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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文獻探討文獻探討文獻探討文獻探討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 聚眾活動聚眾活動聚眾活動聚眾活動相關理論探討相關理論探討相關理論探討相關理論探討 壹壹壹
壹、、、、集會遊行之內涵集會遊行之內涵集會遊行之內涵 集會遊行之內涵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另第二 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 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集會遊行活動是表現自由 的方式,舉凡憲法保障講學、著作、出版等各項自由,實乃民 主國家實現主權在民最佳表現。
集會遊行為人民基本權利,具有消極排除國家公權力侵害 之防禦功能外,並爲積極參與國家意思形成(Teilhabe an der staatlichen Willensbildung)之參與權(Mitwirkungsrecht)
,後者所衍生在今日特別被強調者為溝通基本權。集會自由權 不但呈現積極參與的功能,並日漸加重爲積極受益權之分量,
要求國家爲特定給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即指 出:「國家爲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 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李震山,2007:
29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對集會自由的重要性,
做以下釋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對此與憲 法第十一條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 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貳 貳貳
貳、、、、集會遊行活動相關理論集會遊行活動相關理論集會遊行活動相關理論 集會遊行活動相關理論
一、感染理論(Contagion Theory)
(一)黎朋(Gustave Le Bon)之集體心理(Collective Mine)
黎朋在 1985 年所著「群眾」研究發現,群眾之非心 理性集體心理與破壞性行為之形成原因,除因受到 專斷的領導者操縱影響外,主要係由群眾對個人有 退化作用,致其原被壓抑破壞性原始本能浮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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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破壞性原始情感之自然流露,肇因三種心 理作用(Perry,1978:26)
1、匿名性(Anonymity):
眾多的群眾使隱身其中的個人很難被辨識,提供 其以匿名的感覺,致其否認任何群眾行為之個人 責任,抱持「其他人應該負責」或「每個人都如 此做」的心理,而自認不應為群眾之惡性負責,
故身為群眾一員,能給予個人無比之有力感,因 此暴力破壞等行為就特別容易發生。
2、暗示性(Suggestibility):
心理學家對暗示所下定義為:凡任何人的語言、
行為,引起他人無條件的迅速接受,此種過程即 是暗示。
3、感染性(Contagion):
群眾中每一個觀念和行為都具有高度的感染性,
就像疾病傳染般,很快的從一個人傳布到另一個 人,尤其當群眾成員感受到較強的暗示性時,這 種情感和行為的感染結果,將會達到使個人寧爲 群眾集體利益而犧牲個人自我利益的程度。
(二)布魯默(Herbert Blumer)之交互作用
(Interactionist Perspective)理論(Perry & Pugh 1978:30-31)
布魯默認為「社會不安(social unrest)」是出 現集體行為重要背景因素,在社會不安時期,人們 的行為有三個共同特徵,即行為不定且漫無目標;
激動且伴隨著誇大的意見、扭曲的認知和謠言;易 於受刺激及受暗示。因社會不安表現在五種不同型 態,即焦慮、挫折感或對現實生活模式的反抗、脫 離現實世界、高度狂熱卻不知所作何事、絕望和冷 漠或悲嘆,而所有型態之社會不安的基本轉機之即 是循環反應。布魯默認為社會不安時期,群眾行為 之社會交互作用型態及過程包括模擠(Mil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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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興奮(Collective excitement)及社會感染 (Social contagion)。
(三)聚合理論(Convergence Theory)
本項理論係由亞爾堡(F.H.Allport)於 1924 年提 出,認為群眾是由一群具有相同性質(qualities)
之個人所組成,必先有某些引發具有相同心理傾向 (likeminded)的個人聚集,然後產生群聚現象,
不同特性的人們會組成不同特性的群眾,群眾中個 人行為舉止,仍然依循其原有之個人傾向,而不具 有特別強烈的情感或超乎尋常的共同群眾行為特性 ,惟群眾情境仍不可避免的會對個人產生社會促進 作用(social faciliation)使其對情境之共同對 象投以高度注意,當然在此情況下若有人帶頭攻擊 ,其他人的原始衝動(primative impulses)極可 能被解除抑制,因此聚合論者認為所有反社會的群 眾行為,源於下層階級的暴民,守法者及上流社會 仕紳並不至於如此(洪復琴,1987:48)。
(四)緊急規範理論(Emergent-norm Theory)
涂爾那(Turner & Killian,1972)認為群眾聚集 時會提供一個模糊的情境(amfinition of the
situation)的判準,正常的社會規範在此群眾情境下 而失卻其作用,無法爲群眾之集體抉擇和行動提供必要 之參考架構,群眾爲了正當化其行為或克服相互矛盾的 規範所造成衝擊,在彼此交互作用下,自然發展出一套 新的規範,做為共同行為的標準(Turner & Killian , 1972:20-23)。
(五)博奕理論(Game Theory)
是討論兩個以上參與者之間的一種競爭,彼此間競爭 的結果,可能會勝利,亦可能失敗,就理論而言具有 下列特性(Spencer,1985:511-512 )
1、必須有兩個人以上相互競爭。
2、每位競爭者皆有許多策略可供選擇,且其所能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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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為有限。
3、每位競爭者均是理性的,且均了解對方可能採取那些 策略,並儘可能選擇較優的策略。
4、每一次的競爭均有勝負且其勝負值可以金錢或某一種 報償表示之。
(六)資源動員理論(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
由於社會運動是廣義的集體行為中的一種,在行動過 程中,會組成一定的組織和策略,所以將社會運動中 特殊團體的集體挫折和不滿的表達方式,而是應該要 注意社會運動如何被組織起來和推動下去
Oberschall,1973)。
(七)政治抗議論(Political-protest Theory)
從社會層次著手,來探討群眾行為,由於資本主義社 會在本質上會產生結構性的不平等行為,使得勞工或 中下層的民眾受到壓抑或剝奪。所以群眾行為並非無 理性或失序狀態下的產物,而是既有社會結構有缺失 之虞,人們對於社會不平等自然反應。
(八)衝突理論(conflict)(Stephen P.Robbin,2005:420~431)
1、衝突定義:一項過程,始於甲方認為已受到或即將 受到乙方的負面影響,且這樣的影響正是甲方所關 心的。
2、衝突的過程(conflict process)
(1)階段 1:潛在對立或不相容
製造衝突機會要件歸納為三類:溝通、結構及個 人變項。
(2)階段 2:認知及個人介入
知覺(perceived)到衝突並不意謂個人已介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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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換句話說:「甲可能察覺到和乙有嚴重的意 見不和,但這並不會使甲緊張或焦慮,也不會影 響甲對乙的感受」。這就牽涉到感受(felt)的 層次。當個人情緒深深介入時,才會變得焦慮、
緊張、挫折感或滿懷敵意。
(3)階段 3:意圖
在衝突事件中,決定以何種方式行動的決策。五 種衝突處理意圖:競爭(獨斷與不合作)、統合 (獨斷且合作)、退避(不獨斷亦不合作)、順應 (不獨斷而合作)、妥協(中度獨斷且中度合作)。
(4)階段 4:行為
這些衝突行為一般都會明顯地企圖去實行本身意 圖,但這些行為刺激特性是與意圖分離。錯誤判 斷或拙劣法規的結果,將使行為背離原本的意圖。
(5)階段 5:結果
衝突雙方之間行動與反應的交互作用,會導致某 些結果,良性結果可以改善團體績效,惡性結果 會妨害團體績效。
(九)新興規範論(theory of emergent norm)(Turner and Killian,1957):是指一種能引導群眾依據,其作用在 於取代原先日常生活的互動規範,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提 供行動參考,在規範角度下,集體行為不必然是非理性、
情緒性,因為處在非常態狀態下,群眾的行為仍受到規 範引導,集體行為集結即是新興規範結晶化過程(Turner and Killian,19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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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衝突的過程 【資料來源編者彙整】
(十)集會遊行活動理論性研析
韓特(C.C.Hunt)認為聚眾活動成因之所以發生理論 性成因,其中包括社會環境及個人心理兩各層面之因 素,且部分因素彼此相關,分述如次(李長貴,1987:
13~40)
1、社會變遷(social change)
社會互助和社會關係所構成的社會結構與功能上 的變遷。
2、文化流落(cultural drift)
文化不斷在緩慢演變,從非文明社會變為文明社會 ,其演進過程稱為文化流落。
衝突 過程
階段1 潛在對 立或不 相容
階段2 認知及 個人介 入
階段3 意圖
階段4 行為
階段5 結果
溝通 結構 個人 變項
知覺 到衝 突
感受 到衝 突
競爭 統合 妥協 退避 順應 各方 的行 為
對方 的反 應
增進 團體 績效
減低 團體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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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解體(social disorganization or social disintegration)
社會是一個具有關聯性有機體,普通的合諧與合作 乃是社會秩序基本的事實。
4、社會異化(social alienation)
社會變遷結果,社會的生產與生活方式均從普遍化 的社會演進到專業化的社會,強調組織與制度而忽 略個人存在。
5、挫折和混亂(fruastration and disturbance)
對於集會遊行活動成因探討,需論及動機、需要滿 足與挫折等個人心理狀態之研析,流於表象之描述。
6、社會不公(social injustic)
社會中存在不公、不義之情事,因個人積於本身感 受、信念、價值觀念,存在於主管認定社會不公之 感,藉由集體力量,反抗或改造組織結構。
7、社會流動(social mobility)
現代社會人口流動頻繁,當個人或族群遷移到新的 地區,舊有價值觀與行為規範不再對其具有支配及 控制力量,自己之行為自傳統約束中解放,惟對新 社會中觀念、行為、生活及規範無法認同,導致精 神上貧乏與孤寂,容易參與聚眾活動。
8、社會邊際(social marginality)
當個人搬移進入一個新社區,由於生活、人際及事 業關係在心理感受和實際關係上均與工作環境和生 活環境極其疏遠,而成為邊緣人,因此參加集會遊 行活動,從活動團體尋求自我,享受溫暖的社會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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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歸屬等心理需求。
9、社會孤立(social isolation)
康豪沙(W.Korphauser)研究發現,個人參加集會 遊行活動比有組織隸屬之人容易參加更容易
(Perry,1987: 26)。
10、家庭聯繫的削弱
現代社會自大家庭步入小家庭,家庭成員因求學、
工作關係而散居各處,因此個人在外活動居多,得 以盡情參加集會遊行活動,以填補心理空虛。
11、個人適應困難
隨著社會趨於多元,個人在其社會地位中所扮演者,
從單一角色擴展不易,不免將其失敗歸咎於社會制 度或權力不健全,造成個人苦悶無處發洩。
(十一)抗爭
1、定義:Lipsky(1965)認為他們都是由相對上屬 於弱勢的團體所發動;其成功的關鍵不在於直接 運用權力,而在於鼓動其他團體投身政治場域。
由於抗爭成功地促使其他行動者參與政治,因而 成為即使在政治上居於弱勢團體也可以運用策略 之一。
2、抗爭溝通過程
抗爭所推動的過程是向媒體合更具影響力的行動 者進行間接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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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酬賞
抗爭群眾 抗爭領袖 媒體 參考大眾
抗爭標的
物質酬賞
圖 2-2 抗爭的溝通過程(資料來源:Lipsky,1965:163-82)
3、抗爭戲碼
Rochon(1988:186-187)認為抗爭行動事前已經經過詳 細預演。同樣地要參與構築路障等公民抵制行動的人,都要預 先接受消極抵抗和非暴力行動的訓練。相同地,他們面對鎮暴 警察也經過群眾處理的訓練,學習如何因應非暴力的抗爭行動
。媒體經常播放警察將抗爭者抬上警備車的畫面,其中看似充 滿衝突,這是雙方人馬以精確專業手法執行自己的腳色。
綜上所述,社運領袖在選擇行動方式時,傳達某種訊息和 訴求給不同偏好的潛在支持群體:(1)運動的基層成員:希望 內部團結獲得強化。(2)媒體:抗爭運動戲碼有「新聞價值」。
(3)潛在結盟對象:結合偏好社運團體以連結運動行動方式。
(4)決策者:尋求信賴夥伴。(苗延威,2002:225)
參 參參
參、、、、領導統御相關理論領導統御相關理論領導統御相關理論 領導統御相關理論
一、領導(leadership)定義
影響團體達成目標達成能力(李青芬、李雅婷、趙慕芬,
2006)。領導力是指有能力人「匯集眾人之力,成就眾 人之事,若非領導力,此事即無法成就,或避免某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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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領導力,此是即會發生」(Rosenbach & Taylor,
1993)。
二、領導者-參與模式
Victor Vroom 和 Philip Yetton 提出領導者-參與模式
(leader-participation model)這是領導行為與決策參與有 關模式,此領導理論提供一系列規則,以決定在不同情境之下 參與決策的形式和份量(李青芬、李雅婷、趙慕芬, 2006)。
表 2-1 領導者-參與模式權變變數
1 決策重要性
2 部屬對決策承諾的重要性
3 領導者是否有足夠的資訊去做最好的決策 4 問題是否有清楚的結構
5 專制式的決策是否得到部屬的承諾 6 部屬是否可以融入組織的目標
7 部屬間對於解決問題的方案是否存在許多衝突 8 部屬是否有必要資訊去做最好的決策
9 領導者時間壓力是否會限制部屬的參與 10 將散布各地部屬集合起來的花費是否值得
11 將決策時間控制在最小範圍內對領導者的重要性 12 把參與當成一種發展部屬決策技能之工具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摘錄李青芬、李雅婷、趙慕芬,2006:371】
三、決策執行
費希特(Fichte)曾說:「僅知是不夠的,必須知行合一 才算達到目的」,史東(Stone)曾說:「所有成就均起始 於對其目的堅定不移」(陳真,2008)。王陽明曾說:「知 易行難,知行合一」,執行不是領導最終步驟,而是貫穿始 終的過程。要培養領導者執行力,發揮示範和榜樣作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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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中建立「執行文化」,執行力係由領悟、計畫、指揮、
協調、授權、判斷、創新等各種能力集合大成,必須不斷 貫徹執行和訓練,才能完成(松濤,2007)。
四、政策執行概念
可以從三個角度觀察:一、政策執行為科層體制的控制
(hierarchical control)過程;二、政策執行為上下階層的 互動過程;三、政策執行為政策與行動相互演進的過程(丘昌 泰,2000)。
強化政策執行之道如果期望政策成功,就必須徹底的執行,
哈務與強恩(Hogwood & Gunn,1984)提出執行十項要件:一、
沒有無法克服的外在限制;二、充分時間與足夠的資源;三、
充分整合所有必要的資源;四、政策係以有效的理論為基礎;
五、直接而清晰的因果關係;六、最低度的依賴關係;七、充 分共識與完全理解的政策目標;八、任務必須在正確的行動序 列上陳述清楚;九、完美溝通與協調;十、權利與服從。
五、溝通理論
(一)溝通定義:包括意念傳達與了解。
(二)溝通過程:在團體或組織中,藉由溝通來控制成員的行 為,其溝通過程分為七個部分組成,(1)傳送者,(2)
編碼,(3)訊息,(4)管道,(5)解碼,(6)接收 者,(7)回饋(李青芬、李雅婷、趙慕芬, 2006)。
(三)近代德國哲學家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曾提出溝 通行動理論與「理想言談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概念,企圖透過理性 (rationality)溝 通,進而重建一個未被扭曲破壞的溝通環境,並破除阻 礙彼此溝通的障礙物」(林建成,2008)。
六、行政中立
(一)行政中立意義:行政中立消極性意義在規範事務官不參 與政治活動,不介入黨政紛爭,不受政治因素影響,亦 不與利益團體勾結,而在依法行政與文官範疇內忠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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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以維護行政領域之安定與持續(許南雄,2000)。
(二)理論基礎:1、行政能與政治分立,而且必須分立;2、
個人價值應該儘量理性中性;3、常任文官具有國家的雇 員身分;4、兼顧人民參政權與國家統治權的平衡(劉昊 洲,2005)。
(三)行政中立目的:文官行政中立的目的,在避免公務人員 發生介入政爭、黨政掛勾、利益輸送、以私害公等情事,
進而保障事務官的永業性、國家政局的穩定性及政策執 行連貫性(吳定,1995)。
肆 肆肆
肆、、、、相關名詞詮釋相關名詞詮釋相關名詞詮釋 相關名詞詮釋
一、群眾運動(Crowd Movement)
學者饒兆平指群眾運動為「全部或一部民眾,感於民 族間或國際間的不平等,或對於現存社會制度的全部 或一部感覺不安和痛苦,爲排除生存及生活上的障 礙,求生存及生活上的發展與幸福,而自動產生集體 行動」(饒兆平,1987:185)。紀利安(L.M.Killian)
認為「群眾運動是企圖變化社會和文化的一種集體行 為模式,其型態有四:(一)有分享價值的體系、節 目和目的,而促進運動存在。(二)有強烈歸屬感和 族群感。(三)有規則限制群眾間的關係和運動目標 的關連。(四)「有結構和分工」(饒兆平,1987:
188-189)。
二、街頭運(活)動(Street Movement)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吳學燕認為群眾活動是指一群特 定的群眾,聚集於特定場合,特別是重要街道、廣 場、政府機關或民營公司行號建築物前,從事集會 、遊行、示威,以達成反映、陳情、檢舉、請願、
抗議等目的之集體行為(吳學燕,1989:101)。
三、集會遊行活動遇到社會團體類別 (一)政治性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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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團體以國內政治性議題為主要訴求,例如「台灣 建國聯盟」、「908 台灣國」、「百萬人民反貪腐倒 扁行動聯盟」、「台灣教授協會」、「台灣社」、「愛
國同心會」、「紅衫軍自主公民協會」、「公投護台灣 聯盟」、「中國統一民主聯盟」、「青年火大聯盟」等。
(二)社會性團體
以婦女權益、性別人權、勞工權益、工作權益等社會 議題為主要訴求,例如「青年樂生聯盟」、「勞動人 權協會」、「日日春關懷協會」、「人民火大聯盟」
等。
(三)學運團體
以抗議高學費或對政府施政不滿意為主要訴求等,例 如「財團法人人本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全國教 師會」、「反高學費行動聯盟」等。
(四)勞工運動團體
以維護工人(含本國及外勞)團體利益為主要訴求,
例如「中華電信工會」、「台鐵工會」、「勞動人權 協會」、「台灣國際勞動人權協會」、「全國產業總 工會」等。
(五)農運團體
以維護農民相關權益(含養豬、鴨及農地或其他相關 產業)等為主要訴求,例如「台灣農奴聯盟」、「宜 蘭縣雙連埤自救會」、「梨山原墾農自救會」、「雲 林縣農權會」、「屏東縣養豬促進會」、「全國電動 屠宰工業同業公會自救會」等。
(六)環保團體
以台灣環保問題為訴求,例如:「核四公投促進會」、
「台灣環保聯盟」、「反蘇花高興建聯盟」等。
伍伍伍
伍、、、、相關文獻檢視相關文獻檢視相關文獻檢視 相關文獻檢視
本項工作透過國家圖書館之圖書館索引系統,蒐集與 本研究有關書籍、期刊、論文、政府機關報告,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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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術界與實務界有關本研究之文獻發展狀況,謹分 述如下。
一、文獻檢視過程分析
茲從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等範圍之檢索系統相關文獻 的檢視過程分述如下:
(一)利用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影像系統搜尋:
1、 以「群眾」或「群眾運動」為檢索值針對關鍵詞 進 行的文獻搜尋結果,自民國88年2月至97年2月,共 尋獲108篇,其中與本文欲探討之領域相關者計有 28篇。
2、復以「集會遊行」或「 聚 眾 活 動 」為檢索值針對關鍵詞 進行的文獻搜尋結果,自88年3月至96年6月,共尋獲 12篇,其中與本文欲探討之領域相關者計有7篇。
(二)利用全國博碩士論文摘要檢索系統搜尋:
1、以「群眾」或「群眾運動」為檢索值針對關鍵詞 進 行的文獻搜尋結果,自民國59年至95年,共尋獲61 篇,其中與本文欲探討之領域相關者計有14篇。
2、復以「集體行為」或 「 社 會 運 動 」為檢索值針對關鍵詞 進行的文獻搜尋結果,自79年至93年,共尋獲12篇,
其中與本文欲探討之領域相關者計有3篇。
二、集會遊行活動相關期刊摘述如次
表 2-2 集會遊行活動相關期刊如次:
作者 年代 論著名稱 期刊內容 研究見解 林漢堂 1995 台 灣 地 區 聚
眾 活 動 發 展 趨勢之研究
探討聚眾活動發 展成因,探討台 灣地區解嚴前後 狀況比較分析,
及警察機關如何
社會潮流教育 人民從事集會 遊行活動需要 依法行政,因此 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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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聚眾活動演 變,警察機關策 進方針提出應變 之道。
聚眾活動隨著 時代演進,不管 從情報蒐集、違 法蒐證、機動警 力訓練及機動 性整備,以及 與目的事業主 管 機 關 建 構 良 好溝通網絡,係 隨 著 時 代 不 斷 精進,不因政黨 輪 替 而 有 所 鬆 懈。
陳國勝 1997 集 會 遊 行 法 中 與 場 地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與實務
以集會遊行法座 談方式探討集會 遊行法中許可制 的合憲性,室外 集會遊行道路與 公(私)有物所 有權之法律概念 及集會遊行禁制 區 之 法 律 概 念 等。
邇 來 許 多 學 者 專 家 針 對 集 會 遊 行 法 是 否 由 許 可 制 改 為 報 備 制 作 為 修 法 之研究,從實務 面、法律面及台 灣 人 民 參 與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素 質不齊,因此參 加 警 政 署 修 法 座 談 會 或 立 法 院公聽會等,與 會 學 者 意 見 分 歧,未能達成共 識。
許義寶 1997 論 未 經 許 可 集 會 遊 行 之 命令解散
未經許可之集會 遊行即為違法之 集會遊行活動,
實 務 上 處 理 未 申 請 許 可 集 會 遊行活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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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構成警察得命 令解散之原因,
如此是否有違警 察比例原則,做 為探討目的。
陳 情 人 或 社 運 團 體 所 提 出 之 訴求,現場溝通 約制,若溝通良 好 , 配 合 意 願 高,主動聯繫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以 請 願 方 式 接受陳情,以達 到雙贏目的,不 以 集 會 遊 行 法 警 告 、 命 令 解 散、制止等即時 警察權為之,以 達比例原則。
林漢堂 1997 聚 眾 活 動 及 其 相 關 名 詞 之概念探討
係以聚眾活動由 來、範疇、相關 名詞界定與概念 之解釋,從國內 外學者針對聚眾 意涵做定義下註 腳等。
聚眾活動係以 集會遊行活動 為名詞,在解嚴 前後社會各界 用詞不一,業經 內政部警政署 在 76 年統一各 界看法後,以聚 眾活動為集會 遊行活動作為 最佳之註腳
。 朱源葆 1999 從 釋 字 第 四
四 五 號 解 釋 探 微 集 會 遊 行 許 可 制 之 合憲問題
以釋憲背景、許 可制不違憲之理 由、評論釋字第 四四五號訴外解 釋問題等,從學
警 察 機 關 為 集 會 遊 行 主 管 機 關,對於集會遊 行 禁 制 區 管 制 除 第 六 條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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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釐清集會遊行 許可制、報備制 等概念。
項 第 一 款 規 定,並未限縮人 民 集 會 遊 行 自 由權利,且公園 路、凱道亦是中 正 第 一 分 局 經 常核准人民(社 運團體)集會遊 行 活 動 熱 門 之 處所。
程明修 2002 集 會 遊 行 法 禁 制 區 規 定 的合憲性
係以「台灣聯盟」
在總統府前舉行
「 保 台 誓 師 大 會」,遭警察機 關違反集會遊行 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駁回該聯 盟集會案,業經 提起訴願、行政 爭訟均遭駁回,
所做學理研究。
依據大法官解 釋釋字第 445 號解釋理由書 認為集會遊行 法第第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並 未違反憲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 並無牴觸,惟在 遞件申請集會 遊行活動時
,應與遞件人溝 通協調,在集會 遊行禁制區外 舉行,以符合集 會遊行為天賦 人權之需求。
【資料來源:編者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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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第第二節二節二節二節 集會遊行集會遊行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活動要件及定義活動要件及定義活動要件及定義活動要件及定義研析研析研析研析及活動類型及活動類型及活動類型 及活動類型
壹 壹壹
壹、、、、集會遊行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活動要件集會遊行活動要件活動要件活動要件
一、人的方面
3 人以上組成為群眾,群眾活動是針對特定目標及利益 而暫時集合廣大人群,所以聚集之人群,係由不特定 之多數人所組成。
二、事的方面
群眾活動係針對特定事由而暫時聚集,由一個人的出 現而開始彼此交互影響,群眾聚集係因某人對特定事 件不滿,招來群眾群起抗議。
三、時的方面
群眾活動在特定時間及地點相互聚集而成。
四、地的方面
工廠排放污水或廢棄、國營事業或目的事業機關造成 工安事件由當地居民群眾聚集之處所。
五、物的方面
有計畫的聚眾,現場必須有宣傳車、上網宣傳、發布 新聞稿及各項文宣刊物等,號召民眾聚集。
因此,完整「群眾」概念應涵蓋前因、人、事、時、地
、物及形成過程及表徵等要項,且基於共同目標及目的
,偶發自動召集或有經計畫號召群眾集結在特定地點,
動作一致之特定多數人。
六、合法集會遊行申請
係由當事人或社運團體於 8 天前向台北市政府新建工 程處申請道路使用同意許可後,6 天前再向目的事業機 關所管轄警察分局遞件申請許可後舉行。
七、無預警集會遊行活動
當事人或社運團體因天災(例如地震、火災、水災、
工安或其他事故)事件或個人受到不公平待遇,聚集 特定人以特定訴求前往目的事業機關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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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集會遊行要件
3 人以上攜帶布條、標語或特定意思表示之行為,均 屬於集會遊行之要件。
貳貳貳
貳、、、、集會集會集會遊行相關名詞集會遊行相關名詞遊行相關名詞遊行相關名詞定義定義定義 定義
一、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集會 ,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 說活其他聚眾活動。」
二、內政部警政署 78 年 10 月 20 日 51315 號解釋函:「
所謂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 會議、演說活其他聚眾活動。如多數人為共同目的,
聚集而持有布條、舉牌標語、呼口號、唱歌或其他足 以表示其一定意思之行為者,即屬集會遊行法第二條 所指『其他聚眾活動』之範圍。如聚眾示威、抗議或 靜坐均屬之」。
三、遊行定義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遊行,
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場所之集體行進。」
四、「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上以三人以上 ,惟需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民眾爲請願而持舉 布條,如有集體形進之事實者,以構思遊行事實狀態,
凡未經申請許可者,得視其情節依規定處理(司法院院 字第 2025 號解釋)。
五、「公共場所」係指不特定人按照一定之管理規範,得以 自由利用處所。
六、「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以隨時進出之處 所而言,如旅館、酒樓、寺廟之類。
七、媒體邀集不特定民眾聚集於室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無論以何種形式,除該節目性質屬於集會遊行 法第八條第一項不需申請之例外情形,均屬集會範圍;
尚包括以室外裝設電視牆視訊系統,由棚外主持人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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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舉行談話性節目者(內政部 93 年 12 月 16 日台內 警字第 093077392 號)。
綜上所述:集會遊行活動定義係不特定之人(3 人以上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特定標語、布條、
旗幟、擴音器等所做意思表示之行為。
八、陳情請願
陳情: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 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請願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 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請願。」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請願時,不得有聚 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其他不法情事;違者,
除依法制止或處罰外,受理請願機關得不受理其請願。
」
陳情請願係陳情人(或社運團體)以國家政策、公共利 害或其權益維護,向所主管行政機關、民意機關陳述意 見,希望政府機關積極作為。
參參參
參、、、、集會遊行活動集會遊行活動集會遊行活動分為五大集會遊行活動分為五大分為五大分為五大類型類型類型類型及各項性質及各項性質及各項性質及各項性質,,,,分述如下分述如下分述如下分述如下 一一一一、、、五大類型、五大類型五大類型五大類型
((((一一一)一)))偶發型偶發型偶發型偶發型
1、臨時特殊原因或事故引起人們之好奇心驅使,偶然 集合而成,此種聚眾活動有共同對象,但無目的和 組織、亦無領導人,例如火災及命案現場。
2、以本身權利為主要內容,在短時間內突然爆發於群 體與群體之間、群體與領導之間、群體與企業之間 ,例如 1996 至 1997 年中國石油高雄大林煉油廠發 生工安事件,造成居民抗爭圍廠事件。
((((二二二二))))召集型召集型召集型 召集型
有特殊的目的,經過正式或非正式的通告手續,聚 集而來之民眾。例如 2002 年 9 月 28 日全國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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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漠視專業,就會造業,勞動神聖,團結萬歲」
,動員全省中小學教師約萬人前往總統府前遊行抗 議。
((((三三三)三)))騷動型騷動型騷動型 騷動型
對某一件事情產生誤解或得不到滿意的答覆及影響 人民權益時,當這種不滿、不安或衝動之情緒瀕臨 爆發臨界點時,讓有心人士暗中煽動破壞,此類聚 眾活動變質為無法控制之暴動。例如杜建德先生於 2004 年 3 月 22 日 0 時起至 3 月 29 日 23 時 59 分止 於公園路、凱達格蘭大道口(台北賓館前)舉行集 會活動,申請參加人數 20000 人,惟於 3 月 27 日經 有心人鼓動,導致發生群眾違法、脫序事故發生。
((((四四四四))))暴動型暴動型暴動型 暴動型
這類群眾集合時,多以共同政治目的,且情緒激昂 ,具有高度仇恨觀念,一經觸發,可以無所不為,
其形式幾乎以攻擊商店、公共設施、放火等方式來 達成目標。例如 1979 年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造成許 多民眾及憲警受傷,引發暴動。2004 年 4 月 10 日 總統府前陳抗事件,丟擲汽油彈並攻擊中正第一分 局介壽路派出所,造成民眾及警察人員多人受傷之 情形。
((((五五五五))))傳播型傳播型傳播型 傳播型
此類參與分子知識水準較高,對團體有強烈認同感 ,具有團隊意識和精神,例如法輪功學員,在總統 府前(公園路、凱道前)申請集會,參與人數超過 2 萬人,加入法輪功信徒上億。
二 二二
二、、、、集會遊行活動各項性質集會遊行活動各項性質集會遊行活動各項性質 集會遊行活動各項性質
(((
(一一一一)))社會性)社會性社會性社會性
因種族、宗教隔閡或不滿某種社會現象,由於權利衝突 引起糾紛而產生對立狀態,形成遊行、示威請願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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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北宜高速公路坪林交流道路權風波,造成坪林人 與宜蘭人因路權糾紛產生衝突。
((((二二二二))))涉外性涉外性涉外性 涉外性
國家民族之尊嚴、利益因他國之不當行為,而遭受屈 辱;損壞,或國家遭受重大外交挫折,或國際間對我 國有不平等之待遇,國人基於民族自尊心所做之驅使 。例如南韓於 2008 年 6 月解除美國牛肉禁令,南韓 10 萬人街頭示威,造成韓國總理下臺,總統道歉,藉 以平息風波。另我國台北縣瑞芳海釣漁船「聯合號」
於 2008 年 6 月 10 日凌晨行經釣魚台海域遭日本巡邏 艇驅趕時撞沉,船上 16 名漁民被日本巡邏艇救起。外 交部向日方表達關切,造成國內、外(台灣、中國大 陸、日本、美國)緊張,我國朝野大為憤怒,希望政 府派遣軍艦護漁聲音四起。而台北縣縣長及社運團體 聚集群眾到日本交協會抗議,並到外交部遞交陳情書 等都是最好例證。
((((三三三三))))經濟性經濟性經濟性 經濟性
民眾因經濟利益或天然災害因政府經濟政策遭受嚴重 剝奪,金融詐欺、勞資糾紛等重大經濟措施,權責機 關未妥適處理因而造成民怨,加上其他利益團體及社 團主使,挑起群眾事件。例如 1987 年 5 月 20 日農權 會前往總統府前抗議。
((((四四四四))))政治性政治性政治性 政治性
有心人士對政治風氣、選務、施政措施之不滿與偏失,
經常發表言論,召集群眾,刺激群眾不滿情緒,進而利 用群眾盲從附和心理,製造風潮,鼓動暴亂,例如「2004 年 4 月 10 日 319 槍擊案查真相」大型聚眾勤務,造成許 多民眾及警察受傷。另第 12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中 國國民黨立法委員費鴻泰等 4 位立委與財政部部長何志 欽會勘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先生全國競選總部發生 2008 年 3 月 12 日「維新館」事件,當時台北地檢署派 員介入調查始平息風暴,否則引發政治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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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五)五)))其他性其他性其他性 其他性
不屬於上述四類集會遊行活動性質均歸屬在其他類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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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第三節
第三節第三節 處處處處理理理理合法合法合法(合法(((非法非法非法)非法)))集會遊行集會遊行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案件之程序案件之程序案件之程序及案件案件之程序及案件及案件及案件
壹 壹壹
壹、、、、合法集會遊行案件合法集會遊行案件合法集會遊行案件 合法集會遊行案件
人民、學生或社運團體因遭受物價上漲、學費調升、失業 、工殤、公司(工廠)惡性關(廠)閉、薪資仲裁抗議不
公、或農民抗議菜價太低等各項訴求,而自組自救會預備 號召特定人前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交通部、教育部 或立法院)陳情,申請合法程序分述如次:
一、遞件申請程序
(一)台北市道路使用權許可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台北市 政府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申請使用道 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以每月申請一 次為原則。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 萬元整。申請使用道路其優先順位應以新工處收件日 期為準。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以上申請人於 同時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位。申請人(負 責人)申請道路使用同意書(須備妥申請書、身分證 影本、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保證金繳納:申請人應 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8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 或其他休息日)提出申請,以現金繳納方式,由本處 秘書室開立本處台北市庫繳款單至台北富邦銀行繳 款。2.保證金退還:於使用道路集會後,如無損壞道 路及附屬公共設施,則於集會完畢後7日內辦理保證金 無息退還。如有損壞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申請人應 負責修復,如不修復則由本處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 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則向申請人追償。)、經取得 路權同意後,持上述同意書向管轄集會遊行分局遞交 集會申請書(臺北市新建工程處網站,
http://eservice.mytaipei.tw/hypage.cgi?HYPAGE=
form.htm&s_uid=01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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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集會遊行程序
檢附申請人(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檢覈是否符 合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消極資格【例如:年滿 20 歲、是 否為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 員名冊、遊行路線圖(遊行活動須檢附【集會活動免附 】)、場地同意書等相關表單,於 6 日前向集會遊行活 動所在地警察分局遞件,分局督察組收到集會申請人所 遞集會遊行文件及訴求,依據審核集會遊行活動標準作 業程序要求任務編組單位(保防組、督察組、交通組)
先期會勘集會遊行場地是否適宜(或同一時間及地點有 其他團體舉辦文化、風俗活動),若一切程序符合集會 遊行法辦理程序,3 日內將集會遊行核定通知書送達申 請人(或負責人)。
二、舉辦集會遊行活動過程
(一)期前溝通協調:申請人(或社運團體)號召群眾以 特定訴求舉辦集會遊行活動,中正第一分局先期派
員與集會遊行申請人溝通、協調,例如群眾大約多 少人、遊覽車幾輛、活動流程、是否有攜帶違禁物 品(例如棍棒、汽油彈、開山刀等),是否有民意 代表(立法委員、市議員)帶申請人或陳情代表約 10 人進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遞交陳情書,並約制 群眾不得有脫序違法行為。
(二)警衛部署:依據警察機關所蒐集情報,針對此次集 會遊行活動劃定區域,規劃警衛部署,彈性實施交 通管制,維護合法集會遊行活動安全。並取締個人 、其他未申請集會團體前來對峙,以防制群眾抗議 事件發生。
(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情人合法申請集會活動 ,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接見,並請在一定時 間內給予書面答覆,以利集會遊行活動圓滿落幕。
(四)接見陳情書不滿意處置作為:陳情人(或社運團體)
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即回應陳情訴求而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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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代表將陳情接見過程返回宣傳車訴諸群眾,此時 群眾若不滿意可能引爆群眾推擠或攻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時,警察機關在警衛部署時以「料敵從寬」、「制 敵從嚴」原則下,在集會遊行活動現場各重要路口及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署保安機動警力以維護安全。一 方面派員與集會遊行負責人熱線溝通約制,請其安撫 群眾,防制群眾失控違法之虞。另一方面再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重要人士,請其研議陳情人訴求,若不回 應發生推擠或騷亂之情事,警察機關依據集會遊行法 規定針對首謀者或負責人舉牌「警告」、「命令解散」、 「制止」等行政程序,以控制現場情勢,防制事態擴 大。
圖 2-3 中正第一分局處理合法集會遊行案件流程
合法申請集會遊行 處置研究
案件遞件申請
(6日內)
規劃集會遊行活動勤 務
審核集會遊行書面資 料
核發集會遊行通知書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派員接受陳情書
平和落幕群眾離去
秉持原則
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制裁暴力 分局長掌控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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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會遊行活動案件
(一)人民或社運團體陳情請願案
由於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等中 央政府機關為集會遊行禁制區,因此人民或社運團 體因訴求到上述機關陳情請願,依據請願法規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警察機關接獲情資顯 示有個人或社運團體想要陳情請願,站在為民服務 立場,依據請願法規定協助人民或社運團體進入,
以解決民眾切身問題。
(二)蒐證
在集會遊行活動現場警察機關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 定,藉由錄影、錄音、照相採樣存證等手段執行,發 動時機從集會遊行活動開始、過程及結束,若發生群 眾使用抗爭手段,警察機關則依法以舉牌警告、命令 解散及制止行政程序,先行示警。負責人或首謀者若 仍不遵行法律規定執意聚眾滋事,警察則以逮捕滋事 份子以示嚇阻,因此蒐證錄影是保障合法集會遊行活 動及嚇阻違法及蓄意揪眾鬧事最好利器之一。
(三)接見陳情書不滿意處置作為
陳情人(或社運團體)由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接 受陳情訴求而未在第一時間回應,因此警察機關依 據集會遊行法規定,要求陳情人或社運團體率眾離 去,若不肯離去,則依法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程 序,蒐證後再依集會遊行法移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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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中正第一分局處理非法集會遊行案件流程
一、 中正第一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勤務活動分析如下(如表:
統計期限自 92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7 月 31 日止):
表 2-3 中正第一分局 92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7 月 31 日聚眾資料 統計表
項目 政治性 社會性 經濟性 涉外性 其他 備註 偶發型 214 225 29 13 4
召集型 265 156 22 8 17 騷動型 48 12 4 0 0 暴動型 4 0 0 0 0 傳播型 17 1 0 0 0
合計 548 394 55 21 21 1039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聚眾資料統計表
處理非法集會遊行 案件研究
由情報組蒐集預情 資
督察組規劃無預警 聚眾勤務疏處
先行溝通約制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派員接受陳情書
集會遊行禁制區 依法舉牌警告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派員接受陳情書
派員接見談判破裂
警告命令解散制止 平和落幕群眾離去 分局長掌控全局
蒐證後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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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92 年 1 月 1 日至 97 年 7 月 31 日聚眾資料統計表
從上述資料得知,由於民國 92 年起係第 11 任總統副總統 選舉活動造勢開始,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等兩黨總統、副 總統參選人選舉造勢活動開始,以及各種政治性議題活動例如
「牽手護台灣加入聯合國」、「台灣正名」等活動,所以政治 性集會遊行活動達 548 次(其中含偶發型 214 次、召集型 265 次、騷動型 48 次、傳播型 17 次)、社會性集會遊行活動 394 次(其中含偶發型 225 次、召集型 156 次、騷動型 12 次、傳播 型 1 次),例如全國教師會爭取自組工會及罷教權活動,日日 春協會抗議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廢止公娼案,中高齡失業聯盟抗 議政府漠視中高齡失業問題等活動。經濟性集會遊行活動達 55 次(其中含偶發型 29 次、召集型 24 次、騷動型 4 次)例如中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1 2 3 4 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一分局集會遊行 活動統計表
項目
偶發型
召集型
騷動型
暴動型
傳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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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電信工會抗議中華電信民營化、台塑工會抗議台塑年終獎金 發放比例案、遠東航空公司工會抗議資方不發給薪資案等。涉 外性集會例如愛國同心會抗議日本撞沉台灣漁船聯合號集會事 件、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抗議資方壓榨外勞集會遊行活動等,因 此涉外性議題集會遊行活動達 21 次(其中含偶發型 13 次、召 集型 8 次)。其他性集會遊行次數達 21 次(其中含偶發型 4 次、召集型 17 次)。
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台灣民眾對於政治性集會遊行活 動熱中參與,從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杜建德先生申請 93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7 日集會案、93 年 4 月 10 日集會案,百 萬人反貪腐倒扁聯盟舉辦 95 年 10 月 10 日天下圍公集會遊行案
,均長達數 10 萬人,而中正第一分局處理上述重大集會遊行案
,秉持「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制裁暴力」依法行政原則,才 能獲得政府及人民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