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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106 學年度教師甄選(代理教師)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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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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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106 學年度教師甄選(代理教師)簡章

( 第 6 次公告,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經 107 年 2 月 26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組織: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三、甄選類別及需用名額:計 1 教育階段,共 1 名。

目 學 部 類 別 科 別 需 用

名 額 備 註

1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實缺

代理教師 不分科 1 名 國小部 (一)備取名額:視實際需要,名額提教評委員會決定。

(二)聘期:自 107 年 3 月 12 日 (或實際到校應聘日)起至 107 年 7 月 6 日止。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日期及方式:

(一)公告日期:107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至 3 月 5 日(星期一)。

(二)公告網站:

1、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 2、本校網站: http://www.thdf.tc.edu.tw/ 。

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 。

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教網路中心: https://www.aide.edu.tw/ 。 五、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 需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 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依其報名甄選之類科別及招考次別 具下列資格者,依甄選公告日期報名及資格審查。

招考次別 報考資格

第 1 次招考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說明: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即持有身心障礙類組國小教育階段合 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即修畢身心障礙類組國小教育階段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六、報名方式及日期

(2)

(一)方式:採用網路報名,請下載報名表,並依各次網路報名日期前先 E-mail 至

pemisthdf@gmail.com

信箱報名,電子郵件標題請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

教育階段(○○科別)第○○次招考+姓名』(僅限網路報名,報名表務必含照 片) 。本校依下列資格條件依序受理報名及證件審查,時間如下表所列。本次 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階段依序分別招考甄選,倘前次招考甄選未 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公告於本校網 站(http://www.thdf.tc.edu.tw/),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二)報名日期 第 1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2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

下午 16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2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

下午 16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2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

下午 16 時前(逾時恕不受理)。

七、資格審查日期:請先將報名表列印後(含照片),親自或委託並攜帶相關證件正、影本辦 理,通訊方式不予受理。

第 1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逾時恕不受理)

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00。

第 2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逾時恕不受理)。 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00。

第 3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7 年 3 月 5 日(星期一)(逾時恕不受理)。 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00。

八、審查地點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 )。 聯絡電話:04-23589577#2270、2271

九、資格審查: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 接受補件,資格審查未合格,不得參加甄選。

(一)證件審查及繳費時應依序繳驗(正本驗畢歸還),並檢附下列表件:

1.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貼妥照片)。 2.甄選證(貼妥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4.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 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6.歷次離職(服務)證明。(曾任教師因故離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7.男性教師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免徵或緩徵證明文件。

8.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填具報名委託書)。 9.切結書。

10.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11.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並得視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 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3)

(二)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報名表及相關表件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影印(切勿剪裁)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於左上角由本校留存,

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或專長作品或手語檢定通過證明審查時不須檢附,於參加甄試 時再送請委員參考。

十、甄選方式、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

(一)甄選方式:試教、口試 1.試教

(1)試教範圍:詳如下(二)表列。

(2)如有修訂甄選相關事宜,將公告在本校網站,請自行上網瀏覽,恕不另行通知。

2.口試

(二)有關筆試、試教及口試占總成績配分比率、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順序 等相關規定事項如下表列:

1.總 成 績 各 依 試 教 及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比 率 計 算 , 最低錄取分數為70分,未達最低 錄取分數不予錄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 依 上 表 列 順 位 排 序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變 動 另 上 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瀏 覽 ,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2.應考人請攜帶個人簡歷表,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一張為限,並 得 檢 附 個 人 研 究 、 著 作 、 專 長 證 照 、 個 人 獎 項 及 指 導 學 生 得 獎 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資 料 , 於 口 試 時 送 請 委 員 參 考 。( 得 於 甄 選 報 到 後 提 前 繳 交 甄 選 工 作 人 員 )。

十一、甄選日期

(一)第 1 次招考:107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起。(請於下午 13:10 前報到)

※如無人報名(即符合第一次招考報考資格者),本校逕行通知次順位符合資格人員。

(二)第 2 次招考: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起。(請於下午 13:10 前報到)

※如無人報名(即符合第二次招考報考資格者),本校逕行通知次順位符合資格人員。

(三)第 3 次招考:107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起。(請於下午 13:10 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本校實習大樓 1 樓報到) 十三、成績公告

甄選成績以准考證號碼順序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瀏覽查看,不另行通知。

(一)第 1 次招考:107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16 時前。

(二)第 2 次招考: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6 時前。

(三)第 3 次招考:107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6 時前。

※以上成績公告將視符合報名資格並參加甄選之教師甄選日期訂定。

十四、成績複查:複 查 費 用 100 元 , 並 以 1 次 為 限 。

請 於 上 開 受 理 申 請 時 間 持 准 考 證 、 身 分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敘 明 理 由 親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提 出 ,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 不 予 受 理 。 成 績 複 查

甄 選 科

甄選

方式 配分比例 內容(考試範圍) 時間

總成績相同 時,優先排序 順位

1 國 小 教 育階段

試教 60%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數學學習領域」

國小一至二年級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4)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A4) 列 印 使 用 。

(一)第 1 次招考:107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下 午 16 時 起 至 17 時 止 。

(二)第 2 次招考: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下 午 16 時 起 至 17 時 止 。

(三)第 3 次招考:107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 午 16 時 起 至 17 時 止 。

※以上成績複查將視符合報名資格並參加甄選之教師甄選日期訂定。

十五、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甄選完成後,依本次甄選應考人之總成績高低順序提列正取、備取人員名單,送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查;凡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經提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得從缺或不足 額錄取。並得由評審委員會視實際狀況需要,擇優決定正、備取之名額。

2.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用。

3.正額錄取人員逾期未報到時或 有 各 項 相 關 不 予 聘 任 之 情 形 者,應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並 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評審 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評審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 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 議。

1.第 1 次招考:107 年 3 月 8 日(星期四)下 午 1 7 時 前 。 2.第 2 次招考: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下 午 1 7 時 前 。 3.第 3 次招考:107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下 午 17 時 前 。

※以上錄取人員公告將視符合報名資格並參加甄選之教師甄選日期訂定。

十六、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依本校公告之報到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應 聘(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報到應聘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 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

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 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 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五 ) 如 係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 應 於 報 到 應 聘 時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同 意 書 , 否 則 不 予 聘 任 。

( 六 ) 請 於 甄 選 簡 章 公 告 、 報 名 及 各 階 段 考 試 期 間 瀏 覽 查 看 本 校 網 站 相 關 甄 選 訊 息 公 告 。

(七)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及 擔任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事者,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八)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 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七、申訴專線:

(一)電話:04-23589577 轉 2270。( 不 受 理 電 話 複 查 成 績 )

(5)

地址:407 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1 號(人事室) 信箱:pemisthdf@gmail.com

(三)申訴人應具名並檢具具體事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

十八、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周知。

十九、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附錄法規 (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政府主管機關之公告為準)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 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6)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 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13條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應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 師 範 大 學 、 師 範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者 。

二 、 教 育 學 院 各 系 、 所 或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所 畢 業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各 系 、 所 畢 業 , 經 修 習 規 定 之 教 育 學 科 及 學 分 者 。 四、本 條 例 施 行 前,依 規 定 取 得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7)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第 34 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附錄三】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 7條 已 取 得 本 法 第 六 條 中 等 學 校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並 依 本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其 他 任 教 學 科 、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 由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發 給 任 教 專 門 課 程 認 定 證 明 書 及 專 門 課 程 學 分 表 , 並 造 具 名 冊 報 請 中 央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修 畢 國 民 小 學 階 段 任 教 領 域 專 門 課 程 者 , 得 準 用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

特 殊 教 育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合 格 教 師 , 得 準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

【附錄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 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五】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8)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六】教育部辦理年度「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方案」,受聘為中等以下公立學校及 幼兒園編制內正式教師,有參加本項研習進修之義務。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r]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

準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國中美術科 1 留職停薪缺 聘期以臺中市政府核定聘期為. 準或至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備取 若干 名 國中資訊科

[r]

[r]

六、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