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探討:
「消極邪惡」的視角分析
陳成宏
*摘 要
本文從「消極邪惡」的視角分析隱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說明教育人員因隱匿 而對性侵受害者所造成的行政傷害,其責任已由道義責任延伸至永不錄用的行政重 罰,甚或可能拉高到刑事責任層級,因此隱匿校園性侵入法顯已非憑空指控、坐地 栽贓的「假議題」,而是對於教育人員消極坐視校園性侵的真實嚴厲控訴。藉由期 刊文獻、相關法令、實際案例、媒體報導以及焦點團體座談,以之整合鑲嵌入消極 邪惡的論述架構,本文分析歸納教育人員之所以隱匿校園性侵,其可能原因在於, 「主觀建構的價值信念」、「自身利益的精心算計」、「秋後算帳的擔憂恐懼」、 「情感面上的個人私心」、「制度運作的陳陳相因」、「組織成員的社會動力」以 及「組織大我的顧全期許」。本文末以討論隱匿校園性侵入法在教育行政上的意涵 並提出建議做結。 * 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副教授 關鍵詞:消極邪惡、教育行政、隱匿校園性侵我所擔心害怕的並不是少數人的邪惡暴力,而是多數人的袖手旁觀;消極地接 受邪惡之人,其罪刑與協助執行邪惡者並無二致。(馬丁路德金恩博士)1
壹、前言
由美國知名電影明星湯姆克魯斯(Tom Cruise)所主演的經典名片「軍官與魔 鬼」(A Few Good Men),描述兩名被控謀殺體弱同袍的海軍陸戰隊員之審訊過 程。片中湯姆克魯斯飾演一位替他倆辯護的海軍上尉軍法官,在經歷精彩絕倫的法 庭攻防後,兩名隊員雖然在因奉命實施不當管教而致同袍於死的謀殺罪名脫身,但 還是以行為不檢遭軍方勒令退伍。劇終,其中一位隊員忿忿不平且不解地對湯姆克 魯斯大聲質問,我們只是奉命行事,一切都是遵守長官指示,「我們並沒有做錯什 麼呀」(we do nothing wrong),此時另一位隊員則以堅定且恍然大悟的口吻代替 湯姆克魯斯回答道,我們錯了,「我們應該為那些無力保護自己的人挺身而出才 對」(we are supposed to fight for those who cannot fight for themselves)。該名隊 員所說的話著實發人深省。如果軍隊也可視為是某類的國家公部門的話,那麼以之 適度的投射,兩名陸戰隊員的行為不啻精準地映襯出行政倫理與道德判斷的反思議 題。行政(公職)人員為了做好分內之事,盡力配合組織目標,聽從上司命令,這 麼一個看似信守行政倫理的忠誠行為,卻因此捲入犯罪的行動當中,同時也無法意 識到其嚴重後果,任憑弱勢與受害者孤立無援,卻仍心無掛礙甚還出手加害。 進一步連結,倘若教育單位依於同為行政科層體系的屬性,由於教育行政現 場局勢的詭譎多變,教育行政官僚體系的法定權威2(legal authority),教育行政 效率導向的工具理性3(instrumental rationality),教育行政人員身陷其中的複雜 情境,即便是自認盡忠職守、依令行事之行徑,抑或自詡委曲求全、顧全大局之表 現,倘若缺乏倫理規範、道德指引,即可能成為吳清基(1990)所說的「強盜的 行政」。甚者,根據Samier(2008)的看法,如果因為個人立場考量或組織文化影 響,教育行政人員忽視倫理思想和道德判斷,將使其在面對組織內的強欺弱、眾暴
1 引自馬丁路德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格言錄網站 BrainyQuote.com. (2013年10 月22日),網址: http://www.brainyquote.com/quotes/quotes/m/martinluth124474.html。 2 韋伯(M. Weber)以法定權威為其科層體制之基礎,因為一切依法行政,所以認為其權威 (力量)乃來自法令規章(張潤書,2010)。 3 科層體制所強調的理性是一種工具理性,人與其所做工作內容必須配合固定、預先的設 計,強調機械性、缺乏人性反思,不容許質疑、批判(吳瓊恩,2010);工具理性扼殺批 判理性,自我標榜為唯一理性的標準,僅考慮手段的有效性,不管價值的合理與否(范熾 文,2008)。
寡時,選擇坐視不管、姑息漠視,不願或不敢挺身而出,成為一種不作為的消極 邪惡(passive evil),一種「邪惡的行政」。Samier認為,由於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 NPM)的崛起,行政人員雖然具有更多的行政裁量來追求效率 和產能,但也因為此種結果導向掛帥,衝擊到教育行政(公共行政)長久以來的道 德標準和倫理守則。進而言之,行政人員面對績效管理,接受「課責」(account- account-ability)的嚴密制約,將自行轉換其本身的責任要求,以取代原先的倫理道德規 準,從而成為「非道德」也「非不道德」的「道德沈默者」(moral mute)(Kel-moral mute)(Kel-)(Kel- Kel-lough, 1999; Menzel, 1999; Terry, 1998)。
據此,現今持續引發關注的隱匿校園性侵入法或可視為連結「消極邪惡」的重 要議題。鑑於近年來隱匿校園性侵案件時有所聞,且因對於未通報之教育人員只有 行政罰則,沒有刑罰4,朝野立法委員持續著手推動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加以 遏阻(何孟奎,2010)。立委原本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條文修正草案》 規定,教職人員不通報或延遲通報校園性侵案件,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湮滅性侵證據,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連署立委沈痛呼籲:「視若無睹也是 罪行!學校行政主管、教職人員知情卻隱匿不報,就是縱容性侵害的幫兇!」(胡 慕情,2010)5。雖然社會對於性平法的修正漸有共識,但是因為造成教育人員將 負刑事責任的衝擊太大,不同的論點和意見也相繼發聲。例如人本教育基金會即表 達支持此修正案之處罰「明知故犯、直接故意」的立場;全國教師會除了擔心通報 浮濫之外,亦質疑是否量刑過重;全國校長協會認為不應「一罪多罰」,要視情節 輕重給予不同處分;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雖然支持修法,但也主張所謂「知情不報」 的定義要更明確(陳慧萍、胡清暉、林曉雲、何玉華,2010);教育部的立場則 持比較保留態度,認為隱匿者畢竟不是性侵當事人,當不至於要受到刑罰,擬以解 聘、免職為主要處分,教育部次長強調,剝奪教育人員的身份是「最嚴重的行政罰 則」,對於校園足以造成宣示性作用(蘇龍麒,2011)6。 以上看法雖然各有其立場,分從制度面、法律面、執行面、情理面各抒己見, 4 《公立高中以下校長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 依規定通報,記大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2條規定,違反第17條第2項、第34條第5 項、第44條第2項、第46條第3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5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在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教育部 與立委一起努力,拉開校園的保護網,讓性平法第36之1增訂條文能在立法院當次會期通 過。當時該修訂草案已有藍綠立委共23位連署並達成初步共識(胡慕情,2010)。 6 教育部召開部務會報後,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草案,規定未來教職人員如果知道有校園性侵事件,就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就 將遭罰鍰3萬元至15萬元,若涉及偽造、湮滅證據者,將以解職或免職。該《性別平等教育 法》修正案並已於100.06.07在立院三讀通過(蘇龍麒,2011)。
然皆未觸及何以具有專業形象、社會地位不低的教育人員,會「淪落」至面臨以刑 法規範其行政行為的處境,究竟是何種原因致令其面對學生遭受性侵害卻選擇視若 無睹或隱匿不報?其心中的倫理道德規範標準何在?相信除了以冷冰冰的法條遏止 教育人員的消極冷漠外,瞭解潛藏在其背後深層的思維與心理判斷模式,或許才是 更需要進一步探究的課題。申而言之,如果刑法罰則目的在於懲「邪」罰「惡」, 那麼立法委員之對於性平法的修正建議,亦在藉由嚴刑峻罰嚇阻教育人員做出「邪 惡」之事。然不同於一般夾帶明顯犯意的邪惡行徑,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的行 為,因為出自於傳道、授業、解惑的為人師表者,或許迥異於一般作奸犯科的邪惡 而更近似於行政上的「消極邪惡」。 綜上所述,本文之研究目的乃嘗試從「消極邪惡」的角度切入,針對隱匿校 園性侵入法議題,探討教育人員做出消極邪惡行為的可能原因,分析其在教育行政 上的意涵。本文之研究採用質性的概念分析與焦點團體方法,以理論的邏輯推演和 觀點的辯證剖析為主,並搭配實徵的文本資料檢證為輔。研究分析資料除了期刊文 獻外,另包括相關法令、實際案例、媒體報導以及訪談文本。本文前言乃以消極邪 惡概念為經緯,說明研究背景及旨趣;第二部分即由消極邪惡接手,據以詳細說明 本文中心論述;其次,本文即以隱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為主軸,搭配教育現場實際 發生之案例和訪談文本,交相反思消極邪惡的理論與實務;最後,則提出結語及建 言。
貳、消極邪惡的意涵與相關論述探討
一、一般邪惡、行政邪惡與消極邪惡
Adams與Balfour(2004)於2004年所出版之《揭開行政邪惡之面具》(Un-masking Administrative Evil)表示,並非邪惡之人才行邪惡之事,一般普羅大眾亦
有可能做出邪惡行為,但卻意有所屬、心無悔悟。此種「普通人行邪惡事」已成為 現代公共生活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一種公共政策或行政過程中包裹的邪惡, 亦即「行政邪惡」7。而為了將一般邪惡與行政邪惡有所區別,Adams與Balfour 7 針對此點,「邪惡的平庸性」(banality of evil)最常用來說明行政邪惡的本質-普通人行 邪惡之事而不知何以邪惡。Hannah Arendt (常譯為漢娜鄂蘭,為二十世紀著名的政治哲 學家) 於1963年以美國雜誌《紐約客》(New Yorker) 特派記者的身份前往耶路撒冷, 報導納粹戰犯 Eichmann的刑事審判。事後在其所寫的《艾希曼在耶路撒冷》(Eichmannin
初步將一般邪惡定義為,「故意或預謀地施加傷痛與苦難於其他人的行為」(p. xix),行政邪惡則是一般人在自以為合乎情理的行動中,或是基於崇高動機的驅 使下,造成他人的痛苦和傷害卻無甚大罪惡感。以此來看,通常是生性奸巧或已有 潛在犯意者才與一般邪惡掛鉤,而行政邪惡則是發生於正常普通甚還自忖立意良善 者身上。 針對行政邪惡的定義,Adams與Balfour(2004)進一步提出一個「邪惡和犯錯 連續漸變模式」(a continuum of evil and wrongdoing)做說明,模式的一極端代表 可怕的大規模的邪惡爆發,例如納粹進行的大屠殺以及大規模的種族清洗;另一端 則是小的過失或僭越,比如說了一個善意的謊言(the white lie),其可能只有些 許的危害。而無論是邪惡或過失的行為,行動者在其當下甚或事後,皆認為自己乃 是善盡本分做好分內之事,何錯之有?更為重要的是,在這個連續漸變的某個過程 點上,過失即可能失控而變為邪惡。雖然在絕大部分,我們所談及的邪惡乃指邪惡 彼端的行為,然而那較不引人注意的小過失一端,或許也是同樣顯著,因為Adams 與 Balfour特別強調,通往邪惡之路的起點常是小過失之所在,「邪惡總藏身於狡 詐與誘惑的幽暗過程中,在平常時刻,一步步地誘使一般人身不由己或毫無警戒地 滑入邪惡的陡峭斜坡」(p. 12)。 究其本意,在行政邪惡的光譜中,大邪惡與小過失實乃綿密牽扯無法一刀分 切,只要行動者堅持己見、自認盡忠職守,則大至種族大屠殺,小至善意的謊言, 一旦對他人造成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其實皆是行政邪惡。而且如果此種「不認為 自己有錯」或是「自我感覺良好」的思維模式變得習以為常,行政行為中的小過 失將更容易也更快速地轉變成大邪惡。Samier(2008)即「積極」回應Adams 與 Balfour(2004)的看法,認為「消極邪惡」代表行政邪惡的消極型態,因為不決 定(non-decision)也是一種消極的決定,行政不作為也是一種消極的行政作為。 雖然不是主動犯行入人於傷痛苦難境地,而且行政行為者(亦即行政不行為者)也 無明顯主觀犯意,但其一意孤行、心無憐憫,對於組織中的不正義選擇姑息冷漠、 忽視放縱,從而令受害者更加求助無門、傷害加劇,自亦是一種行政上的邪惡,一 種行政的消極邪惡。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一書中,Arendt 認為在Eichmann身上找到了「邪
惡的平庸性」。Eichmann在戰爭期間被任命負責猶太人集中營的運送和屠殺作業,至少有 六十萬人因為他高度的行政效率而屍骨無存。Arendt發現被媒體形容為殺人魔的Eichmann, 其實是像你我一般平常,甚至無趣的人,而他之所以犯下如此滔天大罪,只是基於平凡 而世俗的動機-衷心服從指令,在官僚體系中力求表現和升遷(引自吳乃德,2009a; 2009b)。
二、消極邪惡的本質和型態
根據Adams與Balfour(2004)的看法,行政邪惡之所以發生,行政人員缺乏 或不願或不能以道德倫理準則加以判斷實為一可能主因。兩位學者特別指出,深受 科層體制的工具或技術理性影響,當面臨緊繃拉扯的決策兩難時,組織內的行政人 員深信,情勢之所以走入困境,不是因為過於理性,而是還不夠理性。也因此,為 求更趨近於理性和追求效率,只有更信奉合法權威,為能更加「行政中立」與客 觀,必須排除個人價值及好惡,而如此一來,倫理道德與人性尊嚴幾無任何置喙餘 地,行政邪惡也隨之趁勢成形。換句話說,因為倫理與道德無處著力和提供反思機 制,行政人員的邪惡行為將一廂情願地被認定是良善之舉,一般人很容易在做出行 政邪惡時,卻一心以為自己的行為不僅是對的,而且是善的(good)(Dillard & Ruchala, 2005)。Samier(2008)進一步從行政邪惡的消極面強調,倘若選擇不作 為亦是一種作為,則普通人因不作為致生邪惡之事,進而不知何以邪惡或不願面對 邪惡,追根究底還是在於「道德消極性」(moral passivity) 作祟。由於一般人力 求表現或以組織名聲為念,對道德規準加以蔑視或視而不見,就算傷害他人亦無暇 自省,不曾反省自覺有錯。因此,消極邪惡「乃提供一處消極性的場域,任由那些 道德上未開發的人,在其中以『道德無意識』的狀態,四處遊走」(p. 7)。 Samier(2008)認為道德消極或冷漠並非一種「與道德無關」(amoral)的狀 態,如果沒有其他人的姑息或共謀,邪惡實亦無以為繼、不成氣候。職是之故, 道德消極甚或道德目盲8(moral blindness)變得不是那麼「與道德無關」;反過 來看,執行邪惡者還不是組織中的最大問題,那些輕忽容忍、袖手旁觀之流,或 許才是真正邪惡。Samier特別指出,「如果沒有他人的姑息或漠視,邪惡將無處藏 身」、「坐視不管即是道德上的不負責任」(p. 7)。據此申言之,消極邪惡的道 德消極性徒增邪惡坐大之勢,其在行政上的邪惡性不因其是「消極」而有絲毫減 損。對於消極邪惡的邪惡性,Ophir(2005)則以「漠不關心」(indifference)一 詞來形容消極邪惡,並且力陳:「(遇人)遭受痛苦而不予慰藉是一種邪惡;(遇 人)受到傷害而不予補救是一種邪惡;當邪惡可被阻絕而不阻絕,可被撫慰而不撫 慰,就是一種太超過的邪惡」(p. 24)。是以,漠不關心形同是消極邪惡的白話 文,簡單明瞭點出消極邪惡的本質,一般人坐視他人遭逢苦痛卻似事不關己也是一 種邪惡。消極邪惡究其實由行政邪惡變身而來,就如Denhardt(1988)所言,倫理 8 此處所謂「道德目盲」乃指心中無倫理道德準則或對不道德之行為視而不見,因而可能進 一步做出消極邪惡,其義當與上段之「道德消極」、「道德上未開發」、「道德上無意 識」相近。道德原則被故意違犯或有心遺忘之時,即是邪惡意圖或行動醞釀成形之日,即便是 消極,終究都是行政上的邪惡。
三、消極邪惡的動機起因
毋須諱言,一般組織皆存在有其倫理規條(codes of ethics),以約束成員行 事能遵守組織所標榜的高道德倫理標準。然而一旦層級節制的官僚組織所揭舉的目 標,有違於或遠低於成員心中一貫的倫理道德標準時,組織追求效率的工具理性無 所不用其極,行政邪惡的氛圍與行為即此應運而起。尤其,成員對不見容於組織倫 理規條的事件視而不見甚或集體遮掩,則毋寧是一種行政上的消極邪惡,或是一種 消極性的行政邪惡。再者,當組織需要成員出面來協助解決「低倫理道德標準」事 件時,往往不乏其人「當仁不讓」、「情義相挺」,或者至少裝聾作啞、不聞不 問,俾以讓事件完美結束、盡早落幕。此種「義勇軍」或「熱心人士」之所以甘於 參與組織的「骯髒小秘密」(dirty little secrets),道德的淪陷、倫理的失守、情 境的迷惑堪稱要因(Hoffman, Pyne, & Gajewski, 2012)。本部分基於此一消極邪 惡的論述脈絡,依次探討路西法效應、道德合理化與道德疏離感等理論,藉以進一 步釐清消極邪惡的動機起因。(一)路西法效應
著名的現代心理學家Zimbardo(2008)所著的《路西法效應》(Lucifer Ef-Zimbardo(2008)所著的《路西法效應》(Lucifer Ef-(2008)所著的《路西法效應》(Lucifer Ef-2008)所著的《路西法效應》(Lucifer Ef-)所著的《路西法效應》(Lucifer Ef-Lucifer Ef-fect)一書中,探討何以好人會成為惡魔,乃至於無所遲疑做出邪惡之事;或者, 何以自認或公認平凡善良、本質不壞之人,會任由組織內的惡行坐大蔓延,無視於 人性墮落的情節一再上演。參照基督教的說法,路西法原為光之守護者,是上帝最 寵愛的天使,就在上帝選出聖子耶穌之際,意圖挑戰上帝權威,帶領三分之一的天 使叛變,在其失敗被放逐後,帶領叛變天使投身地獄,成為魔鬼撒旦,而跟隨他的 一群墮落天使則成為惡魔(Demon)。此書之所以「路西法」為名,即在藉此故事 說明在不同的情境因素之下,善良天使也會變成撒旦惡魔,而世間凡人之所以瞬間 變心轉性,行為罪大惡極或是變得冷酷無情,自是不足為奇而於此有跡可循。 表面上「好人做壞事」充滿弔詭,令人覺得百思不解。而所謂的「基本歸因 錯誤」(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 FAE)就是透析此種矛盾的最大障礙,人們 總傾向於過度誇大內在個性對於行為的影響力,反而低估了周遭環境的情境因素 (Smith, 2008)。錯誤的歸因成為人性的普遍弱點,常把邪惡行徑視為是人類內在 自由意志外張的基本假定,如此一來,良善之人主動行邪惡之事或坐令邪惡滋生即 更顯困惑與反常。Zimbardo(2008)因此從此思維反其道而行,認為所謂「邪惡」
就是特定情境下一種有目的的權力運用,以之來傷害、摧毀、踐踏人性。是以,組 織或者團體的權力互動(動力)情境,堪為個人做出行政邪惡和消極邪惡行為的 主因。Zimbardo 將此加速滑向「邪惡的陡峭斜坡」的社會過程(social process of slippery slope of evil)分為以下七點階段:
1. 掉以輕心:「魔鬼就在細節中」,而且看似無關緊要、跡象未明的初始地點, 往往即是開始積醞轉換邪惡,心理上最為鬆懈無防備的危險之境。 2. 去人性化:潛在被害人不再被認為是具有人性的個體,從而只是像動物或者什麼 都不是,以致於旁觀者面對邪惡橫行時,未能有主動介入的同理心或急迫性。 3. 去個體化:加害者甚至得以隱身匿名方式(anonymity)行邪惡之事,因此更形 肆無忌憚與缺乏自我批判。 4. 責任分散:個人隱藏在共犯結構之中,自覺並非首謀充其量只是幫兇,是以大大 減輕其罪惡感。 5. 盲目服從:絕對服從權威以交心表態,或是確實聽命行事以示忠誠倫理,以防遭 當權迫害惹禍上身。 6. 從眾心態:依歸於群體規範或想法,讓自己與團體屬於同一族類,得以免於承受 眾人排擠壓力和苦痛。 7. 消極容忍:邪惡之人固然是可怕,好人的自我沈默與漠不關心除了助長邪惡氣 焰,更是最難以承受的邪惡之重。
(二)道德合理化
消極邪惡促使人們「消極」面對行政上的道德準則,公然在行政倫理上拋棄 道義責任,Benn認為此種行為的「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即為消極邪惡的主 因,而「漠不關心卻理得安心」的自我說服行徑(合理化)表現在兩方面(引自 Samier, 2008, p. 7-8):其一為自利心(self-interest)的作祟,因為自私之所以備 受譴責,不在於其目的的貴賤高低,而是在於行動過程中,其只關注主觀詮釋的 「善」,對於普世客觀的「善」卻是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其二為道德迴避(mor- mor-al evasion)問題,此包括下列五種情境: 1. 基於個人價值信念,對於牽連甚廣、不公不義的惡劣情勢直接選擇刻意漠視。 2. 縱使對於當下的道德脈絡充分瞭解,仍然堅持眼見為憑,著重技術性小節,強將 自身從中抽離予以選擇性的忽略。 3. 即便理智或智識上明白道德消極性的錯誤,但主觀理性會出面接管後續發展,促 使自己保持距離以遠離是非、全身而退。 4. 肇因私心自用或畏懼得罪同僚,自我假裝組織中的不道德行為應屬稀鬆平常、司空見慣。 5. 以一個「更高原則」(higher principle)諸如「組織中的最高利益」,對於組織 中的不道德行為施加合理化。
(三)道德疏離感
當一個人身處某特定情境,其自我認知過程無力對應倫理標準,從而對不道 德行為失去反省能力,即可能出現道德疏離。進而言之,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均受 道德認同約束殆無疑義,然而一旦此約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失效,道德上的束縛 將失去影響力,人們對於不公不義的行為不再感到愧疚與不安,道德疏離感油然 而生(余一鳴、顏志龍, 2011)。換句話說,個人行事為免於遭受自我譴責(self-censure),會約束自己遵守道德規範,道德理性遠不如行為的自我調節(self-reg-),會約束自己遵守道德規範,道德理性遠不如行為的自我調節(self-reg- self-reg-ulation)來得重要,道德行動端賴自我評價evaluation)與自我監測 (self-monitoring),適時啟動「道德機制」(moral agency)以進行「預期性的自我認 可」(anticipatory self-sanction),同樣地,若是「道德機制」未被開啟,違常脫 序的反道德行為亦不足為奇(Bandura, Barbaraneli, Caprara, & Pastorelli, 1996)。Bandura(1990, 1999, 2002)的道德疏離論(Theory of Moral Disengagement) 因此強調,內在心理運思與外在環境情勢會共同左右個體的道德判斷力,藉由不同 形式和階段的發展,人們得以在良心譴責的壓力下尋找縫隙狡詐脫身。其提出八種 「道德疏離機制」,說明何以個人出現行為邪惡或不道德: 1. 道德辯解:以正義正直之名搭配冠冕堂皇之理由,讓平常良善之人的邪惡行徑與 組織利益掛鉤,俾以名正言順、師出有名。 2. 文過飾非:為達特定目的,表面上滿口仁義道德,實際上的行為卻是虛以委蛇、 冷酷無情。 3. 優勢對比:以己身所行之邪惡對比於罪大惡極之事件,從而自我安慰,減輕心理 負擔,類似行為因此一再而三。 4. 責任推託:自我說服「高層」才是「元兇」,自己不過照章辦事、奉命執行。 5. 責任分散:因為行政組織的分工愈細,責任層級愈多,集體承擔因而稀釋個人責 任與罪惡感。 6. 扭曲後果:極力向上層遊說或是向下級授命,藉他人之力拉開自己在行動與後果 間之距離,進而淡化自身在此邪惡之角色。 7. 去人性化:視受害者為非我族類,以減低個人焦慮與良心不安。 8. 譴責歸因:視受害者為咎由自取,個人之所為乃情有可原、情勢所逼。 綜上所述,首先,「路西法效應」某種程度或為消極行政邪惡的詮釋基礎。基
於不同情境系統的力量,掉以輕心、去人性化、去個體化、責任分散、盲目服從、 從眾心態與消極容忍等因素,集結各式的個人心理和團體動力,將平常人甚或好 人轉變成製造邪惡的惡魔或幫兇(Zimbardo,2008)。「路西法效應」所涵蓋的 社會過程,使人視惡而不見,而此種「不作為的邪惡」等同「作為邪惡」甚還有過 之,邪惡加害者將因其他人的沈默更形張狂,邪惡行為無暇或無法反思批判,受害 者也因此墮落人性而二次受傷。其次,行政組織中的消極邪惡乃從「道德合理化」 的溫床培育而生,行為者之對組織的不道德行為冷漠姑息並對其合理化則是消極邪 惡產生的主因。而「自利心與道德迴避」則是此行為合理化的具體展現(Samier, 2008)。此外,從自利心和道德迴避的情境脈絡分析可以得知,消極邪惡除了是 個人主觀意識和價值的抉擇外,組織成員間的互動、文化和氛圍,還有技術理性框 架下的組織認同、組織忠誠與組織順從等無形的潛藏變項,在在皆可能左右消極邪 惡的發生。最後,「道德疏離感」使組織成員型塑自己的另一套道德規範,合理化 自己的不道德行為(余一鳴、顏志龍,2011;Bandura, 1990)。道德疏離使得個人 無力自責自省,脫離道德束縛或制約的常軌,而不同機制的單獨呈現或交相包圍, 加深一般人對於自己建構之倫理道德的扭曲信念,邪惡之事與禍端自亦與之相去不 遠。 整合而言,「路西法效應」、「道德合理化」、「道德疏離感」分別勾勒消 極邪惡的原因路徑,然若統整三者間的公約數與各自的獨特立論,其論述脈絡除有 其個別凸顯基調,亦有相容相通和互補之處。其中,「去人性化」幾近橫跨三組概 念,說明行政官僚組織內的技術理性壓制了人性反思,極可能造成成員批判理性的 退縮,有意或無意間助長消極邪惡的蔓延(白銳,2008;Balfour, 2007)。次者, 「責任分散」、「責任推託」、「優勢對比」、「譴責歸因」與「扭曲後果」提供 一有利藉口予個人罪孽的自我救贖跟自我解脫,而「盲目服從」和「從眾心態」所 指涉的團體迷思(group think)意象,亦提供一心理防衛管道予眾人和組織相互取 暖(王政彥,1994;陳成宏,2007;Janis, 1972, 1982)9。再者,「道德辯解」、 「文過飾非」等動機,概皆不離自我設限、自我盤算、自我檢查的自私立場,此時 標榜組織「大我」的正義凜然,無異更襯托出加害者故做無辜狀的偽善。 9 Janis(1972)指出,團體迷思乃指身處於一高凝聚力的團體內,團體成員對一致性目標的 追求凌駕其個人在相關行動方案的實際評估和理性抉擇的一種思維模式。換句話說,團體 迷思可視為團體成員在互動過程中因受制於社會屈從(social conformity)與我群意識(we-group feelings),從而刻意忽略或放棄自我信念與判斷,終而集體趨向錯誤決策或行動的現 象。
參、研究設計與實施
一、研究方法與對象
本研究旨在針對隱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探討教育人員做出消極邪惡行為的 可能原因,並分析其在教育行政上的意涵。本研究除了質性的概念分析之外,另以 焦點團體座談進行理論的實徵檢證和補充。本研究先以期刊文獻、相關法令、實際 案例、媒體報導進行歸納整理,再以立意取樣邀請國小校長、主任、組長與教師各 二位參與座談。本研究之所以選擇聚焦於小學階段為實徵場域,無法同時兼顧國、 高中學校,除了一般時間、預算的限制之外,主因就目前所曝光之數樁重大隱匿校 園性侵案件而言,過半比例皆集中在小學層級,作者是乃引為主要研究現場。本研 究隨之將兩階段分析結果進一步交叉比對,然後對應連結,據以提出整合論述與結 論。二、實徵資料蒐集與分析
本研究以半結構式訪談蒐集實徵資料。研究者事先徵求所有參與者之同意予以 全程錄音,並儘快於團體座談結束72小時內將錄音內容逐字轉譯。而在整理出文本 資料後,研究者反覆閱讀逐字稿,並且依照開放、主軸、選擇編碼等步驟解構、重 組資料,以之與文獻歸納的結果做系統性的同質聯繫。訪談大綱乃以「您認為教育 人員隱匿校園性侵的原因為何」為主軸,請參與者分享對此議題的經驗、意見及感 想。至於參與者在資料文本中的編號則簡潔以職銜做區分,例如校長1(校長2)、 主任1(組長2)、組長1(組長2)、教師1(教師2)等。三、研究信實度與倫理
本研究以不同資料來源、不同參與者、不同工作層級觀點來加強資料的檢證, 同時清楚分類呈現各階段編碼以提高資料的確認性,最後亦將資料分析結果回饋予 各參與者以驗證資料的信用性。在研究倫理方面,研究者嚴格遵守參與者全數資料 匿名,全然尊重其參與意願,全程依其要求保密。肆、隱匿校園性侵入法的「消極邪惡」分析
一、隱匿校園性侵入法的背景
近年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層出不窮,而事情爆發後,校方知情不報或隱 匿、湮滅證據之情事亦多所耳聞。此舉無異變相造成學生受害時間拉長,或連累更 多的學生受害。雖然2004年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總共七章、38條已詳細規定 處理校園性侵案件的機制和程序,但類似的教育人員隱匿事件還是持續發生。即便 教育部亡羊補牢,進一步於2010年9月6日公告實施《公立高中以下校長及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10,因仍只限於「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記大 過」之輕微行政罰則,其約束力明顯不大。甚者,所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1 亦只規定,若未於24小時內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至三萬元罰鍰。 然而,如果抱持哀衿勿喜的態度,仔細檢視一連串相關的時序事件,不難發現,臺 中某國小校長隱匿案情未通報甚至涉嫌偽造物證案,其某種程度即如壓倒駱駝的最 後一根稻草12;雖然一、二審法官都認定該校長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卻因無法可 罰,一、二審均判無罪,隨著群情激憤、社會嘩然,使得立法委員不得不正視此一 事態的嚴重性,進而主導進入立法討論階段(姚其壯,2012;許淑惠,2010;葉素 萍,2010)。 因為民怨高漲,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之情事又不只一樁曝光,而且又面臨 無法可罰之窘況,因此引發社會輿論與立法部門對隱匿校園性侵入法以加重刑責的 討論。此次立委研擬修法重點在於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即教育人 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卻不通報或虛偽、延遲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 證據,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何孟奎,2010;葉芷妘,2011)。無庸置疑,隱 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顯已非防微杜漸之舉,而實為亡羊補牢、弭平民怨之議。雖然 10 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通報處理原則」之「未通報罰則」規定。 11 參照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12 中市某國小2007年爆發狼師性侵四名學童案件,前校長、主任明知內情,卻在12天後因報 社向校方查證才向市府通報,通報單輕描淡寫:「民眾向報社檢舉老師疑有向學生脫褲 子。」被檢方起訴,但台中地院認為兩人避重就輕、疏漏登載只有行政責任,不構成偽造 文書,被判無罪。被害學童家長及人本基金會不平認為:「避重就輕、疏漏登載不就是偽 造文書?就因該校長刻意隱瞞,才無法追蹤其他受害者。」校長與主任的辯護律師則表 示:「該校長是消極不登載,並非登載不實,只能說她沒有依良心、誠實填寫」(許淑 惠,2010)立法院尊重教育部想法,暫不考慮以刑責入法,最後於2011年6月7日三讀通過以解 聘、免職(永不錄用)等懲處施以重罰(曾韋禎、胡清暉、謝文華,2011),且又 修法「加碼」於2011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特別是 校長若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性侵害相關情事者,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何哲欣、楊惠琪,2011);然教育人員公然被思以刑責來規範行政行為當是不甚 光彩之境遇,除了備受爭議的適法性與刑度過重之爭論外,教育人員何以做出隱匿 校園性侵害之行徑更是值得探討之問題。本文以下即以消極邪惡論述為理論架構, 依次討論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的可能原因。
二、隱匿校園性侵害的可能原因
對比於教育行政的實際現場,Zimbardo(2008)所提出的「路西法效應」乃 謂,情境與行為環環相扣、互為因果,邪惡情境滋生超乎常理、全面失控的邪惡行 為,邪惡行為持續醞釀鋪陳消極邪惡的氛圍,以致於發生教育人員「默許不義、袖 手旁觀」的罪行。Samier(2008)所強調的「道德合理化」意指,教育人員以完成 組織目標為首要或以自身利益為考量,當面對弱勢遇傷害時,由於道德消極性的不 同情境作祟,使之對於組織中不道德行為變得漠不關心,甚至冷酷無情。Bandura (1990)的「道德疏離感」或可視為上述兩者的擴大連結,「人不為己,天誅地 滅」所衍生的自私行為有之,自我認同與自我解釋的道德認知得以致之,自我期許 和自我標榜的組織大義亦使由之。在隱匿校園性侵害的案件中,知情不報或變造、 湮滅相關事證者,應對上也因此呼應Zimbardo、Samier與Bandura所指涉的消極邪 惡行徑,教育人員面對校園性侵害「漠不關心卻理得安心」之可能原因,逐一歸納 對照約略可能有以下數端: (一) 靜觀其變方能明哲保身,以免無端捲入風波,事件落幕被殃及無辜、點名報 復。 (二) 為防破壞同事和諧,睜一眼閉一眼即能置身事外,反正事不關己,毋須眾人 皆醉己獨醒。 (三) 校園性侵已凸顯校園管理問題,損及個人前途及領導階層威信,必須儘速暗 中處理、私下擺平。 (四) 私人友好交情凌駕道德良心,乃至假性秉持行政中立,對性侵受害者冷漠無 情。 (五) 「冤有頭,債有主」錯不在我,基於信守行政倫理,奉命行事何錯之有。 (六) 一切皆為「制度或官僚殺人」,法令程序規定就是如此,個人「心有餘力不 足」,或許存有些許無奈,亦只能希望受害者凡事向前看,「一路好走」。(七) 言必稱「組織最高利益」,為避免「家醜外揚」,破壞校譽,將漠視縱放行 為自我合理。 凡上種種因消極而傷害他人卻又「自我感覺良好」的行徑,消極邪惡恰適時提 供若干個儘可能的情境和說法。是以,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中最常遭受抨擊的「師 師相護」現象,除了所謂「人情」因素或不願得罪人的解讀外,也順勢在消極邪惡 的脈絡下得到諸多合理的解釋。植基於消極邪惡中的「路西法效應」、「道德合理 化」、「道德疏離感」,或出於主觀建構的價值信念,或對於自身利益的精心算 計,或因於秋後算帳的擔憂恐懼,或由於情感面上的個人私心,或應於組織之中的 團體動力,或歸於制度運作的陳陳相因,或基於組織大我的顧全期許,私心自用融 入道德迴避的互相作用下,終而將消極邪惡的邪惡性發揮到極致。而且一旦消極邪 惡蔓延坐大,更會在學校組織內型塑一種防衛性的集體意識,就算消極邪惡不是起 心動念於同事情誼或私人交情,除了執意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同事間也可能彼此 串連偽造或湮滅證據,或許本意不在保護性侵加害者,而是更在乎組織的形象受創 或是心繫己身升遷。
三、隱匿校園性侵害的實徵探討
本研究為進一步瞭解各層級教育人員對於隱匿校園性侵原因的看法,另以焦點 座談蒐集實徵資料進行文獻的對應檢證。而由於實地訪談曾經隱匿校園性侵者有其 一定難度,因此本研究改以邀請國小校長、主任、組長及教師分享其對此以一議題 的看法與感想。本研究以前所歸納出的七項可能原因為參照主題,參酌相關文獻以 及文本資料,分析比較校長、組長暨主任、教師等三層級教育人員意見的異同。(一)校長
以校長身為學校主管來說,毫無疑問,「家醜不可外揚」實為其隱匿校園性 侵最主要的考量。校長之所以冒著被處分的危險以掩蓋性侵事件,不願「壞事傳千 里」破壞學校聲譽乃是重要原因: 我很能體會…但,未必贊同啦,很努力想把學校辦好,可是一旦出事傳了開 來,所有的努力幾乎白費了。(校長1) 以同為校長的角度來看…有些校長希望大事化小,不想讓家長、社區貼上標 籤,以致於極力掩飾…也是很有可能。(校長2) 校長壓力是很大的,他所要面對的勢力與團體是很複雜的,如果愈少人知道 的話,後續麻煩自是愈少,各方的干預也愈少。(主任2)另一方面,個人的利害算計也是部分主因: 我學長跟我提過,他們校長差一點下跪請他不要把事情曝光,因為要是上報 了,隨後的校長遴選就game over了。(組長1) 學校出了這種事,校長絕對難辭其咎,一般觀感一定認為校長領導、管理有 問題…前途也就堪慮。(校長1)
(二)組長暨主任
組長與主任之為一、二級行政主管,層級恰介於校長與教師之間,承上起下、 左右動則得咎,其對於隱匿校園性侵的思維層面略顯複雜與多樣。其中,有基於組 織大義的思維者,「或許是真的不想讓人指指點點,自行決定延遲通報…家醜不可 外揚的想法或多或少都會有」(主任2); 有類似行政邪惡的情境者: 「上級」交代按兵不動,一時之間如果資訊不充分的話,奉命行事最「妥 當」…另一方面,以組長的層級而言,通報之前一定會請示主任和校長,不 大可能自己「全權」決定。(組長1) 權力到哪,責任就到哪,反正自己不是(性侵)加害者,也不是(隱匿)首 謀,當下容易自我合理化,事後應該就不會太內疚,聽從指示就行了。(組 長2) 有基於私人情誼者: 行政人員私下也都有合得來的同事,遇到這種事…可能也會有所掙扎,我是 說,人情壓力很難避得開…不過,大是大非的事總是要挺住」。(主任1) 而當然也有類似校長之以個人前途為考量者: 組長也有升主任的規劃,主任也會有當校長的打算,揣摩上意、拿捏之間就 很微妙,程度各有巧妙不同。(主任2)(三)教師
相較於校長、主任或組長,教師身為第一線教育人員,其面對校園性侵事件 之所以選擇隱匿不報,壓力顯然來自於上級居多,「秋後算帳的顧慮一定有,若說 絕對沒有『白色恐怖』就是睜眼說瞎話」(教師1)、「我們也都當過一般老師,如果不能一次『扳倒』的話…老師們擔心後續會受到修理當是人情之常」(校長 2); 此外,傳統所謂「師師相護」的情結的確持續發酵: 我承認「自己人」的因素的確會左右老師的理智判斷,不過呢,即便選擇不 揭發,也並不代表其心理就會很好過。(教師2) 最後,教師個人的主觀想法或自我設限亦是其一原因: 哪天周遭的同事出了這種事,心理應該會很震驚吧!不過要用什麼態度和行 動面對,就很難回答。(教師2) 可能我會瞧不起這個人(狼師),也會逐漸疏遠,只是鄙視他是一回事,主 動直接通報又是另外一回事,還是說跟每個人的個性和價值觀也有關?! (教師1) 根據以上包括校長、主任、組長、教師等共八人的焦點團體訪談,實徵資料 相當程度支持文獻與案例分析歸納的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原因。進而言之,本研 究從文獻整理所得之七項原因,大致與訪談文本相互呼應,惟在校長層級較著重在 「組織大我的顧全期許」與「自身利益的精心算計」層面;而主任和組長除了與校 長有相同的考量之外,在「情感面上的個人私心」與「制度運作的陳陳相因」層面 更為明顯;至於教師除了有類似於主任和組長的思維之外,最主要則基於「秋後算 帳的擔憂恐懼」、「主觀建構的價值信念」以及「組織成員的社會動力」等原因。 據此,本部分實徵探討共可做出兩點歸結,一則消極邪惡的理論論述與實務的看 法有所對應連結,二則不同層級的教育人員對隱匿校園性侵原因的認定未必全然一 致,但亦有所重疊且不出理論的設定範圍。
四、隱匿校園性侵害入法的行政意涵
此次立委原本所提《性別平等教育法增修條文修正草案》嚴正主張,教育人 員及主管無論是湮滅校園性侵證據或是知情不報,皆以共犯論之,皆須負起刑事責 任。換言之,此第36條之1修法動議實乃認為,兩種行徑均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他人者」之虞,而兩者之共列於同一修正草案,正又強調湮滅證據或知情不報的行 政行為都是幫兇。而縱使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的修法版本,將罰則規定為兩層次,一為未來校園一旦發生性侵害, 老師、主管和校長知情不報,將處以記過、考績處分,最高罰鍰至十五萬元;二為 如果偽造資料、湮滅證據,則將面臨永遠不能從事教職工作的重罰,此亦顯示兩層次為一體連結,不管消極程度大小皆須連帶接受行政調查,釐清責任歸屬。據此, 無論是立委或教育部修法版本,隱匿校園性侵入法的行政意涵顯示,教育人員不同 程度的消極行政作為,皆可能造成負面連帶後果。換句話說,一旦教育人員的主 觀詮釋凌駕客觀事實,只服膺自己所信奉的管理信條和處事立場,只遵循自己認知 的倫理守則和道德規範,雖然本身不是性侵加害者,無論其隱匿校園性侵的程度為 何,只要對無辜的他人有所傷害,都是一種行政上的消極邪惡。 另一方面,立委版本之隱匿校園性侵入法不啻直接訴求司法途徑,要求教育 人員對其所造成的行政傷害付出代價。消極邪惡論述本在提醒教育人員,即便自認 盡忠職守、奉命行事,抑或維護組織、顧全大局,若是因消極漠視而在處理上有所 差池,還是因湮滅偽造而致加害者法外逍遙,仍得負起其行政行為的道義責任;隱 匿校園性侵入法除了支持此論點,進一步還將可能責任追究到行政重罰和刑事罰則 層級。以往立意良善的行政中立常是行政人員規避價值判斷、搖擺立場原則的擋 箭牌,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亦常淪為行政人員劃地自限、保守冷漠的下臺階,行政 組織的層級節制反倒成為行政人員分散責任、相互掩飾的避風港,而拘束力弱的行 政倫理只是行政人員但憑自由心證、見風轉舵的風向球。立院與教育部的隱匿校園 性侵入法,恰似皆在教育人員的行政行為畫出一道清楚的紅線,何者當為與何者不 該為昭然明白,教育行政的消極邪惡視角既已揭開,行政中立、依法行政、行政層 級、行政倫理的模糊地帶也漸不存在,面對道義的譴責和法律的究責,在關鍵的時 刻已是無處閃躲,必須勇敢面對、清楚表態。
伍、結論與建議
依Samier(2008)之見,教育人員如果對邪惡視若無睹,則其行為雖然消極, 仍與行邪惡者相當,循此脈絡,教育人員見校園性侵而裝聾作啞,其罪過可說與加 害者沒有兩樣。本文從消極邪惡的視角分析隱匿校園性侵入法議題,說明教育人員 對受害者所造成的行政傷害,其責任已由道義責任延伸至永不錄用的行政重罰,甚 或可能拉高到刑事責任層級,可見隱匿校園性侵入法已非憑空指控、坐地栽贓的 「假議題」,而是對於教育人員消極坐視校園性侵的真實嚴厲控訴。美國著名的人 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曾說過,「我所擔心害怕的並 不是少數人的邪惡暴力,而是多數人的袖手旁觀」、「消極地接受邪惡之人,其罪 刑與協助執行邪惡之人並無二致」13,金恩博士之名言實已替消極邪惡在隱匿校園性侵之行政意涵做了最好的註解。參酌本文之理論架構,教育人員之所以涉及隱匿 校園性侵,消極邪惡或為部分可能主因,而教育人員的倫理道德規準之所以缺乏或 出現偏差,即在於路西法效應、道德合理化和道德疏離感的各自與共同作用,其發 生的具體教育行政情境則包括,人性主觀認知、前途私利算計、秋後算帳憂慮、個 人情感私心、團體制約動力、制度陳陳相因、組織大我期許等。換句話說,上述各 種因素或單向作用,或多向交錯,蒙蔽與扭曲教育人員的倫理道德思維,逐步醞釀 其在行政決定的消極邪惡氛圍。 據此歸結做出建議,首先,校園性侵防治的相關法令、行政命令與處理流程 既已公布,教育暨學校行政人員即應帶頭遵行,並且積極配合因應。平常時期注重 法令宣導,強化教職員法律知能,如此諄諄期勉、耳提面命當有助於教育人員隨時 自我提醒,即使消極邪惡情境蠢蠢欲動、隱隱作祟,法條規範仍有一定強制警示作 用,不容輕忽偏廢。其次,與之同時,「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校園性侵防治的 SOP必須伺機待命,一旦出現蛛絲馬跡或確實證據,相關通報機制立即啟動,調查 作業程序馬上進行。有效率的危機管理常能化危機為轉機,雖未必能消弭消極邪惡 於無形,起碼有利於損害控管,以防邪惡因子再於組織中滋生事端、興風作浪。 再者,學校領導者或能進一步發揮道德領導,除了以身作則之外,藉由與教 職員對道德倫理之重整思考,激發集體正義與善的責任感,從而轉化成學校道德願 景,強化其勇於任事和扶助弱勢的道德心。一旦團體成員具有正確的倫理觀及道德 判斷,或能共同突破消極邪惡之強勢圍堵,重拾批判理性與倫理精神,學校領導者 致力於道德與公義的正向影響無庸置疑。最後,更進而究其實,部分歸咎於人性的 善惡兼具與自利自私本質,同時校園性侵實亦無人有把握百分之百根除,即便已以 法律規範、及早察報、協力防堵,然應對消極邪惡實仍沒有萬全之策,因為人之邪 惡意圖常隱藏於內而難以事先偵測,任何單項刑罰入法皆是著重於事前震懾和事後 矯治之效,通常難以治本充其量只能治標。除了領導者的以身作則、從旁激勵,或 許教育人員自發自覺的批判反省與正義、關懷、專業倫理的誠心修練,因為「不欺 暗室,內疚神明」,而且訴諸公義、師出有名、揭舉道德必要性,方是正本清源也 才是可能又可長可遠之計。 總結而言,本文必須強調,消極邪惡只是透視教育行政隱晦的一個視角,對於 教育人員何以做出沒有憐憫之心(no mercy)的行政行為,消極邪惡非為孤證,本 研究之文獻與實徵分析只是提供了其中一個可能的解釋。就如同隱匿校園性侵入法 議題一般,教育人員之所以選擇湮滅證據或隱匿不報,肇因於人性人心的複雜難解 以及組織成員互動的盤根錯節,其理由當有甚多超乎常理之判斷和想像範圍,消極 邪惡因為適度回應其修法意涵,恰亦只能引為其中一個合理的看法。另外,純就立
法內容與刑度輕重而言,各方團體考量和憂慮皆有其可取之立場,本文建議後續研 究聚焦於質、量化的大規模實徵探討,以深入訪談各利害相關團體和問卷調查,交 叉印證消極邪惡在隱匿校園性侵入法的論述觀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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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Passing Laws Governing the
Concealment of Campus Sexual Assaults: An
Analytic Perspective on “Passive Evil”
Cheng-Hung Chen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ssue of “passing laws governing concealing campus
sexual assaults” through the lens of “passive evil.” It emphasized that the liabilities
that educators incur when they ignore or conceal campus sexual assaults has been
expanded from moral responsibility to more severe punishments including permanent
disqualification. Therefore this issue has already become a serious accusation on
educators’ passivity rather than just a groundless “false issue.” By incorporating
relevant literature, regulations and orders, practical cases, media reports, and focus
group interviews into a coherent framework, this paper revealed that the causes for
concealing campus sexual assault for educators consist of “belief and value from
subjective construction,” “private calculations for personal interest,” “concern about
persecution after the event,” “selfishness from personal affection,” “procrastination in
systematic operation,” “social dynamic of group members,” and “self-expectation for
organizational interest.” This paper concludes by discussing the implications of passing
such laws i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proposing some suggestions.
*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