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100 年新進人員甄試」
甄 試 簡 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轉分機 705~71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網址:http://www.tabf.org.tw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3 日公告
臺灣銀行 100 年新進人員甄試 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0 年 7 月 4 日(一) 9:00 至
100 年 7 月 14 日(四)18: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 請儘速繳款,請注意繳款期 限,逾期恕不受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0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 詢測驗試場位置、編號,並 請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 郵寄
測驗日期 100 年 7 月 31 日(星期日)
設台北、台中、高雄 3 個考 區;請詳閱本簡章及測驗入場 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題與解答公告 100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 請於當日 12:00 後至台灣金
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0 年 8 月 1 日 12:00 至
100 年 8 月 2 日 18: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登 入「試題疑義」申請,逾期 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
詢測驗結果,不另行郵寄
第一試:筆試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0 年 8 月 22 日 9:00 至
100 年 8 月 23 日 18: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 一次為限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 詢及下載列印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0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 通知書所載各類組之時間及 地點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請攜帶 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 得入場
第 二 試 :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錄取名單公告 100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 詢,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 灣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壹、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本次甄試合計正取 266 名,有關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經歷等資格條件及筆試 科目如下表: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
學位證書。
2.具下列任一經驗至少一年以上者:
(1)在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 任職;
(2)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單位、財務操 作單位或授信審查單位任職;
(3)在大專院校教授風險管理課程。
風險管理 七
以下列為口試得加分條件:
*取得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人員風 險管理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書
。
*取得 FRM(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證照。
1.科目一
銀行自有資本之計 算與自有資本標準 之 國 際 通 則 ( 其 中 50% 測 驗 題 數 以 英 文命題;題型為非選 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風險管 理理論與實務、財務 金融、統計學(其中 50% 測 驗 題 數 以 英 文命題;題型為非選 擇題)
臺北地區
(詳註 6) 5
國際金融 英語組 七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 學位證書。
2.英語程度通過相當下列任一語言 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檢 定合格;
(2) 托 福 (IBT) 達 80 分 或 托 福 (CBT)200 分;
(3)多益(TOEIC)達 750 分;
(4) 劍 橋 博 思 電 腦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3 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5。
(6)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240 分、面試達 S∼2+。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國際金融(題型為非 選擇題)
臺北地區 15 (另備取 3 名)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國際金融 日語組 七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 學位證書。
2.日語程度通過相當下列任一語言 測驗標準:
(1)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240 分、面試達 S∼2+;
(2)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達一級。
1.科目一
國文、日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非選擇題)
2.科目二
國際金融(題型為非 選擇題)
臺北地區 5
1.國內外大學法律系畢業,且已取得 學士學位證書。
2.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證書(需已完成 律師職前訓練)。
法務 七
以下列為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英文能力,並已取得相當於全民英 檢中高級初試以上通過證明文件,該 證照種類須經教育部認定。
1.科目一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各佔本科目 50%;
題型為非選擇題) 2.科目二
票據法及強制執行 法 ( 各 佔 本 科 目 50%;題型為非選擇 題)
臺北地區 3 (另備取 2 名)
會計 七
1.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 位證書。
2.取得中華民國會計師證書。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會計學[含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 (IASs)、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公報(IFRSs) 及相關解釋]、稅務 法規;題型為選擇題 及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3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程式設計 人員 七
1.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 位證書。
2.具程式開發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程式設 計[以 JAVA、
SQL、.NET 語言為 主]、系統分析、資 料結構、資料庫應 用、網路管理;題型 為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10
臺北地區 18 (另備取 5 名)
桃園縣市 2
新竹、苗栗縣
市 2
臺中市、彰
化、南投縣市 6
雲林、嘉義縣
市、臺南市 4
高雄市、屏東
縣市 7 財富管理
業務人員 六
1.學、經歷: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 得畢業證書,並曾任銀行理財專員
、理財顧問人員或從事銀行財富管 理相關業務 2 年以上經驗者。
2.資格證照:
已取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 專業測驗」以及「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並取得至 少下列 3 種測驗合格證明書:
(1)「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3)「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 (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 (5)「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
(6)「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 非投資型保險商品資格測驗」; (7)「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
(8)CFP 國際證照。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理財規劃理論與實 務(題型為選擇題)
花蓮縣市 1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資訊人員 五 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 證書。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程式設 計[以 JAVA、
SQL、.NET 語言為 主]、系統分析、資 料結構、資料庫應 用、網路管理;題型 為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須三班輪值) 10
地政 五 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位 證書。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地政學 概要、民法概要、不 動產稅務法規;題型 為非選擇題)
臺北地區 3
男子
籃球隊 五
1.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且 已取得畢業證書。
2.報考者除體能狀況、品德操守及言 行儀態均正常,且無不良嗜好及紀 錄外,另須具備下列經歷之一者:
(1)曾當選國家級代表隊隊員;
(2)最近 5 年曾當選高中級、或大專 級最佳球員或明星級球員,有紀 錄可考者;
(3)在軍中服役期間,曾入選國軍培 訓籃球隊隊員;
(4)現役甲組球員且於中華民國籃 球協會登記甲組球員身分滿 5 年。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 概要、票據法概要、
貨幣銀行學概要;題 型為選擇題)
臺北地區 2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臺北地區 100
(另備取 30 名)
宜蘭縣市 3
桃園縣市 25 (另備取 5 名) 新竹、苗栗縣
市 5
臺中市、彰
化、南投縣市 10 雲林、嘉義縣
市 2
臺南市 15 (另備取 4 名) 高雄市、屏東
縣市 5
臺東縣 1
澎湖縣 2
金門地區 1 (另備取 1 名) 一般金融 五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
得畢業證書。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 科目 50%;題型為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 概要、票據法概要、
貨幣銀行學概要;題 型為選擇題)
馬祖地區 1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國外學 歷畢業證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 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 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以上所列畢業證書及各類組需具備之工作經驗、專業證照、語言能力證明等資 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0 年 8 月 26 日)前取得。
4.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 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 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肆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報考「男子籃球 隊」人員筆試未有任一科零分或缺考之情形者,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及術科測 驗)。
5.報考「男子籃球隊」者,須於 100 年 7 月 14 日前(以郵戳為憑),將相關經歷證 明資料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政 30 之 110 號信箱「臺灣銀行 100 年 新進人員甄試專案組收」以利資格審查;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取消 報考資格。
6.上述需才地區「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7.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 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 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 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其它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 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
(四)兵役: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國民兵與補充兵)、或依法免服兵役、或可於 100 年 9 月 2 日(含)以前退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先行報名,惟如獲錄取,
於報到時須繳驗兵役證明文件,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五)體格需求(應考人不得有下列疾患之一):
1.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8,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55 分貝以上者。
2.辨色力異常。
3.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4.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 傷害行為者。
5.其它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貳、甄試方式
各類人員之甄試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 2 科;科目內容詳請參閱第 2 頁至第 6 頁說明;依應試人 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以下原則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一)除「男子籃球隊」外各類組:按各類組分區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 5 名(含) 以下者,取 3 倍;6 名(含)以上者取 2 倍。
(二)「男子籃球隊」:經審查符合報考資格且筆試未有任一科為零分(或缺考)者,
全數參加第二試(口試及術科測驗)。
二、第二試:
(一)除「男子籃球隊」外各類組:口試。
(二)「男子籃球隊」:全數先進行(1)口試後,再進行(2)術科測驗。
參、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0 年 7 月 4 日(星期一)9:00 起,至 7 月 14 日(星期四)18:00 截 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臺灣銀行(http://www.bot.com.tw)及台灣金 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臺灣銀行甄試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請 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 上網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 響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別、需才地區、考區報考,請 慎重考慮並同意本甄試簡章各項規定後再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變更類別、需才地區或考區。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 起至筆試測驗結束後三個月內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收據列印」區下 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 理,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0 年 7 月 14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匯 款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報名網頁/訂單查詢區查 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0 年 7 月 14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 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0 年 7 月 14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 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採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
因 ATM 轉帳至少需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台 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
「已繳費完成」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肆、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0 年 7 月 31 日(星期日)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8:30 8:40 ~ 9:4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0:20 10:30 ~ 12:00
(二)測驗地點:分台北、台中及高雄 3 個考區同時舉辦,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 本院網站,應考人可於 100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後至台灣金融研訓 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臺灣銀行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 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持貼有本人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 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術科測驗):100 年 8 月 27 日(星期六)
(一)集中於台北市舉辦,應考人可於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後至台 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 臺灣銀行甄試專 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及繳交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 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護照須於 有效期限內)入場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並按下列順序 繳交相關表件資料(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 後恕不退還):
1.繳交文件資料檢核表(請於 100 年 8 月 22 日由網站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及「國籍具結書」(相關表單請 於 100 年 8 月 22 日由網站甄試專區下載填寫)。
3.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 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 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5.男性應考人已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或目前服役中,但可於 100 年 9 月
2 日以前退伍之證明文件影本。
6.依各類別報考資格須具備條件證明資料影本,並限於口試前一日(100 年 8 月 26 日)前取得:
(1)外語能力證明,請檢附成績單或合格證明。
(2)工作經驗年資證明,請檢附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3)專業證照證明,請檢附合格證明書。
7.其它相關資料:如其它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證照、工作經歷證明文 件、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口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故請儘 量提供)。
註: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
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 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伍、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本人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 (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護照 須於有效期間內)至指定地點應試;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請依題型方式自備以下文具:
1.答案卡:限用 2B 鉛筆畫記。
2.答案卷: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 角號碼、應試類組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五)應考人未依下列各項規定在答案卡作答,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 考人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它修正液。
2.按試題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 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畫記須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
3.如答案須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
4.每一試題有四個選項並為單選題,請選一個最適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5.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
(六)請勿於答案卡(卷)書寫姓名、其它任何文字、編號或符號,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亦不得私自將答案卡(卷)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七)如有作弊、頂替代考、護航、帶小抄、偷看他人答案或其它舞弊行為等違規 情事,參加測驗之成績不予計分,取消當次測驗應試資格。
(八)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之號碼就座,除第一節於測驗開始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外,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每節測驗結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該科 以零分計。
(九)作答時,嚴禁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呼叫器、電子字典、個人數位 助理機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並請將電子通訊器材、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 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電子計算機應試(按鍵不得發出聲響);不得使用財務型或 工程用計算機。
※若應考人測驗時於桌面上放置或使用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經勸阻無 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 束後歸還。
(十一)測驗結束鈴響時即須停筆,不聽勸阻仍持續作答者將視為違規,並視情節 輕重酌扣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
(十二)應考人於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科 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0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12:00 在台灣金融研訓院測 驗證照/臺灣銀行新進人員甄試專區網頁公布(非選擇題解答不公告),應考 人對試題、選擇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0 年 8 月 1 日 12:00 起,至 8 月 2 日 18:00 止,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申請試題疑義,逾期 及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十三)其它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 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二試(口試/術科測驗):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本人照片之任一身分證件正本(限新 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四者擇一;其中駕照、護照須於有
效期間內)及規定繳交文件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 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補測。
(三)報考「男子籃球隊」者,先進行口試後再依試務人員引導換裝,並至指定地 點進行術科測驗。
(四)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公告,應考人可於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科目一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40%;科目二佔第一試(筆試)成績 6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除「男子籃球隊」外,其餘報考人員依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組分 區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數倍人數(請參閱第 8 頁說明)通知參加第二試(口 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科目二、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 決定錄取排序。
(二)第二試(口試/術科測驗)成績:
1.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評分項目包含: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4)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
2.「男子籃球隊」除口試外另進行術科測驗;術科成績總分以 100 分計,評 分項目如下(詳細測驗內容與評分標準請參閱附錄):
(1)基本體能檢測(佔術科成績總分 30 分),包含以下測驗:
A.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佔 25%);
B.三十秒伏地挺身(佔 25%);
C. 4 X 10 公尺折返跑(佔 25%);
(2)專項技術檢測(佔術科成績總分 70 分),包含以下測驗:
A.轉身運球投籃測驗(佔 50%);
B.一分鐘運球投籃測驗(佔 50%);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
1.除「男子籃球隊」外各類組:
(1)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60%。
(2)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40%。
2.「男子籃球隊」:
(1)第一試(筆試)成績佔總成績 30%。
(2)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30%。
(3)第二試(術科)成績佔總成績 40%。
二、錄取方式:
(一)各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口試或 術科成績未達 60 分或甄試總成績未達 40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下列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1.除「男子籃球隊」外各類組:依序以(1)筆試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 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 低決定錄取排序。
2.「男子籃球隊」:依序以(1)術科之專項技術檢測成績、(2)術科之基本體能 檢測成績、(3)口試成績、(4)筆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
則再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各類組各需才地區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四)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柒、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於台灣金融研訓 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臺灣銀行甄試專區開放查詢,不 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術科測驗)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0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一) 上 午 9 時於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臺灣銀行 甄試專區公告,請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0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公告,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
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臺灣銀行甄試專區查詢。
四、本院之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術科測驗應得正確分 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捌、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0 年 8 月 22 日(星 期一)9:00 至 8 月 23 日(星期二)18:00 前至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成 績複查專區(http://www.tabf.org.tw/Exam)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或以其它方式申請 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0 年 8 月 23 日 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 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0 年 8 月 23 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 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 申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 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應考人不得要求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 員、口試委員之姓名及其它有關資料。
三、未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類組第一 試最低錄取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
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組第一試錄 取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0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
當日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玖、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灣銀行視業務需要、職缺及職員預算 員額空缺主動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
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 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灣銀行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總成 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 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惟正取、備取人員 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 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經考核合格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派用,不合 格(未達 60 分)者解職(僱)。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在臺灣銀行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1 年,始得提出申請 調整服務單位,並應配合臺灣銀行業務需要從事各項業務,及依臺灣銀行規定辦 理。
四、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它經我國 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
(三)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在校期間之各學期操行成績證明正本(須與檢附之畢業證書同一學校)。
(五)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合格有效證明。
(六)報考「男子籃球隊」者須另繳驗簡章第5頁所列報考資格之經歷證明資料。
五、體檢俟分發報到由臺灣銀行發給「臺灣銀行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表」,再赴公 立醫院體檢;體檢不合格或未提出檢驗合格者,即取銷錄取資格。
六、凡經錄取分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予解職(僱),並終止勞動 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拾、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 銀行規定支薪:
五職等人員敘支 480 薪點(月薪約 32,000 元,獎金另計)。
六職等人員敘支 550 薪點(月薪約 37,000 元,獎金另計)。
七職等人員敘支 660 薪點(月薪約 43,000 元,獎金另計)。
拾壹、其它注意事項
一、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臺灣銀行首頁(http://www.bot.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證照網頁(http://www.tabf.org.tw/Exam)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 之各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臺灣銀行網站最 新公告為準。
三、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測驗中心 (02)3365-3666 轉分機 705~7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附錄-「男子籃球隊」術科測驗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本術科測驗項目及評分標準係參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役男國家代表隊儲備選 手檢測辦法」訂定。
二、術科測驗項目及評分標準說明如下:
(一)基本體能檢測(佔術科成績總分 30 分),包含以下測驗:
1.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佔 25%):
(1)測驗方式:
A.受試者仰臥於墊上,屈膝將尺(或木尺片)夾上。
B.將雙腳掌貼地,一人跪地握住受測者腳踝。
C.聞預備口令時,受試者雙手抱頭,屈膝平躺。
D.聞開始口令時,即按仰臥起坐要領迅速動作。
E.輪由左肘觸右膝或右肘觸左膝,直到聞時間到為止。
F.受試者每次仰臥下去時,應以背部肩胛骨觸及墊子。
(2)給分標準:仰臥起坐次數給分如下表所列:
次數 得分 次數 得分
50 次(含)以上 25 42 次 12 49 次 23 40 次 10 48 次 22 38 次 8 47 次 20 36 次 7 46 次 18 34 次 5 45 次 17 32 次 3 44 次 15 30 次 2 43 次 13 29 次(含)以下 0
2.三十秒伏地挺身(佔 25%):
(1)測驗方式:
A.受試者全身挺直,雙足併攏,雙手打直撐於地面上,手約與肩同寬。
B.聞開始口令時,曲臂直至胸部觸及墊子為止。
C.推撐手臂打直。
D.如此反複 2∼3 次動作直至聞停為止。
E.受試者不得扭曲身體或抬高臀部。
F.工作人員為了解受試者是否遵照動作要領,可將手置於受試者胸部 下。
(2)給分標準:伏地挺身次數給分如下表所列:
次數 得分 次數 得分
30 次(含)以上 25 24 次 7 29 次 22 23 次 5 28 次 18 22 次 3 27 次 15 21 次 2 26 次 12 20 次(含)以下 0
25 次 8 -- --
3. 4 X 10 公尺折返跑(佔 25%):
(1)測驗方式:
A.畫一相距 10 公尺之兩條平行直線,並置一物於同一線上。
B.受測者聞預備口令時,立於一直線外側。
C.聞起跑口令後,快速往前直奔,拿起一物,返回起點線放置。
D.再奔返取第二物後,返回衝過起點線。
(2)給分標準:折返跑秒數給分如下表所列:
秒數 得分 秒數 得分
8”00(含)以內 25 10”51∼11”00 17 8”01∼9”00 23 11”01∼11”50 15 9”01∼9”50 22 11”51∼12”00 13 9”51∼10”00 20 12”01∼12”50 12 10”01∼10”50 18 12”51(含)以上 0
4. 50 公尺衝刺跑(佔 25%):
(1)測驗方式:
A.受試者立於起跑線後。
B.聞預備、起立口令,即快速往前直奔。
C.通過所劃之 50 公尺線。
D.計算受試者通過 50 公尺之時間。
(2)給分標準:衝刺跑秒數給分如下表所列:
秒數 得分 秒數 得分
6”50(含)以內 25 7”09∼7”14 12 6”51∼6”60 23 7”15∼7”20 10 6”61∼6”75 22 7”21∼7”26 8 6”76∼6”84 20 7”27∼7”32 7 6”85∼6”90 18 7”33∼7”38 5 6”91∼6”96 17 7”39∼7”44 3 6”97∼7”02 15 7”45∼7”50 2 7”03∼7”08 13 7”51(含)以上 0
(二)專項技術檢測(佔術科成績總分 70 分),包含以下測驗:
1.轉身運球投籃測驗(佔 50%):
(1)測驗方式:
A.受試者持球立於籃球場端線外,聞開始口令,即迅速運球上籃,往返 兩次,每次運球上籃必須投中後,才能繼續前進,至最後一次投中,
球通過籃框即算終止,計其所用時間。
B.凡遇障礙點,應以轉身運球通過,且每次轉身方向必須與前次相反,
未按照規定者,不予以計算成績。
C.運球時如有違例,一次加三秒,二次加五秒,三次加八秒,三次以上 或連續違例,成績不計。
(2)給分標準:轉身運球投籃測驗給分如下表所列:
秒數 得分 秒數 得分
28”00(含)以內 50.0 38”01∼39”00 22.5 28”01∼29”00 47.5 39”01∼40”00 20.0 29”01∼30”00 45.0 40”01∼41”00 17.5 30”01∼31”00 42.5 41”01∼42”00 15.0 31”01∼32”00 40.0 42”01∼43”00 12.5 32”01∼33”00 37.5 43”01∼44”00 10.0 33”01∼34”00 35.0 44”01∼45”00 7.5 34”01∼35”00 32.5 45”01∼46”00 5.0 35”01∼36”00 30.0 46”01∼47”00 2.5 36”01∼37”00 27.5 47”01(含)以上 0
37”01∼38”00 25.0 -- --
2.一分鐘運球投籃測驗(佔 50%):
(1)測驗方式:
A.以籃圈中心垂直地面之點為圓心,在三分線圓弧上,畫五個等距離之 折返線。
B.受試者持球立於第一號折返線上,聞開始口令後即運球上籃,不論中 否,接球後繼續運球至第二號處,用一足踏該線後,即刻轉身運球 上籃,如此週而復始運球上籃一分鐘,計其投中次數。(時間終了,
球已離手,如命中,則該球予以計算)。
C.不可持球行進。
(2)給分標準:一分鐘運球投籃測驗給分如下表所列:
次數 得分 次數 得分
15 次 50.0 7 次 24.0 14 次 46.0 6 次 21.0 13 次 42.0 5 次 18.0 12 次 39.0 4 次 15.0 11 次 36.0 3 次 12.0 10 次 33.0 2 次 8.0
9 次 30.0 1 次 4.0 8 次 27.0 0 次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