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 教務處 註冊組
電話/(04)22657298-712 傳真/(04)22657483 地址/402 台中市南區福田路 11 號 網址/www.syes.tc.edu.tw
臺中市南區樹義國民小學學生入學實施辦法
108 年 8 月訂 108 年 9 月 4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及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 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二、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落實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制度,確保國民教育品質,均衡鄰近學校校務發展,充分 利用教育資源。
二、落實小班小校教育改革理念,提高本校國民教育品質,預防學生人數暴增超越學校 最大容量,避免造成校區擁擠及各項設備資源不足。
參、學區範圍:
樹義里全里、工學里 7~22 鄰、工學里 23~28 鄰【與和平國小共同學區】、
永興里 8~11、15~18、21、28~32 鄰【皆與信義國小共同學區】。
肆、新生入學規定
一、學校依教育局核定之班級數及人數招生,設籍於本校學區之新生,家長應在規定期 限內到校辦理入學登記及報到,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及報到,視同放棄入學本 校之權利,家長不得異議。
二、新生入學順位:欲入學學生數如超過招生員額,本校招收學生之優先順序如下:
入學順位 規定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符合以 下條件者
報名時應攜帶之有關證明文件
(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備註 第 一 順 位
( 符 合 右 列 任 何 一 項 皆 同 列 為 第 一 順 位)
①弱勢學童:列冊低、中低收 入戶、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父母雙亡、依法令安置及社會 局轉介之受保護個案學生。
②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有親 兄姐正在本校就學者。
③自有住宅者:房屋所有權人 為同戶籍之父母或監護人。
①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 詳細記 事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父母 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②左列第 1 項須出示弱勢證明文件
③左列第 2 項仍須依居住情形檢具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如:建物所有 權狀、租賃契約與繳費證明等。
④左列第 3 項須檢具建物所有權 狀,戶籍與權狀地址一致。
若第一順位人數已超 過本校班級容量,則 順序如下:
①依「設籍先後順序」
錄取。
②若學生戶籍遷出學 區再遷入,以最後遷 入之日期為依據(即 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日 期)。
③ 若 學 生 戶 籍 曾 遷 移,但皆在學區內,
請 主 動 提 出 並 附 佐 證 文 件 以 更 改 設 籍 日,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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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同日設籍採「抽籤 決定」。
入學順位 規定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符合以 下條件者
報名時應攜帶之有關證明文件
(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備註 第二順位
( 符 合 右 列 任 何 一 項 皆 同 列 為 第 二 順 位)
①自有住宅者:房屋所有權人 為同戶籍之直系血親。
②租賃住宅者:承租人為直系 血親或監護人,且承租住址同 戶籍。
①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 詳細記 事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直系 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②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如:水、電、瓦斯、電話費(含手機) 等繳費單據任一件,或與政府機關 往返之公文書資料(如:稅籍資料、
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保險等之繳費 資料)任一件【繳費單據住址與姓名 須與共同設籍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 戶籍、姓名相同】
③左列第 1 項須檢具建物所有權 狀,戶籍與權狀地址一致。
④左列第 2 項須檢具租賃契約。
在第一順位學生錄取 之後尚有名額的情況 下,才開放第二順位 學生就讀。
順序同上列①~④項
第三順位 自有住宅者:房屋所有權人為 同戶籍之旁系血親或為無償 租借之契約。
①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 詳細記 事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直系 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②檢具建物所有權狀或無償租借契 約,戶籍與權狀或無償租借契約地 址一致。
③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如:水、電、瓦斯、電話費(含手機) 等繳費單據任一件,或與政府機關 往返之公文書資料(如:稅籍資料、
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保險等之繳費 資料)任一件【繳費單據住址與姓名 須與共同設籍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 戶籍、姓名相同】
在第一、二順位學生 錄取之後尚有名額的 情況下,才開放第三 順位學生就讀。
順序同上列①~④項
第四順位 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但無法 提出居住事實證明文件者。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 詳細記事 之戶口名簿(學童須與一名直系血 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在前項順位學生錄取 之後尚有名額的情況 下,才依序開放順位 學生就讀。
順序同上列①~④項 第五順位 僅學生設籍本校學區內,無直
系血親或監護人共同設籍。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 詳細記事 之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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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優先入學(非設籍學區之教職員工子女,採外計人數,不占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