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英科技大學
職員工研習心得報告表
填寫日期: 102 年 10 月 3 日單 位 圖書館圖書服務組 姓 名
林均憶
職 稱
組員
研習名稱 數位版權於圖書館服務應用與管理研討會
研習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研習地點 國立中山大學圖書與資訊處
主辦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圖書與資訊處
研習證書
□1.有研習證書(如附件)。 2.無研習證書。 □3.研習證書尚未收到(收到後請補送影本一份至人事室存查)。研習心得:
【內容請使用電腦打字,字型為標楷體,大小為 12】 此研討會分別邀請在數位版權上非常有實務經驗的華藝數位公司的數位發展事業部黃紀鈞經理、 城邦文化數位出版部祝本堯資深經理及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胡中瑋律師來分享其在數位版權實務上的處 理方法。以下就各場次略述: 一、數位內容的版權管理與服務應用--以電子書與期刊論文為例: 華藝的黃經理以電子書的服務供應平台為例,其認為「版權管理來自於服務應用上的需求; 服務應用來自於版權取得上的管理」。因圖書館將需求向電子資源供應商提出後,供應商才知道要 如何與出版商簽訂適當的授權條件。而供應商若有妥善的管理各資料的授權,將取得的授權範圍 給圖書館最大的運用,如:針對各館屬性給予最多的全文筆數、開放試用的篇幅等,則供應商與 圖書館兩方則可相輔相成,各取所需。 二、數位版權標準導入經驗分享: 城邦集團的祝經理認為需導入數位版權標準的原因有三:1.臺灣出版社眾多,且多為中小型, 轉型不易。 2.數位出版有較多的形態和變化。 3.數位出版法律較複雜。因此,臺灣數位出版聯 盟希望在訂定授權合約時,可針對不同狀況有不同的訂約標準,以避免常有合約糾紛的產生。而 在電子書的授權鏈中,圖書館是最不需要擔心的,因主要的授權問題多出於作者與出版商之間。 三、影視音智慧財產權合法運用: 北辰律師事務所的胡律師將實務遇到的案例提出分享。案例最多的狀況是抄襲。所以,提醒 大家發表作品時,請注意著作權法中合理範圍的使用部分。所謂的合理範圍在國內的法律並沒有 明確的規範。換句話說就是合理範圍由法官裁定。因此,在圖書館似乎已約定成俗的書籍、期刊、 論文等可影印 1/3 的範圍在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所以,若有著作權人主張被侵權,影印者有可 能會吃上官司。另外,有許多圖書館首頁上的新書推薦,律師也建議如果能不放書封最好,如果 一定要放,也要放得越小越好。1 總括而言,圖書館在電子書及電子期刊的使用上,原則上並不需考慮電子書及電子期刊的授權問 題。唯一有關係的是:若出版商取得越多作者的最大授權,且出版商也願意授權給供應商,則圖書館 可使用的資源就越多。而在著作權法的部分,圖書館在機構典藏部分,請教師授權時,也應注意是否 其與出版社簽署專屬授權,若有,則表示在特定期間內該教師的著作權已轉給出版社。在此期間內, 機構典藏是不可以刊載該筆全文。另外,圖書館在資源使用上也應盡到告知的義務,避免讀者觸法而 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