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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與《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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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與

《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的修訂

周東怡

摘要

清朝 政 府 於1904年 公布 《奏 定 學堂 章程 》,為 中國 第 一個 正式 實 施的近 代 學 制 。 由 於 制 度 在 實 施 之 際 , 現 實 與 理 想 之 間 的 鴻 溝 逐 漸 浮 上 檯 面 , 輿 論 要 求 改 善 過 長 的 在 學 年 限 , 並 且 取 消 設 置 「 讀 經 講 經 」 科 要 求 學 生 讀 經 書 之 規 定 。 對 此 , 清 朝 在 學 制 實 施 五 年 後 的1909年 以 初 等 小 學 堂 為 中 心 , 針 對 《 奏 定 小 學 堂 章 程 》 進 行 第 一 次 的 增 訂 與 修 改 , 刪 除 了 完 全 科 部 分 必 修 科 目 , 並 減 少 「 讀 經 講 經 」 科 的 授 課 時 數 與 內 容 ; 另 增 加 了 「 國 文 」 的 授 課 時 數 , 目 的 是 為 了 承 擔 其 他 被 刪 除 之 必 修 科 目 教 學 。 一 年 後 的 1910 年 , 又 再 次 修 改 《 奏 定 小 學 堂 章 程 》, 簡 化 初 等 小 學 堂 授 課 內 容 , 並 修 訂高 等 小 學 堂 授 課 內 容 。 透 過 這 兩 次 增 訂 與 修 改 , 除 了 簡 化 並 加 強 課 程 內 容 的 實用 性 之外 ,也 試 圖透 過刪 減 科目 與課 程 解決 師資 不 足的 問題 。 關鍵詞:奏 定 高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 奏 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 讀 經 講 經 科 、 國 文 科 、 修 訂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專案助理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60 期 2018 年 12 月,頁 79-118 DOI:10.6243/BHR.201812_(6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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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日本學者高田幸男曾表示,清末到中華民國時期的教育史研 究中,有四個「須以歷史學脈絡闡明的課題」,分別為:1.對教育 政策的重新檢討,2.針對教員的研究,3.針對地方社會的研究,4. 對人物的研究。1實際上,近現代中國教育史研究也多以這些課題 為中心展開,特別是後三項頗受矚目,相關研究成果不勝枚舉。 例如如何培養師資、私塾塾師如何轉換成為新式學堂的教員,地 方官員、仕紳或是中央大臣如何推動、配合或質疑近代學制的實 施,乃至從地方社會的角度探究各地新式教育的實施情形等,都 有助於理解中國近代教育改革發展的實情。然而,因新制實施, 現實與理想之間的鴻溝浮上檯面,這些問題是如何回饋到學制本 身,進而促成近代學制的修訂,則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清 朝 政 府 分 別 於 1902 年 、 1904 年 頒 布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與 《奏定學堂章程》,21905 年成立統籌全國教育最高行政機構的學 部,正式開啟中國教育邁向以近代學制為實施根據的新紀元。直 至統治結束為止,清朝政府陸續頒布了約 200件左右的教育相關章 程,其特徵大致可以頒布時期加以劃分。3 在光 緒 末 年( 光 緒 二 十 七 至 三 十 四 年 , 1902-1908)頒 布 的教 育 相 關 章程約有百件,可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各級學堂章程,例如 設立法律學堂,鼓勵各省設立法政學堂及職業學堂,廣設師範學 堂及制訂《女子師範學堂章程》以及《女子小學堂章程》等。第 二 類 為 整 頓 教 育 行 政 的 章 程 , 例 如 制 訂 學 部 官 制 及 確 立 學 部 權 限,廢除學政並設提學使司,制訂提學使及地方學務相關人員權 限以及《勸學所章程》等。從這兩類能明確看出,在推動教育改 1 高田幸男,〈教育史〉,收入野澤豐,《日本の中華民国史研究》(東京:汲古書 院,1995),頁223-224。 2 由 於 《 欽 定 學 堂 章 程 》 頒 布 後 未 實 施 , 真 正 實 施 的 為 其 後 頒 布 的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因此一般都將後者視為中國第一個近代學制。 3 根據《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中所收錄之清末教育相關章程統整。多賀秋五郎編, 《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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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的初期階段,除了制訂近代學制、積極設立各級學堂外,教育 行政與管理章程等等相關基礎規定,也逐漸整頓並趨於完備。第 三類為留學生相關章程,由於清末留學風氣盛行,因此相關章程 為 數 亦 多 。 例 如 制 訂 章 程 派 遣 官 員 或 學 堂 學 生 到 國 外 遊 歷 或 遊 學 , 制 定 《 留 學 生 管 理 章 程 》 以 及 相 關 經 費 與 公 費 支 付 的 規 則 等。值得留意的是,這 7年當中所頒布的留學相關章程遠較宣統年 間( 宣 統 元 年 至 三年 ,1909-1911)為多,且內容集中於赴日留學的相關 事宜,此與當時朝野皆盛行赴日留學及進行視察之時代背景息息 相關。 爾後宣統年間也頒布了約百件的教育章程,其特徵亦可統整 為三點。第一點為修訂小學堂、中學堂章程。例如:修訂小學堂 與兩等小學校的相關章程,將中學堂分為文科與實科並修改其課 程,以及設立簡易識字學塾、編纂初等教育教科書等規定。另一 方面,為配合推動初等教育所頒布的《改良私塾章程》,4則與 1905 年末開始推動的立憲相關,擬廣設學校以培養民眾的國民道德知 識,並達到普及教育的目的,使之成為立憲的基礎。1909 年,清 朝 政 府 進 一 步 改 私 塾 為 簡 易 小 學 , 期 待 其 能 發 揮 補 充 與 輔 助 初 等、高等小學教育的作用,進而對普及國民教育有所助益。第二 點為強化培養教員。除了設立講習所重新培訓塾師,使其能轉任 簡易小學教員外,還制訂《小學教員檢定與優待章程》以提高教 員素養、確保優秀教育人才。另外透過廢除優級師範學堂選科與 初級師範學堂簡易科的招生,制訂優待師範學堂和中學堂教員相 關章程,以及停止暫時性且應急性培養教員的方式,試圖使各級 4 清 末 在 實 施 近 代 學 制 、 設 置 新 式 學 堂 之 際 , 私 塾 ( 包 括 塾 師 、 學 生 與 家 屬 ) 面 臨 如 何 因 應 現 實 變 化 的 問 題 。 由 於 人 力 、 財 力 等 條 件 限 制 , 學 堂 在 鄉 村 的 推 行 受 限 , 改 私 塾 為 學 堂 不 但 可 以 解 決 學 堂 之 缺 , 還 可 確 保 塾 師 與 舊 讀 書 人 之 出 路 。 除 了 有 各 地 方 的私 塾 改 良 會 推動 外 , 學 部 還於 1910 年 明 文 頒 布 《 改 良私 塾 章 程》。 這 不 失 為 一 個 說 明 清 末 近 代 學 制 在 實 施 之 際 遭 遇 現 實 操 作 問 題 並 修 正 的 好 例 證 。 然 而 實 際 上 私 塾 改 良 的 困 難 度 高 , 所 需 經 費 亦 超 出 預 期 。 且 在 文 化 、 經 濟 、 政 治 等 方 面 , 私 塾 更 符 合 鄉 村 的 條 件 與 習 俗 , 因 此 直 至 民 國 時 期 仍 大 量 存 在 , 並 與 學 堂 呈 現 競 爭 之 勢 。 參 見 左 松 濤 , 《 近 代 中 國 的 私 塾 與 學 堂 之 爭 》 ( 北 京 : 生 活 . 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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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堂 教 員 之 素 質 與 結 構 能 趨 於 完 善 。 第 三 點 為 充 實 地 方 教 育 行 政。例如頒布地方學務相關章程、修訂《勸學所章程》等。另要 求地方向提學使報告學務,使其能掌握各地新式教育的進展與落 實狀況。 蘇雲峰曾以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法 政教育及女子教育等類別,統整清朝最後十年所公布的各種教育 章程,並認為制訂這些章程的目的,是為了「能更合理與靈活的 實施新式教育制度」。5的確,1904 年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在 實施未滿十年的情形下,已暴露出其不足與缺陷。從光緒末年頒 布 的 設 立 各 級 學 堂 章 程 、 確 立 教 育 行 政 及 留 學 生 相 關 規 定 等 措 施,不難發現學部是以宏觀的視角再次檢視《奏定學堂章程》;迨 宣統年間,學部則有以光緒末年的實施經驗為基礎,集中修訂小 學堂與中學堂相關章程的傾向,其特徵為加強培養教員與強化地 方 教 育 行 政 。 所 以 與 光 緒 末 年 相 比 , 宣 統 年 間 所 頒 布 的 教 育 章 程,更著重於細節的修正與補充。 本文正是在此歷史背景脈絡下,以前述四個教育史中「須以 歷史學脈絡闡明的課題」的第一項,即對教育政策的重新檢討作 為論述主軸。由於中國近代學制在最初訂定時,將重點置於初等 教育與師範教育的普及,而宣統年間針對《奏定學堂章程》的修 正 , 也 是 以 小 學 堂 相 關 內 容 居 多 , 因 此 本 文 以 《 奏 定 小 學 堂 章 程》為中心,首先概要介紹其內容以及實施後逐漸浮現的問題, 以及當時輿論提出的批評與修正建議;其次,論述 1909 年〈學部 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對 1904 年《奏定小學堂章程》所提 出的修訂內容及其用意;再次,則討論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 小學堂課程摺〉針對 1909 年修訂版本的再修訂,以分析初等小學 堂與高等小學堂的科目、在學年限、授課時數等內容的變更及其 意涵,並檢討當時對「讀經講經」科目之爭論,從而勾勒出中國 近代學制制度的特質。 5 蘇雲峰著,吳家瑩整理,《中國新教育的萌芽與成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頁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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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04年的《奏定小學堂章程》的課程內容與問題

(一)1904年《奏定小學堂章程》的課程內容 《奏定小學堂章程》分為《初等小學堂章程》和《高等小學 堂 章 程 》, 各 自 規 定 應 教 授 的 科 目 、 課 程 內 容 及 每 週 授 課 時 數 。 《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規定必修科目為「修身」、「讀經講經」、 「 中 國 文 字 」 ( 或 「 中 國 文 學 」 ) 、6「 算 術 」、「 歷 史 」、「 地 理」、「格致」與「體操」;隨意科目則有「圖畫」與「手工」。高 等小學堂的必修科目除上述之外還包括「圖畫」;隨意科目則是在 「手工」之外增設「農業」和「商業」。在授課時數方面,高等小 學堂每週為 36小時,較初等小學堂的 30小時為多。 這些科目都有各自的教育要義。雖然章程中規定,初等小學 堂與高等小學堂須循序漸進達成其目標,然而不分初等、高等, 小學堂各科的要義仍可統整如下:「修身」是以古人的規範以養成 學童之德行,使之實行於日常生活中,並於成人後成為愛國家的 思想根基;「讀經講經」是藉由修習聖賢道理,以期防範因西洋知 識普及而生的弊害;「國文」是學習常用文字與文章,以備應世達 意之用;「算術」是為培養日常與足以謀生的計算能力;「歷史」 和「地理」介紹鄉土與中國歷史、領土與世界各國位置,以瞭解 國家形勢,並培養愛國心;「格致」則學習應用於農業、工業、動 物 、 植 物 及 礦 物 等 學 問 , 以 利 日 用 生 計 與 各 項 實 業 之 發 展 ;「 體 操」是透過訓練身體促進發育,並養成團隊精神與紀律;「圖畫」 是 訓 練 手 眼 靈 活 , 觀 察 並 描 繪 物 體 以 陶 冶 心 性 ;「 農 業 」 與 「 商 業」則為教導基本的農業與商業知識。7 作為基礎教育,初等小學堂肩負推動國家義務教育之責,成 立的用意在於使全國人民不分貧富貴賤都能理解養性之理;高等 6 在《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的科目表以外的內容,都通稱此科目為「國文」,因此 本文行文一律稱此科目為「國文」。 7 《 奏 定 高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 . 清 末 編 》 , 頁 289-291; 《 奏 定 初 等 小 學堂 章程 》 , 收入 多賀 秋 五 郎編 ,《 近 代 中國 教 育史資料.清末編》,頁29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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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堂則旨在使入學者能夠通曉為民者應知之要義,進可作為學 生升學之跳板,退可使學生於就業後有足以謀生之智能,8因此科 目與課程內容著重於給予學生基本智能與最低限度得以謀生的技 能,進而提供學生升學或就業的選項。有研究者分析高等小學堂 與初等 小 學堂的 科 目及其 意 義,認 為 其具有 :1.課程安排 因應 當 時德、智、體三育發展的要求;2.「中體西用」的課程規劃;3.愛 國思想傳授;4.注重實際生活運用;5.對於鄉土課程的重視;6.軍 國民教育理念的提倡等特徵。9 事實上,《奏定小學堂章程》制定的內容,更有利用傳統思想 達成新式教育目的之意圖。《奏定學堂章程》借鑑了外國,特別是 日本學制中的科目名稱、時數規劃以及教育分層系統,並制定出 屬於中國的新式教育推行準則,10可謂首次明文規定學校分級、各 級學校應教的科目,以及如何教授。然而,這些今日耳熟能詳的 科目名稱,多為取法自日本明治學制,並非中國所固有,因此, 如何吸引學生就讀便成為首要之務。從上述各科目的教育要義即 可看出,其內容、目的都與以往書院或私塾的課程類似,亦即進 入 新 式 學 堂 並 非 只 有 陌 生 的 課 程 , 也 能 學 習 到 既 有 的 知 識 。 因 此,進入新式學堂的學生可以同時學習新設與既有的知識,以及 身 懷 謀 生 基 礎 的 智 能 ; 對 政 府 而 言 , 則 能 藉 以 培 養 學 生 的 愛 國 心。 8 《 奏 定 學 堂 章 程 . 學 務 綱 要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 . 清 末編》,頁210-211。 9 邱秀香,《清末新式教育的理想與現實—以新式小學堂興辦為中心的探討》(臺 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2000),頁119-122。 10 阿 部 洋 認 為 , 清 末 的 教 育 制 度 在 各 方 面 皆 模 仿 日 本 明 治 時 期 的 學 制 , 可 以 稱 為 「 日 本 模 式 」 的 教 育 改 革 時 代 。 明 治 政 府 視 教 育 普 及 發 展 為 使 國 家 富 強 的 手 段 , 因 此 在 1871 年 設 立 總 括 全國 教 育 事 務 的文 部 省 , 並 於隔 年 頒 布 《 學制 》 , 以全國 規 模 實 施 從 小 學 、 中 學 到 大 學 的 單 一 化 近 代 學 校 體 系 , 其 後 經 歷 摸 索 修 正 後 再 於 1886 年 頒 布 《 學 校 令 》 , 正 式 確 定 近 代 學 校 制 度 。 阿 部 洋 , 《 中 国 の 近 代 教 育 と 明 治 日 本》 (東 京 : 福村 出版 社 , 1990) , 頁 14-15。 若 參 考 日本 文部 省 所 編《 學 制 百 年 史 》 中 小 學 校 教 則 綱 領 的 科 目 , 便 可 知 清 末 新 式 小 學 堂 的 科 目 多 取 法 自 明 治學制。Monbushō, Japan’s modern educational system: a history of the first hund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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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輿論對《奏定小學堂章程》內容的意見 作為中國第一個實際實施的近代學制,《奏定學堂章程》的制 定借鑑了日本明治學制融合西方制度與日本傳統的精神;主要制 定者張之洞( 1837-1909)早在湖廣總督任內( 1889-1907)建立湖北現 代教育體系時,已有立法與施行的相關經驗,11因此《奏定學堂章 程》並非完全創新,而是參考多方智慧的產物。然而,《奏定學堂 章程》在實施的過程中,仍不免出現與現實狀況乖離的問題,特 別是於在學年限與授課時數過長,以及「讀經講經」科目的合理 性等方面,在當時受到相當的關注。 1. 在學年限與授課時數過長 《奏定學堂章程》規定的各級教育在學年限共計 20 年,其中 初等與高等小學合計 9年,飽受教育界人士批判。例如著名教育刊 物《教育雜誌》總編輯陸費逵( 1886-1941)便表示,雖能理解增長 在學時間對強化學生的學習環境與培育人才有所助益,亦明白初 等教育作為基礎教育的重要性,但他主張「縮短期限,則辦學較 易普及之」。原本章程規定的在學年限是:初等小學 5 年、高等小 學 4 年、中學 5年、高等學校 3年、大學 3年至 4年,陸費逵則提案 改為初等小學 3 年、高等小學 3 年、中學 5 年、大學預科 1 年、大學 3 年至 4 年,並表示:「與其年限長而不能普及,不若年限短而普 及,與其中途輟業緊要之知識未完,不如短期卒業,所獲雖淺, 而為人必須之知識尚可粗具也。」12也就是透過縮短在學年限,以 加速培養擁有基礎教養的國民,若依他的提案,初等與高等小學 將各縮短 3 年,合計減少 6 年。 對應縮短在學年限的對策,則是減少每週的授課時數。初等 小學堂每週授課時數是 30 小時、高等小學堂則是 36 小時,即學生 一天須上課 5至 6小時。對此,陸費逵另表示:「初小第一、二年, 11 蘇雲峰,《張之洞與湖北教育改革》(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 12 陸費逵,〈主張.縮短在學年限〉,《教育雜誌》,1:1(上海,1909.1,據王雲 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頁 2-4 (總頁12-14)。陸費逵(1886-1941),近代中國著名教育家,創辦中華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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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過二十四小時;三、四年,不可過二十七小時;高小以上不 可過三十小時。」13如此一來,每天授課時數將縮短到 4至 5小時, 能減緩學生的負擔。 暫不論年限、時數問題,《奏定小學堂章程》是否照章實施, 亦值得注意。根據山西省提學使的學務報告書載:省內盂縣清城 鎮初等小學堂「分配鐘點亦與定章不符」,14忻州高等小學堂「學 科鐘點分配亦多未合,宜照章更正」,15陶林廳初等小學堂則「並 不按鐘點講授,課本亦非學部審定之本」,16都出現與章程規定不 符的情形。其次,當提學使視察和順縣官立高等小學時更發現, 「教授每日僅四小時」,比原定每日約 6 小時的授課時數少了 2 小 時。17由於高等小學堂實際授課時數比《初等小學堂章程》規定的 每日 5小時更短,因此可推測初等小學堂出現鐘點與章程不符的現 象,不乏實際授課時數大幅縮短的可能。山東省的報告書則表示 萊 州 府 濰 縣 官 立 初 等 小 學 堂 縮 短 就 學 年 限 , 是 因 「 此 堂 經 費 甚 少 , 學 生 功 課 粗 有 可 觀 , 學 期 縮 短 與 定 章 不 符 , 然 內 地 風 氣 不 開,學生年齒太長,故人人有欲速之意,卒業時若程度果合,亦 不能不酌量變通。」18從山西、山東兩省 1908 年的報告書也可以 看出小學堂章程在各地方實施 4年後出現的問題。造成章程規定與 執行間的落差,可能與學堂師資不足、設備短缺與經費有限等有 形條件,以及就讀學生的目的與心態等無形因素有關。從上述的 13 陸費逵,〈主張.減少授課時間〉,《教育雜誌》,1:7(上海,1909.7,據王雲 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 冊),頁9-11(總頁543-545)。 14 《 學 部 官 報 ( 二 ) 》 (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1980) , 第 49 期 , 頁 635( 總 頁 310), 〈京 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 四年三月初一日。 15 《學部官報(二)》,第49 期,頁640(總頁313),〈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16 《學部官報(二)》,第51 期,頁696(總頁360),〈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17 《學部官報(二)》,第49 期,頁629(總頁307),〈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18 《學部官報(二)》,第56 期,頁790(總頁446),〈京外學務報告.奏派調查山 東學務委員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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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書,亦可瞭解各地曾嘗試依照當地的狀況與民情,調整《奏 定小學堂章程》的規定。 2. 「讀經講經」科目的合理性 在清末學制中,「讀經講經」科目的存在感不容忽視。在初等 小學堂30小時授課時數中,「讀經講經」即占了12小時;在高等小 學堂 1 週 36 小時的授課時數中也占了 12 小時,超過三分之一的比 例顯示其深受重視,卻也因占授課比例過高而飽受抨擊,因此在 章 程 實 施 不 久 後 , 就 出 現 批 判 「 讀 經 講 經 」 科 目 之 合 理 性 的 意 見。針對此一爭議,學部採取的對應是下令各省學堂在所有科目 中應重視經學、保存國粹。19亦有提學使呼應學部的做法,例如湖 北省提學使黃仲弢( 黃紹箕, 1854-1908)自就任以來便規定該省各學 堂畢業考時,學生必須接受經學考試;還向學生演講,表示經學 為政務之基礎,倡導其重要性。20 然而,擁護「讀經講經」的論點與措施,並無法針對科目設 置的相關異議發揮遏止與封鎖之效。學部在下令要求各省學堂重 視經學之後,《申報》隨即刊載反對之論說,表示教育的目的在於 培養國民素質,使國民具備一般性及應用性的知識涵養;但以現 今章程規定來看,「讀經講經」科目的授課時數幾乎占授課總時數 的一半,恐怕學生無充裕的時間學習其他科目,也會對教育普及 的目標造成影響。該報又指出,現在有部分大臣考慮到近來民權 與自由風氣漸盛的情況,及其與革命運動連動,遂認為應重視經 學 以 與 之 對 抗 , 實 則 應 期 待 「 修 身 」 科 課 程 內 容 端 正 人 心 的 功 用,故無特別設置「讀經講經」科目之必要。21 另 有 經 學 內 容 已 不 適 用 當 時 社 會 的 意 見 , 例 如 顧 實( 1878-1956)便批判在小學堂學經書並不適當,古人 15 歲才開始學的經書 內容,現在卻要 7、8 歲到 13、14 歲的小學堂學生學習,原本就過 於勉強。他進一步指出,科舉雖已廢除,但仍在新式教育中納入 19 〈論學部通飭學堂注重經學〉,《申報》(上海),1906年2月28日,02版。 20 〈鄂提學注重經學〉,《申報》(上海),1907年6月30日,11版。 21 〈論學部通飭學堂注重經學〉,《申報》,1906年2月28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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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 於 科 舉 內 容 的 經 書 , 恐 怕 對 學 生 學 習 新 式 科 目 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再者,詩書禮樂的內容雖是古代宗法社會的基準,但未必適 用於現今社會,更不適合當下競爭激烈的現實世界。22 由於針對「讀經講經」科目的批判未見平弭,學部不得不開 始考慮修訂《奏定小學堂章程》中的相關規定,其策略之一便是 尋求政府官員及民間有識之士的看法。然而,幾位學部顧問都持 暫 緩 實 施 經 學 科 目 的 立 場 , 例 如 : 江 蘇 諮 議 局 議 長 張 謇( 1853-1926)主張經學可「讓之專門文學家」,建議其他小學與中學「暫 宜停止讀經」;江西提學使湯壽潛(1857-1917)則認為「通經所以致 用,今以授之小學兒童,徒苦其腦力。」即使讓小學堂學生學習 經書,也有可能因學生智慧不足反而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因此提 議 到 高 等 學 堂 或 大 學 堂 後 再 學 習 為 佳 ;23莊 俞( 1876-1938)更 承 接 上述意見,表示現階段學部若要改定《初等小學堂章程》,「讀經 講 經 之 刪 除 , 較 諸 歷 史 、 地 理 、 格 致 為 尤 急 。 嘗 見 學 部 顧 問 官 張、湯、陳、鄭諸公之條陳,皆為不宜列入小學科目。……今學 部必能體諒兒童心理,採納公眾定論,以謀教育之進步。」24這些 人士的反應,未必是清朝政府所期望的答案,卻能反映出當時輿 論對於「讀經講經」科目的確有所爭論與疑慮。 22 顧實,〈社說.論小學堂讀經之謬〉,《教育雜誌》,1:4(上海,1909.5,據王 雲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 冊),頁 58-62(總頁 284-288);顧實, 〈 社 說 . 論 小 學 堂 讀 經 之 謬 ( 續 ) 〉 ,《教 育 雜 誌 》 ,1 : 5 ( 上 海 , 1909.6 , 據 王雲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 冊),頁 67-70(總頁 361-364)。顧實 ( 1878-1956),古文學家。留學日本大學法科,曾任教於無錫國專、兩廣優級師範 學堂、南京高等師範、東南大學。 23 不 著 撰 人 ,〈 記 事 . 學 部 修 改 奏 定 章 程 之 紛 義 〉 , 《 教 育 雜 誌 》 , 1:4( 上 海 , 1909.5,據王雲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1冊),頁24(總頁324)。 24 莊 俞 , 〈 雜 纂 . 教 育 瑣 談 〉 , 《 教 育 雜 誌 》 , 1:4( 上 海 , 1909.5, 據 王 雲 五 , 《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 冊),頁21(總頁341)。莊俞(1876-1938),曾 擔 任 武 陽 公 學 教 習 , 後 入 商 務 印 書 館 任 編 譯 , 參 與 編 纂 《 最 新 國 文 教 科 書 》 等 多 項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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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09 年〈學部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對《奏

定小學堂章程》的修訂

(一)〈學部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的旨趣 不論是在學年限長短與授課時數多寡,或是「讀經講經」科 目設置的合理性,在《奏定小學堂章程》實施之後,都引起眾多 的論戰與批判。在此情勢之下,學部於 1909年 5月上〈奏請變通初 等小學堂章程摺〉修訂《奏定小學堂章程》,25這也是該章程實施5 年後首次進行相關法令的修訂。由於這次修訂對象只有初等小學 堂,故本小節將以《初等小學堂章程》為討論主軸。 該 奏 摺 開 宗 明 義 指 出 初 等 小 學 堂 分 為 「 完 全 科 」 與 「 簡 易 科」,相較於前者設置 8 個必修科目,在學年限 5 年;後者則主要 設置在經濟水準較低且教員不足的偏鄉。設置簡易科可謂推動初 等教育的手段,學生畢業後若到高等小學堂補習,也可以進入高 等小學堂就讀。只是根據各省學務報告,雖然都市與城鎮大都已 設立多所初等小學堂,但在偏鄉則遑論初等小學堂,連簡易科都 為 數 甚 少 。 未 能 積 極 設 立 小 學 堂 的 理 由 , 可 能 是 因 所 要 經 費 甚 多,或是科目過多而能授課的教員難求;還有「讀經講經」科目 規定大量應讀經書,難以流暢的閱讀;以及「國文」科的授課時 間太少,無法熟悉其教學內容。26因此,學部在奏摺中主張必須變 通《初等小學堂章程》。以下將從「完全科」與「簡易科」相關內 容,討論此次的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以「完全科」為中心 1. 科目 根據「表 1」,1909 年的修訂將初等小學堂「完全科」必修科 目 變 動 為 「 修 身 」、「 讀 經 講 經 」、「 國 文 」、「 算 術 」 及 「 體 操 」 5 25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05-606。 26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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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相較於1904 年的《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刪除了3 科。究其 原因,在〈學部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中提及,「初等小學 堂 為 學 堂 統 系 之 原 始 , 異 日 升 入 各 學 之 初 階 , 其 課 程 必 求 完 備。」可知原本規定必修科目為 8 科的理由是著眼於課程的完備 性,以為日後升學的準備。然而「科目過多、師資難得、經費難 籌」等現實問題,使「小學教育未普及」,與預期目標有所差距, 故而此次修訂將必修減為 5 科,把「歷史」、「地理」與「格致」的 內容編入「國文」,並認為「酌量省併之後,課程並不繁雜,學生 四、五十人,一人可以徧授。不必多聘教員,則經費自然節省, 興辦較易。」27透過簡化必修科目的措施解決現實問題,並強化各 科授課的實際效果,期待能更容易設置初等小學堂以達到普及教 育的目的。 除去教員與經費的問題,另有其他須簡化初等小學堂必修科 目的理由。在《學部官報》中,可發現學務報告書中散見「學科 教授全不合法」的紀錄。28例如:山西省陶林廳初等小學堂的「學 科只分經史、國文、地理、算術等」;29同省的和順縣官立高等小 學則是「無儀器標本,教授格致、地理頗覺為難。」30可見必修科 目的確存在授課未完全落實的現象。影響所及,授課的成效也就 難如預期。例如:「算術」只停留在紙上作業,而不練習生活所需 之珠算,以致學生畢業後仍不具有計算能力;即使設有「國文」 與「讀經講經」科,但學生的程度卻不佳,致使部分人士認為無 法望私塾教學之項背。因此有研究便指出,這也是政府如火如荼 地推動設立新式學堂,但私塾仍與地區緊密聯繫,並於教育領域 27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05-606。 28 《學部官報(二)》,第 35 期,頁 300(總頁 51),〈京外學務報告.奏派調查江 西學務員報告書〉,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 29 《學部官報(二)》,第51期,頁696(總頁 360),〈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30 《學部官報(二)》,第49期,頁629(總頁307),〈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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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一席之地的原因。31 更有甚者,學部的學務報告書還明文記載實際並未設置的科 目。例如:山西省盂縣清城鎮初等小學堂「教授諸未合法,功課 尚缺格致一門。」32同省之忻州初等小學堂則是「缺格致、體操兩 門 。 」33薩 拉 齊 民 立 初 等 小 學 堂 「 缺 格 致 一 門 」;34孝 義 縣 司 馬 鎮 公立初等小學堂也缺「格致」一科;35山東省東阿縣官立高等小學 堂「尚缺算學、格致、圖畫三門。」36江西省德化縣高等小學堂也 都缺「格致」一科;37即使是被視為推動近代學制成果較佳的江蘇 省,也有多所初等小學堂未設有「格致」科。38在眾必修科目中, 「格致」科顯然只存其名,學部鑑於該科 5年以來實施狀況欠佳, 所以在修改章程時便予以刪除。另根據研究統計,以京師為例, 相 對 於 官 立 與 公 立 小 學 堂 , 私 立 初 等 小 學 堂 「 歷 史 」、「 地 理 」、 「格致」科的設置情況較差。39由此可知,原章程各科目實際實施 與授課狀況,也成為是否簡化初等小學堂必修科目的重要理由。 31 左松濤,《近代中國的私塾與學堂之爭》,頁263-278。 32 《學部官報(二)》,第49期,頁635(總頁 310),〈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33 《學部官報(二)》,第49期,頁641(總頁 313),〈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初一日。 34 《學部官報(二)》,第51期,頁685(總頁 354),〈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35 《學部官報(二)》,第48期,頁609(總頁 289),〈京外學務報告.續山西省提 學使申送山西全省學務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36 《學部官報(二)》,第56期,頁795(總頁 449),〈京外學務報告.奏派調查山 東學務委員報告書〉,光緒三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37 《學部官報(二)》,第 35 期,頁 303(總頁 52),〈京外學務報告.奏派調查江 西學務員報告書〉,光緒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 38 參 見 《 學 部 官 報 ( 三 ) 》 , 〈 京 外 學 務 報 告 . 江 甯 提 學 使 呈 報 全 屬 學 堂 一 覽 表〉。「一覽表」共計 210 頁,《學部官報》自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至宣統元 年四月初一日,分17次刊登,分見《學部官報(三)》(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1980),第70-72期、第74-87期。 39 李晶,〈清末民初初等小學課程變遷考—以歷史、地理、格致科為中心〉,《北 京社會科學》,2016:6(北京,2016.6),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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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清末學制的初等小學堂科目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 《 奏 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據 1909 年〈奏請變通初等 小學堂章程摺〉修訂之初 等小學堂完全科科目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 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 修訂之初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 ○ ○ 讀經講經 ○ ○(第三、四、五年) ○(第三、四年) 中國文字 ○ ○(國文) ○(國文) 算術 ○ ○ ○ 歷史 ○ × × 地理 ○ × × 格致 ○ × × 體操 ○ ○ ○ 圖畫 隨意科 隨意科 ○(第二、三、四年) 手工 隨意科 隨意科 ○ 樂歌 × 隨意科 ○ 說明: 1.「○」表示有該科;「×」表示無該科或被刪除。 2.括號內的年份表示設置該學科的學年。 資料來源: 多賀秋五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1972,頁 301-303、頁606-607、頁653。 莊俞,〈言論.論學部之改良小學章程〉,《教育雜誌》,3:2,上海,1911.4,據王雲五, 《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5 冊,頁 21-32(總頁 2565-2576)。 2. 授課時數 《奏定小學堂章程》規定的授課時數,特別是「讀經講經」 科目時數一直飽受輿論的批評,因此 1909 年的修訂,除刪除部分 必修 科 目 之外 , 也 對授 課 時 數有 所 調 整。 根 據 「 表 2 」 可以 發 現 1909 年針對「讀經講經」科目有所修訂,即是在初等小學堂第一 學年與第二學年不設該科,改為第三學年到第五學年必修,仍維 持每週授課時數為 12小時。相對的,「國文」授課時數則大幅增加 為第一學年的 18 小時、第二學年的 24 小時,以及第三至第五學年 的12小時,也使得每週授課總時數比1904年還多了 6小時,以致被 詬病的授課時數過長問題更加嚴重。 關 於 1909 年 修 訂 的 方 向 及 其 意 義 , 可 以 從 下 列 幾 點 進 行 分 析。第一,對無視「國文」科目重要性批判的回應。陸費逵就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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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奏定小學堂章程》有六個缺點,除科目太繁、時間太多、 重視讀經、年限太長與程度不合之外,還有輕視國文;40這從「國 文」每週授課時數比「算術」還少 2 小時,即可看出端倪。經由 1909 年 的 修 訂,「 國 文 」科 必 須 承擔 其 他 被刪 除 的 必修 科 目 ,如 「歷史」、「地理」與「格致」的教學目的,以每週 4小時的授課時 數而言,實無法達成,是以將「國文」科每週授課時數從 12 小時 增為 24小時,其增幅高達一倍。 第二,改良教科書。自 1902 年起,商務印書館、文明書局等 民間出版社,開始編纂適合新式教育的教科書;學部則於 1906 年 成 立 編 譯 圖 書 局 , 為 負 責 教 科 書 編 纂 與 執 行 審 查 的 專 門 機 構 。 1907 年,編譯圖書局首次出版初等小學堂國文教科書第一冊與第 二 冊 , 到 1909 年 更 進 一 步 編 纂 與 刊 行 適 合 初 等 小 學 的 各 類 教 科 書 ,41可 以 瞭 解 章 程 的 修 訂 亦 逐 步 推 動 教 科 書 的 編 纂 與 出 版 。 是 時,不論是編譯圖書局或民間出版社,都致力於強化國文教科書 內容的深度,42這是為了配合國文教科書能兼容「歷史」、「地理」 與「格致」等科目的教學目的。因此,增加「國文」授課時數, 也是為了利於學生能學習吸收教科書加深、加廣後的內容。 40 陸費逵,〈社說.小學堂章程改正私議〉,《教育雜誌》,1:8(上海,1909.9, 據王雲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2冊),頁97-103(總頁637-643)。 41 王 建 軍 , 《 中 國 近 代 教 科 書 發 展 研 究 》 ( 廣 州 : 廣 東 教 育 出 版 社 , 1996) , 頁 148-152。 42 並木賴壽,〈清末民国期国文.国語教科書の構想〉,收入並木賴壽、大里浩秋、 砂山幸雄編,《近代中国.教科書と日本》(東京:研文出版,2010),頁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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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清末學制中初等小學堂的授課時數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奏定初等 小學堂章程》 據 1909 年〈奏請變通初 等小學堂章程摺〉修訂之 初等小學堂完全科科目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 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 修訂之初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2 2 2 讀經講經 12 12(第三、四、五年) 5(第三、四年) 中國文字 (國文) 4 18(第一年) 24(第二年) 12(第三、四、五年) 14(第一、二年) 15(第三、四年) 算術 6 6 4(第一、二年) 5(第三、四年) 歷史 1 × × 地理 1 × × 格致 1 × × 體操 3 4 4(第一、二年) 3(第三、四年) 圖畫 隨意科 隨意科 隨意科 手工 隨意科 隨意科 隨意科 樂歌 × 隨意科 隨意科 合計 30 30(第一年) 36(第二~五年) 24(第一、二年) 30(第三、四年) 說明: 1.「○」表示有該科,「×」表示無該科或被刪除。 2.括號內的年份表示設置該學科的學年。 資料來源: 多賀秋五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學術振興會,1972,頁301-303、 頁 606-607、頁 653。 莊俞,〈言論.論學部之改良小學章程〉,《教育雜誌》,3:2,上海,1911.4,據王雲五, 《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5 冊,頁 21-32(總頁 2565-2576)。 3. 授課內容 「表 3」是清末初等小學堂授課內容的比較表,首先可發現一 個 明 顯 的 變 化 , 即 配 合 1909 年 的 修 訂 , 除 了 編 纂 必 要 的 教 科 書 外,還明文規定教科書中須包含的課程內容,並且要求各科目都 須採用學部編譯圖書局所編纂的教科書。以下將根據「表 3」,就 必修科目中的「修身」、「讀經講經」與「國文」授課內容變化加 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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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身」原本規定只須讀《小學》、《人譜》,以及各種蒙養圖 說與古詩歌等有益風化的內容;修訂後,則須以學部所編之修身 教科書與國民必讀為教材,並且具體列出各學年所用教科書中須 涵蓋的授課內容。如逐年增加教科書字數、循序漸進以提高其量 的作法,亦體現在「國文」等其他必修科目。另外,還要求以日 常生活中的實例以及歷史人物的豐功偉業來引導學生言行,利用 明文規定授課的內容,以有效達到學習古人嘉言懿行、並愛同族 與愛國之目的。事實上,清末的修身教科書,特別是庚子後新政 時期所發行者,其內容的確有國家主義的傾向。例如商務印書館 所編之《最新初等小學修身教科書》便引用經史子集,以達成教 導 個 人 並 涵 養 孝 悌 、 處 世 、 修 己 、 合 群 、 愛 國 等 道 德 規 範 的 目 的;進而以《大學》強調的從個人、家庭乃至國家的秩序,將個 人與國家以同心圓擴大的方向連結,期能喚起人民的國家認同, 使個人對國家產生共同體的意識,而自主且無條件的為國貢獻。43 若 「 讀 經 講 經 」 科 按 照 原 章 程 , 學 生 須 在 5 年 內 讀 完 《 孝 經 》、《 論 語 》、《 大 學 》、《 中 庸 》、《 孟 子 》( 四 書 ) 以 及 《 禮 記 節 本》。44此次修訂,只在第三至第五學年設置該科,且學習範圍也 簡化為《孝經》、四書中的《論語》,以及《禮記節本》,並著重解 讀、背誦、暗記與解釋這 4 種教法,以達到使學生理解聖賢正理 並端其正本之目的。 「國文」授課的準則,則以「實用為歸」。45根據 1909 年修訂 的章程,首先編纂的是國文初等教科書,將日用習見事物、本國 固有事物與外國最著事物等納為教材,在教導學生識字、書法與 作文的同時,也涵蓋已被刪除的「歷史」、「地理」科的內容,透 43 土屋洋,〈清 末の修身教科書と日本〉,收入並木賴壽、大里浩秋、砂山幸雄編, 《 近 代 中国 .教 科 書 と日 本》 , 頁 286-328。 作 者 指 出清 末 以 儒學 為主 的 道 德規 範 編 纂 修 身 教 科 書 的 形 式 , 是 受 到 日 本 明 治 時 期 〈 教 育 敕 語 〉 頒 布 後 的 修 身 教 科 書 之影響。 44 《 禮 記 》 原 為 最 切 用 於 日 常 之 經 書 , 但 因 內 容 過 於 繁 雜 , 因 此 《 奏 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程》規定讀《禮記節本》即可。 45 沈頥,〈社說.論小學校之教授國文〉,《教育雜誌》,1:1(上海,1909.1,據 王雲五,《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1 冊),頁4-6(總頁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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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本國與外國君主的勛績,以及國內外山川風貌,培養學生忠君 愛國之心。例如由學部編譯圖書局編纂,1909 年 10 月刊行的《初 等小學國文教科書》第七冊的目錄來看,50 課中有將近 10 課的內 容在講述大清的興盛與歷代皇帝的豐功偉業,凸顯了國文教科書 還涵蓋理解當朝歷史與版圖(地理)的功能。46 總結而言,1909 年對初等小學堂課程的修訂與 1904 年章程相 比,簡化了部分內容,更顯著的特徵是所有授課內容都依學年考 量其難易度,這與教科書多為事先發行,或正在編纂的情形息息 相關。 46 有 第 一 課 〈 大 清 龍 興 〉 、 第 九 、 十 課 〈 康 熙 朝 征 準 噶 爾 〉 、 第 十 七 課 〈 雍 正 朝 征 青 海 〉 、 第 二 十 一 課 〈 乾 隆 朝 平 定 準 部 〉 、 第 二 十 二 課 〈 乾 隆 朝 平 定 回 部 〉 、 第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課 〈 嘉 慶 朝 平 定 教 匪 〉 、 第 四 十 四 、 四 十 五 課 〈 道 光 朝 重 定 回 部〉等。並木賴壽,〈清末民国期国文.国語教科書の構想〉,頁9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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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清末學制中初等小學堂的授課內容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奏定初等小 學堂章程》 據 1909 年〈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修訂之 初等小學堂完全科科目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 訂 兩 等 小 學 堂 課 程 摺〉修訂之初等小學 堂科目 修身 第一年:摘講朱子《小 學》、劉忠介《人譜》、 各種蒙養圖說,讀有益 風化之極短古詩歌。 第二年~第五年:同第 一年。 第一年:但有標目及圖 畫,文字從略,最初數課 專就在學堂而言,其後皆 就日用起居教誨之,擇其 淺近易行者,言之特詳。 第二年:全用史事人物為 教材,間證以淺顯切當之 格言,每課字數三、四十 為限,餘同前年。 第三年:每課字數以五、 六十為限,於日用起居之 外,並講謀生及子弟臣民 應盡之職,餘同前年。 第四年:無。 第五年:無。 使用部頒初等修身教科書 (第一至四冊已編成,第 五、六冊正在編輯)或國 民必讀(正在編輯)。 第一年~第二年: 道德要義。 第三年~第四年: 道德要義、國民教育 要義。 使用修身教科書或國 民必讀課本 讀經講經 第一年:讀《孝經》、 《論語》每日約四十 字,兼講其淺近之義。 第 二 年 :《 論 語 》、 《學》、《庸》每日約六 十字,兼講其淺近之義 第三年:《孟子》每日 約讀一百字,兼講其淺 近之義。 第 四 年 :《 孟 子 》 及 《禮記節本》每日約讀 一百字,兼講其淺近之 義。 第五年:《禮記節本》 每日約讀一百二十字, 兼講其淺近之義。 第一年:無。 第二年:無。 第 三 年 :《 孝 經 》、《 論 語》。 講解、背誦、默寫、回講 四事不可缺一。 第四年:《論語》、《禮記 節本》。 講解、背誦、默寫、回講 四事不可缺一。 第五年:《禮記節本》。 講解、背誦、默寫、回講 四事不可缺一。 第一年:無。 第二年:無。 第三年:《孝經》、《論 語》。 分 講 解 、 誦 讀 、 默 寫、回講四項。 第四年:《孝經》、《論 語》。 分 講 解 、 誦 讀 、 默 寫、回講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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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字 (國文) 第一年:講動字、靜字、虛字、實字之區 別,兼授以虛字與實字 聯綴之法,習字即所授 之學告以寫法。 第二年:講積字成句之 法,並隨舉尋常實事一 件,令以俗話二、三句 聯貫一氣寫於紙上,習 字同前。 第三年:講積句成章之 法,或隨指日用一事或 假設一事,令以俗話七 八句聯成一氣寫於紙 上,習字同前。 第四年:同前學年。 第五年:教以俗話做日 用書信,習字同前。 第一年:由單字、單句以 進於短文,始注重與識 字,繼則重於分別虛實等 字之用法,所選教材不出 日用習見事物之外,書法 及聯字並授之。 第二年:文字之淺深長短 較第一年稍進,更注重造 句之法,所選教材不出本 國固有事物之外,書法、 聯字、作文。 第三年:文字之淺深長短 較第二年稍進,所選教材 以本國為主而略及外國最 著之事物,然不超過十之 一二,餘同前年。 第四年:文字之淺深長短 較第三年稍進,更注重於 短篇文法,所選教材漸及 國民應用之智識。 第五年:文字之淺深長短 較第四年更進,總括前此 所授各科之教材,並為加 詳,俾學者得統一之智 識,由注重於國民教育, 冀畢業後於應有之道德智 識皆可略用,餘同前年。 使用部頒初等「國文」教 科書(第一至四冊已頒 行,第五至八冊正在編 輯)。 第一年:識字、單句 及短文讀法。 第二年:識字、通用 短文讀法、聯字、習 字。 第三年:識字、通用 短文語法、聯字、造 句、習字 第四年:識字、通用 短文語法、聯字、造 句、作文、習字。 算術 第一年:數目之名、實 物記數、二十以下之算 術、書法記數法加減。 第二年:百以下之算 術、書法記數法加減乘 除。 第三年:常用之加減乘 除。 第四年:通用之加減乘 除、小數之書法記數 法、珠算之加減。 第一年:數目之名、實物 記數、二十以下之算術、 書法記數法加減。 第二年:百以下之算術、 書法記數法加減乘除。 第三年:常用之加減乘 除。 第四年:通用之加減乘 除、小數之書法記數法。 第五年:通用之加減乘 除、簡易之小數。 第一年:數目之名、 實物計算、二十以下 之數法、書法、加減 乘除。 第二年:百以下之數 法 、 書 法 、 加 減 乘 除。 第三年:通常之加減 乘除。 第四年:簡易小數及 諸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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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年:通用之加減乘 除、簡易之小數、珠算 之加減乘除。 使用部頒初等算術教科書 (第一至四冊已頒行,第 五至八冊正在編輯)。 歷史 第一年:講鄉土之大端 故事及本地古先名人事 實。 第二年:同前學年。 第三年:講歷朝年代國 號及聖主賢君之大事。 第四年:同前學年。 第五年:講本朝開國大 略及列聖仁政。 × × 地理 第一年:講鄉土之道里 建置、附近之山水以及 本地先賢之祠廟遺跡等 類。 第二年:同前學年。 第三年:講本縣本府本 省之地理山水、中國地 理之大概。 第四年:講中國地理幅 員大勢及名山大川之梗 概。 第五年:講中國幅員與 外國毗連之大概、名山 大川、都會之位置。 × × 格致 第一年:講鄉土之動 物、植物、礦物,凡關 於日用所必需者使知其 作用及名稱。 第二年:同前學年。 第三年:講重要動物、 植物、礦物之形象、使 觀察其生活發育之情狀 第四年:同前學年。 第五年:講人身生理及 衛生之大略。 × × 體操 第一年:有益之運動及 遊戲。 第二年:有益之運動及 遊戲兼普通體操。 第三年~第五年:同第 第一年:專重遊戲以活潑 學生之興趣為主,兼授排 隊及進行法為體操之準 備。 第二年:兼授遊戲及簡易 第一年:遊戲。 第二年~第四年: 遊戲、徒手體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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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之徒手體操,約遊戲居三 分之二、體操居三分之 一。 第三年:同前學年。 第四年:遊戲與體操相間 練習約各居其半。 第五年:漸重普通體操, 約體操居三分之二、遊戲 居三分之一。 使用部頒初等「體操」教 授書(第一年已頒行,第 二至四年正在編輯)。 說明: 1. 「底線」表示該年度章程中該科目的主要學習內容。 2. 「○」表示有該科;「×」表示無該科或被刪除。 3. 本表僅列出必修科目及其內容,省略隨意科的「圖畫」、「手工」、「樂歌」。 資料來源: 多賀秋五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1972,頁 301-303、頁 606-607、頁 653。 莊俞,〈言論.論學部之改良小學章程〉,《教育雜誌》,3:2,上海,1911.4,據王雲五, 《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 5 冊,頁 21-32(總頁 2565-2576)。 (三)對簡易科的修訂 1909 年 的 修 訂 對 象 除 了 完 全 科 之 外 , 也 包 括 簡 易 科 。〈 學 部 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認為,「小學簡易科所以輔初等小學 堂之不足」,因其「課程較簡、經費更省,凡地方瘠苦、公私款項 無多,不能多設初等小學堂者;以及民間自立私塾、教其子弟, 不能仿照初等小學辦理者,准其設立小學簡易科。」47著眼於簡易 科設置的條件較完全科簡單,透過多設簡易科以期更加完備完全 科所能發揮的教育效果。 根據修訂,簡易科「其必修科目約為三門。曰修身讀經、曰 中國文學、曰算術。其體操一科,學堂設在城鎮者,亦列為必修 科目;學堂設在鄉村者,現因體操教員缺乏,暫作為隨意科目。 手工、圖畫亦作為隨意科。」並且考量民眾就學之能力與財力, 47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0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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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規定「就學年限不能預定,擬分為兩類:一類程度較深,定 為四年畢業;一類程度略淺,定為三年畢業。聽民間自為忖度, 擇其力所能至者入焉。」48以使簡易科的設置能更為彈性而利其發 展。 不論 3 年制或 4 年制,簡易科第一學年每週授課時數合計為 30 小時,第二學年後增至 36小時,與完全科授課時數無異。其次,3 年制與 4 年制的科目亦完全相同,唯一不同者,為 4 年制另規定 「修身」科須在第 4 年教授《孝經》及《論語》,以替代未於簡易 科設置的「讀經講經」科目。至於授課行進方式,則與完全科並 無顯著差異,唯一的差別在於兩者所使用的教科書不完全相同; 簡易科除使用部分完全科的教科書之外,尚有其他新編纂的簡易 識字教科書、珠算教科書等可供選擇。從這點可看出在調整授課 內容難易度的同時,也意圖透過使用教科書的多元化,吸引更多 民 眾 進 入 簡 易 科 就 讀 。 修 訂 章 程 中 提 出 ,「 無 論 寺 廟 、 民 家 、 場 圃、村舍皆可為學,無論舉、貢、生、監及學問較淺之寒儒,既 有頒發課本,照此講授皆可為師。」由於課程簡化且有部編之教 科書可供使用,教學難度自然下降,加以所需硬體設備也不必達 到完全科的程度,應可避免因「財力不繼、師資難得,致礙教育 前途」,49而能期待隨著簡易科的增設,使初等教育的普及有顯著 進展。

四、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的再修訂意見

(一)對 1909年修訂《初等小學堂章程》的爭論 學部於 1909 年修訂實施近 5 年的《奏定小學堂章程》,並調整 簡易科課程內容,試圖藉由增設輔助機構來加強推動初等教育。 48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 606。但該奏摺文末科目表單僅將此「修身讀經」科目記為「修 身」。 49 〈 學 部 奏 請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堂 章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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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訂主要改善了學制實施以來飽受批判的科目過多現象,與 輕忽「國文」科的問題,50雖然輿論對此次修訂予以肯定,但也並 非完全沒有異議。 陸費逵在〈小學堂章程改正私議〉中,便批判 1909 年的修訂 只 增 加 了 授 課 時 數 , 卻 沒 有 因 應 授 課 科 目 而 調 整 授 課 內 容 難 易 度,因此他提出自己的修訂版本。首先,關於在學年限,1909 年 的修訂規定小學堂完全科的在學年限為 5 年,簡易科則分為 3 年制 與 4 年制兩種,而且不論 3 年制或是 4 年制的簡易科畢業生皆可進 入高等小學學習;但完全科畢業生與 3年制簡易科畢業生不僅修業 年限有兩年之差,畢業於 5 年完全科的成績最優等生,與畢業於 3 年簡易科的成績下等生在程度上明顯有所差異,陸費逵因而對這 個 升 學 規 定 基 準 過 於 曖 昧 而 抱 持 疑 問 。 他 秉 持 一 貫 主 張 , 認 為 「我國學制年限太長,不可不謀縮短」,應改完全科為 4 年、簡易 科為 3 年。學生如欲升學深造,為縮小完全科與簡易科畢業生的 差距,可允許完全科成績最優等者升入高等小學堂,優等以下者 則須入補習科補習一年或半年方可升學。51 其次,關於授課時數,陸費逵指出,在 1909 年版修訂中,完 全科每週授課時數較 1904 年章程還增多 6 小時的現象並不合理, 合計時數應為每週 24 至 27 小時較為妥當。至於科目,他認為沒有 必要一直將經學設為獨立科目,因為「經書非兒童所能解,施之 小學,尤覺有百害而無一利。記者以為經之有裨修身者,不妨採 入修身書;可作文章模範者,不妨收入國文讀本」,主張編入「國 文」及「修身」即可,「不必專設此科也」。更提議不分完全科或 簡 易 科 , 都 應 必 修 「 修 身 」、「 國 文 」、「 算 術 」 及 「 體 操 」 這 4 科,另以「圖畫」、「手工」、「樂歌」為隨意科。52意即1909年的修 訂雖然刪除了部分小學堂必修科目,多設 4 年制與 3 年制簡易科以 試圖達到普及教育的目的,但仍未能弭平對於在學年限與授課時 50 陸費逵,〈社說.小學堂章程改正私議〉,頁97(總頁637)。 51 陸費逵,〈社說.小學堂章程改正私議〉,頁100(總頁640)。 52 陸費逵,〈社說.小學堂章程改正私議〉,頁98-103(總頁63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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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不滿的聲浪。 在同一時期,江蘇教育總會也命令各廳州縣勸學所教育會及 各會會員檢討 1909 年修訂的《初等小學堂章程》,並將結果整理成 報告書。雖然該報告書對 1909 年的修訂使《初等小學堂章程》更 易於實施給予高度評價,但也指出還有再修正的餘地。 首先,關於在學年限,相對於 1909 年的修訂規定完全科為 5 年、簡易科為 3 或 4 年,江蘇省設置的初等小學堂多為 4 年即可畢 業,因此報告書指出今後也應該實施 4年制簡易科,同時在偏鄉配 合設立 3年制簡易科較佳。其次,關於科目,在1909年的修訂中, 完全科與簡易科之差異在於有無設置「讀經講經」科目,江蘇教 育總會則指出,該科「必非小學生徒所能盡解,與其徒耗時間, 不如多習國文。學部新章於完全科之第一、二年不設此科,固亦 心知其意矣。」表示可以更為彈性的設置「讀經講經」科目。另 外基於「體操」對學生的生理與健康有益,故而主張設置,並強 調 「 國 民 學 堂 之 所 以 異 於 私 塾 , 即 在 此 三 育 ( 德 育 、 智 育 、 體 育)之完備與否。」再者,關於完全科授課時數,考慮到每週合 計 30 至 36 小時授課時數對學生體力造成的負擔,建議一堂課時間 以 30 分 鐘 為 佳 。 最 後 , 關 於 簡 易 科 的 授 課 時 數 , 在 1909 年 修 訂 中,簡易科各科授課時數隨著學年變化,江蘇教育總會認為這種 情況可能會不利於編纂教科書,也會對教員的教學造成負擔。53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陸費逵與江蘇省教育總會的意見有其 共通性:如簡化初等小學堂的分級且在學年限以 3 年至 4 年為宜、 應減少上課時數、可將「體操」列為必修等等。54這兩者的意見當 中,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江蘇省教育總會的報告,因為這是地方教 育團體根據其在各地推展新式教育的經驗,去評估 1909 年的修改 是否合理;換言之,是基於實務經驗的建議。雖然江蘇省的狀況 53 不 著 撰 人 , 〈 章 程 文 牘 . 江 蘇 教 育 總 會 通 告 各 廳 州 縣 勤 學 所 教 育 會 及 各 會 員 研 究 學 部 變 通 初 等 小 學 章 程 書 〉 , 《 教 育 雜 誌 》 , 1:8( 上 海 , 1909.9, 據 王 雲 五 , 《景印教育雜誌舊刊全部》,第2冊),頁23-25(總頁667-669)。 54 邱秀香,《清末新式教育的理想與現實—以新式小學堂興辦為中心的探討》,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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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代表全中國初等教育的實施情形,卻不失為考察各地方推展 新式教育情況時值得參考的事例;從江蘇省設有許多 4年即可畢業 的 小 學 堂 來 看 , 說 明 學 制 可 能 會 因 各 項 現 實 因 素 而 無 法 照 章 實 施,因此各地方多半採取因應現地狀況彈性實施的措施,以促使 新式教育能漸進發展。 另外還值得留意的是,提到在學年限時江蘇省教育總會報告 書指出:「依據江蘇沿學務處章程之習慣,初等小學本以四年畢業 者為多。此後自以實行四年之簡易科為適宜;鄉僻之地並可參用 三年之簡易科,以期普及。其完全科之應否實行、是否適用,則 素有教 育 經驗者 , 固應心 知 其意也 。 」意即 江 蘇省教 育 總會認為 1909 年所修訂的簡易科課程與授課時數較為容易實施與普及,而 完全科的適用與否,則須由教育相關從業者的經驗加以判斷。 (二)1910年對初等小學堂與高等小學堂章程的修訂 由 於 1909 年 的 修 訂 未 盡 如 人 意 , 學 部 又 於 1910 年 11 月 提 出 〈奏定改訂兩等小學課程摺〉,嘗試再度修訂小學堂章程。學部在 該奏摺中開宗明義表示,現今各種普及教育的對策當中,最為重 要的就是修訂小學堂章程。原本 1909 年的修訂,就是為了廣設初 等小學堂,並考量各地方財政狀況與民眾智識程度,將初等小學 堂改編為 5 年制的完全科與 3 年制、4 年制的簡易科。然而,根據 「學官之報告,僉以四年畢業章程最為適宜」,主要是在學期間為 5 年的完全科會對學生在學習與經濟上造成負擔,3 年制簡易科在 學時間則過短而不利學習,因此將之整合,規定初等小學堂「一 律以四年為畢業期限,並刪除簡易科」為最佳選擇。55 當初等小學堂的在學年限改為 4 年制之後,亦須修訂相關規 定,以下將分別討論初等小學堂的內容,以及尚未被詳細檢視的 《高等小學堂章程》的修訂。 55 〈 學 部 奏 改 訂 兩 等 小 學 堂 課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5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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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等小學堂課程的修訂 如「表 1」、「表 2」所示,1910 年修訂後的初等小學堂科目, 仍沿襲 1909 年的規定,設有「修身」、「讀經講經」、「國文」、「算 術」、「體操」等科,各科目每週授課時數少有變動,唯「讀經講 經」授課時數在 1910 年將第三、四學年從每週 12 小時,大幅下修 為每週 5小時。由於該科授課時數減少一半以上,合計授課時數也 變為第一、二學年的 24 小時,及第三、四學年的 30 小時。如此一 來,每天授課時數為 4 至 5 小時,並分上午班和下午班,期待以減 時、分流的授課方式,解決設備與教員不足的問題。56 授課內容 亦因修訂 有所變化 ,如「表 3」所 示,「 修身」以 教 授道德要義與國民教育要義為主;「讀經講經」與 1909 年修訂相 同,只設在第三、四學年,授課內容簡化為只讀《孝經》與《論 語》,甚至因在學年限整合為 4 年制,而將原本在第五學年學習的 《禮記節本》刪除;「國文」則強調識字、文字的讀音,以及練習 短文書寫的重要性。至於其他科目,內容與 1909 年的修訂幾乎相 同。簡而言之,1910 年的修訂,縮短了初等小學堂全部科目授課 時數,內容也較 1909年版更為精簡。 2. 高等小學堂課程的修訂 若說 1909 年的修訂重點是初等小學堂的相關規定,直至 1910 年 學 部 才 將 注 意 力 轉 向 高 等 小 學 堂 。「 表 4 」 比 較 1904 年 章 程 與 1910 年 修 訂 之 高 等 小 學 堂 的 科 目 與 時 數 , 除 了 「 讀 經 講 經 」 與 「算術」的個別時數微調了 1小時之外,其餘幾乎沒有變動。課程 內容的重點,依然是合計約占每週授課時數一半的「讀經講經」 與「國文」。 56 〈 學 部 奏 改 訂 兩 等 小 學 堂 課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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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清末學制中高等小學堂的科目與時數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年《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修訂之高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 2 ○ 2 讀經講經 ○ 12 ○ 11(第一~三年) 10(第四年) 中國文學 ○ 8 ○(國文) 8 算術 ○ 3 ○ 4(第一~三年) 5(第四年) 中國歷史 ○ 2 ○(歷史) 2 地理 ○ 2 ○ 2 格致 ○ 2 ○ 2 圖畫 ○ 2 ○ 2 體操 ○ 3 ○ 3 農業 隨意科 隨意科 商業 隨意科 隨意科 手工 隨意科 隨意科 樂歌 隨意科 隨意科 合計 36 36 說明: 1. 「○」表示有該科。 2. 括號內的年份表示設置該學科的學年。 資料來源: 多賀秋五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1972,頁 291-293、頁 653。 即使 1910 年未修訂高等小學堂的科目,但配合初等小學堂的 兩次修訂,不難發現授課內容之「質」有所變化,兹整理為「表 5」。「修身」原本以《四書》要義為教材,1910 年改為教授道德要 義與國民教育要義,是延續 1910 年修訂初等小學堂「修身」科目 的路線。「國文」方面,1904 年的《高等小學堂章程》透過循序漸 進學習古文、作文及書道,使學生通曉四民常用的文理與詞句; 1910 年的修訂,則導入讀、寫通用文字及作文課程,並銜接初等 小學堂課程,以強化提高識字的目的。「讀經講經」科在 1910 年的 修訂版,保留《詩經》,刪除《書經》、《易經》、《儀禮節本》,另 外加入《大學》、《中庸》、《孟子》及《禮記節本》。由於原本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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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小學堂須讀之《孟子》、《大學》、《中庸》,已於 1909 年修訂時刪 除,而 1910年又將該科精簡為只讀《孝經》與《論語》,因此高等 小學堂在 1910 年修訂時便因應初等小學堂的變化,將前兩次被刪 除的內容改在高等小學堂修習。另如「歷史」、「地理」、「格致」 等原必修科目,於 1909 年修訂時刪除,學生要等到進入高等小學 堂後才能學習,因而其內容便以介紹中國歷史大要、中外地理大 要,以及動物、植物與礦物等學問,以及理化、氣象與生理衛生 等基礎知識為主。 總結上述可知,1910 年修訂《高等小學堂章程》的架構,與 1904 年章程雖然幾乎相同,但作為其架構內涵的授課內容已然精 簡,並承接 1909 年與 1910 年對《初等小學堂章程》的兩次修訂。 這種調整正可對應〈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指出的「惟 小學之制,初等、高等息息相關,初等小學學科年限既有變更, 則高等小學之教科一併統籌酌加修改,庶將來升學時課程無不相 銜接之弊」的理念。57 57 〈 學 部 奏 改 訂 兩 等 小 學 堂 課 程 摺 〉 , 收 入 多 賀 秋 五 郎 編 , 《 近 代 中 國 教 育 史 資 料.清末編》,頁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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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清末學制中高等小學堂授課內容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 學堂摺〉修訂之高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第一年:講四書之要義以朱注為主, 以切於身心日用為要,讀有益風化之 古詩歌。 第二年~第四年:同第一年。 第一年~第二年:道德要義。 第三年~第四年:國民教育要 義。 讀經講經 第一年:《詩經》每日約讀一百二十字 並講解。 第二年:《詩經》、《書經》每日約讀一 百二十字兼講解。 第三年:《書經》、《易經》每日約讀一 百二十字兼講解。 第四年:《易經》及《儀禮節本》每日 約讀一百二十字兼講解。 第一年:《大學》、《中庸》、《孟 子》。 第二年:《孟子》、《詩經》。 第三年:《詩經》、《禮記節本》。 第四年:《禮記節本》。 中國文字 (國文) 第一年:讀淺顯古文,即授以命意遣 詞之法,兼使以俗語繙文話,寫於紙 上約十句內外,習楷書、習官話。 第二年:讀古文,使以俗話繙文話, 寫於紙上約二十句內外,習楷書、習 官話。 第三年:讀古文,作極短篇記事文, 約在百字以內,習行書、習官話。 第四年:讀古文,作短篇記事文說理 文,約在二百字以內,習行書、習官 話。 第一年~第四年:通用文字、讀 法、作文、習字。 算術 第一年:加減乘除、度量衡、貨幣及 時刻之計算,簡易之小數。 第二年:分較比例百分數,珠算之加 減乘除 第三年:小數分數簡易之比例,珠算 之加減乘除。 第四年:比例百分算求積,日用簿記 珠算之加減乘除。 第一年:整數小數及諸等數之加 減乘除。 第二年:諸等數之加減乘除、求 積分數之加減乘除、諸等數及分 數之應用問題。 第三年:分數之加減乘除、百分 數利息、珠算加減乘除。 第四年:比例、珠算、簿記。 中國歷史 (歷史) 第一年:中國歷史大要。 第二年:續前學年。 第三年:續前學年。 第四年:補習中國歷史前三年所未及 講授者。 第一年:中國歷史大要。 第二年~第四年:續前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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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第一年:中國地理之大要。 第二年:外國地理之大要。 第三年:續前學年。 第四年:補習中國地理前三年所未及 講授者。 第一年~第二年:中國地理之大 要。 第三年~第四年:外國地理之大 要。 格致 第一年:植物、動物、礦物及自然物 之形象。 第二年:授尋常物理、化學之形象。 第三年:原質及化合物簡易器具之構 造作用。 第四年:植物、動物之互相關繫及對 人 生 之關 繫、 人 身生 理、 衛 生之 大 要。 第一年~第二年:動物、植物、 礦物及自然現象。 第三年~第四年:理化、氣象及 生理衛生之大要。 圖畫 第一年:簡易之形體。 第二年:各種形體。 第三年:簡易之形體。 第四年:各種形體簡易之幾何畫。 第一年:簡易形體。 第二年:簡易形體。 第三年:各種形體。 第四年:各種形體或簡易幾何 畫。 體操 第一年~第四年:普通體操有益之運 動兵式體操。 第一年~第四年:普通體操、遊 戲、兵式體操。 說明: 1. 「底線」表示該年度章程中該科目的主要學習內容。 2. 本表僅列出必修科目及其內容,省略隨意科的「圖畫」、「手工」、「樂歌」。 資料來源: 多賀秋五郎編,《近代中國教育史資料・清末編》,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1972,頁 291-293、頁 653。 (三)1909年與 1910年兩次修訂的意圖 經過 1909 年與 1910 年兩次修訂,可看出《奏定小學堂章程》 不 論 是 科 目 、 授 課 時 數 , 抑 或 是 授 課 內 容 都 有 顯 著 的 變 化 。 然 而,若欲理解修訂背後所蘊含的意圖,則須從當時的環境加以考 量。 1. 增加「國文」科授課時數與引進實用性內容 這兩次修訂針對「國文」科的更動有兩大特徵:第一、根據 1909 年的修訂,授課時數大幅增加,且基於實用之基準,授課內 容以日常事物、中外固有事物等教材來學習識字、作文等智識, 並同時取代被刪除的「歷史」、「地理」科的功能。第二、1910 年

數據

表 1  清末學制的初等小學堂科目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 《 奏 定初 等 小 學 堂 章程》  據 1909 年〈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修訂之初等小學堂完全科科目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 修訂之初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  ○  ○  讀經講經  ○  ○(第三、四、五年)  ○(第三、四年)  中國文字  ○  ○(國文)  ○(國文)  算術  ○  ○  ○  歷史  ○  ×  ×  地理  ○  ×  ×  格致  ○  ×  ×  體操  ○
表 3  清末學制中初等小學堂的授課內容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奏定初等小學堂章程》  據 1909 年〈奏請變通初等小學堂章程摺〉修訂之初等小學堂完全科科目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訂 兩 等 小 學 堂 課 程摺〉修訂之初等小學 堂科目  修身  第一年:摘講朱子《小 學》、劉忠介《人譜》、 各種蒙養圖說,讀有益 風化之極短古詩歌。  第二年~第五年:同第 一年。  第一年:但有標目及圖畫,文字從略,最初數課專就在學堂而言,其後皆就日用起居教誨之,擇其 淺近易行者,言之特詳。 第二年
表 4  清末學制中高等小學堂的科目與時數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年《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課程摺〉修訂之高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  2  ○  2  讀經講經  ○  12  ○ 11(第一~三年)  10(第四年)  中國文學  ○  8  ○(國文)  8  算術  ○  3  ○  4(第一~三年)  5(第四年)  中國歷史  ○  2  ○(歷史)  2  地理  ○  2  ○  2  格致  ○  2  ○  2  圖畫  ○  2  ○
表 5  清末學制中高等小學堂授課內容比較表  章程  科目  1904 年《奏定高等小學堂章程》  據 1910 年〈學部奏改訂兩等小學堂摺〉修訂之高等小學堂科目  修身  第一年:講四書之要義以朱注為主, 以切於身心日用為要,讀有益風化之 古詩歌。  第二年~第四年:同第一年。  第一年~第二年:道德要義。  第三年~第四年:國民教育要義。  讀經講經  第一年:《詩經》每日約讀一百二十字 並講解。  第二年:《詩經》、《書經》每日約讀一 百二十字兼講解。  第三年:《書經》、《易經》每日約讀一 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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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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