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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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 減免辦法
協助種類 政府補助
案號:102-08618
階段別 高中職
身分別 其他
申請資格說明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家庭。
補助內容 一、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於修業年限內,得依教育局每學年開始前公告之學 雜費收費標準,申請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 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申請方式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三個月內申請 且載有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及直轄市、縣(市
)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 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申請時間 學校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洽辦單位 各校業務承辦人員。
詢問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中職教育科 周小姐(04)22289111*54122 相關法規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辦法 附件資料 No 附 件 檔 案 列 表
01 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學雜費減免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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