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實施計畫
一、目的:
(一)透過客語歌唱、口說藝術或戲劇的表演方式,保存並傳達客 家文化豐富之內涵。
(二)闡揚客家文化,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增進師、親、生對客家 文化之認同。
(三)提供觀摩機會,讓參賽者得以發揮所長並促進交流,發揚 客
家語言及文化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教育部、新北市政府(北區初賽)、
苗栗縣政府(中區初賽)、嘉義縣政府(南區 初賽)、臺東縣政府(東區初賽)、桃園市政府(總決賽)。
(二)承辦單位:
1、初賽:
(1)北區: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2)中區:苗栗縣頭份市建國國民小學。
(3)南區:嘉義縣六腳鄉更寮國民小學。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
(三)承辦單位聯絡窗口:
1、初賽:
(1)北區: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聯絡人:巫靜雯主任
電話:02-29212058 分機 309 傳真:02-29281430
E-MAIL:[email protected]
(2)中區:苗栗縣頭份市建國國民小學 聯絡人:張維修主任
電話:037-665905 轉 3004 傳真:037-685650
E-MAIL:[email protected]
(3)南區: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民小學 聯絡人:劉昌裕主任
電話:05-2306717 轉 02 傳真:05-2306718
E-MAIL:[email protected]
(4)東區: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聯絡人:陳柏仁主任
電話:089-862017 轉 102 傳真:089-863721
E-MAIL:raul(小寫 L)[email protected] 2、總決賽: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
聯絡人:張庭彰主任
電話:03-4711752 轉 610 傳真:03-4711934
E-MAIL:[email protected] 三、參加對象:
(一)初賽:各校的各類各組至多以1 隊參加為限。
(二)總決賽:「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初賽各分區之 各類組,成績特優之隊伍,代表各分區參加全國總決賽。
(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參賽路途遠近,
酌給各校參與人員公假(差)1 至 3 天課務排代。
四、比賽內容:
(一)競賽階段:分4 區初賽及總決賽 1、初賽: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及連江 縣。
(2)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及雲林縣。
(3)南區: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屏東 縣。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2、總決賽:所有特優隊伍,均代表各分區參加總決賽。
(二)類別:分3 類
1、客語歌唱表演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
不含指揮、伴奏,伴奏至多以3 人為限):表演內容包括客 家歌唱、童謠、詩詞(歌)吟唱等,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 可。
2、客語口說藝術類(每隊 5 人以內):表演內容包括朗讀、
說故事、講笑話、打嘴鼓、單(雙)口相聲、棚頭及揣令子等,
節目單獨或串聯設計均可。
3、客語戲劇類(採團體組隊方式報名,每隊 15 人以內):
表演內容包括話劇、舞臺劇、音樂劇、偶戲等,節目單獨或串 聯設計均可。
(三)組別: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口說藝術及戲劇類區分5 組 1、幼兒園組。
2、國小低年級組。
3、國小中年級組。
4、國小高年級組。
5、國中組。
(四)比賽日期及地點:
1、初賽:
(1) 北區106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六)
地點:新北市永和區頂溪國民小學
(2) 中區106 年 10 月 21 日(星期六)
地點:育達科技大學
(3) 南區106 年 月10 14 日(星期六)
地點:嘉義縣中埔鄉和興國民小學、
嘉義鄉中埔鄉頂六國民小學
(4) 東區106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六)
地點:臺東縣池上鄉福原國民小學
2、總決賽(含頒獎):訂於 106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六)
舉行,總決賽含頒獎合併辦理,每類每組入選前4 名,地 點:中原大學 。
(五)報名方式及時間:
各分區初賽及總決賽皆採線上報名(網址為:
http s :// school . hakka . gov .tw ) ,報名表格如附件 1,
1、 各分區初賽報名截止日期均為106 年 9 月 8 日(星期 五)。
2、 總決賽:各分區初賽特優隊伍,於比賽結果公布後,一 週內由系統自動轉至總決賽賽程,初賽特優隊伍原則應參 加總決賽,如無法參加者,須提出聲明。
3、 為簡化行政程序,各區初賽仍採線上統一報名方式,相 關操作流程,請參酌線上系統教學,各承辦學校務必熟悉 系統操作及報名程序。
(六)評審方式:
1、 評審委員遴聘作業:由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提供建議名單 交承辦學校進行邀聘,待名單確認後再送客家委員會,俾 憑發送聘任函,惟北、中區之評審須顧及四縣、海陸、大埔、
饒平與詔安腔,南區及東區須顧及四縣與海陸等腔。
2、 評審委員遴聘原則:
(1)熟稔客語並具所任評審類組之專業能力,或在社會上具 有聲望、地位之人士。
(2)能秉持公平、公正之精神。
(3)迴避評審委員教過的學校。
3、 請各承辦學校於賽前召開領隊裁判會議,說明比賽相關規 定,並於賽後名次公布前,再次徵詢該類組評審委員確認 比賽成績,以昭公允。
4、 評分項目及配分:
(1)客語歌唱表演類:
內容
10﹪ 、客語發音40﹪、歌唱技巧 40﹪、儀態 10﹪。
(2)客語口說藝術類:
內容30﹪、客語發音 30﹪、說唱技巧 30﹪、儀態 10﹪。
(3)客語戲劇類:
內容
30﹪ 、客語發音30﹪、表演技巧 30﹪、儀態 10﹪。
5、 表演時限:
(1)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 2 分 鐘為限,共計4 分鐘;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1 分鐘為 限,共計 分鐘。2 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2)表演時間:
甲、客語歌唱表演類:以5 分鐘為原則,6 分鐘為上限。
乙、客語口說藝術類:以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丙、客語戲劇類:以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6、 各組比賽結束後,立即公布成績及得獎隊伍名次,並請評 審委員當場講評,比賽成績揭曉後,由承辦學校直接將獎 狀套印學校名稱當場頒發(※相關評語請於賽後利用各校 之帳號、密碼逕至資訊系統網站閱覽)。
7、 初賽各類組評比獎項名額:初賽評比分為特優、優等、甲 等,為鼓勵學童參加比賽,達到推廣的目的,各分區初賽 之承辦學校得依實際報名參賽各類組隊數,評審出特優、優 等及甲等隊伍如下:
(1)6 隊以內取特優 1 名、優等 2 名、餘為甲等。
(2)7 至 15 隊取特優 2 名、優等 3 名、餘為甲等。
(3)16 隊至 24 隊取特優 3-4 名、優等 4-5 名、餘為甲等。
(4)25 隊至 30 隊取特優 4-5 名、優等 5-6 名、餘為甲等。
(5)31 隊以上每增加 6 隊,特優增加 1 名、優等增加 2 名。
8、 上開各類組若只報名 1 隊者,其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88.0 分者,不列入特優。
9、 總決賽各類組獎項及名額:
(1)第 1 名:1 名。
(2)第 2 名:2 名。
(3)第 3 名:3 名。
(4)第 4 名:4 名。
(5)第 5 名:其餘參賽隊伍。
10、 評分計算方式:採序位法,評審委員就各評分項目分別 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 各評審之序位(總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名次第一,
其他以此類推。
五、獎勵:
(一)為鼓勵學生參加,初賽本會致贈參賽獎 1 份,以學生為原 則。
(二)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指導老師(含 客語教學支援人員),除頒發獎狀外,並函請各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原則依比賽成績得從優分別獎勵(初 賽:特優嘉獎2 次、優等嘉獎 1 次;總決賽:第 1 名記功 1 次、第2、3 名嘉獎 2 次、第 4、5 名嘉獎 1 次)。
(三)初賽結果經評審為特優、優等、甲等之隊伍,總決賽結果經 評審為第1 名至第 5 名之隊伍,由本會頒發獎狀給每校(含 領隊、指導老師)及每一位學生(含伴奏),以資鼓勵。
(四)總決賽結果經評審為各組前3 名之學校,本會致贈各校獎
座1 座,以資鼓勵。
(五)總決賽獎勵金:
單位:新臺幣元
類 別 組 別
第 1 名
(1 名)
第 2 名
(2 名)
第 3 名
(3 名)
第 4 名
(4 名)
第 5 名
(其 餘)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獎勵金 客語歌唱表演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口說藝術類 各類組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客語戲劇類 各類組 12,000 8,000 6,000 4,000 2,000
(六)執行本活動初賽或總決賽之教育局(處)長、科長、承辦人、
承辦學校校長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1 次及相關辛勞工作人 員依實際工作狀況給予嘉獎1-2 次,由本會函請各縣
(市)政府教育局(處)給予敘獎。
(七)另,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
業務承辦人,併請依權責給予敘獎。
六、相關費用津貼:
(一)初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 學校行政費用(含膳雜費、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器 材搬運及交通等費用,各校自行運用)。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新 臺幣(以下同)2,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6,000 元,
客語戲劇類1 萬 2,500 元。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用:每增加 1 組,
客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5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1,500 元、客語戲劇類增加 1,500 元。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至報到 處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考量東區學校幅員遼闊,交通不便,客家委員 會酌予核撥參加東區初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 車)交通津貼,依參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為原則,每校單日以1 萬
6,00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 東區(臺東縣)承辦學校覈實核銷。若有其他特殊偏遠地區 及離島情形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
3、住宿:遠道參加東區初賽者,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6 年 10 月 13 日 晚上住宿、晚餐及住宿者 10 月 14 日 之早餐。
(二)總決賽:
1、行政費用: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各參賽 學校行政費用(含茶水費、保險、服裝道具租用及器材搬運 等費用)。
(1)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1 組之行政費用:客語口說藝術類 1,00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 3,000 元,客語戲劇類 6,000 元。
(2)每校參加各類比賽 2 組以上之行政費:每增加 1 組,客 語口說藝術類增加 250 元、客語歌唱表演類增加 元750 、
客語戲劇類增加 750 元 。
(3)由報名參賽之學校開立收據,於比賽當天,繳交報到處 之服務人員,據以支領款項。
2、交通津貼:為鼓勵各校參與,客家委員會酌予核撥參加總 決 賽之學校鐵、公路大眾運輸(含租車)交通津貼,依參 加人數多寡及距離遠近彈性調整,10 人以下應儘量搭乘大 眾運輸為原則,桃園市以外學校每校單日以1 萬 6,000 元 為核撥上限;桃園市學校每校單日以1 萬元為上限,須檢 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總決賽( 桃園市 ) 承辦學校 覈實核銷。
3、住宿:遠道參加總決賽者(限臺中市(不含臺中市)以南 縣市、花蓮、臺東、離島之參賽者,花蓮、臺東、離島 天,2 臺中市(不含臺中市)以南縣市 天1 ;其他若有特殊情形 者,得經客家委員會核定後比照辦理。)由客家委員會提供 106 年 11 月 10 日、11 日晚上住宿、晚餐(晚餐 以每員 80 元為核撥上限,須檢具收據及原始支出黏貼憑證送承辦學 校覈實核銷 ) 及住宿者11 月 11 日、12 日之早餐。
七、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之表演內容及形式,應鼓勵自行創作,不得有抄襲 他人作品之行為,若經檢舉屬實,將撤銷所有獎項,而所 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及重製之授權。
(二)比賽扣分原則(詳附件2):
1、以合唱團方式表演之指揮、伴奏(至多 3 人)得由教師協助外,
其餘表演項目以學生自行演出為原則。
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者總序位加5。
3、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 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5。
4、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 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 人 總序位加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 老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 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5。
5、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 或輔助現場表演之形式,否則視同棄權,不列入比賽成績。
6、每隊參賽隊員上臺時,由主持人報告號次、節目名稱,參賽 隊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表明就讀學校、姓名,亦不得於 謝詞、道具及腳本出現校名,否則視同表演,不予計分。
7、原則同意可以採跨組報名方式,同時以較高年級組為報名 參加之組別,跨組人數不得超過報名該組總人數之三分之 一,惟學校總人數在50 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三)比賽所需服裝、道具或樂器等相關器材,請自行準備,如有 鋼琴伴奏、CD 播放等需要應先告知承辦學校(參賽學校需 求調查表格式如附件3)。另,麥克風則由承辦學校自行視 收音設備決定是否提供無線、攜帶式或立式麥克風。
(四)若參賽隊伍,因路程因素,對於參賽順序提出調整之需求,
請承辦學校予以協調賽程。
(五)報名表線上送出後不得更改,參加比賽人員應準時報到,
並於當日活動開始前10 分鐘就座,評審唸到號次後,參賽 者應即登臺,呼號3 次未到,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參賽
者,以棄權論。
(六)承辦學校應於活動5 日前,將賽程表公布於網站。大會在賽 前須於網站上公布賽事場地尺寸,提供參賽者參考。另,為 考量現場收音效果,比賽用之音響、麥克風、耳掛式麥克風 等皆由大會提供予參賽隊伍使用,惟有需求之學校應事前 告知(參賽學校不得自行配置)。
(七)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 師以書面向承辦學校提出(不得收取保證金);抗議事項,
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 績公布後1 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凡參賽教師及學生均須攜帶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或 學校開立統一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團隊質 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件不符規定,且於1 小時內無 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證明文件,或請參 賽學校領隊現場簽具切結),則該教師及學生取消參賽資 格,如已上臺演唱或演奏,由評審會商後酌減該團隊總分。
(九)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本會攝錄影、複製、製作成各 種文宣事務用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 電視頻道公開播送、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及其他 非營利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各參 賽學校並應於報名參賽時檢附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格式 如附件4)。
附件 1
客家委員會 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報名表
(一)客語歌唱表演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歌唱表演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學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6
( 年級)
1
1 ( 年級)
2 (年級) 7
( 年級) 1 2
( 年級)
3 (年級) 8
( 年級)
1
3 ( 年級)
4 ( 年級) 9
(年級)
1
4 ( 年級)
5 ( 年級)
1
0 (年級)
1
5 ( 年級)
指 揮
伴 奏 1 2 3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行動電話:
E-MAIL:
指導老師
1 3
2 4
※領隊及管理若為校長或主任請自行填入頭銜及姓名
(二)客語口說藝術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口說藝術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學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2
( 年級) 3
( 年級)
4 (年級) 5
( 年級)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行動電話:
E-MAIL:
指導老師
(客語口說 藝術類至多
2 位)
1 2
※領隊及管理若為校長或主任請自行填入頭銜及姓名
(三)客語戲劇類報名表 初賽:
區 別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類 別 客語戲劇類
組 別 □幼兒園組
□國小低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中組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校 址 □□□
演 出 題 目 學 校 學 生 總 人 數 參 賽 姓 名
( 年 級 ) 1
( 年級) 6
( 年級)
1
1 ( 年級)
2 (年級) 7
( 年級) 1
( 年級)
3 (年級) 8
( 年級)
1
3 ( 年級)
4 ( 年級) 9
(年級)
1
4 ( 年級)
5 ( 年級)
1
0 (年級)
1
5 ( 年級)
領 隊
管 理 聯絡人及 聯絡方式
電 話 ( ) 行動電話:
E-MAIL:
指導老師
1 3
2 4
※領隊及管理若為校長或主任請自行填入頭銜及姓名
※報名表送出後不得更改,若比賽當天有特殊原因(如生病
…)須變更參賽人員,請於報到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
正確掌握參賽人員資料,並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附件 2
客家委員會 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比賽扣分原則
1、 本競賽採序位法,總序位越低者,名次越高,故扣分即為總序位加分計算。
2、 裝卸道具時間:客語歌唱表演類、客語戲劇類各以2 分鐘為限,共計 4 分鐘;客語口說 藝術類,以 1 分鐘為限,共計 分鐘2 。不列入每隊表演時間。
3、 表演時間:在規定時間內正負5 秒不加(扣)分,每超過(低於或高於)30 秒總序位加 0.5 (詳如扣分表)。
(1)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 5 分鐘為原則,6 分鐘為上限。
(2) 客語口說藝術類:以 4 分鐘為原則,5 分鐘為上限。
(3) 客語戲劇類:以 6 分鐘為原則,8 分鐘為上限。
時間扣分一覽表 客語歌唱表演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 5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 4.5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4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3.5 5 2 : 00 -2 : 29 總序位加 3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2.5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2 8 3 : 30 -3 : 59 總序位加 1.5 9 4 : 00 -4 : 29 總序位加 1 10 4 : 30 -4 : 54 總序位加 0.5 11 4 : 55 -6 : 05 總序位不加(扣)分 12 6 : 06 -6 : 30 總序位加 0.5 13 6 : 31 -7 : 00 總序位加 1 14 7 : 01- 7 : 30 總序位加 1.5
客語口說藝術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4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 3.5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3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2.5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1.5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1 8 3 : 30 -3 : 54 總序位加 0.5 9 3 : 55 -5 : 05 總序位不加(扣)分 10 5 : 06 -5 : 30 總序位加 0.5 11 5 : 31 -6 : 00 總序位加 1 12 6 : 01- 6 : 30 總序位加 1.5
客語戲劇類
項 次 表 演 時 間 扣 分 原 則 1 0 : 00 -0 : 29 總序位加 6
2 0 : 30 -0 : 59 總序位加5.5 3 1 : 00 -1 : 29 總序位加 5 4 1 : 30 -1 : 59 總序位加 4.5 5 2 : 00 -2 : 29 總序位加 4 6 2 : 30 -2 : 59 總序位加 3.5 7 3 : 00 -3 : 29 總序位加 3 8 3 : 30 -3 : 59 總序位加2.5 9 4 : 00 -4 : 29 總序位加 2 10 4 : 30 -4 : 59 總序位加1.5 11 5 : 00 -5 : 29 總序位加 1 12 5 : 30 -5 : 54 總序位加 0.5 13 5 : 55 -8 : 05 總序位不加(扣)分 14 8 : 06 -8 : 30 總序位加 0.5 15 8 : 31 -9 : 00 總序位加 1 16 9 : 01- 9 : 30 總序位加 1.5
4、 客語歌唱表演類以伴唱帶伴奏者,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方式,違 者總序位加5。
5、 客語戲劇類之配樂,亦不得有歌詞配唱情形,僅能以背景音樂表現,違者總序位加5。
6、 比賽時出現不符合參賽資格(非參賽學生)之表演者或站在舞臺者(以人輔助道具或站 在表演後臺),每增加1 人總序位加 1。惟客語歌唱表演類之幼兒園組,同意 1 位指導老 師站在臺下前方輔助學生動作表演部分。其他組別不得有輔助動作,違者總序位加5。
7、 各類比賽之參賽者,均以現場發聲表演,不得以預為錄音的方式替代或輔助現場表演之 形式,否則視同表演,不列入比賽成績。
附件 3
客家委員會「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參賽學校需求調查表
學 校 名 稱 縣(市) 鄉(鎮、市、區)
學校 參賽項目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需 協 助 事 項
( 請 各 區 初 賽 暨 總 決 賽 承 辦 學 校 , 依 需 要 自 行 調 整 項
目 )
1.節目演出播放 CD 之需求:
□要。
□不需要。
2.節目進行所需鋼琴伴奏:
□要。
□不需要。
3.其他需要協助事項:
附件 4
客家委員會「 106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
表演內容授權同意書
茲同意本校本次參賽表演內容,授權客家委員會複製或製作成各 種文宣品(畫冊、光碟、網路、軟體…)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公開 播放、網路公開傳輸、公開上映、重製,以及其他非營利之用。
立同意書學校:
代表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