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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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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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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六十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維護本校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實施定期檢查及廢棄物清理 工作,以確保良好之飲食環境,依據「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辦 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校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定期檢查項目包括下列幾項: (1) 廚房排水及油水分離槽運作及清理情形 (2) 廚房抽氣與除油煙設備功能 (3) 病毒防治措施及定期消毒執行情形 (4) 用餐空間空調系統功能 (5) 廢棄物分類包裝、貯存及清運情形 (6) 其他 三、 本校餐飲場所營運期間,其環境安全衛生檢查由廠商衛生督導人 員每日自主檢查,並由總務處環安組督導餐飲衛生檢查小組人員 每週執行一次檢查。寒暑假或因故不營業期間達四週,則於每學 期開學前或再營業前兩週執行一次檢查。 四、 前述檢查以檢查表方式填列(附表一、校方檢查表;附表二、廠 商自主檢查),發現缺失立即通知各餐飲場所廠商負責人限期改 善,及通知校方管理單位加強督導,定期複檢,並彙整檢查結果 於餐飲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報告。 五、 環境安全衛生檢查結果若發現有嚴重影響用餐者之健康時,得通 知該餐飲場所管理單位暫時停止營運,並陳報核處。 六、 依本規範所為之檢查紀錄需至少保存二年,以供備查。 七、 餐飲場所廢棄物為便於管理及處理,共分成一般廢棄物、資源回 收廢棄物、廚餘及廢油脂等四類,各餐飲場所管理單位需依上述 分類分別設置專門之貯存容器及適當放置位置。 八、 各餐飲場所所產生廢棄物以當日產生當日清除為原則,貯存時間 不得超過一日,廚餘及廢油脂需隔夜貯放者,貯存容器須堅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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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密封方式貯存。

九、 本規範未明訂者,適用政府頒訂之其他法令及本校其他相關規 定。

十、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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