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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寫資料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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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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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津貼切結書

本人同意 單位運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協助本人就業 或參加職業訓練,並確實回答下列事項且完成切結:

是 否

1. □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 俸、公營事業退休金:

□已領取,惟具有下列資格(可複選),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資格 □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資格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2. □ □ 本人確實無工作。

3. □ □ 本人確實因家庭因素(具體事由:         )退出職 場已逾 2 年以上。(二度就業婦女請勾選此項)

4. □ □ 本人確實無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所稱法定負責人身分。

5. □ □ 本人同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單位依業務需要代為查 詢本人之勞工保險、戶役政、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資訊系統 相關資料(查詢之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保管)。

6. □ □ 目前投保在工會、農會、漁會、裁減續保或職災續保。

若勾選「是」,且目前確實無工作,並請續填第 7 項。

7. 本人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下列情形,但確實無工作:

□投保於職業工會 □投保於農會 □投保於漁會

□投保裁減續保 □投保職災續保

臨時工作津貼

8. 本人確實瞭解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含上工時間或非上工時間投保部分 工時,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予以撤銷、廢止、停止或 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已報名參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開辦之(訓練班次名稱):

1

(2)

9. 本人於訓練期間若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瞭解不得領取該 訓練班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0.本人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未領取就業保 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1.本人不具有非自願離職身分,無需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 2 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依規定,撤 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12.本人自本次開訓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 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未超過 6 個月(一般特定對象身分參訓者)

□未超過 12 個月(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者)

以上填寫資料屬實,如有不實經撤銷,本人同意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8 條規定繳回已領取之津貼款項,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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