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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列維納斯詮釋工作的思想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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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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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列維納斯詮釋工作的思想架構

第 一 節 詮 釋 的 倫 理 學

我 們 要 在 這 一 章 探 討 列 維 納 斯 之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哲 學 內 涵 , 這 須 參 照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來 理 解 , 除 了 因 著 列 維 納 斯 詮 釋 工 作 的 分 散 與 多 少 保 留 下 來 的 口 語 形 式 , 導 致 單 從 這 些 詮 釋 作 品 出 發 不 易 作 出 統 整 式 的 考 察 外 , 更 因 著 他 的 哲 學 作 品 乃 是 整 個 從 猶 太 到 希 臘 的 翻 譯 工 作 的 最 終 成 果 , 它 們 便 可 視 為 列 維 納 斯 他 勒 目 詮 釋 之 內 涵 的 一 種 系 統 性 表 述 。

本 節 雖 以 「 詮 釋 的 倫 理 學 」 為 標 題 , 但 並 非 談 論 「 詮 釋 倫 理 」 , 其 焦 點 並 不 是 進 行 詮 釋 工 作 的 倫 理 規 範 。 筆 者 用 這 述 語 所 要 刻 畫 的 , 首 先 是 列 維 納 斯 透 過 經 典 詮 釋 而 表 述 的 一 種 倫 理 經 驗 , 其 次 是 此 一 倫 理 經 驗 作 為 經 典 詮 釋 而 發 生 時 的 基 本 特 徵 。 前 者 也 就 是 列 維 納 斯 為 人 所 熟 知 的 「 責 任 倫 理 學 」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是 他 的 哲 學 作 品 所 致 力 論 述 的 關 乎 他 者 及 無 限 的 經 驗 ; 後 者 則 是 前 者 的 一 種 特 殊 例 示 , 是 在 猶 太 傳 統 中 方 得 以 獲 得 闡 明 的 詮 釋 經 驗 , 這 經 驗 也 即 是 猶 太 的 啟 示 經 驗 。 我 們 要 先 藉 由 列 維 納 斯 的 一 份 他 勒 目 詮 釋 來 表 述 前 者 的 基 本 結 構 , 再 進 於 對 後 者 的 談 論 。

一 、 主 要 例 示

作 為 我 們 論 述 起 點 的 文 本 , 是 列 維 納 斯 一 篇 名 為 〈 自 我 是 誰 ? 〉 ("Who is One-Self?")的 他 勒 目 詮 釋 , 這 份 詮 釋 針 對 的 經 文 是

「 論 宰 殺 供 食 用 之 動 物 」 (Chullin)88b-89a, 一 段 關 乎 自 我 概 念 並 普 世 人 性 的 文 獻 。

( 一 ) 文 本

…… 拉 巴 說 : 為 回 報 亞 伯 拉 罕 曾 說 : 「 我 是 灰 與 塵 」

( 創 世 記 18.27)1, 便 賜 予 他 的 子 孫 兩 條 誡 命 : 「 紅 母 牛 之 灰 」 ( 民 數 記 19.2)2以 及 「 疑 似 通 姦 的 配 偶 」 之 地 ( 民 數 記 5.14)3。 我 們 還 須 加 上 「 掩 蓋 血 之 地 」 嗎4? 這 只 關 乎 誡 命 的 理 想 , 但 沒 有 任 何 好 處 。

1 《舊約•創世記》18.27:「亞伯拉罕說:我雖然是灰塵,還敢對主說話。」(和合本)

2 《舊約•民數記》19.2:「耶和華命定律法中的一條律例乃是這樣說:你要吩咐以色列 人,把一隻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牽到你這裡來。」(和合本)

3 《舊約•民數記》5.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 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和合本)

4 《舊約•利未記》17.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 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和合本)

(2)

拉 巴 又 說 : 為 回 報 我 們 的 先 祖 亞 伯 拉 罕 所 說 : 「 從 鞋 帶 上 的 一 根 線 」 ( 創 世 記 14.23)5, 亞 伯 拉 罕 獲 得 兩 條 誡 命 : 一 條 是 「 ( 繸 子 的 ) 藍 線 」6, 另 一 條 是 「 經 匣 的 帶 子 」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說 ( 申 命 記 28.10) : 「 萬 民 將 看 到 上 主 的 名 與 你 相 聯 」7; 關 於 此 有 一 恰 當 的 教 導 : 以 利 亞 撒 拉 比 (Rabbi Eleazer) 說 : 「 這 些 就 是 頭 上 的 〔 經 匣 〕 」 。 但 「 藍 線 」 是 什 麼 ? 教 導 是 : 梅 爾 拉 比 (Rabbi Meir)說 : 藍 線 與 所 有 其 他 的 線 有 何 不 同 ? 因 為 藍 色 就 像 大 海 , 大 海 就 像 穹 蒼 , 穹 蒼 就 像 藍 寶 石 , 藍 寶 石 就 像 上 帝 的 寶 座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說 ( 出 埃 及 記 24.10) : 「 他 們 看 見 以 色 列 的 聖 者 , 在 祂 腳 下 彷 彿 有 明 亮 的 藍 寶 石 。 」8還 有 記 著 說 ( 以 西 結 書 1.26) : 「 它 有 一 種 藍 寶 石 的 形 像 , 彷 彿 人 的 形 狀 … … 」9

拉 夫 阿 巴 (Rav Abba)說 : 「 消 耗 性 的 」 竊 盜 是 一 個 困 難 的 情 況 , 因 為 即 便 是 全 然 公 義 者 也 不 能 復 原 。 經 上 豈 不 是 記 著 說 ( 創 世 記 14.24) : 「 從 我 這 兒 拿 去 吧 , 唯 獨 年 輕 人 已 吃 掉 的 除 外 ! 」10

拉 比 約 哈 拿 (Rabbi Yohanan) 奉 西 蒙 之 子 以 利 以 謝 拉 比 (Rabbi Eliezer ben Simeon)之 名 說 : 每 當 你 聽 到 加 利 利 人 約 細 之 子 以 利 以 謝 拉 比 (Rabbi Eliezer the son of Jose the Galilean) 談 到 阿 加 達11時 的 評 論 , 要 側 耳 宛 如 漏 斗 的 開 口 般 聆 聽 。 他 ( 加 利 利 人 約 細 之 子 以 利 以 謝 拉 比 ) 說 : 經 上 記 著 說 ( 申 命 記 7.7) : 「 上 主 傾 心 於 你 們 , 並 非 因 為 你 們 的 人 數 多 於 別 民 。 」12當 受 稱 頌 的 獨 一 聖 者 對 以 色 列 說 : 我 傾 心 於 你 們 , 因 為 , 即 使 我 使 你 們 偉 大 , 你 們 仍 在 我 面 前 降 卑 自 己 。 我 使 亞 伯 拉 罕 偉 大 , 而 他 說 : 「 我 是 灰 與 塵 」 ; 我 使 摩 西 與 亞 倫 偉 大 , 而 他 們 說 : 「 我 們 什 麼 都 不 是 」13( 出 埃 及 記 16.8)14; 我 使 大 衛 偉 大 , 而 他 說 : 「 我 是 蟲 , 不 是 人 」

5 《舊約•創世記》4.23:「凡是你的東西,就是一根線、一根鞋帶,我都不拿,免得你 說:『我使亞伯蘭富足!』」(和合本)

6 《舊約•民數記》15.38:「你吩咐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邊上做繸子,又在 底邊的繸子上釘一根藍細帶子。」(和合本)

7 《舊約•申命記》28.10:「天下萬民見你歸在耶和華的名下,就要懼怕你。」(和合 本)

8 《舊約•出埃及記》24.10:「他們看見以色列的上帝,他腳下彷彿有平鋪的藍寶石,如 同天色明淨。」(和合本)

9 《舊約•以西結書》1.26:「在他們頭以上的穹蒼之上有寶座的形像,彷彿藍寶石;在寶 座形像以上有彷彿人的形狀。」(和合本)

10 《舊約•創世記》14.24:「只有僕人所吃的,並與我同行的亞乃、以實各、幔利所應得 的分,可以任憑他們拿去。」(和合本)

11 阿加達(Aggadah)是他勒目文獻中以敘事為主的部分,基本上是神學性的與哲學性的、而 非律法性的文本,見 BV, x。

12 《舊約•申命記》7.7:「耶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民,原 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和合本)

13 直譯為:「我們乃是虛空。」("We are nothing.")

14 《舊約•出埃及記》16.8:「摩西又說:『耶和華晚上必給你們肉吃,早晨必給你們食 物得飽;因為你們向耶和華發的怨言,他都聽見了。我們算甚麼,你們的怨言不是向我們 發的,乃是向耶和華發的。』」(和合本)

(3)

( 詩 篇 22.7)15。 世 上 別 民 的 表 現 則 有 所 不 同 。 我 使 寧 錄 偉 大 , 而 他 說 ( 創 世 記 11.4) : 「 讓 我 們 造 一 座 城 ! 」16; 我 使 法 老 偉 大 , 而 他 說 ( 出 埃 及 記 5.2) : 「 這 位 主 是 誰 ? 」

17; 我 使 西 拿 基 立 偉 大 , 而 他 說 ( 列 王 紀 下 18.33) : 「 列 國 的 神 有 哪 一 位 可 以 拯 救 … … ? 」18; 我 使 尼 布 甲 尼 撒 偉 大 , 而 他 說 ( 以 賽 亞 書 14.14) : 「 我 要 升 上 雲 端 」19; 我 使 推 羅 王 希 蘭 偉 大 , 而 他 說 : 「 我 是 上 帝 , 我 在 海 的 深 處 住 在 神 聖 的 居 所 中 ( 以 西 結 書 28.2) 。 」20

拉 巴 說 , 且 拉 比 約 哈 拿 根 據 其 他 人 說 : 摩 西 與 亞 倫 所 表 達 的 比 亞 伯 拉 罕 所 表 達 的 更 為 重 要 。 對 亞 伯 拉 罕 而 言 , 經 文 保 留 了 「 灰 與 塵 」 ; 對 摩 西 與 亞 倫 而 言 , 經 文 承 載 的 意 義 是 : 「 我 們 算 什 麼 ? 」 而 拉 巴 說 , 且 拉 比 約 哈 拿 根 據 其 他 人 說 : 世 界 僅 藉 由 摩 西 和 亞 倫 的 功 績 才 得 以 持 存 。 從 他 們 而 出 的 詞 語 獲 得 高 度 評 價 : 「 我 們 什 麼 都 不 是 」 〔 或 「 我 們 算 什 麼 ? 」 〕 。 現 在 , 在 別 處 有 話 說 道 ( 約 伯 記 26.7) : 「 祂 將 大 地 懸 在 虛 空 上 。 」21拉 比 以 拉 (Rabbi Ila'a)說 過 : 世 界 僅 藉 由 那 些 在 爭 執 時 被 化 約 為 虛 空 〔 bolem: 他 們 在 爭 執 的 過 程 中 抑 制 自 己 〕 的 人 的 功 績 , 才 得 以 持 存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說

( 約 伯 記 26.7) : 「 祂 將 大 地 懸 在 虛 無 (bli-ma; nothingness) 上 。 」22亞 巴 胡 拉 比 (Rabbi Abbahu)曾 說 : 世 界 只 依 憑 於 那 些 將 自 己 帶 入 虛 空 中 的 人 , 因 為 經 上 記 著 說 ( 申 命 記 33.27) : 「 世 界 的 膀 臂 在 底 下 〔 不 得 看 見 〕 。 」23

( 二 ) 詮 釋

這 段 艱 深 的 文 本 維 持 了 他 勒 目 的 一 貫 風 格 , 在 多 位 拉 比 的 思 想 交 織 之 間 , 概 念 不 斷 轉 換 , 並 以 一 種 看 似 任 意 的 方 式 不 斷 藉 由 奇 特 的 類 比 而 指 涉 回 成 文 妥 拉 的 經 文 , 以 致 在 開 拓 各 種 詮 釋 可 能 性 的 同 時 , 也 造 成 詮 釋 的 疑 難 。 列 維 納 斯 如 何 面 對 這 段 文 本 ? 他 在 詮 釋 的

15 《舊約•詩篇》22.6:「但我是蟲,不是人,被眾人羞辱,被百姓藐視。」(和合本)

16 《舊約•創世記》11.4:「他們說:『來吧!我們要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頂通天,

為要傳揚我們的名,免得我們分散在全地上。』」(和合本)

17 《舊約•出埃及記》5.2:「法老說:『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容以色列人去呢?

我不認識耶和華,也不容以色列人去!』」(和合本)

18 《舊約•列王紀下》18.33:「列國的神有哪一個救他本國脫離亞述王的手呢?」(和合 本)

19 《舊約•以賽亞書》14.14:「我要升到高雲之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和合本)

20 《舊約•以西結書》28.2:「人子啊,你對泰爾君王說,主耶和華如此說:因你心裡高 傲,說:我是神;我在海中坐神之位。你雖然居心自比神,也不過是人,並不是神!」

(和合本)

21 《舊約•約伯記》26.7:「上帝將北極鋪在空中,將大地懸在虛空。」(和合本)

22 此處有註釋提到,這裡是一個文字遊戲,希伯來字 bli'ma 乃「侷限」(restrain)之意,

它若拆成 bli(無;without)與 ma(任何事物;anything)兩字,即為「虛空」(nothing)之 意,見 NwTR, 112n10。

23 《舊約•申命記》33.27:「永生的上帝是你的居所;他永久的膀臂在你以下。他在你前 面攆出仇敵,說:毀滅吧。」(和合本)

(4)

開 頭 就 點 明 他 的 問 題 意 識 : 成 為 一 個 人 是 什 麼 意 思 ? 在 我 們 這 個 時 代 , 「 自 我 」 (self)意 味 了 什 麼 , 又 應 該 是 什 麼 ? 對 這 問 題 的 反 思 , 構 成 此 篇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主 題 。 在 此 , 列 維 納 斯 藉 由 這 段 他 勒 目 文 本 , 透 過 對 「 慎 獨 」 (quand-à-soi; as-for-oneself)的 闡 述 、 尤 其 是 對 慎 獨 的 各 種 存 在 模 式 的 刻 畫 , 來 釐 清 自 我 問 題24

"quand-à-soi"此 一 述 語 原 是 「 謹 慎 自 守 」 、 「 矜 持 」 之 意 , 英 譯 將 其 直 譯 為 "as-for-oneself", 為 表 達 此 一 述 語 的 內 在 含 義25, 且 似 乎 是 為 了 要 與 將 "quand-à-l'autre"翻 譯 為 "as-for-the-other"對 應 。 但 筆 者 認 為 , 儘 管 "as-for-the-other" 的 譯 法 確 然 觸 及 核 心 , 但 "as-for- oneself" 的 譯 法 卻 有 誤 導 之 嫌 , 因 為 可 能 讓 我 們 誤 以 為 它 有 "pour- soi" 、 「 為 己 」 之 意 , 但 「 為 己 」 在 列 維 納 斯 思 想 中 乃 是 負 面 的 用 法 , 而 "quand-à-soi"基 本 上 是 正 面 的 用 法 , 它 們 分 別 代 表 自 我 的 兩 種 存 在 方 式 。 "quand-à-soi"一 語 所 欲 刻 畫 之 自 我 概 念 , 並 不 是 靜 態 而 封 閉 在 整 體 中 的 自 我 , 而 是 動 態 地 朝 向 無 限 進 發 的 自 我 , 是 一 正 在 生 成 中 的 自 我 , 其 存 在 模 式 帶 有 一 個 根 本 的 趨 向 , 即 從 全 然 在 己 的 自 我 中 心 狀 態 , 走 向 為 他 者 奉 獻 自 身 的 生 活 。 列 維 納 斯 在 這 篇 他 勒 目 詮 釋 裡 所 要 闡 述 的 , 就 是 此 一 趨 向 的 諸 種 可 能 性 。 據 此 , 不 如 將

"quand-à-soi" 譯 為 「 慎 獨 」 , 以 表 明 它 在 倫 理 上 追 求 成 聖 的 積 極 意 涵 。

對 第 一 段 文 本 的 詮 釋 , 幾 乎 佔 據 全 部 詮 釋 的 一 半 篇 幅 , 亦 表 達 出 列 維 納 斯 關 於 自 我 概 念 的 主 要 思 路 。 首 先 , 針 對 亞 伯 拉 罕 的 自 稱 : 「 我 是 灰 與 塵 」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當 這 位 「 萬 國 之 父 」 ─ ─ 也 因 此 而 是 普 世 人 性 (universal humanity) 之 源 ─ ─ 說 自 己 是 「 灰 塵 」 時 , 表 現 出 一 種 謙 抑 的 自 省 , 而 此 一 自 省 所 在 之 思 想 進 程 , 乃 是 朝 向 他 者 、 關 注 他 者 、 並 出 於 對 他 者 需 求 之 關 顧26。 換 言 之 , 在 一 種 朝 向 他 者 進 發 的 運 動 中 , 對 自 身 卑 微 處 境 與 地 位 的 自 我 意 識 乃 是 必 要 的 起 點 。

列 維 納 斯 注 意 到 亞 伯 拉 罕 說 這 話 時 的 處 境 , 這 段 震 憾 人 心 的 對 話 出 自 創 世 記 :

亞 伯 拉 罕 近 前 來 , 說 : 無 論 善 惡 , 你 都 要 剿 滅 嗎 ? 假 若 那 城 裡 有 五 十 個 義 人 , 你 還 剿 滅 那 地 方 嗎 ? 不 為 城 裡 這 五 十 個 義 人 饒 恕 其 中 的 人 嗎 ? 將 義 人 與 惡 人 同 殺 , 將 義 人 與 惡 人 一 樣 看 待 , 這 斷 不 是 你 所 行 的 。 審 判 全 地 的 主 豈 不 行 公 義 嗎 ? 耶 和 華 說 : 我 若 在 所 多 瑪 城 裡 見 有 五 十 個 義 人 , 我 就 為 他 們 的 緣 故 饒 恕 那 地 方 的 眾 人 。 亞 伯 拉 罕 說 : 我 雖 然 是 灰 塵 , 還 敢 對 主 說 話 。 假 若 這 五 十 個 義 人 短 了 五 個 , 你 就 因 為 短 了 五 個 毀 滅 全 城 嗎 ? 他 說 : 我 在 那 裡 若 見 有 四 十 五 個 , 也 不 毀 滅 那 城 。 亞 伯 拉 罕 又 對 他 說 : 假 若 在 那 裡 見 有 四 十 個 怎 麼 樣 呢 ?

24 NwTR, 112-113.

25 NwTR, 112n12.

26 NwTR, 113-114.

(5)

他 說 : 為 這 四 十 個 的 緣 故 , 我 也 不 作 這 事 。 亞 伯 拉 罕 說 : 求 主 不 要 動 怒 , 容 我 說 , 假 若 在 那 裡 見 有 三 十 個 怎 麼 樣 呢 ? 他 說 : 我 在 那 裡 若 見 有 三 十 個 , 我 也 不 作 這 事 。 亞 伯 拉 罕 說 : 我 還 敢 對 主 說 話 , 假 若 在 那 裡 見 有 二 十 個 怎 麼 樣 呢 ? 他 說 : 為 這 二 十 個 的 緣 故 , 我 也 不 毀 滅 那 城 。 亞 伯 拉 罕 說 : 求 主 不 要 動 怒 , 我 再 說 這 一 次 , 假 若 在 那 裡 見 有 十 個 呢 ? 他 說 : 為 這 十 個 的 緣 故 , 我 也 不 毀 滅 那 城 。 ( 創 世 記 18.23-32, 和 合 本 )

列 維 納 斯 看 到 , 亞 伯 拉 罕 乃 是 為 了 他 人 性 命 的 緣 故 , 才 進 行 這 場 關 乎 正 義 的 對 話 。 亞 伯 拉 罕 在 其 自 我 否 定 、 自 我 貶 抑 中 , 實 將 人 性 提 升 到 另 一 個 層 次 , 即 在 遭 遇 必 死 性 的 不 斷 威 脅 時 , 仍 持 存 其 自 身 為 他 人 的 守 護 者 , 而 這 也 構 成 慎 獨 的 首 要 規 定27。 就 此 而 言 , 自 我 之 到 向 他 者 所 需 要 的 自 我 貶 抑 , 便 領 有 一 種 倫 理 上 的 籲 請 , 即 欲 保 護 他 者 , 為 他 者 求 情 。 在 此 , 不 是 透 過 守 護 他 者 而 證 成 自 我 地 之 之 崇 高 或 力 量 之 強 大 , 相 反 的 , 為 要 守 護 他 者 , 自 我 須 先 承 認 自 己 的 卑 微 與 無 能 為 力 。

面 對 亞 伯 拉 罕 的 自 我 貶 抑 , 拉 巴 提 到 上 帝 以 兩 條 誡 命 作 為 回 報 , 它 們 基 本 上 意 味 著 人 性 的 再 生 , 意 味 著 慎 獨 的 持 續 發 生 。 這 兩 項 回 報 都 顯 得 有 點 詭 異 , 以 致 須 有 進 一 步 的 註 釋 , 而 註 釋 的 基 本 問 題 是 : 這 兩 條 誡 命 與 亞 伯 拉 罕 的 自 我 理 解 有 何 關 聯28

第 一 項 回 報 是 「 紅 母 牛 的 灰 」 , 我 們 需 要 完 整 引 述 這 段 經 文 : 耶 和 華 命 定 律 法 中 的 一 條 律 例 乃 是 這 樣 說 : 你 要 吩 咐 以 色 列 人 , 把 一 隻 沒 有 殘 疾 、 未 曾 負 軛 、 純 紅 的 母 牛 牽 到 你 這 裡 來 , 交 給 祭 司 以 利 亞 撒 ; 他 必 牽 到 營 外 , 人 就 把 牛 宰 在 他 面 前 。 祭 司 以 利 亞 撒 要 用 指 頭 蘸 這 牛 的 血 , 向 會 幕 前 面 彈 七 次 。 人 要 在 他 眼 前 把 這 母 牛 焚 燒 ; 牛 的 皮 、 肉 、 血 、 糞 都 要 焚 燒 。 祭 司 要 把 香 柏 木 、 牛 膝 草 、 朱 紅 色 線 都 丟 在 燒 牛 的 火 中 。 祭 司 必 不 潔 淨 到 晚 上 , 要 洗 衣 服 , 用 水 洗 身 , 然 後 可 以 進 營 。 燒 牛 的 人 必 不 潔 淨 到 晚 上 , 也 要 洗 衣 服 , 用 水 洗 身 。 必 有 一 個 潔 淨 的 人 收 起 母 牛 的 灰 , 存 在 營 外 潔 淨 的 地 方 , 為 以 色 列 會 眾 調 做 除 污 穢 的 水 。 這 本 是 除 罪 的 。 收 起 母 牛 灰 的 人 必 不 潔 淨 到 晚 上 , 要 洗 衣 服 。 這 要 給 以 色 列 人 和 寄 居 在 他 們 中 間 的 外 人 作 為 永 遠 的 定 例 。 摸 了 人 死 屍 的 , 就 必 七 天 不 潔 淨 。 那 人 到 第 三 天 要 用 這 除 污 穢 的 水 潔 淨 自 己 , 第 七 天 就 潔 淨 了 。 他 若 在 第 三 天 不 潔 淨 自 己 , 第 七 天 就 不 潔 淨 了 。 凡 摸 了 人 死 屍 、 不 潔 淨 自 己 的 , 就 玷 污 了 耶 和 華 的 帳 幕 , 這 人 必 從 以 色 列 中 剪 除 ; 因 為 那 除 污 穢 的 水 沒 有 灑 在 他 身 上 , 他

27 NwTR, 114.

28 NwTR, 114-115.

(6)

就 為 不 潔 淨 , 污 穢 還 在 他 身 上 。 ( 民 數 記 19.2-13 , 和 合 本 )

從 經 文 可 以 看 到 , 所 謂 的 「 母 牛 灰 」 乃 為 調 製 潔 淨 的 水 , 尤 其 是 在 接 觸 死 屍 一 事 上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 接 觸 死 屍 」 意 味 著 那 超 乎 預 期 的 死 亡 對 吾 人 所 帶 來 的 震 憾 , 此 一 震 憾 迫 使 我 們 意 識 到 : 死 亡 總 已 然 是 我 自 己 的 死 亡 。 死 亡 超 出 我 們 平 日 習 以 為 常 的 概 念 體 系 , 動 搖 我 們 可 自 在 地 居 於 其 間 的 反 思 空 間 , 並 帶 入 「 潔 」 (pure)與 「 不 潔 」 (impure)的 意 識 。 「 不 潔 」 並 非 源 自 死 屍 , 死 屍 是 讓 我 們 看 到 自 身 之 不 潔 的 中 介 ; 我 們 乃 是 藉 由 死 亡 之 衝 擊 而 看 到 自 己 的 存 在 深 處 那 已 然 如 此 汅 穢 不 堪 的 「 自 我 中 心 」 (egoism)。 甚 至 可 以 說 , 列 維 納 斯 這 樣 的 觀 點 暗 示 了 , 我 們 居 於 自 身 都 是 「 死 屍 」 , 都 已 然 處 在 自 我 的 死 亡 中 並 因 此 而 陷 入 不 潔 。 但 一 旦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死 屍 狀 態 , 吾 人 自 身 最 屬 己 的 死 亡 便 可 幫 助 我 們 從 不 潔 的 狀 態 覺 醒 (awaken) , 進 行 滌 淨 的 努 力29

如 何 滌 淨 ? 關 鍵 是 關 顧 他 人 。 當 亞 伯 拉 罕 自 稱 「 灰 塵 」 時 , 象 徵 人 性 本 身 的 亞 伯 拉 罕 便 因 此 而 成 為 吾 人 潔 淨 之 源 , 他 所 領 承 之 真 實 人 性 的 潔 淨 狀 態 , 乃 藉 由 「 紅 母 牛 之 灰 」 的 誡 命 而 賜 給 所 有 後 代

─ ─ 也 就 是 全 人 類 。 但 我 們 還 須 效 法 亞 伯 拉 罕 的 人 性 典 範 , 而 他 既 是 在 為 他 人 的 肉 身 性 命 求 情 時 自 稱 為 灰 塵 的 , 以 致 對 污 穢 人 性 的 潔 淨 乃 是 仰 賴 對 他 人 之 生 命 的 保 存 、 對 其 基 本 物 質 需 求 的 關 顧 。 列 維 納 斯 提 到 , 對 鄰 舍 盡 到 在 物 質 上 的 責 任 , 正 是 靈 性 的 本 質 。 此 一 潔 淨 帶 來 一 種 嶄 新 的 人 性 , 不 僅 賜 給 以 色 列 人 , 亦 賜 給 萬 族 萬 民 。 關 乎 此 一 普 世 人 性 的 證 成 , 列 維 納 斯 稱 之 為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biblical humanism)30

第 二 項 回 報 似 乎 更 顯 怪 異 , 那 是 疑 似 通 姦 的 配 偶 之 地 : 你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說 : 人 的 妻 若 有 邪 行 , 得 罪 她 丈 夫 , 有 人 與 她 行 淫 , 事 情 嚴 密 , 瞞 過 她 丈 夫 , 而 且 她 被 玷 污 , 沒 有 作 見 證 的 人 , 當 她 行 淫 的 時 候 也 沒 有 被 捉 住 , 她 丈 夫 生 了 疑 恨 的 心 , 疑 恨 她 , 她 是 被 玷 污 , 或 是 她 丈 夫 生 了 疑 恨 的 心 , 疑 恨 她 , 她 並 沒 有 被 玷 污 , 這 人 就 要 將 妻 送 到 祭 司 那 裡 , 又 為 她 帶 著 大 麥 麵 伊 法 十 分 之 一 作 供 物 , 不 可 澆 上 油 , 也 不 可 加 上 乳 香 ; 因 為 這 是 疑 恨 的 素 祭 , 是 思 念 的 素 祭 , 使 人 思 念 罪 孽 。 祭 司 要 使 那 婦 人 近 前 來 , 站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 祭 司 要 把 聖 水 盛 在 瓦 器 裡 , 又 從 帳 幕 的 地 上 取 點 塵 土 , 放 在 水 中 。 祭 司 要 叫 那 婦 人 蓬 頭 散 髮 , 站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 把 思 念 的 素 祭 , 就 是 疑 恨 的 素 祭 , 放 在 她 手 中 。 祭 司 手 裡 拿 著 致 咒 詛 的 苦 水 , 要 叫 婦 人 起 誓 , 對 她 說 : 若 沒 有 人 與 你 行 淫 , 也 未 曾 背 著 丈 夫 做 污 穢 的 事 , 你 就 免 受 這 致 咒 詛 苦 水 的 災 。 你 若 背 著 丈 夫

29 NwTR, 115-116.

30 NwTR, 116-117.

(7)

行 了 污 穢 的 事 , 在 你 丈 夫 以 外 有 人 與 你 行 淫 , ( 祭 司 叫 婦 人 發 咒 起 誓 ) , 願 耶 和 華 叫 你 大 腿 消 瘦 , 肚 腹 發 脹 , 使 你 在 你 民 中 被 人 咒 詛 , 成 了 誓 語 ; 並 且 這 致 咒 詛 的 水 入 你 的 腸 中 , 要 叫 你 的 肚 腹 發 脹 , 大 腿 消 瘦 。 婦 人 要 回 答 說 : 阿 們 , 阿 們 。 祭 司 要 寫 這 咒 詛 的 話 , 將 所 寫 的 字 抹 在 苦 水 裡 , 又 叫 婦 人 喝 這 致 咒 詛 的 苦 水 ; 這 水 要 進 入 她 裡 面 變 苦 了 。 祭 司 要 從 婦 人 的 手 中 取 那 疑 恨 的 素 祭 ,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搖 一 搖 , 拿 到 壇 前 ; 又 要 從 素 祭 中 取 出 一 把 , 作 為 這 事 的 紀 念 , 燒 在 壇 上 , 然 後 叫 婦 人 喝 這 水 。 叫 她 喝 了 以 後 , 她 若 被 玷 污 , 得 罪 了 丈 夫 , 這 致 咒 詛 的 水 必 進 入 他 裡 面 變 苦 了 , 她 的 肚 腹 就 要 發 脹 , 大 腿 就 要 消 瘦 , 那 婦 人 便 要 在 他 民 中 被 人 咒 詛 。 若 婦 人 沒 有 被 玷 污 , 卻 是 清 潔 的 , 就 要 免 受 這 災 , 且 要 懷 孕 。 妻 子 背 著 丈 夫 行 了 污 穢 的 事 , 或 是 人 生 了 疑 恨 的 心 , 疑 恨 他 的 妻 , 就 有 這 疑 恨 的 條 例 。 那 時 他 要 叫 婦 人 站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 祭 司 要 在 她 身 上 照 這 條 例 而 行 。 男 人 就 為 無 罪 , 婦 人 必 擔 當 自 己 的 罪 孽 。 ( 民 數 記 5.12-31, 和 合 本 )

這 段 文 本 在 今 天 看 來 是 何 等 違 背 男 女 平 權 的 觀 念 , 不 過 列 維 納 斯 將 之 應 用 在 所 有 人 身 上 , 強 調 其 重 點 是 「 對 人 性 之 懷 疑 」 的 必 要 性 。 對 於 丈 夫 來 說 , 家 庭 的 破 碎 或 復 和 完 全 不 是 重 點 ,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除 去 此 一 忠 貞 與 不 貞 的 兩 歧 性 (ambiguity)。 在 他 看 來 , 忠 貞 與 不 貞 的 兩 歧 性 意 味 的 是 「 我 是 灰 塵 」 此 一 宣 告 所 蘊 涵 的 風 險 : 儘 管 我 們 的 確 可 以 表 現 出 對 他 人 之 愛 , 但 這 愛 本 身 難 道 真 的 是 全 然 為 他 的 嗎 ? 它 難 道 不 會 僅 僅 是 一 種 佔 有 性 的 性 欲 嗎 ? 難 道 這 不 會 是 一 種 對 他 人 的 「 恩 惠 」 , 以 致 最 終 乃 是 為 滿 足 我 們 自 己 嗎 ? 「 慎 獨 」 所 意 味 的 持 存 自 我 的 方 式 , 是 否 僅 是 一 種 布 爾 喬 亞 式 的 謹 慎 美 德 呢 ? 這 些 疑 問 就 是 「 對 妻 子 通 姦 的 懷 疑 」 。 西 方 文 化 容 許 吾 人 在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保 持 這 種 曖 昧 , 但 妥 拉 的 教 導 則 斷 然 拒 絕 陷 於 這 樣 的 含 混 狀 態 中31。 顯 然 , 不 應 關 注 這 段 經 文 中 的 性 別 差 異 , 而 是 看 到 其 精 意 乃 在 於 : 在 通 往 他 者 的 道 路 上 , 對 自 身 人 性 的 懷 疑 是 必 要 的 一 環 , 此 一 懷 疑 乃 為 盡 力 避 免 吾 人 存 在 之 兩 歧 性 所 造 成 的 含 混 狀 態 , 盡 力 避 免 在

「 為 他 」 的 責 任 中 摻 雜 任 何 「 為 己 」 的 動 機 。

至 於 之 後 的 文 本 , 且 讓 我 們 把 它 們 都 集 中 在 一 個 主 題 下 來 看 , 即 從 「 慎 獨 」 中 闡 述 出 「 為 他 」 (quand-à-l'autre; as-for-the-other)的 內 涵 。 因 為 列 維 納 斯 自 己 在 詮 釋 這 些 文 本 時 , 表 面 上 仍 一 段 一 段 地 進 行 , 但 其 間 概 念 內 涵 的 指 涉 卻 已 前 後 混 用 , 以 一 種 全 面 的 視 角 來 看 待 個 別 他 勒 目 經 文 。

經 文 先 是 談 到 一 個 亞 伯 拉 罕 早 年 發 生 的 事 件 , 那 時 他 還 名 為

「 亞 伯 蘭 」 , 他 為 救 援 定 居 在 所 多 瑪 的 侄 子 羅 得 , 打 敗 了 所 多 瑪 王 的 敵 人 , 於 是 :

31 NwTR, 118-119.

(8)

所 多 瑪 王 對 亞 伯 蘭 說 : 你 把 人 口 給 我 , 財 物 你 自 己 拿 去 吧 ! 亞 伯 蘭 對 所 多 瑪 王 說 : 我 已 經 向 天 地 的 主 ─ ─ 至 高 的 上 帝 耶 和 華 起 誓 : 凡 是 你 的 東 西 , 就 是 一 根 線 、 一 根 鞋 帶 , 我 都 不 拿 , 免 得 你 說 : 我 使 亞 伯 蘭 富 足 ! 只 有 僕 人 所 吃 的 , 並 與 我 同 行 的 亞 乃 、 以 實 各 、 幔 利 所 應 得 的 分 , 可 以 任 憑 他 們 拿 去 。 ( 創 世 記 14.21-24, 和 合 本 )

這 段 經 文 被 分 成 兩 部 分 詮 釋 , 首 先 針 對 亞 伯 拉 罕 拒 絕 拿 走 所 多 瑪 王 的 任 何 東 西 , 即 便 是 一 根 線 亦 然 。 他 勒 目 提 到 , 對 此 有 兩 項 回 報 , 分 別 是 「 經 匣 的 帶 子 」 與 「 繸 子 的 藍 線 」 , 它 們 分 別 代 表 慎 獨 的 兩 種 存 在 模 式 , 屬 於 那 「 拒 絕 強 奪 者 」 的 特 質 。 經 匣 的 帶 子 使 經 匣 可 以 綁 在 額 頭 上 , 這 意 味 周 遭 的 人 都 可 以 看 見 它 , 看 見 上 主 的 名 與 這 個 人 同 在 。 藍 線 的 藍 色 則 不 同 於 任 何 顏 色 , 它 意 味 著 溫 暖 、 明 亮 、 澄 淨 。 它 不 同 於 黑 色 , 代 表 了 不 為 人 所 知 的 秘 密 ; 也 不 同 於 紅 色 , 代 表 了 滿 佈 鮮 血 的 暴 力 。 藍 色 是 一 種 高 度 (elevation)的 顏 色 , 這 是 靈 性 的 高 度 , 可 同 時 以 天 空 的 高 度 與 大 海 的 深 度 來 比 喻32

然 而 , 如 果 是 自 家 人 的 強 奪 , 且 是 一 種 無 法 回 復 的 強 奪 , 又 如 何 呢 ? 同 一 段 經 文 提 到 , 亞 伯 拉 罕 家 裡 的 人 從 所 多 瑪 王 那 兒 吃 掉 了 食 物 , 這 些 東 西 是 無 法 回 復 的 。 此 一 處 境 揭 示 亞 伯 拉 罕 在 一 種 補 償 他 人 損 失 的 不 可 能 性 中 , 意 識 到 自 身 的 有 限 性 。 在 整 段 他 勒 目 詮 釋 裡 , 這 是 一 關 鍵 的 轉 折 , 因 有 一 種 根 本 的 、 不 可 回 復 的 負 咎 意 識 出 現 了 , 此 一 負 咎 意 識 使 得 亞 伯 拉 罕 從 慎 獨 中 發 現 其 根 本 的 存 在 模 式 , 即 一 種 「 為 他 」 的 存 在 , 而 此 一 存 在 乃 是 對 「 聖 性 」 (holiness) 的 預 示33。 亞 伯 拉 罕 既 須 為 他 人 負 責 , 又 必 在 他 人 面 前 負 咎 , 而 這 一 切 所 意 味 的 , 乃 是 一 成 聖 之 路 。

不 過 , 他 勒 目 最 後 的 經 文 表 明 , 此 一 蘊 於 「 慎 獨 」 中 的 「 為 他 」 的 存 在 方 式 , 其 經 典 表 述 並 非 由 亞 伯 拉 罕 說 出 , 而 是 來 自 摩 西 與 亞 倫 。 當 他 們 說 自 己 一 無 所 是 、 僅 是 虛 空 時 , 經 文 稱 讚 這 比 亞 伯 拉 罕 的 「 我 是 灰 塵 」 更 形 重 要 , 因 這 支 持 了 世 界 ─ ─ 世 界 原 是 懸 在 虛 空 之 上 的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當 摩 西 與 亞 倫 表 達 出 此 一 「 我 們 算 什 麼 」 的 自 我 理 解 時 , 已 然 是 「 慎 獨 」 的 一 種 新 模 式 , 這 模 式 即 把 自 己 限 制 在 「 虛 無 」 中 , 而 虛 無 乃 是 大 地 的 根 基 ; 據 此 , 此 一 「 我 們 算 什 麼 」 的 自 我 理 解 便 意 味 了 一 種 原 初 的 人 性 (primordially human) , 這 人 性 使 得 整 個 宇 宙 、 整 個 世 界 的 整 全 性 (wholeness) 得 以 可 能 , 意 味 了 世 界 中 的 爭 吵 與 暴 力 底 下 那 原 初 的 和 平 , 這 和 平 乃 是 存 有 的 根 基 , 是 存 有 學 的 意 義 所 在34。 此 一 比 存 有 更 優 先 的 和 平 , 即 是 這 整 篇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結 論 , 也 可 視 為 列 維 納 斯 整 個 思 想 工 作 所 欲 證 成 的 重 要 目 標 : 「 存 有 作 為 和 平 , 奠 基 於 那 顯 然 是 否 定 運 動 的 抑 制 上 。 存 有 學 向 為 他 者 的 責 任 開 放 。 」35

32 NwTR, 120-121.

33 NwTR, 121-122.

34 NwTR, 124-125.

35 NwTR, 126.

(9)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 這 是 一 條 從 "quand-à-soi" 走 向 "quand-à- l'autre" 的 道 路 。 "quand-à-soi" 在 字 典 意 義 上 所 意 味 的 謹 慎 自 守 , 乃 是 對 天 然 本 我 之 傾 向 的 抑 制 , 此 一 抑 制 最 終 讓 自 我 陷 於 虛 無 中 , 此 乃 自 我 否 定 最 強 烈 的 形 式 。 但 此 一 對 自 我 之 虛 無 的 認 知 , 乃 是 突 顯 出 一 條 從 自 我 走 向 他 者 的 道 路 ; "quand-à-l'autre" 就 其 組 成 字 義 而 言 , 即 是 一 通 往 他 者 的 趨 向 。 而 這 最 終 來 說 , 乃 是 和 平 , 是 整 個 世 界 之 所 以 存 在 的 根 基 , 是 普 世 人 性 的 和 好 , 亦 是 人 與 上 帝 的 和 解 。 二 、 基 本 論 題

二 十 世 紀 的 歐 陸 哲 學 , 呈 現 出 主 體 逐 漸 失 去 其 榮 光 的 趨 向 。 那 種 先 驗 、 自 明 、 自 我 立 定 並 自 我 證 成 的 主 體 , 那 種 作 為 價 值 之 源 、 道 德 之 基 、 知 識 之 本 的 主 體 , 緩 緩 淡 出 思 想 的 舞 台 。 主 體 被 理 解 為 僅 具 個 別 性 , 不 僅 不 再 由 一 種 普 世 而 先 驗 的 主 體 性 來 規 定 , 反 被 化 約 進 一 個 個 比 個 別 主 體 更 為 優 先 、 更 為 巨 大 、 承 載 更 多 價 值 的 先 在 結 構 中 , 也 就 是 使 各 種 主 體 得 以 可 能 的 各 種 「 前 結 構 」 (fore- structure) 中 。 社 會 主 體 須 依 於 其 社 會 功 能 、 社 會 角 色 、 社 會 關 係 來 界 定 ; 文 化 主 體 則 須 在 其 所 隸 屬 之 文 化 傳 統 裡 獲 得 根 源 ; 心 理 主 體 則 有 賴 於 種 種 心 理 現 象 所 透 露 出 的 蛛 絲 馬 跡 來 予 以 重 構 。 簡 言 之 , 主 體 是 結 構 的 一 部 分 , 是 結 構 之 運 作 的 一 個 環 節 , 脫 離 了 這 個 結 構 , 一 種 去 脈 絡 化 的 、 抽 空 的 主 體 不 再 擁 有 它 自 身 的 價 值 定 位 。 個 別 主 體 的 價 值 有 賴 於 結 構 來 賦 予 , 而 結 構 的 價 值 認 定 很 單 純 ─ ─ 持 存 結 構 之 運 作 的 就 是 好 的 , 反 之 則 是 不 好 的 , 綜 言 之 : 價 值 乃 基 於 結 構 之 經 綸 (economy)。

但 個 別 主 體 會 反 撲 , 會 抵 抗 結 構 。 主 體 的 各 種 反 撲 中 , 最 狡 猾 的 形 式 乃 是 將 自 己 偽 裝 為 結 構 , 如 此 偽 裝 的 主 體 總 是 個 別 主 體 , 它 們 在 特 定 的 「 整 體 化 行 動 」 中 外 推 出 自 己 的 權 力 意 志 , 透 過 結 構 的 運 作 而 將 自 身 普 世 化 為 一 切 個 體 的 意 志 , 個 別 主 體 因 此 而 獲 得 了 壓 制 其 他 個 體 的 權 力 。 於 此 , 在 主 體 與 結 構 的 爭 鬥 中 , 最 大 的 犧 牲 者 乃 是 他 者 。 他 者 不 僅 被 結 構 所 化 約 , 亦 被 主 體 的 偽 裝 行 動 所 強 制 , 甚 至 連 「 他 者 」 之 名 都 成 為 一 種 負 面 的 用 法 , 像 是 種 可 妖 魔 化 他 人 的 標 籤 , 一 旦 某 人 被 標 示 為 「 他 者 」 , 便 彷 彿 讓 渡 給 吾 人 一 種 可 對 之 施 以 暴 力 的 合 法 權 利 。 以 致 鼓 吹 寬 容 與 和 平 的 有 志 之 士 , 往 往 不 是 要 求 我 們 正 視 他 者 的 他 異 性 , 而 是 要 求 我 們 別 把 他 者 視 為 他 者 , 反 應 視 為 我 群 之 一 員 。

在 這 樣 的 思 想 氛 圍 下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提 共 一 幅 迥 異 的 圖 像 , 既 捍 衛 他 者 自 身 的 無 限 價 值 , 又 保 存 個 別 主 體 的 尊 嚴 。 在 他 的 思 想 中 , 被 壓 制 已 久 的 他 者 , 以 及 名 聲 已 被 當 代 哲 學 破 壞 的 主 體 , 都 領 承 了 全 新 的 意 義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是 以 抵 抗 主 體 的 整 體 化 行 動 所 造 成 的 暴 力 為 起 點 , 並 主 要 針 對 此 一 整 體 化 行 動 的 哲 學 形 式 , 也 就 是 希 臘 哲 學 以 降 的 整 個 西 方 哲 學 史 。 他 力 圖 見 證 在 整 體 中 的 一 種 抵 抗 力 量 , 此 即 無 限 之 他 者 的 力 量 。 這 樣 的 抵 抗 表 現 在 我 們 的 他 者 經 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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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他 者 以 此 顯 明 它 全 然 優 先 於 吾 人 主 體 的 地 位 , 並 打 破 主 體 的 整 體 。 但 主 體 並 未 就 此 散 落 在 它 被 擊 破 的 碎 片 廢 墟 中 , 相 反 的 , 真 正 的 主 體 乃 在 此 藉 由 對 他 者 之 震 憾 的 回 應 挺 然 而 立 。 這 是 全 新 的 主 體 , 一 種 基 於 他 者 對 主 體 的 震 憾 、 而 非 主 體 對 他 者 的 壓 制 所 成 就 的 主 體 。 可 以 說 , 列 維 納 斯 首 先 振 興 他 者 的 榮 光 ; 其 次 恢 復 主 體 的 榮 光 , 強 調 在 他 者 經 驗 中 主 體 獲 得 一 種 全 新 的 界 定 , 既 抵 抗 主 體 自 身 對 他 者 的 暴 力 , 又 持 存 主 體 的 人 性 尊 嚴 。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的 是 , 在 整 個 以 整 體 結 構 壓 制 個 體 的 思 潮 中 , 由 海 德 格 以 至 高 達 美 的 詮 釋 學 發 展 乃 是 一 個 典 型 。 在 八 ○ 年 代 高 達 美 與 德 希 達 的 論 爭 中 , 哲 學 詮 釋 學 備 受 批 評 的 緣 由 , 已 從 缺 乏 客 觀 性 判 準 與 帶 有 為 傳 統 意 識 型 態 服 務 之 嫌 , 轉 向 一 更 為 基 本 的 特 徵 : 整 體 的 思 維 模 式36。 德 希 達 的 批 判 顯 然 繼 承 自 列 維 納 斯 , 以 致 透 過 這 場 論 爭 , 列 維 納 斯 的 思 想 實 際 上 已 然 進 入 詮 釋 學 的 論 域 。 在 這 情 況 下 , 儘 管 列 維 納 斯 並 未 參 與 在 當 代 詮 釋 學 的 發 展 進 程 中 , 也 未 建 構 一 套 詮 釋 理 論 , 但 他 所 繼 承 的 猶 太 詮 釋 傳 統 及 其 具 體 的 詮 釋 實 踐 , 卻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詮 釋 學 意 義 。 於 是 , 當 我 們 從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出 發 來 看 待 他 如 何 刻 畫 主 體 與 他 者 時 , 便 不 僅 在 宗 教 學 領 域 裡 有 意 義 , 對 當 代 哲 學 , 尤 其 對 詮 釋 學 , 亦 可 望 提 供 些 許 啟 發 。

( 一 )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 自 我 是 誰 ? 〉 一 文 觸 及 一 個 關 鍵 事 件 , 即 真 實 人 性 的 發 生 事 件 , 也 即 是 真 實 自 我 的 起 源 事 件 , 主 體 在 此 一 事 件 中 獲 得 證 立 。 使 此 事 件 得 以 發 生 的 基 本 結 構 , 乃 是 在 一 種 根 本 的 倫 理 經 驗 ─ ─ 他 者 經 驗 ─ ─ 中 達 於 對 自 身 固 有 存 在 狀 態 的 質 疑 與 超 越 , 因 此 它 牽 涉 到 兩 個 層 次 的 問 題 : 為 他 之 人 性 生 發 前 的 自 我 中 心 的 人 性 , 以 及 在 他 者 經 驗 中 為 他 之 人 性 生 發 的 基 本 特 徵 。 關 於 人 性 的 看 法 , 列 維 納 斯 基 本 上 著 重 於 對 這 兩 個 層 面 的 闡 釋 , 以 及 刻 畫 其 間 之 過 渡 。 這 兩 層 面 分 別 作 為 在 己 之 人 性 與 為 他 之 人 性 , 前 者 意 指 人 的 天 性 或 獸 性 , 是 以 自 我 中 心 的 方 式 存 在 於 世 , 以 整 體 的 暴 力 對 待 他 者 ; 後 者 則 是 人 的 聖 性 , 是 向 他 者 之 無 限 性 開 放 , 在 對 他 者 的 接 待 中 盡 到 為 他 的 責 任 。 至 於 從 在 己 到 為 他 的 轉 化 , 即 是 吾 人 之 成 聖 。 然 而 , 關 於 一 種 最 根 本 的 原 初 人 性 , 在 人 墮 落 至 其 獸 性 之 前 的 良 善 本 性 , 則 不 是 列 維 納 斯 論 述 的 重 點 。

且 讓 我 們 跟 隨 列 維 納 斯 , 在 「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 的 標 題 下 闡 述 這 幅 關 乎 人 性 的 圖 像 。 〈 自 我 是 誰 ? 〉 一 文 的 英 譯 者 柯 亨 (Richard A.

Cohen)在 譯 者 導 言 中 曾 嘗 試 在 兩 種 「 反 人 文 主 義 」 (antihumanism)的 對 觀 下 來 界 定 列 維 納 斯 的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 這 兩 種 反 人 文 主 義 分 別 源 自 海 德 格 與 美 國 基 督 教 的 基 要 派 信 徒 (fundamentalist) 。 海 德 格 是 二 十 世 紀 反 對 人 文 主 義 的 代 表 人 物 ─ ─ 我 們 姑 且 不 論 海 德 格 所 反 對 的

36 Dialogue and Deconstruction: The Gadamer-Derrida Encounter, eds. Diane Michelfelder &

Richard Palmer (Albany: SUNY Press, 1989), 58-60, 69-71.

(11)

人 文 主 義 與 列 維 納 斯 的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有 何 異 同 ─ ─ 柯 亨 嘗 試 讓 我 們 回 想 起 他 長 達 十 二 年 的 納 粹 黨 員 身 分 , 以 及 他 在 二 次 戰 後 對 二 戰 中 種 種 慘 無 人 道 的 罪 行 ─ ─ 不 僅 是 歐 洲 的 猶 太 人 、 也 包 括 亞 洲 人 的 死 傷 ─ ─ 沈 默 不 語 , 卻 令 人 費 解 地 批 判 人 文 主 義 , 好 似 這 才 是 西 方 人 的 夢 魘 。 另 一 方 面 , 美 國 的 基 督 教 基 要 派 則 在 對 「 世 俗 人 文 主 義 」 (secular humanism)的 批 判 中 , 痛 陳 人 文 主 義 是 何 等 驕 傲 、 危 險 的 思 想 。 柯 享 問 道 : 何 以 人 類 的 重 大 罪 惡 , 竟 要 由 人 文 主 義 來 承 擔 ? 種 族 屠 殺 、 帝 國 主 義 、 殖 民 運 動 、 對 少 數 族 群 ─ ─ 猶 太 人 、 女 人 、 同 性 戀 者 ─ ─ 的 壓 迫 , 這 些 令 我 們 一 再 想 起 納 粹 與 基 督 教 之 罪 行 的 印 象 , 何 竟 是 人 文 主 義 的 錯 誤37

柯 亨 略 顯 激 動 的 批 判 似 乎 只 停 留 在 表 面 印 象 , 未 能 探 觸 到 在 這 些 複 雜 罪 行 背 後 種 種 糾 結 在 一 起 的 歷 史 、 政 治 與 宗 教 因 素 。 然 而 , 筆 者 認 為 , 若 暫 且 不 顧 柯 亨 言 論 表 面 上 的 素 樸 性 , 也 不 論 海 德 格 與 基 督 教 基 要 派 的 真 正 底 蘊 , 他 事 實 上 是 準 確 地 在 兩 種 極 端 的 反 人 文 主 義 ─ ─ 純 粹 地 「 在 此 」 ( 基 礎 存 有 學 ) 與 全 然 地 「 在 彼 」 ( 基 要 信 仰 ) ─ ─ 之 間 界 定 了 列 維 納 斯 的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 此 一 思 想 既 在 此 世 , 又 指 向 彼 岸 ; 既 珍 視 人 的 價 值 , 又 崇 敬 上 帝 的 威 嚴 ; 既 看 到 吾 人 生 活 於 世 的 暴 力 本 質 , 又 看 到 蘊 於 此 一 生 活 中 那 根 本 的 超 越 性 ; 既 對 他 者 之 流 亡 慘 境 心 存 悲 憫 , 又 深 受 他 者 所 散 發 之 尊 嚴 榮 光 所 震 憾 。 此 一 思 想 , 乃 是 在 此 世 與 彼 岸 的 張 力 間 , 作 為 一 種 根 本 的 趨 向 , 指 引 我 們 從 自 身 出 發 而 走 向 他 者 。 列 維 納 斯 的 聖 經 人 文 主 義 既 素 樸 又 深 邃 , 既 簡 單 又 複 雜 , 我 們 時 而 會 被 其 艱 澀 文 字 所 迷 惑 , 時 而 又 在 其 表 述 的 天 真 素 樸 之 前 感 到 猶 豫 困 惑 。 這 一 切 都 提 醒 我 們 : 理 解 是 可 能 的 , 但 永 無 止 境 。

1.同 一 的 在 世 生 活

《 整 體 與 無 限 》 的 正 文 一 開 始 這 麼 說 : 「 『 真 實 的 生 活 並 不 在 場 。 』 但 我 們 存 在 於 世 。 」38首 句 引 文 是 韓 波 (Jean-Nicolas-Arthur Rimbaud, 1854-1891)的 詩 句 , 他 在 《 地 獄 中 的 一 季 》 (Une saison en enfer) 「 瘋 狂 的 處 女 」 ("Vierge folle") 裡 原 是 這 麼 說 的 : 「 真 實 的 生 活 並 不 在 場 。 吾 人 不 在 世 間 。 」39列 維 納 斯 引 用 前 句 但 反 駁 後 句 , 表 達 出 他 的 基 本 立 場 : 我 們 已 然 生 活 於 世 , 然 而 真 實 的 生 活 離 我 們 遠 去 ; 也 就 是 說 : 我 們 以 不 真 實 的 狀 態 存 活 於 此 時 此 地 。 如 此 一 種 不 真 實 的 生 活 , 就 是 整 體 式 的 生 活 , 是 同 一 之 在 家 的 封 閉 生 活 。 但 何 謂 整 體 式 的 生 活 ?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裡 , 在 己 之 同 一 的 生 活 , 經 常 被 表 述 為 是 一 種 依 循 人 類 天 性 的 自 然 生 活 (natural life)。 此 處 的 「 天 性 」 不 同

37 NwTR, 2-3.

38 TI, 33.

39 J.N.A. Rimbaud, Rimbaud: Complete Works, Selected Letters, trans. Wallace Fowlie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e Press, 1966), 186, 188: "La vraie vie est absente. Nous ne sommes pas

au mo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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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經 由 教 導 而 獲 致 啟 蒙 的 人 性 , 而 是 嗜 血 的 獸 性 , 是 一 種 昏 昧 的 天 性 (somnambulant spontaneity)。 此 一 天 性 單 單 追 求 自 己 的 生 存 權 利 , 恣 意 施 加 暴 力 。 這 樣 的 生 活 方 式 , 乃 是 為 著 生 活 本 身 而 進 行 全 面 的 鬥 爭 , 最 終 導 致 所 有 人 對 抗 所 有 人 。 列 維 納 斯 常 引 用 斯 賓 諾 莎 的

「 存 有 欲 力 」 (conatus essendi)一 語 來 刻 畫 這 樣 的 天 性 , 意 指 這 是 一 種 持 存 在 自 身 存 有 中 的 生 活 。 相 對 於 此 一 生 活 , 拉 比 猶 太 教 主 張 , 真 實 的 人 性 須 經 由 教 化 而 來 , 沒 有 教 化 的 人 只 是 動 物 , 透 過 教 化 方 可 喚 醒 人 昏 昧 的 本 性 , 使 之 超 越 自 身 。 如 此 一 種 透 過 教 化 達 致 的 覺 醒 因 此 而 意 味 了 兩 件 事 , 第 一 , 這 是 人 的 野 蠻 動 物 性 的 翻 轉 , 是 存 有 欲 力 的 中 斷 ; 第 二 , 單 憑 人 之 天 性 不 可 能 超 越 天 性 本 身 , 須 接 受 他 者 的 教 導 方 可 獲 得 啟 蒙 , 據 此 , 與 他 者 相 遇 就 成 為 覺 醒 的 必 要 條 件40

如 此 一 種 動 物 性 的 存 在 有 一 個 根 本 特 徵 : 它 必 須 吸 取 他 者 的 養 分 , 列 維 納 斯 稱 此 一 行 動 為 享 有 (enjoyment)─ ─ 在 己 之 同 一 享 有 世 界 並 接 受 世 界 之 滋 養41。 就 此 而 言 , 享 有 具 有 意 向 性 的 結 構 , 總 是 對 某 物 的 享 有 , 列 維 納 斯 將 此 表 述 為 「 藉 以 生 活 」 (vivre de...; living from…)42, 即 藉 由 某 物 而 生 存 。 然 而 , 享 有 不 只 是 對 某 物 的 享 有 , 它 更 是 對 享 有 行 動 自 身 的 享 有 。 此 一 自 我 指 涉 的 特 質 , 表 現 了 在 己 之 同 一 的 獨 立 性 , 它 首 先 並 不 依 賴 於 被 享 有 的 事 物 而 存 活 , 而 是 依 賴 於 對 這 些 事 物 的 享 有 行 動 本 身 。 於 此 , 同 一 乃 是 「 生 活 於 其 生 活 」43 。 同 一 的 存 在 方 式 , 表 面 上 是 仰 賴 於 所 化 約 的 他 者 , 以 之 為 養 分 ; 實 際 上 是 仰 賴 於 自 身 所 運 作 的 此 一 化 約 行 動 , 以 致 這 是 一 獨 立 行 動 。 正 是 在 這 意 義 上 , 同 一 是 全 然 在 己 的 , 封 閉 於 自 身 之 內 , 並 由 此 形 成 一 個 整 體 (totality)。 在 這 情 況 下 , 同 一 對 他 者 的 化 約 , 對 同 一 而 言 , 不 是 他 者 給 予 同 一 什 麼 , 而 是 因 著 他 者 的 存 在 , 同 一 方 得 以 施 暴 , 方 得 以 藉 由 運 作 其 暴 力 、 藉 由 一 種 整 體 化 (totalization)的 行 動 而 存 在 於 世 。 整 體 的 暴 力 最 終 而 言 不 是 因 著 為 要 征 服 他 者 , 而 是 基 於 其 自 身 而 有 。 暴 力 因 其 自 身 、 藉 其 自 身 、 為 其 自 身 並 在 其 自 身 地 運 作 於 世 。

2.他 者 的 超 驗 經 驗

(1)他 者 的 指 涉

人 的 動 物 性 是 有 待 克 服 並 超 越 的 , 但 這 樣 的 工 作 該 如 何 達 成 ? 答 案 在 「 他 者 」 身 上 。 他 者 概 念 是 列 維 納 斯 思 想 的 核 心 概 念 , 但 這 概 念 的 含 糊 性 使 我 們 很 難 對 它 作 出 清 晰 的 刻 畫 。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裡 , 他 者 有 多 重 指 涉 , 可 以 指 死 亡 、 女 性 、 教 師 、 後 嗣 、 兄 弟 姊 妹 、 鄰 舍 … … 等 等 , 但 這 些 指 涉 所 賦 予 這 概 念 的 內 涵 彼 此 間 卻 不 總 是 一 貫 的 , 以 致 必 須 綜 觀 全 貌 再 進 行 一 種 類 型 學 的 論 述 , 而 無 法

40 BV, 105-106; RB, 211; TN, 110, 133, 180.

41 EI, 59.

42 TI, 110.

43 TI, 111.

(13)

在 既 定 指 涉 的 前 提 下 作 精 確 的 探 討 。 幸 而 在 他 的 宗 教 作 品 裡 , 他 者 概 念 的 指 涉 基 本 上 指 向 他 的 以 色 列 同 胞 , 尤 其 指 向 受 難 的 猶 太 人 , 以 致 大 幅 簡 化 了 問 題 ; 然 而 , 此 一 指 涉 的 單 純 性 也 帶 來 一 些 僅 就 其 哲 學 作 品 而 言 看 不 出 的 問 題 , 畢 竟 , 當 作 為 價 值 之 源 的 他 者 帶 有 某 種 種 族 意 義 時 , 似 乎 就 向 我 們 預 示 了 某 種 不 祥 的 後 果 。

以 種 族 為 單 位 來 區 分 世 人 , 此 一 作 法 總 令 人 遲 疑 。 事 實 上 , 列 維 納 斯 就 曾 嚴 辭 批 判 納 粹 所 提 倡 的 種 族 主 義 , 他 在 早 年 的 一 篇 〈 對 希 特 勒 主 義 之 哲 學 的 幾 個 反 思 〉 中 提 到 種 族 主 義 的 意 義 乃 在 於 : 將 社 會 奠 基 在 存 有 者 的 生 物 性 上 , 形 成 種 族 性 的 社 會 , 從 而 形 成 一 種 暴 力 的 人 觀 ─ ─ 人 全 然 是 自 己 的 主 人 , 在 其 自 身 且 為 其 自 身 地 生 活 於 世 , 從 而 形 成 一 不 斷 增 殖 、 擴 張 的 社 會 , 建 立 一 主 宰 性 的 共 同 體 , 壓 制 其 他 種 族 而 建 立 起 一 主 奴 世 界 , 並 以 種 族 主 義 界 定 真 正 的 人 性44

然 而 , 當 列 維 納 斯 倡 言 「 以 色 列 代 表 了 真 正 的 人 性 」45, 當 他 告 訴 我 們 , 所 有 人 皆 是 猶 太 人 、 皆 具 有 某 種 猶 太 性 , 即 便 是 火 星 人 亦 然46, 並 說 : 真 實 的 人 性 就 是 在 所 有 人 中 間 作 一 位 猶 太 人47, 猶 太 教 正 是 所 有 人 性 事 物 的 基 本 模 態48, 這 一 切 言 論 難 道 不 會 讓 人 誤 解 並 懷 疑 , 他 是 否 已 陷 入 自 己 所 深 切 痛 恨 的 種 族 主 義 中 ? 然 而 , 猶 太 教 作 為 一 種 民 族 宗 教 , 對 猶 太 傳 統 的 繼 承 又 豈 可 能 不 帶 有 種 族 意 義 ? 在 筆 者 看 來 , 這 也 許 更 好 視 作 列 維 納 斯 所 不 得 不 然 的 困 境 , 重 要 的 是 要 看 到 他 如 何 面 對 此 一 困 境 。

基 本 上 , 我 們 應 明 白 , 在 列 維 納 斯 眼 裡 , 原 初 之 他 者 乃 是 以 其 面 容 自 身 而 裸 裎 出 來 的 他 者 , 此 一 裸 裎 表 明 在 吾 人 面 前 他 者 坦 然 交 付 其 自 身 , 處 在 一 毫 無 防 衛 的 狀 態 下 , 並 以 此 向 吾 人 發 出 具 有 道 德 權 威 的 籲 請 。 在 這 意 義 上 , 「 面 容 是 全 然 軟 弱 且 具 有 全 然 權 威 的 。 」49他 者 之 軟 弱 因 此 而 成 為 他 者 的 一 個 基 本 特 徵 , 「他 人 之 超 越

─ ─ 此 即 其 卓 越 之 處 、 高 度 、 主 權 ─ ─ 在 其 具 體 的 意 義 上 , 包 含 了 他 的 貧 困 , 他 的 流 亡 , 以 及 他 身 為 陌 生 人 的 權 利 。 」50是故,「 在 其 超 越 中 主 宰 於 吾 人 的 他 人 , 因 此 而 是 陌 生 人 , 是 寡 婦 , 是 孤 兒 。 」51 尤 其 是 「 陌 生 人 」 (étranger)一 語 , 這 字 同 有 「 外 人 」 與 「 外 國 」 之 意 , 非 一 般 英 譯 "stranger" 所 能 表 現52; 它 既 指 出 相 對 於 同 一 的 「 他 人 」 , 又 指 出 相 對 於 同 一 之 家 園 的 「 他 方 」 , 從 而 表 達 出 一 「 來 自

44 E. Levinas, "Reflections on the Philosophy of Hitlerism," trans. Seán Hand, Critical Inquiry 17 (Autumn 1990): 67-71.

45 NiTR, 98.

46列 維 納 斯 〈 揭 開 《 塔 穆 德 》 的 面 紗 : 《 世 界 報 》 Christian Descamps 訪 問 列 維 納 斯 (Emmanuel Lévinas)〉,苑舉正譯,《當代》149 (2000.1): 45。

47 TN, 164.

48 RB, 97.

49 RB, 215.

50 TI, 76-77.

51 TI, 215.

52 A. T. Peperzak, To the Other, 89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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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方 的 他 者 」 , 也 就 是 一 位 流 亡 者 , 一 位 寄 居 者 。 而 歷 史 上 的 猶 太 人 , 顯 然 足 堪 這 樣 的 描 述 。 這 些 對 他 者 的 刻 畫 表 明 , 對 列 維 納 斯 來 說 , 他 的 猶 太 弟 兄 , 尤 其 是 集 中 營 裡 的 死 難 者 , 正 是 軟 弱 他 者 之 典 型 , 或 者 更 好 說 , 乃 是 這 些 具 體 的 猶 太 弟 兄 規 定 了 列 維 納 斯 以 如 此 方 式 刻 畫 他 者 、 創 發 其 他 者 思 想 。

從 這 角 度 看 ,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者 概 念 主 要 是 在 猶 太 社 群 中 與 他 自 己 相 對 的 猶 太 弟 兄 , 這 是 個 體 式 的 他 者 。 至 於 相 對 於 猶 太 民 族 的 其 他 民 族 此 一 族 群 式 的 他 者 , 則 不 在 他 的 考 量 之 列 。 從 個 體 出 發 , 列 維 納 斯 直 接 藉 由 猶 太 性 與 人 性 的 類 比 而 從 猶 太 特 殊 性 達 致 普 世 人 性 , 此 一 進 程 確 然 冒 著 一 個 風 險 , 即 由 此 所 界 定 之 人 性 可 能 僅 是 出 於 猶 太 性 的 整 體 化 運 作 , 以 致 造 成 對 其 他 民 族 的 暴 力 。 這 是 列 維 納 斯 的 限 制 , 但 我 們 體 認 於 此 便 已 足 夠 , 面 對 一 種 出 於 創 傷 經 驗 的 哲 學 , 一 種 同 情 的 了 解 是 必 須 的 。

(2)他 者 的 顯 現

指 涉 到 猶 太 弟 兄 的 他 者 概 念 , 其 面 容 之 裸 裎 固 然 表 現 其 徹 底 的 軟 弱 , 但 正 是 藉 由 此 一 軟 弱 的 特 質 , 產 生 一 種 無 限 的 倫 理 籲 求 , 這 籲 求 表 明 他 者 面 容 的 無 限 性 , 這 無 限 性 使 得 吾 人 與 他 者 的 相 遇 具 有 宗 教 的 特 質 , 並 因 此 使 得 我 們 與 他 人 的 「 面 對 面 」 (face to face)成 為

「 終 極 結 構 」 (ultimate structure), 我 對 他 人 的 接 待 更 成 為 「 終 極 事 實 」 (ultimate fact)。 在 此 結 構 中 , 他 者 面 容 之 顯 現 , 宛 若 上 帝 之 顯 聖 (epiphany), 而 這 意 味 了 , 他 者 面 容 之 呈 現 , 並 非 「 在 我 面 前 」 (en face de moi), 而 是 在 我 之 上 , 以 一 種 帶 有 無 上 權 威 的 姿 態 向 我 發 出 命 令 。 因 此 , 他 者 之 面 容 並 非 向 我 們 揭 示 (disclosure) 它 自 己 , 而 是 作 為 一 種 啟 示 (revelation)惠 臨 於 我 們 , 以 一 種 理 性 所 無 法 承 載 的 力 量 衝 擊 我 們 , 將 我 們 置 於 一 自 身 理 性 認 識 能 力 備 受 質 疑 的 震 驚 狀 態 中53

這 是 吾 人 之 他 者 經 驗 的 基 本 刻 畫 , 但 還 須 作 兩 點 釐 清 。 第 一 , 當 列 維 納 斯 以 宗 教 性 的 上 帝 啟 示 類 比 於 他 人 之 顯 現 , 這 與 其 說 是 賦 予 上 帝 某 種 位 格 的 特 質 , 不 如 說 是 賦 予 他 人 無 限 而 絕 對 的 地 位 。 對 列 維 納 斯 來 說 , 在 自 我 、 他 人 、 上 帝 的 關 係 中 , 並 非 如 傳 統 神 學 的 觀 念 , 將 自 我 與 他 人 放 在 一 方 , 上 帝 放 在 另 一 方 , 在 「 上 帝 」 與

「 世 人 」 之 間 劃 下 不 可 跨 越 的 鴻 溝 ; 而 是 將 自 我 放 在 一 方 , 將 他 人 與 上 帝 放 在 另 一 方 面 , 從 而 在 「 自 我 」 與 「 他 者 」 間 劃 下 不 可 混 淆 的 鴻 溝 。 這 道 自 我 與 他 者 間 的 鴻 溝 ,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裡 , 是 以 分 離 (separation)概 念 來 刻 畫 , 這 概 念 一 方 面 將 同 一 置 於 一 全 然 孤 獨 的 處 境 中 , 另 一 方 面 則 指 出 , 對 他 者 的 理 解 須 根 據 他 者 自 身 而 為

53 TI, 51, 65-66, 75-78, 80-81; E. Levinas & Richard Kearney, "Dialogue with Emmanuel Levinas," in Richard A. Cohen, ed., Face to Face with Levinas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198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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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換 言 之 , 對 他 人 的 理 解 , 不 可 類 比 於 自 我 , 不 可 視 他 人 為 「 另 一 自 我 」 (alter ego) , 而 毋 寧 是 將 他 人 視 為 「 另 一 上 帝 」 (alter God) , 類 比 於 上 帝 不 同 於 吾 人 之 屬 性 來 理 解 他 人 。 另 一 方 面 , 吾 人 對 上 帝 的 理 解 , 也 總 是 透 過 他 人 為 之 ; 列 維 納 斯 曾 明 確 指 出 , 他 並 不 反 對 上 帝 , 但 每 當 要 談 論 上 帝 時 , 總 是 得 從 與 他 人 的 關 係 出 發 , 反 之 則 否 ; 而 甚 至 因 為 自 我 與 他 人 之 間 的 首 要 關 係 乃 是 一 種 以 責 任 為 基 礎 的 倫 理 關 係 , 以 致 於 列 維 納 斯 認 為 , 「 上 帝 」 一 語 的 意 義 就 是 「 對 他 人 的 責 任 」55

第 二 點 澄 清 則 在 於 , 來 自 他 者 的 啟 示 , 乃 是 以 語 言 的 形 式 來 表 現 , 列 維 納 斯 在 《 整 體 與 無 限 》 裡 稱 之 為 「 談 話 」 (discourse)56。 此 一 談 話 不 是 兩 個 平 等 個 體 間 的 對 話 , 而 是 絕 對 地 高 於 自 我 的 他 者 向 自 我 發 出 權 威 之 言 。 列 維 納 斯 指 稱 如 此 一 種 語 言 關 係 乃 是 他 者 對 同 一 的 教 導 (teaching)。 正 是 教 導 關 係 , 最 為 典 型 地 表 現 出 他 者 相 對 於 同 一 那 既 優 越 又 低 下 、 既 充 滿 權 威 又 軟 弱 無 助 的 地 位 。

對 教 導 關 係 的 強 調 , 與 「 妥 拉 」 的 原 初 意 涵 呼 應 , 並 體 現 在 拉 比 學 院 的 世 代 傳 承 中 , 對 他 勒 目 的 詮 釋 即 是 在 這 樣 的 傳 承 中 獲 得 確 立 與 發 展 的 。 雖 未 點 明 , 但 當 列 維 納 斯 以 教 導 關 係 為 吾 人 與 他 人 間 之 語 言 關 係 的 典 型 時 , 當 與 此 一 拉 比 學 院 的 背 景 有 關 , 尤 其 是 拉 比 猶 太 教 特 有 的 典 範 妥 拉 。 典 範 妥 拉 的 概 念 將 整 個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核 心 奠 定 在 拉 比 的 個 人 身 上 , 而 非 文 本 ; 重 要 的 是 說 話 的 人 , 至 於 說 話 的 內 容 則 在 其 次 。 此 一 重 要 特 質 即 反 映 在 他 者 對 吾 人 的 教 導 關 係 中 , 此 即 教 師 在 教 導 中 的 自 我 贈 予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教 導 並 不 僅 僅 是 概 念 的 傳 遞 , 而 是 教 師 自 身 的 投 入 與 呈 現 。 作 為 接 受 教 導 者 , 吾 人 乃 是 先 注 意 到 教 師 自 己 , 其 次 才 注 意 到 所 教 導 的 內 容 ; 而 對 教 師 的 關 注 (attention)也 即 構 成 意 識 的 起 源 , 是 吾 人 認 知 的 基 礎 。 在 此 , 透 過 教 導 , 教 師 贈 予 (giving)自 身 而 建 立 社 群 ; 此 即 , 透 過 一 個 論 題 化 (thematizing)行 動 , 教 師 讓 自 己 進 入 可 以 被 給 出 、 被 認 識 、 被 討 論 、 被 形 成 命 題 的 處 境 中 , 從 而 使 吾 人 之 理 解 、 認 識 與 判 斷 得 以 可 能57。 在 這 關 係 中 , 教 師 以 其 權 威 顯 明 他 者 乃 是 同 一 的 主 人 , 告 訴 同 一 他 者 之 所 是 , 此 一 教 導 即 是 面 容 在 其 自 身 (kaq! aujto)地 顯 明 出 來 , 也 就 是 面 容 之 裸 裎 , 在 此 , 他 者 卓 然 不 受 吾 人 任 何 立 場 、 地 位 、 行 動 的 影 響 而 告 訴 我 們 關 乎 他 者 的 教 義58

在 如 此 一 種 教 導 過 程 裡 , 他 者 朝 向 同 一 進 發 的 這 一 步 乃 是 關 鍵 。 此 一 自 我 贈 予 的 行 動 雖 是 他 者 以 權 威 教 師 的 身 分 呈 現 出 來 , 卻

54 E. Levinas, Time and the Other, trans. Richard A. Cohen (Pittsburgh: Duquesne University Press, 1987), 42-43, 45n9.

55 E. Levinas, Basic Philosophical Writings, 29; RB, 59.

56 TI, 77.

57 TI, 98-99.

58 TI, 65, 74, 100-101, 171.

(16)

同 時 是 他 者 之 虛 己 (kenosis), 也 就 是 說 , 他 者 之 呈 現 於 同 一 , 宛 如 上 帝 降 卑 以 臨 近 於 世 人 。 列 維 納 斯 曾 嘗 試 表 明 , 上 帝 的 降 卑 與 崇 高 是 緊 密 相 繫 的 , 而 這 位 崇 高 的 上 帝 之 所 以 降 卑 , 乃 是 出 於 對 世 人 受 難 之 悲 憫59。 至 於 他 者 的 虛 己 為 吾 人 所 帶 來 的 禮 物 , 乃 是 我 們 的 成 聖 。 列 維 納 斯 援 引 「 節 期 篇 」 的 「 以 斯 帖 經 卷 」 31a來 說 明 這 事 , 那 裡 有 經 文 提 到 : 「 拉 比 約 哈 拿 曾 說 : 你 無 論 在 何 處 發 現 那 位 獨 一 聖 者 ─

─ 祂 是 應 當 被 稱 頌 的 ─ ─ 之 權 能 , 你 便 會 發 現 祂 的 謙 遜 ; 這 被 記 在 五 經 ─ ─ 也 就 是 律 法 書 ─ ─ 中 , 先 知 書 又 說 了 一 次 , 聖 卷 覆 述 了 第 三 次 。 」60亦 即 : 整 本 希 伯 來 聖 經 都 說 了 這 事 , 五 經 那 一 次 是 出 現 在 申 命 記 10.17: 「 因 為 耶 和 華 ─ ─ 你 們 的 上 帝 ─ ─ 他 是 萬 神 之 神 , 萬 主 之 主 , 至 大 的 上 帝 , 大 有 能 力 , 大 而 可 畏 , 不 以 貌 取 人 , 也 不 受 賄 賂 。 」 ( 和 合 本 ) 以 賽 亞 書 57.15 說 了 第 二 次 : 「 因 為 那 至 高 至 上 、 永 遠 長 存 、 名 為 聖 者 的 如 此 說 : 我 住 在 至 高 至 聖 的 所 在 , 也 與 心 靈 痛 悔 謙 卑 的 人 同 居 ; 要 使 謙 卑 人 的 靈 甦 醒 , 也 使 痛 悔 人 的 心 甦 醒 。 」 ( 和 合 本 ) 詩 篇 68.5-6說 了 第 三 次 : 「 上 帝 在 他 的 聖 所 作 孤 兒 的 父 , 作 寡 婦 的 伸 冤 者 。 上 帝 叫 孤 獨 的 有 家 , 使 被 囚 的 出 來 享 福 ; 惟 有 悖 逆 的 住 在 乾 燥 之 地 。 」 ( 和 合 本 ) 這 第 一 段 經 文 正 顯 明 , 他 者 的 顯 現 不 因 人 而 異 , 不 可 在 一 種 互 惠 的 交 換 關 係 中 被 實 現 。 尤 其 第 三 段 經 文 表 現 出 他 者 之 顯 現 的 基 本 特 徵 乃 在 於 一 種 倫 理 關 係 的 實 現 。 而 在 筆 者 看 來 , 第 二 段 經 文 最 為 重 要 , 它 顯 示 出 , 他 者 之 顯 現 對 同 一 帶 來 一 種 轉 化 的 效 果 。 我 們 可 以 說 , 他 者 對 同 一 的 教 導 , 並 不 是 任 何 抽 象 的 道 德 理 念 的 灌 輸 , 而 是 他 者 自 身 作 為 一 種 道 德 典 範 所 帶 來 的 召 喚 。 身 為 典 範 妥 拉 的 拉 比 , 其 首 要 的 教 導 乃 是 其 自 身 化 作 道 德 典 範 而 奉 獻 給 他 的 學 生 。 來 自 他 者 的 教 義 , 無 論 形 諸 於 文 字 者 可 以 是 什 麼 , 都 首 先 是 他 者 的 自 我 犧 牲 , 是 他 者 獻 出 其 自 身 而 使 我 們 得 以 聽 聞 啟 示 , 這 將 帶 來 一 個 具 體 的 效 果 , 即 幫 助 我 們 獲 得 脫 離 原 先 之 獸 性 、 達 致 真 正 人 性 的 契 機 。

(3)他 者 的 震 憾 與 同 一 的 成 聖

上 帝 的 虛 己 降 卑 , 使 謙 卑 人 的 靈 與 痛 悔 人 的 心 甦 醒 ; 換 言 之 , 他 者 的 謙 遜 帶 來 同 一 的 謙 遜 , 再 促 使 同 一 覺 醒 , 即 從 在 己 之 同 一 轉 化 為 為 他 之 同 一 。 於 是 , 就 同 一 而 言 , 他 者 之 惠 臨 既 意 指 他 者 對 同 一 原 本 那 驕 傲 的 、 自 足 的 、 在 己 的 存 在 方 式 的 震 憾 與 突 破 , 又 意 味 了 同 一 那 為 他 的 存 在 方 式 的 生 成 。 列 維 納 斯 談 道 , 他 者 由 上 而 下 的 教 導 , 帶 來 對 同 一 生 存 權 利 的 質 疑 , 要 求 同 一 打 開 家 門 接 待 他 者 。 此 一 要 求 本 身 即 衝 撞 了 同 一 的 存 在 方 式 , 最 終 突 破 同 一 的 整 體61。 列 維 納 斯 對 如 此 一 種 「 同 一 整 體 之 突 破 」 有 幾 種 闡 述 方 式 。

第 一 , 這 雖 出 自 他 者 那 由 上 而 下 的 教 導 , 但 對 整 體 造 成 的 突 破 卻 非 由 外 而 致 , 相 反 的 , 它 是 在 同 一 內 部 形 成 的 。 上 帝 的 啟 示 作 為

59 TN, 114-115.

60 TN, 115.

61 TI, 171.

(17)

上 帝 虛 己 而 與 世 人 同 在 , 從 其 全 然 外 在 於 此 世 的 彼 世 來 到 此 世 , 此 一 虛 己 的 歷 程 被 列 維 納 斯 刻 畫 為 「 上 帝 來 到 我 們 心 中 」 (God comes to mind)。 我 們 的 「 心 靈 」 即 上 帝 在 此 世 的 處 所 (place)、 是 其 啟 示 之 所 在 。 列 維 納 斯 在 此 引 用 了 笛 卡 兒 (René Descartes, 1596-1650)的 無 限 的 觀 念 (idea of infinity), 後 者 曾 說 道 , 吾 人 心 中 的 無 限 觀 念 所 包 含 的 內 容 比 它 所 能 包 含 的 更 多 , 這 意 味 了 一 種 無 限 觀 念 的 盈 溢 ; 我 們 作 為 有 限 者 , 不 可 能 真 的 容 納 無 限 者 在 我 們 的 觀 念 中 , 因 此 , 無 限 的 觀 念 意 指 我 們 內 在 之 整 體 的 突 破 , 此 一 由 內 而 被 無 限 者 突 破 的 經 驗 , 也 即 是 啟 示 的 經 驗62。 而 吾 人 心 中 的 無 限 觀 念 , 乃 被 稱 為 「 在 我 之 中 的 他 者 」 (the other in me), 此 一 他 者 突 破 我 們 在 己 的 存 在 方 式 , 促 使 我 們 開 放 自 身 , 接 待 那 由 外 而 至 的 他 者63

第 二 , 但 我 們 內 在 的 他 者 不 僅 是 突 破 吾 人 之 整 體 , 也 為 我 們 的 主 體 性 帶 來 全 新 的 界 定 。 在 此 , 他 者 在 要 求 同 一 負 上 為 他 者 之 責 任 的 同 時 , 亦 規 定 了 同 一 乃 是 一 個 責 任 主 體 。 他 者 對 同 一 的 啟 示 , 乃 是 一 項 召 喚 , 籲 求 同 一 的 回 應 (response), 正 是 在 這 回 應 中 , 同 一 成 為 一 個 責 任 (responsibility)的 主 體64。 因 此 , 主 體 不 是 自 行 生 成 的 , 而 是 出 於 對 那 先 於 主 體 的 他 者 之 召 喚 的 回 應 。 列 維 納 斯 曾 將 如 此 一 種 他 者 對 同 一 之 責 任 主 體 的 生 成 , 描 述 為 他 者 對 同 一 的 「 糾 纏 」 (obession)65, 而 我 成 為 他 者 之 「 人 質 」 (hostage)並 替 代 (substitution) 於 他 者66。 「 糾 纏 」 原 有 「 神 靈 附 身 」 之 意 , 一 種 外 來 的 力 量 佔 據 了 我 的 肉 身 , 使 我 表 現 出 另 一 種 人 格 。 此 一 無 限 地 臨 近 於 我 、 甚 至 主 宰 了 我 的 人 格 的 力 量 , 卻 又 全 然 異 乎 於 我 ; 它 佔 有 、 控 制 、 甚 至 綁 架 我 的 肉 身 , 使 我 不 得 不 順 服 它 , 並 對 此 一 狀 態 感 到 驚 駭 不 已 。 此 一 被 他 者 附 身 、 成 為 他 者 之 人 質 、 順 服 於 他 者 的 狀 態 , 即 是 吾 人 之 真 正 主 體 的 生 成 。 對 列 維 納 斯 而 言 , "subject"就 是 "subject to...", 主 體 即 出 於 對 他 者 的 臣 服67

第 三 , 「 他 者 的 無 限 性 」 所 意 味 的 , 並 不 只 是 「 他 者 是 無 限 的 」 此 類 命 題 陳 述 , 它 首 先 是 作 為 一 種 倫 理 籲 求 而 臨 到 我 們 。 吾 人 對 那 無 限 他 者 的 順 服 , 即 順 服 於 「 他 者 之 誡 命 」 , 而 他 者 的 首 要 誡 命 乃 是 「 不 可 殺 人 」 , 這 是 他 者 之 無 限 性 的 首 要 表 述68。 列 維 納 斯 曾 提 到 猶 太 傳 統 裡 有 個 問 題 : 十 誡 如 何 被 寫 在 兩 塊 法 版 上 ? 有 兩 個 答 案 : 第 一 , 十 誡 被 寫 了 兩 次 ; 這 意 思 是 : 十 誡 不 能 以 相 同 的 方 式 被 覆 述 , 因 此 這 也 意 味 了 十 誡 之 詮 釋 的 多 元 性 。 第 二 , 每 塊 法 版 各 寫 五 誡 ; 這 意 味 了 十 誡 不 僅 可 從 上 往 下 讀 , 還 可 橫 著 讀 , 就 此 而 言 , 緊 接 在 第 一 誡 「 我 是 上 帝 」 後 面 的 , 正 是 第 六 誡 「 不 可 殺 人 」69。 這

62 TN, 111.

63 OB, 68-69.

64 OB, 14-15.

65 OB, 82.

66 OB, 118.

67 OB, 54.

68 TI, 198-199.

69 RB, 138-139;此外,在基督教傳統中,一般將「不可殺人」視為第五條誡命。但在猶太 傳統裡則否,依據《全本猶太聖經》(Complete Jewish Bible),兩個版本的十誡經文皆附上編

(18)

第 二 個 答 案 乃 與 我 們 此 處 所 言 呼 應 : 當 他 者 面 容 之 顯 聖 向 同 一 呈 現 其 無 限 性 時 , 所 啟 示 出 的 第 一 個 倫 理 籲 求 是 : 不 可 殺 人 。

當 然 , 只 是 訴 諸 於 十 誡 的 排 列 方 式 是 不 夠 的 , 我 們 還 須 補 充 列 維 納 斯 在 哲 學 方 面 的 說 法 , 而 這 得 從 死 亡 概 念 談 起 。 在 列 維 納 斯 早 年 帶 有 存 在 主 義 傾 向 的 思 想 裡 , 死 亡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他 者70。 〈 自 我 是 誰 ? 〉 的 文 本 即 有 類 似 觀 點 : 乃 是 死 亡 本 身 ─ ─ 尤 其 是 我 們 自 己 的 死 亡 ─ ─ 帶 來 對 我 們 的 震 憾 。 他 勒 目 的 經 文 談 到 接 觸 死 屍 的 問 題 , 列 維 納 斯 在 詮 釋 時 指 出 , 接 觸 死 屍 使 我 們 意 識 到 自 己 的 死 亡 , 帶 入

「 潔 」 與 「 不 潔 」 的 觀 念 , 這 觀 念 使 我 們 警 覺 到 之 前 的 存 在 方 式 是 不 潔 的 , 此 一 覺 醒 使 我 們 獲 得 走 向 潔 淨 生 命 的 可 能 性 。 此 一 潔 淨 的 達 致 , 乃 是 透 過 「 灰 塵 」 的 隱 喻 , 如 亞 伯 拉 罕 那 般 , 看 到 我 們 實 際 上 乃 是 灰 塵 , 是 不 足 為 道 的 、 全 然 不 同 於 在 之 前 的 天 然 狀 態 中 的 自 我 理 解 , 認 為 自 己 的 生 命 、 自 己 的 生 存 權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事 情 。 對 一 己 之 死 亡 的 覺 察 , 乃 是 覺 察 到 自 身 整 體 的 不 可 能 性 。 列 維 納 斯 曾 在 〈 法 蘭 茨 ‧ 羅 森 茨 維 格 的 哲 學 〉 ("La philosophie de Franz Rosenzweig")一 文 中 , 藉 由 羅 森 茨 維 格 所 論 上 帝 、 世 界 、 人 被 當 成 一 個 整 體 來 看 待 的 不 可 能 性 提 到 , 乃 是 人 的 死 亡 , 是 人 的 必 死 性 (mortality), 使 我 們 得 以 開 始 質 疑 整 體 。 死 亡 標 誌 出 吾 人 對 一 切 事 物 的 掌 握 是 無 從 達 致 的 , 因 此 也 無 法 用 一 種 綜 合 的 思 維 來 統 整 諸 般 要 素 。 於 是 , 正 是 「 在 我 之 中 」 , 整 體 被 打 破 了 , 同 一 對 他 者 的 吸 納 變 得 不 可 能71

但 看 到 自 己 的 死 只 是 第 一 步 , 更 重 要 的 是 看 到 他 人 之 死 , 就 像 亞 伯 拉 罕 所 看 到 的 那 樣 。 此 一 看 見 應 能 使 我 們 從 自 我 中 心 的 「 為 己 」 轉 化 為 「 為 他 」 (for-the-other), 這 是 慎 獨 的 重 要 界 定 , 一 種 為 他 人 而 活 的 生 命 , 領 承 無 限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 回 應 來 自 無 限 者 的 召 喚

72。 但 如 何 達 致 此 一 轉 化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為 要 在 一 種 激 進 而 原 初 的 意 義 上 理 解 「 為 他 」 之 義 , 首 先 要 質 疑 自 己 的 優 先 性 , 其 次 則 將 此 一 質 疑 展 現 為 對 他 人 的 關 顧 , 尤 其 是 看 到 : 他 人 之 死 比 自 我 之 死 更 形 重 要73。 換 言 之 , 他 人 有 一 種 相 對 於 我 的 優 先 性 , 而 這 特 別 表 現 在 他 人 的 死 亡 比 我 的 死 亡 ─ ─ 那 原 本 是 我 最 切 身 的 事 務 , 是 我 最 本 己 的 可 能 性 ─ ─ 更 優 先 、 更 本 己 、 更 是 我 需 要 全 神 關 注 的 事 務 。 這 要 求 我 在 生 死 交 關 之 際 作 出 一 種 斷 然 的 決 定 , 沒 有 猶 豫 的 餘 地 。 他 者 對 我 們 固 有 存 在 方 式 的 衝 擊 , 使 我 們 意 識 到 自 身 存 在 的 兩 歧 性 ─ ─ 或 是 封 閉 於 自 我 , 或 是 走 向 他 者 ; 前 者 是 作 一 位 整 體 論 者 , 後 者 則

號,第一個版本是出埃及記 20.2-14(經節編號與基督教的舊約不同),第二個版本是申命 記 5.6-18,二者皆將「不可殺人」歸於第六條誡命,見 David H. Stern, Complete Jewish Bibl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Tanakh (Old Testament) and B'rit Hadashah (New Testament)

(Clarksville: Jewish New Testament Publcations, INC., 1998)。

70 E. Levinas, Time and the Other, 74-77.

71 TN, 156-157.

72 TN, 181.

73 TN, 17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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