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8-11700 (C) 010408 030408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1/BRA/1 7 March 200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一届会议
2008年 4 月 7 日至 18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 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
巴 西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1. 方法和协商过程
1. 人权理事会的全球定期审查机制(全审机制)是联合国人权系统改革带来的 一项重要创新。巴西认为,全审机制是减少联合国内有选择对待人权,特别是与 具体国家的人权情况有关问题的主要工具。为此,巴西将尽一切努力、以建设性 和透明的方式做好这一工作。
2. 编写本报告对巴西政府而言是一个 具 有特别意义 的事项 。 值得提一下的 是,推行全审机制与巴西关于编写全球人权报告的建议的立场是一致的,巴西在 过去的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曾多次阐述这一主张。巴西希望,联合国每个会员国都 要提交的定期报告,将不仅是分析报告提交国人权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工具,而 且是为解决这一领域的问题促进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的基础。
3. 本报告是巴西政府各实体共同协商的结果。对这一工作的参与给它们提供 了一个机会,使各部可共同思考每个实体面临的挑战和国际社会可分享的成功经 验。1 共和国总统和外交部人权特别秘书处要求政府各实体提供关于其促进和保护 人权政策的资料,从而提供对这些挑战的全面和跨部门看法。2
4. 虽然本报告表达的是政府对其人权义务履行情况的看法,但在有关过程中 也征求了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因为巴西政府认为,全审机制不应当只是政府促 动的一个机制。协商是通过会议和互联网交流进行的,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委员 会代表可通过这些办法对报告的格式和选定题目提出意见。政府官员对它们的合 作进行了登记并做了考虑。与民间社会的协商包括 2008 年 2 月 12 日在巴西参议 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十位参议员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几位成员出席了会议。3 对会 上 提 供 的 资 料 、 提 出 的 批 评 和 建 议 都 做 了 登 记 , 其 中 一 部 分 还 被 纳 入 了 报 告 。 5. 考 虑到报告 篇幅 有限,编写报告面 临 的头一个问 题就是 选 定要讨论的题 目。根据理事会的指导原则,办法是按照民间社会的要求选择题目或优先事项。
因此,有些相当重要的题目,如,除其他外,首先是环境、利用司法、获得基本 公民证件的权利、老年人的权利、宗教自由等,没有被列入报告。另外,报告中 所 讨 论 的 题 目 并 不 代 表 巴 西 人 权 情 况 的 详 尽 记 录 。 巴 西 政 府 希 望 , 通 过 这 次行 动,未来报告的编写方法将得到改进,以便加强对人权问题的多边处理办法。
2. 巴西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基础
2.1 1988年《宪法》,国内法的演变和人权条约的编入
6. 《巴西宪法》于 1988 年 10 月 5 日颁布,从而完成了 1985 年开始的民主重 建,1985 年也是任意侵犯人权 20 年的军事独裁政权结束的一年。新《宪法》为巴 西全面恢复民主铺平了道路。《宪法》头几条就规定,巴西将本着人权第一的原则 构建国际关系。它还承认,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宪法》条文的主 要进步之一就是,列入了一长串基本权利,承认巴西境内人口组成的多样性。
7. 在 1980 年代后期,特别是 1990 年代期间,巴西政府批准了保护人权的主 要国际文书,4 并开始集中进行有关的立法工作。这种演变反映了民主重建所需要 的内部变革,将人权这一主题永久地列入了巴西的议程。
8.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的一项宪法修正案的批准,使《巴西宪法》在 保护人权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修正案规定了给予国际人权准则以宪法地位的功 能,但有关准则必须事先经过立法程序中适当多数的同意。另外,修正案还在巴 西法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诉讼地可由州司法机 关转移至联邦司法机关。增加这种功能是为了满足民间社会针对侵犯人权案件中 有罪不罚、司法不公和诉讼的无理拖延等现象提出的要求。最后,修正案明确承 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8
2.2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体制基础
9. 在 巴西,民主体制的调整 包括为落实 与基本人权 有关的 倡议制定指导原 则。它还要求为制定、监督和评价公共政策创立参与工具,也为各项权利能由行 政、立法和司法部门推行创立参与工具。
10. 最初制定政府人权领域活动指导原则是在 1996 年;在这一年,制定了第 一号国家人权计划,该计划是围绕着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一主题编写的。
2002 年,对计划进行了审查和更新,从而公布了第二号国家人权计划;从《维也 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主张的不可分和相互依存性的角度出发,将经济权利、社会 权利和文化权利也纳入了第二号计划。两个计划都是通过与社会利益攸关者 6 举 行的研讨会和协商会进行对话制定的。2008 年 1 月,为庆祝《世界人权宣言》发
表六十周年和更新国家人权计划从而制定第三号计划,共和国总统宣布开始进行 一次全国性讨论,包括进行辩论和举办研讨会。
11. 巴西制定、监督和评估公共政策的参与工具的创立是基于承认参与性民 主原则。因此,对话和讨论空间的增加直接影响到国家职能的运作。这种影响表 现为:在 2003 年至 2006 年期间,巴西政府召开了四十次全国会议以讨论以前没 有具体考虑过的社会问题。社会对话空间的扩大还表现在国家人权委员会数目的 增加上,这是一种常设专题论坛;在论坛中,民间社会运动和组织的代表以及政 府实体代表一起讨论制定和审查人权公共政策的优先事项。
12. 在联邦行政部门范围内有三个部级特别秘书处;这些机构成立于 2003 年,
与共和国总统直接联系,负责制定和执行与人权有关的政策,它们是:(一) 人权事务 特别秘书处;(二) 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三) 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
13. 关于联邦立法部门,值得提一下的是:1995 年成立了众议院人权和少数 群体问题委员会;2005 年成立了联邦参议院人权和参与性立法委员会,其任务是 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讨论与各自领域有关的立法提案。在司法部门,为确 保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也创立了一些新机制,如对司法程序的社会控制(如在公开 审理的情况下)以及采取简化和灵活程序形式。法院扩大了负责维护法律秩序和保 护集体和不可放弃权利的机构,即公诉机构的职权范围;自 1988 年以来,这一机 构在保护基本权利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各州和市也可以看到体制的进 步:专门为处理人权问题的地方实体(专门和城市部门)增加了,立法部门中设立人 权委员会和州公诉部门的突出作用。
14. 巴西认识到建立一个可靠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它将有助于指导计划的制 订,核查政府与保护和增进人权有关的政策的效力,以及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程 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巴西政府于 2007 年举行了讨论会,目的是建立一个国家 人权指标系统。2007 年 12 月举行了第一次关于这一主题的研讨会,与民间社会组 织 讨 论 了 这 一 系 统 的 基 本 性 质 。 参 加 会 议 的 有 巴 西 两 个 主 要 官 方 研 究 机 构 的代 表,即巴西地理和统计研究所和实用经济学研究所,还期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 专员 Louise Arbour 夫人和人权高专办的一位专家 Rajeev Malhotra 先生出席。
2.3 与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合作
15. 巴西致力于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改革的目的是,将这一问题放在与其在
《联合国宪章》中的位置一致的体制性优先地位,从而提高 2006 年成立的人权理 事会的功效。巴西曾积极参与成立人权理事会的准备工作,目的是在全世界更有 效地保护人权,并普遍一致、不加选择地对待各种人权问题,重点是可信的对话 与合作。
16. 巴西保留着对所有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访问巴西的长期有效邀请,以监 督其对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情况。自 1998 年以来,除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外,巴西 还接待了 10 个不同领域的 11 位特别报告员。7 另外,巴西还荣幸地接待了前联合 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Mary Robinson 夫人(2002 年),并在最近接待了应巴西政府邀 请访问的 Louise Arbour 夫人(2007 年),从而加强了与人权高专办的合作。
17. 在美洲国家组织范围内,巴西与国家间人权系统进行了透明对话,并为 其 各 实 体 的 机 构 调 整 提 供 了 援 助 。 巴 西 一 直 在 努 力 充 分 落 实 该 系 统 的 建 议 和决 定,并巴西实体和社会宣传合作对加强其自身的重要性。在这方面,还必须面对 一些问题,这主要涉及联邦协议、各权力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缺少有关如何执行 国际人权法院的裁决的法律。为填补这一空白,正在起草一项法律草案。
18. 关于南锥体共同市场(南锥共市),除经济商业一体化以外,许多其他政 治和社会论坛也开始成为其议程的一部分。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书是《乌斯怀亚议定 书》和《亚松森议定书》。它们分别强调了在南锥共市内保持民主体制以及增进和保护 人权的重要性,规定在民主秩序中断或出现严重或蓄意侵犯人权现象的情况下中止成员 国作为该经济集团一部分的权利。8 巴西积极参与了该经济集团的主要人权机构,即南 锥共市高级人权机构和办事处会议从 2004 年开始的活动,2008 年 3 月,该机构将 举行第十一届会议。该机构会议是协调地区公共政策与合作增进人权的一个重要 讲 坛 。 另 外 , 还 值 得 提 一 下 的 是 南 锥 共 市 社 会 高 峰 会 议 , 这 个 会 议 每 年 举 行一 次,参加会议的是集团各成员国社会运动的代表,目的是确定社会议程中的主要 待做工作。
3. 巴西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
19. 在巴西,恢复民主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与长久的严重侵犯人权问题仍然 并存。这些事实表明,尽管很多成就的取得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但要使这些权 利的普遍化达到理想程度并得到加强,还需要对各种公权和社会生活进行改革。
虽然巴西的经济稳定、富有活力、处于兴起时期,同时也在逐步落实社会包容政 策,但统计资料仍然显示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要充分履行 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就仍需要政府的长期努力,将政策重点放在减少社 会经济的不平等问题上。
3.1 妇女权利
20. 历史上,巴西社会是按族长制组成的。作为国家组成的一个特点,其社 会再生产能力反映在社会活力、政治体制、经济实践和文化代表性的构成上,其 特 点 就 是 男 女 不 平 等 。 为 改 变 这 种 情 况 ,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中 , 一 直 在 提 倡 妇 女 权 利,因而使政府和民间社会的立场接近,这一点是必要的,它为巴西有关领域的 立法和新公共政策的制定铺平了道路。
21. 今天,这一领域的政府活动是通过(2003 年成立的、具有部级地位的)妇 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协调的,而该机构是按照第一号妇女政策国家计划 9 工作的;
这项计划目前正在更新,以将 2007 年 8 月在巴西利亚举行的第二次全国妇女政策 会议确定的优先事项包括进去。计划范围内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 2006 年颁布了以
《玛丽娅·达佩尼亚法》闻名的第 11340/06 号法律,它所针对的是对妇女的家庭暴 力问题。目前,巴西国家还有一项任务,那就是促进适用此法律的专业人员的文 化变革,以使这项法律能在全国普遍实行。
22. 尽管采取了行动,在巴西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问题,同时,消除这种 不平等的速度是缓慢的。1995 年,具有相似特点、与妇女在同一劳动力市场部分 的男人所得报酬比妇女高出 66.3%;2005 年,这一差异减少到 56.1%。10 关于在 私营企业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妇女所占比例,不平等现象也依然存在:2007 年,在 处于行政领导地位的雇员中,这个比例只有 11.5%(2005 年为 10.6%),与妇女在总 人口中所占比例(51.3%)和妇女在经济活动人口中所占比例(43.5%)相差很多,表现 为一种“阶梯漏斗”形式:职位越高,妇女人数越少。11 最后,根据记录,在联
邦三级立法和行政职位上的妇女所占比例很小―― 尽管平均受教育水平高于男性,
但妇女在联邦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只占 9%和 12%的席位。12
在第二号妇女政策国家计划开始执行时,根据妇女政策国家计划颁布了
《全国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契约》。在巴西,这种《契约》是史无前例的,它 不仅使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彰显出来,而且再次突出了在众多国家政策中对解 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感。
《契约》所涉领 域包括:(a) 加强禁 止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政策,包括 执行被称为“玛丽娅·达佩尼亚法”的 2006 年 8 月 7 日第 11340 号法律;(b) 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育权利,防止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病女性化;(c) 预防 和取缔对妇女的性剥削和贩卖;(d) 维护服刑妇女的人权。
3.2 种族平等权利
23. 巴西实行了将近四百年的奴隶制;这种奴隶制是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
允许种族歧视,特别是对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歧视。国家政府长期忽视这种歧 视的破坏作用,这造成了一种严重排斥情况,使种族主义在巴西社会中泛滥。这 些群体经常遭受的歧视,严重影响他们充分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
24. 巴西国家承认这种情况不公平,为消除不公平,采取了很多措施以促进 机会平等和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并消除种族歧视及其后果。措施之一就是在政策 方面采取支持性行动,如为非裔公民和高等教育机构中土著社区学生保留空缺,
尽管有些重要媒体的高级编辑和其他社会阶层经常公开反对这种行动。
25. 2003 年,成立了具有部级地位的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通过第 4886/03 号法律确立了国家促进种族平等政策。国家促进种族平等政策中提出采取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行 动 , 实 行 一 个 促 进 种 族 平 等 的 管 理 模 式 , 支 援 “ 逃 奴 藏 身 处”的社区,支持发展和社会包容,加强有关这一问题的国际对话、合作和知识 传播机制。
26. 尽管做出了努力,但种族不平等在巴西仍然存在,其表现之一就是被巴 西地理和统计研究所认定为黑人或黑白混血儿的人所遭受的歧视,他们,不论男
女,终生都遭受社会排斥。例如,在受教育水平相同的群体中,白人的平均每小 时收入比非洲人后裔高 40%。黑人的失业率高于白人(分别为 11.8%和 8.6%),受雇 于建筑行业的人中有 55.4%是非洲人后裔,从事家务劳动的人中则有 57.8%是非洲 人后裔,在巴西,这种工作的报酬通常都很低。13 关于在监狱人口中黑人所占比 例,缺乏统计资料。然而,为说明问题,可以提一下的是,在里约热内卢市的监 狱人口中有 66.5%是非洲人后裔。14
其余的“逃奴藏身处”社群是由反抗奴役、逃到巴西内地的非洲后裔组 成的,其所在地通常是难以进入的偏僻地区。这些社群的多数仍然难以得到 公共服务,难以经常和社会中的其他群体交往,难以让人们了解其受排斥的 社 会 经 济 地 位 。 因 此 , 需 要 制 定 大 量 公 共 政 策 , 特 别 是 有 关 卫 生 服 务 、 教 育、地方发展和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根据这些需要,巴西政府于 2004 年制定 了“巴西藏身逃奴”方案,引导 18 个行政权力机构采取行动,经常是与民间 社会合作。
自该方案开始实行以来,证明了 1170 个社群的存在,提出了 585 项土地 所有权正常化诉讼,颁发了 24 份所有权证明书,31 个社群受益。在巴西境内 共确认了 3,562 个遗留藏身逃奴社群,明显超过 2003 年的数据,当时估计有 743 个这种社群。共有 112 个藏身逃奴社群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3.3 食 物 权
27. 反饥饿的斗争是围绕着称为“Fome Zero”(无饥饿)这一战略目标制定的 国家政策的核心,包括保证适当营养权的紧急行动和结构性行动。“无饥饿”运 动联合了具有跨部门和部间性质的 49 项方案和行动,如“学校食物供应方案”(每 年 向 3,700 万 学生 提供 食物), 向 个体农 民 提供信 贷 、保 险 和技 术 支援 , 农业改 革,向个体农民购买商品,直接收入转让,为储存雨水修建水库。
28. 2006 年,巴西颁布了《食物和营养保障组织法》。根据该法,要成立国 家食物和营养保障系统,这是一个保证切实实现食物权的机构系统,即将着手构 建。《食物和营养保障组织法》规定,食物和营养保障,即人人有权经常和持久 享有充足优质食物,同时不影响其他基本需要的满足,这些都是基于促进健康做
法,符合文化多样性,在环境、文化、经济和社会上都是可持续的。《食物和营 养保障组织法》规定,公共权力机构有责任尊重、保护、落实、宣传、监督、检 查和评估适足食物权的实现情况,并保证有获取办法。15
29. 根据 2007 年举行的第三次全国食物和营养保障会议揭示的情况,巴西国 家认识到,主权和食物保障的充分实现取决于在下列方面做出特别努力:加强以 家庭为基础的农业和农产品萃取业;为在社会和经济中受排斥人口(如可回收废物 收集者、露宿街头者、无定居土著人、老年人、残疾人、被收容者、城市
职业居住者等)实行食物和营养保障方案。
3.4 与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斗争
30. 巴西,收入集中程度很高,是社会不平等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
巴西最近一直在制订新的统一收入补充政策,为普及卫生和教育服务投资,争取 全社会的经济增长,目的是消灭极端贫困。由于这些行动,巴西已经实现了关于 到 2025 年将赤贫减少 50%的 8 个千年目标之一。1992 年至 2006 年,赤贫减少了 58.54%。巴西还成功地减少了收入不平等,在相当大程度上打破了长久不变的格 局。在 1990 年到 2005 年期间,赤贫人口从 28%下降到 16%;同期,贫困人口从 52%减少到 38%。16 按绝对数字来说,在 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约 1,000 万巴西 人的收入上升到贫困线之上,700 多万人摆脱了贫困状态。
“家庭补贴方案”除了是与贫困作斗争的一个重要工具以外,还保证公 民享有与教育、卫生以及食物和营养有关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类行动:根 据家庭人均月收入,通过直接转让收入立即减轻贫困;通过满足上学和卫生 后续行动等条件为减轻几代人的贫困做出贡献;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以引导 受益家庭。方案的覆盖范围为全国各城市的共 1,110 万个贫困家庭,约 4,500 万人口。2007 年,为执行方案拨款约 50 亿美元。
3.5 土 地 权
31. 巴西的殖民地化和移民是以控制大量土地财产为基础的,因而造成土地占 有高度集中,这是巴西农业状况的特点。农业改革和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是实 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对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也非常重要。
32. 基于这一前提,国家农业改革方案的宗旨是土地使用民主化,保证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对巴西农业结构改革而言,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是一个必要、
但却不是足够的条件。因此,政府除了提供基础建设所必需的土地和资源以外,还保 证定居农民有下列方面的权利:技术支援、安置和生产费用信贷、教育方案的利用、
土地板块的划界、为农业企业化和商业化提供支援、农业保险等等。
33. 《第二号全国农业改革计划》(2003-2007 年)使 448,944 个家庭受益。在 定居实施阶段,为开展生产创造条件,包括向定居家庭提供初步援助,为建造和 恢复住所提供资助,还向干旱地区提供特别援助。2007 年,定居地基础设施投资 超过 2.4 亿雷亚尔,约 80,400 个家庭受益于农村定居住房信贷。
34. 通过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国家方案,巴西为农民增加产出和收入提 供 信 贷 和 技 术 援 助 , 这 是 减 少 不 平 等 和 帮 助 小 农 在 农 村 地 区 定 居 的 一 个 重 要 工 具。在过去十年中,向农民家庭发放贷款共 400 亿雷亚尔,从 1998 至 1999 两年 期的 4.16 亿雷亚尔增加到 2006 至 2007 两年期的 84.3 亿雷亚尔。
35. 国家认识到,要完成农业改革,还需继续努力。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运 动指出,仍有大量农村工人和家庭没有土地。由参与农业改革的一些组织设立的 全国农业改革和农村公正论坛估计,在收容营中有 20 多万个已经登记、等待分配 土地的家庭。
36. 记录表明,在农村,不时发生暴力事件,特别是与土地占有和所有权有 关的冲突。根据农业发展部调查和冲突调解司的记录,2003 年至 2005 年,有 72 名致命受害者 17。然而,根据维护人权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报告,实际人数超过此数 字。据土地牧灵委员会报告,2005 年,发生了 26 起未遂谋杀案;2006 年,发生 了 72 起,比 2005 年增加了 176.92%。该组织认为,不断发生暴力事件是因为很少 有肇事者受到惩罚。它指出,从 1985 年到 2006 年,记录了 1,104 个事件,因此共 有 1,464 名工人死亡。在所有这些事件中,只有 85 个经过审判。据该组织记录,
71 名罪犯和 19 名主犯被判刑 18。另外,在过去几年中,有越来越多的申诉说,大 型农业企业正在毁灭森林,大规模使用对人类和环境有害的农药。
37. 农村暴力造成一些具有强烈象征性的事件,涉及人权维护者,也涉及环 境保护者。一个这类事件就是:2005 年,在巴西亚马逊地区的一个小社区,修女 Dorothy Mae Stang, 一位约 500 个农村工人家庭的领导者,被杀害。
3.6 受教育权
38. 巴西认为,行使受教育权是与贫困和社会排斥作斗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国家教育政策是与发展战略相联系的,而发展战略则是兼顾地区和经济不平 衡以及种族、族裔、性别和其他多样性实行的。国家最近的有关行动扩大了保这 一权利的社会范围。巴西基础教育的覆盖率实际上已经达到普及程度,同时,其 他等级的教育覆盖率也在扩大。例如,在学生为 7 至 14 岁的学校里,在学率为 97.4%。巴西目前的问题是教学质量、辍学和教育水平低。
39. 自 2007 年以来,公共教育政策是围绕着《教育发展计划》制定的,而后 者又是根据 2007 至 2010 年的优先社会政策制定的。《教育发展计划》旨在以最 脆弱领域为重点,系统地扩大巴西的教育成果。为此,制定了一种学校流动情况 与学生成绩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从现在起,以此指导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这个 指标就是基础教育发展指数 19。
40. 《教育发展计划》开始实行时,巴西国家就准备推动人权在教育领域的 充分落实,目的是:(一) 提高教育覆盖率、质量和产出;(二) 扩大人权教育,为 传 统 上 被 排 斥 的 人 口 、 残 疾 人 和 有 特殊 教 育 需 要 的 人 提供 教 育 保 障 ; (三 ) 为 农 村、土著和“逃奴”社群调整高级和国家级公共教育系统;(四) 解决全国年轻人 和成人教育的弱点问题。
《巴西扫盲方案》是巴西与文盲现象作斗争的国家行动之一。它的对象 是:无法接受教育或不得不中断学习的 15 岁以上年轻人、成人和老年人;同时 特别注意文盲率最高的地理区域。2007 年,《方案》对约 130 万人进行了扫 盲,至 2008 年这个数字将达到 200 万。
《普及大学教育方案》设立于 2004 年;巴西国家通过这一方案促进在私人 高等教育学校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三个最低工资等级的学生发放助学金,同时 对参与方案的学校免征某些税金。一定百分比的助学金被拨发给非裔、土著和 残疾学生。《普及大学教育方案》目前拥有 1,400 所参与学校,受益学生超过 30万人。2008 年,目标是发放 18 万份助学金。
3.7 健 康 权
41.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中 , 落 实 健 康 权 的 国 家 行 动 是 致 力 于 促 进 完 整 性 、 普 遍 性 、 平 等 , 将 新 技 术 和 服 务 纳 入 为 居 民 提 供 的 保 健 服 务 。 这 些 目 标 是 通 过 根 据 1988 年《联邦宪法》设立的单一卫生系统实现的,其中规定,为所有公民提供公 共和免费保健服务是国家的一项义务。为保证单一卫生系统的正常运作,考虑到 这一卫生系统的分散性质,国家必须通过公共政策管理,使其能适当满足各种不 同需求。
42. 单一卫生系统将预防行动放在优先地位,广泛宣传有关知识,从而使人 们知道自己的权利和对健康的威胁。单一卫生系统为落实健康权特别成功地推行 了一些方案,如“国家性传染病/艾滋病方案”和“家庭卫生”战略,它使保健服 务更接近群众。
43. 鼓励母乳喂养、扩大疫苗接种覆盖范围和提供产前检查等政策,以及城 市 化 投 资 和 基 本 卫 生 设 施 投 资 , 使 巴 西 五 岁 前 幼 儿 的 死 亡 率 下 降 了 一 半 。20 然 而,贫困、社会不平等以及族裔和种族歧视造成的问题还有待克服。
44. 但是,在单一卫生系统所争取实现的普及理想和巴西的卫生现状之间还 有很大差距。例如,在医院网络中,缺少住院床位;这迫使民众依靠私立医院网 络,1993 年平均每千名居民拥有 3.35 个床位,2005 年则减少到 2.03 个床位。公 立医院的床位情况更严重,平均每千人拥有床位从 1992 年的 0.91 个减少到 2005 年的 0.87 个。医院病房数从 1993 年的每百人 8.1 间下降到 2005 年的每百人 6.2 间。同期,住院死亡率从 2.2%上升到 3.2%21 。
45. 仍然有地方性疾病。例如,记录的疟疾年平均病例数是 53 万个,集中在 巴西北部地区(超过 99%的病例)。22 从 1990 年起,巴西的“登革热”病例开始增 加,2002 年达到创记录的 79.4 万例,到 2004 年则减少到 117,519 例。2005 年又 增加到 217,406 例,其中 32,606 例是 2006 年 1 月至 3 月通知的 23 。
46. 在 过 去 几 个 月 中 , 巴 西 新 闻 报 道 的 重 点 是 在 该 国 发 现 的 一 些 黄 热 病 病 例。但是,经核查得知,只有 33 例发生在 2007 年到 2008 年 1 月 18 日之间,这 个数字比 2000 年的 85 例仍然低很多。
“家庭卫生方案”是一种再指导援助模式战略,它是以多专业工作组为 基本行动单位,特别注意基本需要。每个工作组负责有限地理区域内的一定 数目家庭的后续行动。这些工作组负责提出促进社区卫生的行动建议。
从数量上来说,在巴西各城市,有 27,311 个家庭卫生工作组和 210,906 个社区卫生机构在活动。2008 年,已确定的挑战是“家庭卫生方案”覆盖面 的扩大,已延伸到土著居民和居住在“逃奴藏身处”(十九世纪奴隶社群的残 余)的人口。2008 年的目标是增加 29,000 个家庭卫生工作组。
3.8 工作权利
47. 巴西政府促进和落实工作权利的公共政策是按照劳工组织 2003 年的公 约、基于“体面工作”24 的观念制定的。为落实工作权利,2006 年颁布了“全国 体面工作议程”,其中阐明的优先事项、战略和预期结果都是通过与工人和雇主 组织协商确定的。政府落实工作权利的优先事项包括: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
取缔强迫工作和儿童工作;加强社会对话;这些都仍然是巴西政府面临的挑战。
48. 在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由于所谓的结构调整,失业变成巴西社会的 一个严重问题,失业的增加使社会发生分化。然而,巴西当前的失业率有明显下 降趋势。2004 年,失业影响到 9.6%的经济活跃人口,而到 2007 年 12 月,这一比 例已经很低,下降到 7.4%。在有某种雇用关系的所有人口中,正式就业人口所占 比例从 2002 年 3 月的 61.7%上升到 2007 年 12 月的 63.4%,而同期没有正式雇用 关系的人口的比例则从 28.3%下降到 26.6%。25
49. 关于所创立就业岗位的数目,人们注意到,就业岗位和收入创造方面的 投资从 2002 年的 69 亿里亚尔增加到 2005 年的 212 亿里亚尔,都是用于针对微型 和小型公司、合作社和家庭农业的信贷方案。2007 年,据就业的失业人员登记处 提供的资料,创立了约 160 万个正式工作岗位,增加了 5.85%。
50. 自 1995 年 以 来 , 政 府 一 直 在 促 进 反 对 类 似 奴 役 的 工 作 的 斗 争 。 2005 年,开始实行《全国取消强迫工作计划》;根据这项计划,各方面将采取各种措 施,如采取行动避免获救工人再回到工作条件类似奴役的工作岗位;获救工人的 资格鉴定;将令工人从事类似奴役工作的雇主登记入册等。关于主题,重要的是
要提一下:国民大会正在讨论一项《宪法》修正案,它要求无偿查封发现有剥削 强迫劳动行为的农场。最后,为取缔奴役劳动,巴西政府通过劳工部的“特别检 查组”采取直接检查行动。在过去 12 年中,这个流动的检查组解救了 27,645 个 人。2007 年,解救了 5,877 人,这是自 1995 年开始检查行动以来解救最多的人 数。国际劳工组织在其 2005 年题为“反对强迫劳动全球联盟”的报告中称赞巴西 全世界在这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之一。
3.9 反对酷刑和法外处决的斗争
51. 在 巴 西 , 仍 然 可 以 发 现 , 经 常 有 人 指 控 滥 用 权 力 、 酷 刑 和 过 度 使 用 武 力,这些多是警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所为。例如,2007 年 6 月,在里约热内卢棚户 区的缉毒行动中,有 19 人被打死;据民间社会实体称,其中有法外处决的受害 者。根据里约热内卢州政府(该政府已经进行了技术专家检查)的要求,共和国总统 办公厅特别人权事务处进行了一次独立调查,确认了处决迹象。联邦仅有的两个 拥有指控警官公共协商资料库的两个州圣保罗州和里约热内卢州提供的官方资料 表明,在过去五年中,这两个州的警官杀害了 8,520 人。
52. 巴西政府承认这种情况的严重性。问题的规模很难估计;这方面的头一 个障碍就是巴西没有相关的统计资料,所以不能准确说明这种事件的数量。
53. 关于酷刑问题,作为例子值得提一下的是两种估计:(一) 公诉委员会提 供的有关 2004 年和 2005 年所提出指控的资料。报告显示在 17 个州发生了 404 个 案件;26 (二) 2005 年 6 月以圣保罗上诉法院案例法为重点的学术研究,确认有 8,127 个案件中提到“酷刑”一词,在搜索词为“警察酷刑”时,这个数字就变成 37个案件。27
54. 应当着重提一下的是,根据特别报告员 Nigel Rodley 2001 年提交联合国 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制定的《全国预防和惩治酷刑行为统一行动计划》。计划中包 括的行动旨在切实惩罚酷刑行为并赋予受害者能力和权利。目前,有十一个州加 入了这项计划,成立了州委员会以地方一级推行其中说明的措施(例如,建立警察 和监狱系统调查员办公室,确定监督监狱情况的民间社会实体的资格)。
55. 2006 年 6 月 26 日巴西预防和惩治酷刑行为全国委员会的成立和 2007 年 1 月 11 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批准,是长期、有效反对酷刑斗争的两个重要体制性里程碑。根据最近批准《附加 议定书》时做出的承诺,正在安排建立预防和惩治酷刑行为的全国机制。
56. 在全国彻底消灭酷刑的主要障碍是:公务人员不愿意指控和调查涉及其 同伴的案件;受害者及其亲属不敢对酷刑提出指控;公务人员和一般人错误地认 为,在与罪犯作斗争的行动中,施加酷刑可能是正当的。
3.10 公共安全权
57. 《巴西宪法》将公共安全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能分派给联邦各单位。考虑 到这一点,巴西公共安全领域的挑战使问题成了政府优先考虑的事项。公众舆论 要求与大城市地区非常严重的犯罪现象作斗争。由于犯罪分子对公共秩序的疯狂 破坏,公众普遍有一种不安全感。例如,2006 年 5 月,号称“首都第一司令部”
犯罪团伙头目从监狱内部发出攻击警察的命令,这使圣保罗市陷入恐慌。国家曾 经历二十年(1964-1985 年)的独裁政权统治这一事实,有助于说明为什么今天切实 的公共安全与充分尊重人权难以调和。
58. 为使警察行动遵循公民原则和基本权利,政府正在对警官进行培训,重 点是人权培训(已有约 45 万人接受了培训),另外,也在加强对警察活动的外部监 督机制(如警察行为调查员),在能力建设课程中鼓励使用非致命性武器,逐步法律 授权使用武力的最先进技术。除此之外,政府还于 2007 年开始实行《与公民原则 有关的国家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其基本指导原则就是安全领域的公共政策 与社会方案相结合,优先考虑是犯罪的预防和尊重人权。《安全方案》的难题是 对付有组织犯罪,在监狱系统中的重点是对付腐败,确保公民安全。制定该方案 的目的是解决暴力诱因问题,同时不破坏社会秩序和犯罪的适当压制。其基本原 则是:(一) 对公共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的资格进行评估;(二) 重建监狱系统;(三) 与警察腐败作斗争;(四)社区参与预防犯罪方案。《安全方案》还有一个重点是年 轻人,引导他们在弱势情况下参与社会方案。必须提醒注意的是,暴力是 68.2%的 巴西 15 至 24 岁年轻人的死亡原因,与世界指标相比,这是一个令人关切的比 率。
59. 除 《 安 全 方 案 》 以 外 , 为 对 付 有 组 织 犯 罪 , 政 府 也 在 加 强 犯 罪 情 报 系 统。
60. 巴西认识到需要系统收集有关暴力的资料,这就要求联邦一些州的资料 库 更 好 地 互 相 沟 通 。 为 促 进 这 种 沟 通 , 正 在 改 进 一 些 机 制 , 如 统 一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 这 个 系 统 规 定 联 盟 负 责 管 理 公 共 安 全 国 家 战 略 , 加 强 各 州 的 合 作 和 行 动配 合,为国家公共安全和刑事司法统计资料库奠定基础。
61. 巴西的罪犯人口约为 42 万人,其中 12.2 万人是临时监禁,未经审判。
监狱系统缺员 10.5 万人。犯人过多是经常发生暴乱的一个因素,暴乱有时造成一 些犯人死亡。政府鼓励适用刑罚和替代措施,在过去十年中,有 17.4 万人受益于 这种政策。为增加犯人和即将出狱者的工作机会,正在采取一些措施。目前,约 有 8.7 万犯人在自愿工作,这使他们除能得到收入以外,还能减少服刑时间。监狱 学校网也有了扩大,这使犯人有机会接受教育。《安全方案》规定的行动中包括 在犯人参加监狱学校课程的条件下给予减刑。
62. 2007 年在 Minas Gerais 州政府监狱,一场大火后发生暴乱,33 名犯人死 亡;针对这一情况,成立了一个联邦司法调查委员会,目的是调查了解巴西监狱 制度的缺点,解决遵守《刑事执行法》的问题。
63. 过去几年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制定了一部旨在控制和减少国内火器 的销售、流通和使用的法律。28 虽然全面禁止买卖火器的倡议在公民投票 29 中 没有通过,但在一次收缴武器运动之后制定了新法律,根据这项法律,销毁了约 50万件武器。这肯定是全国死于火器之下的人数减少 16.6%的原因之一。
3.11 记忆和了解真相的权利
64. 在 1964 后至 1985 年期间,巴西人在军事独裁统治下生活了 21 年。1985 年,随着选举委员会选出自 1964 年军事政变以来的第一位平民总统,巴西开始了 重新民主化进程。在这一独裁时期,酷刑、人员失踪、政府授权的代理人谋杀政 治反对派的事件不断发生。
65. 1979 年,在最后一届军政府执政时,颁布了一项《大赦法》,该法允许 流 亡 的 政 治 反 对 派 领 袖 返 回 巴 西 。 后 来 , 在 1995 年 , 颁 布 了 《 第 9140 号 法 律》,在该法中,政府承认对 136 位政治反对派人员的死亡负有责任,并保证将 对受害者亲属给予赔偿。
66. 根据同一法律,成立了由下列人员组成的政治原因死亡和失踪问题特别 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一名议会代表、一名受害者亲属代表、一名武装部队代表、
一名外交部代表、一名公诉委员会代表和由共和国总统指派的三个人。经过十一 年的工作,结束了调查,对 339 个死亡和失踪案件做出了判决,对其中 221 个案 件做出了赔偿决定,受害者亲属得到了赔偿。目前,特别委员会正在努力寻找死 亡和失踪人员的遗体,建立脱氧核糖核酸(DNA)资料库,以储存亲属基因资料,以 备日后与发现的受害者遗骸进行比较。
67. 2007 年 8 月,共和国总统发表了题为“记忆和了解真相的权利”的报告 书,其中介绍了特别委员会的工作结果。报告书概述了 11 年中提交该委员会的所 有案件,包括自 1961 年 9 月 2 日至 1988 年 10 月 5 日因参加或据称参加反对当时 政权的政治对抗活动而失踪人员的历史和生平。报告书的发表意味着巴西政府在 履行对政治异见者的安全和命运的历史和行政责任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
68. 尽管取得了这些进展,但要全面揭示藏有关于军事政权镇压工具的资料 的档案,要找到所有失踪人员的遗骸,要系统收集对研究有用的证据和资料,仍 有相当大困难。
3.12 性别取向和性别认同权利
69. 在巴西文化加强人权的历史中,在国家政治议程上确认同性恋者的公民 权利还是一个新现象。在公共管理方面最初处理这个问题是在 1990 年代初;当时 颁布了公共卫生政策,为控制和援助患有性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的人群采取了 行动。2002 年在第二号国家人权方案中列入了有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 (GLBT)30 的参考资料,2004 年制定了“没有同性恋仇视的巴西”方案,因而,维 护性取向自由权利的行动就变得更一致、更全面和明显。
70. 在过去几年中,针对社会上对 GLBT 群体的无视,在政府支持下,民间 社会多次组织了“同性恋自尊大游行”,确立了这个群体的权利,对针对同性恋 者的暴力行为、隔离和歧视发出了警告。
71. 在这一运动过程中,巴西政府认识到有必要制定正式法规,增进同性恋 群体的具体权利,同时,在刑法 31 中增加有关同性恋仇视行为的规定,同时特别 要考虑到同性恋者经常是暴力行为和杀戮的目标。关于针对男女同性恋和变性者
群体的致命暴力事件的发生率,值得注意的是,民间社会指出,在 1980 年至 2006 年期间,曾有 2,790 起谋杀同性恋者未遂案件,由于对同性恋的仇视,其中多数都 可能发生。32
72. 应共和国总统要求,订于 2008 年 4 月举行的全国 GLBT 群体大会即将到 来,巴西境内的人权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过民间社会与政府讨论 制定的《无同性恋仇 视的巴 西方 案――与歧视 GLBT 现象作斗争和增进同性恋者公民权利方案》规定在巴西所有各州为增 进 GLBT 的公民权利采取统一行动。根据方案,要采取的行动包括:支持加 强这一领域机构的项目;提高卫生、教育、公共安全专业人员的水平;宣传 GLBT 群体的权利;扩大暴力同性恋受害者支援和照料中心。在所取得成果 中,必须强调的是,在全国各州成立了 47 个预防和打击同性恋仇视现象人权 资料中心,这些机构提供专门法律、心理和社会服务,并建立了在公立大学 中增进 GLBT 群体公民权利的 12 个研究中心。
3.13 印第安人的权利
73. 在印第安人方面,巴西政府面临的问题是按照他们的文化标准确保其生 命权,促进他们获得完全的公民资格,使他们能切实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 化生活。
74. 巴西政府认为,承认印第安人对其土地的权利、为其划界并实现正规管 理,是承认其个人和集体权利的主要措施。全国印第安人基金会负责的“保护印 第安人土地方案”的目的是,按照《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即:这些土地是专门供 印第安人使用和永久占有的联邦财产),对印第安人传统上占有的领地实行正规化 农业管理。
75. “保护印第安人土地方案”可被看作承认印第安人原有权利的标志。在 巴西,迄今共有 615 块被承认的印第安人土地,面积为 1.07 亿公顷,即 107 万平 方公里。这相当于巴西领土的 12%,是法国领土的两倍多。在这些土地中,已经 划定 422 块,共 9,720 万公顷为占有权和使用权得到完全承认的印第安人土地。其 余部分正在按照正常承认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评估。
76. 虽然在法律承认印第安人的权利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仍不时发生针对 印第安人社区的暴力事件,通常是因为土地争端。在这方面,值得提一下的是,
在 Mato Grosso do Sul 州,Dourados 区,guarani kaiowa 社区面临的挑战。他们正 在为其土地得到承认、安全以及维持社会再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斗争。据 土著传教士理事会(一民间社会组织)计算,2007 年,巴西有 58 名印第安人被谋 杀,其中 35 名是在 Mato Grosso do Sul。33 过去的错误土著政策尤其使 guarani nandeva 和 kaiowa 人集中在一些小型保留地,那里农田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足以满 足 他 们 的 需 要 。 许 多 印 第 安 人 在 当 地 靠 近 蔗 糖 厂 的 地 方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 工 资 很 低,处于贫困中。
77. 为解决这一问题,巴西政府于 2004 年成立了由有关各部的代表组成的本 土化管理委员会,以满足印第安儿童因营养不良死亡问题引起的紧迫需要。这个 行动取得了成功。以前的情况都是通过紧急行动和结构性行动相结合解决的。主 要措施的目的是:减少社区对政府食物援助的依靠;通过当地人员的专业化提供 法律援助;承认传统上拥有的土地将来可保留(最重要的结构性措施);落实家庭和 社区计划――减少家庭分离和宗教不容忍;加强 guarani 文化价值和特点。
对 Raposa Serra do Sol 1,747,464 公顷印第安土地的认可,代表了巴西北部 Macuxi、Wapixana、Ingariko、Patamona 和 Taurepang 人长期争取人权的斗争取 得的最大成果。根据《联邦宪法》,Mato Grosso do Sul 印第安土地是巴西主要 传统占有领地之一。据估计,这一领地上居住的印第安人约有 14,000 多人。由 于定居点很多以及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对领地进行划界的活动不断。
尽管有一些群体反对承认,但共和国总统还是于 2005 年以严肃的法律形 式承认了 Raposa Serra do Sol 印第安人土地。随后,开始了非印第安居住者的 搬迁,不论他们是占有者,还是农村拥有者或村民。由于当地水稻种植者的 反对,他们利用一切能利用的法律手段争取留在印第安土地上,这一工作尚 未完结。巴西政府尽一切努力以和平方式和尽快完成该地区的搬迁工作,以 确保该地区印第安人的所有权利。
3.14 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78. 1990 年,巴西按照《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的原则制定了一个法律构架,
从而成为第一批制定这种法律的国家之一。从那时起,这一领域的公共政策都是 基于《儿童和青少年法》确立的全面保护的原则。全面保护的原则承认儿童和青 少年的特殊成长情况、其权利的普遍性及他们的突出作用。
79. 《儿童和青少年法》为解决危险儿童和青少年的主要问题规定了下列行 动:成立专门的法院、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多学科政策办法;警察政策决策过 程下放;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共同参加审议委员会;为批准的政策行动建 立专门基金。这个领域的新进展是:制定了打击性暴力行为国家计划;防止和取 缔童工;保证家庭权利和社会关系;建立国家社会教育服务系统。除这些以外,
还于 2003 年按照千年发展目标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的总统朋友计划”;一个民 间社会网络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的资料。
2007 年,巴西根据现有资料制定了“儿童和青少年社会计划”,其中规定了打击 暴力的一些战略领域。
80. 2007 年,举行了第七次儿童和青少年权利问题全国会议,会议审议了公 共政策方面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自 1993 年以来,会议第一次通过了一个决策程 序,其中规定,会议提出的建议应当是可以讨论的。
81. 政府正在努力面对要求对违法青少年给予更严厉惩罚的社会压力问题。
到目前为止,在国民议会上已提出 32 项《宪法》修正案,要求降低承担刑事责任 的年龄。而另一方面,巴西则存在着严重侵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现象,这方面 的表现是:杀害年轻人事件的高发生率(2006 年 5,998 人);34 存在无依无靠的儿童 和青少年,主要是在大城市;家庭暴力事件;政府监狱中非法监禁青少年(如最近 分别在北部和中西部地区的 Abaetetuba 和 Planaltina de Goias 两城市监狱发生的关 押两少年的事件)。
2002 年制定了“打击对儿童与青少年的虐待和性剥削行为方案”。此计 划规定:一些政府实体要统一行动,查清巴西性剥削问题发生的场所、地域分 布情况和原因;对从事预防、保护、责任追究和受害者照料的专业人员进行培 训,使其具备资格;接受和转交侵权指控。负责方案后续行动的是一个由约 40 名政府、民间社会和国际实体代表组成的跨部门委员会。
巴西将通过“儿童和青少年社会计划 ”第一次 开展一 个称 为“ Bem-me- quer”的项目;其目的是,在全国十一个大城市地区建立一个保护最易遭受暴 力侵害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综合系统。这一行动使巴西成为订于 2008 年 11 月在 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三次打击性剥削行为世界大会(由巴西政府、儿童基金会 和根除亚洲旅游业童妓组织联合召开)的东道国,预计参加会议的将有来自 130 个国家的代表约 4000 人,其中包括青少年。
“取缔童工方案”是用来解决童工问题的。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将 7 至 14 岁的儿童排除在劳动市场之外,特别是那些被认为是危险、不卫生或有辱人格 的工作。方案所涉及家庭可为每个被解除工作的儿童每月领取一定补助;因 此,儿童和青少年可参加更多的学校活动,包括体育、教育和休闲活动。2004 年至 2006 年,巴西的童工增加了。2004 年工作儿童人数是 5,365,000 人(巴西 5 至 17 岁人口的 11.8%),到 2005 年,这个数字增加到 5,520,000 人(12.1%)。
2006年有所下降,为 5,120,000 个工作儿童(11.45%)。35
3.15 残疾人的权利
82. 巴西的残疾人是一个特别受歧视、人权受侵犯的群体。根据巴西地理统 计局 2000 年的普查资料,14.5%的巴西人口有某种残疾;70%的这类人口生活在贫 困线之下;30%是文盲或上学不到三年;90%没有工作。
83. 据劳动就业部提供的资料,2005 年,在劳动市场上在法律上只为残疾人 保留了 27.63%的职位。关于公共管理职务,同一来源的资料显示,也是在 2005 年,只有 8.23%的法定名额被填补 36 。关于职业总指数,2000 年,只有 8.49%的 残疾人有工作。37
84. 在过去二十年中,为改变上述情况做出了努力,主要是通过一项专题计 划采取了一些行动,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公共政策所强调的重点一直是支持和解 放残疾人,确保他们能充分行使公民权利。
85. 在确认残疾人的权利方面,值得提一下的是,2006 年举行了第一次僵残 疾人权利会议以及仍在进行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批准过程,残疾人的 权利将被纳入《巴西宪法》条款。
86. 另外,“国家便利残疾人方案”计划采取行动,使残疾人能融合于社会 环境,确保他们能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2004 年,根据法律中有关提供具体便利 的条款,巴西政府实行了一些关于在交通运输、咨询和设备方面消除人为障碍的 方案。要使巴西成为一个保证残疾人所有公民权利的国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要使这一群体的人权得到充分落实,还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消灭贫困与残疾恶性 循环的现象;消除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实行促进残疾人就业、培养其工作能力 的政策(政府支持的按照巴西现行法律采取的强化行动)。
对侵犯韩森式病病人权利的赔偿――在 1920 年至 1970 年期间,巴西政府 对患有麻疯病,又名韩森式病的人采取了拘禁和强制清除的措施。虽然早在 1950 年代后期就发现了这种病的治疗办法,只是到了 1962 年才停止将麻疯病 人强行赶入约 100 个隔离区。政府采取暴力行动是因为害怕这种病扩散,也 是因为对麻疯病人的强烈歧视,因此也就制定了具有强烈歧视性的法规。另 一方面,在法律改变之后,这种病人的自由遭受侵犯、失去尊严仍然持续了 二十多年,直到开始在移动医院中治疗。巴西承认对麻疯病人造成的伤害,
并采取了补偿措施,是世界上第二个建立带有补偿性质的终生养恤金制度的 国家,按规定,每人每月可得 750 雷亚尔(384.7 美元)。
4. 结束语
87. 巴西的民主过渡在 1980 年代末达到最高点,人的尊严和参与性民主的原 则成为政府行动的基础。过去二十年中成就的差距表明,克服困难,使人能有尊 严的生活,与政府保护和增进基本权利的积极努力有直接关系。
88. 国家改进法规和越来越多地加入国际法律文书的目的是,填补现有法律 空白,确保更好地增进和保护人权。法规的变化之后跟着实行的就是机构改革,
其目的是加强政府制定和实行人权政策的能力,增加对这些行动的确定和评估的 社会参与。
89. 在最近采取的增进人权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行动中,值得提一下的是“国 家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方案”,其目的是深入解决巴西犯罪现象的原因和需要采 取的行动问题。值得注意的另一点是,巴西政府信守承诺,加强自己防止和打击 酷刑行为的努力,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90. 不平等是巴西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历史特点,是各种社会排斥现象的根 源。要减少不平等现象,就要制定符合普遍增进人权要求的政策,采取满足传统 上受排斥群体要求的行动。
91. 巴西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行动包括:实行收入转移方案,如家庭补助和 不断供应的好处;创立统一卫生系统,重点是普遍免费提供卫生服务;普及基础 教育,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消灭逃学现象;按照政府战略政策规定的条 件加强适当喂养权。
92. 关于传统上受不平等和排斥影响的群体,政府一直在采取行动消除家庭 暴力现象,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遭受的各种侵犯给予补偿。
93. 对印第安人权利的保护包括:承认他们的传统、族裔和文化完整性,落 实他们对祖传土地的权利。残疾人政策旨在促进他们的完全自主,使他们融入社 会生活。建立保护老年人权利的网络,降低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文盲率,这些都 是政府的艰巨任务。建立生产性和包容性的社会以及搞好土地环境管理是政府保 护居民传统权利政策的基础。巴西社会对同性恋、两性恋和变性者的需求日益注 意,这表明,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果针对的是社会上不显眼的群体就会更严重,因 此,政府除了采取措施打击仇视同性恋的暴力现象以外,其政策还要让人们了解 这些人对侵权行为的脆弱性。
94. 巴西政府承认集体权利的重要性,因此,其政策是促进保持一个健康的 环境,防止环境退化,同时促进社会包容。保护非物质性祖传文化也受到重视,
文化表达形式作为具有巨大创收潜力的手段也开始受到注意。
95. 在国际方面,巴西特别重视特别报告员和类似权威人士的访问,承认有 必要使这些实体提出的建议的后续行动制度化,将国际承诺纳入人权议程。这些 工作都要有民间社会参与,以增加对政府的监督工具。
96.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发表六十周年,巴西政府将在 2008 年举行全国 性辩论,以审查第二号国家人权方案。除民间社会组织和立法机构等传统参加者 以外,联邦政府还将邀请媒体、司法部门、各州政府、私人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代 表参加这一讲坛的辩论。这样做符合巴西 2006 年制定的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精 神,其中将这些群体确定为首选目标,它们负有在全国弘扬人权文化的义务。这 些辩论之后将地 12 月举行第十一次全国人权会议。
97. 巴西认为,在世界一级对人权进行评价非常重要;还认为重要的是,所 有国家都要参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提出的行动。巴西将注意通过这种评估提出的 建议,并其它国际人权监督和保护实体一道积极参与执行。
注
1 The term for presenting the fiscal year’s results to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obliged the adoption of an intensive working schedule. Meetings were held on December 17, 2007 and January 09, 2008, among 18 Government entities and the Public Prosecution Service. The Government entities consulted were the following: Special Secretariat for Human Right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pecial Secretariat for Women Policies; Special Secretariat for Racial Equality Promotion Policies; Ministry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Fight Against Hunger; Ministry of the Education;
Ministry of the Health; National Indian Foundation;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Ministry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the Cities; Ministry of Labor and Employment; General Attorney’s Office of the Republic; National Council of Justice; Ministry of Culture; Ministry of the Sports; and Institute of Applied Economic Research (Ipea).
2 A draft of the Report and a questionnaire requesting information about challenges, specific laws and successful programs were distributed during the mee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