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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派遣勞工情形調查表」填報及統計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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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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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派遣勞工情形調查表」填報及統計作業注意事項

108.09

一、 目的:

依 106 年 10 月 23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 員會審查本總處暨所屬 107 年度單位預算案決議略以,本 總處應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含行政院以外機關)之派遣勞 工人數定期公布於網站。復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 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派遣注意事項)規定略以,(中央)主 管機關應按季調查所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情形,並函送本總 處備查;至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有運用勞動派遣 者,得準用派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又為瞭解地方機關運 用派遣勞工之相關統計數據,以利決策參考,自 101 年第 4 季起增加地方機關為「運用派遣勞工情形調查表」(以下簡 稱本表)之填報機關。

二、 填表單位及填報時程:

(一) 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管理單位,不限人事單位始得填 報;惟各機關應確認本表填報人數之正確性。

(二) 本表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1 日開啟填報系統,

並於各該月 20 日關閉系統(實際期程請以各季本總處書 函為準)。

三、 本表填報範圍:

各機關得基於業務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勞動派 遣」或「勞務承攬」之方式辦理勞務採購,又本表填報範 圍僅限於「勞動派遣」;屬「勞務承攬」者,應予排除。又

「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之定義分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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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派遣:依派遣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款規定,指派 遣事業單位1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 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二)勞務承攬:依勞動部 104 年 4 月 22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40125914 號函釋示以,指定作人(機關)與承攬人 約定,由承攬人為定作人(機關)完成一定之工作,

定作人(機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予承攬人之契 約。如承攬人依約須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定作人(機 關)工作場所完成工作者,定作人(機關)對承攬人 所派駐人員,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僅得檢驗工作成果,

並依據該成果給付價金。

四、 填報本表時應注意事項:

(一) 本表欄位說明:

1. 「本季運用派遣勞工人數」:

(1) 指截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最後一個上班日,

實際在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人數,並區分「全日 工時」與「部分工時」填列。

(2) 部分工時勞工定義:參考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工 作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參點規定略以,其所定 工時,較該單位內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時(通常為法定 工時或單位所定工時),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3) 常見部分工時工作型態:參考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 分工作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肆點規定略以,工 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從事該工作勞工所定工 時,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者,即為該注意事項 所稱部分工時工作:

1 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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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正常工時內,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時 間,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或因應全 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所安排之班 別;或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B. 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亦即約定 每週(每月、或特定期間內)總工作時數,但每週(每 月、或特定期間)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C. 分攤工作的安排,如兩人一職制。

2. 「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機關辦理該年度勞動派 遣勞務採購,並於各要派契約中明訂派遣事業單位應指 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總人數;且機關於各年度 第 1 季填報本欄位時,即應將該年度已確定及預計辦理 之勞務採購人數全數列入計算。且填報機關如屬中央機 關(含公立學校及事業機構)者,本欄位不得超過派遣注 意事項第 6 點規定之人數上限。

3. 「經費來源」:請就個別勞務採購案件,選填「本機關經 費」、「其他中央機關經費」、「其他地方機關經費」。 4. 「預算類別」:請就個別勞務採購案件之年度預算編列情

形,選填「公務預算」、「營業基金」或「非營業特種基 金」。

5. 「派遣勞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請就單一採購案件以 區分性別方式填入派遣勞工在本機關服務之年資,本項 以擔任派遣勞工身分為限,如曾擔任勞務承攬、臨時人 員或曾中斷年資者則均請勿列入計算。

6. 「學歷」:請就單一採購案件以區分性別方式填入派遣勞 工相當學歷,未取得畢業證書僅取得結業證書者,則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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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較低學歷,如當事人具二專結業證書,則請填入「高 中、職或相當學歷」。

7. 「派遣勞工薪資」相關欄位:請就單一採購案件以區分 全日工時、部分工時及性別方式填入派遣勞工當月「應 領」之經常性薪資(包含經常性薪資、加班費及非經常性 薪資,請依採購案報價明細表中給派遣勞工薪資填報),

例如本年 4 月份填報當年度第一季 3 月份月薪,即計算 3 月份經常性薪資(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係指本薪及 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及全勤 獎金等)、加班費及非經常性薪資(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 規定,係指非按月發放之績效獎金、端午、中秋或年終 獎金、員工紅利、不休假獎金、差旅費及補發調薪差額 等)。並請區分全日工時、部分工時及性別方式就單一派 遣勞工最高(低)薪資,分別填列,數字計算至個位數,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如採購案件共需 5 名全日工時 派遣勞工,A 男月薪 30,000 元、B 女月薪 30,000 元、C 男月薪 40,000 元、D 女月薪 35,000 元、E 男月薪 30,000 元,則男生月薪平均數為 33,333 元、月薪最高數 40,000 元、月薪最低數 30,000 元;女生月薪平均數為 32,500 元、月薪最高數 35,000 元、月薪最低數 30,000 元,部 分工時派遣勞工計算方式亦同。

8. 「本季派遣勞工性騷擾案件成立數」欄位:本項不區分 性別,請就派遣勞工當季向機關申訴性騷擾,並經機關 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確定成立性騷擾為主,如提 出申訴至調查確定成立跨越 2 季以上,以調查確定當季 做為填報時間。

9. 「本季派遣勞工就派遣事業單位或機關人員違法(規)事 項提出申訴案件數」等欄位:本項不區分性別,當季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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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勞工向機關提出派遣事業單位或機關人員違法(規)申 訴數,包含薪資、休假、勞動契約、工作指派等事項,

無論派遣勞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訴,請以當季機關紀 錄有案者(包含機關內簽),列入計算。

10. 「本季抽訪派遣勞工總人次」欄位:請統計機關本季全 體抽訪派遣勞工或抽訪後做成書面紀錄之人次總和(並有 抽查結果證明文件佐證)。

11. 「本季機關薦送正式人力參加有關勞動派遣 (含勞基 法、採購法)相關教育訓練課程總人次」欄位:本項不區 分性別,以當季機關薦送人次為準。

12. 「107 年度勞動派遣採購總人數(零派遣計畫規範之人數 上限)」欄位:依行政院 107 年 7 月 18 日訂定之「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各機關應 於 108 年度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內調整人力類型,且其各 年度調整之臨時人員與派遣勞工加總人數,不得超過 107 年度勞動派遣採購總人數,故請各機關於 108 年第 1 季調 查作業完成填報,本欄位將於同年第 2 季起鎖定,僅供檢 視。

13. 「前一季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欄位:此欄位係各機關於 前一季填報之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由系統比對「運用派 遣勞工之內部單位名稱」、「採購案件名稱」及「得標之派 遣事業單位名稱」等 3 欄位資料後擷取,若有任何不同即 會無法順利擷取,本欄數字無法更動。

14. 「運用派遣勞工總人數較上一季增減原因」欄位:運用 派遣勞工人數如較前一季有所增減,請簡述增減原因。

(二) 填報本表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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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步驟 1:先行釐清機關實際運用之派遣勞工人數及該年度 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屬勞務承攬性質者,應予 排除2

2. 步驟 2:進入本表填報頁面,並完成填寫基本資料後,請 先按下「載入上一次填報數字」,由系統自動載入各機關 於前一季填報之資料。如係因配合組織調整,初次於系 統填報之新機關,因系統尚未建置新機關資料,無法載 入前一季填報資料,爰請直接依實際運用情形新增各筆 資料。

3. 步驟 3:檢視本季是否有新增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如 有,請配合更新,且應將採購人數變動原因填列於填報 頁面上方之「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增減原因」欄 位,並應敍明新增採購案件之採購原因及履約期間。

4. 步驟 4:依本季實際運用派遣勞工情形,於「派遣勞工辦 理各項業務之人數」、「派遣勞工已在本機關工作之年資

「本季運用派遣勞工人數」等欄位,分別檢視更新。又 如本季實際在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人數係呈現變動 情形,前開欄位資料應以本季最後 1 個上班日為計算基 準。例如,機關填報 102 年第 1 季(即統計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資料時,其實際在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人數 於 102 年 1 月 31 日為 8 人,惟於 102 年 3 月 31 日增加 至 10 人,則應以本季最後 1 日,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實際在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人數 10 人填報,並據以 計算其年資及辦理業務情形。

5. 步驟 5:確認本季填報資料無誤後,按下「確認送出」按 鍵,機關即完成報送程序,並移由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之區別請參照「三、本表填報範圍」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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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步驟 6:主管機關應就所屬機關報送資料之正確性逐筆確 認,且如經檢視所屬機關報送資料有疑義,如年度勞動 派遣勞務採購總人數、運用人數,較前一季填報資料有 增減情形,或非屬本表填報範圍之勞務承攬案件等,應 主動與所屬機關進行查對,並退請所屬機關修正;如確 認無誤,應按下「審核」及「上傳」按鍵,完成報送流 程。(主管機關不得部分核定所屬機關填報之資料,須俟 審核全部所屬機關填報之資料後,始得一併核定全部所 屬機關。)

(三) 常見填報 Q&A:

 Q1:機關如未運用派遣勞工,是否仍須填報本表?

A1:是。機關如未運用派遣勞工,仍須至「運用派遣勞 工情形調查表」填妥填報人基本資料後,直接點選

「確認送出」,毋須新增欄位填報「0」或「無」,亦 無須點選「載入上一次填報數字」。

 Q2:機關於每年第 1 季填報本表時,如屬該年度尚未完 成簽約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是否亦須填報?

A2:機關於每年度第 1 季填報本表時,即應將該年度已 簽約或預計簽約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一併納 入填報。如機關於第 1 季填表時,預計將於第 2 季 辦理甲採購案件並採購 10 人,且廠商亦將於第 2 季 指派該採購案件派遣勞工至機關提供服務,則機關 應於「採購案件名稱」增列甲採購案件,並於「年 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欄位填列「10 人」,至

「本季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欄位則填列「0 人」(因 第 1 季填報時,派遣勞工尚未至機關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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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機關於該年度第 1 季辦理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 件,如於第 2 季填報時,已完成履約不再運用,是 否仍須列入「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

A3:是。因「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欄位係統計 機關全年度辦理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總人數,

即使部分採購案件未滿 1 年或僅有數個月,均應列 入「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計算。例如,機 關於 102 年 1 月 1 日辦理甲採購案件採購 10 人,且 履約至同年 3 月 31 日止,而機關於第 2 季(102 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填報本表時,甲採購案 件之「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欄位仍應維持

「10 人」,至「本季運用派遣勞工人數」欄位則填 列「0 人」

 Q4:如屬跨年度辦理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應如何 填報?

A4:機關辦理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如屬跨年度性 質,則應分別納入各該年度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 數計算。例如甲採購案件採購 10 人,且履約期間自 101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6 月 30 日止,則機關填報 101 年度及 102 年度勞動派遣勞務採購人數時,均 應填列 10 人。

五、 系統客服專線:

如屬非典型人力填報系統操作問題,請洽人事資訊客服專 線(02-239791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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