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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場地開放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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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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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場地開放管理要點

104.8.24 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 102 年 11 月 8 日府法綜字第 10233555000 號令修正「臺 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暨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 102 年 11 月 11 日北市教體字第 10242165300 號函辦理。

二、 目的:為有效管理校園場地,發揮設施功能,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三、適用範圍:包括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圖書館自修室、會議室、

教室、電腦教室、實習工場、游泳池等。

四、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 活動為限:

(一)學校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本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 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 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活動內容。

(四)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 式。

(六)維持場館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未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自辦者,免繳使用費、保證 金及其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2)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二)有第十七條規定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未逾一年。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七、本校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 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 之。

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 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長期使用者以每週二次、每次二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 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

八、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上課日:上午 5 時至 6 時 30 分。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 5 時至下午 6 時。

(三)寒、暑假:週一至週五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 及例假日辦理。

前項校園場地開放時間,得由本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七日前,

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九、本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場地開放確有困難者,經函 報教育局備查後,得暫停場地開放。

前項情形於停止開放日七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

十、校園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十一、申請人非經本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本校許可者,

須印製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十二、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本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

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本校同意外,不 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 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校不負保 管之責。

(3)

(四)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 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 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本校遭受損害者,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 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十四、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 用,不予退還。

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 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十五、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

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於活動結束後,經本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 及其他違規情事後,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保證金之餘額。

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 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七、本校得於許可處分中載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 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 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 用期間之差額: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二、有第六條各 款情形之一。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四、以身心障礙

(4)

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五、妨害 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 費用。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 他危險物品之行為。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 施有危害之虞。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 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之行為。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 事。」

十八、本校依本要點辦理場地開放之收入,依規定繳納市庫。

本校所收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其用途得用於支應場地開放所需之業 務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

十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5)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表

項目 場地名稱

收費基準(以 2 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備註

場地使用費 冷氣空調費 照明使用費 合計 活動中心

1 樓開放空間 1,900 元 X X 1,900 元 活動中心

2 樓演講廳 1,350 元 1,080 元

(45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2,430 元 階梯式,座位 286 個

活動中心

3 樓大禮堂 2,750 元 5,736 元

(239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352 元 8,838 元

階梯式,座位 1161 個 鋼琴使用費每一單位 500 元 (若需調音請自行洽商調音)

活動中心 5 樓體育館 (含六樓看台)

2,400 元 5,712 元

(238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104 元 8,216 元 圖書館自修室 800 元 600 元

(25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1,400 元 座位 220 個

行政大樓

第一會議室 800 元 600 元

(25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1,400 元 座位 85 個

敬業樓

第二會議室 500 元 288 元

(12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788 元 座位 50 個

活動中心

第三會議室 500 元 336 元

(14 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836 元 座位 12 個

教室 220 元 144 元

(6台灣噸*12 元*2 小時) X 364 元 40 套桌椅

電腦教室 1,000 元 X X 1,000 元

依各電腦教室設置情形計收 費用,電腦 40 部以內每單位 收費 1,000 元,逾 40 部每部 加收 25 元。

實習工場 1,000 元 X X 1,000 元 室內游泳池

(20m*25m) 2,750 元 X 97 元 2,847 元 備註:

1.本表依臺北市政府 102 年 11 月 8 日府法綜字第 10233555000 號令修正「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1 月 11 日北市教體字第 10242165300 號函示編列。

2.借用學校場地,需預演彩排或事先練習者,仍依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3.本表之收費基準各項收費,係以單位時段為收費單位。使用未滿一單位,仍以一單位計算,

當日連續使用時,從第二時段起,以小時為收費單位。但未滿 1 小時,仍以 1 小時計算。

4.保證金金額,室內場地新臺幣 5,000 元,室外場地新臺幣 10,000 元,活動結束如無任何損毀 則如數退還。

5.凡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並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加收 1 萬 5,000 元。但因公益需要或特 殊情況經本校許可者,得免予加收。

附表

(6)

6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場 地

預計參加人數

活動方式與內容 宣傳標語、文宣 內容、張貼方式 所需設備及架設

活動秩序維持與

使 用 起 迄 時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止 茲向 貴校借用校園場地,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 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 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 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單位)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 反第二點或第五點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單位)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單位)負擔。

此致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個人

申請人姓名: 蓋章 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話:

□法人或團體

申請單位名稱: 蓋章 負責人姓名: 蓋章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話:

---

承辦人: 出 納: 會計主管: 校長

總務主管:

(7)

7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場地使用同意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場 地

預計參加人數

活動方式與內容 宣傳標語、文宣 內容、張貼方式 所需設備及架設

活動秩序維持與

使 用 起 迄 時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止

使用費:新臺幣 元 保證金:新臺幣 元 本校同意 臺端借用上開校園場地,並請遵守一切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廢止或 撤銷原許可處分,其所繳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自廢止或撤銷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 受理其申請;有減收費用優惠者,並應補繳已使用期間之差額,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 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人應負責任,絕無異議。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二、有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各情形之一。

三、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使用。

四、以身心障礙團體申請並享有減收費用優惠,實際使用者非身心障礙人士。

五、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六、未遵期繳納使用費、保證金或其他費用。

七、有非經許可之營業行為。

八、有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九、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十、其他致生學校損害之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或不遵從學校指示 之行為。

十二、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此致

申請人(申請單位):

學校 小官章

(8)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 園場地使用保證金及切結書

茲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止

借用貴校 場地舉辦 活動,借用期 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並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 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預繳之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全權委託 貴 校僱工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少補,特立此據為憑。

此致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個人

申請人姓名: 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法人或團體

申請單位名稱: 蓋章 負責人姓名: 蓋章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

一、保證金室內每次預收新臺幣伍仟元整,室外每次預收新臺幣壹萬元整,並以保管款科目依 會計程序存入各校專戶處理。

二、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借用單位填妥蓋章後自存,一份連同借用申請書送交學校存檔備查。

三、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校園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 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 補償。

四、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取消使用,其所

(9)

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申請人未遵守前項期限 或未通知,校園場地使用費之二分之一及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若因而致學校受有損害 者,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五、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於學校規定之時限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學校。如有損壞,應即修 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修復者,學校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六、於活動結束後,經學校派員檢查校園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確認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

或業已扣除相當於損害金額之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之餘額。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所生 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學校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 償之。

--- 附註: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學校提供之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 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張貼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應經許可,除經學校同意外,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 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之物品。

三、申請人及活動參與人員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搭建之台架及電器設備應經許可,使用時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搭 建與操作。

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煙火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九、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寧之維護,並接受 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十、為維護公共安全,應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實施容留管制。

十一、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事。

違反上開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自行負責。如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 第二點或第五點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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