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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山 美 鄒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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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將 針 對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理 論 與 文 獻 加 以 探 討 , 共 分 為 : 山 美 鄒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與 架 構 探 討 、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態 度 之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等 四 節 。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山 美 鄒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一 、 山 美 的 地 理 環 境

山 美 位 於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的 西 南 方 。 交 通 動 線 有 兩 處 入 口 , 一 由 台 18 線 公 路 (阿 里 山 公 路 )龍 美 站 右 接 山 美 產 業 道 路;另 一 由 台 3 線 公 路 大 埔 橋 往 北 經 茶 山 循 新 美 產 業 道 路 至 山 美 。

山 美 位 於 曾 文 溪 流 域 中 遊 的 山 谷 地 區,年 均 溫 約 20.4 度,年 雨 量 約 3,100 公 釐 , 5 至 8 月 為 雨 季 , 11 至 2 月 為 乾 季 (汪 明 輝 , 1990)。

地 質 母 岩 以 砂 岩 、 頁 岩 、 泥 岩 為 主 , 淺 層 表 土 多 為 含 礫 的 砂 質 壤 土 , 易 風 化 碎 裂 、 崩 塌 , 使 母 岩 露 出 (彭 國 棟 、 李 清 榮 , 1998)。 村 內 主 要 河 川 為 曾 文 溪 與 達 娜 伊 谷 溪,次 要 河 川 為 Suyasa 溪 與 Guiyanu 溪。達 娜 伊 谷 溪 屬 於 曾 文 溪 上 游 支 流 之 一 , 發 源 於 中 央 山 脈 棚 育 山 (2055 公 尺 )與 棚 磯 山 (2264 公 尺 )的 西 側 稜 線。有 台 灣 溪 流 標 準 的 大 落 差 性 格 , 在 短 短 的 18 公 里 中 , 從 二 千 多 公 尺 高 的 發 源 地 落 降 至 四 百 多 公 尺 , 落 差 極 大 , 於 山 美 境 內 匯 入 曾 文 溪 主 流 。 地 形 為 一 由 北 向 南 傾 斜 的 廣 闊 斜 面 , 境 內 有 沙 米 基 山 (1189 公 尺 )與 矢 場 谷 山 (1458 公 尺 ), 北 以 岳 亞 那 山 (1575 公 尺 )、 多 陽 山 (1855 公 尺 )與 里 佳 村 為 界 , 東 以 棚 育 山 、 棚 磯 山 與 里 佳 村 為 界 , 南 與 新 美 村 為 界 , 詳 見 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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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山 美 村 位 置 圖 (阿 里 山 鄉 土 文 化 資 訊 系 統 , 2003)

山 美 海 拔 高 度 約 在 370 至 2,264 公 尺 之 間 , 其 森 林 雖 屬 於 闊 葉 林 帶 , 但 由 於 海 拔 落 差 範 圍 大 , 其 組 成 的 樹 種 已 跨 越 了 中 海 拔 的 櫟 林 帶 與 低 海 拔 的 榕 楠 林 帶 。 如 今 原 生 植 群 只 見 於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上 近 山 稜 的 部 分 , 山 稜 部 分 的 原 生 林 繁 茂 鬱 蔽 , 以 樟 科 與 殼 鬥 科 植 物 為 優 勢 種 ; 海 拔 較 低 處 , 大 多 已 非 原 生 植 群 , 大 抵 已 闢 為 桂 竹 林 、 麻 竹 林 、 杉 木 林 、 茶 園 、 檳 榔 園 及 其 他 農 墾 地 (彭 國 棟 等 , 1998)。

二 、 山 美 的 傳 統 文 化 與 產 業 之 變 遷

在 三 百 多 年 前 , 山 美 部 落 曾 經 是 個 擁 有 完 整 政 治 結 構 的 「 大 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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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sa), 但 相 傳 因 為 歷 經 數 場 戰 役 與 瘟 疫 侵 襲 之 後 , 人 口 大 量 死 亡 , 眾 人 棄 社 逃 往 新 美 、 茶 山 等 地 , 山 美 大 社 因 此 而 滅 社 。 目 前 居 住 於 部 落 裡 的 居 民 , 大 都 是 由 阿 里 山 鄉 其 他 村 落 , 如 達 邦 、 特 富 野 與 里 佳 等 地 遷 徙 過 來 (高 正 勝,1999)。因 此 目 前 山 美 部 落 在 鄒 族 的 社 會 型 態 裡 , 只 算 是「 小 社 」(Lenohiu)(高 德 生,1998)。以 鄒 族 而 言,「 小 社 」與「 大 社 」的 區 別,除 了 居 住 型 態 不 同 之 外,在 傳 統 祭 典 儀 式 上 也 有 所 區 別 , 例 如:「 小 社 」沒 有 男 子 聚 會 所 (Kuba)、祭 粟 倉 及 獸 骨 架,不 能 自 行 舉 行 祭 典 等 。 但 在 社 會 制 度 上 , 則 與 「 大 社 」 相 同 , 同 樣 擁 有 完 整 的 氏 族 組 織 、 獵 場 制 度 、 部 落 倫 理 、 傳 統 生 活 習 慣 等 (王 嵩 山 , 1991)。 過 去 由 於 山 美 在 鄒 族 傳 統 社 會 型 態 的 「 小 社 」 身 份 , 並 無 像 「 大 社 」 有 Kuba 等 集 會 場 所 , 可 以 提 供 族 人 從 事 傳 統 文 化 技 藝 學 習 或 傳 承 的 地 方 。 如 今 透 過 成 立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其 下 所 屬 文 化 教 育 組 的 各 社 團 與 長 壽 俱 樂 部 的 組 織 , 舉 行 定 期 的 學 習 交 流 機 會 , 傳 授 各 項 鄒 族 傳 統 技 藝 , 更 可 以 透 過 聚 會 來 進 行 各 項 文 化 與 歷 史 的 傳 承 , 以 加 強 族 人 對 自 身 鄒 族 文 化 的 認 識 , 使 鄒 族 傳 統 歌 舞 、 編 織 以 及 各 項 竹 編 等 手 工 藝 得 以 延 續 , 維 護 傳 統 文 化 的 保 存 。

在 傳 統 信 仰 方 面,鄒 族 人 係 多 神 論 者,相 信 山 有 山 神,河 有 河 神 , 獵 場 中 亦 有 管 理 獵 物 的 神 祉 (高 正 勝 , 1999)。 河 川 在 鄒 族 原 住 民 的 歷 史 發 展 軌 跡 中 均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 所 以 鄒 族 的 聚 落 大 多 倚 山 傍 水 , 生 生 不 息 的 河 川 資 源 供 給 鄒 族 人 平 日 之 所 需 , 也 因 此 始 終 遵 循 祖 先 訂 定 的 河 川 保 育 觀 - 「 只 取 所 需 , 過 量 不 取 」。 將 河 川 漁 獵 場 劃 分 為 不 同 區 段 , 分 屬 於 各 氏 族 所 擁 有 , 不 同 氏 族 不 可 以 侵 犯 彼 此 的 獵 場 (溫 英 傑 , 1998)。 氏 族 或 聯 合 各 氏 族 的 捕 魚 方 式 , 是 可 以 進 行 集 體 性 的 捕 魚 行 為 , 主 要 以 毒 魚 藤 來 進 行 毒 魚 的 方 式 。 待 捕 得 魚 獲 之 後 , 將 捕 獲 的 魚 集 中 , 由 各 氏 族 的 代 表 將 所 捕 獲 的 魚 , 依 體 型 大 小 分 類 , 並 按 照 每 戶 總 人 口 數 的 比 例 , 予 以 公 平 的 分 配 。 在 鄒 族 人 所 獵 獲 其 他 種 類 的 獵 物 方 面 , 也 有 如 此 「 人 人 均 享 有 」 的 情 形 。 如 此 「 分 享 」 的 觀 念 , 正 是 「 鄒 」 的 精 神 , 也 才 足 以 代 表 「 鄒 」 (高 正 勝 , 1999)。

鄒 族 傳 統 上 的 生 活 方 式 以 山 田 燒 墾 為 主 , 漁 撈 和 狩 獵 活 動 為 輔 。 在 政 府 山 地 平 地 化 、 山 地 現 代 化 的 政 策 導 向 之 下 , 引 進 了 商 業 化 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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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化 , 使 鄒 族 對 貨 幣 經 濟 的 需 求 日 深 , 逐 漸 從 無 市 場 的 生 計 經 濟 , 而 走 向 市 場 經 濟 (李 瓊 如 , 2001)。 阿 里 山 公 路 於 1982 年 10 月 拓 寬 完 畢 正 式 通 車 , 而 山 美 村 至 龍 美 間 的 產 業 道 路 也 同 時 拓 寬 成 小 客 車 可 以 通 行 。 山 美 村 到 高 雄 縣 三 民 鄉 道 路 在 1980 年 代 逐 段 拓 寬 完 成 , 山 美 村 到 嘉 義 縣 大 埔 鄉 的 道 路 於 民 國 1990 年 代 完 成 拓 寬 。 如 此 經 由 交 通 之 便 , 人 、 貨 物 與 訊 息 由 於 運 輸 工 具 的 位 移 , 帶 來 增 值 作 用 , 創 造 了 場 所 效 用 與 時 間 效 用 。 阿 里 山 公 路 的 開 通 , 導 致 區 位 效 應 隨 之 增 加 , 改 變 了 阿 里 山 鄉 的 邊 陲 性 位 置 , 使 農 產 品 產 銷 更 方 便 , 亦 打 開 了 農 業 上 山 的 大 門 (陳 玉 峰 , 1995)。 山 美 村 境 內 位 於 最 接 近 阿 里 山 公 路 的 第 一 鄰 札 札 亞 (Tsatsaya),正 因 區 位 效 應 的 作 用,改 變 了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與 經 濟 作 物 的 種 類 。 交 通 的 改 善 不 但 改 變 山 美 鄒 族 對 土 地 的 利 用 方 式 , 也 由 於 山 美 離 阿 里 山 公 路 較 近 , 更 帶 來 發 展 觀 光 的 契 機 。 近 年 來 原 住 民 部 落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蔚 為 風 潮 , 山 美 逐 漸 朝 向 發 展 觀 光 業 邁 進 。

目 前 的 農 業 以 桂 竹 林 、 杉 木 林 、 麻 竹 、 剛 竹 、 綠 竹 佔 大 部 分 的 面 積 , 近 年 則 有 高 山 茶 、 愛 玉 子 、 苦 茶 油 、 芋 頭 、 生 薑 、 辣 椒 、 及 短 期 葉 菜 類 之 生 產 , 政 府 亦 輔 導 種 植 鳳 梨 、 釋 迦 及 水 蜜 桃 。 竹 筍 種 類 多 , 是 為 村 內 農 產 大 宗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也 成 立 茶 葉 班 、 花 卉 班 、 蔬 菜 班 、 果 樹 班 、 魚固 魚 養 殖 班 、 竹 筍 加 工 班 、 原 生 植 物 草 藥 班 與 綜 合 農 業 休 閒 班 , 從 事 栽 種 技 術 指 導 與 產 銷 經 營 。 村 民 則 在 河 階 平 台 種 植 山 蘇 、 山 芹 菜 、 龍 鬚 菜 與 昭 和 草 等 野 菜 , 與 放 養 山 豬 、 土 雞 以 提 供 餐 飲 販 售 。 隨 著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以 下 簡 稱 達 娜 伊 谷 )觀 光 發 展 成 功 , 山 美 村 產 業 結 構 正 處 於 轉 型 期 , 以 傳 統 農 業 為 主 的 經 濟 活 動 正 朝 向 休 閒 農 業 、 餐 飲 、 民 宿 、 解 說 服 務 等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的 組 織 之 下 所 設 的 文 化 教 育 組 的 各 社 團 , 在 平 日 聚 會 交 流 所 製 成 的 竹 編 、 服 飾 等 傳 統 手 工 藝 品 則 成 為 商 品 販 售 , 不 僅 達 到 了 文 化 保 存 技 藝 傳 承 的 目 的 , 也 多 了 經 濟 附 加 價 值 。 在 達 娜 伊 谷 園 區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由 村 民 輪 流 擔 任 , 以 發 展 觀 光 增 加 村 民 的 就 業 機 會 , 改 善 村 民 的 經 濟 情 況 。

山 美 村 鄒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變 遷 始 於 日 治 時 期 的 山 地 平 地 化 政 策 , 待 國 民 政 府 推 行 山 地 現 代 化 政 策 則 使 其 產 生 更 大 的 改 變 ( 李 瓊 如 , 2001),而 交 通 運 輸 的 改 善,以 及 市 場 經 濟 的 導 入,使 山 美 的 產 業 型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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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傳 統 的 山 田 燒 墾 、 漁 撈 狩 獵 走 向 定 耕 農 林 業 , 再 朝 向 觀 光 業 發 展 。

三 、 山 美 的 觀 光 發 展

目 前 山 美 村 的 觀 光 發 展 是 以 達 娜 伊 谷 園 區 內 為 主 。 今 日 達 娜 伊 谷 的 觀 光 發 展 成 果 有 此 榮 景 , 應 歸 功 於 山 美 村 全 村 村 民 的 毅 力 與 努 力 。 本 研 究 綜 合 實 地 調 查 資 料 與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李 瓊 如,2001;沈 進 成、林 玉 婷 , 2002), 將 山 美 觀 光 發 展 的 歷 程 , 自 1985 年 由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提 出 山 美 附 近 地 區 觀 光 景 點 計 畫 開 始 , 山 美 鄒 族 胼 手 胝 足 克 服 萬 難 , 努 力 經 營 的 過 程 做 一 整 理 , 詳 見 表 1。

表 1 山 美 觀 光 發 展 歷 程

觀光計畫期 1985-1987 年

計畫說服期 1987-1989 年

魚類資源管理期 1989-1993 年

觀光發展期 1993-2000 年

永續發展期 2001 年起

1. 發 展 觀 光 以 促進經濟發展。

2. 維 護 與 利 用 自然生態景觀。

1. 恢復鄒族文化 傳統。

2. 描繪未來發展 藍圖,承諾利益回 饋居民。

1.發揚魚固魚在鄒族傳 統文化的意義。

2.激發社會的內部凝 聚力。

3.訂定營運目標。

1.實現以生態保育 來發展觀光的理 想。

2.山美社區發展協 會成為部落新的運 作機制。

1.發展生態旅遊。

2. 社區服務品質提 高,建立制度化的運 作體系。

3.社區永續發展。

1.1985 年由地 方菁英領導組 成「山美觀光研 究小組」

2. 首 次 提 出 規 劃山美附近觀 光景點計畫。

1.1987 年成立「山 美村觀光促進委 員會」。

2. 提出以恢復達 娜 伊 谷 舊 有 風 貌,做為發展觀光 的構想。

3.1989 年制訂復 育達娜伊谷的自 治公約。

4. 由意見領袖與 地方菁英加以宣 傳達娜伊谷復育 計畫。

5. 居民接受並凝 聚共識。

1.1989 年成立「山美 觀光發展委員會」。 2.1990 年組成「河川 巡邏隊」。

3.選擇優勢魚種魚固魚 復育,捕撈魚苗放 流。

4.規劃闢建賞魚區與 達娜伊谷步道系統。

5.居民主動參與封溪 護魚的行動。

1.1993 年開始對遊 客收取入園清潔維 護費。

2.1994 年「山美社 區理事會」改制成

「山美社區發展協 會」,來經營管理達 娜伊谷。

3.1995 年正式成立

「達娜伊谷自然生 態公園」

4.成立「達娜伊谷 自然生態公園管理 站」,由專職人員管 理。

5.1996 年舉辦第一 屆「寶島魚固魚節」。

1.社區發展協會大力 推廣各項業務。

2.社區發展協會與村 辦公室互相配合同 步向上提昇。

3.社區發展協會增加 與政府機關之協調 與互動。

4.加強規劃與運用社 區觀光收入,使居民 更能受惠於觀光發 展的成果。

5.加強文化完整性與 充實其內涵。

6.積極培訓觀光事業 人才。

7.各鄰積極營造,提 升生活品質,充實觀 光內涵。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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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成 立 「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正 式 接 管 河 川 生 態 保 育 的 工 作 。 1995年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座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公 園 -「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正 式 對 外 開 放 展 示 河 川 保 育 的 成 果 , 並 持 續 進 行 河 川 生 態 保 育 的 工 作 。 以 收 取 的 清 潔 維 護 費 的 方 式 , 一 方 面 代 表 來 訪 的 朋 友 對 生 態 保 育 工 作 的 贊 助 , 一 方 面 奠 定 部 落 獨 立 的 經 濟 來 源 之 基 礎 。 達 娜 伊 谷 園 區 內 各 項 工 作 的 就 業 機 會 皆 開 放 給 村 民 申 請,每 項 工 作 六 個 月 便 輪 替 由 其 他 村 民 申 請 擔 任,而 這 些 經 費 全 都 來 自 於 達 娜 伊 谷 的 門 票 收 入,透 過 觀 光 的 發 展,使 山 美 的 生 態 保 育 與 觀 光 相 輔 相 成 並 緊 密 結 合,

成 為 自 給 自 足 的 社 區 。

為 使 觀 光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 並 有 效 保 存 山 美 的 鄒 族 文 化 。 在 達 娜 伊 谷 開 始 為 山 美 帶 來 持 續 的 觀 光 收 入 之 後 , 協 會 先 後 成 立 了 各 個 文 化 社 團 。 各 文 化 社 團 在 達 娜 伊 谷 的 經 費 收 入 與 政 府 經 費 補 助 之 下 得 以 運 作 外 , 並 積 極 投 入 達 娜 伊 谷 園 區 內 的 觀 光 事 業 : 如 製 作 傳 統 手 工 藝 品 的 販 售、傳 統 歌 舞 的 表 演 與 提 供 遊 客 達 娜 伊 谷 園 區 內 解 說 服 務 等。此 舉,

不 但 使 鄒 族 文 化 得 以 傳 承 , 並 逐 步 進 行 地 方 人 才 的 培 養 與 投 入 觀 光 活 動 與 事 業 。 如 成 立 青 年 會 , 使 年 輕 人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規 劃 , 使 山 美 的 觀 光 事 業 及 生 態 資 源 維 護 更 添 成 效 。 如 此 循 環 互 助 的 方 式 , 使 生 態 保 育 、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才 培 育 等 各 方 面 相 結 合 。 各 社 團 將 朝 向 自 給 自 足 的 方 向 行 進 , 一 方 面 保 存 鄒 族 各 項 傳 統 技 藝 文 化 , 另 一 方 面 更 能 形 塑 山 美 村 的 觀 光 特 色 。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 詳 見 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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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2002)

四 、 山 美 的 旅 遊 資 源

山 美 村 的 地 理 環 境 可 概 分 為 七 鄰 及 達 娜 伊 谷 兩 部 分 , 山 美 除 了 地 形 狹 長 外 , 海 拔 高 度 的 落 差 變 化 亦 頗 大 , 故 各 鄰 也 因 為 海 拔 高 度 的 變 化 , 而 各 自 擁 有 不 同 的 生 態 特 徵 , 從 海 拔 1200 公 尺 的 第 一 鄰 札 札 亞 (Tsatsaya)到 海 拔 500 公 尺 人 口 最 稠 密 的 第 三 鄰 達 馬 亞 那 (Tamayaena)、

第 四 鄰 達 馬 亞 那 (Tamayaena)、第 五 鄰 雅 巴 撒 烏 妮 (Yabasauni)與 鄰 近 曾 文 溪 河 段 河 階 平 台 的 第 六 鄰 小 巴 雅 依 (Payai) 以 及 地 勢 略 高 於 第 六 鄰 的 第 七 鄰 大 巴 雅 依 (Payai)。

文化教育組

社區舞蹈隊

◎社區合唱團

◎社區青年會

農 業 組

果樹班

◎花卉班

◎茶葉班

長壽俱樂部

◎ 老人活動

◎傳統手工藝

巡守隊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達娜伊谷自 然生態公園 管理站

◎巡河保育員 總 幹 事

會 計

出 納 總 務 秘 書 主 任

社 員 大 會

理 事 長 監 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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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 來 山 美 隨 著 達 娜 伊 谷 溪 保 育 魚固 魚 成 功,在 國 內 一 時 名 聲 大 噪,

因 應 國 人 週 休 二 日 與 全 球 大 力 推 廣 生 態 旅 遊 的 休 閒 趨 勢 , 達 娜 伊 谷 成 為 國 人 假 日 出 遊 的 最 佳 選 擇 。 由 於 生 態 保 育 的 成 功 , 建 立 了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使 山 美 社 區 因 此 有 營 造 的 財 源 。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近 二 年 來 的 工 作 重 點 , 是 朝 向 整 個 山 美 的 總 體 營 造 為 目 標 , 採 取 「 由 內 而 外 」 的 發 展 策 略 (山 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2002)。 對 於 已 經 面 臨 開 發 飽 和 期 的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 將 停 止 任 何 的 地 形 地 貌 改 變 的 工 程 , 並 著 手 進 行 已 開 挖 地 區 植 被 的 復 原 工 作 。 對 於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園 區 以 外 的 各 鄰 居 民 的 生 活 空 間 , 將 規 劃 進 行 公 共 空 間 營 造 與 型 塑 各 鄰 特 色 的 下 一 階 段 重 點 工 作 。 全 村 的 觀 光 資 源 以 山 美 村 腹 地 最 內 部 的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為 中 心 點 , 擴 展 至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園 區 之 外 的 整 個 山 美 村 全 境 。 本 研 究 經 多 次 深 入 訪 談 、 相 關 的 文 獻 分 析 與 實 地 踏 勘 觀 察 , 將 山 美 村 各 鄰 目 前 開 始 進 行 的 營 造 點 及 未 來 富 有 潛 力 的 觀 光 資 源 , 整 理 出 山 美 村 境 內 目 前 所 具 備 以 及 未 來 具 有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潛 力 的 遊 憩 資 源 , 詳 見 表 2 及 圖 4。 以 下 將 各 鄰 營 造 重 點 分 述 之 :

第 一 鄰 營 造 重 點 為 打 造 成 為 札 札 亞 花 園 住 宅 區 , 鄰 民 共 同 義 務 建 造 鄒 族 式 涼 亭 , 搭 建 傳 統 竹 屋 作 為 鄰 民 的 手 工 藝 編 織 教 室 與 鄰 民 手 工 藝 作 品 的 展 示 區 , 名 為 札 札 亞 傳 統 工 作 坊 。 並 整 理 先 民 的 生 活 遺 跡 與 獵 徑 - 阿 阿 古 尼 古 道 , 以 發 展 高 山 健 行 步 道 系 統 。

第 二 鄰 區 域 內 保 存 有 史 前 石 器 遺 址 、 男 子 集 會 所 (Kuba)遺 址 與 祭 粟 倉 遺 址 , 可 為 未 來 山 美 村 保 存 鄒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重 點 區 域 。

第 三 、 四 鄰 以 鄰 內 環 境 綠 美 化 為 營 造 重 點 , 並 於 曾 文 溪 河 階 台 地 發 展 山 莊 民 宿 區 與 休 閒 農 業 區 。

第 五 鄰 以 清 靜 幽 雅 的 情 人 步 道 為 發 展 重 點 。

第 六 鄰 著 重 於 休 閒 農 業 的 開 發 , 配 合 緊 鄰 曾 文 溪 河 階 台 地 的 優 良 地 理 環 境 , 發 展 結 合 烤 肉 、 露 營 、 鄒 族 文 化 體 驗 、 鄒 式 建 築 休 閒 旅 館 的 鄒 族 文 化 體 驗 休 閒 農 業 區 。

第 七 鄰 以 發 揚 鄒 族 傳 統 狩 獵 文 化 為 重 點 , 鄰 民 建 造 鄒 族 傳 統 狩 獵 屋 , 於 其 中 擺 飾 鄒 族 昔 日 狩 獵 的 具 與 所 獵 獲 的 戰 利 品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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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山 美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資 源 分 類 資 源 類 型 資 源 內 容 遊 憩 據 點

溪 流 河 川 、 河 谷 曾 文 溪 、 達 娜 伊 谷 溪 、 Suy asa 溪

瀑 布 瀑 布 、 瀑 群 仙 井 瀑 布 、 達 娜 伊 谷 溪 上 游 瀑 布 群

森 林 天 然 林 相 達 娜 伊 谷 山 原 始 林

山 嶽 奇 峰 、 稜 線 達 娜 伊 谷 山 、 象 山 、 鬼 山 特 殊 地 景 奇 石 (巨 石 )

斷 崖 、 洞 穴 鐘 乳 石 、 峭 壁 峽 谷

達 娜 伊 谷 溪 巨 石 群 、 鬼 屋 ( 奇 石 ) 分 享 石 ( 奇 石 ) 、 白 石 ( 巨 石 )、 龍 鳳 峽 谷 、 大 石 壁 、 燕 子 崖 、 鐘 乳 石 洞 鬼山(傳說禁地)、守護神的家(傳說禁地)

野 生 動 物 植 物

動 物 、 植 物 達 娜 伊 谷 自 然 生 態 公 園

山 豬 、 水 鹿 野 放 區 預 定 地 、 蝙 蝠 洞 茄 苳 神 木 、 原 生 種 蘭 花 保 留 區

歷 史 建 築 遺 址 、 古 道 古 圳

安 家 男 子 聚 會 所 (Kuba)遺 址 祭 粟 倉 遺 址 、 鬼 山 古 道

阿 阿 古 尼 古 道 、 亞 馬 高 雅 古 道

小 巴 雅 伊 古 圳 、 雅 巴 撒 烏 妮 情 人 步 道

聚 落 原 住 民 聚 落 札 札 亞 花 園 民 宿 區 、 大 巴 雅 伊 狩 獵 部 落

傳 統 文 化 風 俗 文 化 傳 統 文 物 儀 式 祭 典 傳 統 舞 蹈

大 巴 雅 伊 傳 統 狩 獵 屋

小 巴 雅 伊 鄒 族 傳 統 技 藝 教 室 札札亞傳統工作坊、大巴雅伊傳統竹屋 鄒 族 式 涼 亭 、 社 區 舞 蹈 隊 表 演

地 方 產 業 休 閒 農 業 餐 飲 、 民 宿

鄒 族 文 化 體 驗 休 閒 農 業 區 、 達 娜 伊 谷 餐 館 、 民 宿 山 莊 、 露 營 區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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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山 美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分 佈 圖 (修 改 自 李 天 民 、 湯 宏 忠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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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 態 旅 遊 的 意 義 與 架 構

生 態 旅 遊 (Ecotourism) 的 起 源 與 實 質 發 展 , 大 體 上 與 環 境 意 識 的 覺 醒 及 觀 光 旅 遊 的 迫 切 需 要 有 關 (黃 躍 雯 、 王 鑫 、 黃 宗 成 , 2001)。 生 態 旅 遊 一 辭 最 早 於 1965年 Hetzer提 出,其 以「 生 態 性 的 旅 遊 “Ecological Tourism”」來 解 釋 遊 客 、 環 境 與 文 化 三 者 互 動 的 內 在 關 係 , 期 盼 以 (1) 環 境 衝 擊 最 小 化 、 (2)尊 崇 在 地 文 化 與 衝 擊 最 小 化 、 (3)回 饋 當 地 的 經 濟 效 益 最 大 化 以 及 (4)遊 客 的 遊 憩 體 驗 最 佳 化 等 四 項 準 則 的 推 廣,使 旅 遊 活 動 朝 向 對 環 境 更 為 負 責 的 型 態 發 展 (Fennell, 1999)。

截 至 目 前 , 由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名 詞 未 能 確 定 , 因 此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的 各 式 學 術 名 詞 多 是 分 歧 且 不 精 確 (Wall, 1994)。 然 而 在 生 態 旅 遊 學 會 (The Ecotourism Society)與 國 際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IUCN)的 推 動 之 下 , 生 態 旅 遊 的 理 念 始 獲 得 國 際 社 會 普 遍 之 認 同 (王 鑫,1998)。表 3列 出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中 曾 提 及 , 用 以 描 述 遊 客 活 動 特 性 和 環 境 價 值 取 向 , 各 式 與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的 名 詞 。

表 3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名 詞 相 關 名 詞 一 覽 表

1 . A d v e n t u r e Tr a v e l ( 冒 險 性 旅 遊 ) 2 1 . J u n g l e To u r i s m ( 叢 林 旅 遊 )

2 . A l t e r n a t i v e To u r i s m ( 另 類 旅 遊 ) 2 2 . L o w - I m p a c t To u r i s m ( 低 衝 擊 性 旅 遊 ) 3 . A p p r o p r i a t e To u r i s m ( 適 宜 的 旅 遊 ) 2 3 . N a t u r a l A r e a s Tr a v e l ( 自 然 地 區 旅 遊 ) 4 . A n t h r o p o l o g i c a l To u r i s m (人類學的旅遊) 2 4 . N a t u r e - O r i e n t e d To u r i s m (以自然為導向的旅遊) 5 . B i o t o u r i s m ( 生 物 之 旅 ) 2 5 . N a t u r e To u r i s m ( 自 然 旅 遊 )

6 . C u l t u r a l To u r i s m ( 文 化 旅 遊 ) 2 6 . N a t u r e Va c a t i o n ( 自 然 假 期 ) 7 . C o m m u n i t y - b a e s d To u r i s m

(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旅 遊 )

2 7 . N o n c o n s u m p t i v e Wi l d l i f e R e c r e a t i o n ( 非 消 耗 性 野 生 生 物 遊 樂 )

8 . ” D r i f t e r ” To u r i s m ( 漫 遊 旅 遊 ) 2 8 . P r i m i t i v e & R e m o t e Tr a v e l (原始和偏僻性旅遊) 9 . E c o l o g i c a l To u r i s m ( 生 態 的 旅 遊 ) 2 9 . R e s o u r c e - B a s e d To u r i s m (以資源為基礎的旅遊) 1 0 . E c o t r a v e l ( 生 態 之 旅 ) 3 0 . R u r a l To u r i s m ( 鄉 村 旅 遊 )

11 . E c o t r i p p i n g ( 生 態 性 之 旅 ) 3 1 . R e s p o n s i b l e To u r i s m ( 負 責 的 旅 遊 ) 1 2 . E c o v e n t u r e s ( 生 態 性 冒 險 ) 3 2 . S a f a r i To u r i s m ( 狩 獵 旅 遊 )

1 3 .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To u r i s m ( 環 境 旅 遊 ) 3 3 . S c i e n c e To u r i s m ( 科 學 旅 遊 )

1 4 .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環境保育) 3 4 . S o c i a l l y R e s p o n s i b l e To u r i s m (社會責任旅遊) 1 5 .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E d u c a t i o n ( 環 境 教 育 ) 3 5 . S o f t A d v e n t u r e To u r i s m ( 軟 性 冒 險 旅 遊 ) 1 6 . S p e c i a l I n t e r e s t To u r i s m (專業興趣旅遊) 3 6 .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 F r i e n d l y To u r i s m (親環境的旅遊) 1 7 .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P i l g r i m a g e ( 環 境 朝 聖 ) 3 7 . S o f t a n d H a r d To u r i s m (一般型和嚴格型旅遊) 1 8 . E t h i c a l Tr a v e l ( 倫 理 旅 遊 ) 3 8 . S u s t a i n a b l e To u r i s m ( 永 續 性 旅 遊 )

1 9 . E t h n i c To u r i s m ( 少 數 原 住 民 族 旅 遊 ) 3 9 . Tr a v e l Wi t h M o t h e r N a t u r e (回歸大自然的旅遊) 2 0 . G r e e n To u r i s m ( 綠 色 旅 遊 ) 4 0 . Wi l d e r n e s s To u r i s m ( 荒 野 旅 遊 )

資 料 來 源 : Valentine(1993); 趙 芝 良 (1996)

(12)

一 、 生 態 旅 遊 的 概 念 架 構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異 於 傳 統 大 眾 觀 光 (Mass Tourism)的 觀 光 活 動 , 其 是 屬 於 一 種 以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 特 色 、 生 活 為 主 之 地 區 性 活 動 。 故 其 發 展 的 概 念 架 構 亦 迥 異 於 傳 統 之 旅 遊 模 式。以 下 提 出 三 個 方 向 的 概 念 架 構 , 加 以 說 明 之 :

(一 )供 給 與 需 求 的 解 析

Stewart(1994)由 需 求 及 供 給 二 方 面 加 以 分 析 , 供 給 面 是 指 由 當 地 提 供 資 源 與 服 務 , 觀 光 需 求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繁 榮 與 利 益 , 回 饋 予 當 地 居 民 所 享 有 , 透 過 合 作 與 民 眾 參 與 的 機 會 , 非 但 保 存 當 地 資 源 , 且 可 支 持 當 地 的 保 育 經 費 , 以 達 觀 光 環 境 資 源 的 永 續 經 營 。 其 供 給 與 需 求 之 概 念 , 詳 見 表 4。

表 4 Stewart 之 供 給 和 需 求 理 論

生 態 旅 遊 之 關 係 定 義 相 關 名 稱 相 關 科 學

1 . 描 述 性 •到原始地區研究

自然

本土旅遊、自然旅遊 文化旅遊、冒險旅遊

野生動物生物學 人類學

活 動

( 需 求 面 ) 2 . 規 範 性 •最小衝擊的旅遊 尊重當地文化

倫理的旅遊、綠色旅遊 負責任的旅遊

行銷學、容納量 顧客行為學

產 業 ( 供 給 面 )

•規劃為遊憩用的 自然地區、

•與私部門相關的 生物資源

•保育/永續經營

•景觀、森林資源經營管理

•自然資源經濟

•社會道德

(二 )環 境 觀 點 的 架 構

Buckly(1994)曾 經 針 對 生 態 旅 遊 所 涉 及 的 領 域, 進 行 相 關 的 整 理 與 比 較 。 其 認 為 以 環 境 觀 點 出 發 , 嚴 格 的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應 包 含 以 自 然 為 基 礎 的 、 支 援 保 育 的 、 環 境 覺 知 的 和 永 續 經 營 的 旅 遊 。 對 此 四 者 而 言 , 其 所 強 調 的 理 論 與 特 色 各 不 相 同 , 唯 四 者 交 集 才 是 生 態 旅 遊 完 整 架 構 的 顯 現 , 詳 見 表 5。

(13)

表 5 Buckly 生 態 旅 遊 之 理 論 架 構 生 態 旅 遊 在

環 境 的 面 向 自然為基礎

的 旅 遊 永 續 經 營

的 旅 遊 支 援 保 育

的 旅 遊 環 境 覺 知 的 旅 遊

旅 遊 業 觀 點 產品、吸引力 操控、管理 稅收、收益

行為、態度、教育

普 遍 使 用 的 替 代 名 稱

生態旅遊 自然地旅遊 綠色旅遊

生態永續性旅遊

負環境責任旅遊 包含NGO的

團體或部門 生態旅遊

特 色

旅遊地的自然 境景觀是主要 的吸引力

採取謹慎的措施 來降低環境衝擊

改善環境管理績

對環境保育組織或活 動有貢獻的收益或活

最小的環境衝擊行為

(個別遊客)

教育及規範遊客的行

為與態度

環 境 議 題

對保育的衝擊

生態承載量 能源使用、汙染

物、再生與非再 生資源、資源回收 污水和廚餘

直接或間接的貢 獻於 當地的NGO的保育 經費

對保育的衝擊:生態

承載量 遊客行為的改變

相關的產業部門

旅遊地擁有者

旅遊經營業者

探險隊

旅遊地擁有者、

航空公司、巴士 公司、旅館連鎖 旅遊經營業者

專業生態旅遊業者

非營利組織 專業生態旅遊業者

非營利組織

個體旅遊者

規模及成長速度 中型規模、 成長快速 穩定的規模、

大部分的旅遊業 小規模、

成長緩慢 一般為小規模、

成長迅速

產 業 的 組 成 旅遊目的地 行銷 操控、經營管理 購買、利潤 教育計畫

整體之協同運作

綠色行銷、土 地使用權、遊 憩的連續性及 遊憩的承載量

對遊客的期望、

能源運用、廢棄 物管理、兼顧健 康與安全的需求

協同組織、股東優先、

市場定位以保育基金 會作為推銷點、使用 旅遊地社區勞工

對遊客的期望

遊客關係

市場定位

教育計畫

管 理 方 法

由導遊或領導 者來調整遊客 的行為,或藉 由團體的道德 力量

遊客教育

審查環境及能源

改進技術

市場行銷策略

營利及雇用的政策 教育計畫

•團體的道德力量調整 遊客的行為

選 擇 策 略

遊客教育、強 化環境、限制 遊客數量、企業 規則

有關環境的立法 調整能源價格、

產業的法規

對當地居民不須設 限,對外來遊客收費 收稅

解說和教育性的標 示、 廣播、以許可證 的方式給予強迫性的 教育、可供選擇的展

資 訊 需 求

每年的遊客數 量及其活動情 形,對於生態 系統的衝擊,進 行量化的評估

遊客和旅社經營 者對環境的實際 衝擊、減低上述 衝擊的可能辦法、

這些做法的成本、

遊客期望及其適 應性、施行的報

酬率

從個體遊客獲得的總

收益或收益比例情

形、 部門的規模大小

財務直接間接流向與

目標 保育實際成效

不同的教育計畫主題 或不同的遊客態度,對 於環境衝擊,進行量化 的評估

(三 )空 間 與 社 會 的 架 構

黃 躍 雯 (2000)研 究 指 出 , 台 灣 偏 遠 地 區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 尤 其 是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發 展 生 態 旅 遊,首 該 鼓 勵 部 落 參 與。要 先 由 部 落 成 立 運 作 推 動 的 組 織,此 組 織 必 須 要 能 滿 足 部 落 基 本 經 濟 需 求,部 落 才

(14)

能 做 好 生 態 與 文 化 工 作,才 會 有 意 願 持 續 參 與 生 態 旅 遊 的 運 作。以 空 間 與 社 會 兩 個 向 度 說 明:在 空 間 上,台 灣 的 自 然 原 野 地 區,大 多 是 屬 於 原 住 民 的 居 住 地 或 者 是 原 住 民 的 活 動 空 間,而 原 住 民 就 是 對 當 地 最 熟 稔 的 人 士。這 對 於 講 求 深 層 生 態 探 索,並 兼 顧 文 化 認 識 的 生 態 旅 遊 而 言,務 要 借 重 原 住 民 的 協 助 方 能 達 到 效 果;對 於 原 住 民 社 會 而 言,原 住 民 近 百 年 來 歷 經 幾 個 不 同 政 權 的 興 替,與 平 地 社 會 接 觸 日 趨 頻 繁,生 活 方 式 的 界 線 也 不 再 明 顯,對 於 市 場 經 濟 與 貨 幣 流 通 也 習 以 為 常 , 賺 取 金 錢 已 成 為 生 活 之 必 須 。

黃 躍 雯 、 王 鑫 、 黃 宗 成 (2001)分 析 國 內 外 六 處 原 住 民 部 落 生 態 旅 遊 的 案 例 發 現,其 個 別 不 同 的 運 作 網 絡 關 係 大 致 上 是 空 間、社 會 辯 證 關 係 使 然。將 它 們 統 攝 在 國 家、社 會 的 概 念 中,亦 可 歸 納 整 理 出 共 同 的 網 絡 關 係。即 便 是 不 同 的 部 落,它 們 均 在 國 家、社 會 及 地 方 社 會 (組 織 )的 互 動 與 網 絡 關 係 中 運 作 , 詳 見 圖 5。 並 由 國 內 外 六 處 原 住 民 部 落 生 態 旅 遊 案 例 具 體 歸 納 出 由 國 家、社 會、地 方 社 會 (組 織 )所 實 踐 的 方 針 :

1.國 家 的 作 為

(1) 政 府 應 全 力 支 援 部 落,必 要 時 協 助 成 立 生 態 旅 遊 運 作 組 織 。 (2) 政 府 應 協 助 或 補 助 部 落 籌 措 發 展 基 金 。

(3) 必 要 時 , 政 府 應 協 助 地 方 社 會 施 予 教 育 訓 練 。 2.民 間 社 會 的 作 為

(1) 社 會 大 眾 (遊 客 )應 遵 守 部 落 的 規 範 , 尊 重 部 落 的 文 化 。 (2) 社 會 應 以 專 業 技 術 協 助 部 落 發 展 。

3.地 方 社 會 的 作 為

(1)部 落 應 成 立 地 方 組 織 來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 重 點 應 放 置 在 部 落 整 體 規 劃 。

(2)部 落 應 將 土 地 視 為 原 住 民 生 存 的 根 本 , 切 勿 讓 售 或 抵 押 。 (3)部 落 應 避 免 規 劃 過 多 的 硬 體 設 施 。

(4)部 落 寧 可 放 慢 開 發 腳 步 , 也 應 在 穩 定 中 求 成 長 。 (5)部 落 應 實 施 承 載 量 管 制 。

(6)部 落 應 善 用 學 界 與 媒 體 的 知 識 與 力 量 。

(15)

(7)部 落 對 於 環 境 規 劃 與 維 護 範 圍 宜 大,政 府 應 鼓 勵 鄰 近 部 落 共 同 參 與 環 境 的 維 護 。

(8)政 府 應 支 持 部 落 向 遊 客 收 取 入 園 費 、 清 潔 費 及 解 說 嚮 導 費 。

圖 5 原 住 民 生 態 旅 遊 運 作 概 念 架 構 (黃 躍 雯 等 , 2001)

二 、 生 態 旅 遊 之 定 義

由 於 與 生 態 旅 遊 相 關 類 似 的 名 詞 繁 多,因 此 其 定 義 亦 多 是 紛 擾 歧 異 的 。 回 顧 目 前 生 態 旅 遊 的 文 獻 得 知 ,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 可 包 括 下 列 四 項 準 則 :旅 遊 地 的 特 色 、 推 動 方 式 (實 際 活 動 、 教 育 、 參 與 )、 完 善 的 管 理 及 其 他 情 勢 (時 間 、 空 間 、 經 濟 )(Fennell, 1999)。 本 研 究 將 近 二 十 年 來 國 內 外 各 家 學 者 所 述 之 定 義 做 一 比 較 分 析 , 詳 見 表 6及 表 7。

(16)

表 6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學 者 定 義

H e t z e r ( 1 9 6 5 )

生態觀光是一種更為負責任的觀光方式,包含四個層面:使環境衝擊最 小,對在地文化最高的尊重與最小的衝擊,能夠回饋當地最大的經濟效 益,使遊客獲得最滿意的遊憩體驗。

Ceballos-Lascurain ( 1 9 8 7 )

到相對未受干擾或污染的自然地區進行特別目的的研究、欣賞及體驗其 中的野生動、植物景象並關心該地區內所發現的文化內涵。

K u t a y ( 1 9 8 9 )

生態觀光是一種觀光發展模式。在選定的自然區域中,規劃遊憩基地以 及可供遊憩的生物資源,並標示出與鄰近社會經濟區域的聯結。另一方 面,相對於一般觀光旅遊的粗糙規劃,生態觀光必須有事前的計劃,並 且謹慎處理營利和環境衝擊的課題。它也可以引導遊客深入瞭解地方文 化。因為精心設計的解說方案,可以使觀光的重點轉移到認識地方智慧。

Z i ff e r ( 1 9 8 9 )

生態觀光是一種啟發性的旅遊形式,主要建基於當地的自然歷史與固有 文化。生態觀光客為了欣賞、參與而來到一尚未開發的地區,對野生動 物或自然資源採行非消耗性使用,並透過經濟或勞力的方式直接貢獻於 當地的保育活動與居民的經濟福利。生態觀光也是一種經營管理的策 略,藉由經費補助、立法、民眾參與等方式,管理當地土地的利用方式,

進而達到社區發展的目的。

亞 太 觀 光 協 會 ( PATA ) ( 1 9 9 1 )

生態觀光應以珍視、欣賞、參與及敏感的態度與精神,造訪一個相當未 開發的地區,並且不消耗任何野生或自然資源。同時克盡一己之力,對 該地區的保育活動和特殊的地方性需求有所貢獻。

T h e E c o t o u r i s m S o c i e t y ( 1 9 9 1 )

一種負責任的旅行,顧及環境保育,並促進地方住民的福祉。

加 拿 大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CEAC) ( 1 9 9 2 )

生態觀光是一種能對生態保育有所貢獻,而且能同時尊重當地社區完整 性的自然觀光體驗。

E c o t o u r i s m A s s o c i a t i o n o f A u s t r a l i a ( 1 9 9 2 )

生態上永續的觀光,能夠培養環境與文化的瞭解、欣賞與保育。

楊 宏 志 ( 1 9 9 2 )

在未經人為干擾或污染的自然地區,以特殊的研究目的、採崇敬和欣賞 風景、野生動植物、歷史文化之態度從事旅遊。

B o o ( 1 9 9 3 )

生態旅遊是促進保護的旅遊。進一步來說,生態旅遊是以欣賞和研究自 然景觀、野生動植物以及相關的文化特色為目標,通過為保護區籌集資 金、為地方居民創造就業機會、為社會公眾提供環境教育等方式而有助 於自然保護和持續發展的自然旅遊。

S c a c e ( 1 9 9 2 )

以透過旅遊的方式維持自然系統,並能造就地區就業機會。對於以自然 保育為目的的旅遊提供環境教育。

Wa l l a c e ( 1 9 9 2 )

提供解說、資源調查與監控以及遊客管理權力等方面的協助,有效的與 當地民眾一起合作,使全體均能受惠。

Va l e n t i n e ( 1 9 9 3 )

建立於相對未受干擾的地區,無害、無污染、生態上永續。對於被利用 區域的管理與保護有直接的貢獻,主要要求一種適當的管理體系。

東 亞 地 區 國 家 公 園 與 保 護 區 會 議 ( 1 9 9 3 )

生態環境上敏感的旅遊,提供宣傳以及環境教育使遊客能夠參觀、理解、

珍視和享受自然與文化,同時不對生態系統或當地社會產生無法接受的 影響與損害。

(17)

表 6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續 )

學 者 定 義

B o y d & B u t l e r ( 1 9 9 3 )

負責任的自然觀光體驗,不僅對保育有貢獻亦能兼顧社區的完整性,同 時盡可能的採行與環境和諧並存的活動。

B u c k l y ( 1 9 9 4 )

整合以自然為基礎的產品與市場,永續經營使衝擊降至最低、對保育提 供財政上的支援,並透過環境教育的方式提昇個人的環境態度。

National Ecotourism Strategy of Australia ( 1 9 9 4 )

生態觀光是一種包含教育、解說自然環境與生態上永續經營的自然觀光。

St e w a r t ( 1 9 9 4 )

基於永續利用之觀念,儘量對原有生態系及文化衝擊降至最低的一種旅 遊方式。

劉 吉 川 ( 1 9 9 4 )

直接或間接使用自然環境;強調觀光與自然保育的重要性;生態觀光的 效益是多方面的,包括提供遊客活動機會、當地居民之經濟效益、並使 居民之文化生活和生態環境得以改善。

宋 秉 明 ( 1 9 9 5 )

生態觀光是一種特殊的遊程規劃,選擇具有生態特色者為對象,使遊客 在遊程中瞭解生態環境之奧妙,進而產生愛護之心,此外在接觸之過程 不破壞資源,而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亦能做為資源保護之經費來源。

G o o d w i n ( 1 9 9 6 )

是一種低衝擊的自然觀光,不論是透過直接的保育/或間接提供當地社群 稅收以激起在地民眾珍視、保護其固有襲產以作為收入的來源,能對物 種與植被的保存有所貢獻。

B l a m e y ( 1 9 9 7 )

生態旅遊體驗是指個體為了學習、欣賞或體驗自然、文化風光與動植物種類等 意向,而到內心所認定之相對未受干擾且離家 40 公里以上距離的自然地區旅 遊。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1 9 9 7 )

在具自然特色之環境中,以對該地所有自然與人文的生態演替為資源對 象,從事欣賞、觀察、研究、尋樂之旅遊活動。其以環境倫理之概念為 出發,提供環境教育、自然保育、利益回饋之機能,以達整體環境永續 經營之目標。

We a v e r ( 1 9 9 8 )

主要建立在自然資源為基礎的吸引力上,以學習為中心,運用各種可行 方案來達成環境、社會文化與經濟的永續。

F e n n e l l ( 1 9 9 9 )

是一種永續觀光的形式,也是一種符合倫理的經營方式,即主張低衝擊、

非消耗和地方性取向(控制權、利益與規模)。生態觀光通常發生在自然地 區,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體驗自然、學習自然;並且對當地的保育或保存 有所貢獻。

王 鑫 ( 2 0 0 0 )

生態旅遊是一種旅遊的形式,主要建基在一地自然、歷史、以及土著文

化上(含原住民的或該社區的文化)。生態旅遊者以欣賞、參與和培養敏

感度來跟旅遊地區產生互動。在這裡,旅遊者扮演一個非消費者的角色,

將自己融合在當地的自然環境之間,並透過勞動或付費(花錢)的方式,

對當地保育與居民做出貢獻。

吳 忠 宏 ( 2 0 0 1 )

是一種在自然地區進行的旅遊形式,強調生態保育,透過解說引導遊客 深入瞭解當地的自然與人文環境,期能產生負責任的環境行動,將經濟 利益回饋造訪地,使保育工作得以持續,進而提升居民的生活福祉。

資 料 來 源 : 趙 芝 良 (1996); 歐 聖 榮 (2002); 范 莉 雯 (2002)

(18)

表 7 國 內 外 學 者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比 較 (按 年 代 順 序 排 列 )

學 者 定 義 中 的 要 項

對自然的興趣 對保育有貢獻 利益回饋居民 教育與學習 居民參與 解說活動引導 非消耗性 倫理的、負責任的 低衝擊 體驗與欣賞 地方歷史與文化 規劃管理 永續性

H e t z e r ˇ ˇ ˇ ˇ ˇ

C e b a l l o s – L a s c u r a i n ˇ ˇ ˇ ˇ

K u t a y ˇ ˇ ˇ ˇ ˇ ˇ

Z i f f e r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亞 太 觀 光 協 會

( PATA ) ˇ ˇ ˇ ˇ ˇ

T h e E c o t o u r i s m

S o c i e t y ˇ ˇ ˇ

B o o ˇ ˇ ˇ ˇ ˇ ˇ

加 拿 大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 C E A C ) ˇ ˇ ˇ ˇ

E c o t o u r i s m A s s o c i a t i o n o f

A u s t r a l i a ˇ ˇ ˇ ˇ ˇ ˇ

楊 宏 志 ˇ ˇ ˇ

S c a c e ˇ ˇ ˇ

Wa l l a c e ˇ ˇ ˇ ˇ ˇ

Va l e n t i n e ˇ ˇ ˇ ˇ ˇ

B o y d & B u t l e r ˇ ˇ ˇ ˇ 東 亞 地 區 國 家 公 園

與 保 護 區 會 議 ˇ ˇ ˇ ˇ ˇ

B u c k l y ˇ ˇ ˇ ˇ ˇ ˇ

National Ecotourism

Strategy of Australia ˇ ˇ ˇ ˇ

S t e w a r t ˇ ˇ ˇ ˇ

劉 吉 川 ˇ ˇ ˇ ˇ

宋 秉 明 ˇ ˇ ˇ ˇ ˇ

G o o d w i n ˇ ˇ ˇ ˇ ˇ ˇ

B l a m e y ˇ ˇ ˇ ˇ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We a v e r ˇ ˇ ˇ ˇ ˇ

F e n n e l l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王 鑫 ˇ ˇ ˇ ˇ ˇ

吳 忠 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9)

從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中 , 可 發 現 到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的 類 型 與 演 變 方 向 : 早 期 的 定 義 , 通 常 是 區 分 生 態 旅 遊 者 (Ecotourist)與 大 眾 旅 遊 者 不 同 之 處 , 界 定 生 態 旅 遊 者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項 目 與 細 節 , 並 強 調 生 態 旅 遊 是 對 旅 遊 地 區 衝 擊 最 小 的 一 種 旅 遊 型 態 (Steward &

Sekartjakrarini, 1994)。 而 近 期 的 定 義 , 則 強 調 生 態 旅 遊 可 當 作 一 種 立 基 於 當 地 社 區 與 觀 光 事 業 兩 者 之 間 , 做 為 自 然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工 具 (Diamantis, 1999)。 本 研 究 將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區 分 為 下 列 六 項 要 點 :

(一 )是 一 種 享 受 當 地 資 源 的 旅 遊 1.Ceballos-Lascurain(1987)

則 提 出 融 入 當 地 居 民 文 化 的 概 念,將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為「 至 相 當 不 受 干 擾 或 未 受 污 染 的 自 然 地 區 旅 遊,懷 有 特 定 目 標 ---並 以 研 究 、 欣 賞 、 及 享 受 當 地 的 景 緻 和 野 生 植 物 、 動 物 , 及 任 何 現 存 的 文 化 特 質 (包 括 過 去 與 現 在 )。 」

2.Boo(1993)

生 態 旅 遊 是 以 欣 賞 和 研 究 自 然 景 觀 、 野 生 動 植 物 以 及 相 關 的 文 化 特 色 為 目 標 , 通 過 為 保 護 區 籌 集 資 金 、 為 地 方 居 民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為 社 會 公 眾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等 方 式 而 有 助 於 自 然 保 護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自 然 旅 遊 。

3.王 鑫 (2000)

主 要 建 基 在 一 地 的 自 然 、 歷 史 , 以 及 土 著 文 化 上 (含 原 住 民 的 或 該 社 區 的 文 化 ), 所 以 是 一 種 包 含 對 當 地 自 然 環 境 及 文 化 的 的 旅 遊 形 式 。

(二 )是 一 種 強 調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保 護 的 旅 遊 1.加 拿 大 環 境 諮 詢 委 員 會 (CEAC)(1992)

生 態 觀 光 是 一 種 能 對 生 態 保 育 有 所 貢 獻,而 且 能 同 時 尊 重 當 地 社 區 完 整 性 的 自 然 觀 光 體 驗 。

2.澳 洲 生 態 觀 光 組 織 (Ecotourism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1992)

(20)

生 態 上 永 續 的 觀 光,能 培 養 對 環 境 與 文 化 的 瞭 解、欣 賞 與 保 育。

3.Boo(1993) 則 更 進 一 步 清 楚 的 限 制 , 「 生 態 旅 遊 並 不 僅 是 一 種 生 態 性 旅 遊,而 且 必 需 是 透 過 旅 遊 加 強 保 育 的 執 行 」。因 此 可 更 簡 略 地 說 明 「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直 接 貢 獻 於 保 育 的 自 然 旅 行 」 。 (三 )是 一 種 提 倡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的 旅 遊

1.Ziffer(1989)

是 一 種 當 地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經 營 管 理 策 略,可 藉 由 經 費 的 補 助 、 立 法 , 當 地 民 眾 參 與 規 劃 的 方 式 , 經 營 管 理 當 地 的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 進 而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的 目 的 。

2.亞 太 觀 光 協 會 (PATA)(1991)

結 合 居 民 與 企 業 力 量 , 促 進 土 地 管 理 與 社 區 發 展 。 3.Goodwin(1996)

透 過 直 接 的 保 育 /或 間 接 提 供 當 地 社 群 稅 收 , 以 激 起 在 地 民 眾 珍 視、保 護 其 固 有 襲 產 以 做 為 收 入 的 來 源,都 能 對 物 種 與 植 被 的 保 存 有 所 貢 獻 。

(四 )是 一 種 強 調 利 益 回 饋 居 民 的 旅 遊 1.Ziffer(1989)

遊 客 扮 演 一 種 非 消 耗 性 的 角 色,使 用 野 生 與 自 然 資 源,透 過 經 濟 或 勞 力 的 方 式,直 接 貢 獻 予 當 地 保 育 活 動 及 居 民 經 濟 福 利 。 2.生 態 旅 遊 協 會 (The Ecotourism Society)(1991)

其 負 有 環 境 保 育 以 及 維 護 地 方 居 民 福 利 的 使 命 。 3.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997)

在 具 自 然 特 色 之 環 境 中,以 對 該 地 所 有 自 然 與 人 文 的 生 態 演 替 為 資 源 對 象 , 從 事 欣 賞 、 觀 察 、 研 究 、 尋 樂 之 旅 遊 活 動 。 其 以 環 境 倫 理 之 概 念 為 出 發,提 供 環 境 教 育、自 然 保 育、利 益 回 饋 之 機 能 , 以 達 整 體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

(五 )是 一 種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體 驗 的 旅 遊 1.Boo(1993)

(21)

生 態 旅 遊 是 以 欣 賞 和 研 究 自 然 景 觀、野 生 動 植 物 以 及 相 關 的 文 化 特 色 為 目 標 …,為 社 會 公 眾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等 方 式 而 有 助 於 自 然 保 護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自 然 旅 遊 。

2.東 亞 地 區 國 家 公 園 與 保 護 區 會 議 (1993)

生 態 環 境 上 敏 感 的 旅 遊,提 供 宣 傳 以 及 環 境 教 育 使 遊 客 能 夠 參 觀 、 理 解 、 珍 視 和 享 受 自 然 與 文 化 。

3.吳 忠 宏 (2001a)

透 過 解 說 引 導 遊 客 深 入 瞭 解 當 地 的 自 然 與 人 文 環 境,進 而 引 發 學 習 動 機,體 驗 在 環 境 中 學 習 的 環 境 教 育,期 能 產 生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動 。

(六 )是 一 種 需 要 解 說 活 動 引 導 的 旅 遊 1.Kutay(1989)

需 要 妥 善 計 畫 , 設 計 引 導 解 說 活 動 。 2.Wallace(1992)

提 供 解 說、資 源 調 查 與 監 控 以 及 遊 客 管 理 權 力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 有 效 的 與 當 地 民 眾 一 起 合 作 , 使 全 體 均 能 受 惠 。

3.吳 忠 宏 (1999, 2000, 2001b)

經 由 精 心 設 計 的 解 說 方 案 之 引 導,對 造 訪 地 獨 特 的 文 化 與 生 活 智 慧 產 生 興 趣 與 好 奇 , 進 而 引 發 學 習 動 機 。

儘 管 各 學 者 的 論 點 不 同 , 但 皆 以 兼 具 享 受 及 保 育 自 然 資 源 為 出 發 點,故 本 研 究 將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為「 是 一 種 在 自 然 地 區 進 行 的 旅 遊 形 式,

其 目 的 在 強 調 對 旅 遊 地 區 自 然 與 文 化 資 源 的 保 護 。 以 結 合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的 方 式 , 期 能 將 經 濟 利 益 回 饋 地 方 並 能 夠 持 續 支 持 保 育 工 作 。 透 過 解 說 方 案 引 領 遊 客 深 入 瞭 解 旅 遊 地 區 , 提 供 遊 客 環 境 教 育 的 體 驗 , 使 其 能 產 生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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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的 相 關 理 論 與 研 究

一 、 認 知 的 定 義

美 國 教 育 學 者 Bloom(1964)等 人 從 教 育 目 標 的 觀 點 , 將 認 知 區 分 為 知 識 、 理 解 、 應 用 、 分 析 、 綜 合 及 評 鑑 等 六 大 層 次 ; 且 將 認 知 領 域 稱 為 智 育 領 域 , 所 包 括 的 知 識 即 為 事 實 之 知 。 國 內 學 者 鍾 聖 校 (1990) 認 為 , 認 知 是 所 有 形 式 的 認 識 作 用 之 總 稱 , 這 些 認 識 作 用 包 括 感 覺 、 注 意 、 記 憶 、 推 論 、 想 像 、 預 期 、 計 畫 、 決 定 、 問 題 解 決 與 思 想 的 溝 通 等 。 溫 世 頌 (1997)認 為 認 知 包 括 知 覺 、 記 憶 、 理 解 、 思 考 、 推 理 、 領 悟 、 創 新 與 解 決 問 題 等 內 在 心 智 活 動 。 而 高 廣 孚 (1988)則 認 為 , 認 知 是 指 具 有 強 烈 的 認 知 能 力,其 可 分 為 事 實 的 認 知 (knowing abilities)、

技 能 的 認 知 (knowing how)、 規 範 的 認 知 (knowing to)。 此 外 , 其 他 國 外 學 者 對 於 認 知 亦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 其 摘 要 詳 見 表 8。

表 8 國 外 學 者 對 認 知 的 看 法 (依 年 代 順 序 排 列 )

學 者 年 代 內 容

P i a g e t 1 9 5 2 個 體 適 應 環 境 的 產 物 。 Vy g o t s k y 1 9 6 2 社 會 文 化 的 內 在 化 歷 程 。

B r u n e r 1 9 6 6 認 知 發 展 受 學 習 的 影 響 而 得 以 加 速 。

B e l l 1 9 8 6 是 一 種 推 理 的 判 斷,可 解 釋 事 實 或 條 理 化,亦 是 一 種 經 驗 傳 遞,可 藉 由 某 種 聯 絡 工 具,將 信 息 傳 達 給 他 人。

M a y e r 1 9 8 7 認 知 的 改 變 深 受 知 識 種 類 的 不 同 而 影 響 。

Rao 1988 如 一 張 繪 了 圖 案 的 地 毯 其 繽 紛 織 線 代 表 不 同 領 域 的 知 識 探 討 。

資 料 來 源 : 溫 世 頌 (1997)

綜 合 上 述 各 學 者 對 認 知 的 看 法 , 認 知 乃 是 將 事 務 有 系 統 地 組 織 成 完 整 的 體 系 。 個 人 經 由 生 活 經 驗 中 所 吸 取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 進 而 能 改 變 既 有 的 認 知 結 構 , 從 而 得 到 新 的 認 知 發 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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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的 相 關 研 究

於 前 一 節 文 中 綜 合 整 理 生 態 旅 遊 的 定 義 , 則 有 助 於 本 研 究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此 一 部 分 的 探 討 。

(一 )本 研 究 將 生 態 旅 遊 定 義 界 定 為 六 大 要 項 : 1.享 受 當 地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

2.強 調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保 護 。 3.提 倡 當 地 居 民 參 與 。 4.強 調 利 益 回 饋 居 民 。 5.提 供 環 境 教 育 體 驗 。 6.需 要 解 說 活 動 引 導 。

(二 )Smith(1997)的 原 住 民 部 落 生 態 旅 遊 內 涵 (6H)

本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 其 屬 性 可 歸 類 為 地 方 性 。 針 對 此 種 原 住 民 地 方 性 生 態 旅 遊 的 內 涵 , Smith(1997)建 議 可 從 6H 層 面 來 加 以 探 討 :

1.棲 息 地 (Habitat)

涵 蓋 地 理 景 觀 、 動 物 相 、 植 物 相 、 人 文 景 觀 、 農 業 景 觀 與 社 區 部 落 景 觀 等 。

2.文 化 遺 址 (Heritage)

文 化 資 源 、 各 種 儀 式 與 古 蹟 等 。 3.歷 史 (History)

自 然 與 人 文 變 遷 史 。 4.手 工 藝 品 (Handicraft)

與 當 地 文 化 、 歷 史 或 資 源 有 關 的 手 工 藝 品 。 5.土 產 (Home products)

當 地 特 產 (如 動 物 、 植 物 、 藥 物 等 )。

6.殷 勤 (Hospitality)

真 誠 的 服 務 (如 提 供 遊 客 正 確 而 適 當 的 資 訊、安 全 的 生 活 空 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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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 的 環 境 、 樸 實 且 自 在 的 舒 適 感 受 等 )。

(三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方 面 的 實 證 研 究 , 本 研 究 歸 納 整 理 如 下 : 1. Wallace and Pierce(1996)在 巴 西 亞 馬 遜 河 流 域 地 區 , 訪 談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的 從 業 人 員 與 當 地 居 民 的 研 究 中 , 研 究 結 果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部 分 歸 納 為 六 大 項 :「 對 旅 遊 地 衝 擊 最 小 」、「 增 加 覺 知 」、「 對 保 育 有 貢 獻 」、「 居 民 參 與 」、「 對 居 民 有 利 益 」、「 增 加 居 民 善 用 保 育 區 的 機 會 」等,其 中 各 項 有 關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詳 見 表 9。

2. Scheyvens(1999) 在 紐 西 蘭 原 住 民 毛 利 人 對 於 部 落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的 架 構 中 , 指 出 能 讓 地 方 居 民 有 參 與 意 願 的 生 態 旅 遊 , 必 須 讓 居 民 在 下 列 四 大 項 目 中 有 認 知 與 參 與 :「 經 濟 層 面 」、「 心 理 層 面 」、

「 社 會 層 面 」、「 政 治 層 面 」,其 中 各 項 有 關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 詳 見 表 9。

3. Holland, Ditton and Graefe(1998)在 美 國 大 西 洋 沿 岸 地 區 以 馬 林 魚 漁 業 資 源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研 究 中 , 漁 民 與 釣 客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觀 點 歸 納 出 六 項 :「 特 殊 的 自 然 資 源 」、「 特 殊 的 顧 客 」、「 對 環 境 資 源 的 責 任 」、「 經 濟 支 持 資 源 的 保 育 」、「 欣 賞 資 源 型 態 的 經 濟 優 勢 」、

「 幫 助 地 方 經 濟 的 責 任 」。

4.Fennel(1999)在 生 態 旅 遊 中 所 解 說 服 務 擔 任 的 角 色 之 研 究 中 , 指 出 解 說 服 務 的 五 大 效 果:推 銷 的 效 果、遊 憩 的 效 果、教 育 的 效 果 、 管 理 或 保 育 的 效 果 與 經 濟 的 效 果 等 。

5.Allcock, Jones, Lane and Grant(1994)在 澳 洲 政 府 生 態 旅 遊 對 策 的 研 究 中 , 擬 定 出 生 態 旅 遊 的 特 色 :「 自 然 環 境 」、「 生 態 與 文 化 的 永 續 」、「 教 育 與 解 說 」、「 提 供 地 方 與 區 域 的 利 益 」。

6. Dymond (1997)在 紐 西 蘭 地 方 政 府 對 世 界 觀 光 組 織 (WTO)所 建 立 的 生 態 旅 遊 指 標 的 實 踐 之 研 究 中 , 提 出 紐 西 蘭 地 方 政 府 觀 光 管 理 機 構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為 下 列 十 一 項 :「 場 所 的 保 護 」、「 壓 力 (每 季 /每 月 的 遊 客 量 )」、「 使 用 密 度 (旺 季 的 使 用 密 度 )」、「 社 會 衝 擊 (遊 客 與 居 民 的 比 率 )」、「 發 展 的 控 制 」、「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 規 劃 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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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脆 弱 的 生 態 系 統 」、「 遊 客 滿 意 度 」、「 居 民 滿 意 度 」、「 觀 光 對 地 方 經 濟 的 貢 獻 」 等 。

7. Thwaites and Delacy(1998) 在 中 國 內 蒙 古 沁 臨 格 生 態 保 護 區 (Xilingol Biosphere Reserve)的 研 究 中 指 出 , 當 地 牧 羊 人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看 法 為 :「 增 加 遊 客 與 居 民 的 互 動 」、「 增 加 地 方 的 知 名 度 」、「 能 為 地 方 帶 來 經 濟 收 入 」、「 遊 客 將 外 界 資 訊 帶 入 」、「 欣 賞 美 麗 的 草 原 風 光 」、「 遊 客 會 干 擾 到 牲 畜 」、「 增 加 居 民 額 外 的 收 入 」、「 增 加 居 民 對 草 原 環 境 與 管 理 議 題 的 覺 知 」、「 使 當 地 蒙 古 族 人 能 夠 重 視 蒙 古 文 化 」 等 。

8. 黃 尹 鏗 (1996) 在 綠 島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研 究 中 整 理 歸 納 出 綠 島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看 法 有 五 個 層 面 :「 整 體 規 劃 」、「 環 境 教 育 」、「 遊 客 限 制 」、「 利 益 均 霑 」、「 環 境 衝 擊 」 等 , 其 中 各 項 有 關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 詳 見 表 9。

9. 葉 冠 瑩 (2001) 在 原 住 民 對 其 保 留 地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研 究 中 整 理 歸 納 出 原 住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看 法 有 四 個 層 面 :「 利 益 均 霑 與 交 流 互 惠 」、「 技 術 輔 導 與 資 金 提 供 」、「 文 化 體 驗 與 解 說 服 務 」、「 未 來 發 展 與 條 件 認 知 」 等 , 其 中 各 項 有 關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 詳 見 表 9。

10. 廖 秀 梅 (2001) 在 台 南 七 股 地 區 地 方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之 研 究 指 出 , 地 方 居 民 對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有 :「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 支 援 生 態 保 育 」、「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 保 存 原 有 產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 無 法 與 工 業 區 並 存 」、「 增 加 居 民 對 生 態 與 文 化 的 認 同 度 」、「 帶 動 休 閒 農 漁 產 業 」、「 必 須 仰 賴 政 府 資 源 」、「 社 區 有 共 識 的 前 提 下 」等 。 11.沈 進 成 、 林 玉 婷 (2002)在 山 美 村 營 造 生 態 旅 遊 之 研 究 中 指 出 , 對

於 山 美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有 關 生 態 旅 遊 認 知 的 項 目 為 :「 居 民 主 動 參 與 」、「 社 區 運 行 機 制 推 動 」、「 交 通 網 線 便 利 性 」

「 產 業 資 源 豐 富 」、「 鄒 族 文 化 的 傳 承 」、「 遊 客 與 當 地 文 化 的 互 動 」、「 魚固 魚 生 態 保 育 的 名 氣 」、「 寶 島 魚固 魚 節 之 觀 光 宣 傳 」、「 鄒 族 文 化 的 吸 引 力 」 等 。

12.曹 勝 雄 、 林 裕 強 (2002)在 台 灣 生 態 旅 遊 指 標 建 立 的 研 究 , 經 由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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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相 關 政 府 官 員 、 學 者 與 生 態 旅 遊 業 者 之 專 家 問 卷 結 果 歸 納 出 生 態 旅 遊 的 各 項 指 標 :「 經 濟 收 入 貢 獻 於 保 育 」、「 遊 客 參 與 保 育 活 動 」、「 環 境 承 載 量 」、「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體 驗 」、「 為 居 民 帶 來 經 濟 收 入 」、「 大 多 以 本 地 人 從 事 當 地 企 業 」、「 觀 光 發 展 對 社 會 文 化 造 成 衝 擊 」、「 觀 光 發 展 對 整 體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 提 供 體 驗 當 地 文 化 的 機 會 」、「 居 民 支 持 資 源 保 育 與 維 護 」、「 居 民 參 與 解 說 工 作 」、「 區 域 內 資 源 開 發 與 利 用 的 壓 力 」、「 提 供 居 民 教 育 的 機 會 」、「 改 善 生 活 設 施 」、「 資 源 管 理 區 設 置 提 高 居 民 環 保 意 識 」、「 資 源 管 理 區 回 饋 地 方 的 具 體 行 動 」、「 資 源 管 理 區 為 當 地 保 護 重 要 資 源 」 等 。

綜 合 上 述 , 生 態 旅 遊 的 認 知 變 項 包 含 :「 欣 賞 自 然 景 觀 」、「 生 態 保 育 的 名 氣 」、「 當 地 文 化 的 吸 引 力 」、「 到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旅 遊 」、「 體 驗 原 住 民 部 落 特 有 的 生 活 方 式 」、「 加 強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護 」、「 居 民 對 自 然 生 態 與 當 地 文 化 的 認 同 度 增 加 」、「 注 意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相 關 資 訊 」、「 謹 慎 利 用 自 然 資 源 」、「 觀 光 收 入 支 持 自 然 資 源 的 保 育 」、「 保 存 並 發 揚 當 地 傳 統 文 化 」、「 遊 客 車 輛 要 有 管 理 辦 法 」、「 減 少 觀 光 產 生 的 環 境 污 染 」、「 新 建 築 須 以 當 地 傳 統 形 式 的 建 築 物 為 主 」、「 遊 客 與 當 地 文 化 會 產 生 衝 除 」、「 訂 定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的 整 體 計 畫 」、「 遊 客 量 成 長 造 成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的 破 壞 」、「 輔 導 居 民 經 營 或 從 事 觀 光 相 關 行 業 」、「 居 民 的 合 作 態 度 決 定 生 態 旅 遊 能 否 成 功 」、「 成 立 當 地 的 政 治 團 體 使 居 民 公 開 討 論 對 於 生 態 旅 遊 的 問 題 與 處 理 的 方 法 」、、「 居 民 掌 握 生 態 旅 遊 業 的 擁 有 權 」、「 居 民 應 負 起 最 大 的 環 境 及 資 源 之 保 育 工 作 」、「 為 當 地 帶 來 了 持 續 的 經 濟 收 入 」,「 金 錢 的 收 益 由 許 多 家 庭 來 分 享 」、「 改 善 了 生 活 設 施 與 外 觀 」、「 一 些 基 金 的 運 用 對 地 方 建 設 有 貢 獻 」、「 販 賣 地 方 特 產 」、「 藉 著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來 增 加 個 人 收 入 或 就 業 機 會 」、「 旅 遊 地 區 的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是 一 個 相 當 好 的 環 境 教 育 場 所 」、「 學 校 應 加 強 有 關 環 境 教 育 之 課 程 」、「 觀 光 相 關 業 者 之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皆 已 注 意 到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 藉 由 解 說,可 以 增 加 遊 客 對 旅 遊 地 區 的 瞭 解 與 遊 憩 體 驗 」、「 有 解 說 員 帶 領 可 以 減 少 遊 客 不 良 行 為 的 發 生 」、「 應 成 立 地 方 性 環 境 保 護 團 體 」 等 , 詳 見 表 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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