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
98 年 7 月 8 日經 98 年度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第一次總召會議暨資訊技術研討會會議決議 教育部於 98 年 10 月 8 日以台中(三)字第 0980169437 號函核備在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目的)
為提供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以下簡稱本網)使用者及網路管理人遵循之準據,依 據「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幼托整合方案」、「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台 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規範對象)
本規定規範適用於本網使用者與網路管理人員。
第二章 帳號使用
第 3 條(帳號類別)
本網帳號分為:
一、 教師個人帳號 二、 業務帳號
前項第二款包含區管中心、全國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及普通高級中學課程學 科中心業務帳號等。
第 4 條(帳號申請)
使用本網帳號需遵循帳號使用同意書之各項規範。
本網帳號(包含教師個人帳號及業務帳號)申請後即不可變更。
教師個人帳號於網頁申請成功後,可立即登入使用。
業務帳號於網頁申請成功後,需傳真至所屬區管中心審核通過後,方可登入使用。
第 5 條(帳號功能)
教師個人帳號主要功能為查詢個人研習紀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研習紀錄、專長登錄 申請、專長瀏覽、個人報名紀錄、研習資訊訂閱、變更登入密碼、修改個人基本資料、
意見交流、登出系統等。
業務帳號主要功能為研習課程、帳號管理、教師專長證照管理、教師資料、機關資料、
資源分享區、個人資料、統計圖表、Web Mail、其他等,並依身分類別提供所需權限功 能。
第三章 課程辦理
第 6 條(課程規範目的)
提供辦理研習單位課程登錄之遵循依據及研習時數採計之規範。
第 7 條(課程開辦資格)
全國各級學校及單位開辦資格如下: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委託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大學校院辦理教師進修,經參加教師所屬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高中職辦理跨校性質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五、國中小及幼稚園、托兒所辦理跨校性質教師進修研習活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通 過。
六、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辦理教 師進修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單位。
七、各級學校自行辦理校內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八、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辦理之教師進修。
第 8 條(課程審核)
研習內容應以提升學生輔導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成效為主,其他與教育課程相關或行政之 研習活動為輔。
研習課程審核內容如下:
一、需提供完整之研習名稱,名稱之系列課程請依場次加以區別;課程內容大綱需簡述課 程辦理目的或相關訊息。
二、依據文號需為教育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轄下教師研習時數之公文文號。
三、上課時間及地點詳細描述(須註明研習活動起迄時間及辦理地點)。
四、依研習活動性質註明班別性質。
五、研習對象以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編制內教師為主,其他教育人員為輔。
六、補助單位及補助金額(有經費補助者)。
七、承辦人資訊需確實完整。
第 9 條(課程審核採計限制)
辦理研習單位提出下列活動,需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始得核定採計教師研習時數:
一、依學校例行性業務(如:學年會議、教科書選購會議、學校願景計畫編寫、校慶籌 備會等)。
二、學校各項行政會議(如:說明會議、討論會議、小組會議等)。
三、參加對象為學生之活動(如:週會演講、童軍露營、戶外教學、師生座談、社團成 果展等)。
四、屬個人休閒性質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國際標準舞、元極舞、法輪功、理財、瑜 珈、減肥、雞尾酒、插花、養生等)。
五、屬個人宗教信仰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佛經閱讀、風水、命理等研習)。
六、純粹參觀性質無實際授課之研習活動。
七、其他與教學無關之研習。(如:選務工作說明會……等非教育業務之講習)。
第 10 條(課程之研習時數採計)
教師研習時數採計規範原則如下:
一、研習時數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方得採計。但一節達五十分鐘者以一 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進修時數以二小時計算。
二、每日教師進修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超過 前開時數者,由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三、教師進修學位(分)班之課程,一學分採計為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四、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茶敘之時間不予採計。
五、無故缺席者不予核發研習時數,單次研習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該次研習 不予核發研習時數;請假者則依實際出席情形核給時數。
六、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研習時數採計則另依主辦單位 或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課程審核單位)
課程及名單審核確認單位依本網組織架構分區管理如下:
一、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之大學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管理。
二、國私立(不含北高兩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管理。
三、中央及地方教師研習中心為其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管理。
四、縣(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中至幼稚園、托兒所層級之學校為其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管理。
五、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管理。
六、由本網後端平台進行教師研習資料匯入之直轄市及縣市,由所屬主管機關負責驗證 課程資料之正確性。
第 12 條(課程登錄規範)
三、 採用後端傳報之直轄市及縣市,需隨時對傳教師研習資料,並於每月五日前上傳並 確認上一個月所傳報之資料。
四、 傳報直轄市及縣市/單位若於回函確認後欲更改數據,請行文至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副本知會教育部)依行政程序修正。
第 13 條 附則
本規定由本網管理小組訂定,並經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全國推廣中心總召會議決 議,陳報教育部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有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特殊規定,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