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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的搜集與解讀
讀弘治十六年潮州府《本府告示》碑札記
•黃挺
《泰和縣槎灘陂志》與槎灘陂水利系統
•廖艷彬
田野考察筆記
Note on A Wedding in Kau Lau Wan
•Kate Sandweiss
活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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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第三十七期
徵稿啟事
1. 《歷史人類學學刊》由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和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 究中心聯合主辦。 2. 本刊發表具有人類學視角的歷史研究和注重歷史深度的人類學研究論文。 3. 本刊為半年刊,定期在每年四月及十月在香港出版。 4. 本刊實行匿名評審制,所有發表之論文均須經兩名或以上評審人審閱通過。 文稿中請勿出現任何顯示作者身份之文字。 5. 本刊發表論文稿件一般不超過三萬字。書評稿件不超過三千字。 6. 來稿請注明中、英文篇名、作者中、英文姓名、所屬院校機構、職稱、通訊 地址、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絡資料,並附中英文摘要各約300字及中 英文關鍵詞各5個。 7. 來稿以打印稿為準,同時敬希作者盡量通過電子郵件提供文本格式之電腦文 件。 8. 本刊不設稿酬,來稿一經採用刊登,論文作者將獲贈該期學刊5本,書評作 者則獲贈兩本。 9. 來稿文責由作者自負。 10. 作者投稿前,請自留底稿。投稿後一般會在兩個月內接到有關稿件處理的通 知。為免郵誤,作者在發出稿件兩個月後如未接獲通知,請向編輯部查詢。 11. 本刊編輯部設在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聯繫方法如下: 郵政地址:中國 廣東省 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 《歷史人類學學刊》編輯部 郵政編碼:510275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電話:86-20-84110305 傳真:86-20-84113308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1頁 《本府告示》碑現存潮州饒平縣三饒鎮鎮政 府後園,刻石時間是弘治十六(1503)年,是三 饒現存碑刻中,年代最為久遠的一通。 碑石用本地俗稱「油麻石」的雲母花崗岩琢 成,高204厘米,寬93厘米。碑額「本府告示」4 字,橫排,字徑約11厘米;碑文豎排,29行,整 行68字,總共1,844字。 這通碑刻記述了當時潮州府和饒平縣官府對 三饒主佃矛盾的調解過程。碑文傳達了一些饒有 趣味的訊息,很值得我們去注意。
讀弘治十六年潮州府《本府告示》碑札記
黃挺
韓山師範學院潮學研究所
下面把碑刻全文過錄(我在《華南研究資料 中心通訊》,第15期,〈三饒筆記〉一文中,介 紹 過 這 通 碑 刻 的 基 本 資 訊 。 由 於 調 查 過 程 的 粗 疏,當時記錄的訊息有一些訛誤。感謝本所吳榕 青老師帶學生到三饒把碑刻的拓片做回來,使我 得以糾正這些訛誤,並且通讀全文。下錄碑文, 行款照原文,改橫排,每行用阿拉伯數字標明行 第。碑文文字缺略及模糊處,用□標示)。編者 按:碑文中的標點為筆者所加。 本府告示 1(即原碑第一行 編者)/潮州府為民情立□定奪,以救生民疾苦,結絕萬世爭端等事。據饒 平縣申,饒平縣知縣吳祥關稱:勘據本縣弦歌都耆老排年劉珍等結稱:奉本縣貼文,蒙本府批 詞, 據本都 2/耆佃黃廷鑒等列名狀訴前事,蒙批:「看得三饒田地,累因租無定價,鬥栳□□□□,數十年 爭論不決,因而革鬥殺人,嘯聚作惡,動勞官兵征剿。除將三饒租數,已定三等則例,並 3/降鐵斛鐵斗鐵升、及出給告示,刊刻排門粘貼,曉諭遵依外。但租無定價,終復為奸,如有米 則刁要收銀,無米則刁要收米,甚至年豐米賤則持故不收,凶歲米貴則連追疊算。收 4/銀則爭論多少,收米則卻要尖量,原其所自,皆由無一定之法故也。今本府再三籌思酌處,又 遍訪公平正大之人,今議得:不論歲之豐凶,每米一石,立定價銀五錢,上饒如之,中 5/饒每米捌斗收價銀肆錢,下饒每米柒斗收價叁錢五分。若是收米,則任從佃人平概,糧戶不得 淋尖。租有定價,米只平量,則收米收銀,各隨兩便。此法一定,誠可絕數十年爭端, 6/以為日後定則也。但本府一時遙處,恐有後言,仰本縣知縣吳祥,仍拘宣化等都田主余奮興 等,並三饒佃戶黃廷鑒等到官,覿面再審,如果本府議處兩平,別無相虧,即便取具。 7/田佃余奮興、黃廷鑒等各連名執結,壹樣二本繳報,並將三饒地方界址,從公查勘明白,一併 具由申繳。若田佃別有不平,亦要明白聲說。限在五日以裒,速完其事,毋得優游不 8/斷,坐視民患,自取物議不便。」批詞繳來,依奉遵依。會同排年詹彥珍、佃戶藍廣等,並宣 化都糧戶余允勤等,從公查勘得:本都上中下饒田土,原係宣化等都與本都並海陽縣糧 9/戶田業。自古各饒人民佃耕照種,遞年納租無缺。後有田主因見三饒田土,佃人子孫世代開墾 寬廣,要得增多租稅,以至主佃爭論,不行收納。弘治六年間,有本都今已剿殺蘇 10/逆賊等具奏,行回府縣查勘,卻自逃避不出,嘯聚山林,專以革鬥為名,號為鬥老。凡遇田主 收租,動輒綁縛,及乘勢將□□吊打,嚇騙銀兩。至弘治十三年,蒙 11/本府知府葉 到任,知彼嘯聚,不忍加誅,百方遣人齎示撫諭,冥頑不聽,將公差人役肘刑監禁,日加逼□,因而殺人□□□□埋,聲言聚黨攻城,全無畏忌。乃不得已,備將極惡 12/情由,呈請 13/撫按等衙門,調兵征剿。續蒙知府葉 推原致亂之由,本因租稅而起,乃博訪群情,查檢舊 案,備知三饒田地腴瘠,故有上中下之分,乃照先年事例議處。上饒每種壹斗,納租米 14/壹石,中饒每種壹斗,納租米捌斗,下饒每種壹斗,納租米柒斗,刊刻小告示,散發三饒佃 民,排門粘貼,及鑄鐵斛鐵斗鐵升降給本縣並上中下饒管在領,候較勘收租,遵依送納, 15/具結繳報外。緣蒙議處者,止是本色田租則例,不曾定有租價數目,以致田主又得以作奸不收 本色,只要折納高價,及將中饒界內田地,指作上饒,下饒界內田地,指作中饒,要 16/得加取。佃人亦性類徭僮,豈肯依從?仍復爭端不息。今議得三饒田地,雖有肥瘠寬窄不同, 然亦相去不遠,若收本色,則合依原定三等則例,聽從佃人下概,不許田主淋尖;若折 17/納銀價,則酌定每租壹石,不論歲之豐凶,上饒納租白銀五錢,中饒納租白銀四錢五分,下饒 納租四錢,年凶則不許佃人減價,年豐亦不許田主加收。豐凶循環,兩無虧損。及議 18/得三饒每田種壹斗,納飛票雞一隻,無雞則折痣銀五分,如租少,每種壹升,納飛票雞痣銀五 厘,收米收銀,聽從主佃兩便,不許二家偏執。若山間禽鳥筍蕨等項土宜,佃戶忠厚 19/情願相送者,聽;不許田主勒取,及縱容強僕欺淩。此法立定,主佃無虧。又勘得上饒界址, 東至蔡坑,西至牛皮石,南至橫嶺鋪亭崗,北至上善;中饒東至東山白花洋,西至九村,南 20/至白塔舊基,北至橫嶺鋪亭崗;下饒東至陳洞,西至西坡,南至石八鳳凰,北至白塔舊基。□ 將田租定價,並三饒界址,鐫記碑陰,主佃永無爭競。將查勘過緣由,具結呈繳到職,擬 21/合就行關報轉繳等因到府。□照先據本縣弦歌都耆佃黃廷鑒等狀訴前事,已經籌思酌處,批仰 知縣□□□集主佃再行查勘去後,今據前因,除參看得立法合於人情,豐凶 22/不能增減,端可為一定規矩,合行給示刻石。相應為此,今給告示,前去本縣於三饒等村鳳凰 山並收租□□原立碑石備□鐫刻碑陰,曉諭主佃人等,各宜永遠遵守,照依開去 23/三饒的確界址,查照三等則例收納。若收本色,則照依原降鐵栳斗升,上饒每種壹斗納租壹 石,中饒納租捌斗,下饒納租柒斗,聽從佃蓋主收,不許淋尖高蓋。若折納銀價,則每 24/租壹石,不論歲之豐凶,上饒納租價白銀五錢,中饒納租價白銀肆錢五分,下饒納租價白銀四 錢。年豐則不許佃人減價,年凶亦不許田主增收。及每田租壹石,納飛票雞壹隻, 25/無雞則折痣銀五分,如租少,每種壹升,納飛票雞痣銀五厘。收米收銀,聽從主佃兩便,不許 二家偏執。若山間禽鳥茅筍等項土宜,佃戶忠厚自願相送者,聽;不許田主勒取,及縱 26/容強僕欺淩。此法永為定例,敢有田主仍前故違,不依此例,卻將中下二饒田租捏假上饒多 收,並縱令強奴□僕生端,至害佃人者,或訪察得出,或佃戶告發,定行從重究治。其 27/佃戶可爰照依今則例送納,毋得捏故短減,如違一體究治,決不虛示。須至出給者, 28/□□知悉。 29/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給 碑刻文字略有殘泐,基本上仍可通讀。閱讀 過碑文以後的第一個感覺,是碑文的敍述有許多 重複。但是,細讀下去,反而覺得這些重複,正 好表現了立碑者的鄭重其事。由公文的格式所規 定,碑文的結構是包裹式的,不過,把事情的本 末理清楚並不難。 事情是由弦歌都耆佃黃廷鑒等人的狀訴引起 的。黃廷鑒的狀詞說,官府雖然規定了上、中、 下 饒 田 租 的 三 等 則 例 , 「 並 降 鐵 斛 、 鐵 斗 、 鐵 升」作為標準量器;但是,沒有規定繳租用本色
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3頁 還是用折色,折色又無定價,田主可以利用這些 漏洞作奸。對黃廷鑒的申訴,潮州府做了批示, 規定了租額折銀的定價,至於收米收銀,則聽主 佃雙方便宜行事。對這件事的判決,潮州府表現 得非常謹慎,要求饒平知縣吳祥,「仍拘宣化等 都田主余奮興等,並三饒佃戶黃廷鑒等到官,覿 面 再 審 」 , 然 後 主 佃 連 名 具 結 , 以 示 公 道 。 同 時,要求把三饒地方界址,勘查明白。 吳 祥 將 這 件 事 交 付 弦 歌 都 耆 老 排 年 劉 珍 執 行。劉珍「會同排年詹彥珍、佃戶藍廣等,並宣 化都糧戶余允勤等」,調查並備述了主佃雙方發 生爭執的始末,對潮州府所規定的折納銀價稍事 修 改 , 對 佃 戶 須 要 額 外 交 納 的 「 飛 票 雞 」 或 者 「痣銀」的數額也建議明確規定,又劃清楚三饒 界址,並「將查勘過緣由,具結呈繳到縣」。 吳祥接到劉珍等人具結的報告,把報告轉繳 到潮州府。潮州府這才頒佈告示,刊刻於碑石, 劃定「三饒的確界址」和收、納租稅的「三等則 例」,連同繳納飛票雞痣銀的辦法,立為永久定 例。 劉珍等人具結的報告,顯然是《告示》最重 要的一部分。它比前面部分詳盡,又是後面潮州 府確立定例的依據。 這一部分裏面,有一段話,很值得我們去尋 味: 本都上中下饒田土,原係宣化等都與本都 並海陽縣糧戶田業。自古各饒人民佃耕照 種,遞年納租無缺。後有田主因見三饒田 土,佃人子孫世代開墾寬廣,要得增多租 稅,以至主佃爭論,不行收納。 弘治六年間,有本都今已剿殺蘇逆賊等具 奏,行回府縣查勘,卻自逃避不出,嘯聚 山林,專以革鬥為名,號為鬥老。凡遇田 主收租,動輒綁縛,及乘勢將□□□□吊 打,嚇騙銀兩。 至弘治十三年,蒙本府知府葉 到任,知 彼嘯聚,不忍加誅,百方遣人齎示撫諭, 冥頑不聽,將公差人役肘刑監禁,日加 □議,因而殺人□□□□埋,聲言聚黨 攻城,全無畏忌。乃不得已,備將極惡情 由,呈請撫按等衙門,調兵征剿。 這段話裏提到「本都今已剿殺蘇逆賊」,指 的是地方誌記載裏的蘇孟凱。《潮中雜紀》,卷 10,〈國朝平寇考上〉記載說: (弘治)十四年,饒平義民余文重擒賊蘇 隆,平之。先是,饒平弦歌都鳳凰村民蘇 孟凱,與弟蘇晚、子蘇隆,自為鬥老,聚 眾千餘作亂。陣拒縣丞倪祿,殺之。郡邑 以聞,副使涂某、參議馮某督兵追捕,破 其巢。蘇隆走,復孽為禍。至是,余文重 獲平之。 清 代 以 後 潮 州 府 、 縣 的 地 方 志 書 , 像 順 治 《潮州府志》,卷7,〈兵事部〉,康熙《饒平縣 志》,卷13,〈寇變〉,康熙《潮州府志》,卷 5,〈兵事〉,乾隆《潮州府志》,卷38,〈征 撫〉,乾隆《潮州府志》,卷38,〈征撫〉,對 這一事件的敍述,基本上都依據《潮中雜紀》, 只是事件發生時間被繫於弘治十四年,顯然誤讀 了《潮中雜紀》。民國《潮州志•大事志》又誤 從《天下郡國利病書》,將事件的結束繫於正德 三年。 地方志書只說蘇孟凱作亂,都沒有講到作亂 的 原 因 。 而 碑 刻 的 這 段 話 告 訴 我 們 : 蘇 孟 凱 作 亂,是由田主單方面要求增加租稅引起的。弘治 六年(1493),蘇孟凱在官府面前是以原告身份 出 現 的 , 但 是 , 當 他 的 上 訴 被 發 回 府 縣 辦 理 之 後 , 他 才 逃 入 深 山 , 「 號 為 鬥 老 」 , 與 官 府 對 抗。顯然,這些情節在後來地方志書的敍述中, 被有意遺忘了。 正是《告示》碑的這一段記載,可以引出一 連串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為什麼叫做「鬥老」? 碑記說,因為這夥人 「嘯聚山林,專以革鬥 為名,號為鬥老」。革鬥者,格鬥也,也就是碑 記裏講的,每遇到田主進山收租,動輒把他們綁 縛吊打。
戴璟《(嘉靖)廣東通志》,卷1 8,〈風 俗〉 潮州饒平條下說鳳凰山的居民們「山居頑 獷 , 恒 革 鬥 以 倡 亂 , 名 曰 鬥 老 」 , 也 作 這 種 解 釋。 這種解釋顯然有些望文生義。因為其他地方 文獻裏,都說蘇孟凱父子是「自為鬥老」,大概 不會有誰會聲稱自己喜歡鬥打,即使是作亂者。 「 鬥 老 」 這 個 詞 , 可 能 來 自 地 方 土 著 的 語 言。因為是個名號,便直接被官方文獻引用,用 了「鬥老」兩個漢字來記錄。徐松石先生《粵江 流域人民史》中,引《隋書•地理志》,俚人有 銅鼓的,眾情推服,尊為都老(第十五章);又 引《元史•蕭乃台傳》,廣東盜魁有鄧大僚、劉 大僚,認為大僚即是大老(第十章)。「鬥老」 也好,「都老」也好,「大老」也好,應該是廣 東土著語中同一個詞,用不同漢字來記錄造成的 書寫形態的差異。 今天的潮汕方言,對長兄的稱呼,可以被引 申為對一個群體的首腦的稱呼。而這個詞的潮汕 方音形式,讀做 Dua Lo 或者 Tao Lo ,與「鬥老」 非常接近(潮汕方言「老」字讀 Lo,饒宗頤先生 〈福老〉一文已有論證)。如果這種推測成立, 那麼,「鬥老」這個詞可能是當時潮州山區土著 對自己首領的稱呼。 另個一個有關聯的問題是:為什麼《告示》 碑說「佃人亦性類徭僮」。 「性類徭僮」可以看作官府對山民們的身份 界定。這樣一種群體分類,很容易讓我們聯想起 更早些時候,在文獻裏出現的一段話: 永樂五年冬十一月,畬蠻雷文用等來朝。 初,潮州府有稱畬長者,即徭類也。衛卒 謝輔嘗言:海陽縣鳳凰山諸處畬,遁入山 谷中,不供徭賦,乞與奢老陳晚往招之。 於是,畬長雷文用等凡百四十九戶,俱願 復業。至是,輔率文用等來朝。命各賜鈔 三十錠,采幣表裏綢絹衣一襲。輔、晚亦 如之。(《明實錄》,卷73,《太宗文 皇帝實錄》〈永樂五年十一月辛酉初八 日〉) 將這段話拿來同弘治潮州府的《告示》碑比 照,不難發現,兩個文獻對蘇孟凱一等山民和雷 文用為長的畬人,描寫其實十分相似: 在《告示》碑裏,山民們因為田主「要得增 多租稅」,逃入山林,避而不出。《太宗文皇帝 實錄》則說畬民們「遁入山谷中,不供徭賦」。 不 管 是 山 民 , 還 是 畬 戶 , 都 因 為 不 願 意 供 徭 賦 稅,把深箐山谷當做遁身的化外之地。《實錄》 徑直指稱畬人就是「徭類」,而《告示》碑則說 山民佃戶「性類徭僮」。 在弘治年間潮州府的官員們心目中,世代居 住 在 鳳 凰 山 的 這 些 佃 戶 , 和 永 樂 以 前 山 裏 的 畬 民,原本就是一個群類。 第三個問題,碑記所謂「弘治六年間,有本 都今已剿殺蘇逆賊等具奏,行回府縣查勘」,是 怎麼回事? 其實很清楚,碑記是說,「鬥老」們作為地 方土著的首領,有一種特別的權利,就是可以越 過府縣甚至省一級政府,向中央政府報告申訴。 中央政府則會把這類狀訴,發回到府縣來查勘。 碑 記 並 不 是 一 個 孤 例 。 饒 平 縣 剛 剛 建 縣 不 久,也發生過一個類似的故事: 成化十六年(1480),饒平縣知縣張濬因為 鬥老謝全「頑梗亂政」,蔑視法紀,將謝全鞭笞 至死。謝全的兒子向「當道」即中央政府提出訴 訟。張濬恚怒抑鬱,病疽而死。 這個故事在嘉靖《潮州府志》,卷5,《官 師志》〈饒平縣知縣•張濬〉條,順治《潮州府 志》,卷4,《官師部》〈饒平縣知縣•張濬〉 條 , 都 有 記 載 。 故 事 的 細 節 今 天 已 經 不 可 能 知 道,但鬥老的特權在敍述中顯然明白無疑。 弘治間,在「鬥老」們帶領下抗租的鳳凰山 民,如果不是在洪武時被強行編戶,應該就是永 樂初自願歸化的畬民。因為只有在這種條件下, 他們才可能獲得越級向中央政府報告申訴的特別 權利。給予歸化的徭僮(不要忘記,畬民在官方 的分類裏正是徭僮)這種特權的,是永樂皇帝。 劉 志 偉 教 授 在 《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間 》 一 書 中 介 紹 過,嘉靖《德慶志》,卷16,〈夷情外傳〉保留 著永樂十年(1412),皇帝給了徭僮們這樣一道
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5頁 敕諭: 恁每都是好百姓,比先只為軍衛有司官不 才,苦害恁上頭,恁每害怕了,不肯出 來。如今聽得朝廷差人來招諭,便都一心 向化,出來朝見,都賞賜回去。今後恁村 峒人民,都不要供應差發,從便女生樂 業,享太平的福。但是軍衛有司官吏軍民 人等,非法生事,擾害恁的,便將著這敕 諭,直到京城來奏,我將大法度治他。故 諭。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附籍為民的廣東土著, 可以安寧地讓自己的生活按照原來的軌道運轉, 如果遇到官吏和田主非分的侵擾,便動用這種越 級申訴的權利來保衛自身的利益。 大概因為如此,弘治十三年(1500)潮州知 府葉元玉到任之後,對蘇孟凱父子採取十分謹慎 而且寬容的做法。先是加以撫諭,希望和平解決 鳳凰山的這場田主和佃戶之間的糾紛。直到山民 殺 了 人 , 並 放 言 要 聚 眾 攻 城 , 才 不 得 已 呈 請 撫 按等衙門,調兵征剿。事後,葉元玉召集主佃雙 方,重新規定各饒田畝本色租額和收繳辦法。 事 實 上 , 衝 突 並 沒 有 結 束 。 弘 治 十 六 年 (1503),潮州府在蘇孟凱叛亂事件平息之後, 亡羊補牢,推原致亂因由,議定弦歌都上中下饒 田地租額和收繳辦法,發了告示到饒平縣,對地 主和佃戶雙方同時進行規訓,以緩和主佃矛盾。 《告示》碑最後說: 此法永為定例,敢有田主仍前故違,不依 此例,卻將中下二饒田租捏假上饒多收, 並縱令強奴惡僕生端,至害佃人者,或訪 察得出,或佃戶告發,定行從重究治。其 佃戶可爰照依今則例送納,毋得捏故短 減。如違一體究治,決不虛示。 顯然,官府的立場,還是比較偏向於佃戶。 以 往 對 宋 明 時 期 閩 粵 贛 邊 區 主 佃 關 係 的 研 究,一般認為「主」是土著地主,「佃」多為外 來客民。現在,從這通《本府告示》碑文的內容 看來,明代中期粵東山區主佃之間的關係,實際 上處於更加複雜狀況。 我 在 閱 讀 碑 文 的 過 程 , 還 產 生 過 另 一 些 疑 問 , 好 像 , 碑 文 所 稱 的 「 耆 佃 」 , 與 「 性 類 徭 僮」的佃人和作亂的「鬥老」是不是同樣身份的 一類人?如果佃戶原本就是山裏的土著,那麼田 主 又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 田 主 的 身 份 和 權 力 如 何 獲 得 ? 官 府 為 何 不 去 收 取 新 墾 田 土 的 稅 收 ? 這 樣 做,得到好處的是誰? 這些都有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 附圖一、原碑部份拓片 附圖二、原碑部份拓片
今年初,筆者在江西省圖書館搜集明清以來 江西水利資料時,無意發現了三冊民國二十八年 (1 9 3 9年)出版的《重修槎陂志》印刷本(3 2 開,共38頁),編纂者為泰和周鑒冰等人,由當 時的泰和縣生計印刷局印刷。12月底,為完成畢 業論文,筆者來到江西省泰和縣的禾市鎮和螺溪 鎮進行田野考察,以搜集論文資料。在泰和縣槎 灘陂水利管理委員會2,筆者又見到了兩冊相同的 《泰和縣槎灘陂志》3,其中一本為鉛印本,另 外一本為解放後的手抄本,抄寫時間大約是上世 紀八十年代。4此書之內容與《重修槎陂志》相 同。《重修槎陂志》一書中不僅詳細記載了民國 二十七年(1938年)槎灘陂重修的具體情形,而 且還簡要介紹了槎灘陂的歷史演變進程。為其他 文獻所不及,對研究槎灘陂地方社會結構和社會 關係以及江西農田水利制度與地方社會組織關係 的變遷頗有益助。今特此介紹,以饗同好。 泰和縣位於江西省的中部偏南,是江西第二 大盆地 吉(安)泰(和)盆地的腹心區。槎 灘陂座落在泰和縣西北端的牛吼江上,正是處於 這一盆地之中。灉水發源於井岡山下,由泰和縣 的西部入境,依次流經今碧溪、橋頭、禾市、螺 溪四個鄉鎮。在禾市鎮槎灘村以下,古代稱之為 牛吼江,一直沿用至今。5槎灘陂橫遏牛吼江水, 為後唐西台監察御史周矩創建。6周矩在後唐年 間(西元958年前後)由金陵(今南京)遷居今 泰和縣螺溪鎮南岡村後,「睹土田高燥,乃於高 行鄉上流處創立槎灘碉石二陂,逐地決渠,析為 三十六支,灌溉兩鄉九都,歲逢旱不為殃。」7槎 灘渠迂迴近三十里,主要灌溉泰和縣的高行(今 禾 市 鎮 ) 、 信 實 ( 今 螺 溪 鎮 ) 兩 鄉 農 田 數 逾 萬 畝,在泰和三派江口匯入禾水而注入贛江。 槎灘陂在創建前,當地民眾主要是沿牛吼江 而居,其人口和村落並不是很多。在牛吼江沿岸
《重修槎陂志》與泰和槎灘陂水利系統
廖艷彬
南昌大學歷史系
零散地分佈著一些村落,如禾市村、三都村、嚴 莊村(今增莊老居村)、三派村、南岡村、王家 坊村等。流域內的許多村落都是在後來特別是明 清時期發展形成的。到五代末宋初時期,槎灘陂 流 域 得 到 很 大 發 展 , 掀 起 了 一 股 移 民 開 發 的 浪 潮,流域內包括周、蔣、胡、李、蕭在內的許多 姓 氏 宗 族 都 是 在 這 時 期 從 外 地 遷 移 過 來 的 。 如 周、胡、李三姓都遷居於螺溪鎮南岡村,蔣氏遷 居於禾市鎮嚴莊村,蕭氏遷居於螺溪鎮祿岡村。 周矩創建槎灘陂(渠)後,隨著農田環境的改善 和地區的開發,宗族也在不斷繁衍分化,逐漸形 成 始 祖 - 總 房 派 祖 - 分 房 派 祖 - 細 支 房 祖 的 結 構,因而也有了總房村落、分房村落和細支房村 落等許多村落的存在。這些村落一部分建在槎灘 陂 流 域 的 四 周 , 一 部 分 建 在 流 域 區 外 或 其 他 縣 邑。在此過程中,周、蔣、胡、李、蕭五姓宗族 繁衍了許多村落,成為流域內的五大著姓宗族。 至民國時期,周氏村落達到56村,其中包括螺溪 鎮漆田村、爵譽村、螺江村等在內的31村位於槎 灘陂流域區內。8蔣氏村落達到36村,其中包括禾 市鎮嚴莊村、秀洲村等在內的16村位於槎灘陂流 域區內。9胡氏宗族村落達到34村,其中包括螺溪 鎮義禾田上房村、滄州村等在內的14村位於槎灘 陂流域區內。10李氏宗族村落達到43村,其中包括 螺溪鎮南岡村、塘邊村等在內的28村位於槎灘陂 流域區內。11蕭氏宗族村落達到21村,其中包括羅 步田村(螺溪鎮)、彬里村(禾市鎮)等在內的9 村位於槎灘陂流域區內。12有關上述五姓宗族村落 的具體情況,筆者將另文探討,茲不贅。 13(槎灘 陂流域圖見附圖一、二。其中附圖二列出的是槎 灘陂流域內周氏學士派村落分佈圖,周氏宗族在 第二世時,發展為學士、僕射兩大房派,分別居 於螺溪鎮漆田村和爵譽村,其後各自繁衍成眾多 村落。)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7頁 五彩文約 吉安路太和州五十二三都陂長周雲從李如春李如山蕭草庭蔣逸山今立約為周雲從祖周羨大夫致仕 還鄉見知高行信實兩鄉九都田三十餘萬高阜無水灌溉將錢買到永新縣六十六都劉簡公旱田三拾陸 畝五分陸地五畝房屋一拾七間火佃七戶漁塘四口與茶灘永作贍陂田產於天禧年間有鄉人羅存伏兄 弟不合將其蒙強橫佔收租利妄招己業又將田五畝漁塘一口盜賣與蔣逸山為業周雲從思知祖買田贍 陂有物不能繼承具狀告蒙本州知州處批差兵廖思齊行拘羅存伏兄弟到官連日對理招實明白收監今 情願請托親眷蔣逸山胡濟川一一吐退原田地佃客還與周雲從等為業收租買木作樁結拱用度遞年倩 夫用工修築不缺到今四百餘年不曾缺水一向灌溉到於碉石陂係李如春責令干甲蕭貴卿用錢修直致 文陂桐陂拿陂白馬陂其助陂係是蕭草庭用錢買石修砌直至三派橫塘口出原周大夫有刻石碑記係是 槎灘陂一直是泰和縣最大的農田水利工程, 也是江西省最重要的農田水利工程之一。從後唐 創 建 後 直 至 民 國 時 期 , 槎 灘 陂 已 有 近 千 年 的 歷 史。槎灘陂能夠經久不衰是與它的嚴格的管理與 不斷維修制度分不開的,但體現出階段性發展的 特點。其最初的創建及管理狀況,可以從周中和 撰寫的《槎灘碉石貳陂山田記》一文中得到全部 體現,現特摘錄於下: 槎灘碉石貳陂山田記 里之有槎灘碉石二陂自余周之先御史矩公創始也公本金陵人避唐末之亂因子婿楊大中竦官吉州卜 居泰和之萬歲鄉然里地高燥力田之人歲罔有秋公為創楚於是據禾溪江之上流以木椿竹筿壓為大陂 橫遏江水開洪旁注故名槎灘灘下七里許又伐石築鹹水小陂渚蓄水道俾無泛溢穴其水而時出之故名 碉石西稅陂近之地決管道流析為三十六支灌溉兩鄉九都稻田數百頃畝流逮三派江口匯而入江自近 徂遠其源不竭昔凡磽確之區至是皆沃壤矣既而虞椿筿之不繼也則買參口之椿山暨洪岡寨下之筿山 歲收椿木春茶竹筿以資修陂之費而不傷人之財二世祖僕射羨公以先公之為猷未備也又增買永新縣 劉簡公早田三拾六畝陸地五畝魚塘四口佃人七戶歲收子粒以給修陂之食而不勞人之響先是山田之 人皆吾宗收掌支給由唐迄今靡有懈弛至淳化(990-994)間祖德重興一時昆弟皆濫列官爵不遑家食 前之山地田塘悉以屬諸有業者理之供賦贍坡歲有常數凶歲不至於不足樂歲之羨餘則以償事事者之 勞斯固謹始虞終圖永久云雖然傳有之曰善思可繼凡以勵後世也先公之善不特一鄉而已為子孫者當 上念祖宗之勤而不起忿爭之臖均受陂水之利而不得專利于一家寧待食德之報而不必食田之獲惟知 視其成毀而不得經其出入苟或侵圮而不治者亟修治之侵漁不軌者疾攻擊之如此則孝思不匱先公之 惠流無窮矣餘叨承餘澤未增式廓切抱痛恨謹記其事並刻晝田圖于石庶幾逭不孝之罪抑以慰先公於 地下碑樹三派院俾僧人世守焉意住常者尚冀不沒人之善也 皇祐四年(1052)冬十月之吉嗣孫中和拜撰14 從上文可以看到,槎灘陂在後唐年間的最早 修築,是由周矩獨自發起和組織。直至宋代,槎 灘陂一直是由周氏家族組織自負其責,官方和其 他地方力量並未參與其中,它的維修耗費來源於 周矩及其子周羨購買的「陂產」,可以說是一種 典型的「家族式民修」水利形式。周矩之孫周中 和立碑記於三派寺院,就是想通過這種方式確立 其家族對陂產的控制,同時也是對祖德的稱頌和 對其家族的炫耀。15 元 朝 時 期 , 由 於 時 代 變 遷 , 槎 灘 陂 的 「 民 修 」 形 式 開 始 發 生 變 化 , 在 至 正 元 年 (1 3 4 1 年),槎灘陂水利管理制立了「五彩文約」,顯 示出了地方社會一系列的變化。全文如下:
三派院僧謝悟軒收執自今立約之後各人當遵但有天年乾旱陂長人等以鑼為號聚集收水人各備稻草 一把到於陂上塞拱如石傾頹務要齊心並力扛整以為永遠長久之計日夜巡視不可遺誤庶使水源流通 萬民便益其租利遞年眼同公收無自入己如有欺心隱瞞執約告官論罪無詞今恐無憑故立五采描金文 約仁義禮智信五張各執一紙永遠為照用者 至正元年辛巳五月二十五日立約陂長周雲從 義字型大小 李如春 李如山 蔣逸山 蕭草庭 登約人 胡濟川 羅伏可 僧人 謝悟軒 輪流陂長收租 至正三年蕭草庭兄弟 至正四年李如春 至正五年李如山 至正六年周雲從 至正七年蔣逸山16 上述文約顯示出了周氏家族組織對槎灘陂水 利獨自控制已經力不從心,在收回被佔陂產的過 程中,不僅需要借助於官府政權的助力,而且需 要借助於地方其他宗族鄉紳的力量。五姓宗族在 官方的支持下制定了「五彩文約」,規定各宗族 輪流擔任陂長,對槎灘陂進行共同管理和維修, 確立了鄉族組織在槎灘陂中的法律地位,因此這 可以稱為「鄉族式民修」的水利形式。其確立不 僅對當時而且對明清以來流域區的地方社會結構 和社會關係的變遷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時期的 維護費用除基本上來源於「陂產」外,還來自於 地方士紳的個人捐資,如在至正年間(約1341— 1343年),南岡村李英叔(曾任元柏興路同知) 捐資兩萬緡對槎灘陂進行過一次重修。17 明清以來的中國傳統社會處於激烈的變革之 中,槎灘陂水利管理形式也出現了很大的變化。 明初,國家權力深入到地方社會的各個領域,政 府加強了對包括農田水利在內的地方公共事務的 直接管理。在此期間,槎灘陂水利改變了過去那 種完全由地方社會負責組織的形式,而由官府出 面組織興修,具體為官吏督導地方民眾實施,其 費用取資於民,此似可稱之為「官督民辦」的管 理形式。明朝初年,官方對槎灘陂水利進行了幾 次重修,見下文: 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昭諭天下修築陂 塘欽差監生范親臨期會鞭石修砌堅固自此 贍用減費宣德間時則有若欽差御使薛部臨 修築18 明中葉以來,由於地方財政日趨窘困,迫使 各級地方政府相繼放棄了許多固有的行政職能, 尤其是把包括水利在內的各種地方公共事業移交 給 當 地 鄉 族 集 團 , 官 府 由 直 接 管 理 變 為 間 接 管 理,許多「官修」水利也開始向「民修」水利方 向的轉變。19在槎灘陂水利事務中,官方將經營 管理之責移交給地方社會,對於陂的興修或者倡 率「按畝派錢」,或者由地方組織宣導,而官方 給予「措助」,並使之具有合法性。鄭振滿教授 把這種以地方社會力量為主,又由官府「倡率」 或「措助」的形式稱之為「民辦官助」的管理形 式。20這時期槎灘陂水利工程的興修、費用的來源 及管理等方面,都是由五姓聯合的鄉族組織具體 負責,官府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使之合法化。期間 槎灘陂共經歷了四次重修,其中有兩次是由鄉紳 個人捐資,分別是明嘉靖年間(1534年)嚴莊村 蔣氏和清光緒戊戌年間(1898年)義禾村胡西京 及螺江村周敬五。21另外兩次是由地方民眾「按 田派費」,具體為清乾隆年間和民國四年(1915 年)。22 我們知道水利系統的發展往往是跨宗族的, 它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不同姓氏的宗族的 合作,因而成為社會整合的紐帶。水利在促進該 地區稻作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影響著該區域權力
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9頁 槎灘陂洲樹案卷紀略 此洲之樹向歸槎灘陂管近村張姓附陂而居故其村亦曰槎灘陂清嘉慶二年洲樹被張竊經中胡象賢等 理論憑字償緡錢二十八吊文寢事八年洲樹又被洪水傾周蔣胡李蕭五姓陂首因陂需費賣與樂善長村 有張明德者爭之勾通永新縣張可芬張懋桂張懋淮等訴府縣而五姓中螺江周先(即永進)周永璞二 公偕蔣鶴胡馥李桂芳蕭曉諸公相率起訴蒙府憲武公鴻縣憲李公芳春捕憲江公志良譏供詳斷槎陂五 姓衛陂洲樹嗣後張姓並就近村莊人等一概毋許砍伐倘遇天旱五姓砍取枝木塞陂堵水灌注兩鄉田畝 云云二造具結遵之其印給憑字存螺江周葉平家訟費歸五姓派認蓋自嘉慶八年癸亥至十年乙丑而案 結餘詳槎灘陂洲樹案卷也民國十年辛酉春因修家乘備術顛末以告來茲如此23 的分配,從而影響地方社會結構的變化。地方組 織在對地方事務進行自我管理的過程中,不可避 免地會發生一些矛盾與衝突,當鄉族組織不能有 效進行內部協調時,它又不得不借助於官方的權 威。清朝嘉慶年間,槎灘陂地方社會曾發生兩次 爭奪槎灘洲樹所有權的事件,見下文: 案卷中所涉及的槎灘村位於槎灘陂的對面, 為 單 一 張 姓 村 落 , 村 民 的 田 畝 位 於 槎 灘 陂 的 上 游 , 基 本 不 受 槎 灘 陂 的 灌 溉 , 因 而 屬 於 非 受 益 區,所以村民對槎灘陂水利也就不太關心。在圍 繞槎灘洲樹木(即槎灘村旁的樹木,見附圖三) 的權屬問題上,槎灘村張姓宗族與五姓鄉族組織 之間發生了兩次爭論糾紛。從案卷中我們可以看 出,發生在嘉慶二年的爭論事件中,地方組織通 過內部協調平息了爭鬥。而在嘉慶八年至十年的 爭論事件中,地方組織借助於官方的權威,由官 府判決才得以了結。在這兩次爭奪事件中,受益 區的鄉族組織觀念得到了加強。由於受到流域範 圍及利益觀念的影響,鄉族組織之間不免會引起 一些水利糾紛,在此情況下,也就必須借助於官 方政權的力量進行調節。 民國時期,特別是「十年贛政」(1 9 3 2- 1942)期間,24國民黨江西省政府在財政、地政、 軍政等諸多領域進行了整頓和改革,其目的是為 了伸展國家權力、在全省建立一個有效的現代化 政權。儘管其最後是失敗了,但是期間政府在上 述領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制度,加強了對地方社 會控制的力度。在水利領域,其突出表現在水利 建設的組織與管理方面。這時期「官修」水利卻 表現出十分活躍的局面,政府不但對傳統的「官 修」水利工程繼續主持興修,而且還加強了對一 些傳統由民間社會負責組織的較大型農田水利工 程的組織與管理。槎灘陂1938年就是在這種背景 下得到重修的。這次重修改變了過去單獨由地方 民眾自行組織負責的傳統,政府力量參與其中, 形成「官民合修」的形式。無論是具體組織或費 用支出等方面,官方力量都有所涉及。如在重修 槎陂委員會章程中規定有「五六兩區區長為當然 委員」,如果說這種規定只是代表國家力量象徵 性參與的話,那麼由政府直接出資則是國家權力 真正參與其中的表現了。這次重修,江西省水利 局和泰和縣政府共捐助1,500元,約佔總費用的三 分之一,在當時的嚴峻形勢下,這體現了官方的 重視與控制程度。此外,地方組織在徵工等方面 都呈報官方批准備案,由政府組織管理。另一方 面,由明清以來形成的地方管理組織形式得到了 延續,並且為官方所承認和支持。由於期間政府 財政的匱乏,政府對許多中小型水利工程往往是 「心有餘而力不足」,不得不借助於地方社會的 力量。槎灘陂此次重修,民間所出資額約為總數 的三分之二,不僅來自於受益區民眾,而且也來 自於非受益區民眾,包括一些商人(號),體現 了當時的形式發展特徵。(見下表) 捐資方 出資額(元) 受益區(五、六區) 1,467 政府 1,500 非受益區 民眾 商人(號) 官員 總計 378 311 798 1,482
《重修槎陂志》一書共分為記、圖、沿革、 流域、文牘、議事錄、尚義錄、收支清冊、工程 紀要、善後方案、附錄、跋等十二章以及〈附石 陂 志 〉 內 容 。 其 中 在 第 一 章 〈 記 〉 和 第 十 二 章 〈 跋 〉 中 , 主 要 是 對 槎 灘 陂 的 歷 史 、 此 次 重 修 的 背 景 和 出 力 人 員 進 行 了 簡 要 的 介 紹 。 第 二 章 〈圖〉中記載的是槎灘陂的草圖,描繪了其大概 的 座 落 位 置 和 方 向 ( 見 附 圖 一 ) 。 第 三 章 〈 沿 革〉主要是錄自清光緒四年《泰和縣志》,第四 卷,〈建置略•水利〉,第二十二頁中記載的有 關槎灘陂的內容。25第四章〈流域〉中詳細列明了 1930年代槎灘陂流域區內的村落名稱和數量,筆 者進行了統計,共有171村。 本書的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是全書的主要內容 部分,詳細地記載了此次重修槎灘陂的過程。其 中第五章〈文牘〉主要包括此次成立的重修槎灘 陂 委 員 會 簡 章 、 募 捐 倡 議 、 給 政 府 呈 文 及 其 回 文、水利局調查表、公函(包括致區署征工函及 致旅外同鄉催捐函等)、祭江文等內容,比較詳 細地介紹了槎灘陂重修的組織過程。第六章〈議 事錄〉中記錄了重修過程中委員會通過的會議記 錄 , 介 紹 了 槎 灘 陂 重 修 的 進 程 。 第 七 章 〈 尚 義 錄〉中則是列出了此次重修的捐款人名單和具體 捐資額,主要包括受益區和非受益區人員。第八 章〈收支清冊〉中對此次重修的經費收入額和各 項目支出額進行了詳盡的登記。第九章〈工程紀 要〉主要記載了此次重修的槎灘陂工程狀況,如 長度、寬度、高度、構成材料、結構、車水量等 等。第十章〈善後方案〉中記載了一些善後處理 措施,包括槎碉二陂管理委員會成立簡章、給政 府呈文及其回文等方面。第十一章「附錄」中列 明瞭一些參與出力人員名單,並對槎灘陂泓口的 啟閉時期作了規定,制定了陂約。另外,〈附碉 石陂志〉部分是周鑒冰於1 9 4 2年增補入的《續 修 碉 石 陂 志 》 等 內 容 , 主 要 記 載 了 民 國 三 十 年 (1941年)碉石陂重修的簡要介紹以及至1941年 期間槎碉二陂經費收支和節餘狀況。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大致地了解槎灘陂近 千年來的發展脈絡,其興修與管理的變遷狀況體 現了槎灘陂流域內宗族與鄉族、地方與國家之間 關係的變遷,反映了地區開發過程中宗族和社區 的演變過程。圍繞槎灘陂所有權和贍陂田產權而 不斷發生的爭議糾紛,既是社區發展過程中宗族 競爭和矛盾的體現,也是地區開發過程中土地等 資源與人口關係變化的結果。而矛盾的解決,既 體現了宗族之間的相互妥協和協調,又體現了地 方社會結構和社會關係的變化。另外,不同時期 興修方式的變化,折射出民間社會和國家力量之 間的變化和互動。我們可以看出政府和民間各種 力量在此次重修過程中所充任的角色及其相互關 係,這對研究民國時期江西地方社會史提供了重 要的史料價值。現將部分內容抄錄於下,見附錄 一至附錄八。 《重修槎陂志》中體現出三個值得注意的地 方。一是槎灘陂的歷史比較明顯地表現出了地方 士紳的作用。他們在處理鄉村之間、鄉村與官府 之間,顯示出自己的影響力。槎灘陂作為全縣最 大的農田水利工程,在有文獻記載的歷次興修與 維護中,民間社會充當了更為重要的角色,官府 更多的是對地方的認同,使之合法化。二是槎灘 陂受益區內的五大姓之間,因為在水利方面有著 相同的利益關係,逐漸形成村落聯合體的合作關 係,基層社會出現了流域化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 相結合的特點。三是槎灘陂水利組織管理方式的 演變過程,折射出空間性和時間性的結合。其不 同時期所實行的不同組織形式,生動地為我們展 現了一幅宗族、鄉族與國家力量之間關係變化的 畫面。 註釋: 1 其中一冊書中末尾有〈附碉石陂志〉內容,主要 是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增補入周鑒冰寫的 《續修碉石陂志》等內容。筆者在本文中所摘 錄的內容全是出於此冊書中。 2 槎灘陂水利管理委員會現隸屬於泰和縣水務局, 駐地在泰和縣禾市鎮上蔣村。 3 兩本書中所記內容與省圖書館所藏本相同,且 也有〈附碉石陂志〉內容。但是,其書名卻為 《泰和縣槎灘陂志》,疑為後人所加。
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11頁 4 此是根據槎灘陂水利管理委員會廖在亮副主任的 回憶。 5 《泰和縣誌》,第二章,第二節,〈水道〉, 1993年刊本。 6 《重修槎陂志》中多處誤記載周矩為「南唐; 御史」,《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 譜》(1 9 9 6年鉛印本)中對此有專門考證: 「公諱矩,登後唐天成己酉進士。(謹案清光 緒縣誌十一卷甲科上注有,查通志水利卷內記 載後唐天成二年進士周矩云云。傳稱南唐天成 己 酉 進 士 , 考 天 成 為 後 唐 明 宗 年 號 , 並 非 南 唐,明宗在位八年,並無己酉天成二年,實為 丁亥。其後唐誤為南唐,丁亥誤為己酉。此手 民印刷之誤也。)」 7 《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一 冊,〈一世祖御史公傳〉,頁60。 8 《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一 冊和《泰和周氏爵譽族譜》,第一冊,1996年 鉛印本。 9 《蔣氏侍中聯修族志》,1994年鉛印本,一冊。 10《胡氏族譜》,首卷,1996年鉛印本。 11《南岡李氏族譜》,第一冊,吳楚合纂戊辰續修 族譜,1995年鉛印本。 12《祿岡蕭氏族譜》,第壹卷,1998年鉛印本。 13 見本人碩士論文《明清至民國時期槎灘陂水利 與地方社會》(擬稿)第一章。 14《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十 冊〈雜錄〉,頁352。 1 筆者無論在周氏族譜中還是在各府縣誌中都沒 有找到有關三派寺院的介紹。只是在三派村進 行考察時,得知原先住在三派村的一直為周姓 族人,但是現在已經不存在。現在的村民都是 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遷移此地的。三派寺院遺 址已經無法確定,深以為憾。 16《南岡李氏族譜》,第一冊,〈文約〉,頁23。 也可見《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 譜》,第十冊,〈雜錄〉,頁358。 17《南岡李氏族譜》,第一冊,〈文約〉,頁25。 18《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 十冊,〈雜錄〉,頁352,〈槎灘碉石陂事實 記〉。 19 鄭振滿,〈明清福建沿海農田水利制度與鄉族 組織〉,《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 第4期。 20 鄭振滿,〈明清福建沿海農田水利制度與鄉族 組織〉。 21 分別見《嚴莊蔣氏四修族譜》,第一冊,〈前 序〉,頁23,1919年手抄本;《泰和南岡周 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九冊,〈雜 錄〉,頁252;《胡氏族譜》,陸卷,頁643。 22《重修槎陂志》,〈民國二十七年重修槎陂志 三:沿革〉。 23 《泰和南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 十冊,〈雜錄〉,頁364。 24 該概念是取於《贛政十年》一書中胡家風所著 〈民國3 0年之十年贛政之回顧與展望〉的定 義。轉引孫捷,《「贛政十年」期間(1932— 1 9 4 2)的江西地政》,南昌大學碩士論文, 2004年6月印本。 25 本書中並沒有詳細列明時間,乃出自《泰和南 岡周氏漆田學士派三次續修譜》,第十冊, 〈雜錄〉,頁362。 附錄一:重修槎陂委員會簡章 一 本會以重修槎陂復興水利為宗旨 二 本會會址暫設南罔(岡?)允升書屋 三 本會設委員十三人除五六兩區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十一人由各姓代表大會公推之分總務財 政工程三股每股設股長一人由委員兼任之總務股辦理文書募捐及庶務事項財政股辦理出納會計 事項工程股辦理修繕事項
四 本會設主任三人總務財政工程各股設股長一人由委員中推舉之各股得設幹事若干人其名額視 事務之繁減定之 五 本會工程股得於槎陂附近設工程處以便主持修繕事宜 六 本會委員不常川駐會概盡義務惟在工程處辦事人員得在處膳宿並酌給津貼 七 本會對外由全體委員負責其辦公費用實支實銷但須力求撙節以免糜費 八 本簡章自呈准之日施行 附錄二:泰和縣第五六兩區槎碉二陂管理委員會組織簡章 第一條 本會為管理槎碉二陂起見,依據中華民國二十八年二月六日兩區紳士會議第三決議案組 織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泰和縣第五六兩區槎碉二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十一人由受益水利各姓就地方公正士紳選任之 第四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主持會務由委員中互推 第五條 本會為事實需要得設會計文書各一人就委員中遴選兼任之 第六條 本會除特別事故外於每年霜降節前後集會一次並公推委員六人以上親赴槎灘碉石二陂及 沿新老二江實地查勘倘有損壞隨時修補其用費在百元以上者應召集兩區士紳會議籌募並 呈報縣政府備案 第七條 本會委員為義務職任期兩年每期以國曆二月一日以前交替至任期屆滿時由委員會召集兩 區士紳大會改選但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本會委員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執行職務時得通知本會物色公正士紳暫代但代理人員如逾半 數以上必須舉行改選並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第九條 本會會址暫設南罔(岡?)口允升書屋 第十條 本會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簡章如有未盡善事宜得提交大會修改 第十二條 本簡章自呈奉核准之日實行 附錄三: 陂約 槎陂大小泓口向有兩大木俗稱兩橫木春則橫放俾水位增高冬則(卻)除俾船筏通過其清 明至寒露前後遇有大幫船筏通過則臨時將橫木(卻)除歷來就陂之附近擇人看守凡看守者須向首 事立約負責茲既組槎碉二陂管理委員會以後看守人必須向管委會立約惟約文須因時制宜故僅載管 委會簿據 附錄四: 事由為重修槎陂組織委員會懇準備案並頒圖記式樣由 竊查本縣五六兩區境內之槎灘陂橫築禾水上游面積百餘丈流長三十里分為新江老江輔以碉陂離陂 上至禾溪下至三派所有境內田畝之蔭注人民之飲料俱惟陂是賴為一邑有名之水利是兩區最要之工 程載諸各志創自南唐(陂載省府縣各志及江西要覽為南唐西台監察御使周矩創築)歷代重修或賴 個人倡議或由田畝派捐以迄於今民生攸賴邇年洪水沖決以致農村凋敝經費難籌荏苒至今敗壞殊甚 倘不急起直追恐將後悔無及爰於六月六日由各姓代表會議決議組織重修槎陂委員會設委員十三人 除五六兩區區長為當然委員外公推周鑒冰等為委員籌備一切理合備文檢同委員會簡章及委員姓名
第三十七期 2004.10.15 第13頁 表呈請 鈞府鍳核備案並懇頒發圖記式樣以便刊刻使用伏乞 示遵謹呈 泰和縣縣長魯 計呈委 員會簡章及委員姓名表各一份 具呈人 周心遠 胡明光 吳家誠 李胥南 周鑒冰 蕭勉齋 蔣竹書 梁錦文 康席之 龍實卿 郭星煌 樂懷襄 周鬱春 泰和縣政府指令(建字第389號 二十七年七月九日) 令重修槎陂委員會委員周心遠等 呈一件為重修槎陂組織委員會懇準備案由 呈件鈞悉 查槎陂 為五六兩區策源地關係地方農田灌溉至為鉅大本府前經派員會同水利局勘測在案第以工程重大地 方人財力量一時難以集中故未輕舉茲據呈報前來合亟檢發圖記式樣暨水利工程調查表令仰該會遵 照查填並附具工地圖各四份以憑轉呈備案 此令(附件存) 附錄五: 事由懇請轉呈補助經費由 竊查本縣五六兩區之槎陂載諸各志創自南唐(陂載省府縣各志及江西要覽為南唐西台監察御使周 矩創築)橫築禾水上游面積百餘丈流長三十里分為新江老江輔以碉陂離陂上至禾溪下至三派所有 境內田畝之蔭注人民之飲料俱惟陂是賴為一邑有名之水利是兩區最要之工程歷代重修多賴人民倡 議間由田畝派捐近以匪患初平農村凋敝上年碉陂之修需費僅八百餘元沿門托缽既少慷慨輸將按畝 派捐複感追乎苛煩工雖告竣款尚不足經過情形已在 鈞長洞鍳以致槎陂久壞未克隨時補修蹉跎至 今工程愈大損失愈鉅委員等上關國計下念民生非生產無以養民非保民無以衛國處此抗戰時期尤感 修陂重要倘不速圖將貽後悔爰於六月六日由各姓代表會議組織重修槎陂委員會籌備一切業將委員 會組織簡章及委員姓名表呈請 鈞府鍳核備案惟念工大費鉅估計預算需八千餘元孑遺黎民好義有 心點金乏術繼思 省政府振興水利不遺餘力補助各種經費成例具在用特繪具圖說編訂預算懇求轉 呈 省政府體恤民艱速令水利局派員查勘准予補助二千元並求 鈞長呈准於本縣鎢稅建設費項下 補助一千元其餘五千餘元則由委員等自行籌措一俟款項有著即行購辦材料以便冬間興工庶眾擎易 舉大功告成國計民生實俱賴焉茲謹將圖說預算各三份備文呈請鍳核並乞轉呈 專員公署暨省政府 核示飭遵謹呈泰和縣縣長魯 計呈 圖說三份 預算三份 附錄六: 事由呈送預算書懇請核轉由 竊查重修槎陂迭經繪具圖表呈請 察核並蒙 鈞府派員會同水利局徐工程師測勘在案茲義興工在 邇需費孔多凋敝之農村雖頭會箕斂力量難勝殷實之樂輸縱舌敝唇焦金錢有限既不能因噎以廢食復 不可無米以為炊委員等下顧民生上關國計迫不獲已敬懇 俯念槎陂為全縣有名之水利最大之工程 轉呈 層峰准予分別補助昭示 政府振興水利之盛心增加人民厲行生產之勇氣抗戰前途實深利賴 謹將收入支付預算書各四份備交呈請 鈞府俯賜察核並乞轉呈 專員公署暨 省政府核示飭遵謹 呈 附呈收入支付預算書各四份 說明 按當初計畫原欲根本重修以期永久經與 縣政府主管科長實地測勘從長商討訂定預算自時 局變遷 省府指令久延未下時間財力兩感困難復變更計畫修理重要部分原預算書未生效力故未列 載 事由呈請按照預算所列就縣建設經費或預備費項下補助一千元由 竊查重修槎陂以工大費鉅參經編造預算繪具圖說呈請 鈞府轉呈 省政府暨 水利局分別核准補 助在案現興工已久籌費維艱雖承 水利局頒給補助費一千元而通盤籌畫不敷尚鉅伏思槎陂非但為 全縣最大之水利亦為全省最要之工程故水利局雖經費艱窘仍承設法補助本縣鎢稅收入向有建設開
支鈞長注意民生關心水利曆有年所茲逢重修之會正遇將助之機敬乞 體恤民艱轉呈 省府准予按 照預算所列就縣建設費或預備費項下補助一千元庶幾為山九仞不至功虧一簣則兩區民眾飲和食德 刻骨銘心矣歲聿雲暮時不再來迫切陳情惶恐待命謹呈 泰和縣政府縣長魯 泰和縣政府指令(建字第638號 二十八年一月十日) 令重修槎陂委員會主任委員周鑑冰 呈一件呈請按照預算所列就建設費或預備費項下補助千元以 竟全功由 呈悉查本縣鎢砂附稅經 省府核定統籌支給列入縣地方預算內並無水利補助等款 目 前經呈請 省府核示在案茲據前情查核尚屬實在除呈請准予在本縣二十七年上半年度縣地方預備 費項下撥助五百元全數提前發放以竟全功另令飭遵外仰即知照此令 附錄七: 事由重修槎陂民工應如何徵用呈請 核示連同畝捐頒給佈告並分令五六兩區區長轉飭各保遵照由 竊以重修槎陂工大費鉅所有築土陂挑沙石以及車水各項按照法令俱可征工伏查五六兩區地域遼闊 居民眾多非盡屬槎陂範圍究應如何徵用自應呈請核示連同受益田畝捐費(每田一斗收捐銅元十 枚)統請 鈞府佈告周知並令知五六兩區區署轉令各保甲長曉諭各村民眾依限繳捐遵章服役其因 事不能應徵者每天納代工金三角倘有故意延抗准予傳訊罰辦以利進行是否有當倂乞 示遵謹呈 泰和縣政府指令(建字第586號) 令第五六兩區重修槎陂委員會主任委員周鑑冰等 呈一件呈為重修槎陂需用民工應如何徵用呈請 核示連同受益區田畝頒發佈告並分令各該區長轉飭各保遵照以利進行由 呈悉查修理槎陂需工甚 鉅應按照國民工役法第四條之規定凡年滿十八至四十五之男子均有服工役三日之義務普徧征工至 受益田畝捐前據該會編造預算經分別轉呈核示在卷權衡利害亦屬可行准予從速催征倘有故意延抗 可報由當地區署罰辦並分報本府備查除分令並佈告外仰即遵照趕緊進行勿延為要 此令 附錄八: 募捐咨 蓋聞民為邦本食乃民天雖不違農時穀則不可勝食然非逢樂歲民終難免有饑讀既優既渥之章詠乃積 乃倉之句當恍然水利之關係於民生國計者甚巨也泰和縣槎灘陂者載諸各志(陂載江西通志江西要 覽及府縣各志)創自南唐鑿渠三十六支灌田一千萬畝為一邑有名之水利(詳清邑侯郭太史曾准 記)是兩鄉最要之工程(泰和分六鄉此陂灌注信實高行兩鄉)在創築之初修繕有田租出息經變遷 而後收支無顆粒餘存(陂係南唐西台監察御使周矩創築其子宋僕射光祿大夫羨贍田莊多處為修繕 費迭經兵燹多被侵佔雖由周蔣胡李蕭諸姓屢圖恢復未果)以致每遇重修常多困難頭會箕斂既為戶 口所難堪說短道長亦係人民之習慣在昔承平年代猶多倡議之家處今凋敝時期難得急公之士然而民 生攸賴國課所關自應改絃更張焉能因噎以廢食況痌瘝在抱本無此疆彼界之分慈善為懷當有救災恤 鄰之舉用是謹申微悃廣結福祿冀當代仁人解襄樂助原四方善士援筆大書款不虛糜民沾實惠飲和食 德頌生佛者萬家立志刊碑垂勳名於百世仁風光被利澤長流是為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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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一、槎灘陂草圖
附圖三、圍繞槎灘陂植物圖 中山大學歷史人類學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學華南研究中心 合辦
歷史人類學研究生研討班(第八期)
日期:
2004年10月9-10日
地點: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永芳堂
報告人:孫冰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所) 題目:宦轍:在鄉土和中國之間 以《道 咸宦海見聞錄》研究為中心 報告人:户華為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題目:明清中原社會的權力體系和鄉土秩序 以洛陽地區為中心 報告人:王成蘭 (廣州中山大學歷史系) 題目:成為北京人 清代前期的北京旗人 社會與內城的變遷 報告人:喬新華 (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題目:明清時期洪洞士紳研究 報告人:劉強 (暨南大學歷史系) 題目:乾隆朝酒禁研究 報告人:黎麗明 (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 題目:1949年以來廣東石灣的陶瓷藝匠 變化的陶瓷社會身份和美術陶瓷生產 報告人:杜正貞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題目:澤州士紳與村社傳統 明清華北鄉 土社會的制度變遷報告人:Clarence Yuen (Division of Humanities, HKUST)
題目:Politics of Heritage: The Tangs of Lung Yeuk Tau, Fanling, New Territories,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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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
Arrived KLW. Many people were in front of Lee Tung Tak's house. (Lot 22) There was an awning covering the concrete area in front of the Lee house. Electric light bulbs were being affixed to the metal frame on which the awning was hung. From the far corners of the awnings up to the roofs of the house (Lots 22, 23) were 2 strings with many small flags on them. Hanging against the house were two red blankets given as wedding presents which had painted foil Double Happiness characters attached to them, and signs with the names of the givers.
Above the doorway to Lot 22 was a fresh pork shank with hoof. One person (Shek who rented us the
Note on A Wedding in Kau Lau Wan
辛慧思
(Kate Sandweiss)
Introduction
From 1980-1982, Kate Sandweiss was a Yale-China Association teaching fellow at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 was a Tutor in the English Department and lived and worked at New Asia College. As a recent graduate of Yale University in interdisciplinary cultural studies, she spent her free time studying Cantonese and exploring traditional folk practices in Hong Kong.
Sandweiss was invited by Professor Barbara Ward, and Choi Chi Cheung to join CUHK's anthropology students in documenting life in Hong Kong fishing villages. The following account, her first field notes, was from one of their visits to Kau Lau Wan. Sandweiss and photographer Joan Law continued to visit Kau Lau Wan numerous times over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ee Tung‛s Wedding
Kau Lau Wan (KLW 交流灣、高流灣)/ Wedding
3/11/81
the following several years.
Sandweiss used the Yale romanization system for Cantonese words and names.
Biography
Kate Sandweiss has both a Bachelors and a Masters of Business degree from Yale University. She maintains her life-long interest in exploring diverse cultures. Currently, she is owner and lead consultant with Sandweiss & Associates, a management consulting firm based in Minneapolis, Minnesota. In addition, she is Treasurer of the Yale-China Association, a U.S.-Yale-China educational exchange organization founded in 1901. Yale-China has sent teaching fellows like Sandweiss to New Asia College since 1956.
house in the summer) told us later that these objects were hung early a.m., on Nov.3 (not verified), after Lee Tung ritualistically changed from old clothes into new ones, and took a bath. (A form of tyuht hohk? diao 調服 [福]) (Shek Kwong Nin claims that this ceremony never takes place nor took place in KLW, although it does in Kau Sai 滘西) There was a group of middle-aged to older men sitting at the table set up between Lots 22 & 23 when we arrived. They all got up shortly after Ah Ping (Lau Ping-lun) and I came and were asked to sit down.
First Big Meal
Lee Tung Tak seemed to be using this area to greet people. Shortly after we sat down, another group of men came and sat at the table. (They did not come all together.) They included Shek Kwong Nin, Shek Fuk Tin, Ho Heung Man, Shek Kwong Yee, Shek Kwong Man and Lee Tung Tak.
10 (sic) dishes were placed on the table: 3 fish bladder and pork; 2 taro with pork fat (and meat); 1 celery with pork (?); 3 melon with tuna? (sai ? ); 1 medium sized and 1 large steamed fish were placed in the center of the table.
18:15: Rowing a new tradition. How widespread?
The women who had been preparing food in the area in front of the Lee’s (which is closest to the harbor,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ok area") began to practice "rowing" with pink and yellow striped sticks approx. 4 feet long. The sticks or "oars" had four pink stripes (incl. on top and bottom) and 3 mustard-yellow colored stripes. A Double-Happiness character was painted near the bottom in gold-colored paint.
There were 6 pairs of married women practicing "rowing" in parallel lines. Lee Tung Tak was the first to accompany them by clapping flat cymbals. Lee Tung’s younger sister (Lee Yuk Nin) later took over and others rotated. It didn’t seem to make any difference who played the cymbals.
The cymbals only accounted for a part of the noise for the women were yelling and joking. They would often say that they hadn’t arrived yet. They were also fairly serious about the way in which they were rowing. If one person wasn’t rowing vigorously enough, the others would point this out to them.
The women wore flat hats covered with a pink and white plastic material which had a trim of small, silk-like flowers along the top outer brim. Thin, light colored cotton-type cloth hung down (scalloped edges) replacing the black cloth which is used when the women are working. Approx. 8 inch strands of plastic beads hung from the brim approx. every four inches, and the neck tie was made of beads as well.
One woman attached 2 oranges to the ends of a piece of strings and hung it around her neck so that the oranges hung like brea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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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owing" had continued until now when someone asked who hadn’t eaten yet and a few women left.
18:40
Firecrackers were set off on the steps by the Lee House. Mrs. Lee Tung Tak waved a red flag vigorously by the bow of the boat. The "Rowing" broke up but the joking continued with Lee Yuhng Da. (Lee Tung Seuhng’s son, Lee Tung’s cousin) putting on baggy black women’s work pants, and the string with oranges around his neck. The women made fun of him by pulling down his extra pair of pants, and poking at his "breasts". Ah Ping told me that LYD was pretending to be the mediator (muih yahn 媒人). One person tells me that the muih yahn is the wife of Lee Tung Tak’s brother. (Not verified)
Several women also put on black clothing and one pretended to be pregnant, holding her belly, needing help getting into the House.
18:55
They finished. Meanwhile, in Lot #?, Lee Yuk Nin, and the other sisters, and Mrs. Lee Tung Tak’s (sisters?) were making red flags.
Several hours
Joan Law and I spent time talking to a group of the young women in the village. Details from discussion with young (20-24 yr. old) women including Ho Gam Lin, Shek Mei Chun, and Lee Yuk Nin. Lee Yuk Nin took off from work for one week to help with the wedding. She works at a clothing factory in Kwun Tong 觀塘. The bride and groom met on picnics. She was originally from Kat O 吉澳.
Organization of food preparation:
The groom's father bought all food on Nov. 2 in Sai Kung 西貢. A few men including the groom’s father organized the food preparation. Women helped with the preparation (most but not all were in the Lee family) and men did the cooking. The cooks (manning 7 large woks 鑊) were not all Lees and included several Chans who had experience in restaurants.
Gifts given to Bride's family from the groom's family?
Gwó lái 粿禮: cake (I was not clear whether it was láih béhng 禮餅, chat séng béhng, or other,) peanuts, 4 yát jíh (椰子 two pairs of cocoanuts) a hen & cock (taiyahn gai) wóo yóu, hòhng jóu 紅棗, fa behng 發餅, western style cakes 西餅, dried lychee 荔枝乾, dragon eyes 龍眼, wohng tóng 黃糖
Bride Price: $30,000; Lycee 利是:$1,000
Nov.4, 12:15
The boat carrying the groom and his "brothers" was spotted approaching the ice factory pier. The young women went to the pier. The "brothers" came on shore with a large basket of crabs - which they
would eat later that night. The married women came out trying to keep the groom from going to his house.
12:22
The married women came out in force with their oars trying to prevent the groom from getting to his house. Gongs were beaten. Then the "brothers" were allowed to approach the groom’s house but they continued to try to keep the groom away.
12:26
The groom broke through the weakening barrier of women, went into his new room. Groom and "brothers" all loosen clothing and relaxed. The mahjong which was being played in front of the groom’s house and interrupted by his return continued after the initial excitement.
There was a joking dispute between Lee Tung Tak and his wife about the timing of the "seung touh" 上頭. They decided to do in the morning before groom went to Tsuen Wan.
The bride’s and groom’s new room:
Full size bed with new spreads, 2 new pillows with embroidered cases, dressing table (vanity) with cosmetics, bride’s photo and dolls on it, a bureau, new blankets (at least 3 not including those hung outside the house, in the main room, and those on the bed.) The walls and ceiling had new wallpaper on them and there was new linoleum in the floor.
Main room of Lot #?
Many new blankets hanging on rope strung approx. 8 ft. high on one side of the room. Women inside making red flags.
In front of the altar (I was not sure when it was put there) was a fresh, uncooked pig’s head with the tail lying between its ears.) On the altar, besides fresh oranges, electric red candles, (tea? wine?) was a conical-shaped puffed rice and peanut "food-stuff". (incomplete observation)
KLW 4/11/81
Early A.M.
Ah Ping reported that last night the groom and "brothers" started drinking, but the groom’s father interrupted them because he didn’t want the groom to be drunk. The brothers were shooed away.
5:5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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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e before they all went to get the bride. They took with them a plastic bag with two chickens in it, decorations for the car (incl. plastic cylinders containing dolls) and a black umbrella with a red strip of cloth (approx.2-3 ft long) attached to the top and wrapped around it.
6:00
Procession to the main dock with Lee Tung in the lead with Lee Tung Gaai’s wife, who was carrying the 2 chickens. Many firecrackers accompanied the procession. (Boat leaves)
6:15
In front of Lee house banners were brought out which were later attached to the boat which fetched the bride from the ferry pier Wong Shek 黃石.
Approx.7:00
Major cooking operations were already under way with 7 large woks over oil barrel burners. More than 16 women were helping to prepare the food.
In the food preparation area were 2 large refuse-sized baskets of taro, 4 large ceramic barrels of winter mushrooms (soaking since the day before) and 1 large plastic bucket of celery. Food stored at the ice factory and brought to the cooking site that morning included 3 plastic drums of oysters, 2 large baskets of broccoli, western lettuce (quantity not specified), 2 large baskets of pork fat and meat cubes.
The people were in high spirits and every now and then there would be cries from a woman in the kitchen for the bride to give birth to a son.
7:15
2 square folding tables were set up in front of the Lee house in preparation for breakfast, (and I’m told a candle lighting ceremony which I didn’t see.)
DISHES: 3 dishes pork ribs, 3 fish bladder with pork, and 2 steamed chicken. Total of 8 dishes on the table. Total of 13 people at the table, excluding A Ping and I. The guests were all men. (Have photos but no names) (The 1st woman to sing was the groom’s father’s eldest sister- surnamed Ho)
Seating Arrangement: order of Singing
Lee Tung Tak
(1) (3) (2) Lot 22 Lot 23
8:15-9:00 (Tape recording available)
9:00A.M.
After the Tai Po Kau 大埔滘 ferry arrives, 4 tables of people including the C.U.H.K. students ate breakfast in front of the Ho House.
9:15
Procession of young men began with gong and cymbal to the boat which will go to Wong Shek pier to get the wedding couple. The boat was decorated with flags. (not special)
9:20
Young men boarded the passengers style (rented?) boat playing the gong and cymbal all the while. 7 middle-aged and one younger woman also went on the boat. (Lee Tung Tak’s sisters?)
9:23
As the boat pulled away from KLW, firecrackers were thrown behind the boat and rough yellow paper (not burned) was thrown over the side by a woman. There were no apparent markings on the paper.
The women had brought with them, their flat, decorated hats, oars and a brioche-shaped fisherman’s hat draped in a 2-3 yards of red cloth (for the unicorn’s costume.) (Unicorn or "False Lion" dance)
WAITING AT WONG SHEK PIER 10:28, All on boat
The bridal party arrived. The bride had "a sister" holding her arm and a red umbrella above her. The bride was in a traditional wedding gown, and carried a pink feather fan. The groom was protected by the black umbrella tied with red cloth that had been brought from his house that morning. The couple walked slowly to the boat preceded by 2 ladies rowing, 1 lady crossing 2 red flags, a lion and a unicorn dance (involving 2 ladies).
There were many firecrackers before the couple stepped onto the boat, and as the boat departed. Also, as the boat departed from the pier, women burned paper (money?) and prayed (baai san 拜神). Meanwhile of course, the gong and cymbals were continuing. The "brothers" went to the top deck of the boat, and the couple, several of the KLW women and the people who came with the bride went to the main deck. The bride, groom, and the bride’s main "sister" sat together in a row of chairs facing the bow of the boat.
10:40
The "Brothers" were given lycee. I’m not sure by whom. As we approached KLW, the KLW women assembled on the bow. Two women in the very front waved red flags (2 each) with 1 flag above their head, and one arm across the front of their body. The unicorn began dancing again; lunging forward towards the bow of the boat and KL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