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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旨趣
明清時期,國家與社會的互動交會點在於最底層的縣州廳級 政府,一個由各種職業的社會團體成員與一個多層次、階序性的 國家構造所形成的互動接觸面,於此接觸的領域中,國家企圖透 過各種制度來影響農村社會成為它所設想的樣子,其中一種方式 就是保甲制度。
保甲者,「所以弭盜逃而嚴奸宄,法至善也。」1乾隆《長泰縣 志》記載了當時閩省長泰縣所實行的保甲:「其法令坊鄉居民十家 為一甲,十甲為一保,保有正副,擇才幹者為之。」2遇有匪徒之 時,「相為救援,鳴宵柝,禁夜翔,以防鼠盜。」3則「稽查詳密,
1 (清)黃六鴻,《福惠全書》,收錄於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 三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年12月第一版,濂溪書屋藏板),卷21,〈保甲部〉,
頁1a。
2 (清)張懋建修,賴翰顒纂,《長泰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民國64年,據乾隆 十三年修,民國二十年重刊本影印。中國方志叢書‧華南地方‧第236號),卷之6,〈兵 防〉,頁5b。
3 (清)張懋建修,賴翰顒纂,《長泰縣志》,卷之6,〈兵防〉,頁5b。
杜內奸而弭外患。」4清人李光型更是極為重視保甲,認為保甲是 所有施政的基礎,「保甲者,分之極其細而不紊,合之盡其大而不 遺。」5因此「一行保甲而政舉矣。」6士大夫的言論告訴我們,保 甲制度對於清政府來說乃是企圖在中央政府未能直接管轄的州縣 以下之基層社會中以保甲來掌握人民、穩定鄉村社會秩序的一種 方式,而有清一代又是中國人口遷移流動的活躍時期,7在整個清 代閩粵人民移墾臺灣的過程中,各種閩臺檔案文獻中地方官員一 方面積極提倡施行保甲的種種好處,一方面又諄諄告誡縣官小心 選擇保甲長之人選、避免保甲長勒索民人的警語,甚至保甲長帶 頭為亂者,亦多有之。是否當清政府企圖以保甲施行於社會時,
社會因應自身環境之特質有其另外一套的運作方式呢?此一現象 實有進一步細緻討論的必要。
目前有關中國保甲制度之研究已有不少,8然而由於保甲制度
4 (清)張懋建修,賴翰顒纂,《長泰縣志》,卷之6,〈兵防〉,頁6a。
5 (清)李光型,〈保甲說〉,收入於(清)賀長齡、魏源等編,《清經世文編》(北 京:中華書局,1992年),卷74,〈兵政五‧保甲上〉,頁1a。
6 (清)李光型,〈保甲說〉,收入於(清)賀長齡、魏源等編,《清經世文編》,卷 74,〈兵政五‧保甲上〉,頁1b。
7 王躍生,〈從檔案資料看十八世紀中國人口的遷移流動〉,收入於《明清人口婚姻家 庭史論:陳捷先教授、馮爾康教授古稀紀念論文集》(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 年8月),頁337。
8 1939年和田清所編著《中國地方自治發達史》一書於1975年重新刊印時,山根幸夫整 理了日本史學界1975年之前所有關於中國鄉村統治研究之文章附錄於書後,經核對之 後,筆者發現仍有闕漏,其不足之處可以《中国聚落史の研究》附錄之中國聚落史關係 研究文獻目錄相互參照補足。參閱和田清編著,《中國地方自治發達史》(東京:汲古 書院,1975年5月,據1939年6月初版影印發行),頁279-294;唐代史研究会編,《中
屬於國家控制鄉村的手段之一,較少有學者將清代的人口移動現 象納入考慮,9此一問題卻與保甲制度密切相關。因此,筆者認為 選定一個人口移動劇烈的區域,從保甲制度切入,以當地社會秩 序及其治安問題為中心,考察國家與社會變動之間的關聯,有深 入研究的必要性。為此,筆者欲選定清代人口移動劇烈的閩臺區 域作為考察對象,希望透過爬梳各種性質相異之檔案文獻,藉由 對於保甲制度的研究,從閩臺社會與國家之間的互動,觀察並了 解保甲制度落實的程度及其所反映出的當地社會特質。以下筆者 將先就相關二手著作作一詳細討論,以輔助說明本文主題之重要 性與其研究意義。
第二節 相關研究回顧
清代保甲制度相關研究成果最多者為日本,其次為大陸。日 本方面對於清代保甲制度的研究隨著不同時代環境有其明顯不同 的研究取向。大陸方面關於保甲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期,1949 年之前的保甲制度研究主要是為了配合國民政府剿共,如火如荼 於剿共區推行保甲制度,有關中國保甲制度的通論性著作亦大量
国聚落史の研究[增補]中国聚落史関係研究文獻目録》(東京:刀水書房,1990年1月15 日增補版),頁229-234。
9就目前筆者所看到的資料中,將「人口移動」與「保甲」兩個議題結合討論者不多,
其中如稻田清一利用鄉約、保甲的資料探討廣西客家的移民問題,其研究所切入的角度 提供了筆者另一種觀點。參閱稻田清一,〈太平天国前夜の客民について-広西省桂平 鄕約‧保甲制再編成を素材として〉,《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第11號(名古 屋,1986年),頁60-91。
出版;1949 年以後,則出現一個明顯的斷層,要直到 1980 年代以 後才有相關文章出現。臺灣方面對於保甲制度的研究集中於日治 時期,與日本、大陸比較的話,臺灣與歐美方面較少針對此一議 題作深入研究。10以下筆者將分為兩大子題回顧相關著作,首先針 對清代保甲制度之研究成果,擇要者討論各家學者之觀點以及近 來研究趨勢,繼而針對「閩臺農村社會與保甲制度」部分,簡要 探討相關著作,綜合分析其長處與不足處。11
(一)清代保甲制度之研究
1、 日本學界方面
日本東洋史學界對於清代保甲制度問題關注之淵源,可以追 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日本取得臺灣、並將其勢力深入中國東 北後,為了齊備殖民統治政策,在後藤新平的推動下,於明治三 十年代所進行的臺灣舊慣調查、滿洲舊慣調查以及昭和十五年
10 除此之外,韓國對於清代鄉村統治以及中國歷代保甲法之研究亦有不少研究成果,
限於筆者語文能力,未能進一步閱讀相關文獻。曾赴日研究的韓國學者吳金成整理過韓 國學界明清史研究之課題與現狀,以日文發表,不妨作為一參考。參閱吳金成,〈韓国 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の現狀と課題〉,《中国-社会と文化》,第4號(東京,1989年6 月),頁356-365;金時俊、徐敬浩編,《韓國中國學研究論著目錄:歷史、哲學、語 文學(1945-1999)》(漢城:脂豌邁者,2001年),〈9‧清代〉,頁383-392。
11 必須說明的是,由於受限於臺灣本地學術資源之限制,部分大陸與日文書籍、期刊 未能完全收錄。
(1940)以降末弘嚴太郎等人主持的華北農村慣行調查。12當時隸 屬於臺灣舊慣調查計劃的一部分,實際上卻在京都由當時京都帝 國大學法科大學長織田萬博士進行文獻調查編纂的《清國行政 法》,對於當時以及日後日本學者研究清代制度史產生極為重大之 影響。13當然,織田萬本人以法國系行政法概念編纂《清國行政法》
有其待商榷之處,這些謬誤及其不足之處今天亦已多被指出。14然 而1930至40年代在《清國行政法》的基礎上,山田秀二、松本善 海、清水盛光等人對於明清時期的保甲制度的觀察乃是延續其對 明代里甲的研究,山田秀二指出中國社會中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 似有分離之現象,松本善海則進一步釐清清順治時期實行的總甲 制與清康熙時期施行的保甲制之間的不同,其並從保甲條例的頒 布從一開始的兵部逐漸轉移到戶部,作為對清初保甲制重大變化
12 這三項計劃密不可分,有其傳承之淵源,本質上亦有相異處,詳細分析參閱福島正 夫,〈岡松参太郎の博士臺灣慣調查と、華北農村慣行調查における末弘厳太郎博士〉,
《東洋文化》,卷號25(東京,1958年3月),頁22-49;黃福慶,〈滿鐵調查部的調查 事業-「滿洲舊慣調查報告」評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9期(臺 北,民國79年6月),頁341-362。
13 山根幸夫,〈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の成果〉,收錄於山根幸夫著,《論集近代中國と 日本》(東京:山川出版社,1976年2月第一版第一刷),頁102。
14山根幸夫,〈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の成果〉,收錄於山根幸夫著,《論集近代中國と 日本》,頁101;坂野正高,〈織田萬〉,收錄於潮見俊隆、利谷信義編著,《日本の 法學者》(東京:日本評論社,1974年6月30日發行),頁140。坂野正高認為《清國行 政法》其實是以現代風格書寫的《大清會典》與《會典事例》,黃丞儀進一步指出《清 國行政法》強調的是清國的一切事務應該怎麼樣用「近世法理」來看待,而不是為了研 究清國人到底是怎麼想事情的,參閱坂野正高,〈織田萬〉,頁141;黃丞儀,《臺灣 近代行政法之生成-以「替現」與「揭露」的書寫策略為核心,1885-1901》(臺北: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1年7月),頁177。
之考察。清水盛光承山田秀二未能解決的中國自然村與行政村分 離的問題,由此出發,對於中國歷代以來政府如何統治鄉村的手 段做了一次詳細的考察,其書之特點在於大量運用華北與江南的 地方志,企圖藉此更加了解中國農村於明清時期的實際運作,材 料的運用上較山田秀二、松本善海等人更為突出,他指出中國農 村中行政村與自然村是乖離、是分開的,感慨要理解中國村落自 治的內容及其性質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15必須說明的是,和田 清、松本善海、清水盛光等人均將研究時間從秦漢延伸到明清,
其論點時有突出之處,卻免不了「見林不見樹」之憾。此種編寫 方式與當時的寫作背景有關,其一當時日本學界對中國的認識傾 向於了解中國全體的普遍性,因而忽略了地域上的差異,其二,
當時日本國內因軍國主義之影響而大為提倡「中國社會停滯說」,
企圖將日本統治中國正當化的思考邏輯亦不無影響,16主要目多在 為當時日本軍閥「東亞共榮」思想服務。17
15以上論點參閱山田秀二,〈明清時代の村落自治にとついて(1)〉,《歷史學研究》,
第2卷第3號(東京,1934年3月),頁14-30;山田秀二,〈明清時代の村落自治にとつ いて(2)〉,《歷史學研究》,第2卷第4號(東京,1934年8月),頁15-22;山田秀 二,〈明清時代の村落自治にとついて(3)〉,《歷史學研究》,第2卷第6號(東京,
1934年10月),頁3-30;和田清編著,松本善海執筆,《中國地方自治發達史》,頁 146-150;松本善海,《中国村落制度の史的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77年1月28日 發行),頁189-515;清水盛光,《中國の鄉村統治と村落》(東京:株式會社日本評 論社,1949年1月1日發行,社會構成史體系‧第二回配本);清水盛光,《支那社會の 研究》(東京:岩波書店,1941年9月10日第三刷發行),頁288。
16 谷川道雄著,馬彪譯,《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12月),
〈中文版自序〉,頁2。
17 杜贊奇著,王福明譯,《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南京:江
簡略歸納,1960年代之前,不論大陸或日本學界中有關清代 保甲制度的研究多屬於通論性之著作,且均著重制度方面之探討 與演變。60年代以後,佐伯富進一步指出對於承擔保甲責任的鄉 保之角色必須要從其所連接官府與人民之間兩面聯繫同時考慮,
其獨到的目光不再侷限於制度史的演變,已經轉向清代實際地方 行政運作之實際面加以考察。18同時,受到此一時期日本學界對於 中國鄉紳問題愈加熱切的討論,19亦開始有研究者針對鄉紳與保甲 之間的連動關係考察,以目黑克彥為例,他以太平天國以後的浙 江省新昌縣為中心,從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的對立考察清末新 昌縣反對保甲施行之性質,把鄉紳內部的分裂與「反保甲」運動 結合討論,並延伸此一現象與清末的革命運動相互連結。20不過,
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1版3刷),頁149。
18 佐伯富,〈清代の郷約‧地保について-清代地方行政の一齣-〉,收錄於氏著《中 国史研究‧第二》(京都:京都大學部內東洋史研究會,1971年10月1日第一版發行),
頁367、頁377。原文發表於1964年7月《東方學》雜誌第28號。
19「鄉紳」在日本學界的東洋史研究當中一直以來都是重要的主流課題,相關議題之變 化與脈絡流變可以參閱檀上寬,〈明清鄉紳論〉,收入於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 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二卷專論》(北京:中華書局,1992-1993年),頁453-483;岸本美 緒,〈明清時代の郷紳〉,收入於《シリ-ズ世界史への問い7:権威と権力》(東京:
岩波書店,1990年10月5日),頁41-66;于志嘉,〈日本明清史學界對「士大夫與民眾」
問題之研究〉,《新史學》,第4期(臺北,民國82年12月),頁141-175。
20目黑克彥,〈清末の反保甲鬪爭について〉,《集刊東洋學》,第31號(仙臺,1974 年)頁228。同時期的相關著作尚有前田司,〈清初期の郷約-とくに黃州府を中心と して〉,《史歓》,第90冊(東京,1975年),頁38-51;谷口規矩雄,〈于成龍の保 甲法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34卷第3號(京都,1975年12月31日發行),頁 62-80;王賢德,〈海瑞に関する一考察〉,收入於《中山八郎教授頌寿記念明清史論叢》
(東京:株式会社燎原書店,1977年12月26日發行),頁111-140。從上述文章主題皆
大致說來,此一時期日本學者尚未對於保甲制度與「地域的獨特 性」之間有積極的討論。
1980年代以後,或許受到年鑑學派與地域社會論興起之影 響,21有關清代保甲制度通論性敘述的文章減少許多,較為突出者 為井上徹兩篇討論士人如何維持鄉里社會秩序之思想。在這兩篇 文章〈「郷約の理念について-郷官.士人層と郷里社會-」〉22、
〈黃佐『泰泉郷禮』の世界-郷約保甲制に関連して〉23中,時間 上未以清代為斷限,卻是歷來鄉約保甲制研究中少數探討其中哲 學思想觀的文章,主題均以明嘉靖時人黃佐及其著作《泰泉鄉禮》
為中心,展開討論宋以來「鄉約」形成背後所蘊含的士人政治思 想,並從黃佐以「正本三事」、「四禮」作為鄉禮的一環,將鄉約 保甲制與明朝的鄉村政策連結,使得本是個別性、區域性的鄉約
可以看出70年代以後對於保甲制的研究已經開始有細緻化、區域化的討論。
21 「地域社會」此一名詞興起於1980年代初期,與當時年鑑學派傳入日本,引發對其 史學觀與方法論之變革有關。1981年,森正夫首度將地域社會的理論系統化,完成〈中 國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會の視點-中國史シンポジウム「地域社會の視點-地 域社會とリ-ダ-」基調報告〉一文,森正夫認為「地域社會」有兩種涵義:一種是直 接對應一定具體地理界限的實體概念,如省、府、州、縣;另一種則是體現某種特定的 方法概念,如基層社會、地方社會等。參閱葉軍,〈日本「中國明清史研究」新特點:
地域社會論與年鑑學派〉,《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上海,2002),頁73;森正 夫,〈中國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會の視點-中國史シンポジウム「地域社會の 視點-地域社會とリ-ダ-」基調報告〉,《名古屋大學文學部研究論集》83‧史學28 號(名古屋,1982年),頁204-205。
22井上徹,〈「郷約の理念について-郷官.士人層と郷里社會-」〉,《名古屋大學 東洋史研究報告》11(名古屋,1986年),頁34-50。
23井上徹,〈黃佐『泰泉郷禮』の世界-郷約保甲制に関連して〉,《東洋學報》(東 京,1986年3月),第67卷第3.4號,頁247-277。
保甲組織漸次成為輔佐官方里甲制之工具。
另一方面,地區性保甲制度的研究成果相對增加許多。蒲地 典子、山本進與山本英史等人之研究顯示清代各地區的鄉保勒索 是常見的指控,然而此種指控是否在各種不同性質的史料中均普 遍地出現?蒲地典子〈清季華北の「鄉保」の任免-中国第一歴 史檔案館『順天府全宗』宝坻県檔案史料の紹介を兼ねて-〉一 文除了介紹《順天府全宗檔案》外,24主要在探討華北地區如何選 出鄉保、以及鄉保的相關責任,最後有四點結論:鄉保乃是州縣 行政所不可欠缺的;鄉保的任命需由地方有力者共同推薦之;許 多鄉保失蹤事件最後是以罷免收尾;史料中缺乏判斷被推舉為鄉 保者之經濟實力的史料,只能看到鄉保貪污的事件不少。蒲地氏 雖於文末企圖討論明清中國社會究竟屬於「市民社會」或真有「第 三領域」之存在,內容上僅是簡短整理羅威廉(William T. Rowe)
與黃宗智等人之論點,未能與文章主要內容配合討論,是其美中 不足處。
山本進〈清代江南の地保〉一文分為「地保的形成」、「地保 的弊害」、「地保的改革」等三部分討論清代江南地保的變革,
251996 年〈清代四川の地方行政〉一文中更企圖將清代地方行政中
24蒲地典子,〈清季華北の「鄉保」の任免-中国第一歴史檔案館『順天府全宗』宝坻 県檔案史料の紹介を兼ねて-〉,《近代中国研究彙報》,第17號(東京, 1995年3 月),頁1-23。
25山本進,〈清代江南の地保〉,《社會經濟史學》,61:6(東京,1995年),頁33-53。
的兩種力量理論化,26亦即清代地方行政乃是衙役方面的權力性支 配與鄉約、保長方面自律性調整的雙重構造,其對四川地區的研 究中可以清楚看到官方賦予鄉村社會自律性營運的行政權力,最 後反過來逐漸剝奪了本屬於衙役一方的末端行政權,反映清末專 制國家支配的弱化,以鄉村為村落共同體的自治權有一定程度的 確立。至2001 年〈明清時代の坊廂里役〉一文則以討論江南地區 都市繇役之改革為主,27保甲的設置成為坊廂里役改革的一環。
山本英史〈清代の鄉村組織と地方文獻-蘇州洞庭山地方の 鄉村役を例にして-〉一文,28從乾隆三十一年(1766)《洞庭山 禁革現總案》說起,配合清中葉蘇州地方志以及同治八年(1869)
至光緒二年(1876)的《太湖廳檔案》三種不同性質的史料,探 究中國清代的鄉村組織在何種制度下運行,其社會機能又如何維 持。山本氏認為乾隆年間地方志史料中「現總」、「甲首」、「地總」、
「地保」、「鄉地」、「經造」等名稱常混合使用,未有明顯的區分,
都可看做是「鄉村役」的一種,其在地方志中之形象多為需索之 徒最後遭到官方禁革,但在《太湖廳檔案》中卻又是另一種形象:
他們負責調停村內糾紛、監督村內水利等公共事務,呈現出與地 方民眾利益一致的情形。山本氏認為造成此種形象差別可能是因
26山本進,〈清代四川的地方行政〉,《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第20號(名古 屋,1996年),頁32-55。
27山本進,〈明清時代の坊廂里役〉,《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25(名古屋,2001 年3月),頁250-264。
28山本英史,〈清代の郷村組織と地方文獻-蘇州洞庭山地方の郷村役を例にして〉,
《東洋史研究》,第58卷第3號(京都,1999年12月31日發行),頁145-172。
為 18 世紀中期洞庭山地方「現總」被禁革後,「地保」等人成為 村民自行推舉,不再由官方指派,鄉村社會實際慣行之組織受到 官方行政上的追認,在清中期以後成為清朝國家基層部分的支撐。
三木聰於 2002 年出版《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一書,29可 說是作者集結其歷年有關福建地區研究之論文成果,與保甲制較 有相關者有兩篇:一篇是 1979 年發表於《東洋學報》之〈明末の 福建における保甲制〉一文;30另一篇為 2000 年收入於《伝統中 國の地域像》一書之〈長関‧斗頭から郷保‧約地‧約練へ-福 建山区における清朝郷村支配の確立過程-〉一文。31兩篇文章的 研究時間連貫集中於明末清初的福建地區。作者先從福建地區里 甲制的變質談起,在明代里甲制崩潰後,里甲制部分功能為保甲 制所繼承,在明末福建官員實施保甲制的過程中,國家與地方鄉 紳的對立圖像逐漸浮現。在後一篇文章中更以嚴謹的史料與論證 說明明清鼎革之際在福建山區所產生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清初時 被國家力量如何有意的漸次消滅,以鄉約保甲取而代之,在地方 秩序的再整合上產生一定的作用,意味著清朝的基層支配力量逐 漸在福建山區中確立。此種觀點與前一篇山本英史的研究成果形
29三木聰,《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札幌:北海道大学図書刊行会,2002年2月 28日第一刷發行)
30三木聰,〈明末の福建における保甲制〉,《東洋文庫和文紀要東洋學報》,第61卷 第1‧2號(東京財團法人東洋文庫,1979年12月15日發行),頁67-107。
31三木聰,〈長関‧斗頭から郷保‧約地‧約練へ-福建山区における清朝郷村支配の 確立過程-〉,收入於森正夫等著,《伝統中国地域像》(東京:慶應義塾大學,2000 年6月5日初版第一刷),頁127-166。
成明顯的對比,是否與其研究時地不同有關,其間深意有待研究 者繼續努力挖掘。
太田出1999年完成其博士論文《清代江南デルタ地方社会と 治安維持裝置》以來,32所關注的主題一直集中在江南地區清朝國 家權力的種種「暴力裝置」,如「佐雜」、33「綠營」等組織,342002 年發表〈「自新所」の誕生-清中期江南デルタの拘禁施設と地域 秩序-〉一文中,35特別討論了清朝的「自新所」與保甲制之間的 連結關係,亦即良民與犯罪者、潛在犯罪者之間的關係,「自新所」
配合保甲制中鄰保等人保結的儀式,成為一種犯罪者從「賤」到
「良」的轉換場所,自新所的存在同時也彰顯了保甲的有限性,
在保甲制的研究上提醒了研究者:不可輕忽保甲制之外種種國家 控制措施及其背後所可能蘊含之意義。
2、 大陸學界方面
大陸方面關於保甲制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期,1949 年之前 的保甲制研究主要是為了配合南京國民政府剿共,如火如荼於剿
32太田出,《清代江南デルタ地方社会と治安維持裝置》(大阪:大阪大學博士論文,
1999年)
33太田出,〈清代江南デルタ佐雜「分防」考〉,《待兼山論叢》第33號(大阪, 1999 年),頁25-49。
34太田出,〈清代綠営の管轄区域とその機能-江南デルタ汛を中心に-〉,《史學雜 誌》第107編第10號(東京,1998年10月),頁27-53。
35太田出,〈「自新所」の誕生-清中期江南デルタの拘禁施設と地域秩序-〉,《史 學雜誌》,第111編第4號(東京,2002年4月),頁1-36。
共區推行保甲制度,有關中國保甲制度的通論性著作亦大量出 版,以聞鈞天於1935 年在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中國保甲制度》
一書為代表。1949 年以後,則出現一個明顯的斷層,此與馬克思 史學蓬勃發展不無關係,馬克思主義史學的一個重要特徵即是相 當注重經濟和社會物質生活等課題,因而導引大陸學界開拓新的 研究領域正是馬克思主義史學的一大貢獻,但也正因為籠罩於馬 克思主義所領導的史學研究氛圍之中,與經濟議題較無直接關聯 性的保甲制研究在 1949 年之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直到 1980 年代以後,大陸學界對於清代保甲制之研究跟著鄉村社會研究熱 潮才算是真正興起,36但直至今日多數研究仍多注重於保甲制做為 清代國家政權加強其封建專制統治的工具性。37
最早開始進行清代保甲制研究、觀點亦最為突出者為現任大 阪經濟法科大學教養部教授華立。華立從一開始對於保甲循環冊 的研究中看到了清代人口移動劇烈的事實影響著保甲循環冊的產 生,38華立亦不把保甲單純看作是「封建政府的統治工具」,早已
36沈成飛認為對保甲制的關注在1980年代後湧現、90年代呈現繁榮現象,乃是受到大陸 學界對於鄉村社會越來越多關注的影響,參閱沈成飛,〈近十年來民國保甲制度研究述 評〉,《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總第139期(福州,2003年11月),頁96。
37王曉琳、吳吉遠,〈清代保甲制度探論〉,《社會科學集刊》第3期(瀋陽,2000年),
頁100;原彥平,〈清代順康雍乾四朝保甲制的變遷〉,《青海社會科學》,第2期(西 寧,2004年3月),頁130;段自成,〈清代前期的鄉約〉,《南都學壇(哲學社會科學 版)》,第16卷第5期(南陽,1996年),頁16;羅遠道,〈試論保甲制的演變及其作 用〉,《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第1期(北京,1994年),頁62。
38華立,〈清代保甲的循環冊〉,《清史研究通訊》,總第17期(北京,1986年),頁 19-23。昭和16年(1951)京都大學法學部教授小早川欣吾已經注意到清代保甲冊的重
指出即使在大力強化保甲的康雍乾時期,其施行情況也並非統治 者所期望的嚴密無懈,研究者必須注意到清代基層統治的強化明 顯帶有地區上的不平衡和時間上的週期性,而清中期以後寓保甲 於團練之中的情勢變化,對於清政府來說實是一把雙面刃。39此 外,華立更從旗人施行保甲的過程中觀察從清初「旗民分治」到 清末「旗民合治」 政策的變化,40等於是考察己身早期觀點的驗 證。
華立之後,其他大陸學者亦企圖在史料與研究視角上另闢途 徑。1990 年,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海泉以《清代保甲制 度的建立與演變》作為學位論文,〈清朝前期的里甲與保甲〉即為 其中之一節,41其在緒論中認為至今仍未有人將清代里甲與保甲兩 種制度作一綜合研究,42有輕忽日本學界研究成果之嫌,稍晚發表 之〈論清代從里甲到保甲的演變〉一文可說是本文研究的擴充,43
要性,並有詳細分析,參閱小早川欣吾,〈清時代に於ける地方自治團體の牌の形式に ついて-特に保甲制度を中心として-〉,《東亞人文學報》,第1卷第2號(京都,1951 年9月),頁46-98;小早川欣吾,〈清時代に於ける保甲冊の形式と其の編制について〉,
《東亞人文學報》,第3卷第1號(京都,1953年3月),頁73-143。華立在史料的運用 上雖不及小早川欣吾來的完整,其觀點略勝一籌。
39華立,〈清代保甲制度簡論〉,《清史研究集》,第6輯(北京,1988年),頁87-121。
40華立,〈從旗人編查保甲看清王朝「旗民分治」政策的變化〉,《民族研究》,總第 54期(北京,1988年),頁97-106。
41孫海泉,〈清朝前期的里甲與保甲〉,《中國社會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總第59期(北 京,1990年),頁77-80。
42孫海泉,〈清朝前期的里甲與保甲〉,《中國社會學院研究生院學報》,總第59期(北 京,1990年),頁77-78。
43孫海泉,〈論清代從里甲到保甲的演變〉,《中國史研究》,總第61期(北京,1994
但在論點上未有太大的改變,孫氏近來開始以區域性鄉村作為研 究重點,尤其以清代直隸地區為主。44雖說孫氏本人對於保甲制的 研究在論點上並未有太大的突破與改變,但其研究脈絡的變化具 體表現了大陸學者對於清代保甲制研究的轉向,大致與日本學界 的發展方向類似。
楊念群〈基層教化的轉型:鄉約與晚清治道之變遷〉全文緊 扣「鄉約」與「教化」兩個主題討論清代鄉約的變化,其主要內 容之一即在探討鄉約與保甲分割地方權力的過程,並且比較了江 浙與湖南等不同地區鄉約保甲不同的演變。45王先明與常書紅合著
〈晚清保甲制的歷史演變與鄉村權力結構-國家與社會在鄉村社 會控制中的關係變化〉一文直接將清代保甲制置於「國家與社會 對鄉村控制的爭奪」脈絡下進行討論, 並認為晚清王朝權力在鄉 村控制的相對「萎縮」正是20 世紀以來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擴展 的主要動因,在探討清代保甲制的議題上等於是將時間的界線拉 長,檢視清代以來國家與社會隱而未顯的力量在民國以後可能產 生的影響。46梁景之則是仔細運用、分析大量的北京故宮檔案,在 捉拿教徒、告發教首等案件中看到保甲制在地方社會運作過程中
年2月),頁59-67。
44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中 國社會科學》,第3期(北京,2003年),頁189-204。
45楊念群,〈基層教化的轉型:鄉約與晚清治道之變遷〉,《學人》,第11輯(江蘇,
1997年6月),頁107-151。
46王先明、常書紅,〈晚清保甲制的歷史演變與鄉村權力結構-國家與社會在鄉村社會 控制中的關係變化〉,《史學月刊》,總第247期(鄭州,2000年9月),頁130-138。
的「尷尬」,同時點出雍正與乾隆皇帝對於邪教的定義不同,也導 致了其對鄉保所必須承擔之職務有不同認知。47他的研究提醒我們 不同的皇帝對於保甲制度可能有著不同的期望與政策。
企圖與其他學科相結合討論清代保甲制者,以張研與張維迎 兩人著作最為突出。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從清代基層社會 組織看中國封建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的演變趨勢》一書大量地運 用社會學的名詞與理論是其最明顯之特色,張氏分清代基層社會 組織為三種:「法定社區與坊廂、里社、保甲系列」、「自然社區與 家族、宗族系列」 、「經濟社區與官方防衛系統及鄉族組織、行 業組織系列」,48可惜特定專有名詞太多,彼此之間的定義又未能 做出清楚的界定與區分,是其美中不足處。稍晚,張研與牛貫杰 合著出版《19 世紀中期中國雙重統治格局的演變》一書,主要仍 沿襲張研本人之觀點,只是在研究範圍上集中於清代晚期徽州地 區。49
張維迎、鄧峰〈信息、激勵與連帶責任-對中國古代連坐、
保甲制度的法和經濟學解釋〉一文的中心議題在於「連帶責任」
而非保甲制,但他們從「信息成本」的角度觀察到保甲是清代以 小政府在有限的信息約束下控制大國家的有效手段,從而導出「連
47梁景之,〈從”邪教”案看清代國家權力與基層社會的關係〉,《清史研究》,第3期
(北京,2003年8月),53-61。
48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從清代基層社會組織看中國封建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的 演變趨勢》(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
49張研、牛貫杰,《19世紀中期中國雙重統治格局的演變》(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 社,2002年6月)。
帶責任是一種有效的治理結構」之論點,在理論層次上提供了一 個新的視角,惜未能在實際運作方面進行更多的史實檢驗。50
再者,大陸學界有關清代保甲制的研究在「量」的成長雖然 可觀,但「質」的方面參差不齊。如羅遠道〈試論保甲制的演變 及其作用〉一文內容傾向史料排列,分析不多,有關旗人編查保 甲部分竟與華立〈從旗人編查保甲看清王朝”旗民分治”政策的變 化〉內容如出一轍,僅更動數字。51段自成〈清代前期的鄉約〉、〈略 論清代鄉約領導保甲的體制〉以及〈試論清代鄉約的政治職能〉
數文均強調清代鄉約普遍對保甲具有領導作用的觀點,52卻沒有注 意到自清初以來鄉約正副與保甲長之間功能上的重疊性,遽然下 此定論,恐有疑意。金鐘博〈明清時代鄉村組織與保甲制之關係〉
一文竟無注釋。53江立華〈我國古代的戶籍制度及其特點〉一文則 將保甲制與里甲制視為相同制度,混為一談,更是極為明顯的錯 誤。54
50張維迎、鄧峰,〈信息、激勵與連帶責任-對中國古代連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經濟學 解釋〉,《中國社會科學》,第3期(北京,2003年),頁99-112。
51羅遠道,〈試論保甲制的演變及其作用〉,《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期(北京,1994 年),頁62-71。
52段自成,〈清代前期的鄉約〉,《南都學壇(哲學社會科學版)》,第16卷第5期(南 陽,1996年),頁13-16;段自成,〈略論清代鄉約領導保甲的體制〉,《鄭州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科學版)》31:4(鄭州,1998年7月),頁111-115;段自成、施鐵靖,
〈試論清代鄉約的政治職能〉,《河池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8:3(廣西河池,
1998年8月),頁74-77。
53金鐘博,〈明清時代鄉村組織與保甲制之關係〉,《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2期
(廈門,2002年6月),頁22-25。
54江立華,〈我國古代的戶籍制度及其特點〉,《北方工業大學學報》13:4(北京,
大陸學界方面對於地區性保甲制的研究成果近年來開始有大 量增加的趨勢。較令筆者注意者為王開璽〈嘉道年間的京城保甲 制度與社會治安〉與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
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兩篇文章,不論是研究地點與 研究時間均有重疊性,兩人卻有不同之結論。王氏利用實錄、奏 摺等史料,從嘉慶十八年(1813)林清率領教徒直攻皇門的天理 教事件談起,研究區域限於京城,認為在天理教事件之前京城並 未進行保甲的編查,社會治安較為混亂,天理教事件後雖然力行 保甲、大力整頓捕務,但是直至道光末年京城的社會治安並無好 轉,搶奪之案疊出,因此王氏以為保甲制度雖然延緩了清朝的統 治危機,卻不能從根本上挽救整個封建制度的覆滅。55孫氏的研究 恰恰與王氏相反,其利用《順天府檔案全宗》研究直隸地方寶坻 縣與獲鹿縣的鄉村管理體制,認為清朝利用保甲制對基層社會的 統治更進一步加強,鄉村社會並未出現所謂「自治化」傾向,國 家權力透過保甲組織在鄉村基層社會中得到加強。56王氏與孫氏截 然不同的論點該如何解讀,是因為前者研究直隸的都市後者研究 直隸的鄉村之故?亦或是前者所運用之史料以省級檔案為主、後 者所運用者則以縣級檔案為主之故?這其中之所以然或許正是研
2001年12月),頁88-92。
55王開璽,〈嘉道年間的京城保甲制度與社會治安〉,《歷史檔案》,第2期(北京,
2002年),頁97-100。
56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中 國社會科學》,第3期(北京,2003年),頁204。
究者該利用何種方式貼近清代鄉村社會實態的關鍵所在。
趙麗艷探討吉林雙城堡地區保甲編查,與聶紅萍討論新疆從 里甲制走向保甲編查的過程均點出「人口的大量增加」是兩地到 清中葉時必須進行保甲編查的重要原因,57兩篇研究指出保甲制雖 然被認為在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以後施行於全國,但事實上 各地實行時間與落實狀態差異極大,而吉林雙城堡地區的保甲制 則一直保持到滿洲國時期,並且成為滿洲國街村制度之基礎,58則 提供了研究者另一個新的研究方向:二十世紀中葉以前日本政權 在臺灣殖民地區與華北數個傀儡政權中,如何運用、變形清代原 有的保甲制度以行其政權統治,不同的殖民地之間是否又有手段 運用上的差異?
3、 臺灣與歐美學界方面
1960年代以後,美國漢學研究開始將中國研究焦點從過去的 整體研究轉而集中至地方史研究上,於此過程中,施堅雅(G.
William Skinner)在大量地方志材料上,出版了《中國農村市場和 社會結構》一書,提出了關於中國農村的市場理論,將社會層次 和非正式農村組織等複雜情況與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勾畫出之活動
57趙麗艷,〈清代雙城堡地區編查保甲述略〉,《滿族研究》,總第61期(遼寧,2000 年12月),頁48;聶紅萍,〈清代前期新疆州縣以下基層制度的演變〉,《蘭州大學學 報(社會科學版)》,32:1(蘭州,2004年1月),頁18-19。
58趙麗艷,〈清代雙城堡地區編查保甲述略〉,《滿族研究》,總第61期(遼寧,2000 年12月),頁50。
範圍聯繫起來,並對農村的集市規模進行分級。59孔飛力(Philip A.
Kuhn)採用了施堅雅集市規模的分級之方案,考察華中與華南地 區社會基層組織,運用大量地方志的材料分析地方團練與地方社 會之關係。60
蕭公權(Kung-Chuan Hsiao)利用《皇朝文獻通考》等官方文 獻與私人筆記、官員文集出版了《中國鄉村》一書,以全中國為 對象,廣泛收集地方誌、族譜等資料,詳細描寫清帝國統治者的 心理、地方官吏的行為、鄉紳於地方的功能以及地方制度等等議 題,對於清初以來用於地方控制的官方制度之執行概況與其中弊 端,大致可以窺見其輪廓。他的研究告訴我們無論是里甲制或保 甲制,在實施情形中多是因地而異,他指出18世紀以後,此類官 方制度在各地已經名存實亡,代之而起者是各種非正規做法。61他 所關注的乃是地方自治是否存在於清代中國,非針對以某時某地 為主之作,中國區域地方秩序景象及其如何整合等議題於其書中 並不明顯。
臺灣學界少數論及清代保甲制之著作,多是附屬於研究臺灣 日治時期保甲制度的架構下的通論性敘述。如陳清池、蔡慧玉以
59 G. William Skinner,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 1965.
60Philip A. Ku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iniatu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1796~1864,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61 Kung-Chuan Hsiao (蕭公權),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臺北:中央圖書供應社,民國60年11月)
及洪秋芬等學者著作中,62清代保甲制只是作為論述、對比日治時 期臺灣保甲的大背景,其中又多轉述他人著作成果者,其中又以 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蕭公權《中國鄉村》、瞿同祖《清代地 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63以及孔飛 力之《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四本論著引用比例最高。
聞鈞天從制度面的設計認為保甲制度在清代是成功的,64瞿同祖對 於保甲制功能性方面等平面、靜態的論述遠大於保甲制落實層面 之動態探討,其與孔飛力的書中所論及之清代保甲制僅是主題附 屬下之小節,在大量引用下,部分學者對於清代保甲制於臺灣施 行情形可能有引起誤解之處。65
62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東京:刀江書院,1928年)頁672-695。陳清池現任美國 伊利諾大學教授,其所發表之英文著作都與日治時期臺灣保甲制度有關,提及清代臺灣 保甲制度者,主要為The Japanese Adaptation of the Pao-chia System in Taiwan, 1895-1945,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4(2)(Feb. 1975),pp.391-393。蔡慧玉於1990年自哥倫比亞 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後,回臺任教,現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持續關注日 治時期臺灣保甲與地方街莊行政之議題,其博士論文中提及清代保甲者參閱Ts’ai, Hui-yu(蔡慧玉) , One Kind of Control: The 'HOKO' System in Taiwan Under Japanese Rule, 1895-1945 (Columbia University , Ph.D. Dissertation, 1990),pp.5-12.洪秋芬的成果 包括作者於日本筑波大學碩士論文中的一部分,《日本統治下における臺灣の保甲制度
-保甲復活の歷史背景とそのプロセスについて》(筑波大學人類學研究科中間評價論 文,1988年3月)
63 Chu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Fourth Printing, 1988)
64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頁272。
65如洪秋芬在討論日治時期1920年代臺灣保甲制度與社會運動關係時,曾提出一種觀 點:「臺灣漢人社會組織的核心是村廟、祭祀圈(地緣組織)和宗祠(血緣組織),換 句話說,若能控制以上村廟組織、團體即可統御大部分臺民。於是在殖民當局的經營下,
村廟幹事或村莊內的傳統民間重要組織的核心人物,逐漸被保甲役員所取代。」參閱洪
如前所述,區域性保甲制的研究某種程度上反映了清中國各 地保甲與當地社會情形密切結合之特色,甚至因為研究區域之不 同,對於保甲制的落實而有不同評價。以下即針對國內外對於閩 臺農村社會與保甲制之間相關著作擇要論述。
(二)閩臺農村社會與保甲制度之研究
福建農村社會研究方面,「廈門學派」研究成果可觀。1980 年代初期廈門大學傅衣凌、楊國楨等人在國家的支持下,帶領多 位學者於福建各地進行社會經濟史的調查蒐集工作,參與者之一 陳支平就其所蒐集之福建地方民間文獻,配合實地調查之材料,
於 1991 年出版了《近 500 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可以視 為1980 年代以來「廈門學派」明清福建社會經濟史的重要成果之 一,此時陳支平已經注意到明末以來,福建地方官員推行保甲制 時不得不與當地宗族有某種程度的妥協,66然而另一方面作者也指 出「福建民間家族為了維護自身的小圈子利益,與官府統治不可 避免會產生矛盾」。67鄭振滿研究明清時期福建的家族組織在政治
秋芬,〈一九二0年代臺灣保甲制度和社會運動關係初探〉,《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
26期(臺北,1994年),頁169。不過,筆者疑惑的是洪秋芬所謂「取代」不知是指哪 一方面、以何種標準為基礎。就筆者自身蒐集資料的過程中,已經看到清代臺灣傳統民 間社會的核心人物與日治時期的保甲役員之間有強大的延續性,此種社會關係並未斷 絕,則又何來「取代」之說?
66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頁107。
67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頁93。
方面與里甲制、保甲制相結合,逐漸演變成為基層政權組織,68兩 位學者均著重於明末清初時期的變化,只是前者偏重於「社會變 遷激烈、山海盜寇交訌。」69後者認為明中期賦役制度的改變,導 致各縣兵員大減的背景亦不可忽視。70雖皆已論及保甲與宗族之關 聯,陳支平主要卻是就清初福建地區立論,鄭振滿所關注者主要 在家族組織長時期的變化。
現任日本高知大學教授三木聰亦相同關注於明末清初福建地 區之社會秩序,卻與廈門大學兩位學者見解稍有不同。三木聰認 為明代的國家權力在里甲制崩潰時,試圖藉由鄉約保甲制的途徑 進入鄉村,明萬曆年間福建巡撫許孚遠、黃承玄等人所實施的鄉
68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19。片山剛研究廣東珠江三角洲的圖 甲制亦發現清中葉以前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圖甲制,是一種以宗族組織為基礎的稅糧系 統,參閱片山剛,〈清代広東珠江デルタの図甲制について-稅糧‧戶籍‧同族-〉,
《東洋學報》,第63卷3‧4號(財団法人東洋文庫,1982年3月),頁1-34;片山剛,
〈清代広東珠江デルタの図甲制とそれをめぐる諸問題-稅糧‧戶籍‧同族-〉,《史 學雜誌》,第91編第4號(東京大學文學部史學会,1982年),頁42-81。以上兩篇是片 山剛早期的代表作品,90年代以後片山剛開始進行實地田野調查,對於當地的聚落與里 甲制之間有更深入的觀察,參閱片山剛,〈珠江デルタの集落と村-清末の南海県と順 德県-〉,《待兼山論叢‧史學篇》,第28號(大阪大學文學部,1994年),頁1-30;
片山剛,〈華南地方社会と宗族-清代珠江デルタ地縁社会‧血縁社会‧図甲制-〉,
收入於森正夫等著,《明清時代史の基本問題:「中国史学の基本問題」シリ-ズ4》
(東京:汲谷書院,1997年10月),頁471-500;片山剛,〈清代珠江デルタ里甲经営 地域社会順德県龍江堡〉,《待兼山論叢‧史學篇》,第36號(大阪大學大學院文學研 究科,2002年),頁1-25。從陳支平、鄭振滿與片山剛等人研究中,便產生一個令人深 思的問題:是否此種宗族與當地里甲、保甲結合之現象於清代華南地區已經普遍產生?
69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頁105。
70鄭振滿,〈明後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變〉,《中國史研究》,總第77期(北京中國社 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1期),頁155。
約保甲制雖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必須依賴鄉紳,他卻不認為這是國 家權力的後退,反而因為保甲制將國家權力與鄉紳結合,在明末
「民亦無餘積」的情形下,卻仍委由各地約正副、保長收榖收銀,
導致明末福建發生多起「抗租‧奴變」的「農民鬪爭」。71三木聰 於其另一篇〈長関‧斗頭から鄉保‧約地‧約練へ-福建山区に おける清朝鄉村支配の確立過程-〉文章中,仔細探討了明末清 初福建山區鄉村職役人員的名稱演變,並認為於明清鼎革期間,
自明末鄉約保甲制所產生的鄉約、鄉保、地保、約地、保長等,
以及自團練名稱演變而來的練總、鄉練、約練等,於清初康熙期 間耿精忠之亂時,已於鄉村中佔有一席之地,同時確立了清代的 國家支配。722002 年,三木聰集結其歷年有關福建研究之論文,出 版《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一書,綜觀全書,可知三木聰多 年的研究重心乃是以「抗租」研究為重,由「抗租」延伸探討明 末清初福建社會保甲制的實施,基本上是較為單向的把保甲制當 作國家機器的統治工具,但正如太田出所指出的,三木聰幾乎沒 有討論到宗族的角色,只把福建地區的人民分為鄉紳地主與庶民 兩階層,73等於也就排除了鄉村職役人員由族長充當的可能性,有
71三木聰,〈明末の福建における保甲制〉,《東洋文庫和文紀要東洋學報》,第61卷 第1‧2號(東京財團法人東洋文庫,1979年12月15日發行),頁91。
72 三木聰,〈長関‧斗頭から郷保‧約地‧約練へ-福建山区における清朝郷村支配 の確立過程-〉,收入於山本英史等著,《伝統中国地域像》(東京:慶應義塾大學,
2000年6月5日初版第一刷),頁152-155。
73 太田出,〈書評:三木聰著「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東洋史研究》,第 62卷第2號(京都大學,2003年9月),頁164。太田出現為神戶商科大學副教授,他特
關福建地區保甲制實際執行之情形亦曖昧不清,74可以說是在福建 農村研究方面仍有不少疑義與空白留待日後研究討論。
近年來有關清代臺灣農村社會研究成果亦多,以戴炎輝《清 代臺灣之鄉治》一書為清代臺灣農村史的基礎經典作品。此書出 版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書內廣泛運用清代臺灣各種方志、檔 案與日治時期於臺灣所進行的各種舊慣調查資料,鉅細靡遺的從 清代臺灣的街莊、村廟、番社以及特殊的屯制等,一一分類,個 別論述,具體而微填補了清代官府律例之外臺灣農村社會之空 白。論者指出從學術史的脈絡來看,戴炎輝之研究係承接日治時 期岡松森太郎到金關丈夫,或說是從「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到
「民俗臺灣」的調查研究傳統。75就保甲制來說,戴炎輝分為〈概 說〉、〈保甲的編制〉、〈保甲職員的舉充〉、〈保甲的職務〉四項說 明,可知其著重於清代臺灣保甲制之平面性、功能性敘述,76且戴
別指出應以宗族內部、宗族與宗族之間的關係為主軸,才能看出江南的抗租型態與福建 地區是否有其相同或相異之處。
74太田出,〈書評:三木聰著「明清福建農村社会の研究」〉,《東洋史研究》,第62 卷第2號,頁165。
75 張隆志,〈「鄉村臺灣」(Rural Taiwan)研究的里程碑-從學術史角度評介戴著「清 代臺灣之鄉治」〉,《臺灣史研究田野通訊》,第10期(臺北,民國78年3月25日),
頁17。戴炎輝從《雞肋集》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再到其一生心血《清代臺灣 之鄉治》的完成,其思想之轉折與研究方法之變化,可參閱葉光洲,〈來自民間永遠的 呼喚-戴炎輝〈雞肋集〉等著作探討〉,《法制史研究》,2005年第七期(臺北:中國 法制史學會,民國94年6月),頁311-341。
76 有論者指出此種平面性的研究其實是本書明顯的特徵之一,參閱蔡淵洯,〈光復後 臺灣地區有關清代臺灣社會史研究的檢討〉,《思與言》,第23卷1期(臺北,民國74 年5月),頁86。
炎輝亦從《淡新檔案》中注意到「總理」鄉職人員之存在,官方 以總理補保甲之不足,77其說雖未能有進一步深論,卻為後來研究 者多所承繼發揮。然而,本書乃是集結戴炎輝不同時期之單篇作 品而成,非單為某一主題有系統、有連貫性之著作,78因此重複編 寫處亦多,也較難看出各個組織演進過程,書名定為《清代臺灣 之鄉治》,內容上卻涵蓋了番社、屯制、隘制等敘述,似有名不對 文之遺憾。
蔡淵洯從瞿同祖的「非正式結構」(informal structure)出發,
認為清代臺灣的總理制雖然承擔保甲事務,卻又與保甲制不同,
其認為總理制時為地方基層政治中某些非正式政治結構的逐漸正 式化,藉此增強官方對民間基層領導人物之控制與要求。79美國學 者 Mark A. Allee 於 1994 年修改其博士論文,出版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一書,書中主題乃是以《淡新檔案》
看十九世紀的臺灣社會。Allee 亦將總理視為「官府力量的延伸」,
承戴炎輝之論點,認為淡水廳並未建立保甲系統,保甲體系隸屬
77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出版社,民國68年),頁22。
78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自序〉,頁1。從社會史的角度,論者認為本書對 於臺灣鄉莊社會的研究可以視為蕭公權《鄉村中國》的個案研究,從法制史的角度,論 者認為本書可以媲美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參閱溫振華,〈評介戴著「清代臺灣之 鄉治」〉,《臺灣風物》,第29卷第4期(臺北,民國68年12月),頁109;梁治平,〈法 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範式〉,《中國文化》,第19-20期(北京,2002年12月合 刊號),頁166。
79蔡淵洯,〈清代臺灣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發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 學報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所,民國83年5月出版),頁460-461。
於「總理」的半官方網絡。80從兩位學者的討論中可以看到,「總 理制」與「保甲制」之間似乎有相當密切的關係,不過彼此仍是 分離的;其次,兩位學者均注重於街莊總理作為官府力量的一部 分。另一方面,大陸學者卻多將清代臺灣之總理歸為鄉約保甲制 的一環。81就《淡新檔案》看來,總理與保甲長兩者之間的確關係 密切,然而總理與保甲長之間關係為何,兩者之間真的是分離的 嗎?而當兩者皆肩負保甲責任時,保甲失察時,依律令又該罰誰?
針對上述疑問,相關學者其實並未釐清。
孔飛力在討論晚清地方結構軍事化時,注意到中國社會中的 民兵制度乃是國家將自己的結構型態強加於農村社會的自然組 織,以便控制與徵稅,尤其是在保甲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團練。82就 目前掌握的史料看來,筆者述及清末閩臺地區保甲制功能的轉 移,亦無法避開團練不談。在「廈門學派」的研究成果中,筆者 較少看到有關福建團練的討論,然而清末晚期「族團」、「鄉團」
80 Mark A. Allee,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臺北:南天書局有限公司,民國86年4月臺一版一刷),頁196-197。
另有中譯本,參閱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十九世 紀的北部臺灣》(臺北:播種者文化,民國92年9月),頁208-209。
81 汪毅夫,〈明清鄉約制度與閩臺鄉土社會〉,《臺灣研究集刊》,總第73期(廈門 大學臺灣研究所,2001年第3期),頁74;常建華,〈近代閩臺族正制考述〉,《中國 社會經濟史研究》,2006年第1期(北京,2006),頁71-82。
82孔飛力著,謝亮生等譯,《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及其敵人》(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 版社,2002年1月重印),頁35、135-136。有關團練的研究成果及其評述實非隻字片語 可以結束,近年來較為完整整理國內外研究成果者為宋桂英,〈清代團練問題研究述 評〉,《文史哲》,總第278期(山東,2003年第5期),頁163-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