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

Copied!
1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 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代理(課)教師暨教學支援人員甄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一)代理教師: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自然專長

代理教師 1 名 行政餘額缺

109.02.04 起至 109.07.07 止。 代理原因消滅,即 應無條件解聘,不 得異議

1. 具備自然科學專長或自然科教 學經驗尤佳。

2. 主要教授自然,須配合超鐘點。

聘用期間須培訓學生參加「科 展」

3. 備取若干名。

4. 未達 80 分不予錄取。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109 年 1 月 14 日至 109 年 1 月 22 日止,逕http://www.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網站、http://www.xhes.tc.edu.tw本校網站下載。

(二)倘第 1 次招考甄選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 2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若 第 1 次招考甄選已足額,不辦理後續招考時,亦將於網站公告。

(三)倘第 1 次招考、第 2 次招考甄選未足額時,續辦第 3 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若 第 2 次甄選已足額,不辦理後續招考時,亦將於網站公告。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全、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代理教師: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招考

資格條件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資格條件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 資格條件

1.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 大學以上畢業者。

(2)

六、報名日期(逾時恕不受理,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一次招考)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0 分至上午 9 時 0 分。(逾時恕 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9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0 分至上午 9 時 0 分。(逾時恕 不受理)。※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0 分至上午 9 時 0 分。(逾時恕 不受理)。※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須填具委託書且檢附委託人證件正本),不接受通訊報 名。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99 號 )。

聯絡電話:人事室 04-23588022#750 或 711 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繳交文件:現場不提供下載、列印、影印或查詢資料服務,資料不齊視為資格不符 1.繳交填妥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與准考證(報名表及准考證須自行黏貼最近三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2.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證證明書*、退伍令或免役文件*及其他文件*之正本和影本,以上影本以 A4 規格依 序影印排列(詳報名表之順序)並附於報名表後。(*有則附無則免)

3.繳交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正本。

(二)證件或證書正本驗畢發還,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所需文件不全 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受理報名(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

(三)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四)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五)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50%。試教內容:如(三),試教時間 13 分鐘。

(二)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 8 分鐘。

甄選由總成績分數高者依序錄取,總分數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錄取,試教成績皆相 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

(如有錄取未報到或報到後因故放棄,則依錄取分數高低依序之備取順序遞補。) (三)試教內容:

甄選類別 試教領域 試教冊別 試教版本 單元 國小自然專長

代理教師

自然與生

活科技 6 上 康軒 第四單元 電磁作用 說明:

試教不需檢附教案,當天試教現場提供空白課本,課本上不得畫記或書寫任何記號 文字;亦不得使用教具,並禁止攜帶任何文件(含其他書籍、紙張或圖像等)進入試 教試場,違反上述規範者試教分數以零分計算。(預備準備期間不提供課本)

(3)

十一、甄選日期

十二、甄選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99 號)。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除第 3 次招考外不設備取人員,第 3 次招考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二)放榜

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 或打電話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如因個人疏忽造 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及 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報 到、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將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錄取教師須依校務發展排課及協助行政與校務,且須自聘期起始日起到校上班,亦 須參加備課日等準備,因故無法到校需依規請假。錄 取 後須配合排課任教於協和國 小校本部(安和路 99 號)或(及)協和國小教育訓練教室(工業 38 路 198 號),不得於錄 取後以任何理由拒絕排課或任教年級。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30 起

(請於 9: 20 至教務處報到,逾時視為放棄)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30 起

(請於 9: 20 至教務處報到,逾時視為放棄)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起

(請於 9: 20 至教務處報到,逾時視為放棄)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招考 放榜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12 時前。

第 2 次招考 放榜

109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12 時前。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3 次招考 放榜

10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12 時前。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13 時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13 時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13 時前。

(4)

(三)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五)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109.2.21 前)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不含診所與檢驗 所)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 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3588022#711。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5)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 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 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 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 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 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6)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 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

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

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 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 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 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 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

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 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 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7)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

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8)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 選 類 別

第 次招考

國小自然專長代理教師 (體操)

准考證號碼 (由學校填寫)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市話:

手機:

地 址 學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應 繳 驗 審 核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1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證證明書

有則附 無則免 2 □最高學歷證書

3 □國民身分證

1~5 以 A4 規格依順序影印 正本繳交檢驗後歸還 4 □退伍令/免役證件(男性)

5 □其他文件(有則附,無則免) 6 □切結書

6~7 正本繳交 7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學校留存) 填表人簽收: 日期:109 年 1 月 日

※現場不提供下載列印或影印資料服務,除准考證號碼外,其餘請自行填寫完畢後始得報名

(9)

甄選 日期

甄選

項目 時間 監考簽章

109 年 1 月

︿ 星 期

報到

9:20

口試

9:30

| 結束

試教

9:30

| 結束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 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 99 號) 2.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本准考證正本至至教 教務處報到,逾時視為放棄不得異議。

3.試教 13 分鐘,口試 8 分鐘。試教及 口試,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

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准考證

(

第 次招考

)

類別:國小自然專長代理教師

貼 相 片 處

姓名:

號碼: (學校填寫)

(10)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 任,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1)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 □鐘點教師 □本土語教學支援人員甄選,

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 小學 108 學年度第五次代理教師甄選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 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3)

成績複查申請書

立申請書人 參加 貴校 109 學年度第 五次代理教師甄選,申請複查下列考試成績,由本人親自持准 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口試成績

□試教成績

特此申請 此致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國民小學

申 請 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地址:

電 話 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第 11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第 11 條

第 11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