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
參與者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規範
壹、說明:
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參與者若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 用範圍時,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依「人 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訂定本處理程序規範。
貳、參與者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處理
參與者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處理應依下列步驟,並尊重參與者的意 願,決定其檢體及相關資訊處理方法:
變更狀況 處理說明
一、若參與者要求停止提供生物 檢體或是退出本資料庫:
其之前所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 等,本資料庫依標準作業程序將予以銷毀。
二、若參與者要求變更同意使用 範圍:
除以下部分繼續留存:
1.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2.已去連結之部分。
3.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 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其餘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將予以 銷毀。
參.銷毀程序
應予銷毀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料、資訊,其銷毀步驟如下:
一、確認應銷毀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個案及其 GUID ID,並填寫個案 檢體與資料銷毀流程記錄表。
二、通知倫理委員會,請其推派代表(監察人)到場監察資料與檢體之清點、
銷毀、刪除與註記情形。
三、在監察人之監督下進行紙本資料、生物檢體、電子化儲存資料之清點與 銷毀。但不包含為查核而需保留之同意書及參與者退出暨檢體與資料銷 毀流程記錄表。
四、於系統上註記個案之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銷毀情形。
五、「參與者退出暨檢體與資料銷毀流程記錄表」進行歸檔留存。
六、於檢體參與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 變更同意使用範圍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完成以上銷毀作業程序,並於下 次委員會中報告執行情形。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修訂 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