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11 年度勞動學苑場地標租案
租賃契約(草案)
立契約書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向甲方承租勞動學苑,經甲乙雙方同意特訂立下列條款共 同遵守,爰同意依誠信原則簽訂本租賃契約:
一、 租賃標的
(一)標的物標示:彰化縣鹿港鎮(如標租須知)
土地 段 地號 租用面積(平方公尺)
建國 212、219、220 4,257.60
建物 建號 門牌 租用面積(平方公尺)
0012 彰化縣鹿港鎮 中正路 588 號 26,088.71 (二)標租場地範圍(如標租須知):
樓層 範圍
地下 1 樓 A、B 棟(游泳池、包廂區、展示區)
1~2 樓 全
3 樓 301 會議室、309 視聽室
4 樓 全(不含 401、402 教室)
5 樓 A 棟闈場(不含 4 間儲藏室)
6~14 樓 全
屋凸 機房
上列場地以外之區域為甲方保留自行使用範圍,但經雙方協商合 意,甲方得釋出部分保留自行使用範圍予乙方營運使用,依本契 約年租金金額、釋出場地面積及營業期間計算其租金,並加註於 契約書。
(三)點交後,若有施測面積不足登記±5%,承租人不得請求交付不足之 面積或請求減少價金。
二、 租賃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之租期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計 5 年。於租賃期間,倘無違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 6 個月申請 續約,每次租期為 5 年,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最多以 1 次為限。
(二)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返還租賃 物,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規定。
三、 租金及繳納方式
(一)乙方應支付甲方之年租金為新臺幣 元整,本契約總價 金為新臺幣 元整。
(二)每 3 個月為 1 期,每期租金為新臺幣 萬元整,應於 每季首月之 10 日前依甲方指定之繳納方式繳納租金。第 1 期租金 應於111 年 1 月 10 日前繳納完畢。最後 1 期租金金額,按剩餘租 賃日期比例計算。
(三)乙方租金繳納:
乙方應於繳納期限前匯款至「玉山銀行文心分行 0141285000093 就 業安定基金-中彰投分署 405 專戶」,並將匯款憑證以親持、郵寄或 傳真等方式交予甲方,並於備註欄位載明匯款人資料。
(四)甲方於收受租金後,應開立正式收據予乙方。
(五)乙方逾期未繳納足額租金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並仍應給付 積欠甲方之租金全部:
1、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一。
2、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3、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六)乙方如有逾期繳納情形,甲方應以當期租金繳交截止日為基準日,
於 5 個日曆天內按月發出書面通知,並應載明繳納期限及計收之違
約金。各期租金如逾期欠繳達 3 個月以上,甲方得依民法第 440 條 第 2 項終止契約。
四、 租金調整方式
(一) 租賃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或相關法令修訂,以致當年度 租金低於依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計算之出租不動產 租金金額時,乙方應按「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計算之出 租不動產租金金額繳納年租金,且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補繳 預先繳納租金之差額。惟依上揭規定計算後,當年度租金高於依照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計算之出租不動產租金金額時,
乙方不得請求退還差額。
(二) 若遇有歸責於甲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造成乙方於某時段及 某區域無法營運使用者,應依所佔面積比例及無法營業期間減免其 租金,若有未盡事宜,則由雙方逕行協商並加註於契約書中。
五、 履約保證金
(一) 為擔保乙方履行其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乙方應於本案決標通知書 送達後14 日曆天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向甲 方繳交新臺幣 500 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
(二) 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 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 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 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百分之 10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
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其他:
(三)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_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個月)者,履約保證 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 履約保證金。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而暫停履約,其需延長履約 保證金有效期之合理必要費用,由本分署負擔。
(四)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 形:
1.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 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 部保證金。
4.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分署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 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 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 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本分署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 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五)前款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 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 納後所生者。
(六)廠商如有第4款所定2目以上情形者,其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及其 孳息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
金額為限。
(七)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本分署得就預付 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 (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 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 折抵本分署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八)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 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 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
(九)於契約關係終止或因租期屆滿時,如無待解決之事項者,由甲方 一次無息發還,其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 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 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 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 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 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 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本分署無 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
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廠商未依本分署 之通知予以延長者,本分署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 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廠商負 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十一)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代之或減收者,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 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該連帶 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2契 約為限。
(十二)連帶保證廠商非經本分署許可,不得自行退保。其經本分署查 核,中途失其保證能力者,由本分署通知廠商限期覓保更換,
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本分署認可後,始能解除 其保證責任。
(十三)本分署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除 已洽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外,該連帶保證廠商應於 5日內向本分署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 收之金額。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或第 33條之6所稱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約保證金、保固 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 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 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十五)契約價金總額於履約期間增減累計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或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其他金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 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本分署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
(十六)廠商履約有違約、損害賠償、履約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
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本分署 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 金扣抵。
(十七)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約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 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予乙方 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得提前發還之。
六、 稅捐與營業所需費用
(一) 除地價稅與房屋稅由甲方負擔之外,其餘因營運及使用租賃標的所 衍生之其他稅捐,概由乙方負擔。
(二) 為回饋當地民眾,甲方保留自行使用之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參訓學員 及大眾免費使用,惟考量維護公共安全及甲方設備財產之必要,甲 方車道開放時間為早上 7 時至晚上 7 時,晚上 7 時後關閉車道閘門;
其他時間若需開放,請乙方契約始日前 1 個月提出門禁管制書面計 畫,經甲方審查通過後,由乙方負責其他時間之車道管控。
(三) 租賃期間因使用租賃標的(包含甲方保留使用範圍)所衍生之費用 負擔方式如下:
1. 電費:除甲方自行保留使用範圍所衍生每月平均新臺幣 4 萬元 整之電費,由甲方按月支付予乙方之外,其餘電費概由乙方負 擔。乙方應按月以書面(檢附電費繳費通知單影本、費用分攤 表及領據)通知甲方依公款支付程序付款予乙方。
2. 全館水費、瓦斯費、廢棄物清運及污水處理費及其他一切必要 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3. 電話及網路費用:甲方辦公行政所需之電話及網路,由甲方負 擔;乙方如有使用電話及網路之需求,應自行向電信業者申請 裝設並負擔相關費用。
七、 保險
(一) 乙方應於租賃契約始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於契約期限內保持 保險有效。保費由乙方支付;保險契約影本應交付甲方收執,保險 契約正本並交甲方檢視後歸還,本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 每 1 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 600 萬元;
2. 每 1 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 1 億 2,000 萬元;
3. 每 1 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600 萬元;
4.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2 億 5,200 萬元。
(三) 乙方應於租賃契約始日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包含水漬、地震、
颱風等險),並於契約期限內保持保險有效。保費由乙方支付,保 險單之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契約正本乙份應交甲方收執。
(四) 前一項保險若有理賠事宜,乙方若拒絕修復,則理賠金歸甲方所 有,乙方不得申請給付。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理賠,致 甲方終止契約或標的物滅失致契約當然終止時,除理賠金歸甲方 所有外,如有其他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保險期限屆滿而更新或延長保險契約者,前二項之約定,應適用 之。
(六) 乙方若未依第一、二項規定投保,經甲方通知限期履行而未依限 履行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八、 對他人之損害賠償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致生損害於他人而應 負賠償責任者,乙方應儘速妥為賠償。其因而致甲方負擔損害賠償 他人時,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償還。如有遲延償還情事者,乙方應 按遲延日數,每日給付甲方按給付數額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最高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九、 營運管理
(一) 營運範圍:本案包括配合甲方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試務工 作,提供勞工教育相關課程等主要業務,並辦理住宿、餐飲等相關 附屬服務所需場地為營運範圍。
(二) 營業服務對象:以勞工及其親屬或辦理與勞動業務有關人員。
(三) 住宿對象:勞工及其親屬,或辦理與勞動業務有關人員住宿之場所。
(四) 營業項目:以配合甲方推動職業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及試務 工作等相關業務為主,並以提供住宿、餐飲、會議研習、文化講座、
展覽活動等所需場地及相關服務為原則,惟不得經營有違勞工教育 學苑原設置目的之營業項目,且不得經營違反社會良善風俗之行
業。
(五) 乙方於契約始日三日前(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日等假日),應將相關 營業項目及收費價目表送甲方核備。
(六) 乙方應於每月 10 日前提報前一月份之「營運情形統計報告」(格式 如附件 1)送交甲方備查。
十、 履約管理
(一) 為使本契約順利履行,雙方就本契約之履行狀況或需對方協 助事項等,除以書面方式聯繫外,並每月定期或必要時得不 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溝通聯繫協商。租賃期間之歷次會議結 果,得為本標租案續約之參據。
(二) 雙方應竭盡所能,本於誠信隨時聯繫進行磋商,以解決因本 契約所引起或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有關之解釋、履行、效力 等事項所產生之歧見。
十一、 營運督導及績效評估
(一) 辦理期間:乙方提出書面續約申請後,甲方得於 2 個月內召 開「營運督導委員會議」。
(二) 營運督導目應包含項目:
1. 組織面與經營實績
(1) 組織架構與經營實績。
(2) 員工招募與教育訓練規劃。
2. 營運及行銷計畫
(1) 餐飲、住宿、會議研習、與訓練單位產學訓合作及 相關營運之行銷計畫。
(2) 公益投入、敦親睦鄰機制、安全維護。
3. 設施設備養護及裝修
(1) 設施設備與環境清潔定期養護管理之規劃。
(2) 空間裝修規劃及投入經費實際執行情形。
4. 配合政策等項。
(1) 配合勞動部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業務(職業訓練、就 業服務、會議研習、檢定入闈)等優惠措施或相關 規劃。
(2) 其他額外加值服務與計畫(回饋措施)。
5. 有利續約事項等。
(三) 評估程序
1.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營運督導委員會議」時間地點 後,於會議前 7 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甲方。
2. 乙方應於營運督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 各出席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 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 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
3.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 分,依前項評估項目計出「各單項評分」如下:
(1) 各單項評分 70 分(含)以上者,為「營運績效良好」,
得為本標租案續約之參據。
(2) 各單項有評分未達 70 分者,為「營運績效欠佳」。
十二、 營運資產點交
(一) 由甲方擇定點交日期後,依現況將租賃範圍內相關設施設備列冊點 交予乙方使用,點交後租賃標的若有第三人占用或侵害權益之情 形,應由乙方自行排除。
(二) 點交之資產清冊應置有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變更或修正 時,亦應一併同時載明。現況如有瑕疵或故障,雙方應於點交之資 產清冊中註明。點交後乙方應善盡管理與維護之責,並隨時保持設 備之正常運作,營運期間如有毀損或短少者,乙方應負修復或賠償 責任,賠償方式依行政院頒訂「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 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契約期間營運資產達使用年限且經甲方認定不堪使用時,乙方得提 報甲方依法定程序辦理報廢。甲方如需使用點交之資產,乙方無正
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 契約期間甲方得就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實施每年 1 至 2 次盤點,乙方應予配合。
(五) 各項設施如因乙方、乙方之使用人或乙方之受託或協力廠商(無論 經甲方同意與否)之行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 成協議。經賠償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國家賠償),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一切 費用。
(六) 租期屆滿、終止或本契約解除時,乙方應將營運資產現狀返還甲 方,如有減損其效用之瑕疵,乙方應更換新品。
十三、 建物與設施設備維護管理:
(一) 契約期間乙方應負責維護租賃標的(含各樓層公廁、梯間、地下停 車場等公共空間)之環境清潔維護工作,甲方得不定期進行查核督 導。
(二) 契約期間甲方之設施(備)係屬無償提供乙方使用,乙方應依據本契 約附件 2「勞動學苑建物、機電設備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辦理租賃範圍相關設施設備之定期維護與保養事項,使其功能維持 於良好之狀態,並依據維護基準書規定之維護週期確實執行與填寫 各項目檢查表,甲方得不定期進行查核督導。
(三) 乙方應維護甲方建物及所屬機電、空調(含中央監控)、消防、昇 降設備、鍋爐、瓦斯(含安全設備)、給排水、燈光音響、教學設 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四) 乙方之監視、管理、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處理等各項工作 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轉並維持良好之使用狀態,且均應達 到各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五) 乙方執行大樓建物及各項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維護、測試、
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
擔。
(六) 租賃期間乙方應依據「專任電器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 理規則」、「消防法施行細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 法」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檢驗 申報程序,負責其公共安全責任。
(七) 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負擔生財器具及營運所需之設備等相關費用。
(八) 甲方 1 樓戶外庭園與地下 2、3 樓室內停車場係供受訓學員、房客 及一般大眾免費使用之區域,乙方於租賃期間負有景觀美化及清潔 維護之責。
(九) 甲方得隨時檢視本租賃標的使用情形,包含相關設施、器具與設 備,但應以不影響乙方正常營運為原則,乙方應配合為之。
(十) 乙方應善盡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遇有設施設備故障損壞時,
甲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期間,乙方不得就建物、設施及設 備不能使用,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
十四、 裝修
(一)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裝修之必要,應依建築、消防安全相關法令 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之文件許可 後,提出「裝修計畫書」,轉陳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裝修工 程。
(二) 相關裝修工程所有拆除、清運、人工、物料、器具、管線及裝潢等,
均由乙方負擔。其裝修設計以規劃為營業及辦公區、餐飲區、住宿 區為原則,或經甲方審核通過之規劃設計。
(三) 乙方應於裝修工程前,將工程進度期程提報甲方核准。裝修工程務 求以造成甲方辦理教育訓練、行政辦公使用及提供住宿、餐飲相關 服務最低限度影響為原則,必要時需夜間施工,以力求安全、便利 及不影響教育訓練及其動線、住宿及餐飲服務等品質。
(四) 乙方於開始營業前或營業中,經甲方審核通過之裝修工程,於租賃 契約到期或中途解約後,一併無償移轉甲方使用者;契約屆滿時應
恢復原狀,惟經甲方同意免回復原狀者,不在此限。
(五) 非經甲方同意及符合相關建築法規規定,乙方不得於本租賃標的上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為任何變更使用,如有違反者,經甲方 通知乙方限期拆除或改善,逾期未改善完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並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其因而致甲 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就損害金額請求賠償。
(六) 租賃標的如因乙方之裝修施工或其他原因增加價值時,乙方不得主 張民法第 431 條第 1 項之規定請求償還。
(七) 租賃期間內,甲方經評估若有裝修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 方應無條件配合裝修工程。甲方應依據本契約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依所佔面積比例及無法營業期間減免租金。
(八) 甲方於民國 110 年辦理「勞動學苑設施設備再造修繕工程」(下稱 再造修繕期間)施工期間,特別約定如下:
1. 再造修繕期間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如遇再造修繕期間因工程展延時,依本契約第 4 條第 2 項處理。
2. 再造修繕期間乙方不得營運,惟乙方書面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
得於再造修繕期間辦理客房修繕、設施設備投資等施工(甲方施 工所使用之電費,雙方視實際用電數量再行協商,議定後之金額 應於甲方通知後 10 日內給付完畢)。
十五、 轉租限制
(一) 考量業務性質或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必要,若非屬乙方核心營 運範圍如:餐飲、住宿、會議等服務,經甲方同意後,得將部分租 賃標的物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惟應於轉租契約簽訂 7 日曆天內以函文附契約副本(非契約影本)通知甲方,並應由次 承租人與乙方共同出具書面表明:次承租人不得再為轉租並願遵守 本契約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租賃契約,乙方與次 承租人對於租賃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對甲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前項書面應經公證。
(三) 第一項之轉租情事不得違反本租賃契約所載之內容。
(四) 轉租契約租期不得超過本契約之租期,如本契約期限屆滿終止,乙 方與次承租人所簽訂之轉租契約亦同時終止。
十六、 租賃標的使用用途之限制:乙方對於租賃物之利用及管理必須 符合土地相關法規、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甲方推動職業 訓練、勞工教育、技能檢定及試務工作等相關主要業務,以提供住 宿、餐飲、會議研習、文化講座、展覽活動等所需場地及相關服務 等為原則,惟不得經營有違勞動學苑原設置目的之營業項目,且不 得經營違反社會良善風俗之行業。乙方若違反前述規定,經甲方訂 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完畢,逾期未改善完畢時,甲方得終止契 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十七、 租賃標的返還
(一) 租賃標的應以良好狀態返還為原則,如有附加權利應註銷(如營業 登記、戶籍遷住等)及應繳清各項租賃標的使用之相關費用(如水電 瓦斯、管理費等) ,並完成用戶變更登記。另原交付之設施或資產 設備亦應點交返還甲方。
(二) 租賃標的應於租期屆滿時依前項返還甲方並完成點交收回,未能於 租期屆滿時將租賃標的依前項返還者,遺留之設施器具得由甲方處 分並搬遷拆除,其搬遷拆除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給 付甲方自租期屆滿翌日起,至乙方依前項返還租賃物或甲方代為搬 遷拆除完畢之日為止,按遲延日數每日給付甲方按年租金千分之一 計算之違約金,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並得按損害金額請求 賠償。
十八、 申請旅館業登記
(一) 甲方辦理取得旅館業使用執照相關工程,乙方得派員出席相關會議 並協助提供修繕意見。
(二) 甲方完成使用執照用途變更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接獲通知 3 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十九、 不可抗力及排除情事
本契約有法令變更及政策變更(以下簡稱除外情事)、不可抗力時,其 處理之規定如下:
(一)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下列事件或狀態,其發生或擴大並 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 者:
1.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 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本分署依法令下達停工、徵 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時。
14. 其他經本分署認定確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二)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件或狀態,足 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 因契約簽訂時所無法預見之法令或政府政策變更,致乙方依契 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2. 其他性質上非屬不可抗力,致對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之履行有重 大影響,而經協調委員會認定為除外情事者。
(三)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時,應於事 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時起 7 日曆天內,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通知後,雙方應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若雙 方就該事件及其起始日之認定無法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提請協 調委員會處理。
(四) 遲延責任之排除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無法依本契約所定期限履行時,於該等事 由所生之障礙排除前,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並得展延本契約義務之 相關履行期限,且營運期間得予以延長。
(五) 保險補償
如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先以乙方及乙方 之分包商、供應商、協力廠商及專業顧問機構所投保之保險優先補 償之。
(六) 其他補償
若發生本條所載之不可抗力及排除等情事,致乙方遭受重大損害 時,經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後,甲方得暫緩或減免收取租金、協助乙 方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或其他紓困方式,如甲乙雙方無法於 3 個月內達成協議或甲方拒絕時,應移請協調委員會處理之。
(七) 雙方之責任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後,雙方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方法 減輕其因此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乙方應盡力採取一切措 施,以儘速恢復正常營運管理。
(八)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90 日曆天後,
乙方仍無法繼續營運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 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180 日曆天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
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九) 未受影響部分仍依約履行
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僅嚴重影響本契約之一部履行者,雙 方就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同意者,
不在此限:
1. 其餘部分之履行以無法達到契約之目的。
2. 其餘部分之繼續履行有重大困難者。
二十、 優惠與場地優先保留
(一) 乙方應提供折扣或經雙方議定方式優惠勞工及其眷屬與甲方機關 所屬員工。
(二) 甲方有辦理業務需要,保有下列場地免費使用優先權,惟應及早於 使用日前通知乙方,乙方應予配合。
1. 1 樓集會堂、A 棟 4 樓會議空間、闈場:每年至少各 12 日或相當 場次。
2. 會議室(含 2 樓國際會議廳):每年至少 20 日或相當場次。
(三) 乙方應配合保留闈場與各式會議研習場地之優先使用權,供甲方及 其上級(含所屬)機關(即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辦理業務需要使 用,惟使用單位應及早於使用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四) 敦親睦鄰機制:乙方應提供集會堂場地免費回饋:彰化縣政府 10 場次/年、鹿港鎮公所 10 場次/年。
二十一、 契約變更及轉讓
有關本契約變更及轉讓之規定如下:
(一) 甲方基於業務需求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必要時得於契約約定之範 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應配合辦理變更並於接獲通知後,
提出契約項目、付款條件或其他契約內容需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 乙方於變更契約程序完成前,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仍應繼續履 行原契約,不得遲延營運。
(三)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 或蓋章者,無效;經簽名後之書面紀錄視為契約之一部分,並應 載記於「附件 3 變更記事欄」。
(四)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權利義務之部分或全部及契約當事人地位轉 讓與他人,違反者除轉讓無效外,並依本契約第 24 條之約定處 理。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 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 契約公證
本契約應經公證,公證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並就乙方應依 約給付之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交還租賃標的為逕受強制執行之約 定。
二十三、 其他
(一) 本租賃契約自簽約之日起生效。除本租賃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租賃 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雙方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二) 本租賃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租賃契約應享有之 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 得行使此等權利。
(三) 乙方對於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之情事。
(四) 本契約所為任何意思表示之送達均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 準,一方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如有拒收或 無法送達之情形而致退回者,悉按第 1 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 為已送達他方。
(五)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 機關名稱如因組織法令變動而更名,本契約仍屬有效。
(七) 本租賃契約正本 1 式 3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另 1 份由公證 人留存;副本 4 份,甲方執 3 份,乙方執 1 份,副本如有誤繕,以
正本為準。
二十四、 違約責任
違反本契約義務或本條約定其他義務之責任如下:
(一) 乙方於契約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
(包含本契約所有附件之義務),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 他不符契約規定情事發生,即構成違約事由,甲方得選擇下列任一 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 要求限期改善。
2. 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3. 終止本契約。
(二) 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1. 違約之具體事實。
2. 改善違約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三) 懲罰性違約金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 時,甲方得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
(1)
每項每日處罰新臺幣 5,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累計違約 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2)
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時,甲方得自乙方繳交之履約 保證金中扣抵,經扣抵後乙方並應依甲方所訂期限補足履約 保證金差額。(3)
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甲 方得代為執行改善或以違約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 代為執行改善時,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抵扣,經扣抵後乙方並應依甲方所訂期限補 足履約保證金差額。
(四)乙方承諾於招標文件及營運企劃書上所載之預估投資經費應如數 履行,若於契約屆滿或終止前仍未如數履行,乙方同意甲方就差額 逕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扣除履約保證金後尚不足額,乙方同意 應補足其差額予甲方。
二十五、 契約之終止或解除 有關本契約終止之規定如下:
(一) 本契約終止之事由如下:
1、契約存續期間內,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2、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導致租賃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其情 節重大者。
3、因下列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1)
乙方於契約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 項者,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不符契約約定情事 發生,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2)
乙方或其負責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而影 響營運者。(3)
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公共利益或營運事項者。4、因政府政策變更或法令變更,甲方認乙方繼續執行本計畫案之營 運管理反不符公共利益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5、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任何一方均得依本契約第 19 條約定,
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二) 契約終止之通知
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契約終止事由、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及終止之日期,通知他方。
(三) 契約終止之效力 1、契約終止之一般效力
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於終止之範圍內,發生下列效力: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之權利及義務一律終止。但終止 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2)
乙方應依本契約第 17 條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2、雙方合意終止之效力
雙方就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議定之。
3、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 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2)
乙方得依法向甲方請求賠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或其他間接 或衍生性之損害賠償。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得押提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 方應給付之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依本契約甲方有權向乙 方請求支付之費用。(2)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5、因政府政策變更,乙方繼續執行反不符公共利益時,甲方終止本 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 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2)
乙方得向甲方請求賠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或其他間接或衍 生性之損害賠償。6、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1)
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或其他債務後,應返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2)
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後續處理方式,乙方所失利益 或其他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賠償,不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四)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本契約終止不影響雙方於終止前已產生之權利義務。本契約之下 列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1)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2)
資產返還之規定。(3)
爭議解決之規定。(4)
其他為處理契約終止後之權利義務關係而依其性質應繼續 有效之條款。(五) 契約因可歸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 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乙方應 賠償甲方因此所增加之費用及所失之利益。
二十六、 協調及爭議處理 (一) 協調委員會機制
1. 甲乙雙方得於必要時,依本契約附件 4「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成立協調委員會。
2. 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所載事項、協調契約履行之任何爭議,於提 付仲裁、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約定之程 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經雙方同意後而作成之協議,視為協 調成立,除任一方依本契約規定提出仲裁或訴訟外,雙方應完 全遵守。若無法達成協議,即協調不成立。協調委員會就會議 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4. 甲乙雙方之爭議事項,經協調委員會召集後 90 日曆天內仍無法
達成協議,或一方請求召集協調委員會後 30 日曆天仍未能成 立協調委員會時,依本條第 2 項辦理。
(二)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如本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仍 無法依以上協調機制解決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2.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三) 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或解除,否則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雙 方是否已進行磋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
協調或訴訟,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 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四)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二十七、 附件
本租賃契約附件如下:
(一) 附件 1:營運情形統計報告
(二) 附件 2:建物、機電設備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三) 附件 4: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變更記事欄
(四) 附件 4: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表人 : 分署長 林淑媛
地 址 : 407254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電 話 : (04)2359-2181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O
月O
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11 年度勞動學苑場地標租案 O年O月營運情形統計報告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一、 各項設施(會議、研習、活動等)使用統計
項次 日期 使用性質 或會議名稱
場地 名稱
使用
場次 人數 單位名稱
1 例如:員工訓 練、講座、會議 2
3 4 5 6 7 8 9 10
合計 - - 場次 人
註:使用場次依時段區分上午、下午、晚上各計 1 場
附件 1:營運情形統計報告
二、 免費場地使用統計
項次 日期 使用性質
或會議名稱 場地名稱 使用場次 人數 免費場次使用單位
1 (例:勞動部)
2 (例:中彰投分署)
3 (例:彰化縣政府)
4 (例:鹿港鎮公所)
合計 - - 場次 人
三、 闈場使用統計
項次 日期 使用單位 天數
1 2
四、 住宿統計
使用房間總數 住宿身分別人數統計
勞工 人
勞工眷屬 人
辦理勞動業務相關 人
營運廠商
製表 主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勞動學苑建物、機電設備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一、 「維護標的」為甲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經管勞 動學苑建物及所屬機電、空調(含中央監控)、消防、昇降設備、
鍋爐、瓦斯(含安全設備)、給排水、燈光音響、教學設備及其他 相關設備。
二、 乙方(標租廠商)之監視、管理、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 處理等各項工作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轉並維持良好之使 用狀態,且均應達到各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三、 乙方(標租廠商)執行大樓建物及各項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 養、維護、測試、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 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 定期修繕維護保養基準表如下:
表一、建築物維護基準表
表二、機電設施設備保養維護基準表
附表 1-1: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2: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3:高低壓電力設備(1/13) 附表 2:發電機檢查紀錄表
附表 3-1:空調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3-2:空調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3-3:空調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4:中央監控及電腦資訊系統維護檢查表 附表 5:給水系統維護檢查表
附表 6:排水系統維護檢查表 附表 7:鍋爐維護檢查表
附表 8:游泳池及三温暖循環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9:揚水泵浦維護檢查表
附表 10:沈水泵浦維護檢查表
附表 11:健身器材及活動式籃球架維護檢查表 附表 12:污水設備每日度數紀錄表
附表 13:廚房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4:天然氣設備維護檢查表
附表 15:景觀自動噴灌設施維護檢查表
五、 甲方得視實際維護需求,增減本維護基準書內容,乙方應予配合 辦理。
附件 2:建物、機電設備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表一、建築物維護基準表
項目 修繕維護項說明 維護週期 維護標準 維護執行月份
備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全區公共廁所 每月 牆面定期清潔一次,並隨時保持乾淨及管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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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綠化植栽 每三月
花木、草皮等園藝植栽應適時澆水。每三月定期剪修灌木、清 除雜草即視需要施肥及防治蟲害,如有枯萎、植株死亡等等,
乙方應無條件更新補植,長保綠化茂盛、美觀。每年六月(建 議颱風季前)全區喬木整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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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欄杆及鐵捲門 每三月 擦拭上油保養一次,髒汙隨時清除,鏽斑及毀損即時修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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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區門、窗、玻璃、紗窗、百葉
窗、窗簾布 每三月 安全門、門框、金屬保養一次,常保持乾淨明亮,必要時應上
油保養,若有紗窗則每半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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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塑膠氣密窗 每三月 定期檢修,對開關零件清潔及金屬滑軌上油,並維持其排水良
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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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水塔 每六月 水塔內部清洗。註:B3F-2 個、A 棟頂樓 1 個、B 棟頂樓 2 個、
C 棟頂樓 1 個,計 6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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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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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棟 C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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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棟7 建築物合法使用期構造及設備 每年
隨時維護安全,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請案法」之規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具備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申報,同時附知甲方,如經審核不合格者,應於改善期限內 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後送請複審並附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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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申報核可函應影送學苑留存備查
8 建築物及其附屬機具設備 每年
實施定期維修保養一次,並將維護保養紀錄留存備查,如有毀 損、應立即維修。甲方得不定期派員實施檢查,如預應改善維 護事項,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修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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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外 牆 磁 磚 及 各 空 間 (含 戶 外 景
觀)地坪 每年 定期檢修一次,若有發現損壞應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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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大樓外窗玻璃、外牆、帷幕牆 每年 全面清洗一次(建議每年三四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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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戶外景觀座椅 每年 定期保養,必要時應上油或上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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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迴力球地板、健身房地板、集會
堂講台地板、1 樓及 2 樓地板 每年 年度依其材料大保養一次(平時依實際需要定期清潔上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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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反針孔攝影偵測 每月 勞工住宿場所應定期對房間、廁所、浴室或其他類似設施,實
施反針孔攝影偵測,並作成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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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附營運單位保養表件及執行成果照片佐證
表二、機電設施設備保養維護基準表
項目 修繕維護項目說明 維護週期 維護標準 維護執行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備註
1. 高低壓電力
每季
派員巡視高低壓設備,檢視各高低 壓設備運轉狀況(變壓器温度,匯 流排、電力熔絲、隔離開關、電容 器等設備有無異常,線路是否緊密)
√ √ √ √
1.保養維護包括 各 高 壓 受 電 盤 內 各 器 具 清 理 及 各 接 頭 接 點 檢查、螺絲緊固 2.檢附 (附表 1 高 低 壓 電 力 設 備維護檢查表) 註 2
每半年
(應委託 專業廠商)
1. 高壓設備:電力電纜、空斷開關、
避雷器、電力保險絲、比壓器、
遮斷器、比流器、高壓母線、保 護電驛、變壓器、電容器、接地 系統
2. 低壓設備:包含動力盤、空調盤、
發電機盤、ATS 盤、並聯盤、電 梯動力盤、照明盤、電池盤、不 斷電盤、電容器組盤等內之各零 件、匯流排、地線、供電線路、
控制線路清理及各接頭接點檢 查,螺絲緊固
以上須檢附檢測數據表
√ √
申報 應將高低壓檢測數據向彰化縣政府
及台電公司申報
√ √
2. 緊急發電機
每季 (雨季加強)
1. 發電機定期空載啟動運轉,其運 轉時間不得少於 15 分鐘
2. 各項零部件定期檢查、保養
√ √ √ √ √ √
檢附 (附件 2 發 電機檢查紀錄 表)
註 2 每年
(應委託專 業廠商)
年度大保養:
1. 並聯盤、機油温度測試
2. 斷電運轉測試,運轉時間須至少 15 分鐘以上
3. 各單元設施及管路清理、油漆 4. 潤滑油、過濾紙及相關設備更 5. 吸氣、排氣、消音器之清掃及排
洩,安全閥、保護裝置動作檢查
√
3. 空調設備
每週 1. 空調主機、馬達、管路是否正常
√ √ √ √ √ √ √ √ √ √ √ √
檢附 (附件 3 空 調維護檢查表) 1/3:空調主機 2/3:空調箱系統 3/3:冷卻水塔 註 1
每季
1. 空調箱系統配電關關、控制系 統、冰水管路、各零件是否正常 2. 濾網、出風口及回風口清洗、閘
門是否正常
√ √ √ √
每半年
1. 冷卻水塔清洗
2. 散熱片、防風片、風扇、排水等 系統是否正常
3. 馬達、閥門是否正常
4. 外部配管及管架是否生鏽、油漆
√ √
4. 消防設備
每半年 (應委託專
業廠商)
1. 擬定消防防護計畫,並辦理消防 演練
2. 由消防設備士依「消防法」、「消 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定期 以儀器檢驗消防安全設備
√ √
每 三 個 月 並 應 對各系統(如廣 播 主 機 及 消 防 受信總機)進行 測試運轉
申報
每年 3 月及 9 月應將消防安全設備 檢驗結果及消防演練計畫向消防局
辦理申報
√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申 報 結 果 應 影 送 勞 動 學 苑 備 查
5. 昇降設備
每月 (應委託專
業廠商)
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 理辦法」規定,每月定期保養檢查 1 次
√ √ √ √ √ √ √ √ √ √ √ √
目 前 昇 降 設 備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至 109.12.5 註 2申報 辦理昇降設備許可證
√
6. 中央監控及電腦系統 每週
1. 電話系統、行政系統電腦、保全 系統電腦、中央監控電腦等是否 正常
2. 各主機及機櫃是否清潔 3. 各樓層監視監鏡是否正常 4. 所有線路電壓是否正常
5. 機櫃設備(路由器等)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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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附件 4:
中 央 監 控 及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維 護檢查表)
7. 給排水設備 每月
1. 給水系統:給水水泵、管路、閥 門、水壓是否正常,游泳池水質 是否正常
2. 排水系統:客房、餐廳、游泳池 排水是否正常,建築物四周排水 管路是否正常、地下室覆壁排水 是否正常,廚房截油槽排水、污 水排水是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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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附件 5 給 水 系 統 維 護 檢查表)、(附件 6 排水系統維護 檢查表)
項目 修繕維護項目說明 維護週期 維護標準 維護執行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備註
8. 熱水鍋爐 每季
1. 鍋爐排進氣、水位、温度控制、
馬達是否正常
2. 所有管路、閥門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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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附件 7 鍋爐維護檢查表)
9. 游泳池循環設施 每季
1. 游泳池、按摩池池壁、池底(壁)、
溢流溝清洗維護 2. 配電控制盤是否有異音 3. 除毛器清理
4. 水池水更換
5. 過濾器材更換,過濾循環水主 機、過濾泵、凡而潤滑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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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附件 8 游 泳 池 循 環 設 備 維護檢查表)
10. 泵浦 每季
1. 揚水泵浦機油之液位檢查更換 2. 檢測各幫浦、馬達之運轉情形、
接地情形並上潤滑保養及防鏽處 理、機能維護
3. 沈水泵浦閥件及管路是否正常 4. 外部配管是否正常、管路及管架
生鏽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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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 (附件 9 揚 水泵浦維護檢查 表)、(附件 10 沈水泵浦維護檢 查表)
11. 貓道及舞台燈光吊具
等設施 每季 定期維護並檢修吊掛功能,維護其
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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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污水設備
每日 紀錄每日放流池流量表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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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附件 12:
污 水 設 備 每 日 度數紀錄表)
每季
1. 幫浦、馬達測試及潤滑保養 2. 鼓風機維護
3. 污水池加藥(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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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每半年
1. .水質定期檢測報告書(項目:
PH、Temp、SS、BOD、大腸菌、
油脂)
2. 污水處理設施定期申報(向環保 局申報)
3. 化糞池污泥抽棄及池底積沙清除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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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水池放流水 質應符合環保 相關法規 2. 污水檢測報告
書應提報分署 留存備查 13. 廚房設備 每季 檢測各爐具、電器安全、瓦斯開關、
排風設備運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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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廚房設備維護檢查表14. 廚房截油槽 每週 室內截油桶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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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 室外截油槽及管路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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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15. 瓦斯管線及瓦斯漏氣
緊報及緊急遮斷系統 每年
1. 瓦斯管路、偵測器、計費錶是否 正常
2. 廚房瓦斯管、閥門及爐灶管線是 否正常
3. ,瓦斯漏氣警報及緊急遮斷系統 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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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 天然氣 設 備 維 護 檢 查 表
※需檢附執行成果照片佐證(註 1)、定期外觀檢視(註 2)
附表 1-1: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勞動學苑機電及管線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高低壓電力設備系統 維護週期:每季
維護名稱:高壓配電室設備(B2F 受電室) 檢查時間: 年 月
項目 維護實施方式 電力系統 空調系統 照明系統 高壓電表及主
高壓開關系統 3φ4W 380V 3φ4W 380V 3φ4W 380V
1 開關箱盤內清潔 2 MOF 之 PT、CT 及儀錶
設備檢查
3 DS、避雷器、Main VCB 測試及檢查
4 高壓 VCB 及儀表開關 檢查
5 高壓變壓器絕緣測試 6 高壓線路及碟子清潔及
絕緣測試
7 低壓 ACB 及儀錶開關 檢查
8 低壓 NFB 檢查 9 低壓電容器系統檢查 10 低壓主迴路絕緣測試及
電流測定 11 接地電組檢查
維 護 保 養 紀 錄
檢查者: 經理: 總經理:
附表 1-2:高低壓電力設備維護檢查表
勞動學苑機電及管線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高低壓電力設備系統 維護週期:每季
維護名稱:高壓配電室設備(B2F 受電室) 檢查時間: 年 月
項目 維護實施方式 檢查結果
1
B1 電力公司進屋線檢查是否良好2
B1 電錶後 LBS 檢查是否良好3
B2 MGCB、PANEL 檢查是否良好4
B2 PT、PANEL 檢查是否良好5
B2 GCB1、PANEL 檢查是否良好6
B2 MP、PANEL 檢查是否良好7
B2 MP-1、PANEL 檢查是否良好8
B2 GCB2、PANEL 檢查是否良好9
B2 ATS、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0
B2 EMP、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1
B2 EMP-1、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2
B2 CTL、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3
B2 GCB3、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4
B2 MR、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5
B2 GCB4、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6
B2 AC、PANEL 檢查是否良好17
B2 AC-1、PANEL 檢查是否良好維 護 保 養 紀 錄
檢查者: 經理: 總經理:
附表 1-3:高低壓電力設備(1/13)
勞動學苑機電及管線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高低壓電力設備系統 維護週期:每季
維護名稱:低壓配電盤設備(1/13) 檢查時間: 年 月
設 備 位 置
編 號
電壓(V) 電流(A)
CT:20/5 功 率 因 數
盤 體 清 潔
機 房 溫 度
接 線 端 子 集 結 線
電 容 器 外 觀 檢 查
說 明 位 RS ST TR R S T 置
B3F SP-B3-1 AC
B3F SP-B3-2 AC
B3F SP-B3-3 AC
B3F SP-B3-4 AC
B3F PAB3 A48
B3F EPAB3 A48
B3F RAB3 A48
B3F ACMP-7 A 泵浦室
B3F PS-1 A 泵浦室
B3F PS-2 甲梯
B3F PS-3 A46
B3F PS-4 A72
B3F PS-5 B81
B3F PS-6 B 區 AC 室
前
B3F PS-7 車道口
B3F PS-8 丁梯
備註:1.○良好 2.X 不良 3.△說明
檢查者: 經理: 總經理:
附表 1-3:高低壓電力設備(2/13)
勞動學苑機電及管線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高低壓電力設備系統 維護週期:每季
維護名稱:低壓配電盤設備(2/13) 檢查時間: 年 月
設 備 位 置
編 號
電壓(V) 電流(A)
CT:20/5 功 率 因 數
盤 體 清 潔
機 房 溫 度
接 線 端 子 集 結 線
電 容 器 外 觀 檢 查
說 明 位 RS ST TR R S T 置
B3F PW1 C 泵浦室
B3F PW2 C 泵浦室
B3F PW3 A 泵浦室
B3F EA A 區AC 室
B3F EB A 區AC 室
B3F EC B 區AC 室
B3F ED C 區AC 室
B3F EE C 區AC 室
B3F EB3P1 A 電梯
B3F EB3P2 丙梯
B3F MSP 污水機房
B2F SP-B2-1 AC
B2F SP-B2-2 AC
B2F SP-B2-3 AC
B2F SP-B2-4 AC
B2F SC1 變電室
B2F MP 變電室
備註:1.○良好 2.X 不良 3.△說明
檢查者: 經理: 總經理:
附表 1-3:高低壓電力設備(3/13)
勞動學苑機電及管線修繕維護基準表
項目:高低壓電力設備系統 維護週期:每季
維護名稱:低壓配電盤設備(3/13) 檢查時間: 年 月
設 備 位 置
編 號
電壓(V) 電流(A)
CT:20/5 功 率 因 數
盤 體 清 潔
機 房 溫 度
接 線 端 子 集 結 線
電 容 器 外 觀 檢 查
說 明 位 RS ST TR R S T 置
B2F TR1 變電室
B2F GCB1 變電室
B2F PT 變電室
B2F MVCB 變電室
B2F GCB2 變電室
B2F TR2 變電室
B2F EMP 變電室
B2F CTL 變電室
B2F ATS 變電室
B2F SC2 變電室
B2F SC3 變電室
B2F MR 變電室
B2F TR3 變電室
B2F GCB3 變電室
B2F GCB4 變電室
B2F CAM
MOF 變電室
備註:1.○良好 2.X 不良 3.△說明
檢查者: 經理: 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