的 教 育 券 , 向 政 府 兌 換 現 金 , 以 用 於 支 付 辦 學 所 需 費 用 ( 劉 朝 芳 , 2001)。 早 在 1776 年 資 本 主 義 之 父 Adam Smith 就 在 他 的 著 作 「 國 富 論 」 中 倡 議 人 人 平 等 的 民 主 觀 念 , 建 議 政 府 直 接 給 予 家 長 購 買 其 所 需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服 務 的 經 費 , 從 消 費 者 立 場 出 發 提 倡教 育 自 由 競 爭 的 觀 點 , 並 透 過 家 長 的 選 擇 權 , 為 當 時 獨 佔 而 停 滯 的 教 育 事 業 注 入 創 造 力 與 競 爭 力 ( Riddle, 1986), 此 種 思 潮 變 成 為 後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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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券 的 理 論 基 礎 。 學 者 Lieberman( 1989)提 出 的 教 育 券 理 論,分 別 從 改 進 教 育 品 質、 宗 教 、 稅 賦 、 政 治 與 民 權 等 五 項 觀 點 論 述 : ( 一 )改 進 教 育 品 質 觀 點:在 家 長 握 有 教 育 選 擇 權 的 市 場 機 制 下, 學 校 必 須 於 競 爭 中 力 求 精 進 , 因 而 能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 ( 二 ) 宗 教 觀 點 : 一 般 公 立 學 校 對 宗 教 嚴 守 中 立 立 場 , 在 教 育 券 實 施後 家 長 可 選 擇 與 自 己 信 仰 相 同 但 過 去 負 擔 不 起 的 私 立 學 校 , 藉 以 保 護 宗 教 自 由 。 ( 三 ) 稅 賦 的 觀 點 : 在 傳 統 制 度 下 , 選 擇 私 立 學 校 的 家 長 無 法 享 有 自 己 納 稅 應 有 的 福 利 , 還 須 另 行 負 擔 高 額 的 私 校 學 費 , 教 育 券 的 實 施 有 助 於 避 免 這 種 稅 賦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 ( 四 ) 政 治 的 觀 點 : 公 立 學 校 依 政 府 規 定 辦 學 , 教 育 內 容 與 理 念 大 致 相 同 , 令 人 有 政 府 意 念 經 由 教 育 力 量 強 加 於 人 民 的 感 受 , 教 育 券 的 實 施 可 視 為 弭 平 此 社 會 紛 爭 的 工 具 。 ( 五 ) 民 權 的 觀 點 : 民 權 運 動 者 認 為 , 公 立 學 校 壟 斷 教 育 市 場 , 限 制 了 人 們 選 擇 就 讀 學 校 的 機 會 , 就 是 剝 奪 個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教 育 券 的 實 施 賦 予 了 人 們 自 由 選 擇 學 校 的 權 利 。 Chubb & Moe( 1990)提 出 的 教 育 券 體 制 理 論( institutiona l theory) 認為 , 1980 年 代 的 二 波 教 育 改 革 並 未 找 到 問 題 的 癥 結 , 因 為 學 校 教 育 是 體制 下 的 產 物 , 而 改 革 是 在 現 有 體 制 下 對 學 校 內 部 或 周 邊 進 行 , 當 體制 本 身 就 是 問 題 時,唯 有「 改 革 體 制 」才 能 改 善 學 校 教 育 問 題( Chubb & Moe,1990),教 育 券 政 策 正 可 改 革 民 主 政 治 控 制( democratic control) 與 市 場 經 濟 控 制 ( market control) 兩 種 體 制 。

目 前 已 有 許 多國 家 建 立 「 幼 兒 教 育 券 」、「 幼 兒 津 貼 」 與 「 幼 兒 托 育 補 助 金 」 等 制 度 , 以 提 昇 幼 兒 教 育 之 品 質 , 教 育 券 的 發 放 多 採 以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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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化 、 同 金 額 的 原 則 , 教 育 券 的 實 施 有 助 於 家 庭 生 活 的 安 定 、 學 校 選 擇 權 的 落 實 、 公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在 自 由 市 場 中 的 共 同 競 爭 、 解 決 未 立 案 幼 教 機 構 問 題 並 維 護 幼 兒 受 教 權 益 ( 盧 美 貴 、 施 宏 彥 , 2000)。 三 、 實 施 成 效 自 1998 年 北 、 高 兩 市 實 施 幼 教 券 以 來 , 呂 金 玲 ( 2001)、 巫 永 森 ( 2002)、 謝 美 慧 ( 2002) 等 多 位 學 者 針 對 其 實 施 成 效 提 出 相 關 正 反 面 評 價 論 述,綜 合 相 關 研 究 可 歸 納 台 灣 目 前 實 施 教 育 券 之 正 面 意 義 如 下 : ( 一 ) 滿 足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 提 供 多 元 化 教 育 選 擇 。 ( 二 ) 公 平 分 配 教 育 資 源 ,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 ( 三 ) 縮 短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之 差 距 , 促 進 公 私 立 園 所 的 公 平 競 爭 。 ( 四 ) 解 決 幼 教 機 構 未 立 案 之 問 題 。 ( 五 ) 擴 充 幼 教 資 源 , 提 昇 幼 教 品 質 。 ( 六 ) 提 高 學 齡 前 兒 童 就 學 比 率 。 ( 七 ) 減 輕 家 長 在 幼 兒 教 育 經 費 上 的 經 濟 負 擔 。 幼 兒 教 育 券 實 施 迄 今,其 立 意 目 的 值 得 肯 定,惟 此 政 策 之 制 定 與 執行 仍 有 可 商 榷 及 改 善 之 處 : ( 一 ) 補 助 之 對 象 為 家 長 , 對 園 所 機 構 缺 乏 積 極 的 補 助 。 ( 二 ) 避 免 齊 頭 式 的 補 助 , 宜 設 排 富 條 款 , 按 地 域 及 家 庭 狀 況 評 估 補 助 額 度。 ( 三 )訂 定 參 與 教 育 券 幼 稚 園 監 督 規 範 機 制,對 於 未 符 合 標 準 之 園 所, 加 強 取 締 並 取 消 其 申 請 補 助 , 以 提 昇 實 施 績 效 。 ( 四 ) 政 府 應 積 極 評 估 實 施 成 效 , 考 量 教 育 資 源 之 投 入 是 否 達 成 最 大 效 益, 若 經 費 過 於 龐 大 , 不 如 普 設 公 立 幼 稚 園 或 以 其 他 方 案 代 替 。 幼 教 品 質 之 提 升 , 不 僅 能 依 賴 幼 教 券 之 補 助 措 施 , 政 府 對 未 來 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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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配 套 、 公 私 立 幼 教 機 構 之 規 劃 發 展 、 整 體 社 會 福 利 制 度的 配 合 , 宜 有 完 整 的 施 政 方 向 , 並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 才 能 導 正 幼 教 體 制 , 創 造 兒 童 、 家 庭 與 社 會 全 體 福 祉 。

貳 、

、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扶 持 五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一 、 計 畫 源 起 分 析 我 國 目 前 學 前 托 育 環 境 存 在 著 公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區 域 分 布 不 均 、 公 私 失 衡 、 出 生 率 下 降 、 經 濟 弱 勢 比 率 偏 高 及 年 輕 家 庭 支 應 幼 教 經 費 負 擔 沉 重 等 困 境 。 面 對 少 子 化 之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 政 府 對 於 年 輕 夫 婦 提 供 學 齡 前 幼 兒 托 教 補 助 措 施 , 以 減 少 其 經 濟 負 擔 , 增 加 其 養 育 子 女 之 意 願 , 實 有 其 迫 切 性 及 必 要 性 。 教 育 部 ( 2008) 基 於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幼 兒 之 人 格 陶 冶 與 智 能 發 展 有 助於 其 性 向 、 興 趣 、 能 力 之 正 向 成 長 , 且 對 於 部 分 因 社 會 不 利 條 件 因 素 無 法 順 利 就 學 之 幼 兒 及 早 介 入 , 將 有 助 於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實 踐 等 考 量, 自 93 學 年 度 起 施 行「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提 供 弱 勢地 區 及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接 受 普 及 與 優 質 之 教 保 服 務 。 同 時 配 合 行 政 院 照 顧 中 南 部 地 區 、 中 下 階 層 及 中 小 企 業 之 三 中 政 策 , 審 視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 政 府 弱 勢 照 顧 及 人 口 政 策 , 並 參 考 世 界 潮 流 及 秉 持 教 保 品 質 提 升 之 基 本 價 值 , 逐 年 滾 動 修 正 計 畫 , 將 服 務 對 象 從 離 島 3 縣 3 鄉 、 原 住 民 54 鄉 鎮 市 到 全 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幼 童 , 96 學 年 再 度 擴 大 至 家 戶 年 所 得 60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之 年 滿 5 足 歲 幼 兒 。 96 年 8 月 1 日 行 政 院 張 院 長 俊 雄 於 行 政 院 3052 次 院 會 提 出 「 儘 速 實 現 5 歲 幼 兒 免 費 教 育 之 目 標 」 之 指 示 , 規 劃 採 社 會 福 利 概 念 及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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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之 實 施 原 則 , 依 家 戶 所 得 及 子 女 數 給 予 不 同 級 數 之 補 助 額 度, 基 於 整 體 對 象 不 再 侷 限 少 數 弱 勢 家 庭 幼 兒 , 爰 計 畫 名 稱 調 整 為 「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 , 並 將 原 本 5 歲 幼 兒 可 請 領 之 「 幼 兒 教 育 券 」 、 「 中 低 收 入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及 「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補 助 」 併 入 本 計 畫 實 施 ( 詳 如 附 錄 二 ) 。 二 、 實 施 階 段 與 期 程 回 顧 自 93 學 年 度 開 始 實 施 之 「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至 96 學 年 度 調 整 為「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其 嘉 惠 對 象 及 措 施 整 理 如 下 : 表 2-2-1 93 學 年 度 至 95 學 年 度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年 度 對 象 供 應 機 構 措 施 93 學 年 度 離 島 三 縣 三 鄉 全 體 5 歲 幼 兒 離 島 三 縣 三 鄉 全 體 5 歲 幼 兒 94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全 體 5 歲 幼 兒 1.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國 幼 班 ( 註 ) 2.公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國 幼 班 公 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 私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離 島 三 縣 三 鄉 全 體 5 歲 幼 兒 原 住 民 鄉 鎮 市 全 體 5 歲 幼 兒 1.公 私 立 幼 稚 園 之 國 幼 班 2.公 私 立 托 兒 所 之 國 幼 班 公 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 私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95 學 年 度 全國 5 足 歲 低 收 入 戶 幼 兒 及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兒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含 國 幼 班 ) 1.優 先 入 園 優 先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 含 國 幼 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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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對 象 供 應 機 構 措 施 95 學 年 度 2.補 助 經 費 ( 1) 就 讀 公 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 ( 2) 就 讀 私 立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扶 持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研 究 者 整 理 。 表 2-2-2 96 學 年 度 至 100 學 年 度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年 度 補 助 額 度 供 應 機 構 免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者 , 最 高以 等 同 公 立 幼 稚 園 學 雜 費 總 額 補 助 。 免 學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者 ,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96 學 年 度 至 97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幼 班 1 年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 私 立 國 幼 班 1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為 主 ;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為 輔 註:國 幼 班 - 依 據「 扶 持 5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在 弱 勢 地 區 所 實 施的 學 前 教 育 方 案。其 正 式 名 稱 為「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簡 稱「 國 幼 班 」, 實 施 對 象 以 5 歲 幼 兒 為 主 , 入 學 方 式 為 自 由 申 請 非 強 迫 制 。 在 公 立 幼 稚 園 供 應 量 不 足 的 地 區 , 私 立 幼 稚 園 、 公 私 立 托 兒 所 皆 得向 其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申 請 設 置 國 幼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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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補 助 額 度 供 應 機 構 家 有 1-3 位 子 女 者 之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至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機 構 ( 註 ) 1 年 最 高 補 助 6 萬 元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3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40 萬 以 下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50 萬 以 下 免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至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5 萬 元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30 萬 至 4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40 萬 至 50 萬 以 下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50 萬 至 60 萬 以 下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2.6 萬 元 ,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4 萬 元 。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40 萬 至 5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50 萬 至 60 萬 以 下 98 度 至 99 度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至 70 萬 以 下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3 萬 元 。 。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及 與 政 府 合 作 之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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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補 助 額 度 供 應 機 構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50 萬 至 6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至 70 萬 以 下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70 萬 至 80 萬 以 下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1.4 萬 元 ,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元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70 萬 元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80 萬 元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 原 幼 教 券 補 助 ) 。 家 有 1-3 位 子 女 者 之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至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6 萬 元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3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40 萬 以 下 100 學 年 度 起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之 中 低 收 入 家 庭、家 戶 年 所 得 50 萬 以 下 免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 至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5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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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補 助 額 度 供 應 機 構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30 萬 至 6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40 萬 至 70 萬 以 下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50 萬 至 80 萬 以 下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2.6 萬 元 ,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4 萬 元 。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至 90 萬 以 下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70 萬 至 100 萬 以 下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80 萬 至 110 萬 以 下 就 讀 公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1.4 萬 元 , 就 讀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2 萬 元 。 家 有 1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90 萬 元 家 有 2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100 萬 元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 原 幼 教 券 補 助 ) 。 家 有 3 位 子 女 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110 萬 元 就 讀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1 年 最 高 補 助 1 萬 元 ( 原 幼 教 券 補 助 ) 。 資 料 來 源 :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 研 究 者 整 理 。 註 : 合 作 私 立 幼 托 機 構 - 為 有 意 願 參 與 並 配 合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之 私 立 幼 托機 構 , 必 須 符 合 合 法 營 運 立 案 園 所 、 保 障 其 人 員 資 格 權 益 及 教 學 正 常 化 等 三 項 基 本 要 件 , 其 詳 細 要 件 及 規 範 另 訂 有 作 業 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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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補 助 對 象,自 97 學 年 度 起 排 除 家 戶 擁 有 第 三 筆 不 動 產 或 年 利 息 所 得 10 萬 元 以 上 者 。 三 、 工 作 項 目 及 執 行 步 驟 : 本 計 劃 共 有 七 項 主 要 工 作 項 目,其 執 行 步 驟 與 實 施 期 程 整 理 如 下: 表 2-2-3 扶 幼 計 畫 執 行 步 驟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執行 單 位 實 施 期 程 一、規 劃 弱 勢 幼 兒 輔 助 措 施 及 長 效 追 蹤 ( 一 )規 劃 適 合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之 輔 助 措 施 。 ( 二 )針 對 各 項 輔 導 措 施 進 行 長 效 追 蹤 研 究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96-100 二、均 衡 並 調 節 幼 兒 就 近 入 園 機 會 ( 一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業 務 費 及 補 充 人 力 。 ( 二 ) 全 國 幼 托 機 構 供 需 調 查 。 ( 三 ) 補 助 增 班 設 園 經 費 。 ( 四 )辦 理 合 作 園 相 關 事 宜 。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96-100 97-100 三、鼓 勵 五 歲 幼 兒 入 學 ( 一 ) 補 助 幼 兒 就 學 經 費 。 ( 二 ) 交 通 費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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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執行 單 位 實 施 期 程 ( 三 )補 助 弱 勢 經 濟 幼 兒 參 與 公 立 幼 稚 園 課 後 留 園 經 費 。 ( 四 ) 主 動 比 對 財 稅 資 料 。 ( 五 )主 動 寄 發 就 學 相 關 資 訊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內 政 部 財政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四、建 購 優 質 硬 體 環 境 與 設 備 ( 一 )補 助「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 中 試 辦 國 幼 班 者 開 辦 費 。 ( 二 )視 實 際 需 要 專 案 補 助 公 立 幼 稚 園 購 置 幼 童 專 用 車 。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96-97 五、提 升 師 資 及 教 學 水 平 ( 一 )成 立 教 學 訪 視 小 組 統 籌 教 學 訪 視 與 輔 導 事 項 。 ( 二 ) 辦 理 巡 迴 輔 導 事 項 ( 三 )補 助 離 島 地 區 教 師 至 本 島 及 偏 遠 地 區 教 師 至 都 會 區 參 與 觀 摩 或 專 業 成 長 之 國 內 旅 費 及 膳 宿 費 等 。 ( 四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相 關 活動 ( 含 研 習 、 教 學 觀 摩 、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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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執行 單 位 實 施 期 程 行 動 研 究 、 教 材 研 發 等 ) ( 五 )拍 攝 學 前 適 宜 教 學 參 考 媒 體 。 教 育 部 六、評 鑑 與 成 效 評 估 ( 一 )定 期 辦 理 本 計 劃 辦 理 成 效 檢討 及 評 估 。 ( 二 )定 期 辦 理 學 前 教 育 各 類 補 助 款 之 成 效 評 估 。 ( 三 )弱 勢 幼 兒 補 助 措 施 之 長 效 評 估 。 ( 四 ) 定 期 辦 理 合 作 園 評 鑑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96-100 資 料 來 源 : 扶 持 5 歲 幼 兒 教 育 計 畫 , 研 究 者 整 理 。 由 於 學 前 教 育 目 前 尚 非 義 務 教 育 , 因 此 扶 幼 計 畫 的 設 計 理 念 是 採 非 強 迫 、 非 義 務 、 並 依 家 戶 所 得 狀 況 提 供 滿 5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幼 兒 之 就 學 補 助 措 施 , 目 標 在 供 給 滿 5 歲 幼 兒 的 充 分 就 學 機 會 並 能 減 輕 家 庭 育 兒 負 擔 以 穩 定 人 口 成 長 , 進 而 建 構 優 質 教 保 環 境 , 確 保 幼 兒 所 受 的 教 保 品 質 。 預 計 扶 幼 計 畫 之 實 施 將 能 大 大 減 輕 家 長 的 經 濟 壓 力 , 提 昇 家 庭 育 兒 之 意 願 ; 但 面 對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 要 積 極 提 振 生 育 率 ,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提 出 更 多 的 具 體 作 為 與 家 庭 共 同 承 擔 育 兒 重 任 。 另外 , 政 府 欲 藉 由 學 費 補 助 及 資 源 之 挹 注 以 提 振 幼 教 品 質 , 但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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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訂制 完 善 之 幼 教 相 關 法 規 、 規 範 幼 托 園 所 機 制 、 保 障 教 師 權 益 , 那 麼 現 今 幼 教 市 場 化 、 商 品 化 的 亂 象 將 仍 難 以 消 滅 。

参 、

、 幼 托 整 合

幼 托 整 合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之 規 劃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之 規 劃

政 策 之 規 劃

政 策 之 規 劃

按 我 國 現 行 幼 兒 政 策 體 制 , 幼 稚 園 係 依 幼 稚 教 育 法 及 幼 稚 園 設 備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立 之 學 前 教 育 機 構 , 招 收 四 足 歲 至 入 國 民 小 學 前 之 幼 兒 , 由 當 地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 托 兒 所 則 係 依 兒 童 福 利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設 立 之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 收 托 二 歲 至 未 滿 六 歲 之 幼 兒 , 由 當 地 社 會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雖 然 隸 屬 不 同 的 行 政 體 系 , 但 實 際 上 兩者 皆 負 有 保 育 及 教 育 幼 兒 的 功 能 。 幼 兒 托 育 與 教 育 整 合 是 政 府 對 於 幼 教 政 策 長 期 放 任 無 為 自 由 發 展 後 所 必 須 採 取 的 有 效 策 略 , 而 幼 托 綜 合 性 服 務 實 務 發 展 也 是 世 界 皆 然 之 趨 勢( 邱 志 鵬, 2002)。幼 托 整 合 已 成 為 台 灣 當 前 幼 兒 照 顧 與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 簡 言 之 , 是 在 討 論 或 企 圖 規 劃 處 理 現 行 「 幼 稚 教 育 」 與 「 托 育 服 務 」 體 制 中 , 六 歲 以 下 幼 兒 教 育 與 托 育 功 能 重 疊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 轉 引 自 教 育 部 , 2006)。 一 、 幼 托 整 合 之 必 要 性 我 國 幼 兒 托 育 服 務 與 教 育 制 度 一 直 無 明 確 的 權 責 劃 分 , 造 成 政 府 資 源 重 疊 浪 費 、 督 導 管 理 方 面 更 難 有 績 效 ,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權 責 不 清 的 局 面 由 來 已 久 。 歸 咎 此 一 情 況 ,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 一 ) 主 管 單 位 不 同 : 托 兒 所 在 地 方 政 府 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分 別 為 社 會 局與 內 政 部 , 幼 稚 園 則 分 屬 教 育 局 、 教 育 部 。 ( 二 ) 收 托 年 齡 部 分 重 疊 : 托 兒 所 收 托 二 至 六 歲 幼 兒 , 幼 稚 園 則 招 收 4 歲 至 學 齡 前 幼 生 ; 其 中 四 至 六 歲 階 段 重 疊 , 造 成 家 長 混 淆 , 私 立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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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搶 爭 學 生 之 亂 象 。 ( 三 ) 課 程 內 涵 方 面 : 幼 稚 園 依 教 育 部 ( 教 育 部 , 1987) 訂 定 之 幼 稚 園 課 程 標 準 實 施,托 兒 所 於 民 國 82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修 正 前,大 致 依 內 政 部 訂 定 之 托 兒 所 教 保 手 冊 辦 理 , 作 為 幼 兒 教 保 及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之 參 據 ; 但 目 前 托 兒 所 教 保 內 容 大 多 參 照 採 用 幼 稚 園 相 關 課 程 及 內 容 , 實 施 內 涵 亦 趨 同 質 。 ( 四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之 設 備 標 準、立 案 規 格 皆 不 相 同:幼 稚 園 有「 幼 稚 園 設 備 標 準 」 規 範 , 托 兒 所 則 由 地 方 政 府 規 定 之 。 如 此 一 國 二 制 , 易 造 成 業 者 投 機 行 事 。 ( 五 ) 師 生 配 置 標 準 不 同 : 幼 稚 教 育 法 明 訂 每 班 卅 名 幼 生 , 編 制 二 名 教 師 ; 托 兒 所 ( 內 政 部 , 2004) 則 依 收 托 人 數 比 例 配 置 護 理 、 保 育 人 員。 ( 六 )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不 同 : 幼 稚 園 教 師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取 得 合 格 幼 教 師 資 格 , 托 兒 所 則 依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要 點 , 由 取 得 資 格 的 保 育 員 或 助理 保 育 員 擔 任 各 項 教 保 工 作 。 ( 七 ) 幼 稚 園 普 遍 提 供 托 育 之 功 能 : 國 小 附 幼 全 面 採 全 日 制 上 課 , 小 學 低 年 級 課 程 卻 只 有 半 日 ; 私 幼 更 為 服 務 家 長 , 課 後 延 托 與 才 藝 課 程 已 是普 遍 現 象 。 顯 然 幼 稚 園 早 踰 越 了 教 育 功 能 , 強 調 家 庭 服 務 。 在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化 ,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化 的 發 展 現 況 下 , 兩 個 主 管 機 關 、 兩 種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標 準 與 兩 套 設 施 辦 法 , 更 突 顯 我 國 幼 兒 政 策 的 不 合 理 、 不 公 平 與 不 合 時 宜 , 主 管 機 關 、 管 理 法 規 與 社 會 現 狀 不 符 之 病 灶 。 二 、 幼 托 整 合 政 策 理 念 與 設 計 原 則 教 育 部 與 內 政 部 為 積 極 推 動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之 整 合 措 施 , 由 兩 部 各 推 代 表 若 干 組 成 跨 部 會 「 幼 托 整 合 推 動 委 員 會 」 進 行 研 議 , 委 員 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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