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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幼獅職業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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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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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幼獅職業訓練場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契約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以下簡稱甲方),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幼獅職業訓練場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職場教 保服務中心),並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幼獅職業訓練場職場 教保服務中心。

第二條 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提供 (一)土地(詳附件,地籍資料):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 3 號。

地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 239,240 地號等二筆(楊梅都市計 畫乙種工業區)。

面積:257.40 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土地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土地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甲方於契約約定之辦 理年限內,無償提供土地面積約 257.40 平方公尺供乙方經營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建物(詳附件,建物資料):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 3 號。

建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 111 建號。

面積:提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專用樓地板總面積約 257.40 平方公尺。

□甲方無償提供自行經管之建物予乙方使用。

□甲方協調其他機關(構)出租建物予甲方,並提供乙方使用。

■甲方以其他方式提供乙方使用(請說明:甲方於契約約定之辦 理年限內,無償提供樓地板總面積約 257.40 平方公尺供乙方 經營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專用。)

(三)設施及設備: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設施:設置於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內所有設施(例如幼兒專 用室內活動室、配膳室及廁所等)。

設備:配置於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內所有設備(例如電腦、

冷氣及桌椅等)。

二、前款以外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使用必 要者,甲方得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以無償方式提供,或由職場 教保服務中心逕向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借用或租用。

三、甲方應主動協調其所屬場地管理機關,共同提供乙方於本契約期間 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相關行政支援;場地管理機關並應依相關 規定,定期辦理公安、消防及遊戲設施等檢查,並繳納相關費用。

四、甲方應依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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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職場教保服務 中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五、甲方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定期辦理財務、會計審查,並應 依第二項規定公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財務資訊。

第三條 乙方之權利義務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及相關工作如下:

(一)乙方應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教保服務及相關工作。

(二)乙方履行本契約,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並自為權利義務 主體。

(三)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或因本契約所生債權或債務之部分或全部讓 與第三人;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履行本契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 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乙方履行本契約,於必要時,應由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人員與 其他服務人員,前往甲方或審議會列席說明。

(六)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 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而減少或免除。

(七)乙方不得將本契約移轉、分包或轉包。

(八)乙方不得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地點進行教材之宣傳及推銷等商 業性活動,及本契約約定以外之工作及業務。

(九)有關所得稅稅捐扣繳或繳納,由乙方依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規 定辦理;其相關責任歸屬乙方,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應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投保火險、

職業災害及團體意外保險項目。乙方人員因履行本契約所致之人體 傷亡、財物損失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資料保密

(一)乙方對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幼兒、家長、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 服務人員之資料,負保密義務;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甲方、

幼兒、家長、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或其他第三人權益 時,應由乙方處理,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本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 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

消息、物品、影音資料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維護與管理

(一)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負維護及保管責 任,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契約期間之修繕維護,應以營運成 本支應;至契約期間屆滿時有修繕必要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 點規定,以書面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轉報中央主管機 關同意後為之。財產有增減時,應依相關公產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乙方應以辦理職場教保 服務中心教學及行政使用為限。

(三)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甲方提供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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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設施及設備,除已屆使用年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報廢外,

其餘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 或照市價賠償。

(四)本契約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將代管及以 營運成本購置之財產返還並點交予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經甲方通知限期點交返還,屆期未點交返還者,乙方同意甲方 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五)乙方應對其履約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

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六)乙方之履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有發生危險或意外事件之 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及 復原;如有發生損害時,應對受損害之人員予以賠償。

第四條 甲方及乙方共同義務

甲方及乙方應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甲方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於締結契約後,雙方應會同清點,並由甲 方製作財產清冊移交乙方。

二、甲方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之使用情形,甲方得定期或不 定期派員檢查,乙方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 方放棄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五條 經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成本之計算及補助請領規定如下: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

二、本契約期間之營運成本,依前款規定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以下同) _______________元。

三、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每人每學期領取本辦法、幼兒就讀 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 助,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且不得重複請領各地方 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

四、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經費,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日前,掣據請領。

五、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按本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 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核撥及結報事 宜。

第六條 辦理年限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七條 教保服務內容

乙方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及本辦 法相關規定,提供下列教保服務: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 展能力,及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與積極學習態度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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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乙方設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活動課程應以統整方式實施,

不得採分科教學或進行才藝課程,並應於本契約期間內,申請參與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之輔導計畫。

第八條 教保服務對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之幼兒共 60 人,其招生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招收員工之子女、孫子女。另得依同 條第六項規定收托與甲方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 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上述幼兒招收後仍有餘額,得再依序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及一般幼兒。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於開辦後一個月內,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 統登載幼兒資料。

第九條 教保服務時間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 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 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五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服務日之提供教保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並得視家 長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第十條 收退費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收退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收費,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二歲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為__________元。

二、前款費用之繳交方式及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差額,依本辦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向家長收取第一款以外費用之必要時,應依本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就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幼兒,因中途就讀、離開職場教保服務中 心、因故請假或依法令停課者,其收費及退費事宜,應依本辦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執行前項規定發生債權或債務糾紛時,應自行協 調;雙方協調未果者,應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會計財務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財務處理,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且財務應獨立,經費之收支保管及 運用,應設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應公告財務資訊於資訊網 站。

第十二條 人員之僱用及組織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僱用規定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配置,應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 理。

二、依前款規定僱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悉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應以乙方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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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且至遲應於僱用後三十日內,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登 載相關資料,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甲方;人 員異動時,亦同。終止或解除僱用契約時,由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總務、會計職務或工作,不得由下列人員之配 偶、三等內血親、姻親擔任:

(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

(二)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所屬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董(理)事。

第十三條 人事管理

乙方提供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不得僱用違反就業服務法、

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消極資格之人員。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對其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薪資應依 本辦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薪資支給規定,發給教保服 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薪資,並納入僱用契約。

第十四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結果後__________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於締 結本契約時,檢具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證明。保證金於本契約屆滿且乙方 無違約情事時,無息退還;如乙方違約以致終止本契約時,則全數沒收 之。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 受款人;以第五款至第八款方式之一繳納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記載甲 方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五條 管考機制

乙方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接受甲方不定期檢查,發現檢查 結果不佳時,乙方應限期改善。

第十六條 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

一、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相關法令有修正者,甲方得斟酌情形修正本契 約內容。

二、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提出修正之請求:

(一)契約內容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

(二)政策、法令、締約主體變更,或補助經費預算經刪減。

(三)服務需求變更。

(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變更。

(五)不可抗力情事發生。

(六)其他甲方或乙方提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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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契約之續辦

甲方得視員工子女、孫子女需求於本契約屆滿三個月前,通知乙方 提出後續二學年之經營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繼續辦理。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甲方未於前條所定期間通知乙方申請續辦,或乙方申請續辦未經甲 方同意者,本契約期間屆滿時,應終止辦理,並由甲方公告之。

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於辦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以 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1、 違反本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勞動基準法、本辦法或契約,經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2、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其正常運作,並損及幼兒 權益。

3、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其經營及幼兒、教保服務 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之情事。

4、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委託經營權向金融機構借貸。

依本契約屆滿後終止,或依前項情形終止本契約之職場教保服務中 心,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移交,且其各項稅捐、維修、行銷、

人事、清潔、維謢、保養、修繕、水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相關 費用,應於終止後__________日內結清。

第十九條 契約之損害賠償

甲方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致甲方有損害時,乙方應賠償 之。乙方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亦同。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雙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 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 方負責賠償。

甲方於乙方履約時,發現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違反法令者,

甲方應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屆期不改善者,甲方應依前條第二項規 定終止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契約爭議之處理

違反本契約或其爭議,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約罰則: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 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情形者,依該規定辦理。至其餘未依本契約規 定辦理,經甲方通知乙方或其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限期改善而屆期未 改善者,每超過一個工作天,乙方須支付甲方一千元之懲罰性違約 金。

二、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 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雙方合意之方式 處理。

三、前款爭議發生後,乙方依法應提供教保服務,及本契約與爭議無關 或不受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需履 約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消滅之處理

本契約期滿不再續約或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 消滅,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履約期間雙方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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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契約有關事項。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

三、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應共同 遵守本契約;如有違反,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得建請乙方更換之,

並得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四、資料送達方式

(一)除本契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 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經事前 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前款之規定,以 書面通知對方;他方如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 送達方式辦理者,視為已送達對方。

五、乙方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與第三人產生債務糾紛,於收受法院之假 扣押或執行命令扣押其營運費用時,乙方營運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不得藉此停止教保服務;如發生損害,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本辦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七、經營計畫書為本契約之附件。

八、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執正、副本各一份,一份送各該主管 機關留存。

九、本契約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甲方為國營事業或地方公營事業者,應以甲方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代表人:賴家仁

地址: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乙方:○○【非營利性質法人全名】

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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