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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98765432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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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

騷體賦、散體賦分類概念評析

吳儀鳳

*

提 要

漢賦中常見的「騷體賦/散體賦二分法」(以下簡稱「騷、散二分法」) 在具體作品的歸類上常有不一致的現象,本文發現「騷、散二分法」衍生的 一些問題,故對此一概念進行探討,希望能有助於釐清此一概念。 首先為理解此一概念,追溯此一概念發展之歷史脈絡。「騷體/散體」 二分法之由來,應源自於徐復觀等學者所提之「漢賦二系說」;若再向上追 溯,則可以發現「漢賦二系說」其實又是源自於漢人對賦的二分概念。由於 「騷/散二分法」與「漢賦二系說」在實質內容上多有重疊,為釐清二者, 本文指出:「漢賦二系說」為二系形成及歷史發展特色的理論, 而「騷/散 二分法」則著重在作品的層次,重在說明漢賦具有兩種不同寫作形態和內容 的賦作。 其次則指出「騷/散二分法」這組概念運用在分類上時呈現的分類窘境, 並解釋其中的原因。蓋因「騷體/散體」既須顧及形式,同時又須顧及內容, 而當賦篇不吻合其中一項條件時,便會出現顧此失彼,難以兩全的窘境。 因此本文指出:應當將「騷體/散體」視為一項對漢賦兩種典型作品簡 單且概括性的描述,它提供了我們對於漢代兩種賦作典型的簡易描述,但實 際的作品情況其實無法以這一組簡單的概念去涵蓋和進行分類。若仍要以 「騷體/散體」對賦篇進行二分的話,則應當解決本文中所指出的問題。 關鍵詞:騷體、散體、言志、體物、漢賦 * 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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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體賦、散體賦分類概念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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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歷來對賦的分類方式有很多,有以評價分者,如西漢揚雄(前 53-前 18) 將賦分為「詩人之賦」、「辭人之賦」,其云:「詩人之賦麗以則,辭人之賦麗 以淫。」2這是依評價高下將賦劃分為兩類;有以描寫對象分者,如蕭統 (501-531)編《文選》將賦分為十五類:京都、郊祀、耕籍、畋獵、紀行、 遊覽、宮殿、江海、物色、鳥獸、志、哀傷、論文、音樂、情,3這基本上是 以作品描寫的主要對象來分;有以時代風格分者,如徐師曾(1517-1580)《文 體明辨序說》把賦分為古賦、俳賦、律賦、文賦四類,這是以賦的時代發展 特色來分;4有以作品著重的性質來分者,如喬衍琯(1929-)依顧實(1876-?) 之說,闡釋班固(32-92)《漢書•藝文志》中對賦的四分法分別是抒情、說 理、記事(物)、詼諧;5也有以寫作本質來分者,如青木正兒(1887-1964)《中 國文學概說》將賦分為抒情體、敘事體和詠物體。6他同時又依賦之結構分為 1 本文曾在香港大學中文系主辦之「何沛雄教授榮休紀念暨中國散文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 讀(2000 年 10 月 26 日),承特約講評人輔仁大學中文系廖棟樑教授賜予許多寶貴意見,本 文修訂時曾予以參酌採納,謹此誌謝。 2 見《法言義疏》(揚雄撰、汪榮寶[1878-1933]義疏、陳仲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6), 頁 49。 3 見蕭統編,《文選》(李善[約 630-689]注,臺北:華正書局據新校胡刻宋本影印,1995),〈目 錄〉。 4 見徐師曾撰,《文體明辨序說》(羅根澤點校,與吳訥《文章辨體序說》合刊,北京:人民 文學出版社,1998),頁 101。 5 參喬衍琯,〈論集部書的分類〉,《國立中央圖書館館刊》新 25 卷 2 期,1992 年 12 月,頁 90。 6 青木正兒,《中國文學概說》(隋樹森[1906-?]譯,臺北:臺灣開明書局,1976)言屈賦以抒 情為主,宋玉賦以敘事為主,所謂敘事指其以羅列事物之形容為事,至於詠物體則是歌詠 物體之空間的形像,班固〈兩都賦〉是其代表。(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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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敘體及設問體。7也有以形式體製分者,如徐復觀(1903-1982)〈西漢文學 論略〉將賦分為新體詩的賦和楚辭體的賦;8何沛雄(1935-)亦有散體賦及 騷體賦之分。9上述諸多術語基本上都是分類的標籤,10而基於不同的目的和 意義,便有不同的分類角度和繁簡程度。11因此,也產生了各式各樣的分類。 然而,分類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例如同一層次的分類應基於同一套標準,否 則若層級混淆,便會產生歸類不一的困擾。12例如騷體賦、散體賦這是在討 論漢賦時常見的一對概念,它們常被用來作為漢賦兩種類型的代表。大致上 說來,「本於《詩》、《騷》而以抒情寫志為主的,可說是騷體賦;出入戰國 諸子而以紀事體物為主的,可說是散體賦。」13例如何沛雄言司馬遷(前 145-前 86)〈悲士不遇賦〉堪稱騷體賦的代表,司馬相如〈上林賦〉堪稱散體賦 的代表。14可是郭建勛(1954-)卻認為司馬遷〈悲士不遇賦〉並非騷體。15 7 直敘體如賈誼(前 200-前 168)〈鵩鳥賦〉、司馬相如(約前 180-前 117)〈長門賦〉,問答 體如宋玉(約前 290-約前 223)〈高唐賦〉、〈神女賦〉。(參青木正兒《中國文學概說》,頁 97) 8 見徐復觀〈西漢文學論略〉(收入氏著《中國文學論集》,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4), 頁 360。與徐復觀分法相同但稱呼不同者很多,由於此一分法與本文欲討論之主題密切相 關,故將在下一節中詳細敘述。 9 參何沛雄〈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國立政治大學文學院編《第三屆國際辭賦 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政治大學,1996),頁 559-581;及〈漢代騷體賦和散 體賦的發展〉,南京大學中文系主編《辭賦文學論集》(第四屆國際辭賦學學術研討會論文 集),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9),頁 240-254。 10 張靜二(1942-)〈中西比較文學中的文類學研究──兼論文類移植的問題〉(《中外文學》19 卷 11 期,1991 年 4 月)說:「文類術語基本上是分類的標籤。」(頁 16) 11 張光直(1931-2001)〈考古分類〉(氏著《考古學專題六講》,臺北:稻鄉出版社,1988)一 文說:「分類應有兩個原則:一是分類的標準要明確、客觀、有可比性;二是不能為分類 而分類,而要有特定的目的。……分類的角度及繁簡的程度都取決於分類的目的。」(頁 73) 12 參曾昭旭(1943-)〈談散文的分類及雜文〉,《鵝湖》10 卷 5 期,1984 年 11 月,頁 30。 13 見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41。 14 見何沛雄〈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頁 579-580。 15 郭建勛《漢魏六朝騷體文學研究》(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認為:司馬遷〈悲士不 遇賦〉其騷體句式只是作為一種抒情狀物的修辭手段引入作品,少量騷體句的存在不足以 改變它們文體賦的本質。(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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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作品在不同學者的判斷上有時被歸為騷體,有時被歸為散體,類似這樣 分類紊亂的例子還有很多,後面將會述及。 面對這樣一個諸家分類不一的混亂現象,經常令人感到困惑,因此本文 試圖針對此一現象,找出背後問題的癥結所在,以期使這一對概念在使用上 能更明晰。

一、騷、散二分法的源流

騷體賦、散體賦這一對概念,追溯其由來恐怕與徐復觀所提出之「漢賦 二系說」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16他在 1965 年所發表的〈西漢文學論略〉一 文中就漢賦的形式區分為二:一是新體詩的賦,一是楚辭體的賦。他說: 從漢賦的形式說,可以說走的是兩條道路。一條道路是新體詩的 賦。另一條道路是楚辭體的賦。新體詩的賦出於荀卿,楚辭體的 賦出於屈原。新體詩的發展在先,楚辭體的賦則出現較後。17 該文第五節另就漢賦的內容分為兩大系列:供奉性的賦和批評性的賦。 然而除少數作品外,大多數供奉性的賦是由新體詩形式呈現,而批評性的賦 則都以楚辭體形式呈現。成為文學的形式與內容自然相符的最佳印證。茲將 徐氏之說以表 1 呈現表示如下: 表 1:徐復觀之「漢賦二系說」 騷 體 賦 散 體 賦 1.漢賦形式的兩個系列 楚辭體的賦 新體詩的賦 2.源出 屈原 荀卿/宋玉、唐勒 16 許多學者都一致地指出:漢代賦作有兩大系列,二者是同時並行的發展,各有各的特色。 本文特將此一論題稱為「漢賦二系說」。 17 見徐復觀〈西漢文學論略〉,頁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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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展上 出現較後 發展在先 4.基本特徵 兩句為一組,一句有兮字,一句無兮字 四字一句 5.第二特徵 表達鬱勃悲憤的感情 加入若干散文因素 6.例子 賈誼〈鵩鳥賦〉、《楚 辭》所收文章(如嚴忌 〈哀時命〉、淮南小山 〈招隱士〉)司馬相如 〈哀秦二世賦〉、〈長 門 賦 〉、 董 仲 舒 ( 前 176-前104)〈士不遇 賦〉 孔臧(約前171-前126 在世)〈鴞賦〉、〈蓼蟲 賦〉、〈諫格虎賦〉、〈楊 柳賦〉、羊勝(?-前150) 〈屏風賦〉 、公孫詭(?-前150)〈文鹿賦〉、〈月 賦〉、鄒陽〈酒賦〉、 司馬相如〈子虛賦〉 7.內容上分兩條路線 批評性的賦 供奉性的賦 8.即班固所謂 咸有惻隱古詩之義的賢人失志之賦 感物造耑,材智深美之賦 9.即一般所謂 抒情之賦 體物之賦 10.創作動機 出於由生活理想所要求的突破環境的作品 出於由生存欲望而來的適應環境的作品 基本上,騷、散二分法的概念在此已經具備,只是當時的稱呼不同。徐 氏所謂「新體詩的賦」即今之「散體賦」,「楚辭體的賦」即今之「騷體賦」。 此一「漢賦二系說」提出的人頗多,經過學者不斷地闡釋擴充,已成為重要 的賦學觀念。 同年(1965年)提出漢賦二系說的還有葉慶炳(1926-1994),他在《中國文 學史》初稿中,便指出漢賦中有「散文體賦」和「楚辭體賦」,18雖然使用的 名稱不同,但實質內容與「散體賦/騷體賦」一樣。雖然該書在二系說上的 討論不多,不過由於此書經常被採用為大學中文系之中國文學史課程教材, 因此影響力很大。 1982 年 6 月曹淑娟(1956-)在葉慶炳的指導下完成《漢賦之寫物言志 傳統》,取得師大國文研究所碩士學位。該書有專章分別討論漢賦之言志傳 18 葉慶炳《中國文學史》(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0),頁 53。初稿原為著者在國立臺灣大 學等校講授中國文學史課程之講義,曾於民國 54 年(1965)印行上冊,作為教材。後於 民國 69 年(1980)增訂上冊重排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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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及漢賦之寫物傳統。曹文言: 及至兩漢,部份賦家作品承續楚騷以言志為主髓之精神,表達士 子之挫折感與批判力,形成一系列失志之賦;另一部分作品則因 為寫物性質在文人才力下獲得發揮,言志遂落為第二重目的,而 以追尋文辭成就,表現才知深美為主要動機,形成第二系列之體 物賦作。前者如賈誼〈鵩鳥賦〉、司馬相如〈哀秦二世賦〉、董仲 舒〈悲士不遇賦〉、司馬遷〈悲士不遇〉、及劉向(前 77-前 6)編 集《楚辭》十六卷中之作品;後者如梁孝王(前 188-前 144)集 遊士所作之詠物賦,司馬相如〈子虛〉、〈上林〉,揚雄〈甘泉〉、 〈羽獵〉,班固〈兩都〉、張衡(78-139)〈二京〉等京都遊獵大賦。19 曹淑娟之「漢賦二系說」與徐復觀不同的是,曹氏的出發點在於漢賦中 「言志/寫物」這兩種寫作傳統,故著重於作品的內容性質,而徐復觀則是 強調兩系在形式與內容上的相符一致。 提出「漢賦二系說」的尚有吳炎塗,他分別在 1977 年 7 月和 1982 年 10 月發表〈漢賦的性情與結構〉及〈帝國與自我的交光疊影──漢賦〉兩篇文章。 20他區分漢賦為兩大系,其所謂第一系「體物騁詞」之作,相當於散體賦; 第二系「述志攄情」之作,相當於騷體賦。前者文辭侈麗,多為供奉性的賦 作;後者則表現出知識分子對專制壓力的控訴,同時也表現了不遇的感傷, 是屈原〈離騷〉的傳承。其二系說茲以表2示之如下: 表 2:吳炎塗之「漢賦二系說」 騷體賦 散體賦 吳炎塗所謂 第二系 第一系 19 見曹淑娟《漢賦之寫物言志傳統》(臺北:文津出版社,1987),第一章〈論漢賦之本質〉, 頁 18。 20 吳炎塗〈漢賦的性情與結構〉,《鵝湖》3 卷 1 期,1977 年 7 月,頁 31-40;吳炎塗〈帝國與 自我的交光疊影──漢賦〉,收入蔡英俊編《中國文化新論》(臺北:聯經事業出版公司, 1989),文學篇二,《意象的流變》,頁 5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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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述志攄情 體物騁詞 即班固所謂 抒下情而通諷諭 宣上德而盡忠孝 創作動機 求「致命遂志」,所以「述往事來自個人生命的困頓不通,要 而思來者」 來自政治的要求,贊美執政, 表現才學 傳承 是〈離騷〉的傳承 戰國縱橫家的文辭 此外,像 Hellmut Wilhelm(1905-?)〈學者的挫折感:論「賦」的一種 型式〉及顏崑陽(1948-)〈論漢代文人「悲士不遇」的心靈模式〉二文雖非 專門討論漢賦二系說之作,21但二文探討漢代「悲士不遇」這一文學主題的 形成背景,及探索漢代士人在此一背景下共同的心靈模式,可說是涵蓋了「賢 人失志賦」這一系列。Hellmut Wilhelm 將這類失志不遇之賦稱為「挫折賦」 (fu of frustration)。22 1996年 6 月王學玲(1967-)《漢代騷體賦研究》延續前人的二系說,說 明漢賦涵蓋有兩大系列: 一、出於屈原,以楚辭體為形式,而言志為其目的。二、出於荀 卿,以新體詩為形式,而寫物為其目的。易言之,漢賦之中至少 應含以楚辭為模式的騷體賦和以荀賦為藍本的散文賦。23 21

Hellmut Wilhelm〈學者的挫折感:論「賦」的一種型式〉("The Scholar’s Frustration:Notes on a Type of fu"),《中國思想與制度論集》(中國思想制度委員會編、劉紉尼譯,臺北:聯 經事業出版公司,1976),頁 403-420。又顏崑陽〈論漢代文人「悲士不遇」的心靈模式〉, 《漢代文學與思想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國立政治大學中文系所編,臺北:文史哲出版社, 1991年),頁 2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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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康達維(David R. Knechtges)〈朝向國際化的古典文學研究〉("International Discourse on Classical Chinese Literature-Preface to Cheng Yu-yu"),鄭毓瑜《性別與家國──漢晉辭賦的楚 騷論述》(臺北:里仁書局,2000),序言,頁 18。又 William Nienhauser(倪豪士):The Indiana Companion to Traditional Chinese Literature (Bloomington:Indiana UP,1986)其中賦(fu)的條 目下也同樣稱此類士不遇類型之賦為「挫折賦」(fu of frustration),並將賦分為描寫性漢賦 (descriptive Han fu)和挫折賦(fu of frustration)兩種。(p.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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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學玲《漢代騷體賦研究》(桃園:中央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6 月),第 一章〈緒論〉,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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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陳姿蓉(1960-)以《漢代散體賦研究》取得政治大學中文研究所 博士,24二書的出現正彰示了:「漢賦二系說」發展至此,已由原先紛紜不一 的稱呼逐漸被「騷體賦、散體賦」這一組術語取代。 香港大學中文系何沛雄教授於 1996 年 12 月「第三屆國際辭賦學研討會」 中提出〈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一文,具體地歸納出騷體賦和散 體賦的特點,指出騷體賦的特點有四: 1. 模擬和演化楚辭的句式; 2. 抒發憂國、傷時、失意情懷; 3. 援用多種比喻; 4. 篇末有「亂」或「訊」、「系」、「歌」、「重」等。 散體賦的特點有五: 1. 體用問答,慣用連詞; 2. 精練三字句和排比句; 3. 紀事狀物,題材豐博; 4. 堆砌描寫狀辭; 5. 多方鋪陳,引典誇飾。25 兩年後(1998 年 10 月)的「第四屆國際辭賦學學術研討會」上,何沛雄發 表〈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一文,持續地說明騷體賦、散體賦這兩類 賦作在漢代平行的發展。何沛雄與前人最大的不同處在於:他之立論係由騷 體賦、散體賦這一對術語出發,而前人主要是立論於漢賦的兩系,或是只著 重二系中的某一系。因此,騷體賦、散體賦的正名工作是很晚才完成的。26 24 陳姿蓉《漢代散體賦研究》,臺北: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 年 7 月。 25 見何沛雄〈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頁 559-581。 26 之前雖有王學玲《漢代騷體賦研究》和陳姿蓉《漢代散體賦研究》, 但二書在關於散體賦 和騷體賦的正名問題上,均限於只在自己的系統中定義,個別就騷體賦或散體賦來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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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騷體賦、散體賦這一對概念與漢賦二系說之間,除了名稱不同外,還有什 麼差別呢? 騷體賦、散體賦這一對看似獨立的術語,表面上看來,指的應是賦作形 式上或句式上的差異,然而實際上它們在被運用之時早已寓有「漢賦二系說」 的內涵了。騷體賦、散體賦幾乎已經完全對應於「漢賦二系說」,二者在內 容上重疊性很高,如果一定要說有什麼差別的話,則本文認為:「騷、散二 分法」係就作品的句式、題材、形式結構、修辭手法上多所著墨,是以文本 為主的探討;而「漢賦二系說」則強調漢賦二系不同的歷史發展脈絡,嘗試 分析其源流及演變原因,著重文學史上文體發展的探討(包括創作背景、創 作者的動機……等等)。換句話說,「騷、散二分法」在文類研究上屬於「作 品分類法」的範疇,即:「依成規來分類作品的方法,其目的在方便認知與 研究」;27「漢賦二系說」則屬於「文類生命史」的範疇,即:「利用作品共 有的文類成規特徵來探討同類作品的源流;也就是…所謂的文類史,是文學 史家的工作。」28 如果就漢賦二系說再向上追溯的話,可以尋繹出其與漢人對賦採取二分 的思考方式有著一脈相承之處。早在漢代之時,就有人對賦進行二分,例如 揚雄所謂「詩人之賦」、「辭人之賦」之說,此一說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後 世多有續就此說而論述者。29綜觀漢代,這樣以二分法對漢賦進行描述或評 論的情形極為普遍,例如班固在《漢書•藝文志》中區分「賢人失志之賦」 與「侈麗閎衍之詞」,30又在其〈兩都賦•序〉說賦「或以抒下情而通諷諭, 27 所謂「文類成規」指的是:「凡重複某一種文類之寫作者必有形成此文類之意義主題,乃至 意象,結構之共相面,代代相習,自然成為一種書寫成規。」見游志誠(1956-)〈中國古 典文論中文類批評的方法〉,《中外文學》20 卷 7 期,1991 年 12 月,頁 91。 28 張靜二〈中西比較文學中的文類學研究──兼論文類移植的問題〉,頁 6。 29 如元代祝堯(生卒不詳,活躍於 1318 前後)《古賦辯體》(《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1366 冊,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說:「辭人所賦,賦其辭爾,故不歌而誦;詩人所賦,賦 其情爾,故不誦而歌。誦者其辭,歌者其情,此古今詩人、辭人之賦所以異也。」(卷 5, 〈三國六朝體•上〉,頁 1)再就揚雄「詩人」、「辭人」之分做出說明。 30 班固《漢書•藝文志》(點校本,臺北:鼎文書局,1991),頁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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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宣上德而盡忠孝」,31又如《漢書•王褒傳》將賦分為大、小,其云「大 者與古詩同義,小者辯麗可喜」,32可見漢人對賦在概念上的二分是很普遍 的。這樣一種漢人對賦進行二分的方式,可說是前述徐復觀等學者「漢賦二 系說」立論之歷史基源,甚至後來的「騷體賦/散體賦」二分法也是由此而 來,三者間有著一道相承的歷史脈絡。

二、分類紊亂的現象

由前一節的說明中已經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騷體賦、散體賦的區分、特點 及源流,從中也可以看到「騷、散二分法」承襲「漢賦二系說」而來的痕跡。 無論是「漢賦二系說」或「騷、散二分法」早已成為在漢賦研究中被廣泛運 用的重要觀念。依照二系說的理論,漢賦中存在著兩大系列的賦作,二者是 平行的發展,且各有各的特色。論者也為此例舉了許多的典型作品。延伸至 騷體賦、散體賦上來看時,這是一個漢賦體製上的二分法。順著這樣的思考 下來,理論上只要判斷的標準明確,在具體作品分類的操作上應不會有問 題。那麼,作為騷體賦、散體賦的判斷條件有哪些呢? 王學玲《漢代騷體賦研究》認為騷體賦應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一、「兮」 字構句,在同一篇中,「兮」字大體規則地出現在各句的同一位置。二、在 創作手法上運用大量比興暗碼,託諭以諷。三、抒發切身遭遇的「忠怨」之 情。33 陳姿蓉《漢代散體賦研究》認為散體賦的基本條件要有:虛構性的擬設 對答、鋪陳格式與綜合性(雜言、散行、聲韻組合)的韻散錯雜句式。34 光治則特別強調散體賦「寫物圖貌,蔚似雕畫」的描繪性。35 31 《文選》,卷 1,頁 1-2。 32 點校本《漢書•王褒傳》,頁 2829。 33 王學玲《漢代騷體賦研究》,頁 6。 34 陳姿蓉《漢代散體賦研究》,頁 29。 35 萬光治認為騷體賦源於屈原的《楚辭》,是一種抒情性文體。而散體賦則是典型的描繪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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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了上述騷體賦、散體賦的條件說,可是在具體作品的歸類上,各 家歸類不一的現象還是可以見到,這也透露出「騷、散二分法」中隱含著一 些問題。以下即由具體作品的歸類出發,探討這其中存在的許多問題。

(一)「兮」字的有無

「兮」字的有無一直是騷體、散體判準上的重要依據。通篇句式整齊, 又規律地依〈離騷〉句式出現「兮」字之賦,一般說來,皆是騷體賦。這個 原則看似清楚,但問題其實並不那麼單純。孔臧〈鴞賦〉就是一個最好的例 子。幾乎沒有例外地,多數學者均將賈誼之〈鵩鳥賦〉視為騷體,然而據《漢 書》所收無「兮」字之版本與孔臧〈鴞賦〉並看,可以發現二者在寫作形態 上是一樣的。36〈鴞賦〉因無「兮」字,故被徐復觀視為散體賦,那麼是否 可以單單只以「兮」字的有無作為賦體認定的標準?這一點是令人質疑的, 因為無論從《漢書》刪去〈鵩鳥賦〉「兮」字的作法,或是從類書收錄賦篇 往往皆有刪改的情況上來看,37「兮」字被刪除的可能性很高。一般有「兮」 字的賦篇, 歸為騷體,這一點大家意見一致。不過如果是無「兮」字的賦 篇,這時候要判定它是否為騷體,就有不同的考量了。如果句式具有對句形 式,是否為騷體呢?一般行旅賦像班彪(3-54)〈北征賦〉、班昭(約 49-約 120) 〈東征賦〉、蔡邕(133-192)〈述行賦〉皆為有「兮」字之句式,唯崔駰(約 48 -92)〈大將軍西征賦〉為殘篇無兮字,38那麼是否可以據此說〈大將軍西 體。騷體賦雖然並不缺乏描繪性內容,但遠沒有發展到足以取代其抒情性功能的程度。參 萬光治〈從文學描繪到描繪性文體的產生──散體賦文體特徵探索〉,《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 科版)》1988 年 4 期,1988 年 7 月,頁 51。 36 參拙著《詠物與敘事──漢唐禽鳥賦研究》(臺北:輔仁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論文,2000 年 6月),第三章〈漢魏禽鳥賦的形成〉,頁 64。 37 例如《藝文類聚》(歐陽詢[557-641]等編,臺北:新興書局,1960)引賈誼〈鵩鳥賦〉(卷 92,頁 14a-b,總頁碼 2385-2386)、《初學記》(徐堅[659-729]編,明嘉靖桂坡山房刊本, 臺北:新興書局,1972)引鮑照(405-466)〈舞鶴賦〉(卷 30,頁 6b,總頁碼 1642)皆不完 整,刪略之跡十分明顯。 38 例舉之賦篇請參見費振剛、胡雙寶、宗明華輯校之《全漢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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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賦〉非騷體呢?對此,恐怕都要將「兮」字會遭到刪略這一點納入考量。 此外,更有許多作品其中「兮」字的出現並不規律(如傅毅[47-92]〈舞賦〉), 甚至只占一小部分,這應當作何歸屬,也成了見仁見智的問題。

(二)形式上是騷體,但內容是體物之作

體物或寫志之所以成為騷、散二體的判準條件,是因徐復觀在其漢賦二 系說中強調形式與內容的相符一致。何沛雄也在〈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 的特點〉中說明騷體賦的內容以自悲身世、憂國傷時為主,散體賦以狀物紀 事為主。39前人例舉了許多典型作品是吻合這些條件的,在此毋庸贅述。但 問題是有的作品在形式上雖是騷體,內容上卻是體物之作,這類例子很多, 最典型的例子是王褒(約前 90-約前 51)的〈洞簫賦〉。何沛雄、葉慶炳、曹 明綱均將〈洞簫賦〉歸為騷體,40如何沛雄說: 王褒的〈洞簫賦〉,結構、字句,全是楚辭的形式,但內容絕非 抒情而是詠物;刻畫細微,聲色並茂,誠如《文心雕龍•詮賦》 說它「窮變於聲貌」了。騷體賦的發展,由王褒的開拓,產生了 新的內涵。41 但袁濟喜(1956-)、陳姿蓉、王學玲皆認為〈洞簫賦〉雖形式上是騷體, 但實屬詠物之作,故不能歸入騷體,而將之視為散體賦。42例如王學玲說:「〈洞 簫賦〉、〈鸚鵡賦〉屬詠物之作,且不用比興暗碼,故不錄。」43可見賦作(如 〈洞簫賦〉)若在形式與內容的判準上不一致時,有人以形式為主,將之歸 39 見何沛雄〈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頁 579-580。 40 見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44;葉慶炳《中國文學史》,頁 63;曹明綱 《賦學概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年),頁 87。 41 見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44。 42 袁濟喜《賦》(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4),頁 41。陳姿蓉之說詳見氏著《漢代散體賦 研究》,頁 30-39 及附錄二。 43 見王學玲《漢代騷體賦研究》,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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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騷體(如何沛雄);有人則以內容(體物)為主,將之歸入散體(如王學 玲)。揚雄〈甘泉賦〉、馬融(79-166)〈圍碁賦〉也是這種情形,不過這兩篇 多被視為散體賦。可是像張衡〈舞賦〉也是形式上近似騷體,內容上紀觀舞 之事(紀事屬散體),但王學玲將之歸為騷體(以形式分),而陳姿蓉則歸為 散體(以內容分)。

(三)形式上是散體,但內容為抒情之作

另外,也有形式上無「兮」字構句,不是騷體,但內容以言志抒情為主 者,例如趙壹(? –185)〈刺世疾邪賦〉。〈刺世疾邪賦〉在形式上並非騷體, 故何沛雄、陳姿蓉直接將之視為散體賦(以形式分),44但王學玲認為〈刺世 疾邪賦〉係抒發關乎政教「忠怨」之情,歸為騷體賦(以內容分)。再看像 東方朔(前 154-前 93)〈答客難〉、揚雄〈解嘲〉這樣的作品,在內容上表現 的是士不遇的主題(屬騷體),但是在形式上卻是散體賦的形式。像陳姿蓉、 何沛雄都將之視為散體賦,這應是從形式上來判斷,而非從內容上來判斷。 否則像吳炎塗之二系說,其第二系(言志一系)是含括這類言志、抒發不遇 之情的雜文賦的。45

(四)騷、散混合體

至於傅毅〈舞賦〉就更有趣了,該賦在形式上,既有散體賦的主客問答、 中間也有騷體賦的兮字構句,光在形式上就出現了綜合騷、散二體的特點, 此稱為「騷、散混合體」;46〈舞賦〉內容寫舞,屬狀物的散體賦,諸家分類 的結果多視為散體。唯王學玲認為〈舞賦〉因其以舞者自喻,旨在哀志、傷 44 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52。 45 吳炎塗〈帝國與自我的反光疊影──漢賦〉,頁 89。 46 如揚雄〈甘泉賦〉、〈河東賦〉、馬融〈長笛賦〉、邊讓〈章華體臺賦〉,何沛雄就稱其為「騷、 散混合體」(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45-246、頁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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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故視為騷體。形式上已是騷、散二體的混合,不知在賦作內容若是體物 寫志兼備的情況下,要如何看待?

(五)形式上、內容上都有爭議之作

禰衡(173-198)〈鸚鵡賦〉,在形式上,除了無「兮」字外,其句式實同 騷體。高秋鳳(1951-)謂其係騷體,因散文化故無兮字。47但〈鸚鵡賦〉內 容上屬詠物之作,故陳姿蓉直視為散體賦。48但禰衡藉鸚鵡暗喻自身的感慨, 是體物、寫志兼而有之。如此一來,當如何就其內容上作出分類的判斷?形 式上是否為騷體是第一個爭議,內容上的體物、言志則又形成了第二個爭議。 從以上列舉的各家賦篇分類不一的例子看來,「騷、散二分法」運用在 實際作品的分類上似乎顯得有很大的分歧。眾家歸類的不一致,讓人看得一 頭霧水。然而究竟為什麼會出現如此多的歧異?造成這些歧異的原因何在? 換個角度看,「騷、散二分法」究竟是不是一個好的分類法?如果不是的話, 那麼「騷、散二分法」的意義何在?應當如何來看待它、運用它?以下將繼 續探討這些問題。

三、二系說與二分法成立的意義

各家對於判定賦篇應歸屬於哪一類,自有其判準依據。只是既然各家均 是依照「漢賦二系說」或「騷、散二分法」而來,又怎會出現上述的歧異呢? 從前節的例舉中已不難發現其中問題的癥結出在分類判準的多元上。張漢良 (1945-)〈何謂文類〉一文中說: 分類是一種邏輯區分。可得而言者有二:(一)分類過程必須是 47 高秋鳳在〈鵩鳥賦與鸚鵡賦之比較研究〉(《中華文化復興月刊》18 卷 9 期,1985 年 9 月) 一文中說:「大量使用六字句,與楚辭騷體相似,然騷體有兮字,此賦則無,此乃散文化 趨勢。」(頁 40) 48 陳姿蓉《漢代散體賦研究》,頁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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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推理過程;(二)同一功能性範疇的分類系統中,不可以 使用多重標準。49 一個科學的分類,在同一個層次的分類中,只宜採行一項判斷條件。否 則在多元的判斷條件上,應有主從先後或必要、次要之分。「騷、散二分法」 的第一個窘境是:必須同時考慮形式要件和內容要件,二者必須是相符的, 但問題是有許多作品並非如此,此時這些不合體制的賦作就屬於例外情形。 例如何沛雄說騷體賦以「述志」為主,只有王褒〈洞簫賦〉例外。50又例如 像袁濟喜是堅持用形式、內容相統一的標準去判斷賦體的,他說: 古賦體制的劃分,其標準當然必須著眼於我們今天的尺度,即必 須用內容與形式相統一的尺度去衡量賦體。因為一定的文體形式 與一定的內容表達是互為表裡的,同時,內容與形式又各自具有 相對獨立的成份。51 但實際上面臨到不相符的情況時(如王褒〈洞簫賦〉),他便說: 古賦中有的作品形式雖襲騷體,但內容已變,如王褒的〈洞簫 賦〉,這就不能歸入騷體賦。52 袁氏以內容為判準時,將〈洞簫賦〉排除在騷體之外,可見〈洞簫賦〉 就是屬於不合體制的例外之作。類似王褒〈洞簫賦〉的例外者還有很多,當 例外太多時,就突顯了這項分類的窘境。 「騷、散二分法」第二個窘境是各家分類系統不同的問題。例如袁濟喜 對於古賦的分類除了騷體賦、散體大賦外,還有小賦、雜賦,所以他的分類 49 張漢良〈何謂文類〉,氏編《比較文學理論與實踐》(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86 年),頁 111。 50 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頁 253。 51 袁濟喜《賦》(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4),頁 41。 52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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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其實是四分法。而陳姿蓉則是應用了馬積高(1925-)三分法的體系,53 分法是將賦的基本體制分為三大類:詩體賦、騷體賦、散體賦。詩體賦指像 揚雄〈逐貧賦〉、趙壹〈窮鳥賦〉之類四言詩體之賦;至於騷體賦與散體賦 其基本概念與二分法的差異很小。三分法與騷散二分法之最大差別在於三分 法多了一類詩體賦,因而詩體賦這一類在二分法的系統中究竟應如何歸屬? 這個問題並沒有人提及。從具體的作品分類來看,似乎也找不到答案。例如 何沛雄將三分法中屬於詩體賦的揚雄〈逐貧賦〉劃歸散體賦,可是又將在三 分法中被視為詩體賦的〈橘頌〉劃歸騷體。54可見三分法中的詩體賦在二分 法中被歸為哪一類(騷體或散體)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答。從這個例子也可 以看出:由於研究賦體的學者各自有自己的一套體系,彼此間也往往會產生 「同名異實」的情況,術語相同但實則指涉範疇有別,後學者一旦不察便容 易混淆。也由於各家體系的不同,表現在具體作品的分類上便會出現歸類不 一的現象。 第三個窘境就是騷、散混合體的問題了。陳姿蓉、何沛雄都不諱言在騷 體、散體之外,還有騷、散混合體的存在。只是要如何處理這些騷、散混合 體,就不免有些尷尬了。因為既然明知有騷、散混合體,但又未另立一類, 而要將之納入騷、散二分法中,這時不免就會出現左支右絀的情況。因為騷、 散混合體在形式上既有騷體的特質,也有散體的特質,可歸為騷體,也可歸 為散體;最後內容要件就成為唯一的判準。但內容的辨別也會出現不同的解 讀,就像傅毅〈舞賦〉,其內容究竟是純粹體物?亦或體物寫志兼而有之? 倘是後者的話,是否可以歸入騷體呢?這些問題的提出,都說明了這類騷、 散混合體在二分法下,其歸類確實存在著曖昧不明的灰色地帶。 第四個窘境是論者在判準要件上未能堅守始終一貫的原則,例如何沛 雄、陳姿蓉都是將〈解嘲〉、〈答客難〉這類雜文賦放在散體,這是從形式上 53 三分法是由馬積高及葉幼明師徒所提出,參葉幼明《辭賦通論》(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91年),頁 50。 54 見何沛雄〈略論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特點〉,頁 573、頁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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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眼,但是在處理像揚雄〈甘泉賦〉這樣形式上屬騷體,而內容卻是狀物之 作時,卻往往根據其內容,而歸入散體賦之列。其判準時而以形式為主,時 而以內容為主,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又如王學玲既以「兮」字構句作為騷 體賦之第一判準,卻又破例收錄趙壹〈刺世疾邪賦〉,也呈現出在自訂的原 則上不能一貫的矛盾現象。這不免又是肇因於既要顧及形式,又要顧及內 容,二者相衝突時,便自行權衡的制宜之計。倘若能讓形式的歸形式,內容 的歸內容,只以其中一項作為判準依據,問題就會比較單純了。例如曹淑娟 《漢賦之寫物言志傳統》以主題內容言志或寫物作為區分,就比較不容易出 現上述的問題。 接下來要思考的問題有三:第一、「騷散二分法」是不是一個可以涵蓋 全部賦作的二分法?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像尹灣漢簡〈神烏賦〉就無法被涵 攝在二系說之中,〈神烏賦〉就其本質而言是敘事,通篇以整齊的四言為主, 既與枚乘(前?-前 140)〈七發〉、司馬相如〈上林賦〉等散體賦不同,也與 揚雄〈太玄賦〉、馮衍(約前 22-約 60)〈顯志賦〉不類,與之形式相近的是 揚雄〈逐貧賦〉和趙壹〈窮鳥賦〉等四言體賦,在三分法中屬於四言詩體, 在二分法中有人便將之歸入散體賦,55但這樣一來散體賦所含括的作品其體 製、風格都太多樣化了,變成非騷體的大本營,反而失去了散體賦原本的典 範,故亦不恰當。或者不如直接以「騷體/非騷體」來分,更清楚明瞭。而 「如果經過分類,卻有某些事物完全無法歸入你所列的任一類中,那就是不 周延了」,56可見「騷、散二分法」不能算是一個周延的分類。 第二、既然是二分法,那麼理應一個作品非 A 即 B,不該有其他可能。 但是就騷、散二分法來看,它在具體作品的分類上無法做到非 A 即 B 的截然 二分。這是因為採用多重判準的結果,於是便有各家分類各行其是的現象產 生。 55 見何沛雄〈漢代騷體賦和散體賦的發展〉一文。 56 曾昭旭〈談散文的分類及雜文〉,頁 30。

(18)

第三個要思考的問題是:這項「分類是否能造成有效或有意義的區分?」57 亦即「騷、散二分法」成立的意義何在?誠如韋勒克(René Wellek,1903-?) 與華倫(A.Warren)在《文學論:文學研究方法論》(Theory of Literature)中 所說: 類型的理論是基於秩序的原理:它把文學和文學史不用時間和地 點(即時期和國別語言)而用組織和結構所形成特殊的文學型態來 分類。任何批評的和判斷價值的研究――有別於歷史的往往牽涉 到這些結構所內涵的形態。58 「騷、散二分法」很重要的是在做一個文類成規認定的工作,之所以去 辨別其體式為何,是文體論的探討,由大量作品中歸納出體式的特色,尋繹 其發展源流,這才是辨體的意義所在。因此,「騷、散二分法」恐怕仍須回 歸到「漢賦二系說」,放在一個較長時間脈絡中來觀察體式變化的情況,或 以主題為主,或以形式為主。如果將騷體賦、散體賦作為一種分類概念來運 用時,除非先釐清分類標準的問題,否則便會出現前述之紊亂現象。

結 論

騷體賦、散體賦是賦體分類上常見的一組概念。儘管如此,這個分類概 念上仍然存在著許多令人不解的困惑。個別作品在眾家歸類上的紛亂不一是 最明顯的現象。而就一個科學的分類而言,實在不應該出現這樣的現象。究 竟是為什麼,眾家區分的結果會造成這樣混亂的分類現象呢? 本文對這些不一致的分類結果進行分析後,歸納其之所以會造成眾家分 類不一的原因有五:一、各家分類系統不一樣,然使用相同的名稱容易造成 57 同前註。 58 韋勒克(R.Wellek)、華倫(A.Warren)《文學論:文學研究方法論》(Theory of Literature, 王夢鷗、許國衡譯,臺北:志文出版社,1979 年再版),頁 378。

(19)

混淆;二、僅以有無「兮」字作為騷體賦判斷依據並不周延;三、騷體賦、 散體賦二分法因採用了多項分類判準,又未做層次區分,於是不同的人便採 行不同的判斷,造成不一致的歸類結果;四、也有由於在分類上未能堅守一 貫的原則,自亂體例者;五、騷、散二分法並不是一個系統的分類法,因為 它不能涵括所有的漢賦,且實際上又有騷散混合體的存在,這些賦作無法在 騷散二分法中得到安置。 不過,若是進一步追究何以騷、散二分法會出現上述諸多毛病,則必須 溯及騷、散二分法概念的形成。 騷、散二分法的確立與徐復觀等人所提倡之「漢賦二系說」有著密不可 分的關聯。騷、散二分法可以說就是承襲「漢賦二系說」而來的。至於徐復 觀的「漢賦二系說」則又可向上追溯自漢人對賦二分的批評傳統。正因為這 樣一套承襲自漢人以來的二元對立的思維,發展出今日的騷、散二分法,而 在這同時也產生了概念的重疊、襲用及混淆的現象。 無論是「漢賦二系說」或是「騷、散二分法」,它們都強調了漢賦發展 中兩種重要的創作典型,說明了漢賦發展中兩條雙軌並行的發展脈絡,而且 也提出了「抒情」與「體物」這兩系列不同的創作傳統。然而這樣的歷史發 展特色只能作為一概括性的大致描述看待,若要將此作為一項分類法時,仍 必須解決前面述及之分類問題。如以「騷、散二分法」來作為賦的分類概念 時,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三:第一、它無法涵蓋所有的漢賦作品,呈現漢賦的 全貌,例如以敘事為主的〈神烏賦〉難以納入抒情與體物二系中;第二、它 的分類判準多元,又無一主從先後之分,以致於各家在運用時多有矛盾游移 之處。第三、由於目前賦學研究中存在著諸家分類系統及術語不一致的現 象,因此在運用「騷體/散體」的分類概念時,恐怕也要注意各家說法背後 是二分法、三分法(馬積高、葉幼明)或四分法(袁濟喜)的問題。而且有 人將漢代《楚辭》之作視為騷體賦(如王學玲),也有學者將此與騷體賦劃 分開來(如何沛雄)。假使這些基本的賦學觀念問題沒有先作一釐清的話,

(20)

在「騷體/散體」的討論上就不免概念紛紜,治絲益棼了。 就作為一項分類法而言,一個系統性的分類一定要:1. 定義夠明確,2. 嚴守其一貫的原則。作為一種分類概念,宜將標準定於一,或以形式分,或 以主題內容分,而不宜既以形式分,同時又以主題內容分,因而造成在具體 作品上究竟應以何為主,無法一致的窘境。59散體賦與騷體賦的分類概念中 一項最大的癥結便在於這一點上。究竟「騷體/散體」是要依形式分,或是 依內容分?漢賦中有不少典型的騷體賦和散體賦如徐復觀所言是「形式與內 容自然相符」之作,不過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那些在此典型之外的作品,如 王褒〈洞簫賦〉在形式上雖有「兮」字句式(騷體賦的特色),但內容上卻 是體物之作(散體賦的內容);又如東方朔〈答客難〉、揚雄〈解嘲〉如以形 式分,恐怕很難說這是騷體,可是由於其內容在抒一己不遇之情,故又會被 視為騷體。因此倘若要堅持形式與內容兩項條件兼顧的話,就不免要去處理 這些在典型之外的例外問題,而且因為例外的情況很多,並不單純,因而這 也使得「騷/散」的分類概念會出現許多歧異、紛亂的現象。第二項值得注 意的癥結是:在形式上,若單以「兮」字的有無來判斷一篇賦是否為騷體賦, 這樣的做法過於簡化,不夠周延,因為「兮」字在古書的版本中有被刪去的 現象,因此應當注意的是文句、句式、辭氣等,而不能單以「兮」字的有無 作為判準。 綜上所述,如果可以把形式上的區分,與內容上的體物、抒情劃分開來, 或許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撇開形式上的差異不論,單就內容上主「體 物」或主「抒情」這兩點來看漢賦時,問題可以單純一些。例如將漢賦區分 為「體物」和「抒情」兩系:一、以描寫物象為主的體物之賦,大至寫宮殿、 都城,小至寫花鳥草木禽獸蟲魚;二、以抒寫個人情志為主的抒情之賦,如 崔篆(約前28-約40)〈慰志賦〉、馮衍〈顯志賦〉。透過「體物/抒情」的二 59 例如張漢良〈何謂文類〉一文中便說道:「因為標準混淆,而使得分類的系統未能建立,是 傳統學者的通病。」(《比較文學理論與實踐》,頁 111)很明顯地,在賦的分類上就有這樣 的問題存在。

(21)

分法可以說明賦具有偏重於「直接抒寫情志者」和偏重於「以體物寄託個人 情志者」兩種典型。 由於「騷體/散體」既須顧及形式,同時又須顧及內容,而當賦篇不吻 合其中一項條件時,便會出現顧此失彼,難以兩全的窘境。因此本文以為: 應當將「騷體/散體」視為一項對漢賦兩種典型作品簡單且概括性的描述, 它提供了我們對於漢代兩種賦作典型的簡易描述,但實際的作品情況其實是 無法以這一組簡單的概念去涵蓋和進行分類的。但如果仍要以「騷體/散體」 作為賦篇之分類概念時,在此提出四點意見作為參考: 第一、首先必須確立它在分類判準上,究竟要以何者(形式或內容)為 優先判準?在本人的構想中認為:以「騷體/散體」為區分時,著重的應是 作品的形式要件,而這有別於以內容性質要件為主的「抒情/體物」概念。 這樣一來,或許可以避免掉概念上重疊、混亂的現象。 第二、關於「騷/散」分辨的形式依據,本人認為可從作品語言形式上 是否為「楚騷之句型、句式和辭氣」上來判斷,並注意同題材作品之寫作傳 統。 第三、經過本文之探討後,可知:目前的「騷、散二分法」出現的問題 很多,未來在運用「騷體、散體」作為分類概念時,為避免這些問題發生, 必須提出一套系統性的分類法,而且它必須經過逐篇實際漢賦作品的驗證, 是與實際作品相符的分類架構。 第四、如果能夠從宏觀的角度對現有的各家說法進行分辨和統整,將更 具有賦學史上的理論意義,使賦學的研究更上一層樓。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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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A Review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Sao-ti Fu and San-ti Fu

Yi-feng Wu

*

Abstract

In the recent research of Han Fu, the two particular nouns: “Sao-ti fu”

and “San-ti fu” are often considered as a kind of classification of fu. When

examine explicitly, we would find that such classification causes many

problems that might confuse our concepts on fu.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two important critical concepts of fu: “Sao-ti

fu” and “San-ti fu”, which is originated by Xu Fu-guan(徐復觀) . The two

concepts can be tracked back to Han dynasty while critics at that time often

divide fu into Sao and San. The critical terms “Sao-ti” and “San-ti” have

derived from Sao and San, and it has been used as a kind of classification

in fu. After examining carefully, we found that the foundation of this

classification is not systemized and always causes confusion, as this essay

has indicated. The problem caused by the classification in “Sao-ti” and

“San-ti” is that they classify Han fu into “Sao-ti” and “San-ti” based on

contradictory principles. As a result, it’s arbitrary and lacks of

systematization.

There are two trends in the history of Han fu’s development. ”Sao-ti”

and “San-ti” can be described as the two different forms and contents of fu.

The concept brought by this classification can only consider as a simplified

descrip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Han fu, but it is not valid in details. Of

(26)

course, we could consider “Sao-ti” and “San-ti” as two separate categories

of fu,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o solve the problems stated by this

essay in order to find out a more appropriate way of classification.

Keywords

Sao-ti, San-ti, Yian-zhi (to expose one’s own mind), Ti-wu (to

describe some object refinedly ), Han fu(fu or rhapsody in

Han dynast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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